党员发展条例大全(18篇)

时间:2023-12-03 05:34:49 作者: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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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

为进一步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持续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于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好处。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发展党员计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持续党的先进性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潜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带给组织保证。

二、工作方针。

1、坚持标准。坚持把党员的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看一个人是否贴合党员条件,着重看他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承认和履行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是否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否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2、保证质量。要按照党章的规定,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教育、培养、考察、审查、公示、吸收等项工作,严格把关,确保每位新发展的党员贴合党员条件和党员标准,确保党员质量。

3、改善结构。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不断改善党员的年龄、知识和行业分布等结构,持续党的力量在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的均衡发展,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要注重在生产工作第一线,专业人才和青年中发展党员,注意在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地方和行业中发展党员,要重视做好在妇女中发展党员工作。

4、慎重发展。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不搞突击发展,也不停止发展。加强宏观指导,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均衡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三、总体要求。

坚持镇党委宏观指导、基层党支部按计划发展的原则做好201x年发展党员工作。发展的新党员中生产工作一线和35岁以下青年党员要占发展总数的75%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党员比例要到达75%以上,妇女党员比例不低于25%。要着重解决农村支部后继乏人的问题,每个支部每年至少要发展1名党员。同时注重做好科技、教育、文化、非公有企业、致富能手、返乡创业人员中的发展党员工作。201x年全镇计划发展新党员22名。

四、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为了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二是要落实好公示制度,凡是新发展对象务必进行公示。三是要坚持预审制度,预审合格后方能发展。四是要坚持培训制度,对新发展对象,要按规定进行集中培训,不经培训的不予发展。五是要严格实行职责追究制度,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状况,要追究有关职责人的职责。六是建党对象务必从党员数据库中已录入的用心分子中发展。

发展党员

今年以来,左家塘街道党工委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健全制度,严格考核,加强培训,按程序发展,”的工作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党员发展工作。一年来全街共发展新党员20名,其中男党员8名占40%,女党员12名占60%,街道机关3名占15%,社区干部14名占70%,非公企业3名占15%,18个社区均发展了新党员,并有43名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了培训。通过严格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增强了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影响力,以及在群众中的凝聚力。从而对街道的建设、发展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统揽全局,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街道党工委十分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街道党工委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着力在提高组织领导的认识程度和工作力度上下功夫,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形成了职责明确,考核制度健全的发展党员新格局。为了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今年街道党工委实行了班子成员分片包社区,建立发展党员联系点工作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了及时发现,认真加以解决。同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社区党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了发展党员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今年除了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外,还采取会议、培训等形式以如何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为一个专题对社区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干部进行了专门培训。

二、抓积极分子队伍培养,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今年街道党工委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重点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管理,坚持把每月党日活动作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教育培训的重要载体,把入党积极分子登记造册,编入各党小组,并按照活动制度,严格进行管理;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联系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形势政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心得、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作为向党组织推荐重点培养对象的依据。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过程中,注重做到“三个结合”,即:专题讲座与研讨交流相结合,课堂学习与实地参观相结合,典型引路与自我激励相结合,由于方法得当、针对性强,使培训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在非公企业发展党员工作中,突出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党员难的问题。提出了“三个倾向于”的工作方针,即:倾向于非公企业领导管理层中发展党员;倾向于从非公企业一线技术骨干重中发展党员;倾向于从非公企业高级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

三、严格按照组织发展程序作好党员发展工作坚持标准。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街道党工委严把“三关”,一是把好支部大会讨论关;二是把好党工委审批关;三是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注意从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坚持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真正做到从思想上入党。二是坚持全面衡量,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全面衡量发展对象。做到“六个不发展”,即:没有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培训班的不发展;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发展;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发展;手续不完备的不发展;政治思想一般、工作成绩不突出的不发展;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或党内外意见不一致有争议的暂不发展。

总结一年来的发展党员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

1、个别社区党总支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感。

2、少数非公企业对发展党员工作认识不高。

3、社区居民要求人党的面不够广。

发展党员相关条例心得体会

发展党员是党组织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党员个人的发展和成长的必经之路。为了加强和规范党员的发展工作,党中央于2019年10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员发展、管理、教育的若干规定》。这部规定被称为“发展党员相关条例”,对党员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在我个人参与党建工作的过程中,深刻感受到了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总结条例给我带来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党性教育的重要性。

党性教育是党员发展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党员要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党的纪律意识和忠诚意识。在条例中,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的重要性进行了明确规定,党员要经常参加专题讲座、读书班和讨论会等活动,提高党员的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只有通过党性教育,才能正确把握党的性质、党的宗旨和党的伟大事业。

第二段:组织生活的规范化。

党员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党员思想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党员联系和交流的重要方式。在条例中,对党员的组织生活进行了规范化的要求,指出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党风廉政教育等活动。通过规范的组织生活,可以增强党员之间的凝聚力,促进党内事务的民主决策。同时,组织生活也是对党员工作开展情况的一种监督方式,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段:培养党员的责任感。

党员作为党组织的骨干力量,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条例中,对党员的责任感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履行党员义务,争做合格的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党员,我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记住党员的身份和责任,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党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段:加强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建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在条例中,对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党员要时刻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能触及党纪党规的底线,不能违反组织纪律。党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加强自我修养,做到清正廉洁,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

第五段:加强党员的个人修养。

党员的个人修养对于党员身份的体现至关重要。在党员发展相关条例中,对党员的个人修养进行了规定,要求党员要自觉维护党的形象,恪守党员的行为准则,注重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力,增强党员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党员要时刻自警自省,争做优秀的党员。

总之,发展党员相关条例为党员发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提高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党员更加牢固地铸造为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先锋模范。只有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作为一名党员的职责,为党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发展党员

为切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我镇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湘东区委组织部〈关于下发20__年发展党员计划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20__年度党员发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发展党员程序,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二、发展数量和要求。

1、按照区委组织部发展党员计划,全镇20__年发展党员计划25名(详见附表)。

2、突出抓好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农民工群体、高校中青年教师、生产工作一线工人等领域或群体的党员发展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各党总支(支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永远兴旺发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紧迫感和职责感,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员发展工作。

2、突出工作重点,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分布和内在结构。首先继续加大在农村、企业生产一线、教学一线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把发展党员工作与加强村组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培养重点是村委会班子中的非党成员、科技致富带头人、村组后备干部、优秀返乡青年和农村妇女。其次,加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认真总结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经验,稳步推进此项工作,努力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党组织的覆盖面。

3、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在严格落实“三述三评三票决”发展党员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景进行详细记录,实行全程记实,加强全程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党员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4、切实抓好入党进取分子队伍建设。要有针对性地抓好对入党进取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断壮大入党进取分子队伍。各党总支(支部)要摸清入党进取分子底数,要建立入党进取分子台帐,详尽地登记入党进取分子的基本情景和教育培训情景,坚持做到不在库人员不能入党。

5、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认真落实政治审查制度,确保新党员政治合格。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要做细做实培养教育工作,确保职责落实、工作到位。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职责人党委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将上报区委组织部通报。

党员发展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工作条例》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员发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指导。通过学习这一重要文件,我深受启发,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会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个人对党员发展条例的理解与体会进行分享。

首先,党员发展条例强调了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性。作为党的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发展工作关系到党的建设与发展全局,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条例明确了各级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和支持党员发展工作,从党组织、干部、群众和党员个人四个方面全面推进党员发展工作,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员保障。这让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党员,我们有责任积极参与和推动党员发展工作,为党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党员发展条例明确了党员发展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强调了发展党员的政治标准、组织程序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性,为党员发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其中,尤其强调了坚持党的思想建设、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选优配强、坚持党支部相关规定等原则。这使我深刻认识到,党员发展工作必须要遵循正确的原则和准则,仅有严格的政治标准和组织程序才能确保党内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党员发展条例明确了党员发展工作的方法和路径。条例明确了党员发展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为各级党组织提供了操作性指导。条例要求通过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等形式,对党员的思想作出评估和指导,并注重对党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这让我意识到,党员发展工作不仅仅是一个名义上的程序,更需要尽可能地与党员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党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四,党员发展条例强调了党员发展工作的责任和审核制度。条例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党员发展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干部的工作职责,定期进行党员发展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评价体系。这让我意识到,党员发展工作的推进离不开相关责任人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只有形成规范化的审核制度,才能确保党员发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党员发展条例引起了广大党员的热烈反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纷纷表示,将以这一条例为动力,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和工作责任感,积极参与和推动党员发展工作。这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相信随着党员发展条例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党的发展事业将会迈向新的高度。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党员发展条例,我对党员发展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作为一名党员,我将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和责任感,积极参与和推动党员发展工作,为党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发展党员相关条例心得体会

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党的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员的发展工作,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条例》。我作为一名热爱党的青年,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个条例,深感其对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我对这个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条例的颁布具有历史意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一大创举。这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加强和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的基本准则。条例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更是为了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加强和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党的事业蓬勃发展。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第二,条例对党员发展起到了规范和指导的作用。条例明确了党员发展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党员责任和义务,为加强党员培训、教育和考核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发展党员工作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存在着一些随意性和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而现在有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条例》,我们有了更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可以更好地开展党员发展工作。

第三,条例对党员素质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党员是党的先锋队,是党的骨干力量,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觉悟、道义修养、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条例明确要求党员要具备“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讲政治、守纪律、敢担当、有作为”等基本素质。这要求我们要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自觉接受党的监督,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条例对党组织在党员发展中的责任提出了要求。条例强调了党组织在党员发展工作中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党组织要把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开展党员发展工作,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和考核制度,确保党员队伍的质量和数量。同时,党组织也要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要求,确保党员的发展工作的公平公正。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保证党员队伍的素质和党的事业的长期发展。

第五,条例对改革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条例对党员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但同时也允许发展工作灵活创新。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党员队伍建设也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调整和改革。通过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借鉴和吸收各地党员发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一套适应实际的党员发展模式,推动党员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总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员发展工作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力量。我们要深入学习和贯彻条例,加强党员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和能力,为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广西北部湾发展条例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后,对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北部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融资问题越发突出。下文是广西北部湾发展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

玉林市、崇左市参与北部湾经济区规划的功能组团建设,其交通、物流列入北部湾经济区统筹发展。

第三条北部湾经济区以建设开放程度高、辐射能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和中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为目标,加快中国一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建设。

第四条自治区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北部湾经济区,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将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广西科学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生态文明的示范区。

第五条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遵循发挥优势、开放合作、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的原则,遵循市场导向、集约开发、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

第六条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分级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统筹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布局、功能区开发、相关政策制定、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北部湾经济区依据区域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产业重点。鼓励利用沿海港口优势,引进国内外大企业,重点发展石油化工、钢铁、林浆纸、修造船、电子信息、粮油加工、新能源等产业,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加快形成临海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物流基地。

第九条创新北部湾经济区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改革试点,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

加强围海造地的管理和调控,探索海域使用与土地管理相衔接的新机制,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滩涂资源。

第十条自治区优先安排北部湾经济区建设项目用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由自治区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推进北部湾经济区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努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优化金融运行环境,加快形成区域性金融中心。

鼓励设立新型金融企业和金融服务组织;支持依法设立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发行用于市政建设的债券和信托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第十二条自治区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自治区有关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北部湾经济区。

第十三条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创新人才开发机制,制定聚集各类专业人才的优惠政策,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北部湾经济区人事改革试验区。

第十四条北部湾经济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自治区重点支持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

第十五条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创新口岸管理体制,科学规划口岸布局,全面整合口岸功能,扩大口岸对外开放范围,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实行口岸信息共享,统筹经济区内各通关口岸实现联动。

第十六条北部湾经济区扩大国际国内区域合作,拓展开放领域,利用国际友好城市、国际机构、外国政府领事机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资源,推动与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经贸文化交流。

北部湾经济区优化开放结构,创新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有序竞争。

第十七条加快北部湾经济区港口、航道、公路、铁路、机场、能源、信息、水利、环保和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和保障功能。

第十八条加强北部湾经济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乡就业、社会保障等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建设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生态良好、舒适宜居的经济区。

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条北部湾经济区应当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推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北部湾经济区应当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放宽市场准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资协调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投资手续办理和投资纠纷投诉服务。

第二十三条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北部湾经济区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投融资、土地和涉外经济等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第二十四条北部湾经济区应当改革行政审批方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实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许可时限,推行集中许可、并联许可等许可方式。

依法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适时清理并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规定的落实,并依据国家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调整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确保《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对落实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和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监督检查,建立开放开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不力或者实施不当以及其他妨碍开放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底地貌。

北部湾三面为陆地环抱,水深在10~60米,海底比较单纯,从湾顶向湾口逐渐下降,海底较平坦,从陆地带来的泥沙沉积在上面。属于新生代的大型沉积盆地,沉积层厚达数千米,蕴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气候类型。

北部湾地处热带和亚热带,冬季受大陆冷空气的影响,多东北风,海面气温约20℃;夏季,风从热带海洋上来,多西南风,海面气温高达30℃,时常受到台风的袭击,一般每年约有5次台风经过这里。

洋流水温。

北部湾的海流,在冬季沿反时针方向转,外海的水沿湾的。

东侧北上,湾内的水顺着湾的西边南下,形成一个环流;夏季,因西南季风的推动,海流形成一个方向相反的环流。这里,1天内只有一次潮水涨落,叫全日潮。涨落的潮差,从湾口向湾顶逐步增大,在北海附近海域,最大潮差可达7米。潮流大体上沿着海岸方向,一来一去地流淌,这叫往复流。年平均水温高达24.5℃。

沿岸河流。

有南流江、红河等注入。

自然资源。

北部湾的资源丰富,因饵料丰富,盛产鲷鱼、金线鱼、沙丁鱼、竹英鱼、蓝圆鲹、金枪鱼、比目鱼、鲳鱼、鲭鱼等50余种有经济价值的鱼类,及虾、蟹、贝类等,是我国优良的渔场之一。沿岸浅海和滩涂广阔,是发展海水养殖的优良场所,贝类有牡蛎、珍珠贝、日月贝、泥蚶、文蛤等,驰名中外的合浦珍珠(又称南珠)就产在这里。涠洲岛、莺歌海等海底石油、天然气资源也很可观。沿岸河口地区有许多红树林。

发展党员

尊敬的党组织:

在11月初,我很荣幸地被选为了党员发展对象,这使我与党组织又靠近了一步,听到这个消息时,我心情很激动,同时我也暗暗下决心在今后的日子里要表现得更好,时刻牢记党组织的要求,以党员的素质来要求自己,作为一个大学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更要严格要求自己和全面发展自己,但是,如何做到这些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一,我想学习是学生的首要任务,学习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古人云:“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江泽民同志也再三要求“学习,学习,在学习。”可见,学习文化知识是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逐步向知识经济、信息化社会迈进,不学习,我们怎么跟上时代的步伐呢?作为大学生,党要求坚定不移的实施,专业知识一定要过硬,这就要求我们勤奋刻苦,善于合理利用学习时间,在学习中起表率作用,有端正的学习态度。

第二,要有较强的思想政治觉悟与政治敏感性,较强的政治分辨力。加强党性修养,要学会用自己的头脑来思考问题,今天的社会是一个变化的社会,我们身边的人、事、物都会不时的发生变化,我们要学会以不变应万变。平时注意党性修养的培养,才能抵挡住不良诱惑的影响,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适应复杂的社会。作为大学会,最基础的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们应为人正直,且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经济时代,面对各种诱惑,要不动摇。

第三,要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人际关系。现代社会,竞争空前激烈,面对这种情况,只有一个健康,积极乐观的心态,才能在这种环境中健康成长。而良好的人际关系则是现代人成功的润滑剂。我们要在学生时代加强自己的人际关系交往能力,不断增强自己的自信心、口才等各方面能力,才能在社会立足。

另外要具备领导的素质,不断完善自我。随着社会的不断细致分化,越来越多的工作需要很多人共同完成,党员就应在其中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以上只是我的观点,粗率的总结了一下学生党员应该具备的素质,不够全面不够完整,让它全面完整的过程就是我们应该去努力的方向,新的时代有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会从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全面提高自己,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未来社会需要的人才,为祖国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

汇报人:xuexila。

汇报时间:xx年xx月xx日。

广西北部湾发展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工商户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鼓励、支持、引导和保护个体经济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依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个体工商户公布有关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并规范监督管理行为。

第四条对符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外地人员到本地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与本地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个体工商户有关证照的办理手续,对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事项,应当公开相关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依法享有名称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雇请、招收、辞退员工、学徒;。

(四)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凭营业执照刻制营业用章、合同用章;。

(六)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除外;。

(七)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有权申报并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个体工商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个体工商户摊派。

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收费和罚款,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依照其章程,接受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工作,并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三)依法建立经营帐簿,缴纳税、费;。

(四)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保护员工、学徒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七)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其雇请的员工、招收的学徒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向员工、学徒收取押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得以其他非法方式强制保持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与员工、学徒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员工、学徒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十六条禁止招用或者变相招用童工。禁止虐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员工、学徒,指使、引诱或者胁迫员工、学徒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违法扣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摊派的,或者收费和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已收款物,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个体工商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北部湾发展条例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5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为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航运和物流业的发展,切实将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的发放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政府审定的办法。补助资金涉及自治区的部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广西北部湾港包括北海、防城港、钦州三个港域。港口所在地政府是指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本细则中的外贸航线是指广西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港口航线,以及至香港、澳门、台湾航线和外贸内支线。

开行航次指一个完整进出港航次,即一个航班。

航线开行率指航运企业一年的开行航次总数,本细则以45航次/年为航线开行率的计量标准。

“穿梭巴士”业务是指广西北部湾港各港域之间集装箱转泊运输。

“五定”班列是指海铁联运集装箱专列。

第五条《若干政策规定》第十四条所称各类大型物流企业,其界定标准参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补助的对象,是指既有的、已稳定运行一年(含)以上、航线开行率达到45航次/年(含)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班轮直航航线的航运企业。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助标准:

(一)使用600teu以下船型的航线,每年给予80万元的补助;。

(三)使用1000teu(含)以上船型的,每年给予120万元的补助;。

(四)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第七条《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新开辟外贸班轮航线补助的对象,是指1月1日以后新增开行外贸集装箱周班直航航线,稳定运行半年(含)以上且航线开行率不低于80%的航运企业。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助标准:

(一)使用3000teu以上船型(含)的,第一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40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7.5万元。第二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32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6万元。第三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256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4.5万元。

(二)使用1000teu(含)—3000teu船型的,第一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30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6万元。第二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24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4.5万元。第三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192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3万元。

(三)使用1000teu以下船型的,第一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4万元。第二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16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3万元。第三年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128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2.5万元。

(四)新增航线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且不得与本细则第六条叠加。新增航线补助满3年的,按第六条标准继续补助。

(五)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第八条《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开展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补助对象,是指承揽自治区以外海铁联运集装箱经广西北部湾港进出口的的货代公司(铁路货票的托运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二)当年完成的集装箱运输量中的存量部分,按50元/箱给予补助(空箱不补贴);。

(三)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第九条《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新开通广西北部湾港集装箱“五定”班列补助的对象,是指201月1日以后新开通的集装箱“五定”班列,稳定运行半年且正常运营1年(含)以上、每周开行达到单向2次(含)以上的运营商,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需扣除已获得的自治区财政同类补助。自治区财政同类补助不足800万元的补足800万元;超过800万元的不再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第十条《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补助对象,是指自治区内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广西北部湾港进出的生产贸易企业。该企业当年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广西北部湾港进出的集装箱量(重箱)新增100teu(含)以上的,新增部分按100元/标箱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第十一条《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六)款的补助对象,是指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的主要从事海运业务的航运企业。运力规模指企业自有运力。其中,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包括:

(三)2014年1月1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注册时运力规模已达10万载重吨的,并维持该运力规模达1年(含)以上。

对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补助100万元。对同一企业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若干政策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桂交财务发〔〕5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若干政策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补助的对象,是指具有国际道路运输资质且已开行广西至东盟国家的客货运输线路的运输企业、经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甩挂运输项目试点企业。

(一)具有国际道路运输资质且已开行广西至东盟国家的客货运输线路的运输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客车按0.8元/车公里补助,货车按0.5元/车公里补助。

2、补助额=该线路往返1次里程×往返次数×补助标准。车辆往返次数以出境次数为准。

3、已经开通的线路从2014年起补助,以后新增开通的线路从开通当年起补助,每条线路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二)经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甩挂运输项目试点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甩挂运输车辆按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实际行驶的线路和里程,按0.5元/车公里补助。

2、从2016年起补助,每个企业甩挂运输车辆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三)国际直达运输车辆和甩挂运输车辆重复的,只能申领其中一项补助。

(四)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甩挂运输企业所在地政府各安排50%。

第十四条《若干政策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补助的对象,指2014年1月1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设立的,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对该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助,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市财政分别承担50%。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补助资金提交的材料中,均须由申请补助资金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

(一)外贸集装箱航线经营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外贸航线批复;。

4、航运企业(或其授权的代理公司)航次海事签证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航航次专项审核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铁路运输货票;。

4、码头公司对货代公司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量的情况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量审核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海铁联运集装箱“五定”班列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班列开行相关运行文件。

(四)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进出口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生产贸易企业报关单;。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贸集装箱比增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航运公司自有经营运力规模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航运企业运力规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由注册所在地航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六)国际道路运输、甩挂运输车辆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相关证明材料。

(七)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申请需提交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

3、企业完税证明;。

4、银行贷款合同、年度银行对账单、年度对应贷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清单;。

5、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第十六条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按要求填报资金申请表及提供要求的其他材料,各类申请表从广西北部湾网下载。申请企业及为其提供证明的单位要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对发现申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缴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财政厅是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审核、发放和监督使用的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市北部湾办公室会同当地市财政局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到相关企业。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自行拨付。

(一)本细则第六、七、八、九、十条涉及的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递交上年度补助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地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组织港口所在地市财政局、港口航运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二)本细则第十一条涉及的运力规模业务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递交上年度补助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组织港口航运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三)本细则第十三条涉及的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和甩挂运输车辆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运输企业每年1月底向运输车辆出入境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运输企业填写《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补贴登记表》和《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补贴申请表》,或《甩挂运输车辆补贴登记表》和《甩挂运输车辆补贴申请表》,交口岸地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定,经核定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2月底前将补助计划报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四)本细则第十四条涉及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30日内组织当地的财政局、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五)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对补助资金进行必要性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的补助年限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本细则可依据执行情况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广西北部湾发展条例

广西北部湾地区是中国西部唯一具有沿边、沿海优势的地区,在海洋长期主导下,山、海、人互动形成的海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海洋文化作为广西北部湾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价值引导。为交流探讨国内海洋文化的最新研究成果。进一步推动广西海洋文化研究、加强广西学者和全国的交流、促进海洋文化繁荣,为把广西建设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新枢纽和新门户服务,广西社会科学杂志社、钦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钦州学院拟于5月在钦州市联合举办“海洋文化与广西北部湾发展论坛”。现面向全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征集与会论文。

一、论坛参考论题。

1.广西海洋文化发展的轨迹及特点。

3.海洋文化与海上丝绸之路。

4.广西海洋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

5.海洋文化与广西海洋旅游开发。

6.海洋文化与广西海洋文化产业的发展。

8.广西北部湾民俗文化(建筑、艺术)中的海洋文化传承。

9.广西海洋生态文化研究。

请根据上述主题撰写论文,具体题目自定(也可以在以上议题外自定题目,但仍须与广西海洋文化有关)。

二、论文要求。

参会论文请于204月10日前寄给会议联系人(信件、电子邮件有传真均可,论文格式须符合学术规范(可参考《广西社会科学》杂志),经组委会审核同意参会,于年4月25日前发出正式邀请函。

欢迎广大专家、学者与会。千年陶都、英雄故里、海豚之乡——钦州期待您的光临。

三、会务联系。

此次论坛由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部湾海洋文化研究中心”具体承办。

联系人:何良俊、张秋萍。

邮箱:hyzx0608@。

联系地址:广西钦州市滨海大道12号,邮编:535011。

钦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钦州学院。

新党员纪律条例新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阅读可以发现,修订后的两项党内法规(以下简称“两项法规”)与修订前相比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下面来说说“两项法规”的几大亮点。

亮点一:《准则》在对象上做“加法”,在内容上做“减法”

道德追求,从高不从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应该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我们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亮点二:《条例》原先十大类变为六大类,“纪法分开、纪法各表”

2.4万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7万余字,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达100%,也可谓是“脱胎换骨”。

据介绍,现行《条例》中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且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在178条中有近8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经济秩序、财经纪律、渎职行为、社会管理等类别被取消,重新被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虽然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其“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例如,在中纪委对周永康、令计划、赵少麟等人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均出现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字眼;在近期的通报中还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如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潘逸阳“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这些都可以从新修订的《条例》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表述。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表述,这些都被增加到了新《条例》中,并对上述情形的处分轻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条例》公布后,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立刻引起了很多人的广泛关注:那我们平时经常参加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算违纪吗?经请教专业人士,这条规定有明确的主体限制:党员领导干部,且是违法有关规定的。早在4月,一份名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文件就已经向党内印发,里面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亮点四:八项规定写进《条例》,“通奸”字眼将被废止。

党的以来,中央坚决贯彻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并且始终坚持不懈,通过狠抓节点、密集通报,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原先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四风”问题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遏制。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另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亮点是,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与之相关的新条文一个是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规定,另一个是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可以预见,曾饱受社会舆论争议的党员领导干部开除党籍情况通报中的“通奸”二字将成为历史,新《条例》中的表述将会取而代之。

亮点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次提出。

新《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在第114条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个说法。以往我们强调的都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据介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下一步,如何在实践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值得关注。

发展党员

xx女,生于一九七六年七月,汉族,x人,大专文化,一九九四年六月至今在商业幼儿园从事幼教工作,现任小班组组长,幼教一级职称。

该同志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多年来,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了解党的基础知识,参加积极分子培训学习,党性观念增强,政治上不断成熟,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纪律,明确了党的权得和义务,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在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崇尚科学,坚决反对“×××”等邪教组织。工作上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已,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扎扎实实工作,在生活上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改造,保持一个良好的形象。在纪律上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集利益,遵纪守法做守法公民。

该同志经过几年的培养考察,入党动机端正,入党目的时确,经得起党组织的考验。政治历史清白,无复杂社会关系,根据该同志的一贯表现,经支部大会全体党员计论表决,认为该同志具备预备党员条件,同意吸收入党。

新党员监督条例

党内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在组织内部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作用于监督客体,以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的一种客观有序的活动。下文是最新党员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会或中央纪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会或中央政治局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要走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约权力。现在,我们党关于实行党内监督的制度并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党在监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应该说是卓有建树的。然而,我们依然感到,开展党内监督远非一件易事,甚至无从下手。虽然现有的这些监督条规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很好地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地位、作用、意义,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这些制度都是比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规定给予支持。

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础上。实行党内监督,需要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我们党的党内监督,必须也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进行。因此,有必要强调以公开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证党内外群众和相关监督机构获得知情权。可以这样考虑,今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如公报、通报、报告等),定时地发布党的工作、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情况。同时,定期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对党组织和领导的工作进行评定,供参考改进。

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确立党员本位的原则,这是我们党以人为本发展观在党的建设领域应用的生动体现。可以说,以人为本在党内的反映和要求,就是以党员为本,确立党员本位的原则,因为全体党员是实施党的实践活动的主体。比如,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是党内监督十分重要的制度规定,要真正发挥这两项制度的作用,就要使全体党员都能参与这两项制度活动,如果把广大党员拒之门外,就会大大削弱这两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性。

党员发展报告

党员能否正确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一名党员是否具有高度政治觉悟的体现,也是衡量一名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下文是党员发展报告,欢迎阅读!

从教三十余年来,我始终坚持认真学习,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思想境界,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头脑。在学习中,既学廉政理论,又学业务;既学政治,又学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加强党性锻炼,自觉在思想上自律,树立正确的道德追求。我深刻地认识到,作为在教育战线上工作的我们,要用自己的言行告诉他人也告诉自己:教育是奉献不是索取,教育是公益不是功利;教师先自重,才能受尊重。

作为一名教师,要做到清正廉洁,就要安于乐教,甘于奉献,不能为社会上的金钱诱惑所动,要把职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完成,不能把它作为自己的谋生的手段来看待。作为教师要有良好的师风和教风,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爱校如家的主人翁思想和团队意识,要教好每一个学生,上好每一节课,管理好每一个班级,真正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因此,我在日常教学中廉洁从教,拒绝“有偿家教”、拒绝“家长馈赠”;爱岗敬业,把教育事业作为自己追求的事业与良心工作,热爱每一个学生;为人师表,做学生的表率,不折不扣的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从教三十年来,我总是兢兢业业的工作在教育教学战线上,从不利用自己的身份,从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设课外辅导班,收取补课费;从不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从中获取回扣;从不接受家长宴请,收受家长礼物和馈赠;从不委托家长做任何超出与教育学生有关的事。并向来以此现象为耻,自觉抵制这种腐败不良之风;从不体罚学生,做有悖于学生身心发展的事,关心每一个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和生活拮据的学生主动帮助,付出爱心,鼓励他们克服困难。坚决做到:不向学生摊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不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不要求家长为自己说情、办事,不做任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事情。

但是,静下心来,认真反思,工作还有急躁的时候,遇到学习不认真的学生,自己有时也是难压火气,声音总会提高八度,做不到耐心、细心,循循善诱,这也是今后值得注意的地方。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还要加强学习,不断修生养性,提高思想与业务修养,更加关注学生,使其全面健康发展,会时刻记住自己的党员身份和教师身份,时时自省、自警、自励,开展经常性批评与自我批评,廉洁从教,以身作则。

近期通过深入学习精神,针对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一定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党性锻炼,坚定理想信念。正确的理想信念,是共产党员的政治灵魂,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最崇高的追求和强大的精神支柱。自己要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持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动摇,坚持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思想、作风上努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有了这样的理想信念,就有了立身之本,站得就高了,眼界就宽了,心胸就开阔了,对个人的名利得失就看得淡了,就能够自觉地把党的最高纲领和实现党在现阶段的任务统一起来,满腔热情地为党的事业而奋斗。

二、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思想素质。政治上的坚定来自于理论上的清醒,只有勤奋学习,才能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判别是非的具体标准。要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须注重学习,尤其是面对知识经济的时代,学习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因此,无论工作多忙多累,我都要切实地把理论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把学习作为自己人生的组成部分自我加压。总要挤出时间,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在基本理论的掌握、理解和运用上,做到深入而不肤浅;系统而不零碎;联系实际而不空谈表面。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更新观念,勇于创新。同时我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自己实际,坚持学习后勤管理理念,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开拓自己的视野,扩展知识面。才能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提高运用科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对待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赶超一流的工作目标,克服小成即满的思想,对待工作多思、多想,研究规律、研究特点,发现问题,逐步提高,善于总结,善于挖掘。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思维方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自己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讲价钱,不图虚名,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以新的境界、新的姿态,扎扎实实,有创新的开展各项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不论是学习上还是工作上,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不断的在工作中进步,才能看到问题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为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定期开展自我批评。阶段性地对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进行总结,主要是查找问题和不足,边查边纠,自责不自宽,严格要求自己,不再“下不为例”,做到防微杜渐。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要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时刻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做到思想上、言行上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堂堂正正做人,经得起考验,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总之要以深入学习精神为契机,纠正自己的一些缺点错误,解除一些思想负担,改进一些工作方法,理清一下工作思路,振奋精神,开拓前进,和全体同志齐心协力,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以一流的业绩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全面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20xx年即将过去,这一年来,在党支部的领导和各位党员同志的帮助下,本人通过收听、阅读党报、党刊等一系列学习活动,对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本人平易近人,不事张扬,每年的教职工图书借阅做到及时、细致,并能熟练用微机电算化管理图书,教师电子备课室日常管理,学校信息报道及四个教室卫生打扫、清洁及时、到位。我无论做什么事都是任劳任怨,认真、专心做好每一项工作。同事们有困难帮忙的,有事相求,本人也都十分乐意帮忙。

但是回顾自己一年来所做的工作,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要求,我感到,自己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有些方面还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但自己的精神状态应该说是良好的,工作作风应该说是务实的,思想观念应该说是能够与时俱进的。反思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我感到自己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不足:

1、学习不够主动、刻苦精神精神不强。

2、工作有时爱急燥、急于求成。

3、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不及时。

今后在工作中,我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强化责任意识,为人师表。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个人主人翁精神,埋头苦干,扎实工作,无私奉献,党员教师尤其要发挥模范作用,发挥优势,做出表率,把我校的工作带上一个新台阶,为学校整体发展工作创造新亮点,做出新贡献。

党员管理条例

党员管理党员管理是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活动,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党员管理制度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2.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

3.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

4.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一是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只有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保证基层党组织有坚强的战斗力。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既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

二是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这项制度是加强党员管理,对党员进行批评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组织保证。

三是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这项制度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途径,是我们党内生活的优良传统之一。

四是党日制度。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的规定。这一制度,对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增强党员党的观念,增进党的团结,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党员交纳党费制度。是指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用于开展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不仅仅是在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是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根据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融为一体,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

七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党组织在党员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由一个单位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

八是党籍管理制度。党籍指的是党员资格。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申请入党的人被党组织批准后,就算取得了党籍。预备党员也有党籍。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

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党员管理工作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广泛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和途径:

(1)“三会一课”。“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对于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都有重要作用。

(2)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会。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增进思想交流,加强民主监督,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创先争优”活动。“创先争优”主要是指党内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的活动。这是近几年来在广大基层党组织中广泛开展而又行之有效的一种组织活动形式。这项活动要制定出既有先进性,又切实可行的评选条件,努力在“争创”上下功夫,定期评选表彰,以激励党员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4)党员目标管理。党员目标管理是近年来各地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方法。这种管理方法要求党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党员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和议定党员在一个时期内在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方面的具体目标,通过定期检查、考核,来督促和激发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应不断总结和完善。

(5)党员联系户。这是农村党员联系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种形式。具体内容是,党的基层组织分配每个党员经常联系一户或几户非党群众,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他们的思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带动他们勤劳致富,及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6)党员责任区。所谓党员责任区,主要是企业党组织根据党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实际能力和活动范围,把需要党员承担和完成的各种生产指标、行政事务、社会工作以及基层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每个党员,从而形成以一个或几个党员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群众为对象,以一定的区域为活动范围的党员责任区。从而密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以发挥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7)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是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管理中,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而开展的一系列旨在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的党内活动。这类活动把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和方法融为一体,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和经济建设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为党员发挥模范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受到党员和群众的普遍欢迎。

(8)谈心活动。同志之间比较深入地相互交谈,是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一种有效方式。谈心活动有集体谈心和个别谈心两种形式。谈心的目的在于沟通思想,统一认识,解决矛盾,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做好工作。谈心一定要以诚相见,以心换心,还要有搞好团结、解决问题的愿望和实事求是神。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规范。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

(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组织部于199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试行。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兀。

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一些地方采用外出党员管理证、管理手册等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仅靠个别地方发放有关流动党员管理的证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客观要求。试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党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末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

(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

(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或党/组进行管理。

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1.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

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2)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3)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4)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6)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2.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回来后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的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且又无问题者,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在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还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问题的处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3)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4)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5)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6)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7)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8)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9)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0)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11)以上各项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

入党申请书。

团支部向党支部择优推荐入党对象。

2、党支部确定培养人。

党支部对申请人和团支部择优推荐的对象,要经常找其谈话,及时确定1—2名党员负责培养。

3、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由党小组提名,支委会讨论通过上报,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备案。

4、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教育、培养、考察。

方法:

(1)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

(2)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

(3)经常谈心了解思想情况;。

(4)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5)政审。

5、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定期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写实簿》。

每季度由培养人填写,党小组、党支部签署意见。党支部每半年作一次写实性考察鉴定。

6、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

党小组长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提名推荐发展对象。

7、党支部制定并上报发展计划。

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必须是培养考察一年以上的,政历清楚,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并须经支委会讨论通过。

8、党委审定发展计划。

计划审定后,下发至各党支部。

9、党委集中培训发展对象。

培训时间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入党培训教材》等。未经过培训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10、党小组提出发展意见并向支部推荐。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后,将本小组的考察意见形成文字材料上交党支部。

11、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将积极分子情况公示,并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征求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12、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对象,通过基层座谈了解,民主测评,征求党小组意见后,召开拟定重点培养方案,订出发展计划,报送上级党委。

13、党支部向党委报告。

党支部将积极分子政审材料、公示情况、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分子考察登写实簿》、支委会讨论意见,报上级党委。如果是团员,还应附团组织推荐意见等材料。

14、党委分管书记、组织部门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合乎要求的,下发《。

入党志愿书。

》。

15、申请人、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应向申请人解释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填好后,由支部审阅。

16、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

(1)、申请人读《入党志愿书》;。

(2)、介绍人发表意见;。

(3)、支委会发表意见;。

(4)、大会讨论;。

(6)、作出决议。

17、党支部填写“党支部决议”并报党委。

填写支部决议应注明应到和实到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数,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报党委。

18、党委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谈话前要认真审阅《入党志愿书》及有关资料,谈话中要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谈话后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的意见。

19、党委召开党委会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20、党委组织部门填写审批意见。

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应注明预备期起止的具体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并交党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委印章。

21、党支部负责人与预备党员谈话。

(1)向预备党员介绍支部情况,提出要求;。

(2)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22、党组织主持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时机和范围举行。

23、党支部、党小组、介绍人继续对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

方法:

(1)、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2)、分配五定的工作任务;。

(3)、听取党内外群众反映;。

(4)、预备党员定期汇报思想;。

(5)、介绍人定期向支部报告考察意见。

24、预备党员到期提出转正申请。

25、党小组讨论并提出可否转正的意见。

26、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审查并提出意见。

27、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1)、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汇报预备期内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2)、党小组发表意见;。

(3)、支委会发表意见;。

(4)大会讨论;。

(5)、党员表决,党支部作出决议。上报党委。

28、党委召开党委会审批。

29、党委组织部门填写审批意见。

(2)、将材料及时归档。

30、党委组织部门通知党支部。

31、党支部负责人与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

发展党员范文

为切实做好我镇20xx年发展党员工作,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xx年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诏委组[20xx]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xx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为实现我镇全年工作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

按照《诏安县20xx年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表》要求,结合我镇党委下属各党组织现有党员数量、近年发展党员情况、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20xx年全镇计划发展党员26名,其中35周岁以下党员达到65、4%以上;高中以上学历党员达到69、2%以上;妇女党员达到38、5%以上。

三、主要措施。

1、突出重点,切实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各党支部要进一步扩展视野,拓宽渠道,突出发展重点,重视在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尤其是要注重从生产一线业务骨干、技术能手、经济管理人才、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务工经商、致富能人和大学生村官人选中发展党员,逐步提升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和妇女党员所占比例。

2、夯实基础,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各党支部要结合新时期新精神,建立一支数量稳定、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继续推行“三级建档,两级管理”的入党积极分子管理办法,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健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台账,及时选优汰劣,确保入党积极分子保持足量和常新。

3、严格程序,保证新党员质量。要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按照新的《漳州市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要防止只控制数量不管结构和质量的简单化倾向,把抓当前与谋长远相结合起来,把控制总量与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统筹起来。各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发展党员推荐、培训、政审、公示、预审、票决、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提升发展党员的质量。

4、落实责任,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各党支部要提高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意识,明确党支部书记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提高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镇党委将加强党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对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的落实。

广西北部湾发展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

玉林市、崇左市参与北部湾经济区规划的功能组团建设,其交通、物流列入北部湾经济区统筹发展。

第三条北部湾经济区以建设开放程度高、辐射能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和中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为目标,加快中国一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建设。

第四条自治区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北部湾经济区,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将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广西科学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生态文明的示范区。

第五条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遵循发挥优势、开放合作、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的原则,遵循市场导向、集约开发、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

第六条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分级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统筹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布局、功能区开发、相关政策制定、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北部湾经济区依据区域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产业重点。鼓励利用沿海港口优势,引进国内外大企业,重点发展石油化工、钢铁、林浆纸、修造船、电子信息、粮油加工、新能源等产业,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加快形成临海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物流基地。

第九条创新北部湾经济区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改革试点,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

加强围海造地的管理和调控,探索海域使用与土地管理相衔接的新机制,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滩涂资源。

第十条自治区优先安排北部湾经济区建设项目用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由自治区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推进北部湾经济区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努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优化金融运行环境,加快形成区域性金融中心。

鼓励设立新型金融企业和金融服务组织;支持依法设立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发行用于市政建设的债券和信托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第十二条自治区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自治区有关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北部湾经济区。

第十三条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创新人才开发机制,制定聚集各类专业人才的优惠政策,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北部湾经济区人事改革试验区。

第十四条北部湾经济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自治区重点支持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

第十五条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创新口岸管理体制,科学规划口岸布局,全面整合口岸功能,扩大口岸对外开放范围,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实行口岸信息共享,统筹经济区内各通关口岸实现联动。

第十六条北部湾经济区扩大国际国内区域合作,拓展开放领域,利用国际友好城市、国际机构、外国政府领事机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资源,推动与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经贸文化交流。

北部湾经济区优化开放结构,创新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有序竞争。

第十七条加快北部湾经济区港口、航道、公路、铁路、机场、能源、信息、水利、环保和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和保障功能。

第十八条加强北部湾经济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乡就业、社会保障等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建设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生态良好、舒适宜居的经济区。

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条北部湾经济区应当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推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北部湾经济区应当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放宽市场准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资协调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投资手续办理和投资纠纷投诉服务。

第二十三条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北部湾经济区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投融资、土地和涉外经济等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第二十四条北部湾经济区应当改革行政审批方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实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许可时限,推行集中许可、并联许可等许可方式。

依法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适时清理并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规定的落实,并依据国家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调整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确保《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对落实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和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监督检查,建立开放开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不力或者实施不当以及其他妨碍开放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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