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乡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用14篇)

时间:2023-12-22 08:12:52 作者:FS文字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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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作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走读”,不准“跑通”,不准上自由班。

第三条机关建立严格的考勤签到制度、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干部下村、外出学习、出差必须注明去向,并在去向栏上予以公布。

第四条工作日和赶集日镇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岗,处理公务,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不得打牌赌博、不得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每月下村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五条镇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宿在镇每周不少于4晚,驻村干部每月住村部(农户)时间不少于4晚。

第六条节假日(含双休日)各机关必须安排1名分管领导、1名以上工作人员值班和住宿。

第七条干部外出,必须按程序报批。镇领导及工作人员离开本镇外出,必须报经镇主要领导领导同意,其中3天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

第八条建立督查通报和问责制度,由镇纪委不定期对机关干部、各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每月督查不少于2次。凡在督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全镇通报批评,并由单位负责人向党委说明情况,被连续通报两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累计三次的,单位负责人做免职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位不称职。

第九条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工程项目部员工管理办法

(一)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包括符合合作要求的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施工能力(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机具、技术能力等)、综合评价(含合同履约、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行为的评价)等。

(二)子(分)公司对新进入的劳务队伍,必须先深入考察了解其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等,通过不同渠道核实其真实性,并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岗前培训等,合格后子(分)公司填《劳务队伍入库申请评价表》上报xx公司,进入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

超过两年未考评的劳务队伍,清理出合格劳务库;

被清理出合格劳务库且未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的劳务队伍重新进入本公司时,按新进入队伍方式进入合格劳务库。

(四)xx公司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劳务队伍工作业绩突出的可加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可减分,需注明加(减)分值和原因,提交公司工程部汇总。

(五)xx公司工程部根据子(分)公司和部门考评情况评定劳务队伍信誉等级,更新、发布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六)评分在 95 分以上为优,信用好;

70 分以下为差,信用较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

第八条 劳务队伍有下列严重损害公司行为情形之一的,信誉等级直接评为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取消在xx公司的劳务作业资格:

(一)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中有行贿行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等。

(二)现场施工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经项目经理部书面要求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项目经理部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煽动、组织工人堵工、闹事的。

(五)将承包工程转让、转包、分包。

(六)发生合同纠纷,不服从调解,上诉到法院的。

(七)其他影响xx公司声誉的。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选择 (一)子(分)公司选择劳务队伍必须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信誉评价为优级的,优先考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班组可不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取,在不高于指导价的前提下,可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1.零星的少量点工和零星运输。

2.整个项目施工期间支付总金额不超过 xx万元。

3.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未达到xx 万元。

(三)劳务总额大于 xx万元小于xx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从《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招标)确定。

(四)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万元小于xx万元,子(分)公司可在《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五)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x 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六)xx工程、交安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绿化与景观工程、桥梁工程(含危桥改造与特大、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含维修)以及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项目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七)应急、抢险项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直接从《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劳务队伍,并把结果报工程部备案。

(八)特殊工艺或较困难的工程,《合格劳务队伍库》内的队伍无法施工的`,或需专业分包、整体分包的项目,由子(分)公司认真调查、分析后上报选择方案到工程部,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xx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子(分)公司实施,并把合同和结算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

(九)选择劳务队伍的资料应齐备(包括参与竞争的所有劳务队伍),一般要有邀请书(或招标公告)、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含清单)、投标文件(要求有投标函、报价单、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书等)、评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报告、子(分)公司批复的会议纪要、(比选、竞争性谈判及招标)中标(或中标结果)通知书等,并与劳务合同相符。

第四章 劳务合同签订和执行管理

第十条 劳务合同的内容

(一)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范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劳务分包人驻地负责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税金、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风险保证金、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标准和中间支付、最终支付方式、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供应、施工验收、施工配合、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合同解除、终止等内容。

(二)项目经理部可以租用劳务队伍的机械设备,但必须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可以按计件或计时两种形式结算,同时必须严格按公司设备租赁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一)项目经理部根据比选、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结果的中标通知书,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报子(分)公司审批。

(二)与劳务队伍协商后需增加专用或补充条款,如与原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有较大修改或冲突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报子(分)公司审核通过并报xx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后,再按审批意见签订合同。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并及时更新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每季度把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上报至子(分)公司和公司工程部备案。

(四)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检查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发现有合同到期的或尚未签订的要及时完善续签或补签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务单价的确定

如下发控制单价高于目标成本单价5%的,必须向公司工程部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下发。

在临建、将要施工段落包含的清单,在施工前必须先下发目标成本单价。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管控成本。

1.没有收到子(分)公司下发的管控指标,项目经理部禁止进行劳务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签订合同、劳务计价等工作,未下发控制单价的清单项目禁止施工。

2.如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分包单价超过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时,需向子(分)公司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务合同的执行

(一)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劳务队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进行登记,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劳务合同条款相符。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审查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上岗。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与劳务作业相关的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为劳务队伍提供有利于施工开展的便利条件。

(四)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劳务合同规定办理已完成工程量收方确认、劳务计价、结算,切实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五)项目经理部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如实填写评价结果,报子(分)公司审核。

(六)公司和子(分)公司对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严格实行过程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劳务收方计价与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收方,并于次月前完成计价工作。对劳务班组已完成的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验收,对有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工程不准收方计价。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验收合格次月前将合格工程的计价单签字完成并送各子(分)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要监督各项目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项目经理部支付劳务工资前,应对发放工资的班组进行公示,并监督工资发放过程,留存有关影像等资料。工人工资由银行代发的,以发放清单和凭据为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劳务作业结束的劳务队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劳务作业结束 2 个月内未办理结算,子(分)公司说明原因和处理方案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方案中必须列出数量和估算金额。

第六章 劳务队伍考核 第十七条 xx公司对库内劳务队伍实行不定期检查,年终统一考评,检查考核结果由xx公司工程部汇总,年终统一填入《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乡镇工作纪律管理办法

一、上班时间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中途离岗,严禁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干部上班衣着要整洁端庄,不准穿拖鞋、背心、超短裙。

二、实行包片驻村制度,每个干部每年下村组检查指导工作、解决问题时间不得少于100天(其中书记、镇长不少于60天)。

三、机关干部除赶场天在机关办公、节假日休息和出差、参加会议外,其余时间深入村组农户,抓各项工作落实。若遇突发事件全体干部必须要服从党委、政府统一调度,不得推诿耍滑。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群众在镇政府机关办事问到的第一个人即是首问责任人,属本人办理的事就认真为群众办好,不能办理的,就对群众作好解释;不属本人办理的事就将办事群众带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严禁在上班时间开展打麻将、扑克、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严禁在公务场所开展打麻将、扑克、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严禁下村组或到社区茶馆打麻将、扑克等娱乐活动,严禁和服务对象以打麻将、扑克等形式论输赢,严禁以打麻将、扑克等形式赌博敛财,违者每人每次扣款50元,情节严重者,报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六、书记在单位时由书记主持党委工作,书记不在单位时,由任镇长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工作。

七、各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书记、镇长对县委、县政府负责,分管领导对书记、镇长负责,党政一般干部和部门领导对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工作人员对部门领导负责。干部凡在上级参加会议后,必须向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有关精神,并提出贯彻建议。

八、下属机构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具体安排,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开展好为民服务,通过服务创收,但必须服从党委、政府统一管理,参加有关中心工作突击。

工程项目部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控,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所属各子(分)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严禁子(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xx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程部 制定目标成本单价;

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超过目标成本单价的劳务单价;

定期汇总发布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

制定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招标。

第五条 子(分)公司 建立本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并下达所管辖项目的控制单价;

负责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劳务招标工作;

监督检查并指导项目经理部的劳务队伍比选、竞争性谈判工作;

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合同、计价、结算等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劳务工程量收方确认、计价与结算;

完善合同台帐、计价台账等工作;

负责本标段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等工作。

第三章 劳务队伍信誉评价与选择

第七条 劳务队伍信誉评价 xx公司对劳务队伍管理实行信誉评价制度。信誉等级分为优、良、中、差。被评为“差”级的劳务队伍,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清理出公司劳务施工市场,不得再使用。

工程项目融资实施管理办法

项目融资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工程项目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劳务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控,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所属各子(分)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严禁子(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xx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工程部制定目标成本单价;

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超过目标成本单价的劳务单价;

定期汇总发布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

制定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招标范本。

第五条子(分)公司建立本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并下达所管辖项目的控制单价;

负责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劳务招标工作;

监督检查并指导项目经理部的劳务队伍比选、竞争性谈判工作;

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合同、计价、结算等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劳务工程量收方确认、计价与结算;

完善合同台帐、计价台账等工作;

负责本标段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等工作。

第三章劳务队伍信誉评价与选择第七条劳务队伍信誉评价xx公司对劳务队伍管理实行信誉评价制度。信誉等级分为优、良、中、差。被评为“差”级的劳务队伍,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清理出公司劳务施工市场,不得再使用。

(一)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包括符合合作要求的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施工能力(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机具、技术能力等)、综合评价(含合同履约、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行为的评价)等。

(二)子(分)公司对新进入的劳务队伍,必须先深入考察了解其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等,通过不同渠道核实其真实性,并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岗前培训等,合格后子(分)公司填《劳务队伍入库申请评价表》上报xx公司,进入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

被清理出合格劳务库且未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的劳务队伍重新进入本公司时,按新进入队伍方式进入合格劳务库。

(四)xx公司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劳务队伍工作业绩突出的可加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可减分,需注明加(减)分值和原因,提交公司工程部汇总。

(五)xx公司工程部根据子(分)公司和部门考评情况评定劳务队伍信誉等级,更新、发布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六)评分在95分以上为优,信用好;

70分以下为差,信用较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

第八条劳务队伍有下列严重损害公司行为情形之一的,信誉等级直接评为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取消在xx公司的劳务作业资格:

(一)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中有行贿行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等。

(二)现场施工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经项目经理部书面要求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项目经理部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煽动、组织工人堵工、闹事的。

(五)将承包工程转让、转包、分包。

(六)发生合同纠纷,不服从调解,上诉到法院的。

(七)其他影响xx公司声誉的。

第九条劳务队伍的选择(一)子(分)公司选择劳务队伍必须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信誉评价为优级的,优先考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班组可不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取,在不高于指导价的前提下,可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1.零星的少量点工和零星运输。

2.整个项目施工期间支付总金额不超过xx万元。

3.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未达到xx万元。

(三)劳务总额大于xx万元小于xx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从《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招标)确定。

(四)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万元小于xx万元,子(分)公司可在《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五)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x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六)xx工程、交安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绿化与景观工程、桥梁工程(含危桥改造与特大、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含维修)以及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项目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七)应急、抢险项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直接从《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劳务队伍,并把结果报工程部备案。

(八)特殊工艺或较困难的工程,《合格劳务队伍库》内的队伍无法施工的,或需专业分包、整体分包的项目,由子(分)公司认真调查、分析后上报选择方案到工程部,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xx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子(分)公司实施,并把合同和结算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

(九)选择劳务队伍的资料应齐备(包括参与竞争的所有劳务队伍),一般要有邀请书(或招标公告)、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含清单)、投标文件(要求有投标函、报价单、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书等)、评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报告、子(分)公司批复的会议纪要、(比选、竞争性谈判及招标)中标(或中标结果)通知书等,并与劳务合同相符。

第四章劳务合同签订和执行管理第十条劳务合同的内容(一)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范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劳务分包人驻地负责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税金、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风险保证金、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标准和中间支付、最终支付方式、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供应、施工验收、施工配合、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合同解除、终止等内容。

(二)项目经理部可以租用劳务队伍的机械设备,但必须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可以按计件或计时两种形式结算,同时必须严格按公司设备租赁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审批(一)项目经理部根据比选、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结果的中标通知书,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报子(分)公司审批。

(二)与劳务队伍协商后需增加专用或补充条款,如与原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有较大修改或冲突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报子(分)公司审核通过并报xx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后,再按审批意见签订合同。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并及时更新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每季度把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上报至子(分)公司和公司工程部备案。

(四)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检查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发现有合同到期的或尚未签订的要及时完善续签或补签工作。

如下发控制单价高于目标成本单价5%的,必须向公司工程部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下发。

在临建、将要施工段落包含的清单,在施工前必须先下发目标成本单价。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管控成本。

1.没有收到子(分)公司下发的管控指标,项目经理部禁止进行劳务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签订合同、劳务计价等工作,未下发控制单价的清单项目禁止施工。

2.如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分包单价超过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时,需向子(分)公司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劳务合同的执行(一)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劳务队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进行登记,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劳务合同条款相符。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审查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上岗。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与劳务作业相关的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为劳务队伍提供有利于施工开展的便利条件。

(四)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劳务合同规定办理已完成工程量收方确认、劳务计价、结算,切实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五)项目经理部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如实填写评价结果,报子(分)公司审核。

(六)公司和子(分)公司对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严格实行过程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劳务收方计价与结算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收方,并于次月前完成计价工作。对劳务班组已完成的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验收,对有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工程不准收方计价。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验收合格次月前将合格工程的计价单签字完成并送各子(分)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各子(分)公司要监督各项目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项目经理部支付劳务工资前,应对发放工资的班组进行公示,并监督工资发放过程,留存有关影像等资料。工人工资由银行代发的,以发放清单和凭据为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劳务作业结束的劳务队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劳务作业结束2个月内未办理结算,子(分)公司说明原因和处理方案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方案中必须列出数量和估算金额。

第六章劳务队伍考核第十七条xx公司对库内劳务队伍实行不定期检查,年终统一考评,检查考核结果由xx公司工程部汇总,年终统一填入《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

第七章其它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哪些

项目实施阶段是形成最终建筑产品质量的重要阶段,因此施工质量的管理是施工管理的重点。

(1)参于一线施工的人员。直接参与现场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要充分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导作用,尽量避免失误,为此除了加强安全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进行公平合理的激励外,还要从确保工程质量出发,在人的技术水平、心理特点和意识等方面来管理和控制。

(2)材料的管理与控制。对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要严格检查验收,建立管理台账,进行收、发、储和运等环节的跟踪管理,避免混料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3)机械的管理和控制。选用合适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正确使用、管理和保养施工设备。

(4)施工方法:切合工程实际情况,解决施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求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进度和降低成本。

(5)环境的管理与控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为确保质量安全创造良好的条件。

2、施工成本的管理。

项目成本控制是保证在变化的条件下实现其预算目标,按照事前拟定的计划和标准,采用计划、跟踪、分析和实施等各种方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行检查、归集、对比、调节和监督,及时揭示偏差并纠正,尽量使项目的实际成本控制在计划和预算之内。成本控制除了常用的数学统计和计算方法外,更重要的是全员控制和全过程控制。成本的全员控制,成本费用的发生涉及到整个项目的所有部门、班组和员工,并与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有关。施工阶段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减少返工费和工程移交后的保修费用,工程验收移交阶段要及时追加合同索赔价款,办理工程结算使工程成本自始至终处于可控之下。

3、工程进度与现场安全的管理。

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控制其执行,并按照计划完成整个施工任务。必须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和分进度目标,并编制其进度计划,及时协调与施工进度有关的单位、部门和班组之间的关系。由于在施工现场中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密集、机料集中,存在着多种危险因素,因此管好施工现场人和物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

4、信息化的管理。

项目信息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资料由专职人员统一管理、传达和发放,避免信息、资料传达不到位或漏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工作失误,同时将对项目有用的信息资料收集和存档,便于以后使用。

工程项目自营管理办法

项目自营管理模式及机制建设是一个复杂且不断发展的系统,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有开始,没有结束,不能一蹴而就,这是推进工程建设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工程项目自营管理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照项目法施工推行之初的行业发展构想,整个建筑行业由三个层次构成的金字塔组成,最上层是总承包企业,这是行业的领导,数量相对较少;其二是专业承包企业,单个企业规模不大,但相对稳定,数量较多,是为行业的骨干力量;其三是数量众多的劳务承包企业,规模较小,体制机制灵活,要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蓄水池。但二十多年来,专业承包力量仍不强,劳务承包队伍的正规化仍遥不可及。总承包企业一方面面临如何担负行业发展的引擎,另一方面是如何强化自身的发展。

由于建筑工程产品固定特点,建筑企业必须以产品为中心来组织生产。工程总承包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产品最终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外部环境下,由于全社会整体的配套生产体系不健全,不同企业建筑工程产品的生产组织方式往往不同。一些企业片面强调规模,粗糙组织社会资源,生产体系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具备,其一是必将带给建设方使用工程的风险,其二是建筑企业本身可持续发展的风险,其三也给整个行业带来不可预知的冲击。

通常情况下,虽然不同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层次不同,但其生产组织方式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层管理”。

所谓两层管理的主要涵义,一是直接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职能的企业层级对现场施工项目部的管理;二是承担现场施工的项目部对所有现场事务的管理。“两层管理”的内涵十分丰富,不同企业的管理成效之所以有区别,主要在于“两层管理”的内容与具体方式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层面对项目部管理的主要手段是承包,项目部层面对各分包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承包。也就是说当前工程建设企业的管理方式可以概括为:两管两包。不同企业只是在“管”与“包”的具体内容与方法上有区别,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差别。

我们知道,工程建设企业的根本任务就是确保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成功。但成功并不是简单在“两管两包”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下,项目管理的成功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企业到项目部的各级管理人员都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建设方掌握工程建设的规律,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并具有工程建设应有的实力;具有实力较强的专业分包企业、分供方,以及正规化管理并经验丰富的劳务企业;具有良好的政策环境及和谐的社区环境。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要达到以上条件是很难的,也就是说在现实条件下,单纯地按“两管两包”的方式进行项目管理,要达到真正意义上项目管理的成功非常难。因此,工程建设企业必须想方设法改变粗放的管理方式。

从历史的轨迹来看,工程项目的管理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施工管理;二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一直到目前为止,以项目法施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工程承包管理。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施工管理的特点:施工任务由国家分配,建筑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承担国家指令的工程建设,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划分配,企业人员由国家统一安排。施工生产是企业管理的中心,基本的生产管理机制是“三级核算,队为基础。”通常是工程在那里,企业就搬到那里,拖家带口干工程,施工生产效率随着企业年龄的增加而逐步降低。但也不并是一无是处,企业的生产管理机制是比较健全的。而且正因为以生产为中心的企业管理,培养了企业大多数管理人员深厚的现场工程技术功底及政治素质,这恰是改革开放后许多企业得以成功的真正原因。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承包管理的特点:建筑企业普遍实行两层分离,即“前方与后方分离,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大多数企业没有国家指令任务分配,必须靠市场求生存求发展。原有的条块封闭格局一旦打破,市场改革的步伐迅速推进,建筑企业必须以最短的时间适应政策及市场的要求,近三十年时间,建筑市场群雄逐鹿,硝烟四起。市场决定企业的生死,企业的前方组织愈灵活则愈有可能扩大市场的覆盖面,因而“两管两包”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但也产生了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就是以彻底的个人承包,完全放开管理的一些企业,大多因承包人个人实力的增长,形成多个“山头”,导致企业分裂。还有另外一些企业,死守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方式,人心涣散,市场萎缩,退出历史舞台的也不在少数。

建立工程项目的自营管理机制是不是很难呢?或者说根本不可能呢?实际上只要回顾一下计划经济体制下各企业的生产管理机制,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各企业建立自营的项目管理机制是可行,而且也是必要的。因为任何一个企业必须以最基本的生产管理机制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也许有些人认为企业可以将生产外包,其实,即使施工生产外包有成熟的外部环境,对企业生产管理机制的能力要求可能只是更高更强,而不是削弱。

常规来讲,企业的生产管理机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本部层面对多地区、多种类工程项目同时实施管理的生产管理系统;二是直接针对各工程项目实施现场管理的各项目部。两个部分在一个企业内是一个整体,在不同的`工程项目上又针对不同的建设方,具体地表现出来。

在这两个部分中,第一部分是基础,第二部分是第一部分在特定项目上的反映,也是第一部分自然的延伸或体现形式。第一部分不因第二部分的变化而不稳定,第一部分的稳定性也不限制第二部分的灵活性。只有单个项目的企业,可以将企业的管理职能与现场的管理职能直接结合在项目的施工现场,而多个工程项目的企业,则必须以企业层面的生产管理职能为基础。当然,企业也可以是由多个单独的项目部所组成的联合体。可以肯定的是,由多个项目部组成的联合体式的管理方式,企业整体生产管理的集约化不可能有效发挥。

那么企业层面的管理职能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其实很简单,通常来讲就是技术、商务、生产三位一体的工程建设后台保障体系,也可以简称为epc,e代表技术及设计保障能力,p代表采购及生产要素的组织能力,c代表生产服务及控制能力。企业要配备熟悉前方工作、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保证后台能力的建设。这种后台能力的建设在目前情况下并不容易,缺乏经验丰富且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能是许多企业面临的最大障碍。

一个成熟的工程建设企业,其完整的生产管理机制又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施工技术的标准化管理,包括技术标准、工艺标准、施工定额标准,以及一些成熟的施工工法、方案等。这是项目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最困难的方面。二是企业生产管理机构、岗位设置的标准化管理。三是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基本流程、工作职责的标准化管理。四是工程项目实施成果的标准化管理。五是在当前形势下,采用实用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促进项目管理效率的提高,也是各企业最直接的任务之一。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短时间内要建立完全自营的项目管理模式及机制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当前仍有相当多的企业认为项目管理就是对项目部承包的监管,项目管理在于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及有效性,企业层面强调自营难以实现。因此,项目自营管理模式及机制的建设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上面对企业层面的生产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健全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其实,项目部针对特定的工程项目,在现场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也许更加重要。社会或建设方对建筑企业的关注往往不是用整体业务来衡量的,而是通过单个的特定项目为媒介的。我们往往也发现许多有趣的现象,在一些管理一般的企业,往往也有做得非常出色的项目,而在一些非常出色的企业,往往也同时存在管理比较糟糕的项目。前面已经提及,当项目部对各分包方的管理比较粗糙时,除非分包方具有很高的管理能力及较高的商业道德,一般情况下很难保证项目成功。但如果严格开展精细化的管理,又会给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所有的管理人员带出太多的管理事务。

实际上,目前有关项目管理方面的理论及经验方面的论述已经汗牛充栋,本文认为,项目部的管理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企业的统一领导下,搞好项目现场管理的前期策划,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确定科学的施工方案、现场组织及管理策略;二是企业对项目部授予必要的权限,配备充足的资源,这种资源包括管理、技术、资金、采购、机械、知识等方面;三是项目建立完整的总体计划,并相应地建立月计划、周计划,重点是管理日工作计划,以每一作业面、作业队或班组、责任工作师及职能人员的每天工作计划为基础,实施现场的精细化管理;四是确保将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控制到每一天,一天一总结优化,以天计划保证周计划,以周计划保证月计划,最终保证项目整体目标的最优实现。

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个产品的现场组装与生产管理,但由于建筑工程产品的特殊性,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要同时承担一部分市场营销的职能,也由于生产现场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场所,对项目经理及其管理团队的职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整体上来看,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任务并不是具有许多不可逾越的困难,只要企业整体的生产管理机制健全,项目经理及其团队具有必要的专业素质,保证项目管理的成功是可行的。

乡镇站所人员管理办法

一、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4、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

5、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并领取报酬;

6、用公-款或要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吃拿卡要,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8、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将公-款私存、长期占用公物、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 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给个人。

二、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3、违反规定配备、使用通讯工具或交通工具。

三、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诚实正派,奉公守法,严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不准有下列行为:

1、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誉和其他利益;

2、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和在入党、人员录用、人事任免等方面搞不正当交易;

3、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救济、新农村建设等资金和物品;

4、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和宗教等活动;

四、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其他党纪、政纪相关规定。

财经所作为基层的经济管理部门,其机构属性和人员身份历来是明确的,农村综合改革既然保留了机构,增加了职能,其属性显然不能改变。(中编办发[1995]3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编制使用范围中明确提出,“中央核定的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包括地方税务部门以及由垂直管理改为地方管理的地矿、统计部门的人员,国务院批准设立经济与技术开发区的党工委和管委会的管理人员,各级政府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人员及乡镇财政所的人员”,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财政人员身份的定位,直到今天中央没出台对应的文件否定乡镇财政所的人员的编制性质。另外根据"五五"普法干部读本的第四章第二节的第二点行政机关的种类上也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也属于行政机关”。

对照中央部委,省人事厅就本次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相关文件中有关参公单位的条件:“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是使用全额拔款事业编制,并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从几方面看,乡镇财政实行参公管理的理由是充分的。

(一) 从机构性质上看,乡镇财政所是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乡镇财政所是国家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其干部应是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乡镇财政所未纳入行政编制管理而定为事业单位,是由于历次机构改革为压缩行政编制而造成的产物。

(二) 从法律授权职能上看,乡镇财政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现行《预算法》规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政府的财政经济管理部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管理职能非常明确,具有典型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财政干部肩负着对《会计法》、《预算法》、《土地承包管理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执行任务,列为事业单位,不利于财政执法,不利于各项工作的拓展。

(三) 从国家政策看,财政所应纳入行政单位管理。(中办发[2000]30号)和(中编办[1995]3号)文件都明确乡镇财政所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执行公务员制度。我省改革后的财政所是两部门通过竞争上岗后在省控制的指标内组建的。只是改革时为了行政控编而归入事业单位,但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行政职能丝毫没有改变,反而得以加强。财经所属于《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鄂人函[2015]91号)中关于分类改革的第一种类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目前完全或基本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不能由市场配置资源。改革方向是结合行政体制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显而易见,财政所是这类事业单位的典型,完全应纳入参公对象。

(四) 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看,财政所符合行政单位构成要件。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三项职能,而乡镇财经所具有行政执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是典型的行政管理部门。

(五) 从参公管理的条件看,财政所既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历来是全额预算单位,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不允许向社会公众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任何事业收入。完全符合参公管理的两个条件。

(六) 从农村综改后财经所职能看,乡财政所与乡镇经管站合并,成为乡镇除党委政府的“三办”外的唯一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根据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法[2004]51号文件界定的职能,主要承担财政、零户统管、预算外收支管理和农村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这些都是行政管理职能。随着农业税取消、公共财政向农村延伸,乡镇财经所的职能有新的扩展,承担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在职能上增加了农村社保、乡镇财政管理、村级财务受托管理、土地纠纷仲裁、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取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2015年仅发放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就达60.87亿元,涉及2.7万个行政村,980万农户,4000万农民。2015年增加了多项补贴发放项目, 2015年又增加了电器补贴项目,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不断扩大。

(七)从我省率先对乡镇机构进行改革的实践上看,财经所参公管理不会造成社会攀比。中央制定乡镇事业单位不能参公管理政策的初衷,是不能将从事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另两类事业纳入参公管理,如广播站、文化站、计生站、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等,这无疑是正确的。在我省,这些单位早已实行了“以钱养事”改革,改革力度很大,在全国很有影响(重要的是这些部门现在没事可做,只是“以钱养人”,各自创家业,待遇反而比原来增加了300-400元)。这些单位已改成了若干“中心”,成为非营利服务组织,并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站所的人员已成为社会人,正在按新的机制运行,不可能参照管理。乡镇财经所纳入参公管理不会引起这些单位人员攀比,没有负面效应。财政所历来是行政单位性质,改革合并为财经所,也是农村综合改革后乡镇唯一保留的全额预算单位,从事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只是改革时为了减少行政编制而划入事业单位。在此问题上,乡镇财政在改革时是有反想的,最终站在政治的高度是作出了牺牲的。从我省目前的管理体制上看,财经所是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形同虚设,乡镇党委、政府管不过来或是绝对没管。农村综改后,由于“乡财市管”等财政改革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的需要,特别是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全省只有极少部分县(市)财经所下放乡镇管理,大部分县(市)实行的是县(市)财政局垂直管理体制,并不是乡镇直属单位,而是县(市)的派出机构。

(八)从周边省(市)的情况看,也应纳入参公管理。据了解,河南、江西、安徽、重庆四省(市)的乡镇财政所都已明确为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广东省、早已将乡镇财政所定为行政公务员,并上收县(市)财政垂直管理;湖南省乡镇财政所明确为行政单位,人员1.7万人,其中,1万人为行政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0.7万人为事业编制,实行参公管理。参照周边省的管理办法,我省财经所也应纳入参公管理。

(九)纵观乡镇财政的发展历史,也应纳入参公管理。乡镇财政是我国五级财政中最基层的一级财政。作为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为国家筹措、分配和监督管理乡镇财政资金收支的`重要任务,同国家其他几级财政一样,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监督管理的职能。自1993年工资套改以来,乡镇财政所工资一直参照行政管理,享受行政人员一切侍遇,工资没有按职称等级,工资档次低。到了2015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时,把乡镇财政所作为机关事业管理人员来套改工资,工资档次又很低。我们认为,乡镇财政所人员的自身利益长时间得到侵害,享受工资待遇不公正、不公平,其理由:

1、《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和实施期间,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参加了人事部门举行的各种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以及公务员岗前培训,并取得了上岗合格证。

2、自成立乡镇财政所以来(含1993年工资套改),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一直享受行政工资待遇,其技术职称也没有与工资挂钩。这与其他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相比,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月工资平均低几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也就是说,财政人员一直领取的是低工资,由于历史原因及工作繁重,财政人员95%没有考职称,而其他部门人员偷闲创自已的家业,工资照拿,同时也有时间考职称,拿上职称工资。

3、《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管理。从乡镇财政职能来看,财经所是应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应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规定,给予参照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至于财政所的单位性质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确定前,上一轮改革人心未稳,现在又讨论、实施基层财政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的超前改革是不适应的。为了社会稳定、基层财政人员的稳定、基层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建议市财政局、市综改办、市面上编办要急时向市、州、省人事、编办部门及、省政府据理力争,乃至向中央争取,不能隐瞒矛盾,要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坦诚汇报,从长计议,妥善解决问题,既让人心稳定,又让改革顺利进行。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文档为doc格式。

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办法完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收入管理秩序,强化乡镇(街道)财政职能,理顺市乡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增强乡镇(街道)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乡镇(街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相关财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zhongguo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zhongyang和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财权事权匹配、收支范围清晰、财力平衡兼顾、调动乡镇积极性”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构建有利于乡镇(街道)快速发展的财税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征收管理。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科学划分收入归属。

(二)促进科学发展。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考虑财权事权匹配原则,促进全市财政收入平稳增长。

三、管理办法

对乡镇(街道)实行“划分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减支、自求平衡、结余留用、一定一年”的财政管理办法。

(一)划分范围

划分市级和乡镇(街道)收入范围,将金融、房地产、税务局重点税源分局管理的企业、纳入总部经济管理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国有企业划归市本级。将乡镇(街道)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和辖区内划归市级以外的其他企业划为乡镇(街道)收入范围。以全市2020年纳税清册为底册,将全市所有纳税户分为市级和乡镇(街道)级,确定市级和各乡镇(街道)纳税户名单目录,并由税务局从中确定各乡镇(街道)重点税源管理企业名单。以后年度新增纳税户,由税务局、财税办和相关乡镇(街道)共同认定企业归属地。市级招商引进的企业由市级和企业落地乡镇(街道)5:5分成,乡镇(街道)自主招商引进落户在本辖区的企业,产生的税收划归乡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汝瓷电子商务产业园和各乡镇(街道)交叉范围内应划归乡镇(街道)的企业产生的税收,按园区与乡镇(街道)所起作用大小一企一议进行分成,特殊情况由市财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考虑。

(二)核定基数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1.按划归各乡镇(街道)范围内纳税户2020年收入完成数增长5%确定各乡镇(街道)本年度收入基数。烟叶税、建筑业和代开发票产生的税收不纳入乡镇(街道)基数。各乡镇(街道)与经济技术开发区、汝瓷电子商务产业园有交叉的企业产生的税收,按原核定分成比例确定2020年收入完成数,增长5%纳入所在乡镇(街道)2021年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支出基数由市级负责保障。按照“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的原则,按部门预算安排标准,优先保障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支出、村组干部工资和五保户供养等,保障基层正常运转,合理安排其他各类专项支出。运转经费平均每个乡镇(街道)每年240万元,其中:基数部分200万元,其余40万元以乡镇(街道)人口(占40%)、面积(占30%)、行政村数(占30%)等因素为权重核定,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乡镇(街道)运转经费。

专项经费按原保障办法执行,其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失地少地农民补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秸杆禁烧、廊道绿化土地流转等经费暂由市级负担,其他各类专项经费由乡镇(街道)负担。

(三)超收分成

乡镇(街道)收入超出收入基数的部分实行分级分成,5个街道办事处,实行超收市乡2:8分成其他乡镇街道(镇除外)实行超收市乡1:9分成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按收入划分办法实行辖区内产生的税收(烟叶税、代开发票产生的税收、建筑行业产生的税收除外)扣除应划归相应的乡镇(街道)后,其余部分全奖,土地出让收益全奖的政策,温泉镇实行辖区内产生的税收(烟叶税、代开发票产生的税收、建筑行业产生的税收除外)、土地出让收益全奖的政策。

烟叶税完成收入目标奖励完成数的60%,未完成收入目标的不奖励。

代开发票产生的税收按代开人、代开项目所在地确定为乡镇(街道)收入,实行市乡5:5分成。

建筑行业产生的税收按项目所在地确定为乡镇(街道)收入,实行市乡7:3分成。

(四)短收减支

乡镇(街道)如未完成收入基数,按未完成额占收入基数的比例扣减运转经费基数部分。注:扣减额=(收入基数一收入完成数)/收入基数x200万元。

(五)自求平衡

乡镇(街道)的支出基数确定后,年度中间不再进行调整,增加的支出通过超收入基数分成解决。

(六)结余留用

乡镇(街道)当年收支有结余的,市财政不予盘活收回,由乡镇(街道)自行按存量资金管理办法使用。

(七)一定一年

本办法适用期暂定一年,期末视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四、纪律要求

(一)严肃收入纪律。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收税款,严格按照划分的税收归属范围征收入库,坚决不收过头税,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做好税收服务,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二)定期分析通报。按季度对乡镇(街道)组织收入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三)做好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要做好审计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切实维护收入征管秩序、规范收入征管行为,及时向市委、市zhengfu报告审计监督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四)组织经费保障。市税务局的征收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向税务部门安排征收经费。税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乡镇(街道)申请征收经费,否则按乱收费进行处理。

(五)超基数分成落实。超基数分成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分季预拨、年终统算,考核期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财政管理建设,增配相关人员力量。积极探索创新乡镇(街道)财政管理方式,把财政管理与基层公共服务工作有机结合,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乡镇(街道)公共服务水平,确保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按照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各项预算管理制度,推进财政预算改革,规范财政预算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指导其所属站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六、其他规定

(一)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乡镇(街道)重点税源企业发生变化的,由相关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财税办、税务局认定,并经市zhengfu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可对收入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二)税务局是税收的征收主体,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协税护税的责任。税务局要按照各乡镇(街道)的收入基数,对相应的税务分局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三)通过税务稽查产生的税收原则归市本级,同时根据稽查过程中的配合程度,对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奖惩。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

第七条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安全风险、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

第八条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七)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后每个月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直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义务终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的,由商务部撤销核准,并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第十六条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

【发布文号】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商务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第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第七条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安全风险、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

第八条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七)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后每个月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直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义务终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的,由商务部撤销核准,并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秩序,保障业务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对外竞争能力,降低银行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项目所在国情况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审理企业项目申请后所颁发的许可。企业凭本项目许可,向国内中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外经贸部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国(境)外以投、议标方式参与的、且报价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工程项目。

参加投、议标的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前,须向外经贸部提出项目许可的申请。

一、企业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项目许可申请报告。

1、介绍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方面的业绩、专业实力。

2、项目的基本情况、组织方式及企业前期接触筹备情况。

3、实施项目的融资方案。

(三)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我企业参与该项目投标(议标)的书面意见。

(四)有关商会的书面协调意见。

(五)企业上两个会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外经贸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尚未脱钩的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二)地方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同时将项目许可申请报告抄报地方外经贸委。第七条外经贸部收到企业报来的齐全材料后,按以下内容进行审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予以答复。

一、企业的专业优势和管理技术水平。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以往承包工程的业绩。

三、业主的资信与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

四、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五、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企业凭项目许可,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第九条银行凭外经贸部出具的项目许可,按照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对获准企业的保函申请予以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决定是否为企业出具有关保函。银行不得受理未获许可企业的保函申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对外承包工程涉及对外担保、筹措外债及对外支付定金等,应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试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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