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汇总14篇)

时间:2023-12-17 17:33:14 作者: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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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作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走读”,不准“跑通”,不准上自由班。

第三条机关建立严格的考勤签到制度、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干部下村、外出学习、出差必须注明去向,并在去向栏上予以公布。

第四条工作日和赶集日镇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岗,处理公务,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不得打牌赌博、不得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每月下村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五条镇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宿在镇每周不少于4晚,驻村干部每月住村部(农户)时间不少于4晚。

第六条节假日(含双休日)各机关必须安排1名分管领导、1名以上工作人员值班和住宿。

第七条干部外出,必须按程序报批。镇领导及工作人员离开本镇外出,必须报经镇主要领导领导同意,其中3天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

第八条建立督查通报和问责制度,由镇纪委不定期对机关干部、各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每月督查不少于2次。凡在督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全镇通报批评,并由单位负责人向党委说明情况,被连续通报两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累计三次的,单位负责人做免职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位不称职。

第九条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乡镇工作纪律管理办法

一、上班时间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中途离岗,严禁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干部上班衣着要整洁端庄,不准穿拖鞋、背心、超短裙。

二、实行包片驻村制度,每个干部每年下村组检查指导工作、解决问题时间不得少于100天(其中书记、镇长不少于60天)。

三、机关干部除赶场天在机关办公、节假日休息和出差、参加会议外,其余时间深入村组农户,抓各项工作落实。若遇突发事件全体干部必须要服从党委、政府统一调度,不得推诿耍滑。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群众在镇政府机关办事问到的第一个人即是首问责任人,属本人办理的事就认真为群众办好,不能办理的,就对群众作好解释;不属本人办理的事就将办事群众带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严禁在上班时间开展打麻将、扑克、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严禁在公务场所开展打麻将、扑克、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严禁下村组或到社区茶馆打麻将、扑克等娱乐活动,严禁和服务对象以打麻将、扑克等形式论输赢,严禁以打麻将、扑克等形式赌博敛财,违者每人每次扣款50元,情节严重者,报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六、书记在单位时由书记主持党委工作,书记不在单位时,由任镇长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工作。

七、各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书记、镇长对县委、县政府负责,分管领导对书记、镇长负责,党政一般干部和部门领导对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工作人员对部门领导负责。干部凡在上级参加会议后,必须向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有关精神,并提出贯彻建议。

八、下属机构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具体安排,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开展好为民服务,通过服务创收,但必须服从党委、政府统一管理,参加有关中心工作突击。

工程项目部员工管理办法

(一)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包括符合合作要求的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施工能力(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机具、技术能力等)、综合评价(含合同履约、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行为的评价)等。

(二)子(分)公司对新进入的劳务队伍,必须先深入考察了解其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等,通过不同渠道核实其真实性,并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岗前培训等,合格后子(分)公司填《劳务队伍入库申请评价表》上报xx公司,进入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

超过两年未考评的劳务队伍,清理出合格劳务库;

被清理出合格劳务库且未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的劳务队伍重新进入本公司时,按新进入队伍方式进入合格劳务库。

(四)xx公司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劳务队伍工作业绩突出的可加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可减分,需注明加(减)分值和原因,提交公司工程部汇总。

(五)xx公司工程部根据子(分)公司和部门考评情况评定劳务队伍信誉等级,更新、发布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六)评分在 95 分以上为优,信用好;

70 分以下为差,信用较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

第八条 劳务队伍有下列严重损害公司行为情形之一的,信誉等级直接评为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取消在xx公司的劳务作业资格:

(一)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中有行贿行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等。

(二)现场施工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经项目经理部书面要求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项目经理部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煽动、组织工人堵工、闹事的。

(五)将承包工程转让、转包、分包。

(六)发生合同纠纷,不服从调解,上诉到法院的。

(七)其他影响xx公司声誉的。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选择 (一)子(分)公司选择劳务队伍必须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信誉评价为优级的,优先考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班组可不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取,在不高于指导价的前提下,可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1.零星的少量点工和零星运输。

2.整个项目施工期间支付总金额不超过 xx万元。

3.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未达到xx 万元。

(三)劳务总额大于 xx万元小于xx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从《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招标)确定。

(四)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万元小于xx万元,子(分)公司可在《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五)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x 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六)xx工程、交安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绿化与景观工程、桥梁工程(含危桥改造与特大、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含维修)以及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项目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七)应急、抢险项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直接从《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劳务队伍,并把结果报工程部备案。

(八)特殊工艺或较困难的工程,《合格劳务队伍库》内的队伍无法施工的`,或需专业分包、整体分包的项目,由子(分)公司认真调查、分析后上报选择方案到工程部,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xx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子(分)公司实施,并把合同和结算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

(九)选择劳务队伍的资料应齐备(包括参与竞争的所有劳务队伍),一般要有邀请书(或招标公告)、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含清单)、投标文件(要求有投标函、报价单、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书等)、评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报告、子(分)公司批复的会议纪要、(比选、竞争性谈判及招标)中标(或中标结果)通知书等,并与劳务合同相符。

第四章 劳务合同签订和执行管理

第十条 劳务合同的内容

(一)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范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劳务分包人驻地负责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税金、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风险保证金、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标准和中间支付、最终支付方式、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供应、施工验收、施工配合、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合同解除、终止等内容。

(二)项目经理部可以租用劳务队伍的机械设备,但必须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可以按计件或计时两种形式结算,同时必须严格按公司设备租赁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一)项目经理部根据比选、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结果的中标通知书,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报子(分)公司审批。

(二)与劳务队伍协商后需增加专用或补充条款,如与原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有较大修改或冲突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报子(分)公司审核通过并报xx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后,再按审批意见签订合同。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并及时更新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每季度把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上报至子(分)公司和公司工程部备案。

(四)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检查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发现有合同到期的或尚未签订的要及时完善续签或补签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务单价的确定

如下发控制单价高于目标成本单价5%的,必须向公司工程部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下发。

在临建、将要施工段落包含的清单,在施工前必须先下发目标成本单价。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管控成本。

1.没有收到子(分)公司下发的管控指标,项目经理部禁止进行劳务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签订合同、劳务计价等工作,未下发控制单价的清单项目禁止施工。

2.如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分包单价超过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时,需向子(分)公司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务合同的执行

(一)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劳务队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进行登记,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劳务合同条款相符。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审查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上岗。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与劳务作业相关的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为劳务队伍提供有利于施工开展的便利条件。

(四)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劳务合同规定办理已完成工程量收方确认、劳务计价、结算,切实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五)项目经理部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如实填写评价结果,报子(分)公司审核。

(六)公司和子(分)公司对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严格实行过程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劳务收方计价与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收方,并于次月前完成计价工作。对劳务班组已完成的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验收,对有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工程不准收方计价。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验收合格次月前将合格工程的计价单签字完成并送各子(分)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要监督各项目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项目经理部支付劳务工资前,应对发放工资的班组进行公示,并监督工资发放过程,留存有关影像等资料。工人工资由银行代发的,以发放清单和凭据为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劳务作业结束的劳务队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劳务作业结束 2 个月内未办理结算,子(分)公司说明原因和处理方案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方案中必须列出数量和估算金额。

第六章 劳务队伍考核 第十七条 xx公司对库内劳务队伍实行不定期检查,年终统一考评,检查考核结果由xx公司工程部汇总,年终统一填入《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自营管理办法

项目自营管理模式及机制建设是一个复杂且不断发展的系统,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有开始,没有结束,不能一蹴而就,这是推进工程建设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工程项目自营管理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照项目法施工推行之初的行业发展构想,整个建筑行业由三个层次构成的金字塔组成,最上层是总承包企业,这是行业的领导,数量相对较少;其二是专业承包企业,单个企业规模不大,但相对稳定,数量较多,是为行业的骨干力量;其三是数量众多的劳务承包企业,规模较小,体制机制灵活,要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蓄水池。但二十多年来,专业承包力量仍不强,劳务承包队伍的正规化仍遥不可及。总承包企业一方面面临如何担负行业发展的引擎,另一方面是如何强化自身的发展。

由于建筑工程产品固定特点,建筑企业必须以产品为中心来组织生产。工程总承包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产品最终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外部环境下,由于全社会整体的配套生产体系不健全,不同企业建筑工程产品的生产组织方式往往不同。一些企业片面强调规模,粗糙组织社会资源,生产体系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具备,其一是必将带给建设方使用工程的风险,其二是建筑企业本身可持续发展的风险,其三也给整个行业带来不可预知的冲击。

通常情况下,虽然不同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层次不同,但其生产组织方式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层管理”。

所谓两层管理的主要涵义,一是直接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职能的企业层级对现场施工项目部的管理;二是承担现场施工的项目部对所有现场事务的管理。“两层管理”的内涵十分丰富,不同企业的管理成效之所以有区别,主要在于“两层管理”的内容与具体方式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层面对项目部管理的主要手段是承包,项目部层面对各分包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承包。也就是说当前工程建设企业的管理方式可以概括为:两管两包。不同企业只是在“管”与“包”的具体内容与方法上有区别,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差别。

我们知道,工程建设企业的根本任务就是确保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成功。但成功并不是简单在“两管两包”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下,项目管理的成功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企业到项目部的各级管理人员都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建设方掌握工程建设的规律,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并具有工程建设应有的实力;具有实力较强的专业分包企业、分供方,以及正规化管理并经验丰富的劳务企业;具有良好的政策环境及和谐的社区环境。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要达到以上条件是很难的,也就是说在现实条件下,单纯地按“两管两包”的方式进行项目管理,要达到真正意义上项目管理的成功非常难。因此,工程建设企业必须想方设法改变粗放的管理方式。

从历史的轨迹来看,工程项目的管理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施工管理;二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一直到目前为止,以项目法施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工程承包管理。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施工管理的特点:施工任务由国家分配,建筑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承担国家指令的工程建设,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划分配,企业人员由国家统一安排。施工生产是企业管理的中心,基本的生产管理机制是“三级核算,队为基础。”通常是工程在那里,企业就搬到那里,拖家带口干工程,施工生产效率随着企业年龄的增加而逐步降低。但也不并是一无是处,企业的生产管理机制是比较健全的。而且正因为以生产为中心的企业管理,培养了企业大多数管理人员深厚的现场工程技术功底及政治素质,这恰是改革开放后许多企业得以成功的真正原因。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承包管理的特点:建筑企业普遍实行两层分离,即“前方与后方分离,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大多数企业没有国家指令任务分配,必须靠市场求生存求发展。原有的条块封闭格局一旦打破,市场改革的步伐迅速推进,建筑企业必须以最短的时间适应政策及市场的要求,近三十年时间,建筑市场群雄逐鹿,硝烟四起。市场决定企业的生死,企业的前方组织愈灵活则愈有可能扩大市场的覆盖面,因而“两管两包”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但也产生了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就是以彻底的个人承包,完全放开管理的一些企业,大多因承包人个人实力的增长,形成多个“山头”,导致企业分裂。还有另外一些企业,死守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方式,人心涣散,市场萎缩,退出历史舞台的也不在少数。

建立工程项目的自营管理机制是不是很难呢?或者说根本不可能呢?实际上只要回顾一下计划经济体制下各企业的生产管理机制,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各企业建立自营的项目管理机制是可行,而且也是必要的。因为任何一个企业必须以最基本的生产管理机制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也许有些人认为企业可以将生产外包,其实,即使施工生产外包有成熟的外部环境,对企业生产管理机制的能力要求可能只是更高更强,而不是削弱。

常规来讲,企业的生产管理机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本部层面对多地区、多种类工程项目同时实施管理的生产管理系统;二是直接针对各工程项目实施现场管理的各项目部。两个部分在一个企业内是一个整体,在不同的`工程项目上又针对不同的建设方,具体地表现出来。

在这两个部分中,第一部分是基础,第二部分是第一部分在特定项目上的反映,也是第一部分自然的延伸或体现形式。第一部分不因第二部分的变化而不稳定,第一部分的稳定性也不限制第二部分的灵活性。只有单个项目的企业,可以将企业的管理职能与现场的管理职能直接结合在项目的施工现场,而多个工程项目的企业,则必须以企业层面的生产管理职能为基础。当然,企业也可以是由多个单独的项目部所组成的联合体。可以肯定的是,由多个项目部组成的联合体式的管理方式,企业整体生产管理的集约化不可能有效发挥。

那么企业层面的管理职能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其实很简单,通常来讲就是技术、商务、生产三位一体的工程建设后台保障体系,也可以简称为epc,e代表技术及设计保障能力,p代表采购及生产要素的组织能力,c代表生产服务及控制能力。企业要配备熟悉前方工作、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保证后台能力的建设。这种后台能力的建设在目前情况下并不容易,缺乏经验丰富且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能是许多企业面临的最大障碍。

一个成熟的工程建设企业,其完整的生产管理机制又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施工技术的标准化管理,包括技术标准、工艺标准、施工定额标准,以及一些成熟的施工工法、方案等。这是项目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最困难的方面。二是企业生产管理机构、岗位设置的标准化管理。三是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基本流程、工作职责的标准化管理。四是工程项目实施成果的标准化管理。五是在当前形势下,采用实用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促进项目管理效率的提高,也是各企业最直接的任务之一。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短时间内要建立完全自营的项目管理模式及机制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当前仍有相当多的企业认为项目管理就是对项目部承包的监管,项目管理在于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及有效性,企业层面强调自营难以实现。因此,项目自营管理模式及机制的建设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上面对企业层面的生产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健全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其实,项目部针对特定的工程项目,在现场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也许更加重要。社会或建设方对建筑企业的关注往往不是用整体业务来衡量的,而是通过单个的特定项目为媒介的。我们往往也发现许多有趣的现象,在一些管理一般的企业,往往也有做得非常出色的项目,而在一些非常出色的企业,往往也同时存在管理比较糟糕的项目。前面已经提及,当项目部对各分包方的管理比较粗糙时,除非分包方具有很高的管理能力及较高的商业道德,一般情况下很难保证项目成功。但如果严格开展精细化的管理,又会给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所有的管理人员带出太多的管理事务。

实际上,目前有关项目管理方面的理论及经验方面的论述已经汗牛充栋,本文认为,项目部的管理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企业的统一领导下,搞好项目现场管理的前期策划,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确定科学的施工方案、现场组织及管理策略;二是企业对项目部授予必要的权限,配备充足的资源,这种资源包括管理、技术、资金、采购、机械、知识等方面;三是项目建立完整的总体计划,并相应地建立月计划、周计划,重点是管理日工作计划,以每一作业面、作业队或班组、责任工作师及职能人员的每天工作计划为基础,实施现场的精细化管理;四是确保将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控制到每一天,一天一总结优化,以天计划保证周计划,以周计划保证月计划,最终保证项目整体目标的最优实现。

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个产品的现场组装与生产管理,但由于建筑工程产品的特殊性,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要同时承担一部分市场营销的职能,也由于生产现场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场所,对项目经理及其管理团队的职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整体上来看,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任务并不是具有许多不可逾越的困难,只要企业整体的生产管理机制健全,项目经理及其团队具有必要的专业素质,保证项目管理的成功是可行的。

工程项目部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障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合理性,高效支撑业务发展和管理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工负责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一般主要流程包括:业务需求确定、立项、采购、实施、验收等阶段。

第三条省分公司下达的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使用信息局经营成本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成立省信息技术局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

组长:省信息局总经理

副组长:省信息局副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求、规模、难易、实效、应用价值等方面确定项目归口部门、设定项目组人数上限、完成时限等。第六条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由工程建设部负责,主要负责项目组织、进度管控、项目采购、验收以及考核管理等工作。工程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所需各项资源安排和申请,组织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评审,开展项目具体实施,配合完成采购及验收,落实人员考核等工作。在项目归口部门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具体实施任务。第七条由工程建设部牵头,项目归口部门配合确定项目组长、项目成员(可跨部门),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设立。对项目组的日常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部和项目归口部门的双管理。

第八条业务需求原则上由省(市)分公司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据信息化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把握技术方向,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按照平台化思路进行充分梳理和整合后提出。

第九条业务需求应包括建设背景(其中,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类项目应包含信息系统现状、应用效果等)、建设目标、业务流程优化或业务功能描述、业务的处理能力需求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业务需求审核由需求提出部门组织开展,原则上应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业务、技术、管理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审核应依据完整性、正确性、一致性等原则,审查业务目标是否明确可实现、范围界定是否清晰无歧义,审查需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审查业务流程是否优化高效、业务功能是否切合实际可实现、成本效益分析数据是否准确合理等。

第十一条工程立项由工程建设部组织申请,经省分公司同意批复后,由项目组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在认真分析各项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详细论述技术实现方案、系统功能结构、软硬件体系架构、系统网络架构、关键技术路线、与关联系统的关系等,明确系统的性能指标、安全方案(含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软硬件配置方案,可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对比分析,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建议,以指导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进行评审。审查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充分征求相关业务板块的意见。评审专家可由业务、技术、工程、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包括基层专家。

第十三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信息化规划、总体技术路线、信息安全以及标准化有关要求,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目标、主要功能、能力需求和软硬件投资、预期收益等内容。强化对资源共享、需求整合及相应技术实现方式的审核,以及对方案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核实系统硬件配置,对软件开发工作量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组负责根据业务需求编制招标参数、技术规范书及评分办法等采购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部负责根据项目组提交的招标参数等材料组织实施工程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组负责编制标的物及相关的服务要求,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原则上在合同签订之后正式启动工程实施。第十八条项目组负责编制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等项目文档,负责协调相关业务单位及服务厂商,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对于建设单位包括市州分公司的项目,还应负责对市州分公司工程实施协调、指导、督促工作。需求分析作为需求变更评估和审查流程的依据性文件。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在完成实施并部署在正式运行环境后,项目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业务测试和技术测试,并形成书面测试报告。测试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性文件。

(一)初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工程的试运行。试运行阶段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6个月,以该项目所有合同中出现的最长试运行时间为准。

试运行期间,如发现质量问题,项目组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尽快解决。所有问题全部解决后,试运行才可以结束。

(二)在试运行阶段项目组应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相关要求和规范进行档案整理,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能够反映工程建设全貌,有关工程的一切资料必须入册,不得遗漏。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已按批复内容全部建成,初步验收合格,初验遗留问题全部解决,试运行期间未发现新的问题或问题已得到解决,试运行期满且运行情况良好,使用单位提供正式盖章的同意竣工验收的用户报告。

(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工程建设部应在试运行结束后启动竣工验收相关准备工作,配合省分公司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具体管理细则见《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信息技术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单位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项目管理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工程项目融资实施管理办法

项目融资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工程项目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劳务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控,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所属各子(分)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严禁子(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xx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工程部制定目标成本单价;

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超过目标成本单价的劳务单价;

定期汇总发布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

制定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招标范本。

第五条子(分)公司建立本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并下达所管辖项目的控制单价;

负责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劳务招标工作;

监督检查并指导项目经理部的劳务队伍比选、竞争性谈判工作;

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合同、计价、结算等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劳务工程量收方确认、计价与结算;

完善合同台帐、计价台账等工作;

负责本标段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等工作。

第三章劳务队伍信誉评价与选择第七条劳务队伍信誉评价xx公司对劳务队伍管理实行信誉评价制度。信誉等级分为优、良、中、差。被评为“差”级的劳务队伍,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清理出公司劳务施工市场,不得再使用。

(一)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包括符合合作要求的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施工能力(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机具、技术能力等)、综合评价(含合同履约、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行为的评价)等。

(二)子(分)公司对新进入的劳务队伍,必须先深入考察了解其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等,通过不同渠道核实其真实性,并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岗前培训等,合格后子(分)公司填《劳务队伍入库申请评价表》上报xx公司,进入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

被清理出合格劳务库且未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的劳务队伍重新进入本公司时,按新进入队伍方式进入合格劳务库。

(四)xx公司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劳务队伍工作业绩突出的可加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可减分,需注明加(减)分值和原因,提交公司工程部汇总。

(五)xx公司工程部根据子(分)公司和部门考评情况评定劳务队伍信誉等级,更新、发布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六)评分在95分以上为优,信用好;

70分以下为差,信用较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

第八条劳务队伍有下列严重损害公司行为情形之一的,信誉等级直接评为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取消在xx公司的劳务作业资格:

(一)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中有行贿行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等。

(二)现场施工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经项目经理部书面要求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项目经理部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煽动、组织工人堵工、闹事的。

(五)将承包工程转让、转包、分包。

(六)发生合同纠纷,不服从调解,上诉到法院的。

(七)其他影响xx公司声誉的。

第九条劳务队伍的选择(一)子(分)公司选择劳务队伍必须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信誉评价为优级的,优先考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班组可不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取,在不高于指导价的前提下,可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1.零星的少量点工和零星运输。

2.整个项目施工期间支付总金额不超过xx万元。

3.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未达到xx万元。

(三)劳务总额大于xx万元小于xx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从《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招标)确定。

(四)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万元小于xx万元,子(分)公司可在《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五)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x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六)xx工程、交安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绿化与景观工程、桥梁工程(含危桥改造与特大、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含维修)以及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项目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七)应急、抢险项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直接从《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劳务队伍,并把结果报工程部备案。

(八)特殊工艺或较困难的工程,《合格劳务队伍库》内的队伍无法施工的,或需专业分包、整体分包的项目,由子(分)公司认真调查、分析后上报选择方案到工程部,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xx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子(分)公司实施,并把合同和结算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

(九)选择劳务队伍的资料应齐备(包括参与竞争的所有劳务队伍),一般要有邀请书(或招标公告)、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含清单)、投标文件(要求有投标函、报价单、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书等)、评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报告、子(分)公司批复的会议纪要、(比选、竞争性谈判及招标)中标(或中标结果)通知书等,并与劳务合同相符。

第四章劳务合同签订和执行管理第十条劳务合同的内容(一)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范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劳务分包人驻地负责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税金、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风险保证金、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标准和中间支付、最终支付方式、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供应、施工验收、施工配合、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合同解除、终止等内容。

(二)项目经理部可以租用劳务队伍的机械设备,但必须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可以按计件或计时两种形式结算,同时必须严格按公司设备租赁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审批(一)项目经理部根据比选、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结果的中标通知书,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报子(分)公司审批。

(二)与劳务队伍协商后需增加专用或补充条款,如与原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有较大修改或冲突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报子(分)公司审核通过并报xx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后,再按审批意见签订合同。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并及时更新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每季度把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上报至子(分)公司和公司工程部备案。

(四)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检查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发现有合同到期的或尚未签订的要及时完善续签或补签工作。

如下发控制单价高于目标成本单价5%的,必须向公司工程部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下发。

在临建、将要施工段落包含的清单,在施工前必须先下发目标成本单价。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管控成本。

1.没有收到子(分)公司下发的管控指标,项目经理部禁止进行劳务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签订合同、劳务计价等工作,未下发控制单价的清单项目禁止施工。

2.如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分包单价超过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时,需向子(分)公司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劳务合同的执行(一)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劳务队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进行登记,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劳务合同条款相符。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审查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上岗。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与劳务作业相关的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为劳务队伍提供有利于施工开展的便利条件。

(四)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劳务合同规定办理已完成工程量收方确认、劳务计价、结算,切实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五)项目经理部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如实填写评价结果,报子(分)公司审核。

(六)公司和子(分)公司对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严格实行过程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劳务收方计价与结算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收方,并于次月前完成计价工作。对劳务班组已完成的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验收,对有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工程不准收方计价。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验收合格次月前将合格工程的计价单签字完成并送各子(分)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各子(分)公司要监督各项目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项目经理部支付劳务工资前,应对发放工资的班组进行公示,并监督工资发放过程,留存有关影像等资料。工人工资由银行代发的,以发放清单和凭据为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劳务作业结束的劳务队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劳务作业结束2个月内未办理结算,子(分)公司说明原因和处理方案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方案中必须列出数量和估算金额。

第六章劳务队伍考核第十七条xx公司对库内劳务队伍实行不定期检查,年终统一考评,检查考核结果由xx公司工程部汇总,年终统一填入《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

第七章其它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乡镇干部考勤管理办法

1、全体机关干部必需自觉遵照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2、机关干部离开机关必需填写去向板,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包括到区里开会或下乡等。

3、机关开会、学习时不准接听电话、接待客人,不准处理业务(接待上级领导除外);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开会、学习的,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4、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义务劳动,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5、工作时间不准办私事、干私活,除工会活动外,不准进行各种娱乐活动;不准在办公室从事赌博活动;中午不准喝酒(接待客人需提前请示)。

6、机关干部请病、事假需填写假条。一般干部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两天由主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书记和镇长审批;部门负责人请病、事假一至二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书记和镇长审批;副职领导干部请假半天以上的,由书记和镇长审批。请假条要交办公室备案。

7、机关党政干部休假由镇里统一安排时间集中休假。

8、坚持值班值宿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漏岗。

9、纪检委员和办公室负责机关干部的日常工作考核,每月公布一次考核结果。

二、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属实,扣除当月下乡费: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月累计达到3次,扣除当月下乡费50,请假除外;

2、旷工两天的;

3、工作时间喝酒(接待客人除外),影响工作的;

4、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的;

5、工作时间在办公室打麻将、打扑克的;

7、值班时擅自离岗、脱岗、漏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属实,扣除当月下乡费和岗位补贴。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月累计超过5次(含5次),请假除外;

2、病、事假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3、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他人向镇主要领导或上级部门上访的。

4、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影响的;

5、因违纪被处分的。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在岗的全体机关干部。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为强化机关事务管理,健全干部考勤管理制度,使机关事务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提高机关效能,全面完成我镇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 考勤制度

1、上班。镇机关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不准干与公务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串岗、闲聊、玩电脑游戏,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及下村,应告知部门负责人及党政办。

2、签到。镇机关干部实行签到管理,上午签到时间为7:45—8:00。镇里组织并要求参加的学习、会议由镇主要负责人点名,学习、会议开始15分钟后到的按迟到处理,开会时要遵守会场纪律,关闭手机铃声,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镇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遵守,按时上下班。

3、查岗。上班时间,镇效能办对镇干部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每次学习、会议进行点名情况进行登记、汇总,迟到、缺席和检查离岗的干部,计入当月考勤。

4、值班。实行周末、节假日轮流值班制度,并坚持主要负责人值班制度,所有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调班,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调班后,向主要领导请假,未到岗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5、下村。干部下村前必须先告知镇党政办登记备案,并在签到簿标明去向。镇效能办针对下村干部实行电话抽查,下村干部需使用固话进行回复确认,查岗结果计入电话查岗登记薄。不能及时使用固话回复或回复电话与村区号不符的,视为旷工。

6、请假。(1)干部因公出差、请假(事假、病假)必须办理出差和请假手续,开会须凭会议通知(电话记录或文件通知),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同意后到办公室填写出差单,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领导班子成员出差,请假由书记或镇长审批,一般干部出差、请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由分管领导审核,镇长或书记审批;2天以上由书记审批,假条(需本人填写)交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办理或未交办公室备案按旷工处理。如人在镇外临时确有急事的,应通过电话向相应领导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回镇后及时补假。(2)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病假2天以上的须持有医院证明。

二、管理办法

1、干部考勤每天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统计完后交党政办存档,每月由镇效能办对干部考勤情况进行公示。

2、(1)在岗未按时签到的按迟到处理,发现代签的,一律按旷工处理。(2)查岗不在岗,又未先告知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或党政办的,按照旷工处理。(3)学习、会议点名迟到、缺席的,分别按迟到、旷工处理。(4)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值班岗位者,离岗一天按旷工两天处理。

三、奖惩措施

处罚措施参照镇“114”考评和2015年机关干部年度考评办法:在编在岗事业干部和镇聘人员,迟到一次扣0.3分,旷工一次扣1分,周末值班有事报事,没事报平安(副职向主要领导汇报,干部向分管领导汇报),脱岗一次扣2分,值班人员被主要领导查岗脱岗一次扣5分。

乡镇专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奋力推进全州公共卫生工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公共卫生人员管理,努力实现标准化、量化考核,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推进、积极预防”的方针策略。切实提高全州各族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水平,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xxxxx关于对县、乡、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背景和现状

xxxxx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显著,民族聚居区山大沟深,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11个,是全国最大的集中连区贫困边远民族地区,一些民族聚居区农村存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还很突出,因循守旧的思想观念落后,卫生发展服务能力弱。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才起步,xxxxx是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肠道传染病、血吸虫病等重点传染病高发区,39种法定传染病防治难度极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任务繁重、成本高。除安宁河流域各县(市)外,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低,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滞后,服务能力弱,广大群众主动进行儿童预防接种意识差。我州职业卫生工作开展不平衡,劳动者职业卫生防护意识差,广大农村及民族聚居区域长期养成的不健康风俗习惯难以一时改变,xxxxx从解放前的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一步跨千年,广大民族聚居区域生产生活方式较原始,医疗卫生工作严重滞后,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制约了我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目标

人的因素是第一因素,人的管理是首要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切实想办法考录补充正式或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改变人才因素对我州县、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严重制约现况,确实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对新进人员制定准入制,科学、公正、公开、公平考录新进人员;按照已核定的编制,加快人力的投入,保证工作完成的需要。责任到人,认真执行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认真落实和兑现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应有的待遇,建立奖惩机制,认真逗硬兑现。通过逐步形成各级党委政府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我州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夯实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底力量,提高全州公共卫生工作效率和质量,开创我州公共卫生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发展才是硬道理、改革才是硬任务,实事求是、稳中求进、好中求快,不断深入调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善于科学研判解决处理好工作中各种问题,发挥钢班子带铁队伍的作用,思考落实稳定,谋划抓好成效,大力推进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使公共卫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进一步明确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医的主要职责即第一任务是公共卫生工作,其次是医疗救治等其他工作。切实将国家预防控制疾病,不断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水平的提高,减少疾病危害,降低因疾病造成的社会负担的战略任务,贯穿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到公共卫生工作既涉及到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又是医学科学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村组干部的大力支持配合,需要各级卫生行政、业务技术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整体联动,全社会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才能努力全面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五条: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五部委联合发文《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xxxxx卫生局党组关于“钢班子带铁队伍”工程的实施方案》(xxxxx卫党组〔2012〕4号);《xxxxx彝区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xxx2011年彝区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xxxxx新领办〔2011〕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号);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xxx财政局、xxxxx卫生局、xxxxx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xxx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xxxxx人社发[2015]4号); 四川省卫生厅妇社处、四川省卫生经济学会、成都艾思特肿瘤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手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管理办法适用对象

第六条: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对象为xxxxx辖区范围内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医院(包括中医院)、县(市)疾控中心(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血防站、皮防站、妇幼保健院、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所)、精神病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站)。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为在上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在编和临时聘用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以及机构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人员管理

第七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要加强管理,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站)所有工作人员,实行排班、值班制度,严禁脱岗、旷工,对上班、值班、下乡、外出学习、出差、事假、病假、休假等必须公示上墙;每月上班时间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至少有2名专职(兼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确保24小时有一名人员在岗,有3名专职(兼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确保24小时有2名人员在岗;值班制度健全,值班登记本排班清楚,值班人员姓名公示上墙,上墙牌表醒目规范,各县(市)可以统一制作。值班登记本规范,随时可以查看。聘用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接受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行政、业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州、县(市)卫生局、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每个村的村医,均须公示上墙,村医外出、学习、出差、事假、病假、休假,须在乡镇卫生院有管理登记,有规范的工作记录,有工资、奖金和项目补助发放登记。

州卫生局、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定期(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不定期对各县(市)进行检查,日常工作中,根据值班登记本,无论-公共卫生专兼职人员,还是临床医护人员都要进行值班检查。每发现一人次不在岗、脱岗将在该县(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总分中扣1分,并对抽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及一把手负责人进行全州通报等处理;同时,扣除院长(主任)及当事人绩效工资,正式职工每人次扣200元,临聘人员每人次扣100元。

如村医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考核不合格,县(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上报县(市)卫生局,县(市)卫生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换,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员优先。

第八条: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方式

在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集体研究,在30个工作日内,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以书面方式与各县(市)党委政府、卫生局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以正式文件出具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抄送省卫生厅、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州委、州政府、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第九条:工作人员培训及考核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管理,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每年培训至少2次,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执法监督所、精神病院分别负责对现有工作人员及新进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定期考核。

第十条:县、乡、村公共卫生人员工作内容和职责

县、乡、村公共卫生人员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人群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以及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带领公共卫生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要管理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拟定公共卫生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每季度、半年、年终工作小结、总结;做好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掌握本地人群基数、健康风险因素,创造性的开展本地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服务人群覆盖面和工作质量,逐步达到并超过国家对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指标要求,及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行政、卫生部门下达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公共卫生专(兼)职人员实行包村、包组责任制。

除公共卫生工作专(兼)职人员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其他所有人员,每月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日常工作中也要履行肩负的公共卫生工作使命,清楚公共卫生工作是每一个基层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

四、人员配置

第十一条:落实编制

队伍建设是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全州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农村卫生人力资源政策。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努力向当地政府争取尽快增加县、乡人员编制,目前编制还有空缺的,要积极协调人事等部门,采取公开招考等人事政策规定,及时补充到位。各县(市)党委政府2012年起按计划逐年全部解决辖区现有卫生人员空编。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编制空缺情况,各县(市)卫生局积极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逐年分期解决空编,同时要对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编人员进行一次详细的清理,对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完成本职工作的人员要重点清理,并上报州卫生局、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分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人员配置原则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置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施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各县(市)要对超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清理,对超编的人员进行统筹的安排,轮流对口支援缺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到工作人员的合理调配使用。如正式职工已超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又再继续调入或安排正式职工,该县(市)党委政府、卫生局应限期一个月内纠正,如逾期未纠正的将报州委、政府、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并予以通报。

辖区总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应配置不少于2名专职(兼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总人口在1万人以上乡镇卫生院应配置不少于3名专职(兼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配置1-2名专(兼)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公共卫生人员。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正式专(兼)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不足,可以使用该乡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聘用临时人员。所聘人员应以临床或公共卫生专业为主,医生为主,具备中专及以上毕业文凭。各县(市)将公开考录方案,并报州卫生局及均等化指导中心批准备案后,在纪委监察、人事等部门监督配合下,由各县(市)公开考试录用。所有聘用人员(包括中-默项目现已聘用人员)均由各县(市)统一公开招录,公正、公平考试聘用,以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用,同等条件下xxxxx山卫校毕业生及中-默项目聘用人员优先录用。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职(兼职)人员中至少有2名医生。临时聘用人员必须一岗一聘,不得一人多聘,确保每月1500-2000元的基本工资(含保险)。

村医招录条件:至少为初中毕业,热爱卫生工作,有医学背景优先。

专职(兼职)从事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热爱卫生工作,责任心强,政治思想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吃苦耐劳;取得相关任职资格;能独立深入村组完成本职工作。

五、人员待遇及补助

第十三条: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待遇,兑现奖惩,按规定方案落实绩效工资。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取每年(或每月)纯收入中的40%(收入来源为医疗收入、完成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资金、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等)按制定的方案用以发放奖金和补助,60%用以自身的基本建设、设备投入等发展;根据文件要求兑现传染病津贴、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津贴,各县(市)卫生局必须落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站)医务人员国家规定的待遇,如未落实,州卫生局、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予以全州通报,限期于1个月内纠正,如逾期未整改落实,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将报州卫生局、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要求县政府予以处理。

公共卫生工作需县(市)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乡党委政府、村组干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可以在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项目资金中领取下乡补助。

六、组织机构、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的产生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中心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主任,实行一把手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二类地区(喜德、盐源、雷波、越西、甘洛、金阳、昭觉、普格、美姑、布拖、木里)中心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必须由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一类县(市)中心卫生院院长必须由具备执业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由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各县(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必须由具备执业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中心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需要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热衷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端正的经济作风、无违纪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组织

县(市)级必须成立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成立公共卫生科或防保科,有领导分管公共卫生工作,有专(兼)职医生负责具体实施。招录新进工作人员必须设立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准入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各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网络直报制度、疫情报告培训制度、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预防接种体检与登记制度、冰箱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制度、预防接种证(卡)管理制度、接种过程中晕厥抢救流程、过敏性休克急救流程、计划免疫操作规程、疫苗管理及冷链运转管理制度,以上各项制度和规程务必规范制作并上墙。在目前“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三项制度一个规范”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和“乡村组干部轮班值日制度”,层层签定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完善全州公共卫生管理的薄弱面。形成帮扶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卫生院要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落后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定点的帮扶。

第十七条:制定绩效工资执行方案

各县(市)党委、政府应组织卫生局、人事局及各级医疗机构制定县、乡、村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具体执行方案,细化其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根据职责及有关要求拟定明确、详细、有科学性的绩效考核方案,并按方案落实奖惩、兑现绩效工资。

七、经费管理及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建立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按照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分配系数的档次,打破平均主义,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的兼顾,充分调动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真正发挥出公共卫生的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激励先进防保人员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成绩突出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在全县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经费,优先安排晋职、进修和评选先进、优秀。同时,各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奖励优秀公共卫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对聘用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和个人工资挂钩。日常考核由公卫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各单位按德、能、勤、技、绩、廉6个方面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年度考核分半年和全年考核两次,在各县(市)卫生局组织下,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分指导中心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不称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界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公卫人员全年综合考核总分60分以下的;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不到岗累计超过15天;因工作失职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不努力,政治思想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以及有严重违反其他国家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不称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按《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文)的规定,下一年度内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取消本年度所有奖金和各项补助,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受到行政处分的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予以解聘;任职期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解聘和不续聘人员不再按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对待,统一列为待聘人员,待聘期内,每月只发给基本生活费500元,不服从单位安排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监督投诉方式

xxxxx卫生局:

xx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子信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 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 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

(四) 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 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 ,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 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 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 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文化站应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三条 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文化站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 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站。 依法向文化站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 优惠 。

第五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文化站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文化站建设情况应纳入创建全国和地区性文化先进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文档为doc格式。

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全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及机关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增强工作实效,在全镇形成团结、奋进、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结合全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习对象:**镇机关全体领导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干部。

2.学习时间:坚持每周*晚上7:00进行集中学习,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特殊情况可作调整,由镇党建办及时通知。

3.学习形式:采取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自学、集中学习和交流发言相结合的形式,干部职工自学由本人自行安排。

4.学习组织:学习的组织和具体学习内容由镇党建办负责安排。镇党建办制定每周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提出学习要求、收集学习资料,做好学习记录;镇党委对学习情况进行督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个人学习笔记。

5.学习内容: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最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上级安排的有关政治思想专题教育资料及各相关站所业务知识。

6.学习要求:集中学习时,全体领导干部必须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进出,高声喧哗,不准接打电话,要认真学习,做好笔记。做到每次学习都要有记录、有考勤,载明学习日期、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主持人、参加对象及学习主要内容等。因公不能参加学习的干部要向分管领导请假,领导班子成员要向镇党委书记或镇长请假,镇党建办予以备案。凡不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的领导和干部,均按缺勤论处,1次不参加的,进行点名批评,并在下次学习时进行交流发言做出表态,3次以上不参加学习的,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在周一例会上作出检讨,全年在大会上作检讨2次以上的,当年事业干部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不确定等次。参会学习情况由镇党建办负责统计。

1.全镇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增强搞好工作、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准确的完成各种数据和统计资料的上报。

2.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全体领导干部在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办理公务,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需要外出,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外出事由,并填写外出派差单。对上班不坚守岗位、办事拖拉、服务不热情、不深入实际、解决问题不力、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在大会通报批评。年内被群众反映2次以上或所分管承办业务被省、市、县业务部门连续通报2次以上的,若反映问题属实,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所有领导干部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并及时接听电话、查看短信、微信。因工作需要,要求领导干部在晚上、节假日或双休日到岗时,全体领导干部必须在岗履职,由镇纪委负责做好考勤监督。

4.惠民大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工作时间必须坐班,坚决杜绝上班期间无人在岗的现象,无故不在岗的,按缺勤论处。

5.全体领导干部要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态度诚恳,热心接待,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推脱,不予办理或将矛盾上交,切实增强公仆意识,树立良好的乡镇干部形象。

1.全体领导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必须请假。在重点工作推进、特殊天气情况和明确要求节假日在岗的特殊工作时期,领导干部必须在岗履职。对不按要求到岗的,按照旷工论处。

2.干部职工上下班实行指纹考勤(纸质)签到签退制,每天早上8:30前签到,下午6:00之后签退,迟到、早退的,在曝光栏通报,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记一次旷工,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曝光。年内曝光3次以上,当年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领导出差、开会、培训、下乡等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要及时告知办公室,干部出差、开会、培训、下乡等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要及时告知分管领导,并及时填写《干部外出派差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镇纪委作为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依据,领导、干部培训、出差、开会、下乡按正常上班考勤,镇纪委负责考勤统计,考勤情况在次周周一进行公布。

3.干部请假必须严格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每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4天,请病假超过5天的,须提供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建议。在重点工作推进关键时期,任何人不得请假。干部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5天以内的,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党委书记或者镇长审批;5天以上30天以内的,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30天以上的,经镇党委会议讨论后报县人社局审批。领导干部请假,5天以内的,由镇党委书记审批,超过5天的,由镇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报告。所有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请假后,请假条一律交镇纪委统一备查。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请假回岗后,1日内必须向镇纪委报告并销假,镇纪委要在假条上批注销假日期备查,否则按照超假处理。请假以请假条为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捎假条或打电话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4.镇纪委将不定期对干部到岗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在岗且无去向的干部,视为当天旷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对旷工或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处理。

1.镇机关实行领导干部全员轮流值班制度。值班组实行轮流值班,每组一天。

2.值班人员职责:负责镇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共财产安全;负责会议室卫生清洁工作(大型会议另行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3.值班时间:当日早晨8:30分至次日早晨8:30分(重大节假日镇政府另行安排的除外)。

4.值班期间,各值班组要及时处理各种事务,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如实反映值班情况。同时,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做到不脱岗、不间断。交接班时带班领导必须在值班日志上签字,做到交接清楚,责任明确。

5.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除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外,事假必须找人替班,无人替班事假一律不予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到岗值班超过5次,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值班期间,值班组成员必须24小时在岗,值班电话和个人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严禁饮酒和擅离职守,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理。

7.值班领导因公事无法到岗值班,由主要领导确定1名班子成员临时负责本组值班相关事宜;值班领导值班期间,严禁饮酒和外出,必须24小时在岗值守。其他干部因公事无法到岗值班,必须向值班领导汇报,并由值班领导与分管领导协调安排处理,如果汇报不及时且未到岗值班,视为当天未值班。

9.值班期间要恪尽职守,对各项工作能够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向带班领导及时报告,不得误时误事。

10.值班期间,要认真做好安全保卫等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迅速通知相关责任人及时处理。如发生安全保卫事件,严肃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11.办公室工作人员轮流值班,由党政办主任安排,具体负责办公室电话接听及日常事务的处理。遇节假日,每天办公室需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值班。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

2.自觉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即: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用普遍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电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凡接到上级机关文件、来信,一律应办理登记,按年度清缴,机密文件要及时清退。遗失文件要及时报告、追查,谁丢失谁负责。

4.凡属不宜公开或不宜提前公开的有关事宜,如研究人事、群众举报信、督办件、内部掌握的工作动态、突击性统一行动等,任何人不得泄漏。

5.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因素造成泄密、被窃密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1.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乱倒垃圾,禁止在办公场所随地吐痰、乱丢烟头杂物。

2.各办公室内要求卫生清洁,办公(生活)用品摆放有序, 无烟头、纸屑、茶梗等杂物。

3.做好镇政府大院日常卫生清洁,按照卫生区域划分每日8:30之前负责清洁各自卫生区域,做到地面清洁、无烟头、纸屑、垃圾、积水/雪等;大院保持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无乱停乱放。

4.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院内及室内卫生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在公示栏里张贴一次红/黑榜。对连续三次上黑榜的,在次周周一例会做表态发言。

1.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凡明确规定参会对象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和擅自安排非会议指定人员参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提前向镇党政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领导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并安排他人替会,同时向党政办备案。对会议迟到的同志,在会议室中设立专门的迟到席,迟到1次的进行点名批评;无故迟到3次以上者大会检讨;5次以上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2.严格会议签到制度。参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会,自觉签到,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原则上不准代签,发现参会人员未到场而签名的,代签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3.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主动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抽烟、接打电话、玩手机、随意出入会场以及做与会议无关的事。如有特殊情况要离开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4.严格会议传达落实。党政办负责做好干部职工会议记录,参会人员要认真听会、记录。会后,要及时汇报、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全镇政令畅通。对因缺会、替会等问题造成会议部署的工作不落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严格督查和责任追究。党政办建立会风会纪监督通报制度,对参会情况要做好登记,并实行一会一通报,及时公开发至微信群;镇纪委负责对参会情况建立台账,统计汇总,年内若不参会超过5次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秩序,保障业务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对外竞争能力,降低银行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项目所在国情况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审理企业项目申请后所颁发的许可。企业凭本项目许可,向国内中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外经贸部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国(境)外以投、议标方式参与的、且报价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工程项目。

参加投、议标的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前,须向外经贸部提出项目许可的申请。

一、企业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项目许可申请报告。

1、介绍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方面的业绩、专业实力。

2、项目的基本情况、组织方式及企业前期接触筹备情况。

3、实施项目的融资方案。

(三)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我企业参与该项目投标(议标)的书面意见。

(四)有关商会的书面协调意见。

(五)企业上两个会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外经贸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尚未脱钩的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二)地方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同时将项目许可申请报告抄报地方外经贸委。第七条外经贸部收到企业报来的齐全材料后,按以下内容进行审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予以答复。

一、企业的专业优势和管理技术水平。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以往承包工程的业绩。

三、业主的资信与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

四、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五、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企业凭项目许可,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第九条银行凭外经贸部出具的项目许可,按照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对获准企业的保函申请予以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决定是否为企业出具有关保函。银行不得受理未获许可企业的保函申请。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对外承包工程涉及对外担保、筹措外债及对外支付定金等,应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试行。

附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

第七条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安全风险、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

第八条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七)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后每个月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直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义务终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的,由商务部撤销核准,并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第十六条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规范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是面向文化发展需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具有创新理念,运用科学方法,有利于构建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增强文化发展生机与活力的项目。

第二章立项。

3、委托项目。

第六条委托项目是具有针对性,关注我国文化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已取得一定的创新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的项目。委托项目每年由文化部负责征集。

文化部创新奖入围项目、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结题课题应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创新、拓展。

3、项目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能够在某一领域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推广价值。

第八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由文化部聘请专家对列入遴选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被列入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项目须签订《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合同书》,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准后正式启动。

第三章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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