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实用20篇)

时间:2023-12-03 16:38:08 作者:紫薇儿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实现自我反省和成长的方式,有助于我们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做得更好。现在,让我们一起阅读一些演讲比赛的获奖者的心得体会,看看他们是如何总结和表达的。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关于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开展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通过学习会议精神和《条例》,我深受教育,感悟颇深。

《条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性。这次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政治协商工作加以制度化、规范化,是党中央专门规范政治协商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深刻理解,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协商效能。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坚强的党性贯穿开展政治协商工作的始终,不断增强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矢志不渝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体现了我们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覆盖、全方位和全链条的特征,体现了我们党在政治协商工作中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有机统一。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的原则要求,重视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广泛凝聚群众智慧,真正做到有事好商量、有事多商量、有事会商量,商以求同,协以成事。

《条例》体现了科学的指导性。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政治协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的内涵,牢牢把握政治协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着力把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奋力推进“六个新xx”新征程上展现新作为。

《条例》体现了强大的引领性。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政治协商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凝聚共识,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根本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各方面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优势、履职尽责,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进一步加大政治协商力度,拓宽民主监督广度,拓展参政议政深度,努力把党的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心得体会

落实之要,贵在执行。下一步,我们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并以此为契机,切实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好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确保将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是强化政治建设。坚持把“两个坚决维护”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四个意识”转化为听党指挥、为党尽责的实际行动。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使党章始终成为广大党员的“心中明灯”和行动指南。坚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和有利契机,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努力争当学规明纪的表率、遵规守纪的表率。

二是修复政治生态。聚焦中央巡视和省委考核反馈问题,不断加快整改落实进度,并深入查找教育预防、制度机制、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漏洞和不足,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营造党内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聚焦我市政治生态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盲区盲点,全面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

三是从严正风肃纪。坚决捍卫党纪党规权威,密切关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新动向和新表现,对各种歪风邪气露头就打,对顶风违纪的公开曝光、严肃问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从严查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腐败问题,铲除政治生态“污染源”。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解决,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扎实有效开展,在推进党和国家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已经成为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共中央专门规范政治协商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全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宝贵经验,对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共分8章31条,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基本内涵、基本方式、基本原则,科学规定了政治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政治协商对象和内容、活动筹备、活动开展、成果运用和反馈、保障机制等,对统战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旗委统战部组织全旗广大统战成员积极学习领会,引导广大统战成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工作部署和新要求上来。近日,通过学习《条例》,对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下面,浅谈一下我的学习体会。

一、把学习《条例》和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政党协商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起来,力求学懂弄通。中共中央在2005年、2015年曾经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在2015年也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上述文件及此次发布的《条例》,都是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实践中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在民主政治实践中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经验总结。和以往文件相比,《条例》是中共中央专门规范政治协商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进一步凸显了执政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高度重视。前后文件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要统筹兼顾学、联系实际学、融会贯通学。

二、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准确把握政治协商定位。《条例》第一章《总则》,对制定《条例》的目的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遵循的“四个坚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坚持政治引领、凝聚共识”。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第八条强调,“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条例》融入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合作、参与、协商的基本精神和团结、民主、和谐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新型政党制度的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学习贯彻《条例》,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就统战工作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夯实思想政治基础。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刻认识新时代的原创性思想、变革性实践、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切实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在思想引领上求实效、在协商建言上出成果、在服务大局上有作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广泛组织培训、座谈、征文、研讨,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实现政治思想教育常态化。组织全旗统战领域广大成员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坚决拥护“两个确立”为着力点,引导统战成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凝聚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做深做实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

三、以政治自觉、务实举措大力推进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所需的各种能力。一要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心怀大局,强化政治协商的政治性,体现奋斗目标的一致性;二要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实事求是,强化政治协商的科学性,促进决策施策的针对性;三要提高联系群众能力,服务人民,强化政治协商的民主性,实现利益代表的广泛性;四要提高合作共事能力,推动发展,强化政治协商的建设性,保障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学习贯彻《条例》,就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协商效能。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凝聚共识,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根本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各方面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

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条例》修订突出问题导向,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注重克服和纠正现实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真正体现了从严从实的要求。每名党员干部都要通过深入学习,自觉对照《条例》检视行为校准方向。一要对照检视自己是否存在放松纪律的意识。要把《条例》作为一把尺子,衡量思想,检验行为,唤醒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始终保持头脑清醒。二要对照检视自己是否存在忽视新要求的行为。要对照《条例》要求审视自己,加强政德修养,砥砺清廉操守,保持一身正气,做到行端影直、行稳致远。三要对照检视自己是否存在不敢同违纪行为斗争的现象。领导干部的行为在党内和社会具有引领的作用,只有对于这些违纪行为敢于发声、敢于抵制、敢于斗争,才能以正压邪,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学习贯彻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心得体会

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也是党组织生命系统中的细胞,因此加强党支部的建设,是为了进一步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通过学习《支部工作条例》,为进一步提升党支部的凝聚力,建好建强基层党支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八三处一名党支部书记,结合我自己的工作实际,谈三点认识和体会。

一、抓学习,做到融会贯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印发后,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宣传学习,将《条例》全文转发至党员学习微信群,鼓励党员自觉学习深入研究,从而在全处党员中掀起学习热潮。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支部党员大会、出版宣传栏、个人自学、组织考学等多种形式,引导党员认真学、反复学、逐字逐句学,真正把《条例》内容学深学透。同时把《条例》的学习纳入支部主题活动的内容,通过宣讲,抓好学习成效。结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培训学习新制订的《条例》,对《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内容,借助专家的解读资料,进行导读解读,具体介绍《条例》制订的重大意义,动员党员干部群众迅速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结合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开展专题研讨,开展具体的细化学习,切实增强学习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好党支部的带头作用,聚焦本支部存在的问题,党员自身的问题以及群众反应的问题,边学边查,以解决问题的成效推动和检验学习教育成果。

二、抓问题,开展支部自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支部工作条例》学习之后,结合支部实际,组织大家展开讨论,找出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并提出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我们基层党支部并没有在实际工作中起到战斗堡垒的作用,支部之中还存在功能定位不全面的问题。支部结合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定严格学习计划、精心设计学习内容。结合形势新要求,积极创新党员学习教育方式方法,在坚持正面灌输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运用学习会、知识点考学、参观学习、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引导党员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群众学,学习活动既有“意思”更有“意义”,实现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积极利用新媒体新手段,开展读好书,营造书香氛围、打造学习型支部等活动,提高学习教育的覆盖面和参与度,增强亲和力、感染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抓统领,融合业务工作,发挥党支部组织保障作用。《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党支部承担的重点任务是“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要促进事业发展,就要使党的工作在业务工作中找准支部建设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基层工作任务繁重,重业务、轻党建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必须在“抓党建与业务相结合”上下功夫。要破除重业务轻党建的认识偏差,在危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面前,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冲在第一线,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员的示范形成支部战斗堡垒作用。认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国家局和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工作抓党建,通过创新开展组织生活,提高党员干部积极性,搭建起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融合的桥梁,切实把支部建设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让党支部真正在基层工作中唱主角,发挥好组织保障作用。

(作者系八三处职工)。

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完整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沟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广大信访干部要善用这份“信访工作指南”,着力办好群众各项“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承担起密切联系群众的使命,着力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提高政治站位,着力增强自身工作本领。信访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项基础工作。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做好信访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打铁还需自身硬,广大信访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特点,主动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和谨慎度,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有方;要善于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着力增强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在维护群众利益诉求中展示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也纷至沓来。面对信访案件,广大信访干部切不可“欲堵之而后快”,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靶向思维,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真心倾听群众呼声,特别是针对涉及违建拆除、宅基地问题、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全程跟踪“定位管理”,以“一案一包”“一案一策”的办法有效管控、限期化解,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对于部分因政策决策、历史条件等现实因素确实无法满足诉求的,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对信访群众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基础上,发动其亲朋好友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工作办理质效。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信访工作办结的好坏,直接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因此,广大信访干部既要“接得住”信访案件,更要“办得好”信访案件,不断提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让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信访问题,努力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和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诉求方面的体制机制,使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解决;要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落实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坚持从严查处破坏正常信访秩序的缠访闹访行为,切实刹住信访举报中的歪风邪气;要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堵点难点痛点问题进行定期回访,耐心倾听信访对象的意见,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

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心得体会

对部队条令条例和各项管理规定的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条令条令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学习条令条例教育”活动初期,片面地自我满足,自认为工作好、表现好,没有违反条令条例,没有什么问题需要自查自纠。同时觉得自己虽有缺点,但问题不大,都是小毛病,对“学习条令条例”的责任感、危机感认识片面,反映出我对“条令条例”认识存有偏差,态度不够端正。

2、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虽然,过去在本职岗位上一直努力工作,但为大局的工作做得较少,领导安排做什么就做什么,没有很好地为领导出谋划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特别是刚到中队,认为自己工作基础差,业务知识弱,工作难度大,以致曾出现畏难情绪,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还没有大的起色。

3、业务知识不够钻研。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条令条例教育个人剖析材料。

学习条例条例教育个人剖析材料文章,及时学习领会条令条例的制度,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业务水平;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定要提高对条令条例学习防人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努力做到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条例》(简称《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对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要求,提高了统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是做好新时代统战工作、发展新时代统战事业的基本遵循。自己通过认真学习《条例》,结合个人理解,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新思想。《条例》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写进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新时代统战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这次《条例》修订,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通篇贯穿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在新时代,必须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统一战线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科学把握《条例》,感受新变化。一是多党合作制度有了新定位,《条例》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二是民主党派有了新定义,新修订的条例对民主党派的定位明确为“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三是首次将民主党派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写进条例,市级民主党派组织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多党合作要有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参政党要有新面貌”要求,不断提高自身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自觉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历史使命。

三、切实运用《条例》,展现新作为。积极引导全市各级盟组织负责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时刻心怀“国之大者”,把贯彻运用《条例》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与宣传盟史结合起来,在学深悟透的基础上抓落实,从盟务工作实际出发抓落实,突出问题导向抓落实。

1、着力建设科学有效的参政议政机制。党派成员虽然人才较多,但仍存在单兵作战、缺乏调研、与政府部门沟通不足、掌握信息不对称、建议缺乏实际操作性的现象,新时期,应进一步健全民主党派与政府有效联系机制,丰富和拓宽与政府交流的渠道,最大程度地调动成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其在参政议政中能够聚焦市政府中心工作,精准选题、选好队伍、深入调研,并组织有专业背景、有实际经验、又熟悉政策的人才完成调研报告,确保提出的建议高质量、能落地。

2、做好干部队伍的发现储备、培养锻炼、推荐使用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事关民盟事业的兴衰成败,事关政治交接的后继有人,事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因此加强民盟后备队伍人才筹备刻不容缓,需常抓不懈。一要把好入盟关,应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发展和培养一些有较强代表性的党外专业人才、管理人才、领导人才,使民主党派内部人员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以利于党派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突出特色、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真正选拔出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知盟、爱盟、为盟的高素质干部;二要以提高素质、发挥作用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加强社会主义理论、统战理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迅速提高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及专业素质,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党外人士进行挂职、交流或参与政府重大项目或课题研究,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平台,使党外代表人士在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实践锻炼进一步增强组织领导能力,成为综合性人才,为进一步选拔使用奠定基础。三要加大与当地党委统战部、单位党委的联系沟通,积极推荐优秀人才,为盟员政治发展创造更多机会。

3、大力宣传党盟合作史。以庆祝建党100周年和建盟80周年为契机,向广大盟员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为国家为人民为民族建立的丰功伟绩,要突出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增进广大盟员的政治共识,引导广大盟员坚定跟跟党走的信心和决心。要讲好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故事,特别是民盟与中国共产党共克时艰、共担风雨、共襄伟业的风雨历程。进一步增强以党为师、与党同心的政治自觉。

这次修订《条例》,让我们信心更强,干劲更足,跟党走的信念更加坚定。锚定新使命新任务,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聚焦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凝心聚力,围绕渭南“十四五”规划实施开展深入调研,围绕市政府十项重点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提出更多有颜值,更有言值的建议。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扎实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法治湖南,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全省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全省县级以上党委要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落实对本地区政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发挥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作用,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社会治理创新、全面依法治省、政法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要坚持稳中求进,统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完善落实党委议稳制度,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要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产权平等、交易公平、监管统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强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职,推进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建设,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领导机制、政治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稳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制度机制,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要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等各项工作。要落实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一体推进市县乡村四级社会治理创新试点。要落实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政法宣传舆论阵地管理。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工作统筹和政策指导,推动形成平安联创、矛盾联调、问题联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要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落实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要落实中央和全省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三、发挥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作用。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开展政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带头依法履职,推动深化改革,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坚持党组(党委)领导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履职相统一,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等相关制度,提高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的能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四、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委要按规定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按规定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按规定向同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政法领域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报告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重大敏感和突发案(事)件办理、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全面工作情况等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各级党委政法委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五、提高决策和执行水平。

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听取各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实行全体会议制度,由党委政法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各级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坚决执行,推动工作落实。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六、切实强化监督。

各级党委要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构建全面覆盖、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要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将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要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推进政法工作贯彻落实。要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加大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对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学习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善于运用《条例》指导推动政法工作。各级党委要把《条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综合运用举办专题研讨班、网络大讲堂等方式,组织开展政法领导干部培训,深入基层开展宣讲、宣传活动,推动《条例》学习贯彻引向深入。

各级党委要统筹推进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完善措施,强化督导检查,推动重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条例》有效落实。各市州党委政法委和省直政法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采取务实有效措施,确保落地见效。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条例》(简称《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对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要求,提高了统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是做好新时代统战工作、发展新时代统战事业的基本遵循。自己通过认真学习《条例》,结合个人理解,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新思想。《条例》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写进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新时代统战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这次《条例》修订,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通篇贯穿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在新时代,必须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统一战线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科学把握《条例》,感受新变化。一是多党合作制度有了新定位,《条例》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二是民主党派有了新定义,新修订的条例对民主党派的定位明确为“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三是首次将民主党派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写进条例,市级民主党派组织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多党合作要有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参政党要有新面貌”要求,不断提高自身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自觉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历史使命。

三、切实运用《条例》,展现新作为。积极引导全市各级盟组织负责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时刻心怀“国之大者”,把贯彻运用《条例》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与宣传盟史结合起来,在学深悟透的基础上抓落实,从盟务工作实际出发抓落实,突出问题导向抓落实。

1、着力建设科学有效的参政议政机制。党派成员虽然人才较多,但仍存在单兵作战、缺乏调研、与政府部门沟通不足、掌握信息不对称、建议缺乏实际操作性的现象,新时期,应进一步健全民主党派与政府有效联系机制,丰富和拓宽与政府交流的渠道,最大程度地调动成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其在参政议政中能够聚焦市政府中心工作,精准选题、选好队伍、深入调研,并组织有专业背景、有实际经验、又熟悉政策的人才完成调研报告,确保提出的建议高质量、能落地。

2、做好干部队伍的发现储备、培养锻炼、推荐使用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事关民盟事业的兴衰成败,事关政治交接的后继有人,事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因此加强民盟后备队伍人才筹备刻不容缓,需常抓不懈。一要把好入盟关,应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发展和培养一些有较强代表性的党外专业人才、管理人才、领导人才,使民主党派内部人员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以利于党派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突出特色、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真正选拔出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知盟、爱盟、为盟的高素质干部;二要以提高素质、发挥作用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加强社会主义理论、统战理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迅速提高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及专业素质,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党外人士进行挂职、交流或参与政府重大项目或课题研究,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平台,使党外代表人士在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实践锻炼进一步增强组织领导能力,成为综合性人才,为进一步选拔使用奠定基础。三要加大与当地党委统战部、单位党委的联系沟通,积极推荐优秀人才,为盟员政治发展创造更多机会。

3、大力宣传党盟合作史。以庆祝建党100周年和建盟80周年为契机,向广大盟员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为国家为人民为民族建立的丰功伟绩,要突出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增进广大盟员的政治共识,引导广大盟员坚定跟跟党走的信心和决心。要讲好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故事,特别是民盟与中国共产党共克时艰、共担风雨、共襄伟业的风雨历程。进一步增强以党为师、与党同心的政治自觉。

这次修订《条例》,让我们信心更强,干劲更足,跟党走的信念更加坚定。锚定新使命新任务,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聚焦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凝心聚力,围绕渭南“十四五”规划实施开展深入调研,围绕市政府十项重点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提出更多有颜值,更有言值的建议。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谋划,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以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党长期以来领导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使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政法事业要坚定政法工作“大方向”,围绕自身工作实际,在如何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并指导各项工作、助推党委政府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下面,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收获。

一、讲政治,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牢牢把握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一定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军委主席负责制,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检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检察队伍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检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坚持“干警战斗力到哪里,思想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检察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政法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二、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更是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破浪前行,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民族复兴伟业的领航者。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在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的基础上,增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的自觉性坚定性,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讲政治的知行合一者。要将提升政治能力贯穿于党性锤炼、强检实践的全过程,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断提高鉴别力和敏锐性,在学习状态下思考、在研究状态下工作,着重学习、深刻理解党对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真正认识、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新变化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真正成为党的事业的践行者、平安中国的捍卫者、深化改革的亲历者、群众幸福的维护者,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严打高压态势,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

三、必须打造过硬的检察队伍。《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定下了制度框架。《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我们要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人为镜、以案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检。同时,在全面贯彻从严治党新要求,不断强化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和领导班子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两个责任”,固化完善常态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做到言行一致,忠实地面对党、面对组织、面对人民、面对同志。要做到品行端正,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要做到秉公办事,以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切实处理好公和私、权与法的关系。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认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关键在于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锻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铁军。

政治过硬立旗帜。政法队伍是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这一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忠诚可靠。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认真学习党史国史,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多吸“理念之氧”,常补“精神之钙”,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学思践悟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业务过硬树标杆。业务过硬是政法队伍的安身立命之本,政法干警应带头树立业务标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业务水平。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政法干警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善于做群众工作,注重发挥调解作用,将群众诉求和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矛盾纠纷调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新领域新知识的学习,强化对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的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推动科技兴警、科技强警,提高防控风险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责任过硬保民生。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政法机关工作到不到位,直接反映在每名政法干警的身上。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培养“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忠诚履职、不辱使命,把群众事当自己事,多动嘴、勤跑腿,让群众开心至、满意归。要强化使命担当,扛起责任大旗,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挺身而出,绝不袖手旁观;面对不良社会风气,必须坚决斗争,绝不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出来、顶上去,绝不畏缩不前。要敢于到斗争冲突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去迎接挑战,到条件最艰苦、情况最复杂、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去破解难题,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纪律过硬铸底线。要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以强大的纪律约束力保证政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严”字把关,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真正把规矩挺在前面,让“六大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严厉打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政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无处遁形,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作风过硬暖民心。作风建设直接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少数政法干警的一些不正之风和“微腐败”,看似“小毛病”,实则“大危害”,影响的是社会整体对政法队伍甚至党和政府的评价。一次不文明的执法,一场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一件不规范的着装,都有可能伤害民心,导致巨大损失,因此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持之以恒与“四风”作斗争,求真务实反对形式主义,心系群众反对官僚主义,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勤俭节约反对奢靡之风。广大政法干警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善于倾听群众心声,打好作风建设仗,练好为民服务功,雷厉风行、真抓实干,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为切入点,做群众的贴心人和勤务员。

一是集中学习。我参加了云南省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等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了研讨班的全部课程。2019年5月17日,中共五华区委政法委召开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昆明市政法委政治部主任杨晓红全文领学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五华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霍延同志对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了讲话。二是个人自学,认真学习并逐条逐句通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面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并把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与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起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融会贯通。

(一)必须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在政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同时,必须主动接受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和协调。“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绝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

(二)必须学深学透,真正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落实好,学深、悟透、践行。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应该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措施,带头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同学习贯彻党章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精神结合起来,联系具体的工作实际,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熟读深研法规释义,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同时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严格执纪、一寸不让,坚决做到捍卫党规党纪的严肃性,为法院系统的党员干部树立遵纪律、守规矩的标杆。

(三)准确站位认真履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院的整体工作上说,审判业务部门是“主角”,纪检部门是“配角”。纪检组在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履行监督责任的前提下,更要把“配角”演好,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做到相得益彰。把运用好“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只能是极少数,坚决把增量遏制住。把审务督察、审计、信访发现的问题线索作为执纪审查的重要源头,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

(四)从严律己,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办案纪律,坚决防止不守规矩、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违反审查纪律,跑风漏气等行为。要切实履责担当,强化监督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落实监督履职行为,避免不敢抓、不想管、监督缺位。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既要自身正、过得硬,又要抓班子、带队伍,养成极端负责、敢于担当的作风。纪检组要强化对法院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与领导班子廉政谈话、约谈、问责制度,积极发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严格避免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等渎职行为。

(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立足本位,克尽职守。“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学习正是保证工作圆满成功的一股灵动的“活水”,只有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的人才是真正会工作、能工作的人。作为一名领导,乃至普通一员,也要勤奋学习,刻苦努力:一要懂得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道理,树立终身学习思想。二要有持之以恒、锲而不舍的毅力。坚持学习,重视平时积累,扩充知识储备。三要学有所成、学以致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干事创业的本领。

红色引领,党旗飘扬。作为共产党员的法院纪检人,我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知行合一,抓细抓实,真正把自己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平常、严在日常、做在经常,始终保持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养成纪律自觉和做人有底的良好的习惯,不断向着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而前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做好当前各项工作。

开展“四学三宣讲”

提升公安工作能力建设。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条例》与省委《实施细则》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精心组织谋划、积极创新方法、强化学习宣讲、落实学用结合,在全警推行“四学三宣讲”,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新时代公安工作能力建设,践行对党的忠诚。

学习引领。

提升学习宣传覆盖面和知晓率。

市公安局采用多种学习方式相结合,提升学习宣传覆盖面和知晓率。首先,通过“党委统领学”,多次组织召开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市公安局党委及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委(总支)通过多场次组织中心组学习会和党委扩大会,以专题学习、交流研讨、撰写体会等方式,列出专题、反复学习研讨。其次,采用“全警覆盖学”,通过“西安公安大讲堂”,邀请专家教授通过视频会议形式,进行专题授课解读,通过“主题党日”“政治练兵主题日”“三会一课”等形式,组织党员民警进一步深入学习,利用晋衔晋升、业务培训等各类培训,开设专题辅导课程。同时,以“宣传促进学”,利用公安内网登载学习解读文件、交流学习经验等方式,搭建学习平台,引导民警充分利用“学习强国”“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拓展学习内容,不断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并通过在各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学习宣传标语,在宣传栏、led滚动屏、信息播报系统等载体设置图文解读、学习体会等内容,达到营造浓厚学习宣传氛围,切实提高全警学习宣传贯彻自觉性和积极性的目的。最后,通过“测试深化学”,向全局各单位下发了《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省委实施细则(试行)暨政治练兵测试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全警学习、全员参考”的要求进行专题考试。通过答题达到促进学习、深化效果的目的,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强化宣讲。

大力推进《条例》入脑入耳入心。

为使学习《条例》取得实效,市公安局突出“书记宣讲”,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书记坚持突出公安机关特点,撰写《宣讲提纲》,认真开展“书记讲《条例》”活动,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肖西亮带头宣讲,市公安局党委成员也纷纷深入基层指导分管联系单位开展学习活动;各级党组织书记主动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市公安局采用“上门宣讲”的方式,专门组建了两个宣讲调研组,深入全局基层单位开展巡回宣讲、一线宣讲、上门授课;并组建了文艺宣讲小分队,通过“文艺宣讲”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围绕学习贯彻《条例》、省委《实施细则》要求,警官艺术团精心编排了形式多样的文艺作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的宣讲工作。

完善制度。

强化机制建设注重制度执行实效。

在健全执法办案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和执法司法保障工作方面,市公安局及时修订了《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落实“三项规定”,确保执法办案独立公正,专门出台了《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为改善执法条件,大力推进执法办案中心建设,逐批改造基层派出所基础设施,完成一线民警休息用房建设。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维权委员会,并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成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法律服务中心,为民警、辅警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及时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在健全党委成员参与重要决策及重要业务制度方面,制订了《中共西安市公安局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办法》。在健全党委议事规则方面,拟定了《中共西安市公安局委员会议事规则》,从八个方面明确了市公安局党委议事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健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机制方面,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强化领导机制,健全协作机制,切实形成上下一股绳,全警一盘棋的工作氛围。

提升能力。

聚焦三大职能践行对党的忠诚。

市公安局党委始终将《条例》精神的学习贯彻,作为推动公安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立足服务和保障大局的根本职责,紧盯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任务,牢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使命,聚焦专政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紧扣主责主业,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通过科技强警、精准防控,着力打造更高水准的平安城市;通过聚焦难点、整治乱点,创建文明交通;以“放管服”改革为动力,不断提升公安为民服务水平,努力打造“民生警务”、优化营商环境。

西安市公安局党委将继续抓好《条例》宣教工作与制度执行的常态化、长效化建设,以《条例》的学习贯彻实际成效,强化公安党建工作、推动公安业务发展、提升公安队伍素养、夯实公安忠诚之基,始终确保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动摇,助力新时代古城公安事业迈上新台阶。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是党的一项基本法规,通过近一段时间集中学习,对政法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主要有以下体会:

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政法战线旗帜鲜明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政法之魂,也是政法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抓好学习教育成果转化,自觉在上坚决维护核心、看其追随,在思想上强化认识、坚定理想信念,在行动上狠抓落实、推动政法工作发展,确保政法工作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唯一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政法工作和群众路线结合起来,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是党群众观点的具体化。

三、坚定不移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准确把握从严管党治警新要求,努力树立公安队伍新气象。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严格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积极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机场分局于2019年7月6日挂牌成立,改革后机场分局得到了市公安局党委的厚爱和各警种的关心爱护,2020年机场分局将继续学习贯彻和落实《条例》,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强化党的政治建设、打好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筑牢平安机场基石等,努力推动新时代机场分局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以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党长期以来领导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使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政法事业要坚定政法工作“大方向”,围绕自身工作实际,在如何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并指导各项工作、助推党委政府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下面,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收获。

牢牢把握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一定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军委主席负责制,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警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政法队伍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政法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警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坚持“干警战斗力到哪里,思想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积极推进“互联网+政治工作”、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政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政法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政法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更是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破浪前行,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民族复兴伟业的领航者。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在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的基础上,增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的自觉性坚定性,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讲政治的知行合一者。要将提升政治能力贯穿于党性锤炼、强警实践的全过程,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断提高鉴别力和敏锐性,在学习状态下思考、在研究状态下工作,着重学习、深刻理解党对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真正认识、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新变化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真正成为党的事业的践行者、平安中国的捍卫者、深化改革的亲历者、群众幸福的维护者,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严打高压态势,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坚持“经济发展到哪里,政法机关就服务保障到哪里”“保安全就是最好的服务民生”“化解矛盾、减少阻力就是服务发展”三大理念,以打击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以除患保障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定下了规规框框。政法队伍作为纪律部队,能否做到纪律严明,事关政法机关战斗力,事关党和政府形象。政法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政法干警会面对违法违纪和歪风邪气的直接侵扰,所以《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古语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更应以身作则,以上带下,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奋进的作风;心系全局、关心群众,发扬励精图治、开拓进取的作风;廉洁自律,淡泊名利,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政法机关领导干部要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人为镜、以《例》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警。同时,在全警全面贯彻从严治党新要求,不断强化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和领导班子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两个责任”,固化完善常态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不断提高政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凝神聚力,勇毅笃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党坚强领导下的政法队伍不断淬炼忠诚警魂、浇铸坚定信仰,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恪守《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基本法规,是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需要我们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作为基层干部如何践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党的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进入新时代以来,政法工作面临着新考验、新挑战、新任务,我们需要积极学习条例精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践行条例精神,构建新时代下的政法工作开展良好局面。

落实责任担当,争当人民好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贯穿于党的一切工作中,政法工作的开展推进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原则。做为新时代干部的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使命与责任是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而奋斗努力,压实责任担当,坚定不渝的做人民的好公仆。

加强思想建设,提升综合实力。“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句话深刻的告诉我们无论做任何事,只有自己变强了,拥有过硬的实力才能应对一切困难和挑战。这就要求新时代的干部不断加强学习,以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以此来应对开展政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让政法工作更好的落到实处、落到基层。

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也将遇到新的任务、挑战,此时我党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非常有必要,予以政法工作的开展强有力的指导。只有坚决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全党上下团结一致,消除党内忧患与困难,共同推进国家的发展。

人民公安开展执法办案的过程,既可以说是政治性要求很高的业务工作,也可以说是业务性要求很精的政治工作。在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几点学习体会如下:

一是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精神。不断加大学习力度,自觉把学习贯彻《政法工作条例》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主动通过支部集中学、个人自学等方式,反复锤炼自身的党性和政治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确保自身在开展法院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要严格对照《政法工作条例》具体工作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党的制度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在单位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深入查摆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干警队伍公正高效廉洁。

三要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作用。要以有力的举措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真正吃透摸准、学懂弄通条例精神,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单位落地生根,指导全局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严格落实党委及上级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群众安全。

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一次全面谋划,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准确的前进方向,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检察院开展执法办案的过程,既可以说是政治性要求很高的业务工作,也可以说是业务性要求很精的政治工作。在贯彻落实《条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我的几点学习体会如下:

一、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检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检察队伍的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检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检察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检察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正如张军检察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的,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是业务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旗帜鲜明的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第一位的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在新时期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将“讲政治”这一硬性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落实到日常办案工作中,落实到接待群众来访中。只有注重持续的学习,才能“补足精神之钙,强壮力量之肌”,才能保证检察队伍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保持忠实可靠,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以办案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通过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三、须坚决执行党的决策部署。要严格对照《条例》具体工作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贯彻党中央及省、市、区委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工作要求,绝对遵守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上级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单位内得到精准地贯彻执行。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党的制度规定,同时抓好个人所分管的院党总支及各支部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贯彻落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在单位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深入查摆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检察干警队伍公正高效廉洁。

四、充分发挥检察院职能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检察队伍能否做到纪律严明,事关检察机关战斗力,事关党和检察机关形象。政法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政法干警会面对违法违纪和歪风邪气的直接侵扰,《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工作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责任十分重大;检察干警的能力水平体现着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不能放松要求。一是要以有力的举措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真正吃透摸准、学懂弄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有效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单位落地生根,指导全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严格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群众安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诚信的法治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水平,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在红色资源和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深度挖掘。四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机关联系企业制度,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的各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为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经济转型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等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为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五是要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清理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攻坚活动,着力做好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以高质量的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助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新城”。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条例》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忘从检初心。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是对党领导政法工作成功经验的系统总结,是对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是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基本遵循和总规范,具有鲜明而强烈的时代感,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实践表明,党的领导是事业成就的根本保障,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政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赢得新发展的首要条件。《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公安机关在政法工作中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历史使命,只有把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到我们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新时代公安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全球新冠疫情引发了更加严峻的国内外形势,这些都对政法工作、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政工部门就是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重点在政治建设、学习教育等方面多谋划、下功夫。

一是坚持政治建警,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育警铸魂、固本培元的重要工程常抓不懈,坚持不懈的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不断突出政治建设,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抓好学习教育,通过政治轮训、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等形式,组织全体民警学习、重温《条例》原文,广泛开展交流讨论,实现全覆盖,迅速把全警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不断坚定理想信念,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党对政法工作、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着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决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三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从制度层面就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政法工作的重要意义,牵头完善局党委工作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述职报告等工作制度、机制,在市委、市委政法委、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好全市公安机关党的建设、政治轮训、公安改革、干部任用等工作,不断整体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是狠抓贯彻落实,围绕中心工作,自觉主动对标对表,推动《条例》落实,切实把上级党委、政法委的部署要求贯彻到工作中、体现到行动上。注重在落实工作中,不断增强政治历练、积累政治经验、增进政治智慧,提升工作预见性、主动性,进一步结合政工工作实际,富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等各方面,攻坚克难、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加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锻造“四个铁一般”的过硬队伍,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使命。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基本法规,是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需要我们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作为基层干部如何践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党的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进入新时代以来,政法工作面临着新考验、新挑战、新任务,我们需要积极学习条例精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践行条例精神,构建新时代下的政法工作开展良好局面。

落实责任担当,争当人民好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贯穿于党的一切工作中,政法工作的开展推进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原则。做为新时代干部的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使命与责任是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而奋斗努力,压实责任担当,坚定不渝的做人民的好公仆。

加强思想建设,提升综合实力。“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句话深刻的告诉我们无论做任何事,只有自己变强了,拥有过硬的实力才能应对一切困难和挑战。这就要求新时代的干部不断加强学习,以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以此来应对开展政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让政法工作更好的落到实处、落到基层。

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也将遇到新的任务、挑战,此时我党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非常有必要,予以政法工作的开展强有力的指导。只有坚决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全党上下团结一致,消除党内忧患与困难,共同推进国家的发展。

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一次全面谋划,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准确的前进方向,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检察院开展执法办案的过程,既可以说是政治性要求很高的业务工作,也可以说是业务性要求很精的政治工作。在贯彻落实《条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我的几点学习体会如下:

一、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检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检察队伍的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检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检察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检察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正如张军检察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的,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是业务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旗帜鲜明的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第一位的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在新时期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将“讲政治”这一硬性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落实到日常办案工作中,落实到接待群众来访中。只有注重持续的学习,才能“补足精神之钙,强壮力量之肌”,才能保证检察队伍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保持忠实可靠,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以办案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通过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三、须坚决执行党的决策部署。要严格对照《条例》具体工作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贯彻党中央及省、市、区委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工作要求,绝对遵守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上级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单位内得到精准地贯彻执行。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党的制度规定,同时抓好个人所分管的院党总支及各支部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贯彻落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在单位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深入查摆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检察干警队伍公正高效廉洁。

四、充分发挥检察院职能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检察队伍能否做到纪律严明,事关检察机关战斗力,事关党和检察机关形象。政法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政法干警会面对违法违纪和歪风邪气的直接侵扰,《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工作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责任十分重大;检察干警的能力水平体现着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不能放松要求。一是要以有力的举措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真正吃透摸准、学懂弄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有效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单位落地生根,指导全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严格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群众安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诚信的法治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水平,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在红色资源和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深度挖掘。四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机关联系企业制度,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的各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为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经济转型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等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为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五是要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清理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攻坚活动,着力做好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以高质量的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助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新城”。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条例》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忘从检初心。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以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党长期以来领导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使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政法事业要坚定政法工作“大方向”,围绕自身工作实际,在如何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并指导各项工作、助推党委政府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下面,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收获。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根据揭市信发[]5号文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根据调研内容,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信访条例》学习贯彻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信访条例》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局把学习贯彻好《信访条例》作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宣传,集中学习,着力提高各级民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水平。一是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今年4月底,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新《信访条例》,并开展专题讨论,共有50人次参加学习、讨论。使广大民政干部提高了对做好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方法、程序,增强了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意识:

一是信访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民政信访工作作为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一种有效反馈机制,开展及时就可以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怎样对待人民群众,这是衡量党员先进性的一块试金石。民政作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信访工作是党员先进性的一个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在信访实际工作中,立足本职岗位,牢固树立群众意识,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努力践行“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用实际行动去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二是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体现了党和政府努力建立信访新秩序的决心,显示了党和政府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依法治国的信心,表明了新一届政府建设法治、责任、透明的行政体系的目标。广大干部深切感受到民政工作者的责任之重大,为此务必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民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三是新《信访条例》对民政工作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新《信访条例》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规定,突出了信访问责制度、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依法保护信访人、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这有助于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因越权或滥用职权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信访的时效性,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全面把握《信访条例》的精神内涵,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抓出成效。一方面是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信访工作的机制。另一方面是突出“五个重点”,注重实效。我局把信访工作当作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维护大局稳定的大事来抓,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好重复上访、集中上访、越级上访问题。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分别按来访性质、目的交有关单位(科室)办理,明确办理时间、任务,层层落实,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二是抓好群众初访问题的解决。把来信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全部在电脑上逐一登记造册,做到内容详实、责任明确、件件有回音。三是抓好重点科室的信访工作。把群众上访量较大和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上访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扎扎实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解决民政对象的.“热点”问题,如困难群众救助等,在政策范围内限期解决,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是抓好群众集体和群众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如复退军人上访问题,我们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早、广、准、细、实、深”确保社会稳定。努力实现了“四无”即:民政对象无越级上访、无上访老户、无久拖积压案、无违反政策原则的事件发生。

二、主要成效。

(一)宗旨意识得到强化。随着《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热情接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已成为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通过学习贯彻《信访条例》,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普遍做到“三看”:即一看符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二看符不符合操作程序规定,三看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群体性上访事件减少。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未出现大兵团、群体性到省、市上访的现象,上访者都由3―5人为代表上访,不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到省、市上访的宗数减少。根据接访记录,今年到省、市上访的次数比以往都明显减少,这说明各级总体工作是好的,能及时、妥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带偏激情绪的现象少。从我局接访的情况看,上访者大多是法律观念比较强,上访反映问题时虽然有个别存在不满情绪,但通过讲明法律法规、解释有关问题后,都能接受,及时返回。

三、存在问题。

上访人员不按《信访条例》要求上访,表现在:越级上访、在规定时间内重复上访、同一问题多部门同时信访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

学习贯彻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及背景介绍(200字)。

学习贯彻是指通过理解和吸收所学知识,并将其转化为行动和实践。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学习贯彻都是人们成长和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将通过阐述个人的心得体会,来探讨学习贯彻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实践。在现代社会中,知识的更新速度极快,仅仅掌握知识不足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学习贯彻的过程可以帮助人们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自信心,推动个人和社会的进步。

第二段:学习贯彻的重要性(200字)。

学习贯彻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学习贯彻可以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能力。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理论知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真正发挥价值。其次,学习贯彻可以培养学习的能力和兴趣。通过学习贯彻,我们可以不断积累新知识,增加自己的见识,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保持学习的激情。最后,学习贯彻可以促进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通过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我们能够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第三段:学习贯彻的方法和技巧(300字)。

学习贯彻是一种实践性的活动,需要掌握相应的方法和技巧。首先,我们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即将学习的内容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学习和掌握。其次,我们应该注重实践和锻炼,在学习的过程中提供更多的机会来应用所学知识。例如,在学习外语时,我们可以通过与母语为外语的人进行交流来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我们应该尝试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问题中,通过解决问题来巩固学习成果。最后,我们应该注重反思和总结,在实践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四段:学习贯彻的案例分析(300字)。

学习贯彻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和方法。以学习外语为例,一个人只是学习了大量的词汇和语法知识,但从未实践过,那么这个人在实际使用时可能会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相反,如果一个人在学习的同时积极参与口语交流和写作练习,那么他的语言能力将会得到很大的提高。类似的案例还可以在各行各业中找到,学习贯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五段:结论和建议(200字)。

学习贯彻不仅是一种学习方法,更是一种生活态度。通过学习贯彻,我们可以将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促进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因此,我们应该意识到学习贯彻的重要性,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学习贯彻方法和技巧,不断反思和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通过学习贯彻,我们才能真正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际生活中的能力和智慧,为自己的成长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学习贯彻文件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其中包括《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市场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有力推动了我国的各项事业的发展。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知晓这些文件的层面,更应当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的精神。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深感其中的重要性和引领作用。下面是我对这些文件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背景,提升自身认识。

学习贯彻文件首先要了解文件的背景和宏观大势。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是我国在当前背景下,解决农村问题、实现农村发展的重要一步。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纪要,则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进行思考和总结的结果。通过认真研读和理解这些文件,我对我国的农村问题、城市建设以及绿色发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了解到了我国在这些方面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第二段:增强使命感,投身实践行动。

学习贯彻文件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应该将学习转化为实践行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了一系列的目标和任务,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可以从自身做起,通过关注和参与农村发展,为乡村振兴贡献力量。而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则呼吁我们要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促进绿色发展,共建美丽家园。通过将学习转化为实践行动,我们能够不断增强自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实现国家的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段:加强思想引领,提升自身素质。

学习贯彻文件能够给我们提供新的思想引领和提升自身素质的机会。通过学习,我深刻感受到文件中所倡导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及坚持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些思想与理念不仅在文件中有所体现,更需要在日常生活中贯彻执行。学习贯彻这些文件,可以推动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人文素质,使自己成为一个有担当、有追求、有情怀的人。

第四段:拓展视野,积累知识。

学习贯彻文件也能够拓展自己的视野,积累知识。通过深入学习了解文件背后的思想和政策,我不仅了解到我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了解到了各行各业需求的变化和发展趋势。这为我个人的职业规划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同时,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还了解到了许多新的理论和新的做法,这些知识的积累为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段:坚定信心,共筑中国梦。

学习贯彻文件使我深切感受到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也让我真切体会到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在学习和贯彻这些文件的过程中,我看到了我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也看到了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些挑战。然而,正是这些挑战使我们更加需要团结奋斗,坚定信心,努力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

总之,学习贯彻文件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学习这些文件,我们可以增强自身的认识和使命感,提升自己的素质和知识储备,为实现中国梦共同努力。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将积极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为实现乡村振兴、城市发展以及绿色发展贡献力量,共筑中国梦。

学习贯彻准则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准则是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员应尽的职责和使命。准则是共产党员的行为规范,也是党员素质的体现。作为一名党员,我深感学习贯彻准则的重要性。在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二段:准则的价值与意义。

准则是党员行为的准绳,是党员思想的指南针,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都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准则明确了党员在各个方面的要求,使我们在为人处事、工作学习中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学习贯彻准则,能够更好地增强党员的“为民、务实、清廉、担当”的精神,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做到不断学习、交流和反思。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和领会党章、党纪等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经验,提高我们对准则的理解。其次,与同志们进行交流讨论,分享学习心得和体会。再次,要逐渐形成自己的学习、思考和行动习惯,将准则中的要求贯彻到日常工作学习中。最后,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和工作能力。

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首先,要克服知行不合一的问题,即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理论的认识上,还要付诸实践。其次,要克服利益与原则之间的矛盾。在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违背准则的诱惑,我们要始终坚守自己的原则和底线,不为个人利益所动摇。最后,要克服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学习贯彻准则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我们要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学习贯彻准则是每一个党员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每一个党员应该追求的目标和追求。学习贯彻准则不仅是个人党性修养的需要,也是党组织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每一个党员需要不断地学习、领会和践行准则,以实际行动展现党员的表率作用。我相信,在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学习贯彻准则,更好地履行党员的使命和责任。

总结:全文分五段,第一段导入引出主题,第二段阐述准则的价值与意义,第三段论述学习贯彻准则的途径与方法,第四段探讨学习贯彻准则的挑战与应对,第五段展望学习贯彻准则的期望与展望。通过这篇文章的写作,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学习贯彻准则的重要性,也对如何学习贯彻准则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希望通过我自己的实践与努力,能够更好地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使命。

学习贯彻文件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文件的贯彻执行成为了各级政府和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文件贯彻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政府能否顺利实施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发展。近期,我所在单位召开了一次学习贯彻文件的会议,我在会后深感学习贯彻文件的重要性,并从中体会到了几个方面的体会。

首先,学习贯彻文件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文件作为对工作的指导,往往包含着领导层颁布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及时理解和贯彻文件,能够更好地组织和展开工作,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我在学习贯彻文件的过程中,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研读文件内容,并集中精力掌握文件的核心要点和工作重点,进而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我单位的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其次,学习贯彻文件是增强团队凝聚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学习贯彻文件,可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提高团队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在学习贯彻文件的过程中,我深感到了同事们的工作凝聚力得到了增强。大家以文件为依据,在工作中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每个人都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并在工作中共同努力,克服了各种困难和挑战,使我们单位工作向着预期目标稳步推进。

第三,学习贯彻文件是提高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在学习贯彻文件的过程中,我深感到了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文件往往包含着各个领域的最新理论与实践,通过认真学习,我了解到了一些前沿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个人的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工作中,我能更好地运用所学的知识和经验,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水平。同时,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也能不断学习和了解新的政策和法规,保持自身的专业素质与时俱进。

第四,学习贯彻文件是拓宽工作视野的重要途径。在研读文件的过程中,我深感到了工作视野的拓宽。文件往往涉及到各个领域的发展,包含着丰富的信息和知识。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能够了解到我单位所在领域的整体发展趋势和政策取向,从而更好地规划和安排工作。同时,学习贯彻文件也让我了解到了其他领域的相关政策和发展动态,为我日后在工作中的决策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依据。

最后,学习贯彻文件是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文件往往是对于工作进行指导和要求的重要载体。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能够更好地了解工作要求和标准,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满意度。在实际工作中,我根据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合理地制定了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时刻关注文件的要求,遵循工作规范,确保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学习贯彻文件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工作效率、团队凝聚力、专业素质、工作视野和工作质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从业者,我们应该时刻重视学习贯彻文件的工作,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为推动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公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不属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管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发生地负责处理,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应当配合做好信访人的教育、引导以及与信访事项发生地的联系、沟通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和其他途径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估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转送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检查、指导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信访咨询服务;。

(七)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等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开展联合接访。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可以采取重点约访的方式,在接待地点约请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五)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名。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信访事项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九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向其中一个机关提出的,该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人向涉及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提出的,由最先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分类登记;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直接受理;。

(四)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有权直接处理的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各级国家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八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予以执行。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处理信访事项,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下访督导或者指派信访督查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四十四条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四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来访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七条对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推选代表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多人走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反映信访事项,其余人员返回;劝告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机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做说服教育工作。属于越级多人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来访人员所在地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到现场共同做好劝返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自焚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履行登记、转送、交办、复查、复核、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信访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迫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第一条为了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第三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信访工作的必要经费。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场所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经研究论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积极采纳。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单位考评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二)查询本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四)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遵守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因身体残疾不便于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需要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用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

(三)向本级、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四)指导、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六)依法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接待、预约信访人、到信访人居住地面谈等便民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对策,督促检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法规、规章、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发生信访事项的地区、部门与有关地区、部门的信访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决定其分立、合并、撤销的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第三十一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五)对转送、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五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应当履行书面手续。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对转送的信访事项中有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办结报告。

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出解释;。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对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二)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三)对于咨询和批评、建议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四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或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会举办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参考。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为终结。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予以说明。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信访人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四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的治安秩序。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煽动、串联、唆使、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非法代理他人信访;。

(六)以信访为由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信访过程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部门联系,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到场,依法采取疏导措施或者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接访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信访人中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接访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责令改正,予以教育、批评、通报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过错导致重大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七)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8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第一条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四)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十四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三)收到转交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可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承办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督查并提出督办建议: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影响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殴打、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多人走访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转交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转交的;。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人员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处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不执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信访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不停止其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学习贯彻《信访条例》汇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信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接待来访,公开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当地和基层;。

(三)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

第十条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多人共同反映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一条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

第十二条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的工作部门。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的所属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包括信访工作责任制度,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作必要的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权利。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受理和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

(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

第三十三条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信访人殴打、伤害的,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依法予以收缴。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听从信访工作人员的劝阻、解释,妨碍信访秩序或者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公安部门到场维持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将其带离。

第三十七条信访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市各人民团体和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信访活动及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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