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理论的探究论文(专业17篇)

时间:2023-11-23 05:33:27 作者:飞雪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论文(专业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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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的理论实务缺陷及完善论文

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然而繁重的诉讼文书送达工作,以及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加,给法院的送达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电子送达无疑迎合了现代诉讼需要,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本文主要论述了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务现状,进而提出完善电子送达方式的建议。

一、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及优越性。

1.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

我国最早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是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200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除了常规的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2012年8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是判决书、调解书除外。至此,电子送达得以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其法律地位。

2.电子送达的优越性。

第一,提高诉讼效率。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环节,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针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案件,电子送达能够更便捷、更及时的到达受送达人,只要受送达人打开自己的邮箱就可以看到法院传送的文件,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第二,节约司法资源。送达作为一项法院日常事务性工作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如: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故意躲避或者因事外出。而电子送达不仅能有效减少或避免审判人员在送达程序上的重复劳动,更重要的是能够将有限的精力用到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上去。

第三,涉外案件中,电子送达有着绝对优势。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中,传统的域外送达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涉外审判的需要。因此,在涉外案件中电子送达不仅节省了高昂的送达费用和翻译费用,也避免了繁杂的跨国送达手续,极大的提高了送达的效率,减轻了司法资源负担。

第四,比公告送达更具公平性。公告送达是针对被告方下落不明时的一种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不仅有损受送达人的隐私权,也无法达到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目的。而电子送达能够通过确切的邮箱地址,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能够更有效的保障诉讼的公平性、正当性和实效性。

二、电子送达的司法现状。

1.缺乏电子送达的具体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认可了电子送达,但是只有两个条文中涉及电子送达,关于电子送达的操作标准立法上仍处于空白阶段。首先,对于法院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电子送达,以及对于电子送达的适用是否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次,对于电子送达回证的取得,仅规定“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似乎缺少程序的基本保障。

2.缺乏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

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电子送达系统或者电子送达平台,法官只能通过自己个人的工作邮箱、电话号码进行电子送达,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电子送达系统或者平台,但是各个法院的送达系统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呈现出杂乱的局面,送达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也复杂化,从而实际降低了送达的效率。

3.网络的安全隐患难以保障送达的`有效性。

电子送达必须借助网络,但利用网络就不能排除被网络骇客或恶意病毒攻击的可能性。如果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被恶意删除或更改,将给法院的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审理带来严重的影响,作为受送达人一方权利必然受到侵害,最终就难以确定法院送达的有效性。

4.当事人参与少。

在法院送达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需要提供对方的送达地址,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电子送达作为信息技术和民事诉讼相结合的产物,其产生的时间短,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受送达人因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质疑,对这种送达方式都比较抗拒,不愿意选择适用。

三、电子送达的完善建议。

1.细化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一,明确电子送达适用的案件范围,即对于何种案件、何种程序才能适用电子送达。第二,电子送达日期的确定依据,即送达日期的确定必须以当事人回复的日期为准,如果受送达人故意不回复或者不能及回复的,可以根据通讯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发送回执时间作为确定法院发送文书时间的依据。第三,细化受送达人同意制度。受送达人同意使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的,应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电子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未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同意使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不发生电子送达的效力,但受送达人事后追认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建立电子送达的专业平台。

民事诉讼法修改确定电子送达方式后,各法院送达的平台、方式也是各种各样。为了保证送达的顺利实现,提高司法效率,应设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送达网络和通信平台。在适用电子送达时,手机、网络平台的设立是电子化送达顺利实现的保障,只有通过设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手机、网络送达平台才能保障送达的技术问题。

3.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程度,是衡量一个法院是否能够进行电子送达的基本标准。法院信息化程度越高,实施电子送达就越容易,安全性就越能够保障。因此,针对法院的网络化建设,必须加大投入相关软件系统的维护。另外,在发展信息化的同时不能忽视法院人员的自身素质的提高和运用电子技术能力的培养。

4.重视电子送达的宣传解释工作。

送达人员在适用电子送达的过程中要充分做好电子送达的说明解释和宣传工作,向当事人详尽地说明电子送达的过程、其需要的设备和条件以及当事人在送达程序中应注意的事项、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并正确指导当事人填写明确的电子送达地址等。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为当事人发送电子送达说明介绍书,在电子诉讼文书上加上有关电子送达工作的法律宣传,使当事人对电子送达有更深入的了解。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市场调查。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国际市场调查。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国内市场调查。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价格调查。

(四)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调查。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调查。

(六)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市场竞争调查。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市场预测。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是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信息资料,根据市场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的结论,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所进行的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所必须的依据。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国际市场预测。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国内市场预测。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价格预测。

(四)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预测。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预测。

(六)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提到碳排放权,我们首先想到的两个文件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然而不同的是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其实是碳排放量。在《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意在促进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创造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分配数量单位”(aaus)、联合履行机制性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减排单位”(erus)、清洁发展机制性的减排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cers)。aaus是一种新型商品,其主要是指规定的排放减少或者消除量,erus和cers则是东道主国家将其所拥有的erus或者cers出售给碳基金或者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上的碳排放的交易对象都是一些新型商品,并未包含权利的属性。

但是,我国通常将上述三种商品看成是一种权利,类似于股票和股权的关系,碳排放权既具备经济学上的含义,也具备法学上的属性。在经济学上,主要观点大多是依据经济产权理论而展开的讨论,而在法学至今对其概念仍无定论。其实,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应属排污权的一种,其含义应该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下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从物权的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分析,那么对于其权利的客体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的环境容量,也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不管如何去界定碳排放权客体其目的都是在与将其纳入物权中“物”的范围,虽然不能纳入有体物的范围,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类似于碳排放权客体的无体物也应纳入到“物”的范围中。

二、碳排放权权利属性之争议。

碳排放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可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物权特征,碳排放权经行政机关许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使权利,可以自由对碳排放权进行使用和支配,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无权干涉碳排放权主体对碳排放权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己经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和肯定,属于主流观点。但是争议依然存在:有人认为碳排放权应该被纳入准物权之列。关于准物权的定义也尚未定论,主流的观点认为准物权是指类似于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的一组性质有别于其他权利的权利的总称。有学者认为因为碳排放权的排他性}不够明显,它的绝对性又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再加上碳排放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法等公法的调整,因此碳排放权应具备准物权的属性。然而,我国现行民法中并未将准物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仅在学理上将其定性为准物权,那么显然不利于对碳排放权进行法律规制,也不利于权利主体对碳排放权行使权利。况且,目前我国《物权法》中也对海域使用权等准物权进行了规制,可见准物权并不与物权冲突,重点是碳排放权应该属于物权中的哪种权利属性,所有权属性、用益物权属性还是担保物权属性?对于另外几种认为碳排放权的属性应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或者一种准用益物权而言,其根本也是肯定了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只是具体定位上存在差异。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碳排污权物权化,碳排污权应该是一种不同于物权的“新型财产权”,或是一种“债权”,或是一种“发展权”,亦或是一种“环境权”。然而这些关于碳排放权的界定都或多或少的笼统或者过于抽象,缺乏现实的可行性,不利于碳排放权在市场中的有序交易。

从物权法定原则出发,碳排放权的客体以及碳排放权主体对客体的排他性}和支配性都应该在用益物权法律属性的应有范畴之内,如果一味的因为公法对其制约或者其他权利与其性质的重合而将其牵强的规定为某种属性,那么无疑不利于碳排放权利的行使和规制。

三、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

从法理学角度看,碳排放权应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顾名思义就是使用、收益的权利,即用益物权人得对于他人所有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前文所述,碳排放权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可以认定碳排放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用益物权。

从法律规范角度,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不影响其用益物权属性。与一般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不同,碳排放权兼具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属性。碳排放权是碳排放主体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碳排放权的获得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方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法上的限制。但是,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并不能影响其用益物权的属性。因为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的初衷也只是为了保证碳排放权不被滥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物权法角度,用益物权属性更便于权利的行使。首先,碳排放权可以交易。其次,碳排放权的客体是不可以支配的。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容量,具有不可支配性。再次,碳排放权的主体需定期进行定期登记。

从实践角度看,碳排放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更具实际意义。随着碳交易的日益频繁,直接将碳排放权定义为用益物权,可以为碳交易法律制度的确立提供理论基础:可以促进碳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有效利用大气环境资源,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综上所述,尽管碳排放权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传统物权的特征,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其定性为用益物权。正如前文所述,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具有诸多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重视维护私法权益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冲突,对碳排放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资金筹措。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可以从多个来源渠道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工作是根据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的结果,研究落实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从中选择条件优惠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每一种来源渠道的资金及其筹措方式逐一论述。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表格和附件。可行性研究中,应对下列内容加以说明:

(一)资金来源。

(二)项目筹资方案。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一)投资使用计划。

(二)借款偿还计划。

四、项目财务评价说明&财务测算假定。

(一)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月1日起实施。

2.《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施行。

6.项目必须遵守的国内外其他工商税务法律文件。

(二)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资及福利费用。

(三)折旧及摊销。

(四)工资及福利费用。

(五)修理费。

(六)财务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财务费用。

(九)总成本费用。

六、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一)销售收入。

(二)销售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七、损益及利润分配估算。

八、现金流估算。

(一)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

(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内容摘要: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从物权行为的主要内容为出发点,简单的阐述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独立性、无因性和公示性原则,并简要的分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一些优缺点。

关键词: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公示性……。

物权行为谓之物权之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行为。也即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此在契约而言,即为物权契约。物权行为理论为德国法学家萨维尼首创,虽不被所有法学家认可,但仍被德国等少数国家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建立以及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完善被认为是大陆法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和德国民法中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

一般认为德国民法把通常认为是一个合同的物权设立和移转行为,分解为两个行为的做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德国“普通法法学”。在17世纪德国法学家为了解决德国法制不统一问题,编纂了一本《实用法律汇编》。在书中,德国法学家们表达这样一种观点:所有权的有效移转应具备两个条件:名义和形式。所谓名义,即私法上的契约。当事人为了达到所有权移转的目的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即债权契约。这种契约以不同的形态出现,变化甚多。形式,就是物的实际交付或其他代替交付的行为。我们称之为物权契约,因为交付具有一个契约的特征,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契约,一方面包含有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保含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本书确定了一个“名义与形式相一致的取得所有权的原则”强调取得所有权应有其合法的依据,但该书强调原因和移转实际的区别。可以说此书对萨维尼创造物权行为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19世纪初德国法学巨匠萨维尼认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的契约”。从萨维尼的思想中发展出了一系列对德国民法物权体系具有决定意义的规则。这些规则与法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物权法和财产法的规则是不同的。这些规则概括起来为:物权的变动除了需要具有债权契约以外,还必须要有专门的物权变动为唯一内容的物权契约。物权契约是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债权契约仅能使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和价金的义务,而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只有通过以所有权的移转为主的物权契约,才能实现所有权的移转。事实上,这些规则后来成为了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方面内容:独立性、无因性和公示性。下文将从这三个方面逐一论述: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又称为分离原则,指权利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称为契约或合同)和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是作为两个法律行为的,并非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即物权行为,是两个行为。这实际上是把交付当成了一个独立的契约。按法国民法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法律逻辑,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与其履行义务的交付行为存在于一个法律关系之中,前者是后者发生的原因,后者是前者发生的结果,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即交付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合同。交付行为本身具有意思表示,又具有外在行为。交付的目的是完成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转让,也就是交付行为有其自身的合意存在。这里的合意指民事权利主体创设、转移、变更、废止物权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与债权契约中的意思表示是有明显区别的。债权行为的合意是为了使对方负有一种交付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债权行为和后面的交付行为即物权行为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因此他们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关于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物的买卖中有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同时存在。其中根据民法买卖条款规范的是债权行为,而根据物权编中的登记或让与合意规范的是物权行为。不应该认为这两种行为互相抵触或者没有区别。根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移转土地所有权或在土地上设定某项物权或移转此项权利或在此项物权上更设某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权利人及相对人对此种权利之设立或变更成立合意,并登记于登记簿。第929条规定对动产所有权之出让须有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取得人而且双方就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我们从这几条也可看出它是不同于债权合同的另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自从萨维尼的无因性理论被提出后就经历了学者们的长时间的讨论和争论。关于其优缺点各有说法,根据学者们的见解现将其主要优缺点归纳如下:

手的法律行为,故原物主不可依债的原因而向第三人追夺物之所有权。

由于该原则在债权行为无效,被撤消或未成立时,出卖人由物的所有人降为普通债权人,丧失了其在物权法上的对物的支配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了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从而也成为大多数国家否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根据之一。另外,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具有过高的技术性要求,难以为公众所掌握,这也是多数法学者提出拒绝物权行为理论的主要依据。

物权行为理论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公示要件主义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因为物的合意乃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者说是记载这一物的合意,否则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利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公示行为应具有物权的一般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和能充分表示该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若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也应无效。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公示的方法一般分为两种:登记和交付。对于动产来说,一般只须交付即为公示;不动产则需要到专门的登记机关作相应的登记,才能达到公示的效果,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总之,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简单的说是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是没有绝对关联的学说,它抽象的把物权行为从债权行为中分离出来,认为物的合意与债权行为中的合意是有区别的。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对《德国民法典》起了很大的影响。在我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主流性的观点以及一些立法草案所表现的作法是对这种观点予以否认的。我国现行民法并未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从未来市场经济需要建立的精确、细致、安全、公开的法律制度着想,我国立法还是应逐步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一些合理的观点,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台)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17页。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一页。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一页。

参见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118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1991年10月第6版138页。

参见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载〈〈法学研究〉〉第三期。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1991年10月第6版。

王利明《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承办单位。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承担单位。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据。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版》;。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

6.《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6。

年审核批准施行;。

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

8.企业投资决议;。

9.……;。

10.地方出台的相关投资法律法规等。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政策保障、技术方案、资金总额及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论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表1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值。

1项目投入总资金万元26136.00。

1.1固定资产建设投资万元18295.20。

1.2流动资金万元7840.80。

2项目总投资万元20647.44。

2.1固定资产建设投资万元18295.20。

2.2铺底流动资金万元2352.24。

3年营业收入(正常年份)万元36590.40。

4年总成本费用(正常年份)万元23783.76。

5年经营成本(正常年份)万元21954.24。

6年增值税(正常年份)万元2783.61。

7年销售税金及附加(正常年份)万元278.36。

8年利润总额(正常年份)万元12806.64。

9所得税(正常年份)万元3201.66。

10年税后利润(正常年份)万元9604.98。

11投资利润率%62.03。

12投资利税率%71.33。

13资本金投资利润率%80.63。

14资本金投资利税率%93.04。

15销售利润率%46.52。

16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全部投资)%29.32。

17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全部投资)%43.98。

18税后财务净现值fnpv(i=8%)万元9147.60。

19税前财务净现值fnpv(i=8%)万元11761.20。

20税后投资回收期年4.66。

21税前投资回收期年3.88。

22盈亏平衡点(生产能力利用率)%42.05。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1.项目总投资来源及投入问题。

项目总投资主要来自项目发起公司自筹资金,按照计划在203月份前完成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预计项目总投资资金到位时间在204月底。整个项目建设期内,主要完成项目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备案、土建及配套工程、人员招聘及培训、设备签约、设备生产、设备运行及验收等工作。

项目发起公司拟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用于项目建设用资金的管理工作。对于资金不足部分则以银行贷款、设备融资,合作,租赁等多种方式解决。

2.项目原料供应及使用问题。

项目产品的原料目前在市场上供应充足,可以实现就近采购。项目本着生产优质产品、创造一流品牌的理念,对原材料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对原料供应商进行优选,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3.项目技术先进性问题。

项目生产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准则,拟采购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引进先进生产管理经验,对生产技术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保证生产高效、工艺先进、产品质量达标。

第二部分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背景。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市场迅速发展。

(二)国家产业规划或地方产业规划。

我国非常中国物联网洗衣机领域的发展,国家和地方在最近几年有关该领域的政策力度明显加强,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稳定国内外市场;。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加快实施技术改造;。

(4)淘汰落后产能;。

(5)优化区域布局;。

(6)完善服务体系;。

(7)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8)提升企业竞争实力。

(三)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

(二)……。

(三)……。

(四)……。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本项目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方案,为保证工艺先进性,关键设备引进国外厂商,其他辅助设备从国内厂商中优选。该公司始建于19,20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生产实践,公司创造出一流的物联网洗衣机工艺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完全能够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检测,其新技术方案的引入,将有效保证本项目顺利开展。

(四)模式可行性。

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实施由项目发起公司自行组织,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土建工程由公司自主组织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运作由该公司全资注册子公司主导,项目产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目前,国内外市场发展均较为迅速,市场空间放量速度加快,市场需求强劲,可以保证产品有效销售。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物权法第的理论实务缺陷及完善论文

摘要:《物权法》第90条没有对容忍义务的限度、补偿标准等进行说明,造成了法条运用的缺位。因此要通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析《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标准,针对不可量物侵害不同类型的差异,从相邻关系的视角下对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作出规定,从而完善《物权法》第90条,使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不至于被虚化。

关键词:不可量物;相邻关系;补偿标准;

不可量物的侵入一方面涉及公共利益,不可量物的散发性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关乎私人利益,是日常生活中私人间的环境利益侵害。翻阅我国立法规范,对不可量物的侵入规制的法律主要是《物权法》第90条但是法该规定却略显粗糙,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参考,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可量物侵入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司法有所助益。

一、《物权法》第90条的调整对象与适用条件。

我国《物权法》的第90条以国家规定为标准对不可量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但是该条款只是文字性的对其进行阐述,无法发挥第90条本来功能。因此在理论上,要分析该条款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来以探寻第90条应有的出路。

第一、调整对象。《物权法》第90条响应可持续发展观,同时规定了现代环境污染和传统不可量物的侵害,虽然调整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本质却并没有变化,依旧是平衡相互冲突不动产之间的权利。另外,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看,《物权法》的第七章84条到92条,是调整通行、用水、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规范。其所处的位置决定了它所调整的范围是相邻关系。

第二、适用范围。一是以存在相邻关系为前提。传统的相邻关系是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间,但由于不可量物的散发性,许多不可量物都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现代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应该结合损害原因及后果来进行判断,不能限于地理位置的紧密相连。二是以妨碍或是可能妨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权利为必要。不可量物侵害的法益包括财产权、环境权和人格权。人格权是三种权利主张中最能得到支持的权利,“人格权益受害说”成为支配性解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把相邻关系权益简化为人格性权益,不可量物所侵害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三是以超出容忍限度为最终要件。第90条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物质,根据文义解释,这就是说如果在国家标准内排放,则权利人就有容忍的义务,如果是超出了国家标准,那权利人就没有容忍的义务。

多数学者认为第90条仅规定国家排放标准不能满足实践中不可量物侵害的需要,同时没有指明权利人何时有权利对不可量物的侵入进行禁止,何时负有容忍义务以及在承担容忍义务之后是否能获得补偿等方面进行说明。由于第90条没有明确救济方式,据此认定该条款只是一个“引致性”条款。

首先,司法实践中对不可量物的侵入,法官多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却使《物权法》第90条被虚化。但若只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去规制不可量物的侵害,则权利受损的被侵入者只能在不可量物对身体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时,依据排污违反国家标准,请求侵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现实并不是只有一种不可量物侵入,僵化的适用国家规定无法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能获得充分满足,比如侵入者是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排放,那么哪怕已经造成了损害,但权利人却只能选择承受。

其次,若单纯以物权法为视野对不可量物的侵入进行规制,在制度上存在缺失。一方面,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放并不意味着对权利人没有造成损害;另一方面,若只单单依据文义解释,把该条款中的国家规定理解为国家标准或者是极限值,那么就不宜把该条款当做是衡量容忍义务的唯一依据。国家标准往往是依照现今的技术水平来制定的,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不可量物侵害,只能当做是一个“参考标准”.

最后,德国的判例学说都持一个观点---排污行为是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只是衡量其是否构成过度排放的标准之一,但是却不能因此认定合乎标准的排污就不会对相邻关系造成侵害。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并没有对国家标准与容忍义务之间的关系形成统一的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可量物侵害的法律适用是平衡共、私两种法益的关键,公法上的标准规定只是提供了一个裁判的参考,但不应以参考标准来限定实务判断。

从北大法宝收集到的数据来看,司法实践中适用《物权法》第90条的案例共23例,其中与不可量物和相邻关系均无关系的有6例,与不可量物排放有关的有8例,其中适用国家标准的有2例,与相邻关系有关的有17例,与侵权有关的有1例。通过案例数据分析,在20全年关于《物权法》第90条的案件中,法官并没有单纯的采用国家标准适用第90条,反而更多的是借助相邻关系来进行审理,案件中与相邻关系有关的比重高达73%,对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更多是参考相邻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将《物权法》第90条与《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4条联合适用,突破了以往国家规定的限制,做出来更为公正的.判决,但是这种适用也有一定缺陷。

首先,《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过于简陋,“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规定更多的是一种伦理性的宣传,并且有利生产和有利生活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相互矛盾的。现实生活中不可量物侵害的类型并不是只适用相邻关系就能完美解决,适用相邻关系并不能代替不可量物侵入,单纯的援引相邻关系的规则并不是长久之计。这种看法说明了联合其他法条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司法实践提供指引,但是《物权法》第90条的立法目的却被弱化了。

其次,《物权法》第90条与其他法条的联合适用并不能从根源上区分环境污染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差异,这使得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对于大量涉及与“邻里关系”无关的不可量物侵害,就直接被看作是侵权或者是环境污染来处理,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适用被泛化,而《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则被弱化了,使权利人失去了一个依所有权获得救济的机会。

再次,正是由于难以衡量不可量物侵入的性质,法律才用国家规定来对其进行限制。国家规定为不可量物的侵入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国家规定能够协调公法和私法、公共与私人利益,避免了两者相互矛盾。但是,国家规定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否则权利人的请求权只有在违法性不可量物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实现。而且不可量物侵害的类型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多,有些标准难免具有滞后性。对于《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还需要结合侵害人权利的适法性和被侵害人的具体受损程度进行判断。

最后,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可量物的侵害没有明确补偿标准。根据案例分析,权利人在承担容忍义务之后,获得的补偿通常是基于相邻关系获得的。但是第90条作为对不可量物侵害最基本的规定,却没有制定相应的补偿要件,权利人也就无法依据该条款来获得补偿。

总之,实践中《物权法》第90条适用的虚化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补偿依据,针对不可量物的侵害,应该在以维护相邻关系和睦为基础的前提下,针对不可量物侵害所造成的影响,给予被侵害人在承担容忍义务后一定的补偿,而不是单纯的以相邻关系为视野,联合其他法条来对不可量物侵害进行调整。《物权法》第90条有待进行一定的修正,完善其补偿要件,使得单独适用也有理可循。

针对不可量物侵害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来获得救济。但是个体的差异性使得对于同样的侵害所表现的受损程度也不一样。对于体质较好的个体也许只会有些许不适的感觉,而体质较弱的个体则有可能会使得身体受到较大的损害。权利人针对些许不适的隐性影响,提起侵权之诉反而不能获得最有利的救济。比如说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这种不可量物的侵害虽然给权利人的人身带来不适,但在未造成较大损害的前提下很难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救济。此时,就需要转换到相邻关系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在一方为了公共或他人利益,承担容忍义务,作出牺牲时,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

(一)不可量物补偿的构成要件。

第一、不可量物造成的侵害应为“较大”以上。就“较大损害”而言,是指不可量物的侵入未违反国家标准,也没有对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只是对人们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比如噪声、辐射等对生活有一定影响的不可侵害,其实质是未违反国家标准的不可量物侵害。

第二、不可量物侵害必须不是由特殊管道产生的。如果不可量物侵害是经由特殊管道产生的,那么当然不需要衡量补偿请求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排除妨害,以制止侵害继续发生。如果侵害人排放不可量物是一种在空间上利用不动产的习惯行为,而侵害人以现有的技术和能力是无法避免不可量物侵害的,则认为其具有空间上的惯性,则不适用赔偿责任,而选择适用补偿责任。

第三、相互冲突的两种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不可量物侵害会涉及到侵害人的经济利益与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无论是哪种利益,都必须是由法律规定来明确保护的,若一方是违法的利益,则不需要救济。

(二)不可量物侵害的补偿标准。

建立不可量物侵害补偿救济制度需要去衡量经济发展与环境利益需求,在其中寻求最佳的切合点,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利益因素。在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的时候需要从整体和局部两个方面来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确保作出最合理的判断。特别是当双方利益都需要保护的时候,就更需要合理衡量,如果侵害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远大于造成的损害,那么停止侵害就无适用的必要,可以选择给受侵害人一定的补偿来平衡双方利益。

第二、时间因素。梁慧星教授认为,根据传统相邻关系理论,如果被害的建筑物于加害建筑物之前就已存在,那么就应该赔偿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同理可得,若被害建筑物存在于加害建筑物之后,一般不认可被害者的赔偿请求。由此可以推知,不可量物的侵害若先存于该土地之上,那么在这之后明知或者应知会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再选择该土地进行居住,被侵害人的赔偿请求就不予认可,或者只是给予一定限额的补偿。

第三、距离因素。因为不可量物的散发性,现代的相邻关系突破了距离的限制,不再局限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间。此时,就不能把相邻关系局限在一般邻人的范围,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受侵害的程度与距离的关系。

第四、具有妨害排除可能性。不可量物所产生的侵害可大可小,有些侵害是依照现有的技术条件也不能弥补和恢复的,或者需要消耗更大的利益去弥补和恢复。因时,一昧的要求排除妨害并不恰当,可以在考虑经济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弥补。

总之,在考虑以上相关因素的前提下,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对《物权法》第90条作出如下修正:“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动产权利人未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但给他人造成了较大损害的,可以责令不动产权利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表1侵害类型及不同的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

通过完善《物权法》第90条,针对不可量物侵害在不同的侵害场合,应该有不同的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在侵害轻微的时候,受侵害人负有绝对的容忍义务;在侵害较大的时候,受侵害人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在侵害重大的时候,受侵害人则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是要求赔偿。(参见表1).

五、结论。

由于《物权法》第90条存在理论上的缺失,导致该条款在现实中的适用被虚化。单纯依靠国家规定去断案难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论上还需去完善《物权法》第90条关于不可量物的补偿条件,确保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本质上来说,无论是排除请求权、补偿请求权、还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所追求的都是在于填补被侵害人在承担容忍义务后受到的损失,从而使各方主体达到利益上的平衡。将相邻关系视野下的补偿请求权纳入不可量物侵害的补偿要件之中,并没有排除侵权法和环境法对不可量物侵害请求权的适用,只是在不同角度对不可量物的侵害进行合理探析,最大程度的实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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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梁慧星。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2辑)[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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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在立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建设中的地位论文

作为一种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系统理论为德国民法所创制。德国法学理论首先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即物债二元结构,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的最主要的部分。

(一)什么是物权行为。

第一,物权行为的来历:首先,罗马法系的相关理论:罗马法学说汇纂体系提出了物权变动学说,即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形式要相互区分,但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与其原因行为一致。其次,法律行为理论的诞生。胡果・格老修斯等法学家在提出意思表示理论的基础上开创了法律行为理论。最后,物权行为理论的创立。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学说汇纂体系之物权变动理论与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

第二,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这一定义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角度揭示了其内涵,它是具有处分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物权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原因行为本身不是物权行为,也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一个交易行为,由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组成。比如房屋买卖交易为例,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债权行为,只是设定双方的债权债务而已,还没有设定或变更物权;房屋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是物权行为,决定了物权主体的变动。

第三,物权行为的法律要件。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了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别要件。

1.成立要件:行为主体,物权行为的主体;行为标的,物权的客体;意思表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2.生效要件: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必须一定形式表示,即登记或交付;物权的客体必须独立、特定的;行为主体必须享有处分权;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二)物权行为的基础理论。

物权行为的基础理论包括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形式主义原则。

1.区分原则。所谓区分原则或称分离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法律的原则。比如房屋买卖为例,房屋买卖合同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债权行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为物权变动的结果即物权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依据《合同法》规定确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

区分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其中,负担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产生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区分原则说明的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取决于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独立。

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所解决的问题是,物权行为是否需要一个原因性的目的规定,以及物权行为之效力,是否取决于义务负担行为之效力;德国现行法对这两个问题,无疑均予以否定回答,处分行为不依赖于原因行为。但无因性并不表示必须要忍受无法律原因的物权变动,原因行为不成立时物权取得人得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也并不表明物权行为一经生效不被推翻,如果物权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就会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形式主义的立法逻辑结构相印,如果物权行为具有有因性则形式主义立法即公示的价值无法实现,有因性造成物权行为的效力无法最终确定,损害公示的公信力,第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保持了物权变动的连续性,权利取得人不会遭到原权利人的追及,最多只会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3.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形式主义原则即公示原则,主要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同时也保障契约自由。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物权变动的立法没有采纳分离主义即物权行为理论,从而不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造成将合同行为和权利变动行为以及合同效力和权利变动效力混为一谈,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满足债法上的要件,而且必须满足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物权法上的要件)的混乱局面。从而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而且使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因合同无效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变为虚无。

1.无权处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必须征得财产权利人的认可,或者签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方可有效。如果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划分,则无权处分合同与权利处分行为相互独立,(无权处分)合同满足其生效要件就当然生效;但权利不发生转移,因为让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处分行为不生效。这样,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能保障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2.处分权受限制的情形。处分权受限制的'情形包括: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理由是该合同侵害了共有人或优先权人的利益。

如果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划分,则与上述同理,合同有效(无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处分行为因存在处分权法定受限制而不生效,不能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其他类似的情况有很多,在此不一一举述。从上述可见,物权行为理论,能够符合保护私法自治和保障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和理念,更能体现法律规定的人性化,在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也重申该理论的重要性。

物权行为理论在民法理论架构中的地位和价值的具体表现为交易之物债二元逻辑结构,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其中主要是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分离原则,价值是在物权变动中贯穿意思自治原则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物权变动中采纳物权形式主义原则比意思主义原则和债权形式主义原则更具有优越性,在行为的每一个缝隙里渗透着行为人的真正意思表示,即将意思表示客观化。因此具有客观公正性。

物权行为理论能够解决民法理论中的一系列权利之处分,而且贯穿民法的整个体系。采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将权利之处分可分为基于物权行为的处分和基于准物权行为的处分,前者指物权变动,后者包括知识产权处分、股权处分、债权处分等。在民法理论中,物权行为理论能够保障意思自治原则贯行,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它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和地位。

否定说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太复杂,社会大众不易理解,进而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其实,物权行为理论的复杂性表现在立法技术和法学理论研究中。在法律适用中,人们只知道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以及物权变动生效后原权利人只可要求取得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就足矣。

三、结语。

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分离原则,价值是在物权变动中贯穿意思自治原则和保障交易安全和方便交易;物权行为理论与物债两份体系的德国式的民法逻辑结构相符合。在我国,这些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讲,物权行为理论既能使法律适用简便易行,又能保障民法的核心价值;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更好地体现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物权立法的价值,并能使民法典更加体系化,更加符合形式理性。

探究藏医心理学的具体理论依据论文

当今社会,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越加激烈,使得心理疾病的发病率不断增高。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心理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所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在某种意义上说,几乎所有疾病的发生都和心理变化有关。因此,探讨藏医心理学对于临床辨识和治疗心理疾病具有重要的意义。藏医心理学早在藏医奠基医著《四部医典》中从六境、八识是人的心理活动的主体,五元、三因素功能支配着人的精神活动,心和大脑是司理心理活动的器官,感觉、知觉、思维、情绪等心理现象与疾病有着密切关系,良好的心理因素与积极的心理状态能够促进人的身心健康或作为身心疾病的治疗手段等方面,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关于心理学内容,奠定了自己医学心理学。

随着现代心身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在心理因素致病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从现代科学的角度重新认识并诠释这个非常有价值的医学心理学命题,无论对于发展藏医学理论,还是促进藏医心理学研究的本土化都意义重大。

藏医心理学是构建在藏医五元学说和三因素学说之上的。《四部医典》指出,五元是人体胚胎和各组织器官及其功能产生的物质基础,土元生成骨、肉、鼻、嗅觉;水源生成血、舌、湿、味觉;火元生成热、润、目、视觉;风元生出气息和触觉;空元生出孔窍、耳、听觉。由此指明了五元与人的识觉功能有着密切关系。

1.1与脏器的关系:藏医指出人体的脏器和白脉与五元有直接关系。心脏,五元属空,开窍于舌。在空元功能作用下,气血、意识运行畅通,因之生命旺盛,思维敏锐;肺属风元,开窍于鼻,主气、声,调解水湿,开窍通鼻,一旦风元偏衰,则出现喘息、声哑鼻塞、嗅觉不灵等;肝属火元,具火性为火脏,目为肝之花,目得肝濡养,可识万物之形。一旦火元过甚,肝火上炎则出现以目赤体热。肝司憎怒、疏通调达、调节人的情志活动。肝还有主生血、藏血,有节制血量,向心脏输送血液等功能,滋养各脏腑;脾属土元,协胃司理运化,一旦土元不足,则出现脾失健运,引起消化不良,身体瘦弱,精神萎靡;肾属水元,主水,开窍于耳,一旦水元不济,则导致肾精亏损,耳失肾精滋养则听觉不聪;肾精充盛则大脑自健,脑健则神志清明,思维敏捷。另外肾与心有脉相通,心血滋肾,反过来肾精又以养心。肾精的精华为精光,心脏是精光的居地,精光能使人产生精、气、神。

1.2与脉络的关系:脉络中,胚胎最初生成的三脉中的左脉是五元中的水元流通的脉道,五元属水;右脉是火元和血液流通的脉道,五元属火。此三脉是以后生成人体白脉和黑脉的基础。白脉(神经),色白,是五元中的风元和水元运行的脉道,五元属风、水;黑脉(血管),是血液和气运行之脉道,五元属火。如果风元或水元发生异常变化则导致各种白脉病(神经疾病)发生。可见司理人的意识及思维的神经是由五元生成,其功能由五元所决定的。

藏医认为,疾病发生的远内因是“无明”产生的贪、嗔、痴三毒,其中贪即贪婪产生隆邪,嗔即嗔怒产生赤巴邪,痴即愚痴产生培根邪等“三邪”。“三邪”便引起各种疾病发生。藏医认为“无明”和三毒是内病因中的远内因。藏医远内因之说,虽然掺杂了一些宗教说教,但也强调了人的'内心精神因素致病的重要性。近内因是隆、赤巴、培根三因素。藏医认为隆、赤巴、培根决定和支配着人的精神活动。如隆决定支配语言、思维、意识及性欲,隆还司理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及触觉;赤巴决定支配雄心、勇气、胆略、智慧、高傲、僧怒等情志;培根决定支配意志坚定、镇静、不惧恐、耐力等情志。特别是培根中的能足培根和隆中的维命隆居于头脑,支配大脑产生喜、怒、悲、恐、惊等情绪和知足感、满意心理、产生记忆、思维及六识(视、闻、味、嗅、识、触)。隆中的遍行隆和赤巴中的能作赤巴居于心,使心产生神识、胆略、雄心、智慧、骄傲、进取心等。持命隆,尤其聚集于百会处,运行于咽喉、胸腔内,司理吞咽食物、呼吸、清醒头脑、增强记忆、聪明耳目、摄守神思、敏锐意识;培根中的能足培根,主居于头脑,司理耳、目、舌、鼻、身等器官的识觉功能,主色、声、味、嗅、触等,使人产生知足感。赤巴中的能视赤巴,居于眼睛和脑内传导视觉的脉络中,司理识物、辨认物体形体、颜色等。

另外,藏医按体内三因素成分的多寡不同将人分有7种体质的人。由于三因素各自性质所决定,7种体质的人的秉性等表现出很大差异性。如隆型人喜歌舞、爱嬉笑、好动善斗,多言谈,不讲信用、多疑、浮躁,不善理财因而家资贫穷,寿命较短,具有狐狸的性格。赤巴型人喜凉食、性格易怒好斗、桀骜不驯、足智多谋、思维敏捷、好键而走险,心术不正、心眼坏、理财及寿命为中等,具有猴子和夜叉的性格。培根型人耐饥渴、耐干旱和痛苦,开朗豁达,外柔内刚,性格善良诚实,讲信用,守法度,善理财多富有,寿命长,具有大象性格。其他类型的人表现出该所拥有二合或三合三基因所反映的特性。可见隆、赤巴、培根三因素决定和支配着人的秉性和精神活动。

综上所述,藏医五元学说和三因素学说是藏医心理学的指导思想,也是藏医心理学的理论根据。只有对其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在临床上对各种心理疾病的诊断、病因分析、治疗等方面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石。

中学化学新课改理念与素质教育理论的探究论文

论文摘要:在这个科教兴国的时代,素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素质教育的发展不仅关乎着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同祖国的未来息息相关。在近几年的新课程实施中,教师们不断地学习,尝试着正确领会新课标的精神和理念,期望能更好地应用于教学实践。本文作者针对基础教育下的中学化学教学谈了几点体会。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决定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国际竞争和世界格局中的地位。国民素质的提高、创造性人才的培养主要依赖于教育,基础教育阶段是培养创造性人才的关键阶段,因而中学教师肩负着培养创造性人才的重任。中学教师应充分利用现代教育理论及现代教学手段着力寻求实施素质教育下教学改革的突破口,改变以应试考试为目的的教学方法,为学生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打基础,从而为国家培养出跨世纪的创造性人才。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

科学态度的培养有利于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树立批判精神,能权衡地对接触的知识进行判别,明确学习方向、目的,对学习充满兴趣和信心,形成坚持不懈、勇往直前的优秀品质。

首先,要使学生明白学习化学的意义。学习化学知识不是简单地做练习题,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应付初高考。化学与我们息息相关,学好化学知识,也是爱国主义的一种体现。例如,在化学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可以提高对周边环境的认识,可以意识到随着区域的.不断开发,各种各样的污染不断加剧,资源不断消耗,环境不断恶化,促使学生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其次,要使学生明白学习化学应该成为一种满足自我的需求,可以利用化学知识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例如,很多人都知道,饭后桌子上的油渍用酒去抹掉比用水管用许多,这就是化学反应在我们身边的体现。有了这种需求意识,学生便不会再硬着头皮为了考试而学,而是把学习化学知识当成一种乐趣,对学习化学保持一种好奇、渴望的态度。

最后,要使学生明白学习化学知识应该掌握正确的方法。在这一点上,化学老师要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例如:少而精的作业往往比多而杂的作业更受学生欢迎,更能提高学习效率。作业太多会打击学生的积极性,题海战术抹杀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适得其反。作业虽少,但只要精炼,恰到好处,便能事半功倍,取得较好的效果。学生利用多余的时间可以自由地思考、了解与化学有关的相关知识,拓展知识面,提高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学生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学习方法,真正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的学生。

二、掌握化学课堂教学的应变技巧。

1.绕道迂回,调节难度。

在课堂教学中,发现当原来设计的问题失去对学生思维的锻炼效能时,应及时调节难度。如果原来设计的问题难度过大,要适当变换角度或适当补充铺垫绕道迂回,放缓思考的坡度或化难为易;如果原来设计的问题过于浅易,要追加问题,以调节难度,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

2.因势利导,变被动为主动。

在教学过程中,由于突发事件的发生,使课堂陷入被动,这时可想办法转移学生的注意力,因势利导,把出现的事情与教学联系起来,扭转被动局面,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营造氛围,创设情境。

沉闷的课堂气氛难以激发学生的思维,但过于喧哗的课堂又难以使学生冷静思考。教师应及时把握教学中学生的情绪,及时调控课堂使学生的思维保持兴奋活泼状态。如在课堂教学中,将实验设计得更具有突发性,仪器安装更具有审美性,操作演示更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将思考题设计得具有连续性、阶梯性、跳跃性;教学语言的选择注重情意性、幽默感,以及悬念的巧设和思维路径的变异等都是创造良好课堂气氛的有效途径;当机立断,对症下药。当学生的发问或回答出乎意料,而根据要求必须做出明确回答时,应当机立断,给予果断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以避免因犹豫不决而带来的课堂混乱和学生思想上的彷徨。

4.善于反诘和回避。

当学生所提问题的实质要澄清,或者问题的依据不明确时,要善于反诘,让学生在新的条件下思考。如当有学生问:碳酸钠溶液遇无色酚酞试液变为红色,碳酸钠属于碱吗?反诘的问题是:碳酸钠中含有氢氧根离子吗?如果学生所提问题不属本节课所学内容(以后学习中还要研究)或重点时,应予以回避,可以婉转加以说明,适可而止,避免节外生枝,纠缠不清,小题大做,喧宾夺主,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总之不能让学生牵着鼻子走,教学的主动权应始终控制在教师手中。

三、课外活动中强化环保教育。

把环境保护教育与丰富的第二课堂活动相结合,以适应学生的求知欲望强烈和兴趣爱好广泛的特点,激发学生保护环境的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用先进的科学知识指导工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环境,美化地球。

为了使环保教育更结合生产实际,我利用课外活动和节假日组织学生到一些工厂去参观。如参观制药厂,首先让学生知道制药废水已成为重要的污染源,其次向学生介绍制药废水的处理方法,通过现场对比,让学生了解各种处理方法的优劣,写出有关环保方面的调查报告,通过自己所学的知识提出合理的工艺优化方案;组织学生成立化学兴趣小组,利用闲暇时间对空气及附近工厂的废水进行采样分析化验,当学生观察到排放出来的废水使周围的水变色,使池塘中和小河中的鱼虾死亡时,不仅会感到污染就在自己身边,而且认识到污染危害的严重性。同时引导学生寻找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些污染,找出污染引起的原因及防治方法等。通过这一系列活动,使学生亲身体会到污染的危害性。我指导学生开展环保科技活动;利用黑板报和墙报等进行宣传和展览日常生活中保护环境的实例。如节约能源,节约用水,不乱扔废旧电池,使用环保购物袋代替塑料袋,不使用毒性大的杀虫剂,劝告父母少开车,使用无氟冰箱,拒食野生动物,少用罐装食品及饮料,使用无磷洗衣粉,多植树造林,等等;聘请环保部门的专家来校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扩大环保教育的影响,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深学生对环保意义的认识,利用3月12日植树节、5月31日世界无烟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日,提高学生对环境管理和环境文化方面的认识。

总之,新课程改革既是一次挑战,又是一次机遇,教师只有适应新课改,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体验、认知结构,科学地运用合适的教学策略,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贴近社会生活,让学生主动地学习知识、技能和方法,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2]方战胜.中学化学教学中增强环保意识的几种途径.广东化工,2010.3.

[3]韩俊林.浅谈中学化学课堂的教学机智.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2.

任务分析理论在小学四年级语文教学中的运用探究论文

童心教育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应用,指语文基础教育者从儿童身心发展的实际出发,抓住儿童的认知特点和心理特征,从儿童的立场和视角出发,关心儿童、保护儿童的童真和童趣,采取适当的教学策略,充分激发小学生的童心和本性,调动其对语文学习和课堂参与的热情,让小学生体会到童年的美好与语文学习的乐趣,促进个性健康发展。小学语文教师要高度重视童心教育的意义,能不断改进教学理念,提高语文课堂中的童心教育效果。下面就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谈几点应用过程中总结的心得。

一、从儿童的视角结合课标的要求解读文本。

语文教学以一定的文本为载体进行语言知识、技巧、理解等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小学语文课堂同时还承担着审美和传统文化渗透的使命,是一个体验和享用的过程。语文教材文本是教学开展的直接精神资源,教师要本着儿童本位的原则,从儿童的视角出发,同时兼顾文化的深度进行教材解读。根据不同年级和班级学生的实际特点,找寻恰当的儿童视角切入点和兴奋点。例如四年级《幸福是什么》一课中,教师让小学生谈自己对幸福的理解,小学生充分分析和表达自己对幸福的自主、独立、个性化的理解,倾听他们的心声和观点,使语文课堂真正成为儿童的天真浪漫的展现舞台,给他们体验和分享的空间与时间。在此基础上,教师将儿童的发言和感受进行总结,对教材从人文、社会、审美、语文常识等角度进行逐步的点拨和提升,让课堂中的精华部分成为儿童成长的助推剂。

二、创设良好教学情境激发小学生的童心。

小学生的感性思维丰富,理性思维较差,教师要发挥语文学科内容的优势,创设出合理的教学情境,激发小学生的'童心和童趣。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营造出与文本相适应的课堂气氛,使小学生的各个感官充分调动起来,提高教学实效性。例如《乡下人家》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抓住该文图文并茂的特征,创设出田园风景画式的课堂。利用多媒体音乐、图片、田园风情的影视资料,将课文中的语言美、意境美,融入到画面美和音乐美中,提升小学生初步的审美能力,培养小学生对大自然的热爱和乡村生活的向往,为深刻理解文章体现的乡村之美与作者的情感奠定了基础。教师必须沉浸在课堂气氛中,和小学生一样保持着童心,对教材进行再次熟读分析,细心体会乡下人家的静谧、淡泊、亲切、淳朴,引导儿童进入到乡下人家的意境中。最后,教师可以启发小学生每人画出自己心中的乡下田园图,并配以文字描述,在音乐的播放声中,小学生自由书画与表达,丰富了想象力和创造力,编织了自己童年的梦想和幸福。

三、开展具有童心的教学活动,在快乐中体验语文的乐趣。

小学生的注意力不能持续性集中,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约束力,教师应该把握其年龄规律,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适应童年的童心、童趣特征,促进小学生的好奇心。教学活动要生动有趣,能够增加课堂的活跃程度,让小学生在开心快乐中积极主动研究语文知识。例如二年级课文《动手做做看》的学习中,教师可以在课前准备好活动的道具,将装着小金鱼的小鱼缸藏在桌子里,然后按照教材的讲述,向装满水的杯子里分别投入橡皮、铅笔等东西,让小学生真正观察到了水从杯子中溢出的现象,调动了小学生的情绪和思维。教师在此基础上发问:同学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小学生会争先恐后回答:水杯装满水,放入东西会使水溢出来。教师提出和教材中法国科学家朗志万一样的问题:把金鱼放进杯中,却不是这样,那是为什么呢?小学生会提出各自观点,思维再度深化和调动,教师顺势引入课题,师生共同阅读和欣赏教材《动手做做看》,小学生的童心和童趣在教材中得到释疑,兴致勃勃地投入到教师的语文教学中。最后,教师可以将藏着的金鱼拿出来,为大家当众演示金鱼进入水杯的过程,随着水漫出杯子,小学生欢呼与感叹,自觉得出感悟,对动手和动脑的意义认识更加深刻,享受了语文教学的快乐,对小学生的终生学习和思维方式都能产生深远影响。

四、调动小学生的想象力唤醒被压抑的童心。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重要条件,想象力是创新的前提。儿童时期是想象力发展的关键阶段,教师应该尊重和唤醒小学生的童心,调动小学生的想象力,将一个个“小大人”从考试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唤醒被压抑的童心本性。在诗歌的讲授中,可以充分利用儿童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发挥童心对诗歌意境的感悟。例如在三年级《乞巧》的课堂中,教师可以为小学生铺垫讲解牛郎织女的神话传说,让小学生在对神话的向往和想象中,朗诵和体会诗歌,研究乞巧的含义。教师在有限的课堂中为小学生拓展了空间和时间的张力,增加了语文教学的思维活跃程度,使小学生主动探究字、词等教学目标。最后,教师启发小学生进行练笔:今年乞巧节,你打算向织女乞巧什么呢?如何实现呢?教师通过对写作训练的作业布置,为小学生插上了想象的翅膀,将中华传统文化习俗与生活相融合,提高了语言表达能力和创造力,增加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五、鼓励小学生质疑教材和教师保护童心。

儿童的天性是好奇,认知能力比较差、知识结构简单、社会经历和体验不丰富,因此对文本的理解不深刻;但是儿童的心理天真、纯洁、美好,从儿童的视角和情感看,与成人的理解和观点又很多不同,有时很新颖。教师要做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小学生的童心和童趣,鼓励他们在课堂上自由发表意见,尊重不同的声音。教师的评价和态度直接决定了学生在课堂的表现程度,语文教师要多进行开放性评价,努力寻找促进儿童发展的切入点,善于抓住小学生的闪光点,关注儿童发展和进步的过程,教师的激励性和多元化评价,会使儿童视野和看待问题的角度更加开阔。教师必须怀着人文精神和成全的心态,让小学生充分感受到语文教学的快乐。没有疑问的课堂是被动的,小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必须能主动进行质疑,以此为引导积极钻研语文教学内容,提高思辨能力和创新精神。例如在《别饿坏了那匹马》中,小学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残疾青年为什么不直接给作者钱呢?非要买不需要的青草?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在辩论过程中促进了思维的发展,增加了人文主义精神,与作者产生了共鸣。在《钓鱼的启示》讲授中,教师可以充分发挥质疑的方法,引导小学生自主提出疑问:父亲必须放掉大鱼吗?那种情况下自己会如何选择?父亲的选择对作者的人生有什么影响呢?课堂在思维的碰撞和灵动中得到锻炼,灵魂和觉悟在体验中得到升华,实现了较好的课堂效果。

中学化学新课改理念与素质教育理论的探究论文

在新的教育环境下,新课改在这几年之间的实施,我们应当怎样在中学化学中贯彻实施素质教育,这是当前化学教师都在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今天的化学教学及学习中,新课改理念与素质教育理论在农村学校是并行不悖还是互相矛盾,本人想在这里谈几点粗浅看法,与大家共同研究。

一、教好学好化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具备初步的化学素养。

1.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科学素质。

初中和高中化学教学大纲都明确要求:要以化学基础知识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能力,为学生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进一步学习打好基础。

2.教好学好化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两个观念需要更新。

其一,强调化学“双基”教学,不只是为了升学需要,不只是为学生考进高一级学校进一步学习化学打好基础,还要考虑到学生毕业后未能升学(事实上大多数学生是不能升学的),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作为一个现代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化学基本知识和初步的化学科学素养;另外,“大纲”提出的“进一步学习”也不单指“升学”,还包括在实际工作需要时,以中学化学知识为基础,对化学知识的进一步学习,如自学或业余进修等。

其二,“大纲”在提出要重视“双基”教学的要求之后,紧接着就强调化学“双基”教学必须同社会、生活、生产、科学技术等密切联系,要使学生了解化学知识的重要应用。要“教育学生关心环境、能源、卫生、健康等与现代社会有关的化学问题”。中学是基础教育,是“不定向”教育,它的根本宗旨是为青少年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打好德、智、体等方面的素质基矗中学开设的课程是一般的、通用的文化课程,目的是要使学生掌握较为宽厚的文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因此,中学化学教学必须改变那种以应考、升学为目的,从课本到课本、从理论到理论的脱离实际的倾向。

将新编义务教育初中化学教学大纲和即将投入实验的新编高中化学教学大纲与过去的旧大纲相比较,我们会发现明显的区别是:新大纲都一致强调:在化学教学中要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要培养学生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他们的科学学习态度,训练他们的科学学习方法;培养他们关心社会、关心自然的情感和价值观。也就是说,我们化学教学的任务是,既要用化学基本知识武装学生,也要使他们在思想、品德、能力、情感、意志等方面得到发展。这些新的教学目的,是主张“分数至上”、“片面追求升学率”、迫使学生埋头于应考练习的“应试教育”旧的大纲根本就不可能达到的。

二、设计好“教”与“学”的两种过程,使学生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学习。

“应试教育”偏面强调灌输,在课堂教学中,只重视老师教的过程,不重视学生学的过程。教师习惯于把课本上的知识原原本本地呈现在学生面前,滴水不漏地讲给学生听,既照本宣科,不注重对学生的认知水平发展,唯恐因某一点没讲到而造成考场上的失分。学生的学习被老师包办代替,处于被动地接受知识的地位;素质教育强调发展功能,实施发展性教育行为。在课堂教学中,遵循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让学生主动地参与,主动地获取知识。注意引导和鼓励学生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使教的过程与学的过程紧密结合起来,这是现代教学论的根本观点。

科学发展的基本过程是:明确问题——收集资料——分析资料——得出结论。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实验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化学教学应充分利用和发挥化学实验的优势,使教的过程与学的过程相辅相成,和谐统一。例如:

第一步:提出问题,创设情景,激发学习动机,引导学生参与;。

第二步:观察实验(教师演示或学生亲自动手),使学生获得丰富的感性认识;。

第三步:启发学生思考,把生动的直观引向抽象思维;。

第四步:通过教师讲解和学生讨论,相互启发,得出结论;。

第五步:组织课堂练习,达到学以致用。

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和发展他们的观察、实验、思维、自学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应试教育”的弊端之一是只设置单一的必修课程,只有课堂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强调跟应考指挥棒对口接轨。教学视野相对封闭、狭隘。对全体学生不加区别的统一要求,忽视学生的个性和特长,违背了因材施教的原则,其结果必然是扭曲和束缚了人才发展;而素质教育则以现代课程理论为指导,构建理论联系实际、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相结合。重视因材施教,重视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发展,主张人才资源的多样化、多层次。

课堂教学是素质教育的主渠道,但不是唯一的渠道,化学教师应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形式,教好化学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同时,要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保证。积极组织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选修课的学习作为对自身的化学素养的积累,参加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参观、讲座、兴趣小组、社会调查、阅读科普读物等。使课内外、校内外的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全面发展教育与个性发展教育相结合,从多方面、多渠道开发学生潜能。

教育者必先受教育,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课题。我们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学习有关素质教育的理论,转变教育观念,坚定改革步伐,以提高全民素质,振兴中华为己任,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开创出一条新路。

情感教育理论与高等数学教学关系的探究论文

摘要:

目前人类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在信息化基础下,高等数学教育模式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本文对信息时代下高等数学教学模式的改变进行了分析,供相关专业人士参考。

关键词:

高等数学;信息化;教学模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高科技在教育领域逐渐发挥重要效果。校园内部的网络化建设逐渐加强,促进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突破性转变。在信息化背景下,高等数学教学如何突破性发展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教育模式的优化。

现代教育技术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在教学、教育领域中得到普及,逐步成为信息社会发展下的一种新教育趋势,同时意味着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化教育技术为学生提供方便、快捷、利于比较的信息化环境,不断研究和开发出方便教学应用的软件资源,逐渐培养出具有创新水平的现代化教学师资力量。通过教学实验,探索和发现教学新模式,将学生培育成主动求异、观察力敏锐、想象力丰富、综合品质高的新型人才。

1.高效呈现教学内容。

高等数学教育具有一定的特点,其应用符号作为语言,表达更简单明了,同时借助几何语言,让表达更加直观、准确。由于这两种特点,教学环节中不能完全依靠语言信息进行教学,如此决定高等数学教育的特征,教学中要借助大量板书,通过书写和画图展示清楚,该种状况下教师可以合理利用信息技术方式,备课的时候,制作对应的幻灯片或课件,在课堂中直接播放资源文件,减少板书消耗时间,通过丰富课堂信息,增强教学效果。但是课件制作环节中要积累大量素材,投入较多时间,是知识再创作过程。

2.动态的表达。

高等数学教育研究的是变量,教学过程中思想充满动态变化,部分概念表达的仅是动态观念,过去教学手段和方式仅转述给学生某一个方面,至于动态变化具体过程则没有准确地表达出来,该种状况下合理应用信息技术,使用数学软件和多媒体技术,将动态变化过程体现出来,让更多抽象性数学理论转化成生动自然的过程,将理论知识内容变得直观具体,学生学习的时候简单清晰,增强教学效果。

3.有效解决学生问题。

学生作为教学活动实施的主体,思考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传统教学模式限制下,老师必须在课堂上为学生解答疑惑,由于及时性不够,加上课堂时间有限,挫伤学生的研究积极性,利用信息技术则类似问题能有效解决。学校内部可以建立网络自习室,让学生将思考环节中出现的困惑和新想法及时发布到网络上,通过网络技术和其他老师、同学交流沟通,在有效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学生思考和进步。

4.方便习题教学。

通过简单重复是无法提高高等数学教学效率的,传统习题课程教学对小部分学生具有作用,但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只是一种负担,增大学生的心理压力,让学生感觉厌烦。应用信息技术后,老师可以将习题课程安排到局域网络教室中,方便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利用习题库评价系统进行针对性练习,疑惑之处及时反馈,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习题练习,然后和同学、教师共同讨论,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为学生培养创新能力打下基础。

5.实验教学。

学校内部建立数学实验课程,进行数学建模教育,提高数学教育的实效性和实用性,让学生感受到知识源自于生活,最终将为实践应用提供指导。在学校推广数学实验,主动向学生推广优秀的数学软件,提供给学生自我研究和思考的机会,学生通过自我研究,主动观察、探索、模拟,最后得出结论。建模作为一种数学应用方面的技术,最能体现数学的实用性和创新性,在建模环节中合理配合应用信息技术,通过网络查找资源、交流互动,发掘各种应用技巧,提高学生的综合水平和能力。

二、教育和自主学习结合。

所谓自主学习是学生对自我学习的管理,详细分析来说,学生自身确定学习目标,对学习进行规划,选择恰当的学习方法,对自我学习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价。该过程强调学生的自我主体认知作用,利用其主观能动性最终增强学习效果。多媒体网络技术的出现为自主研究学习提供了更多便利,学生能查找到自我需要的学习资源,根据自己的不足选择学习方向和内容,通过自我判断、选择、浏览、寻找、回放资源材料。每一层次学生都可以控制自学进度,满足个体需求,信息化时代下对学生自学能力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学校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络自主学习课堂,考虑传统教学模式影响下实现高等数学课堂中高数老师有目的地引导学生,教会学生提高自我学习能力的途径。

1.信息教学和课堂教育结合。

网络自主学习不仅意味着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还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学生的实际学习状况,在学习前期,学生预先学习,主动发现疑惑之处;网络自主学习课堂中,学生根据任务列表,明确每一单元的.教学重点和目标,制订出符合自身的学习计划,通过自我学习解决预习中出现的问题。高数老师可以向学生介绍常用网络搜索工具的具体使用方式,向学生推荐优秀的址,学生通过自我搜索获取信息资源。老师可以通过屏幕了解学生的自学过程,适当进行监控,给部分学生提供指导,对学生共同存在的问题在课堂上重点讲解。

2.答疑解惑。

通过自我研究学习,学生对每节高数课程的内容已有初步了解,课堂教学环节的重点转化为共性疑惑问题的解决,通过对学生学习内容的检查,疑惑之处共同探讨解决,引申教学主体,通过组织小组活动、教学情景构建等形式的配合,激发学生对数学的热情,老师应对学生的自学效果进行科学有效评价,积极帮助学生寻找其中的不足之处,逐渐完善和调整。

3.建立答疑制度。

高数老师可建立个性化教学网站,丰富教学内容。将教案、习题解答、单元测试练习、难点分析、往年习题、试卷等发布到网站上,为学生自我学习提供更多的帮助。老师可在网站上建立具有特点的专栏,帮助学生探究,培养学习兴趣。课堂从数学问题的历史背景考虑,为学生介绍数学发展的历史进程,让学生学习的同时,从数学家事迹中感受到榜样力量,感受数学知识中的生命气息,带领学生将数学知识应用到更多的领域,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力量,彻底颠覆传统教学模式。

总之,数学知识学习不仅是一种简单的传递和转移,借助网络信息技术,让学生掌握数学知识的同时也获得心灵上的数学逻辑感知体验,促进高等数学教学从细节教育逐步改变成探究式教学,彻底改变教学现状,为学生长久性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宏.信息化条件下高等数学教育新模式探讨[j].数学学习与研究(教研版),.

[2]钱卫红.用信息技术打造高效数学课堂的实践探究[j].数学教学通讯,.

马克思资本运动与经济发展理论探究论文

(一)发展市场经济,培育竞争主体和建立竞争机制的需要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国有银行仍控制着70%的金融资源,遍布城乡各地的也是各大国有银行和农信社的网点。目前政府虽然对民营银行的准入有所松动,但允许成立运营的还只有十来家,可见民营和其他带有民间资本性质的金融机构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客观上要求足够的竞争主体参与,并且各个主体在市场上是平等的。可现实情形是没有一张市场准入通行证以解决广大手持货币的民间投资者的尴尬。没有良好的市场进入机制就不可能形成庞大的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也就不可能通过竞争实现市场规模的扩张。所以,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

(二)加入wto,金融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加入wto后,中国的金融业要有步骤地向世界开放,竞争日益加剧,国内银行业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行股份制改造,充实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进行业务创新,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增强其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要促使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允许他们通过各种途径成为股份制银行的股东。同时,wto要求国内外的企业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而我国金融业也将在五年内全部对外资银行开放。对外尚且如此,那对于那些具备实力和资格的国内资本我们就更没有理由不允许进入了,所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wto的要求,也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三)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良方众所周知,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亮点,但是民营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资本高度稀缺、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在直接融资市场上,我们现在有了两个全国性的股票证券市场,可以使少数(国有)大中企业进行直接融资,但是多数其他企业,特别是大批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却仍然无法融资;而炒得沸沸扬扬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创业板却迟迟不肯露面,即便推出了又能有多少企业够格呢?同样,在间接融资渠道上,现有国有银行也无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首先是中小企业在接受大银行贷款时单位资金的交易成本较高,从大银行融入小额资金,不如从中小企业融入同样额度的资金划算,因为后者的贷款审批程序比较简单;其次是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信息成本比较高,而多数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由于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比较熟悉,在收集信息上有成本优势;在此银行对有些中小企业有政策上的歧视也便很难得到贷款。所以需要尽快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资本市场,使得各种投资活动得以展开,使得大批中小企业得以发展。

二、启动民间资本发展民间金融的可行性。

(一)民间资本可利用的空间很大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xx年5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约为8万亿元。20xx年经济蓝皮书预测,今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为103280亿元,我们可以计算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约占今年gdp的80%。即便仅仅从储蓄存款的角度来看民间资本,在不增加货币供给的前提下我们如果通过存量的调节来激活这一部分资本,使之部分进入生产领域,那么它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也绝不会是一个小数。根据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货币供给的角度,民间资本在总量上是相当富余的,且可利用的价值非常高(居民储蓄所占的比例超过了金融机构全部存款的50%),完全可以从储蓄状态流向生产领域,为实体经济注入大笔货币资源。

(二)企业有很大的资金需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资金短缺问题,企业的发展资金主要以自有资金为主。据调查表明,80%的民营企业认为缺乏融资渠道成为其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他们主要依靠自行融资开办和扩张,90%的初始资本来源于其主要的所有者、合伙发起人及他们的家庭。即使是创业后的投资中,民营企业仍然主要依靠内部资源。内部融渠道的较强依赖性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了企业外部融资难度大。只有29%的被调查企业在前5年中得到了有保障的贷款,且主要面向大型和相对成功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小。中小企业资金匮乏已是当前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企业要求资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三、发展民间金融的思路和对策。

(一)加强立法,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为民间资本的介入创造良好的条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有很大的限制,充足的国民储蓄和强烈的投资欲望不得不在体制的框架内缩手缩脚。目前许多民间资本在所谓的既不违规又不合法的灰色地带活动,和政策玩擦边球的游戏。在这样高风险的政策环境下,民间资本不能有作为,民间资本能也不敢放开手脚进行投资,所以,当前重要的一点是完善法律法规,给民间资本持有者的投资行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其次是鼓励民间创新,允许“试错”。民间投资者有很强的投资自觉性和能动性,能根据市场的需要作出灵敏的反应,创造出一些很好的投资形式,在我国现有金融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可否认民间资本的自发性和投机性也往往会带来不好的效应,但我们不能因为害怕出现负效应而放弃创新的机会和可能。

(二)允许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如前所述,国有企业和一些具备一定规模且资本质量和经营业绩优良的民营大企业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清楚进入金融市场的这部分民间资本实际上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围绕着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市场这一主题,我们认为应该把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包括发展民营银行、民营的金融投资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

1.发展民营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融资难题。在形式上可以成立民营企业全资拥有的新型民营银行;也可以让更多的`民间资本注入股份制银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还可以将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已改制的有88家,农村信用社还在探索中);如农村信用社(有的已资不抵债),在组成农村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新的资本金投入,才能显现生机,城乡居民个人、农村专业户、城镇工商业个体化、乡镇企业、民营企业都可以作为新股东、注入资本,甚至可以让私人收购信用社(大约有二至四家地方信用社已进行试验性的动作,并将设置方案提交到了中国人民银行),条件成熟了可以进一步的发展。

2.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社会性投融资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向实体产业投资。从资金流量在各阶段的结构来看,住户部门是最大的可支配资金的拥有者,是资金最为富余的部门,但是这一特点并没有在非金融投资活动中很好地表现出来。所以如何调剂部门之间的资金余缺,使富余资金充分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成为当前资金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目前资金余缺的调剂主要靠国家银行来实现,社会性投融资机构太少,只有股票和为数不多的企业债券以及少量的投资基金,而股票也主要是面向大中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直接融资的空间就更加狭小。据有关资料统计,企业直接融资只占其全部融资的10%,其余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而商业银行作为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企业,在发放贷款时首先考虑的是贷款和利息的回收、借款企业效益的好坏,还要有合适的经济担保人或可供抵押的较好资产,否则不可能得到贷款。这对那些规模较小、产业层次较低,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就更是可望不可及了。因此,加快社会性投融资机构的发展(如成立民营投资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其他各类投资机构)启动民间资本,使分散的、小额的居民投资资金社会化,从而形成新型投资主体和新型的财产契约关系,成为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

3.发展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如成立担保中心、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等,发挥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以浙江为例,3500亿元的“休眠”民间资本若有10%进入担保市场,就是350个亿,假如它每年周转4次,银行就至少可放贷1000亿元,而企业也得到了1000亿的资金支持,这对于担保机构、银行、企业和国家财政税收来说都是赢家。而且担保机构等中间机构的介入不但为银企架起了资金融通的桥梁,还起了分散风险的作用。

物权行为理论在立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建设中的地位论文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创造的。他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中写道:“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且它们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根源。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企业的全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但这些都不能否认其本质是契约……该行为的契约本质经常在重要的场合被忽略了,因为人们完全不能把它与债的契约分开,那些行为常常是随时伴随来的。”

萨维尼把“契约”的内容扩大化了,它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债务契约,也包括物的契约。他以房屋的买卖为例:买卖双方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之后双方为履行合同所进行的房屋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由此他提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的契约”。

由此,萨维尼定义了物权行为的概念:是关于物的处分的行为,即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一)区分原则,或称分离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债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间关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的变动依据独立的物权意思加以确定。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称为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即物权行为。只有原因行为,并不一定会发生物权变动之结果。所以,要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分开来处理。以上文提到过的房屋买卖为例,交易有两个部分,一个是债权行为,一个是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原因,只有原因行为不一定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而物权行为是结果,以转移所有权意思在内的登记或是交付行为才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故物权行为区别于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

(二)形式主义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用法律行为发生、变更、消灭物权,单纯的意思表示不会发生物权变动,还需要用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证明物权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只是证明了物权合意的存在。物权行为是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要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而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示。如以公证证明、转移证书、提交登记等的客观形式来认定物权转移的意思,这既符合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又能保证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这不仅符合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含义,而且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三)无因性原则,又叫抽象性原则。

如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即为无因:如果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受债权行为是否成立及生效的影响,即为有因。此原则的含义是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的制约.在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变动的后果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债权法的意思,所以物权变动的结果不直接地受债权意思约束.物权变动的本质是处分行为独立地达到其法律上的效果.物权变动是物权行为的结果,如果债权行为的合同被撤销,而物权行为的意思未撤销,那么已发生转移的物权当然有效。即原因行为的无效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债法制度与物权制度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财产制度.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权法是规定财产归属关系,维护财产“静的安全”的法:而债法是作为规范、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维护财产“动的安全”的法.债法制度内容包括什么,学者也有争议。就其实质而言,应当包含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和无因管理制度,以及单方允诺等制度。

物权行为理论被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接受,并成为立法理论基础。中国的物权法己经颁布实施,从中似乎能看到该理论的身影,如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中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可以说吸收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但有些内容似乎又与该理论相悖,如第106条对所有权取得规定中,对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应是违背了“第三人不能以不知登记而提出善意抗辩”的原则,不动产领域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如何,是否以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理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也告一段落,本文不再赘述。然而,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并没有到此结束,至于它对债法制度会产生何种影响,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我国债法中的合同是狭义概念,物权行为的引入将扩大“契约”的范围,不但包括债法上的合同,而且也包括物权契约,如地上权、抵押权、质权、地役权等限制物权的设立契约就是物权契约。债法体系吸收了物权合同内容,这也将为房地产法、担保法等单行法的完善提供依据。

依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在不涉及第三人情况下,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原权利人不能直接提出返还所有权之诉,而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提出返还其所有权。而我国现行债法制度把不当得利的对象限制在债权法上的利益,当契约内容扩大以后,不当得利请求权当然也包含物权返还的结果。在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利益问题时,不当得利自然也可以发生物的'返还或物上所有权的返还。

对交易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较之善意制度对第三人的保护更为完善。依区分原则,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只要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第三人的权利即使是在其前手交易有瑕疵的情况下也能得到保护。善意制度尽管也是对第三人的保护机制,但其作用有限,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不动产领域的适用不能,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各个国家都有规定,其登记信息是公开的,是可以被查询获知的,故第三人不能以不知道登记而主张自己的善意,前文已述。故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物权行为理论。

(四)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穗定。

物权行为理论尽管还没有被写入我国的民事法典,但它己开始慢慢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它对物权法的影响己经在法典中有所体现;对债法制度,在财产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也将逐渐显现;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它也势必会发挥其天然的优势,只要结合实际国情,完善配套制度,物权行为理论会对中国民事制度的立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马克思资本运动与经济发展理论探究论文

1、1早期资本结构理论………………………………………2。

1、2mm理论…………………………………………………2。

1、3权衡理论…………………………………………………2。

1、4最新资本结构理论………………………………………2。

2资本结构组成部分……………………………………………3。

2、1自有资本板块…………………………………………3。

2、2融合资本板块…………………………………………4。

3影响资本结构变动的相关因素………………………………5。

3、1行业因素………………………………………………5。

3、2获利能力………………………………………………5。

3、3企业规模………………………………………………5。

3、4销售收入………………………………………………5。

3、5股东态度………………………………………………6。

3、6其他因素………………………………………………6。

4最佳资本结构的选择方法……………………………………6。

4、1综合资金成本法………………………………………7。

4、2筹资无差别点法………………………………………7。

4、3概率分析法……………………………………………7。

4、4主观评价法……………………………………………8。

5欧美日企业的资本结构现状…………………………………8。

5、1企业资本结构与市场价值……………………………9。

5、2欧美日企业对自身融资方式的选择…………………10。

6我国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与政策选择………………………10。

7杉杉集团资本结构分析………………………………………17。

7、1企业理财目标与资本扩张……………………………18。

7、2适度负债,合理调整资本结构………………………19。

7、3对企业发展新阶段财务策划的几点思考……………20。

8知识经济下资本结构的新变化………………………………21。

9参考文献………………………………………………………23。

中学化学新课改理念与素质教育理论的探究论文

随着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发表,它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它的发表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当前我们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当前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而心理素质教育是学生全面素质教育的基础,学生没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教育就如“空中楼阁”。我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要求,立足自身实际,采取了一些具体的策略措施,以达到预防学生心理问题的产生,解决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管理体制的建设,要求教师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理论的学习。

体制建设是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只有加强领导才能有力地推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我校明确政教处领导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心理健康教育计划,政治理论课教师、班主任为心理辅导老师,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中坚力量,各任课教师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发挥学科教学中的心理健康教育的作用。

各科教师通过新型的师生关系的确立和鼓励学生进行合作式学习,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心理教育因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要激发学生对所教学科的兴趣。学生对某学科有无兴趣,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而学生对该学科的兴趣很需要教师有意识的主动培养。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不同之处就在于普通中学是基础教育,而职业学校侧重于专业技能的培养,专业性较强。大部分学生选择专业时就考虑到兴趣需要,所以如何进一步激发他们的专业爱好兴趣,挖掘教材中的心理教育因素就显得非常重要。我校要求各任课老师在教学中展示学科的美,说服和吸引学生主动地钻研该学科,改进教学方法,突出教师主导作用,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动脑、动手、动口。我校在学习洋思经验后,曾举行全市“主体教学论”一日公开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教师在教学中对学生理解、尊重、信任。尤其是职校学生水平参差不齐,教师教学中更要注意将严格要求与恰当运用方法方式结合起来,注意教学对象的层次性,对学生进行感情投资,从而使学生对该学科产生较浓的兴趣,自觉、主动地学好该学科。

教师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成功的教师不仅要自己会教,更要努力使学生会学。教师指导学生掌握定计划、预习、听讲、记笔记、课后复习等有效方法,指导学生观察、阅读、记忆、思维和动手操作,指导学生正确对待学习中的挫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法,还要紧密结合学科特点及自身学生时代的经验教训以及教育、心理规律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特别是要及时帮助后进生纠正不良学习习惯。

教师结合学科特点进行智力训练和能力培养。学生的智力除了先天遗传影响外,与后天的训练和培养密不可分的。我校有大部分学生之所以成绩较差,并非由于智力问题,而是从初中阶段就没有开发和科学利用。教师要有意识、有目的地结合学科内容,指导学生进行记忆力、想象力、创造力、感知力、注意力等各种智力训练和培养。我校在教学安排上,力求基础教学与模块实习相结合,课内学习与课外活动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辅导相结合。总之,力求作息时间和课程安排、教学内容及方法的选用都符合学生心理,真正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师坚决杜绝对学生的不良刺激。不良刺激影响学生的情绪,甚至极大损害学生的心理健康。我校要求教师坚持积极暗示,正面教育为主,尤其是对后进生,多从积极方面去观察学生,多鼓励、多信任、多肯定、多表扬,使他们产生积极向上的力量,获取信心,不允许动辄将学生赶出教室,不轻易向家长告状,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于自制力不够强,已形成不良习惯的学生,特别是双差生,除了正面的引导外,必要的批评是必不可少的,但教师切不可赌气,挖苦学生,而是调动他们自我教育、自我改正的积极性。教师要了解学生心理反应,发现进步及时强化,不断改变教育方法,及时发现问题症结,主动接近,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创设环境氛围,给学生积极的心理教育渗透。

心理学表明,环境氛围可以强化或改变人的思想和行为,我校通过创设良好的'环境氛围,激发学生的内在情感,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重视班级环境的布置,培养良好的班风。班级环境的布置既要符合学生心理,又要有浓厚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气氛。如张贴名人名言,出好每期黑板报,开辟专栏。重大节日和开展活动时,班级布置突出主题。班主任要把培养良好的班风作为班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树立“民主治班”思想,创造宽松环境,只有形成奋发向上的班风,才能让学生在集体的氛围中感染,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培养优良校风。为了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我校通过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育人气氛。如利用校园广播站,开辟讲座,通过黑板报解决普遍心理问题,保持合理竞争,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上进心。我校努力建设好职教中心校,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打下良好物质基础,在制度建设上,重点抓好班主任和学生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精神上我们倡导团结、勤奋,求实、创新。总之,校园文化的建设要能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心灵的共振,将校园文化渗透于学生心理各方面,再转化为学生的良好行为。

4、开展多元化的集体活动,让学生进行心理“情感操练”。

开展生动活泼的集体活动,可促进人际交往,建立团结合作、友爱互助的人际关系,体验集体生活的乐趣,显示才能和爱好,促进身心和谐发展,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走进社会,开展开放式教育活动。我校着重抓好各班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我校共建立了二十多个社会实践活动点。海军诞生地纪念馆是一个颇具特色的实践基地,每次参观都能受到一次生动的国防教育。在暑期我校志愿者服务队与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共同组建了“三下乡”服务小组,为小区群众修理家电近七百台,咨询近六百人次,宾馆服务班参加亚象赛外宾礼仪服务,同时为市级重大活动提供礼仪服务。这些活动既发挥了职校专业技能作用,又树立了学生的信心。班级“送温暖”小分队长期照顾稻河居委会孤寡老人,并为老人表演文娱节目。这既培养了学生的奉献精神,又培养了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以及表演能力。青年团员参加泰州市“保护母亲河”植树活动后,充分认识到自然需要我们创造,但更需要我们珍惜和保护。我校还开展“家乡在前进”调查专访,举行十八岁成人仪式活动,激发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总之,我校积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学生走入社会,服务社会。

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随着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信息流的加快,社会需要具备创新心理和创新意识的人才。我校根据实际情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心理。如结合专业知识,开展科技小创作、小发明,鼓励并创造条件让学生参加全国“挑战杯”比赛。我校98计算机班陈钰文同学作品“人造树”荣获江苏省“挑战杯”大中学生展望新世纪主题设计竞赛优秀展望奖。学校曾荣获“江苏省科技特色学校”称号。

重视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我校每年举办“职望杯”足球赛、元旦文娱汇演、五月鲜花演唱会、校园卡拉ok比赛、校园演讲比赛,开展国防教育系列活动,并要求各班每学期召开两次主题班会,在模块实习中开展劳动竞赛,成功地举行庆祝国庆五十周年及澳门回归系列活动,针对lhz的歪理斜说、李登辉反动言论、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事件,召开讨论会、座谈会,持之以恒开展学雷锋活动,开辟第二课堂,成立兴趣小组、文学社。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激发了学生的爱国情感,培养了竞争意识、自主意识、团队意识,树立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磨炼了学生意志,释放了学生心理压力,树立了学生自信心,增强了学生参与意识、动手能力和组织纪律性。

当然,我校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教师对心理健康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宏观理论指导和理论培训;专业教师队伍力量不足;心理健康教育途径较少。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积极探索,努力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课程化。我们相信,随着素质教育不断深化和发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也会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只有夯实素质教育的基础,才能不断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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