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理论的探究论文(实用18篇)

时间:2023-11-29 15:08:29 作者: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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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内容摘要: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从物权行为的主要内容为出发点,简单的阐述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独立性、无因性和公示性原则,并简要的分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一些优缺点。

关键词: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公示性……。

物权行为谓之物权之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行为。也即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此在契约而言,即为物权契约。物权行为理论为德国法学家萨维尼首创,虽不被所有法学家认可,但仍被德国等少数国家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建立以及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完善被认为是大陆法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和德国民法中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

一般认为德国民法把通常认为是一个合同的物权设立和移转行为,分解为两个行为的做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德国“普通法法学”。在17世纪德国法学家为了解决德国法制不统一问题,编纂了一本《实用法律汇编》。在书中,德国法学家们表达这样一种观点:所有权的有效移转应具备两个条件:名义和形式。所谓名义,即私法上的契约。当事人为了达到所有权移转的目的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即债权契约。这种契约以不同的形态出现,变化甚多。形式,就是物的实际交付或其他代替交付的行为。我们称之为物权契约,因为交付具有一个契约的特征,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契约,一方面包含有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保含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本书确定了一个“名义与形式相一致的取得所有权的原则”强调取得所有权应有其合法的依据,但该书强调原因和移转实际的区别。可以说此书对萨维尼创造物权行为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19世纪初德国法学巨匠萨维尼认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的契约”。从萨维尼的思想中发展出了一系列对德国民法物权体系具有决定意义的规则。这些规则与法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物权法和财产法的规则是不同的。这些规则概括起来为:物权的变动除了需要具有债权契约以外,还必须要有专门的物权变动为唯一内容的物权契约。物权契约是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债权契约仅能使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和价金的义务,而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只有通过以所有权的移转为主的物权契约,才能实现所有权的移转。事实上,这些规则后来成为了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方面内容:独立性、无因性和公示性。下文将从这三个方面逐一论述: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又称为分离原则,指权利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称为契约或合同)和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是作为两个法律行为的,并非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即物权行为,是两个行为。这实际上是把交付当成了一个独立的契约。按法国民法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法律逻辑,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与其履行义务的交付行为存在于一个法律关系之中,前者是后者发生的原因,后者是前者发生的结果,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即交付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合同。交付行为本身具有意思表示,又具有外在行为。交付的目的是完成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转让,也就是交付行为有其自身的合意存在。这里的合意指民事权利主体创设、转移、变更、废止物权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与债权契约中的意思表示是有明显区别的。债权行为的合意是为了使对方负有一种交付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债权行为和后面的交付行为即物权行为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因此他们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关于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物的买卖中有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同时存在。其中根据民法买卖条款规范的是债权行为,而根据物权编中的登记或让与合意规范的是物权行为。不应该认为这两种行为互相抵触或者没有区别。根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移转土地所有权或在土地上设定某项物权或移转此项权利或在此项物权上更设某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权利人及相对人对此种权利之设立或变更成立合意,并登记于登记簿。第929条规定对动产所有权之出让须有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取得人而且双方就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我们从这几条也可看出它是不同于债权合同的另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自从萨维尼的无因性理论被提出后就经历了学者们的长时间的讨论和争论。关于其优缺点各有说法,根据学者们的见解现将其主要优缺点归纳如下:

手的法律行为,故原物主不可依债的原因而向第三人追夺物之所有权。

由于该原则在债权行为无效,被撤消或未成立时,出卖人由物的所有人降为普通债权人,丧失了其在物权法上的对物的支配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了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从而也成为大多数国家否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根据之一。另外,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具有过高的技术性要求,难以为公众所掌握,这也是多数法学者提出拒绝物权行为理论的主要依据。

物权行为理论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公示要件主义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因为物的合意乃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者说是记载这一物的合意,否则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利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公示行为应具有物权的一般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和能充分表示该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若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也应无效。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公示的方法一般分为两种:登记和交付。对于动产来说,一般只须交付即为公示;不动产则需要到专门的登记机关作相应的登记,才能达到公示的效果,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总之,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简单的说是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是没有绝对关联的学说,它抽象的把物权行为从债权行为中分离出来,认为物的合意与债权行为中的合意是有区别的。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对《德国民法典》起了很大的影响。在我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主流性的观点以及一些立法草案所表现的作法是对这种观点予以否认的。我国现行民法并未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从未来市场经济需要建立的精确、细致、安全、公开的法律制度着想,我国立法还是应逐步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一些合理的观点,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台)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17页。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一页。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一页。

参见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118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1991年10月第6版138页。

参见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载〈〈法学研究〉〉第三期。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1991年10月第6版。

王利明《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承办单位。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承担单位。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据。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版》;。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

6.《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6。

年审核批准施行;。

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

8.企业投资决议;。

9.……;。

10.地方出台的相关投资法律法规等。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政策保障、技术方案、资金总额及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论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表1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值。

1项目投入总资金万元26136.00。

1.1固定资产建设投资万元18295.20。

1.2流动资金万元7840.80。

2项目总投资万元20647.44。

2.1固定资产建设投资万元18295.20。

2.2铺底流动资金万元2352.24。

3年营业收入(正常年份)万元36590.40。

4年总成本费用(正常年份)万元23783.76。

5年经营成本(正常年份)万元21954.24。

6年增值税(正常年份)万元2783.61。

7年销售税金及附加(正常年份)万元278.36。

8年利润总额(正常年份)万元12806.64。

9所得税(正常年份)万元3201.66。

10年税后利润(正常年份)万元9604.98。

11投资利润率%62.03。

12投资利税率%71.33。

13资本金投资利润率%80.63。

14资本金投资利税率%93.04。

15销售利润率%46.52。

16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全部投资)%29.32。

17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全部投资)%43.98。

18税后财务净现值fnpv(i=8%)万元9147.60。

19税前财务净现值fnpv(i=8%)万元11761.20。

20税后投资回收期年4.66。

21税前投资回收期年3.88。

22盈亏平衡点(生产能力利用率)%42.05。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1.项目总投资来源及投入问题。

项目总投资主要来自项目发起公司自筹资金,按照计划在203月份前完成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预计项目总投资资金到位时间在204月底。整个项目建设期内,主要完成项目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备案、土建及配套工程、人员招聘及培训、设备签约、设备生产、设备运行及验收等工作。

项目发起公司拟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用于项目建设用资金的管理工作。对于资金不足部分则以银行贷款、设备融资,合作,租赁等多种方式解决。

2.项目原料供应及使用问题。

项目产品的原料目前在市场上供应充足,可以实现就近采购。项目本着生产优质产品、创造一流品牌的理念,对原材料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对原料供应商进行优选,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3.项目技术先进性问题。

项目生产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准则,拟采购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引进先进生产管理经验,对生产技术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保证生产高效、工艺先进、产品质量达标。

第二部分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背景。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市场迅速发展。

(二)国家产业规划或地方产业规划。

我国非常中国物联网洗衣机领域的发展,国家和地方在最近几年有关该领域的政策力度明显加强,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稳定国内外市场;。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加快实施技术改造;。

(4)淘汰落后产能;。

(5)优化区域布局;。

(6)完善服务体系;。

(7)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8)提升企业竞争实力。

(三)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

(二)……。

(三)……。

(四)……。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本项目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方案,为保证工艺先进性,关键设备引进国外厂商,其他辅助设备从国内厂商中优选。该公司始建于19,20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生产实践,公司创造出一流的物联网洗衣机工艺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完全能够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检测,其新技术方案的引入,将有效保证本项目顺利开展。

(四)模式可行性。

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实施由项目发起公司自行组织,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土建工程由公司自主组织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运作由该公司全资注册子公司主导,项目产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目前,国内外市场发展均较为迅速,市场空间放量速度加快,市场需求强劲,可以保证产品有效销售。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高职院校文秘专业的主干课程《秘书理论与秘书实务》,也在紧紧围绕市场需求不断调整,课程名称由《秘书学》发展到目前的《秘书理论与秘书实务》,下面是浅谈秘书理论与秘书实务课程。

《秘书学》突出了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适应了社会对技能型秘书人才的需求。并且,课时数在逐渐加大,大部分高职院校的课时数由以前的60课时增加到目前的.75课时或者更多,可见其主干课程地位在不断强化,课程建设逐步完善,形成了一门以办文、办会和办事为主要内容的实务性很强的课程。

在社会更强调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前提下,只是单纯增加课时数或改变名称并不能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必须密切结合岗位所需,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模式,才能培养出高素质多技能的人才。在近的教学实践中,笔者在课堂教学中将课程重点定位在办会、办文、办事三大技能上,结合国家秘书职业资格鉴定的内容,围绕会服务、懂管理、多技能的目标,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并强化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

教学模式的改革。

为切实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我们在行为引导型教学法的基础上,参考现代教学理论,结合课程教学实践,探索出适应学生实际的任务驱动下的项目导向式的教学模式。即课堂教学活动以完成项目任务的过程为中心,学生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通过参与任务解决过程,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激发自主学习的热情,这种模式由传统的教师教学变为学生求学、索学。

环节一:案例引入激发兴趣。

教师首先向学生分别介绍一次成功和失败组会的案例,使学生对会议组织树立起一个感性认识,案例最好是教师的亲身经历,或是学生经历过的会议,这样学生会兴趣很浓。此时教师抛出第一个问题:请分析组会成功、失败的原因。在互动提问的过程中,引导学生总结归纳,组会的成败在于细节,细节决定成败,使学生加深印象。

环节二:任务提出项目驱动。

教师向学生提出组会任务。最好结合学院实际工作,如教师表彰会、年度总结会和教师培训会等,或根据专业情况组织公司客户恳谈会、新闻发布会等。然后教师利用多媒体放映会议视频,在学生观看视频前,提出观看的重点,让学生带着问题观看,并结合视频说明会议的目的、形式、组会人员、组会环节等。

观摩后,根据任务让学生虚拟一个组织进行人员分工,如可成立某某公司办公室或某某学院办公室,进行会务分工,下设会务组、材料组、会场组、后勤组、保障组、客户组和新闻组等。

环节三:任务分析团队合作。

虚拟组织各成员进入角色,对照各自任务进行分析。在学生讨论细分任务时,教师要指导学生先宏观再微观地进行分析,既要注重会前、会中、会后三个大的环节,又要注重各环节中的细节,对照会议录像引导学生互相补充完善,将任务落实到每个人,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让他们在相互协作中完成任务分工,教师在现场进行具体引导和指点,最后与学生一起确定整个会务的工作流程。

人力资源会计理论与方法探究的论文

人力资源会计相关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对提高社会、企业以及家庭对人力资源的配置与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而现实却是众多组织在人力资源管理与配置上的混乱,没有对人力资源进行切实有效地会计与价值计量,进而造成成本的增加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对展开对人力资源会计相关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与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人力资源会计的基本概念

人力资源会计主要包括人力资本、人力资产与人力资源三方面。

1、人力资源。人力资源的相关资料是进行人力资源会计核算的基础与前提。因此要明确掌握人力资源的具体含义。对人力资源所下的定义可以分成两类:其一,从人力资源的载体层面看,人力资源被定义为一定社会范围内具备劳动能力人口的总和;其二。从人力(包括知识、技能与体力)的层面看,人力资源被定义为一定社会范围内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口创造社会财富能力(包括尚未投入和已经投入的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的总和。

2、人力资产。资产的定义:某一行为主体由于曾经的事项或者交易从而控制或者获得的未来可预期的经济利益。根据这一定义,可以总结出资产所应具备的条件:它是因为之前进行的交易形成的,必须有企业控制或者拥有,可以用硬通货(如货币等)进行计量,能够在未来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是否可以把人力资源划入到资产的范畴以进行核算,是争议最多且需要明确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虽然关于该问题已经有相当多的论述,但各自表达的侧重点却不同,进而并没有形成共识。在宏观层面上看,一个社会所控制或者拥有的人力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进行记录、计量、报告与确认,仍然是有待商榷的。

3、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指的是在人力资源方面投入一定的资本,并使其所形成的价值凝固在人们的身上,主要通过资本投放使劳动者获得新的技能与知识,进而提高劳动力的综合素质。

(二)人力资源会计系统的框架

1、人力资源会计系统的主体。人力资源会计指的是记录、计量、报告、确认人力资源的数据。那么,所有需要对人力资源进行核算的组织、团体都可以作为人力资源会计系统的主体。因此这些主体可以是家庭、企事业单位、国家。社会范畴下人力资源的会计是把人力资源看作社会总体经济资源的一部分,以社会的层面作为出发点,将社会作为主体以处理人力资源的相关数据,核算社会范畴下人力资源的总产出与总投入,进而以宏观的视野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控与管理。企业范畴下人力资源的会计是指将事业单位或者企业看作主体,进而统计并处理这一主体控制或拥有的人力资源的相关数据、核算人力资源的总产出与总投入并且明确这一资源的权益归属,最终在微观层面实现对企业范畴下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家庭范畴下人力资源的会计是将家庭看作主体,对其人力资源的投资效益与投资活动进行报告、记录、计量、分析、确认和评价。由此可以看出,人力资源的会计主体相比传统的会计主体变得更为丰富多样了。但是控制或者拥有人力资源的团体或组织并不都是人力资源的会计主体,进而不一定要对其人力资源进行核算。

2、人力资源会计系统的目的。人力资源会计所追求的普遍性目标是提供有关人力资源配置的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于社会范畴下人力资源的会计而言,其具体的目标是通过给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人力资源的社会需求信息,使这些部门能够在人力资源的投资方面做出更为合理、正确的决策,以实现社会整体人力资源方面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对于企业范畴下人力资源的会计而言,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满足企业决策管理部门对于人力资源相关数据的需求,以做出更为正确、合理的决策;满足企业相关各方对于人力资源数据的需求;调动企业员工的能动性与积极性等。

3、人力资源会计系统的对象。人力资源会计系统的对象是人力资源价值的运动。对于企业而言,人力资源价值的运动包括价值运动的起点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投入(如离职成本、使用成本、开发成本、获得成本等)以及价值运动的终点同这些投入相应的产出(如人力资源的价值增量、相关企业的盈余价值以及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新价值等)两方面。

(一)人力资源成本的阐述

人力资源的成本是以一般成本概念为基础与起点而推演形成的。人力资源的成本指的是重置或者获得人员而形成的费用支出,其包括获得人力资源的成本以及重置人力资源的'成本。其中获得人力资源的成本指的是为开发、取得人力资源所耗费的成本,一般包括招聘、选拔、录用、在职培训与定向培训所形成的成本;而重置人力资源的成本指的是重新设置人力资源分配所形成的成本。

(二)人力资源成本的构建

1、获得人力资源的成本。获得人力资源的成本指的是企业在招录新员工的阶段所生成的各种成本。包括招聘成本、选择成本、录用成本以及安置成本。招聘成本是由于企业为了确定其所需人力资源的具体来源、为招募人才通过各种渠道所发布的招聘信息、为吸引人才在软、硬件打造上所所花费的资金等成本。这些成本、费用的主要支出包括企业负责招聘人员的薪酬,招聘阶段所形成的招待费、差旅费、手续费、会议洽谈费等其他形式的管理费用支出。选择成本是由于企业要对应聘人员展开挑选、考核、评价等活动所生成的成本。其主要包括处理应聘者相关材料和初步面谈等所耗费的费用,对初选通过者进行更为深入地测试与面谈所支出的费用,对条件达标者展开调查、组织答辩所形成的费用以及后期的体检费用支出等成本。录用成本指的是企业在所有应聘的人员中选择出条件达标者,继而将其录用为正式的企业员工的过程所生成的成本。包括录用手续、前期新员工的食宿安排等费用支出。安置成本指的是企业将新员工安排到某一确定岗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成本。其主要包括为安置新员工企业所支出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行政管理费、交通费以及向特地引进人才所发放的补助、补贴等。

2、开发人力资源的成本。开发人力资源成本的形成是因为企业要对新录用的员工展开业务培训与指导,已达到企业与岗位对员工的相应要求而支出的费用成本。对人力资源进行开发,有利于提高企业员工的技能与知识水平,故在开发人力资源过程中所形成的成本实际是对人力资源所进行的投资。开发人力资源过程中所形成的成本主要包括脱产培训的成本、在职培训的成本以及定向成本等。

3、使用人力资源的成本。使用人力资源的成本指的是在使用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为恢复或补偿人员脑力与体力而形成的间接或者直接的成本。使用人力资源的成本的实质是人力资源的权益主体因被企业运用这一权益而从企业获得的回报补偿,这是人力资源在价值互换中的体现。主要包括调剂成本、奖励成本与维持成本。

4、企业员工离职所形成的成本。企业员工离职所形成的成本指的是由于员工从企业主动离职或者被辞退而是企业所付出的代价或蒙受的损失,如空职成本、安置费等。

(三)人力资源成本的会计核算

1、历史成本法。历史成本法即实际成本法或者原始成本法。其是以企业使用、获得以及开发人力资源过程中实际的支出来对人力资源的成本进行计量的核算方法,反映了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实际的成本。这一方法因易于理解而被人们广泛使用。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在即时的物价水平下企业为重新获得当下所控制或者拥有的已经具有一定水平员工所必须支出的所有费用作为企业当下人力资源成本的一种核算的方法。其反映了企业为开发和获得当下所控制或者拥有的人力资源而耗费成本的实际价值。

(一)人力资源价值会计的概念

我国的相关研究人员给人力资源的价值会计所下的定义为:人力资源的价值会计是指将人看成具有一定价值的组织资源,进而对其价值开展报告与计量的程序。其目标是借助人力资源能够创造利益的能力以反映组织内人力资源的现状与质量,为企业管理者与外部利益关联集团提供较为完整全面的决策信息。从这一概念去认识、理解人力资源的价值以及人力资源的价值会计的时候,应注意到下列几点:这里所说的通过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报告与计量,能够以人力资源所具备的创造能力反映出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向各决策者提供有关人力资源价值更为全面的信息。在统计人力资源的价值的过程中应对其未来能够创造多大新价值量的能力进行预估、计量。所以在提起人力资源的价值会计时,应明确指出需要计量的价值应是人力资源在未来能够创造更多价值的能力。

(二)人力资源价值会计核算

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的方法主要包括非货币计量法与货币计量法连中方法。以货币计量法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是指以货币为单位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计量。以非货币计量法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是指以非货币的形式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计量,这一方法主要应用于那些不能直接用货币单位进行计量的人力资源的价值计量。

人力资源在现在及未来将是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的的战略性资源,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及利用将会成为争夺市场、科教兴国的战略研究任务,让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与国家兴旺的过程中发展更大的作用,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市场调查。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国际市场调查。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国内市场调查。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价格调查。

(四)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调查。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调查。

(六)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市场竞争调查。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市场预测。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是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信息资料,根据市场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的结论,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所进行的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所必须的依据。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国际市场预测。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国内市场预测。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价格预测。

(四)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预测。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预测。

(六)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背景。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情况。

(四)项目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二部分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三)……。

二、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

(二)……。

(三)……。

(四)……。

三、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一、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市场调查。

(一)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国际市场调查。

(二)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国内市场调查。

(三)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价格调查。

(四)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调查。

(五)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调查。

(六)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市场竞争调查。

二、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市场预测。

告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参考的重要根据。

(一)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国际市场预测。

(二)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国内市场预测。

(三)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价格预测。

(四)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预测。

(五)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预测。

(六)物联网智能家居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物权法第的理论实务缺陷及完善论文

摘要:《物权法》第90条没有对容忍义务的限度、补偿标准等进行说明,造成了法条运用的缺位。因此要通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析《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标准,针对不可量物侵害不同类型的差异,从相邻关系的视角下对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作出规定,从而完善《物权法》第90条,使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不至于被虚化。

关键词:不可量物;相邻关系;补偿标准;

不可量物的侵入一方面涉及公共利益,不可量物的散发性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关乎私人利益,是日常生活中私人间的环境利益侵害。翻阅我国立法规范,对不可量物的侵入规制的法律主要是《物权法》第90条但是法该规定却略显粗糙,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参考,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可量物侵入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司法有所助益。

一、《物权法》第90条的调整对象与适用条件。

我国《物权法》的第90条以国家规定为标准对不可量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但是该条款只是文字性的对其进行阐述,无法发挥第90条本来功能。因此在理论上,要分析该条款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来以探寻第90条应有的出路。

第一、调整对象。《物权法》第90条响应可持续发展观,同时规定了现代环境污染和传统不可量物的侵害,虽然调整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本质却并没有变化,依旧是平衡相互冲突不动产之间的权利。另外,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看,《物权法》的第七章84条到92条,是调整通行、用水、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规范。其所处的位置决定了它所调整的范围是相邻关系。

第二、适用范围。一是以存在相邻关系为前提。传统的相邻关系是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间,但由于不可量物的散发性,许多不可量物都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现代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应该结合损害原因及后果来进行判断,不能限于地理位置的紧密相连。二是以妨碍或是可能妨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权利为必要。不可量物侵害的法益包括财产权、环境权和人格权。人格权是三种权利主张中最能得到支持的权利,“人格权益受害说”成为支配性解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把相邻关系权益简化为人格性权益,不可量物所侵害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三是以超出容忍限度为最终要件。第90条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物质,根据文义解释,这就是说如果在国家标准内排放,则权利人就有容忍的义务,如果是超出了国家标准,那权利人就没有容忍的义务。

多数学者认为第90条仅规定国家排放标准不能满足实践中不可量物侵害的需要,同时没有指明权利人何时有权利对不可量物的侵入进行禁止,何时负有容忍义务以及在承担容忍义务之后是否能获得补偿等方面进行说明。由于第90条没有明确救济方式,据此认定该条款只是一个“引致性”条款。

首先,司法实践中对不可量物的侵入,法官多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却使《物权法》第90条被虚化。但若只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去规制不可量物的侵害,则权利受损的被侵入者只能在不可量物对身体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时,依据排污违反国家标准,请求侵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现实并不是只有一种不可量物侵入,僵化的适用国家规定无法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能获得充分满足,比如侵入者是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排放,那么哪怕已经造成了损害,但权利人却只能选择承受。

其次,若单纯以物权法为视野对不可量物的侵入进行规制,在制度上存在缺失。一方面,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放并不意味着对权利人没有造成损害;另一方面,若只单单依据文义解释,把该条款中的国家规定理解为国家标准或者是极限值,那么就不宜把该条款当做是衡量容忍义务的唯一依据。国家标准往往是依照现今的技术水平来制定的,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不可量物侵害,只能当做是一个“参考标准”.

最后,德国的判例学说都持一个观点---排污行为是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只是衡量其是否构成过度排放的标准之一,但是却不能因此认定合乎标准的排污就不会对相邻关系造成侵害。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并没有对国家标准与容忍义务之间的关系形成统一的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可量物侵害的法律适用是平衡共、私两种法益的关键,公法上的标准规定只是提供了一个裁判的参考,但不应以参考标准来限定实务判断。

从北大法宝收集到的数据来看,司法实践中适用《物权法》第90条的案例共23例,其中与不可量物和相邻关系均无关系的有6例,与不可量物排放有关的有8例,其中适用国家标准的有2例,与相邻关系有关的有17例,与侵权有关的有1例。通过案例数据分析,在20全年关于《物权法》第90条的案件中,法官并没有单纯的采用国家标准适用第90条,反而更多的是借助相邻关系来进行审理,案件中与相邻关系有关的比重高达73%,对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更多是参考相邻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将《物权法》第90条与《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4条联合适用,突破了以往国家规定的限制,做出来更为公正的.判决,但是这种适用也有一定缺陷。

首先,《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过于简陋,“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规定更多的是一种伦理性的宣传,并且有利生产和有利生活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相互矛盾的。现实生活中不可量物侵害的类型并不是只适用相邻关系就能完美解决,适用相邻关系并不能代替不可量物侵入,单纯的援引相邻关系的规则并不是长久之计。这种看法说明了联合其他法条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司法实践提供指引,但是《物权法》第90条的立法目的却被弱化了。

其次,《物权法》第90条与其他法条的联合适用并不能从根源上区分环境污染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差异,这使得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对于大量涉及与“邻里关系”无关的不可量物侵害,就直接被看作是侵权或者是环境污染来处理,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适用被泛化,而《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则被弱化了,使权利人失去了一个依所有权获得救济的机会。

再次,正是由于难以衡量不可量物侵入的性质,法律才用国家规定来对其进行限制。国家规定为不可量物的侵入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国家规定能够协调公法和私法、公共与私人利益,避免了两者相互矛盾。但是,国家规定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否则权利人的请求权只有在违法性不可量物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实现。而且不可量物侵害的类型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多,有些标准难免具有滞后性。对于《物权法》第90条的适用还需要结合侵害人权利的适法性和被侵害人的具体受损程度进行判断。

最后,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可量物的侵害没有明确补偿标准。根据案例分析,权利人在承担容忍义务之后,获得的补偿通常是基于相邻关系获得的。但是第90条作为对不可量物侵害最基本的规定,却没有制定相应的补偿要件,权利人也就无法依据该条款来获得补偿。

总之,实践中《物权法》第90条适用的虚化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补偿依据,针对不可量物的侵害,应该在以维护相邻关系和睦为基础的前提下,针对不可量物侵害所造成的影响,给予被侵害人在承担容忍义务后一定的补偿,而不是单纯的以相邻关系为视野,联合其他法条来对不可量物侵害进行调整。《物权法》第90条有待进行一定的修正,完善其补偿要件,使得单独适用也有理可循。

针对不可量物侵害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来获得救济。但是个体的差异性使得对于同样的侵害所表现的受损程度也不一样。对于体质较好的个体也许只会有些许不适的感觉,而体质较弱的个体则有可能会使得身体受到较大的损害。权利人针对些许不适的隐性影响,提起侵权之诉反而不能获得最有利的救济。比如说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这种不可量物的侵害虽然给权利人的人身带来不适,但在未造成较大损害的前提下很难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救济。此时,就需要转换到相邻关系的角度来进行思考,在一方为了公共或他人利益,承担容忍义务,作出牺牲时,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

(一)不可量物补偿的构成要件。

第一、不可量物造成的侵害应为“较大”以上。就“较大损害”而言,是指不可量物的侵入未违反国家标准,也没有对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只是对人们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比如噪声、辐射等对生活有一定影响的不可侵害,其实质是未违反国家标准的不可量物侵害。

第二、不可量物侵害必须不是由特殊管道产生的。如果不可量物侵害是经由特殊管道产生的,那么当然不需要衡量补偿请求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排除妨害,以制止侵害继续发生。如果侵害人排放不可量物是一种在空间上利用不动产的习惯行为,而侵害人以现有的技术和能力是无法避免不可量物侵害的,则认为其具有空间上的惯性,则不适用赔偿责任,而选择适用补偿责任。

第三、相互冲突的两种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不可量物侵害会涉及到侵害人的经济利益与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无论是哪种利益,都必须是由法律规定来明确保护的,若一方是违法的利益,则不需要救济。

(二)不可量物侵害的补偿标准。

建立不可量物侵害补偿救济制度需要去衡量经济发展与环境利益需求,在其中寻求最佳的切合点,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利益因素。在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的时候需要从整体和局部两个方面来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确保作出最合理的判断。特别是当双方利益都需要保护的时候,就更需要合理衡量,如果侵害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远大于造成的损害,那么停止侵害就无适用的必要,可以选择给受侵害人一定的补偿来平衡双方利益。

第二、时间因素。梁慧星教授认为,根据传统相邻关系理论,如果被害的建筑物于加害建筑物之前就已存在,那么就应该赔偿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同理可得,若被害建筑物存在于加害建筑物之后,一般不认可被害者的赔偿请求。由此可以推知,不可量物的侵害若先存于该土地之上,那么在这之后明知或者应知会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再选择该土地进行居住,被侵害人的赔偿请求就不予认可,或者只是给予一定限额的补偿。

第三、距离因素。因为不可量物的散发性,现代的相邻关系突破了距离的限制,不再局限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间。此时,就不能把相邻关系局限在一般邻人的范围,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受侵害的程度与距离的关系。

第四、具有妨害排除可能性。不可量物所产生的侵害可大可小,有些侵害是依照现有的技术条件也不能弥补和恢复的,或者需要消耗更大的利益去弥补和恢复。因时,一昧的要求排除妨害并不恰当,可以在考虑经济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弥补。

总之,在考虑以上相关因素的前提下,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对《物权法》第90条作出如下修正:“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动产权利人未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但给他人造成了较大损害的,可以责令不动产权利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表1侵害类型及不同的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

通过完善《物权法》第90条,针对不可量物侵害在不同的侵害场合,应该有不同的容忍义务和补偿标准。在侵害轻微的时候,受侵害人负有绝对的容忍义务;在侵害较大的时候,受侵害人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在侵害重大的时候,受侵害人则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是要求赔偿。(参见表1).

五、结论。

由于《物权法》第90条存在理论上的缺失,导致该条款在现实中的适用被虚化。单纯依靠国家规定去断案难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论上还需去完善《物权法》第90条关于不可量物的补偿条件,确保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本质上来说,无论是排除请求权、补偿请求权、还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所追求的都是在于填补被侵害人在承担容忍义务后受到的损失,从而使各方主体达到利益上的平衡。将相邻关系视野下的补偿请求权纳入不可量物侵害的补偿要件之中,并没有排除侵权法和环境法对不可量物侵害请求权的适用,只是在不同角度对不可量物的侵害进行合理探析,最大程度的实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1]程啸。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

[2]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m].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

[3]李云波。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调整[d].复旦大学,2011.

[4]石珍。不可量物侵入之补偿请求权的法律构建--以相邻关系视域下《物权法》第90条的修正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01).

[5]纪海龙。法律漏洞类型化及其补充--以物权相邻关系为例[j].法律科学,(02).

[6]肖俊。不可量物侵入的物权请求权研究--逻辑与实践中的《物权法》第90条[j].比较法研究》,(02).

[7]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

[8]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m].法律出版社,.

[9]梁慧星。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2辑)[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0]石珍。不可量物侵入之补偿请求权的法律构建--以相邻关系视域下《物权法》第90条的修正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01).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

第五部分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与土建总规。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六)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建设地交通运输。

项目运作立当地,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项目建设地交通运输条件优越,目前已形成铁路、公路、航空等立体方式的交通运输网。公路四通八达,境内有3条国道、2条省道,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将进一步改善当地的公路运输条件,逐渐优化的交通条件有利于项目产品销售物流环节效率的提升,使得产品能够及时投放到销售目标市场。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序号。

建设项目。

建筑结构。

建筑方式。

施工面积(m2)。

1办公楼框架结构多层建筑9011。

2展厅砖混结构单层建筑1802。

3公寓砖混结构多层建筑37847。

4餐厅砖混结构多层建筑2703。

51号车间轻钢结构单层建筑6308。

62号车间轻钢结构单层建筑7209。

73号车间轻钢结构单层建筑8110。

8后序处理、库房轻钢砖混结构单层建筑7209。

9锅炉房及其它辅助实施框架砖混结构单层建筑1802。

10小计80200。

11绿化设施5407。

12厂区硬化周围美化4506。

13总施工面积(m2)90112。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第六部分物联网洗衣机项目物联网洗衣机、节能与劳动安全方案。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对影响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环境保护方案。

(一)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环境保护评价。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标准。

(二)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节能方案。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节能需要单独列一章。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年耗能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方都必须出具《节能专篇》,作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的重要环节。项目立项必须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后,项目方可立项。因此,对建设规模超过发改委规定要求的项目,《节能专篇》如同《环境评价报告》一样,是项目建设前置审核的必须环节。

(一)项目节能设计依据。

(二)项目节能分析。

四、物联网洗衣机项目消防方案。

(一)项目消防设计依据。

(二)项目消防措施。

(三)火灾报警系统。

(四)灭火系统。

(五)消防知识教育。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一)项目劳动安全设计依据。

(二)项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部分物联网洗衣机项目组织和劳动定员。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组织。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

本项目采用“标准化培训”实施人员培训,所谓“标准化培训”指的是定岗前招聘、基本技能培训等由公司安排各部门技术骨干统一按照规定执行,力求使得员工熟悉公司业务和需要掌握的各项基本技能。经过标准化培训后,公司根据各人表现确定岗位,然后由各岗位的技术负责人针对岗位特有业务进行学徒式指导和培训。两种方式的结合既保证了员工定岗的准确性,也缩短了员工定岗后成为合格员工的时间,这对于节约人员培训成本和缩短培训时间都具有极好的效果。

第八部分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实施时期的进度安排也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项目实施时期亦可称为投资时间,是指从正式确定建设项目到项目达到正常生产这段时间。这一时期包括项目实施准备,资金筹集安排,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施工准备,施工和生产准备,试运转直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各工作阶段。这些阶段的各项投资活动和各个工作环节,有些是相互影响的,前后紧密衔接的,也有些是同时开展,相互交叉进行的。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将项目实施时期各个阶段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作出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安排。

一、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实施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生产筹备费。

(三)生产职工培训费。

(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主要从物权行为的起源与发展、基本内容和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意义三方面论述物权行为。

自l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施行。从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来看,在物权规范体系中物权变动规范是整个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在各种法律事实中,法律行为是引起物权变动最重要的一种事实,而在法律行为下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在德国法系国家被称为物权行为。由于物权行为理论对民法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将对我国今后立法司法实践有深远影响。下面从三方面谈这一行为理论:

最早出现在法国大儒萨维尼的法学巨著《现在罗马法体系》中,书中写道:“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才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它一般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而在其他方面也包括了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为物权契约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所以这一契约时常不被重视。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们只考虑债权契约,却忘记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但实际上,物权行为制度早在罗马时期就已经有迹可循例如,罗马法要求交付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交付,移转所有权。而罗马法的要式买卖也强调物权移转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在要是买卖契约中,不得附条件、期限或负担。这一制度在l7世纪德国法学家撰写的《实用法律汇编》中也有体现这些制度和观念都对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萨维尼也正是在对罗马法制度的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创设初了物权行为理论,这一理论震撼了德国乃至整个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对今后物权体系和民法体系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9世纪初萨维尼进一步阐述:以完成买卖合同或者其他所有权移转合同为目的的交付,不能称之为一个纯粹的履行行为,而应当看做是一个以所有权的移转合同为目的的“物权契约”。在区别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之后,为了实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他进一步主张物权行为应该无因化,并认为一方当事人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但合同相对人误以为赠与而受领时,这种瑕疵对于物权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不排除所有权的转移。

著名的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买卖合同下的物权交易,应该由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种法律行为构成,而物权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不受其影响。买卖一般包含三个行为: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登记或交付、支付。可以看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不同于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的,即该行为应与债权行为分开。而物权的合意也不仅仅只存在于买卖合同之中,而是存在于一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之中。我国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把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概括成了四个基本观点:第一,交付是一个独立于债权行为外的契约。第二,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有其独立含义,其性质不同于当事人在原因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第三,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公示性的形式要件。第四,物权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因债权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丧失效力。从萨维尼的理论中,德国民法学理论发展出了一系列物权体系原则,成为物权行为理论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这些原则包括分离原则、抽象原则和形式主义原则。分离原则主要是将以移转标的物为目的的交付义务的行为与完成物权变动的各种行为相分离,看做是两个法律行为,相互独立独立,前者谓之原因行为,后者谓之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主要是指原因行为在效力上不能成为影响物权行为的因素,结果的发生与否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果,即物的履行效力独立存在于债务关系的效力之外,已被抽象出来。形式主义原则主要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主义原则。公示对物权的变动和效力起决定作用,没有经过公示,那么物权的设立、变更、废止等一系列变动也宣告无效。

德国学者倡导下的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原因发生物权变动时,确定当事人的'物权意思在物权变动中的独立作用。第二,物权独立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加以确认,便有了物权公示原则。第三根据一定形式确认的物权意思确定对物的支配权利和秩序。物权行为理论的贡献主要有五点:第一,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发现,使得法律行为的理论日益成熟,逐步巩固完善。第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给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物权行为理论的公示原则,揭示了物权公示的表现方式。第四,物权公示原则借助公示作用,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维护了交易安全。第五,对债权的让与行为等处分行为制度的完善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可以看出,萨维尼提出的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及其深远的影响,成为德国立法的理论依据,该理论更被称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物权行理论的探究足见其分量之重。在德国民法典各编中都可以看到该理论的身影。而且,该理论对于后来继受德国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的制定和研究,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研究物权行为理论,将对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有启示作用。

物权法第的理论实务缺陷及完善论文

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然而繁重的诉讼文书送达工作,以及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加,给法院的送达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电子送达无疑迎合了现代诉讼需要,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本文主要论述了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务现状,进而提出完善电子送达方式的建议。

一、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及优越性。

1.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

我国最早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是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200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除了常规的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2012年8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是判决书、调解书除外。至此,电子送达得以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其法律地位。

2.电子送达的优越性。

第一,提高诉讼效率。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环节,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针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案件,电子送达能够更便捷、更及时的到达受送达人,只要受送达人打开自己的邮箱就可以看到法院传送的文件,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第二,节约司法资源。送达作为一项法院日常事务性工作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如: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故意躲避或者因事外出。而电子送达不仅能有效减少或避免审判人员在送达程序上的重复劳动,更重要的是能够将有限的精力用到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上去。

第三,涉外案件中,电子送达有着绝对优势。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中,传统的域外送达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涉外审判的需要。因此,在涉外案件中电子送达不仅节省了高昂的送达费用和翻译费用,也避免了繁杂的跨国送达手续,极大的提高了送达的效率,减轻了司法资源负担。

第四,比公告送达更具公平性。公告送达是针对被告方下落不明时的一种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不仅有损受送达人的隐私权,也无法达到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目的。而电子送达能够通过确切的邮箱地址,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能够更有效的保障诉讼的公平性、正当性和实效性。

二、电子送达的司法现状。

1.缺乏电子送达的具体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认可了电子送达,但是只有两个条文中涉及电子送达,关于电子送达的操作标准立法上仍处于空白阶段。首先,对于法院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电子送达,以及对于电子送达的适用是否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次,对于电子送达回证的取得,仅规定“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似乎缺少程序的基本保障。

2.缺乏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

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电子送达系统或者电子送达平台,法官只能通过自己个人的工作邮箱、电话号码进行电子送达,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电子送达系统或者平台,但是各个法院的送达系统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呈现出杂乱的局面,送达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也复杂化,从而实际降低了送达的效率。

3.网络的安全隐患难以保障送达的`有效性。

电子送达必须借助网络,但利用网络就不能排除被网络骇客或恶意病毒攻击的可能性。如果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被恶意删除或更改,将给法院的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审理带来严重的影响,作为受送达人一方权利必然受到侵害,最终就难以确定法院送达的有效性。

4.当事人参与少。

在法院送达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需要提供对方的送达地址,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电子送达作为信息技术和民事诉讼相结合的产物,其产生的时间短,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受送达人因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质疑,对这种送达方式都比较抗拒,不愿意选择适用。

三、电子送达的完善建议。

1.细化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一,明确电子送达适用的案件范围,即对于何种案件、何种程序才能适用电子送达。第二,电子送达日期的确定依据,即送达日期的确定必须以当事人回复的日期为准,如果受送达人故意不回复或者不能及回复的,可以根据通讯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发送回执时间作为确定法院发送文书时间的依据。第三,细化受送达人同意制度。受送达人同意使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的,应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电子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未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同意使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不发生电子送达的效力,但受送达人事后追认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建立电子送达的专业平台。

民事诉讼法修改确定电子送达方式后,各法院送达的平台、方式也是各种各样。为了保证送达的顺利实现,提高司法效率,应设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送达网络和通信平台。在适用电子送达时,手机、网络平台的设立是电子化送达顺利实现的保障,只有通过设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手机、网络送达平台才能保障送达的技术问题。

3.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程度,是衡量一个法院是否能够进行电子送达的基本标准。法院信息化程度越高,实施电子送达就越容易,安全性就越能够保障。因此,针对法院的网络化建设,必须加大投入相关软件系统的维护。另外,在发展信息化的同时不能忽视法院人员的自身素质的提高和运用电子技术能力的培养。

4.重视电子送达的宣传解释工作。

送达人员在适用电子送达的过程中要充分做好电子送达的说明解释和宣传工作,向当事人详尽地说明电子送达的过程、其需要的设备和条件以及当事人在送达程序中应注意的事项、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并正确指导当事人填写明确的电子送达地址等。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为当事人发送电子送达说明介绍书,在电子诉讼文书上加上有关电子送达工作的法律宣传,使当事人对电子送达有更深入的了解。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二、物联网洗衣机项目资金筹措。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可以从多个来源渠道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工作是根据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的结果,研究落实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从中选择条件优惠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每一种来源渠道的资金及其筹措方式逐一论述。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表格和附件。可行性研究中,应对下列内容加以说明:

(一)资金来源。

(二)项目筹资方案。

三、物联网洗衣机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一)投资使用计划。

(二)借款偿还计划。

四、项目财务评价说明&财务测算假定。

(一)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月1日起实施。

2.《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施行。

6.项目必须遵守的国内外其他工商税务法律文件。

(二)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五、物联网洗衣机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资及福利费用。

(三)折旧及摊销。

(四)工资及福利费用。

(五)修理费。

(六)财务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财务费用。

(九)总成本费用。

六、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一)销售收入。

(二)销售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七、损益及利润分配估算。

八、现金流估算。

(一)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

(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物权行理论的探究分析报告

提到碳排放权,我们首先想到的两个文件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然而不同的是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其实是碳排放量。在《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意在促进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创造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分配数量单位”(aaus)、联合履行机制性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减排单位”(erus)、清洁发展机制性的减排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cers)。aaus是一种新型商品,其主要是指规定的排放减少或者消除量,erus和cers则是东道主国家将其所拥有的erus或者cers出售给碳基金或者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上的碳排放的交易对象都是一些新型商品,并未包含权利的属性。

但是,我国通常将上述三种商品看成是一种权利,类似于股票和股权的关系,碳排放权既具备经济学上的含义,也具备法学上的属性。在经济学上,主要观点大多是依据经济产权理论而展开的讨论,而在法学至今对其概念仍无定论。其实,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应属排污权的一种,其含义应该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下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从物权的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分析,那么对于其权利的客体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的环境容量,也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不管如何去界定碳排放权客体其目的都是在与将其纳入物权中“物”的范围,虽然不能纳入有体物的范围,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类似于碳排放权客体的无体物也应纳入到“物”的范围中。

二、碳排放权权利属性之争议。

碳排放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可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物权特征,碳排放权经行政机关许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使权利,可以自由对碳排放权进行使用和支配,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无权干涉碳排放权主体对碳排放权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己经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和肯定,属于主流观点。但是争议依然存在:有人认为碳排放权应该被纳入准物权之列。关于准物权的定义也尚未定论,主流的观点认为准物权是指类似于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的一组性质有别于其他权利的权利的总称。有学者认为因为碳排放权的排他性}不够明显,它的绝对性又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再加上碳排放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法等公法的调整,因此碳排放权应具备准物权的属性。然而,我国现行民法中并未将准物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仅在学理上将其定性为准物权,那么显然不利于对碳排放权进行法律规制,也不利于权利主体对碳排放权行使权利。况且,目前我国《物权法》中也对海域使用权等准物权进行了规制,可见准物权并不与物权冲突,重点是碳排放权应该属于物权中的哪种权利属性,所有权属性、用益物权属性还是担保物权属性?对于另外几种认为碳排放权的属性应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或者一种准用益物权而言,其根本也是肯定了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只是具体定位上存在差异。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碳排污权物权化,碳排污权应该是一种不同于物权的“新型财产权”,或是一种“债权”,或是一种“发展权”,亦或是一种“环境权”。然而这些关于碳排放权的界定都或多或少的笼统或者过于抽象,缺乏现实的可行性,不利于碳排放权在市场中的有序交易。

从物权法定原则出发,碳排放权的客体以及碳排放权主体对客体的排他性}和支配性都应该在用益物权法律属性的应有范畴之内,如果一味的因为公法对其制约或者其他权利与其性质的重合而将其牵强的规定为某种属性,那么无疑不利于碳排放权利的行使和规制。

三、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

从法理学角度看,碳排放权应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顾名思义就是使用、收益的权利,即用益物权人得对于他人所有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前文所述,碳排放权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可以认定碳排放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用益物权。

从法律规范角度,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不影响其用益物权属性。与一般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不同,碳排放权兼具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属性。碳排放权是碳排放主体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碳排放权的获得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方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法上的限制。但是,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并不能影响其用益物权的属性。因为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的初衷也只是为了保证碳排放权不被滥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物权法角度,用益物权属性更便于权利的行使。首先,碳排放权可以交易。其次,碳排放权的客体是不可以支配的。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容量,具有不可支配性。再次,碳排放权的主体需定期进行定期登记。

从实践角度看,碳排放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更具实际意义。随着碳交易的日益频繁,直接将碳排放权定义为用益物权,可以为碳交易法律制度的确立提供理论基础:可以促进碳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有效利用大气环境资源,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综上所述,尽管碳排放权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传统物权的特征,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其定性为用益物权。正如前文所述,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具有诸多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重视维护私法权益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冲突,对碳排放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马克思资本运动与经济发展理论探究论文

1、1早期资本结构理论………………………………………2。

1、2mm理论…………………………………………………2。

1、3权衡理论…………………………………………………2。

1、4最新资本结构理论………………………………………2。

2资本结构组成部分……………………………………………3。

2、1自有资本板块…………………………………………3。

2、2融合资本板块…………………………………………4。

3影响资本结构变动的相关因素………………………………5。

3、1行业因素………………………………………………5。

3、2获利能力………………………………………………5。

3、3企业规模………………………………………………5。

3、4销售收入………………………………………………5。

3、5股东态度………………………………………………6。

3、6其他因素………………………………………………6。

4最佳资本结构的选择方法……………………………………6。

4、1综合资金成本法………………………………………7。

4、2筹资无差别点法………………………………………7。

4、3概率分析法……………………………………………7。

4、4主观评价法……………………………………………8。

5欧美日企业的资本结构现状…………………………………8。

5、1企业资本结构与市场价值……………………………9。

5、2欧美日企业对自身融资方式的选择…………………10。

6我国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与政策选择………………………10。

7杉杉集团资本结构分析………………………………………17。

7、1企业理财目标与资本扩张……………………………18。

7、2适度负债,合理调整资本结构………………………19。

7、3对企业发展新阶段财务策划的几点思考……………20。

8知识经济下资本结构的新变化………………………………21。

9参考文献………………………………………………………23。

思维能力培养的探究地理论文

知识是思维活动的结果,又是思维的工具。地理思维能力的的形成和发展,要有扎实的地理知识作基础,思维能力的发展又赋予学生对地理知识以认识上的深刻性,从而使知识的理解更为透彻,应用更为灵活,联系更为广泛。因此,在中学地理教学中,教师要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并不断扩大知识面,使学生在获得扎实的地理知识基础上,在不断对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联系、比较、归纳、概括的过程中,使思维不断活跃和发展。可见思维离不开一定的知识,培养地理思维,让学生了解地理学科的基础知识及掌握知识的方法,提供更多的知识信息及独立获取知识的途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及良好的学习习惯,以获得丰富的地理知识并为思维活动打下良好基础。这是地理教学中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关键。

培养学生地理思维能力,教师要善于根据教材与学生的实际,提出富有启发性的问题,激发学生求知欲,让学生开动脑筋思考,并通过解决问题获得知识。教师的提问要有层次、难易适度、有趣味性,要提示学生如何去想,指出解题思路,引导学生掌握分析综合、比较、概括、判断推理等思维方法。提问是地理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实施问题化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教师“导”的作用,促进学生思维能力的提高。

物权行为理论在立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建设中的地位论文

作为一种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系统理论为德国民法所创制。德国法学理论首先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即物债二元结构,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的最主要的部分。

(一)什么是物权行为。

第一,物权行为的来历:首先,罗马法系的相关理论:罗马法学说汇纂体系提出了物权变动学说,即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形式要相互区分,但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与其原因行为一致。其次,法律行为理论的诞生。胡果・格老修斯等法学家在提出意思表示理论的基础上开创了法律行为理论。最后,物权行为理论的创立。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学说汇纂体系之物权变动理论与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

第二,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这一定义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角度揭示了其内涵,它是具有处分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物权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原因行为本身不是物权行为,也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一个交易行为,由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组成。比如房屋买卖交易为例,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债权行为,只是设定双方的债权债务而已,还没有设定或变更物权;房屋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是物权行为,决定了物权主体的变动。

第三,物权行为的法律要件。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了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别要件。

1.成立要件:行为主体,物权行为的主体;行为标的,物权的客体;意思表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2.生效要件: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必须一定形式表示,即登记或交付;物权的客体必须独立、特定的;行为主体必须享有处分权;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二)物权行为的基础理论。

物权行为的基础理论包括区分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形式主义原则。

1.区分原则。所谓区分原则或称分离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法律的原则。比如房屋买卖为例,房屋买卖合同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债权行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为物权变动的结果即物权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依据《合同法》规定确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

区分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其中,负担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产生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区分原则说明的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取决于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独立。

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所解决的问题是,物权行为是否需要一个原因性的目的规定,以及物权行为之效力,是否取决于义务负担行为之效力;德国现行法对这两个问题,无疑均予以否定回答,处分行为不依赖于原因行为。但无因性并不表示必须要忍受无法律原因的物权变动,原因行为不成立时物权取得人得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也并不表明物权行为一经生效不被推翻,如果物权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就会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形式主义的立法逻辑结构相印,如果物权行为具有有因性则形式主义立法即公示的价值无法实现,有因性造成物权行为的效力无法最终确定,损害公示的公信力,第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保持了物权变动的连续性,权利取得人不会遭到原权利人的追及,最多只会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3.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形式主义原则即公示原则,主要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同时也保障契约自由。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物权变动的立法没有采纳分离主义即物权行为理论,从而不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造成将合同行为和权利变动行为以及合同效力和权利变动效力混为一谈,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满足债法上的要件,而且必须满足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物权法上的要件)的混乱局面。从而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而且使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因合同无效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变为虚无。

1.无权处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必须征得财产权利人的认可,或者签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方可有效。如果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划分,则无权处分合同与权利处分行为相互独立,(无权处分)合同满足其生效要件就当然生效;但权利不发生转移,因为让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处分行为不生效。这样,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能保障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2.处分权受限制的情形。处分权受限制的'情形包括: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理由是该合同侵害了共有人或优先权人的利益。

如果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划分,则与上述同理,合同有效(无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处分行为因存在处分权法定受限制而不生效,不能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其他类似的情况有很多,在此不一一举述。从上述可见,物权行为理论,能够符合保护私法自治和保障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和理念,更能体现法律规定的人性化,在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也重申该理论的重要性。

物权行为理论在民法理论架构中的地位和价值的具体表现为交易之物债二元逻辑结构,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其中主要是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分离原则,价值是在物权变动中贯穿意思自治原则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物权变动中采纳物权形式主义原则比意思主义原则和债权形式主义原则更具有优越性,在行为的每一个缝隙里渗透着行为人的真正意思表示,即将意思表示客观化。因此具有客观公正性。

物权行为理论能够解决民法理论中的一系列权利之处分,而且贯穿民法的整个体系。采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将权利之处分可分为基于物权行为的处分和基于准物权行为的处分,前者指物权变动,后者包括知识产权处分、股权处分、债权处分等。在民法理论中,物权行为理论能够保障意思自治原则贯行,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它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和地位。

否定说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太复杂,社会大众不易理解,进而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其实,物权行为理论的复杂性表现在立法技术和法学理论研究中。在法律适用中,人们只知道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以及物权变动生效后原权利人只可要求取得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就足矣。

三、结语。

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分离原则,价值是在物权变动中贯穿意思自治原则和保障交易安全和方便交易;物权行为理论与物债两份体系的德国式的民法逻辑结构相符合。在我国,这些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讲,物权行为理论既能使法律适用简便易行,又能保障民法的核心价值;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更好地体现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物权立法的价值,并能使民法典更加体系化,更加符合形式理性。

中学化学新课改理念与素质教育理论的探究论文

论文摘要:在这个科教兴国的时代,素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素质教育的发展不仅关乎着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同祖国的未来息息相关。在近几年的新课程实施中,教师们不断地学习,尝试着正确领会新课标的精神和理念,期望能更好地应用于教学实践。本文作者针对基础教育下的中学化学教学谈了几点体会。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决定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国际竞争和世界格局中的地位。国民素质的提高、创造性人才的培养主要依赖于教育,基础教育阶段是培养创造性人才的关键阶段,因而中学教师肩负着培养创造性人才的重任。中学教师应充分利用现代教育理论及现代教学手段着力寻求实施素质教育下教学改革的突破口,改变以应试考试为目的的教学方法,为学生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打基础,从而为国家培养出跨世纪的创造性人才。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

科学态度的培养有利于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树立批判精神,能权衡地对接触的知识进行判别,明确学习方向、目的,对学习充满兴趣和信心,形成坚持不懈、勇往直前的优秀品质。

首先,要使学生明白学习化学的意义。学习化学知识不是简单地做练习题,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应付初高考。化学与我们息息相关,学好化学知识,也是爱国主义的一种体现。例如,在化学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可以提高对周边环境的认识,可以意识到随着区域的.不断开发,各种各样的污染不断加剧,资源不断消耗,环境不断恶化,促使学生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其次,要使学生明白学习化学应该成为一种满足自我的需求,可以利用化学知识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例如,很多人都知道,饭后桌子上的油渍用酒去抹掉比用水管用许多,这就是化学反应在我们身边的体现。有了这种需求意识,学生便不会再硬着头皮为了考试而学,而是把学习化学知识当成一种乐趣,对学习化学保持一种好奇、渴望的态度。

最后,要使学生明白学习化学知识应该掌握正确的方法。在这一点上,化学老师要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例如:少而精的作业往往比多而杂的作业更受学生欢迎,更能提高学习效率。作业太多会打击学生的积极性,题海战术抹杀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适得其反。作业虽少,但只要精炼,恰到好处,便能事半功倍,取得较好的效果。学生利用多余的时间可以自由地思考、了解与化学有关的相关知识,拓展知识面,提高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学生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学习方法,真正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的学生。

二、掌握化学课堂教学的应变技巧。

1.绕道迂回,调节难度。

在课堂教学中,发现当原来设计的问题失去对学生思维的锻炼效能时,应及时调节难度。如果原来设计的问题难度过大,要适当变换角度或适当补充铺垫绕道迂回,放缓思考的坡度或化难为易;如果原来设计的问题过于浅易,要追加问题,以调节难度,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

2.因势利导,变被动为主动。

在教学过程中,由于突发事件的发生,使课堂陷入被动,这时可想办法转移学生的注意力,因势利导,把出现的事情与教学联系起来,扭转被动局面,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营造氛围,创设情境。

沉闷的课堂气氛难以激发学生的思维,但过于喧哗的课堂又难以使学生冷静思考。教师应及时把握教学中学生的情绪,及时调控课堂使学生的思维保持兴奋活泼状态。如在课堂教学中,将实验设计得更具有突发性,仪器安装更具有审美性,操作演示更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将思考题设计得具有连续性、阶梯性、跳跃性;教学语言的选择注重情意性、幽默感,以及悬念的巧设和思维路径的变异等都是创造良好课堂气氛的有效途径;当机立断,对症下药。当学生的发问或回答出乎意料,而根据要求必须做出明确回答时,应当机立断,给予果断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以避免因犹豫不决而带来的课堂混乱和学生思想上的彷徨。

4.善于反诘和回避。

当学生所提问题的实质要澄清,或者问题的依据不明确时,要善于反诘,让学生在新的条件下思考。如当有学生问:碳酸钠溶液遇无色酚酞试液变为红色,碳酸钠属于碱吗?反诘的问题是:碳酸钠中含有氢氧根离子吗?如果学生所提问题不属本节课所学内容(以后学习中还要研究)或重点时,应予以回避,可以婉转加以说明,适可而止,避免节外生枝,纠缠不清,小题大做,喧宾夺主,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总之不能让学生牵着鼻子走,教学的主动权应始终控制在教师手中。

三、课外活动中强化环保教育。

把环境保护教育与丰富的第二课堂活动相结合,以适应学生的求知欲望强烈和兴趣爱好广泛的特点,激发学生保护环境的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用先进的科学知识指导工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环境,美化地球。

为了使环保教育更结合生产实际,我利用课外活动和节假日组织学生到一些工厂去参观。如参观制药厂,首先让学生知道制药废水已成为重要的污染源,其次向学生介绍制药废水的处理方法,通过现场对比,让学生了解各种处理方法的优劣,写出有关环保方面的调查报告,通过自己所学的知识提出合理的工艺优化方案;组织学生成立化学兴趣小组,利用闲暇时间对空气及附近工厂的废水进行采样分析化验,当学生观察到排放出来的废水使周围的水变色,使池塘中和小河中的鱼虾死亡时,不仅会感到污染就在自己身边,而且认识到污染危害的严重性。同时引导学生寻找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些污染,找出污染引起的原因及防治方法等。通过这一系列活动,使学生亲身体会到污染的危害性。我指导学生开展环保科技活动;利用黑板报和墙报等进行宣传和展览日常生活中保护环境的实例。如节约能源,节约用水,不乱扔废旧电池,使用环保购物袋代替塑料袋,不使用毒性大的杀虫剂,劝告父母少开车,使用无氟冰箱,拒食野生动物,少用罐装食品及饮料,使用无磷洗衣粉,多植树造林,等等;聘请环保部门的专家来校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扩大环保教育的影响,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深学生对环保意义的认识,利用3月12日植树节、5月31日世界无烟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日,提高学生对环境管理和环境文化方面的认识。

总之,新课程改革既是一次挑战,又是一次机遇,教师只有适应新课改,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体验、认知结构,科学地运用合适的教学策略,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贴近社会生活,让学生主动地学习知识、技能和方法,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2]方战胜.中学化学教学中增强环保意识的几种途径.广东化工,2010.3.

[3]韩俊林.浅谈中学化学课堂的教学机智.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2.

物权行为理论在立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建设中的地位论文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创造的。他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中写道:“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且它们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根源。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企业的全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但这些都不能否认其本质是契约……该行为的契约本质经常在重要的场合被忽略了,因为人们完全不能把它与债的契约分开,那些行为常常是随时伴随来的。”

萨维尼把“契约”的内容扩大化了,它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债务契约,也包括物的契约。他以房屋的买卖为例:买卖双方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之后双方为履行合同所进行的房屋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由此他提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的契约”。

由此,萨维尼定义了物权行为的概念:是关于物的处分的行为,即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一)区分原则,或称分离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债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间关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的变动依据独立的物权意思加以确定。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称为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即物权行为。只有原因行为,并不一定会发生物权变动之结果。所以,要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分开来处理。以上文提到过的房屋买卖为例,交易有两个部分,一个是债权行为,一个是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原因,只有原因行为不一定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而物权行为是结果,以转移所有权意思在内的登记或是交付行为才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故物权行为区别于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

(二)形式主义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用法律行为发生、变更、消灭物权,单纯的意思表示不会发生物权变动,还需要用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证明物权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只是证明了物权合意的存在。物权行为是设立、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要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而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示。如以公证证明、转移证书、提交登记等的客观形式来认定物权转移的意思,这既符合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又能保证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这不仅符合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含义,而且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三)无因性原则,又叫抽象性原则。

如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即为无因:如果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受债权行为是否成立及生效的影响,即为有因。此原则的含义是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的制约.在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变动的后果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债权法的意思,所以物权变动的结果不直接地受债权意思约束.物权变动的本质是处分行为独立地达到其法律上的效果.物权变动是物权行为的结果,如果债权行为的合同被撤销,而物权行为的意思未撤销,那么已发生转移的物权当然有效。即原因行为的无效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债法制度与物权制度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财产制度.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权法是规定财产归属关系,维护财产“静的安全”的法:而债法是作为规范、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维护财产“动的安全”的法.债法制度内容包括什么,学者也有争议。就其实质而言,应当包含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和无因管理制度,以及单方允诺等制度。

物权行为理论被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接受,并成为立法理论基础。中国的物权法己经颁布实施,从中似乎能看到该理论的身影,如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中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可以说吸收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但有些内容似乎又与该理论相悖,如第106条对所有权取得规定中,对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应是违背了“第三人不能以不知登记而提出善意抗辩”的原则,不动产领域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如何,是否以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理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也告一段落,本文不再赘述。然而,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并没有到此结束,至于它对债法制度会产生何种影响,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我国债法中的合同是狭义概念,物权行为的引入将扩大“契约”的范围,不但包括债法上的合同,而且也包括物权契约,如地上权、抵押权、质权、地役权等限制物权的设立契约就是物权契约。债法体系吸收了物权合同内容,这也将为房地产法、担保法等单行法的完善提供依据。

依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在不涉及第三人情况下,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原权利人不能直接提出返还所有权之诉,而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提出返还其所有权。而我国现行债法制度把不当得利的对象限制在债权法上的利益,当契约内容扩大以后,不当得利请求权当然也包含物权返还的结果。在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利益问题时,不当得利自然也可以发生物的'返还或物上所有权的返还。

对交易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较之善意制度对第三人的保护更为完善。依区分原则,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只要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第三人的权利即使是在其前手交易有瑕疵的情况下也能得到保护。善意制度尽管也是对第三人的保护机制,但其作用有限,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不动产领域的适用不能,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各个国家都有规定,其登记信息是公开的,是可以被查询获知的,故第三人不能以不知道登记而主张自己的善意,前文已述。故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物权行为理论。

(四)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穗定。

物权行为理论尽管还没有被写入我国的民事法典,但它己开始慢慢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它对物权法的影响己经在法典中有所体现;对债法制度,在财产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也将逐渐显现;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它也势必会发挥其天然的优势,只要结合实际国情,完善配套制度,物权行为理论会对中国民事制度的立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最近发展区理论在音乐教学中的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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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海鸥作者单位:鲁东大学大学外语教学部刊名:成功(教育版)英文刊名:success年,卷(期):“”(11)分类号:h3关键词:英语教学最近发展区多媒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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