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教育管理制度(热门16篇)

时间:2023-11-28 10:42:47 作者: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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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培训学时及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更加扎实深入,党的创新理论更加入脑入心,广大党员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意志行动更加一致,新时代党员教育培训体系更加健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元区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学时管理。

第三条学时登记范围。参加国家、省、市、区等组织的分层分类分级集中培训,各级党组织、区委党校、行业系统等组织的政治理论教育、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知识技能教育等集中培训、集体学习,和党支部日常教育、组织生活、实践锻炼等,包括理论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理论宣讲、专题讲座、报告会、研讨会、主题实践活动和在线学习等。

第四条学时要求。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32学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和委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56学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党员教育培训,培训学时计入干部教育培训学时。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和转正后1年内一般要分别参加1次由基层党(工)委以上的集中培训。

第五条学时计算。

(一)国家、省、市、区等组织的分层分类分级集中培训,学时按小时计算。

(二)各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和各类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按每半天4学时计算,不足半天的,按每小时1学时计算。

(三)理论宣讲、专题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按每半天4学时计算。

(四)利用学习强国、红星云平台、株洲党建等信息化平台组织的集中学习、并达到学习要求的,可计入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学时。

(五)培训跨年度的,学时应分开计算。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要将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工作记录,每年年底对党员参加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核查;对学时未达标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情况严重者要进行通报。

第七条党员学时情况纳入各基层党组织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直属党(工)委要随机抽查、重点督查、及时通报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学时管理、登记、备案等情况;基层党组织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学时制落实情况。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在教育培训开始前组织党员进行签到,安排专人对每次参加集中学习的党员出勤情况按“参加、未参加、请假”分类进行统计,并说明缺勤原因,并将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考勤管理情况纳入党员积分管理。

第十条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学习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十一条党员干部一般情况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请假,如实有特殊情况请假须经党组织书记、相关领导或培训组织方同意。

第十二条党员教育培训出勤情况纳入各基层党组织党建考核,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各直属党(工)委要定期对党员教育培训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对无特殊理由出现的多人次旷课情况,要追究基层党组织书记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制度

2、采购物品要把好质量关、价格关,杜绝一切霉变、伪劣和来路不明的物品进入食堂。

3、验收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把好验收关,在确认物品质量好、数量足价格合理的情况下,方可能验收。

4、采购大批量的物品,必须向对方索要“产品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才能验收;

二、厨工卫生制度。

1、从事做饭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每年体验一次,合格方可上岗;

3、从业人员操作前和大小便后,都必须要洗手,讲究卫生;

4、操作时,保证不吸烟、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

5、厨房工作人员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工作服、帽,不得随意吐痰和乱扔脏物。

1、厨房工作人员上班时要穿工作服,勤剪指甲、勤洗手,保持服装整洁;

2、烧菜、发菜、售菜、做面食时,不准吸烟;

3、不买不卖腐烂、变质、质差的蔬菜及肉类、豆豆制品;

4、蔬菜要先洗好,先洗后切,菜要洗净,防止草泥、昆虫夹杂蔬菜中;

5、炊具、砧板要天天洗净,每天要清洗锅台;

6、厨房操作间、洗菜间、就餐间以及窗户地面保持全日整洁卫生;

7、餐具要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蒸气或84消毒液)。

四、厨房工作人员职责与规范。

1、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要服从办公室的管理,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2、操作时,要集中精力,谨防不安全事情发生;

3、上班时要穿工作服,戴干净的工作帽。做到勤理发、洗澡、洗衣服,保证好个人卫生;

4、强化卫生意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5、要搞好防蝇、防鼠和防虫工作,有蝇鼠虫咬食品,不准再次加工出售;

6、也售的食品严禁直接用入接触,应用夹子,防止交叉污染。

五、饮食卫生制度。

1、加工前应检查原料卫生质量,不合格原料不选用,不切烹调;

2、熟食间(冷盘间)做到专室、专人、专用砧板、抹布,容器及餐具应分开;

3、接触熟食品的冰箱、刀、板、抹布、盆、秤及操作人员的手等必须清洗;

4、厨房用工具、容器等使用后及时清洗,厨房环境保持整洁。

5、熟食品应烧熟煮透,当餐未用完的食品应及时冷藏,隔餐夜及外购的熟食回锅再出售。

6、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注意生熟分开操作,防食品受到。

六、餐具消毒卫生制度。

1、餐具、菜具、熟食容器应餐后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费。

2、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的专职人员应身体健康、工作认真。

3、餐具清洗消毒程序:热力消毒必须严格按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的顺序。

4、餐具消毒应达到下列要求:煮沸:餐具浸没水中煮沸5分钟;蒸气:流动蒸气持续10分钟;药物:如为氯制剂,有效氯浓度为250ppm(250mg/l),食具全部浸入分钟,餐具达到光洁、不油腻、无味感官标准。

5、消毒完毕的餐具、茶具应立即放于清洁的橱、柜内保洁,防止再污染。

6、泔脚、垃圾应密封存放,日产日清。

七、配菜卫生制度。

1、检查食品质量,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2、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完后拆开冲洗干净。

3、待用食品洗净或上浆后放入冰箱保存。

4、工具用具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

5、食品容器、盛器清洁,点菜牌、木夹子等不接触食品。

6、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刮洗干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7、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

8、配菜结束拖清地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食品拣洗加工卫生制度。

1、各类生食品必须荤素分开拣清洗净,不加工变质食品。

2、毛骨残渣要及时清理,做到随时加工随时打扫清洁。

3、每天都要清洗水池、工具、容器、地面,每周大扫除一次。

4、清洗后的食品要放置离地面的物架上,严禁随地乱放。

5、切制好的食品要防尘,并加盖加罩,必须做到容器、工具、案板清洁。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按党章规定做好接收新党员工作。

(2)支部坚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到每半年讨论发展党员工作一次,每两年至少发展一名党员,对有发展对象,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支部,支部书记必须向党委做出检查并说明原因。

(3)支部保持3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常数,经常吸收他们参加党课等形式的活动,增加他们党的基础知识,并分配一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接受考察锻炼。

(4)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培养一名积极分子,使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指导他们学习政治理论,在市场经济中锻炼成长,奋发向上,尽快成熟。

(5)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6)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檔,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7)发展新党员以妇女和35周岁以下青年、业务骨干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8)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回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待时间内须服饰整洁、礼貌用语、热情周到,为前来接受教育、管理和办理有关党员服务可反映问题的同志提供宽松、愉悦的环境;认真来电、来访者的登记工作,详细登记来访的目的、所需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受理后,由中心能够办理的'事顶应及时办理,对于一些需要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可上级部门办理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一般情况下,落实情况反馈时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经领导批准,并通知办事人员因何原因延长了办事时间。但最长办理时限不超过一个月。对于办理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就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不应出现由于服务中心未能事先告知情况,造成前来办事的党员多次来中心办事的现象。

2、首问责任制。

党员到党员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参加教育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求助、咨询等事项,不分区域、不论身份、不分部门,第一个接待受理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有关登记,并提供相关的服务。对于新入园的党员要接转组织关系的,如本人愿意,应帮助其全程无偿代办组织关系的相关手续,一般情况下,就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不属于本部门直接办理,应主动将办事人员指引到相关部门,经确认移交后,才能视为完成首问责任。

3、情况报告制。

党员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应定期将工作情况向园区企业党总支汇报。如遇特殊情况或党员重大求助要求和信息,实行个案专报,一事一报,及时地将有关情况向组织反映,便于园区企业党总支及时处理。

4、“三必访”制。

园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做到党员新进园区必访、党员遇困难必访、党员年终必访。要让园区的每一个党员都深切地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5、登记归档制。

对前来中心参加教育活动和过组织生活,以及反映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党员,中心人员应对相关情况及时登记,并集中建档,对于新转入园区的流动党员,就认真做好登记造册,并将其组织关系及人员及时地编入基本党支部,对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积极分子,应帮助其落实接受入党教育和培养的基层党支部,。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工作。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一、积极选送党员到上级党校参加轮训。

二、每位党员要主动加强自身理论学习。

三、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办好党课教育。

四、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对照党员标准,各人检查总结自己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五、积极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等教育,各党支部要积极开展主体党日教育活动。

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22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

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财务资产。

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第二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

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其中,营利性民办的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政府核准。

第三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第四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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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为加强党员干部学习,提高在职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根据我县和我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与发展实际,现就党员学习教育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的目标,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以“强素质、做表率、促发展”为主题的系列学习活动,促进党员在党性意识、学习创新、品行修养、服务奉献等方面作出模范表率作用,为促进农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政治保障。

本次活动的学习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重点学习2012年林西县两会报告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学习涉农法律法规和党风建设的一系列规定等,具体时间安排和专题内容详见通知,部分内容可依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1、精心组织。各支部要结合全年的学习任务作出系统安排,及时根据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2、加强学习。要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的方式。全年集中学习12次。学习中要严格考勤制度,建立健全学习档案,做到每一次学习活动有记录,学习有笔记。

3、注重实效。要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注重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在推动工作、争创一流上下功夫,切实解决党员思想问题、提高党员素质,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教育管理制度

1、端正办学思想,加强思想管理,开好劳动技术教育课。

2、在劳动技术教学中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实践,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3、安排劳动内容要从学生、学校实际出发,劳动内容与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相适应。

4、学校除了抓好劳技课,还要抓好学生的课外劳动锻炼,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做力所能及的事,并组织参加不计报酬的公益劳动。

5、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每学期至少二次。

6、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劳动基地,分批分期参加劳动,一般每月至少一次。

7、建立卫生包干区,责任到班,责任到人,保持整洁。

8、高度重视劳动安全。加强劳动操作规程和使用工具的知识教育,加强劳动纪律性,确保劳动安全。

教育管理制度

远程教育设备是保证项目工作正常开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投资建设、学校负责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建帐上册,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长期使用,真正发挥作用。

一、项目设备实行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制。一线教师是项目设备的使用者,必须尽职尽责管好、用好设备。

二、按照“模式二”分标填写《设备登记册》,建立设备安装、使用、维护档案。在《资源设备使用登记表》上对使用运行情况做出记录。

三、使用者操作必须符合相关设备的技术规范要求,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和使用规则,不得拆卸各种设备有故障及时向技术人员反映。

四、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与记录,使项目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接地良好,注意电器设备的防雷、防尘、防潮、防盗和定期保养工作。

五、项目设备应为项目所规定的目标服务,只能用于接收、下载、浏览教育资源,播放教育节目,为教育教学服务,不得挪作它用。

六、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项目设备出借、转让、变卖,决不允许被个人挤占挪用。

七、建立损失赔偿制度。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必须追究责任,责任人照价赔偿,损坏设备必须尽快恢复工作功能。

教育管理制度

小学的劳动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小学的劳技课是学生的必修科目,抓好劳动教育,不仅是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知识和技能,还要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观念,为将来直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作好准备。

1、端正办学思想,加强思想管理,开好劳动技术教育课。

2、在劳动技术教学中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实践,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3、安排劳动内容要从学生、学校实际出发,劳动内容与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相适应。

4、学校除了抓好劳技课,还要抓好学生的`课外劳动锻炼,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做力所能及的事,并组织参加不计报酬的公益劳动。

5、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每学期至少二次。

6、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劳动基地,分批分期参加劳动,一般每月至少一次。

7、建立卫生包干区,责任到班,责任到人,保持整洁。

8、高度重视劳动安全。加强劳动操作规程和使用工具的知识教育,加强劳动纪律性,确保劳动安全。

教育管理制度

一、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由机房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微机设备。

二、机房管理人员要保证计算机软硬件运行正常,满足教学需要。

三、上机人员必须服从机房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指导管理,必须在管理人员和教师指定的位置上机操作,不得随便换座位。

四、对每一台机器建立登记册,为整个机房建立一套完整的登记册,便于对机房的监督管理,保证公用设备不丢失,运行良好,并便于追查事故原因。

五、上机人员必须配合机房的保洁工作,必须穿戴鞋套进入机房,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写乱画,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携带零食,茶水饮料等入内,严禁吸烟。

六、在机房内要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在机房内打闹嬉戏。

七、上机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随意拔弄,拆卸计算机配件,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和私设密码。

八、严禁在机房内玩游戏,上网聊天,登录不健康网站。

九、上机期间发现机器故障,网络故障,病毒现象等要及时向机房管理人员提出,并由管理人员向教育局仪电站或厂家维修部汇报情况。

教育管理制度

近期,市委组织部将对我区申报的市、区级远程教育教学示范基地进行检查验收,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远程教育工作,特制订以下要求:

1、负责维护村级远程教育点的远程教育网络线路,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负责保持远程教育室内和周边环境卫生的清洁,禁止他人随意进入和非法操作;

3、负责定期向区远程教育站办公室汇报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情况;

4、负责做好网络设备使用情况的记载。

1、保证远教站点都专人管护网络设备;

2、要有防火、防雷、防磁、防盗和防尘设施;

4、非正常操作,或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按价赔偿。

1、要有远程教育宣传学习版面并上墙;

4、学习资源包括远程教育网络、专用频道电视节目、电教片和教学课件等;

6、要遵守学习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8、认真学习远程教育实用手册,熟悉掌握技能知识。

教育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得越来越迅速,当前我国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制度方面也相应地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对人才的培养方面的作用。只有树立正确的育人理念,建立利于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各职能部门之间协同运转,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才能更好地解决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更加快速、高效的发展。

:高等教育;教育管理制度;问题及对策

培养人才越来越成为我国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任务。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要围绕着人才培养这一重要任务来展开。而当前正确看待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制度中的问题以及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法就成了首要任务。

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制度中主要包含四个方面: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课程管理制度以及教学设施管理制度。因此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就主要从以上四个方面展开。

1.教师管理制度严重损害了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教师在学校的教学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积极性就成了提高课堂效率,健全和完善高校教育管理制度的重中之重。在当前,大部分高校对于教师教学积极性的调动明显力量不足,相应的教师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改革方面的动力也就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以及教师职称评定方面。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是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教师收入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教师教学的工作量是指凡进入课程表的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且每节按规定课时(40-45分钟)授课,教师实际每上一节课,计算一课时工作量。因此教师的课时量的多少就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以这种方法计算教师收入,教师在整个学期的教学过程中,授课周数越多,每周的实数越多,收入也就越多,但也会因此导致给学校压缩教学实数,调整课程结构造成很多的困难。学校的课程弹性少,不能够及时融入跟随社会变化产生的一些新课程,课程对于学生的选择性也会变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也会对我国高等学校教学改革、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发展产生阻碍。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的评定也是关系到教师自身利益的一个方面。一般的职称评定,主要包括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两个方面。教学评定的硬性指标是课时量,其中虽然对教学质量也有相应的要求,但高校对于教学质量评价方面的制度并不健全。因此教师就会把大部分精力用在科研方面,而对于怎样能够提高课堂效率,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反而不会投入大量的精力。

2.课程管理过于微观。课程管理在广义上讲包括课程产生过程和课程实施两个方面,而在狭义上讲主要是课程产生过程方面,也就是课程的编制。由于高等学校课程管理的自主性不大,也就导致了课程编制缺乏弹性,不利于学生自主性和主体性的发展。我国高等学校制定课程主要是根据国家对高等学校公共课程设置标准来安排的。在国家的总体安排下,高等学校根据培养目标来确定学生的培养方案。国家对课程进行全面、具体的规定,其中有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大学英语,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公共计算机课程,还有专业课的种类以及课程时数。只有部分专业课程由学校自行开设。这就导致我国高等学校课程开设的较为单一。

3.教学设施管理无法为教学管理提供充分的条件。高等学校对教学设施的管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包括教室的管理、物资的管理、实验器材以及实验材料的管理、图书馆资源的管理等。管理方式也主要有两种:一是学校全部负责对各种资源的管理与分配;二是学校负责一部分,另一部分实行社会承包制。但是不管是哪种管理方式,在学校教室资源、实验室资源以及学校的财务制度都是由学校自身来管理的。目前我国的这种管理方式出发点都是便于学校的管理,而对于人才的培养方面是不涉及的。高等学校的管理,大多是从自身发展和便于管理等方面出发的,但是在其中忽略了对于学生自身的发展问题,对教学活动的有效进行考虑的也并不全面。首先,在高校建设中,大教室的数量明显多于小教室。这样有利于学校上课方面的安排,但却对学生造成了诸多不便。而且教室的桌椅一般都是固定化的,也不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课堂氛围。其次,在校园环境中也是更多地考虑学校整体的环境,而并没有考虑给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适合学习交流的环境。最后,在学校的图书馆中,实行的也是正常的工作时间制度,这样就不能满足学生在课余时间去图书馆学习的需求,使学生的活动受到了限制。

1.从人才培养的角度出发。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尽管在高等学校发展中发展科学和服务社会也有着重要作用,但是高等学校发展首先应该满足的还应该是人才的培养。在高等院校中,一个学校只要首先承担了培养人才的责任,其他两项就算没有得到满足,也可能是一所好的大学。相反来说,没有承担好培养人才的责任就不可能成为一所好的大学。我们要贯彻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理念,首先就应该使学校的各职能部门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一切教学活动、学校活动都应该围绕人才培养来展开。其次,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一定要跟随社会发展的潮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培养人才,将社会发展的潮流融入学生培养的过程中,保证人才培养的可用性、实时性以及有用性。2.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交流。高等学校的基本组成部分分别为:教师、学生、课程和基本的教学设施,在整个教学活动的过程中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可分离。只有各部分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才能确保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更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建立各部门协同机制,首先是要让各部门都融入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中去,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也会有相应的提高。其次,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加强各自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两者之间交流的途径,同时制定相关的制度,加强交流,各职能部门增加工作的了解,形成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沟通的良好的状态。

党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党员管理制度。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每季度一次,党员按规定执行。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2、健全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要遵循党的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达到提高觉悟,统一认识、增强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民主生活会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3、认真执行党的组织生活记录制度。每次党的组织生活及组织活动后,及时填写活动内容,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

4、坚持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教育。

5、加强党籍管理制度和党费收缴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各类报表的'统计,党费收缴等工作。

(1)党员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加强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党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

(3)对离退休党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搞好分层次管理,健康状况好的要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健康状况较差的可以适当减少参加组织生活次数,对体弱多病不能参加的要建立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定期联系。

(4)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的,要按自行脱党予以处理。

(5)因工作调动转移组织关系必须按介绍信的有效期及时办理接转手续。

(6)党员去世后,党组织必须在五日内把名单上报上级党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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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制度

为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强化考核工作管理环节,维护考核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使课程考核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考核成绩是开展学籍管理、评先评优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课程考核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教学质量、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

二、试卷命题及试卷管理。

第三条。

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告知学生本课程评定成绩的方法。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应在期末总成绩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四条。

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试卷要反映本门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并兼顾理论知识、概念、综合分析、应用等方面的内容,不出偏题、怪题,应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能力的考核。

第五条。

试题难易程度应以检验学生学习水平高低并使考核成绩呈正态分布为宜。推荐试卷中不同难度层次题量的参考比例约为6:3:1(一般:中等:难)或2:5:2:1(容易:一般:较难:难)。

第六条。

每门课程应同时准备至少a、b二套水平和题量相当的试题,由高职部选一份作为考题,另一份留存在高职部。进度相同、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应该同一时间统一考试。

第七条。

请任课教师于考试前2周携带a、b两套试卷打印稿(或电子版)到高职部办理试卷印刷手续。

第八条。

试卷印刷过程按《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试题泄密。教师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并妥善保管,以防泄密或丢失。

第九条。

在试卷、答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卷、答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高职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三、考核组织。

第十条。

课程考核工作应在学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教师要服从学院统一安排,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前应加强对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使学生正确对待课程考核,自觉地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二条。

考核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并要提前一周通知学生。

四、阅卷、评分与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成绩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并用的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

试卷批改应按评分标准阅卷。评分标准需给出主要步骤(论述题给出基本要点)的得分比例。

第十五条。

阅卷期间,严禁学生到阅卷场地或教师家里打探成绩干扰阅卷;任何人不可为考生说情提分。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评卷中严禁随意变更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评定学生成绩,不得过严或过松,更不得任意提分、送分。同时认真做好评卷复核工作,杜绝各类差错。对未参加考试或作弊的学生,请在成绩栏中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

第十七条。

阅卷教师原则上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通过校园网录入学生成绩。考试后3天内,将打印出的学生成绩单交高职部。已评阅试卷应保留三年以上,不得随意遗弃处理。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随意改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两周内,学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必须向学院主管院长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学院指定有关教师负责复查试卷并向学生反馈。教师不准擅自改分,如因阅卷评分有误必须重评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方可重评,成绩单需重新申报并标注“变更”字样。

教育管理制度

一、高度重视项目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具备项目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保证稳定供电。

二、认真填写《设备设施登记》,《教学资源登记》,并建立设备安装、使用、维护档案。项目设备投入运行后,定期对电视机、dvd播放机、计算机、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性能、指标进行检查,并在《设备使用记录》上对其运行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三、项目设备应为项目所规定的目标服务,保证用于播放教育节目、教学光盘,接收、浏览、下载教育资源。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赢利目的。

四、做好设备的防雷、防尘、防潮、防火、防盗和维护保养工作。

五、落实管理责任制,实行专人管理。

六、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项目设备出借、转让、调拨或变卖给非项目单位,更不允许被个人占用。

七、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做法及安全事故,设备将立即收回,并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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