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通用15篇)

时间:2023-11-28 20:02:37 作者:琴心月

在食品的分类中,还有粮食、肉类、蔬菜等细分的类别,每种食品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营养成分。这里有一些食品安全认证的标准和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第五条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附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核对。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并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

医疗机构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通过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提示。收到提示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至卫生部数据库。

第三章 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预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表扬和奖励。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一.  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  重大质量事故

1、  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  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  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  一般质量事故

1、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  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  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  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  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  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  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  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  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  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提高我院应对突发食堂食品安全故事的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医院职工和患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苏州市发布的《苏州市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防为主。

1、以保障全院医患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2、本院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二)统一领导,协调配合。

1、成立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2、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3、健全食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沟通制度,整合本镇应急资源,加强协同作战能力;必要时迅速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调度应急资源,以应对突发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三)信息公开、科学果断。

1、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保障信息通畅。

2、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全院职工及病患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院职工及病患出现的突发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置与抢救措施。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分管副院长

成  员:总务科长、保卫科长、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

2.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小组成员职责

组 长:负责总体协调,组织、指挥、做出相应的应急工作安排。

副组长:协助现场整体工作安排,收集记录相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

组员:负责现场救治,与卫生、防疫、医疗等部门联系,查明事因,及时落实相关工作安排,并向食品中毒人员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1.对食物中毒者采取紧急处理

(1)停止使用中毒食品(饭菜);

(2)采集病人排泄物和可疑食品等标本,以备检验;

(3)组织好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及时将病人送医院进行治疗;

(5)对中毒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性措施;

2.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1)保护现场,封存剩余的食物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材料;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

3.对相关用品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

(1)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及工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2)对微生物食物中毒,要彻底清洗、消毒接触过引起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以及存储过程中的冰箱、设备,加工人员的手也要进行消毒处理,对餐具、用具、抹布最简单的方法是采取煮沸办法,煮沸时间不应少于5分钟,对不能进行热力消毒的物品,可用75%的酒精擦拭或用化学消毒剂浸泡。

(3)对化学性食物中毒要用热碱水彻底清洁接触过的容器、餐具、用具等,并对剩余的食物彻底清理,杜绝中毒隐患。

4.食物中毒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和接受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说明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以及食物中毒等有关内容。

5、环境处理组。由职能部门牵头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建,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六、责任追究

1.针对外包食堂,我院具有监管职能,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事故),善后工作由医院药品食品卫生科,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2.责任追究:外包公司负责落实执行;属公司管辖的,由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研究决定。

3.事件处理结束后,立即着手清查隐患,堵塞漏洞,组织食品管理和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并对员工进行情况通报和教育。

七、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每年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消除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员工树立强烈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学校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2、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在学校发生。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的防护意识和食品卫生水平,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学校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与学校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事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指:由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或由工作人员加工处理不当引发的突发性疾病,包括化学中毒和病原生物感染。

四、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与本校有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防治工作。常态管理下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治工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进入应急状态后,全面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亲自指挥。

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食堂各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预警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对我校安排及其他相关工作作出及时调整。

3、建立完整的供货商资料,出现问题及时追究。

4、严格把好质量,加强食堂环境建设,改善卫生条件,消除污染源,保证操作间、宿舍、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5、确保加工出去的饭菜都是安全的、健康的,让师生用的安心、食的放心。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五、食品安全事故预防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校食堂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2、严把原材料、加工各个质量关。

(二)加强食堂卫生管理

1、经常对操作间、宿舍、厕所和周围环境进行卫生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污染源。

2、食堂员工定期体检并持有有效健康证、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注意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离。

3、做好各加工和设备的清洗消毒工作,严格把好各个质量关键点,确保整个质量过程的安全可靠受控。

4、定时间、定范围、定人员、定标准、定洁具洗涤剂,搞好卫生工作,各岗位有责任制和考核制。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监测和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报告

1、学校食堂和师生建立双向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师生也要建立反馈联系,以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期间,供货商和师生有义务、有责任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学校报告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饭菜名称。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在疫情发生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食堂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出现大面积安全事故时,师生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内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报告。

3、任何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故。

4、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任何个人包括师生都有责任、有义务向学校报告突发事故隐患,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堂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七、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反应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的规定,将事故的等级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大安全事故。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1、立即停止出售饭菜,保留隔离并做好特别标识,并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向所有购买该日加工的饭菜的师生下达通知。善后事宜待续。

2、立即派人赶往疫情发生地点,做好事件样品和有关物品的保留工作,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好疫情样品和有关物品,待确认后交于予卫生部门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4、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认真细致地调查疫情原因,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市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八、责任

学校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严格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宝马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件的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

各村(居)、各镇属单位、各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向镇政府(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镇政府(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及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事态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向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伤害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要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要作出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镇政府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负行政职责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镇政府(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

乡镇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乡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重大食品质量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六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实行审核上报制,上报信息须经乡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确保信息规范、准确。发生下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实施紧急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乡政府、村委及永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为加强镇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特制定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上阶段工作成绩,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传达上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示精神;统筹协调本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参与食品监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汇总上季度联合巡查情况,并组织开展下季联合巡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相应人员参加的有关会议。

二、组织建设制度

加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办的组织制度建设。食品安全办建设应做到“十个有”:有机构牌子,有工作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办公经费,有工作任务,有管理制度,有考核办法,有培训计划,有激励机制。食品安全办工作应做到“六个一”:每人有一本工作手册,每人有一张联系卡,每人有一本监管记录,每月有一次突击检查,每季有一次联合巡查,每半年有一次跟班培训。

二、案件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

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超出职责权限范围的案件,及时上报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报后要及时报告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三、信息收集、发布及报告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发布及时、准确、有效,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包括:

4、省、市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其企业名单;学校食堂、餐饮业名单。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其它属食品安全信息范围的。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每月向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实行零报告制度;遇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送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宣传制度

镇政府及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利用各种形式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镇在醒目位置书写食品安全永久性宣传标语五条以上,利用各种时机动员社会参与食品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学校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定: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做好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是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充分认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对未履行报告人职责,造成疫情扩散和危害进一步加大追究其责任。

二、报告的时限和要求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的责任报告单位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任报告人是机构指定信息的信息报送员。

当发生学校食物中毒或患病学生异常增加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该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当地卫生疾控部门;一旦确定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填写相关报告卡。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发现食物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校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报出相关信息。

(5)、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提供留样食物,以便检验。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1)、初次报告。学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第一时间(事发后2小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次报告。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可直接报告省教育厅值班室和体卫艺处。

(2)、进程报告。在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处置中,学校应当每天将事件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部门。

(3)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省教育厅。

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制定适合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必要时组织学校师生按照学校制定的预案进行演练,以保证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1、机构设置:

1)学校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喜春军

副组长:刘宣钢、张仕新

组员:年英贺、陈大伟、喜平、何荣新、甄孝芝、佟庆新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办公室设在总务处,由何荣新担任。(电话:13504979808)

3)监督检查组:由的与主人康宏伟(电话:87981360)和医务室甄孝芝(电话:87981386)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成员随时督察。

4)医疗救护组:组长甄孝芝,电话87981386。当发生一般轻微食物中毒(5人以下的轻微呕吐、腹泻)由医务室负责治疗。当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中毒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2、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全面领导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意见,并对办公室、预防检查小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统一指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定期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总结、研讨,形成评估和反馈意见,并负责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与评价。

2)办公室职责:

下发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制订的各项文件、通知,指导下属各相关部门或人员实施应急处理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根据工作计划和领导小组的指示,在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预防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检查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

二、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教委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随时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上报教委。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办公室牵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学校。

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及安全监督员为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校长考核实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5、添置设备。学校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和提高食品卫生设施的配备。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师生发现少量(5人以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及时打举报电话向学校监督小组报告,再由监督小组逐级报告;发现较严重食品卫生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5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下同),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校长应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群体发病的还应严查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医务室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几家医疗单位的急救电话如下:县急救中心:直拨120;县人民医院:87880645;镇医院87981457)。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转送到医院抢救,并主动向医院人员介绍发病情况,做好现场保护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办公室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监督检查组应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可疑食品。同时控制可疑人员,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办公室具体安排,必要时可向卫生防疫部门抽调人员支援事故处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五、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

六、预案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标准。拟定四个级别的预案。

一级预案,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中毒人员少于100人,但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当学校发生该级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医院求救,大力组织抢救。并以最快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维护好现场,封存可疑食品,控制相关人员,组织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请示当地政府是否宣布停课。及时通知家长。

二级预案,学校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或虽少于100人但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当学校发生该级中毒事故时,应当按一级预案进行处置组织抢救。

三级预案,学校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人员在99人以下,5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当学校发生该级食物中毒事故时,应当积极组织抢救,重危病例要尽快转送医院抢救,并于3小时内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维护好现场,封存可疑食物组织调查。及时通知家长。

四级预案,学校发生较小范围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食物中毒4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且症状轻微的食物中毒事故。当学校发生本级食物中毒事故时,应当积极抢救,5例以下轻度呕吐、无昏迷等严重症状的可在医务室抢救,超过5例或中毒症状较重的均应迅速转送医院抢救。并于1小时内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物。

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员工树立强烈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学校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2、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在学校发生。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的防护意识和食品卫生水平,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学校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与学校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事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指:由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或由工作人员加工处理不当引发的突发性疾病,包括化学中毒和病原生物感染。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与本校有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防治工作。常态管理下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治工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进入应急状态后,全面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亲自指挥。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食堂各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预警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对我校安排及其他相关工作作出及时调整。

3、建立完整的供货商资料,出现问题及时追究。

4、严格把好质量,加强食堂环境建设,改善卫生条件,消除污染源,保证操作间、宿舍、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5、确保加工出去的饭菜都是安全的、健康的,让师生用的安心、食的'放心。

6、及时向市职能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中心汇报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样品留存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校食堂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2、严把原材料、加工各个质量关。

(二)加强食堂卫生管理。

1、经常对操作间、宿舍、厕所和周围环境进行卫生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污染源。

2、食堂员工定期体检并持有有效健康证、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注意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离。

3、做好各加工和设备的清洗消毒工作,严格把好各个质量关键点,确保整个质量过程的安全可靠受控。

4、定时间、定范围、定人员、定标准、定洁具洗涤剂,搞好卫生工作,各岗位有责任制和考核制。

1、学校食堂和师生建立双向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师生也要建立反馈联系,以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期间,供货商和师生有义务、有责任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学校报告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饭菜名称。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在疫情发生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食堂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出现大面积安全事故时,师生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内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报告。

3、任何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故。

4、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任何个人包括师生都有责任、有义务向学校报告突发事故隐患,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堂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的规定,将事故的等级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大安全事故。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1、立即停止出售饭菜,保留隔离并做好特别标识,并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向所有购买该日加工的饭菜的师生下达通知。善后事宜待续。

2、立即派人赶往疫情发生地点,做好事件样品和有关物品的保留工作,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好疫情样品和有关物品,待确认后交于予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认真细致地调查疫情原因,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市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学校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严格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工作的管理,确保我园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幼儿园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儿园实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食品监管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小组主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监管报告工作。

第四条成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指挥部,配备专人负责日常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电话:84119956)。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组织机构。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资料组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情况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并监督、组织实施。

第七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报告实行随时、逐级报告制度,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第八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或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和其它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各食品的制作、加工和饮用过程中,一经发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需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从发生至终结上报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二)进展报告。进展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结论、对事故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应在处理事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更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启动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统计资料,未经市教育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向其他组织、学术团体和个人提供。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报告工作不负责任,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有意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为认真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机构

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第一责任人)

分管食堂负责人:xxx

组员:食品采购、厨师、厨房辅助工、验收员。

1、责任制的分工:

(一)园长职责:园长对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第一责任人。

1、建立健全各种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2、落实“一日三巡”制度,及时了解各条线贯彻幼儿园食品卫生工作的情况,做到“共性问题集体反馈,个性问题个别指导”。

3、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发挥“桥梁”、“龙头”作用。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按分层管理原则,每月对下属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结构工资挂钩。

5、经常性对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堂管-理-员以及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规、职业道德的指导,提高认识,把卫生法贯彻落实到每个环节中。

(二)分管食堂负责人职责: 

1、食品采购回来后,要在食品采购单上签名确认。

2、每天对采购员采购回来的食品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的项目包括:品种、规格、数量、供货商(单位)、食品与货物证明等。

3、建立食品采购验收台账的制度,每天(次)对货物验收后要在相关表册上签名确认。

4、指导仓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易受潮、易霉烂变质的食品不能与地面直接接触,每类食品要有明确标识,不得混乱堆放。

5、检查仓库保持通风,注意防鼠及防火。

(三)食堂采购员职责:

1、认真执行食品采购制度,根据预定菜谱,按需定点定购蔬菜和食品。

2、做好台帐工作,对每天采购的食品做好品名、数量、价格、进货日期、质量情况的登记工作。

(四)验收员职责:

1、认真执行食品验收制度,每天对送来的货品进行验收、过秤,严把食品卫生质量关、数量关。

2、验收食品质量时,主要看(根据不同种类):蔬菜、水产类: 新鲜度,是否变色,有无异味;豆制品、肉类:必须分别附上“豆制品送货单”和检验检疫证明;米、饼干、干果等包装类: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厨师职责:食堂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1、进入食堂前先用流水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2、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3、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4、处理生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5、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6、烹饪前将蔬菜采取“一泡、二烫、三煮熟”的方法,保证蔬菜的食用安全。

7、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使用腐烂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加工食品。

8、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9、每餐食品必须“留样”存放48小时,并登记备查。

10、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封存当时食品、原料及配料等,积极配合接受卫生部门取证调查。

11、做好食堂清洁卫生打扫,认真执行卫生“五四”制度:

(1)物品变质霉烂不加工。

(2)食品生与熟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食物与什物分开,生熟饭菜分开。

(3)餐具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4)室内卫生无灰尘、无垃圾、无污水、无老鼠。

12、非食堂人员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和仓库,防止有病人员带入细菌病毒,防火、防窃,确保安全,杜绝中毒事件发生。

1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4、炊事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食堂辅助工职责:

1、认真做好幼儿餐(饮)具、食堂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分类摆放。

2、搞好包干区清洁卫生工作,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保持初加工间的环境卫生。

3、按要求在不同专用池内洗净食品原料,并进行切配加工。要求先洗后切,并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切细、切短、切薄、切小。

5、幼儿饮用水供应充足,并根据季节做好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工作。

2、责任制的追究:

(1)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孩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责任人,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对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相关责任人,由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3)对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园长负责制,并配备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任容辉,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考核科室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一律取消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幼儿园的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均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就业。主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查证、验证制度。

(三)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要对食品采购严格把关,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四)每餐的各种食品应各取不少于20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五)食堂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对食堂工作、饮食卫生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幼儿园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报告安全小组负责人,安全小组根据情况逐级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并严格按照“十查十看”要求,开展自查。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经营者名称:负责人:。

村食品安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乡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重大食品质量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六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实行审核上报制,上报信息须经乡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确保信息规范、准确。发生下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实施紧急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乡政府、村委及永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一条  为规范本镇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发布及时、准确、有效,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包括:

(二)所在系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重大行动或举措;

(五)查处的不法企业(个人)名单及其主要违法事实内容;

(六)对消费者提出的消费警示信息;

(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及处理结果;

(八)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企业(单位)名单;

(九)省、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其企业名单;

(十)学校食堂、餐饮业名单;

(十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二)其它属食品安全信息范围的。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程序: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直接向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

第四条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向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一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月报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食品放心工程统计数据季报表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书面小结;遇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在2小时内向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由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汇总一次全镇食品安全信息,并书面报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镇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并根据需要,统一编印信息简报印发至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学校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应急处臵措施包括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

用和使用;

(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八条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九条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适用于本单位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3、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负责向食品安全管理单位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4、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本单位管理层提交自查小组名单,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5、本单位起草的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应当含有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名单,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方案,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7、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8、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c)其他应该追加的情况。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单位食品从业人员都可以向本单位相关管理层提出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的建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批准实施。

10、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应当有本单位内负责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11、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前,应当召开一次简短的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要对照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12、自查结束后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13、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14、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15、提交自查报告。

1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存。

17、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检查时,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2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全局公路系统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监督科每月统一上报省公路局安全监督处。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局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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