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汇总13篇)

时间:2023-12-10 23:21:04 作者:温柔雨

规章制度是组织内部的基本法规,它为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义务。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的工具之一,以下是我们组织的规章制度,请大家严格遵守。

人员培训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是指具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劳务性质的研修生等,下同)在出国(境)前应接受的适应性培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的具有外派劳务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培训管理体制

第四条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全国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归 口管理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外经贸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培训中心的工作。

第三章培训中心的设立与资格核准

第五条设立培训中心,应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逐级申请。各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 和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需要,利用社会或本部门、本企业现有的培训设施和教学条件,申请设立由其直接管理的综合性或专业(行业)性的培训中心,或申请赋予现 有培训单位外派劳务培训资格(以下统简称”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其它单位或企业原则上不能申请设立培训中心。

第六条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应依据本规定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对本地区(本企业)培训中心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标准的,方可报外经贸部申请核准。

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向培训中心颁发《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经外经贸部核 准,任何单位不具备外派劳务培训资格。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包括中央企业)的培训中心进行《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 证书》的年度审核和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另行制订、颁布。

第七条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中心,本地区年外派劳务 人数应连续两年超过1000人次;中央企业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年外派劳务人数应连续两年超过1500人次。西部省区和距离现有培训中心较远、交通不便的地 区,若年外派劳务人数连续两年超过200人次,可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原则上每个地级及地级以下城市最多只核准一家培训中心,省会城市不超过两家,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不超过四家。如果地级及地级以下城市年外派人数超过3000人次,省会城市年外派人数超过6000人次,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年外派人数超过 10000人次,可在上述基数上适当增加。

外经贸部根据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历年来外派劳务情况,按照既满足培训业务需要、又保证各培训中心生源的原则,兼顾行业与地域优势,统筹规划全国培训中心的布局,并根据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外派劳务业务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培训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培训设施,可同时培训100人以上。

二、拥有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原则上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3人,并有明确的教学分工。

三、拥有保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正常运行的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四、拥有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培训方式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设立培训中心需向外经贸部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三、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核查报告;

四、本地区或本企业外派劳务情况(包括累计派出人数、近两年外派劳务人数、目前在外人数、分布情况及前景分析等)。

第四章培训

第十条培训的内容

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安全保密、外事纪律、涉外礼仪等方面的出国常识。

三、派出单位与国外雇主、劳务人员所签合同的内容与条款的具体含义。

四、从事国(境)外劳务工作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及正确处理与外方雇主的关系、提高服务意识、保证工作质量、依法履行合同和正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五、派往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人文、地理等方面的情况。

六、派往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宗教、民俗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提高对带有反动性质的外国宗教势力和邪教组织的鉴别与抵制能力。

七、语言、专业技能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培训教材

一、培训教材包括公共课教材、语言培训教材和专业技能教材。

二、公共课、语言培训课的教材、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由承包商会根据外经贸部制订的标准和要求,统一组织编写和修订。专业技能教材,各培训中心可根据我国 或派往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国外业主的要求编写。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外经贸部委托承包商会或其它单位组织编写专业技能补充教材。

三、各培训中心应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在实施培训中,公共课必须使用统编教材,外派劳务人员要人手一册。非公共课教材,各培训中心可根据外派劳务项目的实际需要自行选编。

第十二条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职称)从事技术劳务的,如已熟练掌握拟派往国家(地区)的官方语言或相应技术,凭外语考试证书(成绩表)或技术职称证书,可不进行外语培训或技能培训,只进行规定时间内的公共课程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时间

一、公共课程内容的培训一般不得少于40个课时;

三、专业技能的培训时间,由外派单位根据劳务人员的技术情况和国外雇主的要求与培训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培训地点

为减轻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劳务人员应尽可能就地、就近培训。一般情况下,不得跨省(市)或中央企业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的师资和教学

一、各培训中心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对于培训经验丰富、教学质量较高的教师,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各培训中心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的要求搞好教学工作,并根据外派劳务的特点进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三、承包商会应不定期组织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并配合外经贸部对部分培训中心业务进行年度评估。对评估结果较差的培训中心,外经贸部按本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培训中心可充分利用网络培训方式,大力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以适应外派劳务培训多专业、多层次的特点。

五、各培训中心应不断完善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考核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建立培训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考试

为保证培训质量,参加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应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接受所有规定培训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时,培训中心须按考核大纲对劳务人员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发给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各培训中心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与本地区内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接受他们的培训委托,并努力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走过场”。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培训中心的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可按其隶属关系由所属部门解决,也可采取自筹自支的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各培训中心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国家、地方的专项拨款及社会的捐助款。

第二十条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负担,承包工程项下派出的劳务人员可由派出单位负担。各培训中心收取培训费的标准必须符合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第六章培训合格证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外派劳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是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证明文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合格证》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外经贸部委托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其所属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和本地方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委托北京市外经贸委审核、发放在京各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须在照片处加盖”中国外派劳务培训()号”钢印、并由外经贸部委托的审核部门在第4页盖章后生效。地方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加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公章,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加盖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四条各培训中心申请发放《合格证》时,须填写《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以下简称《送审表》,样式见附件)一式二份,与《合格证》一并送外经贸部委托审核部门审核。外经贸部委托审核部门须在收到《送审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五条《合格证》的收费标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制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价。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的有效期

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劳务合同需要,可适当延长。

二、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如果劳务人员派往《合格证》规定以外的国家(地区),在接受相应的国别(地区)概况和语言培训后,可申请办理新的《合格证》。

三、有效期满后二年内派往同一国家(地区),可凭原《合格证》和派出单位证明办理新的《合格证》,超过二年需重新接受培训。

第二十七条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后必须妥善保存《合格证》,可视情况向国(境)外雇主和单位出示,不得出售、伪造或挪作它用。

如《合格证》遗失,应立即凭个人申请、派出单位证明及《送审表》向原培训中心申请补办,并在补办的《合格证》上注明遗失补办,有效期为原《合格证》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合格证》由承包商会代部发放。各培训中心可直接向承包商会购买,也可委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订购。

第七章培训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培训中心应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培训过程中认真执行外经贸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在从事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不服从或逃避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

三、年培训人数过少(200人次以下);

四、无特殊理由,逾期6个月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从事外派劳务培训过程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暂停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资格: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国家、企业或劳务人员的利益带来损害;

二、不服从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扰乱了培训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培训中心管理不善,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

四、培训工作开展不力(连续两年培训不足200人);

五、逾期一年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六、违反外派劳务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巧立名目高收费、乱收费。

第三十二条在从事外派劳务培训过程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吊销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资格:

一、严重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国家、企业或劳务人员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三、弄虚作假、倒卖或变相倒卖《合格证》;

四、受到警告、暂停培训资格处罚后,培训工作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应经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培训中心的工作,及时将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意见和改进培训工作的建议报外经贸部。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对员工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以达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和政策

(1)公司培训按照“经济、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人员分层化、方法多样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政策。

(2)员工的专业化培训和脱产外出培训坚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员工通过突出的业绩和工作表现获得激励性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态度培训。

(1)知识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

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如公司的规章制度、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基本政策等,是员工掌握企业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

(2)技能培训

不断实施在岗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的应用、发挥、提高。

(3)态度培训

不断实施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社会学、价值观及政治觉悟的培训,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五条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员工自我培训、员工内部培训、员工外派培训和员工交流论坛。

1、员工的自我培训。

员工的自我培训是最基本的培训方式。公司鼓励员工根据自身的愿望和条件,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学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公司会尽力提供员工自我培训的相关设施,如场地、联网电脑等。

原则上对员工自我培训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2、员工内部培训

员工的内部培训是最直接的方式,主要包括:

(1)新员工培训。

(2)岗位技能培训。

(3)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岗位技能培训。

(4)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灵活实用的'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培训情况。

(5)继续教育培训。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培训。

3、员工外派培训。

员工外派培训是公司具有投资性的培训方式。公司针对员工工作需要,会安排员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在公司以外进行培训。员工个人希望在公司以外进行培训(进修),需填写《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并附培训通知或招生简章。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名。外派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由人力资源部决定。

4、员工交流论坛

员工交流论坛是员工从经验交流中获得启发的培训方式。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设立员工交流论坛。

(三)被培训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被培训者的权利

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2、经过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七条被培训者的义务

1、培训员工在受训期间一律不得归于规避或不到。对无故迟到和不到的员工,按本公司考勤制度处理。

2、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3、外部培训结束一星期内,员工应将其学习资料整理成册,交由人力资源保管。并将其所学教给公司其他员工。

4、员工自我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需凭培训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做相应处理。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培训合同。

(1)外部脱产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

(2)公司支付培训费用3000以上的。

(四)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基本程序如下:

1、培训需求分析。

2、设立培训目标。

3、计划培训项目。

4、培训实施和评价。

第九条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同时也要组织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条建立培训档案

1、建立公司的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教师、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等。

2、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效果自我评价、培训者对被培训者的评语等。

(五)培训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培训计划的制定

人力资源部根据规定时间发放《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其汇总。并与规定时间内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结合员工自我申报、人事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和选择学员和老师、制定培训计划表、培训经费的预算等。实施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以公司文件下发到各部门。

第十二条部门内部组织的、不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应由所在部门填写《部门计划外培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由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临时提出参加各类外部培训或进修的员工,均要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报《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如果需要调整,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员工内部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监督学员出勤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学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象、幻灯片等。培训结束后以此为依据建立公司培训档案。

(七)培训评估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结束后的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八条培训结束后的评估要结合培训人员的表现,做出总鉴定。可要求被培训者写出培训小结,总结在思想、知识、技能方面的进步。与培训成绩一起放进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培训评估包括测验式评估、演练式评估等多种定量和定性评估形式。

(八)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培训,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数额。

第二十一条外派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决定。对于公司予以报销的费用,原则上先由培训员工本人支付,待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回公司报销。培训人员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公司报销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员工内部培训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九)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拟订或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公司领导层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保安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秩序和安全,保障公司财产的安全,切实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0 范围 全体保安人员及装货监督员

3.0 定义 保安:是指为达到安全目的,而对人或物进行的保护活动 

4.0 职责与权限 

4.2 保安对货柜车进行全面检查并由装货监督员对装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5.0 程序 

5.1 公司内人员的管控: 

5.1.7 公司大门凌晨一点上锁,员工超时间需进入公司者,需到门卫室进行登记。

5.2 外来访客的管控: 

5.2.1 外来人员访客、公干出入的管理: 

1) 任何访客及客户进入公司大门必须经过身份检查。 

5.3 司机、车辆出入的管理: 

5.4 车辆停靠的规定: 

5.7.1 公司应按车辆功能设立如外来访客车辆停放区、公司车辆停放区、公司员工车辆停放区、集装箱收货车辆停放区、送货车辆停放区;所有车辆必须按区域停放。

5.7.2 所有车辆禁止乱停乱放,如有乱停乱放现象保安应及时纠正。 

5.5 通讯的管理: 

5.5.2 妥善保管通讯设备及各种办公用品,不能随意玩弄或损坏各种设备违者按价赔偿。

5.6 文件和管理: 

5.7 巡逻的管理: 

5.7.4 保安员必须严防围墙内外有无情况发生并做好登记。 

5.8 交接-班制度 

5.8.1 按时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做好上岗前的准备工作。

5.8.2 任何情况下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脱离工作岗位。 

5.8.4 交-班前应打扫值班场地的卫生,保持值班室清洁,空气清新。 

5.9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9.1 根据保安工作的特点及要求,结合护卫点的实际情况确保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能够在保安服务工作中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避免处理不当造成的被动,将损失降到最低,详情参照《紧急事故应急预案》。

5.9.2 紧急应对联络电话:

a) 长龙治安队:0769—83621326  

6.0 参考文件 

6.1 《紧急事故应急预案》 

7.0 相关记录 

7.1 来访人员登记表 

7.2 外来访客车辆登记表 

7.3 外来包裹/邮件/快递检查记录表 

7.4 保安巡逻签到表

7.5 保安交接-班记录表

1.公司保卫部负责统一管理各部门的保安培训及进行监督指导有关培训情况。  

12.各部门每个月末应将保安培训实施情况书面上报保卫部,以便保卫部更好的了解该部门保安培训实施情况。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餐饮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安心本职工作,服务态度热情,提供优质的就餐服。努力提高烹调技术,调剂饭菜品种,讲究营养口味,坚持健康标准,傲到饭热、菜香,保证职工吃饱吃好。

三、食堂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每年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四、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酒店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规范酒店员工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工作遵照实用、实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人力资源部根据酒店发展目标和经营管理要求,结合员工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各类培训。

三、本制度所指的"部门"系指酒店组织架构中人力资源部之外的其它部门。

四、人力资源部为酒店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

五、本制度适用于在编受薪员工。

第二章 培训分类

酒店培训分为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两大类。

一、入职培训

1、酒店所有新入职员工均须参加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入职培训,入职培训时间统一为3天,培训内容以总经理 批准的入职培训教材为准。

2、新入职员工参加入职培训后均须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当场公布,60分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二、在职培训

1、以老带新培训:新员工 到岗后,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事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出品部负责人)必须指派资深员工对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一对一"指导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业务知识和技能、操作流程等,培训结束后由培训人填写《新员工培训记录表》(见附件一)并交部门负责人事培训的管理人员存档。

2、在岗培训:各部门每月至少应组织本部门全体员工开展一次专题培训,以提高员工岗位技能和服务意识 。营业部门每月至少安排一次"礼仪礼貌、主动服务" 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对象、人数、时间、地点、培训方式由部门自行决定。部门负责人每半年至少须组织实施一次部门员工的专题培训。

每次培训结束后,由培训老师填写《员工培训报告表》(见附件二),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c i知识培训:ci知识培训统一于每月25、26日进行, 参训对象为上月新入职的员工。员工参加c i知识培训视为正常出勤,所在部门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4、脱产培训:脱产培训由酒店统一安排,全体员工均需参与。酒店员工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为:主管 或主任级以下员工不少于2天,主管或主任级员工不少于3天,经理级及以上员工不少于5天。

5、交叉培训:交叉培训是指员工到其他部门或岗位的工作现场所开展的学习或接受的培训。交叉培训可分为不同部门之间的交叉培训及部门内部不同业务之间的交叉培训。

1)不同部门之间的交叉培训可由总经室安排,亦可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人力资源部审定后(主管(任)级及以上员工的个人申请还需总经室签字同意),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安排,各部门须予以配合。

培训实施部门须在交叉培训实施前制订培训计划 ,经部门培训员签字同意后,于培训实施3个工作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培训结束后,需组织相关培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部门内部不同业务的交叉培训可由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安排,也可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部门培训员统一安排。

交叉培训实施前,培训人员需制订培训计划,并于培训实施3个工作日前报部门培训员备案。培训结束后,需组织有关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部门培训员备案。

1、目的

为了提升人力绩效 ,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能力与对企业文化 的了解,并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特制定《培训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各级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有员工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善建议等,均依本制度办理。

3、权责划分

3.1、人事部门权责

(1)制定、修改全公司培训制度;

(2)拟定、呈报全公司年度、季度培训计划;

(3)收集整理各种培训信息并及时发布;

(4)联系、组织或协助完成全公司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

(5)检查、评估培训的实施情况;

(6)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7)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 存档;

(8)追踪考查培训效果;

3.2、各部门权责

(1)呈报部门培训计划;

(2)制定部门专业课程的培训大纲;

(3)收集并提供相关专业培训信息;

(4)配合部门培训的实施和效果反馈、交流的工作;

(5)确定部门内部讲师人选,并配合、支持内部培训工作;

4、培训管理

4.1总论

(1)凡本酒店员工,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并结合个人兴趣,把握自觉自愿、合理公平的原则。

(3)全酒店培训规划、制度的订立与修改,所有培训费用的'预算、审查与汇总呈报,以及培训记录的登记与资料存档等相关培训事宜,以人事部门为主要权责单位,各相关部门负有提出改善意见和配合执行的权利与义务。

(4)全公司的培训实施、效果反馈及评价考核等工作以人事部门为主要权责单位,并对全公司的培训执行情况负督导呈报的责任。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4.2 培训体系

培训体系包含三个模块。

4.2.1 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对象:所有新进人员。

(2)培训目的:协助新进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顺利进入工作状况。

(3)培训形式:以周期性的内部授课方式进行。

(5)培训内容:分常规类和专业技术类两项科目,两项科目的具体内容可根据任职岗位的不同进行选择。

常规类科目:

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发展史及企业文化,企业愿景,公司架构及职能等)

公司制度(主要是人事管理制度,部门绩效考核制度)

行业介绍与市场分析

专业技术类科目:

岗位设计与工作流程

服务标准与操作技巧

管理流程与强化训练

其他

内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全员。

(2)培训目的:依靠公司内部讲师力量,最大效度的利用公司内部资源,加强内部的沟 通与交流,在公司内形成互帮互助的学习氛围,并丰富员工的业余学习生活。

(3)培训形式:在公司内部以讲座或研讨会、交流会的形式进行。

(4)培训内容:涉及酒店服务、管理、营销等多个方面,及员工感兴趣的业余知识、信息等。

4.2.3 外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全员。

(2)培训目的:依靠外部专家力量,提升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上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技巧,以增进各项工作的完成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3)培训形式:参加外部公开课、交流研讨会,或请外部讲师在公司内部授课。

(4)培训内容:可分为三类。

常规实用性培训——涉及专业技术知识、销售技巧、管理方法、领导技能、经营理念等;

适合高层领导的培训——含企业战略性、发展性等内容;

设备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安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以下简称13 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使用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具体包括:(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电梯司机; (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指挥的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三)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和司机;(四)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缆索编索的作业人员,客运索道司机;(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操作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本规则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年满 18 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重点是提高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能与预防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 专业技术培训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并参照其指定的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和推荐的培训教材进行。

第六条 专业技术培训具体的学时和内容应当根据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确定。 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160 个学时,使用操作( 司机)及其他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80 个学时。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备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根据各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而确定。

第七条 申请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书》(见附录,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向培训单位提出申请。经培训单位审查年龄、学历、身体等条件后安排培训计划。

第八条 拟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四)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业技术理论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际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 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第十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3 年由原批准机构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以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在每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前15 无,将当期的培训计划、师资情况等资料,报送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后,方能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由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专业技术考核内容必须按照培训考核大纲和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由申请人或者培训单位持记载了培训情况的《申请书》,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机构负责实施考核。 女年满55 周岁、男年满60 周岁的人员,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专业技术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在6 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或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2 名;

(二)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是考核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四)考核条件和手段应满足该工种的专业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考核后,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评卷人员和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在有关成绩单或者评分记录上签字。专业技术考核的有关资料、健康证明、文凭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等,应与《申请书》一起存档。

第四章 发证和复审

第十八条 经专业技术考核并审核其他条件合格者,由负责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发全国通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含正本和副卡)。 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者,每2 年进行一次复审。持证人员应填写《申请书》,并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 个月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由当地的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进行。复审合格者,考核发证部门应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复审不合格者,可在2 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未按期复审,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复审内容为:

(一)2 年期间从事相应工种工作情况(聘用单位签章);

(二)检查违章作业记录;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知识更新和事故案例教育

(五)本工种专业技术考核。

第二十一条 跨地区从业人员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单位,也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复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及聘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考核发证部门应将考核发证和复审的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如发现伪造、涂改或转借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其情节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将违章作业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损害了国家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违反本规则,在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培训单位或及其工作人员,由审查批准培训单位资格的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 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管理制度#e#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经贸委第13 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及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1.5 锅炉、冰机等压力容器设备作业人员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1 年满18 周岁以上人员;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申报与审核3.1 申报“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程序

3.1.1 申报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总调度室审核。3.1.2 总调度室初审后,通知申报部门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部门、人力资源部、总调度室审查,由总调度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3.1.4 总调度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特殊工种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2 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

3.2.1 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参加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办理“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3.2.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总调度室负责办理培训取证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总调度室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及部门申请,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2.3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程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3.2.4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2.5 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3.2.6 经培训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及管理4.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总调度室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4.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4.3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4.4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总调度室统一保管,本人可持复印件。

4.5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时,必须交回由公司出资的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的费用。

5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在本公司上岗资格:5.1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5.2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5.3 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5.4 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厨房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     不服从上级安排,顶撞上级。每次扣5——10分。

2.     迟到、早退、窜岗、离岗等,每次扣5分。

3.     旷工一天扣20分,旷工半天扣10分。(加扣当天工资)

4.     浪费原料、损坏公物,每次扣2-20分。

5.     休假未经同意,病假没有诊单或证明,扣5分。

6.     在厨房内吸烟,吃零食等,扣2分。

7.     在厨房打架斗殴,扣50分。

二.工作作风

1.     态度恶劣,个人主义强,不与他人合作,每次扣2分。

2.     因为工作懒惰,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每次扣2-10分。

3.     情绪不稳定,长发脾气,影响团结和工作标准,每次扣2分。

4.     不虚心接受师傅的指导和培训,每次扣2分。

三.工作效率和质量

1.  炒菜师傅因为炒错或出错菜受到客人的投诉,或者只能部门的投诉,每次扣1-5分。

2.  配菜员配错菜或陪坏菜,每次扣1-5分。

3.  打荷员报错菜,导致出错菜或者带错上菜夹子,每次扣1-3分。

4.  水台岗位的半成品加工不符合要求,每次扣1-3分。

5.  出品不及时,(包括加工半成品)导致上菜速度慢,妨碍下道工序操作,每次扣2-5分。

6.  下一道环节对上一道环节的工作质量不满意,投诉一次扣上一道环节操作者1分。

四.成本控制

1.  不爱惜公物,乱丢、乱踢或不按规定保养用具、餐具,每次扣2分。

2.  师傅用料不按标准,随意性强每次扣1-5分。

3.  配菜师傅配份不准确,造成多配或少配,每次扣1分。

4.  乱吃、乱用、乱扔原材料,每次扣5分。

5.  原材料不合理使用,不合理保管,不合理回收,每次扣1-5分。

五.食品卫生

1.  衣帽不整,不戴帽子,工服脏污,留长发,长指甲,每次扣3分。

2.  岗位区域卫生不清洁,一次扣1-5分。

3.  菜肴中发现毛发或杂物每次对相关责任人扣1-10分,引起客人投诉,后果严重者,对相关责任人另行处理。

注:以上处罚扣分标准自宣布之日起实行;一分按一元人民币计算。

五、厨房工作人员上岗时,要自觉做到衣帽整洁,不配戴手饰、耳饰或涂指甲油、化浓妆等现象,保持形象素雅,卫生干净。

一. 培训目的 

二.参加人员 

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 

三. 培训时间  

时间为每学期二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四.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知识: 

2.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预案学习。 

3.《学校食堂管理操作规范》 教学光盘。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培训形式 

1. 培训的组织实施:由义乌市规矩培训内容具体食堂人员的工作时间组织实施。 

2. 培训的形式:采用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培训。

3. 几级参加教育局及卫生局的学习     

为了有效的做好食品卫生工作,避免人为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从业培训及考试,不参与者或考试不合格者给予开除处理。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二)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委外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三)政工人事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四)政工人事部门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单位内部培训由安全保卫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参加委外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教育培训作为公司安全考核内容之一。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且健康证到期前一个月要进行健康复查。

2、健康证由人事部负责统一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并有义务提前通知健康证快到期人员进行复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3、严禁无健康证上岗或事后补证的情况发生,对于违反此规定的人员将严肃处理,并送卫生监督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对于实习、试用等员工也应在取得健康证后上岗。

5、常态下部门经理对员工的健康情况检查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紧急情况下,如遇传染病或发现员工健康有异常时应加大频次及检查力度。

6、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保证工作服整洁。

7、不吸烟、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穿工作服入厕、不做影响卫生的其他行为。

8、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应随时进行自我医学观察,不得带病工作。

9、工作服每天交班后送洗衣房清洗消毒。

酒店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开拓思想,应做到:

1.不断开拓,勇于创新;。

2.勇于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观念,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创新意识:

1.经营理念上的不断创新;。

2.新产品的不断引进和开发;。

3.不断开拓新市场;。

4.不断开拓新领域。

第三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着重培养的优良品质:

1.爱心、责任心、使命感;。

2.独立经营的态度;。

3.谦虚谨慎的生活态度;。

4.诚实、守信的经营方针;。

5.服务社会的高尚品质。

第四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须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为目的。

第五条高层管理人员应随时进行市场调查研究,根据市场新的变化不断调整经营策略,及时迎合迅速发展的市场需求。

第六条高层管理人员应随时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根据市场变化确定公司营销基本策略:

1.确定研究主题,决定研究的目标;。

2.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并对市场调查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

3.对竞争对手进行认真的分析调查;。

4.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营销策略。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单位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包含放射源装置操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人员。

二、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尤其是新进、转岗人员的,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方可持证上岗。

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为四年,到期前,必须参加复训并取得合格证。

四、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计划由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并报单位批准实施。

五、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水平从而提高公司的实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技术研发中心的所有员工第三条管理职责分工。

(1)人力资源部是科技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制订、实施和控制。

(2)技术研发中心、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的实施与反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培训活动第四条培训类别与内容。

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训类别包括新员工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等具体如下表所示。

科技人员培训讲师分为内部讲师和外部讲师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培训讲师档案。

第六条公司内部讲师管理。

(1)技术研发中心内部讲师为技术研发高级工程师各级主管人员负有培训下属员工的义务和责任。

(2)内部培训师可以报销一定金额的书籍费视每年培训的次数而定。

第七条外部讲师管理。

外部讲师是公司聘请的授课讲师其课酬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预算确定公司通过培训效果的评估决定是否继续聘请该讲师。

培训教材包括内部教材和外部教材教材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文字、电子文档、录音、录像等形式教材由培训专员统一管理。

第九条内部培训教材的获取。

(1)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分享与教训总结。

(2)公司重大事件案例。

(3)培训师组织开发培训教材。

(4)人力资源部经理与培训专员组织开发培训教材。

第十条外部培训教材的引入。

(1)公司聘请外部机构进行培训的外部机构应提供教材教材由培训专员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培训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维护和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1)公司每年投入一定经费用于培训员工培训经费专款专用。

(2)培训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学费、报名费、资料教材费用等。

(3)为了便于管理因培训所发生的交通、餐饮费用在各部门预算费用中列支按公司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培训需求调查。

(1)培训专员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在每年11月份向各部门(包括技术中心)发放“年度培训需求调查表”或在年度中期开展临时培训需求调查。

(2)各部门依据培训专员提供的信息征求部门人员意见按要求填写“培训需求调查表”在规定时间内交公司培训专员汇总。

第十四条培训需求分析。

培训专员在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指导下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结果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为培训计划的制订提供依据。

人力资源部经理组织培训专员根据“年度培训需求调查表”反馈的信息及外部培训信息进行分析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预算”报主管副总和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年度培训计划实施。

(1)培训专员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活动按月份向部门公布课程安排情况部门根据培训计划调整工作让员工有充足的时间参加培训。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通过短期密集培训及中长期培训,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造就新型的适合**智能化物业管理的高素质人才,为行业造就一批精通管理与现代技术的专业队伍。

100%的持证上岗率。

100%的精通智能化网络,成功掌握2—3门相关专业。

通过2—3年造就一批现代物业管理的高素质队伍。

1、智能化住宅的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智能住宅可能出现的管理漏洞;

2、各岗位培训,特种工种操作及新技术、技能培训;

3、服务质量服务技巧培训;

4、企业形象及住户满意系统cs培训;

5、**管理模式培训;

6、电脑基本操作技能培训;

7、法律、法规、物业发展动态培训。

集中密度的短期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自办培训与联办、代训相结合,知识结构原理培训与具体实践操作相结合。

培训由公司领导专职负责,专设培训部、层级落实,统筹安排。

入住前期培训:每日培训、周末考评。

入住后期培训:每周培训,月月考核。

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将作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严格按照优秀、及格、不及格等级别处以不同程度奖罚,不合格者将予以调换岗位甚至辞退。

在所有培训的管理人员中,实行10%的淘汰率,能者上,庸者下,力争通过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将物业管理推向更高的境界。

培训经费:聘请老师、场租、书籍等费用,原则上由管理服务费中提取,根据实际情况可由被培训人员补充部分不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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