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实用20篇)

时间:2023-12-06 08:35:44 作者:FS文字使者

通过规章制度,组织能够更好地实施管理,提高效率和减少风险。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的工具之一,以下是我们组织的规章制度,请大家严格遵守。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锅炉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证件上岗。

二、锅炉值班操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巡回检查、水质管理、设备保养、安全检测、清洁卫生、交接班等制度,确保供热系统的技术安全和运行状态良好。

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修或更换安全阀、压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压元件,确保其发挥正常的技术功能。

四、每班对水位表进行一次冲洗,每周进行一次手动开启安全阀,每月做一次安全阀自喷实验,并详细做好技术状态记录,备查。

五、经常巡查各水、电、汽管线路,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白水表”、“满水”等现象发生。

六、坚持每日水质化验制度,定期进行排污,保证给水和炉水的质量。经常保持充足的软化水储备。

七、锅炉房如需电、气焊维修时,必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并切断气源、确认室内无可燃气体、且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在锅炉房内私自随意动用有火作业。

锅炉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锅炉工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2、锅炉工工作日不得饮酒,如发现饮酒,分管领导须采取措施,另行指派合格人员代班。

3、锅炉房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点存放,不得随便移动或挪做他用。

4、锅炉工每日负责进行巡检,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锅炉及附属设备安全进行。

5、每半年对锅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维护,确保锅炉安全正常进行。开水锅炉检修后,要反复冲洗保证水质。

6、开水供水必须保持达到100℃,确保师生安全饮用。

7、锅炉重地,非经锅炉工许可任何人员不得入内。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二、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三、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

四、健全司炉工人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司炉工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五、完善锅炉设备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要定期检查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及辅机的损坏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每年寒、暑假期间,对食堂锅炉要进行认真的检验、维修和保养。

司炉工岗位工作制

一.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智,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二.  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  交接-班时应按规定,共同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系统,给煤出渣等装置,并对运行记录进行确认,交接双方共同签字方可交接.

四.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五.  锅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作到文明生产。

六.  发现锅炉有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七.  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巡回检查制度

一.  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没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二.  检查上煤机、除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35最高60、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70)

三.  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四.  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供、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五.  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是否正常。

六.  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七.  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八.  检查安全附件和依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各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九.  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十.  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内。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的维修处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运行记录、清点用具,并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锅炉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4、使用锅炉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管理工作。

5、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6、交接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正常。

7、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关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9、锅炉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写出申请报告,持锅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10、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应有具有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安装。锅炉安装必须接受当地锅炉安全检查部门的监督,经验收合格后,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11、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12、锅炉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

13、锅炉设备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运行的常压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

14、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15、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16、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17、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8、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等其它杂物,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19、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许锁住或拴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20、锅炉房要配有灭火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21、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其责任,按价赔偿。为了确保快速、有序和有效的应急反应能力,企业人员必须熟悉可能产生的各种紧急事故和应急行动。所有员工要接受安全和应急培训,使他们熟悉警报,疏散路线,安全躲避场所等。此外,应急反应组织的成员要求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锅炉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证件上岗。

二、锅炉值班操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巡回检查、水质管理、设备保养、安全检测、清洁卫生、交接班等制度,确保供热系统的技术安全和运行状态良好。

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修或更换安全阀、压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压元件,确保其发挥正常的技术功能。

四、每班对水位表进行一次冲洗,每周进行一次手动开启安全阀,每月做一次安全阀自喷实验,并详细做好技术状态记录,备查。

五、经常巡查各水、电、汽管线路,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白水表”、“满水”等现象发生。

六、坚持每日水质化验制度,定期进行排污,保证给水和炉水的质量。经常保持充足的软化水储备。

七、锅炉房如需电、气焊维修时,必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并切断气源、确认室内无可燃气体、且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在锅炉房内私自随意动用有火作业。

一、非值班人员,不准随意入内。

二、非值班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后,要先进行登记,并由值班人员告知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三、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许在锅炉房内洗晒衣物。

四、上级部门人员检查工作,必须由公司管理人员陪同。

五、外来人员参观,要事先与业务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由公司管理人员带领方可进入。

六、非值班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后,值班人员要对其进行安全监护。

一、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接班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

二、锅炉司机交接班时必须严格执行在工作岗位面对面交接班制度,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三、交班人在交班前,必须把设备和操作现场清扫干净,做到环境干净、整洁。

四、交班人在交班前,要把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告知接班人,当班发生的问题应尽可能在当班及时解决,不能解决时要及时协助接班人员或维修工进行解决,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五、交班人在交班前,要对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做好相关记录,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要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整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六、接班人在接班前,要对接班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后没有发现问题时,在“交接班”本上签字,交班人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巡回检查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按时进行巡检,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及时汇报。

二、巡回检查的路线一般由炉前到炉后、炉下到炉上、由仪表、附件到管道,巡回检查过程中,要对引风机、鼓风机及炉排等认真巡检。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锅炉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有无鼓包、变形、渗漏;燃烧室内有无异常响声;鼓引风机是否良好;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仪表是否灵敏可靠;管道、阀门是否严密;阀门开关是否灵活;水泵运转是否正常;除尘器是否磨损等等。

四、检查人员要填写巡回检查记录。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二、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三、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接班司炉应提前15分钟到岗,,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接班人员没到岗,交接人员须坚守岗位,并报告有关领导,当锅炉发生事故或正在处理,责任不清时,禁止交接。

2、交接班时,司炉人员应检查锅炉设备是否完好,电源、水、气、汽管路及辅助设备是否完好可靠。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

3、交接人员必须按要求项目填写好交接记录,并做到认真、准确,记录本要保持干净、整齐、无缺。交接者在交接纪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由接班者负责。

4、交接时要交接工具,交接运行情况并注册在记录本上,交接班时,锅炉房卫生,锅炉本体卫生及辅机卫生良好。

5、每天的记录表上要注明用气数量,交接双方做到交的彻底,接的清楚认真,高度负责,一丝不苟。

6、水处理人员在交接班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学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设备正常,各项软化水指标合格,化验仪器,玻璃仪器,药品齐全完好,记录填写正确,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班。

7、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无异常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8、接班人员按时到岗,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异常现象,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异常现象排除后方可交接班。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燃气锅炉房时大厦的重要部位,由司炉值班人员负责管理。非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时,值班人员须报请工程维修主管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值班人员进出锅炉房时应做到随手关门、人离门锁。

3、司炉工必须具有燃气锅炉操作上岗证,熟悉燃气锅炉的工作原理、技术参数、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

4、燃气锅炉属重要供暖设备,需经管理处主任批准后方可启动运行。

5、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供暖操作,并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6、燃气锅炉运行时,司炉值班人员应注意观察风门、水、汽、风、燃气、油、烟、泵、声音和震动等是否,根据用水量定期清洗保养软化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关机检查。

7、停炉期间,每年应对锅炉进行二次全面保养,彻底清除水及杂质,对安全阀、转动机构及附属设备检查。

8、值班人员应保持机房室内和设备外表的清洁,每日做好设备的巡查工作,如发现设备漏油、漏水、漏气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9、值班人员要经常对锅炉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

锅炉厂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我市燃料结构的变化,燃气锅炉的用量将逐年增加,同时还会有一部分燃煤锅炉要改造为燃气锅炉。为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和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的顺利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购置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在锅炉房初步设计前,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填写《锅炉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本市

已经替换掉了

辖区内各单位购置的燃气锅炉须是经市劳动局注册登记的燃气锅炉产品。

三、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锅炉房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办理锅炉房设计审批和安装、检验、使用登记手续。

四、需要将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填写《锅炉改造立项申请书》。

五、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选择持有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和调试,或者选择经市劳动局批准的`通用改造方案,由持有《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和调试。

六、锅炉改造施工完成后,由市劳动局、当地区(县)劳动局、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区(县)劳动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由区(县)劳动局重新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改造图纸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七、燃气锅炉的司炉工,应经培训并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燃气锅炉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八、凡在我市销售的燃气锅炉产品,须由制造单位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时制造单位应提供锅炉制造许可证(影印件)、在京销售的锅炉型号及锅炉图纸、计算书、测试报告及鉴定文件等资料。

九、制定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设计方案的单位(以下简称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有锅炉、自动控制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有锅炉结构、控制系统的设计经验,并须经市劳动局注册登记;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应对所做出的改造设计方案的安全可靠性及方案的实施负责。

十、锅炉改造通用方案应符合《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另文下发)的要求,方案应包括改造后的锅炉设计总图、控制系统电气图,注明选用的燃烧器、自动安全切断装置、主要仪器仪表等元器件的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并提供上述装置、元器件的测试证明;改造通用方案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可用于改造施工。

十一、从事锅炉改造工作的单位,须按《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另文下发)的规定,取得《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或《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许可证》。

十二、锅炉改造施工前,具体改造施工方案应报市劳动局备案;施工单位应接受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的技术指导。

十三、锅炉改造施工须由市劳动局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切实执行锅炉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制度,不擅自脱岗,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三、做好生火点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遵守生火、升压、供汽、供水的操作步骤,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四、锅炉运行必须保持水位正常、汽压稳定,根据负荷、煤质变化,合理调节燃烧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供汽、供水工作。

五、定期做好各测量仪表、各阀门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水位表要经常清洗,保持水位清楚,不漏水、漏汽。

2、保持压力表清洁(工作压力用红线标清)定期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定期送监察部门检验。

3、安全阀须定期做好手动或自动排汽试验,保证安全阀灵敏可靠。

4、定期排污,排污时应在低负荷高水位时进行。根据炉火品质,合理控制排污率。

六、认真做好锅炉、辅机及附属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运转良好,尽量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做到低损耗。

七、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一旦锅炉发生重大事故,除立即处理和报告外,应注意保护现场。

八、锅炉工要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并妥善保管好。

九、锅炉要定期检测,形成检测结果,上报相关部门和学校。

十、若有违返规定造成后果的,按有关的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责任,损失自负。

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使用锅炉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锅炉使用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2、生产部经理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培训司炉人员掌握安全使用常识、操作规程和专业技术,使其取得锅炉操作相应资格,方能上岗。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交班人员按规定应向接班人员交待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查设备状况,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交接班时要认真掌握锅炉运行情况。没有交待清楚岗位设备运行情况或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保持锅炉正常运行。

4、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4、锅炉投入使用后,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运行的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每月一次打开安全阀实验,必要时及时调整和更换。

5、锅炉所使用的煤炭、引火柴等易燃物品要与锅炉保持适当距离,谨防发生火灾。并注意检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6、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7、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8、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时刻保持高度责任感,不失时机地关注气压、水位、温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锅炉房要配有灭火器材,要做到认真管理,妥善置放,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10、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并按价赔偿。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有奖有罚,以“预防为主”、“防微杜渐”和“防患于未然”的超前安全意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零缺陷,共保一方平安。

1.2本制度制订了企业事故管理考核制度、现场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其它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及说明。

1.3本制度适用本企业范围内各车间、部门。

2.1责任事故指经主观努力事前可以防止其发生而未能及时防止的事故。

2.2设备事故:发生一次经济损失xx千元(含xx千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x%;发生一次经济损失x万元(含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发生一次经济损失xx万元(含xx万元)以上,xx万元以下的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

2.3火灾事故:发生一次火灾事故扣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当月连续发生两次火灾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x千元以上(含x万元),x万元以下的加扣月奖金总额的x%,造成经济损失x万元(含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加扣奖金总额的x%,造成经济损失x万元(含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加扣奖金总额x%。

2.4伤亡事故: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

2.5盗窃事故:发生库存烟草制品或其它物品、车间(部门)财产一次被盗x万元以上(含x万元)的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奖金总额的3%;被盗财产一次达x万元(含x万元)以上、不足x万元的事故,扣车间、部门奖金总额的6%。

2.6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参照xx烟办(xxxx)xxx号《某某卷烟厂公用车辆管理制度》,由厂办负责考核。

2.7凡发生一般的责任事故,根据情节轻重,扣事故责任者当月奖金xx%或取消当月奖金,并扣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当月奖金的总额的(xx-xxx)%。如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由厂部召开安委会主要成员会议研究处理,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事故责任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如发生特大、重大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理。

2.8事故发生后,责任车间、部门的领导必须在1小时以内报厂领导或职能部门,并在3天以内填写事故分析报告上交厂职能部门;无及时上交事故报告的车间、部门,除按事故考核处理外,另加扣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x%;对隐瞒事故不报或隐瞒事故真相谎报的责任车间、部门,加扣其月奖金总额的(x-x)%。

3.1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不准赤脚或穿拖鞋;不准将凉鞋当拖鞋穿;不准穿高跟鞋和奇装异服。女同志从事现场工作必须戴好工作帽,长发不得外露,脖颈上不得系围巾;男女职工严禁系领带。严禁穿着化纤类工作服、带铁钉类的鞋子及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罐区。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人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xx%,对违章个人予以罚款xx元。

3.2车间、库区、油锅炉房、油罐区、档案室、文印室、计算机中心、总机房及其它非吸烟区内严禁吸烟(包括节假日维修加班时)。检查发现有违章吸烟的,对个人课以罚款xxx元,并扣其所在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x)%;吸烟区烟头不按规定入缸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xx%,当月连续发现两次则取消其当月安全奖。

3.3严禁带手套在各种传动设备、设施、输送带和机床上操作。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人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xx%。

3.4使用砂轮时,人应站立在砂轮侧面,严禁两人同时共用一台砂轮机。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xx%。

每次每项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xx%,个人课以罚款xx元。

3.6起重设备(含起重车辆)应按规定持证上岗。严禁将叉车改变功能另作其它用途、随意开出厂外或搭乘人员和配重,自制升降机不得载人上下。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或取消安全奖。

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锅炉房管理安全规定,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

2、每月对锅炉房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3、加强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操作技术水平。

4、参与锅炉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决策和研究,督促检查锅炉及其辅助设备的维修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操作,有责任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锅炉管理的使用情况。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强度,使锅炉房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二)锅炉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1、在生产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锅炉班的管理工作。

2、熟悉国家锅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3、负责本班人员技术指导、工作安排和考勤工作。

4、组织本班组人员做好供汽(热水、高温导热油)设备安全运行和锅炉房卫生等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各种运行记录。

5、负责产汽(热水)量、耗水电量和耗油(煤、气)量等统计工作。

6、负责锅炉日常维护和检修易损备件和大修配件的采购计划。

7、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8、遇违规指挥和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制止。

(三)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坚守岗位,严格执行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服从安排、守纪律,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满足单位用汽需要。

2、司炉人员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司炉证方可上岗,工作中要坚守岗位,严格操作;当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违章操作,严禁当班人员“大班套小班,小班一人干”。

3、负责进行点火、停炉、换泵等操作,随时注意控制箱、工作仪表变化,不断监视压力表、水位表,观察炉膛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煤斗、大小孔门,吹灰器及各挡板位置,认真进行检查。

4、对锅炉房运行设备应每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准时地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记录,做到准确、整洁、不漏项,对设备故障及所采取设施,要记入运行记录中,并向领导反映。

5、认真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按时按量向各润滑部位添加润滑油和润滑脂。

6、保持消烟除尘设备运行正常,烟气排放符合要求。

7、锅炉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应积极主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事故未经妥善处理,司炉工不得离开现场。

8、保持锅炉房内外清洁,设施干净,仪表清晰,工具存放整齐,道路畅通。

9、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互教互学,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操作水平。

10、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1、锅炉专(兼)职管理人员对锅炉维修设备保养负领导责任,制定大小修计划及当月的维修保养计划,并督促维修人员完成及组织验收。

2、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由司炉工或维修工负责,职责分明,及时消除隐患,不能消除时,应向管理人员或主管领导报告。

3、设备一般每三个月小修一次,每年大修一次。

4、小修中,应对三大安全附件、阀门、仪表及自动控制装置进行检修,并检查轴机各部位紧固情况,更换损坏的皮带或消除漏油现象。

5、安全阀应每周手动放汽一次,每月自动排汽一次,压力表每周冲洗存水弯管一次,连锁保护装置应每班试验一次。

6、锅炉的大修,除小修项目外,应清除炉内积灰、水渣、检修锅炉受压部件,轴机修复破损的拱砖、炉墙、炉排和保温层,还应清洗轴承箱并换油。

7、应做好备品备件计划,设备检修记录和事故记录,同时做好设备台帐和档案等工作。

8、锅炉停用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干法和湿法保养工作。

1、(蒸汽锅炉、热水锅炉)运行时水质要求,必须符合gb1576《工业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2、锅炉用水必须经过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没有可靠水处理措施,水质化验,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锅水取样装置,对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设蒸汽取样装置。

4、水质化验工作每两小时不少于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水质化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适当增加化验次数。

5、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应配置除氧设备。

6、专职或兼职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水处理工作。

1、锅炉房清洁卫生工作是文明生产的重要内容,依靠司炉人员共同搞好。锅炉房不准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要求做到锅炉房清洁卫生,用具、工具煤场、煤渣堆放、备品备件、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消除跑、冒、滴、漏。

2、当班人员应打扫操作室卫生,保持控制柜表盘干净清晰,水位表、压力表等清晰可见,对辅机设备,鼓引风机、水泵、阀门、轴承座、电动机、变压器等设备经常抹擦清洁。

3、保持炉前清洁卫生,并做好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保持地面整洁,无积灰、积水、积油。

4、每周由锅炉管理人员组织所管区域进行一次清洁大扫除,保持环境清洁优美。

5、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作为当班人员奖金考核指标。

6、锅炉房是生产的重要场所,必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7、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锅炉房,不得擅自乱动设备、阀门、仪表等。

8、锅炉房内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司炉工均应懂得正确使用这些器材。

9、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10、非当班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11、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12、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或闩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13、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做好接班准备工作,交班人员要做好本班的运行记录,要清楚地记录当班时所出现的情况以及处理措施,并注明是否处理完毕,接班者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2、交班前应做好本岗位的清洁卫生和设备检查,擦拭工作。

3、交班人员要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向接班人员讲清楚要注意的事项。

4、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达岗位,做好接班准备,提前10分钟接班,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接班人员要进行接班检查,冲洗水位表、压力表、核实锅炉设备状况、点清工具,如不符合应在“内容摘要”栏中注明。

6、交班前或交班时发生的事故由交班人负责处理,接班后的事故由接班人处理。

7、交接双方人员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名后,接班人员立即上岗,交班人员方可离去。

8、交班者,需要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8.1锅炉燃烧、压力、水位和温度正常。

8.2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8.3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每班必须填写锅炉运行,附属设备,交接班、水处理,设备检修保养和单位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的检查等各项记录。

2、定时填写锅炉压力、温度,燃气数字,水位计水位,给水泵出口压力,排烟温度是否正常,并记录冲洗水位计和排污的时间和压力等。

3、做好交接班记录,对运行锅炉情况做好记录,对进行设备保养的同时填写好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

4、水质化验由化验员认真填写软化水,给水及锅炉的监测数据,填写好每天的`化验报告等。

5、做好领导检查或外来人员参观时接待情况的记录。

6、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填写事故处理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7、按规定时间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清本班运行期间所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

锅炉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切实执行锅炉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制度,不擅自脱岗,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三、做好生火点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遵守生火、升压、供汽、供水的操作步骤,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四、锅炉运行必须保持水位正常、汽压稳定,根据负荷、煤质变化,合理调节燃烧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供汽、供水工作。

五、定期做好各测量仪表、各阀门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水位表要经常清洗,保持水位清楚,不漏水、漏汽。

2、保持压力表清洁(工作压力用红线标清)定期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定期送监察部门检验。

3、安全阀须定期做好手动或自动排汽试验,保证安全阀灵敏可靠。

4、定期排污,排污时应在低负荷高水位时进行。根据炉火品质,合理控制排污率。

六、认真做好锅炉、辅机及附属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运转良好,尽量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做到低损耗。

七、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一旦锅炉发生重大事故,除立即处理和报告外,应注意保护现场。

八、锅炉工要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并妥善保管好。

九、锅炉要定期检测,形成检测结果,上报相关部门和学校。

十、若有违返规定造成后果的,按有关的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责任,损失自负。

为提高发电车间锅炉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车间的.应按照《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设计必要的安全通道和安全保障设施,并确保通道的完好畅通及设施正常投用。

二、使用的尾气发电锅炉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三、尾气发电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四、尾气发电锅炉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五、使用尾气发电锅炉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质量安检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操作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车间及分公司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六、司炉工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挑选、培训,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从事司炉工作。

七、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八、尾气发电锅炉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九、尾气发电锅炉正常生产应遵循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锅炉当班运行人员应该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副司炉、水质化验人员等的职责范围和当班工作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时间、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十、锅炉应做好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由车间交公司档案室保存一年以上。

十一、车间应对锅炉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车间主管领导对锅炉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专职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检查台账的记录,以备公司和管理部门检查。

十二、对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锅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杜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安全监察目录执行。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容管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容管特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授权,负责锅容管特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督促事故隐患的排除,并采取行政措施,迅速和妥善处理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做好本部门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从事固定式压力容器、车载液化气罐或者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和从事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的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的相关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取得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游艺机或游乐设施制造资格的单位,其相关产品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用于产品制造。

第七条 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者应对锅容管特的安全性能负责。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制造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者应自觉接受锅容管特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九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未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资格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的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等产品。

销售者应验明产品的合格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以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瓶装气体和气瓶销售者应在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安全注册。

第十条 使用者应对锅容管特的使用安全负责。

(二)使用者对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四)锅炉水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六)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收费标准缴纳检验费。

第十一条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安全注册证书,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必须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给予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由其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包括移装)或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施工。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以及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特种作业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锅容管特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单位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告知原发证机关;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制造单位变更制造场所的,必须经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制造。

第十五条 锅容管特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接受并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隐匿、瞒报。

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十六条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并发放使用登记证件。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锅容管特的定期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检验任务计划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下达年度定期检验任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锅容管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安全监察员证。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示证。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行政相对人有关合同、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三)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必要时向其发出《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意见书》,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并可查封扣押相关制品、工具。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行政相对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取得锅容管特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撤销原批准的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相应资格:

(二)对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的;

(三)气瓶充装单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锅容管特,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今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由发证机关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起重机械和电梯安全管理:

一、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桥式(龙门式)起重机、固定的电动葫芦;电梯是以动力驱动,利用沿钢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平行运行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二、采购起重机械和电梯其安全防护装置(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和电梯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控制柜、拽引机)等,必须到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生产厂订货,其品种、种类与了得的资格相符。

三、进口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及技术规程2的要求。必须明确在中国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四、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和电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2》等相关防爆安全技术的标准要求。

五、使用单位必须对起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运行负责。

六、使用单位应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

七、起重机和电梯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驾驶室内或明显位置应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桥箱或出入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乘梯注意事项》,电梯必须具有安全可靠的用电、消防、通风、通道、通讯和报警等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八、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九、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定期巡检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和隐患,必须及时处理,且做好详细记录,严禁带故障运行。

十、起重机械所属及相关的.各通道、梯子、栏杆和平台,必须方便牢固可靠,并设有必要的警示标志。

十一、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即:

1、超过额定负荷的重物不吊;

2、歪拉斜挂不吊;

3、埋在地下的物体、不明重量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动物不吊;

5、用钩头直接挂重物不吊;

6、违章指挥不吊;

7、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无烟煤垫好不吊;

8、氧气瓶、乙炔瓶、压力容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体无安全措施不吊

9、被吊物捆-绑不牢、不符合要求不吊;

10、指挥信号不明、视线不清,多人指挥手势不统一不吊。

十二、起重机械的信号指挥人员,应当使用标准的口语、手势、哨音、旗语指挥起重机械作业,被吊物是盲区时统一由一人指挥不得多人指挥。

十三、起重机械的信号指挥人员,在指挥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吊钩、绳索、吊具的完好状态进行检查,对作业内容、环境进行确认,禁止在吊钩、绳索、吊具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指吊作业。

十四、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必须及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五、经大修或改变主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必须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机车安全管理:

一、新机车进厂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等相关材料

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交接-班,维护保养,定期检修规定,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用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装置齐全、完好、灵敏,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在《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内运行。

(三)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一、压力容器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程。

二、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批准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批准的范围内的制造工作。

四、外购压力容器必须到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订购,出库前必须将全部出厂技术资料按规定要求报设备主管部门审签。出库时,原始资料必须全部移交给安装单位;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必须将全部资料交使用单位,并严格执行签收手续。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从事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定期校验等项工作的焊接、检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

六、在用压力容器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由经省级以上质检总局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七、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减压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安全阀必须定期由专职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校验调整后应加铅封。

八、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必须按国家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的规定的分类、报告、分析、处理。

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企业资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包括燃煤蒸汽锅炉、燃油蒸汽锅炉、燃气蒸汽锅炉。

3、使用锅炉的工厂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和锅炉技术档案,包括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

4、必须高度重视锅炉安全工作。各工厂厂长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职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照规程的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按其严格实行。严禁酒后和上岗饮酒及脱岗。

5、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以及锅炉安全的各种仪表,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6、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没有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不得使用锅炉。锅炉水质化验员须经法定机关考核取证方可上岗。

7、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应及时组织修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有安全隐患的锅炉投入运行,司炉工有权拒绝操作,并可直接向生产总部设备管理部报告。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等,应具有国家职能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方可进行修理。修理前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工厂的锅炉技术档案内。

8、对于提高锅炉运行参数和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9、为了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须制订司炉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锅炉运行记录。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止气、水喷出伤人。

10、非锅炉房操作人员禁止进入工作场所内(含锅炉房、煤场)。外来人员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陪同方可进入。

燃气......

燃气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燃......

小学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在运行中,在压力不超高情况下,应不定期地查看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是否灵敏可靠、辅机运行是否正常、本体的可见部分有无明显缺陷;发现锅炉干锅时严禁向锅炉进水。

2、每2年对运行的锅炉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重点检验锅炉受压元件有无裂纹、腐蚀、变形、磨损;各种阀门、胀孔、铆缝处是否有渗漏;安全附件是否正常、可靠;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3、每6年对锅炉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检验锅炉受压元件的严密性和耐压强度。停用1年以上需恢复运行的锅炉,以及受压元件经过重大修理的锅炉,也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二、锅炉房。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内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内开。

三、使用登记及管理。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并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负责锅炉房管理工作。锅炉工、水质化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建立完善锅炉技术档案,详细做好各项记录。

锅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了加强我矿特种设备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组长:孟清。

副组长:张春彦。

成员:南玉明、杜同昌、兰金顺、刘世清。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3、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管理规定。

5、及时了解和指导特种设备办公室的工作。

2、负责本矿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上报,并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对本矿特种设备检查检验。

3、负责对本矿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

4、配合好上级检查检验部门对本矿特种设备的检查检验工作。

5、负责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

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务必经过集团公司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15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由办公室再向上级部门上报。

4、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报办公室。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做好安全基础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及时档案,记录备案全有关的资料,包括:设备类别、名称、技术参数、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6、使用单位应当将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的有关技术资料一齐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7、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同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对本矿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至此那个本管理制度,用心配合特种设备办公室的工作。

2、凡是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务必按时完成。

3、外部检查检验机构来本部门检查检验,务必实现通知特种设备办公室,不能自作主张。

4、使用单位每月月底务必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特种设备办公室。

5、当发生事故时要严格安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进行处理。

6、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矿安全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对特种设备的认识,提高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定义,包括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断炉、空压机储气罐、立式储气罐、油气分离器、烘筒、高温染色机、蒸压釜等。

医院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落实以下岗位职责: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4、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7、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8、负责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医院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以下岗位职责:

2、负责检查特种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消除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4、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落实。

5、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7、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

1、操作人员应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作业人员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提前三个月申请复审。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将作业人员证件(副卡)随身携带。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医院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操作特种设备。

1、为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特种设备安全认识和操作能力,制定本制度。

2、医院的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学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医院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医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记录。

1、在投入使用前,按《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并在设备显著位置喷涂、粘贴或悬挂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

2、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制度,在检验有效期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锅炉分为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压力容器分为年度检查、全面检验、耐压试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安全阀一年校验一次,新的也要校验后方可安装使用。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新的也要检定后方可安装使用。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做好设备日常自行。

维护检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运行故障记录等,要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是否灵敏,压力表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内,确保安全附件正常工作,一旦失效应立即予以更换。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3、锅炉压力容器的'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改造。

1、医院应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压力容器出厂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日常自行维护检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由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防止档案资料丢失。

1、医院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的安全监察工作(现场检查),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

2、对监察、检验机构提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落实,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小学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的使用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2、锅炉工应持上岗证,主管部门应有明确的操作规范,不准。

随便请他人代班操作。

3、锅炉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使用。

4、锅炉工要落实责任制,任何情况下不准擅自离岗,要时刻。

注意气压情况、进水情况,严防发生爆炸事故。

5、油锅炉,注意用油安全,储油罐、桶与炉灶要有一定的距。

离,不要将油乱放。

6、油锅炉房应配有消防设备、器材,工作人员要会使用,防。

止发生火灾事故。

燃气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不准无证操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项锅炉运行记录。

二、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好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渍等装臵运行情况,交班时要核对记录,清点用具。

四、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五、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六、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七、服从锅炉安全监察人员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好本职工作。

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蒸汽锅炉试运转前准备工作与热水锅炉相同,试运转操作程序如下:。

(3)当蒸汽压力稳定后,如安全阀末预先进行调整开启动作压力时,可进行带压调整,但应注意严格控制沪内蒸汽压力;先调整开启压力高的一只,降压后再调整开启压力低的另一只;如多台蒸汽锅炉应逐台进行单独调整。

(4)在试运过程中,应进行排水以检查排污阀启闭是否正常,并同时给锅炉上水保证低水位线。

(5)上述均正常后逐渐打开蒸汽主阀进行暖管,一般可送至分汽缸内,再打开紧急放空阀向室外排放。此时应及时进行补水,观察水位变化,并保证炉内蒸汽压力,补水应按少补勤补的原则。避免一次补水量过大影响蒸汽压力。蒸汽锅炉应连续运行72h,试运期间如检查设备运转、给水系统均无异常时也可正式向外管网和用汽点送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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