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7篇)

时间:2023-12-11 13:25:24 作者:MJ笔神

社会上的规章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的。请你仔细阅读以下规章制度范文,相信你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受益匪浅。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及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2、锅炉房应绘制设备平面布置图和系统管网图,并张贴上墙。

3、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配电柜、控制柜、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4、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5、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6、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7、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8、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产生明火的行为。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入内。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10、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由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11、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要听从锅炉值班人员的指挥.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接班司炉应提前15分钟到岗,,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接班人员没到岗,交接人员须坚守岗位,并报告有关领导,当锅炉发生事故或正在处理,责任不清时,禁止交接。

2、交接班时,司炉人员应检查锅炉设备是否完好,电源、水、气、汽管路及辅助设备是否完好可靠。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

3、交接人员必须按要求项目填写好交接记录,并做到认真、准确,记录本要保持干净、整齐、无缺。交接者在交接纪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由接班者负责。

4、交接时要交接工具,交接运行情况并注册在记录本上,交接班时,锅炉房卫生,锅炉本体卫生及辅机卫生良好。

5、每天的记录表上要注明用气数量,交接双方做到交的彻底,接的清楚认真,高度负责,一丝不苟。

6、水处理人员在交接班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学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设备正常,各项软化水指标合格,化验仪器,玻璃仪器,药品齐全完好,记录填写正确,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班。

7、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无异常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8、接班人员按时到岗,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异常现象,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异常现象排除后方可交接班。

锅炉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锅炉工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2、锅炉工工作日不得饮酒,如发现饮酒,分管领导须采取措施,另行指派合格人员代班。

3、锅炉房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点存放,不得随便移动或挪做他用。

4、锅炉工每日负责进行巡检,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锅炉及附属设备安全进行。

5、每半年对锅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维护,确保锅炉安全正常进行。开水锅炉检修后,要反复冲洗保证水质。

6、开水供水必须保持达到100℃,确保师生安全饮用。

7、锅炉重地,非经锅炉工许可任何人员不得入内。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二、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三、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

四、健全司炉工人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司炉工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五、完善锅炉设备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要定期检查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及辅机的损坏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每年寒、暑假期间,对食堂锅炉要进行认真的检验、维修和保养。

司炉工岗位工作制

一.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智,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二.  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  交接-班时应按规定,共同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系统,给煤出渣等装置,并对运行记录进行确认,交接双方共同签字方可交接.

四.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五.  锅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作到文明生产。

六.  发现锅炉有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七.  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巡回检查制度

一.  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没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二.  检查上煤机、除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35最高60、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70)

三.  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四.  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供、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五.  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是否正常。

六.  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七.  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八.  检查安全附件和依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各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九.  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十.  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内。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的维修处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锅炉厂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我市燃料结构的变化,燃气锅炉的用量将逐年增加,同时还会有一部分燃煤锅炉要改造为燃气锅炉。为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和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的顺利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购置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在锅炉房初步设计前,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填写《锅炉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本市

已经替换掉了

辖区内各单位购置的燃气锅炉须是经市劳动局注册登记的燃气锅炉产品。

三、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锅炉房所在地区(县)劳动局办理锅炉房设计审批和安装、检验、使用登记手续。

四、需要将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的单位,应到市劳动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填写《锅炉改造立项申请书》。

五、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项目批准立项后,锅炉使用单位应选择持有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和调试,或者选择经市劳动局批准的`通用改造方案,由持有《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和调试。

六、锅炉改造施工完成后,由市劳动局、当地区(县)劳动局、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区(县)劳动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由区(县)劳动局重新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改造图纸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七、燃气锅炉的司炉工,应经培训并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燃气锅炉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八、凡在我市销售的燃气锅炉产品,须由制造单位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时制造单位应提供锅炉制造许可证(影印件)、在京销售的锅炉型号及锅炉图纸、计算书、测试报告及鉴定文件等资料。

九、制定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设计方案的单位(以下简称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有锅炉、自动控制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有锅炉结构、控制系统的设计经验,并须经市劳动局注册登记;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应对所做出的改造设计方案的安全可靠性及方案的实施负责。

十、锅炉改造通用方案应符合《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另文下发)的要求,方案应包括改造后的锅炉设计总图、控制系统电气图,注明选用的燃烧器、自动安全切断装置、主要仪器仪表等元器件的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并提供上述装置、元器件的测试证明;改造通用方案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可用于改造施工。

十一、从事锅炉改造工作的单位,须按《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另文下发)的规定,取得《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或《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许可证》。

十二、锅炉改造施工前,具体改造施工方案应报市劳动局备案;施工单位应接受锅炉改造方案设计单位的技术指导。

十三、锅炉改造施工须由市劳动局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切实执行锅炉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制度,不擅自脱岗,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三、做好生火点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遵守生火、升压、供汽、供水的操作步骤,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四、锅炉运行必须保持水位正常、汽压稳定,根据负荷、煤质变化,合理调节燃烧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供汽、供水工作。

五、定期做好各测量仪表、各阀门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水位表要经常清洗,保持水位清楚,不漏水、漏汽。

2、保持压力表清洁(工作压力用红线标清)定期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定期送监察部门检验。

3、安全阀须定期做好手动或自动排汽试验,保证安全阀灵敏可靠。

4、定期排污,排污时应在低负荷高水位时进行。根据炉火品质,合理控制排污率。

六、认真做好锅炉、辅机及附属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运转良好,尽量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做到低损耗。

七、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一旦锅炉发生重大事故,除立即处理和报告外,应注意保护现场。

八、锅炉工要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并妥善保管好。

九、锅炉要定期检测,形成检测结果,上报相关部门和学校。

十、若有违返规定造成后果的,按有关的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责任,损失自负。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锅炉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证件上岗。

二、锅炉值班操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巡回检查、水质管理、设备保养、安全检测、清洁卫生、交接班等制度,确保供热系统的技术安全和运行状态良好。

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修或更换安全阀、压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压元件,确保其发挥正常的技术功能。

四、每班对水位表进行一次冲洗,每周进行一次手动开启安全阀,每月做一次安全阀自喷实验,并详细做好技术状态记录,备查。

五、经常巡查各水、电、汽管线路,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白水表”、“满水”等现象发生。

六、坚持每日水质化验制度,定期进行排污,保证给水和炉水的质量。经常保持充足的软化水储备。

七、锅炉房如需电、气焊维修时,必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并切断气源、确认室内无可燃气体、且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在锅炉房内私自随意动用有火作业。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有奖有罚,以“预防为主”、“防微杜渐”和“防患于未然”的超前安全意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零缺陷,共保一方平安。

1.2本制度制订了企业事故管理考核制度、现场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其它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及说明。

1.3本制度适用本企业范围内各车间、部门。

2.1责任事故指经主观努力事前可以防止其发生而未能及时防止的事故。

2.2设备事故:发生一次经济损失xx千元(含xx千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x%;发生一次经济损失x万元(含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发生一次经济损失xx万元(含xx万元)以上,xx万元以下的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

2.3火灾事故:发生一次火灾事故扣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当月连续发生两次火灾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x千元以上(含x万元),x万元以下的加扣月奖金总额的x%,造成经济损失x万元(含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加扣奖金总额的x%,造成经济损失x万元(含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加扣奖金总额x%。

2.4伤亡事故: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

2.5盗窃事故:发生库存烟草制品或其它物品、车间(部门)财产一次被盗x万元以上(含x万元)的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奖金总额的3%;被盗财产一次达x万元(含x万元)以上、不足x万元的事故,扣车间、部门奖金总额的6%。

2.6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参照xx烟办(xxxx)xxx号《某某卷烟厂公用车辆管理制度》,由厂办负责考核。

2.7凡发生一般的责任事故,根据情节轻重,扣事故责任者当月奖金xx%或取消当月奖金,并扣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当月奖金的总额的(xx-xxx)%。如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由厂部召开安委会主要成员会议研究处理,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事故责任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如发生特大、重大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理。

2.8事故发生后,责任车间、部门的领导必须在1小时以内报厂领导或职能部门,并在3天以内填写事故分析报告上交厂职能部门;无及时上交事故报告的车间、部门,除按事故考核处理外,另加扣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x%;对隐瞒事故不报或隐瞒事故真相谎报的责任车间、部门,加扣其月奖金总额的(x-x)%。

3.1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不准赤脚或穿拖鞋;不准将凉鞋当拖鞋穿;不准穿高跟鞋和奇装异服。女同志从事现场工作必须戴好工作帽,长发不得外露,脖颈上不得系围巾;男女职工严禁系领带。严禁穿着化纤类工作服、带铁钉类的鞋子及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罐区。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人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xx%,对违章个人予以罚款xx元。

3.2车间、库区、油锅炉房、油罐区、档案室、文印室、计算机中心、总机房及其它非吸烟区内严禁吸烟(包括节假日维修加班时)。检查发现有违章吸烟的,对个人课以罚款xxx元,并扣其所在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的(x-x)%;吸烟区烟头不按规定入缸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xx%,当月连续发现两次则取消其当月安全奖。

3.3严禁带手套在各种传动设备、设施、输送带和机床上操作。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人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xx%。

3.4使用砂轮时,人应站立在砂轮侧面,严禁两人同时共用一台砂轮机。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的xx%。

每次每项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xx%,个人课以罚款xx元。

3.6起重设备(含起重车辆)应按规定持证上岗。严禁将叉车改变功能另作其它用途、随意开出厂外或搭乘人员和配重,自制升降机不得载人上下。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或取消安全奖。

锅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了加强我矿特种设备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组长:孟清。

副组长:张春彦。

成员:南玉明、杜同昌、兰金顺、刘世清。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3、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管理规定。

5、及时了解和指导特种设备办公室的工作。

2、负责本矿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上报,并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对本矿特种设备检查检验。

3、负责对本矿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

4、配合好上级检查检验部门对本矿特种设备的检查检验工作。

5、负责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

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务必经过集团公司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15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由办公室再向上级部门上报。

4、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报办公室。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做好安全基础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及时档案,记录备案全有关的资料,包括:设备类别、名称、技术参数、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6、使用单位应当将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的有关技术资料一齐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7、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同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对本矿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至此那个本管理制度,用心配合特种设备办公室的工作。

2、凡是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务必按时完成。

3、外部检查检验机构来本部门检查检验,务必实现通知特种设备办公室,不能自作主张。

4、使用单位每月月底务必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特种设备办公室。

5、当发生事故时要严格安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进行处理。

6、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矿安全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导热油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服从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导热油炉的操作规程,与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做到精心操作,操作安全运行与经济运行,满足单位供热需要。

2、对任何违反导热油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行为,应拒绝执行。

3、司炉人员必须熟悉自己所操作的导热油炉特性及工艺流程、温度,对燃料、风量及导热油温度、流速、流量的调整,熟悉应急事故突变的处理方法。

4、司炉人员对导热油炉运行设备应每1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准时填写导热油炉及附属设备各项运行记录,做到准确、清晰不漏项,对设备故障及所采取措施,要记入运行记录中。

6、当导热油炉发生故障时,应积极主动采取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事故未经妥善处理,司炉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7、协助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提前申报在用导热油炉的定期检验报告,并按照导热油炉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提前做好检验前的的准备工作。

9、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当班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饮酒。

10、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不断增强安全意识。

(二)  导热油管理制度 

1、导热油炉出口处的导热油温度不得超过导热油最高使用温度(一般低于30℃--40℃)。

2、导热油必须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导热油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导热油生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和要求。

3、使用中的导热油每年应对其残炭、酸值、粘度、闪点进行一次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导热油分解成份的.含量超过10%时,应更换导热油或对导热油进行再生。

4、膨胀器内的导热油的温度不应超过70℃。

5、严禁在导热油中有人混放水、酸、碱及其它杂质。

6、导热油进出口压力差减小时,应拆卸过滤器进行进行清洗。

7、导热油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性能指标、出厂合格证、每年的分析、再生、混用、更换等记录)应存档备查。

8、导热油的使用、储存应注意防火安全,应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

三) 导热油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设备运转情况,及时排除小故障,包括消除泡、冒、滴、漏。

2、导热油炉设备检修分定期的小、中、大修三类。小修由司炉人员提出,随时安排;中修每年一次,应包括清除导热油炉受热烟灰、焦渣、炉膛、烟风道修理、附属设备、附件、仪表、自控装置等;大修期限可根据定期检验情况而定。

3、导热油炉设备检修前应进行一次内外即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检修计划;对受压元件的检修应由持证的专业修理单位承担。

4、根据检修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确保检修质量。

5、做好检修记录(包括:损坏情况,检修方案,修理质量检验等),并存入导热油炉技术档案备查。

6、检修完毕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受压部件检修应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监检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7、导热油炉的温度计、电极压力表应按技术规范规定送计量部门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液面计一年至少维修拆洗一次;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每月应校验一次,有问题及时检修。

8、导热油炉设备停止运行期间应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停用一年以上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停止运行一年后需要恢复运行前,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1. 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制造许可证。

有机热载体炉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制造许可证,使用厂家也必须购买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有机热载体炉的强度计算和结构设计方面

所有的气相炉都是承压的,而液相炉则分为承压注入式和不承压抽吸式两种。有机热载体炉的元件不论承压与否,均应按现行锅炉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其设计压力为工作压力加0.3 mpa,且不小于0.59mpa。除设计压力外,其计算公式、参量的选取、系数的确定都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和《锅壳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相应标准进行。

结构设计、产品焊缝机械性能试验必须满足《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3.严格控制焊接质量

由于有机热载体易渗漏、易燃烧,对有机热载体炉焊接要求比以水为介质锅炉要求高,应严格控制焊接质量,焊接要求和无损探伤必须满足《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4.压力试验

有机热载体炉在制造单位组装后以及在使用单位安装、修理后均进行压力试验。

压力试验分为水压试验、液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无论是气体炉还是液体炉,在制造单位均要进行水压试验,在使用单位只能进行液压试验,不宜进行水压试验。对于气体炉,在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还要进行气密性试验,检查非焊接连接部位的密封情况。气密试验方法和要求参照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液体炉,均不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取气体炉的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取有机热载体炉工作压力的1.5倍。

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蒸汽锅炉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运行记录、清点用具,并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锅炉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4、使用锅炉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管理工作。

5、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6、交接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正常。

7、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关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9、锅炉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写出申请报告,持锅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10、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应有具有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安装。锅炉安装必须接受当地锅炉安全检查部门的监督,经验收合格后,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11、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12、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

13、锅炉设备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运行的常压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

14、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15、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16、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17、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8、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等其它杂物,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19、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许锁住或拴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20、锅炉房要配有灭火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21、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其责任,按价赔偿。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2、锅炉给水系统,逆止阀,平衡阀每月检查清理一次,疏水装置每两个月清理一次,压力表应校验和清理冲洗,每天应对压力表,温度表进行检查。

3、发现锅炉人孔、手孔、观察孔漏水、漏气,应及时紧固,损坏严重的`应及时更换,更换时应将锅炉水温度降低在60℃左右进行。

4、安全阀每月必须人工手动抬试一次,发现有不严密时,应多抬、快抬、速放。

5、每天应检查水泵是否渗漏,所有阀门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6、锅炉运行时保持炉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外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锅炉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切实执行锅炉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制度,不擅自脱岗,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三、做好生火点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遵守生火、升压、供汽、供水的操作步骤,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四、锅炉运行必须保持水位正常、汽压稳定,根据负荷、煤质变化,合理调节燃烧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供汽、供水工作。

五、定期做好各测量仪表、各阀门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水位表要经常清洗,保持水位清楚,不漏水、漏汽。

2、保持压力表清洁(工作压力用红线标清)定期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定期送监察部门检验。

3、安全阀须定期做好手动或自动排汽试验,保证安全阀灵敏可靠。

4、定期排污,排污时应在低负荷高水位时进行。根据炉火品质,合理控制排污率。

六、认真做好锅炉、辅机及附属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运转良好,尽量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做到低损耗。

七、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一旦锅炉发生重大事故,除立即处理和报告外,应注意保护现场。

八、锅炉工要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并妥善保管好。

九、锅炉要定期检测,形成检测结果,上报相关部门和学校。

十、若有违返规定造成后果的,按有关的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责任,损失自负。

为提高发电车间锅炉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车间的.应按照《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设计必要的安全通道和安全保障设施,并确保通道的完好畅通及设施正常投用。

二、使用的尾气发电锅炉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三、尾气发电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四、尾气发电锅炉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五、使用尾气发电锅炉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质量安检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操作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车间及分公司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六、司炉工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挑选、培训,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从事司炉工作。

七、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八、尾气发电锅炉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九、尾气发电锅炉正常生产应遵循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锅炉当班运行人员应该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副司炉、水质化验人员等的职责范围和当班工作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时间、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十、锅炉应做好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由车间交公司档案室保存一年以上。

十一、车间应对锅炉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车间主管领导对锅炉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专职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检查台账的记录,以备公司和管理部门检查。

十二、对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蒸汽锅炉试运转前准备工作与热水锅炉相同,试运转操作程序如下:。

(3)当蒸汽压力稳定后,如安全阀末预先进行调整开启动作压力时,可进行带压调整,但应注意严格控制沪内蒸汽压力;先调整开启压力高的一只,降压后再调整开启压力低的另一只;如多台蒸汽锅炉应逐台进行单独调整。

(4)在试运过程中,应进行排水以检查排污阀启闭是否正常,并同时给锅炉上水保证低水位线。

(5)上述均正常后逐渐打开蒸汽主阀进行暖管,一般可送至分汽缸内,再打开紧急放空阀向室外排放。此时应及时进行补水,观察水位变化,并保证炉内蒸汽压力,补水应按少补勤补的原则。避免一次补水量过大影响蒸汽压力。蒸汽锅炉应连续运行72h,试运期间如检查设备运转、给水系统均无异常时也可正式向外管网和用汽点送汽。

锅炉工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智,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二.  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  交接-班时应按规定,共同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系统,给煤出渣等装置,并对运行记录进行确认,交接双方共同签字方可交接.

四.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五.  锅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作到文明生产。

六.  发现锅炉有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七.  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巡回检查制度

一.  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没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二.  检查上煤机、除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35最高60、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70)

三.  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四.  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供、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五.  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是否正常。

六.  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七.  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八.  检查安全附件和依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各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九.  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十.  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内。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的维修处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二、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三、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

四、健全司炉工人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司炉工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五、完善锅炉设备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要定期检查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及辅机的损坏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每年寒、暑假期间,对食堂锅炉要进行认真的检验、维修和保养。

燃气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不准无证操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项锅炉运行记录。

二、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好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渍等装臵运行情况,交班时要核对记录,清点用具。

四、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五、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六、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七、服从锅炉安全监察人员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好本职工作。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每班必须填写锅炉运行,附属设备,交接班、水处理,设备检修保养和单位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的检查等各项记录。

2、定时填写锅炉压力、温度,燃气数字,水位计水位,给水泵出口压力,排烟温度是否正常,并记录冲洗水位计和排污的时间和压力等。

3、做好交接班记录,对运行锅炉情况做好记录,对进行设备保养的同时填写好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

4、水质化验由化验员认真填写软化水,给水及锅炉的监测数据,填写好每天的`化验报告等。

5、做好领导检查或外来人员参观时接待情况的记录。

6、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填写事故处理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7、按规定时间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清本班运行期间所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

蒸汽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2、培训合发原上岗操作证。

3、司炉工必须密切注意蒸汽锅炉的水位表、压力表、防爆片、防溶装置、排气阀、安全阀工作状态是否正常。蒸汽锅炉运行时出现下列情况应紧急停炉:

(1)、汽压迅速上升,压力表的指针超过规定的红线,虽然安全阀已经自动排气,通风已经减弱,但压力表的指针持续上升时。

(2)、锅炉水位降到允许水位以下,或升高到允许的最高水位以上采取措施无效时。

(3)、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水位仍持续下降时。

(4)、给水设备机械全部失效时。

(5)、水位表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6)、锅炉元件损坏时,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7)、燃烧设备损坏时,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缺水满水时。

(9)、其他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的异常情况时。

(10)、司炉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产生一切后果自负。

锅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杜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安全监察目录执行。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容管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容管特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授权,负责锅容管特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督促事故隐患的排除,并采取行政措施,迅速和妥善处理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做好本部门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从事固定式压力容器、车载液化气罐或者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和从事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的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的相关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取得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游艺机或游乐设施制造资格的单位,其相关产品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用于产品制造。

第七条 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者应对锅容管特的安全性能负责。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制造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者应自觉接受锅容管特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九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未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资格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的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等产品。

销售者应验明产品的合格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以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瓶装气体和气瓶销售者应在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安全注册。

第十条 使用者应对锅容管特的使用安全负责。

(二)使用者对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四)锅炉水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六)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收费标准缴纳检验费。

第十一条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安全注册证书,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必须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给予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由其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包括移装)或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施工。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以及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特种作业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锅容管特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维修保养)、改造单位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告知原发证机关;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制造单位变更制造场所的,必须经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制造。

第十五条 锅容管特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接受并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隐匿、瞒报。

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十六条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并发放使用登记证件。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锅容管特的定期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检验任务计划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下达年度定期检验任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锅容管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安全监察员证。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示证。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行政相对人有关合同、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三)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必要时向其发出《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意见书》,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并可查封扣押相关制品、工具。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行政相对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取得锅容管特相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撤销原批准的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相应资格:

(二)对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的;

(三)气瓶充装单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锅容管特,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今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由发证机关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起重机械和电梯安全管理:

一、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桥式(龙门式)起重机、固定的电动葫芦;电梯是以动力驱动,利用沿钢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平行运行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二、采购起重机械和电梯其安全防护装置(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和电梯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控制柜、拽引机)等,必须到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生产厂订货,其品种、种类与了得的资格相符。

三、进口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及技术规程2的要求。必须明确在中国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四、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和电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2》等相关防爆安全技术的标准要求。

五、使用单位必须对起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运行负责。

六、使用单位应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

七、起重机和电梯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驾驶室内或明显位置应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桥箱或出入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乘梯注意事项》,电梯必须具有安全可靠的用电、消防、通风、通道、通讯和报警等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八、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九、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定期巡检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和隐患,必须及时处理,且做好详细记录,严禁带故障运行。

十、起重机械所属及相关的.各通道、梯子、栏杆和平台,必须方便牢固可靠,并设有必要的警示标志。

十一、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即:

1、超过额定负荷的重物不吊;

2、歪拉斜挂不吊;

3、埋在地下的物体、不明重量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动物不吊;

5、用钩头直接挂重物不吊;

6、违章指挥不吊;

7、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无烟煤垫好不吊;

8、氧气瓶、乙炔瓶、压力容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体无安全措施不吊

9、被吊物捆-绑不牢、不符合要求不吊;

10、指挥信号不明、视线不清,多人指挥手势不统一不吊。

十二、起重机械的信号指挥人员,应当使用标准的口语、手势、哨音、旗语指挥起重机械作业,被吊物是盲区时统一由一人指挥不得多人指挥。

十三、起重机械的信号指挥人员,在指挥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吊钩、绳索、吊具的完好状态进行检查,对作业内容、环境进行确认,禁止在吊钩、绳索、吊具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指吊作业。

十四、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必须及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五、经大修或改变主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必须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机车安全管理:

一、新机车进厂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等相关材料

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交接-班,维护保养,定期检修规定,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用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装置齐全、完好、灵敏,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在《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内运行。

(三)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一、压力容器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程。

二、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批准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批准的范围内的制造工作。

四、外购压力容器必须到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订购,出库前必须将全部出厂技术资料按规定要求报设备主管部门审签。出库时,原始资料必须全部移交给安装单位;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必须将全部资料交使用单位,并严格执行签收手续。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从事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定期校验等项工作的焊接、检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

六、在用压力容器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由经省级以上质检总局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七、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减压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安全阀必须定期由专职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校验调整后应加铅封。

八、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必须按国家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的规定的分类、报告、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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