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力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9篇)

时间:2023-12-18 16:10:13 作者:QJ墨客

良好的规章制度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规章制度是指为了维护秩序与安全,保护个人权益,规范人员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条例,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规章制度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份较为完美的规章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电力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总经理职责:

1、总经理是本公司系统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施工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本公司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

3、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施工工作。

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对安全工作做到重奖重罚。

7、及时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8、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并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批的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5、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7、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工人安全施工责任: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1、各级领导必须参加每年年初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与考试。对新聘任的各级领导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与考试。

2、每年组织一次有本单位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施工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此项工作应由经理或主管施工副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教育部门主办,安监部门配合。

3、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活动。

4、 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5、对新职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三)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公司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进行定期每季度一次的安全大检查,检查包括: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工地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3、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4、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四)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对整个年度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做一个全面的总结,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2、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由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

3、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五)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送至安监部门。

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由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公司工程处领导和安监部门。

严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真故报表”报送安监部门。

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处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转报给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以及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2)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公司或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3)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时,电力工业部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8、企业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六)奖惩制度;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对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或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贡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6、对造成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引言

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推向市场,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已从传统的计划内区域分配任务为主到彻底以市场竞争为主的建设行为,即全面推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通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程建设工期,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投资经济效益。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行业区域垄断已不复存在,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已渗入到电力建设市场。因此,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若再没有危机感,进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升管理、技术水平,可以预计迟早要在市场竞争中被其它行业的施工企业赶出电力建设市场,甚至被淘汰。

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创新

(一)管理创新应坚持以人为本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力资源是电力施工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所具有的创造性和可持续利用性,是世界上任何一种物质资源所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尽管目前电力施工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但这些先进的机械设备都必须靠人工去操作。因此,必须尊重员工、爱惜员工、充分发挥员工的潜力,且做到以下五点:

1、要尊重员工的主体意识,充分肯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2、要着力培育员工努力拼博的奉献精神。

3、要不断激发员工的创新精神。

4、要为精英人才构筑施展才华的舞台。

5、要构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管理创新是一个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继续深入,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要想在市场的竞争中取得主动,作为一个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其知识、经验、技能及思维能力等是很有限的,企业管理者在决策中的职能不仅仅是“拍板”,而应该是决策全过程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一旦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处事有失公正,将直接引发职工的不满甚至严重的对立情绪。这就对企业管理创新工作提出了一个客观要求,即企业每项新决策都必须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精神,先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在充分酝酿、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管理创新要体现个性

实事求是,因地、因时、因人、因事制宜,是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既要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他人的一切成功模式,吸取和借鉴他人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同时又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体现个性和自己的特色。盲目随从、照抄照套、不加消化地引进他人的管理模式,不一定保证成功。

(四)管理创新就是要让企业一切行为自觉地服从市场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管理,就是对电力建设企业施工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的理顺。“抓市场”、“抓管理”是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两大任务。在今天的电力建设行业领域,市场不断开放,区域性的行业自然垄断已经打破,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面向市场,也就是说,管理创新与坚持市场化相结合,使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一切行为自觉地服从市场,并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把自己摆到市场上去,要把市场观念牢固地树立起来,努力发现并培育市场机会。在企业管理创新上,既要考虑自身管理机制怎样、管理方式如何,要明白应该怎么干、有什么措施、达到什么目标。

(五)严格执行贯标是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管理创新的理想选择iso9000族标准,是世界上发达国家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总结和智慧集成,它把企业引入规范化、法治化的管理,其管理思想遵循多年来国际质量管理专家总结出的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以及与供方的互利关系。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采用“过程方法”的结构和内容,适用于所有产品类别和各种类型的组织,管理的系统方法符合pdca循环方法,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宗旨,是使企业产品的质量管理得到提高和过程受控,并获得不断的持续改进,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通过认证,获得证书,意味着企业的产品实现过程的受控状态得到了国际国内各行业的认可。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得到改善,质量损失减少,成本降低,员工的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的效益同步增长。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贯标的有效运作,明确了领导层、管理层、执行层的职责,把领导层引向对外提供信任承诺,优化了资源配置,领导层管理战略决策;管理层则必须对实现战略目标进行有效的策划、分解,作出计划的安排,并监督、执行、落实;执行层则必须依照过程控制的5w1h(when,where,who,what,why,how)进行,所有的产品(或服务)实现过程控制必须是规范化和程序化的,从而使企业管理走上法治化、程序化的轨道。

结合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产品服务特征、行业特性以及认证的发展趋势,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环境、质量、计量四大体系的程序文件,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逐步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过渡是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管理创新的理想选择。

总之,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创新是管理富有活力的源泉。结合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特点,在管理创新上可采取以下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1、统一认识,不折不扣的建立、运行一体化mis系统信息大平台,充分展现管理魅力,提高管理水平。

2、加强作风建设,强调优质服务。目前的电力工程建设走的是管理型道路,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服务,要吸纳协作合作伙伴之优秀、创电建工程之精品,就必须以务实的态度搞好管理服务工作。为此,在管理层执行严格的制度,建立一支纪律严明的管理队伍。

3、在管理中加强业绩管理,不仅要考核结果,对过程工作质量尤其要考核。

4、巩固和发展项目成本的管理思想,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在工程建设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依法经营,确保经济活动合规合法的规定。

5、实施集约化管理,优化配置企业资源,全面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加强成本和资金使用的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设备、物资、工程分包的集中招标采购以及工程承发包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三、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技术创新

(一)要善于发现和抓住市场机遇

满足市场需求,获得施工利润,是检验技术创新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准,所以技术创新要始于市场,终于市场,紧紧把握市场。电力建设施工企业首先要对全国电力建设行业市场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和分析,进而发现市场的现实和潜在需求,抓住市场机遇。市场机遇主要来源于市场的拉力和技术的推力。而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拉力式的技术创新,对技术创新的成功往往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技术创新的实践来看,在有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参与的几乎所有成功的技术创新的项目中,企业从一开始就要对市场需求情况全面了解,并对技术创新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有一定的计划。另外,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也要作好商业化的准备,抓住技术创新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商机。

(二)要明确技术创新目标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在确定技术创新目标时要从市场出发,结合技术经济的可行性,认真制订出简单明确、参与者认同的切实可行的技术创新目标。确定了创新项目的目标以后,就要据此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把各项目标细化分解。工作计划分为技术和经济两方面的计划,技术方面要确定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和指标,经济方面应确定成本和市场回报率。企业在选择创新目标时,技术方面的因素是前提,经济方面的因素是基础,必须把它们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做好可行性的论证工作。

(三)技术创新要突出重点

技术创新就是根据技术创新目标来构造其创新过程所遵循的指导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的一系列规划、策划、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重点。它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和可靠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技术创新重点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技术创新面向市场竞争采取何种态势,是进攻型或是防卫型;

第二、研究开发创新技术;

第三、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要获得成功,必须制定有效的技术创新战略,突出重点,确定长期、中期和短期发展目标及相应的措施:

1、确定技术创新的战略意图。

它是企业长期追求的最高目标和理论,其核心内容可用最简洁的语言来表达,如青岛海尔的战略意图是“真诚到永远”,建筑行业最高奖——鲁班奖获得者贵州电建二公司的战略目标是“纳全国电建之优秀,创贵州电建之品牌”。战略意图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长期指导并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提供动力。

2、确定战略意图实现的战略方案和战略措施。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将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划分成阶段性的企业近期可望实现的分目标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3、技术创新项目参与的各方动机和目的不相同。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关心的是获取施工或服务利润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形成;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协调好技术、利润和工程施工之间的关系。技术创新是一种持续发展过程,企业技术创新的长期战略就是要对产品和工艺进行持续不断的改进,把握好安全、质量、工期、成本之间的协调关系。

(四)注意细节创新定位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在从事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并不能一味地追求“高、精、尖”的技术,而必须贴近项目法人要求,无微不至地为项目法人所想,把项目法人的愿望和要求作为技术创新的出发点。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要学会从项目法人的管理过程中揣摩项目法人的愿望,并从解决项目法人的经济运行出发来确定自己的细节创新定位。只有抓住一点一滴的细节创新,才能很快得到电力建设市场的承认。

(五)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选择合适合作伙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合作伙伴的选择要有利于形成互补性的伙伴关系,包括横向和纵向互补,横向互补是指合作伙伴具有不同的技术优势或技术互补性。纵向互补涉及到市场开发、经营管理等过程。合作伙伴一般包括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设计、监理、调试、用户等。建立稳定而有效的伙伴关系必须以互补性为基础,市场参与各方必须各有所长、各有所需、各有所获,具有共同的责任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样才能形成较强的合作创新能力,技术创新成功的可能性才能最大。

其次,合作协议应确定比较现实的条款和条件。伙伴间的合作关系可由协议予以保障,良好而紧密的合作关系除有法律约束外,还必须有强烈的合作意愿。

最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合作项目成功的关键取决于参与创新的人员构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使人心情舒畅,情绪饱满,能充分发挥参与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良好的人际关系是项目合作的前提,是创新成功的保证。

(六)技术创新必须具备的必要资源

创新需要投入,技术创新能否成功的关键是看企业是否具备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财力资源为技术创新提供经费,保证技术创新能够及时有效的上马;物力资源也可称技术资源,它分为硬件资源(设备、仪器等)和软件资源(专利、工艺等)以及安装调试能力,它是技术创新能够正常进行的技术保障:人力资源对技术创新的成功起决定性的作用,许多创新活动的成功都与参加项目的核心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直接相关,项目核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技能,包括技术水平、商业意识、组织能力和工作热情等。

(七)创新技术的保护与持续开发

这是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条件。创新技术的保护取决于制度环境和技术性质。虽然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好的专利制度,但目前还有不少企业专利意识差,不懂得用专利法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和创新技术。通常,创新技术的保护除了用法律武器以外,还可利用技术的特殊性来保护。一般情况下,技术的保护性取决于技术的复制成本,凡易用文字、图表等表达的技术就不易保护,反之,就易于保护。一方面是增强专利意识和法律观念,树立注册在先的观念,另一方面是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开发一些有特色、起点高、易于保护的实施技术。

随着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要保护市场竞争优势,还要注重技术的持续开发,不断创新,这就需要企业员工和创新人员有不断创新的动机和热情,所以应建立有效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对职工创新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求异思维、反向思维、替代思维、模仿思维、想象思维的能力,培养企业创新后劲,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地发展,企业竞争优势才能得到巩固和加强。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现场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及奖惩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生产安全规程》(dl408—91)。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外包的电力建设工程由本公司工程部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归口监督管理。

3.2外包方,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4.2审查施工队项目负责人安全意识及其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队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4.3在下达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4.4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4.5当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队承担。

4.6工程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和执行安全合同。

4.7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资料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核备查。

4.8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技术能力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4.9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

4.9.1工程队负责人应对本队伍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施工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施工规则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4.9.2班组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构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4.9.3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施工规则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施工前安全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施工队长报告。

4.9.4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架线,立塔,爆破,吊装,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4.9.5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烧伤等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4.9.6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4.9.7施工现场,木工间和储备易燃易爆器材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4.10.1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应带头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纪律,其他人员无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0.2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有督促和检查现场安全纪律的职责。

4.10.3施工队员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10.4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4.10.5各单位人员在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装设遮拦和悬挂标示牌的规定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子和随吊盘上下。

4.11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4.11.1建设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及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互查,通过召开现场会,评比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

4.11.2施工队除应经常进行安全施工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4.11.3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4.12施工现场发生事故调查和处理

4.12.1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其中,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4.12.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单位领导人应该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4.13奖励与惩罚

4.13.1凡在安全施工中经建设单位检查评比或成绩突出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荣誉奖或物资奖:

a)认真执行本条列,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b)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4.13.2凡在安全施工中经建设单位在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a)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b)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c)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d)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e)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f)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g)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的。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的指导和协调,通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电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电力发展规划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电力建设与电力负荷需求相适应,适当超前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需要,统筹安排并预留电力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七条电力企业兴建电力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电力企业提出的申请及相关资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电力架空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水工程、桥梁等设施与电力设施建设相互发生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由规划在后者或者责任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电力建设项目纳入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按照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设

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订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全额支付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挪用。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超出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索要补偿费用,不得阻挠电力建设的正常进行。对电力建设项目的整地、拆迁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的铁塔基础用地,由电力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纳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电力建设用地,由电力企业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电杆、拉线铁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每坑2平方米计算。

第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拉线用地,由电力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下的地面树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由电力企业按照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林木补偿费。

第十五条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行补偿;砍伐树木、竹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电力企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所有权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企业责令所有权人限期修剪或者砍伐;逾期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由电力企业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修剪砍伐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兴建的50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其边线垂直投影外侧5米内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

电力企业兴建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应当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和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当予以拆除。

拆除房屋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在水力发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以上至库岸第一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内,建设道路、桥梁、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需要跨库、穿库、穿堤的,应当在办理报批手续前征求该水力发电厂的意见。

第十九条因重点建设确需调整电力建设规划,或者确需调整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及电力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给电力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十条 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管道、沟道的,该管道、沟道由市政建设管理部分组织统筹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电力建设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文明施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相邻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听制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经济综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符合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八条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涉及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促进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有效的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应急机制,正确、有效、快速地处置和应对电力突发事件,对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化基层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科学制定分层次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电力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从公司、企业到车间、岗位分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细化流程、完善措施、使应急预案简明扼要,贴近实际,便于操作。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员工认识。举办预案编制培训班,通过抓典型、以点带面、提供范本等形式,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力求做到实用、管用、好用。通过会议、文件,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强调开展预案宣传、培训的重要性,提高各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

强化应急演练频次和项目。电力企业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要对演练效果组织讲评,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即便是一些极端的自然灾害也要进行演练,只有不断的演练,才能发现预案的不足和不当,才能检验培训的效果,才能再次强化培训。

加强应急预案管理,保证落实到位。为防止预案管理工作出现“空挡”,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做到预案制定有依据、评估备案有人做、修订发布有人管、监督管理有成效。抓住应急管理过程中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责任落实,确保应急管理落实到基层各个岗位,每个员工。

利用电力行业的特点,实行统一应急调度。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电力应急管理中,各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有利平台,统一进行调度。在发电企业,值长作为调度全厂生产的统一指挥者,在信息统筹、系统变更、资源分配、通信联络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因此在对外联系,对内指挥上能起到突出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队伍、救援装备统一调度机制,在紧急情况下社会应急物资、装备、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形成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合力。

电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

一、为搞好单位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用电管理由分厂安全科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安全科统一办理。未经安全科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安全科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三、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安全科同意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四、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视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五、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他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六、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安全科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七、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八、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九、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安全科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点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十、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

异常。

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一、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车间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电力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现场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及奖惩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生产安全规程》(dl408—91)。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外包的电力建设工程由本公司工程部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归口监督管理。

3.2外包方,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4.2审查施工队项目负责人安全意识及其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队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4.3在下达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4.4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4.5当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队承担。

4.6工程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和执行安全合同。

4.7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资料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核备查。

4.8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技术能力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4.9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

4.9.1工程队负责人应对本队伍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施工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施工规则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4.9.2班组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构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4.9.3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施工规则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施工前安全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施工队长报告。

4.9.4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架线,立塔,爆破,吊装,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4.9.5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烧伤等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4.9.6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4.9.7施工现场,木工间和储备易燃易爆器材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4.10.1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应带头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纪律,其他人员无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0.2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有督促和检查现场安全纪律的职责。

4.10.3施工队员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10.4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4.10.5各单位人员在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装设遮拦和悬挂标示牌的规定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子和随吊盘上下。

4.11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4.11.1建设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及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互查,通过召开现场会,评比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

4.11.2施工队除应经常进行安全施工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4.11.3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4.12施工现场发生事故调查和处理

4.12.1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其中,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4.12.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单位领导人应该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4.13奖励与惩罚

4.13.1凡在安全施工中经建设单位检查评比或成绩突出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荣誉奖或物资奖:

a)认真执行本条列,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b)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4.13.2凡在安全施工中经建设单位在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a)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b)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c)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d)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e)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f)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g)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的。

督促和协助供电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是电力部门消防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做好安全供电和安全管理工作重要内容之一,供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电网安全供电的可靠性,所以及时查找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是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基础,是我们电业职工的重要职责,也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为此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好五个环节:

一、切实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消防监督

《消防法》中明确规定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图纸,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也明确了新投产设备要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项电力工程达不到“三同时”的,电力企业第一防火责任人应拒绝验收。从一定意义上为消防、安全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电力部门的消防管理人员应从规范、标准入手,重点是审核有无违反规范和标准的地方,消防设施的配置和消防器材的种类是否满足实际安全运行条件,布局是否经济合理,运行是否安全可靠,同时也应避免因主管领导未交办,我不插手的思想。因为供电企业任务繁重,主管领导也有一时工作疏忽时候,所以供电企业保卫(消防)部门的管理人员一定要从全局利益考虑,切不能因小失大,严格认真地履行《消防法》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二、严抓细管消防设备施工与安装质量

目前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名目繁多,施工安装水平相差很大,技术人员力量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电力消防管理部门协同有关施工管理单位,严格把关,选择施工安装质量好、技术力量强,讲信誉的单位承担消防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选择应归口管理,防止多口选择施工单位,引起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上的混乱,这是确保消防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关口,要严格控制管理,基层单位消防设备的更新、改造、迁移工作,应统一经电力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标和委托施工安装,公开招标和委托施工安装,不是撒手不管,施工单位安装质量的好、坏与否,对供电企业能否可靠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应协同施工单位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防患于未然。

三、抓消防设备的质量选择

近年来,生产消防设备的厂家不计其数,从国家大中型企业到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遍及全国各地,产品生产的销路竞争相当激烈,随之而来的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消防产品未进行国家技术监督单位和电力部门的技术鉴定和审验,未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就急于上市销售,有些产品相当低劣,一旦选中这些产品会给消防设备使用单位带来不少麻烦,留下事故隐患,同时也会给供电企业带来相当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到电网的安全。既然如此,消防设备的选择,电力部门的消防管理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严加管理,就是国家认定的消防产品厂家,也由于某些原因有个质量优劣问题,不可冒然随意选择,既是在质量好的前提下,各厂家的技术力量、生产优势、工艺精度各不相同,特点各异,设备性能以及应用范围也各有区别。因而选择消防设备也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产品,不能盲目订货。货比三家,优中选优,是消防设备选择的指导原则,不可放弃。我们电力企业保卫(消防)部门不仅要当好防火安全方面的参谋,而且也应做好消防设备选择的参谋,把好消防监督检查关,防止低劣消防设备产品进入供电企业。

四、消防验收与中间检查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变电所和配电室外的消防验收与检查,是一项很严肃认真的管理工作,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消防设备施工规范和安装标准方面的专业知识,验收工作要有理论依据,不能凭主观愿望和想当然来判别施工质量和安装工艺,验收工作要有一丝不苟的精神,对施工安装质量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应及时要求工程承担单位查明原因,及时更正,该返工的一定要返工,不要姑息迁就,这是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重要途径,施工质量与安装质量的现场综合检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标准的要求,不能掉以轻心,这样做才能通过验收检查,严把质量关和安全关,为消防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五、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供电企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较多,从消防设备安全运行角度上来讲,主要是及时查找一些失效或锈蚀严重,即将到报废期的灭火器更换和充装工作,对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一定要依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运行要求进行定期检测,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不能带病运行。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一定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来。

另外,供电企业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有一个急待普遍提高的问题,近年来,新进厂的职工不断地充实,消防安全意识强化不够,在工作中,因临时接线不规范导致短路着火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供电企业保卫(消防)部门除及时下发有关消防安全文件要求外,还应加强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规考试,召开消防安全座谈会,广泛交流经验,同时还要结合季节开展安全防火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特别重要的是,保卫消防部门应加强基层单位职工的消防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消防技术素质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增强全员安全意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除此之外,供电企业保卫(消防)部门应认真做好各级防火重点部位的审定工作,建立健全各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档案。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和素质的充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深化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掌握,需要有一个专业性、系统性的岗位培训过程,即干中学、学中干,善于钻研,勤于积累,只有具备应有的综合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管理经验,不断以此来武装自己,工作才能得心应手,就会正确解决易难问题,善于发现和纠正现场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设备隐患,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要善于管理,积极协同各基层单位切实把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运行环境。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经理职责:

1、总经理是本公司系统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施工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本公司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

3、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施工工作。

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对安全工作做到重奖重罚。

7、及时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8、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并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批的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5、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7、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工人安全施工责任: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1、各级领导必须参加每年年初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与考试。对新聘任的各级领导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与考试。

2、每年组织一次有本单位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施工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此项工作应由经理或主管施工副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教育部门主办,安监部门配合。

3、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活动。

4、 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5、对新职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三)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公司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进行定期每季度一次的安全大检查,检查包括: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工地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3、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4、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四)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对整个年度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做一个全面的总结,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2、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由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

3、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五)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职工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送至安监部门。

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由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公司工程处领导和安监部门。

严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真故报表”报送安监部门。

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处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转报给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以及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2)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公司或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3)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时,电力工业部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8、企业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六)奖惩制度;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对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或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贡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6、对造成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与效益是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两个主题,是完整的辩证统一体。安全生产是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和出发点,经济效益是安全生产的目的和归宿,应很好地把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统一起来。当安全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首先应考虑安全,采取妥善措施来消除不安全隐患,以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笔者结合宁德电业局企业管理实践,从五个方面浅谈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的策略。

一要发挥安全生产“两个体系”的积极作用,将企业生产的安全职责落实到位。诚然,企业安全生产只依靠安监机构和安全网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企业生产安全保证体系和生产安全监督体系”的有效运作,才能实现“保人身安全、保电网安全、保设备安全”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正是安全管理整体性概念的体现。安全保证体系各部门都要同心同德、齐心协力,认真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分别做到“层层把关”、“分兵把守”,按“三级控制”的要求履行好岗位“安全职责”。有效的安全保证体系加上到岗到位的安全监督体系,这样就可构筑起一道企业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奖促遵、以惩纠违,努力实现“双零”目标。习惯性违章行为屡禁不止、难以根治,在工作中的随意性、不规范行为对作业安全构成威胁,安全的重奖重罚有时不能起到应有的激励、约束作用,作业人员对安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抱有抵触情绪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当注重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方式,对员工进行有效激励。如年末企业对那些坚守岗位安全职责、主动纠正违章行为的职工、安全管理人员和领导进行不定期、不定量地进行表扬和奖励等。如此一来,职工才会确信:在工作中遵章守纪、纠正违章、查找和消除隐患等行为是符合企业目标和领导要求的,也是可以得到承认和赞赏的。同时,在安全管理中要注意“惩教结合”,既不能只“惩”不“教”,又不能只“教”不“惩”,要注意减少其负面影响。毕竟,过于频繁的惩罚会导致职工对安全管理人员及领导产生消极、躲避、不满、对立、抵触等情绪,会削弱员工本身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要实施安全目标控制和偏差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有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就是一种控制过程。所谓控制,一般是指为了确保组织的目标以及为此而拟定的`计划能够得以实现,各级管理人员根据为实现计划和目标所确定的控制标准,对下级的工作进行衡量、测定和评价,并在出现偏差时及时进行纠正,以防止偏差继续发生或再度发生。安全目标控制包括3个步骤:确立控制标准、衡量偏差信息和采取纠偏措施。目前控制标准可谓是完善的,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安全法规、法令,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衡量偏差信息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性评价。了解和掌握偏差信息是控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在发现有偏离标准的情况后,立即采取纠正偏差行动才是控制安全的根本目的。

四要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预控,防患事故于未然。安全管理经验证明:开展危险点分析活动是实现“三级控制”的重要环节。生产实践中,找准危险点是前提,控制危险点是关键,化解危险点是目的。通过危险点分析,可以指明防范的重点,达到安全的目的。这一活动紧紧抓住了“人”这个关键因素,是一种由过去的管结果转变成管因素、管过程的超前预防、超前控制的现代化安全管理手段。企业有效地开展危险点分析活动,把人为的、设备的、环境的、管理的等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其形成之前,充分地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为此,首先要从整治思想上的危险点入手,克服思想上麻痹和行动上的习惯性违章,同时做到五到位,即安全思想教育到位、岗位“安全职责”履行到位、实施措施到位、具体行动到位、事前预防到位。

五要落实安全性评价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安全性评价是用更科学、更合理的手段如评价、诊断来代替粗放的安全管理方法,用更精细的检查和量化的分析来取代传统的工作方法,弥补传统管理上的不足,更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是一个较为科学、比较系统的安全评价标准,它能够对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做出客观的估计。同时评价组的成员都是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多年的老专家,有着丰富的电力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不仅可以全面查找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而且能帮助拓展安全管理的思路,传授先进的安全生产经验和办法。通过系统地评价,不仅能够排查出安全生产上现时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全面的整改,能提高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特别是对一些难点、多年来得不到解决的设备和管理问题,可以借助评价的机会,形成共识,落实整改,使事故防范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在安全管理上由事后监察为主转到事前监察为主,有利于在安全生产上掌握主动权。

电力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和协助供电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是电力部门消防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做好安全供电和安全管理工作重要内容之一,供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电网安全供电的可靠性,所以及时查找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是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基础,是我们电业职工的重要职责,也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为此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好五个环节:

一、切实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消防监督

《消防法》中明确规定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图纸,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也明确了新投产设备要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项电力工程达不到“三同时”的,电力企业第一防火责任人应拒绝验收。从一定意义上为消防、安全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电力部门的消防管理人员应从规范、标准入手,重点是审核有无违反规范和标准的地方,消防设施的配置和消防器材的种类是否满足实际安全运行条件,布局是否经济合理,运行是否安全可靠,同时也应避免因主管领导未交办,我不插手的思想。因为供电企业任务繁重,主管领导也有一时工作疏忽时候,所以供电企业保卫(消防)部门的管理人员一定要从全局利益考虑,切不能因小失大,严格认真地履行《消防法》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二、严抓细管消防设备施工与安装质量

目前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名目繁多,施工安装水平相差很大,技术人员力量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电力消防管理部门协同有关施工管理单位,严格把关,选择施工安装质量好、技术力量强,讲信誉的单位承担消防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选择应归口管理,防止多口选择施工单位,引起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上的混乱,这是确保消防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关口,要严格控制管理,基层单位消防设备的更新、改造、迁移工作,应统一经电力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标和委托施工安装,公开招标和委托施工安装,不是撒手不管,施工单位安装质量的好、坏与否,对供电企业能否可靠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应协同施工单位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防患于未然。

三、抓消防设备的质量选择

近年来,生产消防设备的厂家不计其数,从国家大中型企业到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遍及全国各地,产品生产的销路竞争相当激烈,随之而来的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消防产品未进行国家技术监督单位和电力部门的技术鉴定和审验,未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就急于上市销售,有些产品相当低劣,一旦选中这些产品会给消防设备使用单位带来不少麻烦,留下事故隐患,同时也会给供电企业带来相当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到电网的安全。既然如此,消防设备的选择,电力部门的消防管理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严加管理,就是国家认定的消防产品厂家,也由于某些原因有个质量优劣问题,不可冒然随意选择,既是在质量好的前提下,各厂家的技术力量、生产优势、工艺精度各不相同,特点各异,设备性能以及应用范围也各有区别。因而选择消防设备也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产品,不能盲目订货。货比三家,优中选优,是消防设备选择的指导原则,不可放弃。我们电力企业保卫(消防)部门不仅要当好防火安全方面的参谋,而且也应做好消防设备选择的参谋,把好消防监督检查关,防止低劣消防设备产品进入供电企业。

四、消防验收与中间检查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变电所和配电室外的消防验收与检查,是一项很严肃认真的管理工作,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消防设备施工规范和安装标准方面的专业知识,验收工作要有理论依据,不能凭主观愿望和想当然来判别施工质量和安装工艺,验收工作要有一丝不苟的精神,对施工安装质量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应及时要求工程承担单位查明原因,及时更正,该返工的一定要返工,不要姑息迁就,这是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重要途径,施工质量与安装质量的现场综合检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标准的要求,不能掉以轻心,这样做才能通过验收检查,严把质量关和安全关,为消防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五、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供电企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较多,从消防设备安全运行角度上来讲,主要是及时查找一些失效或锈蚀严重,即将到报废期的灭火器更换和充装工作,对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一定要依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运行要求进行定期检测,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不能带病运行。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一定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来。

另外,供电企业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有一个急待普遍提高的问题,近年来,新进厂的职工不断地充实,消防安全意识强化不够,在工作中,因临时接线不规范导致短路着火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供电企业保卫(消防)部门除及时下发有关消防安全文件要求外,还应加强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规考试,召开消防安全座谈会,广泛交流经验,同时还要结合季节开展安全防火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特别重要的是,保卫消防部门应加强基层单位职工的消防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消防技术素质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增强全员安全意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除此之外,供电企业保卫(消防)部门应认真做好各级防火重点部位的审定工作,建立健全各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档案。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和素质的充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深化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掌握,需要有一个专业性、系统性的岗位培训过程,即干中学、学中干,善于钻研,勤于积累,只有具备应有的综合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管理经验,不断以此来武装自己,工作才能得心应手,就会正确解决易难问题,善于发现和纠正现场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设备隐患,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要善于管理,积极协同各基层单位切实把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运行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设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也适用于其所属承包商。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一节 消防组织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是该级、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司生产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为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配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消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1.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

2.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

3.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

4.消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部门正职和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推荐人员共同组成。

第九条 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1.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安健环监察部经理担任。

2.办公室成员若干,由生产、基建、消防、事故调查等人员组成。

3. 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应设立消委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组长)。

2.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组长)。各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组长)。

3.消委会委员由各单位部门正职和主任(组长)、副主任(组长)推荐产生。

4.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安健环部是消防安全监督部门。

5.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

7.各分(子)公司所属各部门设消防安全责任人、所属多经公司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8.班组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二节 义务消-防-队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均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由各级消委会或领导小组任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建设标准

1.一般防火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2.防火重点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7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3.运行人员、库房人员全部是义务消防员。

4.义务消-防-队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培训,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5.义务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义务消-防-队的指定成员。

第三节 专职消-防-队

第十四条  装机总容量400mw及以上大型发电厂应当建立单位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站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发电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审查意见。如需成立专职消-防-队,则必须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完成组建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指挥参加社会火灾扑救工作。

2.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3.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专职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消防车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消防法》要求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消防车的配备不少于2辆。

2.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应设置消防车库,消防车库预留一个消防车位。

3.专职消-防-队员、扑救火灾和紧急救援的器材和设施符合专职消-防-队配备标准。

4.消防车装备、器材应严格执行公司《消防车器材配备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于装机容量在400mw以下的,未达到《消防法》建立专职消防站标准的各分(子)公司,应当与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同建共享,建立消防联保机制,并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内容:

1.专职消-防-队到达各分(子)公司火灾现场的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

2.各分(子)公司一级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消-防-队员监护。

3.专职消-防-队对各分(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防火区域加强定期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4.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5.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火灾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生产厂区重点防火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器材,制定灭火方案,并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标示牌,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名称、防火责任人、防火重点要求和警告标示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的岗位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火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如需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应符合公司《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节 逐级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批准实施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标准,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 批准实施公司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监督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审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检查其落实。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检查其落实。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落实。

5.监督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监督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考核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0.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1.完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12.组织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审核完善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及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其管辖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监督各分(子)公司开展防火、灭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情况。

4.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5.审核公司重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方案,督查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督查各分(子)公司防火组织的建立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审查消防制度、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

7.检查基建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和履行消防审核手续工作情况。监督基建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安装配备到位情况。

8.检查重点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工作。

9.协调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拟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拟订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4.开展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5. 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审核认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设审查会议,并提出建设审查意见。

9.参加上级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并传达部署落实会议精神。

10.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1.领导消委会办公室工作,处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12. 总结年度消防工作及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职责

1.贯彻公司消委会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研究制定全公司消防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2.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根据不同季节、重大政治活动要求组织防火大检查。

3.协助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 协助审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设审查会议,并提出建设审查意见。

5.参加基建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组织消防设施的交接。

6.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7.完成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排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负领导责任。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确定逐级、各岗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 批准实施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监督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监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专兼职消防干部、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工作条件保障。

9.对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工程,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10.带领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11.奖励、表彰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审核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其落实。

3.审核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其落实。

4.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5.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定期听取本单位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 组织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考核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0.管理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11.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2.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13.组织召开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各项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动员部署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制度、标准,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熟知本部门火灾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对本部门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 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认真整改,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4. 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利用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全员消防知识水平和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5. 委派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进行管理、检查等工作。

6.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上级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7. 定期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汇报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8. 每年向公司消防组织申报消防器材的添置、维修计划。

9. 接受上级消防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对上级机关提出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制度、标准的要求,负责实施对本单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2.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4.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5.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6.认真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组)长职责

1.领导本班(组)消防安全工作,随时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对本班(组)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本班(组)不发生火灾事故。

3.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实施和完善岗位消防责任制,按区域、岗位责任到人。

4.定期协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班(组)进行防火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熟知本班(组)消防工作要点,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对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6.检查维护消防器材、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发现消防器材、设施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上报解决。

7.发生火灾时,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迅速组织员工进行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同时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8.支持班组义务消-防-队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9.外出作业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所在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长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熟知本单位的消防状况,对人员、设备、重点部位、仓库储存物资(可燃、易燃)等内容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3.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预案演习等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4.协助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和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6.协助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其它消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职责

1.熟知本单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所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熟知本单位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

2.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和消防规章制度,督促本岗位其他员工共同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及其它不安全行为。

3.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培训以及灭火预案演习。

4.会维护、保养各类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灭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5.发生火灾时,及时准确向公安消-防-队提供火灾现场情况,在火场指挥员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消-防-队疏散物资、抢救伤员、维持秩序、协助灭火。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十七条  员工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法规,提高消防法制观念。

2.遵守公司消防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整改或上报领导,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3.认真学习和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各种消防技能培训及演练,增强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及逃生能力。

4.有权制止各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拒绝接受违章作业指挥,对各种违章行为(指挥)可越级申诉,有权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

5.熟知本岗位消防情况,有责任维护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熟知本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种类、性能及使用方法,会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会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6.每日做好交接-班工作,下班前检查工作现场,切断电源及消除火种。不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不在生产现场内吸烟。

7. 全体员工都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本岗位火灾扑救;懂疏散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本岗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下级单位负领导和监管责任。

第二节  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党委组织职责

教育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防火灭火知识培训及疏散预案的演习。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职责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部门、工种、岗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及家属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职责

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遵守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参加义务消防活动,发挥共青团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带头作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消委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检查督促各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建立各级防火组织,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3.领导全公司适时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及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 完善消防设施。

4.筹集消防经费。组织审核、认定及研究解决重大火灾隐患。

5.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6.总结表彰先进,考核处罚严重违章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消委会(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研究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督促所属部门、承包商等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落实消防经费。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制定整改措施。

5.制定本单位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检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队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组织年度消防工作总结、表彰先进。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职责

1.承担企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2.定期进行企业防火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4.掌握企业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5.制定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管理及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

6.组织消-防-队员的日常训练和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7.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8.定期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9.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1.在上级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单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2.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有计划的组织灭火训练和演习。

3.熟悉消防知识和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灭火性能和操作方法。

4.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及时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火灾原因。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内的项目承包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委托统一管理)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辖范围、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员工公寓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防火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完好有效。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章  消防安全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十条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2.建立消防组织,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3.对新员工做好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在员工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培训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竞赛活动。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对公安消防机关指出的火灾隐患,应按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

5.对重点部位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及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保证完好有效。

6.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预案,定人、定岗、定责严格管理。

7.制定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和物资。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8.建立有效的值班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同时掌握正确的防火和灭火知识。

9.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其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建审及验收,杜绝人为造成、遗留火灾隐患。

10.建筑物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消防责任。

11.落实消防经费,保证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12.建立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奖优罚劣。

13.对于房屋建筑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进行重新审核,其消防安全设防标准,按消防规范进行改造。

14.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投运状态。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第五十条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1.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实际演练。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

2.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等情况向公司消委会上报备案。

3.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5.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由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评比奖励。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消委会负责监督实施,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电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安全管理总的原则就是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未发生之前就尽可能的提前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在了解和掌握安全隐患根源的基础上,通过其所依存条件的改变,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控结合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针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预防措施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控制,并使这些措施落实到位。但随着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现在已把动态跟踪、及时调控、重点控制、全局把握列为安全管理的原则。

2、安全生产隐患及控制方法

2.1安全生产隐患

安全生产隐患即为生产隐患的根源,哈默(willie hammer)曾把安全生产隐患定义为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根据安全生产隐患的定义,安全生产隐患就是导致事故的起因。它还应具有三个基本要素:

2.1.1存在条件:安全生产隐患的存在条件是指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存在所需要的物理、化学或其它条件,包括储存条件、理化性能、防护条件、操作条件以及管理条件等。这些条件将是安全生产隐患被存放、产生破坏或被防护处理等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2.1.2触发因素:触发因素包括人为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管理因素等,如不正确操作、粗心大意、漫不经心都属于人为因素,不正确管理、不正确的训练、指挥失误、判断决策失误、设计差错、错误组织安排等都属于管理因素,心里畏惧、担心害怕、自觉恐惧等都属于心理因素,手脚不便、嗅觉不灵、视力微弱、思维缺陷等都属于生理因素。触发因素虽然不属于安全生产隐患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安全生产隐患转化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类型的安全生产隐患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素。如对于易燃易爆物质,热能是其敏感的触发因素,又如压力容器,压力升高是其敏感触发因素。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安全生产隐患转化为生产隐患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2.1.3潜在生产隐患性:安全生产隐患的潜在生产隐患性是指安全生产隐患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或不确定性,一旦触发条件形成,就可能释放能量,产生或带来的危害。

2.2电力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控制方法 

从安全管理的整体过程来看,安全生产隐患的分析和排查虽然重要,但它只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中的前期部分,而对安全管理来讲,最重要的还是如何在发现安全隐患和生产隐患的基础上,将这些隐患和生产隐患消除掉,使得工程项目能够安全稳定的进行,因此,如何在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才是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2.3安全生产隐患的管理与控制方法

2.3.1三全管理法,三全管理法即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法。目前,这种方法在工程实际中应用非常的普遍和广泛,这种方法不仅具有较强的普适性,而且管理效果也很明显。这种安全管理方法的特点是涉及面广、广泛性强、公众参与性高,易于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便于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监管。但如若使用不当,也会出现谁都管谁也不管的散乱局面,因此,采用这种方法最重要的就是要分清责任,划分范围,相互监督,制度考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评制度。

2.3.2预测分析法,预测分析法是安全管理中的一种前置方法,它是在安全管理实施前就进行预测分析,通过将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化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化解安全生产隐患的一种有效方法。使用预测分析法必须先识别生产隐患因素,评价其生产隐患性,然后才能有效地采取措施。另外还应注意,有时采取某种安全技术可以根除或限制一种生产隐患因素,却又带来另外一种生产隐患因素。例如,用压气系统代替电力系统,可避免电气事故:但压气系统蓄积的能量本身就潜伏着危机。使用预测分析法时一般可以按以下的优先次序选择具体的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1)故障安全设计;

(2)隔离、屏蔽或闭锁安全生产隐患;

(3)限制或减少生产隐患因素;

(4)减少故障及失误;

(5)警告。

3、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3.1进行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培训

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具备电力工程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方可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新从业人员要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培训。转岗人员与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的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岗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

3.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电力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坚持以人为本,防范施工安全事故。

3.3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职能部门、各级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将安全职责具备详细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落实到工程施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项目负责人对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注意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4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主要由于这些施工单位没有认真贯彻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制定详细准确的施工安全方案、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奖罚分明。坚决与违章、麻痹和不负责任的不良习惯做斗争。

4、结束语

电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应常抓不懈。在电力施工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要求安全施工,认认真真做好每一项安全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时代的进步,必然对电力施工的安全管理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强化安全意识已成为电力施工企业现代化飞跃发展、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识。

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现场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及奖惩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生产安全规程》(dl408—91)。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外包的电力建设工程由本公司工程部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归口监督管理。

3.2外包方,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4.2审查施工队项目负责人安全意识及其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队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4.3在下达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4.4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4.5当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队承担。

4.6工程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和执行安全合同。

4.7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资料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核备查。

4.8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技术能力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4.9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

4.9.1工程队负责人应对本队伍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施工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施工规则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4.9.2班组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构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4.9.3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施工规则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施工前安全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施工队长报告。

4.9.4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架线,立塔,爆破,吊装,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4.9.5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烧伤等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4.9.6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4.9.7施工现场,木工间和储备易燃易爆器材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4.10.1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应带头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纪律,其他人员无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0.2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有督促和检查现场安全纪律的职责。

4.10.3施工队员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10.4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4.10.5各单位人员在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装设遮拦和悬挂标示牌的规定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子和随吊盘上下。

4.11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4.11.1建设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及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互查,通过召开现场会,评比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

4.11.2施工队除应经常进行安全施工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4.11.3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4.12施工现场发生事故调查和处理

4.12.1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其中,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4.12.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单位领导人应该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4.13奖励与惩罚

4.13.1凡在安全施工中经建设单位检查评比或成绩突出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荣誉奖或物资奖:

a)认真执行本条列,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b)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4.13.2凡在安全施工中经建设单位在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a)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b)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c)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d)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e)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f)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g)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的。

电力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班组是电力企业最基层的生产组织,只有保障了班组的生产安全,才能保障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因此搞好班组安全管理是实现电力企业安全目标的关键。以下是我对班组安全管理的5点体会。

(1) 班组长要起带头作用。

班组长负责班组的全面工作,是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其素质决定了班组的管理水平。班组长的一举一动,会对班组成员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班组长能加强自身建设,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能明辨是非并采纳他人的合理意见,能充分调动班组成员的积极性,使之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特长,能狠抓违章违纪、严守规章制度,为全班做出好的榜样;那么,就一定能造就出一个思想作风优良、安全基础过硬的班组。

(2) 班组长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班长应能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做到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要按照所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把班组的安全生产目标真正分解落实到班员。要组织制定符合本班组实际的、具有可行性的班组经济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真正做到“有功必奖”、“违章必罚”。在事故处理上,要克服人情观念,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还要根据本班人员和设备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调整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重点,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3) 明确安全职责,理顺关系,各负其责。

班组长是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又是完成班组生产任务的核心,但是,班组长不可能把一个班的安全工作都包下来。这就需要充分发挥组长(即工作负责人)和全体班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保证作用。因此,在班组的安全工作中,班组长和组员都有各自的安全职责。只要班组成员各有其职,并各负其责,班组的安全基础就会夯实,班组的安全工作就会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在班组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抓好班组安全工作的重点,是做好班组安全工作的根本。

(4) 要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日”活动。

开展班组“安全日”活动是电力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方法,是夯实安全基础的有力保障。组织“安全日”活动必须做到“四要”:一要联系实际;二要目的明确;三要重点突出;四要精心组织。通过学习事故通报,让班组成员分析事故过程,找出事故原因,从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但班组“安全日”活动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安全活动的认识不足,觉得“安全日”活动每周搞老一套没意思;二是弄虚作假,编造活动记录;三是“安全日”活动结合实际的内容少,缺乏针对性。笔者认为,落实班组的安全工作,关键在于真抓实干,“安全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以克服。

(5) 坚持不懈地抓好班组反习惯性违章工作。

抓好班组反习惯违章,首先是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班组,调查研究,找出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帮助班组解决实际问题;其次是引导班组积极主动地抓好反习惯性违章工作,使职工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要通过各种形式,如利用事故录像片、典型的事故案例或发生在身边的违章事故,经常对班员进行教育,提高班员对违章危害性的认识,消除违章的思想根源,使他们在作业过程中能自觉地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遵章守纪。

1  总则

1.1  班组是企业直接组织员工完成生产任务的基本单位,是企业开展业绩评估,实施固本战略以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健康发展的基础。

1.2定义

1.2.1  本规定中公司指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1.2.2  本规定中分公司指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宁电检修分公司、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陇电检修分公司。

1.2.3  本规定中检修部指龙羊峡检修部、李家峡检修部、公伯峡检修部。

2   主要内容

2.1  目的

为加强班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公司整体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2.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班组,其它班组可参照执行。

2.3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3.1组织领导

2.3.1.1班组建设实行以行政为主,党、政、工、团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组织领导体制。

2.3.1.2  分公司下属分场是班组的直接领导。

2.3.1.3  检修部是班组的直接领导。

2.3.1.4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对班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3.1.5  分公司下属安全监督与生产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能对班组业务进行指导。

2.3.1.6  检修部下属安全监督与生产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能对班组业务进行指导。

2.3.1.7  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技术部是班组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1)   负责公司班组建设管理规定的编制;

2)   负责编制公司班组建设工作规划;

3)   负责审核分公司、检修部拟定的班组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4)   监督、检查、指导分公司、检修部班组建设管理工作。

2.3.1.8  分公司、检修部组建班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分公司、检修部班组建设工作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责为:

1) 负责起草、修编分公司、检修部班组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2) 负责制定分公司、检修部班组建设工作计划;

3) 负责分公司、检修部班组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考

核等日常工作;

4) 负责组织分公司、检修部班组建设工作的考评工作;

5) 负责分公司、检修部班组建设工作的总结工作;

6) 负责完成班组建设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7) 负责完成分公司、检修部班组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

作;

2.3.2  班组组织

2.3.2.1  班组设一名班(组)长,按需要可以设副班长及技术负责人。

2.3.2.2  建立以班长为主的由技术负责人、工会小组长组成的班(组)委会。

2.3.2.3  班组实行班(组)长负责制和班组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班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兼职的安全员、考勤员及宣传员等。

2.4  工作内容、要求

2.4.1  班组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工作

2.4.1.1  班组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上级部门的生产经营任务,全面、安全、文明、优质、高效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抓好培训工作,提高班组综合素质。

2.4.1.2  班组的主要工作有:

2)  严格执行iso9001:2000质量体系标准,严把安全、质量关;

4)   组织员工广泛开展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及劳动竞赛活动;

6)   加强公司理念宣贯,实行民-主管理,注重员工的全面发展,要结合职工素质工程开展名师带徒活动,提倡以人为本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倡导、努力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同时,实现员工个人价值。

2.4.2   班组长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及产生

2.4.2.1  班组长的任职条件

1)  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及团队意识 ;

4)  具有所从事专业应该具备的基本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身心健康且能胜任班组领导工作。

2.4.2.2  班组长的职责

3)  抓好班组经济核算,组织劳动竞赛,开展“增收节支”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5)  抓好岗位技术培训,提高班组成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6)  推行现代化管理,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活动;

7)  做好考核和奖金分配工作,做到考勤、考核、分配三公开;

9)  做好公司理念的宣贯工作,培养员工时时服务的意识。

2.4.2.3  班组长的权限

1)  组织、指挥和管理本班组的生产和日常工作;

2)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本班组的人力、物力资源,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4)  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制定本班组实际工作细则;

5)  按照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对本班组的奖金进行分配;

6)  维护班组成员的合法权益。

2.4.2.4  班(组)长可由行政领导直接任命或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人事部门备案。

2.4.3 基础管理

2.4.3.1  班组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2)  做好各项定额的控制工作,加强班组经济核算;

5)  搞好岗位培训工作,经常开展制度培训、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岗位技术比武及反事故演习等活动,不断提高本班组成员技术水平,以达到班组成员的“三熟”(熟悉设备构造、性能、系统布置及工作原理;熟悉检修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运行常识;熟悉本岗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规定及要求)和“三能”(能看懂图纸和绘制简单的加工图;能修好设备和排除故障;能掌握一般的钳工工艺和常用材料性能)要求。

2.4.3.2  班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4.3.3  班组管理设立以下基本记录:

2)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内容包括安全活动记录、安全规程考试、生产事故通报等;

4)  经济责任制考核记录;

6)  班组设备、技术台帐有:设备和系统图纸、设备变更通知单、设备缺陷记录、设备试验及校验记录,现场规程等,还可根据实际设立相应的`设备技术台帐。

2.4.3.4  班组的生产管理台帐、设备技术台帐记录要整洁,内容按要求填写、不能漏项,数据真实准确、字迹工整;有mis系统的可将相关内容按要求录入mis系统。

2.4.4  安全、质量管理

2.4.4.1  班组要贯彻一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为业主服务的思想,不断增强全面质量管理意识。

2.4.4.2  班组要树立一个理念:任何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对生命和健康的无谓毁坏,是一种道义上的罪恶;对可预防的事故,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负有道义上的责任;用现有技术来防止事故,其效果仍然是有限的,但加强安全管理已经显示出对减少事故和提高效率是有效的,坚持一个观点:电力生产危险处处存在,事故可以预防,健全两大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实现三个保证:人身安全、电网安全、设备安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断增强班组成员的安全思想意识。

2.4.4.3   认真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保证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严格控制异常,保证公司安全目标可控、在控;坚持安全日活动,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实施员工“三不伤害”保证书制度,制定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具体措施。

2.4.4.4   坚持“一票”(工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试验制),落实“两措”(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计划,搞好安全大检查。

2.4.4.5  班组成员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质量是信誉的保证”的意识,严格执行iso9001:2000质量体系文件和检修文件包,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确保维护与检修质量。

2.4.5  生产管理

2.4.5.1  班组要合理、科学地安排生产工作,按计划组织生产,全面完成生产作业计划和承包任务。

2.4.5.2  班组要加强生产现场管理,要做到文明生产、秩序井然、定置管理、物放有序,维护、检修作业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2.4.5.3  班组要搞好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专责制,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提高设备完好率。

2.4.5.4   搞好劳动管理,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肃劳动纪律,认真考勤,提高工时利用率。

2.4.5.5  做好备品备件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2.4.6  班组文化建设

2.4.6.1  加强民-主管理,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班组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公司要求及本班实际组织开展劳动竞赛。

2.4.6.2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班组民-主生活会,由工会小组长组织定期召开,其内容为:听取班(组)长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班组重大事宜;贯彻落实公司职代会决议及对班(组)长工作的年度评议。

2.4.6.3  班组在抓好本班生产管理工作的同时也要主动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员工队伍,适时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2.4.6.4  认真组织政治学习,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思想觉悟,培育员工的“奉献绿色能源,服务社会公众”的理念,鼓励班组成员争做“四有职工的模范,本职岗位的专家”。

2.4.6.5  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公司发展,有益于安全生产,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增强公司凝聚力、向心力的文体活动,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4.7  班组建设的检查

2.4.7.2  归口管理部门对分公司、检修部班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出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分公司、检修部进行适当考核。

2.4.7.3  每年12月初各分公司、检修部班组建设领导小组招集相关单位进行年度全面检查,检查评审结果经过归口管理部门审议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4.8 班组建设考评

2.4.8.1  班组建设考评分为四个等级即先进班组、信得过班组、合格班组和不合格班组。

2.4.8.2  班组评级必备条件

1)  考评年度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  考评年度和申报期内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

3)  考评年度和申报期内无本班组责任的考核事故;

4)  考评年度和申报期内无本班组责任的5000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5)  考评年度和申报期内本班成员无受刑事拘留以上处罚、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2.4.8.3 班组考评标准

1)  具备班组评级的五个必备条件;

2)  每项考评指标得分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

2.4.8.4 班组考评确认

3)  每项考评分均达到95分以上为先进班组;

4)  凡是没达到班组定级标准的为不合格班组。

2.4.8.5 班组定级考评管理

2)  凡因班组管理不善,有违反五项必备条件之一的取消定级称号;

5)  班组建设工作考评主要有五大项(基础管理、安全管理、文明生产、专业管理、思想政治与民-主建设),每项考评标准分为100分,单项标准分按扣分递增,扣完为止。

2.4.8.6 奖惩

1)   凡被命名为先进班组的,公司将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命名、表彰,公司视经营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凡被命名为信得过班组的,公司将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命名、表扬。

3)  凡被命名为先进班组的可直接参加公司级及以上先进班组的评选。

4)  凡被评为不合格班组公司将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批评。

2.5  附则

2.5.1  各分公司、各检修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班组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2.5.1.2  细则对班组建设的考核有具体规定,要有激励与约束措施;

2.5.1.3  细则要有可操作性;

2.5.1.4  细则要有组织机构,明确部门关于班组建设的职责;

2.5.1.5  细则要从安全管理、文明生产、专业管理、管理基础、政治思想与民-主建设等各方面规范班组的日常工作。

2.5.2   运输类等非生产班组,由所属部门制定班组建设工作实施细

则以及考核细则。

2.5.3各分公司、检修部根据制定的实施细则明确班组建设考评内容与考评细则,经班组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2.5.3.2考核方法要适宜班组建设的实际情况,考核项目明确,考核分数分配合理、准确。

2.5.4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

14.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

第八条 电力集团公司(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总经理(局长)职责:

1. 总经理是本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本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施工)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 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

4. 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电力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 审定电力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电力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生产(施工)工作。

6.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 确保电力公司和所属企业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对安全工作做到重奖重罚。

8. 深入施工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 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九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副局长)职责:

1. 协助总经理分管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并对基建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在本电力公司基建系统中组织贯彻落实。

3. 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

4.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 参加电力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会同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7. 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8. 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 “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0. 主持或参加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施工企业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条 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局长)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处室认真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一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 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

3. 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 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6. 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7. 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

电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控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保证全公司干部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公用部分:轻便接地线、绝缘挡板、绝缘榜、10-500千伏验电器、防静电均压服、绝缘手套等。

个人部分:安全帽、安全腰带、安全腰绳、教扣、绝缘胶鞋、低压试电笔、差速器等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其他安全防护用民。

各项目部在年初应根据公司拨给的安措费制定出购置计划。负责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对产品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及厂家试验报告收集、保存、建档并报公司安全保卫处备案。

各项目部负责有关安全用品发放前的性能试验,并对安全用品的安全性能负责,方可下放使用。

各项目部应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安全施工设施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施工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装备的保管、发放、使用、检查、检验工作并建立管理台帐做好记录。

对于安全防护装备要根据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及规定进行试验、检查,对不合格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讲话稿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市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黄州召开,市公司在家领导出席会议,市公司安委会成员、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安保科长以及安全生产标兵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作了题为《严格管理,狠抓落实,不断开创长治久安的安全生产新局面》的安全工作报告,全面总结安全工作,安排部署安全工作。市公司总经理郑港作了重要讲话,在充分肯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求公司上下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并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无违章先进单位、特殊贡献奖单位以及安全生产标兵进行了表彰,举行了“防人身、保主网、誓夺安全生产‘双零’目标”签字仪式,部分基层单位代表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现将会议的有关精神简要传达如下:

一、市公司总经理讲话主要精神。

市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深入分析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突出表现在:一是人身事故比较突出;二是设备事故比较突出;三是电网安全风险不断加大。分析这些事故可以清楚的看到,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安全工作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安全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农电管理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四是员工安全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针对安全生产工作,总强调,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夯实农电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再创安全生产工作新佳绩。

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工作职能,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各级人员要切实履职到位。各级领导要认真树立“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安全生产工作中“三多三少”倾向,严格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上岗到位标准;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领导责任追究机制;要加强履职评估和考核,确保各级领导人员履职到位,促进基层一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2、突出“防人身”工作重点,不断强化现场安全监管。一是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积极推广应用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和控制手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施工公示、领导包保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切实规范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各类作业现场可控、在控、能控。二是加大反违章工作力度。要充实安全稽查力量,加大安全稽查的力度、广度和频度,确保各战线安全稽查全覆盖,确保对管理、行为、装置的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稽查全覆盖。要坚持“三铁”反“三违”,严格违章扣分量化考核指标,不断提高违章稽查工作质效。三是切实加强农电安全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农电安全生产专业化管理,加强对三新农电公司的安全监管。加大农电工考核力度,完善农电工清退机制,设立农电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压线”,对那些干私活、超范围作业以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的农电工,要坚决予以辞退。要全面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农村配电作业补充条款和“三防十要”措施,加强和规范中低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四是要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要坚决杜绝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中“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现象,加强外包队伍资质审核,制定标准规范的安全合同,加强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三工”管理,加强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器具管理,切实履行发包方安全监管职责。五是要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要切实加强对培训组织工作的考核,结合安全生产基础素质“三过关”活动,认真开展现场培训、实用化培训,重点抓好班组长、工作负责人、一线员工以及农电工的培训,突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业务素质。要充分发挥公司“安教基地”作用,组织公司系统全员进安教室接受安全教育,进一步强化全员安全意识。

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电力警务室以及“一站一警”和“护线驿站”作用,不断加大线路清障、制止违章作业工作力度,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郑总指出,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突出做好当前雨雪灾害天气和电力短缺时期的电力供应工作。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的生产值班制度,确保生产指挥系统和应急系统运转有效。要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全力做好抢修队伍、交通车辆、备品备件以及事故照明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调度纪律,保证社会稳定。切实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取得广大客户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要突出做好迎峰度冬和春节保电工作。要加强保电工作组织领导,加强节日生产和行政值班管理,认真制定实施保电预案,确保各项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要确保电力安全有序供应,坚持“三公”调度,科学安排电网运行方式,认真组织开展节前安全大检查,确保设备健康;健全电网事故防范体系,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确保电力供应安全有序。三是要确保当前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切实加强生产现场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人身事故、电网事故和误操作事故发生。要做好各项大修技改、基建以及其他生产工作的计划安排,尽快启动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四是要加强节日安全保卫和维稳工作。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工作,加强对办公区、宿舍区、变电站控制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交通安全。要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关心职工群众生活,密切关注职工思想动态,确保企业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二、市公司副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精神。

报告首先回顾了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了所取得的成绩:一是安全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二是生产管理工作取得良好业绩;三是农电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四是电网建设与改造成绩优异;五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显着;六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有力。

报告在总结经验的同时,也指出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安全生产执行力还有待提高;二是防止人身事故压力巨大;三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风险增加;四是技术监督及反措力量严重不足。

报告指出了市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思路,明确了主要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七项工作:

1、突出“防人身事故、防误操作事故”重点,深化安全管理,提高防控事故能力。一是落实责任,坚决杜绝人身事故;二是从严查处,坚决遏制违章行为;三是规范管理,控制好中低压作业现场;四是推行标准化,打造规范作业现场和操作现场;五是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生产基建队伍建设;六是推进安全风险管理,提高事故防控能力。

2、突出“保主网”重点,强化电网管理,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控制水平。一是实行科学管网,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二是加强技术监督工作,提升设备管理水平;三是优化配网抢修流程,提高城网供电可靠性;四是强化应急体系建设,提高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3、突出隐患治理,深化设备管理,进一步降低设备故障率。一是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办法》,确保隐患整治到位。要重点开展配电室、高压电缆、直流系统、防雷接地专项排查以及老旧线路、中低压设备专项整治等工作,解决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点问题。二是全面推进设备状态检修工作。通过状态检修,实现对设备运行工况的全方位实时监控,提升安全运行的掌控能力。三是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坚持打防并举,规范电力警务室和电力行政执法建设,形成规范的整体联动机制,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突出基础管理,深化三标建设,进一步提升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一是全面实现主城网无人值班,确保通过省公司验收。二是继续深入推进基础管理达标工作,确保主网单位全面达标。紧扣基础台帐标准化、生产指标精细化、设备管理规范化、设备分析常态化四个要素,拓展基础管理达标范畴,确保主网单位基础管理达标率100%。三是积极推进“三标”建设,实现质量、进度双提升。编制印发标准化建设规范,形成“三标”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加快创建速度,提升创建质量,争创省公司标杆变电站和标杆线路。

5、突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员工安全。

作业能力。一是突出安全生产培训重点。要突出新《安规》、新《两票实施细则》、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以及各专业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业务素质。二是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公司新建成的安全教育基地作用,重点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培训、现场勘测和危险点分析培训、现场“三交三查”以及现场安全措施布置培训等工作。四是开展安全管理劳动竞赛活动。制定《安全管理质量考核办法》,通过月度动态考核、季度评比表彰、年度综合评价,对各单位安全指标等十个方面的指标进行全面评价,突出安全过程管理,推动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6、突出外包队伍管理,落实管理责任,降低安全风险。一是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管理要求。全面加强外包队伍的安全监管,防止“以包代管”,消除外包管理安全隐患。二是加强外包队伍的管理。建立外包队伍档案,实行优胜劣汰;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准入审查、过程检查和安全风险责任界定等管理工作,严禁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三是加大现场安全稽查力度。要将外包单位作业现场纳入安全稽查重点,发现违章行为,与发包单位一并联责处理。

7、突出安全责任主体,树立大安全理念,实现安全管理全方位覆盖。一是切实加强营销安全工作。加强农电营抄人员管理,杜绝营销人员单人作业、超范围作业、无票作业等违章现象。开展客户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高隐患整改率,降低公司安全责任风险。二是切实加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完成各通信站点设备整治、线缆整改和通信设备规范命名。对黄州城域网和各县市公司广域网设备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确保不发生信息安全考核事故。三是切实加强多经、消防、交通安全和内部维稳工作。加大对多经、修造质量事故以及生产过程责任事故的考核力度。加强对基层单位办公大楼、重点变电站等要害部位消防隐患整改的督导工作,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加大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生产车辆管理的力度,防范交通安全风险。认真排查影响单位稳定的隐患,做好内部治安和维稳工作。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自“十四五”规划提出营造良好数字生态以来,数字化技术在企业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xx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为国有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指导。在这一背景下,电力企业逐步开展数字化转型工作,以实现电力系统的数字化管理。在电力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安全管理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电力企业的综合发展情况。因此,如何深化数字化技术应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成为电力企业管理者日益关注的问题。为保障人身、电网、设备、网络、消防等安全,降低电力企业运营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需要应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充分结合安全生产实践,扩大技术应用范围,提升技术应用水平,进而实现对电力系统安全的有效管控。本研究在介绍不同数字化技术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场景基础上,分析数字化技术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应用推广中存在的阻碍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为数字化技术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推广提供指导。

(一)数字化技术内涵

数字化技术是指嵌入在信息通信技术内或由信息通信技术所支撑的产品或服务[1],主要包含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技术[2]。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数字化技术,主要包括数据挖掘技术、可视化技术、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主要应用方式为围绕电力企业核心业务活动与资源进行预警与监测。

(二)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内涵

安全管理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对生产作业过程的危险源点进行辨识、评价和控制,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测、预警、监测、预防、应急、调查、处理,从而实现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管理行为[3]。按业务划分,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可以分成输电、变电、配电、调度方面的安全管理。

(三)数字化技术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优势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离不开数字化技术的支撑。数字化技术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应用中常见的逻辑是,利用传感器捕获设备运行状况的数据,然后将运行数据通过网络进行收集与整合,最后通过对数据的挖掘与分析,实现对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数字化技术能够帮助电力企业提升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孤岛,使电力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在运检、调度等部门之间快速流转,各方能够更快地对安全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反应。以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打造的安全风险管控平台为例,该平台可以配合移动可视化技术和移动视频装备,实现重要对象全覆盖监控、关键环节全过程管控。在输电环节,部署输变电设备监控平台,可以实现画面远程、实时监控;在配电环节,使用人机互动的抢修指挥平台,可以实现故障区智能研判。

(一)数据挖掘技术

数据挖掘技术是从庞大的数据中提取未知、隐含及具备潜在价值的信息的一种数字化技术[4],主要用于分类、聚类、模式挖掘和规则提取等[5]。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有关故障监控及输变电设备状态监测所需存储的数据量十分巨大,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可充分挖掘海量数据中蕴含的信息,发挥数据价值。数据挖掘技术可用于电力系统负荷预测、电力系统运行状态监控、电力设备状态监测、评估与故障诊断等。1.输、变、配电环节利用数据挖掘技术中的层次聚类算法分析输、变、配电设备监测的.历史数据,可以获得设备运行状态的运行库。利用回归方法处理实时在线监测数据,可以实时预测设备运行状态,基于特定的报警规则,实现输、变、配电设备的监测与预警[6]。2.调度环节电网调度环节对收集与整理的数据质量要求高,而数据挖掘技术可以满足其应用目标[7]。例如,神经网络适合处理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数据,灰色分析方法可以很好地分析电网运行数据中出现的不完整数据。

(二)物联网技术

物联网指各种物体的各方面信息通过传感设备,如射频识别装置、温度与红外传感单元、全球定位系统、二维码与激光读码器、无线传输单元等设备,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网络。其目的是实现所有物体通过网络能够连接共享数据信息,方便物体识别和管理[8]。物联网技术在电力企业不同业务环节安全管理中有如下应用。1.输电环节物联网技术可以使输电环节中的主要电网一次设备全面提升感知能力,再结合自动化、调度、继电实现数据采集、大数据处理和智能分析应用等功能,能极大地提高输电环节的智能化程度。如可实现输电线路智能在线监测、输电线路巡视路线管理等。2.变电环节物联网技术可以监控变电站的电力设备、运行状况、环境监测等,开发智能变电站与输电环节、用电环节的物联网数据接口,从而把智能变电站打造成为智能电网下的电力物联网重要组成部分。如可以实现变电站安全作业监控、变电站智能化状态监测等。3.配电环节物联网技术可以应用于配电环节的电子工作票应用、环境监测、远程视频监控等方面。如配电网智能运检管控、智能配电房设备台账监控等。4.调度环节在调度方面,物联网技术可以实现电力调度模型分析及优化、电力调度数据全网分析、电力调度方式及决策模型分析等。

(三)可视化技术

数据分析存在两个维度,一是强调机器的计算能力与人工智能,二是强调人机交互[9],后者以可视化技术为代表。可视化技术通过交互式可视化界面,辅助用户对大规模复杂数据集进行分析推理[10]。目前,可视化技术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主要应用于视频监控及结合其他技术进行的图像呈现,如输变配电设施的实时监控、线路的巡查,以及设备耗电情况、人员工作质量情况等的可视化呈现。

(四)云计算技术

云计算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实现随时、随地、按需、便捷地访问共享资源池的计算模式[11],其最大的特点是对互联网技术的渗透[12]。云计算能更加快速地处理海量数据,更高效地提供服务。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云计算可以通过对实时数据及历史数据进行深层性挖掘和分析,实现对电网状态的有效掌握和控制,从而有效提升电网安全性。对于电网企业来说,可以将天气数据和环境数据及监控数据作为主要的基础,来实现输电线路利用率的提高,提升输变电设备的运维管理水平。

数字化技术的出现,为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变革提供了可能。然而,在当前安全管理体系中,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展现,这是因为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在应用数字化技术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应用问题与技术本身成熟度有关,也与文化、组织、制度、应对能力有关。

(一)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素养有提升空间

数字化技术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应用过程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素养不足。主要体现在安全管理人员对数字化技术的认知水平不足以帮助其应对技术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素养,关系到数字化技术应用后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改变。目前,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才在技术素养上还存在提升空间,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有欠缺,其技术应用能力还有待提升。以江苏省某县供电公司为例,人才断层现象日益显现,部分专业结构性缺员严重,输电运检、变电运维专业人员的人均年龄分别为52.5岁和48岁,老龄化问题相对突出;正式工技能等级取证率为57.64%;部分管理人员对新鲜事物的接受度不高,自我优化意识和创新意识不足,不利于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数字化技术的应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应用水平仍可提升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字化转型理念的提出和推广,新一代数字化技术已渗透至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以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目前应用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平台为例,平台可以标准化、精准化管控各类检修作业安全风险,对作业单位安全准入(含资质、资格证件)、作业计划管理、现场安全措施管理、安全督察管理、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等进行有效管理。然而,总体而言,数字化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尤其是在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的应用,整体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具体表现为,数字化技术以单点应用为主,应用点较为零散,集成度不高。目前,数字化技术在安全管理的应用多聚焦安全管理的某一方面,如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信息安全等,缺乏集成度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后续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仍需继续改进提升,以满足多场景、多角色、多维度的安全管理需求。

(三)数字化技术应用带来的其他问题

在数字化技术应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技术本身也会带来一些新问题,阻碍其进一步推广。例如,应用数字化技术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数据收集环节,进而会产生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技术信息流失等问题。应用数字化技术时,如何厘清数字化资产,实现动态而精准的数字化资产管理,提高数字化资产的弹性和健壮性,需要电力企业进行认真思考。对数据在收集、保管与使用中涉及的隐私问题进行解答或说明,目前也缺乏相关的管理办法与指导意见。同时,数字化技术带来的安全管理变革,也会带来一些技术之外的新问题。例如,在推广布控球、无人机进行安全巡查时,原本巡查员的工作需要进行重组,甚至被取消,由此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分工结构性改变、技术性失业等问题。

(一)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引进专业人才

数字化技术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应用,需要具有技术素养的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作为支撑。一方面,应积极鼓励各专业安全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取证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专业培训,不断增强员工队伍能力和素质;另一方面,应优化队伍结构,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建设优秀的管理人才队伍,这是电力企业落实数字化安全管理的必然要求。同时,数字化变革速度越来越快,为了应用数字化技术并抵御其带来的风险,非专业技术的其他职能团队,都应对数字化技术有一定程度的理解。

(二)推动系统软硬件建设,深化技术应用

在国内外软硬件良莠不齐、我国数字化环境尚未完全搭建的状况下,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软硬件建设,是电力企业需要面临的一大挑战。一方面,电力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宜的软硬件,借助外力实现安全管理数字化;另一方面,电力企业应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打造满足自身需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平台,深化数字化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目前,我国物联网技术在其他行业的生产、物资、基建等领域的应用日臻完善,但由于电力企业体量大、分布广,现有的安全管理技术仍未高效使用。未来5g技术的推广,可以提高数字化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电力企业应以此为契机,推进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深度。

(三)妥善处理数据的隐私保护和安全问题

一方面,要区分数据的可用程度与安全等级。电力企业需要明确哪些数据不能公开使用,哪些数据需在有限范围使用,哪些数据应严加保护,并按可用程度和安全等级对数据进行分级管理,从规范角度进行处理;另一方面,要对安全防护技术不断进行创新,如采用加密保护技术或匿名化技术等,从技术方面改进数据的隐私保护方式。

(四)从安全管理需求出发,寻找数字化技术在其中的耦合点

电力企业在安全管理活动应用数字化技术的过程中,应聚焦安全管理需求,而非技术本身。安全管理需求是主动驱动因素,技术辅助实现安全管理变革。例如,由于无法做到人员24小时全程对设备的巡检,于是引入了视频监控技术;无法对故障点进行准确的定位,于是加大单相接地故障、电缆故障测试仪等设备使用。引入数字化技术只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手段,最终仍应落地于安全管理需求本身。

本研究梳理了数据挖掘、物联网、可视化等数字化技术在电力企业输电、变电、配电、调度等环节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场景,重点分析目前数字化技术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应用中存在的几类问题,主要包括人员技术素养不足、软硬件系统智能化程度不高及数据隐私保护不够等方面。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包括加强人员技术培训,推动系统软硬件建设,妥善处理数据的隐私保护和安全问题,以及寻找数字化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耦合点等,以期为数字化技术在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的深化应用提供一定的管理启示。

作者:张恒 周杰 梁文彪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按照电、气焊相关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2、使用电气焊修理机电设备时,必须注意机电设备外壳有无良好接地,以防操作者触电;带电的设备禁止进行焊割作业。

3、焊、割储存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必须先彻底清洗,将盖打开,否则不准进行焊、割。

4、在焊接储存过有毒物品的容器内及一般金属容器内作业,必须加强通风措施,必要时可佩戴防毒面具,并有人监护方能作业。

5、不准焊、割密闭的和内有压力(液体和气体)的容器。

6、不准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场地附近和储有易燃、易爆物品室内进行焊割作业。

7、高空作业要扎好安全带或设脚手架。

1、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2、电焊机设单独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3、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潮湿地点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4、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施焊,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

5、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6、更换场地移动把线、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持把线爬高攀登。

7、焊接的容器内或作业地点较潮湿时,作业前应采取必要的绝缘防护措施和专人监护方能作业。

8、打火前必须戴好电焊帽,并要告诉辅助人员躲避孤光。在清除铁锈或熔渣时应戴好防护眼镜。

9、雷雨时,不得进行露天焊接作业。

10、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11、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1、操作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检查一次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3、严禁将氧气瓶、乙炔发生器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枪)的间距应在10m以上。

4、氧气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

5、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6、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们,停止供气,严禁用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7、开启气瓶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减压后的压力应该在压力表的绿色指示范围内。

8、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

9、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

10、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用电子枪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高压切割氧进行切割。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喷射出熔融铁水。

11、当割炬由于强烈加热而发出爆鸣声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气阀门,并将割炬放入水中冷却。注意最好不要关氧气阀。

12、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13、割件表面切割前应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剥落分离时伤害眼睛和阻塞割嘴,产生回火。

14、氧气瓶中的氧气乙炔普气瓶中的乙炔气严禁全部用完,氧气瓶至少应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压力,而乙炔气瓶中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1mpa。

15、不要在水泥地上焊、割,必要时工作物下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16、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后,必须关闭割炬并放好,且必须立即关闭氧气、乙炔气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整理好橡胶皮管,灭绝火种,并清扫工作现场。

电力设备管理制度

7、制定所管设备的年、季度检修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并填好记录,交行政人事部存档。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为了加强配电房的安全管理,促进公司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促使配电房的管理人员操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配电房管理制度。电工班人员为配电房安全责任人。

2、电工班人员须持证上岗,按时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3、电工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要做好值班记录和巡查记录,认真执行交班制度。

4、严格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5、对设备和安全设施要勤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精心维护和保养设备,确保正常安全供电。

6、要执行定期对安全用具的安全试验制度,实行用具专柜存放,使用前仔细检查是否在合格期内,确保正常安全使用。

7、做好配电房的防水、防潮工作,注意随手关闭好门窗,经常查看防护网,密封条防护情况,慎防小动物窜入配电室而发生意外。

8、严格执行禁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配电间,配电间内严禁吸烟。工作人员须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9、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未经培训,不得随便开关操作室内设施、设备。

10、值班员应经常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1、遇到紧急事故,应快速准确的断电、防止事故扩大。

12、做好对电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注意电压表、电流表、功率因数表的指示情况;禁止让电器设备超负荷使用和带病运转。

13、经常保持配电房地面及设备外表清洁无尘;配电设备的倒阀操作时油值班员单独进行,其他在场人员只作监护,不得插手;严禁两人同时倒阀操作,以免发生错误。

冷库机房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三个“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要以高度责任感进行认真的操作、维护、保养、检验、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第一条维护人员在岗期间要做到“四要”“四勤”“四及时”。

1、四要:要确保安全运行;要保证冷库温度;要充分发挥制冷。

设备的制冷效率;要努力降低水、电、油、制冷剂的消耗。

2、四勤:勤看仪表;勤检查机器温度;勤听机器运转有无杂音;勤了解冷库各种情况。

3、四及时:及时放油;及时除霜;及时放空气;及时清除冷凝器水垢。

第二条维护人员严格执行交班制度,做到“五交一接”。

1、交待在岗机器运转、库温等情况;

2、交待机器设备运行中的故障、隐患及注意事项;

3、交待有关的各种记录;

4、交待各种工具及各种消防器材的情况;

5、交待机器设备、库房内外四周的卫生情况。

6、一接:“五交”清楚后接班,如有问题且能当班处理的,两班协助处理完毕,在班里接班手续。如不能处理,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处理。

第三条维护人员在岗时严禁擅离岗位。如有必要需请示领导处理,必须保证打冷期间有人在岗。

第四条维护人员在未制冷时,定期、定时检查机器各个阀门,螺丝是否有松动,如有应及时修理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条维护人员必须做好各冷库的温度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和处理维修记录。

第六条维护人员应注意机房卫生,勤清理机器设备,做到机房内部干净整洁。

第七条严禁在机房内部吸烟。

电力安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督促和协助供电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是电力部门消防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做好安全供电和安全管理工作重要内容之一,供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电网安全供电的可靠性,所以及时查找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是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基础,是我们电业职工的重要职责,也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为此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好五个环节:

一、切实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消防监督

《消防法》中明确规定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图纸,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也明确了新投产设备要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项电力工程达不到“三同时”的,电力企业第一防火责任人应拒绝验收。从一定意义上为消防、安全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电力部门的消防管理人员应从规范、标准入手,重点是审核有无违反规范和标准的地方,消防设施的配置和消防器材的种类是否满足实际安全运行条件,布局是否经济合理,运行是否安全可靠,同时也应避免因主管领导未交办,我不插手的思想。因为供电企业任务繁重,主管领导也有一时工作疏忽时候,所以供电企业保卫(消防)部门的管理人员一定要从全局利益考虑,切不能因小失大,严格认真地履行《消防法》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二、严抓细管消防设备施工与安装质量

目前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名目繁多,施工安装水平相差很大,技术人员力量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电力消防管理部门协同有关施工管理单位,严格把关,选择施工安装质量好、技术力量强,讲信誉的单位承担消防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选择应归口管理,防止多口选择施工单位,引起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上的混乱,这是确保消防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关口,要严格控制管理,基层单位消防设备的更新、改造、迁移工作,应统一经电力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标和委托施工安装,公开招标和委托施工安装,不是撒手不管,施工单位安装质量的好、坏与否,对供电企业能否可靠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应协同施工单位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防患于未然。

三、抓消防设备的质量选择

近年来,生产消防设备的厂家不计其数,从国家大中型企业到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遍及全国各地,产品生产的销路竞争相当激烈,随之而来的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消防产品未进行国家技术监督单位和电力部门的技术鉴定和审验,未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就急于上市销售,有些产品相当低劣,一旦选中这些产品会给消防设备使用单位带来不少麻烦,留下事故隐患,同时也会给供电企业带来相当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到电网的安全。既然如此,消防设备的选择,电力部门的消防管理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严加管理,就是国家认定的消防产品厂家,也由于某些原因有个质量优劣问题,不可冒然随意选择,既是在质量好的前提下,各厂家的技术力量、生产优势、工艺精度各不相同,特点各异,设备性能以及应用范围也各有区别。因而选择消防设备也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产品,不能盲目订货。货比三家,优中选优,是消防设备选择的指导原则,不可放弃。我们电力企业保卫(消防)部门不仅要当好防火安全方面的参谋,而且也应做好消防设备选择的参谋,把好消防监督检查关,防止低劣消防设备产品进入供电企业。

四、消防验收与中间检查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变电所和配电室外的消防验收与检查,是一项很严肃认真的管理工作,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消防设备施工规范和安装标准方面的专业知识,验收工作要有理论依据,不能凭主观愿望和想当然来判别施工质量和安装工艺,验收工作要有一丝不苟的精神,对施工安装质量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应及时要求工程承担单位查明原因,及时更正,该返工的一定要返工,不要姑息迁就,这是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重要途径,施工质量与安装质量的现场综合检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标准的要求,不能掉以轻心,这样做才能通过验收检查,严把质量关和安全关,为消防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五、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供电企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较多,从消防设备安全运行角度上来讲,主要是及时查找一些失效或锈蚀严重,即将到报废期的灭火器更换和充装工作,对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一定要依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运行要求进行定期检测,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不能带病运行。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一定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来。

另外,供电企业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有一个急待普遍提高的问题,近年来,新进厂的职工不断地充实,消防安全意识强化不够,在工作中,因临时接线不规范导致短路着火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供电企业保卫(消防)部门除及时下发有关消防安全文件要求外,还应加强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规考试,召开消防安全座谈会,广泛交流经验,同时还要结合季节开展安全防火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特别重要的是,保卫消防部门应加强基层单位职工的消防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消防技术素质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增强全员安全意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除此之外,供电企业保卫(消防)部门应认真做好各级防火重点部位的审定工作,建立健全各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档案。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和素质的充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深化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掌握,需要有一个专业性、系统性的岗位培训过程,即干中学、学中干,善于钻研,勤于积累,只有具备应有的综合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管理经验,不断以此来武装自己,工作才能得心应手,就会正确解决易难问题,善于发现和纠正现场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设备隐患,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要善于管理,积极协同各基层单位切实把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运行环境。

电力系统管理制度

一、修理电器设备,应聘请持证的合格技师。

二、应明了办公楼各种电力供应的设备所在。如:办公楼的电力总掣、业主的电路分线、保险丝、消防电泵掣、电表及各水泵掣等,并且明了其紧急开关的`操作程序。同时必须购置后备保险丝、消防总掣、电表及各水泵掣等,以备急修时使用。

三、如部分业主电力中断,应由管理处派人检查修理办公楼供电系统,及时排除故障。

四、全座楼宇电力突然中断,应先检查办公楼之总掣是否正常,如属于正常则与供电公司联系询明情况。

五、公共使用的电力设备,如电梯、总掣走廊及电梯之电灯、水泵及消防系统之电线等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或有过热现象,应立即派人修理。

六、接到供电公司通知停电时,应即贴出通告,清楚列明日期、时间及受影响的设备,如供水系统、室内电器,以便住户有所准备。公共照明、电梯不停,由办公楼自备发电机供电解决。停电完毕后,贴出恢复供电通告,并检查各系统是否恢复正常。

七、经常检查、保养弱电系统,如:大堂与各户的对讲系统和电梯监视系统必须保持完好正常运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八、在办公楼出入口处,各大堂应备有充电式紧急照明设备,管理处亦应常备手电筒。

九、办公楼内的总掣房、机房及各层的电表均应保持整洁,不得放置各种杂物。

十、办公楼供电系统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保养,以保证安全正常供电。

电力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系统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部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条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部及各网、省公司(局)的领导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主业安全监察部门的监察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多经企业的行政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党、工、团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二章责任制。

第七条多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在内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种、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多经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熟悉并负责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政策和规定,熟悉并执行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负责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贯彻落实。

3.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组织,并保证安全网络的正常运转。

4.亲自主持本单位每月一次安全例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反措、安措)并督促落实。

5.至少每周一次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了解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企业分管领导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分管范围的第一责任者;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岗位都要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条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知识和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督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2.监督安全生产计划、“反措”、“安措”计划的执行。

3.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简报、事故快报、事故通报、安全录相等。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检查安全日活动及效果,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检查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行为等。

5.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6.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定期检查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1.有权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与事实不符或对责任者处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上级反映。

3.有权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者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过失人员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管理人员属企业的生产人员,享受同级生技人员的待遇,各级行政领导要给予积极支持,使其真正有职有权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要对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负责。

每个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作到:

1.自觉遵守国家、上级及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2.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3.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

5.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检查及各项安全活动,为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

6.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电力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多种经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均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多经企业要根据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各自的规模及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派任资质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从事工业生产、建筑安装的多经企业,其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100人以上的应有专职安全员,不足10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五条企业的车间(队)、班组、店堂、仓库、摊点均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企业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网络,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多经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工业部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从事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多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并对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等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从事非电力行业工作的多经企业应针对有关的行业特点,执行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或本企业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第五章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网、省公司(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应每年召开多种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多经企业安全自查、互查、联查,不断提高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各多经企业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安全日活动(三会一活动)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形式。

第二十一条多经企业每年要制定以“五无”为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做好目标的层层分解。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应分别制订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公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目标和“反措、安措”计划应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多经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安全活动,要通过学安规、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考安规、订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多经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季节因素,任务忙闲做好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多经企业年末要发动职工搞好自下而上的安全总结、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多经企业的主要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须经安全教育和培训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任职上岗资格,任职期间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从事电力生产、建设有关工作的上述人员的培训、考试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多经企业的专兼职安全人员、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及全体职工每年应进行系统的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学习并考试合格。该工作由本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新招收录用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紧急救护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新转换岗位的人员上岗前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

电力施工管理制度

督促和协助供电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是电力部门消防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做好安全供电和安全管理工作重要内容之一,供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电网安全供电的可x性,所以及时查找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是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基础,是我们电业职工的重要职责,也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为此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好五个环节:。

《消防法》中明确规定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图纸,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也明确了新投产设备要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项电力工程达不到“三同时”的,电力企业第一防火责任人应拒绝验收。从一定意义上为消防、安全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电力部门的消防管理人员应从规范、标准入手,重点是审核有无违反规范和标准的地方,消防设施的配置和消防器材的种类是否满足实际安全运行条件,布局是否经济合理,运行是否安全可x,同时也应避免因主管领导未交办,我不插手的思想。因为供电企业任务繁重,主管领导也有一时工作疏忽时候,所以供电企业保卫(消防)部门的管理人员一定要从全局利益考虑,切不能因小失大,严格认真地履行《消防法》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目前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名目繁多,施工安装水平相差很大,技术人员力量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电力消防管理部门协同有关施工管理单位,严格把关,选择施工安装质量好、技术力量强,讲信誉的单位承担消防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选择应归口管理,防止多口选择施工单位,引起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上的混乱,这是确保消防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关口,要严格控制管理,基层单位消防设备的更新、改造、迁移工作,应统一经电力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标和委托施工安装,公开招标和委托施工安装,不是撒手不管,施工单位安装质量的好、坏与否,对供电企业能否可x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应协同施工单位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防患于未然。

近年来,生产消防设备的厂家不计其数,从国家大中型企业到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遍及全国各地,产品生产的销路竞争相当激烈,随之而来的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消防产品未进行国家技术监督单位和电力部门的技术鉴定和审验,未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就急于上市销售,有些产品相当低劣,一旦选中这些产品会给消防设备使用单位带来不少麻烦,留下事故隐患,同时也会给供电企业带来相当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到电网的安全。

既然如此,消防设备的选择,电力部门的消防管理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严加管理,就是国家认定的`消防产品厂家,也由于某些原因有个质量优劣问题,不可冒然随意选择,既是在质量好的前提下,各厂家的技术力量、生产优势、工艺精度各不相同,特点各异,设备性能以及应用范围也各有区别。因而选择消防设备也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安全、可x的产品,不能盲目订货。货比三家,优中选优,是消防设备选择的指导原则,不可放弃。我们电力企业保卫(消防)部门不仅要当好防火安全方面的参谋,而且也应做好消防设备选择的参谋,把好消防监督检查关,防止低劣消防设备产品进入供电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变电所和配电室外的消防验收与检查,是一项很严肃认真的管理工作,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消防设备施工规范和安装标准方面的专业知识,验收工作要有理论依据,不能凭主观愿望和想当然来判别施工质量和安装工艺,验收工作要有一丝不苟的精神,对施工安装质量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应及时要求工程承担单位查明原因,及时更正,该返工的一定要返工,不要姑息迁就,这是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重要途径,施工质量与安装质量的现场综合检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标准的要求,不能掉以轻心,这样做才能通过验收检查,严把质量关和安全关,为消防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供电企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较多,从消防设备安全运行角度上来讲,主要是及时查找一些失效或锈蚀严重,即将到报废期的灭火器更换和充装工作,对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一定要依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运行要求进行定期检测,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不能带病运行。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一定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来。

另外,供电企业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有一个急待普遍提高的问题,近年来,新进厂的职工不断地充实,消防安全意识强化不够,在工作中,因临时接线不规范导致短路着火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供电企业保卫(消防)部门除及时下发有关消防安全文件要求外,还应加强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规考试,召开消防安全座谈会,广泛交流经验,同时还要结合季节开展安全防火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特别重要的是,保卫消防部门应加强基层单位职工的消防技能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消防技术素质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增强全员安全意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除此之外,供电企业保卫(消防)部门应认真做好各级防火重点部位的审定工作,建立健全各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档案。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和素质的充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深化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掌握,需要有一个专业性、系统性的岗位培训过程,即干中学、学中干,善于钻研,勤于积累,只有具备应有的综合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管理经验,不断以此来武装自己,工作才能得心应手,就会正确解决易难问题,善于发现和纠正现场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设备隐患,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供电企业保卫(消防)管理人员要善于管理,积极协同各基层单位切实把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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