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的读后感(模板15篇)

时间:2023-12-13 06:10:06 作者:LZ文人

读后感是对阅读过程中引发的思考和情感的一种记录和表达。读后感是读完一本书或一篇文章后对所读内容进行思考和总结的一种表达方式,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读后感了吧。在写读后感时要尽可能客观地分析和评价所读内容,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读后感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读后感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西窗法雨读后感

我读的第一本入门书籍是号称法学生必读的《西窗法雨》了。这本书是每一个入学的法学生都被推荐过的,之前觉得这本书是圣经类的,然后一直不敢看,担心看不懂但是看完之后觉得这好像只是圣经的样章。刘星老师的这本书用很通俗简单的话解读了一些法律谚语,就比如恶法非法,迟来的正义,法官的权威啊等等;也有很多有意思的案例用来印证法律的设立或者是适用,比如律师的诡辩论,亚当夏娃,苏格拉底不越狱,同性恋中见真理啊等等。如果说这本书的目的是勾起大家对法学的兴趣那我觉得从很大程度上是成功的,但是看完之后吧就觉得说的很多很杂,但是没有重点,所以能记住的很少,还有就是对于我这样一个大三的学生来说确实有点太入门了,好多东西都只是简单的介绍,不太能满足我。但是翻看当时的读书笔记时,看到了两段这样的摘抄,觉得还是很有用的,我国和西方的法律总是有一些不同点,法律结构不同甚至是立法的理念都不一样,我就觉得这个问题还是挺值得研究的,所以放上两段很有意思的摘抄。

——从古至今,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而且,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我之前在看苏格拉底案例的时候确实看到了一篇关于如果案件发生在中国又会是一种什么反应的文章,得出的结论是要么越狱逃走,要么就是中国根本不会有苏格拉底这样的人物存在。但是西方就不一样了,他们不仅有苏格拉底还有这样的一些思考,他们很理智会分析,不会说自己觉得不好就全盘否定。我觉得这是我应该学习的一点。)。

——纠正人的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道德的方式是一种劝说,法律的方式则是一种“恐吓”。显然,对人性善恶的理解会影响纠正手段的选择。洋人以为人性恶,所以觉得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法律。中国人以为人性善,所以确信教化的无边效力,教化肯定可以使人改邪归正,于是以为法律实在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这样,具有强制性质的“法治”在西方日益发达,而在中国则到晚近时期才有了慢慢的起步。(这个说的是人心善恶和法律发展的关系,这个说法在下面的一本书里还提到了,虽然不完全一样,但是有异曲同工之处,觉得这个说法应该算是中西差异的一部分原因了。)。

如果真的要说从这本书里学到了什么,应该是加深了一种法律观念吧,就是看的过程中会觉得如果是我我会怎么理解这句话,怎么想这个案例,就是一个普通人和一个法学生的想法真的会有差异。简单的来说就是听到这个事的时候,非法本会说他不对他犯法了,但是法本专业的就会想他触犯了什么法这个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是我本人会怎么避开等等。就觉得这本书适合闲来无事的拿来看,每一章都很短,都是独立的案例,读起来也不费脑子,很简单。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

作为老师推荐的法律课外读物,我第一次拜读了刘星教授所著《西窗法雨》。“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借用这首诗来形容这本《西窗法雨》,实在是再贴切不过了。细读此书,享受和治愚,兼而有之。

书中的第一则故事是《苏格拉底的慎重》,带给了我最深的触动。苏格拉底为了捍卫雅典法律的慎重选择饮毒自尽,这位哲人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和至上性的认可,并自觉身体力行。两千多年来,人们一直试图去探讨和追议苏格拉底如此选择的意义。。。。。。这究竟是一种顽固的迂腐,还是一场理性的败走?我从中感受到的是一种对法律的信仰。

慎重地对待法律,相信并遵守法律,哪怕是并不公正的法律,这种慎重源自我们内心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有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才会得到发自内心的尊重。民众是法治的主体和本质动力,要想实现依法治国,将法律渗透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是不可缺失的。在这本书里反复强调的“法治的假设前提”、“法律的平等、公正”以及“民众中的'法”,无不是以培养法律信仰为前提。从西方的法治建设历程可见一斑,从古希腊到现代,法律之所以得以延承,正是法律的信仰在做支撑。

与西方不同,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充满着坎坷和曲折。归根究底是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自古以来,中国崇尚道德治国,人们内心对道德的恪守成为规范行为标尺。现如今,没有任何一个词比法治的使用更加高频,我们到处悬挂法治的横幅,呐喊法治的口号。可是我们所见的却是法律常常看到的却是法律被虚置、被误解、被规避、被滥用。可以说,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交通法规,却挡不住“中国式过马路”的脚步;我们设计现代的法治制度,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我们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元渠道,但却遭遇“拳头比法律快”的尴尬……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很显然,法治远远没有深入到每一个民众心中,成为精神信仰。因此,树立法律信仰不啻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一次万里长征。

灵动,缜密,成熟,是我对这本《西窗法雨》最深切的感受。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沐浴。而这种法理智慧正是当代中国所呼吁的,所迫切需要的,并令我们每一个人深信不疑:这种大智慧,中国会有的。

《西窗法雨》读后感

刘星带我们走进了一个新的小世界,在这个小世界里,我们一起跟着刘星,看着窗外的雨滴滴答答落下。

在《西窗法雨》这本书里,我们从不同的视角看到了不同的法与正义。

我将从四个自己印象深刻的问题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半法治”与“全法治”

法是中国古代法家的代表思想,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但多数情况下统治者自己不在法律约束范围内。

现在看来,法似乎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但并未完全脱离古代社会法的目的。在西方,近代以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和中国差不多,但到了近代以后,统治着也得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作者说:“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第二,政府旁边的法院。

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我们转换视角,来看一看中国法院与政府间的关系。

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双重领导的国家机关,业务上是受上级院的领导或指导,而政治上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人事、财物上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制约。法院的人事关系是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档次由同级政府的人事局在负责管理;法院的财政也是由同级政府的财政局支付。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没有干涉司法机关办案的权利,并且司法独立中也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

但法院很多时候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受到政府的干扰。甚至还要看政府的脸色。如何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呢?若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绝对隔离来实现,事实上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做不到。

科学的思路是:法律赋予政府机关财权,政府机关在法定的职责内向法院拨付经费,但这不意味着政府机关据此就有了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利。

同样的道理是,法律赋予了政府机关人事权,并不意味着政府机关在进行人事管理时就有了干涉法院办案的权力。

但如何来保证这种权力正确的实施不逾线,这正是我们司法改革要不断去完善的东西,应尽量用立法的形式将财权和人事权的行使程序明晰化,确保政府机关不在背后使绊子等。

第三,天赋人权。

我们的权利是哪里来的呢?

仅仅是法律授予我们的权利吗?

西方人却秉持着不同的观点。

他们认为,人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国家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利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本人对此看法是比较赞同的,人们因为其本身拥有权利,所以才制定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公法与私法。

作者在这一章节中提到:“中国现在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种分法,或许真会有些益处”。

如果按照这种分法都会带来什么?是否利大于弊呢?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探究。

刘星的这本《西窗法雨》从整体上来讲,篇幅短小,语言精炼,且从很多小事中映射出了大的道理,留下的问题和现象值得我们去深思,非常值得我们去阅读。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

当我第一次读到这本书的时候,我首先了解了程文超先生对于这本书的评价,从而让我对这本书产生了兴趣。程文超先生是这样说的:“一正的西窗法雨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开办者大约有使它“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意思。可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读者心里就掀起了波澜。结果,雨仍然是“细”的,雨声却大了起来,颇有些轰动效应。这些话让我对刘星老师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作为一个法学入门者,我读了这本书之后让我有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感觉到非常的舒适。

在我们的传统印象来看,法学总是枯燥乏味的,给我们的印象停留在一条又一条枯燥的法律条文。但是刘星老师将我们印象中枯燥的法律条文转化成了一个又一个生动有趣的小故事。让曾经苦口的良药变成了可口的大餐,我在不知不觉被他这种写法所吸引。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我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带领我走进法学世界。开启我的法学大门。

(一)故事中的法律。

刘星老师并不是单纯的讲述中国或者外国的故事。当他讲述西方的法律故事时总是润物细无声的给我带来有关法的知识。当苏格拉底的誓死不越狱选择为捍卫雅典法律的尊严时,选择饮毒自尽。苏格拉底的决定给后人带来无尽的讨论,这位伟大哲人的做法是否过于迂腐。当安提戈涅按照宗教的习惯埋葬了她的兄弟。当国王把她逮捕起来,问她为什么要违反法律时,安提戈涅说:“我应该服从国家的法律,但是,更应该服从高于国家法律的宗教法律。”在西方人看来,人无法摆脱世界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当美国市长宣布政府将对男女同性恋者之间的长期承诺和爱护关系予以承认,同性恋者欢呼雀跃时,让少数的权利得到实现时,这说明了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唯一的立法依据,我们也要对少数人予以尊重。

这些故事逐渐增加了我对法的兴趣,也让我对法的理解上了一个新高度。

例如此类的故事还有很多,就是这样一个又一个的小故事,没有用任何晦涩的语言表达深刻的意蕴的方式,却带给了我无尽的思考。它的雨不是倾盆大雨将所有的法学知识砸向你,而恰恰是这几点及时雨,有点启蒙的思想,带给我更深层次的思考,思索着我国的法治制度的问题。我们常常会把中外法律体系进行对比。而这本书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的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二)东西方的差异。

东西方的差异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从古至今的许多因素影响着它。首先,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1787宪法》等宪法条文,都是西方国家运用成熟的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约束民众的违法行为。而中国历史上虽然都有法律,统治者都用过法律来约束被统治者,但是统治者自己却不在法律体系的约束之中,这是中国古代“法家”所说的法治,与西方的全法治相比历史上的中国是个“半法治”。这样“半法治”产生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总是习惯了这一套理论。但是当我读到“地理环境中的法律”时,仿佛为我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孟德斯鸠的“地理因素说”讲了法律不仅事实上而且应该和地理环境诸因素相适应。想来也对,中国的小农经济的基础在于中国独有的地理环境,优越的气候条件肥沃的土壤,无一不是中国产生小农经济的重要地理因素,正是在这样的地理条件影响下,中国没有像古雅典一样建立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度,也没有像古罗马一样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而是建立了符合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这也就造成了古代中国出现半法治的局面。我国的幅员辽阔使得各地都有不同的地理环境,地理环境会对人们的行为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包含不同地理环境的大国,我们的法律在讲究国家统一性的同时也应该讲究地方区域的不同性,当有些地理环境因素和民俗及习惯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更应该如此。也许这就是从某一方面来看的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辩证统一的要求。

除了地理环境的影响因素外,社会心理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亚当与夏娃的故事想必我们都很熟悉,亚当与夏娃偷食禁果使得性觉醒,人类就像开了闸的洪水一般不断繁衍,一代传一代,上帝知道后将夏娃逐出伊甸园。上帝还告诉后来的人类,第一父亲和第一母亲的行为是一种罪恶,人类是由于这种罪恶出现的,所以人类的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有罪的。所以,西方人相信人性是恶的,很大程度是因为这个故事。西方人以为人性恶,所以觉得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法律。中国人大多都读过《三字经》,那里面的头一句话说:人之初,性本善。尽管历史上出现了几个“法家”分子竭力“诋毁”人性,但是,大多数中国人都追随孔孟之道,喜欢把人性讲的善一点。于是孩子的启蒙读物《三字经》便有了性本善的字眼。历代的统治者皆以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他们大多认为只有做一位仁君才能名垂青史,所以大多数都是德法兼修,以德为主。所以确信教化的无边的效力,教化肯定可以使人改邪归正,于是以为法律实在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法律是一种低要求,道德是一种高要求。所以,具有强制性质的“法治”在西方日益发达,而在中国则到晚近期才慢慢有了起步。

(三)“雄辩的魅力”

在我们的印象中,律师大多能言善辩。研习法律的人,从来都是关心辩论的,仿佛辩论乃至训练得雄辩自如是法律行内的本分。从本书中我们可以细细品味尼克松“水门事件”法律辩论的戏剧性变化,慢慢咀嚼辛普森刑事案件开庭诉讼的峰回路转,仔细感受包细亚的智慧。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了解律师这样一个屡被文学作品痛快的社会精英符号的实际底蕴,以及其根深之所以叶茂。

辩论以至雄辩,是自古以来人类理性的一种“现场发挥”的极致。它能够调动我们的情绪、激发我们的想象,雄辩作为一种技艺,而法律中的雄辩,需要专门的术语、特殊的论证思路和具体的法律知识。但凡了解现代中国法制化进程的都知道。从前咱们的法官在法庭上,不仅要声色俱厉地向被告问这问那,而且还会以同样的方式“折腾”一番原告,就连律师都会因此冒虚汗,法官是主角几乎所有的问题由他提问由他查明。专家称其为“纠问式庭审”。这表明法官是“法庭之王”,他有着裁判的权力,更有从头到尾追问以及使案件水落石出的权力。后来中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家发现“对抗制庭审”才是最吸引人的。这就意味着庭审参与者积极地挑战对方,使出浑身解数。在法庭中衣冠楚楚的律师个个“神气活现”他们颇为机智地向当事人或证人提出问题,在当事人以及证人的回答中揭示“自相矛盾”;有时旁征博引,告诉法官或旁边的陪审团“法律究竟是什么”。他们运用自己的法学知识,引用法律条文,说这条法律在这里或那里。“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当诉讼两方竭尽全力为己方的利益而攻击对方时,法官却是不露声色,他在考虑谁的证据充分,谁说的有道理,这样法官才能更为清楚纠纷的关节要害。“法庭之王”的位置从法官移向了律师,法庭的这场静悄悄的革命,实际上是一场更具有文化意义的观念革命。

除了故事法律化,中西法治不同的原因何在以及“雄辩的魅力”之外,书中还讲述了有关权力的来源,判例法,法院的审查权力,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等一系列发人深省的问题。对于法学初学者的我们而言,法律这栋直通云霄的摩天大楼需要我们走的路还有很长,我们阅读这本书就像是在这座摩天大楼里彷徨的游走。彷徨来自于我们渐渐产生的新思想,游走来自我们对法律的好奇。我们要走出这座摩天大楼还需要我们大量阅读法律案例和典籍,我们就是这样彷徨的游走,我们在彷徨中思索,在游走中逐渐向这座摩天大楼的顶部前进。当我们到达顶部时我们将不再彷徨,我们就可以运用在这座摩天大楼里探索到的知识为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己的贡献,让《西窗法雨》的“雨”下到每一个人的心里,下到中国的每一寸土地上。让每一个人感受到这“雨”,让每一个人都能在这“雨”中感到如沐春风,让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在这场“雨”的滋润下茁壮的成长,成长为可以为社会长治久安提供坚实根基的参天大树。让我们每个人在这颗大树下感受《西窗法雨》的大智慧。

《西窗法雨》读后感

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做一道法律与道德的单项选择题,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这是对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来说的,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却不能游刃有余。然而,对大多数理性的人而言,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衡平!

我很坦诚地说自己便是一个过于感性的人,就仿佛我明知樱花很美,却仍然会对它不屑一顾甚至是讨厌。当我恨一样东西的时候便会失去理智地恨有关这样东西的一切,就仿佛樱花之于日本。恨一个民族,也连累了一种花,这是否是一场花的劫难?其实,历史的铭记并不是为了仇恨的延续,宽容也并不等于背叛,不去承认也无法抹杀樱花之美。

《西窗法雨》讲述了很多法治于人治所体现的优越性,而且从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中国法律做了比较,甚至是提出一种前瞻性建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中国的法律正在从人治中逐渐走出,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作为一个文科生,曾经的我们是感性的,在太浪漫主义的驱使下无法回归现实而在成长的道路上彷徨过。然而,理智要求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个体主义,而是衡平,当他们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要随时调整道德和法律的砝码,将损害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为此而牺牲一些东西。

《西窗法雨》的读后感

在看《西窗法雨》时,看到了一篇“半法治”与“全法治”,何为“半法治”?“半法治”就是法律能约束别人,却约束不了统治者。而“全法治”则是,既能约束别人,也能约束统治者。

这篇文章里面讲到一则案例,一个叫赖特的英国特工在他的书中叙述了英国政府做的一些不光彩的事,当英国政府知道了赖特要出版这本书时,便立即要求法院发布不得出版的禁令,说此书有损国家利益,法院随即发布禁令,移居加拿大的赖特想,我在英国发布不了,我就在加拿大发布,当英国政府知道这件事后便赶到当地法院,要求发布禁令,被驳回。但更让英国政府恼火的,是国内的几家杂志社有转载这本书里分部分内容,英国政府便向法院起诉,但却屡败,英国法官认为在法律面前,政府和其他团体是一样的,这就体现“全法治”的精神。

但是这则案例引起了我的思考,如果当时的英国是个“半法治”的国家,那么,是否将会是英国政府获的这场案子的胜利?那么是否这本书也不能出版?那么,英国政府做的`一些不光彩的事,也不会公之于众了。

通过这篇文章,我个人认为,即使“全法治”可能看似不近人情,但是比“半法治”更好,半法治,其实更多的规则掌握在统治者手里,法律约束不了他们,所以即使他们做了不可饶恕的事,依然可以不接受任何惩罚,但是“全法治”就不同了,政府和其他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即使你是统治者,触犯了法律也将受到惩罚,就像古时候的那句话“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不像《法律是什么》那么无趣,仿佛有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上网打上《西窗法雨》,从回馈的消息看,《西窗法雨》在法学界乃至文学界都颇受赞赏,甚至有人说:谁要是看了《西窗法雨》后悔的,可以把书卖给他,可见《西窗法雨》的可读性。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这则评价是我在读过《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觉得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不得不佩服,刘星老师的确是个不可多得的写手,他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呈现在人们面前。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读者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领你进入法学世界。

网上赞赏《西窗法雨》为能提高思想深度的佳作,我个人十分赞同,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最能引起读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极具启发性。

前段时间刚讨论完的《安提戈涅》,《西窗法雨》中亦有提及,题目为法上“法”。第一个法指的是世俗法律,第二个“法”在《安提格涅》中指的是宗教法律。当世俗法律和宗教法律发生冲突时,安提戈涅说更应该服从高于国家法律的宗教法律。回到《西窗法雨》,在法上“法”的后一篇,便是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这样的安排,在情理中,也符合人们思考问题的逻辑。之所以选择服从后一个“法”,是因为世俗的法律有缺陷,这是不可否认亦是无法避免的,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法律的缺陷还在于,遇到特殊情况时无法随机调整,灵活处置。而作为法上“法”的更高法则,指得就是宗教法律吗?我看不然。事实上,它和世俗法律一样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那法上法会是人的智慧吗?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说,我觉得高于国家法律的更高的原则,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正义基础上的判断,不是常说“公道自在人心”吗?就像安提戈涅一样,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西窗法雨》中有一篇随笔题为《死刑的存废》,说的正是社会上激烈讨论的问题。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以前一直是墙头草,觉得两方都有道理,但看了《西窗法雨》及潘军的《死刑报告》后,我坚定地站到了废除死刑这一立场上。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认为这很公平。说到底,这只是以血还血的等害报复观念。换种说法,既然他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将如何定位?严格意义来讲,他们也是杀人犯,那么他们是否也要被杀掉呢?如此说来,何时才是结束的时候?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应该被剥夺,无论是以怎样的名义。

如果说伤害别人的生命是非法的,那么代表国家代表法律的剥夺人命便是合法的吗?也许有人要说,每一个死刑的判定都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的,是正义的。难道程序正义便代表着结果正义吗?看看自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就有的死刑错案吧,面对那么多无辜在死刑中丧命的亡魂,你还能说出正义二字吗。

读《西窗法雨》有感:开“西窗”下“法雨”

刘星的《西窗法雨》一书,由一篇篇简短的小文章构成,多数以一个事例讲述一个个与法律有关的观点。全书都在表达着西方人眼中的与法律这一主题有关的不同的观点,这不难从书名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中看出。

书中观点很多,其中的“‘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一节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这一节开篇即“颠覆”了我对契约的认知。最初接触契约一词,是在高中历史书上中卢梭的一个观点中,那时老师为了方便我们理解,简单的告诉我可以认为就是签订了合同。而在我看来合同就只是两家公司为达成合作而签订的文件,并无它意。事实却不然,在西方人的观点中,契约不仅存在于私领域,也存在于公领域。因此,在他们看来政府在管理国家的时候,是与民众有一个“社会契约”的关系的。为了证实这一点,他们甚至编织了一个古代故事:认为远古时期人们处在自然状态中,后来大家为了共同生存便签订契约组成社会,再后来又与政府签订契约授予政府权力。也正因为这一层原因,政府在行事时必须按照与民众订立的契约行事,维护民众利益。而一旦政府所做之事违背契约时,民众也有权推翻这一政府,与新的能够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组织重新订立契约。从这一点出发,西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更多体现的是契约关系。

但在我国,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更多给人的感觉是一种不平等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这不难从最近的热点事件中一探究竟。还记得上个月的一篇“小伙为办护照返乡六次多跑3000公里”的报导。相信这也是很多民众经历过的,排了长长的一条办证队伍,到自己办证时工作人员一句材料不齐,然后让你备齐材料再来,一番折腾后你又得排长长的队伍去办证。这不免让人觉得办证的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维护我们的利益,浪费了我们的时间精力,更有甚者会认为其有凭一己权力玩弄民众之嫌。

我们不可否认,西方的法治发展起步比我们早,发展水平比我们高,许多制度比我们完善,许多研究比我们透彻。我们需要学习的不仅仅是前文中的这一观念,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发展进程,深化依法治国,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向西方学习的还有很多。相信这也是作者刘星写作此书的一个原因。

读《西窗法雨》有感:开“西窗”下“法雨”

《西窗法雨》是刘星教授在《南方周末》的专栏上所写的漫笔,此书虽是严肃的法律题材,风格却是轻松而有趣。书中每篇小文章大多是结合具体案例,对欧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点到而不点透,引发读者思考,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文化研究启蒙读物。

我在大学时有个非常远大的理想――成为一名国际商务律师,一直都对法律相关的书籍、影视剧比较感兴趣,所以这本书我看得津津有味,对刘教授的一些观点也是深以为然。

在这里,我主要想谈谈法之背后的法官。一般来说,法律由法官解释和运用,法官称得上是法律的喉舌,甚至一些西方人认为法律就是法官说了算。本书的第四十篇《法官嘴里的法律》就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美国缅因州法院和马萨诸塞州法院遇到一起相似遗嘱纠纷案件――遗嘱证明人之一均是受遗赠人的妻子。根据当时美国的法律,遗嘱须三个证人证明。缅因州法院法官认为妻子可以作为证人证明遗嘱有效,而马塞诸赛州法院法官却认为妻子和丈夫是一家人,妻子证明给予丈夫的遗赠便是给予自己的,所以遗嘱无效。

本书的第五十九篇《自由心证》让我想起了以铁面无私、断案公正而万古流芳的宋代名臣包拯,在很多以他为原型的文学作品中他的断案风格与自由心证颇为相似。法定证据虽然可靠,但法律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法官的判断力正好是一个良好的补充。所以法律不只是立法者决定的,法背后的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赋予法律不同的解释。从许多现实案例来讲,适度的自由裁量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初衷――维持公正。在西方国家,必要时法官会将法律规定放置一边,运用更高的“公正”原则来判案。在国内,虽然也有这种勇敢的法官,但是为数不多。

在我看来,作为维护正义的法官,应该是圣人的化身,像影视中的包青天一样。但是现实并非如此,最近的司法改革中提出了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掀起了一股法官辞职的浪潮。有一位辞职法官说,辞职的原因是因为感受不到工作的神圣。这值得我们深思,虽说改革在不断进行、不断深化,但是方向和根本应该是最重要的。如果,法官们也只是机械照搬条文,立法只是在不停地打补丁,这样的法律体系是不是舍本逐末了?是不是忘记了最重要的道德伦理的标准和公正的初衷?法律是最低标准和要求,公正和神圣需要立法的明确,但最终实现却必须要道德的支撑。实现公正,就是让每个公民知荣辱、每个法官有尊严。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早就有听说《西窗法雨》这本书,无论是老师的推荐还是同学的如潮好评,都让我感觉他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法学好书。直到前些时日,我才真正的开始接触他、了解他,体会到她无与伦比的美。

这是一本通俗易懂的法学读物,通俗而又不失其内涵,易懂而又文笔优美。下面,简要谈谈我对《西窗法雨》中的一篇《自扫门前雪》的文章的理解与看法吧。

《自扫门前雪》是从“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这句话开始说起的。

本文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相传很多年前,一位美国男青年在他人家门口不幸摔倒,这一摔摔出了一张万元美金的医疗罚单,那个小伙子坐骨粉碎性骨折,没几日,小伙子就状告法院,称户主没有扫雪,使公共道路隐藏“机关”。

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户主赔偿一切损失,小伙子再傻也不会想让自己摔成粉碎性骨折,而户主没有扫雪,地是滑的,存在潜在危险,作为户主的房主自然有义务消除地上的潜在危险。

这个故事一直流传至今,所以美国人一直自扫门前雪,不但是为了给自己提供方便,更是为了防止他人摔倒,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在我们看来,自扫门前学是一种极度自私的做法,通常是被认为是道德缺失,自私自利的做法,所以,我们要通过提高国人的素质来改善这样的状况。但是美国人却不是这样认为。

首先,美国人认为,运用道德的`手段来呼吁奉献精神,只会导致这种不会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愈演愈烈,而且自扫门前雪的行为也会越来越少。在法律思想严密的美国人看来,这种运用道德手段来调整是虚幻缥缈的,无法具体落实到行动。

而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则有法可依,有路径可以遵守,所以,这样的话,不仅“莫管他人瓦上霜”会俯拾皆是,而且“自扫门前雪”也会渐出萌芽。

在我看来,“自扫门前雪”是要法律和道德来进行共同的约束的。它不能单方面的只依靠一方的力量。

一方面,“自扫门前雪”如果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来实现,真的是不太现实,尤其是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一切以自己的利息为先。仅仅道德的力量,是一种虚无缥缈的设施罢了。就像我们再怎么厌恶自私自利的行为,再怎么呼吁要重建道德体系,还是会发生小悦悦,还是会有老人摔倒了没人去扶,可见道德一方的力量的远远不足的。而法律则可以起到震慑和防范于未然的作用,这正是道德所调整不到的。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光靠法律的力量来约束。越是有小悦悦事件,越是有老人没人扶,我们就越要重视道德的作用,他是一种深入人心的力量,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我们的一言一行。关心他人,互帮互助,这是我们民族历来的良好品德,所以更不能丢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挂起的只是自己对社会的责任。

个人自扫门前雪不是仅靠法律,不是光靠道德,靠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规范。

《西窗随笔》读后感

读完第一个小故事即能发现作者确实厉害,寥寥数语便能引人思考。

读完此故事,想到了一句话,存在即是合理。

世上的事你认为是错的,但也总有人认为是对的,你永远无法说服所有人认同你的标准,所以不要将自己的标准强加给别人,如书中所言“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只有暴力”。

_法上“法”

西方世界的“法”是宗教,中国的“法”或许是情理吧,这小节看的不是很懂,可能是我限于表面的对与错的胡同里了吧。

_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

此小节让我想到了最近在看的一部韩剧《当你沉睡时》其中的.某个情节,剧中的加害者施暴导致被害者脑死亡,而被害者是器官捐赠者,为了器官捐赠没有等到正常心脏停跳而是提前做了器官捐赠手术,由医生截断动脉而使得心脏停跳,然韩国刑法中规定脑死亡不能认定为刑事上的死亡,只有心脏停止跳动才是刑事上的死亡,加害者的律师便利用这项规定提出加害者无罪,医生才是真正杀死被害者的人的论调,若不是男主力挽狂澜,加害者恐怕就要逍遥法外了,从这个情节也同这小节一样看得出来法律存在着固有的漏洞缺陷需要人的智慧来补足,但是就算是法律存在固有的漏洞缺陷,人们还是需要法治,因为依靠人的自觉自律保障度确实过低。

读《西窗法雨》有感:开“西窗”下“法雨”

刘星先生的这本《西窗法雨》确实是一本很好的法学学术随笔。有人批评说内容未免太过简单,自然,《西窗法雨》里的文字都是发表在《南方周末》的小块文字,面向的是普罗大众,所以并不可能太过高深,太过高深反而会陷入自说自话的尴尬,以至于本身价值丧失。而这本书的价值正体现在他的浅,却不是肤浅,而是深入浅出之浅,其平易文字,幽默叙述,很能够使读者思维随之转动,继而引发思考。这种思考,纵使对于法律人,也是很具诱惑力的。在《卷尾语:反省的力量》中,刘星先生就借苏格拉底之死的评论坦言:不断反省,在知道一种正义之时反思与之相对的正义。可以说,这本书给我们的思维诱惑,就在于促使我们不断的对已往观念的不断反思。

全书里,西方的法律人们的行事大概可以视作这样一个过程:谨慎的打好法之前提――立法,通过法律整个运行过程中的多种制约和灵活运用,去实现法律的目的,并构建人民对法的敬畏。

拆分来看,西方法律的不同有五个方面:

第一,法之前提,即法的出发点和立法考虑的因素。由《法治的假设前提》来看,西方人信自己是亚当夏娃“犯罪”带来的后代,出生就有原罪。因而“性本恶”成了法存在的第一前提,毕竟大善人何需法律之限制?进一步,法规制定不是凭空来的。《法律与人类本性》等皆强调法律设立要顺从大部分人内心的道德原则,有好习惯不用,非要推倒,说不过去。时代发展,法律设立的前提还发生“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过渡。《法律就是“强制”?》一篇否认了“法律只有强制性这个特征”的说法,《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则以法学家反对国王剥夺印第安人权利的故事,声明“自然权利”的存在:“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这部分里,西方法律人先定人性本恶,后采现成道德习惯。他们不断发展权利本位意识,但仍不忘原初。

第二,法之制约,即法律运行中关于法的制衡与约束。从洛克提出“分权”开始,西方就渐渐成了“制约权力”的代名词。理论上,要用“法理”引导法规,《法上“法”》总括,《法律与公正》等则分别阐述了具体法律原则。同时还得有宪法约束一般法,《法院的审查权力》中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举确定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为法律的统一性多设了一道关卡。实践上,先有“公对公”。《“半法治”与“全法治”》强调司法必须和行政分开,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只是半个法治社会。《法院的救济》探讨司法管理公权力,通过其合理判决“纠正错误”。也不能忘记“私对公”,《政府的承诺》《天平上的权力与权利》认为公私之权应该对等,私主体能去监督公机关。《一般公民的陪审团》中认为“现代化的法律运作越来越被法学家、法律家这样一个文化阶层所把持。”为了在审判中继续体现民主而非简单的精英代理,西方人作出了设置陪审团的选择。总的来说,西方人构建了一个在法理和宪法大背景下,公私互相监督的法律制约体系。

第三,法之运用。英美法法系下的法运用与我们社会主义法系肯定有大不同,判例法等太过具体,此处不议,但是使用方法值得一提。一是书中出现多次的“工具理性”,法官把“死法”变活。可以是《鲍西亚的智慧》里莎翁笔下人物的`巧改恶法,也可以是《法官嘴里的法律》中法官靠司法解释“造法”。二是“大众准则”的顺应,这点很像法前提中提过的靠人民的道德造法,只不过进入了司法的步骤。

第四,法之目的。法律所要实现的这些目标说是并列的不太恰当,应该有个模糊的先后顺序(似拉公式,界限不绝对)。作为统领性首先该是“立善法”,即正义之法。《善良违法》中老百姓抵制政府不恰当的收费,看似是对法律的不敬,实则敦促法律回到善法的正道。正义之后要实现“平等”,《女人和男人一样》中,西方人已经明确男女平等,可争论却仍然没有停止。因为权义完全相同的形式平等只有利于部分精英女性,大部分家庭主妇的利益是受损的。于是法律人便不断修正立法以求实现实质平等。然而每个人实质平等的都不一样,全都实现不存在可能性。于是只能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建立“多数人的秩序”。但社会仍需要善后处理,《少数人的权利》也必须被保护。书里写的是纽约承认同性恋,现实里则已经有二十多个西方国家捍卫彩色旗的权益不被侵犯。合起来看这目的就是:要建立善法以带来实质平等的多数人秩序,同时不忘少数人利益。

灵动,缜密,成熟,是我对这本《西窗法雨》最深切的感受。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沐浴。而这种法理智慧正是当代中国所呼吁的,所迫切需要的,并令我们每一个人深信不疑:这种大智慧,中国会有的。

读《西窗法雨》有感:开“西窗”下“法雨”

《西窗法雨》耳闻已久。似乎在校长推荐书单,又似乎还未踏入大学校门,就被推荐为法学入门书籍。加上著者便是法大的教授,说不得,更要去捧个人场。似乎是趁着双十一的时候入手的?因为是随笔杂感一类的书籍,前后没什么直接关联,然后书籍本身装帧的很有文青的感觉,薄薄的一本也方便携带。手头没书看了,就信手翻几页。是以最后整理摘抄之时才发觉竟有两个书签共存。似乎每次都是扯一通有的没的才切入正题。依旧按着外貌协会的`审美标准说一下第一印象。封面很独特,是布料的触感,纹路清晰分明,非常有阅读的欲望。大概属于摆在书架上,但凡看到了,不论买不买、借不借、在不在书单、赶不赶时间,总要抽出来翻几页的感觉吧。

于是乎,这基础分瞬间就八分起跳了。再来说点内容。窃以为,法学入门之类的评价有些过誉。不可否认,这本书的确有普法的初衷,若是凝练成一篇论文的篇幅,估计我会没啥顾虑的打上九分。但抻成一本书的厚度,就未免有些脆弱。翻来覆去都是一个意思,不过做了点文字游戏。所以会兴趣索然,翻几页就又搁在一旁。总感觉,作为法律方面的书,逻辑链不是很强,没有以理服人的无懈可击的感觉。更像是在摆明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只有论点,没有论据。可能和我个人的口味不是很吻合。最后,说一下推荐指数。书的内容打在7.6,配合装帧大概8分左右吧。买了也不后悔,也没有捡到宝的惊喜。不过封面手感真心非常赞!!!

读《西窗法雨》有感:开“西窗”下“法雨”

篇一: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选择了饮毒。

它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方面:对待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因此,即使是恶法,苏格拉底依然选择了遵守。

赖特的英国前特工的故事讲的是一种“全法治”的精神,在法院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法律至上就是全法治,而王权或者政府凌驾在法律之上就是半法治,在中国,政府远比人民和法律更亲密。人们常说,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法治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说法一半对,一半不对。中国历史上都有法律,统治者都用过法律来约束被统治者,但统治者自己却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中,这是中国古代“法家”所说的那一类法治。在西方,从古至今也有法律,在近代之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也和中国差不多,可到了近代以后,统治者也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治。所以应该说历史上的中国是个半法治。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除此之外,《西窗法雨》还有很多鞭辟入里的.见解,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篇二:西窗法雨读后感。

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做一道法律与道德的单项选择题,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这是对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来说的,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却不能游刃有余。然而,对大多数理性的人而言,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衡平!

我很坦诚地说自己便是一个过于感性的人,就仿佛我明知樱花很美,却仍然会对它不屑一顾甚至是讨厌。当我恨一样东西的时候便会失去理智地恨有关这样东西的一切,就仿佛樱花之于日本。恨一个民族,也连累了一种花,这是否是一场花的劫难?其实,历史的铭记并不是为了仇恨的延续,宽容也并不等于背叛,不去承认也无法抹杀樱花之美。

《西窗法雨》讲述了很多法治于人治所体现的优越性,而且从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中国法律做了比较,甚至是提出一种前瞻性建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中国的法律正在从人治中逐渐走出,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作为一个文科生,曾经的我们是感性的,在太浪漫主义的驱使下无法回归现实而在成长的道路上彷徨过。然而,理智要求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个体主义,而是衡平,当他们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要随时调整道德和法律的砝码,将损害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为此而牺牲一些东西。

读《西窗法雨》有感:开“西窗”下“法雨”

在法理学的课堂上,这是老师推荐的一本必读书,当时的我以为这本书会跟《社会契约论》、《论法的精神》等众多法律书籍一样无趣、晦涩难懂,所以也就一直没有放在心上,细细地去品读。然而就在几天前,有人再次跟我谈起此书,说这本书不像是一本法律书,读起来轻松有趣。听了之后我心想这本书得翻出来读读了。

这本书是刘星教授的法学随笔文集,共有七十多个经典的法律故事,虽然看似讲的是法律故事,但却是透过每一个浅显易懂、甚至是大家所熟知的小故事传播背后的法理,引人思考。

每一个小故事,作者都能结合当下中国实际谈谈自己的感悟与思考,同时也能让读者思考其对当下中国的现实意义。法律是人所制定的,其稳定性与确定性难免会给其带来滞后性等缺陷,而当这种缺陷运用到个案中时,难免会有不公正的时候。在当下,我们有时也会讨论评价在法律运用到个案中时是否公正,而在面对这种不公正时,我们又该如何选择的问题。在本书的开篇《苏格拉底的慎重》中为我们展现了这位哲人在面对不公正的法律时的选择与思考,苏格拉底即使在知道对其审判的法律不公正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服从法律,接受法律对其的处罚。这位哲人对法律的慎重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我想这就是西方人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权威性的认可,将法律当作心中的信仰,并通过自己的言行所表现出来予以维护尊重的典型吧。

程文超教授评价此书: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它不仅丰富了读者的法律知识,更是启迪了读者的法治思维,带给读者的不仅有横向的广阔视野,更有纵向的深度思考。这些都随着书中的那一个个小故事扎进了我们的心底,让我们再看待每一个实践案例与每一个法学话题时,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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