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制度条例(汇总17篇)

时间:2023-12-03 15:41:53 作者:薇儿

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及时、合理,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改革需求。规章制度的范文是一个组织改善管理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小区管理制度

为了美化小区,营造舒适、美观、清新的生活环境,让住户满意。

本程序适用于xx嘉园物业区域内的绿化管理。

3.1管理处全面负责小区绿化管理工作过程控制,监督本程序,保证贯彻。

3.2管理员保证本程序的顺利进行,并具体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3绿化工对本程序进行具体操作,保证工作质量和任务完成。

4.1小区的园林绿化管理由物业管理处统一负责。

4.2小区所有人员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

4.3小区所有人员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汇星花园的花草树木。

4.4因经营、生活和交通事故造成绿化植物或绿化设施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4.5小区的庭院禁止私自种植花草树木,所有园林绿化必须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4.6在园林绿化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4.6.1攀折花木、采摘花草、损坏草坪,在树木上乱钉乱刻、栓绳、挂物。

4.6.2在草坪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晾晒物品。

4.6.3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4.6.4在树冠下或草坪内焚烧物品。

4.6.5在绿化用地上种植蔬菜或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4.6.6其他损害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的行为。

4.6.7对违反上述第七、八条规定者,物业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劝阻和责令赔偿,对屡劝不改的,可提请业主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小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学校管理制度条例

一、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学校卫生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提请校务会议通过后认真贯彻实施;做好学校领导在学校卫生方面的咨询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每学年组织力量对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卡片和保健档案,并根据学生的健康状况提出保健措施和进行保健指导。

三、积极做好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

四、组织好计划免疫工作,按时完成各种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加强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遇有疫情要及时上报。

五、对学校教学卫生、环境设备卫生、饮食营养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及时向学校领导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并指导搞好环境卫生。

六、开展卫生宣传;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督促和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红十字青少年和班级卫生员进行培训,发挥他们的卫生骨干作用。

七、实施面向师生的一般诊治和急救,并做好转诊工作。

八、注意体育和卫生的结合,进行体育卫生教育及体育卫生监督。

健康档案和健康检查工作制度。

一、“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卡片”是学生的健康档案,也是学生体质和健康检查记录卡,每人一份,随学生升学,转学档案转递。

二、新生入学一个月内进行体检及时建档。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体检,每学期检查两次视力。卡片的填写要认真全面。

三、以班或年龄组为单位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管在学校卫生室或保健室内。

四、做好学生生长发育、营养、素质、健康状况、视力情况,六项指标综合评价等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

五、每年都要将有关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制成图表上墙供领导参考。

六、学生体检方法要按统一细则要求进行,形态指标应进行复制,检测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指标发生率,不能超出5%,要保证数据的可信性,可比性和科学性。

七、健康检查后对可疑结果应即时复查确。

学校管理制度条例

1.教师应在备好课的基础上,遵循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运用合理的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上好每一堂课。

2.教师上课前应整理衣冠,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庄大方,不准穿背心、裤衩、超短裙、拖鞋及奇装异服上课。体育教师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上课。

3.教师在上课预备铃响后应离开休息室进入教室并做好上课准备,上课时学生要起立,师生互致问候。

4.教师上课前要负责做好学生出勤情况记录,发现缺勤情况的请课后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以便及时了解学生的去向。

5.教师必须带教案上课。应站立讲课。

6.教师要把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之中,教书育人,讲求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7.教师口语要准确简练,富有启发性和吸引力,声音要响亮,并尽可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工整,布局合理,能体现出讲课的重点。

8.严禁酒后上课,上课时必须关闭手机;严禁在教室里抽烟,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在走廊上或教师休息室里逗留。

9.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堂内发生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由任课教师或协同班主任负责在课后处理。

小区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保证空置房完整、干净、安全,加强日常对空置房的管理,明确空置房管理责任制度。

职责:。

一、部门经理负责监督空置房管理。

二、安全主办负责空置房日常巡查管理。

三、设备主办负责空置房设施维修管理。

四、保洁主办负责空置房日常清洁卫生。

方法和控制过程。

1、空置房包括:住宅用房屋,车库储藏室。

2、管理处对空置房要有登记数量、用途的详细清单记录。

3、对空置房每月巡视检查一次,房屋巡视检查包括:门框、窗户、水管、照明、清洁等内容,发现问题须详细记录在《温馨家园空置房检查记录表》上,及时上报相关责任人处理。

4、每月要对空置房的清洁卫生巡视,每季度对空置房清扫一次并做好记录。

5、对空置房检查达到不破、不损、不脏、其标准如下:。

5.1、室内墙面、天花板、卫生间、厨房无污迹、发霉、蜘蛛网。

5.2、门窗、栏杆、水管等设施无松脱、掉漆、破裂,可视对讲完好使用。

5.3、地面干净、整洁,无积水、漏水现象。

5.4、洗手间内、厨房的污水管每半年消杀二次,每半年通风一次,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6、空置房的水阀、电闸、门窗、煤气阀保持常闭状态。

7、销售部门顾客看房须到中心签领钥匙使用登记表,当班班长负责监督门、窗关锁。

8、保修期内:因空置房引起的房屋外墙渗水或室内墙体裂缝,由检查人做好记录,及时汇报部门经理处理,与发展商协商会同原建设单位予以修复处理。

9、保修期外:发现空置房渗水,裂缝,部门经理根据情况,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报上级领导批示,并将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10、遇到暴风雨季节,检查人员应随时查视空置房屋的门窗关闭情况,发现没有关闭的应立即关闭上锁,大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漏水情况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11、空置房的`钥匙统一由中心保管,未经值班员许可不得擅领钥匙,领借用钥匙必须登记、签领,无特殊情况钥匙原则上不得过夜,中心值班需对钥匙每日清点、核对,对领借钥匙未归还者督促归还。

12、地下储藏室统一管理,未经部门经理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做它用,经许可同意使用的储藏室要保持物品的整洁、干净,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户口管理制度条例

对于我国的户口管理制度,你了解吗,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户口管理制度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

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区管理制度

1、按时开关大门。早晨6时至晚上23时开、关大门。提前、推迟或深夜进出大门,事前与门卫联系,说明事由,不准砸门、爬墙。

2、教工、学员自觉接受值班人员和门卫查询,客人携贵重物品出大门需经户主和治保小组证明,方能带出。

3、坚持来客和暂住人口登记,学员不能留外人住宿,家长、家属确需住宿的,须经治保小组同意。

4、教职工自行车、摩托车编号,做好登记管理;学员自行车、摩托车定点停放。

5、严禁在教室、寝室、宿舍和办公室打麻奖,搞赌博,违者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6、不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准攀摘花木,不准在校园踢足球。

7、不准在楼上往街上、操坝毛扔果皮、杂物,泼倒污水。

8、节约用电、用水,自觉开关公用电灯,管理好公用水龙头,养成节约用电、用水的良好习惯。

9、不在校园内高声喧哗,不损坏消防器材。

1、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开、关大门。

2、做好来客、暂住人口登记,查询可疑人员,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

3、看管教工、学员自行车、摩托车对教工自行车、摩托车编号、登记、凭号出入;对学员自行车、摩托车定点停放守护。

4、阻止游商小贩进入校园、住宿区叫卖商品。

5、做好责任区的清洁卫生,保持校园干净、清洁。

6、保护报架,及时更换架报上的报纸。

7、坚持晚上关门后,对校园内、住宿区花卉巷道、背静处进行巡逻,消除不安全隐患。

8、坚持礼貌待人、文明执勤,按制度行事,化解矛盾。

1、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树立人人防火意识。

2、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3、严禁小孩玩火,不准在住宿楼燃放烟花爆竹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安全用电、用气,不私拉乱接电线、气管,坚持每季度进行用电线路、用气管道检查,防止用电、用气起火。

5、保持灭火器、消防水带的良好性能状态,发挥急需时的充分效能

6、提高警惕,严防示人纵火行为。

1、校区清洁卫生实行分片责任承包,任务到人,责任到头。

2、学管、后勤制定清洁卫生标准,对片区提出具体要求。

3、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次大扫除的检查评比制度,交将检查等次纳入年终奖内容。

4、班主任要经常对学员进行讲清洁、爱卫生的教育,不乱毛烟头、瓜壳、纸巾,保持巷道、走廊、操坝卫生。

5、坚持门前“三包”,学管、后勤要经常对小区内清洁卫生检查、督促。

学校管理制度条例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主要任务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由校长主持,党总支书(副书记)和全体副校长参加。必要时,总支委员到席参加。

三、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1—2次,要明确时间,列入校长工作日程表。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四、校长在会前要提出会议的主要议题,与会人员要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工作,要严肃认真参加讨论。

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讲究效率,一般情况下,由校长最后作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校长因病因事暂时离校时,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办公会议,在此期间作出的有关决定,在校长在职后应予报告。

七、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建档备查。

八、与会者必须服从并执行决定,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泄漏讨论情况与不同意见。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条例【】

一、整治期限:20xx年7月—9月。

二、整治范围:全小区。

三、整治目标:晨间时段车辆挡车、挡道等不良违停行为;主干道的交通畅行等。

四、整治要求。

全体业主应自觉做到文明有序停放车辆,不得随意、故意、恶意挡车挡道,影响小区交通出行安全和侵犯业主正当权益。考虑到目前汇宇花园小区,特别是一期和二期停车位严重缺失的现状,为此,我们将按照晨间时段交通管控和主干道保持交通畅行为目标,开展集中整治,并引向常态化管理:

1、晨间时段:是指早上6点50分至8点30分,小区内严禁业主有挡车、挡道等违停行为。若有此违停行为的,业主应在早晨6点50分之前,主动自觉做好清移车辆,以免影响其它业主车辆正常出行和上班。若未主动自觉移车的,将由安保人员以电话、贴单、上门等形式,通知车主停到指定车位。

2、小区主干道:严禁业主车辆故意超出侧石占用主干道违停;停放在主干道南侧路面上车辆,早上7点半前应自行清移,以确保主干道畅行。若未主动自觉移车的,将由安保人员以电话、上门等形式,通知车主停到指定车位。

3、车辆标识:挡车挡道等违停车辆的业主,须将车辆标识置放于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主动明示业主所属楼幢、单元、室号及手机号码等信息,以便物业保安快速识别车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通知移车时必须第一时间无条件响应。

4、加强安保力量:一本站是小区西大门出入口、主干道、地下车库和一些重要交通节点,要有专职安保人员全天候做好现场交通秩序管控,确保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出行通畅与安全。二是对晨间时段和下班高峰期间,应配足安保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对交通难点、节点和挡堵车辆进行重点管控、重点整治。

5、违规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保安的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小区内的交通违规行为,存在轻微违规行为的,可用口头包括电话进行温馨提醒,违规较严重且屡查屡犯的,可用书面通知、曝光等形式,同时将该违规车辆的信息及时记录在案(包括一些无法识别的车辆信息),并定期汇总上报业委会,协商推进,妥善解决。

(1)车辆首次违规,由物业拍照取证,张贴书面《温馨提示》并在停车系统内标识登记;

(3)车辆发生第三次及以上违规的,由物业拍照取证,发出书面《警告书》并在停车系统内标识登记。该车辆将在系统上标注30天的外来车辆。在标注为外来车辆期间仍有以上违规行为的,该车辆将列入小区停车系统黑名单并作禁入处理。车主要求申请撤销禁入处理的,必须提交《遵守汇宇花园小区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承诺书》,经业委会同意可取消黑名单,并纳入备案。

仓库管理制度条例

1.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於公司生产、销售、办公所需各种原辅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备品备件、工具、办公、卫生用品等物料的库存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实行仓库分散管理体制。各类物料分别由其使用部门设立仓库保存。其中,原辅材料仓库由采购部主管,在制品、半成品、包装物仓库由生产制造部门主管,成品、备品备件、工具仓库由营销部门主管,办公、卫生用品仓库由行政总务部门主管。

2.仓库管理应保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要,不缺货断档,并使库存物资、采购成本总额资金费用最小化。

3.公司各仓库根据仓库工作量和重要性,设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

4.仓库对各类物资进行分类统计,分为a类、b类、c类,分别以重点、次要和一般性级别管理。

5.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时间特点,制定仓库入、出库工作时间。

三、存货计划与控制

1.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和供货不足。

2.仓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销售记录与计划、生产计划等制定最优订购点、订货点、安全库存、订购提前时间等标准。

3.仓库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

四、入库

1.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退货、领后收回,均应由仓管部门检验后方准物品入库

2.办理入库手续时,对照物品与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发票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品名、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主办处理。

3.仓管员於物料入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於次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4.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五、出货

1.凡持经各级主管签批的领用单、领料单经确认后,方可领料出库。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库物品及时入帐。

2.仓管部门对领用要求,於规定的时间内发货或调拨。如缺货或不足,则应回复预定或供货的日期。

3.供领双方在确认出库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后,均应在一式多联领料单据上签字,各联分送、留仓管、领用、财务等有关部门。

4.领料人於物料出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当场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5.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领料人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对不听规劝的可拒绝

出货并报主管。

6.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批准数量、质量领取、发放物品。仓库管-理-员态度和蔼,热情主动服务。

7.对非常设仓管员的仓库可规定特定时间领用物品。对紧急事项可即时领用。

六、物料保管

仓管对各类物料的储存要项:

1.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徵决定堆码方式及区位;

2.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3.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於盘存和领取。

4.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

5.地面负荷不得过大、超限;

6.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7.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

七、仓储物资入、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堆放和提取。

八、仓管员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防漏、防虫工作,注意清洁卫生,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九、建筑队、维护仓库装卸、计量、传送、消防、监测和其他设备、器械,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须更换维修的应及时上报。

十、仓库严禁吸烟,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入内。

十一、仓库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总帐、明细帐、库存卡系统。应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及时做好日常帐簿登记、整理、保管工作。

十二、定期结仓库盘存。

1.小盘点,每月底一次。主要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及呆滞物料增减情况。

2.中盘点,每半年一次。各灯仓库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并矫正成本。

3.大盘点,每年一次。公司资产全面盘存。

每年年终,仓管部门会同帐务、营销部门总盘存。对盘点情况,填写库存物资统计表,各方在清册上签名。

对盘点出的过期、变质不能使用物品及时处理。对盘盈、盘亏情况,报主管批准后调整帐目;涉及仓管员责任短缺的,由其赔偿。

十三、仓管员岗位调动的,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办理清册移交及必要的'产物清点工作。

十四、仓管员每日作出物料入出库的统计报表,以及每月和年度的入出库和库存统计。各种统计报表一式多联分送有关财务、生产、营销部门。

十五、仓管员会同财务人员分解库存费用,努力减少库存消耗,降低库存成本,提出建议,改进仓库管理。

物料运输:

1.新购物料从车、船、机货场到公司仓库的运输问题由采购部门与供货厂协商解决。

2.本仓管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出入库货物的运输工作,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事务。

物料装运前,仓管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交运时将运输物料详细明示于运单上,并开具出门检查证件。

1. 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管理合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仓库管理规定,可修改,添加建议 。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二、物资保管仓库管理制度

1、物资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

a) 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b) 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c) 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2、库管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

3、库存信息及时呈报。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入库

1. 所有货物入库前,需检验后才可入库。

2. 办理入库登记时,对照物品与订购单、验收单、发货单所列的品名、数量、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如发现品名、数量、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发货部门处理。

3. 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登记。

四、出库

1. 设定仓管员提货,配附件和打包。

2. 注意快递面单上所需的物品,(特别是看清面单有无附件,有无备注,是否修改)确认后方可提货。

3. 质检时要仔细的观察,留心每一个细节,(比如条码、包装、赠品是否齐全等),检查无误后,才可打包。

4. 打包时应注意包裹内与面单上的所需物品是否齐全,包裹包扎是否严实,确认后,签上打包员的姓名,才可出库。

5. 质检员在检查货物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修复的,及时上报,入实体库。

6. 货物出库的系列过程中,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仓库搬移货物,并禁止吵闹,喧哗,以免产生影响。

7. 快递公司领走包裹后,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做出库登记。并整理仓库。

五、货物保管

1. 按货物的种类、型号、规格、有序的归类摆放。

2. 仓库货架物品堆放整齐,分类清楚;

3.货架上要表明分区及编号,需标示醒目、便于盘存和提取。(如现在使用的,在卡纸写清楚此货架上物品的类型和编号,贴在货架1/2处)

4.盘点库存时,先按类求出它的总数,再与各类实物对应,最后登记,入库。

5. 地面不得存放货物,以防货物的变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影响仓库的面貌。

6. 保持仓库通风,卫生整洁,定期检查(每天一扫,星期五大扫)。

六、仓库货物入、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

1、按班做好交接工作,要确实。

2、仓管员做好旧货先出,补充货后出。新货入库前,先检查,后登记,编新号,方可入库。

学校管理制度条例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九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企业管理制度条例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公司以单价__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资金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对外借款等;

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4、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

1、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2、50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支出;3.50万元以上的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4、100万元以上投资、大额采购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2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具体审批权限:

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10万元—1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3、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50万元—1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4、对外大宗或大额采购、投资项目100万元—3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3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5、内部单位借款由于银行融资的需要,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孙公司以及控股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相互之间资金的拆借,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处、分管财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1、投资、技改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

2、技改、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3、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

4、需要报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材料,送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和签署审核意见,再提交至集团公司财务处。由集团公司财务处结合近期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或建议后,再提交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2、支付审批:集团公司财务处将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策。3、支付复核:集团公司财务处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上会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送给所有参会决策人员,也可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条按照规定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再提交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处、xx、审计处、监察室有权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有权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校园管理制度条例

2、不追赶打闹,不翻越护栏,不登高攀险,不做危险游戏,上下楼梯、集合站队不拥挤;

3、不在小摊小贩上购买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讲究饮食卫生;

4、坚持集体站队放学,不私自离校或单独行动,路队整齐;

5、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校园安全“十不准”。

二、课间活动。

2、同学之间团结友爱,言行、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以强欺弱;

3、爱护校园设施,不践踏花坛草坪,不损坏花草树木;

4、课间不准随意出入校门,特殊情况需持班主任证明。

三、课间操。

1、上操铃响后,在教室门口整理好队伍,按照规定的次序、规定的线路到达指定位置;

2、行进途中和到达指定位置后,队伍安静,队列整齐,动作迅速,不拥挤;

3、做操听从口令,动作规范,精神饱满。

四、集合。

1、按课间操要求进场,听从大会统一调度,队伍安静,队形整齐;

2、认真听会,不讲话,不做与会无关的事,中途离会要请假;

3、保持会场清洁,离场前打扫好所在区域卫生;

4、散会时,听从指挥,依次退场,不拥挤。

五、清洁卫生。

1、讲究公共卫生,不乱丢、乱扔、乱画;

2、讲究个人卫生,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眼保健操;

3、参加卫生值日,打扫卫生要及时、彻底,不偷懒,不敷衍,自觉参与卫生监督;

4、校园内,不在“污染区”以外吃零食、喝饮料或就餐。

六、课堂。

1、及时进教室,做到课前有歌声。上、下课讲究师生礼仪;

2、认真听讲,不做与课堂学习无关的事;

3、积极思考、举手发言,不干扰教师的正常教学;

4、工整作业,完成当堂学习任务。

企业管理制度条例

为保证敬老院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五保老人的人身安全,杜绝人为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全县敬老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要求各敬老院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敬老院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敬老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敬老院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安全措施,敬老院所有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2、敬老院定期采用多种形式对院民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敬老院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院领导,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4、实行院领导值班制度,填写值班登记表。

5、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院长要经常检查院内安全设施情况,排除安全隐患。

二、门卫的安全管理。

院民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自觉服从门卫管理,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出敬老院。

三、设施安全管理。

1、院长负责敬老院内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

2、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月进行一次全院性安全工作大检查。

3、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灯,确定专人管理。

四、食堂安全管理。

1、食堂人员和参与饮食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2、严格执行食堂有关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按岗位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库、仓库和配食间的害虫。

3、严禁采购和加工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严格把关,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五、舍务安全管理。

1、未经敬老院工作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老人宿舍。

2、严禁在老人宿舍点明火,严禁使用炭炉,严禁个人私拉乱接,防止失火、触电等安全隐患的发生。

资金管理制度条例

农业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湘财农〔20xx〕22号)

参与编制区级农业部门预算草案,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对所属预算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建议,审核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积极向上争取支农专项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投入的机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财政支农项目的选项、编制、储备和申报工作,按照财政标准文本,积极上报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

项目完工后,区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并就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对重点项目还应附报送财政农业专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表。区财政局于每年的4月份组织对上一年度的项目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检验收和评价。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校园管理制度条例

为了保护阳罗二小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以及应用和服务软件所构成的集成系统。

任何办公室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动网络设备。

第二章合法使用。

维护、管理和使用网络的任何合法使用人必须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

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用户应办理入网登记、备案手续,并签署相应的责任书。

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各办公室负责人要进行监督。

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负责审查上网信息,必须确保信息准确、科学、严谨,力求文字简洁通畅,画面清晰、健康。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微机上阅读、录制、转发、传送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及软件。

严禁任何用户擅自更改连网微机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的ip地址、密码和电子邮件账号。

任何人不得在网上干扰其他用户,攻击、破坏网络服务和设备。

本网不允许任何人有软件侵权行为,不得使用来路不明、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第三章安全保护。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责任制。学校信息中心确保机房设备使用安全、运转正常、线路畅通;各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二级设备的环境安全、清洁,确保设备、线路不受损坏。应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学校成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网络安全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监督、检查、指导网络安全工作;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网络犯罪行为。

领导小组负责人由主管校长或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章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用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直至报告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诉诸法律。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本管理办法自20__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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