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生产管理制度(专业15篇)

时间:2023-12-04 18:28:07 作者:笔尘

生产需要依靠劳动者的辛勤努力和技能,同时也需要合理的管理和科技支持。接下来是一些关于生产效率和质量提升的研究报告和论文,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生产管理制度

1、系上布袋同时检查布袋有无破裂和小孔,如有必须修理。装上喷枪,喷枪的喷咀要垂直于原料容器底,将原料容器及喷雾室旋入对正,接通蒸汽。

2、启动空气压缩机及电柜电源开关,启动控制面板上的总电源开关,按下容器升按钮,升起原料容器及喷雾室,待辅风入口对接完备(听到铛的声响后)按下程序按钮及干燥按钮,打开热风门及辅风门,依次按下鼓风机启动按钮、加热按钮、主加热按钮、辅加热按钮。使机器空载运转5~10分钟,观察压缩空气表(1)和表(2)(略)的压强是否达到雾化的要求,检查机器运转是否正常。

3、上述操作后如果无异常情况,按鼓风机停按钮使鼓风机停机,按下容器降按钮,使原料容器降下,将事先称量好的辅料倒入原料容器,升上容器,启动鼓风机,对原辅料进行预热。

4、当物料达到所需温度后,按下喷雾按钮,调节至所需的喷雾速度喷入事先加热并过滤好的药液。

5、在喷雾过程中通过原料容器两侧的视孔及取样口随时观察喷雾的情况,并随时调整喷雾、干燥、鼓噪之间的转换,保持物料的流动性。

6、当定量的药液喷完后应加入少许的温水再喷雾,以便对输液泵,输液管及喷枪进行清洗,避免喷枪出现阻塞现象。保持机器处于干燥状态15~20分钟,使颗粒充分干燥。

7、关掉鼓风机、辅风机及程序按钮、各种加热按钮,降下原料容器,将制成的`颗粒过筛、装桶、称重、贴签。

8、彻底清洗设备的内、外部及喷枪、布袋及输液管,准备下次再用。

注意事项:

1、严禁鼓风机未停或程序未关的情况下对机器内部进行修理。

2、在容器升降过程中严禁将手指伸入容器底部及原料容器与喷雾室之间的`空隙中。

普通货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项目。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一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五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八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五十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您正浏览的文章《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 -页1-文秘范文》由 个人简历 网:http:// 整理,访问地址为:http://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货运站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一、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界定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即车辆除了为车属单位(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外,还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

(二)具有商业性质。所谓商业性是指提供有偿服务,具体仍按交通部公路司2000年对我省《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的界定方法执行,即:“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今后,为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人自备车,如果明确不为车属单位(个人)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强制纳入营业性货运车辆管理。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填写,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道路普通货运:在经营范围栏中填写“普通货运”;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在经营范围栏中填写“危险货物运输”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并在其后括号中标明具体的类别和项别,如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应填写“(1.1、1.2...9.2)”,其中1.1表示1类1项;对于不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应按有关公告的类别和项别填写,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八部委颁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公告(2003)第2号(2002年版)注:335种],应填写[公告(2003)第2号1.1]。

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管理适用条件

纳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必须以场地为依托;

(二)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三)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中的2项以上功能;

(四)具备上述3项条件且符合行业标准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其中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的行业标准按照《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1999)执行。

货运站(场)内的货运档口不得再按照货运站(场)进行许可和管理。对货运服务业的管理仍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按《货规》第十五条办理;设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以下资料:

1.公司的章程文本;

2.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法人)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法人营业执照;

5.分公司拟聘驾驶员和车辆设施设备资料等。

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二)受理报备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满足《货规》或《危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货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式样见附件),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总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四)经营者凭总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五)经营者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分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法人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

(六)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七)分公司报备的各项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满足《货规》或《危规》许可条件的,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之其应达到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按《货规》第65条和《危规》第55条的规定处理,并通报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货运车辆技术管理

(一)货运经营者应依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货运车辆使用说明书和车辆状况等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二)货运车辆要结合年度审验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规定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将有关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情况报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许可人应在6个月内投入全部的承诺车辆,新开业的被许可人首批投入车辆不得少于5辆。

货运生产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五)、安全例会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

2、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员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部署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企业每天对驾驶员和其它员工进行出车前安全警示教育,识别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源,制定防范措施。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5、企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6、生产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7、岗位职工必须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到指定地点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准独立操作,持证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复查审验。

9、开展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典型经验、事故教训等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活动日,坚持岗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10、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1、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12、凡我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13、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好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14、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15、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16、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7、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六)、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生产管理制度

2、自觉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和觉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内心真正地重视安全,促进安全生产。

3、要熟悉自己工作现场主空气断路器(俗称总闸)的位置,一旦发生火灾触电或其它电气事故时,第一时间切断电源,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4、不能私拆灯具、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不要使用灯具烘烤衣物或挪作其它用途,当设备内部出现冒烟、拉弧、焦味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切断设备的电源,并通知电工人员进行检修,避免扩大故障范围和发生触电事故;当漏电保护器(俗称漏电开关)出现跳闸现象时,不能私自重新合闸。

5、确保电器设备良好散热(如电脑、音响等),不能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防止因散热不良而损坏设备或引起火灾。

6、珍惜电力资源,养成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当要长时间离开或不使用时,要确定切断电源(特别是电热器具)的情况下才能离开。

7、带有机械传动的电器、电气设备、必须装护盖、防护罩或防护栅栏进行保护才能使用,不能将手或身体进入运行中的设备机械传动位置,对设备进行清洁时,须确保切断电源、机械停止工作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消防安全。

1、营业期间安全出口门禁止上锁,严禁用其他物品将防火门卡住。

2、严禁在疏散通道里堆积物品。

3、禁止客人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到营业场所;。

5、营业场所发现异味,烟烧焦味,电器烧焦味要及时检查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

6、每班的班后检查,要对沙发的每一个角落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电器,电源是否关闭自查无误后由本部门值班人员随从检查.确认安全后双方在班后检查记录上签名,最后关闭电源总开关,锁好门方可离开。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改正,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生产管理制度

场长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职责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职责。即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场长开展安全工作,又要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场长做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措施费用:在审定新的建设项目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

(5)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职责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职责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团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8)接到隐患整改指令后,应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9)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10)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从业人员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景,认真听取意见和提议,理解群众监督。

(11)搞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生产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产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了规范生产现场工作秩序,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产品质量、实现安全生产、特定制本管理制度、望生产部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适用于重庆首弈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管理、操作指引与行为规范。

热爱祖国,忠诚公司;敬业爱岗,勤奋工作;虚心好学,不断进取;钻研技术,勇于创新;遵纪守法,信守公德;信行一致,诚实信用;互尊互爱,礼待同事;修身养心,立足社会。

4.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

4.2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应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做到产品精益求精,质量铭记于心。

4.3要求全体员工树立安全生产的高度责任感,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4培养和营造全体员工的团队精神,做到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进取、敢于创新。

4.5提升工作效率,以互助、协同、激励、奖惩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4.6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做到定岗、定置、定员工作。岗位异常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4.7新产品加工及产品停产再加工前,由生产部组织班组长负责对生产前状态检查、操作人员培训、并作好记录。

4.8人员上岗前应对本岗位相关规定与技术要求进行培训,做到培训到位,认识到位。

5.1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新设备时,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设备需求申请表》经公司各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购置并签订《设备购置合同》,新设备入厂后由生产班组组织协调安装调试,机床厂家需出具《设备验收出厂检验报告》及《随机附件明细表》。

5.2新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生产部应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并作好相应的《设备管理记录》和《设备验收记录》,机床上应注明设备编号及完好标识。

5.3重点设备应每月做一次一级保养及完好状态进行检查,并填写《重点设备维护、一保及完好状态检查记录表》。

5.4操作者开班前检查设备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异响,检查设备指示灯及油标是否正常,对有自动润滑设备检查油量是否充足、油压是否正常,无自动润滑系统设备应对机床各需润滑部位加油使各润滑部位运转灵活,空运行三分钟后再进行产品加工。并填写《设备日常点检卡》。

5.5操作者每3个月对机床电机及丝杆护罩进行拆卸清理积屑并对润滑部位加油润滑。

5.6机床出现异常时,及时报告各班组长,需安排设备维修时由操作者填写《设备故障请修单》报生产部同意后进行维修。设备维修后由班组长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并将资料报生产部存档。

5.7生产部每年度编制《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后由生产班组负责组织验收并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维修厂家需出具《设备验收出厂检验报告》。

6.1材料管理。

6.1.1批量产品的材料由库房集中管理;操作者当班生产前到库房领取,所领取材料应与图纸资料相符,不使用材质不明确的材料;新产品试制加工所使用的或顾客提供的材料由班组长进行管理并作好标识区分;产品加工完成后剩余材料作好标识交班组长或库房集中存放管理。

6.2工装、模具、刀具、量具及工具管理。

6.2.1工装、模具应有标识,一般工装辅具应存放在指定位置;已定型批量产品工装、模具应作好登记,并建立《工装管理台账》,首次加工产品或停产复工前应对工、模具进行精度检测并填写《工装检测、检修记录表》;检测合格后由操作者配合检验人员开具《工装验收报告》及《合格证》存根联交生产部保管以备查验。

6.2.2班组长对生产现场工具进行登记,操作者使用时领用,使用完毕后归还。

6.3刀具管理。

6.3.1刀具本体及刀片由班组长进行登记发放,操作者采取以旧换新形式进行领用,换产品、换工位时应向班组长报告并作好交接;班组长对操作者所使用刀具进行产量统计以作奖惩依据。

6.3.2加工新产品或更换产品时,由于部分刀具尚未磨损,但因产品或工艺需要更换的,应将换下刀具或刀片交班组长统一回收管理。

6.4量具管理。

6.4.1量具(通用量具和专用量具)由质量部门统一管理,一般通用量具如:带表卡尺、外径千分尺、螺纹千分尺、深度游标卡尺,百分表等。由操作者领取后长期保管,每月20日―23日交质量部进行校对。专用量具操作者在产品加工前到质量部领取并登记,产品加工期间由操作者自行保管,使用期间根据质量部门通知进行校检,因更换岗位或使用完毕后应交检验部门保存。

6.4.2新产品加工所使用的简易量具由生产部门生产后交质量部检验合格后作好标识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由生产班组长统一管理并作好登记。

6.5工具管理。

6.5.1为了减少和消除现场工具杂、乱现象,提高工作效率,要求现场不应出现长期不使用工具,使用人员使用完毕后及时将工具放回指定区域内。

6.5.2不得私自留存暂不使用工具,各班组定期安排人员对工具进行清点并分类摆放,下次使用时方便寻找。

7.1新产品加工。

7.1.1新产品的加工以顾客提供的图纸、验收规范等资料为生产依据,由技术部门对图纸资料有效性进行评估或对工艺进行编制后交生产部门登记,生产部门应编写《生产计划》然后分发到各班组,各班组长按照顾客或部门要求的生产进度安排生产,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保证顾客进度时,提前报告生产部长。

7.1.2操作者领到图纸资料后,应认真阅读图纸资料所标识内容,如有理解不清的及时向班组长反映,弄明白后再进行加工。

7.1.3加工前应确认材料材质、规格、状态与图纸资料相符并合理选择刀具、量具、进给量、进给速度。每道工序首件产品应交质量部门做首件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工序完成后操作者应填写《新产品工序流转卡》以作生产效率评定依据。

7.1.4操作者按管理部门或班组长核算的加工工时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报班组长统计,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品及时向班组长报告;对操作者加工合格的产品,检验部门检测后对产品质量进行统计,并报生产部作绩效考核依据。

7.2已定型产品加工。

7.2.1已定型产品以技术部门编制的《加工工艺卡片》作为生产依据,生产部根据顾客提供采购合同安排生产。

7.2.2生产部下发《生产计划》后,由班组长安排调整机床、人员、工序。

7.2.3操作者到技术部门领取《加工工艺卡片》,到质量部门领取相关检测器具。

7.2.4机床调试完成后操作者对已加工首件产品按加工工艺卡片上的要求进行全尺寸及外观检查,确认合格后填写《首件两检记录表》并将首件产品随记录表一起交检验部门做首件鉴定,对鉴定过程中有尺寸不合格的须重新调整加工首件直至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7.2.5对有关重尺寸工序,班组长须按三定(定人员、定设备、定工序)进行生产,对已加工产品关重尺寸作好记录,以备查验。

7.2.6操作者每班开班前应进行首件自检,并将产品交检验人员复检,并填写《首件两检记录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加工过程中确需换人员,换刀具,换工装夹具时须重新做首件鉴定并填写《首件两检记录表》。

7.2.7对批量产品加工,班组长根据加工实际情况下达日班产计划,对提前完成计划的超出部分零部件按核算单件价格按计件核算,作好记录,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操作者加工产品自检合格后交下道工序加工或交质量部门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超出废品率以外的产品由质量部门统计,作奖惩依据。

生产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生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平衡生产能力,制订公司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平衡、检查、分析以确保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使生产达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完成和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2.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协调配合,组织实施。

3.全面实现经济效益,做到质量好,成本低,利润高。

1.负责制订本公司生产计划,设备大修计划,围绕生产为中心制定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

2.根据季节和生产计划,生产设备完好情况进行供水调度工作,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质量。

3.负责对各生产环节进行协调、平衡,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

4.加强质量管理、定额管理和设备维修工作,并做好厂内的生产调度,对各技术经济指标、生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上报。

5.有关生产执行情况和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向主管经理汇报请示,提出建议。

1.按全面计划管理要求制订公司生产计划,设备大修理计划进行统一安排。

2.每年的设备更新、添置和技改项目,由生产运行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计划。

1.公司供水调度工作要根据各季节和生产计划、生产设备的完好情况,用户用水规律等因素进行调度,在确保服务压力情况下节约电耗,尽量达到均衡生产。

2.在调度中要及时了解信息,保证信息流畅和反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检查和了解生产设备的运行和利用情况,做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4.经常了解和掌握原材料供应情况,督促做好生产物资的供应工作。

货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董事、股东、联盟单位和合作伙伴的权力、义务和利益关系,使公司朝着持续、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按照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东、公司员工、联盟伙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公司常设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每年定期按时召开,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由公司管理机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和审查工作进度,解决公司重大发展问题。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应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公司董事应带头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有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由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严格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神圣职责,如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公司根据情况设立办公室、财务部、技术部、市场部、增值业务部、公共关系部等。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股东和联盟伙伴服务的观念,全心全意为股东、加盟伙伴服务,不给股东和联盟伙伴增麻烦、添负担。

第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到股东、联盟伙伴处不准搞吃、拿、卡、要,如有违犯,股东、联盟伙伴有权拒绝并可举报到公司,对违纪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公司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严格按公司章程、制度办事。讲究工作方法,保守公司秘密,不该讲的话不讲,不该做的事不做,维护全体股东及联盟伙伴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节约开支。

第十条: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到股东或联盟伙伴处,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应股东或联盟伙伴邀请前往,则费用由邀请者负责。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需应酬,要报告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公司开支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人员应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为公司及股东着想,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1、公司董事开会,每人每天费用150元,其中餐费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来往乘火车,乘坐比火车标准高的交通工具,需经董事长批准。

2、公司因公邀请股东来公司研究工作的,由公司负责其食宿与交通费用,食宿标准与董事开会相同。

3、股东本人要求来公司办事的,其本人及随行人员费用自理。

4、公司来客户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用,超出公司规定的,谁支出谁个人负责,公司不予报销。

5、公司工作人员出差,实行费用包干,超出部分自负。

第六章公司网站后台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各地、市、县代理网站后台的开启,由市场部提请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启。

第十四条:股东和联盟单位管理后台的关闭,必须由市场部作市场报告并提前15天通知当事人,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签字批准后,交由市场部执行。

第七章公司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股东及联盟伙伴应保守公司机密,如故意向竞争对手提供本公司机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不能越级以各种借口通过一点通客户端界面上发布,宣传公司的各项业务、公告宣传工作。

第八章监事会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要切实履行职责,向股东负责,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情况。监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提前委托他人行使职责。

第九章股东、联盟伙伴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股东、联盟伙伴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有关义务,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公司有义务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对违反公司章程与其它网站合作或拒绝信息联网合作的股东和联盟伙伴,市场部应先做好回归工作;对拒不合作者,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其经营的市场由公司市场部做好手续后,另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如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对拒绝执行者,公司可建议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其股份,取消其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不得跨地区经营侵害其他股东和联盟伙伴利益。如有侵害,其他股东和联盟单位或个人可向公司举报,公司核实后,对被侵害的单位赔偿的标准按5000元/户执行,如果拒绝赔偿则关闭后台、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股东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的统一和团结,有事情要通过组织解决,不得向公司和全体股东提供虚假情况,制造混乱和恐慌。如有上述行为,公司应立即加以制止和解决,解决不成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在一周内做出解决方案,供公司实施。

第十章股东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法保护股东利益,使其投资增值,同时股东应依法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网站后台将设董事会信箱,供股东反映情况用。

第二十四条:公司如因决策失误或违反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给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股东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公司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就信息被盗用,资源被窃或被转发信息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声明,并做好原始记录,包括拍照、录像、公证等。

第二十六条: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事务,对全公司的备品进行分配、保管、登记造册,一年检查两次,要做到帐物相符,如有差错,由当事人负经济责任;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考勤,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一视同仁,月末提交考勤报表,对迟到、早退、病事假、旷工等分别按规定执行,如报表不实,对责任人予以不实工资的五倍罚款。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务工作是公司经营活动重要环节,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工作制度,认真执行《会计法》,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负责核算,监督控制,要做好财务分析,并在年初提出预算方案,年终决算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财会人员要认真制定年度管理费用使用计划。制定收入回款计划,确保资金周转。 第二十九条:做好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物资稽核,每半年和年终各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对盘点中出现的问题经总经理批准后,做好帐务处理。

第三十条:要加强支票的管理,准确掌握银行存款金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罚款由会计个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清算内外部经济往来事宜,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催收,清债。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存在的问题,否则,因此产生长期积压,呆死帐等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做好股东股金的登记造册,由财会设专人管理,按照章程规定,制定股东年终分红方案。

第三十三条:会计要做到财务手续健全,帐目清楚,做到日清月结,票帐相符,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完整性。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真实、准确,按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按规定及时上缴各种税费。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要按章程规定接受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查询,实行财务民主。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收支款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银行规定限额。

第三十七条:出纳员现金出现差错,丢失完全由自己赔偿。

第四十条: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如有修改和补充需经股东大会通过。

一、考 勤 制 度

1、按国家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个小时,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每周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上午8:00上班,中午休息时间自12:00-13:00共一个小时,下午17:00下班。

2、公司实行早晚点名签到制度,员工必须参加早晚点名签到。迟到或早退30分钟内的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至1小时的每次扣罚20元,超过一小时的按照旷工半天处理。

3、员工事假的需提前向部门经理申请,经同意后按事假天数扣除员工相应的工资。

4、员工病假的应及时通知公司,病假必须持有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方能生效,持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期间不扣工资,但长期请病假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5、如未能按照上述第3、4条执行,则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员工三倍日工资,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6、开工作会议迟到超过5分钟罚款20元,不到会视为旷工。

7、加班制度,根据货运部门的工作量合理安排,需要加班时,员工可提前申请,经部门经理同意并签字后才能生效,加班享受国家相关加班的待遇。

8、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或消极怠工,不得干私活或做与工作不相关的工作,不得在仓库睡觉,一经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9、上班时间不得登陆私人qq,游戏,购物网站等,一经发现,每次罚款100元。

二、工 资 制 度

1、公司实行下发薪制度,即每月15号发放上月的基本工资+全勤奖+绩效工资。

2、试用期员工:发放转正工资(基本工资)的80%。

3、货运部正式员工的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全勤奖+绩效工资-请假-旷工-罚款。

4、管理层的员工按照相应的级别规定执行。

5、新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发放试用期工资+全勤奖-请假-罚款。

6、发放工资的方式:公司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或汇款,员工需要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网点发放的储蓄卡,不允许代领,无银行卡者现金领取。

三、员工福利待遇

1、公司在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员工按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须员工到公司总部接受不低于1小时的工作内容培训及考核。

2、公司每年组织员工二次野外郊游活动,时间安排在春季一次、秋季一次。

3、货运部每月设置仓库之星一名,仓库之星可获得公司的专门激励奖金。

4、公司提供带薪年休假,工作满一年后可获10个工作日的休息。

5、公司定期为员工组织相应岗位的培训,包括: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管理

知识专项培训等。

四、离 职 程 序

1、离职包括辞职、辞退、开除、自离等四种情形。

2、辞职:指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3、辞退:指员工有重大拉帮结派行为,此结果可能造成员工内部不团结,故由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同意解除的。

4、开除:指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该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5、自离:指员工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者,或者无故旷工累计两次以上者,构成自动离职,由公司向该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6、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天提出辞职申请,转正的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逐级批准。

7、员工在审批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时如有赔偿物品均需注明赔偿的价值,并签字确认。

8、口头申请离职的、离职交接不清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补齐手续,未办清手续的,暂停工资发放。

9、由公司辞退的,公司将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0、由公司开除的员工,公司将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说明解除的事由,由该员工接收,并办理交接。

11、自动离职的员工由公司送达相关通知函告,接到通知未作回复的,公司有权与该员工做出解除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保留追偿的权利。

12、按照离职程序办理离职的,公司下月度结清工资,15天内转移该员工的保险档案。

五、安全、保卫及卫生

1、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的有关安全和卫生教育,公司定期发放劳动保护工具。

2、公司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工具,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规定,严禁冒险作业。

3、员工应时常留意防止灾害和危险,并有责任对各种设备进行妥善保管。

4、员工发现火灾和其他紧急情况或预知危险时,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同时努力把灾情控制到最小限度。

5、应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严谨乱扔纸屑和乱放东西,不得乱扔垃圾。严禁带入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库房抽烟。

六、附 则

1、本管理制度属于劳动合同附件,并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生效。

2、本管理制度规定的事宜可以根据中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变更、补充和废除。

3、本管理制度仅适用于本公司机场货运部门。

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生产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由本公司物资供应部负责进行安全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必须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或有生产许可证的工厂购买危险化学品。

三、采购人员需向供货单位索要与危险化学汽相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要认真阅读和熟悉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提示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

五、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穿戴整齐防护用品。

六、未成年人员和怀孕妇女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

七、对剧毒品要制订“五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领用审批等规定。

八、对生产、维修、使用的压缩气体,易燃气体(氢气、乙炔、氧气等)要专人保管,隔离存放,噪火种热源,防止曝晒。

九、本单位所需的酸性,碱性蚀品,或互为禁忌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存放和保管。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经过防蚀处理的场所。

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配备充足的消防器具。

生产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单位特点,仓储库房、锅炉房、危险品库房、配电室等部位为公司重点要害部位。

二、重点要害部位建立严格的岗位安全制度,操作程序、工作标准、应急方案,并明文张挂。

三、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位置平面图、设备名称、商标产品质量证书、使用说明书、在岗人员、安全负责人、安全设施、规章制度、操作程序、运行记录、检查维保记录、事故记录、安全预案等。

四、建立门禁制度,张贴“闲人免进”标志,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如工作需要,要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五、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及事故应急照明装置。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的技防、物防等安全防护措施。为在此岗位工作的人员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和用品。无人值守的部位,要安装事故报警装置。

六、重点要害部位内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除特设库房外),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禁止搭设床铺休息。

七、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上岗。要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对患有严重疾病或犯有严重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八、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制度和安全运行过程,禁止在岗位内喝酒、吸烟、娱乐、睡觉,严禁擅离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登记和工作记录。

九、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设备设施使用的有关规定,对重点要害部位的设备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保养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置安全标志,杜绝各种安全隐患。每年按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生产设备管理,确保炼钢厂所有的生产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既能满足正常的生产需要,又能充分利用设备,最大限度的发挥设备效果的原则,明确管理体制和车间科室、人员职责。

本办法适用于炼钢厂。用来指导在炼钢厂工作人员开展设备操作、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炼钢厂厂长统一领导下,设备科负责炼钢厂范围内生产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操作培训及考评工作。考评与“5s”检查和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各级生产车间主任或科长负责本部门所使用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监督工作,各工序操作人员负责所本工序所使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1、一级维护保养:由设备操作员在上、下班前后认真检查设备,擦拭各部位,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工作中设备发生故障,及时给予排除,并认真做好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2、二级维护保养:以设备操作员为主,按计划对简易设备进行局部拆卸和检查,疏通油(气、水)路、管道,更换清洗滤油器,定期加油,紧固各个设备螺丝松动部件。

3、三级维护保养:三级维护保养列入设备维护保养计划,以设备科专业人员为主,设备操作员协助进行,对设备进行部份解体检查和修理,更换或修复磨损零部件,重要运转部位清洗、换油,检查修理电器控制部分,使设备技术状况达到完好标准要求。

4、设备人员“三级维护保养”的时间及间隔期。

1)一级维护保养:每日上、下班前20分钟内进行检查设备运行及缺陷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2)二级维护保养:每周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保养,必须填写《设备保养延期申请表》,经点检班班长审核并由设备科科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设备延期维护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三级维护保养:由设备检修班织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每一星期进行一次,三级维护保养点检班班长负责记录并存档。

4)对库存、备用或因任务不足需要封存一段时间的设备,由检修班组定期清洁、查点,进行防尘、防锈、防潮等方面的维护。

5)新进员工或员工调动工作岗位时,由点检班或生产车间负责对其进行上岗前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培训与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员工不能从事设备的上岗操作。

1、设备点检班每月月出编制下一月的《设备检修计划》,生产科按检修项目安排检修时间,按计划进行检修。在日常工作中,无法排除的故障,或根据临时停产安排可以填写《设备检修单》申请设备检修。

2、检修后的设备使用前,需要有使用部门负责人的签名认可,由检修班将设备检修的情况,记录于《设备检修记录》上。

3、设备的技术改造由生产或检修班提出申请,点检班根据现有设备状况时行改造,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纳入年度检修计划一并执行。

1、凡是上述规定未履行造成的设备损坏,按设备损坏价值,分级考核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各生产区域出现的设备事故、故障按事故损失3%考核生产主管。

3、新员工上岗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对责任一把加倍考核。

4、设备卫生达不到标准的,设备点检每月底向绩效组提交考核报告,由绩效组落实相关单位责任绩效。

仓库货运管理制度

1、对押运目标、押运装备及押运保安员要采取保险措施,押运服务的运载、护卫工具和有关装备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保安押运员通过随行方式守护客户财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对押运的财物要进行清点、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二)押运服务操作规程。

严格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制定押运方案。

(1)在运输手续完备的基础上,要对押运任务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路途和运载工具等情况制定押运方案。

(2)押运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要事先取得运输许可证件,制定专门的押运方案,使用专门的运载工具,押运人员要熟知有关专业知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3)押运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跨省、市运输以及重大押运任务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押运任务的实施。

(1)承接押运任务后需要了解:发货部门名称、物资种类、性质、价值、数量、代号、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的运行路线,出发及到达时间;收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代号;对押运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2)办理押运手续,领取途中所需物品。

(3)与发货部门人员共同清点物品的数量,检查物品包装密封标记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发现问题,应向客户单位提示并做好记录。装物时保安押运员要在场点验,以防止发生漏装或出现差错。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通讯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运途中保安员应注意观察道路两侧的情况,通过桥梁、隧道、交叉道口、转弯地段以及车速减慢时,要注意观察,遇到危险情况,确认险情排除后通过。

(6)押运途中需暂时停留,应根据停靠的位置、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转、改换交通工具的,必须办妥交接、转换手续,并在现场实施监督。

(7)多辆汽车押运时,要保持行车间距,防止外部车辆加入押运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行车、停车时间。遇有人员要求搭乘押运车辆时,应坚决拒绝。

(8)对押运物品实行监控。保安员在装载时和装载后,不得离开所押运的物品;必须离开时,应在保证押运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轮换进行。

(9)运输途中,应随时对押运财物进行巡视、检查,观察财物堆放有无移动;包装、密封标记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检查记录。

3、押运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达目的地后,保安押运员要观察周围动态。办理交接手续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财物。

(2)接交物品应由发货部门和保安员与收货部门共同清点财物的数量、检查财物包装等情况。认定无误后,由收货部门在收货单据上签名盖章。

(三)紧急情况的处置。

押运途中发生意外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并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和收、发货单位。

1、途中发生财物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请其协助追查,并及时通报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

2、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严密看管所押物品,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并立即通报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

3、押运途中遇有对押运物品的不法侵害,应采取合法措施,果断处理,并立即报警。

4、押运途中运输的财物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保安员应抢救财物和伤员,并立即报警。通报发货和收货单位。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四)勤务制度。

1、到岗前制度。

(1)驾驶员和保安押运员要严格遵守到岗制度,按规定的时间到岗。按规定着装,携带执勤用品,因故不能执勤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2、请示报告制度。

押运过程中按照押运方案的要求应及时报告行走的路线、位置和途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保安员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地向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对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鼾紧急情况的工作指示,要立即、坚决执行,执行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做详细记录。

3、勤务登记制度。

勤务登记由当班人员负责记录。主要记载上级指示、通知、交办的事项及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问题,记录必须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4、保密制度。保安员必须对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押运人员数量等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五)岗位要求。

1、掌握保安押运服务的知识和技能,了解押运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2、了解物品收发、中转等手续的办理程序;掌握运输工具状况及财物的存放条件。

3、清楚押运财物的物理、化学性能、特点及防护要求;

4、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一)公司运输安全领导组。

为加强本公司汽车危货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保安押运)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经公司总经办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成立毕节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危货运输安全领导组:

组长:孔凡松,全面负责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

副组长:余德培,负责本公司货运车辆的技术性能、修理、维护及车辆调度工作;

陈群,负责本公司货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成员:聂绍卫,为安检员,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检查;

刘鑫,为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陈开进,司机班长,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胡平,押运班长,负责对押运员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领导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决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车队长、安全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解聘决定。

5、负责组织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负责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7、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三)经理(安全领导组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安全科长、车队长、安检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

5、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6、负责召集公司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

7、负责对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8、保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四)车队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车队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细化分解与驾驶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负责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监督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时间检审,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5、负责营运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工作,按期进行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及时修理和排除车辆故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6、负责对营运车辆保险的管理,按期投保,确保车辆保险不脱期。

7、组织车队安全生产例会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8、负责建立营运车辆档案、营运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档案。

(五)安全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2、负责起草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具体实施、监督。

3、负责起草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年度总结。

4、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5、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

6、负责公司内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对发现隐患的整改监督及整改结果的验收鉴定。

7、负责协助领导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实施。

8、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六)安检员岗位职责。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营运车辆的逐日例检工作。

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必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经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增置设备。

第三条、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条、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五条、施工安装,由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登记单”。

第一条、目的设备是生产力三要素之一,是进行社会生产的物质手段,设备管理制度的好坏,对企业产品的数量、质量和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严格按照设备的运转规律,抓好设备的正确使用,科学维护,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为此,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以主人问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在用设备的完好。

第三条、操作人员对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三懂、三会(懂结构、东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出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一是有权利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二是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超负荷使用设备,有权停止使用;三是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第四条、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4)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时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搞好防冻、放凝等工作。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记。

(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干净。

第五条、搞好设备润滑。严格执行石油化工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同时对润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

第六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七条、设备检修人员对所包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第八条、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放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第一章检修前准备工作。

接到检修任务或检修通知后,按检修任务要求的工作范围,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一条、对检修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良好,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导线,绝缘要良好,并有可靠接地,严禁将电动工具的外壳接地线与工作零线拧在一起插入插座。

第二条、凡是具有两人以上参加检修的项目,车间或班组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

第三条、进行检修的设备必须切断电源,电气设备检修时应在电源进线开关上挂上“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第四条、凡在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线上检修或动火,必须切断电源,将有关部位插上盲板,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需要动火时(焊接时)要办好“动火证”,动火分析标准按《安全动火制度执行规定》。

第五条、生产单位必须给检修人员创造安全检修的良好条、件,对一些操作复杂的设备,检修人员进行设备检修时,该设备的操作员应积极配合完成修理任务。

第六条、检修人员要对高大设备检修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升降工具或脚手架等必须安全可靠,脚手架的负荷量要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七条、登高检修时,其高度在2米以上,必须拴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要注意空中电线,距高压电线应在2。5米以上,高处检修时使用的工具和物件要放稳,必要时要拴好系牢,工具不用时要插入工具袋,以免落下伤人,严禁随意向下抛物体。

第八条、电气设备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检修前腰详细检查,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检修。低压不问如在检修过程中要进行电检查测量时,要有两名电工进行,一名有经验的电工做监护,并应掌握触电后的急救方法,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条、检修时要使用绝缘木为工具,严禁使用锉刀、钢尺等。

第十条、外线电路发生故障检修时,登高前应检查登高工具,确认良好可用时在使用。

第十一条、要防止倒杆、滑梯等坠落事故,立梯坡度以60°为宜,梯低宽度50厘米,梯脚不能稳固的,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第十二条、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如中途离开,当回来继续工作时,应首先检查零部件和设备是否变动,确认无变动时方可继续工作。

第三章完工或试车前的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设备检修完毕,机器设备试车之前应检查机械部件、防护装置是否完全装好,设备内容应无遗物留存,然后对设备的传动部件进行盘车检查。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试车前,要检查电线连接是否有错误和不当的地方。并应清理现场,电气控制箱内不得遗留不用的导电物体。第十五条、开机前注意设备是否有人,与检修和操作无关的人员不要在设备周围围观,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开机试车。

第十六条、开机时先作点动试验,观察设备有无异常声响,如无异常反应,再启动试运行。

第十七条、试车后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停机,当继续进行修理时,应切断电源,拔掉保险。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借阅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设备检修份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大修费用由大修基金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系统(装置)停车大修的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类别支付。

第三条、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企业设备动力不猛必须严格控制大修基金的使用。制订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第四条、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修、中修、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订、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第五条、设备检修计划有车间编制。厂设备动力组织平衡,报主管厂长批准后下达。年度计划在年前4个月提出;季度计划在季前1个月提出;月计划在月前15天提出。

第六条、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要做到:

(1)有一名副厂长全面督责大检修工作。

(2)在大检修前要成立大检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和开、停车置换方案的拟定等工作。

(3)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要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即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业务到现场)。切实抓好停车、置换、检修、试压开车四个环节。

(4)大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氨气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评比。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修、小修计划调整有厂设备动力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每年6月份由厂设备动力科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结合设备大修、中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应由车间向厂设备动力科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方可执行。重大革新由厂设备动力科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复杂工程需要绘制网络图。大修方案包括: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材料、特殊工器具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施工前,设备动力科组织落实,确保大修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条、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在检修前按规定办理“检修任务书”及“动火证”等手续。生产车间负责对停车的设备进行处理,合格后交施工单位,并排转染帮助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施工现场应设安全施工护栏和标识,以确保安全检修。

第十一条、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车间或设备动力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罐,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承压承载部分要有鉴定合格证。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设备动力科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车间组织;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设备大修、中修要由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由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准一使用,尽力借阅检修费用。

第十六条、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第十七条、各车间每月必须做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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