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工作总结(通用15篇)

时间:2023-12-21 23:37:26 作者:字海

月工作总结是一个机会,我们可以借此机会向上级汇报自己的进展和问题,并获得更多的指导和支持。接下来是一些关于月工作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参考和借鉴。

林木种苗心得体会

林木种苗是森林经营与保护的基础,掌握林木种苗的育苗和管理技术对于森林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木材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在林木种苗的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并体会到一些值得分享的心得。下面我将就林木种苗的选育、育苗、管理和利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二段:选育。

选择优良种质是林木种苗的起点。在选育过程中,应该注重对环境的适应性、抗病虫害能力、木材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同时,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等手段,进行种子活力检测和遗传育种工作,以提高种苗的繁殖力和耐逆性。此外,还需要注意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土壤和山地特征等综合条件,合理选择合适的种质来源,以确保培育出适应性强、生长快、品质佳的林木种苗。

第三段:育苗。

育苗是种苗生长发育的重要阶段。正确选择合适的育苗基质、控制生长环境和合理施肥,对于保证种苗的生长健壮和质量优良至关重要。首先,坚持选用优质基质,如珍珠岩、腐殖土和河沙等有机和无机物质的混合物,以提供良好的生根环境。其次,合理控制育苗温度和湿度,为种苗的形成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最后,根据种苗的生长阶段,科学测定合理施肥量,确保种苗的养分供应。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培育出生长健壮、根系发达、叶绿素含量高的种苗。

第四段:管理。

种苗的管理工作是保证种苗质量的关键环节。在种苗管理过程中,要做到日常浇水、防治病虫害、控制温湿度等,以确保种苗的健康生长。此外,还需要加强育苗间隔的卫生消毒和环境整治等工作,防止杂草和病原菌的污染,保持种苗场的清洁卫生。另外,要加强对种苗的定期检查和观察,及时发现并处理生长异常和病害虫害的情况,确保种苗有良好的生长环境和生长条件。

第五段:利用。

良好的种苗管理工作是保证木材质量的前提条件。在林木种植和利用过程中,应根据树种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措施,以保证林木的良好生长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此外,还要重视林木的定期修剪和抚育,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控工作,以维护林木健康和提高木材质量。同时,应充分发挥木材的多种功能和广泛应用价值,落实绿色消费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林木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总结:

通过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体会,我明确了选育、育苗、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只有抓好林木种苗的全过程管理,树立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种苗理念,并加强对人工种植林和天然更新林的抚育和管理,才能有效提高林木的产量和木材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森林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在林木种苗工作中,我们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不断创新和探索,为我国林木产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林木种苗总站工作总结

(一)狠抓法治宣传教育,普法氛围营造好。

1.抓好局机关领导干部法制教育。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法,定期组织交流学法心得,今年组织党组中心组成员专题集中学法2次,在召开党组会和局办公会前坚持局领导组织学法。同时,积极参加法制培训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升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在我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上局领导都要围绕有关工作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为全系统进一步深入开展依法治牧起到了示范效应作用。

2.继续坚持全系统干部职工学法制度。按照我局今年的学法安排计划,局机关和乡镇兽医站已分别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法4次,已学习了《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实施办法》,在集中学习过程中,局领导作辅导讲解。

3.以法律“七进”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利用举办各类培训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今年以来我们利用县级举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培训、肉兔养殖技术培训、大恒肉鸡养殖技术培训、新型农民培育培训对生猪规模养殖业主、肉兔养殖养殖业主、大恒肉鸡养殖业主共515人进行了法治宣传,同时发放宣传资料515份。乡镇兽医站利用召开管理和服务对象会议对5810人次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同时发放宣传资料5810份。

(2)送法上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系统干部职工利用深入养殖户指导生产、深入管理对象开展监督执法检查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宣传《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发放宣传资料8300份。

(3)积极参加大规模的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我们于今年4月10日、6月12日、9月9日在县城农贸市场分别参加了市畜牧局组织的法治宣传活动、县食安办组织的食品宣传周活动、县依法治县办组织的法制长廊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4000多份。

(4)编印法治宣传资料。为满足各类对象学法的需要,我们组织编印了《养殖场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宣传材料》、《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宣传资料》、《兽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饲料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动物防疫知识宣传资料》、《畜禽常见病综合防治技术宣传资料》、《沐川山地乌骨黑鸡饲养管理技术宣传资料》、《犬只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xx县无公害肉兔养殖技术宣传资料》共10万份。编印《xx县畜牧食品局依法治县学习宣传手册》1000份。

(二)建立依法执政机制,执法运行规范。

1.建立了法律顾问。今年6月,我们与xx县永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聘请了律师作为我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指导我局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2.实行依法决策。依法决策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我们建立了局党组会和局务会议事规则,建立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了决策的正确性。

林木种苗工作总结

我是的一名种苗培育技术工人,参加工作多年来,在工作中向师傅虚心学习,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在师傅的指导和自己的刻苦努力下,业务水平逐渐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将自己多年来在思想建设、专业技术工作中的表现和收获做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政治思想学习,提高素质。

在林业局的号召和领导的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马克思主义、_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与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不能离开发展这个主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十几年来我始终让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踏实敬业、勤奋上进的工作作风。

二、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1项集体活动,工作中要加强团结,服从管理,乐于助人,平时要能热心帮助他人解决困难,求真务实,要紧跟形势,认真学习五岔沟林业局提出的“内方外圆、富民强局”工作方针及指导思想,并肩作战齐心协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三、专业工作方面。

通过多年来的学习实践,对林木种苗专业方面有以下心得。

(一)提高对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的认识。种苗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造林成效。充分认识到种苗在林业事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战略地位和关键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的工作方针,切实抓紧抓实种苗工作。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种子法》和林木种苗质量标准的宣传力度,营造重视种苗质量的社会氛围,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加强种苗质量管理的有效机制和手段,确保为造林绿化提供质量优良的林木种苗。

2订工作,尤其是要加强无性繁殖材料的管理。要对辖区内培育的各树种无性系的繁殖材料来源、适应范围、生长增益等基本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实行引进繁殖材料登记制度,并要求苗木生产单位建立无性繁殖材料基本情况档案,管严无性繁殖材料,防止使用伪劣无性繁殖材料扩繁育苗。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良种基地经营管理水平,加强技术指导,大力推广应用科研新技术、新成果,提高单位面积的良种产量和质量。四是加强种子采集、加工、调制、贮藏等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从源头把好质量关。五是严格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认真填写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全面实行种苗标签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杜绝质量不合格林木种苗用于工程造林。

(三)强化行政措施,全面建立市种苗质量抽查通报制度。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是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是加强种苗生产、流通领域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督,维护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为实现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应建立种苗质量抽查通报制度,要结合近年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实际,认真制定本辖区林木种苗质量自查办法,要把调入调出和造林地种苗质量作为抽查重点,尤其是要加强工程造林的用种用苗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设区市林木种苗质量检测站的建设。一要落实。

3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完成本辖区林木种苗质量检测站的人员的配置、检验室扩建和仪器设备添置等建设。二要建立实验室质量检验管理体系,控制检测环境,规范检测行为,以达到标准种苗质量检测站条件,使其具备种苗质量管理的检测能力,提高检验水平。三要大力开展种苗质量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种苗质量检验,做到有调必检,有用必检,有存必检,把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四、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字数:1910字)。

种苗工作总结

本人任文英于20xx年10月进入民丰薯业公司。初任组培室的接种工,经过试用期与考核,成为民丰署业的一名正式员工。初进民丰工作,就意识到我所掌握的知识结构与马铃薯种苗培育所需的技术之间有不小的差异,本着对公司、工作岗位负责的态度,在一年多的工作学习中,我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业务水平,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的与领导进行沟通汇报,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归结症结所在。下面就是我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对组培室常出问题的灭菌锅和灌装机应定时派专人进行检修。一些常用配件购进不及时导致生产延误,应多备些易损易耗的.配件。如灭菌锅的配件等。提前申请购买。

2、洗瓶车间和各室下水堵死。污水对整个无菌工作环境及员工身心健康产生影响使工作效率下降。需要修理。

3、洗瓶车间密封不严。使洗干净的瓶子又着落尘土,加大了工人的工作量。需进行密封。

4、现有地面严重损坏。应进行整体修整。

1、洗涤配制ms培养基灭菌接种操作培养基本生产程序。每一工作流程都要严格把守质量关。首先保证培养瓶干净而且瓶内无水分。配制过程中准确称量药品,把瓶盖拧严实。灭菌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灭菌时间不能太短或太长。太短造成灭菌不彻底。太长培养基不凝固,营养流失。接种是重中之重。应该在无菌条件下操作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接种。

2、把接好的瓶苗放入培养室陪。给予适合的温度和光照。目前培养室的苗子大部分缺少光照。部分架子没有灯管。摆放密度大,造成苗子生长不好。培养员每天进行观察并做好记录。及时清理污染的瓶苗。根据生产任务做一个详细的工作计划。每周每月每季度要进行总结报告。从中找出问题和缺点。最好做一下成本核算。

目前组培室大约有50人。接种室有40人、洗涤和配置室约10人、培养室3人、还有一部分实习的学生。作为公司的重要部门,对正式工、试用工、临时工、还有实习学生进行统一管理有一定难度。另外每天上班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正式工)没有节假日。工作时间长、压力大,假期休息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员工的工作情绪。

我在民丰的工作时间不长,专业技术不够全面,相对缺乏管理经验,因此我发现与解决问题的角度可能很偏激,以上材料仅做领导参考。

林木种苗心得体会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的基础,种苗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后期的林木生长发育和林业经济效益。在实践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种苗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本文将结合我的经验,分享一些关于林木种苗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选种良苗。

选种良苗是种苗培育的第一步,直接影响到后期的林木品质和产量。在选择种苗时,首先要关注苗木的生长状况,如苗高、干直径等指标,同时,要观察苗叶的颜色和形态,苗叶生长旺盛且叶色翠绿的苗木通常品质较好。此外,还要注重观察苗木的根系状态,健康的根系有利于苗木的生长和营养吸收。对于大规模的苗圃,可以选取标准地进行抽样调查,提高选种的准确性。

第三段:科学管理。

种苗的生长发育离不开科学的管理。首先,要合理利用肥料和水分,满足苗木的生长需求。过量的施肥会导致苗木疏弱,而缺肥则会影响苗木的生长速度和品质。水分的供应要适度,既不能缺水,也不能过湿。其次,要注意苗圃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以保证苗木的生长健康。此外,对于育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密切观察和调查,并及时解决,避免问题影响到苗木的生长。

第四段:合理定植。

种苗定植是苗木生长的关键环节。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定植时机和方式。首先,要选择适宜的季节进行定植,以确保苗木在生长季节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生长和发育。其次,要根据苗木的品种和生长习性,选择合适的定植方式,如在育苗场培育的苗木可以选择推土机定植,而容器苗则可以选择人工定植。此外,还要注意定植的深度和间距,以确保苗木能够顺利萌发、生长。

第五段:后期管理与培育。

种苗的后期管理和培育决定了其生长质量和经济效益。在苗木生长过程中,要及时进行修剪和摘心,帮助苗木形成良好的树冠结构,并促进苗木生长的均衡。对于幼苗期的苗木,还要进行适量的灌溉和施肥,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同时,要关注苗圃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控制病虫害的发生。此外,还要注意苗圃的排水管理,避免积水对苗木的生长造成不利影响。

结束语。

通过种苗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种苗在林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选种良苗、科学管理、合理定植和后期培育,是种苗工作的关键环节。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好,才能培育出优质的林木种苗,为林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通过本文的分享,能够对广大林业从业者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种苗工作总结

根据《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20xx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工作的通知》(林场发[20xx]45)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全县林木种苗生产实际情况,积极组织专项治理行动,扎实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草种苗行动,竭立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林木种苗市场,为我县林业产业发展提供保障。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迅速按照国家和省、市级林业部门的要求,制售假冒伪劣林草种苗工作做出总体部署,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林草种苗,依法查处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草种苗行为。成立以吴涛副局长任组长,局林政科及产业科、县秦岭保护中心、县种苗站等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木种苗工作站,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日常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协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在各类苗圃、林木种苗花卉交易集散地和交易市场等区域,重点查处种子和苗木无证生产经营、未使用标签、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行为,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和贯彻落实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对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的造林项目使用的林草种苗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苗木用于造林的,查根溯源,严肃查处。

加强对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一是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是严厉整治和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制售假劣林木种苗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林业局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林草种苗工作,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整顿和规范种苗生产经营秩序,通过开展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依法保护林木种苗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强了公众对林木种苗和林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了解,提高了社会各界对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草种苗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种和科技兴种,营造了良好的林木种苗发展环境。我县结合实际,编印了形式多样的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标语和宣传牌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在重点林区、种苗生产经营集中点和营销市场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张贴宣传标语,大力宣传关于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工作进展、曝光典型案例。

一是完善执法机构及人员。县林木种苗工作站受县林业局委托组织开展全县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全县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县林木种苗工作站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地点位于县接官亭镇,编制8个,现有人员12人,其中专职执法人员及持有执法证人员4人。二是安排了执法经费。为确保县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执法产生的费用从工作经费中列支。三是配备了专业技术鉴定设备。结合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项目,维修改造检验业务用房245.5平方米,购置计算机、打印机、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执法记录仪等主要办公、仪器设备42台(套),配备了检验业务用房及仪器设备条件,为开展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草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避免在执法行动中出现不规范执法、程序错误等问题,以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一是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二是加强交流,组织开展与兄弟县相关单位之间的交流、相互学习探讨先进规范的执法经验。通过学习和交流,执法人员能全面准确的掌握执法内容、法律法规条款适用的范围和实质含义,办案水平和技巧也得到提升,进一步夯实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基础。

为了取得工作实效,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一是在宣传上创新方式,开辟了《种子法》等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条例宣传专栏,二是主动开展服务工作,在全面摸清辖区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的前提下,主动联系各单位,联系座谈,上门服务等形式,积极主动做好技术指导工作;三是建立了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长效机制,充分调动乡镇林业站一线检查监督力度,公布了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举报电话,明确了专人负责。

(一)加强春季和秋季造林季节种苗抽检。我局安排种苗站牵头负责,退耕办、林业站、苗圃等有关涉及项目负责单位配合,组织林木种苗检验人员对退耕还林、义务植树、产业扶贫、苗圃地等环节苗木进行了抽检,对3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2个树种的3个苗批,按照检验标准要求,测取苗木地径、苗高等指标,涉及银杏、杜仲苗木数量10万株,实际共抽查苗木800株。经过对3家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抽查,苗木苗批合格率为100%。苗木质量总体合格率为99%,其中i级苗占93.4%,ii级苗占格苗占5.6%,被抽查的3家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都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生产经营环节使用标签的单位3家,占100%。已建立档案的单位3家,占100%。有3家实行种苗质量自检,占100%。在检查的3个苗批中,使用一般林木种子育苗的苗批数3个,占100%。育苗种子来源不详的苗批数没有,种苗检验人员对3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现场发放了苗木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和苗木质量抽查结果通知书,并要求对出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二)加强检查生产经营场所有无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我县林业局积极组织领导小组成员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广泛深入到种苗(花卉)交易市场、苗圃、繁殖场、经营门店等场所,重点检查授权品种的繁殖、生产、销售环节有无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通过调查,我县目前在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授权上还是空白,在经营管理中还没有发现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和相关纠纷案件。截止目前,全县共发放宣传手册1000余份,出动执法人员30人次,结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大检查,抽查苗木花卉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门店30余家。

(一)加强宣传力度。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报道行动的进展情况。通过典型案件曝光等形式,保持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林草种苗行为的高压态势和震慑力度,提高广大品种权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自觉抵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氛围。

(二)完善培训方式,提升执法能力。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属于专业性执法,要高质量地完成执法任务,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有比较扎实的林木种苗知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今后,我们将加大执法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建立一支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装备精良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

种苗工作总结

(一)任务完成情况:20xx上半年完成育苗生产任务5000亩,其中完成新育苗2500亩,包括生态苗圃20xx亩,干果经济林苗圃300亩,花卉育苗200亩。总产苗量456.6万株。

(二)“两证”办理情况。

全年共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4份。

(三)我县育苗工作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断强化育苗基础。

1、多方筹集资金,完善育苗基础实施建设,主要包括机井配套,平整土地,建设日光温室等,彻底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苗木生产能力。

2、扩大育苗面积,增加苗木品种,优化苗木结构,为了使苗木适应市场、占领市场,育苗工作紧紧围绕本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发展适宜本地造林绿化的白毛杨、柳树、国槐、桧柏、刺槐、侧柏、云杉,油松、花灌木等乡土树种育苗3800亩,同时还引进红叶扬、碧玉杨、核桃、花椒等优良品种500亩,极大地丰富树种结构,满足全县林业重点工程和城镇绿化用苗。

3、坚持良种培育,提高良种使用率。三倍体毛白杨等良种育苗面积不断扩大。

4、面向城市绿花,加快花卉发展,根据实际情况抓住城市园林绿化花卉需求量大、市场看好的机遇,利用温室今年培育一串红、矮牵牛、万寿菊等草本盆花120余万盆,杜鹃、红掌、月季、发财树、苏铁、山茶、米兰等木本盆花8万余盆。

(一)举办林业专业技术培训情况。

我县从20xx年3月8日开始在全县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经济林大培训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长治县县、乡两级培训活动圆满完成。

1、培训主要内容:

(1)核桃主要栽培品种特性及适生范围。

(2)核桃苗木繁育技术。

(3)核桃标准化建园技术。

(4)核桃土、肥、水管理技术。

(5)核桃整形修剪技术。

(6)核桃无公害化病虫害防治技术。

(7)核桃低效林改造技术。

2、如期完成培训任务。

(1)县级培训任务。

县级培训班举办1期,培训乡级技术骨干和经济林科技示范户20名(户)。

(2)乡级培训任务。

乡级培训班举办3期,培训各村干果经济林技术管理明白人200名。在承担经济林建设任务的村,选择爱林业、肯学习的经济林经营户的主要管理人进行技术培训。

(二)技术人员深入基层、服务林业工程情况。

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全程服务林业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主要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林业重点工程主要有:“两山”造林工程1517亩,“两林富民”工程1200为,“两区恢复”工程2930亩,“两网覆盖”工程主要包括快速路绿化、通村路补植、农田林网完善提高等。

(三)林业新技术推广情况。

结合全县林业重点工程,坚持面向林业生产、面向基层、搞好林业重点工程中的科技支撑。主要做法有:一是荒山绿化工程,全部实施高标准整地,整地以穴状整地为主成反坡形,做到熟土回填、生土做埂,最大限度地截流地表径流。二是在造林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抗旱造林技术,所栽苗木全部使用容器苗,大大提高了造林成活率。三是在通道绿化、平原绿化等工程建设中,合理规划、科学整地、严把苗木质量关,做到适地适树,重点把握栽植关,所有工程用苗全部用根宝或生根粉蘸根,成活率提高了12个百分点。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规定

(一)国家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实现的。

主要林木由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确定并公布。国家林业局于20xx年以第3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了128个主要林木树种,山东省林业局于20xx年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8种主要林木目录。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xx年第5号)的规定,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商品种子的生产均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主要林木商品林木种子生产。

(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体。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审核发放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6.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1、2、3、4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四)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60条规定,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不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种子法》第70条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对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以确保在流通领域内的林木种子的质量。《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具体法律制度,即林木种子经营者经营林木种子应当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前臵条件。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主体。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三级审核发放制度。

1.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金达到20xx万元人民币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3.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和资金证明材料。其中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需有种子冷藏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委托其他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的,应出具委托检验书原件和受委托的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6.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7.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进出口贸易证明、隔离试种的繁殖基地证明。

(四)法律责任。

1.《种子法》第60条规定,未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不按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有效区域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经营者核发《林木。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有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一)标签的含义。

标签是指固定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标签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者在销售林木种子时提供的标注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设立林木种子标签制度的目的是保证销售的林木种子的质量和妥善保管、使用林木种子,也是对林木种子经营进行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措施。

(二)标签的种类和内容。

林木种苗实习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引出话题,提出参加林木种苗实习的背景与目的)。

林木种苗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的一段重要经历,通过这次实习,我对林业种苗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本文将对我的实习心得进行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够对同行学习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第二段:实习经历与体会(描述实习过程中的事项以及所获得的体会)。

在进行林木种苗实习的过程中,我首先参观了种苗基地,了解了苗木育苗、定值、造林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并亲身参与其中。通过实地操作,我领悟到种苗工作的细致与耐心,并学会了如何通过科学的方法从苗木的生长环境、成活率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我还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只有各个环节相互配合,才能确保苗木的质量和规模。

第三段:所得收获与成长(总结实习中所获得的收获和个人成长)。

这次实习不仅仅是对林木种苗技术的学习,更是对自己能力的挑战和提升。通过实习,我学会了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困难面前能够保持冷静并迅速找到解决方案。同时,我也加深了对林业事业的热爱和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意识。在实习过程中,我不仅仅是在班级、学校层面上与同学们进行交流和合作,还有机会与来自其他学校的同行学习者交流心得,拓宽了自己的视野,收获了更多的知识与经验。

第四段:实习反思与改进(总结实习过程中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在实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一方面,我对于一些复杂的种苗技术还不是很熟悉,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实践;另一方面,我在团队合作中还存在一些与人相处的不足,需要提升自己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为了改进这些问题,我决定在以后的学习中更加专注于林木种苗技术的学习,并积极参与社交活动,增强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

第五段:结语(总结实习的意义和启示)。

通过这次林木种苗实习,我不仅仅掌握了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了独立思考、团队协作和问题解决能力。我深刻地认识到,林木种苗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也意识到只有不断地学习和进步,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推动林业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将把这次实习收获的种种经验和体会,运用到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为实现中国绿色发展的目标不断努力。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规定

(一)国家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实现的。

主要林木由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确定并公布。国家林业局于以第3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了128个主要林木树种,山东省林业局于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8种主要林木目录。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的规定,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商品种子的生产均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主要林木商品林木种子生产。

(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体。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审核发放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6.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1、2、3、4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四)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60条规定,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不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种子法》第70条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对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以确保在流通领域内的林木种子的`质量。《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具体法律制度,即林木种子经营者经营林木种子应当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前臵条件。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三级审核发放制度。

1.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金达到万元人民币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3.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和资金证明材料。其中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需有种子冷藏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委托其他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的,应出具委托检验书原件和受委托的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6.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7.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进出口贸易证明、隔离试种的繁殖基地证明。

(四)法律责任。

1.《种子法》第60条规定,未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不按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有效区域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经营者核发《林木。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制度。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有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一)标签的含义。

标签是指固定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标签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者在销售林木种子时提供的标注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设立林木种子标签制度的目的是保证销售的林木种子的质量和妥善保管、使用林木种子,也是对林木种子经营进行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措施。

(二)标签的种类和内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子相符。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林木种子不符的,则要承担假种子或者劣种子的法律责任。国家林业局制定发布了《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对标签的种类和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林木种子标签的种类可分为两种: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林木种子标签的主要内容包括:

林木种苗建设和林业发展论文

1.1生产概况。

青县育苗593.3hm2其中杨树33.3hm2经济林(果树)26.7hm2绿化苗木533.3hm2。生产苗木2400万株出圃1000万株。全县6.7hm2以上的苗圃基地25个个人育苗达100多家年产值达4500多万元已成为农村经济新兴产业、农民的支柱产业。目前全县林木良种应用率达90%新品种应用普及率达50%以上。

1.2主要问题。

1.2.1监管方面。

林木种苗管理还停留在重许可、轻监管层面上。一是监管与服务跟不上。种苗市场比较混乱,市场上苗木品种混杂、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屡见不鲜,同时为追求“新、稀、奇”而大量引进不适本地生长的树种、品种,不仅影响了造林质量,也浪费了人力财力,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二是种苗供求信息不畅,导致苗木规格断档,“供过于求”与“供小于求”同时并存。三是科学管理技术覆盖率低等。

1.2.2生产方面。

一是苗木生产管理粗放,科技含量不高。林木种苗生产基础设施先天不足,生产规模小而分散,形成树种多、品种杂,数量小的`现象;不严格按照苗木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导致有相当数量的苗木生产基地生产出的苗木弱小、不达标。管理粗放,导致所生产的苗木抗逆能力差,品相差,商品苗木档次低,优质苗出圃率低。二是苗木病虫发生严重。造成苗圃病虫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引种带来病虫害;所引品种适应能力差,易被病虫为害;苗圃地未科学地进行“休种”导致病虫基数大、缺素问题;追求苗木数量和生长量而采取栽培大密度种植和大量使用速效氮肥;不能及时进行病种害防治等。三是在良种引进上,热衷于引进“新、奇、特”,违背“适地适树”培育原则,忽视乡土树种的培育。园林绿化引进外来树种(品种),忽视其适生性,由于“水、土、气不服”导致生长不良甚至死亡。

2建议和对策。

2.1建立县、乡镇级林木良种繁育基地,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

良种的应用是加快林业建设发展的基础。政府通过建立县、乡镇级林木良种基地,丰富和优化青县林业种质资源,淘汰劣质树种和品种,改变林木种苗质量混杂现状。引导现有苗木生产者上规模、上档次,加大科技服务投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生产优质苗木,增加经济收益。

2.2加强优良新品种的引进、筛选、推广使用。

林业部门要以良繁基地为依托,发挥部门优势,按照“推广一批、储备一批、研发一批”的原则,引进、筛选、繁育、推广林木良种,加快改劣换优步伐,推动科技兴林。近年来,青县在良种引进、选育、推广及栽培模式创新方面靓点很多。如:西蒿坡的刘立明成功进行了日光温室鲜食枣(冬枣、马牙枣)促成栽培;县林业局进行了优良无核小枣——“无核丰”推广及基地建设、鲜食枣设施栽培项目建设;杨振江副局长自主引进了具有优良特性的马牙枣系列(马牙、月光、悠悠等)、冬枣系列(山东短枝、沧州短枝)、金丝四号,选育了雄性毛白杨优良无性系(已建立了良种圃)、金丝四号优系;楚旭明副局长选育了“无核丰”等一批适应本地栽培的新品种(品系),不仅丰富了本地树种(品种)资源和种植模式,也大大推动了林木良种应用。

2.3依法加强质量监管,搞好种苗生产技术服务。

改变原有管理模式,从注重发放许可证转变到加强日常的质量监管上来。按照《种子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等规定,在进行技术服务的同时,强化质量监管,提高良种应用率和壮苗出圃率。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种苗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责任到人,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激发执法、服务积极性,提高法律和服务意识,规避违法行为,实现林木种苗质量监管服务全程化。

2.4健全种苗信息渠道,搞好种苗社会化服务和政策激励工作。

建立健全林木种苗信息网络,优化现有林木种苗生产模式和格局。推行种苗生产合作社,以壮大种苗生产规模,避免无序竞争压价,规避市场危机;利用种苗信息,为种苗生产与造林者牵线搭桥,避免盲目生产。实现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中全程监管全程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高青县苗木知名度。建立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商誉信息档案,对负面商誉信息予以公开,敦促其为维护商誉,而提高种苗质量和经营服务水平。

建立林木种苗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林木种苗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要求苗木生产单位,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强苗木引进、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两证一签”管理及病虫害检疫检验,从根本上保证苗木质量,制止不合格的苗木出圃,依法查处假、劣苗木销售,杜绝绿化项目使用不合格苗木造林。

林木种苗实习心得体会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与森林资源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提高。林木种苗的培育工作成为了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近日,我在一家林业公司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林木种苗实习,不仅增长了专业知识,还深刻体会到了实习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以下是我在这次实习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实习让我对于林木种苗的整个生长过程有了更深的了解。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亲自参与了幼苗的播种和育苗的工作,亲手浇水护理,还进行了幼苗的移栽和定植等。通过亲身参与,我不仅学到了实用的技术和方法,还深刻体会到了林木种苗生长环境的重要性。我明白了幼苗在不同生长阶段所需的养分和条件有所不同,只有给予恰当的护理和关怀,才能使其健康地成长。

其次,实习让我认识到了林木种苗培育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在实习初期,我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如播种时的精度和移栽时的技术要求等。尤其是在育苗过程中,幼苗的管理要求十分严格,对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都有特定的要求。这些细致入微的工作让我感到倍加困难,但也培养了我的细心和耐心,让我更加珍惜每一株幼苗的生长过程。

第三,在实习中,我还看到了环境污染对林木种苗生长的影响。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空气质量下降,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这些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林木种苗的成长和发育。我注意到有些幼苗在移栽后出现了生长停滞或死亡的情况,经过调查和分析,发现是污染物对幼苗的侵害造成的。这让我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坚定了我今后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心。

第四,实习还让我了解了种苗行业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在实习公司,我看到了他们对于种苗的精心培育和经过市场考验的产品。我了解到,种苗行业在近几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供不应求的情况逐渐增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绿化意识的提高,人们对绿色环保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这为种苗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前景。

最后,通过这次实习,我深刻体会到了林木种苗的重要性和对环境的意义。种苗是森林生态系统的基础,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通过培育健康的树苗,我们可以修复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保护水源地等。而这只有通过科学的种苗生产和良好的管理才能实现。

总之,这次林木种苗实习不仅增长了我的专业知识,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种苗工作的困难和挑战。通过实践和感悟,我更加坚定了从事林业环保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我将把所学所得运用到今后的工作中,为推动林木种苗行业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林木种苗建设和林业发展论文

加强促进林木种苗的发展,重视林木种苗的质量,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的林业可持续发展。现分析加强林木种苗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应用措施。

林木种苗的发展是发展我国林业体系的关键。为了促进我国的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实现有法可依,使林木种苗得到规范化发展;我国应加强对林业工作人员的培养,坚持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种植活动,积极培养出优良的林木种苗品种;我国应坚持利用科学的手段,积极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在实际生活中利用经验教训,提高林木种苗的质量,根据不同地质选择不同的林木种苗品种,根据不同的气候因素、按照不同的种植培育方案进行培育。我国的林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林木种苗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积极鼓励技术人员培育出更加优良的品种,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2.2加强对林木种苗的`管理。

为了促进林木种苗的发展,我国应加大对林木种苗的资助,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我国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坚持在政府主导的体制下,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地方市场的配合经营。政府在管理林木种苗的过程中,要提高对种苗质量的要求,增大国家林业发展面积,加大在林业产业中的投入。在林木种苗的发展中,国家应重视对整体发展布局的规划。坚持在具体工作中寻找统筹的办法,进一步划分林木种苗建设的发展区域,将林木种苗事业作为国家的一项重点建设项目。另外,我国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积极设立林业管理机构,在管理机构中组建合理有效的管理小组,在林木种苗的不同阶段,根据出现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培育方案。我国应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加强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促进林木种苗技术的提高。我国要注意对林木种苗基地进行规划,通过试种研发新品种来提高林业发展的整体水平,来满足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在高科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下,我国现代林业的发展不仅要加强数量上的建设,更要重视质量上的提升。

3小结。

林木种苗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应清楚认识到我国林业发展的现状,建设我国现代化林业发展体系,在林业发展中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培育优良的林木种苗品种,提高林业的整体质量,以推动我国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广西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种苗业也是林业生态建设中技术最密集、科技含量最高、投入产出比最高的行业之一,在林业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林木良种选育和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苗产业化,奖励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或者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优树、优树收集区、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

(三)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

(四)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技术操作规程采集或者采伐:

(一)国家有关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或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课题需要;。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

(三)遭受病虫害有可能扩大危害范围的;。

(四)林木老化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

第九条向国外提供或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引种试验,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第十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实行审定制度,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或者尚不完全具备林木品种审定条件的林木品种,因生产确需使用的,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通过的品种,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和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或者认定,依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林木种苗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生产许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核发工作。

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核发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商品林木种苗的生产者和林木种苗经营者应当依法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的商品林木种苗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林木种苗。

第十八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林木种苗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苗类别、品种名称、产地、无性繁殖亲本来源及使用年限、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林木种苗标签的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生产经营者自行印制使用。

第十九条林木种苗生产者对生产、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林木种苗生产者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验。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检验,依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时,接受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所需要的林木种苗。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能当场进行的,应当当场检验;不能当场检验的,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后,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将样品退还被检验单位或者个人。因检验造成样品损毁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验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承担本自治区内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进行考核,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进行种苗检验时,应当执行《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等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受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在木材检查中,发现涉嫌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五)调查、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证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造成林木种苗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的林木种苗没有附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林木种苗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林木种苗使用者因林木种苗质量问题遭受经济损失的,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有关费用包括购买林木种苗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的费用。

可得利益损失,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当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当地没有种植同种树木的,参照种源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法登记保存林木种苗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对假、劣林木种苗案件或者其他林木种苗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四)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泄露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

林木种苗建设和林业发展论文

摘要:笔者根据多年参加山西省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实践经验,就如何开展国债种苗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认为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应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增强实行者业务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规范资金运行、严格审批程序,并保存好原始凭证和档案材料。

关键词:林木种苗;国债资金;管理对策。

山西省是全国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地区,为此,国家针对性地加大了山西省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力度,以进一步改善山西省的生态环境。山西省林业厅实验苗圃作为山西省唯一的省级重点示范苗圃,依托自身优势,立项建设了山西省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项目工程,项目总投资2456×104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966×104元。笔者根据山西省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林木种苗工程国债资金管理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1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财务管理不规范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力度较为薄弱,表现在:建设单位未配备专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国债资金管理制度,未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没有严格进行会计核算并使有限的财政性资金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个别单位未设立国债资金专户,报账制度流于形式等。

1·2各部门不协调。

近几年,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国债资金管理中的相互协作有了较大改进,但还没有完全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做到明确分工、密切协作,仍存在“越位”和“缺位”的问题。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参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和还贷工作,导致资金多头管理、分散使用,难以形成合力。

1·3会计资料不规范。

工程建设中存在不规范的发票(如普通收款收据、领款凭证)入账、白条入账、超范围列入招待费、良种奖励经费等问题。个别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账证不符、国债资金外借的情况。

2管理对策。

2·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国债投资的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增强做好国债项目的.主动性与责任感。各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健全和巩固项目法人责任制、终身制,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债资金的健康有序运行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为此,山西省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国家林业局批复后,山西省林业厅实验苗圃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组,苗圃主任为领导组组长,成员由副主任和计划财务、技术开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2·2加强专业培训。

林木种苗工程实施单位多为国有林场、苗圃,多年来实行的是国有场圃财务制度。而国债资金项目规范性非常严格,科目的设立是一个新的课题。因此,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开展《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业务知识的专项培训,深刻领会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的精神,并进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财会业务知识的培训,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3严格执行“四制”

为保证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主要采取“四制”,即:项目管理法人制、项目工程招标制、质量管理监理制、工程管理合同制。

2·3·1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林木种苗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建设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统筹安排。

2·3·2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通过公开招标,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建设费用。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启动后,山西省林业厅实验苗圃将项目设备采购计划向省厅汇报,省厅向省发改委报批,省发改委对项目采购计划进行了批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招标形式,并请评标委员会专家通过各自对评价因素的量化分析、综合评价打分方式,各推选出3名中标候选人,并最终确定最佳中标单位。

2·3·3切实推行工程监理制。

为保证工程质量,切实加强对工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山西省林业厅实验苗圃聘请了山西省宇通监理有限公司作为所有工程的专业监理单位。

此外,还聘请了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数位专家、教授、土建工程师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顾问,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方面把关,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的规范要求进行监督。

2·3·4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土建工程签定合同外,所有单项工程都采取合同制管理。在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设备采购、苗木采购、苗木生产管理方面都严格实行合同制。明确质量、工期、付款与结算、责任赔付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并在工程实施中严格按照合同办理各种事项。

2·4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国债资金的管理,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设立国债资金专门账户,按照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下发的一系列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通知》、《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等国债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国债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

2·5严格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林木种苗工程涉及土建、设施设备、种苗培育等方面,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工程有许多,不可避免的要有部分建设内容调整变更。

如: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没有考虑到要增加的配套工程。2)由于地形的原因造成建设数量的减少或增加。3)由于现有设施能够满足而不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的变更和调整带来了项目投资的变更和调整。为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如确实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必须报项目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由原审批单位批复后方可实施。

2·6完善原始凭证和档案材料。

原始凭证和档案材料是国债项目资金支出的原始资料。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财务档案、工程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各分项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资料等及其他原始资料。项目资金的每一笔支出,财务人员都要严格把关,如:支付土建工程进度款项时认真核对合同和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的阶段工程验收材料;支付苗木费时,要严格核对苗木购销合同、苗木验收单、苗木入库单等材料,并将以上材料收集整理纳入档案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林业在国民经济领域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山西省省委林业工作会议和长治市、晋中市全市造林绿化现场会的召开以及“生态兴省”战略的提出,标志着山西省林业从此迈入可持续发展的健康之路。山西省国有苗圃担负着为全省林业重点工程培育良种壮苗的艰巨使命。中央加大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为山西省林木种苗以及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抓好山西省林木种苗工程国债资金的规范管理,将更好地促进林业项目资金规范、安全、有序的运行,有效推动全省林业健康发展,对于“生态兴省”战略的实施和建设“绿色山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赵宇.规范林业种苗工程国债专项资金管理[j].陕西林业,(4):37.

[2]范桂珍.加强林业种苗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j].辽宁经济,(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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