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大全(14篇)

时间:2023-12-14 08:49:18 作者:灵魂曲

生产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有效运行,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市场机制。生产方面的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案,可以为我们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

乡镇安全生产制度

一、乡镇主要领导人是本乡镇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对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签定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乡镇安全生产制度

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本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制定本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

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

五、完成上级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制度

1、综合管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和监督全镇各村(居委会)、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承担镇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方面重大决策和措施的建议;组织全镇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协调全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镇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主要活动;督查镇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4、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综合管理全镇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参与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5、负责镇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控工作。

6、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和其他违法行为;依法检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8、承办镇政府和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

保障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4、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

6、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依法制定,结合实际。企业制定安全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依据。要根据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划分要按照企业生产管理模式,根据“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2、有章可循,衔接配套。企业安全制度应涵盖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使与安全有关的事项都有章可循,同时又要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出现制度的空隙而无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复又不一致而无可适从。

3、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制度是行为规范,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特别是操作规程。如果制度不科学那将会误导人的.行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琐复杂将难以顺利执行。

4、简明扼要、清晰具体。制度的条文、文字要简练,意思表达要清晰,要求规定要具体以便于记忆、易于操作。

乡镇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为切实抓好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制定大门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凡在大门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在大门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均有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三、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等的记录,及时形成书面材料送镇政府(镇安监中队)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四、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调查确认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镇广电站要对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为进行曝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对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镇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事故隐患等级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由镇政府按规定给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从严查处。

七、本举报制度由大门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安监中队)执行,部门举报制度由大门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安监中队)监督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的整改,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所有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各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和电子信箱,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三条举报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煤矿在现场管理、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以及煤矿井下生产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主要内容可参见赣煤行管发〔2015〕4号文件。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提出、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煤矿企业职工发现本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煤矿企业负责人提出隐患内容。煤矿企业对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煤矿企业职工可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煤矿企业职工以外的广大群众对其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可向隐患所在煤矿企业举报,也可向煤矿所在的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举报。

第七条对职工、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挡,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第八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收到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可按隐患分级管理规定,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赴煤矿进行调查核实,或转煤矿企业调查核实并进行督办。对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查实的隐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下达明确具体的执法指令,责令煤矿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属重大隐患的,应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公示,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举报人和煤矿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反馈、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举报奖金由隐患所在的煤矿企业一次性直接奖励给举报人。

第十一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煤矿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安全生产制度

一、所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基本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水平。

二、按时参加上级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班和讲座,任何人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必须请假。

三、党委、政府每年举办2—3期企业法人、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培训班。

四、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必须举办2期以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安全整体工作水平。

五、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建立相应的企业内部处罚制约机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乡镇安全生产八项制度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时刻掌握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特制定制度。

3、 每月1日下午各村、各驻乡单位、各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安全员、安全信息员会议,系统通报上月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布置安排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每月对全乡各企业(单位)、矿山开展1-2次安全生产检查。

2、检查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每次都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带队,至少3人以上参加。

3、检查应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同时向业主下达整改通知书。

4、执行跟踪督查制度,对已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单位(企业)要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不力的,必要时责令停产整顿。

5、认真做好每次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和处理记录。

6、及时抓好典型经验的推广和相关事故案例教训的培训教育。

7、对所有参加过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齐全的企业。

2、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委员会成员负责实施,同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爆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各企业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配备各类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6、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各企业参加安全培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评比表彰等活动。

7、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及档案。

8、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或记录的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4.涉及安全生产的各单位负责人在离开办公室和住宅时,应打开手机,保证随时联系的通畅。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按时参加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有关的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2、 每季度组织一次矿山技术、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的安全业务技术培训教育,或送往上级安全部门组织的培训班培训。

3、 特殊工种一律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4、 新工人(包括从业、实习或学习人员)上岗前必须严格进行矿级、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后再上岗。

5、 对操作新设备、从事新工艺和换岗人员必须经过新工艺技术等培训教育。

6、 及时抓好典型经验的推广和相关事故案例教训的培训教育。

7、 对所有参加过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乡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一、凡发生重伤事故或1—2人死亡,对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提请县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

二、坚持每月两次到所联系重点单位检查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等安全工作; 

三、具体督促所联系重点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要求确保所联系重点单位不发生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乡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奖惩办法:

一、政府分管负责人

1、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县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实施管理。

2、年终按全年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得分名列前茅的由乡政府实施表彰和奖励。

二、各村委会

1、年终政府委托乡安监办对各村、居委会按照《爱民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50分以下的(含50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集体评奖资格;对村委会负责人,责任人取消本年度的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乡内通报。

2、对全年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村委会给予奖励。

三、各企事业单位

1、凡发生一起(含一起)死亡事故或发生重伤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对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按情节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2、年终乡政府委托乡安委会对各企事业单位按照《爱民乡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85分以下的(含85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评奖资格,同时取消企业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在乡内通报。

3、对全乡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企事业单位奖励,负责人予以表彰。

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实行领导每天带班和干部轮流值班。 

二、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记录并签名。 

三、值班带班领导要进行值班考勤,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实行领导带班和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制度。 

七、各单位发现或发生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辖区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 

九、乡安监办电话 : 4690006 。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

1、各村委会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承担检查、整改、上报、协助管理的责任。 2、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负责的行业(领域)加强日常监管。3、乡纪委、监察部门每年要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

1、各村委会、乡直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每月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下发限期隐患整改通知,并将隐患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乡安监办; 2、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到期后要及时验收,隐患整改结束后要下发隐患整改销号通知; 3、各村委会、乡安监办要对辖区内的加油站等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坚持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对证照手续不齐或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安全生产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1、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档案归档整理工作,每年12月份为安全生产档案整理时间,乡安监办必须在每年12月份之前将有关安全生产档案整理成册; 2、认真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乡安监办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全乡安全生产档案的保管,不得丢失;3、安全生产档案的查阅和提取,必须经安监办主任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安全生产档案; 4、安全生产档案保管年限比照其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向乡政府上报,同时向所在村委会报告;2、村委会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必须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上报乡政府; 3、乡直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1小时之内,将事故情况向乡政府上报; 4、乡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相关程序向办、县政府办、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乡镇纪委书记选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政治过硬、公正廉洁,熟悉农村工作的优秀干部担任。

一、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县级纪委与组织部门共同考察后报县级党委决定或进行选举;乡镇纪委书记任免报市纪委备案。

二、乡镇纪委书记协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管纪检工作。原则上分管与纪检工作相关的工作,一般不得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征地拆迁等工作。

三、乡镇党委在确定纪委书记分工时应征求县纪委的意见并备案。

四、乡镇纪委书记参与乡镇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

五、乡镇纪委书记担任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

六、乡镇纪委书记必须积极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业务轮训等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七、乡镇纪委书记原则上应干满一届,任职5年以上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为使乡镇纪委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乡镇纪委集体领导的作用,切实履行纪委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乡镇纪委会委员必须按时参加纪委会议,如因事因病不能出席纪委会议的需会前请假,事后应主动了解本次会议内容。

二、乡镇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书记缺席时由纪委副书记主持,纪委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三、乡镇纪委会议议事范围应根据有关规定由乡镇纪委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四、乡镇纪委委员提交乡镇纪委会讨论议题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经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后由纪委办公室安排会议时间、地点,并在会前1-3天通知各纪委委员。对重大议题,纪委办公室需将书面材料在会前送给各纪委委员为议事做准备。

五、乡镇纪委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纪委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六、乡镇纪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纪委决定和决议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举手表决,意见有分歧时采取无记名方式。

七、乡镇纪委会议时,若某立案涉及到纪委某成员或其直系亲属,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八、乡镇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由纪委办公室传达催办并及时向纪委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九、乡镇纪委要经常调查研究及时交换意见,不定期向乡镇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十、对重大立案的调查研究及解决情况及时向纪委委员反馈和通报,会议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党纪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工作程序,密切县纪委监察局与乡镇纪委的联系,加强对乡镇纪委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工作内容:

1、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完成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情况;

2、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4、县纪委监察局明确要求一个时期内完成工作的情况;

5、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6、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工作的方式:

1、书面报告;

2、专题汇报;

3、县纪委监察局派人实地督促检查并听取汇报;

4、其他适当的形式。

三、报告工作要求:

1、乡镇纪检组织向县纪委监察局定期报告工作要客观、准确、全面,详实;

3、乡镇纪检组织报告的工作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乡镇纪检组织负责人考核定级的重要依据。

一、工作职责

(一)纪委书记工作职责

1、主持纪委全面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负责制定纪委工作计划,加强督办检查,认真组织实施。

3、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党委及其成员执行纪律和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确保政令畅通。参与乡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

4、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查办所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实行重大问题乡纪委集体研究决定、定期向县纪委报告工作。

5、健全和完善村级纪检组织,充分发挥村级纪检组织作用。

6、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专职纪委副书记工作职责

1、协助纪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协助纪委书记制定纪委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和总结。

3、经常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宣传报道党风廉政建设开展的情况。

4、负责组织乡、村纪检干部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5、协助纪委书记受理群众举报工作,组织对信访件的调查并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直接组织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

6、负责处理纪委的日常事务,认真做好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

7、认真完成纪委书记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乡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2、按时参加纪委会议,积极参与纪委组织开展的活动,对纪委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带头发挥表率作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4、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党内监督工作。

5、完成纪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工作考核

(一)考核对象

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村纪检员。

(二)考核内容

1、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心人”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伦理道德、心理品德。

2、能。按照县纪委下发的《乡镇纪委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做好各自本职工作,按要求完成乡党委、乡纪委安排的工作。

3、勤。工作中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一丝不苟的精神;平时对业务肯学肯钻、任劳任怨,达到单位规定的出勤率。

4、绩。纪委书记按照、县纪委安排落实好全乡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纪委副书记、委员、村纪检员按乡党委、纪委书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每季度至少在县级网站上投稿纪检监察信息1篇,副书记每年至少在县级刊物上发表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动态2篇,书记每年至少在县级刊物上发表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动态2篇、调研文章1篇。

5、廉。执行《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现象;自身修养、爱好健康向上,积极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三)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纪委负责实施。

2、考核成绩合格者,兑现县纪委对乡镇纪委考核奖励;考核成绩优秀,各方面成绩突出的,积极向上级党组织推荐。

一、廉政谈话的主要对象

1、所在乡镇享受副科待遇的干部;

2、乡镇机关干部、站所负责人;

3、所在乡镇各村、村委会主任。

二、廉政谈话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新提任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洁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三、廉政谈话的基本程序

(一)谈话分工。对领导干部谈话,由乡镇纪委主要领导同志负责,谈话可个别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二)谈话准备

1、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一般应在正式任命前一周内进行。

2、乡镇纪委负责提出包括谈话对象、谈话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等初步意见,提交党委审核后,将有关材料转交主谈人负责实施。

(三)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廉政谈话反映的重要情况,整理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3、廉政谈话形式的有关材料均应存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一、及时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乡镇党委受理和县纪委交办的案件),查处各种违纪问题,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权益。

二、及时掌握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信息,预测排查、分析研究本单位的信访举报动态,并上报县纪委。

三、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优势,密切联系群众,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因素。

四、制定本乡镇信访举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乡镇的信访举报工作负总责,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信访举报工作的目标管理、信访网络建设和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六、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自己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的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对群众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违纪问题受理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先进行初核,进行初核后,写出初核情况报告并应区别做出情况处理。

三、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核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四、初步核实的时限为2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案件调查时限为3个月,复杂疑难的经批准可延长。

五、案件立案后成立调查组,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六、调查取证应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七、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调查组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签字,经集体讨论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八、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装订案卷材料并移送县纪委审理室进行最终审理。

九、对于一般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由支部讨论,乡镇纪委审核后报乡镇党委批准,请示县纪委同意;给予其他党纪处分的,由支部讨论,报乡镇纪委批准,征得县纪委同意。对于一般干部给予降级以下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监察局批准;给予开除处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监察局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为提高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好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特制定本制度。

二、联系群众制度的方式,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村,乡镇纪委联系村纪检员,村纪检员联系村民代表。

三、联系群众制度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等情况;

3、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

4、收集党员、干部、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5、配合中心工作,加强镇村两级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沟通和指导。

四、联系人按照要求经常到联点村开展调研和指导,围绕基层干部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切实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督导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督导约谈是指区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而组织的调研督促和约见谈话。

第二、督导约谈对象:

1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3 、有关乡镇 (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4 、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对象。

第三、下列情形启动督导约谈:

3 、安全生产秩序混乱、非法违法生产严重的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4 、区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督导约谈由区安委会负责同志或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出面主谈,由区安委办组织。督导约谈前,区安委办商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作好相关准备。

区纪检监察审计局和区安委办监督督导约谈内容的落实。

第五、督导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督导约谈地区或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承诺。

第六、督导约谈程序:

1 、督导约谈前,区安委办书面或电话通知,告知相关事项;

2 、督导约谈时,区安委办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纪要;纪要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部门。

3 、被督导约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工作部署情况书面上报区安委办,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第七、被督导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督导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督导约谈或不认真整改落实的,区纪检监察审计局和区安委办应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督导约谈纳入年终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 号令),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经费,并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岗位、场所、设施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生产经营环境的不利影响”等方面,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具体内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答》(市安委办编发)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

。主要( 主管) 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并及时召开调度会,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明确整改措施和监控责任。

。车间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不能立即排除和本级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厂( 矿、公司) 报告。

。班组长要组织全体人员对所有岗位、设备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加强现场管理,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排除和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车间( 区、队、分公司) 报告。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锅炉房、配电室和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施等,要实行专人负责,定时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 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排查情况报所在地乡镇( 街道办事)安委办,县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直接报本级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

。按统一设定的报表填报( 表样附后) ,主要内容包括: 查出和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 ) 、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等。其中,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下列内容形成文字说明:

(1) 隐患现状( ) 及其产生的原因。

(2) 隐患危害程度( ) 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整改方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内容应包括: 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完成整改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以电话传真、发送电子邮件、送交书面材料等形式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 市、区) 安委办和有关部门、乡镇( 街道办事处) 要将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告知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

1. 能当场整改的隐患,由检查人员当场监督整改,并记录在案。

2. 需要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检查人员提出具体整改时限及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进行复查。

3.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主管) 负责人组织专人现场监督整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实行专人现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整改完毕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表》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详细登记,认真纪录隐患排查时间,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

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要装订成册, 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保存一年以上,车间( 区、队、分公司)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厂( 矿、公司) 级和危险源点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保存三年以上。

二、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

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对口”的原则,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1) 按照“行业对口”原则,负责驻保省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2) 本部门直属生产经营单位;

(3) 监管职责范围内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4) 监管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的重要场所和设施;

(5) 上级指定或委托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上述单位( 场所和设施)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其中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通过标准化、规范化验收的“安全诚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同时,对本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市安委办每半年组织对各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2. 各县( 市、区) 政府、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

(2) 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3) 涉及安全的重要场所和设施;

(4) 上级指定或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上述单位( 场所和设施)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其中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通过标准化、规范化验收的.“安全诚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排查,烟花爆竹、矿山等非法生产活动的高峰期要进行不间断的排查。同时,对乡镇( 街道办事处)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1) 辖区内除县级以上负责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

(2) 辖区内涉及安全的场所和设施;

(3) 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对上述单位( 场所和设施)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排查,烟花爆竹、矿山等非法生产活动的高峰期应进行不间断的排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多、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 街道办事处) ,由县、乡两级确定排查频次,报市安委办备案。

各级各部门在“两节”、“两会”、重大节假日等特殊、重要时期和汛( 暑) 期、冬季等事故多发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隐患排查治理频次和力度。

各级各部门应按上述责任分工,将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拉出名单,逐级上报备案。

督导检查主要采取从生产经营单位倒查的形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是否落实进行核实。

1. 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开展了隐患排查( 督查) 活动;

2. 是否对排查( 督查) 出的隐患进行了及时妥善处理;

3. 是否对发现的隐患逐月进行了登记建档;

4. 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了统计上报;

6. 隐患整改后是否进行了复查验收,有无验收记录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进行督导检查前,要制定《安全检查表》,明确督导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要求等,对生产经营进行综合性督导检查时,要涵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涉及的全部内容;日常督导检查时,要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纠正“三违”、危险源点监控、应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督导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的单位、时间、部位、设备设施、场所、生产经营环节和岗位操作人员有无违章作业等情况。《安全检查表》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一份留被检查单位备存,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存档。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账,对督导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 。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梳理,并按规定时间、内容、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的上报;重大隐患和重要情况,要立即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

1. 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 和县( 市、区) 有关部门每季度结束后5 日内报县( 市、区) 安委办。

2. 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安委办于每季度结束后8 日内报市安委办。

3. 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8 日内报市安委办。

4. 市安委办于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报省安委办。

主要包括出动督导检查组次、人数,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本级发现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当场整改数量、限期整改的隐患数量及行业分布、重大隐患具体情况及整改、监控措施等) 。

填写表格( 附后) ,将有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以电话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上报。市安委办传真电话: 3088306 ,邮箱: http:// 。

1. 当场整改的隐患,由督导检查人员当场督办整改,并记录在案。

2. 限期整改的隐患,由督导检查人员下达具体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并进行跟踪督办;涉及到其它有关部门的隐患,督导检查人员要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限期整改的隐患,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 重大隐患,由市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事故风险预测评估,根据确定的预警级别,向重大隐患所在地政府( 管委会) 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整改督办函,由监管部门在重大隐患单位显著位置,张挂警示牌(红、橙、黄、蓝) 进行警示( ) ,并及时进行跟踪督办。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重大隐患整改完毕、生产经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管部门应于3 日内报请市安委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撤销警示牌,取消应急响应。

三、保障措施

。将涉及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有关的内容印成小册子,由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发放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事业单位。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全员培训的重点内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由市、县两级联合组织,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 街道办事处) 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的专项培训。

。市安委会每半年对各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调度一次;市安委办每季度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调度一次;各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每季度对乡镇( 街道办事处) 和县级有关部门调度一次,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1. 政府与部门相关工作不落实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3) 不按规定要求逐月建立隐患信息台帐的,每少一个月,年终考核扣3 分;

(4) 隐患排查不及时、督办整改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保定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1. 严格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 市、县两级安委办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公告等形式,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 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其它事项

( 一)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参照本制度制定专项隐患排查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并上报市安委办备案。

( 二) 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下属加油站、各通信公司的下属单位和其他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负责。

( 三)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乡镇电站安全生产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以及隐患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在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应结合本站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每个月对本站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并将排查治理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后,于下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报当地乡(镇)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电站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乡(镇)政府报告。

四、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20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五、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对安全生产隐患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

六、电站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由县政府实行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七、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责任,要追究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八、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

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检查的内容分为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1、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建立相关安全检查台帐。

2、必须建立由电站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3、综合检查由电站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电站(包括节假日检查)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一般于每月下旬检查);班组安全检查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

4、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特别是汛前检查,主要是对重要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起重机械、厂房建筑、安全防护用品以及防火防爆等进行专业检查。

5、季节性检查由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主要有汛中、汛后检查和对防洪、防火、防职业危害和地震后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6、日常检查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岗位工人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的班中巡回检查。

7、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8、各级组织的检查结果,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9、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限期整改。

10、电站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11、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逐项分析研究,做到定具体负责人、定措施办法、定整改时间;凡是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得推给别人。

12、各级检查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有关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管理负责人汇总并存档。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第三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 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 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 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 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第八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莲~山 课件 ]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  伤亡事故管理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 集团公司。

第十章 附  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 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 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 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 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 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 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 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 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 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 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 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 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 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 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 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 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 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 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 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 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 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 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 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 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 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 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 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 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 年 月 日起实施。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社会大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开始流动走向城市,参与城市的建设,形成了庞大的`劳动力市场。特别是近15年来,随着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深化,企业用工制度和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据统计,2015年底,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在高危行业,他们占到了总用工量的60%以上,在建筑行业更是高达80%以上。

目前企业对非正式录用的工作人员,称谓不一,如:农民工、外委工、外包工、协力工、外用劳务工、劳务派遣工等。在《管理规定》的起草中,我们将这种用工方式统一称为“外协用工”。

外协用工形式适应了企业灵活选择劳动力的内在需求,又符合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要。从本质上说,它是市场机制引导和利益驱动下形成的,是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劳动制度创新产物,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外协用工已成为众多行业企业用工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技术服务等高新技术领域这种用工形式也有趋高发展的态势。

外协用工发展速度之快,其原因:首先,适应了企业业务开展或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可以借助于外部力量或专业资源解决企业大量生产、服务的问题;其次,企业使用外协用工,用工机制更为灵活,可以改善劳动管理,劳动报酬相对低廉,有利于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增强竞争力。用工企业是与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分包)单位签订合同,而外协用工个体是与劳务派遣或承包(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有关劳动保障及管理风险都应由劳务派遣或承包(分包)单位承担,可以弱化用工单位劳资关系,降低企业用工的风险。

(二)企业诉求及调研发现的问题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很多会员企业反映,外协工在为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引发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系列难题,特别是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和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等问题,给企业带来很多困惑,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呼吁国家层面尽早出台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排忧解难。应协会会员企业的诉求,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于2015年11月底至2015年5月开展了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活动,形成了调研报告。通过调研发现,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1.有关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立法滞后,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外协用工的发展形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因用工模式的改变,不再单纯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各行业需要共同关注的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劳动关系管理的规定,对与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已经不适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及外协工生命安全和权益保障及外协用工模式规范发展的需要。

2.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外协用工安全管理不到位。调研发现,各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经验,有力地促进和强化了对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企业对外包(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自身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问题较为突出。一是一些企业对外协用工的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工程项目则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二是注重揽工程、要效益、轻安全,大都不愿意在安全上添设备、作投入,在安全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而发包企业对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许多企业为了赶工期,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违反作业安全的行为熟视无睹。三是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设项目单价过低,导致安全投入不足。一些企业为了竞得项目投标,一味压低项目报价,缩减项目安全投入,忽视安全生产和对外协工的安全保护。

3.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安全保障能力差。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过低,不足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承包(分包)商的市场准入标准不高。建筑行业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分别对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同地区因经济水平和管理理念不同,对资质审查、发放标准的掌握也不同,导致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大量进入市场,大量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通过挂靠大公司进入市场,形成了恶性竞争,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又无法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对于非建筑行业的承包单位目前还没有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4.外协工素质差,流动性强,管理困难。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规模小,人员构成主体为农民工群体,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据调查,外协工的流动率在30%以上,缺乏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低,增加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

5.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对外协用工监督管理不力。外协用工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使其极易成为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外协用工维权的问题比较多,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的情况少。针对目前一些企业忽视、弱化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政府监管部门还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调研报告中亦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和建议。2015年5月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将调研报告上报国家安监总局,总局局长骆琳同志和副局长孙华山同志分别作出了批示,要求将此课题成果予以必要的宣传和政策转换。

二、起草主要过程

1. 2011年年初,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孙华山副局长的指示要求,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将“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列入总局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部门规章),并委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开展起草工作。

2. 2011年2月,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成立了起草小组,由刘成江副会长任起草小组组长,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和协会副秘书长邱宝杓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协会宣教部负责,来自中钢武汉安环院、中石化、中铁建、中煤、中铝、中国远洋等八家企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作为起草小组成员,参与了起草小组的工作。

3.2011年3月28日,召开了起草小组首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起草工作方案,规定的名称、适用范围及相关概念,落实起草工作任务,讨论起草工作进度安排。2011年7月召开了第二次起草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起草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并达成共识。

2011年6月至8月,起草工作小组协会内部成员,组织了四次内部讨论会,讨论修订草稿内容。

4.2011年9月8日,召开了《管理规定(讨论稿)》征求意见会议,来自武钢实业公司、武钢兴达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北京栗园劳动公司、燕华建筑安装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公司装饰分公司、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等15家企业涉及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20余人参加了会议,针对讨论稿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起草小组一共历时7个月,前后修订了十稿,形成了此“送审稿”。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1.体现立法宗旨之一:明确划分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职责。

上述单位之间特别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对其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尤其是发生事故以后,扯皮现象多,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也不利于安全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2.体现立法宗旨之二:切实体现维护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权益保障的宗旨

管理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款及第四章条款,涉及到外协工生命安全和权益保障等内容,及安全费用、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缴纳责任方,职业健康体检、个体防护用品的提供方,均给出了明确规范要求。

3.明确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界定为安监总局直接监管的范围,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内从事生产及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4、明确管理对象,界定名词术语

根据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调研情况,外协用工具体形式较多,但是根据人员的劳动关系、用工方式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主要可归结为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两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对象,是劳务派遣公司将招收的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组织生产劳动,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承包涉及到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是承包单位承包了发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包括生产、检修、建设施工等项目,承包单位组织外协工进行生产劳动,其安全生产管理相对独立。因此,本《管理规定》的管理对象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两组,对上述四个对象及外协用工、外协工等名词术语进行了界定。

5、与其他法规的一致性与补充性

《管理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管理规定的主要核心内容来自《安全生产法》,管理规定重点是明确企业各方主体责任,这是对《安全生产法》内容的一个细化和补充。

《管理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本管理规定中的劳务派遣概念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概念保持一致性,是相互衔接的。

四、《管理规定》的作用

《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对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具有如下作用:

1.《管理规定》填补了关于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立法的空白,其颁布实施,将改变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各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必将极大促进企业加强对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外协工的生命安全,保障了外协工的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3.《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将会淘汰一批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并促进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单位不断发展壮大,对显著提升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更加规范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起到法规的导向引领作用。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具有权威性、完整性、排他性、可执行性、相对稳定性和公平公正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参与生产运营体系的规划与建设,并负责组织落实;。

2、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制(修)订、执行督导与检查改善;。

3、负责生产运营指标制定、重点工作计划统筹,分解、跟踪与评价改进;。

4、负责组织生产能力规划与调整、资源配置、产能瓶颈分析与优化;。

5、负责场地、人员、设备等生产资源的统筹规划、调整;。

6、负责制造成本控制,制定并跟踪落实生产过程降本增效工作计划;。

7、负责生产数据库的建立,开展系统性分析运用;。

8、负责重大订单产供销、区域工厂产能联动与协调;。

9、负责生产管理人才队伍的资格认证制度并组织落实培养计划。

1、在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工作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各级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执行责任制,对违章操作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治理整顿,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2、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经理、生产车间主任为第二责任人,直接从事技术专业、机械操作和有关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3、公司定期举行安全会议,布置和检查安全卫生工作。有效的利用班前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4、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工作服,要求穿工作服上岗,系好袖口、领口、裤口,避免出危险。

5、对剧毒、易燃等危险品,检验科应由专人保管,并做好记录,注明用途、领取数量、日期等。

6、特殊工种不经过培训不得独立操作。

7、要求公司所有人员必须参保意外伤害险,一旦出险有所保障。

8、切实作好卫生工作,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划分卫生责任区,定期检查,并作为员工考核的指标。

9、在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污染饲料物质,如烟蒂、绳头、废塑料纸等;同时要保持生产区的卫生整洁。每天生产前和生产后要打扫作业区的卫生。

10、生产区要求光线充足,无有害动物,无虫害,通风良好,地面清洁,无垃圾积存、无积水、门窗玻璃清洁完好。

11、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生活及其他与生产无关的用品等。

12、职工宿舍、食堂和绿化带的卫生由专人负责清理。

13、每月或每季度,定期进行一次大扫除,确保员工有一个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

为使公司安全生产文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得每次安全生产检查能够有确切可以查阅的资料和记录,充分发挥各项安全记录文件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管理各项台账要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2、要对文件的内容、份数、标题等逐一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应及时送交领导,不要挤压。

4、应及时登记编号、分类整理并存档,做好详细记录。

5、保存时,要保持文件的完整性。

6、需上报的文件必须经过负责人及法人的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上报,文件上必须详细写明文件标题、主送单位、经办人等。

7、存档人员应及时分类整理、存档,并统计编号、编制目录等,以方便查阅。

8、存档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9、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详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文件带回家里阅读或随身携带到公共场所。

10、借阅时要明确责任人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

11、对于不具备存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应填写《文件销毁清单》,经安全科长批准后,可以销毁。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10~50元,不系帽带罚5元。

高空作业和规定工程作业不系安全带罚50~100元,系安全带必须扣在牢固稳定的位置,否则罚款20~50元。工作时严禁穿高跟鞋、硬底鞋、裤头背心赤膊赤脚发现一次罚款10~50元。

严禁酒后上班,如发现立即停工,并罚款50元。

所有机械必须定机定人,持证上岗、非定机人员不许操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定机人员如果随便交给他人操作,属不负责任,重罚200元,造成事故要承担责任和损失。

机械设备停滞或进行清理、保养时,操作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锁好电箱,如果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每次罚款200元,如果发生事故,操作人员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和损失。

宿舍内乱接电器,给予私接电器者罚款50元,由此造成的事故均由个人负责。

电工在施工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给予罚款50元,所拉电线发现裸露线的罚款50元,由此造成事故由拉线电工负责全部责任。

在进行电气焊气割时,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将切割物清除,以防切割物引燃周围其它物品,发现对切割物不随时清除的每次罚作业班组100元,由此引发火灾事故的由作业班组赔偿全部损失。

在高空作业,严禁开玩笑、吵架,发现在高空作业中开玩笑的罚款100元,打架的罚款200元以上,造成后果,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

从楼上向下抛杂物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果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则要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脚手架不按规定搭设或偷工减料罚施工班组3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如有人乘吊篮上下,每人一次罚款50元,吊篮工作人员罚款50元,人货电梯如果超载,发现一次罚电梯司机100元。电梯门、防护门不关好,每次罚电梯司机50元。

施工现场和仓库不准抽烟,发现一次罚款5元,电气焊必须严格按章操作,氧气、乙炔距离必须大于10米,并且要有可靠隔离措施,违章施工的罚款50元,造成后果施工班组要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严格使用塔吊,不允许超载,如果超负荷使用罚款200元,若由此引起安全事故,指挥者均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要严格作用安全四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触电保护器),按规定做好四口五临边(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中,五临边:基坑临边、建筑物楼层外侧边、屋面外侧边、阳台外侧边、外挑料台外侧边)的防护措施,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有一个部位不符合要求的罚操作班组100元。

严重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对责任人罚款不少于100~1000元,责任人自身受伤的按规定不视为工伤,不享受任何工伤待遇。

未做到工完场清料清的每处罚班组100元,材料堆放不整齐的处罚100元。

不服从项目管理人员管理指挥的处罚200元。

未按规定进行产品保护的每处罚班组50~100元。

不得在成品路面及地面上乱倒砂浆及建筑杂物,否则每处罚款50元。

小钢模板乱打洞,每个洞罚20元,大钢模板乱打洞,每个洞罚500元,损坏小钢模板罚款150元/m2,损坏大钢模板罚款500元/m2,乱割脚手钢管,每根罚款20元。

不按配模方案乱割竹胶板,罚款40元/m2,乱割方木,每根罚款50元,乱锯脚手板跳板,每块罚款50元。

抹灰用素灰罩面及砂浆内乱加干水泥,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在清理垃圾杂物时浇捣混凝土时每发现一只扣件,罚班组10元,一只回形卡件罚款5元。垃圾装袋处理时发现扣件、回形卡件按总袋数平均罚施工班组10元。

钢筋绑扎完成后,每发现一把扎丝罚款20元,用于固定的钢筋未拆除每根罚款20元。木工支完模板,模板钉丢失,每根模板钉罚款0.5元。

乡镇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我乡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增强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准确处置应急信息、确保应急值班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结合我乡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应急事项是指涉及煤矿生产安全的重特大事故,以及本乡辖区的突发的紧急重大情况。

第二条 实行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制,领导轮流带班,每天白班不少于3人、夜班不少于2人。

第三条 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带班领导是应急值班工作第一责任人,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应急值班人员工作要求:

1、带班领导全面负责带班期间的应急值班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值班人员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应急事项。

2、值班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当班未处理完毕的接办工作要交代到位,以防差错,确保工作的有序连续。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要提前请假,向相关领导说明原因,并由调度室和办公室安排人员顶替值班,值班人员未经同意不参加值班或值班期间无故离岗,必须严肃处理。

3、值班人员要及时、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动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必要时应立即向乡长报告,并根据领导指示精神快速处理,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值班人员要将领导指示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并积极了解事态进展情况,随时向领导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4、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通讯设施,确保设备正常运作,不得占用值班电话办理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情。

5、值班人员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各类相关重大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收集事故发展、救灾等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汇总上报。

6、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

7、值班人员应认真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值班事项。

8、值班结束应填写值班记录,并亲自签名。

9、非值班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在值班室无故逗留。

第五条 应急值班工作职责:

1、负责及时接听、接收和掌握相关安全生产重要动态信息,保证联络畅通;

2、负责本乡紧急重大情况和各种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督办和反馈工作;

3、负责报告重特大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重大情况;

4、负责上级电话指示、通知和请示汇报的记录、传递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严格履行报告程序,值班人员在接到重要情况后,要认真做好记录,5分钟内向带班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并按领导的意见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经发生、可能发生或由于某种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七条 应急值班室负责对应急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因下列情形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提请领导对责任单位和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处分:

1、应急值班工作不扎实、安排不细致、措施不得力;

2、当事部门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3、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应急值班工作中造成工作失误;

4、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镇安委会工作制度

3、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的筹集和落实;

4、负责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上的困难和问题。

二、安监员工作制度

1、带头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和办法;

2、熟练掌握行政执法程序和业务知识,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禁“三乱”行为和吃拿卡要。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镇党委、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

2、镇安委会、镇直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村(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例会。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2、镇直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每月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得低于2次;

3、派出所对镇村道路路面巡查及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镇政府每季度对重点安全生产领域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

对证照手续不齐或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六、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度

4、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每年在县电视台要完成5次以上电视报道。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公安派出所牵头、安监办协助,每年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2、国土资源所负责,每年对非煤矿山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3、派出所负责,每年组织司机开展一次交通法规教育培训;

4、安监办负责,每年对烟花爆竹业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5、工商分局负责,每年对食品生产、经营业及相关单

位业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6、林业站负责,每年对护林员、林场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7、供电所负责,每年对农村电工开展一次安全用电教育培训;

8、相关部门牵头,每年对有关领域(行业)的业主、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3、镇直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1小时之内,将事故情况向镇政府上报;

4、镇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相关程序向办信息科、县政府办信息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档案保管年限比照其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安全值班制度

1、严格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各单位要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

3、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镇政府机关、派出所等重要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

十一、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制度

1、镇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对象;

2、镇安委会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述职;

3、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民-主测评活动,由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对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对在民-主测评中特别差的单位,由镇党委政府对其进行谈话。

十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检查制度

1、各村(居)委会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承担检查、整改、上报、协助管理的责任。

2、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负责的行业(领域)加强日常监管。

3、镇纪委、监察部门每年要对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1、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牢固树立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应认真负责,按时值勤,以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校产及师生人生安全。

2、 校区实行轮值巡逻制,校门和教学大楼应全天候值班。

3、学校安全值班实行滚动式轮值制,每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每天晚上六点为交接-班时间,如遇节假日值班,负责处理学校日常工作事务,保证上传下达,接待、处理来信、来访事宜。

4、 来访客人要在校门传达室登记,经许可方能进入校区,客人离校时应办离校注销手续。

5、 非放假期间,学生要求出校门者,须有班主任和政教处批条方可放行。

6、学校安全值班要经常深入工作第一线,及时检查、了解当天全校的治安动态,掌握和收集各种信息。

7、领导值班时要保持联络,夜间必须巡岗一至二次。

8、处理好突发性事件,做好各种异常情况的登记,并及时报告处领导。

汝阳县三屯镇中

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和学校的安全防范,门卫人员和教职员工应认真做好平时校门管理和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现制定以下值班制度:

一、每天准时上岗,衣冠整齐,礼貌待人,以理服人,在岗时不得随意离岗或干其他事。工作时间认真负责,若发现异常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二、配合护导老师做好学生进出校时校门口学生队伍和家长的管理。

三、负责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家长、外来人员等进校,应主动出来打招呼,问明情况,核实后填写好《外来人员登记表》给予放行。严禁各类推销人员进校。外来车辆进校,需经核实后给予放行,并指定停放地点,以保证学生安全,不影响正常教学。

四、学校物资器材出校需通过总务处核实后凭出门条方准离校。

五、保持门卫室内外、校门内外的整洁,做到地面无纸屑,无积水。

六、劝阻无证摊贩不在校门口设摊,劝阻家长及行人不在校门外乱停放车辆,保持校门口的畅通。

七、晚间值班门卫人员按时交接-班,对学校各楼面、校内操场、走道等进行巡视,检查门、窗、灯、电、水等是否关好,及时锁好大楼通道门。

八、晚间值班人员不得在门卫室留宿他人,或请人代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门卫室。

九、遇到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向校长或学校其他部门领导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事件具体情况。

十、遇到突发暴-力事件时,及时报警,并做好校门的管理封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十一、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有关值班教工应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定时对校园内进行巡视,同时应对上级有关部门的来人、来电检查,做好值班记录。

二一二年二月  

乡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度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辖区负责制、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制和企业生产主体责任制。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镇安委会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完善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意见及方案,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考核兑现。

4.负责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要落实监控措施和责任。

5.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落实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按期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镇党委、镇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1、负责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依法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行业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全镇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负责统计全镇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实施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按照镇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镇派出所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全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负责对全镇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全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制定全镇公共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镇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负责对购买、使用及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审批;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组织销毁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责对民用爆破企业安全的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案件。

5、按规定负责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镇交-警中队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组织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等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核实检查运输车辆的《剧毒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

3、开展道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并督促整改。

4、负责全镇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根据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5、负责组织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畅通。

6、组织、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国土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全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镇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3、积极排查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及时将有可能导致的后果、发展趋势向镇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负责全镇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4、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镇林业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全镇森林防火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森林火灾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及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抢救工作。

3、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镇水利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和库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农田基建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库坝及农田基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负责防汛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镇教育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系统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各类学校、直属单位的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镇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监督工作。

2、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4、负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镇城建办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煤矿选矿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交通安全。交通安全综合监管由镇交-警中队牵头,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和镇安办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把客车、农用车、运矿石、沙石车等做为重点管理车辆,抓好源头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改善道路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综合监管由镇安办牵头,派出所、国土、中小企业、电业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实施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和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综合监管由镇安办牵头,派出所、交-警中队、交通办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4)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由镇派出所牵头,在上级工商、文化等部门和镇安办配合下,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各类火灾事故隐患。

(5)建筑安全。建筑安全综合监管由镇城建办牵头,在上级质监、安监、电业、消防等部门和镇安办配合下,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防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及时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三)在重要时段、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实行每天24小时坐班值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将“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的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奥运期间全镇社会稳定、政治安定、人民财产不受侵害,各项事业有条不紊的发展,我镇通过健全组织、加大宣传、认真排查、严格奖惩等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良好开局。现将我镇近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健全组织,为安全生产管理奠定扎实基础

我镇及时召开党委扩大会对文件精神进行学习传达和专题研究,会上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了各项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由镇长任小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书记和武装部长为副组长,安监、城-管、工商、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所,主任由安监所长担任。

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我镇及时组织召开了镇村干部大会及企业厂长经理大会对文件精神进行宣传学习,对各项实施方案进行了宣读,明确了全年的工作目标、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及各单位的职责。针对我镇行业较多,对造纸、机械等重点行业排查工作制定了相关安全检查手册,由安监局和我镇安监所共同执行,同时针对具体行业制定了相关行业的安全检查表,由专人负责安全检查表各项工作的检查、落实工作。

二、广泛宣传、科学规划,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为把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及各项责任落到实处,我镇营造了强大的宣传氛围及舆-论导向。除召开镇党委会、镇村干部大会及企业厂长经理大会,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宣传外,还在镇工业区主要道路刷写固定标语5条,悬挂醒目条幅7条,发放安全生产明白纸1000多份。各村也在广播上对安全生产知识多次播放,张贴并发放明白纸近万份。通过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无小事”等观念与深入人心,并丰在指导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统筹兼顾、真抓实干,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汇入活力

(一)加大排查监控力度,把安全生产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镇域内的矿山、造纸、机械、化工及“十五小”重点行业每月安排布置一次全面排查工作,在排查中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对废弃厂房、车间、无人居住的民房等死角死面重点排查。在排查的同时填写排查表,并由排查人员及被排查单位责任人双向签字;确保排查的真实性。对容易引起上访的重点矿山企业,结合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提前处置;对重点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和贮存单位委派专人监控,防患于未然。

(二)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落实各项责任

对“十五小”行业中的重点非法生产单位、发生生产情况的`单位,采取拆除设备、断电等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如在3月份,我镇组织镇干部、派出所、刑警队、电力、环保、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60余人对镇域内的小炼油、小化工、小造纸、小塑料等重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集中取缔。采取捣毁生产设施设备、拆除生产生活用房、断电、没收违法产品等措施共取缔小塑料8家、小化工2家、小炼油6家、小造纸3家,并安排专人监控。

在配合相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对镇所辖范围内的造纸、机械、矿山等重点行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中,对发现的造纸行业的两个隐患,由安监局发放了安全生产隐患通知单,对….纸业、….纸业进行了停产整顿、重新验收的处置;同时配合市安全生产执法中队对造纸和机械行业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对金福机械厂进行了罚款和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理,对前进纸业进行了暂不停产,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

四、强化督导,严格奖惩,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供有效保证

为严格落实各项责任,镇成立了督导组,对安全生产各阶段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制定了奖惩制度,除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有奖举报外,还把各项任务目标按区域与责任落实到人,对不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除采取经济处罚外,还会采取严厉的组织处分。

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如造纸、食品加工、机械厂、餐饮、教育等主要部门签订了法人安全生产承诺书达60份;与镇所属十六个行政村都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书中除明确各自职责外,还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总之,近半年来,我镇领导高度重视,镇、村、各相关部门、各企业联动,使安全生产工作稳步推进,出现了良好开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镇将继续发挥成绩,克服畏难心理,充分发扬不怕辛苦、连续做战精神,打好安全生产攻坚战,切实将“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中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营造平安和-谐社会环境而不断努力!

一、基本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签约情况

乡与各村签约数10份,与车主签约数74份,与相关单位签约数8份,与石场签约数4份;村与屯签约数85份。乡村签约率均为100%。

2、召开防范安全事故会议情况

正职领导亲自召开防范安全事故会议5次,委托副职领导召开2次;分管领导召开安全工作会议2次。

3、全年无各类伤亡事故发生。

4、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培训车主、采石场192人;培训村屯安全管理人员87人。

5、安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完成采石场预评价项目4个。

6、无生产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验项目。

7、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全乡无小煤矿、非煤矿山和应关闭的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企业。

二、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一年来,我乡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安监局等县直有关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乡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宣传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乡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好转,年内全乡没有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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