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报告范文(18篇)

时间:2023-12-13 16:36:33 作者:字海

工作报告不仅是对自己工作的总结,也是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的重要方式之一。希望以下的工作报告范文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创新思路和写作技巧的启示。

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3.防控疫情全民参与,职业健康你我有责。

4.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健康企业在行动。

5.抗击疫情,共克时艰,从健康企业做起。

6.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切实保障员工健康。

7.要工作,更要健康。

8.健康中国,健康工作。

9.体面劳动,健康优先。

10.健康工作,从我做起。

1l.职业健康,助力全面小康。

12.生活要幸福,职业要健康。

13.关注职业健康,争做健康达人。

14.建设健康企业,助力健康中国。

15.共建健康企业,共享健康成果。

16.关爱职业病患者,推进健康扶贫。

17.健康中国、健康企业,健康你我他。

18、我工作,我健康。

职业病防治工作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晟管理综字[20xx]14号文件精神,公司领导认真学习了省安监局副巡视员林天逐和职业健康处处长朱光华在省安监局召开《职业病防治法》宣贯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后,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现根据文件要求和近年来开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以下汇报:

1、油墨。目前印刷行业中广泛使用的还是传统的溶剂型油墨,主要有芳香烃类、酯类等有机溶剂,它们大多有毒性,会污染环境并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有机溶剂易燃易爆,存在着生产安全隐患。

2、润版液。印刷机上普遍采用的是酒精润版系统,异丙醇是润版溶液的添加剂之一,挥发后产生的醇蒸汽有毒,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

3、胶片和显影液。它们都含有大量的银离子,这些物质若直接进入环境中,重金属银离子能污染自然水体而造成对环境的危害,同时,胶片的片基是高分子化合物,在环境中极难降解而污染土壤。

4、油性上光材料。其使用的稀释剂主要是甲苯,人体吸入一定量会导致呼吸系统和血液系统发生病变。

5、洗车水。清洗印刷机组必备的原料之一,传统的洗车水含有大量苯、酚、醇,人体吸入后会刺激呼吸系统,对皮肤也有损害。

6、噪音。操作人员如果长期在没有防护的工作场所工作,会致使听力减退。

我司的职业病防治教育贯穿到安全生产教育中,实行“三级”教育,即在厂级、车间级、岗位级,通过教育使各岗位人员了解本岗位工作可能带来的职业危害,并通过厂报和宣传栏刊登有关职业防护知识,教育员工应该如何科学、安全地操作,提高了员工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危害的发生。

2、通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代替了原有造成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

紧跟世界低碳环保的潮流,响应国家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号召,我司一直倡导绿色印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给公司发展绿色印刷带来了坚实的基础。为避免印刷车间人员患上职业病,我司宁愿选用成本较高的“绿色油墨”代替传统的`溶剂型油墨。所谓“绿色油墨”是以大豆为原料而提炼的环保性油墨,具有无味、无毒、无害的优势,通过环保油墨运用,避免了对人体的伤害和环境的污染。在印刷车间日常工作中,经常会使用洗车水作为清洁剂对印版进行清洗,我司采用的洗车水也是环保型,具有无色、无味、无毒、无害的特征,采用该洗车水可避免员工患上职业病。我司是有着70多年的历史的印刷企业,多年来一直钻研和改进印刷器械,经过不断的摸索和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公司从09年开始就尝试免酒精润版系统,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现在采用的都是无酒精润版系统,通过对这项技术的改造不仅节约了成本,还避免了因异丙醇而产生的职业危害。为避免显影液、油性上光材料对人体的损害和对环境的,在20xx年8月投入246万购入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富士紫激光ctp直接制版设备,替代传统手工拼版工艺,减少有机粘合剂的使用,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公司有一台uv上光机,但该设备运行时需要用到大量的甲苯等有机溶剂,极易使操作者患上职业病,该设备不能满足公司的发展理念,公司从几年前就停开了该设备,也避免了职业病的发生。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措施。

我司本着对员工、企业、社会负责的态度,主动接受卫生、环保、安监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使员工有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我司施行5s现场管理制度,所有的生产车间、仓库都安装了通风设备,有效降低了有害物质在生产场所的浓度,公司建立了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定期给员工发放工作服,为在印刷车间和装订车间部分噪音较大工序工作的所有员工配置了防护耳塞,并在生产车间张贴指示标志,提醒员工在上岗前应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公司为每位员工依法参加了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使员工工作无后顾之忧。经过公司不断的努力,近年来公司未发生一起职业病病例。由于之前印刷行业存在工艺、设备上的局限性,有些工种需要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我司已按政策给以前从事过特殊工种又符合申报条件的老员工申办了提前享受养老待遇,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去年,我司原本计划今年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但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调整,20xx年我司面临厂房搬迁或转型升级的挑战,今年度我司依托企业转型或升级,再按照实际的工作场所和工种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如评估后仍存在职业危害风险,将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目前在未申报前,继续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1.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2.创建健康工作场所,促进劳动者全面健康。

3.科学防治职业病。

4.创建并推行健康企业文化。

5.职业健康幸福。

6.健康工作,体面劳动。

7.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8.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9.健康的劳动者,健康的企业,健康的社会。

10.健康劳动,幸福生活。

11.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

12.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

13.科学防治职业病,履行用人单位法定职责。

14.工会组织依法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总工会转发》〈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通知(张伟法监发布)〔〕07号)要求我院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在全县开展宣传活动,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部署。为全面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职工健康,县卫生局、县安全监督局、县总工会及时转发了市卫生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文件。我院还制定并发布了《宣传周活动应急通知》,成立了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分解落实工作职责。及时组织会议研究部署,明确活动重点和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工作,确保宣传工作的有效性。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际效果,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组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重点接触粉尘、有毒、高温、噪声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使他们了解职业病危害及相应的保护措施,提高工人的保护意识。一是职业病防治法定期宣传活动。结合职业卫生定期监督,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履行职责。在6家企业现场向工人分发1200多份宣传材料,在提高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二是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以预防职业病,造福劳动者享受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为基础。以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宣传周活动,组织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宣传周期间,共制作宣传板4块,悬挂横幅2块,派出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5份,现场咨询300多人。相关企业悬挂4条横幅,对员工进行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培训,提高了职工的职业卫生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三是全面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实施职业健康监测制度,建立职业健康监督档案,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健康档案,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价职业危害因素。要求企业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配备专门(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计划和年度职业健康监测计划,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确保职工健康。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到位,缺乏卫生防护设施;

第四,卫生监督机构从事职业卫生监督的人员数量和质量不适合繁重的职业卫生监督任务;第五,需要加强卫生、安全监督、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联合执法。

四、今后的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是保护工人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的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加强执法,及时发现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和安全风险,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有效保护工人的健康权益。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为深进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进步我处员工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根据团体公司《关于展开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和油田公司的相干要求,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切实保护身体健康。从4月25日至5月1日,我队围绕今年宣传主题,组织展开了多种情势、内容丰富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收到了预期效果。现将宣传活动情况扼要总结以下:

本队领导对本次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高度重视,把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爱惜职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亲身利益的大事来抓。由我队队部成立了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王振亮;副组长:徐龙朝;成员由我队其他人组成。并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做到各种预备工作到位,职员到位,机构到位,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展开。

在宣传周期间我们结合本地实际,我们对本队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及检查督导,在本队范围内广泛展开了深进的宣传活动。本队于4月25日起,组织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干法律法规,并结合岗位展开讨论;在本队院内挂起宣传条幅;办宣传职业病防治有关的科普知识的板报及宣传栏;组织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用语,营建了良好的宣传氛围,使宣传工作到达了良好效果。在活动最后,我们组织职业展开了健康劳动保护知识比赛答题活动。我队领导小组在此次宣传活动中,共发放宣传材料30份,展开《职业病防治法》相干知识培训2次,接受培训职员15人。

通过此次宣传周活动,使我们本身遭到了一次良好的教育和进步,熟悉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缺少和迫切需求,同时也看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性,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潜伏的危害,要充分利用各种情势的宣传工作,使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虽然本次宣传周活动获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劳动者所需求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着力于进步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及健康维权意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为增进油田公司和谐发展营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5月19日,刚下夜班的大庆石化公司员工张旭光交完班,决定步行回家。他走出乙烯装置区,看到装置两旁草地上的露水晶莹透亮。张师傅深吸一口清新的空气,挺直了腰板。他还清楚地记得,两年前,自己上班还戴个大口罩,冬天眼镜上一层雾,夏天又捂得难受,摘又摘不得。张旭光说:“现在雨后,有人把玻璃擦干净;现场巡检,有人自觉把垃圾捡起来,大家自觉建立起良好的健康环境。”

为强化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大庆石化公司在相关职能部门和直线组织上建立、分解和量化健康安全环境与质量目标,实施hse管理体系,成立了公司、分厂、车间相关部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职业卫生管理网络。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杜绝了人身伤亡安全事故,杜绝了新发职业病,有毒有害岗位员工职业性健康体检率100%。

20xx年年初,这个公司对影响员工职业健康的危险源及环境因素进行重新补充识别与评价。通过全员调查,识别评价出各岗位的风险和环境因素2.03万个,全部制定了控制措施,实行车间、分厂、公司三级管理。截至目前,这个公司制定职业健康管理方案17项,并进行动态跟踪监督检查。

大庆石化公司cpi污水预处理装置,承担着年生产能力60万吨乙烯装置的污水预处理任务。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了21年的杨爱军师傅说:“预处理污水池气味难闻,特别是在阴天下雨时,气味更大。”公司针对这一实际,进行了专项治理,使装置周围三苯等有毒气体去除率达85%,实现有毒气体达标排放,保证岗位员工的身心健康。

为加大对炼化生产和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力度,公司增设了气防站,提高危化品泄漏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整体上提升安全监督力度和危化品泄漏应急防控能力。去年,大庆石化投入1800万元,对员工职业健康安全进行治理,做到了人员、责任、措施、时间四落实。

结合大型化工企业生产实际,大庆石化公司不断加大职业健康安全监控力度,采取“100%接受安全防护应知应会知识培训、100%会使用防护用品、100%具备自我防护能力”的强化技能培训,从操作维护、人机接触、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对员工在岗位上的安全、健康危害进行梳理与总结。目前,公司已举办安全培训班41期,培训近4000人。

为了员工职业健康疗养达到100%,20xx年,大庆石化对员工健康疗养费发放进行调整,采取工资发放与建立疗养账户报销相结合的办法,组织511名特殊岗位员工到丹东和兴城进行离岗休养,为1333名特殊岗位员工办理了自行休养审批手续。

大庆石化职工医院设有化工厂区急诊急救、预防保健、职业健康体检、社区卫生服务等专区,为员工进行职业病的监测与防治。针对化工生产及员工安全健康防护实际,近年来,烧伤整形科在烧伤治疗和整形手术等方面均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今年的x月x日至x月x日是20xx年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本次的主题是“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xx-20xx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由六合区马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宣传周广场义诊咨询活动,于5月x日在马鞍职业技术学校举行。

活动现场,我中心卫生协管人员对现场的学生提供了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病诊断流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职业鉴定等咨询服务,同时还为前来咨询的教职工开展了血压测量、血糖监测等义诊服务。活动现场共咨询245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通过此次免费宣传义诊活动,不仅加深了广大学生及教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认知,也提高了大家的健康意识及健康水平。

较低,致使他们的健康没有得到有效地保障,加之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特点,每年实际新发职业病数远高于报告情况,一些职业病未及时得到诊断治疗。通过本次宣传也提高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健康意识及健康水平。

本次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我中心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医院宣传栏,职业学校的义诊咨询、多样化的宣传,为广大职业人群,特别是弱势劳动者提供长期的职业健康指导,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职业防护意识,让他们真正做到平平安安打工、健健康康回家。

马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xx年x月xx日。

印刷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报告

全国职业病防治技术工作会议于20xx年12月13日在北京召开。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陈锐副巡视员、职业卫生处段冬梅处长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侯培森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李涛所长主持。

侯培森副主任在讲话中结合三鹿奶粉事件,强调专业技术机构应认真吸取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提高专业人员的敏感性;侯主任强调各级技术机构要认真梳理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别是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职业病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积极主动地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陈锐副巡视员在讲话中分析了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发病特点及其深层次原因;结合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陈锐副巡视员强调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陈锐副巡视员在讲话中还部署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重点工作,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听取了职业卫生所孙承业所长助理、张敏研究员、王忠旭研究员、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金焱院长和深圳市宝安区吴礼康副主任所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的基本设想、职业病监测哨点方案、“健康中国20xx”发展规划-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治领域框架、国家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建设项目中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宝安区的探索与成效等工作情况报告。

与会代表分成疾控中心组和职防院(所)组围绕当前最有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是什么及如何应对、如何适应职业卫生职能调整、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如何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对职业病监测哨点/“健康中国20xx”方案的完善与补充、是否需要建立ohs考核目标体系及如何建立、职业卫生工作最优先的领域是什么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参会代表各抒己见、互相切磋,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经过讨论,会议认为:一是应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尤其是承担政府职业病防治职能的机构定位;二是当前最有可能引发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主要是职业中毒和尘肺病,应考虑职业病危害面和健康损害程度、对健康损害是否有有效的治疗、职业病病程、监管状况及群体发病的可能性和濒临破产企业的群体性等五个要素,应根据当地实际尽快梳理并积极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是应尽快出台职业病防治机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体系建设应考虑职业病防治机构体系特别是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整个体系,应避免重复建设;四是尽快建立职业卫生服务考核目标体系,以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应综和考虑各项指标体系;五是现有职业病分工没有明确职业病防治统一监管部门,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会产生一定影响,应尽快明确国家的职业病防治统一监管部门;六是积极开展主动监测,及早发现问题,在监测哨点方案中增加因素风险评价;七是应抓住机遇,确定优先领域,全面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xxxx共80余人参加了会议。

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1、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重。

2、员工健康,企业兴旺。

3、要职业,不要职业病。

4、关注职业健康,崇尚文明生产。

5、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

6、职业病重在预防,让我们共同努力。

7、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8、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9、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10、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1、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12、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3、依法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4、岗前岗中体检好,健康损害早知道。

15、工作·健康·和谐。

16、崇尚职业健康,远离职业危害。

17、关注职业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8、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19、健康工作,幸福生活。

20、关注职业健康,促进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

21、防治职业病危害,促进经济发展。

22、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23、保护劳动者健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24、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25、学习、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26、职业病人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27、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要正确方法才行。

28、正确认识和使用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9、了解职业病危害是劳动者的权利。

30、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31、保护劳动者健康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34、工作场所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35、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36、重视职业卫生,崇尚文明生产。

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为了做好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监总局第47至51号令的宣传贯彻,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我县于4月份最后一周开展了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一系列活动,现将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筹划,周密布署宣传活动周工作内容。

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11周年,新修订实施第二年,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召集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专题对宣传活动周进行研究布署,确定了宣传周工作重点内容,成立了宣传活动周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余庆县安监系统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余安监管字[20xx]43号),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好宣传活动周各项活动。

二、召开职业健康监管联席会议。

针对我县从业人员不能及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企业不能及时缴纳工伤保险,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高,职业病人维权困难等问题,20xx年x月x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安全监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疾控中心、县总工会、县卫生监督所在安全监管局会议室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参会各部门对履行好相关职能,做好我县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达成了共识。

三、深入企业开展咨询活动。

为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从业人员真正了解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内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县改变以往宣传模式,将上街咨询改为走进企业宣传。4月x日,安全监管局与县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到龙溪工业园区开展咨询活动,进入余庆华闽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余庆县腾飞木材加工厂、余庆县广雨木业有限公司、贵州余庆东力水泥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厂区和车间,对正在生产工作的工人作了职业健康知识讲解,发放了宣传单,活动现场共接受100多人次咨询,发放了1000余份宣传资料。

四、活动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宣传活动周我县以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一是利用是悬挂宣传横幅,各相关部门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1幅以上内容不雷同的横幅,大力营造宣传氛围;二是发放职业病防治知识各种宣传资料,活动周不完全统计下发宣传单10000余份,知识手册500余本,宣传画100余张;三是利用媒体报道进行宣传,余庆县电视台以新闻形式报道播出宣传周期间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田景渠在我县督查情况;四是乡镇以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的形式对企业业主灌输《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五、结合宣传,深入企业开展监督执法活动。

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明确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定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完善职业健康管理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点工作。我县结合宣传周对重点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共检查龙溪工业集聚区企业3家,大乌江镇企业1家,重点检查了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企业职业危害检测评价以及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依法下达了执法文书提出了整改意见。

六、对重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按照要求,各乡镇以召开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座谈会的形式对企业业主和管理人员灌输《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县共举办座谈会10场次,参加座谈人员100余人,通过座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和急迫性有了深刻的认识,较好地推动了我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七、存在的问题。

一是职业危害相关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不足,不能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不能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高;二是个别乡镇宣传只停留在形式上,宣传效果不明显,部分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真正落实和解决根本问题。

八、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在今后的工作加强监管,及时发现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危害的认识,提高防护的自觉性;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做好职业病“防、治、保”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四是把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余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x月x日。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职业病防治所按照中心(所)"20xx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和各项业务工作计划,加强学习,科学管理,努力工作,在中心(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全科同志团结一致,热情服务,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圆满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为加强和提升我市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中心(所)于20xx年初成立了职业病防治所。

中心(所)对职业病防治所业务工作高度重视并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职防所成立后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所二0一0年管理工作意见》。所管理以中心(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则,紧紧围绕中心(所)的重点工作和经济创收目标开展工作,努力做好各项计划和制度的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将职防所按划分健康监护、检测评价和辐射防护三个专业,各专业有一名科长或副科长负责业务及创收工作,同时设立了预监专家组和监测室,规范了各单项工作管理员负责管理制度。从而调整和理顺了各专业的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了所内人员的岗位职责,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主动性。全所形成了一个团结、实干、开拓、进取的良好工作氛围。所内实行了"周例会"和"季考核"制度,对所的各项工作做到及时布置,严格落实,认真分析总结。全所始终贯彻中心(所)的工作重点,把经济创收作为20xx年工作的第一要务。

20xx年,继续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按照全省部署积极开展和推进职业卫生"四个一"和"六进"工程,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周活动。按照省市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开展健康监护、检测评价和辐射防护工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20xx年,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依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从体检人员的登记、检查及体检报告的制作都严格把关,同时所里制定了各项体检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上半年,共体检4315人。

1、开展了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体检:上半年共完成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1378人,检出职业禁忌症2例。

上半年,重点对接触刺激性气体及一氧化碳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职防所精心组织,多方协调。20xx年5月4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接触刺激性气体及一氧化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5月10~28日对市辖8个大中型企业的829名刺激性气体及一氧化碳作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中未检出职业病患者,检出职业禁忌症2例,相关慢性疾病率达55.4%,检查结束后及时发出了体检报告书,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开展了新就业人员的健康体检:上半年,共完成市辖企业新就业人员的健康休检1768人,查出上岗前职业禁忌症19人,检出率约为1%。新就业查体人员主要集中在乐华陶瓷招工831人、元济元茂公司招工676人、华鲁恒升招工135人。

3、开展劳务输出人员健康体检:上半年,共完成劳务输出人员体检989人。主要是天津一汽大众丰田招工体检129人、上海大众招工体检130人、苏州久保田招工体检51人。

(二)检测评价工作。

20xx年,职防所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拓宽服务渠道,增加检测评价指标,努力扩大服务半径。在检测评价中规范采样、检测、评价和报告书的制作工作。

1、建设项目评价:完成了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顺利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评审,报告书质量获得了省专家的高度评价。目前,山东龙力公司生物乙醇等3个项目正在检测评价实施过程中。

2、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完成9家企业作业场所的检测评价,及时出具了检测评价报告书。共检测粉尘和有毒物质372点次,合格345点次,合格率92.7%;检测噪声207点次,合格159点次,合格率76.8%。在检测评价过程中,我们还指导企业就加强职业卫生防护条件,改善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今年以来,我们充实增加职业卫生检测项目指标,完善服务技术与条件,在检测评价中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同时,我们加强检测评价技术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全所上下多方争取检测评价项目。除完成了市辖及各县市区的检测评价项目协议外,我们还在邻近河北省的故城县和景县完成了二个检测评价项目。

3、积极开展了20xx年职业卫生"六进"及宣传周活动:继20xx年全省成功开展了职业卫生"四个一"工程后,今年省监督所印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全省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的通知"。上半年,根据省的统一部署结合宣传周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深入到企业、职业技术学校、社区、农村、劳务市场等区域重点人群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宣传,增强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开展广播报道1次,公益广告展出5天,发放宣传材料10000份,深入企业宣传3次,接受现场咨询1次,办培训班2次共培训796人,出动宣传工作人数5名,出动宣传车25次,张贴宣传画375张。

4:对华能德州电厂申报"山东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进行了验收:20xx年4月15日,省市二级卫生、安监部门对华能德州电厂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进行了验收。在市卫生监督所的指导协助下,华鲁德州电厂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和制度,领导重视,作业场所及工人防护较好,顺利通过了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省级验收。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管理工作。

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奠定我中心(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品牌基础。职业病防治所在服务资质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1、通过了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监督检查:省卫生厅于20xx年3月30日组织专家对德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乙级)"进行了评审。为迎接这次监督检查,职防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部署,重新整理建立健全了健康监护、检测评价的管理制度及档案,对仪器性能状况及校对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并建立了各种档案。专家组对市疾控中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组织机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工作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市疾控中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技术、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职防所按照专家组的意见限期逐条逐项的进行了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时上报省监督所。

2、迎接计量认证评审验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计量认证评审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心(所)的统一部署,职防所做了充分的准备。建立健全了人员培训、仪器设备及使用等管理档案,多次进行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现场模拟演示,对检测评价及体检报告书写及格式等进行了严格规范。

3、申报了职业健康监护续展:上半年,向省卫生厅上报了我中心职业健康监护续展申请,并做好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4、规范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辐射防护)检测评价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评价报告书编号形式及内容。

今年辐射防护工作,一方面加强了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提高了辐射防护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并相应提高了收费标准。

1、开展了个人剂量检测工作:三月初,市监督所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的通知》。全市共有260名放射工作人员办理了个人剂量检测手续。对52家次放射工作单位送检的个人剂量计进行了个人剂量检测,并出具个人剂量检测报告52份。

2、进行了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对市直15家放射工作单位进行了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13家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未进行校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限期改正。

3、开展了放射防护检测:共对5家放射工作单位的9台放射设备进行了放射防护检测,合格率85%。并出具放射防护检测报告5份。

20xx年,职防所始终把经济创收作为第一要务来抓,全所同志转变思想观念,在经济创收上想办法出主意,多方争取联系检测评价和体检单位。同时,职防所不断提高自身的各项业务技术水平,保证为客户提供客观真实、准确公正、优质高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无偿为客户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指导。克服了职业卫生职能调整等因素带来的各种困难。在经济创收中严格管理,依法收费。上半年实现经济创收元。

按照中心(所)的计划和所实际情况,下半年主要有以下工作:

1、继续理顺、规范各项业务工作制度、程序工作。

2、对市辖德州国棉一、二厂等用人单位健康监护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长期不开展健康监护工作的用人单位下达监督意见书,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3、在市辖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

4、邀请省卫生监督所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用人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提高评价率。

5、开展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6、开展粉尘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

建筑工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安全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各在建工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各在建工程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人员给予奖励。

各在建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发现职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信息。

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欺骗。按“三级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

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

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2、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检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文县太平小学综合楼项目工程部

职业病防治法范文

近日,遵义市开展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据介绍,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宣传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等内容。

据工作人员介绍,此次主要是面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宣传教育。宣传方式包括召开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举办知识竞赛、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创作竞赛、专题培训,现场咨询、专家在线访谈,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张贴宣传公益广告、探望职业病人等。

活动周期间,全市各地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到企业、车站、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

职业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国务院《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精神,制定本防治规划。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目标的实现。其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各种职业病,保护最重要的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与进步。职业危害因素和有害作业工人的健康监护工作是工作的重中之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噪音、高温、毒物等。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掌握了全县职业危害状况,采取了有力的监管措施。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职业病防治法律和法规的宣贯;开通了县级以上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提高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探索多部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的危害仍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为:

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我县有化工、冶金、电力、纺织印染、医药、建材、机械制造等行业,存在着粉尘、噪音、高温、毒物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随着我县工业强县步伐的加快,企业规模不断增大,数量不断增多,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增加,职业病防治形势更加严峻。

2、我县多数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到位。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作业场所劳动条件恶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入不足,个人防护措施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县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措施,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即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解决我县目前对劳动者危害比较严重的职业病。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指导方式。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总体目标。

(二)规划指标。

1、到2015年,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等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8%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率达到100%。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年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0%以上,接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6、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90%,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7、依托现有的资源,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延伸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医疗救治、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8、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2、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

3、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

4、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7、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能力;按要求为劳动者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8、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9、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在企业生产产品成本核算中按单位产量确定适当的职业病防治经费,主要用于职工健康教育、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监测等工作支出。

1.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2.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纳入我县法制建设总体系之中,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装备水平,加强监督执法培训,提高监督执法能力。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1.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3.认真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通过各类媒体,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病防治科技等方面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1.尘肺病的防治。结合我县各项政策,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后的小水泥厂、小砖窑、小陶瓷厂等企业的监督力度。以控制职业病为目标,强化对纺织、医药、建材、冶金等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2.主要职业中毒的防治。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苯、氨气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企业,开展中毒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做好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治理的职业中毒隐患;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计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五)开展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

为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控制职业病,开展职业病危害人群调查,建立职业病危害人群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重点人群(按工种列)、特殊人群(农民工、女工、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登记建档和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成立邹平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卫生局、发改委、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局、安监局、环保局、财政局、劳动局、中小企业局、农业局、工商局、公安局、工会、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能。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加大对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各用人单位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切实做好对各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发改局、经贸局、建设局在安排或审查建设项目时,要严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准入关,当发现有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时,应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以及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力度,扩大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违法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要严肃查处;中小企业局负责民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组织负责组织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相关权益。积极探索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着力推动《规划》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附件。

组长:潘玉兰(副县长)。

副组长:张念军(县卫生局党委书记)。

成员:李伟(县发改局副局长)。

由明枚(县公安局政委)。

李波(县财政局副局长)。

董献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车林静(县环保局副局长)。

柴启毅(县建设局副局长)。

孟祥利(县农业局党委成员、纪委书记)。

王刚(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

崔莹(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董国喜(县总工会副主席)。

卜慧祥(县国税局副局长)。

张庆伟(县地税局副局长)。

朱玉斌(县工商局副局长)。

张树永(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职业病防治规划

二0一七年。

1.2.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艺革新、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到2017年,全矿主要职业病发病水平明显下降,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伤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具体指标为:

1.3.1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0.1%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特别是一氧化碳、硫化氢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1.3.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8%,实现全员培训。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6%。1.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1.3.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达到9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

1.3.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8%。

1.3.6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1落实基层单位主体责任。

2.1.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基层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1.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工作地点,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2.1.3对工作场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2.1.4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我矿以矽肺、煤尘肺、电焊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基层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明显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4.1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2017年底前,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建设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需要。

2.4.2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设施配备,建立健全覆盖全矿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预警、职业病信息报告、健康教育与促进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全矿发展规划,制定我矿职业病防治计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2坚持齐抓共管。

形成全矿自矿领导至主管科室等职业病防治工作团队,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对全矿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负责职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负责对基层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定期向上级相关部门通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情况。

安全科负责拟订我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并监督实施;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危害申报、重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监督管理,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办公室负责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督促基层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协助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核验收,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科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订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自查,做好总结,并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20xx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的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

说明书。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证明书。

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五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八十六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范文

20xx年4月25日-5月1日。

二、活动主题。

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三、活动目标。

在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下,我们以“全员参与、严密组织、深入厂企、确保效果”为主要工作思路,通过下企业、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相关培训等方式达到“人人重视职业卫生、人人远离职业危害”的目标。

四、宣传内容。

(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前期预防措施的重要性;。

(六)陶瓷洁具卫浴、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

(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的标准与要求;。

(八)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九)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十一)典型案例分析。

五、活动情况。

今年宣传周活动我们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区安监局联合市职防所、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皮防所、区总工会和镇(街)安监等六家单位到企业现场宣传,二是区卫安监局采用新闻通稿、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一)协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培训班。

根据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联系镇(街道)分局通知辖区内的陶瓷卫浴洁具等重点行业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市安监局4月26日举办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班,同时作为我区首场宣传活动和启动仪式。重点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用人单位责任与义务、劳动者权利保障等内容。

(二)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宣传。

1、4月25至5月10日,区安监局联合市职防所、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皮防所、区总工会和镇(街)安监等单位分别到等六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以“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通过横幅标语、宣传展板、现场咨询解答、派发宣传资料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大力宣传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责任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活动中,工作人员耐心回答员工们的`疑问,正确展示如何选择和佩戴防尘口罩,积极派发宣传资料,认真纠正错误认识,活动气氛热烈、秩序井然,共吸引了近3000名员工参与,接受咨询2600余人次,派发宣传资料8000多份,各类奖品余份。日报、时报等新闻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收到了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三)利用信息平台实施广域宣传。

利用市安监局网站信息系统的政企沟通平台向全区陶瓷、家具、机械、危化品、建筑、纺织、商贸等5000余家企业发送了以“健康工作幸福生活、崇尚职业健康远离职业危害、关注职业健康促进社会和谐、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员工健康企业兴旺、关注职业健康崇尚文明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短信,共发送短信30000多条,企业普遍反应效果良好。

联系《时报》,利用“华仔话安全”专栏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系列宣传,先后刊发了《九种控制减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夏季谨防干洗衣物四氯乙烯中毒》等文章,社会反响较好。

(五)充实我区安监网站职业卫生内容。

宣传活动期间,我区网站对有关职业卫生的版面、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充实,丰富并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法律法规、科普园地、资料表格下载、职业卫生监督动态、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等栏目,使我区安监网站逐步成为职业卫生的一个重要的宣传阵地,方便企业、劳动者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查阅和下载。

六、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亲自参与。

活动开始前,区局高成建政务委员、邓剑波常务副局长对宣传活动作出了“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深入基层、确保效果”的指示,分管职业卫生的孟书琛副局长多次带领科室人员深入企业厂区组织现场宣传,其他单位领导也都亲自到场,保证了活动正常进行和扎实开展。

(二)深入基层,效果明显。

本次宣传活动场点都设在企业厂区,方便企业一线员工参与,六家企业员工踊跃参与互动交流,气氛热烈。企业领导和员工普遍反映宣传活动强化了企业的守法经营理念,提高了企业职工对个人职业健康的重视程度和个人防护的意识,真正做到了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保证了宣传质量和效果。

(三)组织严密,秩序良好。

本次活动共有六家政府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还有新闻媒体和大量的企业员工,多数宣传场地较小,组织难度较大。区安监局工作人员统筹协调,因地制宜,既保证了宣传效果,又维护了现场秩序,企业和员工对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达98%以上。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为了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我所对合阳县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我所向经营者及一线工人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形式,就职业病防治、防范等内容进行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人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同时对企业法人及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督促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企业法人及其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提高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适应职业病防治需要,掌握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使劳动者懂得职业病防治中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二、加大职业病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一)开展了预防性卫生监督:按照省卫生监督所下达的文件要求,卫生监督所于上半年对部分县立项项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向合阳县平政煤矿、金水桥水泥、独惠水泥厂、源源化工厂下达了监督文书,督促企业尽快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工作。对个别因生产原因不能正常开展评价工作的企业,要求其向县卫生监督所作出书面说明。

(二)开展了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对全县部分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建档,对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包括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劳动者健康监护、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情况。针对部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率低等问题对1家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写了3份现场监督笔录并下达了监督意见书,提出18条监督意见,有效的促进了用人单位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我县的大部分企业能够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平政煤矿企业能按照标准配备了防护设备,有卫生安全防护等措施,有防护器具并能做到定期维护和保养,能督促职工正确配带使用,企业职工能定期进行体检,保证了企业员工身体健康,做到有健康证上岗。企业能够与职工正确签订用人合同,企业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县企业按时落实到位工资待遇,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增强了职业病防治意识。

20xx年,卫生监督所始终把经济创收作为第一要务来抓,全所同志转变思想观念,在经济创收上想办法出主意,多方争取联系检测评价和体检单位。同时,卫生监督所不断提高自身的各项业务技术水平,保证为客户提供客观真实、准确公正、优质高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无偿为客户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指导。克服了职业卫生职能调整等因素带来的各种困难。在经济创收中严格管理,依法收费。

四、存在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与工作实际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薄弱和不足之处。一是部分企业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严重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业病防治。二是我县企业较小,工人流动性强,伸缩性大,企业认识不到位。三是工业基础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相对滞后,近年农业人口向县城转移,企业大量雇用农民工、临时工,职工安全与卫生意识不够强。四是对企业监测有待加强。五是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五、明年的工作思路。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加强领导,增强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单位负责人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防治知识培训班,强化职业安全意识,让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充分利用媒体、企业宣传等多种形式,注重提高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治理。针对企业规模小、设备简陋、难于监督管理等特点。采取“摸情况、抓典型、促整改、抓落实”的方法,切实将我县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强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及时整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等方面加倍努力,为广大群众的健康和合阳县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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