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劳动美(优质20篇)

时间:2023-12-26 22:39:05 作者:LZ文人

中国的劳动节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为弘扬广大劳动者顽强、英勇不屈的奋斗精神,确保“五一”假期健康、文明、绿色、有序进行,我们倡议:

一、勇担历史重任,大力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代表着包括广大青年的全体中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我们要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充分焕发主人翁精神,发扬广大青年识大体、顾大局的光荣传统,正确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的调整,用实际行动坚决支持改革、自觉参与改革、大力推动改革,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不懈奋斗。

二、自觉提升素质,积极促进工作创新。我们要紧紧围绕发展目标,立足本职、争创一流,做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表率。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争做有智慧、有技术、能发明、会创新的新一代劳动者,为推动社会创新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青年劳动者的智慧和力量。

三、坚定理想信念,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走在时代前列。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不仅要在物质上强大起来,而且要在精神上强大起来。让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不移跟党走,自觉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发展目标,自觉坚持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自觉实践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行为准则,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劳动者的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努力用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模范行动感召和带动全社会。

四、转变思想观念,合理安排五一假期。合理统筹规划,安排作息时间,劳逸结合,使自己的假期充实而有意义。放假期间外出注意交通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在旅游景区乱扔垃圾,保护环境,不妨碍和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秩序。

五、广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文明假期的先行者、带头人,带动身边群众自觉以文明安全形式进行各项活动。

青年朋友们,宏伟的蓝图激励着我们,光明的前景召唤着我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一心、努力拼搏,勤奋劳动,开拓奋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中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

本段相关解读。

中国劳动合同法

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2月28日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本段适用范围。

基本上,中国境内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哪怕是国家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国劳动合同法

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的劳动合同

甲方基本情况:

名称: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

住所:______联系人: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联系:______电话:______。

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最高学历:______技术等级: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常住地址: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

工作简历: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个月。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承包合同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方任务的前提下,自主安排作息时间和休假。

第五条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乙方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约定为: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甲方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为: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签名):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章: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国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个月。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工作任务时止(该工作任务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工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__________天休息。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甲方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保证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病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安排在休息日加班时,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省及本单位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甲方于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二)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元/月。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求,根据本单位每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形式,适时增加乙方工资。

(四)甲方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执行。

五、社会保险。

(一)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和个人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三)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当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甲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

(三)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发生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七、其他约定条款(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执行。

九、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名)年月乙方:日。

中国的劳动合同

电话:_____。

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位:_____。

乙方:_____。

性别: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

年龄: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_____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_____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_______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及培训等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机房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___,下午___。

每周周为休息日。特殊情况按照客户需求安排工作时间等下班。

甲方应当每______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______月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______月____________元。

(三)经甲乙上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做下列分配:_____。

a、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种子分配办法绝地共,根据乙方的工作_______岗位确定其每______月工资为________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______月____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提成工资制,根据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作出下列提成工资制:工装视情况而定。

d、提成每______月20号按客户所交工程款的比例发放。

e、中途无故不干丢下工地不管等原因,甲方无理由拒绝发放乙方的'一切工资以及提成,情节严重的甲方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按照执行。

2、在使用期内达不到甲方的基本业务能力的;。

3、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或私自接私转单等情况的。

4、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5、因工伤或病害等无能力工作等原因的。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节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效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在附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签名日期:

中国的劳动节

中国人民庆祝劳动节的活动可追溯至19。这一年,一些革命的知识分子在上海、苏州、杭州、汉口等地向群众散发介绍“五一”的传单。

195月1日,北京、上海、广州、九江、唐山等各工业城市的工人群众浩浩荡荡地走向街市、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集会。李大钊专门在《新青年》上发表了《“五一”运动史》,介绍“五一”节的来历和美法等国工人纪念“五一”的活动,号召中国工人把这年的“五一”作为觉醒的.日期。陈独秀也为庆祝这个节日发表了《上海厚生纱厂湖南女工问题》一文,揭露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真相。陈独秀又在上海船务栈房工界联合会作了《劳苦者的觉悟》的演说,阐明了“劳动创造世界”、“做工的人最有用最贵重”的观点。在北京,一些青年外出宣传,散发《五月一日劳工宣言》,唤起工人为反对剥削、争取自身权利而斗争。这是中国首次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活动,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五一”劳动节。

19“五一”前夕,在北京的共产主义小组成员邓中夏等人创办的长辛店劳动补习学校里,工人们学唱《五一纪念歌》。其歌词是:“美哉自由,世界明星,拼吾热血,为他牺牲,要把强权制度一切扫除净,记取五月一日之良辰。红旗飞舞,走光明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不分贫富贵贱,责任唯互助,愿大家努力齐进取。”这首雄壮有力的歌,是由长辛店劳动实习学校的教员和北京大学的进步学生共同创编而成的。

9月,国务院改革出台新的法定休假制度,每年国庆节、春节和“五一”法定节日加上调休,全国放假7天。从此,3个“黄金周”掀起的旅游消费热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新亮点,假日经济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新话题。已基本形成。从11月9日开始,经过多方研究论证比较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在人民网、新华网、国家发改委网站,以及新浪、搜狐等网站上予以公布,开展民意调查。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春节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由7天调整为3天,减少4天;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五一黄金周也将成为历史。

意义。

国际劳动节的意义在于劳动者通过斗争,用顽强、英勇不屈的奋斗精神,争取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人类文明民主的历史性进步,这才是五一劳动节的精髓所在。所以,人们才这么注重劳动节。

中国劳动合同法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抱国务院备案。

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我的家乡是山水明秀、被人们誉为“小江南”的汉中勉县。这里定军山高耸,汉江河奔腾。在这人杰地灵之地,人们也有着敬重劳动者的美好品质。因为,劳动者为我们服务,却默默无闻,不求什么回报。

田间,农民伯伯正辛勤地插秧。随着一排排秧苗笔直地站了起来,他们直起腰,抹了抹头上的汗水,望着这一片碧绿笑了。这是幸福的笑,是欣慰的笑。街道上,清洁工人正清理着街道上的垃圾。无论是酷暑还是严寒,无论是刮风还是下雨,我们都可以看到他们坚守在自已的岗位上。正因为他们,我们的城市才干干净净、一尘不染。建筑工地上,建筑工人们正热火朝天地劳动。他们在如血的残阳下,显得分外高大。他们若有所思地看着一幢幢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

半晌,带着油然而生的成就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对他们来说,最大的幸福就是看着自己修建的楼房为人们所用,他们只期盼着付出。在生活中,这样的人还有很多很多。他们只扮演着一个个平凡,甚至有些卑微的角色,但人们是会永远记住他们的。因为,他们都有一颗金子般的心!

他们是那样高尚,那样纯洁。他们平凡,他们普通,但是,他们默默奉献却不图索取;所以,人们会讴歌、赞誉他们!山美、水美,但劳动者的心灵最美,他们只愿为人民劳动,其余的,他们无所求。

五一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一句中国梦,归根结底是人民的梦,道出了民族复兴的实质与关键。习近平总书记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复兴,需要13亿国人共同努力。“中国梦”不是党和政府的一个口号,不是一个经济发展指标,而是由每一个国人的梦想组成的,这是一个永久的主题。

中华全国总工会启动了“中国梦·劳动美”主题宣传活动,号召每一个劳动者做中国精神的承载者、中国道路的践行者、中国力量的主力军,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努力奋斗,用劳动美托起每个人心中的中国梦。我作为广大职工中的一员,看到这样的活动在如火如荼进行时,心中不禁感慨万千。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绝不是一句空话。回顾历史,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工人阶级的劳动者,始终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当时的革命事业中,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这些投身的背后,无不隐藏着“中国梦·劳动美”的耀眼光芒。

在学习“中国梦·劳动美”的过程中,看到的是各行各业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看到的是大力弘扬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的理念,看到的是广大劳动者在自己企业里、在本职岗位上的劳动与奉献。抬起头,看到鲜艳的五星红旗在随风飘荡,仿佛十几亿中华儿女心中的梦想正在熊熊燃烧,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也不会自动成真。它不是一个飘渺虚无的空中楼阁,而是一座坚实的魅力大厦,这里的一砖一垒都需要用诚实劳动来构建,让我们都伸出双手,用“劳动美”托起每个人心中的“中国梦”!

有奋斗,终崛起。习近平主席说:实现中国梦,创造全体人民更加美好的生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继续付出辛勤劳动和艰苦努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之花,离不开奋斗的汗水浇灌。可以预见的是,当13亿国人都为实现自己的梦想而不懈奋斗的时候,民族的梦想也就向前迈进了一步,每汇聚一滴奋斗的汗水,中国梦之花便多成长一些。齐心奋进之下,民族必然崛起,屹立在世界东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闭幕会上的一番讲话,不仅让群众看到了自己美好生活的前景,也点燃了13亿国人的中国情,而实现13亿国人共有的“中国梦”的过程,也是点亮中国的过程,是民族崛起的过程!

五一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最近,我总在湖南都市频道看到有最美交警。最美女大学生。最美环卫工,这样的评论,在这里我很想说说这位最美环卫工。

最美交警说的是一位交警在他所管辖的街道旁有一所幼儿园,每天早上送小孩的车停在路边很容易堵车,于是他就想到了;车一来他就上前开门抱着孩子送到幼儿园门口的老师手中,这样就解决了家长下车抱小孩送的幼儿园门口的这段时间,同时也解决了交通堵塞问题,这一干就是三年之久。这样的事或许很多人觉得我也能做到,但是下面这位环卫工所做的事,很很多人做不到了。

这位环卫工清晨工作时发现了马路边一个包裹,打开一看全是钱,她立马打电话给都市频道,让电视台帮着寻找失主。当记者采访她,问她捡到包裹时心里有什么想法时;她很干脆说掉钱的人该多急呀。记者笑着问‘阿姨您就没想过留下包裹吗、’她很实在的说又不是自己的用着良心不安哪。多么朴实的话语,多么高尚的举动,有多少人能做到呢。事后我和妈妈也讨论起来,我问妈妈如果是您捡到了会怎么做,妈妈认真的想了想,肯定会有留下来的想法,但还是会交给失主,不是自己的用不安哪。我夸妈妈那你也是个好人。妈妈反过来问我你呢、我摇摇头说;不知道;这好难回答的。

中国的劳动节

中国劳动节的由来与1918年我国革命份子发放五一传单的行动具有关联关系,以下介绍中国劳动节的由来:

首次纪念。

1920年5月1日,《新青年》7卷6号“劳动节纪念号”出版。发表蔡元培“劳工神圣”的题词、孙中山“天下为公”的题词和李大钊的《“五一”运动史》、陈独秀的《上海厚生纱厂湖南女工问题》等文章。同时,还登载了《旅法华工工会简章》及唐山、山西、长江等地的劳动状况调查。

5月1日,北京、上海、广州、九江、唐山等各工业城市的工人群众浩浩荡荡地走向街市、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集会。李大钊专门在《新青年》上发表了《“五一”运动史》,介绍“五一”节的来历和美法等国工人纪念“五一”的活动,号召中国工人把这年的“五一”作为觉醒的日期。陈独秀也为庆祝这个节日发表了《上海厚生纱厂湖南女工问题》一文,揭露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真相。陈独秀又在上海船务栈房工界联合会作了《劳苦者的觉悟》的演说,阐明了“劳动创造世界”、“做工的人最有用最贵重”的观点。当天各地工人和知识分子共同集会。在上海,陈独秀指导下,5000多名工人召开了由中华全国工界协进会等7个团体联合筹备的世界劳动纪念大会,陈独秀当选筹备大会顾问。纪念会上,各界代表发表演说,工人提出8小时工作、8小时休息、8小时教育的“三八制”要求,并高呼“劳工万岁”、“中华工界万岁”等口号。会后,发表了上海工人宣言和答俄国劳农政府的通告。《新青年》纪念专号还刊登了李大创的《五一运动史》、、陈独秀的《劳动者底觉悟》、《上海厚生纱厂湖南女工问题》等重要文章,以及上海、北京、天津、武汉等十多个城市和地区工人现状的调查报告。在北京,李大钊领导了以北京大学为中心的纪念活动。北京大学学生在这一天罢课,《北京大学学生周刊》出版了“劳动纪念号”。学校内召开了500多名校工和学生参加的纪念大会,李大钊到会讲话。何孟雄等8名北大学生和一些青年外出宣传,散发《五月一日北京劳工宣言》,唤起工人为反对剥削、争取自身权利而斗争,被巡警拘捕。邓中夏到北京长辛店,向铁路工人散发《五月一日北京劳工宣言》并发表讲演。这是中国首次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活动,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五一”劳动节。

纪念歌曲。

1921年“五一”前夕,在北京的共产主义小组成员邓中夏等人创办的.长辛店劳动补习学校里,工人们学唱《五一纪念歌》。其歌词是:“美哉自由,世界明星,拼吾热血,为他牺牲,要把强权制度一切扫除净,记取五月一日之良辰。红旗飞舞,走光明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不分贫富贵贱,责任唯互助,愿大家努力齐进取。”这首雄壮有力的歌,是由长辛店劳动实习学校的教员和北京大学的进步学生共同创编而成的。

法定节日。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劳动最光荣。

全国放假一天。每年的这一天,举国欢庆,人们换上节日的盛装,兴高采烈地聚集在公园、剧院、广场,参加各种庆祝集会或文体娱乐活动,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进行表彰。199月18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了1949年12月23日中国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每年春节、“五一”和国庆节法定节日加上调休,全国放假7天,形成了3个“黄金周”。月14日,中国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春节的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由7天调整为3天,减少4天;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法定节假日,各放假3天。五一黄金周也将成为历史。起,五一黄金周变为五一3天小长假。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五一”放假调休具体安排: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一)上班。

为纪念五一劳动节,我国将劳动节定为法定节假日并按照以上放假安排放假。

五一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6月5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主办的“中国梦·劳动美——与祖国共成长、与新时代齐奋进”全区职工主题演讲比赛决赛在南宁举行,48名优秀选手讲述了普通职工与祖国共成长、与新时代齐奋进的生动故事,赢得阵阵掌声。

演讲比赛首次设置劳模工匠等先进人物组,19名先进人物分享了在各自岗位上成长成才、追梦前行的感人故事。“再普通的工作,做到极致,都会有出息!”作为劳模工匠等先进人物组的选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职工陶柏明,分享了自己从普通员工成长为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员工的经历;职工组选手、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公司的线路工韩东辰则用4张照片,讲述铁路世家四代人与共和国铁路同成长、奉献铁路、代代争先的历程,“作为一个铁四代,家庭给予我不可磨灭的铁路魂,这种血脉相传,共同筑起我们的铁道梦,共同追逐伟大的中国梦!”

此外,广西三一〇核地质大队职工罗桥花用朴素的语言,道出一名女地质队员的光荣与自豪;桂林市象山景区管理处的莫函佳,与大家分享了一名普通导游默默奉献的故事……参赛选手接地气、有温度、有力量的演讲,催人奋进,感人至深。

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烈日炎炎下,一颗颗豆大的汗珠如同宝石般跌落在地上,显得格外醒目和璀璨,瞬间蒸发的热气,仿佛迷雾般神秘而美丽。这,就是劳动人民的汗水。

中国——一个承载着千千万万中华儿女实现梦想,创造奇迹的国家,是劳动,铸就了辉煌的历史。

五千年传承的劳动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普通劳动人民身上彰显的淋漓尽致。劳动是永恒的话题,热爱劳动更是每一个中华儿女放在内心的一股强大的动力。他是无私的,是伟大的,是永恒不变的,像一颗埋藏在心底的种子,随着时光的飞逝,发芽、长大、枝繁叶茂,最后结出硕大的果实散落大地,继续传承。

我们的城市,离不开平凡而伟大的环卫工人,当清晨的第一缕阳光照进房间的时候,还在熟睡的我们,可曾想过环卫工人已在凌晨的大街上开始忙碌;当骄阳似火熊熊燃烧时,他们依然在烈日下清理环境。他们那平凡而坚强的身影,那一张张朴实的笑脸,让我看到了中国劳动人民的坚强和伟大。

当一座座高楼大厦平地而起的时候,我们可曾想到,是工程师们为我们绘制的美好家园,是建筑工人用他那粗糙而有力的双手创造了城市的繁荣。他们挂在脖子上的毛巾早已湿透,他们那黑亮又结实的皮肤在阳光下熠熠生辉,明亮的汗珠挂满脸庞,是劳动,让他们的生活坚韧而有尊严。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从小怀揣梦想,而我们的梦和中国梦息息相关,没有伟大的祖国,何来平凡而伟大的人民。作为一个公司的普通职员我们和所有一线的工人们为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而不断地努力着。

随着销售黄金期的到来,公司的生产任务紧,工期短,领导下达了集体支援车间的命令,大家紧张又兴奋。铃~~~电话响了,接到命令,办公室所有人员立刻穿上工作服,带上防护手套,急匆匆的赶往车间。车间里轰轰隆隆的机器声,闷热的环境让大家有些喘不上气来,看着工人们已经湿透的衣服,急促的喘气声和那一张张微笑的脸庞形成鲜明的对比,这就是人们藏在心中勤劳的力量。大家各自分工,没有抱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和所有人一起紧张而有序的完成每一次任务,虽然累的已没有力气,汗水已无数次从额头划过,但繁忙的工作抵挡不住同志们劳动的热情,爽朗的笑声和机器的轰鸣声在车间上空演奏着一曲澎湃的乐章。这就是我们最平凡,最可爱的同事。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着美好的.生活,为社会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能量。

劳动美创造着中国梦,伟大的劳动者们用我们平凡而有力的双手为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增砖添瓦吧。

劳动最光荣!

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五千年悠久历史,光辉灿烂的文明古国,雄狮一样屹立在世界的东方,那就是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我们早已从心灵上理解了“劳动最光荣”,从实践中明白了“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这样一条真理。我是一名中学生,在伴我成长的学习生涯中,最高尚、最美的人就是站在讲台上从事教学工作的人类灵魂工程师——老师。他们用辛勤的付出诠释着劳动美。

美不言于外表,而在心中。

美不在张扬而在于默默奉献。

五月份的一天,我像往常一样匆匆走进教室,发现同学们一反常态,都在自己的座位上窃窃私语:“昨天章老师好像去医院了、老师住院了吧、章老师今天肯定不会来上课了……”原来是章老师因为期末复习操劳过度而病倒了。有的同学提议去老师家里看望老师,而班长说先认真早读,其它的事情等下课再说。

用语言播种,用彩笔耕耘,用汗水浇灌,用心血滋润,这就是我们敬爱的老师的崇高劳动。老师用他们辛勤的劳动和默默的奉献去实现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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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劳动美

阳光明媚,春风和煦。鸟儿正在枝头吟唱着美妙的歌儿;柳树正欢快的扭动着腰肢……一切都是那样的生机勃勃。

虽然今天爸妈不在家,但能享受到这样美好的画面,我的心情丝毫没有受到影响。于是,我决定和弟弟一起进行一次彻底地大扫除。

不久,我便叫来了弟弟,商议好了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我带着自己的帮手——扫帚,铁锹和抹布准备迎战。一开始,我就遇到一个强劲的对手,那就是“纸屑”,不过,有“扫帚大将”在,任何困难都是小菜一碟儿。这不,纸屑已经送往它的归宿——垃圾桶。

接下来,我们就要去消灭另一个东西了:灰尘。我拿出抹布,三下五除二地就把玻璃上的灰尘消灭完了。本以为就此结束了,可是,看看地板,唉,已经被我踩成“花脸猫”了。又要重新开始了。

这一次,我不再马马虎虎了。我又请来了一名“大将”——拖把。哈哈,怕了吧!让我给“你”洗个脸吧!我把拖把沾湿,这样就更加干净了!打开窗帘,阳光迫不及待地想来参观我的劳动成果。

一会儿,弟弟走了进来,看到我的房间后,嘴巴都成了“o”形,因为我平时并不怎么打扫卫生。弟弟露出了神秘的微笑,我有预感,一定会有不好的事情发生。

结果不出我所料,我无缘无故地有多了一个任务——打扫弟弟的房间。这可是个大问题,因为弟弟的房间只能用三个字形容:脏,乱,差。再夸张一点,苍蝇都会被他的房间所折服。

面对这么大的挑战,我当然要集中精力,一丝不苟咯!几十分钟下来,房间已经被我彻底改变了。这都要依靠我的“伙伴”和我这双手。

不一会儿,弟弟的房间也终于被我打扫干净了。此时,我的腿已经软了,浑身没有了一点力气……虽然很累,但我很开心,因为我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了美。

这次劳动,我深刻明白了,劳动是生命之舟,让生命之树常青;劳动成就人生,人生因劳动而精彩;正是依靠勤劳的劳动先民们才创造了璀璨的中华人民,五千年延续不断。劳动才是最美丽的。

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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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劳动就是美,以前读书的时候,经常听到别人这么说。

有的人曾经说,医护人员是白衣天使;有人说,这些种种都是十分美的,但是在我的心里,觉得最美的还是劳动人民。

在大街小巷,我看到了劳动人的身影。有清洁工,清晨人们还在睡梦中的时候,他们早已在街道两旁清扫垃圾。春天,他们迎着春雨,冒着强风去;夏天,他们在烈日下,不停地工作;秋天,他们会遇到落叶铺撒到每一个角落和道路;冬天,他们会遇到大雪,当人们在暖气和和的屋子里,他们却还坚持在雪地里费力地清理。清洁工是美的!

在建筑工地里,我看到了攀沿钢铁柱子上的建筑工人。他们是多么强壮,有力,她们又是多么朴实,善良。他们的背已被钢架压斜,她们的容颜早已抹上石灰,但他们还是美的。

哦,还有农民工。沾满汗水的脸颊,总是会露出灿烂的微笑,他们种出来的菜是甜的,他们做出来的家具是甜的,他们的汗水还是甜的。

劳动就是最光荣的,劳动的人的心,都很美。以后的我,也要学会劳动!

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劳动是产生一切知识,一切力量,一切道德,一切幸福的源泉,劳动是生活的基础,是创造人类文化幸福的基础。

我们终于迎来了五一劳动节这个值得庆祝的节日,令我意义深重。这一天,我们一家人去了美丽的三门峡公园游玩。一路上,那些唱着歌儿的小鸟,那芬芳的花香,嫩绿的小草,翩翩起舞的蝴蝶,蓝蓝的天空和波光粼粼的湖水以及姿态优美的白天鹅像磁铁般深深地吸引住了游客的目光,令游客们赞叹不已。

我们一家人却非常特殊,每个人手里都拿一个塑料袋,一边看着美丽的风景,一边捡拾着周围的垃圾。妈妈意味深长的告诉我;"今天是五一劳动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劳动,而这次劳动非常特殊,要捡拾垃圾,使我们共同的家园更美好。”妈妈这句话深深地感动了我,于是,我低下头努力捡拾垃圾,在这过程中我不断的鼓励自己,鼓励自己要捡拾更多的垃圾。我心里一直在想:“今天是五一劳动节,我们更应该努力劳动,应该美化环境,绿化地球,使我们共同的家园更加干净。夕阳西下,洁白的'天空被太阳涂上了一层淡红。我们的劳动如同落山的太阳,已经结束了。

劳动是光荣的,劳动是幸福的,劳动可以创造美。同时,劳动也是辛苦的,但是过程却是快乐的,收获更是幸福的。这一天,让我学会了劳动,也体会到了劳动的快乐,更加证实了一句话:幸福就在有益于人类的劳动中。

现代人由于工作忙碌,无法顾及家中琐碎的小事,所以很多人家里会请一个钟点工做家务。而我们家的钟点工就是本小姐了。

这个周末的星期天,吃过午饭,我就正式走马上任了。面对着桌子上的残汤剩饭,我还是真是犯了难。它们好象在向我示威:一块块骨头在饭桌上张牙舞爪;吃落的饭菜东倒西歪;还有一个个沾满油的饭碗和菜盘更是不可一世……看着乱七八糟的饭桌我束手无策了。妈妈见了,急忙走过来说:“收拾残局应先把剩菜剩饭放进冰箱,再把脏碗抬进水池,然后把桌子擦干净,最后把碗洗了。”妈妈话音刚落,我就开工了,可怎么老是毛手毛脚的。在我把剩菜剩饭抬进冰箱的时候,我想逞逞能,一次就就抬了三个碗。“哈哈,我可真厉害呀!一次抬三个碗这种简单的事儿,还难得住我李大小姐?”我心中暗自高兴道。不料没走几步,就来了个“狗啃屎”。随着“啪”的一声响,一个碗上了天堂。抬着两个碗我轻松多了,终于把它们放进了冰箱,我松了口气。我拎起抹布把餐桌清理干净。

现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于是我把洗涤剂倒入池子内。为了图好玩我就用手在池子里搅拌了一会儿,顿时,一个个泡沫娃娃露出了自己雪白雪白的身子,还高兴的跳起了舞呢,看到这样的情景,我兴奋地用左手大拇指抠住碗的边沿,其余的指头抠住碗底,用洗碗帕抹碗的内侧,然后给碗翻个“身”,又用同样的方法洗碗的外侧,最后我打开水龙头,把碗刷干净。这样一个又一个的碗洗好了。但这时泡沫娃娃已变成“小黑人”了。正当我庆幸大功即将告成时,“啪”的一声,一个碗从我的手中滑进水池里,还好没碎,可满池的脏水却把我化装成了“斑点狗”!我一屁股坐在沙发上就懒得动弹一下。不过累归累,看看饭桌上面没有一丁点污浊,亮的像一面方镜;那洁白的碗筷,好象在对我说:“谢谢你把我洗的这样干净。”

我不禁沉思:原来劳动也可以创造美。

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家人都去外面了,留下我一个人在家。

我便去找同学玩,可同学不在家,我无聊透顶,便心想:要是我在家帮爸爸妈妈做点事,爸爸妈妈一定会夸我的。于是,我便从阳台找出我的武器“扫把”和“拖斗”。开始大扫除了。

我走入自己的房间。东找找西看看,终于找到了那顽皮的小孩——纸屑。于是,我小心翼翼地用扫把把这一小堆的纸屑堆在一起,然后用扫把一扫,拖斗一接,它们都落入了我的“五指山”,就这样,我收拾了一堆又一堆的纸屑。可好景不长,一个难以对付的“大王”便出现了。它贴在地上,我怎么用扫把扫它还是一动不动,我冥思苦想了一阵,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突然我灵机一动,一个办法便从我脑海中划过,我便拿出最终的“杀手”抹布,我左搓搓右搓搓,把那位“大王”一点一点地消灭了,我不禁暗暗得意:“想跟我斗,没门!”我家每一个房间都有垃圾,我都把它们消灭的干干净净。打扫了大半天的地,我累的满头大汗,气喘吁吁上气不接下气,可看到这干干净净的地板,心情格外好。这时我才知道,爸爸妈妈们每天都要洗碗和扫地……而我只做了这么一点事便累了,爸爸妈妈每天都要为我们做这么多,爸爸妈妈辛苦了。()。

从这件事中,我知道了劳动创造美,没有劳动就没有我们美好的生活。

中国电信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第二十条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1]。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1]。

第二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

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三十二条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第三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

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

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一节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第四十六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第四十八条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海底电信缆线,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海底电信缆线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海图上标出。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及电信设备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进网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第六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十二条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六十三条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调用各种电信设施,确保重要通信畅通。

第六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六十六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八条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八十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电信业务编辑。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八)、(九)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一)电子邮件;(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八)互联网信息服务;(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注:上述目录已失效。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新目录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上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再适用。具体内容请查阅此文件: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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