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劳动美(优秀21篇)

时间:2023-12-10 19:59:31 作者:翰墨

中国的劳动合同

所在地址: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家庭(身份证)地址: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_____》)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项确定。

c.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若乙方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用工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按以下(_______)项确定。

a.标准工时工作制。

b.不定时工作制。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执行本条a项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执行本条b项、c项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听取乙方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甲方保证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____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元,工资形式为(_______)。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

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作为本合同的月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乙方工资支付形式为(_______)。

1.银行代发。

2.现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五)乙方加班工资、休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_____。

(一)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_____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_____费用。社会_____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_____、女职工_____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_____、医疗_____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_____、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_____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_____条件。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

(四)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下同)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五)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告知乙方检查情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二)除《_____》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_____》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_____》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据《_____》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符合《_____》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工伤_____的规定执行。

(六)符合《_____》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_____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八、约定事项。

依据《_____》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双方约定的事项:

1._______。

2._______。

(二)其它事项的约定: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十、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或甲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乙方签名(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_______。

或负责人签名(盖章)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_______。

合同订立日期:_______合同履行起始日期:_______

中国的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聘方)。

现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_20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20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20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20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及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为___________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工资为______________元/月。或者实行计件制,计件单价为_________.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双方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20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中国劳动合同法

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2月28日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本段适用范围。

基本上,中国境内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哪怕是国家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国劳动合同

根据日前出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未来5年,我国各类企业将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建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

为实现上述目标,国家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巩固大中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基础上,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同时,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努力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此外,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将更加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实体化基本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有望达到90%。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

本段相关解读。

中国的劳动节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为弘扬广大劳动者顽强、英勇不屈的奋斗精神,确保“五一”假期健康、文明、绿色、有序进行,我们倡议:

一、勇担历史重任,大力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代表着包括广大青年的全体中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我们要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充分焕发主人翁精神,发扬广大青年识大体、顾大局的光荣传统,正确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的调整,用实际行动坚决支持改革、自觉参与改革、大力推动改革,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不懈奋斗。

二、自觉提升素质,积极促进工作创新。我们要紧紧围绕发展目标,立足本职、争创一流,做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表率。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争做有智慧、有技术、能发明、会创新的新一代劳动者,为推动社会创新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青年劳动者的智慧和力量。

三、坚定理想信念,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走在时代前列。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不仅要在物质上强大起来,而且要在精神上强大起来。让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不移跟党走,自觉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发展目标,自觉坚持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自觉实践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行为准则,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劳动者的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努力用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模范行动感召和带动全社会。

四、转变思想观念,合理安排五一假期。合理统筹规划,安排作息时间,劳逸结合,使自己的假期充实而有意义。放假期间外出注意交通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在旅游景区乱扔垃圾,保护环境,不妨碍和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秩序。

五、广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文明假期的先行者、带头人,带动身边群众自觉以文明安全形式进行各项活动。

青年朋友们,宏伟的蓝图激励着我们,光明的前景召唤着我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一心、努力拼搏,勤奋劳动,开拓奋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中国劳动合同法

一是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续订“无固定合同”劳动者有权做主。根据规定,在“连续工作满”等三种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签订。

四是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是“违约金”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六是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是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罚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十是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中国的劳动合同

甲方基本情况:

名称: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

住所:______联系人: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联系:______电话:______。

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最高学历:______技术等级: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常住地址: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

工作简历: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个月。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承包合同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方任务的前提下,自主安排作息时间和休假。

第五条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乙方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约定为: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甲方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为: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签名):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章: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国劳动合同法

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解读: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解读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关联条款: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四: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关联条款: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解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从这些规定上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

中国劳动合同法

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劳动合同法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两百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中国电信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第二十条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1]。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1]。

第二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

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三十二条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第三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

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

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一节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第四十六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第四十八条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海底电信缆线,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海底电信缆线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海图上标出。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及电信设备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进网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第六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十二条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六十三条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调用各种电信设施,确保重要通信畅通。

第六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六十六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八条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八十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电信业务编辑。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八)、(九)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一)电子邮件;(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八)互联网信息服务;(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注:上述目录已失效。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新目录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上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再适用。具体内容请查阅此文件: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劳动就是美,以前读书的时候,经常听到别人这么说。

有的人曾经说,医护人员是白衣天使;有人说,这些种种都是十分美的,但是在我的心里,觉得最美的还是劳动人民。

在大街小巷,我看到了劳动人的身影。有清洁工,清晨人们还在睡梦中的时候,他们早已在街道两旁清扫垃圾。春天,他们迎着春雨,冒着强风去;夏天,他们在烈日下,不停地工作;秋天,他们会遇到落叶铺撒到每一个角落和道路;冬天,他们会遇到大雪,当人们在暖气和和的屋子里,他们却还坚持在雪地里费力地清理。清洁工是美的!

在建筑工地里,我看到了攀沿钢铁柱子上的建筑工人。他们是多么强壮,有力,她们又是多么朴实,善良。他们的背已被钢架压斜,她们的容颜早已抹上石灰,但他们还是美的。

哦,还有农民工。沾满汗水的脸颊,总是会露出灿烂的微笑,他们种出来的菜是甜的,他们做出来的家具是甜的,他们的汗水还是甜的。

劳动就是最光荣的,劳动的人的心,都很美。以后的我,也要学会劳动!

中国的劳动节

中国劳动节的由来与1918年我国革命份子发放五一传单的行动具有关联关系,以下介绍中国劳动节的由来:

首次纪念。

1920年5月1日,《新青年》7卷6号“劳动节纪念号”出版。发表蔡元培“劳工神圣”的题词、孙中山“天下为公”的题词和李大钊的《“五一”运动史》、陈独秀的《上海厚生纱厂湖南女工问题》等文章。同时,还登载了《旅法华工工会简章》及唐山、山西、长江等地的劳动状况调查。

5月1日,北京、上海、广州、九江、唐山等各工业城市的工人群众浩浩荡荡地走向街市、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集会。李大钊专门在《新青年》上发表了《“五一”运动史》,介绍“五一”节的来历和美法等国工人纪念“五一”的活动,号召中国工人把这年的“五一”作为觉醒的日期。陈独秀也为庆祝这个节日发表了《上海厚生纱厂湖南女工问题》一文,揭露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真相。陈独秀又在上海船务栈房工界联合会作了《劳苦者的觉悟》的演说,阐明了“劳动创造世界”、“做工的人最有用最贵重”的观点。当天各地工人和知识分子共同集会。在上海,陈独秀指导下,5000多名工人召开了由中华全国工界协进会等7个团体联合筹备的世界劳动纪念大会,陈独秀当选筹备大会顾问。纪念会上,各界代表发表演说,工人提出8小时工作、8小时休息、8小时教育的“三八制”要求,并高呼“劳工万岁”、“中华工界万岁”等口号。会后,发表了上海工人宣言和答俄国劳农政府的通告。《新青年》纪念专号还刊登了李大创的《五一运动史》、、陈独秀的《劳动者底觉悟》、《上海厚生纱厂湖南女工问题》等重要文章,以及上海、北京、天津、武汉等十多个城市和地区工人现状的调查报告。在北京,李大钊领导了以北京大学为中心的纪念活动。北京大学学生在这一天罢课,《北京大学学生周刊》出版了“劳动纪念号”。学校内召开了500多名校工和学生参加的纪念大会,李大钊到会讲话。何孟雄等8名北大学生和一些青年外出宣传,散发《五月一日北京劳工宣言》,唤起工人为反对剥削、争取自身权利而斗争,被巡警拘捕。邓中夏到北京长辛店,向铁路工人散发《五月一日北京劳工宣言》并发表讲演。这是中国首次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活动,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五一”劳动节。

纪念歌曲。

1921年“五一”前夕,在北京的共产主义小组成员邓中夏等人创办的.长辛店劳动补习学校里,工人们学唱《五一纪念歌》。其歌词是:“美哉自由,世界明星,拼吾热血,为他牺牲,要把强权制度一切扫除净,记取五月一日之良辰。红旗飞舞,走光明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不分贫富贵贱,责任唯互助,愿大家努力齐进取。”这首雄壮有力的歌,是由长辛店劳动实习学校的教员和北京大学的进步学生共同创编而成的。

法定节日。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劳动最光荣。

全国放假一天。每年的这一天,举国欢庆,人们换上节日的盛装,兴高采烈地聚集在公园、剧院、广场,参加各种庆祝集会或文体娱乐活动,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进行表彰。199月18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了1949年12月23日中国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每年春节、“五一”和国庆节法定节日加上调休,全国放假7天,形成了3个“黄金周”。月14日,中国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春节的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由7天调整为3天,减少4天;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法定节假日,各放假3天。五一黄金周也将成为历史。起,五一黄金周变为五一3天小长假。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五一”放假调休具体安排: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一)上班。

为纪念五一劳动节,我国将劳动节定为法定节假日并按照以上放假安排放假。

五一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最近,我总在湖南都市频道看到有最美交警。最美女大学生。最美环卫工,这样的评论,在这里我很想说说这位最美环卫工。

最美交警说的是一位交警在他所管辖的街道旁有一所幼儿园,每天早上送小孩的车停在路边很容易堵车,于是他就想到了;车一来他就上前开门抱着孩子送到幼儿园门口的老师手中,这样就解决了家长下车抱小孩送的幼儿园门口的这段时间,同时也解决了交通堵塞问题,这一干就是三年之久。这样的事或许很多人觉得我也能做到,但是下面这位环卫工所做的事,很很多人做不到了。

这位环卫工清晨工作时发现了马路边一个包裹,打开一看全是钱,她立马打电话给都市频道,让电视台帮着寻找失主。当记者采访她,问她捡到包裹时心里有什么想法时;她很干脆说掉钱的人该多急呀。记者笑着问‘阿姨您就没想过留下包裹吗、’她很实在的说又不是自己的用着良心不安哪。多么朴实的话语,多么高尚的举动,有多少人能做到呢。事后我和妈妈也讨论起来,我问妈妈如果是您捡到了会怎么做,妈妈认真的想了想,肯定会有留下来的想法,但还是会交给失主,不是自己的用不安哪。我夸妈妈那你也是个好人。妈妈反过来问我你呢、我摇摇头说;不知道;这好难回答的。

五一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6月5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主办的“中国梦·劳动美——与祖国共成长、与新时代齐奋进”全区职工主题演讲比赛决赛在南宁举行,48名优秀选手讲述了普通职工与祖国共成长、与新时代齐奋进的生动故事,赢得阵阵掌声。

演讲比赛首次设置劳模工匠等先进人物组,19名先进人物分享了在各自岗位上成长成才、追梦前行的感人故事。“再普通的工作,做到极致,都会有出息!”作为劳模工匠等先进人物组的选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职工陶柏明,分享了自己从普通员工成长为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员工的经历;职工组选手、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公司的线路工韩东辰则用4张照片,讲述铁路世家四代人与共和国铁路同成长、奉献铁路、代代争先的历程,“作为一个铁四代,家庭给予我不可磨灭的铁路魂,这种血脉相传,共同筑起我们的铁道梦,共同追逐伟大的中国梦!”

此外,广西三一〇核地质大队职工罗桥花用朴素的语言,道出一名女地质队员的光荣与自豪;桂林市象山景区管理处的莫函佳,与大家分享了一名普通导游默默奉献的故事……参赛选手接地气、有温度、有力量的演讲,催人奋进,感人至深。

中国梦劳动美

阳光明媚,春风和煦。鸟儿正在枝头吟唱着美妙的歌儿;柳树正欢快的扭动着腰肢……一切都是那样的生机勃勃。

虽然今天爸妈不在家,但能享受到这样美好的画面,我的心情丝毫没有受到影响。于是,我决定和弟弟一起进行一次彻底地大扫除。

不久,我便叫来了弟弟,商议好了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我带着自己的帮手——扫帚,铁锹和抹布准备迎战。一开始,我就遇到一个强劲的对手,那就是“纸屑”,不过,有“扫帚大将”在,任何困难都是小菜一碟儿。这不,纸屑已经送往它的归宿——垃圾桶。

接下来,我们就要去消灭另一个东西了:灰尘。我拿出抹布,三下五除二地就把玻璃上的灰尘消灭完了。本以为就此结束了,可是,看看地板,唉,已经被我踩成“花脸猫”了。又要重新开始了。

这一次,我不再马马虎虎了。我又请来了一名“大将”——拖把。哈哈,怕了吧!让我给“你”洗个脸吧!我把拖把沾湿,这样就更加干净了!打开窗帘,阳光迫不及待地想来参观我的劳动成果。

一会儿,弟弟走了进来,看到我的房间后,嘴巴都成了“o”形,因为我平时并不怎么打扫卫生。弟弟露出了神秘的微笑,我有预感,一定会有不好的事情发生。

结果不出我所料,我无缘无故地有多了一个任务——打扫弟弟的房间。这可是个大问题,因为弟弟的房间只能用三个字形容:脏,乱,差。再夸张一点,苍蝇都会被他的房间所折服。

面对这么大的挑战,我当然要集中精力,一丝不苟咯!几十分钟下来,房间已经被我彻底改变了。这都要依靠我的“伙伴”和我这双手。

不一会儿,弟弟的房间也终于被我打扫干净了。此时,我的腿已经软了,浑身没有了一点力气……虽然很累,但我很开心,因为我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了美。

这次劳动,我深刻明白了,劳动是生命之舟,让生命之树常青;劳动成就人生,人生因劳动而精彩;正是依靠勤劳的劳动先民们才创造了璀璨的中华人民,五千年延续不断。劳动才是最美丽的。

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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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梦想是什么呢?我觉得梦想就是一种让你感到坚持就是幸福的东西。

军人的梦想是保家卫国,医生的梦想是救死扶伤……我的爷爷,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他说:“我最大的梦想就是一年的辛苦能换来一筐筐白花花的大米,听到那米粒落在筐里的滴答声,闻到自己种出来的稻米香……”所以,在我出生的那一年,他将这枚寓意“五谷丰登”的麦穗币送给了我,希望我能用勤劳的双手创造出自己的美好生活。

沐浴在二十一世纪的阳光里,祖国大地到处焕发出新时代的气象。而我也实现了读书以来的梦想:从一个农民的儿子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虽然爷爷早已离我远去,但这枚硬币始终在我身边,看到它我就会想起爷爷,他耕地种田,我教书育人,其实我们都一样,在各自的领域默默耕耘,我们都是麦田的守望者。每当我走在美丽的校园看到那一张张青春洋溢的笑脸,就像爷爷走在丰收的大地上看到那一串串沉甸甸的麦穗。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今天的学生就是未来实现中国梦的主力军,广大教师就是打造这支‘梦之队’的筑梦人。”究竟怎样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筑梦人呢?我时常这样问自己,也在工作中不断去寻找答案。

记得,那是一个初春的深夜,我刚把即将分娩的妻子送入医院,电话就响了。班长焦急地告诉我:叶蕾同学因为父亲车祸去世,哭着跑出学校,好像去了湘江边,同学们都很担心她。我马上拨打叶蕾的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而身旁的妻子因产前的阵痛变得脆弱无助,我多想给她一份力量和依靠。但同时,我又仿佛看到一个年轻的生命正在向这个世界告别。

来不及多想,我匆忙嘱咐家人和医生请一定照顾好我的妻子,然后朝江边奔去。在眩晕的路灯下,我想起叶蕾可怜的身世:她一岁时父母离异,母亲再婚,父亲成了她唯一的依靠,现在父亲突然离世,她一定接受不了。凌晨两点的夜晚,世界暂归沉寂,只有湘江的水还在表达对生命的诉说。心急如焚的我终于在桔子洲大桥找到了她。一看见我她就泪如雨下:“老师,我爸爸走了,我,我该怎么办?”我急忙安慰她:“叶蕾,我知道你很难过,想哭就哭吧,我陪着你,你知道吗?我马上就要当爸爸了,每一位父亲都希望自己的孩子一生无忧,可又有谁能真正做到呢?”说完,我从口袋里拿出了爷爷送给我的那枚硬币:“你看,就像这麦穗的成熟,风调雨顺只是个美好愿景,雨打风吹才是常事,可就算是风雨压弯了它的腰,天晴时它依旧会抬头向阳,对吗?”慢慢地,她的心情开始平复,我告诉她,挫折是每一个人的必经之路,要相信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去年教师节,叶蕾给我发来一条短信,她说:“老师,现在我已经是一名基层文艺工作者,每个月会定期下乡公益演出,我一定会带着父亲的爱,像麦穗一样微笑着生活。最绝望的时候,是您给予了我继续前行的动力,让我的梦想扬帆远航!谢谢您,亲爱的老师,教师节快乐!”

是啊,学生的成长其实就是我最大的快乐,而“筑梦”,也注定是我这一生割舍不断的情怀。今天的中国,我这样的“筑梦人”有千千万万,叶蕾那样被唤醒被激励的“追梦人”也有千千万万,他们获得的关爱会在身边的人群中激荡起向善向好的涟漪。这是爱的传递,也是梦想的传递。就像这枚小小的硬币,承载的是我爷爷的梦想,他把梦想传递给我,我把梦想传递给学生,学生把梦想传遍中华大地,在这种传递中,一个个平凡的劳动者用默默的付出和坚守铸就了中国梦的底色。其实,从这枚小小的硬币我们还可以看到:硬币的花纹随着时代而改变,但有一面始终不变,那就是国徽的那一面,他彷佛提醒我们,如果没有国家的繁荣昌盛,就不会有个人的幸福安康。

党的十九大上,总书记满怀深情地向全世界宣告:“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是的,完成这项伟大的事业,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更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光荣。此时此刻,请允许我在这个庄重的场合,面对国徽郑重承诺:我志愿成为一名人民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引领学生健康成长,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为教育发展、国家繁荣和民族振兴努力奋斗!宣誓人:林昆山。谢谢大家!

五一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一句中国梦,归根结底是人民的梦,道出了民族复兴的实质与关键。习近平总书记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复兴,需要13亿国人共同努力。“中国梦”不是党和政府的一个口号,不是一个经济发展指标,而是由每一个国人的梦想组成的,这是一个永久的主题。

中华全国总工会启动了“中国梦·劳动美”主题宣传活动,号召每一个劳动者做中国精神的承载者、中国道路的践行者、中国力量的主力军,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努力奋斗,用劳动美托起每个人心中的中国梦。我作为广大职工中的一员,看到这样的活动在如火如荼进行时,心中不禁感慨万千。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绝不是一句空话。回顾历史,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工人阶级的劳动者,始终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当时的革命事业中,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这些投身的背后,无不隐藏着“中国梦·劳动美”的耀眼光芒。

在学习“中国梦·劳动美”的过程中,看到的是各行各业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看到的是大力弘扬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的理念,看到的是广大劳动者在自己企业里、在本职岗位上的劳动与奉献。抬起头,看到鲜艳的五星红旗在随风飘荡,仿佛十几亿中华儿女心中的梦想正在熊熊燃烧,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也不会自动成真。它不是一个飘渺虚无的空中楼阁,而是一座坚实的魅力大厦,这里的一砖一垒都需要用诚实劳动来构建,让我们都伸出双手,用“劳动美”托起每个人心中的“中国梦”!

有奋斗,终崛起。习近平主席说:实现中国梦,创造全体人民更加美好的生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继续付出辛勤劳动和艰苦努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之花,离不开奋斗的汗水浇灌。可以预见的是,当13亿国人都为实现自己的梦想而不懈奋斗的时候,民族的梦想也就向前迈进了一步,每汇聚一滴奋斗的汗水,中国梦之花便多成长一些。齐心奋进之下,民族必然崛起,屹立在世界东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闭幕会上的一番讲话,不仅让群众看到了自己美好生活的前景,也点燃了13亿国人的中国情,而实现13亿国人共有的“中国梦”的过程,也是点亮中国的过程,是民族崛起的过程!

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我的家乡是山水明秀、被人们誉为“小江南”的汉中勉县。这里定军山高耸,汉江河奔腾。在这人杰地灵之地,人们也有着敬重劳动者的美好品质。因为,劳动者为我们服务,却默默无闻,不求什么回报。

田间,农民伯伯正辛勤地插秧。随着一排排秧苗笔直地站了起来,他们直起腰,抹了抹头上的汗水,望着这一片碧绿笑了。这是幸福的笑,是欣慰的笑。街道上,清洁工人正清理着街道上的垃圾。无论是酷暑还是严寒,无论是刮风还是下雨,我们都可以看到他们坚守在自已的岗位上。正因为他们,我们的城市才干干净净、一尘不染。建筑工地上,建筑工人们正热火朝天地劳动。他们在如血的残阳下,显得分外高大。他们若有所思地看着一幢幢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

半晌,带着油然而生的成就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对他们来说,最大的幸福就是看着自己修建的楼房为人们所用,他们只期盼着付出。在生活中,这样的人还有很多很多。他们只扮演着一个个平凡,甚至有些卑微的角色,但人们是会永远记住他们的。因为,他们都有一颗金子般的心!

他们是那样高尚,那样纯洁。他们平凡,他们普通,但是,他们默默奉献却不图索取;所以,人们会讴歌、赞誉他们!山美、水美,但劳动者的心灵最美,他们只愿为人民劳动,其余的,他们无所求。

劳动节:中国梦劳动美

五千年悠久历史,光辉灿烂的文明古国,雄狮一样屹立在世界的东方,那就是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我们早已从心灵上理解了“劳动最光荣”,从实践中明白了“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这样一条真理。我是一名中学生,在伴我成长的学习生涯中,最高尚、最美的人就是站在讲台上从事教学工作的人类灵魂工程师——老师。他们用辛勤的付出诠释着劳动美。

美不言于外表,而在心中。

美不在张扬而在于默默奉献。

五月份的一天,我像往常一样匆匆走进教室,发现同学们一反常态,都在自己的座位上窃窃私语:“昨天章老师好像去医院了、老师住院了吧、章老师今天肯定不会来上课了……”原来是章老师因为期末复习操劳过度而病倒了。有的同学提议去老师家里看望老师,而班长说先认真早读,其它的事情等下课再说。

用语言播种,用彩笔耕耘,用汗水浇灌,用心血滋润,这就是我们敬爱的老师的崇高劳动。老师用他们辛勤的劳动和默默的奉献去实现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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