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优秀15篇)

时间:2023-12-13 19:46:23 作者: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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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安全处置,防止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我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包括:废铅蓄电池、废包装物及容器(包括机油桶、机油罐、油漆桶等)、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等)、染料涂料废物(包括废油漆渣、油漆抹布等)、喷漆作业房尾气收集装置更换的过滤棉和活性炭等等。

第四条 【部门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必要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以及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 【源头控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采取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污染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第七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园区、镇(街道)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机动车维修业开业备案、企业诚信评价、机动车维修档案监管等工作,并对诚信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各园区、镇(街道)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受理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申请,开展诚信评价工作,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园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注册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信息,指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台帐及使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规范转移危险废物等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宣传培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培训,组织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信息互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强化信息交流。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主体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为第一责任人、专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明确主管机构及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对危险废物管理、流向负总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

第十三条 【准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新建、扩建或改建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新建、扩建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开工建设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四条 【准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执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执行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台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月度汇总信息;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

第十六条 【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属镇街(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流向、贮存、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产生量、贮存、处理处置等有关信息。申报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

第十九条 【危废贮存】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

第二十条 【规范处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依法转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转移。

第二十二条 【危废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委托运输危险废物或办理运输交接手续时,应详细核实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资质,并根据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若承运企业、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应危险废物专业运输资质,应当停止运输交接活动,并立即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9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指导性文件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2019年征求意见稿),机动车维修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需要鉴别认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有:

1、废防冻剂;。

2、废空调制剂。

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x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危废暂存间设置:企业需在厂区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专门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堆放仓库,贮存场所必须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地面必须要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

2、危险废物常规管理:所有危险危废必须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堆放处,完善环保标志标识牌,所有危险废物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台帐管理制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时间、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在危险废物转运的时候必须报请当地环保局批准及填写危险废物转运单。

1、重点对汽修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准备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2、对操作间、危废暂存间、易燃易爆品储存间等安全生产关键点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严禁企业将拆下来的汽车废旧电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范文本)3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落实全市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严禁违法销售、倾倒、收集或处置。

二、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单位,以及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台帐,规范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和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等部门将加大综合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维修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公司安全平稳供气和用户安全用气,在天然气输配系统和用户用气过程中,出现突发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凡进行抢险维修的人员,应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任何人不得在抢险维修工作中各行其是,自作主张。

(三)、抢险维修值班人员,一律应在值班室待命,不得无故脱岗外出。因工作需要,公司员工同样有参加抢险维修工作的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推卸。

(四)、抢险工程车必须作到车况良好,值班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用于与抢险维修无关的事。

(五)、用于抢险维修的工具、设备、灭火机应专人负责,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必须保证抢险、急修工作的需要。

(六)、抢险维修人员接到事故通知后,必须保证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按调度指令或现场负责人的要求进行处置。在尽快的时间内完成抢险维修任务。

(七)、抢修维修人员应佩带职责标志,到达险情现场后,应根据天然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并要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八)、进入警戒区内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九)、管道或设备修复后,应进行全面检查,以防天然气窜入夹层、烟道、地下管沟及建、构筑物内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十)、当险情或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抢险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要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险情或事故原因和消除隐患并向运行人员交待清楚后方能撤离现场。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各机动车维修业户要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构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废弃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指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等废润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废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吸附漆雾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废弃抹布和劳保用品)等。

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手册》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当明确本单位危险废物底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贮存、转移等情况。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二是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三是贮存场所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具体可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接受单位等详细信息,并于转移完成后及时将转移联单纸质件报环保部门备案,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五)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业户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于每年年初开展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定期向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六)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业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环保工作是当前的重点工作,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务必高度重视、紧急行动,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做到整洁、规范、有序,达到环保要求。

(二)完善软件资料。各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预案等必须完备,危险废物管理的各类台账、登记簿填写要规范、准确,产生危险废物的原材料的采购台账、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台账和转移的台账要相吻合。

(三)规范硬件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要严格按国家《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标准,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购环保设备,建设废弃暂存间等设施,废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明确责任人,做到进出有台账,使用有记录,符合环保要求。各维修业户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四)加强督促指导。局各相关股室要及时与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督查,对维修业户危险废物管理的软硬件建设进行督导;对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汽车维修业户要责令尽快完善;对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要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年版)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动车维修企业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切实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不得非法排放、倒卖、处置危险废物。

(一)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依法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及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人员发生变动调整时,要及时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交接与监管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和追溯性。

(三)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转移、出入库情况以及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信息,并按月汇总填写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管理台账保存五年以上。同时,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及时注册并应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实时记录电子台账,确保管理台账与电子台账数据相符。

(四)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五)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行为。按照2020年底前“危险废物不出市,一般固体废物不出县”原则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转移。切实强化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落实转运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控长距离运输,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不得非法自行处置、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可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

(六)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企业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利用等有关资料(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同步申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详见生态环境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并调整危险废物管理年度计划。

(七)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和应急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等。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企业数量、分布以及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参照生态环境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进行抽查考核评分,考核结果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倒卖、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把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单位和个人非法收集危险废物、不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严格加强维修企业备案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将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机油)、染料、涂料废物(如废油漆、废漆渣等)、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管理作为双随机检查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督促维修企业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培训;将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纳入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严格考核,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的维修企业要加大扣分力度或降低考核等级;对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涉及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环境执法和公安等部门,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于未经备案的维修企业责令改正,已备案但超范围经营的维修企业责令改正,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

各级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和企业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督促企业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安全处置;实施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对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及时纠正机动车维修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推动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本文件自20-年10月2日起正式实施,原金华市环境保护局金华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金环发〔20-〕40号)自实施日起自动废止。

维修管理制度

为健全我司物业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维修行为,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物业部全体员工。

三、职责。

1.物业部主任负责日常维修的统筹、指导工作。

2.物业部主管负责日常维修工作的执行、跟进、检查、监督、考核,及维修管理制度的落实。

3.物业部员工负责进行日常维修工作。

4.物业部内勤负责每月日常维修记录资料分类、归档工作。

四、维修流程。

(一)接报修部门维修任务处理流程(见附件1)。

1、报修部门物品、设施、设备损坏(故障),填写《维修单》一式两联,报送物业部主任。

2、物业部主任接到《维修单》后,转交当班主管。3、物业部当班主管收到《维修单》后,根据维修任务情况及时安排人员维修。

4、维修分类:一、简单小修:物业部员工接到维修任务后,准备维修工具、材料,并填写《领物本》,无材料汇报分管主管,非紧急维修项目在2日内修复,紧急项目接到维修任务后15分钟内赶到现场,当日内进行修复。二、复杂、专业维修项目:接到维修任务后,由分管主管汇报部门领导,并及时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并对报修部门做出合理解释,做出限时承诺。

5、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应在《维修单》上填写维修时间、维修人、维修解结果,并请报修部门人员在《维修单》上签字验收。

6、验收不合格的,应在《维修单》上注明原因,应及时安排人员再次维修。

7、报修部门对维修结果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维修单a交保修部门保留存档,维修单b交物业部办公室存档。同时,登记《维修记录表》及《物料消耗本》。

(二)巡视发现维修任务处理流程(见附件2)。

1、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有需要维修的设施设备,汇报当班主管。

2、根据维修任务情况,当班主管安排人员及时进行修复。

二、复杂、专业维修项目,由分管主管汇报部门领导,并及时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5、维修完毕后,应让分管主管或部门主任进行验收。

6、验收不合格的,阐明原因,应及时安排人员再次维修。

7、验收合格后,及时登记《维修记录表》及《物料消耗本》。

五、维修时间安排。

1、物业部原则上定于每周二、四,针对各部门报送的非紧急维修任务进行集中维修,(可以灵活处理,不限于该时间),如无特殊情况在2日内修复。

2、对于紧急维修任务,在接到《维修单》当日内进行修复;对不能及时修复的,对报修人做出合理解释,并做出限时承诺。

六、维修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及本制度规定,不准违反公司规定,私自行动。

2、维修人员在物业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在和保修部门人员接触时言行举止要得当。

3、维修人员在维修电器、电路或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相关防护设备、严格按相关作业规程操作,严违规、违章操作。

4、接到急维修任务时,维修人员无特殊情况下在15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单日进行维修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时间,不准刁难相关部门人员。

5、日常检查维修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修复,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或故意推脱延误,维修设备设施时潦草了事等。

6、维修人员必须做好维修验收之后,及时在《维修记录表》上登记。

7、物业部员工平时要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练掌握设备设施的原理和运行状况,以防发生故障时能快速解决处理。

8、物业部员工要主动学习各方面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多掌握,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9、在维修期间不得与报修部门员工长时间私聊,不得长时间打私人电话,更不得借维修之名外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部门领导不定期查看《维修记录表》的相关记录情况;不定期抽查我司阁内、周边及报修部门设施设备的维修情况。

2、当班主管在所值班中,可以不定时抽查相关维修情况。

3、报修部门可对维修工作的各类情况向物业部领导直接反应。

4、本部门同事间对相关维修情况有相互提醒告知义务,有直接向部门领导反映相关维修状况的权利。

八、处罚规定。

1.无特殊情况,对维修不及时、故意拖延的,扣6分;维修设备设施时潦草了事的,扣6分;故意刁难报修部门人员的,扣7分;。

2、对不服从当班主管或部门领导安排的维修任务的,扣10分。

3、对维修验收之后,不及、如实在《维修记录表》上登记的,扣5分。

4、对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有需维修的设施设备,故意隐瞒不汇报的,扣8分。

5、不积极配合协助同事做好相关维修工作的,扣5分。6、在维修过程中,出现不穿戴必要防护设备,违规、违章操作的,扣10分;违规私自行动的,扣20分。

7、在维修过程中出现不雅现象,不当行为的,扣10分。8、在维修过程中与报修部门人员长时间私聊,长时间打私人电话的,扣8分;借维修之名外出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扣10分。

9、维修完后工具未归位者每次扣2分。工具遗失的照价赔偿。

10、维修当班主管监督不到位的,扣5分。

接报修部门维修任务处理流程。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1、厂区内不准吸烟,发现吸烟者必须立即制止,各清洁管辖区不得有烟头、油污、垃圾和影响安全生产的杂物。

2、按规定的地方存放油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间,工作间不得存放。

4、焊接带油污的部件,压力容器、油箱和其它危 险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5、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按规定挂放在明显位置,定期检查、保养,失效的应及时申报更换。

8、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义务和权利制止、拒绝和揭发违反安全生产的一切行为。有义务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应急突发事件。

9、严禁少年儿童进入工作场所,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概不负责。

处罚: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100元,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赔付一切经济损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作出名处理,并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广泛的报道。根据上级的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都要向上级提出报告,反映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2019年征求意见稿),机动车维修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需要鉴别认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有:

1、废防冻剂;。

2、废空调制剂。

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x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危废暂存间设置:企业需在厂区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专门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堆放仓库,贮存场所必须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地面必须要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

2、危险废物常规管理:所有危险危废必须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堆放处,完善环保标志标识牌,所有危险废物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台帐管理制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时间、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在危险废物转运的时候必须报请当地环保局批准及填写危险废物转运单。

1、重点对汽修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准备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2、对操作间、危废暂存间、易燃易爆品储存间等安全生产关键点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严禁企业将拆下来的汽车废旧电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范文本)3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落实全市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严禁违法销售、倾倒、收集或处置。

二、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单位,以及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台帐,规范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和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等部门将加大综合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利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隐患,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机动车维修业户要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构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废弃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指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等废润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废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吸附漆雾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废弃抹布和劳保用品)等。

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手册》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当明确本单位危险废物底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贮存、转移等情况。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二是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三是贮存场所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具体可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接受单位等详细信息,并于转移完成后及时将转移联单纸质件报环保部门备案,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五)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业户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于每年年初开展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定期向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六)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业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环保工作是当前的重点工作,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务必高度重视、紧急行动,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做到整洁、规范、有序,达到环保要求。

(二)完善软件资料。各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预案等必须完备,危险废物管理的各类台账、登记簿填写要规范、准确,产生危险废物的原材料的采购台账、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台账和转移的台账要相吻合。

(三)规范硬件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要严格按国家《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标准,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购环保设备,建设废弃暂存间等设施,废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明确责任人,做到进出有台账,使用有记录,符合环保要求。各维修业户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四)加强督促指导。局各相关股室要及时与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督查,对维修业户危险废物管理的软硬件建设进行督导;对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汽车维修业户要责令尽快完善;对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要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包括:。

2、废铅蓄电池和废电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气囊;

4、废尾气净化催化剂;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7、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单独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等。

(一)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具体包括:

7、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危险废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事收集、利用和处置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特别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记录台账。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点建设和管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西丰县环保局将于2021年3月末开始对全县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

维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维修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带压堵漏过程中,设备、管道、阀门和人身安全,加强管理,防止发生各种事故,特制定带压堵漏安全管理制度。

二、带压堵漏现场施工操作人员,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带压堵漏专业技术培训,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进行带压堵漏作业。

三、带压堵漏施工单位,根据带压堵漏的特点,制定各个环节条件下带压堵漏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要求,应急措施等,并监督现场带压堵漏施工操作人员全面贯彻执行。

四、带压堵漏的专用工具和施工工具必须满足耐温耐压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要求,不允许在现场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五、带压堵漏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合格产品。

六、为了保证带压堵漏过程中的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带压堵漏或者需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后,才能进行带压堵漏。

管道及设备器壁等主要受压元器件,因裂纹泄漏又没有防止裂纹扩大措施时,不能进行带压堵漏。否则会因为堵漏掩盖了裂纹的继续扩大而发生严重的.破坏性事故。

透镜垫法兰泄漏时,不能用通常的在法兰付间隙中设计夹具注入密封剂的办法消除泄漏。否则会使法兰的密封由线密封变成面密封,极大地增加了螺栓力,以至破坏了原来密封结构,这是非常危险的。

管道腐蚀、冲刷减薄状况(厚薄和面积大小)不清楚的泄漏点。如果管壁很薄、且面积较大、设计的夹具不能有效覆盖减薄部位,轻者堵漏不容易成功,这边堵好那边漏。重者会使泄漏加重、甚至会出现断裂的事故。

泄漏是极度剧毒介质时,例如光气等,不能带压堵漏。主要考虑是安全防护问题。

强氧化剂的泄漏,例如浓硝酸,温度很高的纯氧等,需特别慎重考虑是否进行带压堵漏。因为它们与周围的化合物,包括某些密封剂会起过剧的化学反应。

七、带压堵漏前,施工操作人员根据现场泄漏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操作和防护措施实施细则,严格按安全操作法施工。

八、带压堵漏施工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带压堵漏相关的国家劳动安全技术标准。遵守施工所在单位(公司、厂矿)的纪律和规定。每次作业都必须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施工。

九、带压堵漏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才能进入堵漏现场。

十、防爆等级特别高和泄漏特别严重的带压堵漏现场,要有专人监控,制订严密详细防范措施,现场应有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车辆和人员。

维修管理制度

1、修理电器设备的员工须持有相关上岗证。

2、应熟悉校区各种电力供应的设备所在,如:大楼的电力总闸、每层的电路分线、保险丝、消防电泵制、电表及各水泵制等,并且明了其紧急开关的操作程序,同时必须购置备用保险丝、消防总闸、电表及各水泵制等,以备急修时使用。

3、如部分楼层电力中断,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派人检查修理大楼供电系统。

4、公共使用的电力设备,如电梯、总闸走廊及电梯的电灯、水泵及消防系统的电线等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或过热现象,应立即派人修理。

5、接到供电公司通知停电时,应立即张贴通告,清楚地列明日期、时间及受影响的设备;停电完毕后,张贴恢复供电通告,并检查各系统是否恢复正常。

6、大楼内的总闸房、机房及各层的电表均应保持整洁,不得放置各种杂物。

7、大楼供电系统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保养,以保证安全正常地供电。

维修管理制度

1、电教设备的保养是一件经常性的工作,管理和使用人员要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工作。领导要定期检查和询问设备的保养情况。

2、对电教器材要经常、认真地做好清洁工作,每台设备应备有防护罩,防尘、防晒、防潮湿。对音像教材要定期备份、及时装盒,放于通风干燥处,防止霉变。

3、电教器材的机械部分要定期擦洗、加油,磁头部分要定期用清洗带或清洗剂清洗,用消磁器消磁,对光学部分要定期清洗。

4、经常检查和注意电教器材的运转情况,防止配件丢失,防止各种部件松动、损坏,防止不应有的磨擦,防止碰撞。

5、电教器材出现故障时,要立即关机,停止使用,并报请主管领导,送交技术部门或维修部门检查,切不可继续工作,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6、贵重设备损坏后,要由技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检修,不可私自拆卸。

7、检修时要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记录。检修记录要载入设备档案。

8、送交专业维修部门修理的设备,要由管理人员负责送修和取回。取回后要认真验收,不得积压堆放,影响使用。

9、教学光盘是易损坏物品,要及时做好光盘备份或者电脑内备份工作。教学光盘损坏后要做好再备份工作,确保资源不丢失。

10、电教室在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要立刻响应,及时处理问题。

11、当电教室技术员对设备的故障不能解决时,应做出明确技术鉴定,并迅速报告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作出决定,是否外修。

12、电教室直接管理的设备,一般每月日常维护保养不小于二次。

13、定期检查:电教室技术员每月定期对班级电教设备维护检查一次;投影机每学期开学前清理保养一次;教师办公室电脑,每学期维护保养一次。

维修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瑞土公司管理制度、其它安全生产制度和消防制度;严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2.从事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维修电工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电器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或其它用电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消除;对暴露在野外的电气设备、设施要及时做好防雨防潮措施。

4.厂区内的污水泵都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以防止发生漏电造成触电事故。

5.严禁在雷雨天气进行户外电气作业。

6.凡是临时照明用电,都必须使用36v安全电压;厂区内的各个安全电源必须保证完好。

7.维修电工检修电器设备时,值班电工要进行登记完工后要作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8.低压设备上必须带电工作时,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监护;工作时要戴好安全帽,穿长袖衣服、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并站在绝缘垫或板上操作。相邻两相带电部份和接地金属部分用绝缘板隔开,严禁使用锉刀、钢卷尺、等导电工具进行工作。

9.带电装卸熔断器时,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操作。

10.熔断器的额定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的额定容量相匹配;严禁用铜、铝线来代替熔断器的熔体。

11.电器和线路拆除后,在可能来电的地方必须用绝缘材料包扎好。

12.安装电气设备时,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标准做好接地或接零保护。

13.安装电灯时,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螺口灯头螺纹必须接在零线上。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的方法作为用电器具的电源。

14.严禁将手持电动工具的保护接零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单相三孔、带有接零保护或接地保护的插座。

15.检修结束时必须清点所有工具、零件,以防遗留在设备中造成事故。

16.各变、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柜等各种电气设备附近,不准堆放各种易燃易爆、或影响电器设备安全运行及操作的各类物件。

17.严禁在各变、配电室内做与电气工作无关的事情;各变、配电室、变压器室内的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摆放在便于灭火的地方。

18.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灭火。

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八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xx〕25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维修管理制度

(二)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维修工作,确保维修工作有效开展,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1.学生宿舍的维修管理工作由公寓中心各楼楼长具体负责;。

6.维修材料的领用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在填写由维修班长、领用人和中心主任三者签字的出库单后,方可领用。

(二)维修工作的要求。

1.严格维修材料管理制度,维修材料从采购、出库到使用,都要本着科学、节约的原则,要合理使用,努力降低消耗,减少浪费。

2.严格维修登记制度,学生报修要认真登记,各楼楼长根据维修登记报告分管区域维修人员,每一项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要填写设施维修回访单让学生签字,并在维修登记本上详细地作好登记,以备核查。

3.严格维修用工制度,要按照“区域包干,责任到人”的基本要求,努力减少窝工现象,提高用工效率。

4.严格维修监督制度,要加强与学生的联系与沟通,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和学生“自管会”的监督,认真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维修工作的时效和质量。

5.对当天维修工作,本楼应有专门人员对报修单位进行回访,并认真填写回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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