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实用20篇)

时间:2023-12-12 06:30:18 作者:XY字客

在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引导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自觉遵守性。通过规章制度范文的学习和借鉴,可以更好地完善和更新自己组织的规章制度。

维修管理制度

为健全我司物业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维修行为,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物业部全体员工。

三、职责。

1.物业部主任负责日常维修的统筹、指导工作。

2.物业部主管负责日常维修工作的执行、跟进、检查、监督、考核,及维修管理制度的落实。

3.物业部员工负责进行日常维修工作。

4.物业部内勤负责每月日常维修记录资料分类、归档工作。

四、维修流程。

(一)接报修部门维修任务处理流程(见附件1)。

1、报修部门物品、设施、设备损坏(故障),填写《维修单》一式两联,报送物业部主任。

2、物业部主任接到《维修单》后,转交当班主管。3、物业部当班主管收到《维修单》后,根据维修任务情况及时安排人员维修。

4、维修分类:一、简单小修:物业部员工接到维修任务后,准备维修工具、材料,并填写《领物本》,无材料汇报分管主管,非紧急维修项目在2日内修复,紧急项目接到维修任务后15分钟内赶到现场,当日内进行修复。二、复杂、专业维修项目:接到维修任务后,由分管主管汇报部门领导,并及时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并对报修部门做出合理解释,做出限时承诺。

5、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应在《维修单》上填写维修时间、维修人、维修解结果,并请报修部门人员在《维修单》上签字验收。

6、验收不合格的,应在《维修单》上注明原因,应及时安排人员再次维修。

7、报修部门对维修结果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维修单a交保修部门保留存档,维修单b交物业部办公室存档。同时,登记《维修记录表》及《物料消耗本》。

(二)巡视发现维修任务处理流程(见附件2)。

1、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有需要维修的设施设备,汇报当班主管。

2、根据维修任务情况,当班主管安排人员及时进行修复。

二、复杂、专业维修项目,由分管主管汇报部门领导,并及时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5、维修完毕后,应让分管主管或部门主任进行验收。

6、验收不合格的,阐明原因,应及时安排人员再次维修。

7、验收合格后,及时登记《维修记录表》及《物料消耗本》。

五、维修时间安排。

1、物业部原则上定于每周二、四,针对各部门报送的非紧急维修任务进行集中维修,(可以灵活处理,不限于该时间),如无特殊情况在2日内修复。

2、对于紧急维修任务,在接到《维修单》当日内进行修复;对不能及时修复的,对报修人做出合理解释,并做出限时承诺。

六、维修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及本制度规定,不准违反公司规定,私自行动。

2、维修人员在物业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在和保修部门人员接触时言行举止要得当。

3、维修人员在维修电器、电路或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相关防护设备、严格按相关作业规程操作,严违规、违章操作。

4、接到急维修任务时,维修人员无特殊情况下在15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单日进行维修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时间,不准刁难相关部门人员。

5、日常检查维修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修复,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或故意推脱延误,维修设备设施时潦草了事等。

6、维修人员必须做好维修验收之后,及时在《维修记录表》上登记。

7、物业部员工平时要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练掌握设备设施的原理和运行状况,以防发生故障时能快速解决处理。

8、物业部员工要主动学习各方面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多掌握,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9、在维修期间不得与报修部门员工长时间私聊,不得长时间打私人电话,更不得借维修之名外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部门领导不定期查看《维修记录表》的相关记录情况;不定期抽查我司阁内、周边及报修部门设施设备的维修情况。

2、当班主管在所值班中,可以不定时抽查相关维修情况。

3、报修部门可对维修工作的各类情况向物业部领导直接反应。

4、本部门同事间对相关维修情况有相互提醒告知义务,有直接向部门领导反映相关维修状况的权利。

八、处罚规定。

1.无特殊情况,对维修不及时、故意拖延的,扣6分;维修设备设施时潦草了事的,扣6分;故意刁难报修部门人员的,扣7分;。

2、对不服从当班主管或部门领导安排的维修任务的,扣10分。

3、对维修验收之后,不及、如实在《维修记录表》上登记的,扣5分。

4、对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有需维修的设施设备,故意隐瞒不汇报的,扣8分。

5、不积极配合协助同事做好相关维修工作的,扣5分。6、在维修过程中,出现不穿戴必要防护设备,违规、违章操作的,扣10分;违规私自行动的,扣20分。

7、在维修过程中出现不雅现象,不当行为的,扣10分。8、在维修过程中与报修部门人员长时间私聊,长时间打私人电话的,扣8分;借维修之名外出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扣10分。

9、维修完后工具未归位者每次扣2分。工具遗失的照价赔偿。

10、维修当班主管监督不到位的,扣5分。

接报修部门维修任务处理流程。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管理,严控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分类表见附件)。

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第五条维修企业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必要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维修企业应采取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因收集、贮存、处置不当,而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维修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属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

第九条维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属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流向、贮存、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维修企业在提交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资料时,应提交有效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电子联单复印件。

第十一条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督促辖区维修企业积极参加环保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市、区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维修企业要强化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四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主要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以及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区域、设施。

(二)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贮存区域(房间)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

(四)危险废物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收集、利用、处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或利用。

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维修企业转移危险废物时,需按有关规定登陆天津市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6月16日起施行。

维修管理制度

为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转,特别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专机专责制度或包机制度,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有人负责。

二、所有设备都要有维护保养规程,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人员要达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实行操作合格证制度,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三、认真执行设备润滑制度,坚持五定(定质、定量、定时、定点、定期对润滑部位清洗换油)和三级过滤(向固定油桶经过滤、由油桶向油壶装油经过过滤,由油壶加入到加油点经过过滤),保证油质、工具清洁好用,润滑效果良好。

四、操作工人对本岗位范围内的设备管道、仪表盘、支架、地面等应保持整洁、油漆、保温完整,加强静密封点的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努力降低泄漏率,搞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五、备用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停用、闲置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加强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的管理,对于传动设备要定期进行盘车和切换,使所有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六、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严格按操作程序与规定步骤进行设备的启动与停车,做到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

2.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五字操作法(听、摸、查、看、闻),定时定点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

3.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发现设备缺陷能处理的应主动进行消除,脏、松、缺、乱、漏等举手之劳可以解决的问题,应随时在检查中进行解决。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实行十交五不接。十交即:交任务、交指标、交原料、交操作指标、交质量、交问题、交经验、交工具、交安全卫生、交记录;五不接即:设备润滑不好不接、工具不全不接、操作情况交待不清不接、记录不全不接、卫生不好不接。交接双方要在现场逐项交接,在操作日记上正式签字。

七、生产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发现特殊响声、振动、漏气、火花等紧急情况,应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车,并上报和通知值班长及有关岗位,不弄清原因不得盲目开车。已处理和未处理的缺陷记录运行记录本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八、厂房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处管道及支架,应有专人经常维护,保持完整,定期检测。采取防潮、防汛、防冻、防尘、防腐蚀措施。设备管道的仪表和安全装置要齐全好用,定期进行检查和调整。

九、维修工人(机、电)对包机的设备负有维修好的责任,对包机的设备需定时上岗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人们解决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易处理的缺陷及时消除。不能立即解决的缺陷要详细记录,结合中小修或停车机会处理。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安全处置,防止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我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包括:废铅蓄电池、废包装物及容器(包括机油桶、机油罐、油漆桶等)、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等)、染料涂料废物(包括废油漆渣、油漆抹布等)、喷漆作业房尾气收集装置更换的过滤棉和活性炭等等。

第四条 【部门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必要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以及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 【源头控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采取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污染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第七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园区、镇(街道)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机动车维修业开业备案、企业诚信评价、机动车维修档案监管等工作,并对诚信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各园区、镇(街道)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受理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申请,开展诚信评价工作,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园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注册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信息,指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台帐及使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规范转移危险废物等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宣传培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培训,组织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信息互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强化信息交流。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主体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为第一责任人、专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明确主管机构及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对危险废物管理、流向负总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

第十三条 【准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新建、扩建或改建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新建、扩建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开工建设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四条 【准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执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执行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台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月度汇总信息;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

第十六条 【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属镇街(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流向、贮存、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产生量、贮存、处理处置等有关信息。申报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

第十九条 【危废贮存】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

第二十条 【规范处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依法转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转移。

第二十二条 【危废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委托运输危险废物或办理运输交接手续时,应详细核实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资质,并根据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若承运企业、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应危险废物专业运输资质,应当停止运输交接活动,并立即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9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指导性文件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广泛的报道。根据上级的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都要向上级提出报告,反映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2019年征求意见稿),机动车维修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需要鉴别认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有:

1、废防冻剂;。

2、废空调制剂。

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x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危废暂存间设置:企业需在厂区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专门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堆放仓库,贮存场所必须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地面必须要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

2、危险废物常规管理:所有危险危废必须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堆放处,完善环保标志标识牌,所有危险废物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台帐管理制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时间、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在危险废物转运的时候必须报请当地环保局批准及填写危险废物转运单。

1、重点对汽修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准备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2、对操作间、危废暂存间、易燃易爆品储存间等安全生产关键点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严禁企业将拆下来的汽车废旧电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范文本)3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落实全市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严禁违法销售、倾倒、收集或处置。

二、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单位,以及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台帐,规范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和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等部门将加大综合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利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隐患,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机动车维修业户要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构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废弃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指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等废润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废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吸附漆雾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废弃抹布和劳保用品)等。

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手册》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当明确本单位危险废物底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贮存、转移等情况。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二是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三是贮存场所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具体可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接受单位等详细信息,并于转移完成后及时将转移联单纸质件报环保部门备案,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五)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业户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于每年年初开展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定期向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六)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业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环保工作是当前的重点工作,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务必高度重视、紧急行动,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做到整洁、规范、有序,达到环保要求。

(二)完善软件资料。各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预案等必须完备,危险废物管理的各类台账、登记簿填写要规范、准确,产生危险废物的原材料的采购台账、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台账和转移的台账要相吻合。

(三)规范硬件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要严格按国家《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标准,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购环保设备,建设废弃暂存间等设施,废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明确责任人,做到进出有台账,使用有记录,符合环保要求。各维修业户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四)加强督促指导。局各相关股室要及时与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督查,对维修业户危险废物管理的软硬件建设进行督导;对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汽车维修业户要责令尽快完善;对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要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包括:。

2、废铅蓄电池和废电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气囊;

4、废尾气净化催化剂;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7、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单独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等。

(一)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具体包括:

7、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危险废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事收集、利用和处置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特别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记录台账。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点建设和管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西丰县环保局将于2021年3月末开始对全县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各机动车维修业户要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构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废弃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指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等废润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废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吸附漆雾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废弃抹布和劳保用品)等。

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手册》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当明确本单位危险废物底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贮存、转移等情况。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二是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三是贮存场所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具体可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接受单位等详细信息,并于转移完成后及时将转移联单纸质件报环保部门备案,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五)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业户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于每年年初开展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定期向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六)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业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环保工作是当前的重点工作,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务必高度重视、紧急行动,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做到整洁、规范、有序,达到环保要求。

(二)完善软件资料。各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预案等必须完备,危险废物管理的各类台账、登记簿填写要规范、准确,产生危险废物的原材料的采购台账、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台账和转移的台账要相吻合。

(三)规范硬件设施。机动车维修业户要严格按国家《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标准,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购环保设备,建设废弃暂存间等设施,废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明确责任人,做到进出有台账,使用有记录,符合环保要求。各维修业户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四)加强督促指导。局各相关股室要及时与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督查,对维修业户危险废物管理的软硬件建设进行督导;对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汽车维修业户要责令尽快完善;对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要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维修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公司安全平稳供气和用户安全用气,在天然气输配系统和用户用气过程中,出现突发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凡进行抢险维修的人员,应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任何人不得在抢险维修工作中各行其是,自作主张。

(三)、抢险维修值班人员,一律应在值班室待命,不得无故脱岗外出。因工作需要,公司员工同样有参加抢险维修工作的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推卸。

(四)、抢险工程车必须作到车况良好,值班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用于与抢险维修无关的事。

(五)、用于抢险维修的工具、设备、灭火机应专人负责,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必须保证抢险、急修工作的需要。

(六)、抢险维修人员接到事故通知后,必须保证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按调度指令或现场负责人的要求进行处置。在尽快的时间内完成抢险维修任务。

(七)、抢修维修人员应佩带职责标志,到达险情现场后,应根据天然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并要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八)、进入警戒区内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九)、管道或设备修复后,应进行全面检查,以防天然气窜入夹层、烟道、地下管沟及建、构筑物内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十)、当险情或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抢险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要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险情或事故原因和消除隐患并向运行人员交待清楚后方能撤离现场。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2019年征求意见稿),机动车维修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需要鉴别认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有:

1、废防冻剂;。

2、废空调制剂。

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x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危废暂存间设置:企业需在厂区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专门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堆放仓库,贮存场所必须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地面必须要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

2、危险废物常规管理:所有危险危废必须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堆放处,完善环保标志标识牌,所有危险废物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台帐管理制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时间、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受单位名称。在危险废物转运的时候必须报请当地环保局批准及填写危险废物转运单。

1、重点对汽修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准备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2、对操作间、危废暂存间、易燃易爆品储存间等安全生产关键点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严禁企业将拆下来的汽车废旧电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范文本)3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落实全市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严禁违法销售、倾倒、收集或处置。

二、机动车维修保养与拆解单位,以及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台帐,规范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和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等部门将加大综合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包括:。

2、废铅蓄电池和废电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气囊;

4、废尾气净化催化剂;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7、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单独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等。

(一)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具体包括:

7、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危险废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事收集、利用和处置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特别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记录台账。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点建设和管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西丰县环保局将于2021年3月末开始对全县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

维修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瑞土公司管理制度、其它安全生产制度和消防制度;严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2.从事电气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维修电工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电器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或其它用电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消除;对暴露在野外的电气设备、设施要及时做好防雨防潮措施。

4.厂区内的污水泵都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以防止发生漏电造成触电事故。

5.严禁在雷雨天气进行户外电气作业。

6.凡是临时照明用电,都必须使用36v安全电压;厂区内的各个安全电源必须保证完好。

7.维修电工检修电器设备时,值班电工要进行登记完工后要作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8.低压设备上必须带电工作时,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监护;工作时要戴好安全帽,穿长袖衣服、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并站在绝缘垫或板上操作。相邻两相带电部份和接地金属部分用绝缘板隔开,严禁使用锉刀、钢卷尺、等导电工具进行工作。

9.带电装卸熔断器时,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操作。

10.熔断器的额定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的额定容量相匹配;严禁用铜、铝线来代替熔断器的熔体。

11.电器和线路拆除后,在可能来电的地方必须用绝缘材料包扎好。

12.安装电气设备时,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标准做好接地或接零保护。

13.安装电灯时,开关必须接在相线上;螺口灯头螺纹必须接在零线上。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的方法作为用电器具的电源。

14.严禁将手持电动工具的保护接零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单相三孔、带有接零保护或接地保护的插座。

15.检修结束时必须清点所有工具、零件,以防遗留在设备中造成事故。

16.各变、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柜等各种电气设备附近,不准堆放各种易燃易爆、或影响电器设备安全运行及操作的各类物件。

17.严禁在各变、配电室内做与电气工作无关的事情;各变、配电室、变压器室内的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摆放在便于灭火的地方。

18.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灭火。

维修管理制度

1、修理电器设备的员工须持有相关上岗证。

2、应熟悉校区各种电力供应的设备所在,如:大楼的电力总闸、每层的电路分线、保险丝、消防电泵制、电表及各水泵制等,并且明了其紧急开关的操作程序,同时必须购置备用保险丝、消防总闸、电表及各水泵制等,以备急修时使用。

3、如部分楼层电力中断,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派人检查修理大楼供电系统。

4、公共使用的电力设备,如电梯、总闸走廊及电梯的电灯、水泵及消防系统的电线等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或过热现象,应立即派人修理。

5、接到供电公司通知停电时,应立即张贴通告,清楚地列明日期、时间及受影响的设备;停电完毕后,张贴恢复供电通告,并检查各系统是否恢复正常。

6、大楼内的总闸房、机房及各层的电表均应保持整洁,不得放置各种杂物。

7、大楼供电系统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保养,以保证安全正常地供电。

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八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xx〕25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维修管理制度

1、值班员必须认真执行工作单(维修单)。

2、在接到报修单2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3、遇特殊情况时,必须征得客户同意,另行约定修理时间,并在工作单上注明。

4、遇客户单元特殊零件损坏,必须讲清原因,取得谅解。

5、进客户区维修时,必须着装整齐,使用文明语言,不得大声喧哗,与客人口角。

6、值班员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不能讲'我不会'、'你找别人'此类的话,要'我帮您找个人看看'或'我需要拿回去分析一下'。

7、每天要对本班次所有的'维修单进行登记。

8、每周要对维修单汇总,对耗材、时间、返修等做出统计。

维修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带压堵漏过程中,设备、管道、阀门和人身安全,加强管理,防止发生各种事故,特制定带压堵漏安全管理制度。

二、带压堵漏现场施工操作人员,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带压堵漏专业技术培训,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进行带压堵漏作业。

三、带压堵漏施工单位,根据带压堵漏的特点,制定各个环节条件下带压堵漏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要求,应急措施等,并监督现场带压堵漏施工操作人员全面贯彻执行。

四、带压堵漏的专用工具和施工工具必须满足耐温耐压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要求,不允许在现场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五、带压堵漏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合格产品。

六、为了保证带压堵漏过程中的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带压堵漏或者需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后,才能进行带压堵漏。

管道及设备器壁等主要受压元器件,因裂纹泄漏又没有防止裂纹扩大措施时,不能进行带压堵漏。否则会因为堵漏掩盖了裂纹的继续扩大而发生严重的.破坏性事故。

透镜垫法兰泄漏时,不能用通常的在法兰付间隙中设计夹具注入密封剂的办法消除泄漏。否则会使法兰的密封由线密封变成面密封,极大地增加了螺栓力,以至破坏了原来密封结构,这是非常危险的。

管道腐蚀、冲刷减薄状况(厚薄和面积大小)不清楚的泄漏点。如果管壁很薄、且面积较大、设计的夹具不能有效覆盖减薄部位,轻者堵漏不容易成功,这边堵好那边漏。重者会使泄漏加重、甚至会出现断裂的事故。

泄漏是极度剧毒介质时,例如光气等,不能带压堵漏。主要考虑是安全防护问题。

强氧化剂的泄漏,例如浓硝酸,温度很高的纯氧等,需特别慎重考虑是否进行带压堵漏。因为它们与周围的化合物,包括某些密封剂会起过剧的化学反应。

七、带压堵漏前,施工操作人员根据现场泄漏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操作和防护措施实施细则,严格按安全操作法施工。

八、带压堵漏施工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带压堵漏相关的国家劳动安全技术标准。遵守施工所在单位(公司、厂矿)的纪律和规定。每次作业都必须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施工。

九、带压堵漏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才能进入堵漏现场。

十、防爆等级特别高和泄漏特别严重的带压堵漏现场,要有专人监控,制订严密详细防范措施,现场应有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车辆和人员。

维修管理制度

在生产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的组织领导下,全面搞好矿井巷道维修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负责修复方案的制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巷修单位按标准与要求搞好井巷工程的施工。

在分管副总工程师的具体领导下,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等部门必须准确及时了解井下巷道变形情况,对需要维修的巷道及时安排维修计划,消除安全隐患。

巷道维修工作要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要强化对巷道维修作业规程以及补充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程序的管理,巷道维修作业规程应纳入采掘作业规程管理程序。

对于时间紧、工程量小的零星巷道维修工程,需编制临时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传达贯彻,队组跟班领导当班必须跟班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要调整好采掘关系,防止因接续紧张等原因恶化巷道维修作业环境。在采煤工作面回采动压进入稳定阶段之前,避免任何巷道维修施工队伍进入动压峰值影响区进行巷道修复工作。

巷道维修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巷道维修替棚要坚持先支后回、由外向里的原则逐架进行,采用机械回棚或人工回棚必须分别制定施工措施,除加强顶板管理外,必须有切实有效的防倒棚措施。

巷道维修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执行文明施工,巷道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巷道经修复后,其有效断面在行车安全间隙、管线吊挂、通风断面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施工单位要强化对巷道维修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严格贯彻执行现场工人自主保安的“六项权利”,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能力。当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技术条件时,工人有权拒绝进入施工现场,干部违章指挥时,工人有权拒绝作业。

由于巷道施工作业地点分散,因此要求队组跟班领导在当班必须对巷修施工地点至少巡视一次,安监员要对主要巷修施工地点加强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维修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供水维修服务过程的有效管理,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维修服务部门的绩效管理机制,规范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尽心尽力为用户服务,全面提升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对供水设备维护采取定期巡回检查,维修人员一般两个月对每个泵站供水设备巡查一次,对循查期间发现隐患,要及时自理解决,对各泵站水池,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b)在供水期间,用户出现跑水情况电话通知维修公司,管道工(24小时值班)保证在最短时间赶到现场,关闭供水范围最小阀门,尽最大量减少用户损失。

运转工在交接班或上岗前要提前十分钟到达,要对设备进行巡视,确保设备没有异常情况,才能启动设备,填写设备运行记录时,认真填写水泵开机、停机时间,要分阶段填写好水泵运行时间,压力mpa、电流a、电压v等仪表指示,记好每班供水水量,如有其他情况填写备注一栏。

3、规范:。

(1)维修完工时要求“工完料净场地清洁”;。

(2)维修时限,从服务处到顾客时间10分钟/公里。

3、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通水试验,查看有无渗漏;。

4、安装完成后,管道要整洁。打扫好工作场地,达到顾客满意。

首先,由“三来”接待员详细了解记录顾客维修任务(三来处理单),然后再填写维修任务单,维修任务单要填清顾客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维修任务、来电时间。在下达给维修队长由维修队长指派具体维修人员维修。维修过程要填写维修任务、维修时材料消耗量,完成工作时,请顾客填写维修时间和顾客对维修工作意见,回到服务处将工作任务单交给维修队长,维修队长签属意见,在将任务单交给维修处长签字,反馈给三来接待员存档。

维修人员在维修供水设备及用户维修所需材料,要详细填写材料单,经理签字后,由材料员报给公司主管经理,经理审批、签字后,转呈给物资管理部,领取材料维修后,所剩余材料,由材料员认真点清,填写退料单,把材料返还公司材料库。

1、三来处理。

(a)“三来”就是客户来信、来访、来电话;。

(b)“三来”接待员接到客户来的电话(来访、来信)时,要做到文明礼貌用语,热情周到服务,耐心解答客户的疑难问题,对有的客户需要服务时,要详细记录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所需服务的内容,填好任务单,交给维修主管经理,由维修主管经理指派维修人员,到客户家进行服务。

2、服务承诺。

(b)在接到客户服务时,市内每公里不超过10分钟,郊区每公里不超过5分钟。

3、客户满意调查。

供水维修服务办公室人员及10名职工代表,定期对各居民区居民进行调查,对运转工优质服务、对维修人员优质服务是否满意以及对供水的水质、水压、时间有什么要求,调查完以后,统计居民对供水服务的一些焦点、难点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以便更好地对客户进行优质服务。

4、维修服务过程的检查,按《维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规定执行。

1、泵房运转工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和维修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泵房运转工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和开泵。如有指令变更,必须在运转记录中记收银制度。

维修管理制度

1、电气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电气安装工作规程》标准作业。

2、电气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同时配备绝缘良好的电工工具。

3、维修和保养电气设备时,应按要求做好保证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维修班班长应在分配工作的同时向维修人员说明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在工作中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4、在配电干线、变压器、低压配电箱上作业时,至少设二人进行专人监护。

5、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带电专业,若因特殊需要而必须带电作业时,应采取必要隔离措施,并有专人进行监护。

6、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的标记牌。

7、维修或保养后的电气设备或线路,在经检查无误,拆除所有安全隔离,全体维修人员撤离现场后,方可送电。

维修管理制度

1、使用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每日使用前进行检查,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每月由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

3、定期检查:每年由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专责人和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共同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鉚接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要立即组织修复。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邀请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承担对其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

需全面试验的起重机械包括有: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4)当起重机械的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时。

1、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专责司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维修保养单位报告;事故中伴有重大人员伤亡的,专责司机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完毕后,专责司机应会同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进行及时检查、维修和处理。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专业人员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进行。

4、扣发起重机械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及专责人安全奖。

为了保证一旦发生起重相关事故,能够迅速、有效的开展电气生产现场处置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工作,防止事故扩大,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工作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现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及应急方案。

1、初期处置:有关领导接到起重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到场成立救援组,指导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控制事态发展和进行处理,按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工作,把现场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2、密切配合,合力救援。若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以“救人第一”为原则,全力抢救生命。救援组及现场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救援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3、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及时弄清电力设备受损情况,采取技术措施,隔离事故设备。对受影响而停运的生产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工作。

4、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a)组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报有关领导审批后,组织现场人员实施。同时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救援工作的安全技术、组织实施。

b)所属各部门和有关生产班组要全力支持救援组的工作,按照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各施其职,及时落实救援所需物资、器材、设备、资金等。

c)救援工作结束后,由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组织人员验收,救援组制订《起动方案》,报领导批准后,撤离现场。

1、设立起重机械第一责任人及安全责任人。

2、经起重机械作人员全面检查(检查保养起重机械时必须停止作业),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起重机械如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应修理好后再投入工作,严禁带故障作业。

3、起重机械工作时,重物上不准站人,以免发生危险。

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

5、非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不准进入起重机械操作室内。

6、起重机械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7、对违章指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8、坚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动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

1、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起重机械的性能、结构、操作方法及保养规则。

2、负责组织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及安全学习。

3、负责配合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

4、督促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定》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规程。

5、办理起重机械的年审工作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有关证件的年审换证工作。

指挥人员的职责及其要求:

1、指挥人员应根据标准信号要求,与起重机司机进行联系。

2、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指挥人员应站在能使司机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和障碍物。

4、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6、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起吊前,应先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一人负责指挥。

7、同时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同步吊运。

8、在开始起吊负载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mm~200mm稳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必要时。在负载降落前,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

9、指挥人员应佩带鲜明标志,如标有“指挥”字样的臂章、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工作服等。

10、指挥人员所戴手套的手心和手背要易于辨别。

1、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开车。

2、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标准规定的通用手势信号和有关的各种指挥信号,并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

3、当指挥人员所发信号违反标准的规定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4、司机在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运中也要鸣铃,通知受负载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

5、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维修管理制度

(二)必须无条件的认真执行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并要管理好全班组的员工共同完成任务。

(三)负责本班组员工的`思想、劳动纪律、工作质量等考核工作,对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的员工有权同领导商量后对其进行处罚。

(四)要积极努力工作,带领本班组员工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对用户不准索要财物,更不准将材料私拿送人。

(五)负责本班组维修范围内的安全、防火、卫生工作,经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以身作则提倡员工提高业务技能,注重整体影响和自身形象,工作时一定使用文明用语。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维修管理制度

(二)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

(三)所有特殊工种都必须持证上岗。

(四)工地中的一切机械操作,必须指定专人使用。

(五)各工种所使用的工具要随时检查是否安全,避免工具伤人。

(六)进行高空作业时,要仔细检查安全带是否系的结实,拴挂是否牢固。

(七)进入高层工地时,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八)登高作业时,严禁将工具掖在腰间,一定要装在工具袋内。

(九)施工的所有工种,在工作进程中,一切按施工规范操作,严禁出现违规、敷衍、替代行为。

(十)施工现场要设立警告标识。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