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方案(优质18篇)

时间:2024-01-09 14:09:03 作者: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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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性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制定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制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初步构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出具试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2016。

年底前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初步划定方案,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土壤和水源,提高土壤环境监管能力。禁养区划定具体工作按上级环保和农牧部门要求为准。(农牧局负责,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配合)。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为重点,制定详查总体方案,确保土壤污染详查工作顺利开展。(环保局负责,农牧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配合)收集、整理、分析有关部门和单位土壤环境调查数据与信息,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基础平台,发挥土壤环境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提高土壤环境监管能力。(环保局负责,农牧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配合)选择影响人居安全的污染地块为试点开展土壤环境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为土壤环境监管、治理与修复提供参考。(环保局负责,农牧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各牵头单位要对重点任务实施项目化管理,坚持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市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召开调度会议、听取汇报、组织实地观摩、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定期调度和督办,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市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督导组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导落实,对推动乏力、作为不够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和处理。

铁东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58。

(

鞍政发〔。

2017。

6

)

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青山、碧水、蓝天、沃土”的生态建设总体目标而奋斗。

总体目标:全面落实鞍政发〔。

2017。

6

号文件精神,到。

2020。

90%。

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到。

2030。

95%。

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1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

10。

年开展。

1

次。(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各街道办事处。)。

2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2018。

年年底前,将环保、国土资源、发改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稳步推进鞍山市铁东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结合“智慧鞍山”建设工作,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国资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3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积极配合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开展土壤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国资局、区法制办、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4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根据我区实际,重点开展有重点行业、果蔬种植基地、禽畜养殖场及城市建成区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同时根据其污染特性,着重监测土壤中的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全区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局、公安铁东分局、区交通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5

.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分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工作,由点到面逐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适时逐步推进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牵头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环保局、区发改局,配合部门:区国资局、各街道办事处。)

6

.切实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区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牵头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国资局,配合部门: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促进现有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结合我区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牵头部门:区环保局、区发改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7

.优化使用安全利用类耕地。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

2020。

年,根据国家有关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国资局、各街道办事处。)。

8

.强化管理严格管控类耕地。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在全市制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中我区的范围内,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城南新城管委会、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稳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到

2020。

年,完成全区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国资局、各街道办事处。)。

9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污染林地、园地产出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如发现超标,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各街道办事处。)自

2017。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017。

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并协同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污染应急监测等工作。(牵头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国资局,配合部门:区环保局、区发改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12。

.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相关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牵头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环保局、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13。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部门: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

14。

.加强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

以科学有序为原则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有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部门:区环保局、区国资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公安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15。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自

2017。

年起,区政府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牵头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

16。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禽畜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17。

.严控工矿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从源头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对实施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坚持源头预防、严格准入,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高效、低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牵头部门:区环保局、区发改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工业副产品石膏、粉煤灰、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各街道办事处。)。

18。

.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推广施肥新技术和高效新型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

2020。

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

40%。

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

以上。(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

2020。

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

以上。(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了解水中污染物质成分、含量及其变化情况。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避免带有不易降解的高残留的污染物随水进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各街道办事处。)。

19。

.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积极实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定期监测评估其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进行后期维护、管理和修复。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部门:区住建局、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0。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1。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

2017。

年底前制定鞍山市铁东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重点项目库,并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逐步完善,报市环保局备案。(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国资局、各街道办事处。)。

22。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

2020。

年,完成国家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部门:区国资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住建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3。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区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区环保局依据国家拟出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4。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选择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适用于我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配合省市级部门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5。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结合全市递进式企业成长促进政策体系,培育若干有资质、有实力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小巨人”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

+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26。

.强化政府主导。

财政部门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牵头部门:区财政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国资局、各街道办事处。)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牵头部门:区财政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国资局、区地税局、各街道办事处。)。

27。

.发挥市场作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重点行业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28。

.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区政府定期公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排污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国资局、各街道办事处。)。

29。

.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电台、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30。

.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鞍山市铁东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组织部、区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法院、公安铁东分局、规划局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

31。

.明确主体责任。

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2017。

年起,各责任单位于每年。

11。

15。

日前报送年度任务落实情况。

(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国资局、规划铁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

32。

.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牵头部门:区环保局,配合部门:铁东城南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局、区国资局、各街道办事处。)

33。

.严格评估考核。

区政府每年度对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2020。

年对各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区组织部、区审计局。)。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部门:区组织部)。

各部门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

“地方履行行政职责、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国土方案】龙州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精选】

2016。

31。

2016。

167。

2016。

84。

号)精神,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2015。

12。

号),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格控制土壤污染,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2020。

2030。

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2020。

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到。

2030。

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全县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1.

有序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包括农用地、重点行业和企业用地污染调查。农用地污染调查由农业部门负责,

2018。

年底前完成;工业土地用地污染调查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2019。

年底前掌握污染地块分布,

2020。

年底前完成工业土地用地污染详查,配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在。

2020。

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参与)。

2.

建立龙州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现土壤环境的信息化管理。

强化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龙州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收集、汇总、整理全县土壤污染调查成果,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土壤环境数据信息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农业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等参与)。

布设和优化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017。

年底前,配合崇左市完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监测点位布设、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

年底前,实现所有乡镇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农业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1.

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

1

)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一类为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划为优先保护类;二类为轻度和中度污染,划为安全利用类;三类为重度污染,划为严格管控类。

2020。

年底前完成全县农用地类别的划定工作,划定结果报崇左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2

)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和园地。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如果我县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将面临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参与)。

3

2020。

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4

2020。

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5

)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在林地分布区域,要建立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2.

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

已经收回的,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100%。

(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2

)明确风险管控要求。自。

2017。

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3

)落实监管责任。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3.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

)加强产业布局管控。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县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参与)。

2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参与)。

3

)严禁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等非法排污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的未利用地,要明确提出环境监管要求,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对相关企业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和污染整治要求。(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1.

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我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共。

2

家(见附件。

3

),每年对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2.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2018。

年起,县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3.

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1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强化涉重金属、化工、电子制造、汽车、石油加工、农药、电镀、制革等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2

)规范拆解活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严格实施,防止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土壤,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3

)突出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督促相关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建设和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重点抓好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尾矿渣、铬渣、锰渣、白泥、污泥等安全处置,鼓励企业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提高全县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处置能力和水平。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发展,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集中建设、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土壤污染。

4

加快推进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进入园区集聚发展,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强化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1.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2017。

50。

-

采矿。

-

复垦一体化模式,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该制度的履约监督,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参与)。

2.

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

2018。

年底,全县尾矿库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病库得到有效治理,全县没有危库、险库,病库;“头顶库”、“三边库”安全环境风险可控;尾矿库闭库率、复垦利用率、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尾矿库数量明显减少。“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或搬走库内尾砂;全面完成无主尾矿库治理,不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尾矿库;完成符合闭库条件的尾矿库闭库和验收。对已改变用途或库内尾砂已经搬移或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以及确认不会发生尾矿库垮坝、溃坝事故的尾矿库完成注销工作;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明显提升。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县安全监管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逐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美丽办”参与)。

2020。

年,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

90%。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

60%。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85%。

(其中直接还田率达到。

60%。

),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

40%。

左右,农作物化肥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

30%。

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

40%。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

40%。

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

70%。

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

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90%。

全面实施《广西到。

2020。

0.01。

2017。

年底前,要完成我县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依法推进分区管理,确保。

2019。

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促进畜禽粪便实现商品化,提升综合利用水平;鼓励、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配套综合利用设施,推进秸秆、蔗叶肥料化、饲料化、打包或型化(生产型化生物质燃料),提高秸秆、蔗叶等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定期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对因灌溉用水不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灌溉用水或种植结构。(县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和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1.

编制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规划。

以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2017。

2017。

6

2017。

年起,每年都要制定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分年度实施方案,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

3.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1

2020。

年,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参与)。

2

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2017。

3

月底前,编制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并将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单位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ppp。

)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龙州县支行等参与)。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制定并实施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生产的产品免征资源税方案。(县财政局、地税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联合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党政领导班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县人民政府每年对相关单位、工业园区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整改不到位的、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调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绩效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抚顺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2016。

58。

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土壤目标需求和土壤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着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2020。

2030。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

1.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017。

年底前,根据辽宁省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2020。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现有土壤调查基础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

10。

年开展。

1

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3.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2018。

2020。

年底前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4.

完善法规体系。

贯彻落实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5.

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行业以及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等部门配合)

6.

强化执法力度。

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

3

年开展。

1

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7.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开展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并且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8.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9.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

2020。

年,根据国家有关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10.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

2020。

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1.

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开展生物防治工程,强化无公害防治力度,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

12.

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2017。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

2017。

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13.

落实监管责任。

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14.

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15.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县(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6.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

2017。

年起,有关县(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17.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8.

严控工矿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县(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对市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适时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制定的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2020。

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

2013。

年下降。

10%。

(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19.

控制农业污染。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

2020。

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

40%。

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

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2020。

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

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0.

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1.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22.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3.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

2020。

年,完成国家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4.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5.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整合优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26.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实施辽宁省在我市确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2020。

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形成若干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7.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

+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28.

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发动群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加大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优先用于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以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各县(区)政府要重点支持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生态修复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建立奖惩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并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推行绿色信贷,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29.

发挥市场作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配合)。

30.

加强社会监督。

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和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31.

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文化广电局、市科协等部门配合)

32.

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备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33.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34.

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在抚央企、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35.

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政府适时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2020。

年,对各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政府,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等部门配合)。

“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国土方案】岑溪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范文

国发〔。

2016。

31。

),。

切实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中发〔。

2015。

12。

),。

立足我市实际。

坚持生态立市。

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

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

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

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

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管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促进土壤资源持续利用。

为建设山清水秀田园美的“美丽岑溪”而奋斗。

2020。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

2030。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到。

2030。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7。

6

配合环境保护厅制定全区土壤环境详查总体方案。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农用地污染调查。

2018。

2019。

年底前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每十年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

1

次定期调查。配合建成广西土壤详查样品库。(牵头单位:农业局。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林业局、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2.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017。

年底前。

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根据我市工作实际需要。

补充设置监测点位。

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日。

提高监测频次。

2020。

年底前。

实现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3.

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2018。

年底前。

国发〔。

20l6。

51。

)

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实行数据共享。

配合单位:农业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4.

配合梧州市于。

2017。

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建立项目库。(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1.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突出保护优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

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

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

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

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配合梧州市于。

2020。

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的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农业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2.

优先保护农用地。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实行严格保护。

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

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牵头单位:农业局。

配合单位: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

3.

加强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的用途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

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

结合我市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

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加强耕地、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

)

产品质量检测。

特别是对于存在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区域要强化重金属指标的检测。

发现超标的。

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

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

2020。

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对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并落实有关措施。

桂乡村办发〔。

2015。

67。

)

要求。

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

根据需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到。

2020。

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

牵头单位:农业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

4.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保障人居环境。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2017。

年起。

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

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梧州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

)

5.

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准入。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

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

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

可进入用地程序。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对建设用地实行联动监管。自。

2017。

年起。

国土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

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

由岑溪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

设立标识。

发布公告。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住建局、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

)

6.

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

严控新增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拟开发为农用地的。

应当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剥离的耕作层土壌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严禁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农业局、环保局、发改局、公安局、水利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

7.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

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

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

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牵头单位:发改局。

)

1.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

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

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

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2020。

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

20l3。

年下降。

10%。

加强土壤有机污染物防控。

对汽车、电子制造业、石油加工业进行重点防控。

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排放重点污染源的建设项目。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自。

20l8。

年起。

政府部门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发改局、工信局、各镇人民政府。

)

2.

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相关企业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

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

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

防止土壤受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并报我市环保、工信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工信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

)

3.

提高生活污染无害化处理水平。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

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

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建全村庄保洁制度。

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染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乡村办、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

)

1.

提高矿山综合开发治理水平。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理能力。

2017。

年起。

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附件。

1),。

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工信局、各镇人民政府。

)

2.

促进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坚持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

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制度。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

创新矿山剥离一采矿一复垦一体化模式。

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

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

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

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

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

消除地质灾害导致污染隐患。

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

)

3.

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尾矿库环境隐患排查。

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要求。

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

开展风险评估。

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尾矿库。

分步实施。

整体推进。

提高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

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

重点治理“头顶库”

“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搬走库内尾砂。

无主尾矿库治理全面完成。

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牵头单位:安监局。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

)

1.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广西到。

2020。

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

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

提质增效转方式”的工作主线。

2020。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

90%,。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

60%。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85%(。

其中直接还田率达到。

60%)。

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

40%。

左右。

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牵头单位:农业局。

配合单位:供销联社、各镇人民政府。

)

2.

科学使用农药。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

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

依靠科技进步。

大力推进生态农业、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

2020。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

30%。

以上。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

40%。

以上。

农药利用率达到。

40%。

以上。

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牵头单位:农业局。

配合单位: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联社、各镇人民政府。

)

3.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摸清各地农膜用量。

加快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使用厚度小于。

0.0l。

毫米的地膜的行为。根据要求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逐步建立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和体系。

逐步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

2020。

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

70%。

以上。

牵头单位: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联社、各镇人民政府。

)

4.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

2017。

年底前。

全面完成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

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

确保。

2019。

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促进畜禽粪便在种植业上实现轻便化、简便化、商品化利用。到。

2020。

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

以上。

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90%。

积极推进畜禽粪便、秸秆肥料化利用。

重点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

牵头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供销合作社、各镇人民政府。

)

5.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定期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牵头单位:水利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

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

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

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

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

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2018。

年起。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

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地的成效评估。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

1.

明确责任分工。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

要于。

2016。

并将工作方案报梧州市人民政府备案。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抓好工作落实。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土地使用者是土壤保护和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

要落实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按照“谁污染。

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对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

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集体。

要求其履行土壤保护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

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2.

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1.

提高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牵头单位:环保局。

)

2.

在涉重行业、企业、矿山等附近。

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在石化行业、化工企业等附近。

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工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

3.

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

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工信局、各镇人民政府。

)

1.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

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

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

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

2.

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

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

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牵头单位:发改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人民银行岑溪市支行、银监办、各镇人民政府。

)

3.

建立激励政策。可采取多种方式。

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

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

试点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

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财政局。

)

4.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整合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

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

)

5.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

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

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

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

牵头单位:环保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

6.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

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牵头单位:发改局。

)

1.

开展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

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开展宣传。

依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集中宣传活动、结合普法工作。

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

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牵头单位:环保局。

)

2.

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

3.

增强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

鼓励公众通过“。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

对乱排废水、废气。

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

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镇人民政府。

)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

坚定信心。

狠抓落实。

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

确保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为建设美丽岑溪做出新的贡献。

【国土方案】灵川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

31。

号)精神,打赢灵川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切实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灵川县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重点针对采选、冶炼、化工为主的重点场地,历史遗留农田污染问题和重金属高背景值土壤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

2015。

12。

号),立足我县实际,坚持生态立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山美水美田园美的“美丽灵川”而奋斗。

2020。

2030。

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020。

年,查明受污染耕地并实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左右,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7。

7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

年底前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

1

次定期调查。

2018。

年底前,建成灵川县土壤详查样品库。(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017。

年底前,完成灵川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

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2018。

2016。

51。

号)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4.

适时启动规范性文件、标准制定。根据国家、地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适时启动灵川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地区发布的部门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县环保局牵头,县法制办、县农业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5.

2017。

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1.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突出保护优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2020。

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的划定工作,划定结果报桂林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参与)。

2017。

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严格控制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参与)。

2020。

2015。

67。

2020。

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参与)。

2.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2017。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桂林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参与)。

2017。

年起,县国土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分别牵头负责)。

3.

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格新增污染。加强未利用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应当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严禁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负责,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1.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制定《灵川县“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2020。

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

2013。

年下降。

10%。

2018。

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

2.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全面整治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企业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土壤受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并报所县环保局、工信局备案。(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3.

控制生活污染。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继续深入开展“美丽灵川”乡村建设活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建全村庄保洁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染处置长效机制。(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参与)。

1.

50。

万吨和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采矿企业,必须制定废弃物处置利用方案。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无害化等处理。突出抓好有色金属等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冶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

2.

-

采矿。

-

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导致污染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3.

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尾矿库环境隐患排查,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要求,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尾矿库,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提高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停用废弃尾砂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重点治理“头顶库”,“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搬走库内尾砂,无主尾矿库治理全面完成,已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闭库验收。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对下游村庄、河流等特殊位置和库内尾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参与)。

1.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广西到。

2020。

2020。

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

90%。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

60%。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85%。

(其中直接还田率达到。

60%。

),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

40%。

左右,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在灵川柑橘主产区开展果树优势产区化肥减量增效试点。(县农业局牵头,县供销联社参与)。

2.

2020。

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

30%。

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

40%。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

40%。

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县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县供销联社参与)。

3.

0.01。

2020。

年,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

70%。

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工商质监局、县供销联社参与)。

4.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

2017。

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确保。

2019。

2020。

年,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

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90%。

积极推进畜禽粪便、秸秆肥料化利用,优先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秸秆回收利用,重点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供销联社等参与)。

5.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定期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灌溉用水不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参与)。

1.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由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2.

-

-

治”指导思想,开展土壤治理和修复工程建设,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和试点示范。(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负责,县住县建局参与)。

3.

加强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参与)。

1.

2016。

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将工作方案报县环保局备案。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指导,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3.

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土地使用者是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相关企业、负责人是主体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应带头落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规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或个人,要求其履行土壤环境保护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损害评估和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员、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培训,严格落实监测、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和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2.

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分行业、分区域确定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以有色金属矿采选、电镀、化工、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制革等行业作为重点监管的行业,以产粮地区、粮源基地、产蔬菜地区以及重点监管尾矿库区、工业集中区等作为重点监管区域,开展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各乡镇要根据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在涉重行业企业、矿山等附近,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在石化、化工企业等附近,以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原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场地土壤环境监管,要求企业开展场地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调查评估有环境风险的被污染场地必须进行治理修复并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3.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等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严格落实损害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参与)。

4.

健全执法机制。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参与)。

1.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用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监督管理以及治理修复等工作。各地统筹涉农相关财政资金,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2.

建立激励政策。结合实际建立相应政策激励环保行业企业参与土壤治理与修复、废弃物综合处置等。研究制定扶持利用厨余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秸秆等制造有机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试点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开展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作有机肥的奖励办法。研究制定激励政策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供销联社、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参与)。

3.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研究资源,积极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科技、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应联合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4.

加大技术推广力度。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可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使用技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5.

+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6.

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等方式,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治理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企业发行股票,积极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灵川分行等参与)。

1.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治理检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2.

加强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报纸杂志等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结合普法工作,普及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树立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切实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中。(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文新广体局、县粮食局等参与)。

3.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相关部门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宣传土壤环境保护;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4.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条件的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机关提前诉讼,没有适合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县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人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县人民检察院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或履行的,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属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国土方案】北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2016。

31。

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北海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2020。

2030。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自治区土壤环境详查的总体方案,做好土壤污染调查工作。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状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

2020。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

3.

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利用广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规划局等参与)。

4.

完善管理机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南制定工作。各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布的部门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法制办、农业局、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5.

2017。

年底前完成并报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规划局等参与)。

1.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突出保护优先。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2020。

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的划定工作,划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和我市辖区范围内的自治区农垦局下属单位参与)。

优先保护农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严格控制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2020。

2020。

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2.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

2017。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分别报送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参与)。

2017。

年起,国土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分别负责)。

3.

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应当对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严禁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1.

2018。

年起,县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2.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全面整治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企业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土壤受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并报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参与)。

3.

提高生活污染无害化处理水平。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铅酸蓄电池的安全处置。继续深入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建全村庄保洁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染长效机制。(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1.

提高矿山综合开发治理水平。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综合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无害化等处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参与)。

2.

促进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坚持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3.

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尾矿库环境隐患排查,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要求。(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1.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的工作主线,到。

2020。

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

90%。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

60%。

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

60%。

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

40%。

左右,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在蔬菜生产基地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在绿肥种植示范基地开展绿肥种植后茬减量施肥增效试点。(市农业局负责,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农垦系统、供销社系统参与)。

2.

2020。

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

30%。

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

40%。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

40%。

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供销社系统参与)。

3.

0.01。

2020。

年,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

70%。

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工商局、供销社系统参与)。

4.

2020。

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80%。

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90%。

积极推进畜禽粪便、秸秆肥料化利用,同时有条件的县区应优先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秸秆回收利用,重点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5.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灌溉用水不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1.

-

-

治”指导思想,开展土壤治理和修复工程建设,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和试点示范。(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

1.

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集体,要求其履行土壤保护义务。

2.

严格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各级各部门目标任务,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参与)。

3.

强化责任追究。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安全监管局、林业局等参与)。

2.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报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1.

加大财政投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2.

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牵头,人民银行北海中心支行参与)。

3.

建立激励政策。采取多种方式,激励环保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秸秆制作有机肥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4.

+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1.

开展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开展宣传,依托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集中宣传活动、结合普法工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2.

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3.

增强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

【国土方案】朝阳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综合治土、污染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综合治土体系。

工作目标:到。

2020。

2030。

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

各乡镇(街道、场)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对本区域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与重点监控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

小区。

)

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发改、科技、财政、水务、安监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方案有关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土地的管理和使用者有义务对土壤进行保护和治理。有关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的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带头落实土壤保护责任。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土地经营者要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对其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1.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2018。

根据土壤详查结果,到。

2020。

2020。

年确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县农经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2.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

2017。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向上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配合)。

明确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建立部门监管机制,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环保局配合)。

3.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农产品。依法严查向土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经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

确定重点监管区域、行业和污染物。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镍、铜、锑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我县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重点产粮和蔬菜乡镇、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为重点管控区域。(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经局配合)

2.

加大重点行业、区域污染防控力度。

加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重点行业环境执法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涉重金属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保、经信部门备案。按照“五个一工程”的建设要求,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园区。园区外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2020。

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

2013。

年下降。

10%。

(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配合)。

3.

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污染源管控。

2017。

年开始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色金属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全面整治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和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企业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整治方案。重点监管全县所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单位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加强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产生放射性废物的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配合)。

4.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规划,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方案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经局配合)

1.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十二五”期间,市环境监测机构对我县的基本农田、蔬菜基地、水源保护区周边、养殖场周边进行了土壤例行监测,结果显示,我县土壤整体状况良好。

2017。

2020。

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

90%。

以上,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

40%。

以上。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县农经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配合)。

2.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推进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建设和粪便综合利用。建设堆粪场、污水贮存池、购置吸污车等。通过对畜禽养殖粪污的集中收集、发酵处理,使畜禽粪污变成原始有机肥料,还田利用后增加土壤中的有机质,有效改善土壤环境,提高作(植)物的抗病性,切实减少农药、化肥的用量,有效防止农药和化肥对土壤的损害。到

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

以上。(县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农经局等部门配合)。

3.

加强灌溉用水环境管理。

加大灌溉用水源头污染控制,严禁超标污水灌溉。确保农业灌溉用水水质安全,防止对土壤产生污染。(县水务局、县农经局、县环保局负责)

4.

开展农业、生活、建筑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减少生活污染,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减少过度包装等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防建筑垃圾侵占污染耕地,加大对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企业的扶持力度。(县农经局、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配合)

1.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县土壤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状况,

2016。

2018。

年查明农用地污染分布情况;

2020。

年查明重点企业污染地块分布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经局、县国土局等部门配合)。

2.

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7。

2020。

年年底,建成全覆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经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3.

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经局等部门配合)

4.

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数据库。

建立环保、农经、国土、住建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共享机制。

2018。

年年底前实现向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相应数据,

2020。

年年底起向辽宁子平台提供相应数据。力争。

2020。

年底开始建设朝阳县子平台。(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经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等部门配合)。

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对涉及土壤安全的各类新区规划和建设项目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镍、铜、锑等重金属和多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专题。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县政府适时与各乡镇(街道、场)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分解落实目标考核任务。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街道、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齐市碾子山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

31。

2016。

68。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我区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壤生态环境和谐共赢。

(二)工作目标。

2020。

2030。

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左右,其它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达到。

95%。

以上,其它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分局、农业局配合)。

2.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7。

年底前,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确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

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立。(环保局牵头,发改工信局、国土分局、农业局配合)。

1.

按照土壤污染防控治理修复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推动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农业局牵头,发改工信局、环保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水务局、质监局、林业局配合)。

2.

强化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发改工信局牵头,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分局、住建局配合)。

3.

3

年开展的。

1

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保局牵头,发改工信局、农业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住建局、安监局、林业局配合)。

1.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8。

2020。

年底前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区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农业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分局、林业局配合)。

2.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推行测土配方精准平衡施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技术措施。继续开展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国土分局、农业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配合)

3.

重点防控工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发改工信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4.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我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左右。(农业局牵头,国土分局配合)。

5.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农业局牵头,发改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配合)

6.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和施肥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负责)

1.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2017。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保局牵头,国土分局、住建局、规划处配合)。

2.

建立用地规划清单制度。

2017。

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分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配合)。

3.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分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处负责)

4.

严格用地准入标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分局、住建局牵头,环保局、规划处配合)

1.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林地、湿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环保局、国土分局牵头,发改工信局、农业局、公安分局、水务局、林业局配合)

2.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局负责)

3.

强化区域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发改工信局牵头,农业局、国土分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处、水务局、林业局、供销联社配合)

1.

加强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生产中有害物质控制,严防土壤污染。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局、发改工信局负责)

2.

防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涉重金属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2020。

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

2013。

年下降。

10%。

(环保局、发改工信局负责)。

3.

加强工业废物处置。

全面整治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保局、发改工信局牵头,国土分局、供销联社配合)

4.

加强农业污染防治。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全面实施测土配方精准平衡施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

2020。

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

40%。

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

以上。(农业局牵头,发改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供销联社配合)。

5.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农业局牵头,发改工信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供销联社配合)

6.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

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

以上。(畜牧局牵头,发改工信局、环保局配合)。

7.

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务局牵头,农业局、环保局配合)

8.

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治理。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城管局牵头,住建局、发改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1.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保局牵头,国土分局、住建局配合)

2.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环保局牵头,国土分局、住建局、农业局配合)

3.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国土分局、农业局、环保局负责)

4.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保局牵头,国土分局、住建局、农业局配合)

5.

监督治理目标任务落实。

各责任部门要定期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报区政府;区政府局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环保局牵头,国土分局、住建局、农业局配合)

1.

强化政府主导。

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环保局牵头,发改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分局、住建局、农业局配合)

2.

加大财政投入。

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局牵头,发改工信局、国土分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配合)

3.

完善激励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农业局牵头,发改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环保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联社配合)

4.

发挥市场作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局、环保局牵头,发改工信局配合)。

5.

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区市土壤环境状况。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局牵头,国土分局、住建局、农业局配合)

6.

引导公众参与。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局牵头,国土分局、住建局、农业局配合)。

7.

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检察院、法院牵头,国土分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配合)

8.

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环保局牵头,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分局、住建局、农业局、粮食局、科技局配合)

1.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碾子山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环保局牵头,发改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分局、住建局、农业局配合)

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

2

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环保局牵头,发改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配合)。

3.

落实企业责任制度。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保局牵头,发改工信局配合)

4.

严格评估考评机制。

实行目标责任制,区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责任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2020。

年对本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5.

严格落实考核问责。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保局牵头,监察局配合)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鸡西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选】

(

黑政发〔。

2016。

46。

)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等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加强土壤防治制度建设,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加快转型发展,推进兴市富民,打造“一都五基地”提供环境支撑。

2020。

2030。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壤生态环境和谐共赢。

2020。

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2%。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定在。

95%。

以上。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制定鸡西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在已开展的土壤有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

10。

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的调查;

2020。

10。

10。

年开展。

1

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城乡规划局、地方各级政府参与。以下均有地方各级政府参与,不再列出)。

2.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原则,充分发挥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以及行业、科研机构土壤监测网作用,

2017。

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县(市)、区要发挥社会监测服务作用。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菜篮子”保障工程,有针对性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针对区域污染特点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在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基础上,增设市控、县控监测点位。

2020。

1

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城乡规划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3.

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

)

4.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3

年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业务轮训。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2017。

年年底前将土壤环境应急处置内容纳入鸡西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5.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

3

2020。

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编制分类清单,划定结果上传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6.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加大黑土地保护。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只用地不养地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以及过量施肥、滥用农药等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省政府将对其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参与)。

7.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

2020。

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8.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到

2020。

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9.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生物农药、引诱剂的使用,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牵头)

10.

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2017。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

2017。

年起,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11.

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

12.

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13.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14.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

2017。

年起,县(市)、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15.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16.

严控工矿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2017。

2018。

年起,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保、工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对矿产资源开发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同时重点监测无机污染物镉、铜、汞、锰、镍、钒及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建设项目。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成熟的生产技术。(市环保局、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17.

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

2017。

年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到。

2020。

年推广到全市。

30%。

2020。

年,全市化肥亩均用量降到。

10。

千克(折纯)以下,除草剂使用量减少。

20%。

杀虫杀菌剂。

(

化学农药类。

)

与同等发生年份相比减少。

30%。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

80%。

以上。(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供销社等参与)。

2020。

年,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

80%。

以上,实现大田生产地膜零增长。(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

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18.

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开展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19.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

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0.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采用轮作、生态保护等科技手段,合理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在

2018。

6

月底前制定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21.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通过治理修复技术的应用推广,到

2020。

12。

月底,完成省确定的全市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22.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23.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充分挖掘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防控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建设,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24.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2020。

6

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形成若干项易推广、成本低、效率高的适用技术。(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25.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

+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26.

强化政府主导。

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27.

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可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28.

发挥市场作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金融办、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鸡西银监分局等参与)。

29.

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

12369。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30.

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等参与)

31.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市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对本区域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县(市。

)

区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县(市。

)

区政府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具体负责,要于。

2017。

5

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3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成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纪检委、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鸡西银监分局、市文广新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办等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研究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统筹推进本方案实施。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等参与)

33.

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资办等参与)

34.

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省与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初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2020。

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国家切块下达部分)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暂缓省管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新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市监察局等参与)。

“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国土方案】永福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31。

号),打赢永福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切实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我县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重点针对采选、冶炼、化工为主的重点场地历史遗留农田污染问题和重金属高背景值土壤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

号),立足我县实际,坚持生态立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修复治理项目)建设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永福提供持久动力。

2020。

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修复治理项目)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30。

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修复治理项目)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

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

;到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

全县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

1.

个月内,我县要编制出全县土壤环境详查总体方案。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

年底前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

年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一次定期调查。2018。

年底前建成永福县土壤详查样品库。(县环保局牵头,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人民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

3.

号)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人民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等参与)。

4.

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规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住城局、农业局等参与)。

1.

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划定工作,划定结果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环保局统一将数据上传上级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县农业局牵头,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参与)。

2.

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严格控制耕地、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县农业局牵头,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参与)。

3.

年,完成我县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指标。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并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县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参与)。

4.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准入标准,保障人居环境。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2017。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参与)。

5.

年起,国土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县国土资源局、住城局、环保局分别负责)。

6.

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应当对耕地层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严禁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7.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认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1.

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

年下降12%。

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工信局参与)。

2.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全面整治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企业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土壤受有机氯、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工信局备案。(县环保局、工信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参与)。

3.

控制生活污染。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积极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动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继续深入开展“美丽永福”乡村建设活动,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全村庄保洁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染处置长效机制。(县住建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参与)。

1.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提高多金属伴生矿的采、选、冶和回收能力,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置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主要矿种“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无害化等处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防治。(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

2

.强化尾矿库综合管理。全面强化尾矿库的综合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要求。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提高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对停用废弃尾矿(砂)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无主尾矿库治理全面完成,已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闭库验收。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重点治理“头顶库”,“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搬走库内尾矿(砂)。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对下游村庄、河流等特殊位置和库内尾矿(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严禁向废弃坑井、渗坑渗井、溶洞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

3.

采矿-。

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导致污染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1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广西到2020。

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肥料化还田率达到60%。

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

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

左右,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在我县柑橘主产区开展果树优势产区化肥减量增效试点。(县农业局牵头,县供销合作社参与)。

2.

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

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

以上,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县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县供销合作社参与)。

3.

年,当季农田残膜回收率达70%。

以上。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和体系,逐步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县农业局牵头,县工商局、供销合作社参与)。

4.

推进种植、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推进生态养殖,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微生物+。

年,我县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

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

积极推进畜禽粪便、秸秆肥料化利用,优先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秸秆回收利用,重点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县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5.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定期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农业局参与)。

1.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由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2

控-。

治”指导思想,实施土壤治理和修复工程建设。(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负责,县住建局参与)。

3

年起,根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地的成效评估。(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参与)。

1.

年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将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县环境保护局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指导,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农业局、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3.

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土地使用者是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相关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或个人,要求其履行土壤环境保护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损害评估和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员、环境执法人员技术培训,严格落实监测、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和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2.

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分行业、分区域确定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以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金属冶炼、制革等行业作为重点监管行业,以产粮乡镇、粮源基地、产果蔬重点乡以及重点监管尾矿库区、工业集中区等作为重点监管区域,开展土地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在涉重行业企业、矿山等附近,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在石化、化工企业等附近,以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原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场地土壤环境监管,要求企业开展场地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调查评估有环境风险的被污染场地必须进行治理修复并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3.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等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严格落实损害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挂牌督办。(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工信局等参与)。

4.

健全执法机制。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法制办、监察局参与)。

1.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用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监督管理以及治理修复等工作。统筹涉农相关财政资金,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耕地集中的乡镇。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市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2.

建立激励政策。结合实际建立相应政策激励环保行业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废弃物综合处置等。研究制定扶持利用厨余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秸秆等制造有机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探索基于县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试点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在养殖乡镇开展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作有机肥的奖励办法。研究制定激励政策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市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供销合作社、国税局、地税局等参与)。

3.

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住建局等参与)。

4.

加大技术推广力度。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使用技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县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5.

”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新。(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6.

)等方式,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推行绿色信贷,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企业发行股票,积极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1.

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报纸杂志等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结合普法工作,普及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树立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切实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中。(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粮食局等参与)。

2.

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宣传土壤环境保护;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3.

推进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没有适合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人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或履行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人民检察院、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1.

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审计局参与)。

2.

严格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土壤环境质量恶化或未有效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离任者,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近日,《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规定五年内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和污泥处置设施全覆盖,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月3日下午,《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方案明确规定了江苏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书和时间表。规定五年内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和污泥处置设施全覆盖。

江苏版“土十条”正式发布明确土壤防治时间表。

1月3日下午,《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土十条”)在宁正式发布。省环保厅给出了江苏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书和时间表: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五年内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土十条”中指出,下一步将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底前,建立健全我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此外,底前,省环保厅、农委牵头将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土十条”中明确提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国土资源厅、农委牵头牵头,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五年内实现污泥处置设施全覆盖。

据了解,生活垃圾对土壤污染的棘手问题在“土十条”中也有明确的规范。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场,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年底前设区市全部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年底前县(市)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省住建厅牵头,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

相关阅读。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不仅为未来30多年江苏土壤改善规划了时间表,也完成了国家对大气、河道、土壤三面治理的蓝图。方案中提出了土方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战略部署。本次江苏省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对这十条细化为40项措施,也体现了我省对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心和信心。记者了解到,与省内“水十条”、“气十条”注重谈污染治理措施不同,江苏“土十条”更加注重谈管理体系建设。由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薄弱、家底不明,更加强调全方位、立体式的夯实各项基础工作,强基固本。主要工作内容有:土壤污染详查、推进地方立法、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联动监管、强化科技研发等。

记者了解到,去年开始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已经组织开展了土壤相关调查工作。《方案》种明确开展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时间表。2017年上半年制定我省详查实施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针对我省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另外《方案》中规划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我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方案》种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作为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两个领域分别设计食品安全、居住环境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能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第四、五两条:“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两个标题充分说明了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的思路。文件第(十二)、(十三)项提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核心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施安全利用措施,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一)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土地污染尤其是耕地污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6亿亩,全国约有十分之一的农业用地正在被矿业用地和工厂排放的砷以及其他重金属污染,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导致粮食减产达1000多万吨,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亿元。粮食因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最终危害人体健康。

但是,现行的有关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已势在必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已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到《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然而,这些法律规定难以满足现代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一是上述法律法规分散且不系统。土壤与大气和水并列为人类环境的三大要素,几乎所有的污染都会通过某种途径进入土壤。因此,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整体、综合的法律保护对策。二是现行立法缺失基本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如缺失土壤污染区域分级、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土壤污染整治费用的承担等,从而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有效展开。三是原有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和难治理性等特点,现有规定并没有针对土壤污染的上述特点进行制度设计,从而使得这些规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效果上不尽人意。四是在土地污染防治工作中操作性低。如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只是原则性、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而对于如何保护土壤不受污染,如何对已污染的土壤进行整治、修复或改良,并未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得这些条款无法得到具体实施。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防治土壤污染的专门性法律,以满足现代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耕地的需要。

(二)立法进度。

早在2006年,环境保护部即着手启动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调研活动,编译了日本、德国、瑞士、加拿大、比利时、美国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召开了立法专题研讨会、专家讨论会和国际研讨会等。2013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境保护部起草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

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已启动了前期工作。陆浩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着手法律起草。目前,由环境保护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已经基本形成,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将于2015年年底上报给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由环资委组织协调各方意见后,再上交国务院法制办。

(一)土壤污染监测、评估和报告制度。土壤污染监测、报告和评估是了解土壤质量和土壤污染状况的依据,也是进行土壤污染整治的前提。

(二)土壤污染监督和管理权限制度。主要涉及土地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环保局、质量监督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土壤污染都有监督管理权划分。

(三)土壤污染的整治和修复制度。如针对事故对土壤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或者对污染土壤焚烧和土壤置换措施。

(四)土壤污染治理经费制度。习惯做法是谁污染谁付费治理,但是在责任人无力承担或找不到责任人时则由政府买单。这是和农发行业务关联度最高的部分。

(五)土壤污染责任制度。主要涉及土壤污染与修复治理中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相关立法建议。

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保护土地尤其是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其中保护耕地不受污染与粮食安全是最为重要的。如何保证耕地资源安全,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有效供给,是《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这个方面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与农发行密切相关。

具体来说,土壤污染治理的实践表明,足够的治理资金是污染土壤整治的保证。如果大气和水受到污染,切断水源后通过稀释和自净化作用就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土壤一旦污染,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往往很难恢复,有时需要用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其他治理技术可能见效较慢。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长。例如在美国,恢复一片污染场所的平均费用高达2900—3500万美元。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尤其是农村耕地污染的治理是履职的需要。因此,农发行在土壤污染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围绕这一问题,我们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如下:

土壤污染治理需要巨额资金,成本投入成为摆在各方面的一大难题。我国目前的土壤修复项目主要由国家财政买单,资金压力巨大。

建议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污染者付费”制度。污染者付费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情况,应确立具体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污染者付费”制度。除此之外,为了弥补土壤污染治理的资金缺口,应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土壤污染治理。

(二)专门规定专项基金。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都规定有专门的治理基金或者保险,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等。据相关专家分析,未来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可以考虑由以下来源组成:政府的财政支出、征收的排污费、污染责任者的赔偿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建议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专门规定建立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同时,考虑到耕地污染治理基金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征,与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定位具有很强的关联度,有利于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发展,建议将该基金设立在农发行。

(三)专门规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

据了解,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专门有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的政策性贷款,以促进性贷款的名义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建议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对土壤污染治理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土壤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进入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土壤污染事故隐患;(三)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四)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五)发现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应当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及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督检查,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二)及时处理生产、贮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当每年对矿区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无害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七条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八条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贮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交易、信息交流及回收利用。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可能污染土壤环境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通报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十五日内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提出控制地块名单和修复地块名单。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需要实施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土壤面积、范围、措施、期限和用途建议等内容。污染地块的控制和修复,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责任。

第三十三条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监督实施。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四条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人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修复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区,采取下列管控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一)设立明显标识物;(二)设置围栏、警戒线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员活动;(三)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产或者停产;(四)责令移除或者清理污染物;(五)调整土地用途;(六)其他必要措施。土壤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

第一节农产品产地。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园地、牧草地、养殖业用地等农产品产地土壤实行优先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中轻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二)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三)采取农艺调控等措施控制重金属进入农产品;(四)实施轮耕、休耕。对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二)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三)调整种植结构或者退耕还林(还草);(四)实行土壤污染管控或者修复。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保护的实际,在农产品产地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隔离带,采取植树造林、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在隔离带内,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建设,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和项目。对本条例实施前在农产品产地及其隔离带范围内建设的影响土壤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下列农业投入品:(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三)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含除草剂)、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农业生产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一)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土壤环境;(二)减量使用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三)及时清除、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从事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调整种植结构,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的措施,对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缓释肥的企业以及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生产者给予扶持。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测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善。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实施农产品产地和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第二节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用地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建设用地用途,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十七条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新增建设用地和改变现有建设用地用途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时,转让方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报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内容、申请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事项。

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壤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控制计划、污染修复方案等与公众土壤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分类记入环保诚信档案。环保诚信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对污染土壤环境或者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

第五十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其提供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依照规定追责。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调查的;(二)未依法实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的;(三)未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和督查的;(四)违反产业政策批准项目建设、造成土壤污染的;(五)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停止审批的;(六)违法批准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的;(七)违法批准占用农产品产地的;(八)违法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的;(九)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农药(含除草剂)、肥料、土壤改良剂、添加物、农用薄膜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违法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的;(二)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的;(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的;(四)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的。

第六十二条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第三方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环保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看点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已经9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据悉,《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将从2月1日起施行,8种行为最高可罚20万元。

【三大看点】。

农用地土壤环境分三级管理。

《办法》要求,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我省将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农用地应当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

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污染单位个人须负责修复。

《办法》提出,省政府将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

污染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主要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负连带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

八种行为可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未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的;。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

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看点

及早谋划、高度重视。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局之年,xx县环保局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配强力量,有序开展工作。

二、提升技术能力。

积极学习,广泛宣传。委派技术骨干参加省市相关培训,20以来共计参加培训x人次,培训内容分别为全国土壤详查布点培训、农用地土壤布点技术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培训,召开专家论证会1次。配备了土壤详查工作电脑、笔记本、手持gps定位仪器等设备仪器,为工作提供充分的保障。

三、做好农用地详查布点工作。

前期召开了班子会,协调各个股室、环境监测站等进行研究、会商。委派专业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农用地土壤布点技术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原则进行布点,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垃圾填埋厂、关闭搬迁工业企业根据污染类型、周边地块性质进行布点。积极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点位核实、数据上报、会审。布点工作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

四、加强监管。

严格监管,强化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日常工作,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加强重点行业、区域未利用地块的环境监管;明确企业的土壤污染防治、风险防控、损害评估以及治理修复的责任。确保在总量许可范围内稳定达标排放,保护土壤环境质量。按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筛选原则及市环保局的要求,确定河南油田采油二厂、垃圾填埋场等x家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明确企业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管控。

综合利用,减少面源。大力宣传并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大力宣传并扶持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的养殖模式,从源头减少土壤污染。市政府对我县下达了搬迁取缔禁养区内x家畜禽养殖场(户)的任务已全部完成取缔并通过验收,近年来禁养区内养殖场共搬迁取缔x家;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采取干湿分离、固液分离、厌氧发酵、三级沉淀和沼液储存、消纳利用等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全部得到有效处理,达到“零排放”要求。

六、综合施策。

托专业环保公司编制了xx县土壤保护方案、xx县农用地保护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以县政府名义印发了《xx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xx县农用地环境保护方案》,并召开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会议,加强部门间合作,全面实施土壤保护政策。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推进农用地土壤详查,补充核实点位、完善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后续的粮食、土壤样品采集工作。

2、开展建设用地风险排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地块的开发、利用形成全过程管理。

3、加强企业用地管理,完善企业用地信息,对企业地块的使用、污染情况进行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综述范文

(一)环境规划。

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系统构建规划指标体系,谋划重点工程95项、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33项。编制《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落实城市居住生活空间、产业发展空间、绿色开敞空间规划布局,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出台《深圳率先打造美丽中国典范规划纲要(2020-2035年)》,配套第一个五年行动方案,谋划实施“六个城市标杆”和“一个国际交流合作窗口”重点任务,一体推进深圳“双区”建设。

(二)环境法规。

生态环境立法方面。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成为全国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订形成《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标准方面。推动发布应对气候变化、自然生态保护等6个领域共17项地方标准。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性文件方面。发布《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关于深圳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暂行管理办法》等3项规范性文件。

(三)环境监管能力和信息化建设。

(四)环保科技能力提升。

一是环境科研管理工作制度持续完善。发布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境科研课题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编制了《深圳市生态环境科研课题研究三年行动方案》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二是环境科研项目成果丰硕。完成39个环境科研项目立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4项、国家授权专利29项,发表学术论文34篇,认定后备级高层次人才7人。11个项目获“广东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总数位居全省第二名。三是环境科研平台建设成绩斐然。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获国际era“卓越实验室”认证。“广东省大湾区区域生态环境变化与综合治理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正式获科技部批准建设。

(五)区域和国际交流合作。

一是加强区域环保合作。加强与东莞、惠州、汕尾和河源等地生态环境局对接,筹备召开深莞惠经济圈(3+2)环保合作交流会议。深化深港环保合作,召开深港环保合作交流第三十一、三十二次会议,商议了大气、水、自然生态、海洋、清洁生产等议题。召开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年会,进一步助力提升深圳市绿色金融国际影响力。二是推动国际环保合作。全方位推动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建设,高规格举办“一带一路”绿色创新大会,推动孟加拉国达舍尔甘地50万吨污水处理厂等标志性项目成功“走出去”,设立首个海外分中心,国际双边合作洽谈扩大至20个国家和地区。编制《深圳应对气候变化实践》宣传册,并在第26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上面向世界展示。与巴塞尔公约亚太中心签订塑料污染治理项目合作备忘录。成功举办以“碳路中国:绿色创新引领·全球聚力行动”为主题的2021碳达峰碳中和论坛暨第九届深圳国际低碳城论坛。

(六)环境风险防范。

一是加强核与辐射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核与辐射许可管理,完成606宗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审批工作,126家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接省级下放25项核与辐射行政职权事项,印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许可备案事项办理规程》。完成60家高风险核技术利用单位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评估现场核查。印发《核电站核事故场内外联合应急演习筹备工作方案》,开展全市14个应急行动组培训及桌面推演,完成三次应急工作。在广东省第十一次核事故应急演习获得综合评估“优”等级。二是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组织各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召开10余次专项会议,印发80余个安全生产文件部署工作。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等安全生产三年整治行动等十余项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企业24848家次,与2500多家企业签订环境安全承诺书,开展79场安全培训,完成3200多家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三是开展环境应急执法大练兵。开展18次应急演练,获广东省第三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大比武团体一等奖,妥善处置5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及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土壤污染防治计划解读

历时3年、易稿50余次,应对环保“三大战役”的最后一部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靴子落地。日前,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全面战略部署。

“土十条”有哪些值得期待的“动作”?能否让污染土地“解毒”?《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专家。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土壤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污染类型以无机污染为主,有机污染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在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中,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11.4%。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主任王夏晖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已开展过的相关调查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等,初步掌握了我国土壤污染总体情况,但调查的精度尚难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

为此,“土十条”首要任务即“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具体如何治?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通常可分调查评估、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阶段。具体方法一般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3类,有时需要综合运用。

“土十条”明晰,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这样的治理思路与土壤污染的隐蔽性、滞后性等特点不无关系。与大气污染、水污染不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研究才能确定。而且,土壤中重金属难以降解,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较长时间才能降解。

有关专家曾指出,农用地治理与修复成本每亩约几千到几万元,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成本每立方米约几百到几千元。土壤污染治理成本由此可见一斑。鉴于此,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表示,这不是一场投入几万亿元的“大治理”,而是合理分类、妥善评估后进行的风险管控。对此,王夏晖深有同感。“在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时,需要考虑土地利用类型、污染程度、污染物类别、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思路。”他说。

在王夏晖看来,土壤污染防治应“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切断来源、协同治理”。其中,预防为主是必须坚持的优先策略。根据欧美发达国家土壤污染治理经验,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投入比例大致为1∶10∶100。

土壤污染防治谁来管?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统筹协调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未来将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初步考虑,成立由环保部、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齐抓共管。

以往,光说不干甚至为污染企业充当保护伞的现象亦有发生。对此,“土十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根据要求,土壤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相关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土十条”还特别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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