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管理制度(汇总16篇)

时间:2023-12-10 12:37:49 作者:LZ文人

在组织中,规章制度应该与组织的目标和使命相一致,为大家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工作场所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条  在夜间工作时,有酸、碱设备和容器的地方,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夜间无照明的情况下不得进行。

第四条  在检修时,要提防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配备好必要的防护用具。 

第五条  对设备、容器、管道检修时,要特别注意腐蚀情况,并严防掉进盛放酸、碱的容器中,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六条  存放酸、碱附近的地沟,必须设有牢靠的盖板,并保持经常盖好。 

第七条  禁止带压拆酸、碱管线法兰和阀门。 

第八条  禁止随地排放酸、碱,如需排放应经过酸碱中和处理。 

第十一条  hf酸区要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和划定防护区域,禁止闲人出入。 

第十二条  发生意外情况和出现事故,要立即采取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作场所安全常识

5、工具箱内应合理摆放物品,上层放轻的、精密的工具,下层放重的。

二、改善工作场所通风方法有哪些?

1、减少过于拥挤的环境;

2、推广办公室禁止吸烟政策;

3、定期检查及清洁通风系统,包括通风管道、隔尘网等;

4、加强抽入新鲜空气及更新空气的.频率,以达到每小时更新空气6—8次。

三、电力安全要求有哪些?

1、按正确的标准安装电力装置;

2、提供足够的电力插座避免电力负荷过重引起火警;

3、提供电力设备时必须确保它们是安全可靠的,要定期进行维护

4、在每台固定机器旁边,须有清楚明显的按钮,以便紧急时候能随时切断电源;

5、彻底更换电线损毁部分;

6、电器使用者发现损毁情况,应立即报告;

7、必须确保使用电力者均熟悉自己的工作,必须确保员工清楚自己将要做什么,才可以开始工作。

四、工作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有哪些?

2、防烟门不可被阻塞或上锁;

3、防火通道必须畅通无阻,并且沿路有清楚的指示牌,指示离开的路线;

4、每一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应有一套完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

5、员工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

6、公司应制定疏散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7、公司必须对新进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以确保他们在紧急情况时的安全;应急预案有修改,须尽快通知全体员工。

五、高空作业安全要求有哪些?

1、使用的脚手架要能保证其承载能力;

2、脚手架结构元件的质量及保养情况良好;

4、对于已完成的结构,未经允许不应改动;

5、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不得饮酒,精神不振不得高空作业;

7、在电力线路附近高空作业时,应停电进行;

8、在脚手架上进行高空作业,工具不能随便乱放;

9、在梯子上进行高空作业,梯子必须放置牢固稳当;

10、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1、生产(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得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要及时清除。

2、生产(工作)场所的通道应随时保持平坦、畅通,两旁应划出通道线(宽度不得小于1米)。

3、生产(工作)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夜间及阴暗处,要有足够的照明。

4、升降口、走道、平台、梯子、栈桥等应有防护栏杆;坑、沟要保持清洁并有盖板或围栏。栏杆要坚固、可靠、牢实,高度不能低于1.05米。

5、高温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经常有水或其他液体的地面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6、生产(工作)场所,应供给足够的.清洁开水,并设置洗手设备。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放散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夜间工作时,有酸、碱设备和容器的地方,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夜间无照明的情况下不得进行。

第四条  在检修时,要提防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配备好必要的防护用具。 

第五条  对设备、容器、管道检修时,要特别注意腐蚀情况,并严防掉进盛放酸、碱的容器中,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六条  存放酸、碱附近的地沟,必须设有牢靠的盖板,并保持经常盖好。 

第七条  禁止带压拆酸、碱管线法兰和阀门。 

第八条  禁止随地排放酸、碱,如需排放应经过酸碱中和处理。 

第十一条  hf酸区要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和划定防护区域,禁止闲人出入。 

第十二条  发生意外情况和出现事故,要立即采取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  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1.2本细则适用于华亭电厂所属各部门。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

3.3其他类:各类封闭地下设施、设备、排水沟道、管沟、地沟、水井清理、检查、检修等。

4.6控制容器内作业人数在2人及以下,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岗;。

4.7容器内作业监护人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内外呼应;。

4.10酸、碱、油罐体、系统上不准随意进行电火焊;。

4.19地下沟、管内作业,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始终与内部作业人员内外呼应;。

4.21冷却塔内工作时,应制定安全三项措施,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26禁止在容器内使用汽油、柴油、煤油清洗设备、设施的零部件;。

4.29禁止在不具备救援条件,且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盲目进行施救。

5.1各部门依据本规定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5.2本细则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3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疫情期间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一)加强酒店、民宿公共场所管理,大堂或大厅控制人员聚集,严格落实扫码(包括查验行程轨迹)、测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做好员工和入住人员健康检测,落实实名登记、信息填报制度。落实员工防护和疫情防控培训,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严格洗手消毒,时刻佩戴口罩。

(二)落实客房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严格做到客房日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疫情期间建议停止空调通风系统的`使用,尽量采用直接开窗通风,每天早、中、晚,至少三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定期对餐厅等公共区域、电梯按键等公共设施、厨房、过滤网等空调设施、热水系统、拖把等洁具、非密闭式的污水泵井周边等进行重点消毒。

(三)餐厅对循环使用的餐具进行高温消毒,倡导公筷公勺,加大餐厅、茶室内餐桌间距,开展团体性、群众性聚餐、宴会活动提倡每桌不超过10人,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四)温泉设施实行预约服务、实名登记。温泉池营业期间保持有新鲜温泉水不断补充,开展定时消杀工作。

(五)做好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把好食品采购、存储、加工等环节,特别是接触进口冷冻肉制品与水产品环境和产品的员工,必须佩戴手套、口罩等进行操作,保障食品安全。

(六)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接待超过50人以上团队客人,要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备;一旦发现疑似患者,要安排疑似患者在临时隔离间等候并上报卫生健康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

商务礼仪在工作场所的重要性

商务礼仪可以展示企业的文明、管理风格和道德水平,塑造企业形象。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无疑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一个人讲究礼仪,就会在大家面前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一个组织的成员讲究礼仪,就会为自己的组织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公众的好评。除了产品竞争,现代市场竞争更体现在形象竞争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信誉和形象良好的公司或企业很容易获得社会各方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商务人员始终注重礼仪,既是个人和组织良好素质的体现,也是树立和巩固良好形象的需要。

礼仪最基本的功能是规范各种行为。商务礼仪可以加强企业的道德要求,树立企业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的良好形象。我们知道,道德是一种精神上的东西,只能通过人们的言行和处理各种关系所遵循的原则和态度来表达。商务礼仪将企业的规章制度、规范和道德具体化为一些固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加强这些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体现了企业的道德观和管理风格,也体现了礼仪的要求。员工在企业制度范围内调整行为,实际上在固定的商务礼仪中有意识地维护和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

一般来说,人们的教育反映了他们的素质,而质量反映在细节上,细节往往决定了人们的成败。反映现代个人教育的商业礼仪是人类文明的象征之一。一个人、一个单位、一个国家的商业礼仪水平往往反映了这个人、这个单位、这个国家的文明水平、整体素质和整体教育。

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一、目的:

(一)保障园区员工的身体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员工中暑。

(二)避免因高温酷暑引发的设施、设备等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出重点,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具体措施如下:

二、成立园区防暑降温领导小组:

三、具体措施:

(一)根据国家防暑降温要求,并结合我园区实际,定于园区当日气温达到室内33℃以上(含33℃)、室外35℃以上(含35℃),为防暑降温用品发放的节点,全园即可启动防暑降温用品发放程序。

1、建立气温监测和汇报制度。客服每日监测当日天气预报和未来一周的天气走势,及时向园区防暑降温领导小组汇报。当预测气温将会达到规定的节点温度时,须提前一天通知员工食堂制作防暑降温绿豆汤。

2、保证现场饮品供应充足。当日气温达到节点温度时,经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确认后,由人资按照园区人员编制,确定物品发放数量,并会同商餐全权负责相关防暑降温用品、饮用水、饮料及冰品的领用、分发工作。发放顺序由一线重点部门——二线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有效落实,避免发生员工中暑事件。

3、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根据园区各部门工作环境,要及时

调整排班,特别是设备操作、户外售卖、设备检修维修岗位应对 现场的其他操作人员要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4、落实日常防暑降温物品。由公司行政牵头统计员工日常防暑降温药品的数量、发放和跟踪检查,要求操作员、设备维修工、户外售卖员工在作业前涂抹或服用防暑药物,如:藿香正气水。

5、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各部门要按照公司要求,落实责任制,制定出适合本部门实际的防暑降温措施和具体排班安排,要以对一线员工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夏季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夏季高温和强对流天气极易引发设备故障,各部门要把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设备安全事故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加强设备安全运行监控,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岗位季候性排查,提前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全力遏制高温期间事故的发生。

1、加强维修作业监管。对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电气焊作业等作为重点进行监管,开好检修班前会,严格落实检修前的“五交”,即交施工任务、交安全措施、交安检方法、交注意事项、交安全规定。监护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监护,认真检查现场,绝不能擅离岗位。

温、防水、防潮、防火、防爆、防雷措施,仓库、泵房应随时通风换气,储罐应确保报警装置的完好;危化品的储存要做到“一日三检”和“三定”(即定量储存、定时测温、定时通风);装卸点要提前做好防雷、防静电、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准备工作,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流体速度,防止静电积聚。

3、做好夏季防火工作。针对天气炎热、气候干燥,火灾事故易发的现实,由安委办组织对配电室、机房、操作间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三)提前预警监测,保证游客及设备运行的安全。

1、由于夏季室外温度高,相应的设备外表温度也会激增,极易对上设备游玩的游客和操作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因此,运营操作部要在接到高温预警后,及时对设备表面温度进行全天分阶段测量,并提前设计好针对游客的提示、规劝话术。同时,及时通知客服进行园区广播告知游客提起注意,防止不必要的伤害事故和投诉的发生。

2、设备工程部要根据园区各项设施、设备厂家的安全运行标准,制定出园区各项设施、设备在高温天气下安全运行的开放时间和要求,并及时通知运营操作和客服,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的排班表,随时监控运营操作的执行情况,避免设备运行事故的发生。

生险情和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严防事故的扩大,避免给园区造成不良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管理大型企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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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有职业危害因素及放射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公安、劳动、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等,应由有关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五条凡引进、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或转让有害作业项目的单位,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毒性评审及有关卫生防护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六条对产生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微波、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其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积极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职工危害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七条市职业病防治机构应按国家规定每年对生产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进行一次全面监测。凡监测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或因异常情况使生产场所的职业性危害加重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第八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以及各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发给《许可证》;经市公安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作业。对无证擅自进行放射作业的,依法予以查封。

第九条放射工作场所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辐射水平监测,建立健全监测档案;医用诊断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影像质量评价,不合格者必须及时进行检修或报废处理。

第十条建筑材料必须按国家《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进行放射卫生学评价。建材厂生产的建材成品每年须进行一次辐射水平监测。厂家更换原材料和改变配料比例时,应及时监测,在取得《建筑材料放射卫生合格证》后方可投入市场销售。

第十一条放射源的退役、报废、转让或处置,必须向市卫生、公安、环保部门申请报告,经核查后,报市公安部门登记备案,严禁自行处理。放射源或装过放射源的空容器在运输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运输。如不按规定执行,追究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凡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工作的单位或业主,必须请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就业后的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女职工(特别是孕妇)、未成年人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凡发生职业性损害的,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诊断报告,及时安排治疗,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职业病的确诊由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实施,其它医疗机构无权诊断慢性职业病。急性职业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确诊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

第十五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和放射事故时,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做好善后处理。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向市卫生、公安、劳动部门报告,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控制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观父母工作场所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提出主题,并简要介绍文章内容)。

参观父母工作场所是一个了解父母工作环境的机会。我有幸参观了我的父母的工作场所,并对此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收获。本文将从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态度、人际关系和职业规划五个方面展开,分享我参观父母工作场所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工作环境(描述工作场所的环境和氛围)。

我的父母所在的公司处于繁忙的商业区,办公楼内人来人往,车水马龙。办公室内整洁明亮,设备齐全。我注意到,同事们在工作中彼此协作,团队精神浓厚,这种工作环境使人感到舒适和安心。

第三段:工作内容(介绍父母的具体职业和日常工作)。

我的母亲是一名医生,她每天都要面对各种疑难病例,研究并制定治疗方案。我参观她的工作场所后,深切感受到医生们工作的辛苦和责任。而我的父亲是一名工程师,他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他的工作需要精确和细致,我在参观中了解到了工程师的职责和技能。

第四段:工作态度(分享父母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精神)。

我父母工作时总是充满热情和专注。他们从不拖延,对待每个工作细节都非常认真。参观过程中,我的父亲向我强调了工作的价值和重要性,他认为只有积极的态度才能取得工作上的成功。我母亲则告诉我,医生需要耐心和同情心,以及对患者的负责态度。他们的工作态度给了我很大的启示和激励。

第五段:人际关系和职业规划(探讨在职场中的人际关系和职业发展)。

职场不仅仅是一个工作的地方,也是关系处理的场所。我注意到,工作场所的人际关系密切关系到一个人的职业发展。在参观中,我看到父母和同事们之间相互信任和尊重,他们之间相互支持和合作。我明白了,与同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成功的关键之一。此外,我父母告诉我,一个成功的职业需要有规划和目标,他们鼓励我在未来制定职业规划,并不断努力学习和进步。

结尾段:总结(总结全文内容)。

通过参观父母的工作场所,我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态度、人际关系和职业规划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深深感受到了职业的重要性和父母对工作的执着,这给了我很大的启示。我将会珍惜这次机会,坚定自己的职业目标,并为之努力奋斗。

工作场所禁烟承诺书

为减少吸烟对员工的危害,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厂区环境。我决心自今日起,遵守公司禁烟的相关规定,摈弃不文明吸烟的行为!为此,我郑重向公司承诺:

一、 不在公司禁烟区域内的任何地方抽烟。

二、 增强自我控制能力,自觉抵制诱-惑,对来访人员互不敬烟。

三、 发现厂区吸烟者,能做到劝阻。

四、 坚决遵守公司有关禁烟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请严格监督我们,为了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为了创造洁净、文明、安全的厂区环境,让我们一起努力!

今麦郎清真食品(宝鸡)有限公司

吸烟正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一支小小的香烟竟含有4000多种化合物,其中主要有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焦油中含有几十种致癌物,可使吸烟者患上肺癌和其他多种疾病。尼古丁是使人成瘾的毒物,一支香烟中的尼古丁就可以毒死一只小白鼠。吸烟不仅有害健康,而且浪费父母的血汗钱,还极易引发火灾,同时有损大学生形象。为净化校园环境,培养同学们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持健康的身体,同时杜绝校园安全隐患,学院已开展校园内禁烟活动,作为信息与控制学院的一名学生,我们理应而且必须响应国家和学院的号召,从我做起。为此,我郑重承诺:

1.我遵守学院的禁烟规定,支持学院的`禁烟工作,以身作则。

2.我承诺不在学院非吸烟区吸烟,包括学生宿舍、教学区、学生食堂、校门口等一切非吸烟区。

3.主动向来校的吸烟客人宣传学校的禁烟制度,见到身边吸烟的同学主动劝说。

4.如违反学院禁烟规定,我甘愿接受校规校纪处分(包括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为了积极响应公司控烟号召,保证公司安全生产,自觉履行员工和社会公民的责任,我自愿参加公司控(禁)烟活动,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在上班期间自觉控烟,保证不在生产区内吸烟;

2、主动接受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监督;

4、当好控烟表率,主动劝阻来公司人员的吸烟行为;

5、在公司规定禁烟场所保证不吸烟,一旦被发现吸烟后,同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

2015年 月 日

为积极响应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号召,争创无烟学校,营造一个清洁、卫生的控烟氛围,创建一个文明、健康的校园环境,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郑重承诺如下:

1.坚决拥护全面创建无烟单位的规定,坚决支持本校控烟工作;

3.在公共场所、教研组等严禁吸烟的场所不吸烟、不敬烟、不接受敬烟;

4.主动向学生家长宣传学校禁烟规定,劝阻戒烟;

5.对上级及学校控烟督导人员的督导、检查要积极配合,若违反控烟制度,愿服从学校处罚。

承诺人: 2012年7月

安全规章制度工作场所范文

注意防火、防盗,如发现异常情况或闻到异味,必须产即查找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切实消除隐患。认真检查各区域,清除不安全隐患,确保酒店及客人生命财产安全。

3、

如发现形迹可疑或有不法行为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保安部或领导。

4、

不与客人小孩玩耍,发现客人小孩玩水、玩火、玩电,要加以劝阻,避免意外发生。

5、

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在值班室内或值班宿舍留宿客人。

6、

遇意外发生应视情况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加以标志,保护现场,警告其他人员勿进入危险区。

7、

发生火警时要保持镇静,不可惊惶失措,应寻求附近同事援助,及时通知总机、消防中心和有关人员,说清火警地点,火势情况,及本人的工号、姓名,并报总经理。

8、

在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就近灭火器材控制火势,如火势不受控制,必须引导客人从防火通道、楼梯撤离火警现场,切勿搭电梯。

9、

服从总经理的指挥,全力保护客人和宾馆生命财产安全。

10、

未经批准,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宾馆的机密资料,宾馆的一切文件和资料不得交给无关人员,如要查询,请查询者到总经理室或有关部门查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固定资产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二十二条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12月31日前,已经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第五十条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财产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司正常工作及秩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办公大楼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办公大楼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义:

1、原则。

1.1分类原则即可控可不控分类原则。

1.2事前预防原则。

1.3谁使用谁负责。

1.4检查处理到位。

2、组织架构。

3、岗位职责。

3.1机关安全主管对机关安全负管理责任,有制订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事务直接调查、调配、宣传、处理的权利,对其下属有安全考核权利。

3.2机关安全主任、机关安全助理对机关安全负直接管理及培训责任,对办公室安全工作有调查、协调、宣传权利,对其下属人员有直接领导权。

3.3办公室各部领导对其所属辖区负间接安全责任,对安全制度、安全工作有配合及咨询权,对自身下属有安全培训及安全管理权利。

3.4机关安全员执行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对办公室安全负直接安全责任,有培训、警告、

巡查权利。

3.5机关人员执行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对自属安全负直接责任,有接受安全培训、咨询安全工作的权利。

四、管理办法1、类别。

1.1可控类别即根据现有条件人为工作可以避免的办公室安全事故:电脑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电源使用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行走及上下楼梯安全事故、未做好防盗措施引起的安全事故、人为火灾、资料丢失及被盗、资金财产被盗等。

1.2不可控类别即根据现有条件人为工作不可避免的办公室安全事故:使用设备的老化、

被抢劫、被暴力侵害、自然灾害等。

2、具体工作。

2.1日检:机关安全员每天晚上十二点进行巡检,并填写巡检表,如遇突发且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人员回报。机关安全助理当日审核巡检表。

2.2周检:机关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对办公室安全不定期进行四次检查,并出检查报告。报告阐述一下内容:检查项目、问题、处理方式、合理性意见。

2.3月会:机关安全人员及各部领导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会议,会议阐述以下内容:工作。

概述、已解决的问题、未能解决的问题、合理性意见、下月工作。

2.4监控室安全:监控室由机关安全主任及机关安全助理管理,由机关安全助理对监控室使用人进行操作培训。

2.5三楼化验室安全:三楼化验室定为危险区,唐总直接负责。

2.6出现安全事故应保护好现场。3、考核办法。

3.1损失承担:由于可控类别工作未做到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根据损失额度,直接责任人承担60%责任,直属领导负5%责任,安全专员负10%责任,机关安全主任负10%责任、机关安全助理负10%责任,机关安全主管负5%责任。承担不了者法律处办。

3.2免责条款:不可控事项免除安全责任,但应建立公司是我家意识。

3.3日检工作未做、日检表不真实均扣除1分/次,月度汇总纳入绩效考核;日检表未审核扣除1分/次,月度汇总纳入绩效考核。

3.4周检工作工作未做、周检报告不真实均扣除1分/次,月度汇总纳入绩效考核。3.5月会未举行扣除机关安全人员5分/次,部门领导未参加或未委派下属参加扣部门月度绩效3分/次。

3.6监控室安全工作:任何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进行5元至500元罚款。数据丢失、设备非正常损坏,机关安全人员扣除当月考核。

3.7安全事故发生后,机关安全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未来者应电话通知机关安全主管,否则取消当月考核,现场未保护视具体情况扣除5-20分当月考核。

3.8月度未出安全事故,机关安全人员当月考核奖励10分;年度未出现安全事故,给予年度安全奖金。

工作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热饮品要在指定的地方调制,使用电热水器、电炉应特别小心,以免电线负荷过重戒漏电伤人;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所有电器的电源关上。

——办公桌应保持整洁,锋利及尖锐的文具应小心使用及妥善摆放;文件柜及柜门用完后应立即关上,防止翻倒戒绊倒人。

——若要在高处工作,拿取戒存放物品,应使用稳固的梯子,不要站在木箱戒纸箱、旋转椅或其它不稳固的物品上。

——办公室不要存放过量的易燃物品;切勿堵塞救火设备,应学习如何使用紧急救火设备如灭火器等。

参观父母工作场所心得体会

工作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去参观父母的工作场所,亲眼见证他们辛勤工作的样子。最近,我也有机会参观了我的父母的工作场地,并从中受益匪浅。在这次参观中,我发现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劳动的不易,这给了我对未来职业的规划和奋斗的动力。

第二段:对工作的认识。

在参观父母的工作场所时,我被父母们忙碌的身影所震撼。我的父亲在一家制造公司担任工程师,而我的母亲则是一名医生。我看到他们在工作期间都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压力,但他们仍然全力以赴,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技术。通过观察他们,我意识到工作是一种责任和承诺,而不仅仅只是赚钱。我开始理解到工作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是为了为社会做出贡献,为家庭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第三段:对劳动的尊重。

在参观过程中,我还目睹了父母们的辛勤劳动。他们每天都要早早起床,无论天气如何,即使很晚了也要加班,有时候甚至会熬夜工作。这让我对他们的付出心生敬意。我开始认识到劳动并不容易,需要耐心和毅力。从此刻起,我决心更加重视学业,并珍惜每一次学习的机会。我相信只有通过努力工作,才能取得成就,并且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赞誉。

第四段:未来职业规划。

参观父母的工作场所还为我提供了更多对未来职业规划的思考。我开始思考我自己的兴趣和天赋,以及如何将它们应用到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意识到工作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挣钱,还应该找到自己热爱的事业,并且为之努力奋斗。我认识到职业选择不应该只根据收入或地位来决定,而应该寻找自己真正感兴趣和擅长的领域。参观父母的工作场所为我提供了对未来职业的启示,我将坚持追求自己的梦想,并为之不断努力。

第五段:总结。

通过参观父母的工作场所,我对工作和劳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体会到工作的重要性和劳动的辛苦,同时也认识到只有通过努力和付出,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这次参观也让我对未来职业有了更清晰的规划,我将努力寻找自己的热爱和擅长,并为之付诸行动。我相信只要坚持不懈,努力追求自己的梦想,终将取得成功。我要感谢我的父母给了我这次宝贵的机会,让我在这次参观中收获了如此多的经验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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