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纠纷上诉状(优秀17篇)

时间:2023-12-29 03:04:04 作者: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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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某某(系原告的父亲或母亲),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某某(系原告的父亲或母亲),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抚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从判决下达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年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原告母亲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原告的母亲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抚养费,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个体户,现住冷水滩区四塘路华路公司。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永州市人民医院(老院),地址:零陵区潇湘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肖xx,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2、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据实计算;。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2日晚上,原告在零陵区南津南路南电花园路段遭遇车祸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被告处住院治疗。12月23日,在被告处进行了第一次手术,对右小腿胫腓骨进行内固定,以及皮肤创面清理。手术后,伤口愈合一直不理想,但被告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理。20xx年2月份进行皮瓣移植手术,但手术未成功,伤口不愈合,皮瓣没有存活,3月份进行了第二次皮瓣移植手术但手术仍没有取得好的效果。不久,右小腿皮肤严重灌脓,我提出到上级医院治疗,但没有得到永州市卫生局和被告的同意。20xx年5月19日对原告进行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改用外固定术,并第三次进行皮瓣移植。到20xx年8月原告小腿骨折处愈合情况仍不好,伤口依旧有脓性物质流出。在原告再三强烈要求下,20xx年8月11日,原告转院到湖南湘雅附二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术后伴窦追形成,且已成为慢性骨髓炎”,在全麻状态下行“右小腿疤灶清除术+置管灌洗术”,但手术后,情况也没有根本性好转。后只好又转回被告处,被告见原告小腿感染严重,且多次皮瓣移植败,又于20xx年9月份进行了第四次皮瓣移植。20xx年10月,被告又将外固定取出改用石膏固定术,但是,20xx年12月4日x光片显示骨折处仍无愈合现象。20xx年6月,原告再次到被告医院进行植骨,但骨折仍无法愈合。至此,被告的治疗彻底失败,原告已落下严重残疾,再也无法站立起来了。经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六级伤残。

由于被告医疗医疗措施不当,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致使原告因伤在被告处治疗时间达一年半之久,做手术达八次之多,花去医疗费达23万之巨,却没能重新站起来。被告的这一系列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物质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零陵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唐xx。

20xx年12月22日。

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要写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 )民初字第__________ 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1、本状副本_____份;。

2、证据材料一部。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受害人的女儿),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省市机修分厂,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原告(受害人的配偶),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省市机修分厂,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xx市锻造厂职工医院地址:电话:邮编:

法定代表人xx,市锻造厂职工医院院长。

请求事项。

1.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元;其中:死亡赔偿金xx元、丧葬费x元、被抚养人抚养费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x万元、;以上各项共计:xx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x年x月x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锻造厂职工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医院的主治医师工作极不负责任,在明确诊断受害人为支气管哮喘的情况下,不按照医疗常规按时为患者解痉、平喘;x月x日凌晨,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慌了手脚,呆滞在病房里,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属的反复督促下,才对患者进行了处理;被告医院的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反而一再延误疾病的`诊断治疗。当患者家属意识到被告医师的医疗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时候,患者家属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此时患者已经进入深度昏迷状态,呼之不应,不省人事,对外界刺激无反应,基本的生命体征逐渐微弱!被告医院此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虽然经过多方抢救治疗,但是患者始,症状进一步加重,终因没有及时处理、病情进一步发展、错过了抢救时机,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在事先知道受害人为哮喘患者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医疗规范作平喘治疗,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延误了患者抢救的时机,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x元、丧葬费xx元、被抚养人抚养费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x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xx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份。

起诉人。

二0一0年月日。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受害人之夫):aaa,男,汉族,55岁,住xx市xx区xxx村13号。

原告(受害人之子):bbb,男,汉族,28岁,住xx市xx区xxx村13号。

原告(受害人之女):ccc,女,汉族,22岁,住xx市xx区xxx村13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xx,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男,××岁。联系电话×××××××。

被告(1):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驻xx市复兴路xx号院,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xx,院长。

被告(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驻xx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因给原告造成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元621065.85元(包括医疗费222152.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50.0元、营养费4350.0元、护理费15497.0元、丧葬费24222.0元、死亡赔偿金347594.0元;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它合理费用待鉴定结论确定过错后另行计算)。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患者(即受害人)dddd,女,52岁,因为上腹痛一月,于xxx年1月13日就诊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xx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以下简称“被告(2)”)。入院后第5天(即xxx年1月18日)进行胃镜检查,检查医生报告患者:“十二指肠球部粘膜可见斑片状充血水肿及粘膜新鲜出血,有食糜及药片存留,未见溃疡及异常隆起,球后及降段粘膜充血水肿,未见溃疡及异常隆起”(证据3)。入院后第8天进行胃肠造影检查,显示“十二指肠降部下端见压迹,胃及十二指肠上段见多量钡剂渚留------”(证据4)。患者在被告(2)处住院37天,一直被诊断为:胃炎、十二指肠炎、肠系膜上动脉压迫综合征、胃潴留、不全性肠梗阻等进行治疗无效。因为上述症状越来越重,持续胃进行的胃肠减压每天要引流出400—600毫升液体,患者无耐只好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以下简称“被告(1)”)。

就诊于被告(1)后,该院医生直接凭据该片诊断十二指肠肿瘤,并通过胃镜检查确诊(证据5)。经病理检查证实患者为十二指肠腺癌(证据6)。

患者于2月18日住进被告(1)的外科,十二提肠肿瘤性梗阻越来越严重,每天呕吐量高达1300—毫升(证据7),并且出现严重的电解质紊乱和营养不良。但经治医生未给予针对十二指肠腺癌的治疗,也未说明不进行针对性治疗的理由。

xxx年3月22日,原告无耐之下将患者转往xx协和医院治疗,该院组织全院多科会诊认为,患者已经失去了手术机会,只是进行了姑息性手术。

xxx年4月27日,患者转往离家较近的石景山医院治疗,xxx年6月6日死亡,死亡诊断除十二指肠腺癌外,还有肠梗阻导致的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营养不良等原因。

原告认为:

被告(1)在确诊患者十二指肠腺癌后,对于患者因为肠梗阻所产生的一系列临床症状,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未给予治疗,导致患者最终死亡,该院的医疗不作为行为,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患者在两被告处住院期间内,所有检查均显示患者肿瘤病变未发生淋巴结转移,未发生肿瘤周围组织侵犯、未发生远处转移。因此原告不是死于肿瘤转移,而是死于因为肿瘤导致的肠梗阻,而这种机械性梗阻,完全是可以通过现代医疗手段进行解决的。

上述两被告未尽诊断注意义务,并在明确诊断后未尽肿瘤并发症治疗义务,均构成医疗过错且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原告就此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xxx年11月18日。

附:

2、《证据目录及证据说明》一式3份;。

3、《各项损失计算方法》一式3份。

医疗过错纠纷案原告上诉状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洗上诉人陈小_____之父。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工人医院(一审被告)。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___市金立区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___________)金立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下面对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b,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医院;。

住所: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残者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xx万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a到第一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做产前检查,该所大夫为原告建立了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做了产前检查记录。此后,原告一共在该所做了8次产检,同时在第二被告处做产前筛查,并于20xx年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医院顺产生下一足月男婴。男婴三个月内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综合症(即先天愚型)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喉喘鸣、先天脐疝等疾病。

原告a是40岁的高龄产妇,并向第一被告的医生如实陈述其孕6产1流产4的孕产史,如实告知此次怀孕前有过一次胎儿心脏发育不良的孕产史。第一被告的医生在其保健手册首页右上角标识红三角以示高危。但是,在此后的产检中,第一被告的医生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应当履行告知,应当建议原告a做产前诊断的情况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处违反医疗规定,不履行职责,没有告知,没有建议原告进行产前诊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2月13发布,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附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附件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附件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之规定,导致原告夫妇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交通费:xx元;住宿费:xx元;必要的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元;康复费:xx元;残者护理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合计:xx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两被告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存在明显过错,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原告a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婴儿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b,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医院;。

住所: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残者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xx万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x月x日,原告a到第一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做产前检查,该所大夫为原告建立了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做了产前检查记录。此后,原告一共在该所做了8次产检,同时在第二被告处做产前筛查,并于20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医院顺产生下一足月男婴。男婴三个月内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综合症(即先天愚型)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喉喘鸣、先天脐疝等疾病。

原告a是40岁的高龄产妇,并向第一被告的医生如实陈述其孕6产1流产4的孕产史,如实告知此次怀孕前有过一次胎儿心脏发育不良的孕产史。

第一被告的医生在其保健手册首页右上角标识红三角以示高危。但是,在此后的产检中,第一被告的医生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应当履行告知,应当建议原告a做产前诊断的情况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处违反医疗规定,不履行职责,没有告知,没有建议原告进行产前诊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2月13发布,5月1日起施行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附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附件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附件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之规定,导致原告夫妇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交通费:xx元;住宿费:xx元;必要的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元;康复费:xx元;残者护理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合计:xx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两被告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存在明显过错,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原告a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婴儿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_________元;其中: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共计:_________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份。

起诉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原告: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告:

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113.4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1901元。

3.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2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832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14日21点许因背痛,于20xx年10月14日23点左右就诊于神州医院急诊科。到急症科后方出现双脚麻木,继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觉、不能运动。当时诊断:“1、急性脊髓炎,2、脊髓内肿瘤待排?”15日1点20分左右摄胸段ct检查,报告:“t4—t12节段脊髓内连续低密度阴影”,仅予脱水、对症处理。15日9时许神内科会诊,读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诊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脓肿?”15日12时许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头报告:“颈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时许又行颈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强扫描,印象:“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将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后患者进一步恶化,经神经外科会诊,转入脑病中心。晚上11时许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确诊为:“硬脊膜外血肿”。16日10点30分,患者方进入手术室行椎板切除血肿清除术。术后行康复治疗。半年来,患者无一点恢复,仍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瘫,断送了患者即将出国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肿是急诊外科疾病。及时手术解除血肿压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复,如果压迫时间过久,脊髓因血液循环障碍而发生软化、萎缩或瘢痕形成,则瘫痪难以恢复。特别强调受压后6小时之内发生脊髓中心坏死之前进行手术,受压后24小时为早期,如不放弃早期手术时间,则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质,使患者恢复不瘫。然而患者在医院后逐渐瘫痪的,就诊这样及时,却被人为的延误诊断、人为的延误手术,使患者失去宝贵的站起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过背痛,却从没有肢体麻木、无力。在无外伤,仅短时背痛、而无其它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情况下,突发截瘫却一点没想到硬脊膜外血肿或硬脊膜下血肿的可能,简直不可思议。在ct中得不到结论时,为什么要“待明日”才做对神经系统敏感性强、分辨率高的mri?不可饶恕的是ct室的不负责:1、胸椎ct竟没把胸椎扫完,2、竟没看到ct中一明显的血肿影像,3、明显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连续低密度阴影”,导致诊断方向性的错误,4、ct报告、会诊意见都提到t4—t12的异常,然而最后的几个胸椎根本没扫到,何来的结论。正由于临床医师和ct室医师的不负责,瘫后6小时这一手术黄金时间就这样耽误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复的机会。

15日晨9时许会诊意见:“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脓肿?”应该清楚该两种病手术时间需针分夺秒,为什么不积极做相应的检查或行椎管探查术?拖延到中午12时才做mri,此时的mri检查也错误百出:1、申请的胸椎mri,却主扫颈椎,而胸椎竟只扫到第7胸椎,2、申请的是胸椎mri增强,也交了增强费,却未作增强扫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轴位。这么多的人为错误拖延着诊断时间,也导致下午4时许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已能明确诊断硬脊膜外血肿,却得出“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何谓“转为性病变”?内行人士也无法理解,怎能指导临床?如果阅片认真些,结合临床,就能明确此诊断,患者就能尽早手术,关键是争取到不全瘫的手术机会,也避免了业内人多不主张的风险性大、并发症严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

15日晚23时许血管造影术才确诊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肿”这一诊断。此病一诊断出,就意味着一分一秒皆黄金,争分夺秒是康复,立即手术是患者最后的希望。然医务人员竟漠然视之,拖延到16日10时以后方把患者送进手术室。受压35小时的手术意义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劳之举。

神州医院是三甲医院,硬软件强,有脑外科和脊柱外科,门诊病历上特别提到:脑脊髓动静脉畸形为医院专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患者却在医方一次次不负责中失去宝贵的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并间接导致原告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状应该注意些什么。

行政起诉状范文和格式。

医疗纠纷原告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安丘市郚山镇_______________村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玲,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黑龙江省鸡西市________________人,系刘__________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临朐县__________医院。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__)临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审法院依据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上诉人实际损失的40%,该认定依据错误。

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比例,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过错参与度的依据使用。上诉人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上诉人医疗过程过错的分析,但对其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不予认可。因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参考的鉴定依据为病例,没有审查接诊治疗医师的执业资格,未考虑到被上诉人医疗人员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单独接诊、诊断、治疗的无证行医过错,和不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类别执业的过错,遗漏过错事项,因此其过错参与度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比的依据使用。

二、原审法院认定参与上诉人之子诊治的医生为执业医师_______________和助理执业医师_______________,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之子出现呻吟样呼吸,上诉人两次到被上诉人处小儿科就诊,接诊医师、抢救医师仅为无执业医师资格、不能单独行医的助理医师_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处医师_______________根本不在现场,并没有参与对患儿的诊断和治疗,被上诉人病历中记载医师_______________参与抢救患儿与事实不符。患儿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嘱中,出具医嘱的人为助理医师_______________,就可以证明该事实,_______________医师根本没有在诊疗现场,没有为患儿出具任何医嘱。

三、被上诉人临朐县__________医院在本次医疗纠纷中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一)被上诉人新生儿科为上诉人之子治疗的医师_______________为无执业医师资格,其独自为原告之子接诊治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推定被上诉人有过错。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_________________(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再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上诉人之子在被上诉人处诊疗期间,接诊、治疗的医师_______________,经被上诉人一审当庭提交的助理医师执业资格证证明,_______________为内科助理执业医师。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应当在内科,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该医师不能在新生儿科执业,更不能单独执业。被上诉人安排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内科助理执业医师在新生儿科单独执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全部过错。

(二)被上诉人处_______________并没有参与对患儿的诊断和治疗,即使_______________医师参与了对患儿的抢救,也属于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违法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推定被上诉人有过错。

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_______________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证明_______________为内科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被上诉人安排内科医师_______________在新生儿科执业,不符合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存在过错。

1、对上诉人之子病情观察不细致,未执行院内会诊制度,让家属抱患儿到儿科就诊,存在过错。2、对患儿第一次到儿科就诊病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诊疗措施不到位,未及时收入儿科诊治,无相关病历记录,存在过错;患儿转入儿科未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未对患儿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抢救措施不力,存在过错。

综上,根据被上诉人对患儿的治疗过程,以及被上诉人单位医师无相应职业资格违法执业的情况,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对患儿死亡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

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

被上诉人:盘锦市xxx人民医院,住所地盘锦市xx区xx街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年2月7日做出的(xxxx)双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盘锦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年2月7日做出的(xxxx)双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徐x的死亡与。

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三份证据,第一是“赔偿协议书”一份,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第二是“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事项是死亡原因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即不能证明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而且该鉴定结论并不能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中提到的“通过司法鉴定可认定,被告医院对徐x的治疗过程中无不当之处,不存在医疗常规过错,徐x伤后出现的血栓塞是在医学上不可预见的并发症,不能说明被告在医疗行为上有过错,徐x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提供合理依据。第三是“病例、用药清单”,该份证据本身是经过被上诉人篡改并缺少主要的如麻醉记录、报告单等材料。依法该份证据本身都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就更不能作为认定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的依据。

总之,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

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

二、徐x的死亡是由于被上诉人如下的违规行为导致。

(一)被上诉人在为徐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教科书中称导致肺栓塞的原因有以下:下肢骨折、外固定、下肢外伤、大量出血、牵引等情况。本案病人入院诊断为骨盆粉碎性骨折、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髋关节脱位、双侧髂骨翼耻坐骨支骨折、骶骨骨折、右侧坐骨神经损伤,而且xxxx年2月23日的预防压疮、跌倒、烫伤三份告知书中都已强调活动受限,即病人应属于长期病卧状态,下肢无法活动,医生应当预见下肢易形成血栓的可能。而且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外科学》第六版第745页倒数第六行记载“骨折常见并发症包括下肢深度静脉血栓形成(解释),而且多见于骨盆骨折或下肢骨折、下肢长时间制动,静脉血回流缓慢,加之创伤所致血液高凝状态,易发生血栓形成。”可见,骨盆骨折或下肢骨折、下肢长时间制动,易形成下肢深度静脉血栓已经是医学常识,而不是不能预见的,可被上诉人违反诊疗常规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在手术前并没有采取任何预防与诊查下肢静脉血栓的医疗措施与告知义务。导致病人发生下肢静脉血栓栓子脱落、肺栓塞死亡的直接原因。

2、xxxx年2月23日心电图显示1120窦性心动过速、4048非特异性的st-t异常、9140异常心电图(按照医学经验:t波和st波改变应当怀疑类似心肌梗塞形,p波和qrs波形变类似急性肺心病图形),根据上述提示应进一步检查、请相关专科医师会诊而明确心电图异常原因。因为轻症的肺栓塞患者可能仅表现为心电图的非特异性改变,因此不能除外患者术前即存在下肢静脉血栓、少量栓子脱落造成轻症的肺栓塞。被上诉人未尽上述诊疗义务,导致患者严重的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栓子脱落造成肺栓塞而致死。

3、被上诉人xxxx年2月26日配血报告单的配血者、复检者、和发血者同为一人(孙页)。而且取血者处签名为“看阅”。我们认为该医院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输血过失可能导致血管内溶血、凝血功能障碍导致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栓子脱落造成肺栓塞而致死的并发症。

4、xxxx年2月24日被上诉人在给病人做的检验报告单二聚体为5.85(参考正常值0.00-0.50),可见二聚体超标超过11倍,高度提示静脉血栓形成,医生应进一步检查,明确是否有血栓形成。如术前检查出静脉血栓,采取静脉溶栓,静脉植入滤网,防止静脉血栓栓子脱落造成致命的肺栓塞。即完全可以避免病人死亡的结果。病人的死亡与被上诉人的医疗过失有直接关系。

5、xxxx年2月24日(1.90)25日(2.49)、26日(3.09)血常规报告显示rbc(红细胞数)明显过低(标准为3.5-5.5),但是没有查清明原因,只是简单的输入红细胞悬液。

6、从病历中可以发现术前输红细胞2400ml、术中输红细胞3600ml,共输血6000ml,依据医学常识输血达到人身体全部血量的三分之一时应当输全血或红细胞加血浆或红细胞加血浆加胶体液。否则,血液中缺少凝血因子而致身体出血和凝血功能障碍,(即因为血管中凝血因子缺少而至出血不凝,进一步加重大失血,大出血又导致低血容量,低血容量导致血流速度下降、血管塌陷,形成血栓),因此,被上诉人在输血的过程中的过失是导致病人病情恶化直至死亡的重要的医源性因素。

7、从患者的诊治经过中了解到,患者发病时就诊于盘锦xx医院,后因该院无相关检查设备而无法除外患者双下肢深静脉血栓,而转到被上诉人处进一步诊治。即前院已提示患者可能存在双下肢深静脉血栓,该病是一种可能致命性的疾病(静脉血栓栓子脱落造成致命的肺栓塞),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引起重视、未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查及相关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死亡。

8、徐x之所以转到被上诉人的原因就是盘锦xx医院现有条件对病人进行双下肢动、静脉彩超,当初入院时原告已经将将该原因告知刘贺国医生,可是因疏忽大意至始至终也没有为徐x做双下肢动、静脉彩超检查。

10、在手术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天给徐xx注射羟乙基淀粉注射液高达1500ml,在病历和原告提供的证据中都可以证明该事实。该药说明中的使用量一日250~500ml,可见,被告超剂量3倍用药,这也是导致徐x死亡的原因之一。

(二)徐x的死亡被告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徐x系在交通肇事致骨盆多处粉碎性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后,并发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引起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可见,徐x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肺动脉血栓栓塞”。“交通肇事致骨盆多处粉碎性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只是“肺动脉血栓栓塞”的诱因。而且徐xx的检验报告的二聚体超标达11倍、心电图等异常等现象,已经明确提示存在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征兆,而且根据于长青与刘xx(主刀)主任的谈话录音可以反映出根据其掌握的医学知识和经验在手术前完全可以预见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应采取治疗或预防措施避免徐xx死亡结果的发生。可是,因为被上诉人其疏忽大意及刘xx主任称“检查费用高而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在手术前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徐x“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称已经告知具有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的可能,并以此来推脱责任,这是错误的。被告的告知是必要义务,但是手术前做的必要检查,并从检查中发现问题是被告的责任。其不能通过告知来推卸其应当尽而没有尽的责任。例如:甲告诉乙,你出门有可能被车撞死的可能,出门后,乙真的被甲驾驶的刹车失灵的汽车撞死,难道你能说甲已经提前告知,就免除甲的责任吗?可见,被告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不能做的原因是是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因此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贵院已经委托盘锦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即已经走上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盘锦市医学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退卷,因此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盘锦医学会退卷的原因:

1、被上诉人篡改病历。

上诉人在徐x去世后,第三天在被告档案室复印的病历第一页没有一个手写字样,(加盖了红色的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可是,在xxxx年10月17日再次复印病历及庭审中被告提供的病历,出现了大量的手写字样,可见,被告在病历归档后,违规对病历进行了篡改。

2、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医学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病例材料(详见医学会的退卷函)。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没有能够依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是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的责任。

四、上诉人与交通肇事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的医疗事故责任;。

1、上诉人与交通肇事者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不能依据该协议免除被告的责任。

上诉人与交通肇事者之间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只能在上诉人与交通肇事者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牵涉本协议外的任何人第三人。因此,该协议对被上诉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更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2、肇事者应当对伤残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死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不属于共同侵权,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徐xx死亡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的医疗事故行为既然导致徐x的死亡,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死亡赔偿金等相应的损失。因为该赔偿金采取的是抽象损失标准,具有盖然性,实际是对本来就不可能用金钱来换算的人的生命勉强地进行金钱评价,受害人获得的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抽象化的补偿,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原则。交通肇事和本案的被上诉人的医疗事故导致徐x死亡是两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且在庭审调查中和病例中称被告称徐x入院时生命体征正常,不存在任何危险。因此,不同加害人应就其损害程度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即肇事者应当对伤残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徐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交通肇事者的赔偿和被上诉人的赔偿并不矛盾,上诉人是可以一并取得。如被上诉人因交通肇事者的赔偿免除了其赔偿的义务,将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精神和人身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将体现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

第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因此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应当适用该规定的第四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要写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1、本状副本_____份;。

2、证据材料一部。

货物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上诉状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年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从3起医疗纠纷案件谈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这是中国司法中的巨大改革,有利于医疗侵权的受害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范行医,并依法举证维护自己的权利,体现了司法公正,充分保护弱者,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是否都是医疗侵权案件,是否都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有些法院,将医疗纠纷案件都作为医疗侵权诉讼立案审理,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虽说具有医学知识优势,也不能完全做到举证。

案例。

【案例1】肖某,女,29岁。于8月21日8时以停经40周腹痛2小时入院待产,产前诊断:孕2产l孕40周,右枕前位。当日9时40分破水,10时5分顺产一男活婴,评9~10分,产程时间为第一期4h,第二期5min,第三期5rain。要儿身长55cln,体重4.8kg,吸痰吸氧后评10分。并进行了双前臂的卡介苗、乙肝疫苗注射。住院观察6h,产妇、新生儿良好,于下午4时出院。新生儿外祖母述:当晚9时给新生儿洗澡发现新生儿右前臂运动障碍。于出院后第二天上午就诊,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二年后新生儿外祖母就此向医院提起医疗纠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医院提出已超诉讼时效;法院要求医院举证,医院在场接生、称体重、量身长、注射卡介苗、包裹要儿及值班医护人员均证明,并有病历记载新生儿良好,观察6h新生儿良好出院。因其母亲智力不健全,医院认为新生儿离院后而造成的右臂丛神经损伤,与医院无关。但法院则要求医院继续举证,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新生儿离院后的情况是举不出证据的。一审法院以医院举证不能,判决赔偿患儿家属6万余元。目前此案仍在上诉之中。

【案例2】。

王某,男,28天。于20xx年12月20日因右斜疝嵌顿24h入某医院,行急诊手术,术中切开疝囊见有淡红色渗出液体,内容物为末端回肠,局部高度水肿,变紫黑色,长15em,用普鲁卡因闭封,用盐水纱布热敷30rain,见嵌顿的肠管蠕动,颜色变淡,表面出现光泽,动脉搏动良好,还纳其入腹,行疝囊结扎,修补内环,行费格森氏法修补前壁,手术顺利,住院l1天出院。术后两个月,家属发现右睾丸缺如,5个月后,以患儿睾丸被切为由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经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王某右睾丸缺如原因可能为:

(1)由于斜疝嵌顿时间较长(24h),精索血管受压缺血致睾丸萎缩;

(2)术中将右睾丸随肠管还纳带入腹股沟或腹腔而萎缩;

(3)切除远端疝囊将右睾丸误切等;

并建议手术探查右睾丸情况。据医院手术医生回忆,术中见到患儿右睾丸并将其放于右阴囊入口处,确实没有切除任何东西。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不是惟一的,要求医院方继续举证。而患者家属不同意手术探查,医疗机构举证困难。法院认为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无奈医院又提出了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案例3】。

冯某于20xx年因高血压在本院住院,医生根据病人叙述的病史记录病历,既往高血压病史2年。出院后,保险公司根据病史拒绝给付保险费。病人家属要求医生改病历中的病史,医生不能满足其要求。病人家属以医生将病史2天误写为2年而侵权,将医院和医生告上法庭。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曾有3位医生及护士记录中先后均有高血压病史2年的记载,一审法院认定高血压病史2年,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正在上诉之中。

讨论。

笔者认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应首先确定医疗纠纷案件为医疗侵权。医疗侵权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常规,侵犯了患者的权利,造成医疗后果。这里首先应认定有医疗后果,即医疗行为所致的后果;其次应认定医疗行为有违反了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常规,侵犯了患者的权利的.情形。而由于疾病和医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后果产生的纠纷,如:案例1,新生儿出生住院观察6小时良好出院,这有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0卷(第2期)病历和医护人员证明。病人出院后发生的情况医务人员是无法举证的,此类案件不应作为医疗侵权案件受理。在现实司法过程中,多数法院把与医疗有关的案件都以医疗侵权案件立案受理显然不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对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举证证明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常规,或者违反了有关法规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不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证明损害结果原因的责任。因为疾病本身具有很大个体差异及医学发展对疾病的认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医疗过程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医务人员不可能都能说得清楚,这是由医疗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因此,在案例2中让医疗机构继续举证,病人不配合实属困难。案例3中,病史记录是医生的行为,是根据病人的叙述而记录的医行为,病人家属认为医生记录有误而提出侵权诉讼,医院也很难举证。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应以医疗机构为主,但也应当考虑到医疗服务及对象的特殊性,注意其举证的能力限度,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举证责任合理的分配,实现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公正。

(收稿:20xx―12―09,修回:20xx―03―10)。

产品责任纠纷诉状范文模板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上,被告_____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_______家的____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____市____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____天,花去医疗费_____元。经____市*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____市*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_______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起诉状副本____份;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队介入调查,待交通队下发事故认定书后,各方才能就自己的损失提起诉讼。

2、受伤人员在责任认定确定后,可以就自己已经花费的费用提起诉讼,但本律师认为,作为伤者如果自己有能力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尽量在第一次治疗完毕后提起一次诉讼,二次手术并鉴定伤残后,进行第二次诉讼,这样既保证了自己的权利,又节省了诉讼资源。

3、作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损失额度,便可诉讼,不要耽误。

交通事故案件虽说比较普遍,但却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作为律师从事专业的法律工作都要专心细致,对于普通老百姓简直是无从下手。

首先,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大概有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案件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财物损失和车辆损失的还包括车辆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拆解费、定损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诸多费用,根据案件的不同,赔偿项目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包括其中。上述所有损失费用的项目,基本上都应当在诉讼前将相应损失的证据、标准、计算依据及数额准备好,否则在诉讼中会处于不利地位,法院很难支持没有证据的赔偿项目。这些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到细致入微,不能有所疏漏。

其次,查清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法院通知被告,这里需要调查的一般多为保险公司和法人当事人。

再次,需要准备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上诉人不服镇海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上诉人未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安全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应根据接受劳务一方和提供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本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

三、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上诉人承担30%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是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况且本案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

本案上诉人作为外来务工人员,为新宁波的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时导致右股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腰四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等严重损伤,现已几乎丧失做活能力,家庭整个收入来源近乎穷尽!面对一审判决,上诉人曾数度落泪,痛哭流涕,甚至存在轻生念头!本着司法公平、公正原则,现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判如诉请!还上诉人一个公平、合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x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路xx号。

丁x与于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高级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

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及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高级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具体事实和理由:

我父亲丁x于20xx年离休前曾任xx日报副总编辑、纪委书记等职。

20xx年x月x日通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于x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20xx年x月我父亲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20xx年x月x日去世。

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于x拒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机会,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都未露面。

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x市x区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

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情况下,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

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

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

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还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20xx年x月x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

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

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

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xx手里那份律师见证遗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再审理由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赠与合同并由xx区xx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作证。

临终前还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原审法庭应该对我们提供的以上书证予以确认。

但是,原审法庭却以各种理由,甚至以不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于没有见证人的办法,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对于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书的遗嘱,因代书人xx及见证人xx均未出庭作证”的理由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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