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管委会管理制度(专业14篇)

时间:2023-12-08 16:07:20 作者:念青松

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组织内部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则。接下来是一些来自不同组织和机构的规章制度样本,供大家参考借鉴。

园区物业管理制度

1、根据劳动门有关规定,组织对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考核,做到持有操作证的.才能上岗。

2、根据劳动安全规程,制定各种维修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制度。

3、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在进行有危险的作业时值班负责人应亲自到场。

4、对变配电,供热锅炉,电梯必须进行年度检查。

5、对配电柜,锅炉的压力表,保险阀等必须定期报送有关单位进行校验。

6、重要机房如配电室,电梯机房应设警示牌,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7、水箱,机房,配电柜均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8、应对员工进行急救和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

10、对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定安全协议书。应在施工中进行检查监督,避免事故发生。

11、避雷装置必须在雨季前进行测试检查,对锈蚀部分要敲铲上漆。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1、全面承担工业园区的建设工作和工业园区管理工作。

2、在工业园区建设期间完成项目立项手续、建设的前期手续办理、施工力量、材料的考察和招投标的手续办理等工作。

3、按要求完成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纸的方案修改与协调。

4、按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做好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四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即: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

5、做好工业园区与外部关系的协调、沟通;协调施工方与监理方的关系,保证园区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6、从服务大局出发,完善本部门职责,有计划的做好工业园区的综合管理。即:做好工业园区的绿化、环卫以及道路、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建设道路畅通。

8、加强工业园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为集团公司和园区单位、部门创造有序的生产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9、积极宣传、教育、引导员工,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由本公司物资供应部负责进行安全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必须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或有生产许可证的工厂购买危险化学品。

三、采购人员需向供货单位索要与危险化学品名相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要认真阅读和熟悉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提示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

五、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穿戴整齐防护用品。六、未成年人员和怀孕妇女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

七、对剧毒品要制订“五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领用审批等规定。

八、对生产、维修、使用的压缩气体,易燃气体(氢气、乙炔、氧气等)要专人保管,隔离存放,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曝晒。

九、本单位所需的酸性,碱性腐蚀品,或互为禁忌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存放和保管。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经过防腐蚀处理的.场所。

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配备充足的消防器具。

园区管委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江苏连云港新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条园区企业对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报告或举报。

第四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报告。

第六条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八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并接受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调查。

第九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十条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第十一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十五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十八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

产业园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兴富祥科技园区管理的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行为,提高园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塑造管理有序、服务周到、优质整洁的园区形象。提供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园区档次。按照服从发展与科学管理并重的原则,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标准,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由兴富祥园区服务中心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及个人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企业和个人有维护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二条园区内设置垃圾转运点,用于存放园区内各企业生活及生产垃圾,由园区负责统一清运,禁止在规定之外其他地方随意乱泼乱倒生产垃圾及生活垃圾。

第三条每一名员工都用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爱惜园区内花草树木。所有员工不得破坏公共区域内卫生、不得践踏草坪,破坏绿化。

第四条严禁在公共区域各处乱涂乱画、乱张贴,若需悬挂条幅或张贴海报,须向兴富祥园区服务中心申请,并在使用后及时收回,并清除痕迹。

第五条严禁在公共区域(办公区、综合楼)内肆意喧哗、打闹和制造噪音。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定破坏公共区域卫生、破坏绿化和制造噪音的人员,每名员工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和检举,查证后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园区内各企业必须爱护公共环境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

第八条不准乱排放废水废气。

第九条园区内不准吸烟,不准乱扔果皮纸宵。

第一条水电费的价格以相关主管门规定之标准收取。

第二条每月15日前核对水电用量数据,并于20日前必须按时缴纳上个水电费。

第三条对逾期不付水电款的',每月收取5%滞纳金。

第四条对超过1个月仍不支付水电费的,将采取断水停电措施。

第二条为保证园区食堂用餐卫生安全,每一名在食堂用餐人员应无肝炎、肺结核及其他重大疾病等传染病,严禁身体健康状况不宜者在集体食堂用餐。

第三条自觉维护餐厅的就餐秩序,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取餐。取餐时也要注意保持秩序,做到耐心等待和相互礼让;用餐时要注意保持安静,需要更换座位或起身走动时注意不要影响他人用餐;用餐结束后,应将残羹倒入垃圾桶内,同时将餐具放到指定位置。

第四条员工用餐必须按序排队,保持安静,不可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用餐。

第五条树立文明就餐意识,建立爱惜粮食,食尽其量,拒绝浪费的用餐理念,就餐时坚持少取勤取,适量而食,坚决杜绝浪费粮食的不良现象出现。未经许可,不得在员工餐厅饮酒。

第六条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有意见者,可向兴富祥服务中心协商解决和完善,不得因此和食堂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而争吵、打架。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有权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就餐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保持餐厅干净整洁,不得将餐后剩。

余的碎骨残渣随意弃置在餐桌上。同时,也不得随地乱扔餐巾纸、剩菜等杂物。

第八条严格遵守就餐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用餐,保证在规定时间段就餐完毕,超过规定时间,厨房不再提供用餐,避免提早进入食堂或占用办公时间用餐等不遵守时间秩序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倡导文明就餐举止,在取餐时,要对餐厅工作人员表示谢意;用餐后,要尽量做到“三无”(无喧哗、无浪费、无杂物)。

第十条每月1日结算上月的用餐情况,根据消费机统计用餐数据,计算出各公司实际餐费,交各公司核对;当月5日结清上个月的餐款,并给当月申请的餐卡进行充值(按每张卡按每月26天,每天20元进行充值)。

第十一条餐卡如有丢失,填写《餐卡挂失申请单》,经所在公司签字盖章后到园区服务中心办理,并交押金10元。各公司人员离职,应将餐卡交到园区服务中心注销;如未交还园区服务中心的,该卡所产生的消费,仍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当遇到停电或卡故障等不能刷卡时,采用凭厂牌临时登记的方式就餐,并将登记名单与相关公司核对后计算餐费。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园区的管理。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区经贸局与重点项目办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及市环保专家的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审批。

5、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区水利局、林业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八条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五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存档备案。

第九条土地的使用,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企业承担,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十一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二条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要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4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退让支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2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抓紧施工,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签订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约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手续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的企业,管委会有权督促其工程进度,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将视其情况收回已办理的各种手续,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管委会申请验收,管委会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管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进行验收,确定签字后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各在建企业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地点为管委会,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十八条凡是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度、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其资产应逐步退出园区。

第十九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条园区企业对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区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安监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八条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三十二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三十三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七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三十九条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十条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一条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四十二条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三条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四条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五条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管委会和环保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七条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园管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九条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每月10日前向园管会报送生产、效益、固定资产等方面相关报表。

第五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xxx管理委员会。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管会”)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高粱坪工业集中发展区、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山新技术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园管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牵头,镇(街办)、园管会配合,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区环保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及市环保专家的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审批。

5、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园管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园管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区农业水利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八条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五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园管会存档备案。

第九条土地的使用,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企业承担,园管会负责协助办理。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十一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二条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园管会协调帮助办理。

园区保安管理制度

本规程规定了保安警用器械管理的职责和方法,保证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适用于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1、当班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2、保安大队负责保安器械的采购、发放、送检。

1、对讲机管理。

(1)对讲机是保安员执行任务的工具,属于公司的公共财产,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对讲机的正常使用。

(2)对讲机只供员工值勤时使用,严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况须由管理处领导同意方可。

(3)对讲机由值班人员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如确有需要,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4)对讲机严格按规定频率正确使用,严禁员工私自乱拆、乱拧或乱调其他频率,否则按违纪处理,若损坏照价赔偿。

(5)员工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以免出现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加以处理。

(6)对讲机充电器由相应的班长领用,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2、警棍的管理。

(1)警棍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

(2)所配警棍只供当班保安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

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

(3)严禁将警棍提供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管理处主任批准,严禁带出。

(4)严禁用警棍嘻戏打闹,严禁将警棍交与他人玩耍。

(5)执勤保安必须将警棍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代为保管。

(6)使用人员要爱护使用,如有丢失或非因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当分不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7)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进行器械和其他物品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1、保安一日工作情况记录。

2、领用物资记录。

编制审核。

批准生效日期

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持小区清洁卫生,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其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小区人员共同遵守。

嘉豪物业公司设有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小区各楼宇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业主给与全力支持和配合。

四、严禁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瓜壳等;

八、不得在树干、栏杆上晾晒衣物和被褥;

十二、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十三、坚持周末清洁日活动,清除白色污染,消灭"四害"。人人动手,人人有责,共同保护小区环境卫生。

园区消防的管理制度

2.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指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强化员工消防法制意识,提高员工消防技能。

4.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5.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应及时组织灭火成员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6.协助主管部门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7.制定详细符合公司实用的消防演练预案,每年定期举行一次中型消防演练。

8.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与工作、学习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9.组织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对在消防工作中涌现的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10.熟悉辖区的地形与环境,消防设施的分布,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11.每月定时巡查园区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水带、水喉、是否过期、完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2.会同工程部检查水泵供电系统及控制系统,如电压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的水压是否正常。

13.检查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无阻,(如:在安全出口或在紧急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14.检查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消防广播等设施的完好度,是否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15.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禁止在有火灾、爆炸等危险隐患的场所动用明火。

16.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软件工作,建立规范的消防工作档案,积极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公司园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及《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呼伦贝尔地区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全区农业由主要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的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全区生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特制定呼伦贝尔生态产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科技生态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通过科技园区的引导与示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第二条科技园区采用政府指导、企业运作、中介服务、农民参与的运行机制。政府为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进行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并对科技园区内企业进行监督,保障农民利益;企业作为科技园区建设主体,接受政府指导,合理配置资源和进行产业化经营;中介组织开展咨询、评估与培训,并提供各类中介和科技服务;农民以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入股或通过与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等形式参与科技园区建设,接受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三条呼伦贝农垦集团科技发展公司成立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科技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科技园区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组长由科技发展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科室负责人组成。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科技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成立科技园区专家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科技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五条各科技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申报对象包括现有农牧场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各种类型的农业科技示范大户或新建示范基地,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等。

(二)科技含量高。切实依靠科技进步,率先应用先进技术,园区建设具有鲜明的科技特色。重点引进国家、省级攻关成果、省内外优秀科技成果和国外引智成果。农业技术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引导和示范作用显着。

(三)有稳固的技术依托、科研开发能力强,成果转化快。主动挂靠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针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攻克技术难题,开展技术培训,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四)建有多渠道、多层次、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具有一定的科技投资规模。

(五)科技园区必须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具有较高的防灾、抗灾能力,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试验、示范成效明显,产业化前景广阔。根据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积极组织项目实施,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显着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前景广阔。

第七条根据科技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考评和验收,通过验收的科技园区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为加强园区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由园区将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负责部门。

第九条科技园区可优先承担全市下达的各类农业科技实验、示范与推广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星火产业化推广项目、省重大专项、科技攻关、重点农业科技项目等,并将获得相关科技计划的支持。

第十条按照科技园区建设的任务和总体目标,对科技园区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懂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快引进和培养。通过建立双向科技人才兼职制度,鼓励市内外农业科研、教学与推广单位的优秀人才,积极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加强智力和信息交流,通过加强农业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园区建设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园区车辆管理制度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新条例,遵循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爱护车辆,安全停放。

2、上班期间,无出车任务时,驾驶员一律在办公室等候,保证随叫随到,有事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填写假条。

3、车辆出发归来后一律停放在院内,对私自在外停放车辆造成损坏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4、驾驶员在驾车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辞退。

5、驾驶员一律不准私自捎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征得用车人统一,不准在用车人开会、办事期间,不打招呼私自离开。

6、驾驶员如果累计出现三次违反上述规定,予以辞退。

7、驾驶员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以备突发事件出车。

8、坚持每月一次驾驶员例会制度。每次例会,通报燃油数和行车里程数及维修情况。

1、车辆的使用范围是公务用车,由行政办统一调度派发。

3、原则上镇内工作不予派车,个别科室因特殊工作性质用车,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行政办统一安排派车。

4、外埠用车须先到行政办填写外埠用车登记簿,由分管及主管领导签字后,统一安排出车。

5、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任何司机不得擅自载人出行。

6、机关所有车辆,午休、晚休和公休日时间必须停放在单位后院停车场,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如因工作需要,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经由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外出。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由专职司机负责开车,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车。

2、公务用车不得转接给他人使用,如驾驶员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司机私自出车,由此造成后果的,不论所办的事为公为私,均有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液、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现象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处理。

四、车辆的保养、维修及燃油。

1、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的保养和维修,有问题及时汇报,不开带病车。

2、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到行政办填写维修登记表,到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单次维修500以上,需报批主要领导,经批准后进行维修。

3、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的,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更换零件单次超过300元以上的,应与办公室取得联系请求批示。

4、车辆内部需要增加的所有配饰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形成固定资产统计,阶段时间内不予重复购买,其中包括(车坐垫、把套、香水、加热垫、脚垫、后备箱工具等),如有驾驶员擅自添加物品,办公室不予核销。

5、所有驾驶员要对已经配置的物品精心保管,如有丢失或者由于不尽心保管引起的损坏,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6、车辆加油必须经由办公室批准,所有驾驶员不得私自到指定油站签字加油。

五、违章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辆擅自借于他人。

2、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到的处罚,由驾驶人负责。

3、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机关共同负担。

4、所有车辆的保险日期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汇报,再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六、费用报销。

1、司机外出产生费用全凭正式发票核销,并填写清楚出差事由、人员、餐旅费明细等。

园区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各部门公务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报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再递交综合行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车辆,用车人必须在用车之前和用完交车时对里程进行登记。

第二条

公司所有人员不得擅自调配车辆,所有车辆的外出必须经得办公室的同意,服从办公室的统一的安排。凡是未经得办公室允许,而私自调配车辆,此次出车费用及责任由此次用车人承担。

第三条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相关年检证件、保险证件都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在使用完毕后,必须将钥匙在第一时间归还综合行政办公室。

第四条

各部门有需车辆出差外地时,须在《出差申请表》中“拟搭乘交通工具”一栏填写清楚;且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办公室,《出差申请表》须经得副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实行谁用车谁报销原则。所有车辆加油(原则上只允许使用加油卡,)保养、维修费用、年检费用,最后必须凭借发票报销。发票上必须注明加油时的里程数及车牌号码。为确保燃油费用最低化、合理化,办公室对每次加油前后的里程数进行详细登记,由财务部审核。

第六条

外单位借车,需报总经理批准,再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第七条

车辆年检由办公室负责(仓库的车辆由赵海平负责),逾期未正常年检的,造成的损失由办公室、赵海平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负责人赔偿。

第八条

车辆如需送厂保养、修理,须提前告知办公室,并经公司副总以上人员批准。且保养、修理过程当中需有公司内部人员至少1人同时在场。

第九条

各部门在车辆使用过程当中,务必谨遵交通法规,切忌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否则,对因不遵守交通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由用车人自行负责损失和赔偿,对于各项违章记录将根据用车登记表核实追究到每个人。

第十条

办公室将会对车辆钥匙进行统一管理,对每次车辆的进出做好严格登记,并定期对所有车辆的违规、违章记录一一核查并追究到个人。

第二章司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十三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第十五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臵,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十六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七条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第十八条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九条

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给与一定金额的处罚或是对当事人当月考核进行扣分处理。(对于酒驾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损失由驾驶人全部承担)。

第三章私车公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共交通又无法完全满足公务出行的需要。为提高办事效率,公司针对因公务外出需要员工使用私人车辆的情况,对私车公用的员工进行一定的费用补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私车公用时,必须事先经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二十三条

费用报销项目及计算方法:

1、私车公用期间产生的停车费、路桥费据实凭发票报销,同时补助1.5元/公里,每月报销一次。

2、里程数计算标准:以实际记录的里程数为基准,并拍下里程数为依据,并由使用人(第三方)签字。

3、公司总助以上人员实行车补制度,补助标准为1.4元/公里;要求该车辆长期在公司使用,并且为总助以上本人所有;采用先用车后结算的方式,由办公室人员抄表,每季度为一个结算周期。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执行公司指派任务并自愿使用私人产权车辆者为私车公用行为,员工在规定时间驾车上、下班的行为,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员工每次因公务外出,须按照实际里程数及时地认真拍照做好记录,随车人员或第二人监督签字;不准弄虚作假欺瞒公司,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私车公用车辆,须自行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和驾乘险)等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随车携带备查,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上述所需证件的维护费用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私车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条例和交通法律法规,对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员工须及时对车辆日常维护及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不得疲劳驾车或在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有问题时驾车。

第二十九条

申请私车公用的员工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园区车辆管理制度

1、制定安全操作和维修保养规程,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做好电梯的维修保养记录。电梯外委维保时,要专人学习和监督检查验收。

2、制定电梯机房的值班制度和出入制度,保证机房设备的安全。

3、排除电梯的一般故障,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4、执行电梯的周期性保养,并按规定内容准确记录填写维护检查表。

5、负责电梯电源开关柜及机房照明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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