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管委会管理制度(汇总19篇)

时间:2023-12-15 06:08:09 作者:梦幻泡

规章制度可以提供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南,降低工作风险。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的成长和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大家重视学习和执行。

园区物业管理制度

1、根据劳动门有关规定,组织对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考核,做到持有操作证的.才能上岗。

2、根据劳动安全规程,制定各种维修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制度。

3、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在进行有危险的作业时值班负责人应亲自到场。

4、对变配电,供热锅炉,电梯必须进行年度检查。

5、对配电柜,锅炉的压力表,保险阀等必须定期报送有关单位进行校验。

6、重要机房如配电室,电梯机房应设警示牌,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7、水箱,机房,配电柜均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8、应对员工进行急救和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

10、对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定安全协议书。应在施工中进行检查监督,避免事故发生。

11、避雷装置必须在雨季前进行测试检查,对锈蚀部分要敲铲上漆。

园区管委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江苏连云港新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条园区企业对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报告或举报。

第四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报告。

第六条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八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并接受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调查。

第九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十条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第十一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十五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十八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

园区停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停车场(库、楼),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楼),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的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楼),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 园区城市管理局是园区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园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园区规划、建设、物价、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停车场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园区城市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应按照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间进行规划、建设停车场(库),以方便停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园区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园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园区规划部门会同公安局、城-管局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六条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大型绿地开发、广场建设应当利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停车场(库)。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业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住宅区、办公楼、医院、车站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建或增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建能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需要的专用停车场,同时应考虑业务交往所需停车位的设置。

第七条现有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违反规划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的,由城-管局会同规划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配建或补建。未补建的,必须缴纳停车场建设补偿金,专项用于停车场的易地补建。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建设多种形式(如多层、立体、地下)的停车场。

第九条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由该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负责。

第十条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申请经营社会停车场(库)、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社会停车场(库)、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的,还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严禁在主干道上占道停车,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

区内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停车供求状况和交通条件从严控制。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园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管、交通等部门编制。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时应当符合道路停车场总量控制规划,并充分兼顾道路通行功能需要;社会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未经批准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园区城-管局应当根据本区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管理者,并与中标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原有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应立即取消。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二) 保障停车安全,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 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

(四) 公示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五) 使用统一的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

(六) 管理人员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道路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和迁移道路停车场;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公共停车场(库)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 登记停车,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 遵守停车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四) 在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五) 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以及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停车场必须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其用途。

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停车场的,应报经园区城-管局批准,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关闭停车场或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违反本规定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库)的用途。

第十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内部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申请开设停车场由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受理,经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各环节审核时间均为3个工作日;如属经营性停车场的,还须经园区物价部门审核后方可实行收费服务。

申办停车场事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停车场设置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图和停车位图;

(二)主要设备配置明细及设施情况说明;

(三)停车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竣工后,申请者应再向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经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物价等部门实地查勘验收,各环节验收时间均为3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由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核发《停车场经营(服务)登记证》。

申请者凭《停车场经营(服务)登记证》至工商、税务等部门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过程中主体发生变化,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变更,并在园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在园区范围内已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3个月内到园区城-管局申领《停车场经营(服务)登记证》。

第二十条园区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执法监督,对不按规定管理、设施配置不到位、车辆无序停放的停车场,要责令其整顿规范,并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发票、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利用建筑工地或者空地设置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库)以及组织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经营性机动车停放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与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新颁布或修改法律、法规条款有抵触时,该抵触条款无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申请表

停车场名称

负 责 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

总投资额

提交申请

有关材料

1.设置位置图、总平面图(电子文本)和停车位图;

2.主要设备配置明细及设施情况说明;

3.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

规划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城-管局

审批意见

停 车 场 验 收 表

停车场名称

负 责 人

设置地点

占地面积

车位设施

配置情况

规划部门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物价部门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城-管部门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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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由本公司物资供应部负责进行安全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必须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或有生产许可证的工厂购买危险化学品。

三、采购人员需向供货单位索要与危险化学品名相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要认真阅读和熟悉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提示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

五、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穿戴整齐防护用品。六、未成年人员和怀孕妇女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

七、对剧毒品要制订“五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领用审批等规定。

八、对生产、维修、使用的压缩气体,易燃气体(氢气、乙炔、氧气等)要专人保管,隔离存放,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曝晒。

九、本单位所需的酸性,碱性腐蚀品,或互为禁忌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存放和保管。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经过防腐蚀处理的.场所。

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配备充足的消防器具。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1、全面承担工业园区的建设工作和工业园区管理工作。

2、在工业园区建设期间完成项目立项手续、建设的前期手续办理、施工力量、材料的考察和招投标的手续办理等工作。

3、按要求完成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纸的方案修改与协调。

4、按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做好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四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即: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

5、做好工业园区与外部关系的协调、沟通;协调施工方与监理方的关系,保证园区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6、从服务大局出发,完善本部门职责,有计划的做好工业园区的综合管理。即:做好工业园区的绿化、环卫以及道路、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建设道路畅通。

8、加强工业园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为集团公司和园区单位、部门创造有序的生产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9、积极宣传、教育、引导员工,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管会”)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高粱坪工业集中发展区、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山新技术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园管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牵头,镇(街办)、园管会配合,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区环保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及市环保专家的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审批。

5、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园管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园管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区农业水利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八条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五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园管会存档备案。

第九条土地的使用,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企业承担,园管会负责协助办理。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十一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二条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园管会协调帮助办理。

公司园区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财产、员工人身安全使生产、生活得到有序保障,特制定本规定。凡人员、车辆及物品出入园区均需遵守本规定,安保人员将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1、本公司人员进出入公司园区应佩挂工卡;员工上班时间请假出公司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进行外出登记(见附表一:人员外出登记表)和打卡后才能离开公司。

2、公司员工进入公司应佩挂工卡,对未按规定佩挂者,保安应予以纠正;入园时未戴胸章,应在保安室登记借用“临时出入证”(扣压以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经保安核对后入园;保安于次日上午将“借用临时出入证登记单”交由人事部门存查;年累计借用满3次以上者,对当事人的直接上级罚款500元。

3、因公需经常出入本公司的人员,经行政部核准颁发特制工卡(并登记发放人员资料、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发放有效期),凭此卡可自由出入园区,上述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自由出入园区”条件时,应立即办理注销手续。

4、遗失工卡应立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同时书面说明遗失经过并检讨,并交工卡工本制作费;年累积补发达3次以上者,人事部门应视情节当众警告。

5、使用他人工卡或伪造、涂改工卡者,一经查实,使用者、借予者、伪造涂改者均将被处以免职处分。

6、工程承包人及其雇佣人员需进入园区施工的,先由工程承包人填具“出入厂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工程主办部门负责人及保安核准后,一份送行政部审核,一份送保安主管部门存查,并凭此换发“工程承包人出入凭证”。

7、厂商、客户前来洽谈业务时,外来人员要与被访者取得联系并得到当事人许可,登记(见附表二:会客登记表)后放行,安保人员或前台人员应先将其安排到会客室,并用电话通知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立即派员前来;接待部门应开具“车辆/人员出入证”,经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核签后送保安室作为放行凭据。

1、公司车辆凭行政部门制作的公司车辆通行证,由门卫核实之后方可进出。

2、外来交货车辆凭交货单,由印发部负责人核实签字的.“交货清单”放行。

3、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印发经理核发“货物品出入证”,经守卫核查签注时间后,进入厂区指定地点装货;装货完毕出厂时需经守卫核查,并签注时间后离开。

1、为加强公司物品清点管理,物品出入公司保安有责权根据单据对物品进行清点。

2、各种材料、下脚料、退回供料单位的书卷材料等,出园应凭交货清单(见附表三:交货清单),经印发主管人员核签后填注“车行”、“车号”、“随车人数”,经保安签注入园重量、时间后,送货部门出货;经出货部门主管签章并登帐后出园。

3、凡垃圾、废弃物或厂商交货后需归还的包装等用具出园时,应凭印发部主管核签的“免列帐物品放行单”(见附表四:免列账物品放行单),经保安查对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4、来园区施工人员携带自备工具和物料入园,由其填具“物品出入登记单”(见附表五:物品出入登记单),经保安确认后方能进出。

1、车辆、物品出入园时间为每日(早7时―晚20时);遇特殊情况需在上列时间外出入园,主管部门需事先填写“物品逾时出厂申请单”,经主管签章,在下午17时前送保安部门备案,由保安部门通知保安室。

2、禁止携带照相机入园,经管理部门主管人员特准者例外,但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界限。

3、公司出入管理中如发现异常,保安应立即填写“异常报告处理单”,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园区保安管理制度

本规程规定了保安警用器械管理的职责和方法,保证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适用于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1、当班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2、保安大队负责保安器械的采购、发放、送检。

1、对讲机管理。

(1)对讲机是保安员执行任务的工具,属于公司的公共财产,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对讲机的正常使用。

(2)对讲机只供员工值勤时使用,严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况须由管理处领导同意方可。

(3)对讲机由值班人员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如确有需要,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4)对讲机严格按规定频率正确使用,严禁员工私自乱拆、乱拧或乱调其他频率,否则按违纪处理,若损坏照价赔偿。

(5)员工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以免出现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加以处理。

(6)对讲机充电器由相应的班长领用,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2、警棍的管理。

(1)警棍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

(2)所配警棍只供当班保安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

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

(3)严禁将警棍提供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管理处主任批准,严禁带出。

(4)严禁用警棍嘻戏打闹,严禁将警棍交与他人玩耍。

(5)执勤保安必须将警棍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代为保管。

(6)使用人员要爱护使用,如有丢失或非因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当分不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7)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进行器械和其他物品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1、保安一日工作情况记录。

2、领用物资记录。

编制审核。

批准生效日期

物流园区保安管理制度

对保安岗位的配备进行有效管理,以便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证所管理区域安全。

保安人员所用对讲机、手电或应急灯、巡更棒、橡胶棒的管理。

3.1保安队长负责保安岗位配置的管理。

3.2保安人员负责正确使用岗位配置。

4.1对讲机的使用及管理:。

4.1.1佩带:上班期间,对讲机一律挂置于右后侧腰装带上或持于左手。

4.1.2管理:保安队长负责对队员所持对讲机建立台帐,对每台对讲机进行统一编号。各班长对本班对讲机的使用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4.1.3使用:使用人严格按规定使用对讲机,严禁私自改变频率;严禁用对讲机谈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严禁用对讲机相互开玩笑、讲脏话;对讲机未使用时,任何持机者不准随意使用其他功能键,以免发出强烈电流声,影响他人通讯联络。严禁任何队员用手提对讲机绳或摇晃天线。

4.1.4呼叫:保安队长负责制定岗位代号,凡遇工作之事需呼叫对方,一律使用代号,呼叫时口齿清晰,使用普通话,用语标准、简练,有礼貌,语气轻松自然,严禁大呼大叫,拿腔拿调,装腔作势,萎靡不振。

4.1.5交接:上下岗位交接时,各班长要认真检查对讲机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队长,以便妥善处理。

4.1.6责任:持机者因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机头、电池、天线、功能键等)者,按价值给予赔偿。在交接中应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当场处理。

4.1.7在22:00时至次日07:00时每个岗位不少于每小时报更一次,对讲机的通话声应调小,尽量不影响业主正常休息。

4.3橡胶棒的使用规定:。

4.3.1橡胶棒由保安班长保管,应做好备案登记;。

4.3.4橡胶棒只用于自卫或制止犯罪行为,使用时应避免敲击头部和要害部位。

4.4手电及应急灯的使用规定:持有队员在使用前应检查并保证手电或应急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使用时应避免直射对方的眼睛,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方能开启应急灯警报器。

4.5巡更棒的使用及管理:。

4.5.2巡更棒只能用于采集数据,禁作他用;。

4.5.3巡更棒的使用严格按相关使用说明书进行;。

4.5.4巡更棒每周按时送管理处读取数据一次。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园区的管理。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区经贸局与重点项目办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及市环保专家的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审批。

5、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区水利局、林业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八条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五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存档备案。

第九条土地的使用,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企业承担,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十一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二条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要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4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退让支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2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抓紧施工,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签订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约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手续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的企业,管委会有权督促其工程进度,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将视其情况收回已办理的各种手续,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管委会申请验收,管委会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管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进行验收,确定签字后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各在建企业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地点为管委会,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十八条凡是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度、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其资产应逐步退出园区。

第十九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条园区企业对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区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安监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八条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三十二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三十三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七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三十九条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十条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一条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四十二条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三条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四条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五条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管委会和环保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七条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园管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九条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每月10日前向园管会报送生产、效益、固定资产等方面相关报表。

第五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xxx管理委员会。

园区车辆管理制度

1、非工作人员进入水泵房须经维修负责人同意,由给排水维修工陪同方可进入。

2、水泵房内机电设备由给排水维修工及值班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3、水泵房及消防系统的机电设备,由机电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清洁,每两月一次。

4、生活水泵应在规定时间内轮换使用,应每周检查擦拭。

5、消防水泵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自动和手动操作检查,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6、保持良好通风及照明,门窗开启灵活无破损。

7、不得擅自改动机房线路、器材,若需改动,须经物业公司经理报请相关工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8、消防设施完备,禁止吸烟。

9、保持机房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杂物,泵及管道每半年清洗一次。

园区车辆管理制度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新条例,遵循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爱护车辆,安全停放。

2、上班期间,无出车任务时,驾驶员一律在办公室等候,保证随叫随到,有事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填写假条。

3、车辆出发归来后一律停放在院内,对私自在外停放车辆造成损坏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4、驾驶员在驾车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辞退。

5、驾驶员一律不准私自捎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征得用车人统一,不准在用车人开会、办事期间,不打招呼私自离开。

6、驾驶员如果累计出现三次违反上述规定,予以辞退。

7、驾驶员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以备突发事件出车。

8、坚持每月一次驾驶员例会制度。每次例会,通报燃油数和行车里程数及维修情况。

1、车辆的使用范围是公务用车,由行政办统一调度派发。

3、原则上镇内工作不予派车,个别科室因特殊工作性质用车,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行政办统一安排派车。

4、外埠用车须先到行政办填写外埠用车登记簿,由分管及主管领导签字后,统一安排出车。

5、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任何司机不得擅自载人出行。

6、机关所有车辆,午休、晚休和公休日时间必须停放在单位后院停车场,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如因工作需要,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经由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外出。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由专职司机负责开车,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车。

2、公务用车不得转接给他人使用,如驾驶员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司机私自出车,由此造成后果的,不论所办的事为公为私,均有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液、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现象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处理。

四、车辆的保养、维修及燃油。

1、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的保养和维修,有问题及时汇报,不开带病车。

2、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到行政办填写维修登记表,到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单次维修500以上,需报批主要领导,经批准后进行维修。

3、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的,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更换零件单次超过300元以上的,应与办公室取得联系请求批示。

4、车辆内部需要增加的所有配饰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形成固定资产统计,阶段时间内不予重复购买,其中包括(车坐垫、把套、香水、加热垫、脚垫、后备箱工具等),如有驾驶员擅自添加物品,办公室不予核销。

5、所有驾驶员要对已经配置的物品精心保管,如有丢失或者由于不尽心保管引起的损坏,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6、车辆加油必须经由办公室批准,所有驾驶员不得私自到指定油站签字加油。

五、违章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辆擅自借于他人。

2、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到的处罚,由驾驶人负责。

3、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机关共同负担。

4、所有车辆的保险日期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汇报,再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六、费用报销。

1、司机外出产生费用全凭正式发票核销,并填写清楚出差事由、人员、餐旅费明细等。

物流园区的管理制度

(一)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服装整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二)对待住户、访客、同事和各阶层人士,均应以礼相待,保持彼此间良好关系。

(三)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轮值时间,按时上下、班(交接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四)管理人员不得在当值时间内为个别住户做职责范围以外及对私人服务的工作。

(五)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楼宇买卖或租赁事物,若业主、住户提出要求,应请其直接向公司咨询。

(六)大厦负责人应该执行公司之各项指标,并定期召开该大厦各级员工的会议,向公司做定期工作汇报。大厦员工应服从大厦负责人之工作调配及岗位编排。

(七)不准损坏公司信誉和对公司有欺诈及不诚实行为。

(八)不得假借公司名义或利用职权对外做有损公司声誉或利益之行为。

(九)不得向业主、住户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任何人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礼物、赏钱。

(十)所有公物不得用于私人方面,不得故意疏忽损坏公司财务,对各公物如有损坏,须负责赔偿。

(十一)雨雪天气,各员工必须依时当值,监守岗位,并按照公司所颁布之指示进行防风防雨工作。

(十二)必须尊守和执行公司所发出的一切通告办事。

(一)按照规定时间当值,不可擅离职守。

(二)在当值时不得饮酒、吸烟、打瞌睡、阅报、看书、听收音机或与同事闲谈、开玩笑。

(三)每日上班时间,必须穿着公司规定的.制服及佩带员职员工作证,完成自己的岗位职责。巡视各层楼宇及走火通道,巡视时需特别留意大厦清洁及有否损坏、破旧须要维修的地方,并进行登记,如遇有不寻常事件应立即处理、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台风或暴雨期间,管理人员必须按公司所颁布的员工共值程序上班,做好一切防风防雨工作,以保护公共财产。

(五)服从上级指导,完成所指定工作。

(六)留意各种公用设备有否被破坏或涂污,并通知有关人员修理和清除,必要时须协助维修工作。

(七)执行各项任务时,必须要有礼貌,谨记“服务至上,礼貌第一”。

(八)如有住户发生意外,例如:受伤、晕倒等,应立即协助其家人招呼救护车或代办报警。

(九)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详细记录住户投诉,并迅速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则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处理解决。处理情况立即向上级报告。

(十)管理处须设置急救药品,如绷带、药棉及抢救药品等。

(十一)大厦公共地方之钥匙,如:电机房、机房、泵房等,必须小心存放,以备紧急时使用。若有需要外接钥匙时,必须登记借用人姓名及身份证,用后及时归还。

(一)必须明了和掌握大厦内各种保安设施之操作和效能。例如:对讲机、警钟、密码锁、闭路电视等。更须善用以有设施,以免减弱防盗效果,特别强调大门必须紧闭,住户出入可自备防盗门钥匙或密码锁,访客则可用对讲机。严禁大门敞开,防止坏人有机可乘。

(二)应熟悉大厦内各住户、识记住户之姓名、年龄、家庭成员、职业及联络电话。此等资料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三)与住户保持密切联络,以便就保安问题,经常交换意见和互通消息。

(四)各更管人员交接时应传达防盗信息,做好交接班记录,以备核查,务令保安人员高度警惕。

(五)严禁借推销之人士进入大厦。尤其是自称公务人员或公共机构人员,更应查验身份证、文件,如有疑问,应致电有关机构查询。

(六)应有礼貌询问进入大厦的来访客人,登记身份证或工作牌照。如有怀疑,应用对讲机与有关住户联系。如访客携带可疑物品时,更需提高警觉。

(七)当值管理人员至少每两小时巡楼一次(但不固定时间),以免坏人乘隙而入。巡楼时必须有警觉性,特别注意楼梯、走廊、电表房及其他隐蔽地方、通道等,以确保无可疑人物匿藏大厦内伺机作案。留意公众地方之间边暗角,后巷水渠侧、水箱底是否预先暗藏盗窃工具等。

(八)如听到住户呼救或发现可疑人物,须立即报警并封闭大门及通道,以待警方人员到场处理。切勿采取鲁莽行动而不知会警方。

(九)切记管理人员只有一般市民之拘捕权,并无搜查权。因此拘捕疑犯后,应尽快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详细记录各有关政府部门电话,以便需要时寻求协助。

(十一)若发生罪案,应采取下列步骤协助破案。

1、立刻报案,并留在现场制公安人员到达,遇有伤员(被害人、案犯)应立即抢救和监护。

2、切勿移动、也不许他人移动、触摸、践踏现场物品,协助公安部门保留证据,方便调查工作。

3、切勿开动风扇、冷气机或其他电器用具,以免证据破坏。

4、禁止任何人在现场走动,以方便公安部门到现场调查。

5、向公安人员提供有关罪案详情,如案发经过,与本案有关人物之相貌、衣着、有关之车牌号及坏人逃走方向。

园区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各部门公务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报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再递交综合行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车辆,用车人必须在用车之前和用完交车时对里程进行登记。

第二条

公司所有人员不得擅自调配车辆,所有车辆的外出必须经得办公室的同意,服从办公室的统一的安排。凡是未经得办公室允许,而私自调配车辆,此次出车费用及责任由此次用车人承担。

第三条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相关年检证件、保险证件都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在使用完毕后,必须将钥匙在第一时间归还综合行政办公室。

第四条

各部门有需车辆出差外地时,须在《出差申请表》中“拟搭乘交通工具”一栏填写清楚;且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办公室,《出差申请表》须经得副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实行谁用车谁报销原则。所有车辆加油(原则上只允许使用加油卡,)保养、维修费用、年检费用,最后必须凭借发票报销。发票上必须注明加油时的里程数及车牌号码。为确保燃油费用最低化、合理化,办公室对每次加油前后的里程数进行详细登记,由财务部审核。

第六条

外单位借车,需报总经理批准,再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第七条

车辆年检由办公室负责(仓库的车辆由赵海平负责),逾期未正常年检的,造成的损失由办公室、赵海平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负责人赔偿。

第八条

车辆如需送厂保养、修理,须提前告知办公室,并经公司副总以上人员批准。且保养、修理过程当中需有公司内部人员至少1人同时在场。

第九条

各部门在车辆使用过程当中,务必谨遵交通法规,切忌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否则,对因不遵守交通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由用车人自行负责损失和赔偿,对于各项违章记录将根据用车登记表核实追究到每个人。

第十条

办公室将会对车辆钥匙进行统一管理,对每次车辆的进出做好严格登记,并定期对所有车辆的违规、违章记录一一核查并追究到个人。

第二章司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十三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第十五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臵,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十六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七条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第十八条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九条

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给与一定金额的处罚或是对当事人当月考核进行扣分处理。(对于酒驾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损失由驾驶人全部承担)。

第三章私车公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共交通又无法完全满足公务出行的需要。为提高办事效率,公司针对因公务外出需要员工使用私人车辆的情况,对私车公用的员工进行一定的费用补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私车公用时,必须事先经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二十三条

费用报销项目及计算方法:

1、私车公用期间产生的停车费、路桥费据实凭发票报销,同时补助1.5元/公里,每月报销一次。

2、里程数计算标准:以实际记录的里程数为基准,并拍下里程数为依据,并由使用人(第三方)签字。

3、公司总助以上人员实行车补制度,补助标准为1.4元/公里;要求该车辆长期在公司使用,并且为总助以上本人所有;采用先用车后结算的方式,由办公室人员抄表,每季度为一个结算周期。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执行公司指派任务并自愿使用私人产权车辆者为私车公用行为,员工在规定时间驾车上、下班的行为,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员工每次因公务外出,须按照实际里程数及时地认真拍照做好记录,随车人员或第二人监督签字;不准弄虚作假欺瞒公司,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私车公用车辆,须自行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和驾乘险)等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随车携带备查,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上述所需证件的维护费用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私车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条例和交通法律法规,对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员工须及时对车辆日常维护及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不得疲劳驾车或在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有问题时驾车。

第二十九条

申请私车公用的员工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园区车辆管理制度

1、制定安全操作和维修保养规程,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做好电梯的维修保养记录。电梯外委维保时,要专人学习和监督检查验收。

2、制定电梯机房的值班制度和出入制度,保证机房设备的安全。

3、排除电梯的一般故障,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4、执行电梯的周期性保养,并按规定内容准确记录填写维护检查表。

5、负责电梯电源开关柜及机房照明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园区消防的管理制度

1、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并根据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准因病、有事不能上班或上班后外出办事必须请假。批准权限为:半天以内的'由各组负责人批,一天以上的由筹建办主任批准。

3、服从组长指挥调度和筹建办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找任何理由和借口。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提高效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各组尤其是基建组要把每天的工作情况以日志形式记录下来。

5、紧密团结、搞好配合,工作上认真负责,及时沟通。

6、讲文明,懂礼貌,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7、认真做好安全及清洁卫生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保持室内外整齐、清洁、卫生。

8、认真学习、掌握知识,适应工地建设的需要。

9、管理好公共财物,确保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10、不准在施工现场进行娱乐活动,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1、明确职责分工。宿迁粮食物流中心筹建办公室下设三个组,即综合及设备组、基建组和财务组。综合及设备组负责粮食物流中心总体规划,技术统揽把关、审查、指导,省市相关部门各种手续报批和关系协调,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收支存管理及与土建水电工程的技术衔接;基建组负责工地现场全面管理,包括质量技术把关,与设计、监理、质量检测与监督、施工单位关系协调及管理,与宿城区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等;财务组负责资金概算,资金筹集与管理,与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协调衔接。

2、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组职责范围内工作由组长统一安排、处理并承担责任。对自身难以处理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筹建办主任协调和处理。筹建办主任难以处理的,再报党组研究解决。如自身难以处理、又未及时报告所造成的任何责任和后果均由各组组长负责。

3、加强协调配合。各组之间联系工作和要求对方配合的工作一律以联系单方式,由组长签字后送相关组,相关组组长必须签收并对联系单中要求办理或配合的工作给予积极、迅速办理。凡因推诿拖拉或处置不力影响整个工作的进展、质量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组长的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为了加强粮食物流中心建设期间财务的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合法有效,根据会计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基建工程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设工程及大宗设备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

2、所有工程资金支出均应经党组研究决定,党组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核批。

3、筹建经费管理。

3.1 筹建办所需办公用品由各组根据需要,排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购置。

3.2 差旅费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返回后三天内结清帐目。

3.3 业务招待费由筹建办主任统一扎口管理。各组因公确须公务招待的,必须先请示后办理手续。考虑到三个组情况不同,综合及设备组、财务组公务接待在请示同意后到筹建办主任处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基建组公务接待先电话请示筹建办主任,由筹建办主任明确接待档次和标准后记录到工作日志中,并自行填制公务接待审批单,然后不定期报筹建办主任审核并补办批准手续。

3.4 其他费用开支必须经筹建办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4、工程进度款和设备材料款均采用非现金结算。

1、采购人员要时时处处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器材设备采购要根据工程进度,提前拿出采购清单。

3、备招投标工作小组,由筹建办主任任组长,筹建办相关人员为组员。

4、器材设备采购要按规定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5、器材设备到货后,要按合同及清单认真组织验收。检查产品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证、准用证、使用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库。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拒收。

6、器材设备采购活动中如涉及供应商的任何“折扣”、“让利”等,均应在实际采购合同中以“让利”形式体现。

7、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准确、全方位做好预埋件预留孔洞的施工及检查工作;了解掌握材料设备的使用、运转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果断处理。

8、器材设备管理人员要做好工程器材设备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做好各项采购活动的记录,做好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公司园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及《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呼伦贝尔地区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全区农业由主要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的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全区生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特制定呼伦贝尔生态产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科技生态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通过科技园区的引导与示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第二条科技园区采用政府指导、企业运作、中介服务、农民参与的运行机制。政府为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进行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并对科技园区内企业进行监督,保障农民利益;企业作为科技园区建设主体,接受政府指导,合理配置资源和进行产业化经营;中介组织开展咨询、评估与培训,并提供各类中介和科技服务;农民以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入股或通过与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等形式参与科技园区建设,接受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三条呼伦贝农垦集团科技发展公司成立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科技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科技园区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组长由科技发展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科室负责人组成。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科技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成立科技园区专家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科技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五条各科技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申报对象包括现有农牧场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各种类型的农业科技示范大户或新建示范基地,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等。

(二)科技含量高。切实依靠科技进步,率先应用先进技术,园区建设具有鲜明的科技特色。重点引进国家、省级攻关成果、省内外优秀科技成果和国外引智成果。农业技术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引导和示范作用显着。

(三)有稳固的技术依托、科研开发能力强,成果转化快。主动挂靠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针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攻克技术难题,开展技术培训,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四)建有多渠道、多层次、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具有一定的科技投资规模。

(五)科技园区必须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具有较高的防灾、抗灾能力,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试验、示范成效明显,产业化前景广阔。根据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积极组织项目实施,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显着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前景广阔。

第七条根据科技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考评和验收,通过验收的科技园区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为加强园区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由园区将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负责部门。

第九条科技园区可优先承担全市下达的各类农业科技实验、示范与推广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星火产业化推广项目、省重大专项、科技攻关、重点农业科技项目等,并将获得相关科技计划的支持。

第十条按照科技园区建设的任务和总体目标,对科技园区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懂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快引进和培养。通过建立双向科技人才兼职制度,鼓励市内外农业科研、教学与推广单位的优秀人才,积极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加强智力和信息交流,通过加强农业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园区建设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园区消防的管理制度

规范消防泵房管理工作,确保各类系统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适用于消防泵房管理。

1、消防泵房、地下消防水池、控制系统、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部负责维护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作好日常运行的巡查、点检、抄表及状态监控,并做记录。

2、消防泵房内机电设备由工程部专业电工人员负责维护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消防水泵房。

3、消防泵在正常运转下,选择开关应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

4、消防水泵每周至少轮换使用一次,接触器主开关每月检查一次。

5、消防泵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手动'切换操作检查。每季度对电动机进行一次绝缘摇测。

6、消防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泵及管道每月检查、清洁一次,并进行润滑、紧固、调整。

7、严禁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用水。

园区消防的管理制度

2.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指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强化员工消防法制意识,提高员工消防技能。

4.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5.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应及时组织灭火成员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6.协助主管部门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7.制定详细符合公司实用的消防演练预案,每年定期举行一次中型消防演练。

8.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与工作、学习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9.组织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对在消防工作中涌现的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10.熟悉辖区的地形与环境,消防设施的分布,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11.每月定时巡查园区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水带、水喉、是否过期、完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2.会同工程部检查水泵供电系统及控制系统,如电压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的水压是否正常。

13.检查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无阻,(如:在安全出口或在紧急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14.检查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消防广播等设施的完好度,是否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15.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禁止在有火灾、爆炸等危险隐患的场所动用明火。

16.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软件工作,建立规范的消防工作档案,积极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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