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造价论文(优质18篇)

时间:2023-12-08 18:04:00 作者:FS文字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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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论文

垂深3000m以内,水平位移不超过1000m的定向井,一般称为常规定向井,这种类型的井是最为常见的,它可以设计的轨道有很多,但要注意造斜点的选择及井斜角大小的控制。造斜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地层,避免在岩石破碎带、漏失地层、流砂层等容易坍塌及复杂地层定向。常规定向井轨道设计的余地较大,但最好把井斜角控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在轨迹设计时还应该考虑井身结构、采油泵下深、井眼曲率的选择等问题。

2大位移井轨道设计。

通常认为现在钻井技术中难度最大的是大位移井,一个好的轨道设计对减少施工难度会有很大帮助。国外在大位移井中推荐悬链曲线(悬链曲线:由圆在一直线上滚动时圆上一点的运动轨迹形成。)轨道。最新的'理论研究表明,较低的造斜率(小于3°/30m)、高稳斜角是大位移井的趋势。

3水平井轨道设计(水平井轨道的基本形状有两类)。

单增轨道,一般采用固定的井眼曲率,井眼曲率范围在3°/30m-6°/30m。井眼曲率小于3°/30m会导致造斜井段太长,不利于井眼轨道控制,大于6°/30m,钻杆将会对套管或者井眼产生偏磨,会磨损套管或对井壁造成伤害。双增轨道,由于双增轨道几乎都是在地质目标不确定的条件下使用,在进行轨道设计时,第一次造斜时,应使稳斜段有较大的井斜角。如图1所示,如果在钻井前,地质没有确定此油层,轨道2采用高稳斜角,相比采用低稳斜角的轨道1,轨道2在油层内井段更长,录井时更容易发现这一油层,同时高稳斜角轨道发现油气显示,可以迅速进行二次造斜,在很短的进尺内进入水平段。如图2所示,轨道1从发现油气层到进入水平段需要更长的进尺,所以轨道1的水平段就不能在油层内钻进,而轨道2采用高稳斜角轨道,在不出油层的情况下就能进行水平段的钻进。通过两种轨道的比较,双增轨道设计时,要采用较高的稳斜角。

4结语。

4.1要根据地层情况、井身结构、完井要求、采油要求等进行轨道设计。

4.2轨道设计要贴近现场实际情况,应该根据造斜工具的造斜能力、造斜点的深度、施工难度等确定合理的井眼曲率和井斜角。

4.3在地质目标不确定的条件下,双增轨道应采用高稳斜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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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课是教师以视频为主载体记录在课堂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与学活动过程。它微小、精细、针对性强,能充分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本文主要针对中职学校的学生学习基础、学习意识、学习能力,运用微课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学生的轨道运营管理服务技能。使学生能自觉、主动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学生能力得到全面锻炼和提高,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微课;激活;训练。

例如,知识点授课视频、操作过程演示等内容。学生可以使用相关多媒体介质,将课堂上由教师课授的学习内容进行反复学习。微视频可以让学生自主学习,师生互动讨论,也可以上课时帮助学生解决不懂的重点和难点,给予学生个性化的辅导,这种理想化的教学模式大大激发了教师的浓厚兴趣,这就是微课。职业教育改革进行了很多年,但是长期以来,东北地区职业学校的教师还是依赖于传统教师灌输式的语言在课堂上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一直以来,在教学模式上,中职学校一直是以就业为导向,但是普遍采用的都是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每节课需要讲授的理论知识很多,教学的主体仍然是教师,有些知识比较难懂,大多学生难以接受。长此以往,学生慢慢就会提不起来兴趣,课堂教学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而对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学中,单凭空洞枯燥的说教很难讲清一个观点,说明一个道理。有一些教学的难点、重点,无法形象的表达出来,很难让学生形成深刻的印象,能否巧用现代化教学媒体,在课堂中适时的发挥作用,取得教学效果是十分关键的。

一、利用微课,激发学习兴趣。

中职学校的学生学习基础、学习意识、学习能力相对来说都比较欠缺,传统的应试教学方法都是让学生被动的去接受,发挥不出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久而久之必将直接导致教学效果的.下降。微课恰是一种结合面对面教学和在线学习相结合的新颖的教学模式,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微课是教师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在课堂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学活动过程。它微小、精细、针对性强,每节微课时长一般为5~10分钟,能充分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是新兴专业,在职业学校更以实操为主干课程,使用微课能突破时空的限制,让学生看到、听到不易直接接触到的事物、现象或过程,丰富学生的感性认知,发展他们的智力,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例如,在地铁车站手摇道岔操作,只凭教师的讲解很难让学生理解手摇道岔六步曲中一看、二开、三摇、四确认、五加锁、六汇报的具体操作,受条件所限,学生也很难进行实操。所以,在备课前我就预先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将手摇道岔六步曲的实操做成微课,让学生观看到实际的操作方法,这样学生能更好的理解此部分内容,有效的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中职学生的学习动机与兴趣往往是直接受外界影响而产生的,教师在引入新课内容时,找到一个学生感兴趣的话题或实例,可以结合实际,运用恰当的多媒体电教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吸引学生的学习热情。根据教学内容与要求,使学生不知不觉地进入教学情境。利用微课直观、生动的特点设计趣味的教学情景,吸引学生的兴趣,为导入新课内容做好铺垫。在教学《乘客投诉处理技巧》时,如何示范接待乘客的仪态以及声音、手势等时,先以一个微课短片将应对乘客的技巧展示给同学们,让学生微课中寻找自己的优缺点及注意事项,这比传统教学中教师教条式的说教、示范更具有说服力,同时也体现了课堂中教师的主导、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真正觉得自己是课堂的主人。教师将艰涩难懂的内容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做成微课展现出来,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能力反复观看微课内容,引导学生主动去探索理解重难点知识点。

二、学生参与微课制作,激活课程教学。

让学生参与到微课的录制当中成为视频中的主角,完成知识点的讲解,让学生动起来,让课堂活起来,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学生自主学习,是学习的行动主体,教师以行动过程为导向,全面提高了教学质量,提升了技能训练的效果。例如,轨道车站站台手信号的使用、自动售检票机票箱更换,这些实训操作让每个学生按脚本完成知识点的录制。在制作过程中即熟记了知识点,又完成了实训内容。录制结束后挑选出优秀的作品,做为微课视频展示给大家。而每位同学的作品,教师和学生一起评分,做为平时成绩的采集。在录制微课时,学生感到即新鲜又兴奋,即可以完成了微课的录制,又很好的体验了知识点的应用。微课的使用给课堂教学改革开辟新的天地,给中职轨道运营课堂教学带来生机,给课堂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促进和推进学科素质教育的优化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利用微课构建学生的多种学习渠道拓宽了学生视野,丰富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提高了学习效率,锻炼了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习变得生动有趣。针对轨道运营管理专业各科目、各教材中每一课的重难点研究出利用微课解决的方法,最大程度的发挥微课的优势,突破以往课堂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中职课堂教学微课的应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极大地提高课堂学习效率,强化学生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法的服务技能。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是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学生的主体地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学生能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也能自觉、主动地参与到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中,能力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高,真正领悟知识,成为社会需要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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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s自动监控模式:一般情况下,该运行模式对在线列车的运行进行自动监控,并向列车自动发出进路指令,列车在安全保护下司机按照规定的运行时刻表驾驶列车。

(2)调度员人工介入模式:调度员在工作站下达相关的列车运行指令,并人工干预全线列车的运行。介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列车进行“扣车”、“终止”、改变行车路线、列车增减等。

(3)列车出入车场调度模式:列车调度员在当天列车运行时刻表的指导下编制列车的运营计划及场内行车计划,并上传至控制中心。车场信息值班工作人员根据运营计划调整相应的进路信息,以满足列车的行车需求。

(4)车站现地控制模式:一般情况下只有设备集中站参与到列车运营控制,车站联锁及车站ats系统结合实现对车站及中央二级控制权的调整。经中央ats设备故障后车站值班工作人员的申请后,并经调度员同意后,可改由车站现地控制。

(5)车场控制模式:场地值班人员根据用车计划对列车的出入场及场内的作业安排进路排列。

2项目管理及生命周期。

项目管理,作为管理学中最为重要的分支学科,一般是指在项目活动过程中,应用专门的知识、技能、工具及方法,并在项目可利用的有限项目资源条件下,实现或超过预期的需求及期望的活动过程。项目管理,主要是对成功实现系列目标相关的活动进行整体的检测及管控,包括策略、进度计划即维护项目活动的进展。一般而言,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范围、项目时间、项目成本、项目质量、项目人力资源、项目沟通及项目风险等内容的管理。项目管理主要经历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分析、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上线及项目运维跟踪等生命周期。

3.1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项目特点。

与其他的项目相比,城市轨道交通信息系统拥有独特的建设特性及建设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需按照地铁业主的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轨道建设,确保顺利开通运营。其次、需完成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项目管理生命周期中不同的阶段有相应的管理任务,需使用到多种技术与工具,信号管理项目管理需完成以下的实践过程:

3.2.1信号系统项目集的定义。

项目集定义阶段,主要包括对项目期望收益的定义,对关键成功要素的确定及对项目集所需的资源进行估算,并进行论证商业过程。而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在项目集定义阶段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掌握用户运营层面的需求,熟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标准流程,以满足信号系统的国产化率达到70%的目标。第二、努力成为信号系统供应商,掌握信号系统领域的核心科技,并提供信号系统领域的完整解决方案,以实现自主化发展目标。而信号系统项目集资源管理,主要是估算人力、财力及物力。而商业论证的任务,主要在于对项目集进行合理性方面的论证,这是信号系统成功的关键因素所在。

3.2.2信号系统项目集的启动。

启动阶段,一般包括项目经理指派、项目章程制定、收益分解结构分解、项目资源预算编制、项目路线图制定等方面的内容。信号系统项目集经理需同时与多个项目经理或者职能经理打交道,因此指派的项目经理需在沟通和协调方面拥有较强的能力,并具备较强的说服能力。而项目章程的制定,需从信号系统项目集的愿景、核心目标及期望收益等方面出发。对于信号系统项目集而言,路线图就是项目的进度计划,一般是由里程碑构成。而商业论证是启动阶段最为重要的成功之一,等待规划阶段的审批。

3.2.3信号系统项目集的`规划。

(1)明确项目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项目愿景、任务和战略目标。

(2)为项目成功构建必要的组织,主要包括政策、流程、角色与职责的定义,并解决项目进展中的各种争端。

(3)控制、监控、评估及审批项目变更,以确保实现项目目标和收益。

3.3信号系统项目集的实施与监控。

在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执行、项目变更活动的管理及交付项目收益等。信号系统项目执行,主要依托于工程、生产及研发等三部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国产化项目目标,一般通过与外方信号系统就技术转让、生产制作授权等内容达成相应的协议,以确保中方信号公司实现掌握设计图纸、工艺文件、测试流程等内容的掌握。而实现信号系统自主化目标,很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必须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技术人员素质的提高。第二、为了确保系统研发的独立性,形成自主化的知识产权,就要求研发部与其他部门的人员编制相隔离。信号系统监控阶段主要任务,包括信号系统项目层次、运营层次的评估,控制项目变更,及对知识和人才的管理。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论文

1.1在飞机中的应用。

led在飞机客舱中的应用也颇为广泛,大面积的使用隐光源设计使得飞机客舱效果美轮美奂,大大的减少了乘客出行的旅途疲劳.客舱照明使用了节能型的led,随时控制亮度和颜色,夜间乘务员可以为乘客提供白昼的感觉,而当乘客需要休息时,舱顶则可模拟美丽的繁星点点的夜空.

1.2在轨道车辆中的应用现状。

led光源在轨道车辆中的应用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目前led主要应用在车辆客室内部照明,而且应用的程度相对比较简单,只是用led取代了客室普通白炽灯管,实现了简单的功能替代,而在设计上没有发挥出led的优势.比如沈阳地铁采用传统的灯管形式灯带,灯带每隔一段距离会有一块暗区,影响照明的同时视觉感受也相当一般.而在深圳地铁的设计当中将传统的白炽灯管改为了led灯,因采用后部背板点状led布置,所以车辆灯带取消了此前灯管连接处的暗区,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色带,这样增加视觉连贯性,但这样的改变虽然起到一定的装饰效果但也是谨小慎微的.在国外的轨道车辆设计中,设计师已经将led灯源充分的应用,例如法国的agv高速动车组客室灯光设计有了很大的突破,设计的步伐也在加快.

2轨道车辆led灯具设计要素分析。

led作为照明工具可以在照明方式、灯罩外形设计以及灯光色彩上进行重点设计研究.

2.1客室照明要素分析。

照明方式的不同、照度的不同以及灯源位置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空间效果.

(1)整体照明:最常用的照明方式,光线自光源向四面八方而不受遮挡,但在轨道车辆中这样的照明方式几乎没有.

(2)方向照明:即用不透光罩板将光线控制在一定的方向内,轨道车辆中的照明方式大部分为此种照明.

(3)间接照明:即用灯罩控制光线,使光线先照射到墙壁或天花板上,再反射出来.这种光线柔和,光影效果微妙,能够使得客室空间产生温暖亲切的气氛.这种照明方式应用较少,也是重点研究的设计方向之一.另外,led照明灯罩的外观设计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体客室的设计风格,外观设计要与车内空间的'大小、形状等属性相协调一致,还要符合空间的总体艺术要求,形成一定的环境氛围.最新设计的香港南港岛线全自动驾驶车辆,此车在设计着重对车灯进行了研究,在中立柱扶手上增加了环形灯的同时,两条传统的灯带也设计成了“泡泡”形式,大大的活跃了客室的环境氛围。

2.2车头灯照明要素分析。

led在车头前照灯的设计上有着巨大的造型潜力,由于其安装结构的缩小,照度的增加,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小车灯的造型限制,led能够实现设计师设计出的各种尺寸各种形状的灯罩外观.尾灯的设计同样重要,只有前照灯和尾灯的完美的配合才能设计出新颖别致的车头外观.

2.3照明色彩分析。

除了灯光的布局以及灯罩外形的设计外,能够实现全色彩发光,不同的色彩能够发挥不同的功效,不同的色相能够提供给乘客各自不同的心理感受.例如,蓝色和红色能分别给人带来冷暖的感觉,同时蓝色给人一种冷静感,而红色带给人的是兴奋感.

3结论。

城市轨道车辆发展势头迅猛,轨道车辆项目作为提升产业结构的推进器,担负了提升产业领航者的使命,如何将led照明技术应用于大型轨道车辆项目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课题.从对led照明技术的分析中可以看到led光源在效率、光学设计灵活性、显色性、寿命等方面都具有传统光源不可比拟的优势;从对led照明在其它交通行业的成功应用案例可以看出,led在轨道车辆照明系统中具有很大的应用潜力,利用led现有技术能够设计出更加现代、更具特色的轨道车辆,同时能够为乘客提供更为舒适的乘坐环境。

轨道交通工程造价论文

摘要:我国的建筑施工行业在不断发展进步,建筑造价作为建筑工程中影响深远的环节,对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而施工管理是规范工程施工各个环节,优化建筑材料使用,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有利于施工企业进行建筑造价工作。本文分析了施工管理与建筑造价的概念,其次比较了两者相互促进的关系,最后探讨在施工阶段进行科学的造价管理,以期为相似工程提供借鉴。

关键词:施工管理;建筑造价;监控力度;定额造价。

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在进行建筑造价前,一般采取有效的方法对施工项目展开科学的造价估算,最大程度上确保企业在修建工程过程中的利益。在有限的资金资源基础上进行合理配置,优化每笔资金配置,充分发挥资金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建筑企业拥有健全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才能做到。虽然从表面来看,建筑企业的施工管理和建筑造价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联,但实际上二者是相互促进的依存关系,建筑企业要获得核心竞争优势,必须充分发挥施工管理对建筑造价的积极作用。

1施工管理和建筑造价的概念。

(1)施工管理。通常建筑企业施工管理指的是狭义概念上的施工管理,即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采取的有利于企业获利的有效措施,都属于施工管理的范围。狭义的施工管理分为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目标、工程建造进度目标、建筑工程预算目标三个主要的小目标。当施工企业实现这三个小目标时,基本上也完成了施工管理的任务。广义上的施工管理则是工程从预备阶段到工程竣工期间,其中所有员工都参与到项目建设当中,通过一系列活动来开展、规划工程项目的建造方案,实现建设目标的施工管理行为。换句话说,企业为完成工程各个项目,对其实施的全部管理行为和规划行为。广义上施工管理涉及的工作内容很多,如组织协调各个工程项目的工作、归纳整理项目信息的工作、工程项目中所有成本的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签订的全部合同管理工作等。因此从广义的施工管理方面着手,才能更加清晰地认识其对企业建筑造价起到的积极作用[1]。(2)建筑造价。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就是建筑造价,把工程项目从筹划准备到全部完工过程中所用的成本资金计算在一起。在建筑造价方面,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对花费的造价进行分类,包括工程项目总造价、单个项目造价、施工单位造价。另外还可依照工程成本资金投入的不同工程项目开销来区分建筑造价,具体有建筑工程的税费、准备金、项目建造费用、材料采购费、机械设备安装费等。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工程造价,以投入最少的成本资金收获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因而企业在进造价估算时,应对其承接的施工项目展开全面仔细的分析和评估,并严格系统地计算其需要投入的施工费用。

2建筑施工管理和建筑造价的联系。

2.1合理的建筑造价可以使施工管理和建筑造价统一。

企业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造价方案,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优化企业内部的各项资源配置,还可以把现有的施工技术和市场经济有机联系在一起,而这是建筑施工管理必然涉及的内容。而企业制定出详细、周全的施工管理计划,是工程建筑预算阶段的重点部分,所以企业的建筑造价工作和施工管理工作之间是相互覆盖、相互影响的关系。对于建筑工程的业主来说,如要杜绝施工单位在现场作业的浪费现象,就必须增加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还必须持续完善建筑施工合同事项的管理工作[2]。只有根据严格的施工管理方案,才能设计出更加科学的建筑造价方案。

2.2建筑造价是企业施工管理内容的组成部分。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前期施工环节的监管力度,对于后续采取限额的设计方案时,能有效解决工程施工管理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确定工程造价方案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还是影响整个工程建设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施工企业的任务就是为了把其修建的工程变得更加安全实用,因而必须明确施工人员的建造责任和设计人员的设计责任,区分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通过有针对性的施工管理措施完善工程的建造程序,避免出现失误但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发生,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因此建筑造价是企业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涵盖的工作内容也是施工管理的'工作要求。

3施工管理在建筑造价中的具体作用。

3.1控制建筑造价的作用。

一个建筑工程项目中可以使用的成本资金数额是有限的,要用有限的资金来高效合理完成工程项目建造工作,就必须对这些资金进行科学配置,充分发挥出每一笔资金的最大价值,确保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这些都必须通过制定有效的建筑造价方案才能实现。企业为了制定出最佳的造价方案,就必须知道整个建筑工程中包含的所有项目,以及具体的施工流程,考虑各个工艺环节的优化,在节约资金成本的同时,保证工程修建的预计进度和工程质量。因此企业采取严格的施工管理措施十分必要。通过这些施工管理措施就可以将工程修建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起来,起到控制建筑造价的作用。企业采用全面的施工管理措施,可减少资源的浪费以及资金的流失,将人力、物力、财力全部合理分配到各个项目环节当中,积极发挥出这些资源的价值,并运用到工程的建设施工中。此外施工管理还可以防止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私吞工程资金,保证工程的建筑造价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促进资金使用的透明化、高效化[3]。

3.2实现建筑造价的目标。

企业制定额建筑造价方案,只有得到具体的施行和落实,才能发挥出积极的优化功能,为企业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如果一个造价方案非常完美、科学,但却没有在工程施工中得到实施,那么它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好的建筑造价方案还需依靠系统的施工管理工作来实现,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施工现场的有效管理,对实现建筑造价目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严格的施工管理措施,监督现场材料的使用和堆放,避免因不恰当的放置方式或使用方式,导致材料被大量浪费,使得材料预算费用超出了工程造价的数额。因而施工管理对于建筑造价来说有保障实施的作用,制定好科学的造价方案后,必须有严格、系统的施工管理计划,将其落实到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细节当中。只有这些细节得到有效的完善,才能实现预先制定的建筑造价目标。另一方面施工管理可以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可以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这些也是建筑造价方案中规定的内容。通过施工管理工作的健全和完善,可以进一步保障工程的施工安全,极大提高工程的施工效率。因此这是建筑工程按照预计进度竣工的前提和基础,并且能够节约工程施工的各种资源,使得建筑造价方案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其制定的造价目标自然也就能够顺利完成。因此,筑施工管理可以促进建筑造价目标的实现。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建筑行业更加注重施工环节的优化和完善,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确保工程施工环节更加安全、可靠,并为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这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建筑造价方案来实现。而建筑造价方案需要严格的施工管理措施来保障,所以建筑企业需注重发挥施工管理对建筑造价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袁辰雨.施工管理在建筑造价中的作用分析[j].科技展望,2016(25):31.

[2]漆长容.浅析施工管理在建筑造价中的作用[j].经营管理者,2015(18):327.

[3]唐艳娟,王蕾,姜曙光,等.施工管理在建筑造价中的作用研究[j].工程经济,2014(10):23~26.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论文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论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求职资料。这对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学子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我是西安联合学院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的一名学生,2011年7月即将步入社会,心情是那么的激动,我渴望一个新的舞台,一个奉献青春和热情的集体。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本着提高自身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之原则,在大学里,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系统扎实地掌握了专业技能,通过大量的阅读和实践熟练地掌握了计算机基础知识。

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之中,经验的欠缺似乎使我现在处于劣势,但我有蓬勃的朝气和拼搏的`精神、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先进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务实的态度,有对工作的极大热情,有善于与人的沟通方式,有很强的适应、协调能力和较快的接受能力以及坚韧不拔、持之以恒的毅力,再加上您的赏识就是我走向成功的资本。

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希望给我一次机会,我会还你一个惊喜?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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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论文

为了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日常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定船舶安全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搞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深入现场检查,纠正违章,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协助镇船管办、海事、渔政等部门执法搞好船舶安全检查、监督船员搞好安全生产,船舶所有人按时交纳各种规费,按时对船舶进行检验。

三、经常性检查船舶安全,参加营运、经营的船舶达到三证(船舶登记证、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二牌(乘客额牌、船名牌)一线(载重线),并规定配齐消防救生设备和防洪用的缆绳桩等救助设施,杜绝“三无”船舶。

四、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工作(客运船舶不得超客、超载、渡口不得停放采砂船、堆放沙石、采砂船不得乱采乱挖,随处倾倒废石料,避免造成水土流失,阻塞河道,妨碍水上交通和农业用水需要)。

五、外来船舶从事客货运输、采砂作业、停靠码头,必须经镇管船办批准,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签订安全责任书,保持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否则不准停靠或在辖区内从事客货运输、采砂作业、停靠码头等活动。

六、船舶所有人经常组织船员学习水上法律法规,教育起严格遵守《船员职务规则》、《内河避碰规则》,船舶发生事故时,应迅速组织施救,立即向镇船管办、海事部门逐级报告,服从海事机构统一调度的指挥,接受调查处理,提供事故有关的真实证据。

七、认真搞好汛期安全工作,接到镇人民政府、镇船管办等的通知后,各村(居)委组织所属船舶、船主立即做好防汛准备工作,防汛期间船舶所有人保证做到(水位达到警戒水位线,客货运应减载30%,达到封渡水位线时必须停运,采砂船禁止采砂作业)落实到位,确保船舶顺利度汛和无财产损失。

八、奖惩:镇人民政府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村(居)委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奖惩兑现,未超载、雾航、夜航,按规定作业进行操作、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为零的村(居)委现金100元,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村(居)委惩现金200元。

龙女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第三责任人:

村(居)委责任人: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疏散论文范文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引发了网友的热议。11月15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就《守则》中的乘客超时超程乘车、携带儿童乘车、无票和持过期车票乘车等规定作出了解释。

一人带二孩乘地铁需买两张票。

关于携带超过1名1.3米以上儿童需购票的问题。根据合肥市轨道交通票价方案,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本条款主要是处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因为一名成年人携带多名儿童乘车既不方便,也存在安全隐患。”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处长马军表示。

不过,人性化的是,目前,我国大多城市对免费乘坐地铁的儿童身高标准限制在1.2米以下(含),而合肥将免费乘坐的身高门槛放宽至1.3米以下,“这主要考虑到目前儿童成长发育较快。”

关于站内超时的问题,《守则》规定:“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轨道1号线运营规定,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120分钟内即要离开,轨道线路成网后,将调整至180分钟。

“目前,合肥轨道1号线共23个站点,单程运营时间约52分钟,120分钟能保证乘客有充足时间进出轨道站,乘客如果在站内滞留时间过多,就有可能存在与乘车无关的行为(例如发广告、摆摊设点等),影响轨道运营管理。”合肥轨道交通公司运营分公司副总经理胡勇健解释道,“这个时间也不是最终确定的,以后还会根据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车站范围或车厢内将禁止饮食。

意见稿中争议声较大的就是关于禁止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的问题。“1号线开通后,上班族会是乘坐地铁的主力军,为了赶时间,早餐都是带着在路上吃的。”意见稿公布后,不少上班族对禁止饮食的规定提出了意见。

对此,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处长马军表示,在车站和车厢内饮食可能出现异味,影响其他乘客;同时,遗落的食物残渣易吸引老鼠,老鼠可能撒咬线缆等设施,引发行车事故。

那么如何界定在车站内不给饮食呢?马军表示:“我们倡导不将食物和水等饮品带入地铁站,如果带进去了,是不允许饮食的。”

关于无票和持过期票乘车加收票款的问题,《守则》规定:“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持有效票乘车是一名市民应具备的基本诚信,在倡导诚信社会的今天,加大对无票或持过期票乘车人员的处罚十分必要。”马军解释说。

违反规定者予以50至200元罚款。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例如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活禽畜、管制刀具等影响行车安全及乘客乘车的物品。另外,规定了乘客在车厢内、车站内及周边应予禁止的行为,例如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在车厢内大场喧哗、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如果有乘客违反规定,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吗?对此,马军表示,下一步将出台《合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主要以劝阻为主,如果不听、强制违反规定的话,将按办法给予50元至200元罚款。”不过,至于处罚的金额,以最终出台的管理办法为准。

另外,针对市民和网友关心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合肥市交通局将认真考虑并予以吸纳,自12月20日起,《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施行。

附: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车站或其他地铁设施:

(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公务执行除外)。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三)易污损、有明显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乘车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非折叠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等有事故隐患或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千克、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体积超过0.15立方米的物品。

(六)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物品。

第五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第六条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九条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地铁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二条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客服热线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乘客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乘客守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守则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月20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经济学思考论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疏散论文范文

新公布的《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将于12月20日起施行,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网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吧。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车站或其他地铁设施:

(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公务执行除外)。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三)易污损、有明显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乘车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非折叠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等有事故隐患或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千克、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体积超过0.15立方米的物品。

(六)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物品。

第五条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第六条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九条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地铁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二条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客服热线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乘客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乘客守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守则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年12月20日起施行。

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乘客须遵守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职员安全培训的意义论文

职工安全意识培训可通过采取大量的案例分析、法律、法规的学习、参观安全教育展览等学习方式,使职工明确对其个人而言“安全”是一把双刃剑,遵守规则,安全就保护你;违背规则,安全就会让你付出惨痛的代价。对企业而言,离开安全,乘客的出行将失去保障;离开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将会被打破;离开安全,任何目标都将无法实现。

一、安全教育培训能使职工掌握安全知识,做到“我懂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运营是一个复杂联动系统的统一运作,它具有涉及专业多、自动化程度高、运营安全可靠度要求高的特点。因此,要想实现为老百姓的出行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正点、大运量的服务,安全教育培训就必须放在首要位置上,并要加大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力度。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已进入了全盛发展时期。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速度越来越快、密度越来越大,列车发车间隔从最初的5、6分钟,提高到3、4分钟,甚至更短,运行能力不断提高。例如,4月,北京地铁1、2号线第13次缩短运行间隔,缩短后1号线为2分15秒,2号线为2分钟,是世界发车间隔最小的地铁之一。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已实现从单线独立运行到多线网络运行,不同制式和技术水平的专业系统得到充分对接和整合,网络运营效率得到提升。但由于网络系统呈现线路特征个性化、技术水平差异化、设备制式多样化等特点,各系统的运行维护和行车组织、客运组织等专业管理的难度都大大增加。面对上述这些高难的运营情况,要保证运营的安全、高效、正点,仅凭职工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是不够的。人的思想影响人的行为,安全意识只是一种安全愿望,职工要实现这种愿望,必须通过以自身安全素质和技能为支撑的行为去实现。也就是说职工有了安全运营意识,并不能完全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要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保证安全高效运行,职工还应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知识是城市轨道交通职工行为安全的理论指导,没有安全知识作指导的安全意识,仅仅是盲目自恐、谨小慎微,不能算真正的安全意识。只有掌握了必要的安全知识,当遇到如车站客流量过大混乱而拥挤、突遇牵引变电站直流开关跳闸导致大面积停电、信号控制系统突然发生故障、列车脱轨、发生爆炸、毒气、火灾、恐怖袭击等紧急情况时,才可能做到从容对待、临危不惧、保障运营安全。所以,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及时扩展安全知识范围的广度、内容的深度,使职工掌握高新技术的设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做到“我懂安全”。

二、安全教育培训能提高职工的安全技能,使职工做到“我能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专业性强、设备先进、技术复杂、客流量大,高峰低谷客流量落差显著,因而其安全运营管理的难度较大。随着运营线路不断增加、运营系统愈发复杂,人的不安全行为、各种设备的不可靠状态和安全管理的缺陷,都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因此,在加大职工关于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培训力度的同时,还应注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能为职工行为安全提供能力保障,做到“我能安全”。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能使职工掌握三个方面的安全操作技能:

1.在正常情况下工作,职工能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2.出现异常情况时,职工能迅速、果断采取措施,准确判断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并能正确进行处理,防止或延缓事故的发生。

3.在事故发生后,职工能采取正确应急措施,遏制事态发展,保障自身、他人和设备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的社会危害性。以运营关键岗位、单兵作战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驾驶员的工作为例,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不仅能让驾驶员在思想上筑起牢固的安全运营防线,还能让驾驶员运用所学知识、技能,及时、准确、妥当处理运营列车出现的各级各类故障和突发事件,减小对运营的影响。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对安全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因而,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应以企业未来发展战略、职工潜能开发为切入点,根据安全教育培训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这样才能使职工安全素质得到提高,才能真正做到“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能安全”,从而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疏散论文范文

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乘客须遵守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解读:

不允许饮食出于行车安全考虑。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禁止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的规定引发一些争议。不少市民认为,轨道交通1号线开通后,上班族是乘坐轨道交通的.主力军,为了赶时间,很多时候只能在乘车期间吃早餐。

对此,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负责人马军表示,在车站和车厢内饮食可能出现异味,影响其他乘客;同时,遗落的食物残渣易招引老鼠,老鼠可能撕咬线缆等设施,引发行车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倡导市民不要将食物和水等饮品带入地铁站,即使带进去了,也是不允许食用的。

一个成年人只能免费携带一个孩子。

针对关于携带超过1名1.3米以下儿童需购票的问题,有市民认为是不是可以更加人性化,比如有妈妈带着双胞胎乘车。马军解读道,只允许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免费携带一个孩子,主要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一名成年人携带多名儿童乘车既不方便,也存在安全隐患。

不过,目前,我国大多城市对免费乘坐地铁的儿童身高标准限制在1.2米以下(含),而合肥将免费乘坐的身高门槛放宽至1.3米以下,主要考虑到现在儿童成长发育较快。

进入付费区后120分钟内须离开。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超时应该如何界定?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公司运营分公司副总经理胡勇健给出了解释,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并非仅指1号线全程最高票价,打个比方,待2号线开通后,如果乘客先坐1号线,再换乘2号线超时出来,此时就要按照2号线最高单程票价补票。

轨道交通1号线运营规定,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120分钟内即要离开,轨道线路成网后,也就是说待2号线和3号线开通后,时间将调整至180分钟。不过,这将根据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马军介绍,合肥轨道交通1号线共23个站点,单程运营时间约52分钟,120分钟能保证乘客有充足时间进出轨道站,乘客如果在站内滞留时间过长,就有可能存在与乘车无关的行为(例如发广告、摆摊设点等),影响轨道运营管理。

轨道交通技术发展论文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城市一项百年大计的工程,因此必须要预知轨道交通未来年的客流规模,并对轨道交通工程规模充分预留,而不能仅仅是用来缓解现状的交通压力,因此客流预测就显得尤为重要。

毫无疑问,客流预测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研究中最重要的专项,它决定了轨道交通设置规模、设施形式以及投融资等方方面面。然而,客流预测不像其它的研究专项,可以分析出对与错,它是对未来城市若干年后的预测,城市发展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客流预测的风险性。

目前,国内部分轨道交通方面的研究学者对客流预测并不重视(认为其技术性不高,误差很大),设计方案也往往根据其经验而定,然而,如此重要的专项研究太缺少我们的反思,到底客流预测为什么不准,是客流预测研究者出了问题,还是基础资料方面出了问题,或者还是我们的研究方法论(交通模型)出了问题。

2.国内外客流预测研究历程。

2.1国内外客流预测研究历程。

1962年美国芝加哥市发表的《chicagoareatransportationstudy》为标志,交通规划理论和方法得以诞生,并首次提出了四阶段预测理论。1962年美国制订的联邦公路法规定凡5万人口以上城市,必须制订以城市综合交通调查为基础的都市圈交通规划,方可得到联邦政府的公路建设财政补贴。

目前,欧美主要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交通预测模型的建立与维护,部分地方政府甚至通过颁布地方法规的形式对交通预测模型的'地位、重要性,以及交通模型师的收入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城市均已建立一套适合本地区的成熟的交通模型,随着城市发展不断稳定与成熟,预测精度逐步提高。

2.2国内外客流预测研究对比分析。

从国内外客流预测研究发展历程来看,国内外客流预测研究均有一个由简单、误差较大到一个逐步完善、成熟的交通预测体系发展趋势。

国外客流预测研究初期误差仍然较大,简单分析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城市发展较快,基础资料特别是城市规划以及相关政策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2)交通预测理论尚不成熟,处于探索阶段;。

(3)交通模型师对城市现状及未来客流发展趋势认识不足,对适合于本城市的交通模型参数修改及调整经验不足。

随着国外城市发展逐步稳定,城市规划的稳定,交通模型理论的成熟以及交通模型师的经验成熟均为客流预测带来了可信度,预测结果误差越来越小。这也给地方主管部门带来了信心,甚至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交通规划以及交通设施建设研究阶段必须要使用交通模型。

3.客流预测的复杂性分析。

从国内外客流预测发展历程来看,影响客流预测的因素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客流预测基础资料、交通预测理论、交通模型师。三者组成客流预测复杂的系统,每一项都是影响客流预测精度的关键要素。

3.1客流预测基础资料。

客流预测基础资料是交通模型的输入源,很明显,如果把交通模型作为一个黑箱,那么如果输入源本身就有误差,那么客流预测结果也必然会产生误差。客流预测基础资料收集也相当复杂,主要分为四大类:

3.1.1基础信息类。

基础信息类主要包括城市人口、就业以及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基础信息类数据有助于交通模型师研判历史变化趋势,并对未来年作出合理预测。主要包括未来年就业率、时间价值等。

3.1.2交通调查类。

交通调查类主要包括居民出行调查、流动人口出行调查,城市对外出入调查等等,交通调查的目的,不仅仅可以用于分析现状城市的客流分布特征,以便于模型师判断城市未来客流发展特征及变化趋势,同时,有助于交通模型参数的标定,为建立适合本城市的交通模型。

3.1.3城市规划类。

城市规划类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等等,这些规划主要对城市未来年的发展规模,城市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分布及规模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和规划。

应该说,城市规划类的相关资料对未来年的交通模型的建立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规划的稳定性以及合理、可信性非常关键,决定了对未来年预测结果的误差。举个简单的例子,规划一个新区未来人口是50万人,然而规划年仅仅容纳了30万,这样必然导致客流预测结果的误差。

3.2客流预测理论。

从国内外采用的预测方法来看,可以大致分为趋势外延法、吸引范围法和交通规划的四阶段法等三种形式(趋势外延法、吸引范围法、四阶段法)。

前两种方法仅考虑了轨道线路及其吸引范围内客流的变化,没有考虑轨道交通系统作为整个城市交通骨干建成后,将导致整个城市客流在城市路网上分布状态的变化。在客流预测研究初期采用较多,目前已经很少使用。

3.3交通模型师。

交通模型师不能游离于客流预测系统之外,因为他是交通数据分析、交通模型建立者,直接决定了客流预测的精度。事实上,不同的交通模型师,在同样的基础资料的前提条件下,客流预测结果必然会有差别,因此,交通模型师也是产生客流预测结果误差的主要原因。

4.客流预测的可控性分析。

尽管客流预测系统非常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使得客流预测存在风险,存在不确定性,但是其风险是否可控值得进一步探讨。

在客流预测系统中,三大因素决定其客流预测精度,其中交通预测理论目前已经较为成熟,这方面的风险与误差是可以度量的,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更先进的预测理论出现。

因此,只要控制了输入端(基础资料)以及使用端(交通模型师)所带来的误差就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事实上,这方面的风险是可控的。

在这里以南京地铁一号线南延线、二号线开通期客流预测为例说明风险的可控性。

5.结语。

本文从轨道交通客流预测的复杂性与可控性进行分析,分析我国目前客流预测主要的误差来源,以及可以控制的相关因素。随着国内对城市交通模型越来越重视,交通模型队伍的培养与壮大,城市规划的不断稳定,相信客流预测的精度将更上一个台阶。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经济学思考论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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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法办[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组织与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第一、乘客为先、需求导向、持续改进的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客运组织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车站岗位职责与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客运设施设备管理、票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发布、乘客遗失物保管和招领等制度。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情况、设备设施布局、设备系统自动化程度、服务标准、公众需求等,科学设置客运人员岗位,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客运人员。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掌握本岗位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运营单位应与出入口属地,连通的物业、商铺,客运枢纽等相关单位明确车站管辖界线和安全管理责任。

车站管辖范围一般以出入口建筑垂直投影线、楼梯台阶、进出口闸机围栏等为界。

车站醒目位置应张贴本站首末班车时间、周边公交换乘信息、无障碍设施指引、车站疏散示意图,以及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等。出入口、站内指示和导向标志应清晰、醒目、连续、规范。车站控制室、设备房、轨行区等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应急装置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设备设施布局、岗位设置等,制定工作日、节假日、重要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的车站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换乘站还应制定共管换乘站协同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做到“一站一方案”,并根据车站实际客流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以服务乘客安全出行为导向建立客运、行车、维保等业务协调机制,根据客流变化优化客运、行车、维保方案,不断满足客流需要。

第三章客运组织。

第十一条车站应根据本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换乘。因新线开通、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应对车站整体客流流线、人员疏散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在每日运营前,对车站客运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应在首班车到站前完成准备工作,开启所有出入口、换乘通道和自动扶梯、电梯。

末班车前一列车驶离车站后,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告知乘客末班车信息。换乘站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乘客换乘所需时间,及时关闭换乘通道,防止乘客误入。

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对车内进行巡视,确认无乘客滞留后退出运营。车站关闭前,应对车站进行巡视,播放关站广播,确认无乘客滞留与物品遗留后关闭车站。

第十三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对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标识、照明设施、电扶梯、站台门、站台候车椅状态,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3小时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

第十四条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维护站台候车及上下车秩序,查看车门和站台门的开闭状态,防止夹人夹物动车。過紧急关闭按钮触发或消防报警装置启动,要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置。发生信号故障等突发情况时,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协助行车人员做好接发列车引导。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持续监测客流情况,科学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在线路设计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运力,不断满足客流需求。

发生突发大客流时,客运人员应当协调行车调度人员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预判站台客流聚集超过预警值、可能危及安全时,应当实施单站级客流控制,无法缓解客流压力的,应当在本线多个车站实施单线级客流控制;預判断面客流满载率超过预警值时,应当在本线及与之换乘的线路车站实施线网级客流控制。预警值由运营单位客运人员根据站台设计容纳能力、设施设备配置、客流规律等确定。

客流控制措施包括关停部分自动检票机、关闭自动扶梯、关闭换乘通道、单向开放或关闭出入口等。临时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通过乘客信息系统、广播等形式及时告知乘客。常态化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公布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日期、时段等信息,并对客流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持续进行评估,可以取消的,应及时取消。

第十五条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一般应安排在非运营时间进行。确需在运营时间进行的,运营单位应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围蔽、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客流疏导,对乘客做好解释说明。

对于涉及关闭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暂停车站使用、缩短运营时间的施工改造,运营单位应提前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非突发情况的列车越站,驾驶员应至少提前一站告知车内乘客,车站工作人员应通过站内广播告知车站乘客。列车因故在车站停留时,列车车门、站台门应处于开启状态,列车和车站通过广播告知车内、车站乘客。

第十八条出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运营单位应采取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防拥堵提示等必要措施,加强广播提示和现场疏导;站内或出入口乘客聚集可能造成客流对冲等情况时,可调整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或暂时关闭自动扶梯,危及乘客安全时,可暂时关闭出入口。

第十九条车站发生火灾、淹水倒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报告行车调度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采取关闭出入口、疏散站内乘客、封站等措施。

第四章客运服务。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小时。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需求,制定列车运行计划,高峰时段按照设计的最小运行间隔安排运力,不断提高乘客服务体验。遇节假日、大型活动、恶劣天气以及衔接火车站或者机场的线路有火车、飞机大面积晚点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第二十一条车站乘客信息系统应当准确发布当前列车到达时间、后续一班列车到达时间、开行方向等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提供紧急信息。车站乘客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或信息发布错误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车站站台应广播排队候车、安全乘车等提示信息,列车进站时站台应广播列车到站和开行方向。

列车应广播到达车站和换乘信息,需要开启另一侧车门时,应通过广播提前告知乘客。

第二十三条自动扶梯和电梯运行时间应当与车站运营时间同步。

自动扶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自动扶梯出入口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引导乘客使用其他自动扶梯或者楼梯。

电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有乘客被困时,应安抚乘客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四条每个售票点正常运行的自动售票机不应少于2台,每组进、出站自动检票机群正常使用的通道均不应少于2个。

自动售票机、自动检票机发生故障时,应设置故障提示。自动售票机大面积故障时,应增加人工售票窗口。自动检票机大面积故障时,应采取人工检票、免检等方式,引导乘客有序进出站。紧急疏散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全部处于释放状态。

第二十五条站台门发生故障无法关闭时,应安排专人值守,做好安全防护;无法打开时,应通过列车广播、标识或其他方式告知乘客,引导乘客从其他站台门下车。站台门发生大面积故障的,驾驶员应及时提告行车调度人员采取越站等应急措施,车站服务人员通过广插及时告知乘客,维护候车秩序。

车站客运人员应将站台门故障情况及时报告设施设备维保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列车临时清客时,应通过广搭或者其他方式告知车内和站内乘客,车站工作人员应上车引导爽客下车,清客完毕后报告驾驶员关闭车门。

列车区间疏散时,应通过车内广播准确、清晰告知乘客疏散方向,车站工作人员应进入轨行区引导客流快速疏嵌;车站可采取暂停进入车站等措施防止乘客进站,并及时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条车站客运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正确佩戴服务标志,答复乘客咨询时应坚持首问负责、礼貌热情、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乘客提问时使用方言或外语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车站和列车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噪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丰站公共卫生间应能正常使用、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第二十九条车站内应配备急救箱,乘客受伤或者身体不适时,客运服务人员应及时拨打救助电话并等待至教护人员到场,可视需要对现场进行隔离。

第三十条车站和列车内配备的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功能完好,车站工作人员应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

第三十一条具备条件的车站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问、婴儿护理台、儿童洗手盆等服务设施,宜开辟母婴室,设置自动取栽机(atm)、自动售货机等便民服务设备。

第三十二条运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及履行情况,服务质量承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车正点率、列车运行图兑现率等列车运行指标;

(三)乘客投诉、意见、建议受理渠道和处理时限;

(四)服务改进的举措和计划。

第三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对受理的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运营单位应对乘客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整改,设施设备类投诉应核实设施设备信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服务类投诉应及时查找原因,改进相关服务;规章制度类投诉应进行分析,根据需要修改完善制度。运营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定期汇总后报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对乘客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五章乘客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乘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方式逃票。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中断运营时,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票价退还票款。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运营单位应执行票价优特规定。

(五)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七)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

(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七)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疏散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有序疏散,

第三十八条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提倡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章上述条款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乘客应遵守乘车规范,听从车站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和要求,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党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良好公共秩序。

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服务监督与提升。

第四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内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乘客出行体验。

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乘客沟通机制,通过公众开放日、接待日、“两微一端”等形式开展乘客交流活动,向乘客介绍客运组织和服务举措,了解公众诉求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乘客关切。鼓励邀请“常乘客”或者乘客督导员参与服务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督促运营单位不断改进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随着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城市化水平不断优化,城市拥堵也给人们造成了许多不便,如何改善人们的衣食住行,让人们的出行幸福感提升,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随着轨道交通用户化需求的不断提升,我国轨道交通行业在不断发展,为了轨道交通的不断发展,需要重视轨道交通市场的营销。下面就主要从轨道交通行业的特点、我国轨道交通行业的现状以及轨道交通行业外企产品在中国市场的营销策略分析等展开探究。

轨道交通市场由于自身的特点,比较封闭、门槛相对较高,特别是铁路运输等行业对安全性的要求更加高。当然,进入轨道交通行业的产品需要有非常严苛的审核体系与运营考核,在轨道交通行业领域,外企产品进入市场更加需要拥有自己的品牌优势,需要根据轨道交通行业的特点,合理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轨道交通市场需要进行更加有序的优化与整理。

在现阶段,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给人们造成了很多不便。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在近些阶段遇到了发展的高峰期,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线路在不断发展,但是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轨道交通发展还是不够完善,城市轨道交通仍然处于上升的阶段,国内需求不断强烈,产业发展整体态势也在不断发展之中。

3.1整体规划性不强。

在轨道交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产品结构单一的缺点。城市的土地利用与轨道交通还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轨道交通发展缺乏深度的融合,在具体的设计层面缺乏相应的融合,轨道交通的手续比较复杂,后续工作也会受到影响。

3.2资金压力比较大。

在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交通发展模式还比较单一和传统,主要还是政府运营,面临非常大的资金压力,虽然政府在积极推进开展多种融资方式,与社会资本相结合,但由于工程比较巨大,社会资本参与程度不够,不能满足轨道交通建设,不利于轨道交通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也不能在短时间内促进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

3.3土地开发程度不够。

在土地开发程度上,轨道交通运营建设存在很多的困难。有些轨道交通的线路比较复杂,轨道交通运营存在一定的风险与困难,很多地区的土地在建设开发之前都已经被相关政府收购,很难用于轨道交通的亏补和开发,很多地区的土地不是建设用地,调整的难度比较大,很多地区的土地占补指标比较紧张,轨道交通公司需要用公平的市场价格来进行土地的获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的开发与利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3.4人才缺乏保障。

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需要很多有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和从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来进行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培训。这又需要非常多的时间,轨道交通行业刚刚起步,很多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轨道交通人才留不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建设运营的进程与管理。

4.1先入为主,抓住前期平台的机会。

我国铁路产品在规划初期,主要是利用技术转讓等形式来进行前期平台的营销策略分析,在外企产品通过国际体现在主要平台的运用上面,在技术转让时期要加强外资产品的进入,外资产品的进入无疑是在国内铁路市场开拓方面占得先机,这样外资产品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公司发展的初期,要充分利用前期平台的机会让企业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可以采用先入为主的连带效果让外资企业获得比较大的成功,比如福伊特公司、克诺尔公司等,要充分利用前期平台进入的机会,加强企业的宣传促进工作。

要快速占领市场,不断树立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的利润率,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在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竞争者的竞争要提供更多的砝码。

4.2充分利用技术优势,主导市场规则的制定。

在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之后,要根据自己的产品优势来进行相应行业标准的制定,设置相关的贸易壁垒,防止竞争者的不断涌入,门槛的提高有利于避免中国市场陷入价格竞争当中,尤其是面对市场之前的空白,比如高铁等新兴行业,要利用自身的技术标准来制定自身产品,推动产品的标准化与品牌化,有效设定相关门槛,保证自己的产品优势,完善客户的产品需求。

随着中国轨道交通行业的不断发展,产品的竞争力也在不断加大,中国铁路产品不仅仅是出口到发展中国家,还出口到许多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发达国家的门槛都比较高,我国承包商又缺乏一定的产品和经验,作为外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在市场领域获得的优势来加强与铁路部门的合作,形成合作,获得更大的话语权,保证自己的产品能够顺利进入相关市场,促进自己产品优势。

4.3搭建综合性立体营销网络。

在轨道交通行业,铁路系统对各部门供应商的要求比较严格,需要完善各个部门的售货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外资产品如果想要在国内长期发展,就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销售网络,包括销售前和销售之后。对于产品的销售,需要建立客户的第一印象,加强客户对产品的信心。

外资产品需要好的管理团队,在不同的阶段投入足够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执行,有利于项目更好地运行,如果有好的明星项目,可以给接下来的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铁路系统用户需要持续关注同行的业绩和营销策略。实现良性竞争,保证外资企业的有序进入。

比较优质的售后服务也是项目执行的一部分,快速的售后支持可以充分建立与客户间的联系,不断加强客户的关注度,促进产品销售的有序化。许多外资企业通过比较成熟的售后服务能够快速占领市场。但是也有很多企业由于售后服务不够到位,引发客户不满,不利于产品的可持续发展。更严重的是,由于产品故障会导致列车出现延误,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会被持续放大,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交流是必不可少的,供应商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客户的信任与支持,要进一步考虑与客户之间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形式,加强共同研发力度,不断促进双方合作与发展,加强双方依赖程度,促进外企的不断发展,促使外企在我国轨道交通行业扎根。

在轨道交通行业发展过程中,轨道交通行业由于自身技术的不断发展,良好的、优质的营销策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产品的可持续发展。要抓住时机,制定良好的行业标准来促进产品的不断提升,不断稳固自己与客户的关系,树立品牌的影响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印发的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要求乘客在疏散时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提倡文明乘车美德等。

2.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5.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6.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席;

7.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8.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

9.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10.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1.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4.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5.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6.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7.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交通运输部)。

摘要:本世纪以来,人口与汽车的数量骤增。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普通道路交通形式无法解决平面交叉、空间冲突等固有问题,道路交通拥堵严重影响了市民的正常出行,同时带来了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等一系列负面效应,是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瓶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是有效解决城市资源与环境危机的重要措施,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014年初,世界人口突破72亿。人口数量的迅速增长与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担任城市交通主角的汽车产量骤增,从而引发了大中型城市普遍的道路交通拥挤、堵塞等问题。在土地资源有限的市区,道路交通所固有的平面交叉、空间冲突等问题难以得到很好地解决,道路交通拥堵对市民的正常出行和经济活动效率产生了严重影响,也带来了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等一系列负面效应,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瓶颈。目前公认的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对策,是发展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交通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广大居民提供快捷、舒适、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这是解决城市资源与环境危机的重要措施,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当代城市中地铁、轻轨、单轨交通、自动导向及磁悬浮交通等轨道交通的总称。

我国最早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明确定义是在1985年的《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词术语》中,当时的定义是:“通常以电能为动力,采取轮轨运转方式的快速大运量公共交通之总称。[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属于国家重大的基础设施,具有线路设备与地面隔离、容量大、载客量大、运行准点性好,在城市交通中有巨大的作用巨大,是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优良途径。

城市轨道交通的历史可追溯至十九世纪中期,英国律师皮尔逊(charlespearson)鼓动并投资建设了世界上的第一条地下城市铁路(metropolitanrailway)。该线路从帕丁顿到弗灵顿,长约6.4km,采用明挖法施工。1863年1月10日正式通车运营。19世纪末,英国的伦敦、道格拉斯,美国的纽约和波士顿,匈牙利的布达佩斯、奥地利的维也纳、法国的巴黎率先修建了地铁[2]。

1888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里士满市出现了第一个商业运行的有轨电车系统,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有轨电车线路总长度达到25000km。30年代,欧洲、日本、印度和我国的有轨电车也有了很大发展。1904年香港开通有轨电车,此后设有租界或成为通商口岸的各个中国城市相继开通有轨电车,天津、上海先后于1906和1908年开通。1957年2月26日,北京第一条无轨电车线路正式投入运营。20世纪初,地铁以其客运量大、速度快、安全性好等优势,在日本城市交通中得到了迅速发展。

1927年东京的浅草至上野段2.2公里地铁建成投入使用。我国于1965年在北京开始修建第一条地铁,工程全长19km,1969年通车。

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道至今已有150余年的历史。据日本地下铁道协会统计,2005年全世界已有140个城市建成了地铁、轻轨,线路总长度超过了8620km。截至2006年上半年,中国已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长春、大连、重庆、武汉、深圳、南京10个城市21条线路,运营线路总长503.9km。纵观20世纪城市交通的发展历程,先是有轨电车从发展到拆除;然后汽车成了城市交通的主角;到20世纪末,以地铁和轻轨为代表的现代城市轨道交通又恢复了它的主导地位。进入21世纪,各国利用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线路联合构建高速交通网,来解决城市紧张交通运输问题,是城市交通的现代化标志之一。

总结: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周期长、投资巨大,与社会民生关系密切,对城市发展有极强的影响与引导作用,广泛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将城市轨道交通与城际铁路、高铁等形式衔接起来形成现代化的交通网络。尽管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业较发达国家起步晚,但发展迅猛、规模浩大。新世纪以来,我国加大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力度,各大城市陆续出台了以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形式为主的公共交通网近、远期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进入飞速发展时期。

参考文献:

[1]杨永平,边颜东,周晓勤.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对策[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3,(10):1-6.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剧增,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开发区,交通环境面临这越来越大的压力。道路拥堵、停车难、以及由此导致的城市生活环境变差和大量的能源浪费,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人民对城市交通便利性和舒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城市为了改善交通状况,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提出积极发展公共交通的观点。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公交的重要一分子,其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用地等优点,也逐渐的受到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和政府交通管理人员的重视。在我们国家目前已经有很多城市拥有或即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比如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武汉、重庆、台北、高雄、香港、杭州、广州、深圳、大连、太原、佛山等。

由于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起步较晚。在2000年之前,全国仅有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拥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城市轨道交通也进入大发展时期。截至2008年9月,中国城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已从1995年的43公里增加到775.6公里。全国“十一五”期间计划建设1500公里左右城市轨道交通,总投资额在4000-5000亿左右。中国的城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步入一个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市场。2008年下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提出扩内需保增长,国家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规划,大批城市开始筹建城市轨道交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城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至2015年我国规划线路长2400公里,投资规模近7000亿,截至2008年11月已完成了1000亿元投资。

在国家标准《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词术语》中,将城市城市轨道交通为:通常以电能为动力,采取轮轨运转方式的快速大运量公共交通之总称。城市城市轨道交通有以下几点要求:必须是大众运输系统;必须位于城市之内;必须以电力驱动;大部份需独立于其他交通体系(如马路和其他铁路)以外;班次必须频密。

城市轨道交通已经由单一的传统轮轨模式发展成多种制式并存,目前我们国家已在建和准备实施的制式有6种:大运量地铁、中运量轻轨、跨座式单轨、城际快速铁路、磁悬浮、直线电机系统等。

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3.1用地省,运能大,轨道线路的输送能力是公路交通输送能力的近10倍。

1.3.2每一单位运输量的能源消耗量少,因而节约能源。

1.3.3采用电力牵引,对环境的污染小。

1.3.4噪声属集中型,人均噪声小,易于治理。

1.3.5乘客乘座安全、舒适、方便、快捷。

2010年上海世博会即将召开,其口号为:“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可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小汽车数量的剧烈增加,膨胀的城市交通问题与有限的土地资源、能源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很多专家学者指出解决城市的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优先发展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但是,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城市轨道交通从规划设计、投资、建设、再到运营诸多环节中都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工程规模偏大、建设标准偏高、和路网规划问题。

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设计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状况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对网络进行规划时必须要获得该拟建路网的交通量。因为客流量是我们进行交通规划设计的基础数据。因此,首先要对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客流进行调查并做出合理的预测,但是很多前期的预测跟实际统计客运量往往都会有一定的差距,这时候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设计就应该有适当的富裕量,如改善乘车舒适度和加长列车编组,以应对不可预见的客运量增长。

同时,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站点的设计需要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比如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土地资源很稀缺,如果不能协调好多种交通方式的换乘问题,势必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设计也很重要,它会严重的影响周边的开发,站点周边地价很高,使得政府不忍拿出足够的土地来做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公交的衔接,致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难以形成密切联系。而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最根本的目标就是要使得人们在相当一部分出行中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如果两者衔接不方便,势必造成客流的流失。反之,则会吸引大量的客流。从上海乃至全国的情况来看,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接驳开始受到关注,但由于整个换乘系统涉及面很广,所以很多问题难以解决。所以,如何规划轨道路网及站点使便捷换乘的潜力发挥出来将是城市轨道交通需要不断研究的一个课题。

从各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现状看,大多数城市轨道交通处于政府补贴状态,赢利水平很低,目前只有香港、伦敦、东京等极少数几个城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盈利。所以对城市轨道交通如何进行运营就成为今后研究的一个更重要的课题。目前我们国家也开始考虑ppp模式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ppp是指一个大的概念范畴,具体表现为bot、tot、dbfo等多种不同模式。ppp模式中的“公共部门”是指政府机构及其职能部门,而与公共部门相对应的“私人部门”可能是社会资本、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甚至公民个人。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城市公共产品,具有巨大的外部效应,这些外部效应影响着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空间资源价值。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空间作为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蕴涵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人文资源,如果能对城市轨道交通空间资源进行整合利用,以及通过市场配置和行政机制将其经济收益投入到城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上,那么则可实现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发展的良性循环。

近几年,很多城市都已经开始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尤其是地铁的修建。比如上海是我国最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城市之一,预计到2012年运营线路达到13条、总长度超过500公里的城市轨道交通基本网络,最大承载力1488万人次/日客运量,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缓解上海市的交通压力。在土地资源和能源的双重约束下,城市轨道交通将在城市公共交通中起主导作用,因为城市轨道交通所提供的服务是常规的公共汽车所无法比拟的。如果再应用智能交通技术,就可以大大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准时化、便捷化。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的合理设计可以更好的方便居民出行,解决交通问题,并且可以改善城市交通路网的可达性,提高城市交通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在不久的将来,城市轨道交通将会有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戴祺.上海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探索[j].2008年上海轨道交通建设青年科技论文集,2008:9-10.

大家好。我叫于xx,来自维修七项目部,在地铁工作了七年,现任维修七项目部经营副经理。

说起梦想,她驻留在每个人心底,我们将其作为目标,是让自己积极生活的原动力。我认为想要梦想变为现实,就要化梦想为动力,一步一个脚印,踏实前进。

大学毕业后,进入北京地铁通号分公司工作。入职后我被分配到afc车间。当时afc专业还使用pos机检票,设备结构和原理比较简单。我每日的工作就是跟着师傅们巡视八通线各站的pos机运行状态,发现故障处理。那段时间,我没事的时候总是想,我这一辈子要是天天都干这一件事儿,未免太无聊了。眼界的狭隘使得我失去了奋斗目标。有一天我回家和爸妈说了自己的想法,老爸的一句话点醒了我,“成就不在于高低,而在于我们能否在平凡的岗位上经受磨练,不断突破和超越自我”。于是我对父亲说,“爸您放心吧,闺女不会让您失望,我一定会在地铁岗位中干出一番事业”。自此我拥有了自己的梦想,那就是做好本职工作,保障乘客利益,服务社会。

待到10号线新线开通,我毅然报名。当时班长和班组里的师傅们说“新线开通,环境恶劣,那苦你一个女孩子吃不了的”。但我总觉就这样日复一日的生活不甘心,既然有选择的机会,就要趁着年轻多尝试,开阔视野,才能使自己羽翼丰满。

初到10号线筹备组,我积极和师傅们逮住一切能到现场跟踪设备安装调试的机会学习,工作之余大量查看各种技术规格书和资料文档,学习设备原理。我以积极的态度和良好的专业知识,为自己争取了一个磨练的机会——建立一个afc专业测试小组。我带着6名对afc设备毫无维修经验的新员工,在车站开始了为期6个月的测试工作。那时车站条件艰苦,没有开通手机信号,而且不具备动车条件,我们就乘公交往返。每天我们8点下站,晚上7点多才从地下上来。一下站就是一整天,和外界失联,都是晚上9、10点钟到家。遇到联合测试,常常深夜才回家,周末加班更是家常便饭。我的生活完全被忙碌的工作所占据。家人开始不解,在父母心中的国企还是上班看看报纸喝喝茶的老黄历了。妈妈开始质疑的问我,“你是去上班了吗”,我只好忍着一肚子委屈哄妈妈,然后继续忙碌。那年妈妈生日,正值周末,本说好家庭聚会,但测试任务紧张,我便提出晚饭时间回家,早晨再去车站看看。我一早按时下站,组织人员又是测试加维修设备,又是核对后台数据,一忙起来便忘了晚饭时间。到家又是晚上10点多了,一进小区就能看见我家客厅还亮着灯,进门后看妈妈还在客厅等着我,妈妈原本脸上生气的表情,在看到我疲惫的身躯后,顿时烟消云散,化作了一团暖意,起身给我准备晚饭。家人的关心体现在无数细节上,妈妈总是不放心的叮嘱我,打车要记车牌号,让我给她发信息,等我安全到家才肯休息。正是家人的关心支持着我努力工作,让我觉得自己的敬业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小家,更是为了服务乘客、服务社会。

由于afc专业是一个新兴行业,一切从零开始,我们的经验全部来自前期调试过程的积累。在10号线开通在即的时候,我被破格任命为afc专业主管。在专业主管的岗位上,我的工作重心由管理好自己转向管理好全线的afc设备和提升全员技术能力。

记得那年十一国庆保障期间,安贞门车站服务器故障。以前其他车站也出现过服务器故障,但都是双硬盘中的一块有问题,或者硬件故障,更换板件就恢复了。这次是服务器的双硬盘都出现了坏道,需要重新安装操作系统、数据库等软件。而此前项目部没有人独立安装过车站服务器的数据库。我从早晨8点到车站就开始边上网查询安装数据库的资料,边联系厂家技术工程师。但由于是十一小长假期间,厂家维修工程师不在北京。眼看已经下午5点了,故障还是没有修复。这是我第一次体验到故障的紧迫感,车站数据都无法上传中心。段调和项目部调度多次催促要在运营日结束前恢复数据上传。为了修复故障,我联系了一位休假的数据库工程师,为我提供电话支持。就这样,我一遍遍在键盘上输入着代码,一次次联机试验,网络恢复、中断、恢复……终于结合上网搜索到的资料和工程师的远程指点,经过一天的奋战,在晚上12点多修复了故障,重传了车站数据。此次故障后,我梳理了车站服务器系统安装和软件配置的流程,并举一反三,为维修人员编写了同类故障的处理流程。这次艰辛的故障处理,使得我找到了工作的自信。

我筹备结婚的时候,正值10号线afc故障高发,原本充实忙碌的工作变得像压缩到极致的弹簧,随时可能崩溃。那段时间,是我第一次在工作中感觉招架不住。我想休假,想逃离这艰苦的工作状态,可这时脑海里浮现出了当初答应父亲的承诺——这正是磨练自己的好机会,我要在这种磨练中寻找突破口,超越自我!想到这儿,我决定放弃休假。白天组织人员进行设备整治,夜间定期跟班作业。在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最终故障得到了下降,我感觉自己又在磨练中成长了一步。

在任技术主管工作期间,我还积极响应建设六型地铁的号召,参与创新型维修工作,我带领技术骨干多次获得公司技术改进成果奖,共计节约维修资金32.6万元。我不仅努力学习设备的维修技术,还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管理能力。

在今年公司组织的中层干部公开竞聘中,我顺利通过笔试、测评、面试层层选拔,成功竞聘维修七项目部经营副经理一职。这主要归功于,在基层的历练,让我不断的突破和超越自我,一天天的在成长、进步,从没忘记过当初的诺言。在中层干部岗位上,我开始从技术工作向管理工作转变。以此为转折点,要求我看待工作的眼界要逐步拓宽,在落实工作中要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用于担当的魄力。

作为公司的一名基层管理者,面对更多更复杂的工作,我要为自己,也为公司树立清晰的企业愿景。通过个人奋斗实现自己的目标、梦想,来完成公司的未来发展,服务社会,富强祖国。我在走上新岗位的那天就告诫自己,在做好项目部经营管理工作的同时,不能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加强政治学习是我们做好中层干部的关键,业务学习方面,我除了以前从事的afc专业,还要从零学起通信、信号两大专业。为了打造通号专业优秀维修服务商的企业愿景,看家本领维修技术是不能丢的。此外,还要加强对管理工作的学习,为项目部、为企业做出更大贡献,践行我的承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法办[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组织与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第一、乘客为先、需求导向、持续改进的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客运组织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车站岗位职责与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客运设施设备管理、票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发布、乘客遗失物保管和招领等制度。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情况、设备设施布局、设备系统自动化程度、服务标准、公众需求等,科学设置客运人员岗位,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客运人员。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掌握本岗位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运营单位应与出入口属地,连通的物业、商铺,客运枢纽等相关单位明确车站管辖界线和安全管理责任。

车站管辖范围一般以出入口建筑垂直投影线、楼梯台阶、进出口闸机围栏等为界。

车站醒目位置应张贴本站首末班车时间、周边公交换乘信息、无障碍设施指引、车站疏散示意图,以及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等。出入口、站内指示和导向标志应清晰、醒目、连续、规范。车站控制室、设备房、轨行区等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应急装置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设备设施布局、岗位设置等,制定工作日、节假日、重要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的车站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换乘站还应制定共管换乘站协同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做到“一站一方案”,并根据车站实际客流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以服务乘客安全出行为导向建立客运、行车、维保等业务协调机制,根据客流变化优化客运、行车、维保方案,不断满足客流需要。

第三章客运组织。

第十一条车站应根据本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换乘。因新线开通、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应对车站整体客流流线、人员疏散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在每日运营前,对车站客运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应在首班车到站前完成准备工作,开启所有出入口、换乘通道和自动扶梯、电梯。

末班车前一列车驶离车站后,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告知乘客末班车信息。换乘站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乘客换乘所需时间,及时关闭换乘通道,防止乘客误入。

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对车内进行巡视,确认无乘客滞留后退出运营。车站关闭前,应对车站进行巡视,播放关站广播,确认无乘客滞留与物品遗留后关闭车站。

第十三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对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标识、照明设施、电扶梯、站台门、站台候车椅状态,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3小时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

第十四条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维护站台候车及上下车秩序,查看车门和站台门的开闭状态,防止夹人夹物动车。過紧急关闭按钮触发或消防报警装置启动,要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置。发生信号故障等突发情况时,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协助行车人员做好接发列车引导。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持续监测客流情况,科学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在线路设计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运力,不断满足客流需求。

发生突发大客流时,客运人员应当协调行车调度人员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预判站台客流聚集超过预警值、可能危及安全时,应当实施单站级客流控制,无法缓解客流压力的,应当在本线多个车站实施单线级客流控制;預判断面客流满载率超过预警值时,应当在本线及与之换乘的线路车站实施线网级客流控制。预警值由运营单位客运人员根据站台设计容纳能力、设施设备配置、客流规律等确定。

客流控制措施包括关停部分自动检票机、关闭自动扶梯、关闭换乘通道、单向开放或关闭出入口等。临时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通过乘客信息系统、广播等形式及时告知乘客。常态化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公布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日期、时段等信息,并对客流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持续进行评估,可以取消的,应及时取消。

第十五条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一般应安排在非运营时间进行。确需在运营时间进行的,运营单位应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围蔽、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客流疏导,对乘客做好解释说明。

对于涉及关闭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暂停车站使用、缩短运营时间的施工改造,运营单位应提前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非突发情况的列车越站,驾驶员应至少提前一站告知车内乘客,车站工作人员应通过站内广播告知车站乘客。列车因故在车站停留时,列车车门、站台门应处于开启状态,列车和车站通过广播告知车内、车站乘客。

第十八条出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运营单位应采取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防拥堵提示等必要措施,加强广播提示和现场疏导;站内或出入口乘客聚集可能造成客流对冲等情况时,可调整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或暂时关闭自动扶梯,危及乘客安全时,可暂时关闭出入口。

第十九条车站发生火灾、淹水倒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报告行车调度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采取关闭出入口、疏散站内乘客、封站等措施。

第四章客运服务。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小时。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需求,制定列车运行计划,高峰时段按照设计的最小运行间隔安排运力,不断提高乘客服务体验。遇节假日、大型活动、恶劣天气以及衔接火车站或者机场的线路有火车、飞机大面积晚点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第二十一条车站乘客信息系统应当准确发布当前列车到达时间、后续一班列车到达时间、开行方向等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提供紧急信息。车站乘客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或信息发布错误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车站站台应广播排队候车、安全乘车等提示信息,列车进站时站台应广播列车到站和开行方向。

列车应广播到达车站和换乘信息,需要开启另一侧车门时,应通过广播提前告知乘客。

第二十三条自动扶梯和电梯运行时间应当与车站运营时间同步。

自动扶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自动扶梯出入口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引导乘客使用其他自动扶梯或者楼梯。

电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有乘客被困时,应安抚乘客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四条每个售票点正常运行的自动售票机不应少于2台,每组进、出站自动检票机群正常使用的通道均不应少于2个。

自动售票机、自动检票机发生故障时,应设置故障提示。自动售票机大面积故障时,应增加人工售票窗口。自动检票机大面积故障时,应采取人工检票、免检等方式,引导乘客有序进出站。紧急疏散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全部处于释放状态。

第二十五条站台门发生故障无法关闭时,应安排专人值守,做好安全防护;无法打开时,应通过列车广播、标识或其他方式告知乘客,引导乘客从其他站台门下车。站台门发生大面积故障的,驾驶员应及时提告行车调度人员采取越站等应急措施,车站服务人员通过广插及时告知乘客,维护候车秩序。

车站客运人员应将站台门故障情况及时报告设施设备维保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列车临时清客时,应通过广搭或者其他方式告知车内和站内乘客,车站工作人员应上车引导爽客下车,清客完毕后报告驾驶员关闭车门。

列车区间疏散时,应通过车内广播准确、清晰告知乘客疏散方向,车站工作人员应进入轨行区引导客流快速疏嵌;车站可采取暂停进入车站等措施防止乘客进站,并及时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条车站客运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正确佩戴服务标志,答复乘客咨询时应坚持首问负责、礼貌热情、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乘客提问时使用方言或外语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车站和列车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噪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丰站公共卫生间应能正常使用、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第二十九条车站内应配备急救箱,乘客受伤或者身体不适时,客运服务人员应及时拨打救助电话并等待至教护人员到场,可视需要对现场进行隔离。

第三十条车站和列车内配备的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功能完好,车站工作人员应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

第三十一条具备条件的车站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问、婴儿护理台、儿童洗手盆等服务设施,宜开辟母婴室,设置自动取栽机(atm)、自动售货机等便民服务设备。

第三十二条运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及履行情况,服务质量承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车正点率、列车运行图兑现率等列车运行指标;

(三)乘客投诉、意见、建议受理渠道和处理时限;

(四)服务改进的举措和计划。

第三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对受理的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运营单位应对乘客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整改,设施设备类投诉应核实设施设备信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服务类投诉应及时查找原因,改进相关服务;规章制度类投诉应进行分析,根据需要修改完善制度。运营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定期汇总后报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对乘客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五章乘客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乘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方式逃票。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中断运营时,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票价退还票款。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运营单位应执行票价优特规定。

(三)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

轨道交通职员安全培训的意义论文

经济体制是社会形态的反映,计划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私营经济的积极性和灵活性,但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国有资产开始逐步产生,从这点而言,计划经济的实行推动了国有资产的产生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的弊端日益凸显,十四大后我国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新型的体制下,国有资产的来源不断地丰富,也更加的科学化、细分化。现阶段我国的国有资产的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增长式的国有资产,可以称之为国有资本,另一种是固定类的国有资产。前一种国有资产的来源主要来自国有性质的企业的生产所得,如中石油、中海油等国有大型企业。后一种国有资产的来源是指投入到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单位、教育部门等公共产品供给部门的资产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下,国有资产被统分为两种主要的类型,国有资本属于增值式的资产,通过国有性质的企业扩大生产目标,加强生产投入,来实现经营增长,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增涨。国有资产则属于消费类的资产,通过国有资产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合理分配,来保障企事业单位的合理运转,进而为国有资产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立市场经济及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国有资产运营纳入到市场体系,参与到了市场的竞争中来。为了能适应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政府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方针,国有企业开始逐步走向市场,接受市场检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自身竞争能力,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是其保值增值的本质要求。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概念的提出背景,是在当前经济剧烈转型时期,由于国有企业计划经济“积重难返”或者因国有企业自身涉及业务众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比较严重,部分国有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迫切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增值保值的研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概念是转型时期经济体制变革的产物,因此势必会带有强烈的转型时期的特点和烙印,这是不可避免的。分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概念,应该采用统一分析法,将这个概念放在相应的背景环境下,并通过将“国有资产”与“增值保值”合理划分,逐一进行分析理解来有效的把握这个特殊的概念。“国有资产”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计划经济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国有资产的增长和扩大,“增值保值”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概念,虽然“国有资产”和“增值保值”是一个看似矛盾的两个内容,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二者之前存在内在的统一性。但由于人们意识的僵固化,导致很多人认为“国有资产”和“增值保值”是相互矛盾的,在理解“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概念时,常常容易产生错误的偏见,这并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安全。而且在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还会滋生很多的问题,反倒为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亏损等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因此,理解“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概念,需要综合各方面的专业的知识,需要从多个领域来统筹兼顾,尤其要强化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

三、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是其不断流失的现状要求。

十六大后构建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要求,但由于制度和法律的不完善,国有企业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制的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资产流失。国有企业需要大刀阔斧的改革,在管理体制、分配制度、运营机制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改革,以不断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更好的参与到全球一体化经济格局中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深化,但改的内容和目的都应该十分明确,且要遵循一个硬性原则,即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程度有三种估计:第一是低位估计,认为国有资产平均每天流失1个多亿元,每年约400-500亿元;第二是中位估计,认为国有资产平均每年流失百分之五,约1000多亿元;第三是高位估计,认为国有资产每年流失高于1500亿元。不管何种估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了严重社会问题,保护国有资产已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对我国国有资产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是社会体制转型、保值增值内涵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现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政府职能履行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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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疏散论文范文

根据守则规定,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持单程票乘车的,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又超程的,按收费高的进行补票。

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乘车或持过期车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这些物品禁止带入车站。

乘客禁止携带哪些物品进入车站或其他地铁设施呢?守则规定,包括:

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易污损、有明显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以及其他影响乘车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非折叠自行车等有事故隐患或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而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重量超过30千克、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体积超过0.15立方米的物品。

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物品,警犬、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车厢内饮食发小广告。

需要提醒的是,乘客应遵守乘车规定,人再多也不能像挤公交一样去扒门蜂拥而上。所以,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而且,醉酒者禁止进站。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不要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要防止出现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或者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等不文明行为。还有,乘客不能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播放音乐干扰他人。乞讨、演艺、发广告,擅自摆摊设点等更是不被允许。

全线配置保安及安检人员672人。

1号线作为合肥首条轨道交通线路,是客流密集、人员复杂的公共场所,具有相对封闭的空间、密集的人流、高风险性和灾害损失大等特点,涉及公共安全问题。据测算,1号线一、二期工程23座车站需配置保安、安检服务人员672人。1号线开通对保安公司的人员规模、质量要求很高。

轨道公司保安、安检服务与其他商业性质保安服务区别很大,在应对急难险重任务、承担社会责任方面,需要保证安保、安检质量和效率。鉴于1号线开通在即,时间紧迫,为做好安保工作,保障运营安全,拟由轨道公司按规范程序委托保安集团负责车站安保和安检工作。合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市唯一一家市属国有大型保安专业化企业,也是全省规模最大的保安企业,具备很强的抗风险能力,能够保障地铁运营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抢险救援。

附: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乘客携带的物品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免费乘坐和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禁止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进站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闸机离开付费区,超时的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乘车超程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

(四)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无票或持过期票乘车的`,应按出闸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须按超过人数购票。

(六)符合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乘车优惠群体,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政策。

第六条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引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或者播放音乐干扰他人等不雅行为。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乞讨、演艺、派发印刷品(广告),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等。

(五)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六)在车站范围或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七)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八)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随意启动消防、紧急停车设备。

(九)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一)在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二)在通风亭(井)、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四)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九条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一条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客服热线进行反映或投诉。

第十二条乘客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和乘客守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守则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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