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与制度建设论文(专业12篇)

时间:2023-12-01 18:20:42 作者:温柔雨

思想是人类意识活动的基本内容,是指人们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认识和反映。下面是一些关于思想总结的优秀案例,希望能够给您带来一些启示和指导。

制度建设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在逐渐发生改变,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就必须建立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战略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主要由三个层次所构成,其中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是整个企业战略的核心内容,只有加强对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度建设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才能促进企业取得长远发展。

1.企业战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向前推进促使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更加复杂,为应对迅速变化的外部环境,企业要结合内部的发展现状,分析外部市场的特点,为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而制定总体规划,这就是企业战略的主要内涵。企业战略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公司战略主要指的是针对企业的发展现状而制定的企业内部的发展战略,它是企业战略的基础;竞争战略则主要指的是成本领先战略,即企业需要加强对成本的管理,它是应对外部竞争的有力“武器”;职能战略则是指企业内部各部门的短期性发展战略,它是其他两种战略类型的基础。

2.人力资源规划制度建设。人力资源规划是企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的是在内外环境的共同作用下,企业通过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从而根据实际的要求进行人才的引进和分配,实现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而制度建设则是人力资源规划的主要保障,制度建设指的是企业根据人力资源规划状况制定出的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和准则,它反映了人力资源规划的思想和方法,促使各项工作都能有章可依,做到企业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1.制度制定程序不合理。我国对企业制度制定、修改过程有明确的规定,即在做有关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决定时,企业应举办正式的会议,选举职工代表进行发言,并充分考虑职工的建议,使制度的建立更加符合职工的需求。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对制度建设的法律意识较弱,在制定制度决策时员工一般只处于顺从的角色,即使在涉及员工自身的合法权益时也很少具有发言权。所以目前企业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对民主决策的体现较少,程序也不合理,从而导致企业在问题出现时处于被动状态。

2.以人为本的理念较弱。在我国的企业内部具有较为明显的等级观念,即领导层拥有绝对的企业决策权,在制定制度时往往独断专行,很少体现民主的思想。而对于人力资源规划而言,其主要是针对“人”而开展的活动,所以要充分考虑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我国企业领导层对权利的把控较为严格,不注重权利的下放,导致权利过于集中,对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度建设也较为死板,对人性的体现较少,导致企业的管理效率较低、制度建设落后,企业建设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3.拿来主义现象较为严重。由于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对相关方面的制度建设认识不足,导致在对人力资源规划制度建设的过程中直接抄用其他企业制度的现象较为严重,从而使制度的建立很难与企业的发展现状相适应,无法发挥制度建设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致使企业发展面临着较大的风险,造成人力资源浪费,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4.激励制度不健全。激励制度作为鼓舞员工士气、提升工作效率的主要方式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企业目前所建立的激励制度并不十分健全,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在企业内普遍存在重赏和轻罚的现象,即在出现问题时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不足,裙带关系较为明显,而在奖励面前通常赏过于功,从而使企业赏罚制度失去原有的意义。其次,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不对称。激励主要分为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其中精神激励是较为持久,也是需要着重考虑的方面,但在现代社会风气的影响下,物质激励占据主要地位,削弱了精神激励的作用。最后,忽视再培训的作用。在知识时代背景下,只有不断加强培训,提升自身能力,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需求,但企业在对员工实施奖励时往往忽视再培训在奖励中的作用,无法赋予员工发展真正需要的、较为长久的奖励内容。

5.监督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监督管理是摒除企业不良风气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优良风气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在人力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企业内裙带关系较为明显,导致很多优秀的人才很难脱颖而出,从而使企业的人力资源不足,且无法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其次,企业内领导层对人事资源具有较高的决策权,在人事的使用方面也拥有绝对的决定权,员工很少会对其产生影响,容易出现不良的人事任用风气,阻碍监督部门的工作。

目前大部分企业在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度建设方面都存在较多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只有站在企业战略的角度改进制度才能加快企业的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完善制度的制定程序。在进行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度建设时应充分考虑民主的思想,对于与员工自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建设应充分征求员工意见,通过召开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鼓励员工积极发言,从而使制定的制度符合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表决审议过后,企业要公示制度制定或更改的结果,确保员工能够知晓并能自觉遵守,另外,企业要对会议及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书面记录并存档,从而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确保制度制定的合法性。

2.保证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人力资源规划制度建设之前,相关人员应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其他企业的建设现状,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现状进行改进,从而使制定的制度更能符合企业发展要求。另外,在制度制定完成后要进行小范围的试运行,针对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相应的改进,确保人力资源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发挥人力资源规划制度建设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3.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度建设主要是围绕企业员工而开展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所以企业在进行制度建设时应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发挥员工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调动员工参与制度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切实帮助员工解决生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做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4.加强对激励制度的改革。要想发挥激励制度对于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就要不断加强对激励制度的改革。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明确奖罚要求和具体措施,加强对员工日常工作的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做到公平、公正,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监督,注重量化;其次,要强化进取精神,注重精神激励的作用,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明确各自职责,强调合作精神,从而在企业内形成良好的氛围;再次,培养员工的竞争意识。竞争是激发员工潜能、促进人力资源增值的重要方式,按照公正的方式在企业内形成良性的竞争,使员工感觉到压力,进而转变为动力,从而不断完善自己;最后,将再培训作为激励的主要方式。在知识时代背景下,社会更新替换的速度在逐渐加快,只有不断加强对员工的再培训才能使他们更好的适应社会的需求,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

人力资源规划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只有不断加强对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度建设才能使企业的战略规划更加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应不断完善制度制定的程序,保证其合法性,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对制度科学性的建设,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制度,发挥人力资源规划制度建设在企业战略规划中的作用,加快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

[1]李仁杰,吴聪聪。基于企业战略的人力资源规划探究[j].经管空间,20xx(3)。

[2]冯国灿,王鸣鸣。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制度建设初探[j].企业管理,20xx(9)。

[3]李永健。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中几个问题的思考[d].郑州:郑州大学,20xx.

[4]赵浩汝。基于企业战略的人力资源规划探究[j].人力资源,20xx(9)。

制度建设论文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后有了极大的发展,因为改革开放带动了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步调,随着全社会经济水平的迅速发展和提高,我国的国有企业在经历了九十年代的迷茫徘徊阶段之后,也跟上来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在经营和运作上取得了十分有益的成绩。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地方在于国有企业对于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较高,但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措施由于发展比较迟缓,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有着明显的不足。本文主要就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制度进行探讨,研究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员工缺乏良好的基本素质。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受到了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计划经济体系在特定的时期有着其独有的优越性和适应能力,但是在当下的多元化经济发展时代,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一些影响就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阻碍。事实上,我国的国有企业就遭遇了这一类的阻碍。计划经济时期残留下来的一些思想观念影响着国有企业某些部门的领导者,导致当下快节奏的工作制度难以被一些员工所适应,而领导者本身也满足于计划经济体制特有的管理方式,喜欢安逸无竞争的平稳状态,没有进取精神。管理者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就会使得国有企业的内部员工也变得不思进取,满足现状,工作效率也随之变得低下。国有企业中的很多部门并不注重员工的工作能力,这导致部门的运行能力变得孱弱。管理者和领导者由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思想在人事录取方面不能甄选出有真才实学的员工和有工作能力的员工,这就导致我们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难以形成一个基本的架构。所以想要解决内部控制体系的问题,首先应该从国有企业的员工录用标准上进行改革。

(二)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奖惩制度上缺乏公平严格的裁判机制。

一个企业想要好好发展,需要让每一个员工都尽心尽力地工作,为企业的发展付出一份力量。目前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环境比较恶劣,在事实上鼓励员工出工不出力,对于勤奋肯干的员工没有任何奖励,对于偷懒耍滑的员工也没有任何惩罚,这导致员工整体变得失去干劲,好逸恶劳,长此以往,就算是优秀的员工,也会在这样一个环境中变得失去工作效率,而企业本身的发展前景也就不容乐观了。

(一)在内部控制机制中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

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监督体系是一个能够维持内部控制体系持续运转,不被消极懈怠的思想所腐蚀掉的重要管理体系。我国的国有企业有着体量大,部门多的特点。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国有企业中,各个部门之间并没有一个互相监督的意识,也没有相关的内部控制机制去鼓励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竞争和提升,反而是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比较常见。这就导致了我们的国有企业容易在工作中因为部门之间不互相监督,缺乏沟通而出现问题。国有企业应该通过对内部控制体系中的监督体系进行完善,来营造一个企业各部门互相监督,和谐竞争,共同进步的企业文化氛围,及时把各种可能出现的大问题提前在各个部门内部解决掉,这样就能极大地提升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程度,加快国有企业的发展。

(二)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体系应该与内部控制体系相辅相成。

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结构组成中的重要部分,通常作为企业运行的大脑中枢而存在。董事会的重要性在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架构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董事会的管理权限也不足以让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通过董事会的商议得到解决。如果能够让国有企业中的董事会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相辅相成,由董事会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管理,再由内部控制体系来刺激国有企业的发展,就能让企业在遭遇问题的时候获得极大的灵活性和自我调节能力。也就是说,如果董事会能够对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有着更加直接而高效的管理权以及改革能力,就可以使得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能够更加高效率地运行和发展。

(三)建立绩效制度和员工责任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在国有企业内部本身就应该起到一个避免奖惩不公,责任模糊的情况发生的作用,而想要让内部控制体系变得健全,能够成功地避免这样的状况发生,就必须要在公司内部建立一套严格而完善的绩效制度和员工责任体系,来让员工对企业所做的贡献得到回报,同时避免员工因为个人原因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在工作上提升工作效率减少因为员工犯错造成的损失。这套制度就是内部控制体系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也就是企业内部的奖惩制度。这样的奖惩制度在私有企业中也非常重要,但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这套制度是作为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存在的,其性质和私有企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很多国有企业的运作领域关系重大,员工如果在工作中出错,就会产生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有时甚至会造成安全事故,所以国有企业中的员工相较于私企而言,犯错成本平均来看会大很多,所以内部控制体系应该对奖惩机制重点关注,尤其是针对员工的失误率,应该设立一套详尽的规则来尽量使其降低。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这个方面做得并不好,因此应该针对企业内部的奖惩机制进行改革。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内部控制体系的维护和发展上做得不尽人意,这其中有来自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也有内部控制体系发展时间过短的原因。总而言之,国有企业应该在如今这个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乘上科技发展的东风变得更加优秀和稳定,进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果我们在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投入足够的精力,矫正当下存在的种种问题,就能让国有企业得到更快更稳的发展。

[2]闫姣娜.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研究[d].吉林大学,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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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由于中小企业的市场地位以及中小企业自身的治理机制特点,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从长期来看,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会越来越松,并会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扶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会进一步得到缓解。但是,目前强化制度建设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论文关键词:金融制度中小企业融资。

由于中小企业的市场地位以及中小企业自身的治理机制特点,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近年来,国家采取许多措施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但与迅猛发展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相比,“融资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1.贷款难。

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客观事实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出于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考虑,往往将90%的资金集中投向数量不足5%的aa级以上的大型优质企业,中小企业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信贷。另外,银行加强了风险管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请求很少给予积极的考虑。再者,中小型银行尤其是非国有的中小型银行数量不足、运作质量不高,更加堵塞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使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

2.担保难。

在我国,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信用贷款只在极少的场合对极少的企业适用。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产少、信用低等弱点,导致在寻求担保中遇到一系列不易解决的问题:一是很难找到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二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非常有限,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就很难找到能为银行所接受的抵押物;三是办理抵押等担保,环节多、手续多、成本高,导致贷款企业望而却步。

3.上市难。

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股票交易的资本市场,这就为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了在股市运作中直接融资的机会。但是,由于入市门槛过高使中小企业很难进入。即使深圳证交所开设的中小企业板,降低了上市门槛,仍然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企及的。

4.债券发行难。

除股权融资外,发行债券是企业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入资金的另一条重要途径。然而,由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公司法))规定了比较苛刻的发行债券的条件,如“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这就使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

5.民间借贷难。

由于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我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如温州的“钱会”和石狮市的“十日会”等。

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最主要渠道的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其主要原因足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成本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不占市场主导地位,处于市场的边缘,容易在竞争中经营状况恶化或倒闭,中小企业的市场风险比大企业大。中小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少,缺乏有效资产作为抵押,难以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二是对中小企业贷款监督成本高。有的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的投资风险加大,挫伤银行对企业支持的积极性。同时,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额度小、单位分散的特点,与大企业贷款相同的管理和监督环节,中小企业管理和监督费用一般是大企业的5倍;二是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在我国还没有建立,中小企业本来生存周期就比大企业短,信用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本身就有很大关系,无法评价与预期企业的经营状况,就无法评价与预期企业的信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除了由于企业经营风险较大的原因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制度原因。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中缺乏中小金融机构,现有的金融机构于对自身的经营成本原因,一股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加上中小企业(尤其是以知识和智力密集型为特点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缺乏银行所必需的抵押物,即使是经营效益比较好,也很难得到贷款。中小企业担保}几构的出现只能对其中经营效益较好、而又缺乏银行所需要的担保和抵押品的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问题。对于这类企业无法得到贷款是我国现有的金融制度造成的,担保机构如果能通过有效地审查和反担保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就能有效地规避和降低风险,而不会转嫁风险。对于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竞争优势薄弱的现象,通过贷款是无法根本解决的。如果担保机构对这样的企业提供担保,显然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担保机构经营成功与否的关键不仅在于风险的承担能力,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能够提高其对风险的鉴别能力、提高如何在大量的中小企业中选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又能够诚实、守信的企业。

1.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组织体系。

在目前的金融组织体系中几乎没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为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国外的经验和理论都表明,中小银行和金融机构有很强的向中小企业借款的倾向。同时,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促进了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和发展。

2.组建政策性中小银行。

它的主要作用是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启、、低息贷款,并向不能从一般金融机构取得足够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还可以充分利用高效的金融支持系统,灵活运用各种金融j=具,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等多种服务。

3.组建以中小企业为丰要服务对象的社区银行。

由当地的民营企业家出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和监督下,组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社银行。这些社区银行对当地的民情,生产和企业信用状况非常清楚,可以建立比较灵活的放贷机制。同时加强监管,一旦不良贷款接近社区银行的自有资本,,及时关闭这些社区银行,那就不会出大问题。处于社银行自身利益,他们有足够的激励机制来向中小业放贷。

4.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主渠道。

政府采取多种扶持措施,改善这些银行的资产质量,并加快信用合作社的改造、改组工作,通过法规规定其职能,使其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5.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它可以分别由政府、银行和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共同}}{资,自愿入股成立;其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托、投资、租赁和咨询等服务,办理中小企业信托投资、租赁等服务,办理中小企业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风险投资业务,对濒临破产、倒闭的中小企业收购或协助兼并,推进中小企业资产重组,以优化中小企业结构。

6.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服务。

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标志是:市场细分为多个层次,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者、融资者、中介机构相对分开,各得其所;市场的风险程度、上市条件、监管要求也有差另;市场之间又是连通的,不断发展、经营业绩好的上市企业可从下一级市场上升到上一级市场,最终形成一个“无缝”的市场。

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仅要有证券交易市场,还应该包括场外交易、柜台交易、直接的产权转让等多层次、多形式的资本交易,而证交所内部又细分为包括主板和创业板市场的证券集竞中价交易、大宗交易、非流通股转让等若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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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也在不断深入,对人才的需要量日益增长,而相应的人力资源的管理也成为了企业发展的关键。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制度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企业运行的基本保障,是实现企业战略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人力资源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只有具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有效推动国有企业稳定快速发展。

制度一词在《新华字典》中的解释为: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由此可见,制度是针对于组织成员来说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人。人力资源制度是是企业内部对员工进行规范化人力资源管理的实施法则,反映了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观念、内容、方法。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制度,可使企业人力资源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有助于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员工工作效率。

2.1制度制定程序不合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我国部分国有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时,未履行法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这样制定的制度从法律意义上是无效的。或者不注意书面材料的保留,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往往陷于被动。

2.2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阶层有着比较重的权力意识,内部员工也有一定的等级观念,管理活动往往注重集权和控制,不注重放权与分权,造成形成的管理制度刚性过强,只见静态的“事”,不见社会性的“人”及个体特点,难以体现建立在“认识人、尊重人”基础上的以人为本管理思想,管理活动僵化,制度越来越复杂,而管理效率反而有所下降。

2.3“拿来主义”盛行。由于管理人员缺乏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理解,抄用他单位管理制度的“拿来主义”十分普遍,管理制度不适合本企业或制度模块之间相互矛盾,导致制度效用不佳。

2.4薪酬激励制度不健全。部分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不能与时俱进,薪酬发放仍然搞平均主义,工资收入和个人业绩没有很好地连接起来,分配形式单一,没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难以形成良性的开发个人潜能和能力的模式。

2.5绩效考核不科学。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大多是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员工进行打分并综合排序,考核方式严重依赖领导的考评和民主的评议,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模糊不清,使考核结果不真实、不准确。

2.6员工的培育被忽视。国有企业存在着培训方法单一,忽视培训效果评估和反馈,重视知识技能培训而忽视“冰山下”素质的培训,职业发展通道设计不畅,对员工的职业规划缺少帮助等问题。

3.1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凡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人力资源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审议通过后应将制度广泛公示,必要时要求职工阅读后签字确认,确保职工知晓并自觉遵守。同时,企业应注意保存有关程序合法和进行公示的证据,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3.2保证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制定人力资源制度前,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分析。制度编写完毕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有条件的可进行小范围试运行,通过试运行检验制度的严肃性、合理性、科学性、完善性。在制度制定时,还应注意在制度中建立监督机制、反馈机制和调整机制。

3.3落实人本管理理念。在人力资源制度建设中,应放弃陈旧落后的管理观念,引用新的方式方法,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以激活人的潜能为目标,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成长。

3.4健全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应当通过工作岗位分析和薪酬调查,建立与劳动力市场机制相适应的薪酬制度,对内应使员工感到公平,对外企业在薪酬方面具有一定竞争力,做到使企业薪酬水平既具有动态激励作用又具有市场竞争力。

3.5构建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应有专门制度明确规定,确定具体的可量化的指标,减少主观随意性,增加考核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使员工信服。建立由员工代表、企业工会、上级主管组成监督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有条件的话,可以联系激励政策,构建激励性绩效考核机制。

人员均有畅通的职业发展路径。

在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国有企业必须构建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贯彻“以人为本”理念,运用科学的手段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营造一个和谐积极的企业工作环境,发挥员工潜能,防止人才流失,推动企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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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绩效考核在事业单位薪酬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对薪酬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改进。

:绩效考核;事业单位;薪酬制度;建设作用。

薪酬制度不仅是衡量单位员工工作情况的指标,也是激励事业单位职员工作的一种管理手段。薪酬制度主要与单位员工的工资进行挂钩,根据不同员工的工作成绩,来完成员工队伍收入的合理分配。薪酬制度需要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工作内容,进行薪酬等级、薪酬金额、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只有将单位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量化,才能保证薪酬分配的公平合理,才能实现单位所得收益的最大化。而绩效考核则主要负责对单位员工工作成绩的量化,通过特定绩效考核与评价标准,来完成对员工工作等级的划分。通过将单位员工工作内容进行量化,能够帮助职员衡量自身的工作绩效,从而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只有完成对员工工作内容的绩效考核与评估,才能构建公正平等的薪酬制度,才能有效提升职员的工作效率。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建设的有效结合,能够实现事业单位效益的最大化。

2.1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关联性的认识不足。

相比于企业的营利性目标,事业单位则主要承担着公共服务的社会职能。因此在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影响因素与评价指标。当前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与单位职工绩效考核的联系程度较弱,这就导致了薪酬分配的不公平问题。而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尚未认识到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因此在绩效考核制度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评价指标过多、评价标准不规范的问题。由于事业单位工作具有服务性特征,所以管理人员想要完成每个指标的量化,则显得非常不切实际。因此当前事业单位在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方面,还存在着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关联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2.2绩效考核内容与方式的设置不当。

事业单位在对员工绩效考核过程中,所使用的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多种多样,且绩效考核准则设置中也存在相应的缺陷。因此事业单位工作职员对绩效考核,始终保持着怀疑与抵触的态度。这种不平等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的设置,大大降低了事业单位薪酬制度的权威性,并造成了事业单位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低下。而且在绩效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的设置过程中,并没有对绩效考核的理论观点,做出符合现实实践的内容表达。这就导致在运用绩效考核进行实践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的操作问题与制度界定问题。过于随意的绩效考核内容与方式设置,严重降低了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与实践性。

2.3绩效考核制度的僵化。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与薪酬制度的挂钩,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单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绩效考核制度只是薪酬制度的一部分,而并非单位员工收入分配的决定性因素。但某些事业单位却将绩效考核,作为衡量员工工作能力的唯一标准,这就导致了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的僵化。一旦事业单位过分追求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就可能致使工作人员只顾一味迎合绩效考察,而降低自身的工作质量与办事效率。

3.1推动绩效考核标准与考核方式的规范化。

事业单位在绩效考核标准的构建过程中,只有秉持着公平、公正和公开制度指标,才能够实现绩效考核的规范化。当前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标准,主要根据不同单位的社会服务类型,进行单位员工工作内容的等级划分与评定。同时事业单位在绩效考核方式的制定过程中,需要通过规范性的工作职能分类,来保证最终绩效考核的效果。只有制定规范化的绩效考核标准与考核方式,才能实现全体员工薪酬分配的公平,才能提升员工工作的专业性。

3.2形成绩效考核与薪酬相结合的奖励制度。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与薪酬制度的结合,构建出公平的工作人员薪酬与升迁机制。当前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大量的基层人员,通过绩效考核来决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不仅可以提高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也能够为员工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在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的前提下,基层员工的工作能量会得到较大施展,从而实现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的提升。而且基层员工的升迁概率会大大增加,员工也有更多机会来实现单位效益的增长。因此绩效考核与薪酬相结合的奖励制度,能够创造出更加良好的工作与晋升环境。

3.3实施多元化的薪酬奖励制度。

在以绩效考核为主的薪酬制度建设过程中,还要制定多元化的薪酬奖励制度,以保证事业单位中其他员工的薪酬权益。对于那些绩效考核成绩不理想的员工,单位管理人员不能一味进行批评打击,或者给予这些员工较低的薪酬工资,这会严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而是要建立多元化的薪酬奖励制度,肯定单位在工作中优秀的部分,并对没有完成的工作进行批评指正。同时也要开展相应的工作内容培训,来帮助员工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只有建立起多元化的薪酬奖励与绩效考核制度,才能激发工作人员的内在潜能,以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进步的前提下,事业单位面临着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的压力。而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绩效考核在薪酬体系建立过程中应用,能够有效激发单位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工作内容考核的公平化与合理化。而且以绩效考核为主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能够保障事业单位的管理效率,并有效提升职员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1]包晓颖.关于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若干思考[j].人力资源管理,20xx(08).

[2]李保萍.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机制的构建与创新[j].产业与科技论坛,20xx(03).

[3]杨华宏.新常态下健全长沙县政府绩效考核机制的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xx(33).

制度建设论文

河道采砂管理是河道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文详细介绍了20xx年以来,辽宁省在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制度等方面开展的探索实践,并针对目前在规范河道采砂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工作展望。

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制度建设。

辽宁省河流众多,全省流域面积达50km2以上的河流共有845条,河流长度28560余km,浑河、太子河、清河、大洋河、爱河、鸭绿江等大型河流,以及辽东、辽南、辽西部分中小河流砂石资源非常丰富。由于辽宁省大部分河流属于季节性河流,河道采砂以旱采为主,存在采砂工艺简单、流动性强、破坏力大等特点,加上存在着采砂立法滞后、思想观念不适应、监管能力和执法手段软弱等共性问题,河道采砂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级管理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多年来,为突出抓好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河道生态文明建设,辽宁省在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强化采砂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不断探索,出台了一系列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朝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开展。

由于目前尚无比较系统的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河道采砂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采砂管理权的规定存在交叉,导致多年以来水利、国土资源和交通等部门均参与河道采砂管理,在全省不同区域存在不同的管理体制,出现了河道采砂多家发证、多家收费、多头管理状况,导致采砂管理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晰、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在水利行业内部,也存在着省、市、县各自承担的职责不明确、权限不清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20xx年,省编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全省(不含辽河凌河保护区,下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统交水利部门负责,实行水利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征收采砂权出让价款,并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有效解决了河道采砂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等问题。同年,省编委批复设立了省江河流域管理局和省公安厅江河流域公安局,明确了河道砂石资源监管保护和打击水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此后,全省各地也参照省模式相继成立了市县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队伍,水利和公安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机制逐渐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建立和推广。

2.1谋建章立制,健全采砂管理政策。

20xx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水利厅加大了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建设力度,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体制等征管事项的通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拍卖挂牌出让等制度。20xx年,针对采砂政策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和国家对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又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下放了部分采砂规划计划的审批权限,明确了重点工程用砂和“河道清淤”等程序,20xx年又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辽宁省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使全省采砂管理制度体系得以基本健全。为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保障,积极配合开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在《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中专设了“河道采砂”章节,明确了河道管理的许可权限和管理权限,理顺了河道管理责、权、利之间的关系,细化了管理要求,加大了处罚打击力度,成为保障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开展的“基本法”。

2.2抓贯彻落实,强化制度刚性运行。

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执行是规范采砂管理的关键。省水利厅在指导地方开展采砂许可工作中,严格监督各地贯彻落实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采砂权公开出让制度,坚持未列入年度采砂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群众进行采砂监督;积极探索推行采砂前、中、后动态监管和采砂视频监控试点建设等措施,规范了砂场日常运行;在全省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主体、频次等要求,强化各级管理部门防范非法违规采砂管理能力。省水利厅还加大了采砂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制定了河道采砂管理考核激励政策以进一步调动地方采砂管理的积极性,推动河道采砂各项制度刚性运行。

2.3落管理责任,强化采砂监管执法。

在采砂日常管理方面,20xx年以来,省水利厅又先后下发了多个管理文件,推动建立河道、水政、公安“三位一体”巡查防控体系,明确各级河道、水政、江河公安部门及乡镇水利站、村水管员的责任,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采砂巡查监管队伍和日常管理责任人,实行对采砂日常管理责任人的考核与聘用挂钩;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和鼓励全社会对河道采砂进行监督。全面推广水利和公安联合巡查、执法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合力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据初步统计,20xx—20xx年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打击处理非法采砂案件1101件、扣押设备718台套、行政罚款1644.2万元、刑事查处案件53起,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有力地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

3.1刑事打击非法采砂犯罪难。

由于水法律法规不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缺乏有效衔接,致使在追究非法采砂犯罪嫌疑人责任时,存在定罪难和量刑难的问题。尽管经过近几年不懈努力,全省按“非法采矿罪”探索打击了一批,但由于是新生事物,各地法院在审判时大多判处当事人缓刑,打击震慑效果未充分发挥;对类似已危及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又达不到“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的非法采砂活动,缺少刑罚的罪名和判例,部分司法机关不愿“冒险”。

3.2河道采砂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河道管理范围不明确,与河争地、侵占河道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但给河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带来隐患,也导致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护权力,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难度大。二是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任务重,基层管理单位普遍存在采砂监管经费短缺、管理队伍不稳定问题,严重制约了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的正常开展。三是对于“昼伏夜出”“蚂蚁搬家”,以及“闪电”“游击”式的盗采活动,取证较难,管理和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4.1加强河道采砂法制建设。

因河道采砂管理所依据的水法律法规不完善,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在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犯罪中定罪难、量刑难。因此,强烈建议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进行修正,单独增设“非法采砂罪”,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解决打击非法采砂量刑定罪难的问题。

4.2出台指导政策,探索采砂管理措施。

建议国家尽早出台全国性的河道采砂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指导各地在探索采取“保证金”“特许经营”措施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开展。

4.3加大保障力度,切实扭转重建轻管。

建议国家制定出台有关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和人员编制设置的意见,将基层管理单位运行及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切实扭转“重建轻管”现象,实现河道采砂长效监管。

河道采砂管理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对河道采砂管理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强化采砂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通过不断推进河道采砂体制、制度建设和进行持续的创新实践,进一步开拓依法行政、便捷高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新局面。

[1]徐勤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回顾与展望[j].中国水利,20xx(10).。

[2]涂剑.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提高采砂监管水平[j].中国水利,20xx(21).。

审计制度建设论文范文

:审计作为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其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可以有效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对此,要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与作用,重视审计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影响,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以及公正性,以此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市场经济;审计;职能;作用。

现如今,我国的审计体系由政府审计、内部审计以及社会审计构成。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市场经济体制也趋向完善,这就要求新时代的审计工作必须要与时俱进、敢于创新,强化审计监督与服务作用,以发挥审计的应有作用。因此,将市场经济下的审计职能与作用作为研究重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审计职能是指审计自身具有的内在功能。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发展变化。将审计作为研究重点,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对审计这一客观事物的有效把控,合理制定审计工作任务,另一方面还能对审计职能的发挥提供指导。其中,市场经济下的审计主要具备以下几点职能。

审计的监督职能。

监督是审计最基本的职能之一,在经济发展建设中占据着特殊地位。借助审计的监督职能,相关部门就可以对被审计对象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察,促使其始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经济活动,不超出正常轨道。同时还可以检查受托经济负责人是否忠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凭借审计的监督职能来揭露其可能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遏制损失浪费,查明错误弊端,进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升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经济活动、行为的合法化,以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审计的鉴证职能。

审计的鉴证职能主要是指有关审计部门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及相关经济资料等信息数据进行检查与验证的职能,之后根据鉴证结果来判断其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客观、公允。而公众则可以通过审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审计报告,来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以取信于民。

审计的评价职能。

在审计工作中,还有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经济评价。具体来说,审计部门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以及经济资料,参照相关标准对审查结果做出科学判断与分析,对其做出的成绩进行肯定,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揭露,总结经验,从而在不断改善以及提高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水平的前提下,寻求提升经济效益的新途径。其中,审计的评价职能还会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经营决策计划是否可行、经济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等多方面工作进行评价,由此来为经营者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有效建议。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审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建设性以及防护性两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作用。

建设性作用。

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也可理解为促进作用,主要是指针对审计工作结果提出的合理意见及建议能够对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所产生的积极、促进以及改善等作用。其中,审计工作可以有助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水平以及经济效益的提升。绝大多数被审计单位在通过财务审计以及经济效益审计后,可以对影响自身经济发展的各项因素有一个基本了解,并就此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使得被审计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人员管理素质等得到显著提升。同时,被审计单位在经过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与评价后,可以对自身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责任履行情况乃至责任归属等问题有所了解,在遵循相关部门提出的改善建议后,促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另外,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管理关系,必须要有专门的部门去负责协调这些关系,审计就承担着这项职责。相关审计部门需要正视自身重要职能,发挥审计的应有作用,确保市场经济体系的稳步健康发展,使各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意识在审计作用下得以强化,以此来增强各类经济团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共同为市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防护性作用。

审计的防护性作用,即制约作用,主要是指审计部门通过完成审计任务,凭借披露、制止以及处罚等手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其中,审计工作披露了某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的经济行为。在我国,只有严格遵循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才能保证企事业单位可以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正确经营。而凭借审计工作,有关部门就能及时全面地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乱纪行为以及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现象。与此同时,某些企事业单位为了掩饰自身非法经济行为,还会恶意涂改、删减有关经济资料。而通过审计就可以将这种经济资料造价、舞弊行为暴露出来,进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另外,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依靠财务审计以及经济效益审计,能够披露社会上各种不正当经济关系、思想与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做出处理,遏制住不正之风,有效推动廉政建设。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问题更是成为当前审计部门的工作重点。对此,应重视审计的职能与作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经营管理,在保证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向前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吴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审计的职能和作用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21).

[2]崔云平.论审计职能与作用的发挥[j].北方经贸,2017(4).

[3]任东.基于市场经济下审计的职能与作用研究[j].人间,2016(23).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论文

摘要: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实施障碍。目前,我国正直全面振兴、大力发展农村之机,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设想。

首先,立法理论薄弱,立法理念缺失。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进不是按照自身的性质和内在要求,而是作为改革的配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处于被动状态,带有行政性和不确定性。制度价值和基本原则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灵魂,尚没有明确确定,导致目前各钟制度和措施冲突较多,无法形成合力,在实务操作中问题不断。其次,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没有为农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提供最高立法依据,我们也没有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法,而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单行法也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障领域效力最高的法律,将新农保、新农合制度纳入调整范围,确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体系,形成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还存在缺陷和实施障碍,如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授权性条款过多等。国家立法层面主要是确定基本框架,同时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因此,社会保险法也不具备进行具体规定的条件。目前解决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依据的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但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低,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容易出现利益争夺。目前,地方立法数量过多,地方立法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通常是试点改革的需要和表现,带有分散性、随意性和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最后,立法内容分散,适用范围窄,衔接不顺畅,不利于整体均衡和协调发展。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权利义务不对称,缺乏相应配套规定。

(一)农村养老保障方面。

首先,覆盖面窄,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偏低,参保档次不高,现实缴费水平与适度缴费水平差距大。农民的缴费能力普遍较低,目前选择缴纳最低档的人数最多,缴费意愿与其保费需求间存在较大距离。按照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农民到期领取的养老金将无法满足基本养老需要,即使选择最高缴费标准,也不一定能完全满足基本需求。由于投保期限短,缴费金额少,当下老年和中年的参保者将来的养老问题将非常严峻。其次,参保意识不强,参保率有待提高。农民由于缺乏养老保险知识,受养儿防老观念束缚,认为保费偏低作用不大。40岁以下人群的参保比例很小,他们认为投保过早,未来不确定性很大,只注重短期效益。部分农民认为依赖政府就行,即使有钱也不用参保,也有农民认为缴费太高不划算,还有人因为对政策不了解、不理解而不愿参保。困难家庭有参保意愿,但面对缴费压力,只能放弃参保。最后,不利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对于选择较高档缴费和参保年限长的参保者,没有明确具体的鼓励政策,无法调动农民投保更高档次的积极性。新农保与老农保、城镇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对接,部分农民仍有担心。当下无力参保的农民将来面临老年困难的可能性更大,政府最终还要面临难题,也阻碍新农保的全面实施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医疗保障方面。

首先,农民实际受益程度不高。由于定点医院数量少,健康风险意识不强,互助共济的观念未形成,实际参合的比例不高。农民因为贫困无力参保而得不到补贴,遇到疾病将更加困难,越贫困实际受益越少,享受医疗补助的机会有违公平性。由于报销限制和手续复杂,农民小病不选医保,大病用不起医保,小病无钱医治最终扛成大病,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缺乏及时干预。其次,看病难、费用高。医院具有垄断性,医疗信息严重不对称,医院靠药品和服务收费获利,不合理用药、违规用药、延缓出院、过度医疗以及医药合谋利润等依旧存在,增加了农民就医的总价,乡镇医院的情况更加严重。最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不合理,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差,医生的业务能力不高,乡镇卫生员学历低,设备不全,农民大病只能到县级以上定点医院治疗。民营医疗机构数量较少,竞争力不强。医疗补偿比例基层高,但患者的报销部分被增加的医药费用所抵销,其自负部分还要高于个体诊所就医,再加上不能报销的医药费以及路费、住宿费等。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

首先,低保认定难度大,执行中不规范、不统一。农民的家庭收入主要是实物,货币化困难,农作物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由于没有健全的收入监控体系,对外出务工收入、隐性收入、金融性收入、失地农民收入等核查困难。还有采取少报收入,隐瞒财产,转移财产,拉关系走人情的现象,而社区共识、民主评议容易在认定上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模糊性。其次,保障标准不科学,保障水平不高,城乡低保差异大。贫困家庭结构不同、人口规模不同以及贫困原因不同,生活需求也会不同,我们没有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很多地方农村低保标准仍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农村低保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市。再次,没有实现应保尽保,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由于低保认定难,存在实际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有些低保对象的致贫原因没有了,却仍然领取低保金,一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出现了依赖思想,有能力生活却宁愿依赖低保。由于地方财政有限,只能根据保障比例确定低保人数,一部分生活困难的边缘户无法获得救助。最后,低保负担过重,缺乏对农民能力方面的救助。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不能仅仅依靠低保,还要有其他社会制度来共同解决和完善,除了发放低保金和实物,忽视了对农民自我保障能力提升的帮助。农民低保的形成原因之一是患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最低生活保障没有实现有效衔接,低保农民在新农合中实际受益并不明显。

(一)农村养老保障方面。

首先,发挥传统养老优势,赋予其新内涵。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发挥土地的保障能力,完善符合市场经济的土地流转制度,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改革征地制度,严格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家庭养老的法制化,完善农村赡养制度,对赡养老人的家庭给予精神激励和补贴,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教育,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引导农村老年人自我养老意识,提高自我养护能力。其次,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范围,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根据物价持续上涨趋势,应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并建立自动调节机制,保证基础养老金高于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提高参保档次,增设缴费高的档次,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满足愿意多缴费农民的需求,不同档次要采取不同的补贴标准,多缴多得,给予适度经济利益鼓励。理顺体制,做好农村养老保障与农村社会救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新的贫困人口,做好农民身份转换过程中的养老衔接,最终统一城乡养老保险。最后,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增加财政投入。研究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转移支付模式,明确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的标准范围,设计符合实际情况的个人筹资方案,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个人账户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避免贫困家庭一次性大额缴费的压力。

(二)农村医疗保障方面。

首先,完善补偿机制,增加赔付比例,简化手续,制定激励措施吸引农民参合。不但要扩大参保人数,还应当扩大受益人数,增加农民实际受益金额。采取适当的`奖励措施,打消农民认为参保不合算的顾虑,激发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加强新农合的网络信息化建设,完善报销制度,提高核销结算速度,简化程序。其次,降低医药费用,加大投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化的医疗供给机制,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改善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缓解医疗资源分布不均,推进医疗资源的纵向整合,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非公立医院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整合县乡卫生资源,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到基层。明确乡镇卫生院的公立性,扩大村卫生所数量和服务项目,方便农民就医。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工作,将医疗保障与公共卫生有机结合,降低发病率,减少新农合的压力。政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建立定点医院准入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不合理用药和治疗检查监管机制。最后,完善财政资助为主的多元化筹资长效机制。加大政府筹资力度,调整筹资顺序,建立随财政收人增长的动态增长机制。适当提高农民缴费标准,设立激励机制和一定程度的强制,减少“逆向选择”现象。完善筹资方式,采用非货币、以实物换保障、承包地换保障等方式,解决经济困难农民筹资难的问题。拓宽筹集渠道,吸引企业、民间组织、社会捐赠等来扩大医疗服务融资渠道。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

首先,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并定期调整,准确界定保障对象和条件,实现广覆盖,应保尽保。根据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和财政能力,专业评估测算出农村人均最低消费支出水平,确定科学的保障标准。建立基本物价上涨的动态补贴调整机制,采取临时低保待遇或救助措施,帮助暂时有较大困难的家庭渡过临时困难。综合根据家庭结构、收入来源、基本生活支出、致贫原因以及劳动能力等情况界定低保对象,分类制定低保对象的条件和范围,建立低保标准、低保对象及低保金公示制度,作为法定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其次,加强低保工作管理,提高救助水平。完善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对低保认定、异议处理、救助发放工作的监督。乡、村设置专职的低保信息员,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各级政府必须把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确定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平衡城乡救助资源高效配置。再次,实施多种救助方式,建立参与式保障机制,既保障基本生活,又避免养懒汉,保障生活与扶持生产双管齐下。培养农民主动改变贫困的意识,再造农民自我保障、自力更生能力,由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尤其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高农民文化水平,保障贫困子女受教育权,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帮助。调整就业结构和方式,引导农村贫困人口向发达地区转移从事打工、经商或者创业。扩大法律救济途径,完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行政监察制度,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增加社会保险公益诉讼。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积极参与农村民主管理,监督政策的落实情况,遏制违法违规情形出现。最后,健全低保退出机制,做到低保能进也能退。实时监测低保家庭的变化情况,当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线时,及时取消其低保资格。要在农村形成退出低保光荣,低保不是一劳永逸福利的社会氛围,消除农民的心理障碍,杜绝养懒汉现象出现,引导低保户尽早退出低保。

制度建设论文

辽宁省河流众多,全省流域面积达50km2以上的河流共有845条,河流长度28560余km,浑河、太子河、清河、大洋河、爱河、鸭绿江等大型河流,以及辽东、辽南、辽西部分中小河流砂石资源非常丰富。由于辽宁省大部分河流属于季节性河流,河道采砂以旱采为主,存在采砂工艺简单、流动性强、破坏力大等特点,加上存在着采砂立法滞后、思想观念不适应、监管能力和执法手段软弱等共性问题,河道采砂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级管理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多年来,为突出抓好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河道生态文明建设,辽宁省在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强化采砂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不断探索,出台了一系列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朝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开展。

由于目前尚无比较系统的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河道采砂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采砂管理权的规定存在交叉,导致多年以来水利、国土资源和交通等部门均参与河道采砂管理,在全省不同区域存在不同的管理体制,出现了河道采砂多家发证、多家收费、多头管理状况,导致采砂管理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晰、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在水利行业内部,也存在着省、市、县各自承担的职责不明确、权限不清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20xx年,省编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全省(不含辽河凌河保护区,下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统交水利部门负责,实行水利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征收采砂权出让价款,并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有效解决了河道采砂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等问题。同年,省编委批复设立了省江河流域管理局和省公安厅江河流域公安局,明确了河道砂石资源监管保护和打击水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此后,全省各地也参照省模式相继成立了市县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队伍,水利和公安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机制逐渐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建立和推广。

2.1谋建章立制,健全采砂管理政策。

20xx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水利厅加大了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建设力度,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体制等征管事项的通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拍卖挂牌出让等制度。20xx年,针对采砂政策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和国家对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又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下放了部分采砂规划计划的审批权限,明确了重点工程用砂和“河道清淤”等程序,20xx年又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辽宁省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使全省采砂管理制度体系得以基本健全。为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保障,积极配合开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在《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中专设了“河道采砂”章节,明确了河道管理的许可权限和管理权限,理顺了河道管理责、权、利之间的关系,细化了管理要求,加大了处罚打击力度,成为保障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开展的“基本法”。

2.2抓贯彻落实,强化制度刚性运行。

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执行是规范采砂管理的关键。省水利厅在指导地方开展采砂许可工作中,严格监督各地贯彻落实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采砂权公开出让制度,坚持未列入年度采砂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群众进行采砂监督;积极探索推行采砂前、中、后动态监管和采砂视频监控试点建设等措施,规范了砂场日常运行;在全省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主体、频次等要求,强化各级管理部门防范非法违规采砂管理能力。省水利厅还加大了采砂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制定了河道采砂管理考核激励政策以进一步调动地方采砂管理的积极性,推动河道采砂各项制度刚性运行。

2.3落管理责任,强化采砂监管执法。

在采砂日常管理方面,20xx年以来,省水利厅又先后下发了多个管理文件,推动建立河道、水政、公安“三位一体”巡查防控体系,明确各级河道、水政、江河公安部门及乡镇水利站、村水管员的责任,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采砂巡查监管队伍和日常管理责任人,实行对采砂日常管理责任人的考核与聘用挂钩;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和鼓励全社会对河道采砂进行监督。全面推广水利和公安联合巡查、执法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合力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据初步统计,20xx—20xx年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打击处理非法采砂案件1101件、扣押设备718台套、行政罚款1644.2万元、刑事查处案件53起,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有力地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

3.1刑事打击非法采砂犯罪难。

由于水法律法规不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缺乏有效衔接,致使在追究非法采砂犯罪嫌疑人责任时,存在定罪难和量刑难的问题。尽管经过近几年不懈努力,全省按“非法采矿罪”探索打击了一批,但由于是新生事物,各地法院在审判时大多判处当事人缓刑,打击震慑效果未充分发挥;对类似已危及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又达不到“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的非法采砂活动,缺少刑罚的罪名和判例,部分司法机关不愿“冒险”。

3.2河道采砂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河道管理范围不明确,与河争地、侵占河道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但给河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带来隐患,也导致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护权力,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难度大。二是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任务重,基层管理单位普遍存在采砂监管经费短缺、管理队伍不稳定问题,严重制约了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的正常开展。三是对于“昼伏夜出”“蚂蚁搬家”,以及“闪电”“游击”式的盗采活动,取证较难,管理和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4.1加强河道采砂法制建设。

因河道采砂管理所依据的水法律法规不完善,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在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犯罪中定罪难、量刑难。因此,强烈建议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进行修正,单独增设“非法采砂罪”,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解决打击非法采砂量刑定罪难的问题。

4.2出台指导政策,探索采砂管理措施。

建议国家尽早出台全国性的河道采砂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指导各地在探索采取“保证金”“特许经营”措施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开展。

4.3加大保障力度,切实扭转重建轻管。

建议国家制定出台有关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和人员编制设置的意见,将基层管理单位运行及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切实扭转“重建轻管”现象,实现河道采砂长效监管。

河道采砂管理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对河道采砂管理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强化采砂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通过不断推进河道采砂体制、制度建设和进行持续的创新实践,进一步开拓依法行政、便捷高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新局面。

[1]徐勤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回顾与展望[j].中国水利,20xx(10).。

[2]涂剑.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提高采砂监管水平[j].中国水利,20xx(21).。

区域推进有效教学制度建设论文

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充分履行强有力的行政和业务管理职能,统筹规划,建立统一的教学优质均衡发展目标、统一的有效教学要求和统一的行动纲领;需要强有力的整体推动和学术引领,统筹协调、领导和组织所管辖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围绕共同的目标追求,遵循基本的行动准则而积极探索、开拓进取。区域推进有效教学过程中,市教育局和教研室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政策法规,以相关先进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对我市教育现状、影响区域推进有效教学的相关因素等进行整体分析,从“教育高位均衡发展”这一现实态势以及更高的目标追求出发,围绕“区域推进”“有效教学”等重点内容进行整体构思,研制了一系列区域推进有效教学的相关指导性文件、行动纲领和实施意见,形成了良好的区域推进机制。

1、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有共同的愿景

当我们明确了在教育高位均衡发展过程中肩负的历史使命,建立了共同的奋斗目标,那将会形成长期的凝聚力、孕育无限的创造力和强大的驱动力,共同追寻有效教学的真谛,实现共同的梦想和价值追求。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市传统办学优势和课程改革成果,矫正新课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重教法轻学法、重训练轻反馈、重进度轻效度等偏差和不足,提出了“深化教学改革,实施有效教学”的课堂教学改革思路和主张,掀起了新一轮课堂教学改革热潮,以此来全面提升教育的品位,实现教育高位运行、优质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在教育局发文《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实施有效教学的意见》中,在肯定课改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和梳理问题的基础上,统一了对实施有效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深化教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为有效解决教学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全面提升新一轮区域性课堂教学改革的实效,我市以“教育高位均衡发展态势下区域推进有效教学的实践研究”这一课题研究为抓手,区域推进有效教学的研究和实施。在下发各校的课题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我们的愿景:用3~5年的时间,彻底改变课堂中存在的讲授为主、一讲到底、照本宣科、唯知识目标是教的沉闷、压抑的状况,尊重学生,研究学生,站在学生的立场上想问题,让反思、探索、创新真正成为改变课堂的动力,让课堂真正成为富有生机活力、富有学习效率的课堂。教师教学方式显著改善,促进新课程倡导的有效教学理念向有效教学实践的转化,切实提高我市教师驾驭课堂、实施有效教学的能力,使得我市区域范围内整体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个体上,各校课堂有效教学研究不断深入,教学的效率进一步提高;整体上,缩小校与校之间的差距,真正实现高位均衡优质发展。

2、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有统一的标准

标准是行动的基本依据,是效果的衡量准则,更是有效教学区域推进的价值与事实判断。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把比较抽象的理念具体化,形成统一的可考量的标准来规范、引领、评估全市各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师的教学活动。有了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区域推进才会有据可依,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师的教学活动才会有凭借和参照,有效教学区域推进现状的评估和调控才会更有针对性。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构建统一的教学质量衡量标准。教学质量如何,学生进步与发展现实,是衡量教学是否有效的最基本的标准。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首先必须构建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形成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评价方法,切实增强教育质量意识,推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改革和均衡发展。为此,市教育局和教研室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研制了《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监控意见》,就完善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控评价网络、把握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控评价内容、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质量监测及质量评价、落实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控评价责任、优化评价项目及权重、强化评价结果的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目标、要求和措施。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建立统一的教学常规。教学常规是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和要求。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有一套符合教学规律和有效教学精髓的教学常规来规范和引领教师的教学活动。市教研室根据市局《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实施有效教学的意见》、有效教学基本理念和要求,组织多次交流研讨,对原有以“五认真”为主要内容的教学常规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有效课堂教学评价表(试行)》力求体现教与学的统一、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和以学生学会学习为核心的基本理念,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建立评估要素,从能观察考察的教师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建立评价要点,以更好地引领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变,规范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制订统一的学科教学基本要求。有效教学理念和理想最终体现于各个具体的学科教学,各学科有自身的学科性质和特点,其教学过程相应地也就会有不同的教学要求,制订统一的教苑课题展台学科教学要求是有效教学区域推进的重要抓手。根据新课程改革和有效教学要求,结合我市教学实际情况,由教研室组织制订了《中小学学科教学要求(试行)》,各学科分别从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课后活动、评价测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教学要求,以此来进一步规范和引领学校的教学管理和各学科教师的教学行为,区域推进学科教学的优质均衡发展。

3、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有整体的行动

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有了共同的愿景,有了统一的规范标准,更需要有统一的行动来践行和整体推动。《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实施有效教学的意见》对全市中小学推进有效教学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明确了实施有效教学的思路和策略,提出了实施有效教学的管理机制。为全面落实文件精神,整体推进有效教学的深入实施,我们建立了以课题研究来推动,以优化环节为抓手,以文化建设促深入的工作思路和机制。以课题研究来推动。有效教学是先进的教学理念,是教学的价值追求,更是长期而又艰巨的过程。当前对有效教学的研究很多,成果也频见于网络、杂志,但因其概念的抽象,使对其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及教学情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很难有固定的成熟的经验做法可供我们直接移植应用,需要我们在具体的教学现实中边实践边探索。基于此,市教育局建立了以课题为载体的有效教学实践和区域推进方式,于2010年4月发文《关于在全市开展〈教育高位均衡发展态势下区域推进有效教学的实践研究〉课题研究的工作意见》,就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和有效教学的推进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教育高位均衡发展态势下区域推进有效教学的实践研究〉实施方案》中,对区域推进有效教学的实践研究进行了整体构思和设计,确定了六方面的主要研究内容,即教育高位均衡发展态势下有效教学的文献研究、现状调查研究、制度设计研究、专业平台建设研究、校本化专题研究、效果评价研究。每一研究内容分别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操作建议和成果表述四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研究思路和要求。我们希望依托课题研究,进一步优化行政决策,实现对学校的科学化管理、高效能管理;依托课题研究,切实解决教学中低效甚至无效的现实问题,把课堂教学改革引向深入;依托课题研究,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教研、科研文化,丰富办学内涵;依托课题研究,整体推进有效教学,全面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以优化环节为抓手。一个完整的教学活动由课前的教学设计、课堂的组织实施、课后的训练提高以及检测评价等环节组成,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过程也由一系列环节构成。各个环节又由多个部分和因素组成。为进一步推进有效教学的深入实施,市教研室以系统化的思维方式,在总结几年来我市学校在教学改革实践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教学环节,推进有效教学的几点意见》,意见中就优化备课环节、优化课堂教学环节、优化训练与讲评环节、优化考试评价环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思路、方法和要求。引领全市教师从优化各个教学环节入手,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实践,最大限度提高教学的有效性。以文化建设促深入。课堂文化是学校文化的.一种表达形式,是学校文化的基础载体,课堂文化体现了课堂教学的内核,它包括支撑着教学活动的基本理念、价值诉求,展开教学活动的基本思维方式,以及维系师生交往活动的人际氛围和精神氛围等,让文化流淌于课堂是课堂有效教学的最理想状态。由此,我市建立了以课堂文化建设促进有效教学实践不断深入的工作思路,在学校文化建设和有效教学区域推进中,加强了课堂文化的研究和实践。在市教育局2011年的《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年”实施意见》和2013年的《“学校文化提升年”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在学校文化建设中,构建有效的教学取向,有意识地引导课堂文化的生成,做实课堂文化的工作目标,并就加强课程文化和课堂文化建设提出了基本思路和具体要求。我们坚信,学校文化建设必能引领和深化有效教学实践,有效教学的实践探索也必能推进学校文化建设特别是课程文化和课堂文化建设,从而全面提升学校的文化品质、文化层次。

4、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有整合的思路

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对制约和促进有效教学和区域推进的各种因素进行整体分析,整合相关教育资源、教育要素,以发挥其共享、共融、共促功效,全面推进教学的均衡发展、优质发展。资源共享促均衡。城乡、校际间教学的最根本性差距不是硬件资源的差距,而是教学管理、教学理念、教师队伍的差距。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优质教育资源特别是教学管理和教学理念的互通、共享和互补,需要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市教育局通过建立教育共同体、结对帮扶、轮岗支教等机制,突出教育资源整合与配置效益,以实现我市城乡教育一体化目标,更好、更快地推进全市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相继发文《构建学校发展共同体促进教育高位均衡发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结对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共同体建设实践研究的意见》、《教育共同体建设实践研究评估方案(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轮岗支教工作的意见》。意见中,就帮扶结对、教育共同体建设、教师支教等方面进行具体的部署,对具体实施过程的管理和考核奖励进行了具体的设计,从根本上破解了相对薄弱学校管理体制、机制上的难题,使相对薄弱学校走上他力更新到自力更新、借力发展到自主发展之路,提高相对薄弱学校的办学实力和教学质量,从而整体提高我市教育水平。协作研究促深入。由于受到学校办学理念、教学规模、教学研究能力和教学质量基础等因素的制约,如果一些相对薄弱学校不能借力而仅仅依靠自身能力,将会影响有效教学区域推进进程和效果。为此,我们建立了子课题协作研究的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群体思维的优势,挖掘各校的研究资源,在相互交流互动中,不断优化研究氛围,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研究成效,整体提升有效教学实施水平。市教育局总课题组发文《关于公布教育高位均衡发展态势下区域推进有效教学的实践研究子课题研究协作组的决定》,根据各校子课题申报情况,以学校自愿和研究内容、地域相近为原则,经适当调整,设立了29个相关研究协作组,制订了协作组协作研究制度,明确了协作组所开展研究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以使各校依托协作组平台,切实开展好相关研究活动,使课题研究和有效教学不断走向深入。教师培训促提升。教师是具体教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教学有效的关键在教师,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整合和提高所有不同层次教师的执行力,需要发挥每个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教育局、教研室充分认识到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对于推进有效教学,实现教育高位均衡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有效教学的深入实施,加大了对教师的全员培训和骨干教师专项培训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市骨干教师培训方案》《市骨干教师专项考核条例》等,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和要求,落实内容和形式,加强考核和评价。激活整体教师素质的不断抬升,促进优秀师资的扩张再生,推动教学实施水平全面提升。

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最终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教育的高位优质均衡发展。我们追求的不是统一步调的同质发展、平均发展,而是具有个性特色的学校、具有优质高效的教学、具有文化特质的课堂这样的差异发展和优质发展,保证所有儿童都能接受与其个性与能力相适应的学校教学,得到最适切的发展。有效教学的区域推进,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基层细化,合力共推。市域层面的一系列文件、规章制度等最终需要学校去落实执行,推进效果最终需要通过每所学校教学发展水平去衡量。这就需要每所学校在区域整体行动中,从本校实际出发制定配套的校本系列制度,建立校本运行机制,扎实开展有效教学的研究。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论文

摘要: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建设中社会保障一体化问题是比较重要的,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这样对我国未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和发展都是不利的。长久以来城乡的二元分割结构严重的影响了城乡经济发展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系统的构建。所以,现今社会最重要的建设项目就是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政策,文章分别就其意义、内容和表现进行良好的分析,并且根据现今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究,提出良好的解决建议和良好的策略。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城市一直延伸到农村中的,可以良好的体系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实现的成果,并且可以良好的反应出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正确认识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重要性,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系统,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可以健康的发展,提高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确保基本民生、维持社会安定、良好的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的阐述。

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通过连接原有的分立的制度体系,在进行一系列的统一制度的管理,这一过程就是一体化的形成。在一体化体系中,最关键的要素就是将各个分立体系之间的制度保持连接,并且将分立式体系根据相关制度的管理进而形成一体化模式。在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中,都会有一体化制度的实施内容,并且在同一个地区也会有多种制度的实施的现象。以往的管理制度体系在地方社区和经济行业部门中受着局限性和狭窄性的影响,发展速度比较慢,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进步的推动下,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逐渐进步,并且发展到全国各个范围中去,我国在不断的发展中推动了各种制度体系的诞生,并且良好的促进我国民族制度的良好发展,将传统狭窄性和局限性的体制完全取提,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各种制度一体化中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一体化是比较重要的部分,是通过社会工业化发展以来,与经济和政治等方面一体化发展渐渐发展而来。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是通过建设跨行业和跨地区的制度体系,让其社会成员能够进行统一化制度,确保统一的保障制度的实施,并且要连接分立的多个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良好的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标志性和统一性。

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在制度运行上看,表现形式是根据不同层次的制度形成的制度体系。对于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表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点,其一,制度的协调性,通过各种不同的.制度之间的连接形成的制度协调性,而协调性一体化是允许存在不同制度的共同存在,并且对于分立体系自身的基础制度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如果在建立制度性的协调机制在各个体系之间,并且对制度性的摩擦进行阻止的话,首先,根据相关项目是否是同一类项目进行分类,在进行制度合作,建立严密的保障体系,将制度中会出现的空缺和重复的现象良好抵制,良好的确保相应对象在同类制度中能够良好的进行转换和运用。最后,要将类型不同的项目制度能够对工作进行互补和配合,让类型不同的制度之间的观念产生互补的效果,将其主要作用良好的发挥出来。第二层次,统一管理体系。对我国社会保障项目进行统一化管理就是统一管理体系,将其良好的效果发挥出来。第三层次,一致性制度,将传统分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良好的改良、创新,为我国的不同制度体系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良好的创建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制度一致性原则就是将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并且将其良好的体现出来。第四层次,我国统一性的社会保障水平,保障我国人们根据相同的规定体系,良好的生活和工作,并且要公平对待每一名公民,其提高的社会保障待遇也要保持相同的水平。

其一,社会效益是通过实施一体化体系,并且良好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的过程所实现的结果,也能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运行效率。社会班长体系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制度协调工作也是通过一体化制度体系进行维系的,让不同的项目和制度都能够进行良好的配合工作,建立严格密切的社会安全系统,让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主要作用,为社会带来良好效益,一体化体系中制度协调也能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宏观效率检修良好提升。其二,我国社会保障待遇对社会成员的基本平等性也是通过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的良好成果。在传统的体系运用中都比较杂乱、零散,但是一体化系统却可以将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平衡对待我国社会不同类型的人群,良好的维护了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待遇,并且促进社会成员待遇水平的平等化管理,将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效益的特点良好发挥,所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的重要途径就是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系统。其三,社会保障制度的计划性、稳定性和平衡性可以通过一体化制度体系良好的进行增强。社会保障制度能够运用广泛的、长期的公共计划主要是由于一体化系统,并对各个方面的需求与利益进行统筹兼顾,对各个方面的资源进行统一调动,如果出现局部风险可以通过较大范围的制度体系来应对解决,为各个地区和各个领域的平衡发展带来有了条件;也对未来发展进行宏观角度的预测,在未来遇到风险时能够通过长期性的计划和充足的资源储备来面对和解决,进而让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中能保持长期稳定的状态。其四,社会保障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协调中一体化体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各国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就是社会保障一体化。在长期发展中,在社会政治和经济体系中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不了一体化体系。社会劳动力的流动和区域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经济协作是通过社会保障一体化不断发展所推动的。所以,社会保障一体化以良好道德促进社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能对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带来大的作用。

要明确一体化体系的建设内容,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也要明确,并且社会保障发展要坚持一体化的基本方向。要对我国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和了解,也要明确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进行过程,一是设计出能够检修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和发展形势。二是将社会保障制度中统筹层次制度良好提升,建设可以增强全国管理制度的体系内容。三是重视各个不同分立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能力。四是设定制度协调以及管理统一为基本内容,将各类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良好提高;我国要创建制度统一化、管理统一化,并且统一的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要设计可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良好策略,要不断的根据社会的发展、创新与进步,设计符合社会要求的、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将制度的统一性和一体化良好的实现。中央政府也要增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管理和建设,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中起到关键的作用的部分就是中央政府领域,所以,中央政府要加强指导管理,设计完善的、合理的制度内容,并且将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重要良好发挥。在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时,我国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要时刻保持联系,以良好的态度设计其有关制度,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在社会保障一体化体系中需要一些基本社会政策进行保障和配合等,要先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政策原则进行强调和落实,让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平等待遇,要建设普惠型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形式,发挥其制度的一体化内容,实现水平一致的目标,实施简单化管理制度模式,并且良好的覆盖到我国各个不同领域与地区,促进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基础建设,也要研究和实施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水平,并且根据我国基本民生问题,良好的促进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将我国公民的公平基础目标良好实现,并且良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在社会竞争激烈的今天,良好的社会保障一体化可以良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也为我国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式下,良好发展与进步,并且良好保障人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四、结语。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主要意义是良好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的社会效益,能让社会成员在基本社会保障待遇享受平等,可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计划性、稳定性和平衡性,良好的体现社会保障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协调性,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可以为我国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2]范兴明.云南省构建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对策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2014(04).

[3]杜晓艳,刘超群.论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j].商品与质量,2011(0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论文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因为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占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过对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进行合理投资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经济发展低迷的情况下,高额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能支撑经济的发展并带动经济的再次腾飞;另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在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方面调整其投资比例从而对经济格局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微观经济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特别是有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进行改革。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人的需求分为生活的需要,

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公约、建议书中,均规定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已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中国50年代初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对象仅是城镇部分职工且对部分人的保险福利水平过高,从而造成了劳动者之间实际上的不平等。这种状况已经延续了数十年,因而,重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考虑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第二、普遍性原则。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和特点。

第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无一不受到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四、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

第五、城乡有别原则。又称“区别性”原则,所谓区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社会保障标准。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决定了我国社会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二元体制。因而,在保障形式、项目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有所区别。当然,我们强调的有所区别并非歧视,与普遍性原则并不矛盾,普遍性原则指的是质上的普遍性,即全体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城乡有别原则则强调的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对策与措施,而且应该特别强调对乡村之弱势群体给予特别重视与关注。

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制定应提到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城乡存在着二元结构。,基本法的制定应该较粗、较简,然后国务院依据城乡有别原则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从而可以由粗到细,由简到繁,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据统计,截止到3月底,养老和失业两项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累计达133亿元,其中很大数量是由于地方政府的长官决定而被挪用、挤占的。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此外,从立法角度,还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应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是收支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如果中央、地方政府拿钱支撑,势必加重其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风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量,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非常重要,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的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2)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不够,在此有必要单独论述。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而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人口长期与社会保障无关、处于空白状态,仅靠家庭保险。如果不解决这一部分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成效很难评判。特别是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提高和部分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保障要求提高。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而目前这种保障几乎为零。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从富裕的、接近城市的农村开始,逐步建立起农村自助性社会组织,在银行中开设储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基本项目,并给予其较高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要把农村这一块完全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尚需一段相当长的历程,目前仍应以自愿、自助为主,但各级政府一定要积极鼓励和加强引导,切不可损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3)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出调整。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提出的挑战越来越大,我国包括社会保障法律在内的各项立法应不断适应这一要求。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要求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双边甚至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各国的法律也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必然带来劳动者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通过调整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解决。近年来,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已经采取了签定双边协议的办法,解决劳动者在其他国家从事工作遇到的社会保障问题。德国、美国和韩国也对中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要求中国在这些国家设立的公司为其员工参加所在国的社会保险。还有的国家为了增强本国对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其他国家的经济竞争力,采取了削减本国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做法。我国为了更好的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必然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我国的调整也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一较高低,只能站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与国际接轨。

第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武器,为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当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需要健全的司法机制。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社会保险费。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第三、国家应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无论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司法还是其贯彻执行和广大公民的遵守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辛勤工作,因此,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可是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另外,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也很重要,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显得尤其突出,许多农村的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也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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