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7篇)

时间:2023-12-01 23:02:37 作者:GZ才子

规章制度可以为员工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导和参照,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典型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启发。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安全防火制度;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卫生包干区域的清洁管理制度。

二、认真执行上级领导交待的各项任务,负责完成好物业部经理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做好水泵房、空调机房及各楼层风机房、电器设备的保养及故障检修。

四、负责做好电梯、空调、冷冻、安保中心、电话机房、常备电源的电器设备保养及故障检修。

五、负责做好厨房、餐厅各楼层办公用房、动力照明电器设备的保养及故障检修。

六、负责做好主楼、裙楼所有照明设备的保养和故障检修。

七、负责做好公共区域,包括大厅内外照明灯具,泛光照明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

八、坚守工作岗位,自觉执行劳动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除完成好日常维修及计划维修任务外,还应有计划的尽可能完成好其它零星工程任务。

十、积极协调好班次与员工相互间的工作关系,及时正确处理好突发事故。

十一、做好每天巡楼点检工作,并对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在册。

十二、当班时如发生电器故障应尽可能在本班次内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经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移交下一班解决;交接-班时发生的故障原则上两班共同解决。

十三、及时做好报修工作的登记、复查、验收工作,包括维修内容、维修工时、维修时所耗用的材料,报修人所在部门的领导或报修人的验收签名。

十四、对任何设备的维修非经工程部经理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原接线方式或损伤原装饰格调,维修后均应做到工完、料劲场地清。

十五、正确使用、及时清点维修所用的各种工具,做到没有遗留工具在现场,爱护使用、保管好、清洁好所借用的公用工具。

十六、做好日常检修材料的消耗登记造册工作,及时向物业管理部申购常用、备用、易耗材料,如照明灯管灯泡、插座、开关、启辉器、绝缘胶带等,做到既不影响正常使用,又不过多储存备品件。

十七、由于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或违反以上各项工作制度,给商铺、租户或其它部门造成不良影响或扩大事故损失的,或由于违纪违规给物业管理部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自负,同时将受到相应处罚。

电工日常巡检工作制度。

一、每天当值电工上班后,对整个大楼、照明灯具、电器具、楼层配电柜进行检查,如发现楼层或楼梯间有未关的灯具随手关闭,节约用电,但需保证合理的照明。

二、如发现灯具及其电器具损坏或有故障时,及时维修、更换或排除,如暂无备品、备件须及时申购及时更换、维修,不得延误、影响正常工作。

三、如客户需延时使用灯具、电器时,当值电工应作好交-班记录,及时通知下一班电工关灯或切断电源。

四、值班电工应定时巡查主楼高低压配电室、暖通空调、主机水泵管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如有客户入驻,值班电工应对晚间客户用电故障及大楼内发生的电气故障进行及时处理。

六、如有装潢工程队施工,电工应确保楼层安全用电,并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七、定期检查和清扫配电柜,并有确实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所有维修电工与值班电工巡查都必须记录,对所更换灯具、电器具等,也必须有明确记录,每月进行统计。

维修电工及值班电工操作制度。

一、维修电工及值班电工均须服从于领班的安排和协调。

二、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或证件过期失效均视为无证禁止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市劳动局、供电局高低压操作维修的规章制度做好安装、操作、维修和监护工作。

三、在地下室、厨房、等潮湿危险场地工作或在上下夹层、金属通风管道、设备内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时,都应做到先切断电源然后再开始工作,在电源端应挂上警告“禁止合闸”标示牌;如不能停电时也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确切措施,而且必须至少有二人在场一起进行工作。

四、高空作业必须事先向工程部经理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登梯作业亦应做到梯子安放安全,并有人看护。登高2米以上应带保险带及安全帽。梯子一端如需搁向墙面或门框架时均应做好防范措施,防止不稳固滑倒或压伤墙面、门窗玻璃造成事故。

五、清扫配电柜、配电箱、开关柜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金属材料或工具使用不慎导致对地或相间短路或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六、维修电工及值班电工均应自觉执行《工作制度》,领班有责任督促大家共同执行好《工作制度》。

七、当值电工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绝不允许有违规现象出现,任何人都有权制止违章操作,员工间应互相提醒安全操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八、维修工在接到检修、报修工作任务时,务必按规定先填写好“工作任务单”,急修或抢修,紧急情况下先进行处理后填单子,但需事先经领班或经理的认可后才能操作。

九、值班工在巡检、值班过程中,遇有特殊报修故障发生或需紧急处理解决的工作时,酌情需要,也可及时与当值安保领班与经理取得联系后,确定和安排人员参与抢修或维修,防止事故范围或损失的扩大。检修、抢修或故障排除后应及时补填工作单,并应由报修部门人员或当值安保领班签名认可备查。

十、在牵涉到为租户服务、维修或抢修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租户满意,绝不允许有违纪现象出现,工作完毕后要请租户签名认可,领班应做好监督检查回访情况记录。

十一、维修电工或值班电工如遇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配合其它岗位工种,其它班组做本职工作以外范围的工作时,需要工程部经理同意,方可参与,工作时应尊重、服从对方的安排或指挥,积极配合完成好任务。事后也应有完整的工作任务单交回领班。

配电室岗位职责。

1、负责高压电气设备的运行监视及停、送电操作保证安全供电。

2、对配电室的开关柜,变压电器室进行定期清扫、维护。

3、严格贯彻执行电气规章制度。

4、必须了解高压电气设备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情况。

5、及时发现一切危及高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将事故因素清除在萌芽之前。

6、处理突然发生的停电事故。

7、办理停电检修工作票,并负责做好一切安全措施。

8、正确进行用电记录和电量计算,了解负荷情况。

9、对危及安全供电的现象有权制止,并报告有关领导。

10、坚守工作岗位,任何时间都不得无人值班或擅自离岗。

正常停电送电操作制度。

一、停电操作规程:

1、商尝停、送电操作须凭主管领导签发的工作通知进行,填写停电工作票,并由工程部经理签名。

2、高配路停电准备工作。

3、通过商场办公室书面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及主要机房。主要机房包括:安保消防监控中心、电话机房、电脑机房、客梯机房,水泵房、空调机房等做好相应准备,。

4、带好安全防护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按停电倒闸操作要求进行。

5、全部停电后,进行检查,确定无问题后再进行验放电,拉上接地线,挂好停电牌。

6、如需利用停电时间进行打扫检修者,要有停电检修工作票,并做好交接记录。

二、送电操作规程:

1、送电前一定要与有关单位联系好,如供电局及商场有关相应部门。确定线路上无人工作时再进行。

2、首先检查配电柜及线路是否有障碍物,如工具等,确定无问题后,拆除接地线(二人复查)取下停电牌。

3、带好安全防护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按送电倒闸操作要求执行。

5、全部送电完毕后,再详细检查仪表指示及各电器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排除,确定无问题后,通知有关单位报告送电完毕。

6、做好停电送电原始记录。

楼宇电气系统安全检查表。

1建立各变配电室巡回检查记录制,包括(工作票,操作票,设备线路检修与试检记录)。

2配电室应做到“五防一通”(防火、防水、防漏、防雨雪、防小动物及保持通风良好)。

3变配电所内外走道畅通,无易燃及其他杂物堆放,照明良好,照度符合要求。

4各类安全工具,临时接地线,消防器材齐全,定期试验合格。

5电缆沟不积水,不积油,无杂物,沟盖板完好齐全。

6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罩,防护遮档等完好无缺。

7变配电室所内外粉刷完好,无大块剥落,门窗及防护网完整,清洁。

8专人负责,经常保持配电室设备本身与周围环境的清洁,检修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变配电室必须配备高低压配电系统图。(图纸资料齐全)。

10保持设备外表清洁,定期清扫无油污,无严重腐蚀,设备名牌及命名,编号齐全。

11配电室内各种警告牌齐全。

12各种安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

13配电室内使用到期的临时线应及时拆除。

14配电柜上的仪表指示正确,开关良好。

15柜内熔断器符合低规标准。

16加强对配电室的维护保养,确保无人身伤害及设备事故。

一、变电室是负责鲁南水城动力供应的要害部门,是整个商场楼的'运行命脉,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请全体职工和外单位有关人员共同严格遵守。

二、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准入内,如发现擅自闯入者,值班人员有权查讯,对无理取闹者,送本单位保卫部门处理。

三、凡上级部门的有关人员前来检查或联系工作,须在有关主管部门人员陪同下进入。值班人员应对证件、进入原因、人数认定无误后,方可允许入内,并在登记簿上详细登记,以备查考。

四、严禁易燃易爆和剧毒品带入各站室。如有发现,值班人员有权予以劝阻,报送有关部门,并作妥善处理。

五、为确保安全,参观人员不准随便启动室内各种电气、阀门、仪表、讯号等设备。

六、本室内职工,必须认真遵守各项操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高警惕,严防破坏,如发生意外事故,应保持镇静,除进行必要的抢修外,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申茂大厦有关部门领导和上级公司。

七、上述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如发现违反者,应认真查明原因,按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

保安主管岗位职责。

1.在物业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工作。

2.负责拟订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3.负责制定本部门全年治安,消防培训计划,年度预算和工作总结。

4.全面掌握熟悉安保、消防监控中心动态,对下属员工进行考核、教育工作。

5.保障各种消防,监控设备及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通过定时检查,及时提出修理,更换或添置计划。

6.发生治安,灾害及刑事案件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刻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7.建立并保存安保工作的完整记录和档案,包括日常巡视工作记录,消防安保监控设备与器材的使用维修和更换记录。

8.保持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良好有效的关系,以保障对本部门安保工作的协助和支持。

安保领班岗位职责。

1.在安保主管的领导下,做好商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2.全面负责本班次各个岗位的安保业务工作安排,检查考核本班安保人员的岗位出勤,仪容仪表,器材保养,工作态度和质量方面的情况。

3.熟悉掌握各部的基本情况,明确本班次各岗位的工作重点,并检查各岗位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4.以商场内部巡逻为重点,兼顾各部门的治安动向,做到勤观察、勤分析、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5.协助门岗做好客人访客,登记工作,与客人发生分歧时,要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6.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不殉私情,发现违记行为应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7.发生突发性事件,应设法采取应急措施,制止事态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尽快处理。

8.发现火警或接到消防报警,应迅速赶赴现场,并积极参加扑救。如发现故障报警,应立即消除警铃使之还原,如确属火警,应既刻报告,并按应急方案实施。

9.做好本班的详细工作计录及交-班手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监控中心安保岗位职责。

1.在安保领班的直接领导下,做好监控中心的安全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报警,保证业主与客户的安全。

2.熟练掌握安保监控,消防报警等设备的技术性能及操作方法,熟悉各部消防设备的分布情况。

3.进入监控中心的安保员应持证上岗,保持室内整洁,严禁使用电水壶及其他电加热器,设备与操作台上不得堆放杂物。

4.监控中心人员必须保持充沛精力,不打瞌睡以高度责任感认真观察不得随便向外人提供监控点,消防设备等安保方面的详细资料。

5.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工作联系须在有关领导陪同下方可入内,并办好登记手续,注意保密,未经领导同意不准调看录象。

6.密切注意监视器动态,根据要求对重点内容进行录象,保证24小时对各个要害部位进行监控,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严密监视,录象,协助领导通知安保人员尽快到现场处理。

7.遇到消防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消防主管和领班,并按消防应急措施迅速处理。

8.接-班人员必须按交接-班制度准时上岗,做好情况记录。与设备清洁和室内卫生。

9.监控室不准干私活,电脑打游戏,不准在监控室内打私人电话。

10.要保持仪容、服装整洁,用语要规范,态度要礼貌。

保安岗位职责。

一、保安人员必须贯彻“安全第一,信誉第一”的服务宗旨。

二、保安人员要认真做好商场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发生等多项保卫工作,做到责任、措施到位,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切实保障责任区的安全。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物资擅自进出责任区,严格管理,对人员进出要做到“一问、二看、三观察”(即问明来去人员情况,进出原因,看清有关证件,观察言行是否一致,表现是否自然,行动是否正常)。对物资进出要认真严格的检查,要做到“三核对”(即:一对出门证和数量是否相符,二对是否由指定的签发人签发或加盖公章,三对是否经物业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确保责任区内安全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保安人员要认真做好巡逻、检查、护卫等工作,预防责任区内。

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夜间巡逻要脚勤、手勤、脑勤,查出隐患,堵漏洞,认真做好巡逻记录(记明巡逻起讫时间,经过楼层、部门、区域,发现隐患漏洞注明处理情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五、保安人员要妥善处置责任区内发生的有关治安事项,对一般违规违章进行教育,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人要严加提防。对发生刑事案件或其它突发事件要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有关领导及公安部门。

六、保安人员要做到在指定岗位上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立岗姿势端正,着装整洁,仪表端庄,礼貌服务,礼貌待人,礼貌用语,礼貌迎送,执勤中不讲脏话粗话,不粗暴无理,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七、保安人员要认真执勤,遵纪守法,工作时间不擅离职守,不打瞌睡,不看书报。上岗前和执勤中严禁饮酒。

八、熟悉灭火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以及水、电、煤气总开关消防等设置,并且熟悉所有紧急联络电话,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处理。

九、不准私自接受商场任何租赁户给予的物品和现金,拾到失物,应认真登记造册,一律上交公司。

十、保安人员每月按时参加学习一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为了更好地完善保安服务的监督机制,保障条例的贯彻,特定以下细则:

1、不准迟到和早退(上班接岗需提前十五分钟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违者扣款10元)。

2、不准脱岗、串岗,擅离职守(违者罚款20元,半小时以上者50元,一小时以上作辞退处理)。

3、不得旷工(有事需提前一天向公司请假,以便公司安排顶岗,违者作辞退处理)。

4、不准在执勤时打瞌睡、睡觉(违者处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作辞退处理)。

5、值勤中不能吸烟、不准擅自把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执勤范围之内违者罚款20元)。

6、执勤中不得粗暴无理,讲污言秽语,严禁打人骂人(违者作辞退处理)。

7、不准违反着装规定,不得留长发,蓄胡子(违者当场纠正,罚款10元)。

8、严禁上岗前酗酒,执勤中饮酒(违者初次罚款50元,二次作辞退处理)。

9、工作中失职,导致未能发现和制止治安事端、案件事故或该发现的重要情况未能发现的(情节轻微的扣款2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扣款100元,并作辞退处理)。

10、按规定做好各项记录,记录不详细的(罚款20元)。

11、严禁上岗时依墙靠柱,与人闲聊,开玩笑,背手,手插口袋等违者罚款20元)。

12、巡视必须到位,认真做好记录,实际情况与记录不符合,一次扣款20元,二次加倍,三次辞退。

保洁主管岗位职责。

1、在物业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各项计划,协调、指挥及控制各管区的工作。

3、组织各项清洁服务的具体工作,使之达到物业管理的标准。

4、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和日常卫生质量的管理检查工作,实行规范作业。

5、经常在区域内巡查,发现卫生死角,应及时调配人员予以彻底清扫。

6、负责各管区和领班的日常工作业绩考核,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7、沟通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广泛听取其他部门意见,协调配合不断改进工作。

8、发挥工作主动性,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洁领班岗位职责。

1、在部门主管的领导下,组织清洁工开展工作。

2、及时做好清洁工的班次编排,认真如实做好考勤,及业务考评。

3、带领班组员工按工作规程和卫生要求,做好清洁服务工作。

4、每日对清洁卫生情况不断巡视,作好检查记录,发现不符,立即要求返工。

5、有计划地领用清洁物品,并做好发放,检查存量,减少损耗,降低成本。

6、不断了解公共区域内各种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督促员工做好清洁设备的维护保养。

保洁岗位职责。

1、必须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服从领班分配,按规定着装。有事外出必须向领班办理请假手续,报请物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2、以公司制定的各项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清扫擦抹,做好各自责任区的厕所、走廊、扶梯、通道、电梯等公共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始终保持环境整洁、厕所无异味、面盆、便池、墙砖、地面、玻璃洁净光亮,无痕迹和无积水,保持踢脚线、灯罩、楼梯扶手等洁净,做到责任区无积灰、无蜘蛛网。

3、不准随便窜户闲聊,做到礼让客户,上下楼层乘坐消防电梯或步行,实行隐性操作。

4、不准私自承接客户室内清扫及其它超越范围的工作,如客户确实需要做保洁工作或其它工作,须由客户向本公司管理部门申请,经本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进入客户房内的清扫,保洁必须按协议精神范围工作,不准随便挪动客户的物品,完成清扫保洁工作后,必须及时退出,决不允许闲坐聊天。

5、清洁工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好清洁工具,以公司“主人翁”的态度合理的节约使用清洁物品(以保质、保量为前提原则),发现设备设施有损坏的,应及时与物管部门联系维修,协助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人为损坏公用设备设施,应劝阻并及时向物管部门汇报。

6、遵守文明礼貌,不与他人争吵,不讲粗话脏话。

7、领班除必须做好自己责任区内的清洁工作以外,检查各项工作的保洁质量,负责处理好日常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8、在工作中未能很好的完成任务或受到客户的投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领班分配,故意制造矛盾,不服从劝解和处理的根据情节严重可处20—100元的罚款,产生严重后果者作辞退处理。

保洁考核处罚制度。

每日项目:

区域清洁方式清洁次数要求评分。

楼层走廊清扫、抹擦不少于一次整洁光亮10。

厕所清洗不少于三次无污垢、无异味、无积水20。

楼梯扶手、电梯厢、电梯门清扫、抹擦不少于二次无灰尘10。

地下车库、绿化带、大堂外围清扫不少于一次整洁、无灰尘、无烟蒂10。

大堂接待区域、桌椅抹擦不论次数无灰尘,烟缸内不能超过5支烟蒂10。

每周项目:

区域清洁方式清洁次数要求评分。

安全通道、踢脚线、扶手拖洗擦抹3无灰尘保持亮度10。

公共窗户门厅擦抹2清洁明亮10。

区域清洁方式清洁次数要求评分。

楼层灯具清扫擦抹1无灰尘无蜘蛛网10。

天花板。

走廊墙面。

礼貌服务、规范操作、操作期间避让客人,做到隐性服务。10。

满分为100分。扣分为每一分扣二元人民币,依次类推,当月最高扣分为100分,超过100分作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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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3、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1、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4、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3、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1、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4、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2)。

4、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一、巡逻内容包括:

1、物业内部治安防范巡逻,确保物业正常经营秩序;

2、物业内外设备(施)和维修改造工程的巡查,保证设备(施)安全完好,防止人为破坏。

二、巡逻方式及路线:

安全生产员实行每天三班倒巡逻制。每班由两名安全生产员按物业规定的巡逻路线、时间,从地下室到天面采取螺旋式往返步行方式逐层巡逻,经过巡更器时,须刷ic卡确认巡到时间。

三、安全生产员在巡逻中:

1、观察往来行人及其所携带物品,发现行迹可疑人员时,须即时通知安全监控员跟踪录像,同时报巡逻队长处理:

1)如可疑人员在公共区域,携带有攻击性物品且有作案倾向时,巡逻队长须带安全生产员及时上前制止,当场收缴物品,并连人带物送交公安机关查处。

2)如可疑人员进入营业区域,须即时联系营业部门总监(行政经理)或值班负责人跟踪监视,同时双方保持联络。如发现可疑人员携带有攻击性物品且证实有作案倾向时,营业部门须即时通知安全生产部,后者按1)款处理。

2、发现外来推销人员、闲杂人员及精神病患者、乞丐等,须拦截其禁止进入物业范围。

3、发现打架、斗殴、盗窃、抢劫、中毒等事件发生时,立即报告巡逻队长,并按本制度第八章“事件处理”执行。

4、发现物业内、外设备(施)(含在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被损坏时:

2)属人为损坏并当场抓获时,安全生产员将肇事者送交安全生产部办公室,值班负责人视情况书面报总经办处理。如肇事者逃逸,安全生产员须即时追捕。

7、夜班安全生产员还须检查商铺内是否有人员留宿。如有,须劝其离开。对劝告不听的,须报告巡逻队长。巡逻队长通知大厦管理处,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xx花园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我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物业管理人员及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

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任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费用。

2、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业主会的权利和义务

1、管委会的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2、管委会的义务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及管理

1、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的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

凡属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件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物业公司将定期(6个月)向广大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的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委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的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现象;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7、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访问记录;

8、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房居住档案,住房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五)设备管理

1、小区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3、消防系统设备安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4、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

(六)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实施齐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畅;

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七)绿化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的花坛、树木合理分布;

2、本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绿地管理及养护实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八)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垃圾转运站等保洁设备;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4、房屋的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6、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九)秩序维护管理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小区实行24小时秩序维护制度;

3、保安人员有明显的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的标志;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十)社区文化

4、本物业管理公司将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5、小区居民应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搞好活动;

6、物业公司将及时对活动进行反馈,做好评价,满意率达95%以上。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防范。

第二章 物业安保服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内容,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前款规定外,还应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检查考核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健全规范安保队伍管理制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其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聘用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招聘安保人员数量要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的需求;要严格审查被招录人员身份等情况,不得私招滥雇。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暂时没有条件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员,但要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市的暂住证)等证件(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进行审核并造册备案。

(二)安保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岗前集中培训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委托具有保安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个别新聘用安保人员岗前培训可实行跟队培训或集中培训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保人员集中培训。

(三)安保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上岗执勤,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对讲机、橡胶棍、手电等常用装备。

(四)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加强小区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对发现的警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做好记录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周界防范报警、电子巡更、家庭报警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有效运转。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符合物业收费类别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停车泊位,加强看护,有序停放。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加强物业养护和维修,接到业主报修或保修单,立即做好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单位消除隐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统一设置文明规范、用语简洁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为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和阳台扶手等部位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危险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制止小区住户安装防盗护栏凸出墙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安全防范知识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强化居民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 小区自治管理

第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镇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六位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做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推广社区“四位一体”工作室制度。由社区综治工委牵头,社区民-警、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派人入驻,实行日常值班,协商议事,及时协调处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务,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星级平安物业小区”创建活动,整合小区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防火安全检查、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章 部门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及周边日常治安巡逻。公安派出所将辖区开放式和半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纳入治安巡逻警车夜间巡防区域范围。

社区民-警应加强对所驻社区或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走访,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加强治安防范,及时解决有关治安问题。

第十七条  街道、镇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镇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年初应与所在街道、镇综治委签订“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创建”责任书,自觉接受街道、镇综治委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各区市综治办、房管局(处、中心)、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投诉登记、星级平安物业小区评选、业主安全评价、可防性案件发案通报以及责任查究等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

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和治安防范责任查究制度,并建议取消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或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1、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4、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3、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1、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4、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2)

4、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个员工都应有安全防范责任和意识,发现治安不安全因素或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领导或主管,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二、员工如接到商铺或租户物品遗失报告,应立即上报领导或主管。

三、工作区域一旦发生案情,作为当事人的员工应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真实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

四、员工对案发现场有责任加以保护,阻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

五、员工应保证自己工作责任区域内没有任何危害安全的物品,对工作需用的有害物品,应按规定加以妥善保管。

六、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上班后、下班前都要认真检查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安全,消除不安全隐患。

礼仪规范。

一、服务用语:

敬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称呼语:先生小姐太太夫人女士小朋友大叔大伯阿姨大妈。

问候语:您好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

祝贺语:恭喜祝您节日快乐祝您生日快乐。

欢迎语:欢迎光临。

询问语:请问,您需要我为您做点什么吗?

请问,您有什么吩咐吗?

操作语:请稍侯片刻,我立即为您服务。

请不要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道歉语: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请原谅打搅您了很抱歉。

感谢语:多谢您的提示请您多提宝贵意见不必客气没关系,这是我应该做的。

告别语:再见您走好。

二、服务忌语:

三、礼貌要点:

1、接电话时应先说:“您好,物业部;。

3、当租户货客户表示感谢时应说:“不用谢,这是我应该做的”;。

4、当租户或客户表示道歉时应说“没关系”“请不要介意”;。

5、到租户货商铺中维修或收费时应轻声,并客气地说:“对不起,打扰了”。

6、对进出大门的人员,保安人员应先敬礼同时说“您好”,再进行询问或检查等工作;

7、管理处工作人员与业主同时进出门口或同乘电梯时,应让业主先行;。

8、在商场内应主动帮助租户货商铺解决困难,严禁视而不见。

八要八不。

1、要维护公司声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做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

2、要一切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3、要遵守劳动纪律,服从上级调动,不得纪律松垮、不听指挥或阳奉阴违。

4、要廉洁奉公,不准收费不给票、私吞私分各种公-款。

5、要真诚老实,不准提供假情况。

6、要敬业奉献,努力工作,不得作风拖拉。

7、要团结协作,不得互相扯皮、推诿和诬陷同事。

8、要文明礼貌,竭诚服务,不得发生与业主打骂等现象。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二质检部安全职责。

1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4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三机电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2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维修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四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五后勤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4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六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七车间主管安全职责。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2)。

4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八班组长安全职责。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九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1〗〖2〗。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施工作业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含),安全岗登记有效证件进出。

(一)《装修人员出入卡》的办理

2、正/副卡上应当按规定填写具体内容;

3、正/卡上须张贴持卡人的一寸免冠照片,并盖上管理处的印鉴;

4、在正/副卡连接处的中央位置盖上(管理处印鉴的)骑缝章。

(二)《装修人员出入卡》使用

1、正/副卡须配合使用;

2、装修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将正/副卡同时交护卫员验证;

3、验证完毕后,装修人员将正卡带走,副卡则留在安全岗;

4、安全岗值班员有权拒绝无卡人员进入小区。

5、装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装修人员出入卡》正卡,副卡作为装修人员出场及管理处工作人员巡查与清场的依据。

(一)严格按照《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作业;

(三)禁止装修施工人员窜栋、窜楼、窜户;

(四)对小区的装修人员,统一由指定的道口进出;

(五)禁止从事装修作业的人员在小区留宿;(对确需留宿的作业人员,应由业主作出书面担保,管理处办理手续后方能留宿,每户仅限2人)

(六)23:00以后,未经管理处同意,施工留守人员不得再出入小区。

(七)禁止作业人员在小区、楼层自由流动。如有违反,可移交管理处处置或令其立即离开小区。

(一)巡查时间:每班必须对小区装修户巡查1次;

(二)巡查内容

2、有无私拉乱接管线;

3、是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一般按每50平方米一个);

4、是否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5、有无做饭、取暖或高热灯等;

6、有无吸烟等容易引发火灾的情况发生。

7、其他。

(一)作业人员必须于每天19:00停止作业,19:30以前自觉从其进入的道口离开小区,同时取走自己的《装修人员出入卡》副卡。

(二)对于未取走副卡的人员,视为未离开小区。

(三)管理处须于19:30集中组织人员对所有装修户清场(除批准留守人员外);

(四)20:00-24:00,管理处应组织人员,对各个装修点至少组织一次巡查,重点检查有留守人员的装修点,避免装修人员擅自留宿、替换或在小区自由流动。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规范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保持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结合《市三塘园怀园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市三塘园怀园小区议事规约(草案)》制定本制度。

凡在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本届业主委员会是会设主任、委员共七名。业主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监督执行《市三塘园怀园小区管理规约》、《市三塘园怀园小区议事规约》、《市三塘园怀园小区管理制度》,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完全自愿原则,不享受小区任何福利待遇。

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共同执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1、合理使用小区内共用部份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的外貌和用途。

2、爱护小区的'公共环境。小区所有公共设施属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包括小区道路、球场、绿化、果树、供电、供水设施、路灯、电动拉闸、管理人员办公室、保安亭等等。

3、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音,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宠物外出必须由主人牵引并即时清理排在小区公共场所的宠物粪便。

5、机动车在小区内应控制时速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物业小区内禁止鸣笛。

机动车应该放在每个业主车库中或者公共车位中。禁止在人行便道和公共绿化带停放。

本物业小区公共车位由物业管理人员施画。仅用于业主和访客车辆的临时停放。

6、业主需要进行房屋维修时,应通知物业管理人员或业主委员会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施工早上8:00——12:00下午14:00——17:00。维修完工后即时清理余泥垃圾。

本小区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工资福利、公共场所电水费,维修费等等。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每月10号前向业主委员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人员催缴,可采用上门催缴、电话催缴、书面催缴等多种方式,并可采用相应催缴措施。

3、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4、欠费总金额过高时,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人员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本小区设收款记账员一名。本小区财会收支情况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接受小区全体业主监督。

本物业安全管理制度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1.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任何部位不准私自搭接临时电源线路,需改变用电源线路,必须由工程部电工操作。

2.使用多项电源插座不准平放在桌面上或地面上,必须钉挂在墙壁上或放在计算机操作台二层,防止金属异物落入插孔造成短路引起火灾。

3.各类电源插座周边不准存放易燃、可燃物,使用各类电源插座时插孔出现被烧痕迹,应及时请电工维修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4.在多项电源插座上需插接的全部用电设备耗电量必须与电源插座额定电流相匹配,禁止超负荷使用。

5.使用多项电源插座时必须一次性插接在墙壁上,严禁将多项电源插座二次插接在上方多项电源插座上。

6.严禁将无插头裸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上用电。

7.导电电源线严禁从行走地面和门窗缝直接穿过,防止带电导线破损断裂,漏电引发事故。

8.分布在小区室外的电源闸箱接点,必须封闭防水加锁,防止儿童触电。

9.严禁在台灯下堆放压盖纸张或其他可燃物,防止灯泡过热或台灯质量问题短路引燃。

10.计算机上和周边禁止堆放杂物、书报、纸张、烟缸、水杯,操作计算机时不准吸烟。

11.各种充电器材必须放置在无可燃物位置,保持干燥通风,指定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清除灰尘,保证器材电源及线路无故障,下班断电停止使用,禁止超24小时无人状态继续充电。

12.电源开关、插销、插座、照明灯具,严禁带病使用,一经发现故障应立即请电工维修。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劳动保护,使员工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维护医院物业安全。

适用于xx医院管理处的安全生产管理。

3.1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培训及综合安全检查。

3.2管理处主管负责审核各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整体安全检查。

4.1安全作业。

4.1.1管理处各部门员工在工作时,严格按各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作业。

4.1.2值班人员负责每日安全工作的落实监督。

4.1.3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监督,整改及知识培训,不定时进行检查。

4.1.4员工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将情况上报部门主管,在不安全因素未得到彻底排除前,严禁作业。

4.2消防安全。

4.2.1所有员工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保安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管理处。

4.2.2保证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禁止用作其他用途。

4.2.3在工作中涉及到需要使用消防系统的情况,应先通知保安部,由保安部请示管理处,提出正确处理方法。

4.2.4保安部在检查中发现消防设备设施有破损或故障,根据不同情况上报管理处,管理处通知医院保卫科及时配换处理。

4.3治安安全。

4.3.1保安部全面负责医院内治安状况和维持良好的治安环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管理处。

4.3.2管理处其他员工发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犯罪情况,立即上报管理处,管理处按《应急处理规程》处理。

4.4人身安全。

4.4.1各部门员工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管理处,并设置危险标志。

4.4.2工作时要换工作服,扣好衣扣,脱下手表、钥匙等易导电金属,要穿胶底安全鞋或干布鞋。

4.4.3维修任何电气设备时,一般不带电作业,注意切断相应的电源开关,挂上警告牌。修理完毕后,通电前应先检查一下线路,有无其他人在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合上开关。

4.4.4高空作业(离地面2米以上)时,要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以防失足或触电坠落,同时注意携带的工具、器材,勿失手落下,以免伤人和损坏设备。

4.5车辆安全。

4.5.1保安部负责所有进出车辆及停车场的检查、指挥、登记。

4.5.2保安部当值人员严格执行车辆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交通、人身安全。

4.5.3对违规停放、驾驶车辆的人员,保安部立即制止、纠正,根据不同情况上报管理处。

4.6设备安全(此部分由医院维修班负责)。

4.6.1切实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保持设备绝缘良好及接地保护装置完好。并经常监测,如遇绝缘损坏时应及时处理,使之符合安全要求,防止事故扩大。

4.6.2进行机械设备方面的维修工作时,要注意切断动力电源,停止运行部件,挂上警示牌。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工作。

4.6.3检修或检查有带电容器的电气装置或高压设备时,应将电容器充分放电,必要时可短接后进行工作。

4.7遇到突发应急事件按《应急工作规程》处理,由管理处写出《突发事件报告》保存、归档。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指的重要邮件是指挂号邮件、特快专递、包裹及汇款单等。

二、客服中心/大堂岗负责重要邮件的接收、保管、转递工作。

三、接收重要邮件时须填写《重要邮件收发登记表》,及时联系收件人,尽快将邮件转递给收件人,正常情况下不超过2小时。

三、保证邮件安全,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拆御、损坏、窃取邮件。

四、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重要邮件,应统一放置,妥善保管,便于查找,及时催送。

五、确认无法转递的重发邮件,应及时退回。如收件人暂时不在管理区域,经收件人同意后,可代为保存,但保存时间最长不过30天。

六、重要邮件送达收件人或代收人时,需做好签收记录。

物业安全的管理制度

室内卫生实行值日轮流制,当天室内卫生值班员负责地面、桌面、窗户等位置的清洁和公共物品的摆放,每周六进行一次全班室内大扫除。

4、地面要时常保持干净,要不定时进行清扫;。

5、室内所有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有序。

1、护卫员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宿舍,铺位上住宿,未经管理处领导批准不得夜不归宿;。

5、不准擅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占用他人床位,不准随意动用他人物品;。

6、自觉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和财物;。

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共设施、场所使用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及管理办法。学校公共设施、场所包括:办公室、教室、各类功能室、运动场所、食堂、宿舍、所有建筑及相应设备配置等(以下简称公共设施场所)。

1、各公共设施、场所的功能是根据使用需求而特别施工建设形成,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任意改装、拆卸、移动、改建。

2、各部门使用人要本着爱护公物,细心使用与操作的原则,使用好、保管好各区域场所的设施、设备与教学用具。严格执行学校对各处、室的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对损坏公物的要按价赔偿,特别是故意损坏公物的要重罚。学校对各处室设施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总务处要定期检查、记录。

3、在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或未交付使用的场馆与设施,不得随意动用,有特别使用要求,要提前申报;其中小会议室、大会议厅须提前申请。

5、在使用操作中,如发现有异常现象需要维修、维护,要及时报后勤处。属个人损坏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

6、各使用部门及个人,各功能室、场所使用后要关好门窗、水电;对使用借用的物件要及时归还,如发现有未关好门窗、水电的部门及责任人,将按管理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所借物品器具有人为损坏丢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7、各教职工都有义务在各自工作环境中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有故意损坏、破坏或下班未关水电、门窗的,有权制止也有义务管理。

8、各部门及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督导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无故刁难,有问题要及时向后勤处反映,有错误要及时纠正,不得无理取闹。

9、各部门要针对各管理区确定出各室、各场所的责任人,负责自己辖区公共设施、场所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0、下班时间未能做好相应管理的将给予经济处罚:a、灯、风扇、未关水龙头长流水罚10元/个;b、门窗未关20元/次;c、背投电视、电教设施、空调未关30元/次;d、因管理不到造成校财产损失的要照价赔偿;e、每月出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处罚。

11、对于情节严重者在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于行政处罚。

12、以上制度望各部组教职工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协助搞好部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 鼓励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

第九条

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墙面破残、涂层脱落超过百分之三十、涂料褪色色差对比度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修、出新。

第十条 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并定期清洗。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外立面的玻璃幕墙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装饰板幕墙和面砖幕墙每二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石料幕墙和涂料幕墙每三年清洗、涂装出新不少于一次。

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洗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出新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的,应当建立清洗记录。

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相关设备、安全器械清单;

(四)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公共设施容貌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标明产权单位、养护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公共设施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作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和保洁,定时清扫和洒水降尘,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公共设施每年清洗不少于二次。

第十六条

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道路安全护栏、隔离栏(墩)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出现陈旧、破损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七条

设置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其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和内容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损、脱落、褪色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因养护单位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设施和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杆)线和渠箱盖板等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损坏时,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并督促其修复。

第二十条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并定期清洗、维护。市民需要发布信息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发布生活服务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刻画、涂写、张贴。

第四章 道路容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作业,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地面清扫保洁,做到无积尘、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在责任区路面从事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自行清洗后方可上路行驶。

客运、货运单位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其他社会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第二十五条 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洗车区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

(四)符合环境保护、排水、节水、环卫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清洗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或者其他公共场地;

(二)不得在道路两侧晾晒、吊挂物品;

(三)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

(四)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容貌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责任人和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容貌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工作由养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

(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工商登记、企业备案、产权信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告知有权查处部门,并提供执法证据支持。被告知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告知部门。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联合执法。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是指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专业从事建(构)筑物、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执法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管理适用本规定。但属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市政府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实施执法活动。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前的审查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告。

各区行政执法主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市法制工作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提请行政执法主体审查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或者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

(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文件;

(五)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

第八条市法制工作部门、区政府对提请审查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提请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提请审查的机关或者组织。

经审查、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或者复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政府批准公告。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主要执法依据;

(四)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后,相关部门可以将市政府批准的公告文本在本市政府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重新提请审查和公告:

(一)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分立;

(二)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合并;

(三)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变更;

(四)行政执法依据变更;

(五)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变更。

第十二条发生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该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正式文件生效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提请市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进行审查,市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

行政执法主体发生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分立后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发生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由新成立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发生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由原提请审查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

行政执法主体的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生变更的,由原提请审查的机关或者组织直接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办公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委托机关在委托期间不再行使已经委托给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权。

第十五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有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二)委托机关的执法依据;

(三)委托的执法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的期限;

(五)受委托组织的执法经费来源;

委托行政执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与受委托执法组织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事宜提请市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审查。提请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受委托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

(三)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

(四)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经费来源证明;

(五)受委托执法组织的公告文本。

第十八条市法制工作部门、区政府对委托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提请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提请审查的机关。

经审查、复核确有必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或者复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政府批准公告。

第十九条委托行政执法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委托的,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与受委托组织重新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并按照本规定提请审查和批准公告。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组织违反委托协议或者违法实施委托执法活动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委托。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向市法制工作部门和市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市法制工作部门发现未按本规定批准公告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责令该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停止实施执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名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实施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执法活动的组织的审查和批准公告,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适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技术防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设置技防设施: (一)机场、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信枢纽的重要部位; (三)武器库、弹药库; (四)生产、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部位; (五)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六)核设施和核材料生产、储存场所或者部位; (七)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家尖端产品储备库、各类重要物资储存场所; (八)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九)展销、存放具有重要科学技术价值或者具有昂贵经济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场所及部位; (十)黄金、珠宝,货币及有价证券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储存现金的部位; (十一)运钞车和运送珍贵文物的车辆; (十二)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集中供热单位的要害部位; (十三)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重点部位。

第七条  设置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和保护制度,保证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安装的报警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联网。

第八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已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其中专门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在到建设部门办理专项证书手续前,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手续: (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和省外单位,到省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续; (二)在市、县(台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手续; (三)境外单位,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批准。

第九条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按以下规定送公安机关审批: (一)二级以上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批准; (二)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由市公安机关批准,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重点场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设施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境内单位承接。

第十一条  承担技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施工; (二)为技防设施建设单位保守秘密; (三)对从事技防设施施工人员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技防产品,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到当地市公安机关备案,由市公安机关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备案; (二)产品经省公安机关抽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通过省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或者检测鉴定;(四)无线报警装置使用的频点,必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具备上述条件的,到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生产申请,到省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当对办理程序和时限实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1999年10 月l日起施行。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安全管理员岗位的交接班工作,确保工作交接清楚,责任明确。

3.1当值班长负责交接工作的讲评,指示及检查工作。

3.2当值班安全管理员双方负责具体的工作交接。

4.1接班前集合。

4.1.1所有接班人员应于接班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接班班长集合队伍并检查员工着装,清点人数,如有人缺勤应记录在《岗位值班记录表》中,接班班长下达工作指令,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4.1.2集合讲评过程应在10分钟内完成。

4.2工作交接。

4.2.1接班班长提前10分钟带队按预定路线到各岗位进行交接班工作。

4.2.2接班人员应认真查阅上一班的值班记录,询问上一班工作完成情况及有无特别注意或持续跟进的事项,如有应特别询问清楚。如发现有异常或不清楚的事项应要求上一班当值人员做出解释并记录在《岗位值班记录表》。

4.3物品的交接。

4.3.1双方共同清点,检查岗位上所有公物,如:对讲机.钥匙.工具.岗亭及其它设施设备。

4.3.2对对讲机等需检测的物品应现场检测是否正常。

4.3.3如有代管其它物品,交接人员应交代清楚,并记录在《岗位值班记录表》上,如未记录清楚则出现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

4.3.4发现损坏,缺遗应立即向双方班长报告,并要求上一班当值人员说明损坏原因或物品去向并记录在《岗位值班记录表》上。

4.4记录的交接。

4.4.1《岗位值班记录表》应记录清楚本班的'工作情况及特别事项,公物数量及状况,代管物品数量及状况,交接情况等。

4.4.2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整理好本班的值班记录。

4.4.3双方共同查阅值班记录,接班人员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应主动询问。

4.4.4如无异常交接班双方在记录《岗位值班记录表》上签字。如有异常应记录清楚双方签字认可,如不能处理应通知双方班长到场处理并签字。

4.5班长的交接。

4.5.1岗位全部交接完毕后接班班长前往集合地点与交班班长进行交接。

4.5.2交接班长对本班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简述,交代特别事项,双方在《岗位值班记录表》上签字。

4.6交班后集合。

4.6.1交班班长在岗位交接清楚后集合队伍,清点人数。

4.6.2交班班长对本班工作进行讲评,将当值情况记录于《岗位值班记录表》。

4.6.3带回打卡下班,解散队伍。

4.6.4交班班长将本班收集到的客户意见建议,公共设施设备检查结果环境卫生状况等情况提交给部门负责人【队长】。

4.7原则.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注意正常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避免出现疏忽。

4.8质量记录.交接班时必须要做到“三清、三明”【当值事项清、物品清、交接事项清、当值事项明、物品明、交接事项明】。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室内卫生实行值日轮流制,当天室内卫生值班员负责地面、桌面、窗户等位置的清洁和公共物品的摆放,每周六进行一次全班室内大扫除。

4、地面要时常保持干净,要不定时进行清扫;

5、室内所有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有序。

1、护卫员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宿舍,铺位上住宿,未经管理处领导批准不得夜不归宿;

5、不准擅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占用他人床位,不准随意动用他人物品;

6、自觉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和财物;

7、安全员的亲友须在22:00前离开管理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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