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通用18篇)

时间:2023-12-12 20:42:14 作者:文锋

一份良好的规章制度可以为组织提供清晰的方向和发展路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有所启示。这些范文包括了组织章程、岗位职责规定、考勤制度、安全生产规定等方面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参考和调整,制定出适用于自己组织的规章制度,为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

煤矿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管理范围。

信息化建设管理范围为:安全技术信息化管理。

设备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软硬件损坏的要对操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2、操作人员应对计算机能熟练操作,对单位使用的应用程序要熟练掌握,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对不能进行相关操作的,由技术人员负责培训,以达到熟练操作。

3、各单位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不准对应用软件的配置进行变更,违者罚款100元。

4、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造成计算机不能访问网络资源的,对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给与开除。

5、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本矿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等,不得传播非法文字及图片、视频资料,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并无条件删除。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备,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如有违法者,以更换硬件价值的2倍处罚责任人。

6、技术人员定期对煤矿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和病毒防范等工作,保持电脑正常运行,对值班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7、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本矿信息设备和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对于有破坏的,以其价值的2倍赔偿。

8、矿局域网安装有防火墙和瑞星网络杀毒软件,任何单位不得删除、卸载、关闭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网络杀毒软件,如果发现软件出错或不能正常运行,及时通知公司人员,进行修复或重新安装。

9、不得在计算机旁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散热,不得随意摆放信息设备,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换计算机位置。违者对其罚款100元。

10、计算机使用者必需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发现处罚值班人员1次处罚100元。

11、操作人员工作时间离开计算机10分钟以上每次罚款50元。

12、遇到煤矿监控系统异常不及时汇报的,对其处罚50元。

煤矿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为发挥员工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倾听员工对安全管理的建议和要求,形成群策群力的安全监督网络,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隐患,超前预防重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度室是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和报送的中心,是矿信息管理部门和信息报送单位。

二、调度室主任分管信息工作,生产一线队、组负责人和工人兼信息员,工作面配备电话设备,每班填写信息报表,加强信息的上报工作。

三、健全安全信息反馈体系,拓宽安全信息反馈渠道和增加安全信息源,及时、准确地掌握生产一线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为安全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建立安全信息通道,使员工代表有渠道快捷地向领导放映对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迅速有效地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形成安全管理的互补、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安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

(1)“安全第一”思想牢固,热爱煤矿安全事业,对煤矿安全生产有较高认识,能够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

(2)具备一定的安全、技术业务素质,现场经验丰富,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生产一线员工。

(3)以一定语言或书面表达能力,不怕得罪人,敢说真话不徇私情,不畏各种压力,勇于为生产工作奉献。

(1)认真学习安全技术业务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活动,宣传上级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应邀列席相关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参加一次集团公司组织的“信息反馈”、“安全座谈”或现场安全监察活动。

(3)收集和反映一线员工对安全管理的建议和要求。

(4)对各自的工作岗位和涉及到得所有施工现场、各级干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安全监督,随时向矿安监部门、矿长回报发现的情况。

(5)及时发现和真实地放映生产作业现场安全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质量、管理问题和有一定价值的建议,随时发现随时反映,每月不少于两条。

(1)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2)对于单位或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越级控告。

(3)发现生产作业存在“三违”或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有权直接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或直接向矿安全科汇报,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兼职安全信息员在行使职权中,矿各单位和各级领导要给与大力的支持和帮助,给与一定的活动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干涉和阻止,更不允许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否则,将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维护安全信息员的正当权益。

为保证安全信息及时快捷的传递,可用以下三种方式由办公室领导层传递信息:

(1)正常安全信息传递:由安全信息员填制《安全信息反馈单》,根据所在单位安全信息数量和保密程度,每半月或每旬,以加封或不加封的方式,直接送矿安全科或由办公室代转。

(2)加急安全信息传递:有安全信息员填制《安全信息反馈单》,向调度室传输。

(3)特急安全信息传递:由安全信息员直接用传真电话向矿调度室传递,无法传真的过后再补填,调度室根据安全信息的轻重缓急,核实整理后报领导层。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度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2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民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指示和决定,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由矿长履行的职责,定期落实安全工作目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表彰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持续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摆在各项工作首要位置,按规定亲自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安全工作,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问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发布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察人员,支持安监人员的工作,定期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并负责督促其实施。

五、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费用,定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的完成情况,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工作。

六、建立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制度,完善培训机构,提足安全教育经费,督促检查培训计划完成,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七、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坚持按“三同时”原则搞好改扩建工程,支持和鼓励职工在安全生产和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中革新、创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行动,并对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八、按规定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解决,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场所、安全卫生设施等处于良好状态,不受污染。

九、组织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在矿井发生工伤、死亡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后组织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析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

十、对于违反上级劳动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命令、意见和安排,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法令,自觉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抓好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种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三、定期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在矿长不在时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分析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安全工作意见,经研究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四、协助矿长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矿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制定措施限期解决,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五、协助矿长组织实施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发生伤亡和重大生产事故时要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及时采取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七、在安全生产中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人的劳动条件,搞好文明生产。

八、对上级违反安全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程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做好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为井下一线服务的思想。认真组织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要优先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安技措,通防和安全奖励三项专用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计划完成。

三、按时参加本单位安全办公会,及时将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向矿长汇报。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可靠保证。

四、定期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井下抓好生产现场管理,为改善安全生产的环境,降低消耗,提供优质材料设备,完成下井和抓“三违”指标。

五、参与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入井下、车间,协助生产矿长抓好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回收机电设备及废品材料,确保生产场所清洁卫生。

六、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严把销售采购关,不准采购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用于安全生产,搞好修旧利废,确保检修质量。

七、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积极参加抢救并保证抢救物资和资金需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后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领导下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上级及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落实,集中精力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三、按照规定及时参加安全办公会,及时向矿长汇报后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并提出今后改进意见和措施,主动提出后勤安全管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生活服务范围的不安全隐患,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倾听职工对两堂一舍,生活的反映,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按上级规定完成下井和抓“三违”指标。

五、负责两堂一舍的质量达标工作,抓好卫生管理,杜绝食物中毒,减少疾病传染,树立为一线职工服务的思想,搞好生活服务,保证职工吃、住、用满意,使职工具有健康身体、饱满热情地投入安全生产。

六、负责抓好多种经营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多种经营公司的安全生产。

七、参与矿重大事故的分析处理,并协助矿长做好善后工作。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机电管理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规程》,按照上级规定和本矿实际建立健全机电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认真抓好落实,集中精力抓好机电安全管理。

三、负责完善机电、提升、运输各大系统安全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四、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及时向矿长汇报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组织召开机电管理的各种专业例会,制定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五、负责组织机电提升运输方面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和验收,组织好年度大型设备的检修和机房、硐室达标活动,不断提高机电设备的完好标准。

六、经常深入井下车间,定期组织并参加机电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认真组织整改,杜绝设备带病运转和井下电器设备失补。

七、负责全矿通讯工作管理,确保井上下,矿内外通讯线路畅通。

八、负责抓好机电提升运输管理人员及要害工种培训计划的实施,不断提高机电技术水平。支持和鼓励机电技术人员的发明革新和创造,及时表彰奖励机电管理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促进管理水平提高。

九、协助矿长认真落实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发生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十、对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由总工程师履行的职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协助矿长组织编制全矿安全技术发展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根据矿井可采储量,安全经济、合理地安排开拓布局,搞好采区工作面设计,尽量减少生产环节,努力降低事故率。

四、监督国家技术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编制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并负全面责任,认真检查执行。

五、按时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根据生产变化修改补充,认真检查实施,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立即赶到现场制定救灾措施,参加抢险救灾。

六、经常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重大技术问题和不安全隐患,及时向矿长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整改。

七、按时参加本矿安全办公会,及时将技术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向矿长汇报并提出改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八、全面落实“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责任制,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及时制定防止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并认真检查实施。

九、指导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定期组织对职工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知识的考核,组织全员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积极开展技术革新,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经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全员技术素质,对违反技术政策、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工会的全面工作,并在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上实行监督职能。

二、督促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积极参与矿规矿纪的修订和审议,并教育全体干部职工认真执行。

三、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扩建和新建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组织好群众性的安全活动,加强合格班组建设,开展好群众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教育职工自觉遵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减少和制止“三违”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好群监网员活动,积极组织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充分发挥群监网员作用,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督促各级行政不断改善职工安全生产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加强尘毒治理,做好职业病预防检查工作。

六、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议,听取和采纳委员对行政抓好安全工作的意见,督促行政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并按委员反映的情况,及时协助行政研究制定出整改措施,督促行政整改。

七、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行政安全工作报告和安技、通防资金计划,并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情况。

八、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行政组织抢救,帮助做好善后处理的工作。参加各类事故分析调查,根据责任大小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九、及时总结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安全生产有功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稳步发展。

安全监察站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指示、《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赋予本单位各级领导的职责和权限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参加制定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督促矿长按时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并认真研究落实措施。按时总结安全工作情况,经常向矿长汇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四、参与或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基层,现场头面,发现不安全因素,当即停产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组织检查验收。经常参加或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装备、仪器仪表进行试验和检验,确保各种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灵敏可靠。

五、督促检查安技费用、通防资金项目落实情况,保证安全的必要投入。负责本单位“三同时”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三同时”原则施工的改扩建项目不准投产。

六、督促行政领导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制度,并按要求监督管理使用好奖励基金。配合行政工会积极开展安全活动,及时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七、督促行政定期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计划的实施情况。指导安全教育部门开展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全员素质。

八、负责做好专职安监员的思想工作,组织学习好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监察水平。定期召开各种安全例会,指导好区队群众安全网员活动,经常对群监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发挥专监结合安全监督作用,努力控制事故发生。

九、参与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和修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发生事故时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参加事故抢救及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严肃处理有关事故责任者,及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各种资料。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各种事故处理结案工作。

十、按照上级规定做好监察内部业务工作,并及时上报各种资料。

生产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生产矿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全矿生产安全管理组织工作,是生产科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文件、通报、会议精神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召开每天的生产调度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布置生产工作任务,落实物资材料准备。在安排生产计划和工作的同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措施,认真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安全生产工作。

四、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坚持技术原则,督促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的落实,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实现安全生产。

五、积极深入井下,调查落实生产情况,掌握生产动态,加强质量检查和管理,促进质量标准化的提高,协助生产矿长组织好安全生产和有关质量检查、重点工程竣工和新采区、采面投产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为安全工作打好基础,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严格现场管理,突出“一通三防”重中之重的位置,落实好通风、机电、提运反映的单项任务协调工作,做好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环节疏通管理协调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规程、措施拒不贯彻实施。在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工作时,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保证安全生产。

七、加强环节管理确保五大专业系统畅通,为安全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八、按照矿井生产月度计划要求,抓好安全生产落实,按照“采掘并举,掘进先行”的原则,抓好“三量”平衡,防止采掘失调。

九、团结带领本科全体成员,抓好本科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科人员的积极性,督促全科人员圆满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积极参加安全办公会、通防例会、生产计划会、工资平衡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并负责落实贯彻会议内容精神。

十一、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技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及总工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采煤、掘进、通风、地质、测量、科技创新、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是本科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二、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开采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法规细则工作。

三、对各工程的作业规程、开窝单、透窝单、图纸、设计方案、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的审批严格把关,并负责以上资料会审通知工作。

四、认真抓好地质、测量、钻探、设计、采掘技术、“一通三防”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五、做好分管各专业的内业检查工作,提高内业质量。

六、经常深入一线,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一通三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技术要求的,做好纠正、整改工作。对责任管理范围内的工作负责追查和处理。

七、协调好科内各专业组的业务关系,认真及时落实上级安排的工作。

八、抓好业务范围内基层技术员的业务思想管理工作,开好科工前会,组织好全矿技术例会,协助总工搞好一切技术活动。

九、搞好本科的科研技术活动,协助总工和矿长搞好全矿的科研技术管理工作。

十、协助矿长和总工,搞好全矿的采掘接续工作,参加矿生产作业计划制订工作和会议,避免采掘失调。

十一、认真抓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监督好“一通三防”隐患整改与落实,协调好通风工区与其它单位的关系与矛盾,督促检查好“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落实,办好设施的移交与区域的划分,组织好通防旬检查工作,落实好通防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参加矿及上级组织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十三、参加矿工资平衡会,年、季、月度作业计划会,安全办公会,通防例会等安全生产会仪,并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内容。

质量标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行政和分管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规定。

三、负责制订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质量考核和奖惩工作。

四、组织好旬、月、季度的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及时 通知到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五、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井下各方面的质量情况和矿井达标规划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处理达标业务,配合有关科室搞好质量标准化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抓好质量标准化静态检查和动态抽查工作,以过硬的质量为安全打下良好的基础。

八、参加矿生产调度会、安全办公会、作业规程会审会。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二、在生产科长的领导下,负责调度室的全面工作。根据煤炭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生产计划,对日常的生产工作进行安排和调度指挥,协调各生产环节。

三、掌握生产完成情况和生产动态及采掘布局情况。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协助有关领导抓好安全生产。

四、负责接收和传达矿领导及上级调度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和部署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

五、对妨碍安全生产的问题和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六、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汇报有关领导,调动人力、物力、车辆,做好各项工作,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

七、经常检查调度工作情况,按季召开调度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八、掌握调度业务竞赛评比活动,组织调度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做好调度室标准化建设。

九、完成矿规定的下井和抓“三违”指标。

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下达的各种文件,积极参加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二、掌握全矿当班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并负责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原因分析及第二天的生产预报工作。

三、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向矿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积极组织和协调做好抢救工作。

四、掌握全矿当班运输情况。按照生产实际,做好车辆平衡调配及各系统环节的疏导,确保正常生产。

五、准确无误地计算各种数据,填写图表,并记录好各项有关台帐。

六、认真做好对上级的通知、指示的接收和下达工作,并做好完整记录。

七、掌握矿井采掘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并积极解决。

八、轮流深入井下,了解、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现场生产条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要深入采掘迎头,盯住安全重点,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处理。

十、协助领导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并做好记录。

十一、完成矿下达的下井和抓“三违”指标。

采掘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本区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严格执行矿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三不生产”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三、负责组织全区人员,安全的完成矿下达的月度作业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四、负责组织人员编写本区队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区队和班组建设,提高劳动生产率。

五、配合支部书记,搞好全区职工的安全教育、业务技术培训、规程措施的学习和考试工作,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六、认真抓好区队“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严格质量验收和考核制度,抓好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七、组织开好三班的班前会,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必须把本班的安全情况讲清,并明确安全措施。

八、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要深入井下,掌握本区生产过程中的状况,及时解决现场不安全隐患。

九、认真抓好本区域“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杜绝责任区域煤尘堆积和瓦斯积聚。

十、发生各类事故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分管领导回报,要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和处理,事后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接受事故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十一、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搞好工资分配,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保证安全生产。

十二、抓好“周二”、“周五”的安全学习日,提高全区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对全科的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精神。

三、经常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检查机电设备安全防护是否符合安全需求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四、按时提出机电安全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负责实施。

五、制订和修订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批准后负责执行。

六、经常对本科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业务教育,对新调入的职工进行现场教育,特殊工种的职工要进行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发生事故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安监站报告,并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调查、登记、分析。

八、经常深入现场,带领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了解全矿机电设备的状况,排除不安全因素。

九、负责组织每次的机电设备安全质量大检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十、及时整顿、组织调查,建立机电安全生产组织。

十一、确保设备“三率”不超标,机电管理,文明生产符合标准要求。机电机房硐室达标率要达到100%,杜绝机电设备重大事故。

十二、抓好责任范围内“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抓好全矿二寸以上供水管路安装维护工作,做好电缆设备清尘,确保风电闭锁安装和使用,杜绝因机电引发的通防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十三、本人无“三违”,对全科人员严格管理。有三违者,不包庇,认真查处。

十四、完成矿规定的下井和抓“三违”指标。

三电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用电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搞好自身和本岗的安全工作,对三电办的安全负工作责任。

二、经常深入现场,矿区各生产,生活区域,井上井下进行安全检查,对所有机电设备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用电规定的各种隐患、不安全因素等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隐患通知,限期整改,对违章作业的坚决制止。

三、经常深入到外供用户,宣传安全用电知识,排查不安全隐患,帮助落实整改及制订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四、每月向机电矿长汇报当月的用电情况和分析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矿安全供电工作尽心尽职。

运输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及上级指令,严格规章制度,是本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在矿行政的领导下,认真落实运输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时参加矿安全会议、调度会议及机电、提升、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明确责任,及时整改。

四、深入实际,工作踏实,坚持遵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组织矿井运输设备的检查,认真安排运输设备的大、中修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在“90.5.1”以上,电气设备杜绝失爆,人行车完好率100%,轨道和架空线质量符合标准化要求。

六、负责抓好本区工作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落实好工作范围内提升运输系统的洒水、防尘和清尘工作,做好地面防火工作。

七、组织开好运输生产平衡会,合理安排生产,认真布置各项工作。

八、优化劳动组合,定岗定责,抓好工资分配,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安全生产。

九、配合支部书记抓好全区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工区全员培训计划,确保持证上岗率达100%。

十、当发生运输事故时,必须立即到达现场,积极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认真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好善后工作。

十一、加强运输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组织自查验收,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十二、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抓好文明生产。

通风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总工的领导下,对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通风工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根据生产布局和开透窝情况及时调整好通风系统,确保系统稳定,配风合理。

三、参与编审“一通三防”方面的各种安全措施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按时参加矿组织的通防例会和十项专业安全管理等各个安全生产会议,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相关人员,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区计划总结会议,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按排下月安全生产计划。

四、负责制定工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执行。

五、定期组织工区干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和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组织人员按时做好“一通三防”各种报表的上报存档工作,按照质量标准管理好各种牌板,记录、台帐、报表。

七、负责矿井瓦斯煤尘专项治理工作及综合防灭火措施的制订和落实工作。

八、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渲习。参与编制和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九、审阅签发瓦斯日报、通风调度日报等各种报表。

十、参加公司及矿组织的“一通三防”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落实整改责任。

十一、组织做好通风质量和综合防尘质量达标工作。确保矿井通防质量达标。

十二、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为天思想,牢记通防无小事,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杜绝“三违”。

救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区长领导下,负责救护队的全面工作,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遵章守纪,持证上岗。

二、负责本队的技术业务学习和培训,做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

三、熟悉和掌握本矿的生产系统、通风系统情况及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四、负责指定专人保管救护队的所有技术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五、参加处理事故时,负责指挥本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完成作战任务。

六、认真贯彻、执行矿山救护的规程规定和条例,确保训练和救护工作的安全。

溜子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的方针,及时传达、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

二、准时参加矿安全会议、调度会议和机电、提升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抓好全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认真开好全队安全生产会议,重点工程亲自组织指挥,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合理布置生产。

四、以身作则,遵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狠抓设备安装和维修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完好率在“90.5.1”以上,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五、优化劳动组合,定岗定责,抓好工资分配,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安全生产。

六、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在用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减少机械事故影响时间。

七、对全队区域工作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落实有关“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

八、发生事故时,要立即赶到现场,认真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回报。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做好善后工作。

煤矿安全信息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准确的煤矿信息化系统,规范煤矿信息监控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用山西省煤矿新标准和《山西省煤炭工业信息发展“十二五”规划》引领信息调度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区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煤矿信息监控系统包括安全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作业人员管理、通信联络、远程视频监控、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积极鼓励煤矿进行“两化融合”建设。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理顺煤矿信息调度管理体制,强化信息监控系统管理,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在煤矿安全保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四条 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独立健全的调度监控中心(室),明确分管领导、主要责任人、网络管-理-员和值班人员,配备专门人员(维检员)对监控系统进行日检查和定期巡查,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煤矿调度监控中心运行的资金来源由煤矿安全经费列支。

第三章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六条 生产矿井必须装备信息监控系统。信息监控系统应当与煤矿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煤矿信息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第七条 煤矿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矿井各信息监控系统的设计专篇。安装矿井信息监测系统前,必须有区煤炭局对信息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审查的批文。

第八条 信息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审批程序:煤矿企业设备选型-厂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出初步设计方案-煤矿以正式文件上报区煤炭局初审-区煤炭局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煤炭局审批-市煤炭局审批设计方案,出具正式文件-煤矿按批复的设计方案安装建设。

第九条 建设厂家按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对煤矿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技术服务企业进行备案的通知》(晋煤办信发[2011]626号)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第十条 信息监控设备入井安装前必须进行调试、校正和带电试运行,带电试运行不少于48小时,系统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第十一条 信息监控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调试、测试、校正。图纸应按规定及时更新或标注。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监控设备的种类、位置、数量的确定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随采掘工程进度和实际变化应及时移位。

第十二条 煤矿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维护服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煤矿,可委托区域性煤矿安全测控仪器维护服务机构,对安全监测系统和安全测控仪器统一维护、调校或维修。

第四章验收 检查 年检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煤矿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区煤炭局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煤炭局-省煤炭厅组织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市煤炭局出具合格文件并报省煤炭厅备案。

第十四条 区煤炭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煤矿信息监控系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检,年检每年一次。

第五章  网络安全与信息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信息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煤矿信息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软件,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六条 煤矿信息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应设置在矿调度室。煤矿调度监控机房和信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1、保证不少于2人的24小时不间断值班;2、系统管理制度、台帐报表和图纸齐全。3、系统在有效期的“四证一标志”。4、工作人员持证上岗。5、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网并正常运行。6、系统实现双机热备。7、机房安装合格的防雷接地装置。8、实现双回路供电。9、系统设备完好,功能完善,传输数据准确。10、专网专用。

第十七条 煤矿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调校、故障处理、责任追究以及监测日报、信息传输、信息反馈、非正常情况处置程序、事故应急预案、告警处理程序、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各种报表、台帐、记录和图纸要按规定建立并归档保存完好。系统出现故障、异常信息,应当在六分钟内将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并将故障或异常信息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每日必须打印监测日报,填写各种记录,报矿长(或值班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第十八条 平鲁煤炭信息调度中心是煤炭工业局对煤矿信息监控系统的直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矿各信息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煤矿信息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

(二)实时监控煤矿信息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对运行及信息异常下达监管指令;

(三)煤矿信息监控系统数据的传输、汇总和联网查询;

(四)按照省煤炭厅的要求负责实施煤矿信息监控系统建设标准、技术参数和管理规定。

(五)对煤矿信息调度机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技术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六)煤炭工业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责任及罚则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煤矿信息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及管理负全面责任。

信息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一个月发生5次以上的煤矿,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一个月发生10次以上的煤矿和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由局领导约谈矿长,并处罚款1万元。

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未及时发现、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的,有一矿次处煤矿主要负责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处直接责任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以文字形式上报平鲁煤炭局,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平鲁煤炭局按网络运营商的违规行为对照《朔州市地方煤矿“四大”监控系统线路租用管理办法》(朔煤发[2012]12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处罚,煤矿再从网络运营商的线路租费中扣除。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的任一项或系统设计方案未按规定审批的、经各级检查后的结果未按规定期限上报整改方案的,处煤矿1万元罚款。

本条款与以下条款有重复的可并处。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应特别注意瓦斯和co浓度超限、主扇停风、馈断电异常报警、系统无记录等异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煤矿5万元罚款:

1、各类传感器未按规定悬挂或甩开不用的;

2、系统未安装断电闭锁装置或已安装装置失灵的;

3、不能定期调校、移位,未按期进行断电测试的;

4、监控系统布置图未按实际采掘进度进行及时填图或跟进的;

5、煤矿未按规定下调瓦斯传感器的报警值和断电值的。

第二十一条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成对配置位置监测分站,人员入井口处安装检卡分站,煤矿调度室和入井口处安装电子公示牌,入井人员携带识别卡,完善的入井人员录入信息,规范的入井人员活动轨迹,联网测试,监控、灯房、入井登记处“三对口”出入和驻矿安监员每日报回来的煤矿入井人数不大于5%,有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万元。

第二十二条 产量监控系统。基建矿井在未开工前,必须完成系统设计和评审工作,工程进入二期后,必须安装产量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产量监控系统应上传产量真实,视频图象清唽,按期标校。

对不达以上要求或违反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责令煤矿限期改正,并处煤矿5000-10000元的罚款,系统主要负责人1000元的罚款。

1、没有分管领导或调度室未确定执法网主管领导,未按规定配足值班人员或值班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2、未按要求向执法网系统提供安全监控、人员管理、产量监控系统数据的,未按要求配备执法网终端的,系统功能无法实现的。

3、不联网运行的,对上级通过执法网下达的执法指令没有及时响应的。

第二十四条 通信联络系统,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建设完善有线、无线和广播系统。存在下列情形的,发现一矿次对煤矿罚款2000元。

1、调度传真电话与外线不通的、不能传真的。

2、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资料不完善的。

3、系统功能、井下安装地点、数量和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所有煤矿的调度室、工业广场、储煤场和主井口图像上传市、区局调度室。除以上4路图像外,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实地上传区局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煤库图像。

通过检查和日常监测,发现对不联网上传的煤矿罚款1万元,有一个点图像不清不实、应传不传的罚款2000元。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煤矿企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本系统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进行设计,在调研我国大量煤矿安全管理理念和实践的基础上,融入了现代管理思想,采用先进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煤矿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满足全员参与、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对有效的减少煤矿安全事故、降低事故伤亡,提高矿井安全生产和企业的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广泛应用于煤矿、企业集团、各级安监管理部门。

对隐患排查、三违管理、事故管理、一通三防、应急救援管理等各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跟踪管理。

系统具有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能对数据进行各类查询、分析;预警功能,系统能按要求对隐患、三违、事故、干部下井等进行预警;管理功能,能根据根项规章制度要求对相应人员进行管理,能按要求把相应信息传送给相关人员督促其执行。

各煤矿分别是一个子系统,各矿的安全信息数据能按照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要求的格式进行自动汇总,生成全局煤矿的安全数据汇总,自动形成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的母系统。根据用户权限,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领导、各安全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了解全局所有煤矿或者部分煤矿的安全情况。

系统功能模块

      (一)隐患排查管理

隐患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及时的发现和处理隐患,可以大幅度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该模块对隐患发现、跟踪、预警、排查、统计、分析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管理,及时准确传递各单位的隐患情况,方便领导掌握情况做出决策,提高安全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三违管理

“三违”是煤矿事故发生的根源,系统可对各煤矿的“三违”数据进行采集和汇总,可对各煤矿的“三违”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通过数据分析安全管理部门可了解和掌握煤矿“三违”发生的规律性,从而使安全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富有效率,由“抓三违”变成“防三违”。

通过此模块,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可随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的“三违”及其处理进展情况。

      (三)安全事故管理

真实准确地记录煤矿发生的安全事故,查明事故的原因,可接受事故教训,在安全工作中起到安全警示作用。系统可对各煤矿的安全事故数据进行采集和汇总,可对各煤矿的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通过数据分析安全管理部门可了解和掌握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性,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提供依据。

通过此模块,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可随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本部分中的数据具有不公开性,系统对此加以安全控制,使用户按不同权限级别访问不同单位、不同等级层次的数据。

      (四)证照管理

系统对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所有下属煤矿的证照进行档案化管理,对各煤矿证件的年检、换发工作进行管理,对各煤矿特殊工种证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管理。各种证照包括:

特殊工种持证情况:井下特殊工种、地面特殊工种;

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包括班组长、车间主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五) 安全费用

本部分主要对全局各煤矿的安全费用提取、投入计划、项目、资金及实施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安全罚款管理

系统能综合隐患、三违等各种罚款,对各单位(矿、队)的罚款作分月、分类统计查询,生成各种报表。

      (七)干部下井管理

对干部下井次数、地点、周期等进行管理,确保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到位,避免盲点、死角。

      (八)应急救援管理

本部分主要介绍应急救援的组织结构,发布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及各矿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进行演练、评估。其中部分内容需要季度修改变更。

本部分中部分内容如应急通讯电话中领导人的联系电话号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避灾路线图等具有不公开性,应加以安全控制,使用户按不同权限级别访问不同层次的数据信息。对于避灾路线图应根据现场动态情况按月度进行变更。

      (九)智能图表分析

数据分析的意义:在工作中大家从主观上都不甘于落后,但由于缺乏量化对比的手段,自己落后其他单位和人时,而往往觉察不到。只有通过分析对比才有利于找出问题,有利于解决问题,有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

图形是分析问题最直观的工具之一,我们采用饼图和柱桩图的形式将各单位出现的影响安全的隐患、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罚款、重大事故、隐患频率等数据显示出来,让领导和各部门一目了然的看出哪些单位是不安全、不放心、管理水平低的单位,应引起大家注意、加强监督管理的单位。

       (十) 安全报表

制作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及各矿安全日报表、安全月报表;查询公司及各矿安全日报表、安全月报表。使各级管理者及时了解总体的安全生产情况,为分析安全管理状况提供依据,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及时调整和计划,更加有时效性和针对性的指导安全管理工作。系统提供按不同时间段、不同矿区等条件随时查询报表。

      (十一) 安全短信管理      (十二) 系统集成

整合煤矿现有信息平台数据,将现有人员培训、瓦斯监控、人员定位、无线通讯等系统数据通过本平台综合展示。

煤矿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

二、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办公室需要安装火炉取暖,必须符合火炉安装规定,并办理火炉审批手续。

三、禁止在仓库内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不准在仓库内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吸烟,不准生火炉取暖,不准使用电炉子,不准存放私人物品。

四、仓库内的物质要分类,分堆储存,不得乱堆,乱放,垛与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严禁将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混存在一起,必须符合五距(垛距、墙距、柱距、梁距、灯距)的要求。不准在灯下存放任何可燃物物资,不准在仓库的通道存放任何物资,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在库房的电线必须安装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严禁在闷顶内架设电线。

六、库房内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线,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风扇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采用白炽灯照明时,灯泡不得超过60瓦,灯头应安装在库内走道上方。

七、库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设在库房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方可离去。

八、库区内应安装消防栓,根据仓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使用种类和数量的灭火机,水桶、沙箱和灭火工具,放置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好无损。

九、以上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如果有违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为建设高标准仓储管理规范,物资管理科在实际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通过实现“四个转变”,有效提高了我矿仓储管理工作水平。

一是计划平衡管理理念的转变,传统的计划平衡方法是根据各用料单位的计划提报情况核对库存,然后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这种工作方法只看到了当前的物资库存情况,而忽视了物资的具体使用情况。物资管理科的计划平衡工作把精细化管理的理念运用到实际工作中,通过积极与用料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沟通,深入了解物资的现场使用情况及现场实际需用数量,对物资使用计划进行现场落实,然后再合理平衡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这样就最大限度的协调了生产与供应、库存之间的供需矛盾,避免了因盲目提报使用计划而造成的物资的积压和浪费。据统计,今年前三个季度,物资管理科通过计划平衡工作减少库存积压200多万元。

二是服务观念的转变,作为一个直接服务于生产用料单位的部门,物资管理科从成立伊始就在全科范围内大力倡导服务理念,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抓好库房文明窗口建设,牢固树立“为生产一线服务、为用料单位服务”的思想,礼貌待人,文明办公,彻底转变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货难领”的不良机关作风。同时,物资管理科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与用料单位的沟通协调会,认真听取用料单位对自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是保管员岗位职能的转变,一般认为保管员工作就是物资收发而已,而对保管员工作的潜在职能没有充分的利用,其实保管员的'工作与物资精细化管理、材料消耗、库存控制、收旧利废等工作都息息相关,做好保管员工作对矿整体的物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物资管理科要求保管员必须立足岗位,加强业务学习,苦练基本功,并且把物资验收入库、出库发放、库房管理、物资精细化管理、库存控制、物资保管保养、报表及帐务处理、计算机操作、文明服务窗口建设等九项考核指标作为具体内容,在保管员岗位职能上实现了由单一化的收发工作向多元化职能的转变。

四是仓储安全管理工作理念的转变,物资仓储管理与煤矿安全生产看起来关系不大,其实不然,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对质量的要求非常高,一点点的物资质量缺陷在煤矿都可能造成大的事故。物资管理科以创新精神,转变仓储管理与安全生产毫无关系的错误观念,树立“不合格物资就是安全隐患”的物资安全管理理念,从提高全员安全管理意识、严格物资验收管理制度、标准化仓储管理确保安全储存、强化火工品管理等四个方面全力打造生产物资质量安全防线,为我矿的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物资基础。

煤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原煤炭部《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是我公司各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准则。为确保《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在我公司的贯彻实施,宜兴煤业特制定本制度。

2.1 编制依据:

2.1.1 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

2.1.2 山西焦煤、汾西矿业及宜兴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2.1.3 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

2.1.4 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本项操作有关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2.1.5 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1.6 其他有关要求。

2.2 编制内容:

2.2.1 明确适用范围;

2.2.2 行业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

2.2.3 该工种的安全规定;

2.2.6 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2.2.7 正常的操作程序;

2.2.8 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

2.2.9 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

2.2.10 操作人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

2.2.11 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

2.2.12 特殊操作内容;

2.2.13 异常情况处理要求;

2.2.14 收尾工作;

2.2.15 其他要求。

3.1 各单位必须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把标准的学习贯穿到日常学习培训活动中。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现场操作标准的培训。

3.2 职工学校负责在各工种上岗前必须进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的学习,尤其要加强对新工人、转岗工人进行《操作标准》的培训、考核,对考试不合格者,干部不能担任现职,工人不得上岗操作。

3.3 各工种作业人员从班前准备到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工人技术操作标准》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作业操作标准》。

4.1 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考核验收办法,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班清班结,并做到持卡上岗,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从事岗位应当如何,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4.2 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的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

4.3 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持卡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4 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

4.5 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4.5.1 检查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5.2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种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

4.5.3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是否有违章行为等。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

4.5.4检查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4.6 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现场检查的方法是员工从头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

煤矿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以下简称执法装备)管理,保证执法装备运行安全、可靠,保障执法装备完好率和准确度,充分发挥执法装备在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效能、增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上的促进作用,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5〕84号)范围内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备的执法装备(不含执法交通车辆)和近年增配的执法装备,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执法装备采购计划和配备方案的评审批复工作,并对执法装备的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级及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装备投资计划和装备配备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制定执法装备管理细则。

(五)执法装备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装备固定资产登记单位是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单位,应当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对执法装备进行管理。

二、执法装备配置

(六)执法装备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科学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执法装备最低使用年限应符合有关要求,其中个体防护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3年,听证取证设备、监察执法设备为6年,监察执法配备设备为5年。

(七)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执法装备配置:

1.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2.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3.现有执法装备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4.现有执法装备无法满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需要的其他情形。

(八)配备执法装备方式包括购置、调剂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九)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综合本级及所属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执法装备配备申请并报送配备方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评估审查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配置。

三、执法装备采购

(十)对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要求批量采购的执法装备,要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的形式进行统一组织,实行公开招标。

(十一)对没有明确要求的执法装备采购,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二)已确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采购的执法装备,涉及安全标志、计量认证和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

(十三)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装备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装备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执法装备日常管理。

(十四)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执法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执法装备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装备变动情况录入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执法装备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

(十五)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装备领用交还制度。监察人员和机构配备执法装备,应当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应当办理交还或报废手续。

(十六)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执法装备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防止非正常损失和浪费。造成执法装备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装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十八)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相关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十九)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二十)矿用防爆执法装备的保养和维护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gb3836)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十一)执法计量器具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他相关法规。

五、执法装备处置

(二十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装备,应当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15〕167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15〕168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15〕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5〕165号)等相关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处置:

1.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2.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3.达到报废期限的;

4.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需要的;

5.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6.依照国家、行业规定需要处置的。

(二十三)执法装备处置应当与执法装备配置、使用相结合,逐步建立执法装备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二十四)执法装备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二十五)执法装备处置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无法调剂的,可以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

(二十六)执法装备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十七)执法装备处置的批复是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的凭证。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八)执法装备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二十九)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三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装备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十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门对执法装备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十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十三)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三十四)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执法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三十五)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三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监督国有煤矿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下列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

(四)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六)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

重点监察下列内容: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

(二)安全投入;

(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

(四)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瓦斯抽放系统;

(六)通风系统;

(七)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

(八)“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九)综合防治煤层自燃的措施;

(十)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对重点矿井实施重点监察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三)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

(四)有关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跟班下井、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到位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一)瓦斯超限生产的;

(二)应抽未抽或者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不高、抗灾能力低的;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六)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风、循环风、风流短路的;

(八)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有以上两款情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向被监察煤矿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煤矿核定通风能力,对煤矿通风系统、计划产量和实际生产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发现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应当立即下达监察指令,并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内重点监察矿井的分布情况和数量,制定定期监察计划,其中以下三类矿井定期监察的次数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一)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

(二)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4次。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提出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协调机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听取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煤矿企业有关负责人(总工程师或者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关于瓦斯治理情况的报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公告制度,在政府网站和当地媒体上定期公布重点监察的矿井名单、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瓦斯超限生产、违法生产、违章指挥等情况的举报,并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调查处理重、特大瓦斯事故时,对发生重大瓦斯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有煤矿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矿级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发生特大瓦斯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有煤矿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局级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严重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煤矿违反本规定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监察责任区和责任人,建立安全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印送: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井下跟班安检科科室人员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安检员的形象,充分发挥安全 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 的发生,确保安全 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

一、严格请假制度 ,按时上下班,早班6:30(入井)—15:00(出井),中班14:30(入井)—23:00(出井),夜班22:30(入井)—7:00(次日出井)。

二、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迟到或早退(10分钟)每次罚款20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 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 ,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必须当场(或班后)写出“三定表”下发队组限期处理。每发现一条隐患整改不了(特殊情况或队组整改隐患有客观困难除外)罚当班安检员50元。

四、当班安检员发现“三违人员”需罚款处理时,必须下罚款单,并送交被罚款人确认事实,无争议后,方可生效。

五、安检员“反三违”罚款金额,严格按照“安全管理 绩效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抓好安全 隐患的检查验收工作。需安检员检查验收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发现一条未检查验收或情况不明罚款50元。

七、发现重大安全 隐患,安检员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调度值班室和安监科汇报。既不及时采取措施 ,也不立即汇报的处200元罚款。酿成事故 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八、尽责尽职的抓好本班的安全 工作,努力杜绝本班任何安全 事故 ,如果本班发生轻、重伤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处罚制度”执行。

九、积极参加本部门每周召开的安全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大检查(上班除外),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一、安检员要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不徇私舞弊,不消极怠工。如果被他人检举班中睡觉、不负责、工作失职等,且情况属实,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200元。

十二、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连续三个月不合格者,调离本岗位。

1、依照国家矿山安全 法律 、法规 和国家煤矿 安全 监察局安全规程 、技术标准 及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本矿安全 生产状况。

2、监督检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3、监督检查安全 规章制度 的落实情况。

4、对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 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整改、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7、对不安全 的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

8、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 运行和防爆性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9、对矿井通风 、防尘 、防火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 检查。

10、对矿井防水、排水设施的安全 性能以及顶板事故的预防措施 进行安全 检查。

印发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

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建立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

(三)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取得与地质勘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需要,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

(五)做好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工作。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应当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七)编制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八)严格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标准,按规定取得开工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未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含冻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九)做好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联合试运转。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按规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超过批准的联合试运转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联合试运转名义组织生产。

二、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范要求,强化设计管理

(十一)规范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资源储量、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编制任务。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建设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设计业绩。

(十二)强化建设项目现场服务。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三、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十三)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上级管理单位承担领导责任。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十四)强化施工项目部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十五)严格按资质等级范围承建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

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垂深大于200米或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业绩。

(十六)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施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落实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强化工程监理

(十七)明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及监理设备。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

(十八)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予以排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

五、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超层越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要责令其整改;对施工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冒险组织施工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切实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加强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加强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并监督实施。勘查工作完成后,要对大中型储量规模的勘查项目开展野外工程验收。

(二十一)严格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和矿区范围划定。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开展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工作。地质勘查报告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评审、备案。勘查程度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

(二十二)严格各类资质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制定完善煤矿建设相关资质管理办法,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对开展煤矿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发现能力、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颁证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颁证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三)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煤矿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初审同意意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施工企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四)加强施工单位信息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资质、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核实同一项目施工单位数量及资质,施工项目部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从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施工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二十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逐级报告,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处罚。

(二十六)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力度,发现非法、违法建设的,要依法查处;要依法组织开展煤矿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度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2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民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1、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2、工作期间做到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工作台上资料摆放整齐。

3、认真观察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填写当班各种运行记录,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时进行处理。

4、认真观察各地点监控数据有无异常变化,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井下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5、值班人员不得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其它工作。

6、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种操作,杜绝操作失误。

(三)监控系统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监控设备。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2、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在煤炭行业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地点测值的地方。

4、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xx)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布置图。

5、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20%。

6、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5天必须将瓦斯监控探头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7、发现瓦斯超限时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20xx)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监控系统资料管理制度

1、安全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各种账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账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台账

(3)设备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记录

(6)监测日报表

(7)安全监测设备月报表、季报表

(8)监控系统示意图,并定期整理归档。

2、不可随意更改安全监控主机电脑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者数据丢失,保证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

3、当班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传输监测数据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图纸,负责打印日报表。监控系统值班员每天必须将日监测报表报矿长、总工审核。

4、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无数据及瓦斯曲线不正常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瓦斯超限报警及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5、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将每班下井人数及时发送短信汇报矿长。

6、当井下采掘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及时向服务站联系,做好系统监控图纸的更新。

(五)监控系统设备检修制度

1、地面监控中心站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应设置防雷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插入u盘、光盘等可能携带病毒的移动设备。

2、井下各传输设备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动力电缆等共用,要对电缆进行悬挂,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xx)要求。

3、监控室必须配备空调设备及抗静电地板,配备两台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配备打印机。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必须有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

4、煤矿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等监控设备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等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测试,每月不少于3次,有测试记录可查。安全监测设备调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传感器、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xx)要求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本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

(六)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出现监测系统无数据传输、瓦斯超限、通讯停止或者风机停止运转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并上报回复:

1、监控系统值班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员,并做好记录;

2、调度室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当班值班矿领导及总工;

3、由当班值班矿领导安排井下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后,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应汇报调度室。

煤矿安全确认管理制度

“手指口述”法是国际认可的一种先进的安全管理办法,是煤炭企业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及建设和-谐矿区的一个重要内容。“手指口述”现场确认法是通过脑力思维和肢体动作,以口述和肢体动作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它能够促使员工在作业时牢记安全操作过程及作业要领,对工作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进行确认,使人的注意力和物的可靠性达到高度统一,使专业教学口语化、现场操作规范化、工序环节程序化,从根本上达到避免违章、消除隐患、杜绝事故,是一种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

不断超越是一个企业永无止境的追求。近年来,“手指口述”现场确认法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充实。宝鸡秦源煤业公司自2015年开始实施“手指口述”法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职工操作技能、安全技能普遍有了提高,企业连续两年实现了安全生产。

一、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必须首先提高思想认识

“手指口述”操作法是进一步规范职工岗位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种有效工作方法。秦源煤业开始推行这一管理方法时,一些干部职工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一些偏差,觉得这样做太麻烦,没必要,工作效率低,思想上有抵制情绪。为了使大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公司组织人员到工区和井下了解职工对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的思想动态,钟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和存在的疑虑,编写了宣传教材,利用周四安全活动日、班前会进行宣讲;组织职工收看多媒体教材,观看兄弟单位实施“手指口述”法操作录像,进行言传身教,不断深入进行思想教育,消除了干部职工思想上的障碍。同时,也告诉大家,这个方法最初源于“零事故战役”,日本自1973年起就开始推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谁都不想受伤,谁都无权剥夺他人幸福”。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既是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个体安全技能的需要,也是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的重要举措;使职工明确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危性、职工素质和技能的差异性正是开展这一活动的必要之处。

二、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首先要夯实工作基础,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

推行“手指口述”操作确认法的目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机、物、环境和管理的统一,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快速和-谐发展。关键要做到统一思想、提升理念,夯实基础,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以点带面,强力推动,使各项措施达到精准执行,落实到位。

(一)首先以工区为突破口,严格考核,强力推进。

工区是企业基础管理的前沿阵地,也是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者和管理者。工区岗位工种相对集中,因此,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必须首先以工区工作为突破口,统一安排,精心组织,强力推动,做到“二个落实”。

一是责任落实。按照《公司“手指口述”操作法实施方案》要求,我矿各工区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了各工种岗位描述操作要领,综采工区还编写了通俗易懂、内容精炼的20多个工种的“手指口述”操作口诀。各工区成立了以区长、班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区队设立了专职督查指导员,跟班叮面,现场督导检查、考核纠偏,做到了责任落实。

二是制度落实。从过程控制和强化管理制度入手,建立了以公司和工区为主体的两级督察考核机制,制定了“手指口述”操作法工作考核办法,坚持现场考核和员工的经济效益挂钩,安全检查部定期抽查,并将考核检查结果纳入月度绩效工资考核的范围,保证了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以班组为突破口,抓住重点,强力推进。

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的终端在个人。因此,班组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我矿以班组为突破口,抓住重点,有序推进。

班组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其目的在于达到人机制约、人机互补,提高物态中人的本质安全水平,使生产环节、生产流程处于多重监控和安全保护的状态,使人的安全行为处于高度安全自控状态。在实践中,我们逐渐总结出班组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的五个要领:一是工作前对设备的性能必须完全了解,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必须认真观察,并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确认,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解决方案,使心想、口述、手指的方法达到高度的安全状态;二是要求现场工作人员对工作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危害进行分析,提高对不安全因素的重视程度。机电工区工种多,操作技能强度高,它们始终坚持在每一道关键工序作业前,班长和技术主管都要现场演练,示范讲解操作工序和技术要领以及安全注意事项,达到精准操作。三是制定解决措施。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四是零缺陷作业。严格执行眼盯、手指、口述的工作程序,强化心理因素,做到心、眼、手联动工作,强化手动的高度准确性和心脑的高度集中性,消除了注意力不集中、错觉等心理障碍,以自我约束,自我提醒来预防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因素。五是工后复查总结。工后坚持精细检查,精确分析,查堵漏洞,做到闭环管理。

(三)以职能科室为突破口,示范引导,强力推进。

典型引路,示范引导,一点带面,创新立意,推动活动全面深入。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全面推行手指口述确认法管理是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一点带面、逐步推广。要坚持把“手指口述”操作法作为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安全生产全过程;坚持把“手指口述”操作法,作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体系;坚持不断总结“手指口述”操作法的特点和规律,结合企业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发挥安全确认管理的积极作用,抓点带面,逐步推开。在综采工区采取了五种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是现场熟练背诵“手指口述”操作法要领活学活用。二是在班组会前会后组织现场模拟演示。三是在每班班前会上抽查背诵工种操作口诀。四是带班区长和班组长在井下作业岗位现场考评职工“手指口述”法实际操作情况。五是对优秀的操作能手给以奖励,激发了职工学口诀、记口诀、用口诀和精准操作的热情。

为了推进活动整体有序开展,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人包保一个联系点,指定一名联络员,到工区、班组协调督导工作,通过现场察看、随机提问等方式,及时帮助基层区队解决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促进了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必须方法得当,讲究实效,力求做到四个结合。

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要做到与风险源预控预测管理相结合、和危险源辩识相结合、和精细化管理相结合,和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相结合。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管理手段,力争取得实效。因此,必须要与安全生产紧密结合起来,与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结合起来,与加班组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打造高技能的职工队伍结合起来,与加强职工日常安全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等活动。使“手指口述”操作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取消消极应付而导致活动简单化、形式化。防止出现“说与做分离、知与做分家”的现象。

四、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要加强对“技能偏差型”和“习惯违章型”人员的帮教,

加强对“技能偏差型”和“习惯违章型”人员的帮教,是推行“手指口述”操作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不可轻视的重要问题。这些人员平时流于“大-法不犯,小法不断”对小打小闹的违章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空顶作业、爬车、蹬钩现象屡禁不止,他们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未能有效摆正安全与利益的关系,麻痹懒惰,图省事、怕麻烦,工作消极,得过且过,往往酿成事故。一些职工文化程度偏低,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不高,在井下生产现场经常会发生一些操作技能方面的事故。因此,要突出重点,因人施教,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做好排查、帮教工作,教育职工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按科学规律办事,引导职工养成遵章守纪作业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自我保安能力。

“手指口述”操作法是一个成功的安全管理方法,需要持之以恒、常年不懈、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不搞一阵风,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同时也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与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做到规程叙述口语化,现场操作程序化,工序更替确认化:更需要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加以完善,真正使“手指口述”操作法达到精细化管理,精准化操作,使质量标准化工作渗透到“手指口述”操作法的全过程,促进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建设。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八)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第十条资质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四)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资质晋级申请;经资质认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可以逐级晋级:

(一)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资质认定机关统一印制和编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资质证书、晋级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文书由资质认定机关规定统一格式。

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一)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

(二)接受资质认定机关及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监督检查的;

(三)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矿山救护队的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和地址等其中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变更的,不得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规定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的信息。

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一)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二) 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三) 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第二十条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擅自从事救援技术服务,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再具备资质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资质审查、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制度_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技术科为矿环境保护业务管理部门,对全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产技术科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矿环保管理。

第二条矿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业务职责为: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上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制定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负责编制矿年度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参与审定矿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

2、监督与管理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3、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污染源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与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组织开展采区表土回收及排土场复垦规划。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污染物治理技术改造。

6、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第三条各基层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各有关单位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要把环境保护做为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组织贯彻落实矿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环保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协助矿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保养、操作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4、及时向矿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矿新建、必建、扩建与技改工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采区腐殖土要单采单放。

第六条对达到设计高度的排土场逐步复田。

第七条生产作业区粉尘做到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以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危害。

第八条加强废油回收及集中管理,提高生活污水质量,保证达标排放。

第九条尽量争取内排。

煤矿物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的公平竞争机制,规范物资采购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利益,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阳光采购原则;突出保护企业利益的原则;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物资采购领导组,负责组织和实施物资采购活动,其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供应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长:王体轩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李彦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廉贤总会计师

成员:范贵明副总经济师、发展计划于治国供应处处长董喜贵财务

潘龙成机电动力安存科纪委副书记吴景厚审计

物资采购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供应处,办公室主任由供应处处长担任。

物资采购领导组成员岗位变动时,由接替者替补。

第四条阳煤集团供应处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以及物资采购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占主导地位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完成。

第六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依纪查处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业务监督。

第二章

物资采购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物资采购管理的内容主要有物资招标采购、物资询价比价采购、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物资索赔管理等。

第八条供应商管理是物资采购工作的前提,各采购部门要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为物资采购工作打好基础。供应商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条物资采购方式分为物资招标采购、物资询价比价采购和内部产品订货会三种方式。

第十条物资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确定合格供应商供应物资的活动。供应处招标采购比例不得低于总采购量的70%并逐年提高比例,其余单位招标采购比例不得低于总采购量的60%。物资招标采购按照第四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物资询价比价采购指不够招标条件的物资,通过一次性密封报价,经有关人员研究确定供应商供应物资的活动。物资询价比价采购按照第五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内部产品订货会指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产品采购订货活动。集团公司内部产品的采购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内部保护政策的规定执行。在每年的内部产品订货会上,同内部生产厂签订买卖合同和代储代销协议,产品价格按集团公司规定的价格执行。凡受集团公司内部保护企业生产加工的物资,应坚持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实行内部优先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需外采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在采购物资时,采购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阳煤集团合同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同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和代储代销协议的活动,合同管理按照第六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物资索赔管理是为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采购部门对采购物资实行跟踪管理,发现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时要通过物资索赔、退货等方式,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的活动。物资索赔管理按照第七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五条供应商是指与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物资采购活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六条供应商准入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技术领先、质量过硬的产品优先的原则;

(三)同质同价、内部生产厂优先的原则;

(四)总量控制,优胜劣汰的原则;

(五)以生产厂为主,代理商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供应商准入的基本条件:

(二)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三)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

(四)在同行业中,业绩优良、知名度高、产品竞争力强;

(五)愿意长期合作,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实现双赢。

第十八条供应商准入的程序:

(一)通过招投标,中标的供应商为准入供应商。

(二)特殊情况需增加供应商时,采购部门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增供应商理由,填写《供应商准入登记表》(见附表一)并认真审核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对属于生产厂性质的供应商,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纳入准入供应商;对属于代理商性质的供应商,可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并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准入供应商。

(三)采购部门每半年根据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信誉度等,对已准入的供应商进行一次考核评定(供应商考核评定表见附表二),优胜劣汰。

第十九条采购部门要对准入的供应商按照外部企业和内部保护企业及生产厂和代理商进行分类并建立供应商档案,纳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对已准入的供应商要严格控制中间代理商业务,供应处采购的业务中间代理商不得超过30%,其余各单位自采部分中间代理商的业务不得超过40%。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采购部门不得违反《阳煤集团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与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人开展物资采购业务活动。如有发现,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终止其供应业务并取消其准入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准入。

(一)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有伪造现象的;

(二)中标后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约的;

(三)所供物资以次充好,有意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四)报价不实事求是,采取低价策略进入后不履约的;

(五)向采购人员行贿或为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已停止生产、经营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不再具备准入条件的;

(七)一年内出现两次因质量问题而索赔的。

第四章

物资招标采购

第一节范围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成立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并在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所需的各类设备、大宗或批量材料和配件均属于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不得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六条凡国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招标:

(一)采购的物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

(二)民爆产品和涉及国-家-安-全的物品;

(三)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物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节招标

第二十八条物资招标采购(以下简称招标)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指本企业需要物资采购的法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导下的由有关领导和部门组成的招标组织。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享有的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

(二)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三)独立开展的招标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直接确定或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履行的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企业的利益;

(一)及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发售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三)对招投标双方的商业内容保密;

(四)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物资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直接邀请1-2个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就物资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招标形式。

第三十二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在三个(含三个)以上,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况可采取竞争性谈判:

(一)因多方面条件限制,只有不足三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通过必要的招标,对物资采购工作不利或对企业利益有影响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四)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第三十四条招标采购工作组按已确定的招标方式,根据招标物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二)投标须知;

(三)招标项目说明;

(四)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表;

(五)评标标准;

(六)交货时间、售后服务及货款结算方式;

(七)需提供的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定标地点及时间;

(十)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及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经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审核批准后,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招标应该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十八条招标采购工作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投标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条投标人享有的权力: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

(二)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四)中标后不得转包。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物资总额的2%),并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用密封条密封,并在密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印章后送达。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

第四十五条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方可有效。

第四节开标、评标、定标

第四十六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招标采购工作组主持,由纪委监委、审计部监标。

第四十七条开标前由纪委监委、审计部审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审计部进行资质预审后,由唱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及投标报价进行唱标。开标过程,要有专人作文字记录,招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存档备案,投标文件及招标记录存档保存不低于三年。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偏离过大或响应不力的投标;

(二)交货期有保留、不确切、不肯定的投标;

(三)需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的投标;

(四)超出经营范围的投标;

(五)资格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六)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投标;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

(九)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的投标。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在监标人监督下抽取评委。评委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条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各采购部门要建立专家库,评委会专家成员一般在专家库内抽取,也可由招标采购工作组采取选定处室或单位派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的形式。

第五十一条评委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足够的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综合的技术、经济等分析判断能力;

(四)与投标人无任何利益和亲属关系。

第五十二条评委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投标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交货期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三条评委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后,要写出书面评标报告或填写《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见附表三),并在评标报告或《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上签字。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或《物资招标采购评审表》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审计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

第五十七条招标采购如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采购工作组要写出物资招标采购的书面总结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并报纪委监委存档备案,保存期不低于三年。

第五节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审计部负责招标采购的监督,集团公司纪委监委负责对招标方、投标方、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采购领导组、评标委员会、监标人有权中止其招标投标活动或宣布中标无效,并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对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招标人因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方做出错误反应,并造成损失的;

(二)招标人泄露招标秘密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六)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或暗推中标人的;

(七)招标采购工作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工作的;

(九)招标人在评委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十)其它违犯《招标投标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按中标物资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委投诉。

第五章

物资询价比价采购

第六十四条物资询价比价采购的范围:

(一)批量小、零散的,不适于招标采购的物资;

(二)生产急需来不及招标采购的物资;

(三)其它不够招标条件的物资。

第六十五条物资询价比价采购要在准入供应商中选择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异地供应商可通过特快专递函标报价,也可来人密封报价。密封报价要用密封条密封,密封条要加盖供应商印章。

第六十六条供应商函标报价书到齐后,由采购部门组织三人以上的评议组(由采购主管、计划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共同启封,填写《物资询价比价采购评审表》(见附表四),并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评议,确定最合适供应商,评议组人员在评审表上签字。

第六十七条询价比价采购评议组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业务人员凭《物资询价比价采购评审表》同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

第六十八条在询价比价采购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同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其它供应商和企业利益的,集团公司纪委监委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一节职责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签订的合同(以下均含代储代销协议)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合同管-理-员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物资采购所签订合同的初审和资质的审核。

(三)参与物资采购的集体洽谈活动。

(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五)建立合同管理登记台帐,对所鉴证的合同及合同鉴证会签表留存并建档,做好合同专用章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履行

第七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物资采购活动(一万元以上)的均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与合同有关的文本、图表、传真文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二条合同条款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标的(货物);

(二)数量;

(三)质量标准:合同中要注明具体执行标准;

(四)价款:包括支付方式、支付进度;

(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运杂费用及包装费用承担;

(七)质保期以及质保金额;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对需要“ma”标志或其它证件的产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十二)签约时间;

(十三)其它约定;

(十四)服务承诺。

第七十三条合同的审核:

(一)对集团公司规定由审计部事前审计鉴证的买卖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十万元以上),必须经本单位合同管-理-员初审盖章后,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办理事前审计签证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得作为下帐依据,供应部门不得作为入库验收依据。

(二)对集团公司规定由审计部实行事后审计监督的买卖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十万元以下),须经本单位物资采购主管签字后,由合同管-理-员负责审查办理审批手续。对本单位合同管-理-员不能准确认定的合同,按上一条执行。

(三)属于招标采购物资的合同要附《物资采购招标评审表》;属询价比价采购物资的合同要附《物资采购询价比价评审表》。

第七十四条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如有例外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在合同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备案,方可盖章。未签的或未使用完的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文本应交回合同管-理-员。

第七十五条需外出签订合同的,原则上要求合同管-理-员参加,特殊情况经审计部审批后方可采用由其他人员带章签约,并履行借还合同专用章手续。

第七十六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七十七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负责。

第七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和审计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合同在履行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转让、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十条变更、转让的合同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八十一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草签合同不履行会签审批手续的;

(二)先行为后补办合同审批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签证手续的;

(四)将合同分解化大为小,规避审计签证的;

(五)不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的;

(六)随意变更合同条款的;

(七)在合同履行中对方违约不追究责任或擅自处理损害企业利益的;

(八)与供应商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九)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货款、物资被骗,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不认真审查资质和证件,造成因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物资而被外部检查罚款的;

(十二)不在规定的诉讼期内,对纠纷进行索赔、诉讼,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三节合同专用章及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终止或解除,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一律使用统一的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签订合同。

第八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台帐,健全借还合同专用章手续。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对所签合同应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编号、装订,建立合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期妥善保存。

第七章

物资索赔管理

第一节范围、方式

第八十七条物资索赔指发现采购的物资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时,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供应商进行索赔的活动。

第八十八条物资索赔的范围: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

(二)在物资验收中发现质量、数量问题的物资;

(三)采购的物资不符合合同或代储代销协议规定,存在违约情况的。

第八十九条物资索赔方式有退货、换货、退款和扣罚违约金等形式。

第二节物资索赔程序

第九十条采购的物资因质量或数量存在问题时,由使用单位或验收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第九十一条使用单位或验收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后,应填写《物资索赔申请(受理)表》(见附表五)并报采购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接到《物资索赔申请(受理)表》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第九十二条确认属物资质量问题或数量短缺而进行索赔的,由采购部门向供应商进行索赔并对使用单位赔付。

第九十三条供应商对提出的物资索赔有异议时,由采购部门提请阳煤集团物资索赔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九十四条供应商对仲裁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十五条各单位对物资索赔情况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十六条由于业务人员把关不严,使假冒、伪劣产品进入集团公司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仲裁

第九十七条阳煤集团物资索赔仲裁委员会,负责索赔争议的仲裁工作。其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主任李彦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廉贤总会计师

副主任李伟林副总工程师

胡少昆副总工程师

成员单位供应处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技术中心审计部

集团公司内部索赔仲裁由李彦壁负责;集团公司对外索赔工作由廉贤负责。

第九十八条仲裁职责范围:

(一)双方对出现严重分岐的索赔合理性进行界定。

(二)双方对索赔数额差异过大而引发的争议进行调解、仲裁。

第九十九条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属物资使用单位责任的,采购部门不再进行对外索赔工作。

第一百条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属物资本身质量问题的,按第九十二条执行。

第四节物资索赔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物资索赔工作要严格按合同和代储代销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物资到货数量短缺超出误差范围,按相差数量进行索赔或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

第一百零三条物资在未投入生产使用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换货或退货,如影响生产或造成停工待料要扣罚供应商违约金。

第一百零四条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时,按直接损失金额进行赔付;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物资索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一百零六条索赔工作从明确责任之日起,属当地采购的物资一周内完成;

属异地采购的物资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阳煤集团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多营系统各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多营系统各公司等有物资采购权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曹村煤矿今年以来,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曹村煤矿以物资管理标准化、物资申报电脑化、物资核算精确化为目标,积极创新形式,强化物资管理力度。曹村煤矿本着“挖潜增效、节约成本”的工作理念,曹村煤矿对物资供应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规范,配备了专业人员,曹村煤矿严格按照数字化、精细化的要求对物资进行摆放,做到了商品标签化、整齐化;曹村煤矿引进投用了林木森系统,各队组可利用网络进行材料申请、审批,供应超市根据各队组需求,曹村煤矿及时购置各种物资,并可同步分析各基层队组材料使用情况,曹村煤矿实现材料领用、使用“双对口”,杜绝了在材料使用过程中的丢失现象,曹村煤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曹村煤矿4月20日,山西焦煤霍州煤电曹村煤矿开展了“博爱一日捐”活动。该矿党政领导、广大党员干部纷纷慷慨解囊,曹村煤矿带着对困难群众的一份份关爱将自己的爱心款投入捐款箱。据统计,曹村煤矿当天早晨共收到现场捐款7100元。

今年以来,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曹村煤矿不断强化文明和-谐创建力度。曹村煤矿针对部门队组处于地下室,班前会议室潮湿、工作条件不好的实际,曹村煤矿对地下室楼道、班前会议室铺设了地板,对墙壁进行了粉刷,安装了电灯等设施,改善了职工的工作环境。同时,曹村煤矿该矿还充实了专业人员,加大了矿区环境的治理力度。设立专人对矿区环境进行治理,对矿区内花草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定期浇灌,曹村煤矿创造一个良好的矿区环境,确保广大干部职工工作舒心,矿井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编制依据。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贵州________矿业有限公司。

4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公司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公司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公司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门主任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分管副主任,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4.2.1.6公司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公司调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汇报。

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4.3.1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c级。a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集团)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自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

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超层越界开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

4.3.4.1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14其他。

4.3.5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隐患。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3.5.4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3.7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协调、跟踪、督查b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解决b级隐患整改情况。

4.4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4.4.1公司业务部门、安全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2公司安全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级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4.4.3基层各区队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当月的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进行汇总,编制成册,向能发公司、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总经理(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4.5责任追究。

4.5.1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作业的部门、区队,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公司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857-7445036),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5.2公司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队),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其它。

5.1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5.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制度_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1、露天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对矿所属单位及考核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奖罚。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负责组织、协调评比各单位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业务由具体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安排。

2、露天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小组。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质量标准化检查。

3、矿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执行《新疆露天矿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的有关标准。

4、各单位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正职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矿对生产单位每月不少于三次动态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生产单位包括:各段、调度室);生产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检每月不少于三次。

6、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检查组检查评分办法是:生产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得分以三次检查平均分为月得分。

7、考核形式采用日常管理(每班考核)为主,矿考核领导小组与各考核职能部门采用平时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月底汇总并落实到责任人。各专业检查组每月检查的基础表及得分,于当月26日前上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各专业检查组留一份存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在调度会上通报质量标准化检查情况。

8、矿对质量标准化工作采用奖罚办法,奖励分物质奖励、表扬,处罚分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两种。

煤矿队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煤矿开展班组安全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

各地工会要组织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煤矿企业工会要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参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要建立健全区队工会和班组工会小组,强化班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煤矿(井)是班组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保障措施,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

区队(车间)是班组安全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负责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以“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结和-谐”为总要求,着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确保班组基本配置。班组长应当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加强班组作业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煤矿企业班组工会小组要设群众安全监督员,且不得由班组长兼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在煤矿井下生产一线班组中聘任煤矿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  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二)  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三)  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四)  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五)  学习培训制度;

(六)  安全承诺制度;

(七)  民-主管理制度;

(八)  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九)  煤矿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煤矿企业在制定、修改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信息管理,班组要有质量验收、交接、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指导班组建立健全从班组长到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区队每月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标准要求,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对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民-主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班组民-主活动,认真执行班务公开制度,赋予职工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班组长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章  班组长管理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

第十七条  班组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三)熟悉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知识,具备现场急救技能;

(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第十八条  班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负责加强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

(四)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班组长享有以下权利: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班组长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

(二)经选拔的班组长,要按规定履行正式聘任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

(三)撤免班组长应当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班组长岗位津贴,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班组安全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班组必须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情况,合理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分析可能遇到的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班前安全确认。

第二十四条 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班组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和正规操作,实现合理均衡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第二十六条 班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动态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班组必须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各类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齐有序,清洁文明生产,做到岗位达标、工程质量达标,实现动态达标。

第二十八条 班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工器具和其他安全生产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确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  班组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重视和发挥班组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强化班组成员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增强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加强班组职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遵章作业的能力。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强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培训,提高职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隐患的辨识和防范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班组成员应当牢固掌握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班组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置技能培训,班组成员应当具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及时果断进行现场急救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确保班组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实训基地,建立学习活动室,配备教学所需的设施、多媒体器材、书籍和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及班组成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章  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培育独具特色的班组安全文化。

第三十四条 煤矿班组应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发展”等安全生产理念。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发挥群众安全监督组织、家属协管的作用,培养正确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增强班组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诚信考核机制,建立职工安全诚信档案,并将安全诚信与安全生产抵押金、工资分配挂钩。

第三十七条 班组长应当加强人文关怀、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导,提高班组凝聚力,强化班组团队建设。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班组合理化建议与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班组开展岗位创新、质量管理(qc)小组等活动,培育团队创新精神。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每年组织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奖励。

煤矿企业在组织职工休(疗)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优先选派优秀班组长参加。

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总工会,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结合煤矿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优秀群监员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依照本规定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更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诸要素中最重要的决定因子。班组作为矿井安全生产中的最基层组织,要顺利贯彻落实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科学的管理制度、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完善的安全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任务目标,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班组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因此,班组安全管理的优劣,决定于人本效应的充分发挥。下面,笔者就如何发挥煤矿班组安全管理中的人本效应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加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塑造班组安全管理的灵魂

安全文化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文化现象,是进行安全管理的有效形式,它以人为本,以文化为载体,通过文化的渗透提高人的安全价值观和规范人的行为,是安全管理的灵魂。班组作为参与管理的最基层组织,既是安全生产的直接承载者,又是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直接执行者,更应该认真研究加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手段,从提高组员的安全思想境界和维护组员的安全权益入手,大力进行“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引导,动用一切手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理念、安全价值观的宣传和灌输,使“自己的安全自己管,指望别人不保险”、“我的责任我知道,我的责任我落实”的安全理念真正变成每个组员的自觉行动。

1、创新载体,加强教育,增强组员的安全意识

在安全管理中,人是第一要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煤矿发生的各类事故中不难看出,大部分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加强安全教育,增强组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不规范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必须要用科学的方法,合理、规范、持之以恒地开展。要注意创新安全文化载体,积极构建安全意识教育的平台。当前,我们盛泉公司66个生产班组中普遍采取了“班前安全宣誓、一日一安全提醒、现身安全说法、发动家属给组员寄送安全家书、建立全家福亲情牌板、给组员发送安全手机短信”等安全教育方式,并在学习室、工作现场和组员宿舍等场所张贴安全谚语、安全警句,从视觉系统到听觉系统进一步增强了组员对安全的感性认识,把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深深地烙在了组员的脑海里。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要让组员对安全的认识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还应该积极探索教育载体的不断创新。一是要积极推广并坚持好“手指口述”管理法,以此规范组员的作业习惯。“手指口述”管理法是国际认可的先进安全管理方法,是针对煤矿高危及操作环节复杂等特点,创新的一种通过心想、眼看、口说、手指的指向性集中,按危害辨识、预防和培训的策划对工作程序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确认。通过这种方式,促使组员深思牢记安全操作过程及作业要领,是规范组员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措施、杜绝习惯性违章、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模式。目前,许多煤矿都在推广此法,盛泉公司也不例外,但关键是要做到持之以恒地坚持,并抓好向班组自主管理的延伸,提高职工主动执行“手指口述”操作法的自觉性,使管理要求和正确的操作流程成为每个人潜意识的一部分和日常的行为习惯。二是开展班组危险预知预防活动,增强安全事故的控制和解决能力。班组在工作前,要利用班前会等时间发动组员讨论分析工作现场情况,对每一项工程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剖析,从中找出人为的、设备的、环境的以及管理方面的危险点,并制订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根据危险预知情况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安全预知预防能力。

2、丰富内涵,强化培训,提高组员的业务素质

企业千条线,班组一针穿,企业的一切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到班组的活动上。班组安全管理的质量和员工的安全业务素质往往是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决定因素。因此,要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就必须把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业务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首先,要抓好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素质培养。班组长是班组的核心,既是生产者,又是管理者,具备承上启下的特殊作用。俗话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一个安全意识不强、技术不过硬、组织能力差、群众基础薄的班组长是不可能带好一个班组的。因此,必须要做好班组长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一是要把好“入口”关,通过班组长直选程序将最合适的人选选配到最合适的岗位;二是要把好“充电”关,采取各种方式对班组长进行培训,使班组长能较为完整的拥有合理的知识架构。其次,要抓好特殊工种的培训。这部分人肩负着保证矿井生产所需各种设备、各个环节、各个转载点、各道生产工序正常运转的艰巨重任,是班组的中坚力量,他们安全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班组乃至整个矿井的安全生产。通过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建立特殊工种长效培训教育机制和持证上岗机制,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本岗位、本工种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操作规范,可以避免大量的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违章行为的发生。另外,要为班组全体成员提供培训、学习机会,更新安全知识,提高安全业务素质。学习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根据生产实际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培训。像我们盛泉公司近年来探索形成的互动式、换位式、讲授式、直观式、活动式“五式”培训法,避免了老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式培训弊端,这样老师讲的起劲,职工听得入神,培训内容接受的快、多、全,效果特别明显。为了让职工养成自觉学习、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还可以考虑将课堂搬到井下现场。像盛泉公司近期推广的“现场安全知识提问法”就深受职工欢迎,矿检查人员、区队盯岗人员和班组长、安监员针对每个职工的现场实际情况,在工作过程中或工作间隙,有目的地提问一些有关的安全知识,并做好记录,奖优罚劣。这样,不仅增强了职工自觉学习的浓厚兴趣,还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使职工在实践中加深学习记忆,在学习中提高实践能力。

3、开展活动,增添气氛,提高组员反违章的自觉性

班组安全活动是创建安全文化的有效载体,结合当前班组安全活动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今后要在活动的实效上多下功夫,在深度和广度上多做文章。比如利用安全活动日,由班组长主持召开安全讲评会,对一周以来在安全生产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和反面典型进行评选;也可以开展安全演讲、安全知识有奖问答、安全理念征集、安全家书宣讲、安全经验大家谈等活动,让组员充分参与;还可以让违章人员现身说法,讲述自己的违章经过,或者开展“回头看”向事故学习等活动,通过对违章和事故的剖析,让组员从中吸取教训和经验,从而形成浓厚的安全活动气氛,提高组员自觉反违章的积极性。

二、推行班组自控管理,构筑班组安全管理基础

班组自控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加强班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能力。试想,一个班组如果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能力弱了,凡事都要靠别人去督促、去检查、去指导,那么它还有活力和生命力吗?因此,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其根本在于提升自身的控制能力。笔者认为,要达到此目的,重点应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科学的班组管理组织体系和内部分担制度。

班组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一套科学的、有效的、相互制约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严密的安全管理网络,形成明确的分工,相互协作,从而达到规范和约束组员行为的目的。班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可分为:班组长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局;设立质量验收员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设立安全群众监督员,负责对班组长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本班组的质量标准化状况进行民-主监督;委派专职安全监察员,负责班组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质量专项监督考核。“四位一体”的班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建立,可以及时有效地纠正班组在日常生产中的不良行为,并能极大地提高安全管理的权威和效力。同时,可在班组内部建立安全管理分担制度,要求将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到班组每一个成员,让每一个成员都参与和分担一些安全管理工作,不致于成为甩手先生,这样,他们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才能得到有效提高,自律意识才能增强,进而促进班组自控能力的提高。

2、重视班组责、权、利的统一对等和规范落实。

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提高自控能力,保持班组安全的长期有序可控,必须要保证班组责权利的统一和对等,使班组在承担必要职责的同时,也有相匹配的权力保障责任履行,有合理的利益驱动以强化责任落实。有责无权,必然导致责任的虚化和落实不力。若拥有责权但无利益,短期可以,长此以往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当然,目前大部分煤炭企业对班组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统一明确的,给予班组长的待遇也是相当优厚的,但是,在提高班组长待遇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广大组员,收入要限定在一个合理的差距内,如果拉距太大,容易挫伤组员的感情和工作积极性,也容易在班组长和组员之间产生一条鸿沟,一旦造成这种状况,就无法谈得上提高班组的自控能力。因为班组自控能力的提高,必须是由全体班组成员之间的团结合作、有效沟通以及全员素质的提高来加以保证的。

3、必须培育富有特色的团队精神,提高班组执行力。

团队精神的形成,需要不断地提炼、积累和完善,是经常性的工作,也是执行力生成的重要途径。应当切实把团队精神的培养摆在战略规划的重要位置,体现在各种复杂、艰苦的执行过程中,真正使每个组员有效地掌握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流程以及各种变化条件下的应变策略。要培养卓越执行力,就要做到一抓制、二抓人、三抓实、四抓狠。一抓制就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和监督检查评价制度等,要体现“细”的原则,体现标准化、规范化,更要体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抓人就是将所有安全管理措施全部落实、考核、检查、兑现到具体人,在执行制度上,一视同仁,没有“特殊人”和“特殊事”。三抓实就是查隐患、反三违工作要做实。不能流于形式、不能雨过地皮湿、不能时紧时松、更不能乱凑指标乱点鸳鸯。四抓狠就是对违章行为分析要认真,处理要狠,对违章者要严惩重罚。

4、创新安全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推行准军事化管理,有机地利用军队管理中特有的严密的组织、严格的要求、严明的纪律和严厉的考核手段。严密的组织就是各级人员明确安全职责,理顺关系,各负其责;严格的要求就是让职工层层按照军事命令动作,任何人不可逾越,从而使各项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行为化;严明的纪律就是各项工作和要求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严厉的手段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对于不按规定动作和程序进行的,不能圆满完成的一律严格考核。这样真正做到从着装、言行举止到生产的整个过程都要一丝一毫不放过,使各种违章行为无隙可乘。

二是完善班组安全互保(联保)标准,实行动态联保。要完善互保对子搭配形式,按照能力互补、性格互补、作业内容联系互补的原则进行结对互保;要完善班组安全互保更新管理,即班组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并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最好是将互保对子名单上墙公开,不得遗漏;同时,班组各互保对子之间、上下交接的班组之间也要实行联保。

三是建立班组安全自我评价机制。每班完成工作任务后,由班组长组织全体组员召开班后会,开展安全工作质量自我评价,点明安全生产中的个别现象、找出安全质量上的共性问题,进而寻求科学的解决方法。安全自我评价可极大地增强班组成员的安全责任感,同时也可以帮助组员找出自己容易在工作中忽视的问题,以便在下一班加以改正。

四是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全离不开质量,质量是安全的前提和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将标准化工作引入和延伸到安全工作中来,它包涵工作质量、工程质量、设备设施质量、环境面貌质量等内容,是融汇于安全中的最本质、最核心的部分。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操作和施工,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诸多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和存在,进而最大限度的消除事故发生的根源和诱因。因此,加强班组自控管理,就必须重视和强化质量标准化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煤矿机运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其中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和煤矿高素质专业人才严重缺乏是主要原因。本文根据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应对措施。

1当前煤矿机电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1.1 机电监察力度和深度不够

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在认识和素质上也有差距,煤矿机电专业性强,所涉及的知识面相当广泛,要求监察人员素质全面,而现行的执行标准有时又无详细的操作说明,甚至有的还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无十分准确而清楚的界限,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察过程中有时难以把握。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大多从基层而来,深知基层之甘苦,有时一下难以完全放下情面。在专业性很强的机电安全监察中,又由于专业监察人员少,而机电运输系统-战线长、范围广,安全监察普遍采用抽查式,监察的随机性大,缺乏全面性,缺乏主动性。

矿井机电较其他专业复杂,而现场监察中,基本上放在设备状况,是否失去防爆性能,一些表面现象掩盖不少深层次问题,缺乏对管理制度、安全性能、动态情况的了解。在监察中,自己去动手、去打开开关、去检查各类保护、去翻阅各类记录资料,深入采掘工作面、深入机房、深入到车间、区队发现问题、督促被检单位整改的情况少。

1.2 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受利益驱动,煤炭企业常把生产任务摆在第一位,而机电安全则摆在被动应付生产、充当配角的位置,设备“连轴转”现象很普遍,没有足够的检修保养时间。

由于历史原因,安全装备和设备投入欠帐较多,随着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对这些在用的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国有煤矿中老绞车、老的防爆高压开关、未更换的非阻燃胶带、老主扇等数量很多。这些设备中,主提升机单线制动,高压开关保护不全,主扇满足不了矿井风量负压的要求,存在隐患很多,加之这些年对设备的技术测定不及时,测试手段落后,对存在的问题难以发现,事故隐患不少。

1.3 深部开采对机电管理的影响

随着矿井延深开采,矿井的垂深一般都在600~800m,有的已达1000m以上,多水平提升,接力排水,造成了供电线路加长、负荷增加、网络复杂的现象。深部开采地温和压力的不断增加,造成巷道、泵房、变电所等场所底鼓变形严重,导致管路、电缆受挤压,这些都给机电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如果不加强管理,不进行技术改造,不加大安全投入,就有可能酿成大的事故。

2 针对机电管理中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2.1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

煤矿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管理者、职工、还是安全监察员,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做好安全工作,确保煤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尽一切力量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淮南矿业集团为搞好职工技能培训工作,采取自培、委培、自考和技能大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实施“职工技能等级达标培训工程”,普及中级工等级培训,凡在岗的综采支架工、矿井维修电工、地面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通过集中学习、定向培养等形式,强化专业工种、要害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要完善激励机制等,充分发挥首席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工人员的“传、帮、带”作用,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能驾驭新技术的机电专业人才队伍,促进机电工作尽快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

2.2 提高机电安全监察员的整体素质

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要认真学习专业知,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集中优势的机电监察力量,对煤矿进行地毯式的逐台设备、逐线、逐面地全面监察,不折不扣地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监察,不留情面,该停的坚决依法停下来,决不手软。要用铁脸面、铁心肠、铁手腕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以身作则,摆正监察与被监察、监察与服务的关系。

2.3 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加大设备投入和改造

要争取国家政策性安全专项基金的扶持,采取多种形式的集资和融资,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标准,做出规划,确保煤矿必须的生产装备、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更新换代,对保护装置不齐的设备如提升绞车、干式变压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完善保护或予以更换。要把好设备的进入关和维修关,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防爆产品在煤矿的滥用,从源头上消灭事故源。

2.4 积极采用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

推广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特别是创造条件使用综合机械化采煤设备,避免采用低设备投入、大量投入人员、点多面广、效率低下的人海战术,应走出恶性循环圈,采用先进工艺流程,合理控制作业点和作业面个数,减少事故发生源的个数,真正实现矿井的安全、高产、高效。

优先使用大功率采煤机、综掘机、绞车变频调速装置、斜巷行人行车综合监测保护装置、轨道运输监测监控系统、胶带运输监测监控系统、变电所监测监控系统、副井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装置等先进技术和装备。

2.5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是指导职工如何开展工作的尺度,只有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才能保障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必须严格落实生产责任制、工种岗位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实行安全工作人人管理,让每个人、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要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使安全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3 结束语

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支由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组成的队伍,对每个煤矿进行“专家会诊”,对供电网络进行认真核算,找出供电系统、其他网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系统优化方案。要做好机电管理,必须从搞好安全、服务生产、降本增效、技术创新的角度进行定位,把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放在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引导生产力发展,要高度重视机电设备投入和技术创新工作,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和升级。要结合企业实际,通过提升运输等固定设备的检修工作,加强井下电气设备和流动设备管理,提高机电战线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履职质量。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由机电管理科质量检查组组织进行设备入库前或入井前的验收。严格按照煤炭部颁发的《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电气试验制度》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执行下列规定:

1.经验收合格后的设备方可入库或入井使用。

2.验收合格的设备要签发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设备要退货或返修。

3.发现设备不合格,出具合格证入库的,要对验收员进行扣罚,入井的要追究验收员的相关责任。

4.发现验收无合格证的设备入库,要扣罚仓库保管员,既无验收合格证,质量又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入井,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规定的经考试合格的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方可下井。

6、防爆设备在搬运时,必须要妥善保护,避免受激烈震动和冲击,上下山运输时必须轻移轻放,严禁翻滚,防爆面缝隙要涂防锈油,各进出线孔必须密封,高压配电箱解体运送时,必须由防水布盖好,以防渗水。

7、防爆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查,凡有故障的设备禁止使用。

8、安装人员必须按供电说明书进行安装,如有变动经有关人员或机电矿长批准后进行。

9、安装峻工后,经矿机电科组织或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0、安装人员必须按完好标准和新质量标准进行。

11、井下防爆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小型电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  小型电气设备由防爆队统一领取、统一管理。并负责编号、登记、保管、发放、回收、鉴定、注销过程的管理。各区队不得私自从材料部门领取。

二.  小型设备的新进、发放和回收要固定专人,做到帐、牌、图、物四对口。

三.  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进度每月25日前提出小型电气领用计划,送交防爆队,防爆队按计划配置。新工作面安装要根据供电设计配置。工作面移交时,由防爆队会同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交接,并填写小型设备移交三联单,三方共同签字,留存备查。

四.  小型设备若需更换时,要交旧领新。使用地点若有变更,要到防爆队办理变更手续。停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并交防爆队销帐。

五.  小型电气管理处罚办法:

1.责任单位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或损坏设备及零配件的,按原值罚款。销毁编号的罚责任者 20元,责任单位50元。

2.若设备停用后,3天内未交防爆队,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20元。

3.小型电气发生不完好或失爆与其它电气设备同等处罚。

为了保证矿井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配件的服务供应质量,强化配件管理制度的落实,严把各环节数量、质量关,充分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1.机电设备配件计划的编制,由器材科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配件消耗定额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季备品配件计划。

2.每月23号前,各单位根据备品配件的消耗情况及检修计划,提出配件计划报机电科汇总(非标准件需提出图纸),25号报器材科依库存量,平衡后安排采购。

3.标准件、通用设备配件由器材科安排采购,专用件、非标准件由机电科安排采购或外委加工。

4.器材科应严格执行配件消耗定额计划,严格入库手续,做到三不入库:手续不全不入库;质量低劣、型号不符不入库;数量不清不入库。

5.备品配件的管理和使用要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对库存备件的维护保养要做到“四防”(防潮、防锈、防变形、防编制)。

6.器材科会同机电科每月召开一次备件平衡会,进行功能分析,对备品配件的库存、消耗要及时分析平衡,做到合理消耗,合理储备。

7.根据矿规定的配件储备定额,机电科和器材科要对备品配件的储备量及时调整,做到即保证生产,又防止积压。配件的领用、分配、审核由机电科负责,各使用单位对领出的配件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挪用。

8.各单位设兼职配件管-理-员负责配件的领用和保管,并针对使用情况加强设备维护,降低消耗。对部分紧缺、贵金属配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替换下来的配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以修复利用,降低生产成本。

9.外委加工非标准件,由机电科统一安排,并绘制图纸,加工后的成品,按图验收合格,交使用单位。

10.大型关键性备件的报废,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机电、财务、器材和使用单位共同鉴定后,方可报废。

11.大型关键性备件因保存不善造成丢失、损坏,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由矿长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分析追查会,追查出责任者、损失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机电科要害场所包括下属单位: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副井车房、抽风机房、主排水泵房、压风机房、矿灯房、锅炉房等要害场所。

2.下列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必须登记,矿领导、机电科领导和机电技术人员以及固定的检修人,上级领导干部和本局各厂、矿人员需要进入各要害场所的,需有矿或机电科领导陪同并进行登记,其他人员进入要害场所须持有保卫部门签署的证明方可进入。

3.要害场所必须设有要害场所登记簿、交接-班记录簿、维护检修记录、运转日志,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以备考核。

4.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时,每次进入场所不得超过十人,在交接-班和排除故障时,不得进入参观学习。

5.要害场所设备的安装检修项目、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安全措施等必须经领导批准,参加人员必须戴检修证。

6.要害场所不经批准,不准摄影、绘图、抄录技术数据。

7.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根据事故性质情况,切实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及时汇报调度室,如需进行抢修时,首先进行抢修,不得使事故漫延扩大。

8.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设备的性能,掌握操作规程、方法,执行规章制度,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和擅自带入非工作人员。

9.要害场所不得带入放置与设备无关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自行车及其它杂物等。

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进行, 接-班人应提前半小时到达现场,交接时按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进行检查、交接。

2.交-班人必须将当班设备的运行和检修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并填写记录。在接-班人员认为属实后,双方签字方可离开现场。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1).设备运行状态和检修情况交不明。

(2).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及各种资料和记录丢失损坏者。

(3).发生事故本应处理而未处理者。

(4).设备和场所不整洁。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1).对于马虎从事不按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者,不得交-班。

(2).发现接-班人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3).不是本岗位专职人员,又未接到领导通知者。

(4).双方交-班后,岗位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5).本制度适用于各种机电设备的运行岗位

油脂使用管理制度

1.新领液压油要过滤。当清除杂质和水分后方能注入设备中,油抽子要专油专用,并保持清洁。

2.油脂运送、存放的油桶要严格密封不准启盖防止杂物进入油中。

3.每天添油和换油要专桶专人负责,要建立注油图表。按注油规定的油量和注油时间注油。

4.在检修设备时,必须将设备部件和油桶内用汽油清洗干净后,才能注入新油。

5.液压元件和设备部件不准用棉丝清洗,以防堵塞。

6.要定期检查和清洗油过滤器,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7.油脂管理要专人专责,按照时间添油、换油。

8.要按规定选用符合要求的油脂,不准任意代用。

9.使用的油脂两个月化验一次,化验油的粘度、酸值、水分和杂质等,不合格的要及时更换,油脂的化验由矿煤质化验员承担。

10.井下各类减速机均使用齿轮油作为润滑剂。

1)各部位所用润滑油必须按照说明书所标牌号选用润滑油,更换润滑油牌号必须经机电付总和机电矿长同意。

2)加注润滑油必须使用专用油桶,严禁多种油共用一个油桶。

3)注油时,必须用规定的过滤网对齿轮油进行过滤。

4)各单位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润滑图表。每一处润滑部位,必须按规定周期、牌号、数量加注润滑油。对于在水较大的场所而润滑部位又容易受水冲刷或淋湿的地方,要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注油润滑。如:掘进机支重轮的注油。注油困难的部位,机电队长亲自监督检查,保证注油部位注油质量。

5)对于大型固定设备的减速机用油,要定期进行油质化验,并检查运转中的使用磨损情况。

6)采煤机截割部、掘进机减速机箱每两个月更换一次新油。

7)对于各类皮带减速机每两个月更换或体外滤油一次。

8)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机械原因造成高温100℃以上的油,必须更换。

各类润滑油的使用管理

1、对于低速运转的大负荷部分,象液压支架的各类铰接销、耳子必须经常按图表加注润滑脂。防止锈蚀,减少零部件磨损。

2、对加注润滑油脂的部位每两个月清洁一次旧油,更换新油。

机电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  协助矿长搞好全矿的机电、综采、皮带及轨道运输工作的日常组织指挥和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对煤矿机电方面的安全技术政策,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设备效能。

2、  熟知矿山机电的基本知识和全矿供电系统及大型设备的构造、性能、安装、使用、保养维修方法、保安措施等。了解全矿的生产、开拓、掘进、运输等一般知识,掌握供电系统的设备和路线分布情况,懂得矿井机电系统的设计方案、施工程序及避灾措施。

3、  主持编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配件备品及用电计划,并领导实施,组织全矿的机电设备大检修和维修会战,经常组织检查分析机电设备的完好、防爆、使用情况和其它机电管理方面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明确的处理或改进措施。

4、  努力学习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狠抓职工技术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工人机电安全操作和维修水平。

5、  负责领导搞好全矿机电安全工程计划和设计,审批机电方面的作业计划和安全作业规程。

6、  认真监督执行机电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保证三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7、  抓好全矿的“双革”工作,提高煤矿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抓好节电和调整负荷的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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