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实用14篇)

时间:2023-12-16 17:21:45 作者:紫衣梦

规章制度是指为了使员工更好地遵守组织要求,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通过对安全器械的使用进行规定,确保器械的正常使用。

按规定确保器械的`正常使用。

-安全员在使用对讲机时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根据编号对应备用电池板,不得调错。

-每班交接班时必须对对讲机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于交接班记录中。

-对讲机是岗位之间重要的通讯工具,所以,在顶岗或换岗时,要做好移交,做到机不离人,人不离岗,不准擅自将对讲机带到他处或借给无关人员使用。

-上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对讲机及禁止在对讲机中谈论于工作无关事由、开玩笑不得在对讲机中联系机密事情。

-本部使用统一频道,未经安全经理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

-妥善保管及使用对讲机,不得握拿天线部位,避免碰撞、敲打对讲机,避免因浸水、淋雨等而导致对讲机受潮。电池板需电量耗尽方可充电。

-对讲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及时报告,严禁私自拆卸。如违反规定而造成对讲机损坏的,根据规定给予处罚及赔偿。

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赔偿。

-员工在巡逻完毕交接时,必须认真检查巡更仪是否完好。

-在巡逻使用时,不得让巡更仪淋雨受潮,不得将巡更仪在墙机中重插或重力摇拨。

-严禁员工自行拆解机体及调试改动任何内存,一经商场物业发觉,将按规定处罚。

-一般照射:在大范围搜索巡查时使用。

-集中照射:集中一点照射,在辩明可疑事物时使用。

-作为安全人员互相联络之信号。

-遇见可疑人物时,直接照射其眼睛,并记录其特征,以便将来追查时提供线索。尽量少用手电筒,以免暴露自身位置,而遭藏匿暗处之歹徒袭击。

器械管理制度

1.1本规程规定了保安队警用器械管理要求,保证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2.1本规程适用于怡翠花园管理处保安队所有警用器械管理。

3.1当班保安队员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3.2队长负责保安器械的发放、送检。

4.1.1对讲机是管理处员工执行任务的工具,属于管理处的公共财产,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对讲机的正常使用,严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况须由管理处主任同意方可。

4.1.2对讲机由值班人员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如确有需要,须报管理处主任批准。

4.1.3对讲机严格按规定频率正确使用,严禁员工私自乱拆、乱拧或乱调其他频率,否则按违纪处理,若损坏视情节赔偿。

4.1.4保安员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以免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脱责任。发现问题应好记录并及时上报领班和保安队长加以处理。

4.1.5对讲机充电器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4.2警棍的管理。

4.2.1警棍是保安队员执行公务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

4.2.2所配警棍只供当班队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警棍是用于执行公务是自卫使用。

4.2.3严禁将警棍提供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管理处主任批准,严禁将警棍带出。

4.2.4严禁用警棍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棍交他人玩耍。

4.2.5执勤时必须将警棍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代为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

4.2.6使用人员要爱护使用,如有丢失或非因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谁丢失、损坏,谁赔偿,当分不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4.2.7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做好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4.2.8对违反4.2.2至4.2.6条款者,除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外,处以50元――300元罚款。

4.3手电、雨衣的'使用。

4.3.1保安员要爱护使用手电、雨衣、非晚间或下雨不得使用,严禁雨衣、手电筒、电池占为已用。

4.3.2对雨天用过的雨衣要及时用干布鞋擦干净并折叠整齐后交当值领班保管。对使用完毕的手电要用干布擦干净并将电池卸出。

4.3.3交接班时,对雨衣、手电进行检查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记录于《交接班记录表》上。

5.1《通讯器材台账》。

5.2《交接班记录表》。

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家有关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的管理规范。

(2)起草、制定、审核和评价医院内有关医疗器械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政策,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通报、讨论和分析院内外发生的,在临床使用中出现的有关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的重大问题,探讨改进医院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的建议、方法和措施。

(4)通报院内出现的重大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和追踪,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的结果。

(5)对医院内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的工作状况进行分析、讨论和总结。

(6)对在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科室和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在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工作中有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科室和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

由医院领导及有关医疗行政管理、临床医学、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器械采购和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

组成成员:院长()、分管院长()、医务科科长、护理部主任()、医院感染科科长()、医疗器械科科长()。

日常工作由医务科和医疗设备科负责,每次活动要有记录,有小结。

器械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园管理,确保师生员工在校安全。学校按上级要求配置保安警用器械,为确保保安警用器械使用管理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保安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包括警用钢叉、盾牌、警棍,警用强光灯等警用器械。警用器械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和制止犯罪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

二、所配警用器械只供当班保安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在使用警械对付犯罪分子过程中,当其失去反抗时应停止再次使用。

三、严禁将警械提供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将警用器械带出。严禁用警械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械交于他人玩耍。警用器械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在师生员工身上。不得用于其它物体上,以防损坏。

四、执勤保安员必须将警械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代为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

五、使用人员要爱护使用,如有丢失或非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当分不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六、保安人员要定时、定点武装上岗。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做好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七、对发生损坏和丢失的器材,使用人要有书面的报告材料,经学校审阅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并将报告存档备查。

八、安保器材保管人员要定期核对器材使用帐目,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校长汇报。

九、器材如有机械故障,应及时上报学校说明情况并进行更换。

十、以上制度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予以严肃处理。

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保证警用器械的功能完好及正常使用。

适用于物管公司各管理处保安部警用器械的发放、配置与管理。

3.1当班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警用器械。

3.2保安主管负责警用器械的采购、发放、送检。

4.0对讲机的管理。

4.1对讲机的使用及保养。

4.1.1对讲机只供当值保安员使用,严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况须经保安部主管批准方可使用。

4.1.2对讲机严格按频率使用,严禁保安员私自乱拆、乱拧或乱调其他频率.

4.1.3对讲机电池要充电6小时以上再使用,但充电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交班时要用干布擦拭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

4.1.4保安员在交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主管。

4.1.5使用对讲机时,只能将对讲机握在手上或卡在腰带上,禁止手提对讲机天线。定期对对讲机电池及主机件进行性能检查,如发现有正常损坏,必须要交领班并说明损坏的原因,由领班统一拿到工程部维修,严禁擅自进行维修。

4.1.6严禁将对讲机及备用电池随意乱放,对讲机不得借予外人使用。

4.1.7严禁淋湿对讲机及使对讲机受较大的`震动。

4.2对讲机的对话要求。

4.2.1持对讲机呼叫对方前,首先报出自己的岗位(位置)。例如:甲方呼叫乙方:。

甲:'甲呼叫乙,收到请回答。'。

乙:'乙收到,请讲。'。

甲:'谢谢。'。

乙:'应该的。'。

4.2.2使用对讲机叙说或汇报时,要简明扼要,严禁长时间占用对讲机讲话。

4.2.3使用对讲机通话时,必须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不文明语言。

4.2.4在他人使用对讲机时,禁止插入抢用,紧急报警时除外。

4.2.5在紧急报警时须保持冷静、叙说清楚以便及时作出处理。

5.1警棍的佩带。

5.1.1警棍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的自卫防暴器械,保安员应严格保管和使用,不得将警棍转借他人。

5.1.2当值保安员应将警棍挂在腰带后侧,不得在岗位上随便玩耍或挥舞警棍.

5.1.3当值保安员要妥善保管所佩带的警棍,如有遗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5.2警棍的使用。

5.2.1处理一般问题时,不得手持警棍或用警棍指着客人讲话。

5.2.2非紧急情况或人身安全受威胁的情况下,保安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使用警棍攻击他人。

5.2.3交接班时要检查清楚后再交接,接收人发现警棍被损坏而不报告,应负责赔偿.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在医疗器械使用前,严格遵循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一、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进行索证。凡证件不齐者,一律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二、医疗器械投入使用前,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记录应包括供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

三、根据采购计划、进货发票或送货单,对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数量、日期等逐项核对、清点。如有不相符或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严禁投入临床使用。

四、医疗器材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其中:

1、外包装检查:包装、密封等是否牢固;外包装上的中文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等是否清晰齐全;有关特定储运图示及使用的包装标志是否清晰。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2、内包装检查:医疗器械内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无变形、封口应严密。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器械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器械的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中的安全有效,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中涉及的医疗器械是指除属固定资产的医疗设备之外的所有医疗器械。

(一)做好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需要的医疗器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医、教、研工作的顺利运行和安全有效的使用。

(二)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制度。

(三)做好医疗器械的验收及质量管理,特别是植入性材料的跟踪管理等。

(四)做好医疗器械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了解、索取并保管好有关医疗器械质量检验、储存等方面的技术资料。

(五)遵纪守法,严禁在医疗器械设备购置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并自觉接受监督约束。

(一)审批。

1、凡属新增(医院尚未使用过的、集中招标目录中没有的)医疗器械,使用科室需填写申请表交医疗设备科,申请表内容包括:医务科门对临床使用必要性的意见(对一次性性医疗用品,还需有院感部门的审核意见),财务部门对收费情况的意见和设备科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市场准入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然后经设备科长审核送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采购。必要时经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

2、非正常使用医疗器械的.控制:

(1)新增审批的器械,属临床未使用过的,在当前医疗工作中需要长期使用的,在审批中,要说明长期使用。

(2)新增审批的器械,在目前临床使用中已有同类产品,是针对个别特殊病人需要的,应合理限制其使用量,使用量不应超过15%。

(3)新增医疗器械的价格先可使用三个月,然后根据使用量的情况,医院组织院内招标,以确定合理的价格。

(二)采购。

1、医院购置和接受赠送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及海关、商检、计量等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2、属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器械,应在招标后在中标单位中选购器械。

3、对于没有集中招标的量大、价值高的医用器械,医院应组织院内招标采购。

4、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医用计量器具的购置凭医用计量器具购置审批单。

5、不得采购无证医疗器械。

6、在向中标单位或医院确定的经营单位选购医疗器械前,应订立购销协议或合同(合同的格式建议采用全市设备质控统一的格式),以明确供货、验收、付款方式、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

(三)索证。

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前供应商必须提供下列证件:

1、销售人员必须提交带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单位委托书;

2、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提供经营产品的代理证书;

4、提供产品的有效证件如:医疗器械注册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3c认证证书等;

5、产品质量承诺;

6、所有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红章。

(一)医院对部分医用耗材实行院内招标采购。凡列入医院内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采购部门不得自行采购,如擅自采购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处理。

(二)医院耗材院内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医院成立医用耗材招标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长、医院监察部门、医务、护理、临床科室负责人及医疗设备科科长及有关人员组成。

2、医院医用耗材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医用耗材院内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及有关事项的安排,医疗设备科负责做好院内招标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3、医院医用耗材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临床医疗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遴选医用耗材院内招标采购的具体品种。

4、各科室购置医用耗材需填写申请表,同时提出所需器材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但不得规定品牌。少数特殊器材,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使用科室须提出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品牌供设备科参考,招标领导小组应从品牌、质量、疗效、价格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定。

(四)参加医院院内招标采购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证等相关的资格证书和有效证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4、具有及时供货能力;

5、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

6、如代理产品必须提供该产品的上级供应商的代理证书。

7、招标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有关条件。

(五)招标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照章办事,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六)由医疗设备科确定专人,认真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做好招标过程中投标、开标、评标全过程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对招标的医用耗材的中标单位,医疗设备科必须及时订立并履行购销合同。

(八)本采购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除属固定资产医疗设备之外的院内招标采购。

医疗器械是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中不可缺少的工具或材料,特别是高风险医疗器械更是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在使用中对人体存在着潜在危险性,为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中的安全、有效,特订以下制度:

(一)对购入医疗器械产品有关证件的查验:要求实物与证件相符,具体要求查验的证件有: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商检证、商检标志及商检报告(心脏起搏器等进口产品);

5、3c认证证书;

6、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器具);

7、产品合格证;

8、所有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红章。

(二)对购入产品包装、标识、标签的查验。

1、包装应当完好。

若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予以更换,情况严重的应报药监部门备案。

若外包装破损,确认此破损不会影响产品质量,并经设备科长签字后方可验收入库。

2、包装标识应包括: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编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号(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无菌产品)等。

3、进口产品的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

4、包装标识的有关证件编号应与实物相符。

(三)验收记录。

1、对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做好验收记录。

2、验收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有灭菌批号和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有效期;有商检报告要求的,要查验商检报告;有编号的植入器械还应记录产品编号,按照记录能追溯到每批器械的进货来源。

3、验收记录保存期:验收记录以及相关证件至少保存三年,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一年,无有效期的,应保存至不少于医疗器械终止使用后一年。

(四)对紧急使用或必须在手术现场选择的产品验收。

手术后必须及时填写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即验收及跟踪单)一式两份,一份存病历档案,一份与进货发票一起作为验收入库的凭据。

(五)入库: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可以做财务入库。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人员、制度、技术规范、设施、环境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医疗器械分类与风险分级原则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控制及监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卫生部有关管理规范和监测评价体系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规范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医疗行政管理、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器械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指导医疗器械临床安全管理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采购论证、技术评估和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临床需求。

为了做好医务室的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龙城初级中学医务室医疗器械使用消毒保管制度》:

1、各类医疗器械有专门保管,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3、严格按各类医疗器械的操作规章进行操作;。

5、长期不使用的医疗器械及时做好清洗及上润滑油等防护工作,并妥善保存;。

6、各类医疗器械如有故障或损坏,立即通知维修工或与厂家联系;。

7、建立医务室医疗器械的常规检查保管制度,每两周检查一次,并登记成册。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x线及ct检查常规普通检查,须在检查后两小时内出报告,特殊检查须在24小时内出具,急诊检查应在半小时内出结果。

二、所有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并对报告和胶片实行签字领取制度。门诊检查报告及胶片原则上须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后方可领取(申请医生如需帮患者领取,也可在签字后领取)。住院患者检查报告及胶片一律由影像科送达该病区护士站并签字确认(每天下午四点以前将当天检查送至病区,如当天下午四点以后的检查,需次日八点送至病区)。

三、住院患者检查报告及胶片原则上由当天拍片(兼登记)的技师负责送至各病区护士站并签字确认。

内窥镜室诊疗管理制度

1、内窥镜室必须制定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医师应熟悉内窥镜的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知情同意书。

2、检查前要认真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影像诊断及临床要求等,防止误差和遗漏特殊检查要求及必需的.附加检查。

3、检查过程中,操作医师应手法轻柔、技术熟练,尽量减轻病人的痛苦,认真仔细地对检查部位进行全面观察,做到准确、迅速、安全,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4、检查时所取标本应标明病人床号、姓名后与送检单一同送检验科。

5、需做内窥镜治疗时,必须签订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严格掌握内窥镜治疗适应症。

6、制定报告单审批签发制度,由上极医师负责对报告单进行审查和必要修改,合格后方可签发,如诊断不清可请会诊。

7、开展质控工作,将检查结果与影像、病理、手术结果、治疗效果进行综合分析,以提高诊断符合率。

8、应备用急救设备,并经常检查急救设备状况和急救药品有效期。

9、严格执行内窥镜消毒隔离制度,按规定严格做好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三条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第十四条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第十五条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

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并保存相应记录。

第五章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文件更新或者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三)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者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

(二)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四)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六章设计开发。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确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第三十一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章采购。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生产要求。

第八章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第四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第五十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生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第九章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检验仪器和设备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予以标识;

(二)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四)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确认。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五十九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等。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第十章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销售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直接销售自产产品或者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应当规定售后服务的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需要由企业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确定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标准,

建立安装和验收记录。

由使用单位或者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

第六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六十九条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第七十条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

第十二章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第七十五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者消费者。

第七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评定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备案人在进行产品研制时,也应当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八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生产的特殊要求,制定细化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一条企业可根据所生产医疗器械的特点,确定不适用本规范的条款,并说明不适用的合理性。

第八十二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者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

特殊过程:指通过检验和试验难以准确评定其质量的过程。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牢固树立“质量为本”思想,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把好进货质量关,对盲目购进造成积压变质的负具体责任。

二、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法定资格,对供货单位的质量进行调查评估,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必要时配合质管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调查认证,确保购进医疗器械的渠道的合法性。

三、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初审报批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制造认可表审核资料。

五、采购进口医疗器械应索取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书》等复印件。

六、了解供货单位的生产或经营状况、质量状况,及时反馈信息,为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质量把关提供依据。

七、购进医疗器械应向供货单位索要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注明医疗器械的购货日期、品名、规格型号、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单价、数量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到有效期满后二年或保质期满后二年。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制度和医疗器械入库验收程序,负责医疗器械入库验收工作。

二、验收人员凭到货通知单或随货同行逐批进行验收,在入库凭证上签字,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验收人员对医疗器械的漏检、错检负具体质量责任。

三、对验收不符合验收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定标准和质量条款或其他怀疑质量异常的医疗器械,填写拒收报告单,并通知质管部处理。

四、验收时应对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逐一检查,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五、验收首营品种,应查看首批到货医疗器械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六、验收进口医疗器械,应检查包装的标签是否有中文注明的医疗器械名称、主要成份以及进口注册证号,检查中文说明书及合法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及时填写有关报表和验收记录,并签字负责,按规定保存备查。

八、自觉学习医疗器械质量专业知识,努力提高验收工作水平。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负责对院内医疗器械在临床上的安全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的组织。

1、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家有关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的管理规范。

2)起草、制定、审核和评价医院内有关医疗器械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政策,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通报、讨论和分析院内外发生的,在临床使用中出现的有关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的重大问题,探讨改进医院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的建议、方法和措施。

4)通报院内出现的重大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和追踪,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的结果。

5)对医院内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的工作状况进行分析、讨论和总结。

6)对在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科室和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在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工作中有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科室和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

2、人员组成

由医院领导及有关医疗行政管理、临床医学、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器械采购和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

组成成员:院长(史学森)、分管院长(杨贵林)、医务科科长(张建礼)、护理部主任(白梅梅)、医院感染科科长(宋宏鹏)、医疗器械科科长(赵福)。

3、工作方式

日常工作由医务科和医疗设备科负责,每次活动要有记录,有小结。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检查前应认真查对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及临床要求,并核对收费单据。

2、检查中应严格执行b超仪操作规程,认真操作,手法娴熟,仔细观察,全面记录检查结果,及时发出报告单。

3、对疑难、罕见的病例应集体讨论会诊后方能出具诊断报告,以免误诊。对阳性病例应保留图像资料存档。

4、经常、主动与临床、病理及其它影像科室联系,建立随访登记本,检验b超报告结果,提高超声诊断水平。

5、检查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洗手。对有传染性疾病的病人检查后,应更换床单,用消毒液擦洗消毒探头,严防院内感染。

6、工作人员应熟悉b超仪的性能,爱护仪器设备。尤其对探头的保护,防止摔、碰、高热、强酸、强碱等。使用后放置安全可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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