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鉴定书(精选16篇)

时间:2023-11-20 08:25:45 作者:FS文字使者 事故鉴定书(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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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收费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法理实务研究》内容为:在法学院的课堂上很少有讲“道路交通法”这样一门课程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方面的案例也很少。不仅中国的法学院如此,外国的法学院也大抵如此。侵权法是最古老的法律之一,在古代罗马的十二铜表和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中都有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在人类社会产生制定法以前依据习惯法解决纠纷的时代,最为发达的就是侵权行为法,只不过那时尚没有现在这样的法律分类,并没有侵权行为法这样一个类别。侵权行为法是法律发达后形成的一个法律分类。为什么侵权行为法自古就有呢?首先这是因为自古就有侵权行为,但有侵权行为不一定就有侵权行为法。以强力伤害他人身体、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自古就有,被害方如果有比侵权方还要强大的力量,可以自行了断,反击对方,或伤其身体甚至性命,夺回财物。在此种情形中,侵权行为法是没有用的。侵权行为法的另外一个条件是被侵权的人不是通过强力,而是希望按照一定的习惯程序得到救济。这就要求人类告别蛮荒时代,在社会中发展出解决纠纷的程序与制度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救济。这里就出现了侵权行为法的第三个前提,就是出现了强大的社会权威,它的决定有强制性。它或是一个组织,或是一个个人。这样的社会权威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

百分网图书目录。

第一章绪论。

一、概说。

二、现况检讨。

三、交通法规解释汇编启示。

一、概说。

(一)法理基本要项。

(二)法理基础分析。

(二)过错与意外之分析。

四、道路交通驾驶行为法理探讨。

(一)“让”与“停让”之法理。

(二)应注意并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法理。

(三)行近、行经、行至之法理。

五、小结。

一、概说。

(一)立法精神。

(二)法律概念与位阶。

(三)事故处理有关法律之概念。

(四)事故搜证与刑事搜证之分际。

(五)刹车痕与刹车系统之搜证。

(六)事故处理法律程序。

三、事故肇因分析、法理思维程序之立体观。

(一)搜证、举证、认证之思考逻辑。

(二)立体观之述说。

(三)人、车、路、时、空、力、长、宽、高之运用。

(四)确立因果关系概念。

(五)路权优先通行顺序思维之建立。

四、司法与鉴定者之法理思维。

(二)司法庭讯程序(交互诘问)。

(三)违规、肇因与肇责之思维。

五、预见、反应、采取安全措施的法理分析内涵。

六、小结。

一、概说。

二、转弯车与直行车之争议。

(一)肇因分析问题研究。

(二)理赔问题探讨。

三、无号志路口事故之争议。

(一)道路优先通行顺序之建立。

(二)肇事责任认定标准。

四、回转车事故之争议。

(一)回转车事故之形态。

(二)肇责区分方式。

五、红灯停、绿灯行之争议。

(一)号志设计。

(二)如何认定闯红灯的现象。

(三)司法如何认定闯红灯。

六、少线车道应让多线车道先行之争议。

(一)让与被让之认定时机。

(二)如何确认己方是让或是被让。

(三)改进之道。

七、单一事故之争议。

(二)单一事故的影响。

八、结语。

一、概说。

二、搜证、举证、认证之肇事鉴定法理思维运用。

(一)搜证、举证、认证之肇事鉴定法理思维。

(二)三度五维思维因素分析表。

三、鉴定思维与方法基本认识。

(一)确认谁是注意方、谁是礼让方。

(二)事故发生撞击前1―2秒必有一方未注意或未礼让。

(三)确定道路通行权遵循优先顺序。

(四)标志、标线基本认识图例。

(二)运用各种鉴定方法作案例实务分析。

(三)迹证分析法研讨。

(四)现场会勘研讨。

(五)会勘实务。

(六)重大司法案件肇事鉴定案例分析。

第六章结论。

一、结论。

(一)在事故现场处理方面。

(三)在司法审判方面。

二、建议。

(一)统一法律思想与观念。

(二)加强教育与训练。

(三)精进专业技术。

(四)建立法理之立体思维。

附录一揭开车祸神秘面纱的人。

附录二破解事故之谜的人。

附录三张汉威先生专访。

附录四车祸处理六大步骤。

附录五防止车险诈保实务。

附录七江苏省高邮市事故分析。

附录八海峡两岸汽车强制责任险与第三责任险之分析比较。

附录九汽车行驶距离及反应距离一览表。

附录十现行机动车辆一般长度、宽度、高度一览表。

参考文献。

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7月31日卫生部发布,年9月1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4月14日实施);。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分级》),明确自1月1日起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业界专家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各地司法鉴定标准不一,造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分级》将规范中国司法鉴定业。

聘才小编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将被废止。201月1日后,上述《分级》标准将替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这意味着,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该标准,但工伤仍适用工伤鉴定标准。

《分级》分为正文与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致残程度分级和附则。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分级》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分级》还规定了伤残鉴定的原则和时机,规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认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常林介绍,长期以来,中国有关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评定和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存在相同损伤因诸多原因导致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引起当事人与社会对司法鉴定科学性的质疑,也会造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

“之前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工伤标准,一个是交通事故标准。大部分省份适用工伤标准,也有部分省适用交通事故标准,各地标准不一造成鉴定结果的不同。”

常林以肘关节骨折为例分析说,适用北京的标准可能鉴定为九级,即20%伤残,但若适用内蒙古的工伤标准,鉴定结果可能会变成30%,甚至40%伤残。

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困难。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从事医疗纠纷的修明贺律师表示,不同地区法院的鉴定标准不一致,鉴定的残疾等级就不同,审判结果有着实质差异,“比如,原告既可以在北京起诉,也可以在河北起诉,不同的起诉地点鉴定标准不同,残疾等级结果也是不同的。”

其次,在没有统一标准的前提下,法院委托给鉴定机构时要求适用交通事故残疾等级标准,“但当事人表示这个案子不是交通事故,为什么要用这个标准?对法院的委托标准存在质疑,也成为了不信任司法的根源。

在修明贺看来,《分级》文件出台后,全国的鉴定机构适用统一的标准,简化了鉴定委托过程中的标准适用手续,且各地鉴定机构运用同一套鉴定标准所出具的报告适用范围更广,可以被更多省份的法院采信,这对于司法鉴定行业鉴定水平的整体提高也有促进作用。

常林表示,《分级》有利于保障人身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分级》看似是法医学或者医学标准,但在研制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回应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中复杂的与医学科学关联的法律问题。”

常林指出:在这些原则指导下制定出的《分级》标准,尽最大可能保障人身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其作用有三:一是可以提供可靠的科学证据,保障案件顺利审理;二是为立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科学依据;三是将稳定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引入伤残标准,持续提升服务的科学能力。

《分级》的实施会增加调解诉讼的可预见性。常林称,一个统一而又明确的《分级》标准,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在诉前通过咨询或鉴定了解重要证据,对调解结果或诉讼判决具有极强的可预见性,也可以减少司法鉴定人员条文理解的歧义,增强了鉴定人之间出具鉴定意见的稳定性。

鉴定医疗事故成功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与患者关系: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

有关事实:________________。

请求理由:________________。

具体请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盛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

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鉴定人。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第六章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第七章附则。

交通事故鉴定收费

据了解,痕迹鉴定范围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交通肇逃事故留有的痕迹;车辆轮胎爆破原因不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灯冷热光源痕迹不清;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和行人运动状态不清;不能确定车上指印为何人所留;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不清;其他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需鉴定痕迹的。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应自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天内委托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肇逃事故自肇事车查获之日起3天内委托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受理委托后,应与办案单位在24小时内查勘相关痕迹;办案单位应提前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见证,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名;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名或通知后未到场见证的,办案单位要做好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事故车辆、现场物体上的承受客体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进行检验鉴别,对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作出认定结论。

(一)平面痕迹鉴定。

平面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线形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以及痕迹的物理、化学成分与嫌疑造型客体上的.成分是否同一。例如,两车刮擦事故,此车上的刮擦痕迹与彼车上的刮擦痕迹是否相对应,此车上的油漆减层与彼车上的油漆加层颜色、成分是否相同;人车相撞事故,行人衣物上的轮胎印迹与该车的轮胎花纹是否一致。

立体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形状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如两年相撞事故,此年上凹陷痕迹与彼车上的相应凸出部位形状是否吻合。

(三)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

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法医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现场遗留的物证与从交通肇事嫌疑车辆上提取的微量物证进行同一认定。其他物证检验包括对轮胎、橡胶、金属合成树脂、纤维、油斑、玻璃、土壤、煤和焦炭检验、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包括对血液、血型、毛发、人与动物的组织碎块等的检验、鉴定。

通常,此类鉴定的检材体积孝数量少,有的只有微量,因此利用荧光法检验、薄层色谱检验、气相色谱检验、裂解色谱检验、紫外光谱检验、红外光谱检验、发谢光谱检验、中子活化分析等技术进行检验、鉴定。有此证据需要作出“特征同一认定”,有些只需作出“种类同一认定”即可。

医疗事故鉴定答辩状医疗事故鉴定去哪里做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8004元(7001元/年**0.2),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元(77天*10元/天),护理费10010元(130元/天*77天),误工费8913.1元(83.3元/天*107天),鉴定费700元,车费1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计62497.1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x年7月11日被告x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将被告修建+499水平高位水池承包给被告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工程要求,包工价款,结款方式、施工安全、违约责任等事项。xxxx年7月15日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地面杂工,并与被告建立了劳务关系,xxxx年9月20日下午5点过,原告在被告xx承包的高位水池处上班时停电,原告到搅拌机内打扫废物,后被突然来电转动的搅拌机将原告搅伤,原告被送往大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骨盆骨折,肝肾亏虚,耻骨联合分离,髂骨骨折,双侧坐骨骨折,双侧耻骨骨折。原告在大竹县人民医院住院77天后出院(即xxxx年12月6日出院),出院遗嘱:1、休息1月。2、慎用重力,三月内不能负重,扶拐下地活动,定期摄片。现第二被告已支付了医疗费。原告陈xx于xxxx年5月14日经达州市竹民司法所进行了伤残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被告xxxxx有限公司将水平高位水池发包给不具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江文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相关知识。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2、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

3、学习有关法规文件和规章制度。

4、鉴定调查:复习病情资料,包括查阅病历,病理切片和尸体解剖结果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记录和录音资料等。

5、鉴定辩论。

6、鉴定:

(1)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鉴定。

(2)应用医疗事故(事件)辅助鉴定系统进行鉴定(优点是可以将鉴定者的意见和鉴定结论全部保存下来)。

8、依照鉴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

一、起诉。主要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受理与立案。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开庭前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确定审判组织。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

5、审查并确定案由。

6、确定当事人范围、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7、审核诉讼材料。

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

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

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

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14、制定庭审提纲。

19、开庭通知及公告。

四、开庭审理。

1、开庭预备。

2、审理开始。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互相辩论。

5、法庭调解:行政案件不适调解。

6、合议庭评议。

7、宣判。案件审理终结,合议庭就当事人在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决定后,当庭予以宣读。

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社会捐助;(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职业康复治疗费;(三)劳动能力鉴定费;(四)工伤认定调查费;(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建立盛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级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也可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结论由委托方出具。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2、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5、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举证材料。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设立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九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至痊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机构应作出医疗结论,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二)残疾辅助器具费;(三)生活护理费;(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丧葬补助金;(八)供养亲属抚恤金;(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五)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

(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现或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其亲属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高于前一次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并支付,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出后,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

第三十三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工伤医疗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具备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

转往外地就医的,还应提供经办机构的批准件。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九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1月1日起,按《条例》标准计发,支付渠道不变。原待遇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的,按原待遇标准执行,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调整的标准高于原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2004年1月1日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伤残职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支付,由各统筹地区逐步纳入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第四十六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同时废止。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

年1月1日起,《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该法所称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期间,行政机关有权对当事人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可见,在此期间,交警部门为了查明事故起因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但是由此发生的鉴定费、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交警部门是知法犯法!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大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3.最新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5.交通事故中关于牙齿脱落的伤残评定标准。

6.最新护理费计算标准的原则。

7.2015年最新车祸赔偿标准。

8.交通事故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0.企业为什么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事故鉴定的申请书

尊敬的xx市消防部门领导:

申请人:

申请人系xx来xx市打工的农民工,20xx年期间申请人和儿子xx,妻子xxx在xx镇xx村xxx家租一间房子来居住,该房子设计做饭用的液化气瓶放在屋内,而液化灶则放在屋外。

20xx年6月9日下午七点申请人跟利民燃具贺村销售点买了一瓶液化气来使用,当晚用完气后我们已将气关掉,但不知什么原因,在次日凌晨4点多钟时申请人起床来开房内的灯时,屋内不知何时泄露的气体突然发生爆炸,致使申请人屋内一家三口人严重受伤。现就住xx市人民医院医治。

为此,现申请人特依法向xx市消防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对该液化气漏气导致爆炸事故原因作出鉴定,望贵单位的各位领导能够给予批准办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7月6日。

事故鉴定的申请书

四、事实和理由;。

五、证据材料。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事故鉴定的申请书

申请人:严某,性别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人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421xxxxxxxx。

严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42108119xxxxxxx4。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哥哥严某在xx年9月26日的死亡为因工死亡。

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20xx年7月15日,申请人哥哥严某在被申请人正升公司承包的工地务工,xx年9月26日乘坐该公司拉砖的货车(新g56200东风重型自卸货车)在回工地的途中,因车辆制动失灵,失去控制,司机王某让乘车人跳车,乘车人跳车后造成严某死亡。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哥哥严某死亡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其死亡为因工死亡亡。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盛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粤价函[]385号)为:县(区)级鉴定每例600元,地方级鉴定每例1200元,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五、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须知。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方可进行登记。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凡个人设置诊所的必须具备上述有关规定和下列条件。

1、当地常住户口、医务人员经医师执业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五、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2、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事故鉴定的申请书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敬礼

xxx区卫生局。

日期:

医疗事故鉴定书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年××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年××月××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年××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一、2011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年××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柳颖莹宝,别名鲁奕楠,女,现年1岁,汉族,原住址:新郑市城关乡小占庄村,现住址: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法定代理人:柳颖莹,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被申请人:新郑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系该院院长。

1、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住院期间,肠道穿孔及失诊、误诊造成人身损害做出正确医学鉴定。

2、本案的费用及医疗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x年元月2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出生住院期间,由于被申请人单位医疗技术差,没有准确检查与诊断。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治疗期间造成肠道穿孔,导致申请人在人身、精神及经济造成创伤,被申请人没有尽职尽责,为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医疗鉴定机构做出正确结论。

此致

申请人:柳颖莹宝,别名鲁奕楠。

法定代理人:鲁晓磊柳颖莹。

201x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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