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鉴定书(汇总16篇)

时间:2023-11-23 17:56:41 作者:纸韵 事故鉴定书(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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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个人鉴定

经过对xx公司系统各类事故的学习、分析,我对事故案例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鉴定,旨在杜绝各类违章违纪行为,为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保障安全供电的目标而不断奋斗,不断学习鉴定,从而提高自我的安全意识。我认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做到以下一些要求:

严格要求自我,端正思想态度,从事变电工作应严格按“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执行值班、巡视、倒闸、检修、试验等工作,从事接触网工作应严格按“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巡视、倒闸、测量、检修等工作,时刻要求自我做到绝不违规、严把安全。把安全工作规程落到实处,结合实际情景严格要求,时刻铭记“安全是天,安全是命,安全就是一切”。

作业时与设备带电部分坚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远离高压带电设备,按规定进行验电接地、办理安全措施及防护,监护人对操作人加强监护,办理互控。任何作业,作业前、作业中均要对各类安全用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无缺陷后方准使用。从事接触网巡视及检修作业还要穿防护服,穿好绝缘鞋,戴好安全帽,携带望远镜和通讯工具,夜间巡视、作业要有照明用具,注意避让列车。

检修作业前做好安全预想会,作业中服从工作领导人的指挥,杜绝任何违章违纪行为,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及时果断提出,经过认真的分析,确认正确无误,方准作业。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传递用具不得抛掷。

按照月度培训计划及相关文件要求,参加全体员工业务学习,实作演练,学习过程中应时刻注意各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并牢记在心,遇到问题及时提出,互相交流,解决问题,熟练的将每一项正在进行的实作做好并能明确该项实作演练的注意事项及技术标准。对技术生疏及不足的地方要反复练习,加强学习、认真交流,争取在实际工作中不出现任何问题,杜绝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各项事故案例进行系统的学习,吸取血与泪的沉痛教训。将各项事故案例结合到实际工作中,遇到可能出现的问题或漏洞的环节结合个人经验异常注意,加强监护,做好自控、他控、互控,防范事故于未然。作好个人安全防护,绝不冒险作业,绝不违章作业,绝不马虎,绝不敷衍,绝不存在侥幸的心理。禁止疲劳作业,不蛮干、瞎干、死干。作业过程中,严格要求自我,不做工作无关的事情,专心作业,呼唤应答,绝不闲谈,听从指挥,恪尽职守。

今后我们要以进取的态度,反思自我的安全工作,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去。

医疗事故鉴定答辩状医疗事故鉴定去哪里做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8004元(7001元/年**0.2),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元(77天*10元/天),护理费10010元(130元/天*77天),误工费8913.1元(83.3元/天*107天),鉴定费700元,车费1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计62497.1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x年7月11日被告x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将被告修建+499水平高位水池承包给被告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工程要求,包工价款,结款方式、施工安全、违约责任等事项。xxxx年7月15日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地面杂工,并与被告建立了劳务关系,xxxx年9月20日下午5点过,原告在被告xx承包的高位水池处上班时停电,原告到搅拌机内打扫废物,后被突然来电转动的搅拌机将原告搅伤,原告被送往大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骨盆骨折,肝肾亏虚,耻骨联合分离,髂骨骨折,双侧坐骨骨折,双侧耻骨骨折。原告在大竹县人民医院住院77天后出院(即xxxx年12月6日出院),出院遗嘱:1、休息1月。2、慎用重力,三月内不能负重,扶拐下地活动,定期摄片。现第二被告已支付了医疗费。原告陈xx于xxxx年5月14日经达州市竹民司法所进行了伤残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被告xxxxx有限公司将水平高位水池发包给不具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江文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相关知识。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2、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

3、学习有关法规文件和规章制度。

4、鉴定调查:复习病情资料,包括查阅病历,病理切片和尸体解剖结果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记录和录音资料等。

5、鉴定辩论。

6、鉴定:

(1)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鉴定。

(2)应用医疗事故(事件)辅助鉴定系统进行鉴定(优点是可以将鉴定者的意见和鉴定结论全部保存下来)。

8、依照鉴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

一、起诉。主要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受理与立案。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开庭前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确定审判组织。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

5、审查并确定案由。

6、确定当事人范围、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7、审核诉讼材料。

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

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

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

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14、制定庭审提纲。

19、开庭通知及公告。

四、开庭审理。

1、开庭预备。

2、审理开始。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互相辩论。

5、法庭调解:行政案件不适调解。

6、合议庭评议。

7、宣判。案件审理终结,合议庭就当事人在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决定后,当庭予以宣读。

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社会捐助;(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职业康复治疗费;(三)劳动能力鉴定费;(四)工伤认定调查费;(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建立盛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级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也可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结论由委托方出具。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2、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5、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举证材料。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设立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九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至痊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机构应作出医疗结论,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二)残疾辅助器具费;(三)生活护理费;(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丧葬补助金;(八)供养亲属抚恤金;(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五)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

(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现或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其亲属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高于前一次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并支付,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出后,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

第三十三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工伤医疗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具备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

转往外地就医的,还应提供经办机构的批准件。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九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1月1日起,按《条例》标准计发,支付渠道不变。原待遇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的,按原待遇标准执行,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调整的标准高于原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2004年1月1日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伤残职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支付,由各统筹地区逐步纳入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第四十六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同时废止。

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八级交通事故赔偿除了上述赔偿金外,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费用要需要你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证据给予赔偿。伤残补助金占的份额比较多。

以上是我参考(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网的相关解释,由于不同地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不一样,城市和农村户口人均收入也不一样,所以不同省份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样,详细的楼主可以去他们中心网看看,有案例分析和相关交通事故索赔技巧,还有各个省市的交通事故死亡及各级别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明细,你大概算一下,看能赔多少。楼主的情况稍微复杂,最好找个专业的律师帮你们忙,他们中心bjshigu有专业律师免费在线解答,你也可以直接在线咨询。希望可以帮你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鉴定收费

据了解,痕迹鉴定范围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交通肇逃事故留有的痕迹;车辆轮胎爆破原因不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灯冷热光源痕迹不清;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和行人运动状态不清;不能确定车上指印为何人所留;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不清;其他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需鉴定痕迹的。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应自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天内委托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肇逃事故自肇事车查获之日起3天内委托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受理委托后,应与办案单位在24小时内查勘相关痕迹;办案单位应提前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见证,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名;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名或通知后未到场见证的,办案单位要做好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事故车辆、现场物体上的承受客体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进行检验鉴别,对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作出认定结论。

(一)平面痕迹鉴定。

平面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线形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以及痕迹的物理、化学成分与嫌疑造型客体上的.成分是否同一。例如,两车刮擦事故,此车上的刮擦痕迹与彼车上的刮擦痕迹是否相对应,此车上的油漆减层与彼车上的油漆加层颜色、成分是否相同;人车相撞事故,行人衣物上的轮胎印迹与该车的轮胎花纹是否一致。

立体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形状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如两年相撞事故,此年上凹陷痕迹与彼车上的相应凸出部位形状是否吻合。

(三)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

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法医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现场遗留的物证与从交通肇事嫌疑车辆上提取的微量物证进行同一认定。其他物证检验包括对轮胎、橡胶、金属合成树脂、纤维、油斑、玻璃、土壤、煤和焦炭检验、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包括对血液、血型、毛发、人与动物的组织碎块等的检验、鉴定。

通常,此类鉴定的检材体积孝数量少,有的只有微量,因此利用荧光法检验、薄层色谱检验、气相色谱检验、裂解色谱检验、紫外光谱检验、红外光谱检验、发谢光谱检验、中子活化分析等技术进行检验、鉴定。有此证据需要作出“特征同一认定”,有些只需作出“种类同一认定”即可。

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伤者应得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六级伤残应获得的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十年赔偿额。死者应得到死亡赔偿金、伤葬费、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计算金额您需要向当地交管部门咨询。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如果对受害者一方不利,则会造成极大的损失。行人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被侵害健康权为由,到事故发生地法院对肇事司机李某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当中,司机李某对张某被评为九级伤残的法医鉴定不认同,理由是该鉴定是张某经交-警机关委托进行的,委托前及鉴定当中交-警机关及鉴定机构都没有通知肇事方,认为程序不合法。

对此,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忠明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解析如下: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其相关问题的鉴定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定残等级的高低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法定、标准法定,所以有人说“鉴定结论就是金钱”是有一定道理的。

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当中,伤者怎样选择法医鉴定机构呢?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栗律师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针对目前我市有的区法院要求立案前要进行评残鉴定以及交通事故法医评残鉴定案件数量多、周期长和鉴定机构有可选择性的特点,建议相关当事人,鉴定前应当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下,选择有利的鉴定途径和鉴定机构,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申请:

病员或家属对医疗单位的医疗提出质询或鉴定申请后,该医疗单位的医疗委员会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组织本单位内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专家予以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送交病员或家属。

医疗单位对每一起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方的接待须由专人负责。

鉴定结论应在病员或家属正式向医疗单位提出质询或鉴定申请书面材料的一个月内作出(进行尸检者,自尸检报告作出后计算)。

医务人员应邀、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事件,由邀请单位承担责任。但对定为医疗事故的责任者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对于病员死亡的医疗事件应按有关尸体解剖检验规定动员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诊断。医院应在家属提出质询时,明确说明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必要性,并将家属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双方当事人在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处理有争议时均可持医疗单位书面鉴定结论向该医疗单位所在地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表并同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件已协议解决,若提出鉴定申请,则须先履行废止该协议的有关手续,再予以鉴定。

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接到书面鉴定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十五日之内予以正式答复。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做出后,送交双方当事人,同时将参加该鉴定会专家名单及鉴定结论报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备案。

双方当事人若对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市级鉴定(以寄送出时间为准),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二、病历的处理原则: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专人妥善保管有关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各种原始资料,并予封存。

临床科室因鉴定需要摘抄病历时,应得到病历封存部门同意后方可就地摘抄。原始病历允许对因抢救工作紧张未能及时记录的内容在24小时内实事求是地补记。

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单位应负责提供原始病历和必要的医学资料复印件。

医疗单位所在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调阅原始病历;法院、检-察-院在受理双方当事人诉讼后需要查阅原始病历时,持正式介绍信并履行调阅手续,方可调阅(借阅单上应标清份数、页数),其他人员不得查阅。但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启封。复印病历所需费用由提出复印者支付。

在法院、检-察-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经司-法-部门同意,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须持委托书、律师证,在履行手续手后可就地查阅。

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各种原始资料,经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在经济上按对应等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进行罚款处理及通报批评。

由于病员及家属抢夺、毁损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者,将不予进行各级医疗事故鉴定。

三、鉴定会的组织:

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是经市政府聘请的北京地区医学界知名的、具有权威性的医学专家。各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本区(县)政府聘请。

根据鉴定需要还可以特别邀请在某一学科具有专长和权威性的专家出席鉴定会,他们与鉴定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

鉴定委员的邀请必须本着当事人回避原则,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及参加过该病员诊治、检查、会诊的人员及病员亲友均不得做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会。

根据被鉴定事件的情况,由行政秘书指定有关学科专家5~9人参加鉴定会。

凡参加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会的鉴定委员会不得参加同一病例的市级医疗事故鉴定。但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要求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的秘书到会介绍区县级鉴定会的情况。

受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鉴定,法院或检-察-院可派1~2人参加鉴定会听取陈述并可向专家询问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但一般不参加专家讨论。

四、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会分为两阶段:

第一阶段为陈述、询问阶段。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会,由双方当事人向专家陈述并回答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陈述、询问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退出会场,此阶段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行政秘书主持。

第二阶段:由专业组组长主持,组织专家进行讨论阶段。专家们应本着公正、科学、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予以技术鉴定,并做出结论。

鉴定书由专业组专业秘书拟稿后经鉴定委员会专业组组长及或正副主委审阅后签发。

鉴定书应在召开鉴定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式三份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情况应向当事人说明后可适当延长。

由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鉴定书一式三份送交法院、检-察-院。

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市级鉴定结论在未发现新有、有力证据情况下原则上对同一医院事故或事件不予以重新鉴定。

五、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发出,内容应包括:

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残疾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鉴定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

(四)有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资料(原件或加盖封章的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同意,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批准的程序办理。

在县(市、区)申报的,由县(市、区)人社局受理,报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

驻长中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驻其它地区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属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

(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并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或者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出具证明)。

(三)其他申报程序,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鉴定程序。

(一)劳动能力鉴定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公示结论的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实施,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鉴定工作全程监督。

(二)劳动能力鉴定报名日期为1月15日至3月15日,本年度起实施每年一次集中鉴定,申报疾病不超过三种,鉴定地点一般以社保缴纳所在地为准。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参加中省直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报名后无故不参加鉴定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具体规定详见劳动能力鉴定须知。鉴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被鉴定人员应当按照确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等)。

(四)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五)鉴定结论于全省鉴定结束60个工作日后下发。省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公示5天,接受监督。

(六)各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统一制作。可以到省人社厅网站下载(/ldnljd/gzlc/)。

四、有关要求。

(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有关人员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人社部门要给予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工作做好。

(二)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残疾人管理等机构要密切配合,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提供优质服务。

(三)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抵制不正之风影响,排除干扰,确保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宣传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鉴定标准等政策,及时解答群众咨询,保证群众充分理解相关政策。

(五)要妥善化解矛盾,防止出现矛盾简单上交等不负责任做法。要及时反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面遇到的倾向性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201月5日。

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男,汉族,年龄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年月日在工地受伤,经龙华人民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元。

第三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委托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更多。

事故鉴定的申请书

申请人:严某,性别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人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421xxxxxxxx。

严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42108119xxxxxxx4。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哥哥严某在xx年9月26日的死亡为因工死亡。

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20xx年7月15日,申请人哥哥严某在被申请人正升公司承包的工地务工,xx年9月26日乘坐该公司拉砖的货车(新g56200东风重型自卸货车)在回工地的途中,因车辆制动失灵,失去控制,司机王某让乘车人跳车,乘车人跳车后造成严某死亡。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哥哥严某死亡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其死亡为因工死亡亡。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柳颖莹宝,别名鲁奕楠,女,现年1岁,汉族,原住址:新郑市城关乡小占庄村,现住址: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法定代理人:柳颖莹,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被申请人:新郑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系该院院长。

1、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住院期间,肠道穿孔及失诊、误诊造成人身损害做出正确医学鉴定。

2、本案的费用及医疗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x年元月2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出生住院期间,由于被申请人单位医疗技术差,没有准确检查与诊断。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治疗期间造成肠道穿孔,导致申请人在人身、精神及经济造成创伤,被申请人没有尽职尽责,为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医疗鉴定机构做出正确结论。

此致

申请人:柳颖莹宝,别名鲁奕楠。

法定代理人:鲁晓磊柳颖莹。

201x年1月30日。

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职责,申请人负次要职责。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事故鉴定的申请书

尊敬的xx市消防部门领导:

申请人:

申请人系xx来xx市打工的农民工,20xx年期间申请人和儿子xx,妻子xxx在xx镇xx村xxx家租一间房子来居住,该房子设计做饭用的液化气瓶放在屋内,而液化灶则放在屋外。

20xx年6月9日下午七点申请人跟利民燃具贺村销售点买了一瓶液化气来使用,当晚用完气后我们已将气关掉,但不知什么原因,在次日凌晨4点多钟时申请人起床来开房内的灯时,屋内不知何时泄露的气体突然发生爆炸,致使申请人屋内一家三口人严重受伤。现就住xx市人民医院医治。

为此,现申请人特依法向xx市消防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对该液化气漏气导致爆炸事故原因作出鉴定,望贵单位的各位领导能够给予批准办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7月6日。

医疗事故鉴定书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年××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年××月××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年××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一、2011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年××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事故鉴定的申请书

四、事实和理由;。

五、证据材料。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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