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12篇)

时间:2023-12-18 17:07:11 作者:梦幻泡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简化版本)。

国家旅游局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5、本简化版本省略内容(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401)为准,与其具有相同效力。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在使用《示范文本》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文本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二、应当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

三、在订立重大的或内容复杂的合同时,应当向法律专家咨询。

《示范文本》的使用推广工作由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具体承担,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协助处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法律事务。

目录。

一、定义。

二、开发软件描述。

三、软件开发。

四、项目变更。

五、交付、领受与验收。

六、知识产权和使用权。

七、维护和培训。

八、价格与付款方式。

九、保证与免责。

十、保密。

十一、违约与赔偿责任。

十二、综合条款。

十三、争议解决。

十四、通知。

十五、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十六、信用。

补充条款。

附件。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开发用于(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业务)的计算机信息化系统软件,双方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软件”包括“软件系统”,除另有指明外,指描述于本合同附件中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所开发和提供的当前和将来的软件版本,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开发和提供的软件版本和相关的文件。

2、“可交付件”指附件中指定的由乙方所交付的软件,包括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

3、“交付”指乙方在双方规定的日期内交付约定开发的软件的行为。但是乙方完成交付行为,并不意味着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4、“规格”是指在技术或其他开发任务上所设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5、“里程碑”是指附件中所规定的由乙方在本软件开发过程中阶段性完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软件或模块。

6、“源代码”指用于该软件的源代码。其必须可为熟练的程序员理解和使用,可打印以及被机器阅读或具备其他合理而必要的形式,包括对该软件的评估、测试或其它技术文件。

7、“商业秘密”指甲、乙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管理信息、方式方法、顾客名单、商业数据、产品信息、销售渠道、技术诀窍、源代码、计算机文档等,或由甲、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商业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

8、“工作日”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工作日,未指明为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顺延的日期。

二、开发软件描述。

1.本软件是甲方为(公司经营的业务)而开发的软件。该软件处理的对象是甲方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业务交易数据处理、游戏软件等);该软件的主要功能和目标为、、。

2.甲方原有信息系统描述(如开发软件在甲方原系统中运行,可选择本条)。

甲方原有的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主要功能是、。乙方将结合甲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软件开发,使开发软件的能同现有系统中已有的设备和相关软件相匹配。

已有系统的设备和软件见附件。

3.软件系统。

3.1乙方所开发的软件系统为(系统名称);其中:

(1)属于第三方的软件为;

(2)属于乙方所拥有的软件为;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为;

(4)乙方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开发能力的第三方开发的软件为。

3.2乙方为甲方开发的软件系统分为个子系统,包括子系统、子系统和子系统,与(甲方原有系统)共同构成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系统。该软件所构建的系统的主要功能为、、。该软件系统的名称、里程碑、模块、功能、规格、版本、价格、检测标准等相关情况见附件。

4.软件开发的目标。

软件整体功能符合甲方所描述的(经营、管理等)系统的要求,应达到(正确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实用性等)的技术指标。

5.软件开发的交付进度和时间。

5.1本开发软件交付的时间为年月日;

5.2软件开发分为个里程碑阶段,每个里程碑阶段的项目完成后,均应该依据本合同附件所列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交付。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第条规定进行付款。乙方开发软件或引用的检测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其具体规格、检测标准、阶段和进度、交付时间与地点、付款方式等见附件。

三、软件开发。

1.开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尽力履行其在开发计划中所规定的义务,按时完成并交付每一项里程碑,其质量标准应符合附件的规定。

2.转包或分包。

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禁止转包。如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名称)等非主体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项目管理(供选择)。

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组成本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小组,管理本软件的开发。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和通讯方式见附件。合同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本方的管理小组的成员,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重新指定的小组成员涉及到本项目的重要方面,更换方应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应及时审查更换方提出的书面建议,双方在合理、善意、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讨论更换事宜。

4.信息与资料。

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充分沟通。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职能人员调查、了解甲方现有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以对该软件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设计。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向乙方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特别是有关甲方对开发软件的功能和目标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如甲方对乙方完成本合同所需的甲方所有的信息和资料不予提供,则由甲方承担不予提供的损害后果。

5.需求与需求分析。

5.1甲、乙双方将根据上述第条中甲方为其业务开发软件及其所需功能的描述和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共同制作需求分析。甲方在提交有关需求说明、资料和信息时,可以就其中所涉及的软件功能、目标、需求构成及相关技术问题向乙方咨询或征求意见,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5.2乙方在获取上述需求信息和资料后,应及时完成需求分析书。该需求分析书经甲方认可,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和详细设计说明书。

6.1乙方在取得了甲方提供的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后,将依据本合同所约定的软件的功能、目标与需求分析书,在年月日之前完成需求说明书,在年月日之前完成概要设计说明书,在年月日之前完成详细设计说明书。以上三项完成后,均应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对其中所描述软件的适用性、需求性和应用性等进行审核。甲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完成需求说明书的审核,在年月日之前完成概要设计说明书的审核,在年月日之前完成详细设计说明书的审核。如甲方认可上述文件后的,则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有异议,则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提交乙方复审。如乙方认为不构成问题,则应向甲方予以解释。确有问题的,乙方应及时予以修改并再次提交甲方审核。甲乙双方将重复此程序,直至双方一致认可签字。

6.2甲方对上述说明书的签字认可,仅代表对上述说明书中开发软件的适用性、需求性、可用性、、等的审核。甲方并不对说明书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如说明书中出现任何与乙方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或技术调整,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6.3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乙方则可以相应顺延交付时间。如该延时对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6.4上述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和详细设计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进度报告。

乙方应于每月/季度终了的20/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或里程碑计划执行情况,已完成的软件开发项目,有无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本项目的预期效果,人员配置情况,有无项目变更及变更情况或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应该知道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如有重大的问题或重要的变更发生,乙方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工作日内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乙方也应当在7/工作日内回复甲方在其它时间内提出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询问。如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项目迟延和甲方不能及时付款或配合项目进行的后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7/工作日内回复乙方。

8、第三方监理。

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作为本软件开发的监理。如甲方指定了第三方作为甲方的监理,依甲方的授权,该监理享有与本合同中所约定的甲方同等的权利,以监理本项目的进行。监理方应拥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行使其监理职责,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监理。

四、项目变更。

为了维护和兼顾各方的利益,确保开发软件的质量,在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合理地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请求,包括增加或减少软件的相应功能/提高或提升有关技术参数/变更交付或安装的时间与地点。为此,双方同意:

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回复后,应在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是否接受上述回复。如果甲方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复,则双方应对此变更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

3、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有关合同价格变化和项目交付日期变更的回复,但上述变更如不执行,将会影响开发软件的正常使用或主要功能,则乙方应执行变更要求。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解决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甲方应按照乙方在回复中的价格变化和项目交付日期变更的要求执行。(本条款供选择)

4、鉴于合同标的总量与合同总价相关,因此双方同意,如甲方提出的变更导致合同总价下降,则合同总价每下降%,甲方应补贴乙方相当于变更前合同总价款%的金额。

5、如乙方提出部分项目的变更建议,乙方应同时详细阐明该变更对合同价格、项目交付日期、软件性能、项目技术参数的影响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情况。

6、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变更建议后,应在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和接受乙方的上述变更建议。如果甲方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复,则双方对此变更建议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的上述建议,双方仍按原合同执行。

五、交付、领受与验收。

1.交付。

1.1乙方应在进行每项交付前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安排接受交付。乙方在交付前应根据附件所列的检测标准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试,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1.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交付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乙方将按延期时间顺延交付。如因延期交付而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如甲方能接受而不接受交付,则视为乙方已经交付,甲方应当按照约定付款,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付内容。

2.1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电子版式和可供人阅读的。具体交付内容见附件。

2.2如由于甲方运行、检测不当或其它原因而导致所交付项目存在故障或问题,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帮助处理此项故障或问题,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领受。

甲方在领受了上述交付件后,应立即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软件的功能和规格。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说明以表示接受该交付件。如有缺陷,应递交缺陷说明及指明应改进的部分,乙方应立即纠正该缺陷,并再次进行测试和评估。甲方应于个工作日内再次检验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甲、乙双方将重复此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由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

4.软件系统试运行。

4.1自软件交付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天的试运行权利。

4.2如由于乙方原因,软件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所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3乙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如以上故障或问题影响软件基本功能和目标的实现,且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的时间超过个工作日,则视为乙方交付违约,除非上述故障和问题是由甲方引起的。

5.系统验收。

5.1软件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软件系统验收。

5.2如属于乙方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乙方应排除故障,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限个工作日,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如属于甲方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如属甲方原有计算机系统故障原因,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进行验收。如系上述故障之外的原因,除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乙方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软件系统验收已经通过。乙方在进行单方面验收时,甲方应提供验收便利。如甲方在乙方提出单方面验收后的个工作日内不提供验收便利,则视为该系统已经通过验收。

六、知识产权和使用权。

1.知识产权。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非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技术诀窍、秘密信息、技术资料和文件。除本研发工作需要之外,未得到甲方/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商业性地利用上述资料和技术。如甲方/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还应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乙方的损失。

2.使用权(如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需订立本款)。

甲方/乙方对软件具有使用权。本使用权的使用范围为:(总公司、分支机构)。

3、甲方对乙方所许可的使用权软件没有/有向第三方分许可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许可甲方使用软件或相关任何知识产权,并不表示甲方已经从乙方获得其向第三人许可使用该项权利的权利。

4、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属于第三方软件时,应当依照乙方与第三方对该软件使用的约定进行。乙方应将该约定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交甲方参阅。

5、本合同项下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双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或分立之单位。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甲、乙双方之分立单位分别承受的,则甲、乙双方与甲、乙双方之分立单位分别享有和承担相关权利和义务。

6、甲方在领受本合同项下的软件后,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及软件的与本软件相关的最终用户提供维护和支持服务。维护和支持服务期满后,如甲方继续聘请乙方提供上述服务,甲、乙双方将依据附件另行签订维护和支持协议。

1.项目培训。

乙方应及时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的目标和功能。培训计划详见附件。

八、价格与付款方式。

1.价格。

本开发软件总价款为,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付款方式见附件。各部分价格组成见附件。

2.项目增减定价。

在本项目进展过程中,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对项目作出任何变更或经双方同意的功能变化或软件模块的增减等,一方或双方将以上述规定的价格为原则,商定变更后的具体价格。

九、保证与免责。

1.乙方保证。

1.1法人地位。

乙方是一家根据法律设立的合法经营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公司,具有合法的权利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利益冲突。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将不会。

(1)与乙方的章程或其他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或判决相冲突;

(2)与乙方同第三人所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如保证协议、承诺、合同等规定的义务相冲突或导致任何违约,或使乙方的权利受到约束。

1.3乙方保证:

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授予甲方的许可权没有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约束或限制,也没有承担任何约束或限制性义务。

1.4侵权与被诉。

乙方保证本软件或其授予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也没有其他针对乙方拥有本软件权利的未决诉讼,或甲方行使乙方所授予的软件权利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1.5合法软件。

乙方所开发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软件产品方面的规定和软件标准规范。

1.6在乙方所交付的软件系统中,不含任何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

1.7如乙方所交付和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完成了上述手续。

2.侵权赔偿。

2.1乙方同意,如有第三方声称甲方或甲方所分许可的顾客使用本软件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乙方将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乙方同意支付有关判决或和解所确定的赔偿金额。甲方同意,一旦发生此类诉讼或请求,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并对乙方处理该诉讼或请求提供合理的帮助,以便乙方获得应有的权利,并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与此相关的应诉、抗辩或进行和解。甲方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抗辩或和解。如乙方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不能针对该项诉请进行应诉或和解,甲方有权应诉或进行和解,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如本软件或其任何部分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任何依约定使用或分销该软件或行使任何由乙方授予的权利被认定为侵权,乙方应尽力用相等功能的且非侵权的软件替换本软件,或取得相关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2.3如果乙方经合理和具有事实根据的判断,认为本软件或其任何部分可能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或使用或分销该软件或甲方行使由乙方授予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乙方可以用相类似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软件替换本软件,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但乙方对甲方由于使用了相关的非法软件系统,或在本软件中使用了非乙方提供的软件,或该软件中非乙方对本软件的修改而导致的侵权不承担责任。

3.甲方保证。

3.1甲方具有合法的权利缔结本合同。甲方是一家根据法律设立的合法经营,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公司,具有合法的权利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2利益冲突。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将不会。

(1)与甲方的章程或其他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或判决等相冲突;

(2)与甲方同第三人所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如保证协议、承诺、合同等中的义务相冲突或导致任何违约,或使乙方的权利受到约束。

十、保密。

1.信息传递。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任何一方可以获得与本项目相关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对此双方皆应谨慎地进行披露和接受。

2.保密。

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仅可将该商业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用。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传播或公开商业秘密。除非有对方的书面许可,或该信息已被拥有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或已在社会上公开,该商业秘密应当在10/年内不得对外披露。

3.非竞争。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以及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年内,双方均不得使用在履行本项目过程中得到的对方商业秘密,从事与对方有竞争性的业务,也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聘用本开发项目中的对方相关技术或管理人员。

4.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

4.1获取该信息一方在对方披露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

4.2获取该信息一方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该信息;

4.3获取该信息一方从第三人处合法获取,并且不承担保密义务;

4.4向第三人披露过的,且第三人不承担保密义务;

4.5独立开发或获取的信息;

4.6法律强制披露;

4.7经披露方书面许可。

5.信息安全。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十一、违约与赔偿责任。

1、交付违约。

1.2如延期时间超过10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如甲方由此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两个星期内返还甲方所支付的费用和报酬并依甲方的指示退还或销毁所有的基础性文件和原始资料,并赔偿甲方由此而引起的直接/直接和间接损失。

2、付款违约。

2.4如乙方选择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已交付和已完成的软件的价格向乙方付款。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已付款的软件。甲方如要在以后使用所接受的软件,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

3、保密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支付违约金。如包括利润在内的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超过部分。

4、其它条款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如发生违约事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天内答复对方,并支付违约金。如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双方的纠纷,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以损害本项目的方式实现违约金。

十二、综合条款。

1.如本合同附件中的条款或本合同签署之前所签署的任何文件与本合同的条款相冲突或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2.1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2.2法律规定;

2.3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法律顾问披露;

2.4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会计、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及其顾问(采取保密措施)披露;

2.5当事人实施收购、兼并或相类似的行为(采取保密措施)。

3.不可抗力。

3.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合同责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天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免除。

3.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十三、争议解决。

1.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予以解决:

1.1向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申请调解,并按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1.2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双方当事人另有选择,则划去前款,具体约定如下:。

2.如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十四、通知。

1、为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及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有关违约交涉而需通知另一方时,通知方应采取书面形式,以挂号信件或以专人快递送达方式送达被通知方,送达生效。

2、通知地址。

通知的地址为:

甲方:

乙方:

如一方欲改变通知地址,应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五、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各自指定的代表人签署和/或盖章后生效。

2、如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2.1一方进入破产、撤销或已进入清算阶段,或被解散、被依法关闭;

2.2一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2.3出现了合同规定的或法定解除事由。

除本合同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发生上述情况,将被视作违约,另一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该方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一经签署,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本合同所列的附件及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书、检测标准等文件,经双方签字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它任何口头或未包含在本合同内的,或未依据本合同制定的书面文件,均不对双方发生拘束力。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变更、补充或修改,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4.本合同一式份,各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信用。

1、本合同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其信用报告。

2、如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并进入司法等争端解决程序,任何一方可以将生效判决提交给本市的联合征信机构。甲方:乙方:

交付地点:

交付时间: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付款方式:

第一阶段-任务与目标(关键事件与目标边界-里程碑)总体详细设计说明书、需求分析、系统设计书、系统与子系统检测标准书: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检测标准不得低于本行业的标准。

第二阶段-任务与目标……。

测试和测试用例。

阶段性交付:业务流程方案,系统设计书、系统与子系统检测标准书,软件产品评审文件,项目计划,软件需求分析文件,软件设计文件,软件实现和单元测试文件,系统测试文件,双方对上述文件进行评审和调试和调整。

阶段性检查的方式与方法。

附件4项目小组成员:

甲方成员:乙方成员: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负责项目:负责项目: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负责项目:负责项目: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备注。

………。

附件5培训。

培训项目培训科目培训对象与人数培训时间备注培训所达到的目标:

附件6…….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一)内容。

团号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行程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目前_________旅游及汽车旅游消费市场的良好发展势头。由本市专业的汽车服务公司---_________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_________旅行社就双方共同合作国内旅游及汽车旅游活动及媒体广告宣传策划等事宜达成以下合作意向。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最优质的媒体宣传及市场引导培育服务,甲方与乙方进行所有合作必须保证最优惠的价格和质量。具体事宜根据活动细节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经营发展,每月策划组织一次有规模主题活动。

3、甲方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与其他单位合作此类活动。

4、甲方组织策划的所有汽车活动及旅游活动,甲方必须全力积极配合并保密。

5、甲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免费多为乙方做宣传报道。

6、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的发展,包括为乙方提供系统的商业计划建议书、旅游业务推广、指定服务、活动指导等。

7、甲方组织的各种主题活动的接待工作由乙方负责,但要保证服务质量和价格。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所组织策划的所有活动在与乙方共同合作举办的情况下,属于活动约定内的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包括所派人员的所有开销)。

2、甲方所组织的汽车活动要保证只及安全严密性。

3、甲方组织的所有活动必须书面报请乙方并双方签确认,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安排,如有变更双方必须书面确认。

4、乙方须报出所能合作的范围,以团体消费的约定报出最优惠的价格。

5、合作期间活动期内由乙方提供车辆、人员及其他宣传材料的展示。

三、合作约定事项:

1、合作暂约定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双方合作中根据活动备忘书约定利润分配,但各自的职权责必须履行。

四、违约责任:

1、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按违约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终止之前根据本协议签定的活动。

五、争议解决于适用法律:

1、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员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途径适用中国法律。

3、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_________授权代表人(签):_________。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

(1)旅行社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时,原合约即告终止,新合约同时生效,双方均不再系争。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选择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行社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利。

(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擅自离团或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承担。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七)旅游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九)出境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十)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询与投诉。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邮编:200030。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协议条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一)内容。

姓名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人数_____。

团号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晚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

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_____。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数_____(见行程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标准:

购物次数、内容:

团费总价: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一)内容。

团号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行程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

出境旅游合同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

(六)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1、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2、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

3、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2、除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出发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团情况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续费100元后,乙方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15日内(含)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国家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甲方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出境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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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团体或个人): 合同编号:乙方(组团旅行社):签约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紧急电话: 旅游局电话: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报名及签约

1、甲乙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码,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参考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须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 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9、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可协议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双方各承担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并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旅游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礼宾活动、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甲方。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行程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

11、在行程中甲方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意外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所致的伤病无法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负担其医疗及其它费用。

12、当成团人数不足时,乙方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作出选择,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四、 合同的解除

13、在成团人数不足时,甲方既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条、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

14、双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未按约定集合出发,视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两者均按本合同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

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团(是指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游览等服务的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赔偿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实际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五、 违约责任

17、出发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违约方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1)违约方在出发前4天或以上(按出发日期减去通知日之差计算,下同)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前3-1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10%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当天通知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2)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以实际损失赔偿。(3)如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预见损失的,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应明确告知对方,并在特别约定中载明,在索赔时还应出具实际损失证据。

1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旅游费用减少的,减少部分应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签字确认,安排甲方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 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9、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自其他旅行社出团,甲方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出发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20、甲方因不听从乙方及其导游人员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等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1、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在行程结束之日起15天内支付款项(进入调解或仲裁、诉讼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应付金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2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经办人: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市旅游局制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

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本合同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特别约定条款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二:旅游发票。

附件三:行程表。

出境旅游合同

江西省旅游局。

制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国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甲方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行程安排带团在行程国家本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除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已约定的自费项目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诵、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审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与具有出境(国)旅游资格的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服从乙方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调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向有关部门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一方转人其他团队或者其他出境旅游组团社团队的权利。

(五)甲方在行程过程中因疾病或其他事由离团或放弃行程某项内容,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

(六)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利益。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就可能因自身责任造成甲方损失部分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作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具体内容,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意外保险。

(五)甲方在双方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物品经法定部门鉴定伪假冒伪劣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经营者索赔。

(六)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甲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应当本着谨慎、合理、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行业标准。

(八)出境旅游过程中改变行程或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

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

(九)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收费标准内的规范性发票等消费凭证。

(十)出境旅游过程中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乙方应当协助解决。

第五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i)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而被惩罚、拘留、遣返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毁损甲方证件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证件,并赔偿为办理证件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一准》进行赔偿。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的,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1)距出发15日(不含)前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和实际发生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怠额的1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5)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出发前15日(含)内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甩。

(6)出发当天解约的,甲方支付境外旅游费用的50%,并承担乙方境内由此造成的损失。

凡属上述情况犷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乙方解约责任。

(1)出发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的,应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未提前7日(含)通知甲方的,应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9%支付违约金。

(3)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乙方未提前7日(含)通知甲方的,应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已发生的签证费由乙方承担。

3.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六条权力机关行为。

(一)是否给予签证和是否准予出、入境属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人境、出境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损失费。如因发证机关原因引起错证、废证,导致甲方不能如期出境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要协助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二)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第八条旅游投诉。

甲方要保存好本旅游合同和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江西省旅游局通讯地址:南昌市福州路183号;邮编:330006。

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第九条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必须加盖组团社印章,组团社任何部门和所属门市部均不得签订合同。甲方签人应为旅游者本人或授权人(授权人应向乙方出具授权证明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通用条款》一式一份由旅游者保存,《专用条款卜式两份,双方各‘份。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合同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国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甲方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行程安排带团在行程国家本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除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已约定的自费项目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诵、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审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与具有出境(国)旅游资格的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服从乙方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调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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