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大全(13篇)

时间:2023-12-24 19:23:29 作者:琴心月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和丙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一、二、三……。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章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九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本协议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集合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点。

出发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点。

费用:_____元/人。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_人,单价见附表,总金额为(___________元)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预付定金(__________元)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__________。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签约地点:

监督、投诉电话:

第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签订协议时未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以终止协议。

如甲方在出发前四天还未支付预付款的,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并支付旅游协议总价20%的违约金。出发当日,乙方需付完旅游总价除预付款外的剩余款项。

2、甲方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到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到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出境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甲方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乙方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的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到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到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乙方擅自减少行程活动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协议总价2%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3、乙方作为有别于旅行社的专业户外公司,行程中不得设置任何购物地点。

4、乙方领队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用并支付旅游协议总价5%的违约金。

第六条特别约定。

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当赔偿责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应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如面对乙方的关于安全方面的警告,甲方不听劝阻的,则甲方负相应产生的全部责任。

3、乙方应按规定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对于甲方个别队员拒绝购买的,可以尊重对方意见,但是该队员必须私下自行购买相关保险。

4、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及其相关的合法权利,不得强迫甲方参加自费项目,不得设置任何购物环节。

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个人资料,或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为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约定。

第八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_________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幢】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类型为______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房屋用途为居住。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日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租金为(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上述租金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应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3.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币)_________元。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除上述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另一方承担。

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5.2根据前款约定,应由甲方维修而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维修而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5.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6.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届满后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6.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转租、转让和交换。

7.1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乙方转租该房屋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7.2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甲方:乙方:日期: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

(1)旅行社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时,原合约即告终止,新合约同时生效,双方均不再系争。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选择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行社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利。

(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擅自离团或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承担。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七)旅游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九)出境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十)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询与投诉。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邮编:_30。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64393615。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5275315。

协议条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一)内容。

姓名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人数_____。

团号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晚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

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_____。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数_____(见行程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标准:

购物次数、内容:

团费总价: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一)内容。

团号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行程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

(1)旅行社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时,原合约即告终止,新合约同时生效,双方均不再系争。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选择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行社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利。

(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擅自离团或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承担。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七)旅游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九)出境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十)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询与投诉。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邮编:200030。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协议条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一)内容。

姓名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人数_____。

团号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晚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

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_____。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数_____(见行程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标准:

购物次数、内容:

团费总价: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简化版本)。

国家旅游局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5、本简化版本省略内容(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401)为准,与其具有相同效力。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

乙方(组团旅行社):

(一)出发日期,具体集合时间,集合地点。

(二)结束日期,解散地点。

(三)旅游线路。

(四)本次行程游览景点共____个:________。

(五)本次行程舱位安排:特等舱____人。一等舱____人。二等舱____人,其中上铺____人,下铺____人。三等舱,其中上铺____人,下铺____人。其它舱位____人,其中上铺____人,下铺____人。

(一)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二)保险产品名称:

(三)保险金额:

(四)保险费:

(一)旅游费用(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代收费:游船票____元;景区门票____元;。

保险费____元;其它____元。

2.综合服务费(按代收费总额的收取)____元。

3.旅游费用总额(代收费+综合服务费)____元。

大写:____。

4.旅游费用总额不含用餐、索道、缆车及游船上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支付。

1.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

2.旅游费用支付的时间。

(一)旅行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二)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旅行社出团。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合同选填项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三)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旅游者签字(盖章):组团旅行社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签约代表: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境旅游合同

乙方是具有出境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签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含境外机场税)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领队)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6、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领队、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

(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发给甲方,说明所到国家(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境外小费的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

(3)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甲方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6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

(4)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普通话解说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市旅游局制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

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本合同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特别约定条款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二:旅游发票。

附件三:行程表。

出境旅游合同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及其委托的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大陆的中国台湾地区居民。

3、出境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招徕、组织旅游者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1)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

(3)合同约定需旅游者另行支付的游览项目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

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组织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合同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5)用餐(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9)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价格、参加该游览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游览项目应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计划书》和《境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转让。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结束时间;共天夜。

第二十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

合计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金额:元人民币。

保险费: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旅行社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第二十七条委托代理约定。

本合同系旅行社接受。

(出境社)依照法律法规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组团社与代理社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等,所约定的旅行社权利由组团社和代理社分享。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

名称。

旅行社。

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合同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国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甲方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行程安排带团在行程国家本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除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已约定的自费项目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诵、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审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与具有出境(国)旅游资格的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服从乙方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调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出境旅游合同

本协议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集合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点

出发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点

费 用:_____元/人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_人,单价见附表,总金额为(___________元)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预付定金(__________元)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__________

签约地点:

监督、投诉电话:

1、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签订协议时未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以终止协议。

如甲方在出发前四天还未支付预付款的,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并支付旅游协议总价20%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乙方需付完旅游总价除预付款外的剩余款项。

2、甲方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到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到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出境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甲方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乙方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

1、乙方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的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到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到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乙方擅自减少行程活动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协议总价2%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3、乙方作为有别于旅行社的专业户外公司,行程中不得设置任何购物地点。

4、乙方领队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用并支付旅游协议总价5%的违约金。

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当赔偿责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应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如面对乙方的关于安全方面的警告,甲方不听劝阻的,则甲方负相应产生的全部责任。

3、乙方应按规定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对于甲方个别队员拒绝购买的,可以尊重对方意见,但是该队员必须私下自行购买相关保险。

4、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及其相关的合法权利,不得强迫甲方参加自费项目,不得设置任何购物环节。

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个人资料,或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为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1、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游览景点变化或景点减少,敬请谅解!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请如实申报儿童、孕妇、老人或患特殊病史者的实际情况,若因报名情况与实际不符合造成无法接待,乙方不承担责任。

3、在以上行程中各景点地区的局限性,请听从领队安排,以免走散。

4、行程之区域性景点可能调换顺序,乙方不能擅自减少景点。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