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依法执政工作总结范文(17篇)

时间:2023-11-02 21:37:27 作者:雅蕊 优质依法执政工作总结范文(17篇)

月工作总结的目的是为了加深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的认识,以便更好地应对工作的挑战和压力。阅读其他人的月工作总结,可以获得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提升自己的总结能力。

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国家政权机关的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领导、依法决策、依法受检、依法负责的原则,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何将依法执政贯穿到各个方面,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下面就依法执政的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依法执政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个国家的治理方式是否合法,是评估一个国家是否符合法治原则重要的标准。依法执政能够确保国家党派政治、干部选拔任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等各个领域的合理确定和实施,保证国家治理的顺畅和公正,使人民依法行政、依法参与、依法保障权益。同时,依法执政也是国家治理方式和政府行为的合理性的表现,法律无处不在,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证国家决策的可信性和公信力。

其次,依法执政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要推进现代化,需要构建一套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适应实际、保持稳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在这一过程中,依法执政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协同运行和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政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核心,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政府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再次,依法执政需要健全法制建设。以宪法为核心,建立全面系统的法律制度,是依法执政的重要基础。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是依法执政的前提,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的标志。为了保证依法执政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司法体制和法治建设,强化法治观念,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学研究,加快建立起法治政府的法律基础和法治形象。

最后,依法执政要注重培养和提高执政者的法治素养。依法执政离不开执政者的主体作用,关键在于培养和提高执政者的法治素养。执政者要坚持依法办事,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处理事务、制定政策和经营管理的依法水平。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引导干部按法律规定行事。

综上所述,依法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内涵,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向。依法执政能够保障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需要健全法制建设,培养和提高执政者的法治素养。只有努力推进依法执政,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原则,也是推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多年以来,我一直从事政府工作,深刻体会到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执政要求政府机构具备健全的法规制度。作为政府的执行者和决策者,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的法规制度,确保政府行为得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合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有序运行,公众也才会对政府的工作有更大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依法执政要求政府行为遵循法律的规定。政府工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和执行者,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处理事务,我们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任意扩大或乱用权力。只有这样,政府的行为才能公正、透明,也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第三,依法执政要求政府部门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的培养。政府部门是依法执政的主体,执政者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法律道德情操。我们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把法律作为自己工作的基本准则。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依法执政要求政府加强与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合作。政府与法律和司法机关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需要与他们保持密切的合作和沟通。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响应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共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同时,政府也应该借助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力量,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确保依法执政的实现。

最后,依法执政还需要政府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媒体和渠道,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只有让公众了解和认同法律的重要性,才能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法治的良好氛围。政府部门在宣传和教育中要做到客观公正,不搞一言堂,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之,依法执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实践中,我们要努力做到建立健全的法规制度,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的培养,与法律和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依法执政

区别:

涵义不同。依法执政其内容主要有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简单地说,依法执政,涵盖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改革等内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执法的要求。

主体不同。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内容不同。依法行政的“政”,应为政务之“政”,即国家权力部门赋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负的行政职责;依法执政的“政”,则为政权之“政”,即组织和领导国家政权,它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理解的重点)。

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都强调“依法”,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2)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

(3)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

依法执政

一、引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

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ruleof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

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如果说党的十五大只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核心问题的反思,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它必将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文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从历史的梳理来看,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深化。应当承认,古老、博大的中华文明不是不存在缺憾,缺少法治的人文、思想基础就是其中一个巨大的缺憾之一。尽管也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们提出的“独任法治”的呐喊,但那也只是昙花一现,并未真正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国意识到并主动开始推进法治进程是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威逼之下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遗憾的是,在当时举国迷茫、兵荒马乱的情势下,中国没有能够、也不可能抓住历史的机遇实现自上而下的宪政改革。我们党执政以后,由于政治与军事的巨大胜利使我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的作用。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就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也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由于极端忽视法治,推崇人治,结果十年“文革”最终爆发,给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后来,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革”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把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幸福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规则,个别人可以恣意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进一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随后写进了宪法。从中国法治进程的脉络,尤其是我们党执政以后的治国理念的变迁来看,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邓小平同志显然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江泽民同志适时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对于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却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理论考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正是在前三届中央领导集体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性的决策。它实际上表明,我们党已经意识到,要实现依法治国,在现阶段,关键是依法执政,只要实现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应该说依法行政并非什么新鲜名词,其含义就是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合理的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包括职能的确定、组织设立、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运行(尤其是行使抽象或者具体的行政权力)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的产生与民主法治、分权制衡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民主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法治行政等等,但是政府行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之下进行则是共同的。与西方建立在深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不同,我国提出依法行政口号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从1984年彭真同志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再到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直至1999年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依法行政走过了一条不平常的道路。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我们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历史和理论考察就不难发现,依法行政原则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社会自治、程序法治等理念正是依法治国战略在行政领域内的应有之义。

在现阶段的中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之中国,是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和理政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在我国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据统计,在我国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重轻的地位,可以说,没有依法行政也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

四、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依法执政是。

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

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政”字虽一,但含义相去甚远。前者的“政”准确的理解,应为政务之“政”;后者的“政”则为政权之“政”。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主体明显不同,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执政党执政后依法成立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付的行政职责;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相对更加宏观;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对更加具体。依法执政是我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进程中治国理政的战略性调整;而依法行政则是从战术的角度来贯彻执政党的执政方针。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语。

总之,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党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由于现阶段政府施政的特点,实际上依法行政正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三者既有根本的内涵差异,又有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只有理解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精髓,更好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依法治校工作总结

过去的一年,我们按照依法治校条件标准和我校《“五五普法”依法治校规划》,经常与县司法局和教育局的主管领导和主管同志联系指导工作,确保了依法治校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收到了依法治校的育人效果和办学效益。学校在精神礼貌、“学习型组织”建设、教育科研、德育工作、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目标考核等方面工作荣获省、市、县先进团体。

普法依法治校工作,不比行政、教学工作易做,易落实,为此,为了把普法依法治校工作做得扎实有效,我们根据依法治校工作特点和需要,强化了五个落实。

一是工作班子落实。根据我校普法依法治校工作的需要,我们不但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且在领导小组下设立了宣教组、督查考核组、物质供给组、档案资料组,各组人员各有工作特点,进取肯干,办事热情高。

二是工作阵地落实。学校普法依法治校工作组设有专门办事的工作办公室,教师普法学习室,青少年学生学法的多媒体教室,档案资料室等应用尽有。

三是工作经费落实。凡涉及“五五普法”依法治校工作所需经费,学校行政优先及时解决。如解决教师普法专用学习笔记本,编写印发普法依法治校宣传资料,为教师和学生购普法学习读本,定期表彰奖励学法守法用法的优秀教师和遵纪守法礼貌学生等。

四是工作任务落实。年初,我们根据上级普法依法治校的工作任务与本校工作实情相结合,制订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个工作组,以目标形式通知各组。这样使工作既做到了有的放矢,也做到了有条不紊,还做到了我们所说的“人人有事干,事事能实干”的工作局面。

五是工作考核落实。平时,我们对师生学法、守法、用法情景进行检查考核作以记载。年终,我们根据年初所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对每个组工作人员和教师学法的完成情景进行量化打分,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模、晋级的依据之一。

我校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学校的一个重要工程来抓,把普法工作作为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普法职责制,定期召开普法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学校普法工作构成了校长亲自抓,领导小组团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工作小组具体落实的齐抓共管格局。普法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工作有始有终,有序运作。

一年来,我校领导班子学习小组坚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个重要资料,全年团体学习10次以上,学法有笔记,写有心得体会,结合工作实际,领导带头查找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进取改善,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观念。

(1)抓教师的平时学法。为了使教职工能系统的学法,我们将“五五普法”中教师应当掌握的30多部法律法规的主要资料编写成一万多字的《普法知识讲稿》,每月一至二次以讲座的形式组织教师学习。

(2)抓教师的集中学法。除组织教师一月一次的普法教育学习外,我们还利用每年的寒暑假集中3——5天组织教师开展学法活动。无论是平时,还是集中学法,我们采取了学法律、专题讨论、法律知识讲座、写心得体会、法律知识考试、依法对照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做到了团体学习有记录,个人学习有笔记,理论联系实际写有心得体会,对教师的学习情景进行了检测,对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进行了评赛活动,评选出了学法用法的先进个人。

(3)狠抓学法专题讲座活动。为了使学法与研究工作相结合,我们将教师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资料撰写了10多个学法专题辅导报告,开展教师学法专题讲座。如,在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编写了《我们如何做一个师德高尚的人民教师》的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在学习《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的基础上,我们编写《如何均衡发展学校义务教育》的辅导报告,在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基础上,编写了《“一学”(学法律)“三讲”(讲权利、讲义务、讲职责)》的学法专题辅导报告。在学习的过程中,学校根据办学情景和教师工作实际,拟定出一些专题,组织教师进行学法专题讨论,以此这样以利于教师以法联系实际,深入教师学习效果。

一年来,由于我们严格依法治校,坚持“以人为本”,讲求科学管理学校,换来了精神礼貌建设、未成年人道德建设、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教育科研、教育质量等工作方面的好成绩。

镇依法执政工作计划范文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重要业务实行集体会审,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二)建立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现代行政程序。

依法行政的主要标志,就是形成一套体现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的现代行政程序。建立高效快捷的行政运转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每类业务的内容和程序,科学地设定工作流程,确定工作时限,并对各类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民主要求的政务公开制度。

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公开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密切相关的事项。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对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便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政府的政务信息。

(四)建立行政责任考核、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正确执行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责任制度,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形成完整的责任制度体系,将行政执法的责任分解到每个岗位,落实到人,并实施相应的考核、监督、奖惩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作为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后果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XX乡年依法执政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县依法治县工作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县办相关文件要求,xx乡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依法治乡工作有序开展,现将2019年依法执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明确依法治乡工作职责。

为顺利开展好依法治乡工作,xx乡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充实依法治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合我乡实际的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贯彻上级精神,明确目标要求,安排部署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听取依法治乡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从而形成了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各部门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工作格局。

一是建立健全中共xx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二是健全xx乡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健全xx乡党务公开制度;四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五是建立领导带头学法制度,充分发挥班子成员带头学法用法作用。

(三)扎实推进社会依法治理。

二是积极开展法治示范创建工作,县创建办确定我乡为法治示范创建乡乡以来,我乡针对创建办提出的工作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部署,并组织工作人员到大田、xx进行创建工作学习,积极完善档案,积极主动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中心1个,目前在册戒毒人员3人,开展禁毒宣传3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深入推进网格化工作,法律、政策宣传进村入户。按照“工作在‘网’上提速,服务在‘格’中提效”这一要求,组织各村、社区服务小组进村入户进行政策和法律宣传,扩大依法治乡知晓面,通过走访宣传,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合法表达诉求。充分发挥各级网格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健全预防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和调处,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登记造册,逐一落实调处责任人,确保“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切实抓好宣传教育活动。

为在全乡上下营造支持、参与法治xx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我乡以依法治乡宣传教育月活动为契机,确保覆盖更广、重点更突出、效果更明显,努力做到“四个一”,即在公路沿线悬挂至少一幅依法治乡标语或法治名言警句;社区开展一次面向基层群众的集中学法活动;组建一支宣传队,进村入户开展宣讲;中小学校通过书写黑板报宣传法律法规;社区通过组织普法宣传活动,动员居民参与依法治乡,在全乡一起学习贯彻依法治乡工作会议精神热潮,收到了良好效果。

(五)切实抓好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全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为深入结合xx乡建设工作,坚持了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多次组织全乡职工、城乡建设指挥部以及各村、社区负责人学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xx县城市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学习领会吃透政策,扎实工作基础,工作中做到胸有成竹。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乡推进依法治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作开展不平衡,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村、社区未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此项工作相对滞后,差距较大;二是创新力度不够,宣传形式较为陈旧,普法教育形式比较单一;三是普法宣传力度还不够大,宣传队伍量少质弱;四是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等。

三、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一是抓好重点。

落实依法治理重要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干部法治观念,增强群众学法用法水平,推动依法治乡工作有序进行。

二是注重宣传。

突出“法治”主题,充分运用各类宣传载体,利用户外广告牌、高速公路连接线广告栏、“汉一中”宣传栏等窗口宣传及机关宣传等,全方位、多形式开展依法治乡宣传工作,各新村聚居点、全乡农村大院等全覆盖。在石泉村和万林村现试行打造法治文化阵地,通过开辟法治长廊、法治广场,突出特色、打造亮点。

三是注重实践,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大力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加强各类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动我乡依法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依法治校工作总结

学校成立了依法治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副校长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年级主任、班主任为成员。学期初,学校召开依法治校领导小组成员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制定下一步依法治校工作实施方案,始终把依法治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依法治校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实施,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学校各个部门和具体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学校以“法制进学校”活动为载体,引导全体师生学法、守法,增强教师依法治教的本事和自觉性。

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前提是要保证教师知法、守法、用法。一年来,学校下发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材料,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知识。学校还先后开展了“拒绝烟毒,反对邪教”手抄报展、法制教育黑板报比赛活动,聘请法制副校长进行讲座,开设“德育教育大讲堂”活动。在平时政治学习中,进一步充实法律法规与党的各项重大决策的资料,并把该项工作纳入对教师的评优评先与考核中。全体教师学法热情高,学校效果好,没有出现一例教师违法违纪现象。

学校以活动为载体,坚持做好学生的普法教育工作。经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学生从中受到熏陶,增强了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1、充分利用宣传阵地,进行宣传教育。学校教育处、团委按照学校工作部署,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学校橱窗与教室黑板报的作用,规定橱窗与班级的黑板报每月更新一期,组织有关处室及学生会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纳入班级量化考核;利用学校广播与心理健康信箱,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法律常识、学校好人好事;利用每学段升旗仪式渗透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守纪守法意识;举办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辅导。

2、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学校鼓励教师主动挖掘教材中的法制教育资料,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的渗透,长期坚持,潜移默化。学校要求班主任上好主题班会,每期的班会,都要提前确定主题,联系实际,从交通安全、人身安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等方面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为了保证主题班会的效果,学校每个月都要组织主题班会观摩活动,会后,班主任进取的讨论交流,共享经验,共同解惑。

3、开展法制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法律意识。为了确保学校普法的效果,学校进取组织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考试,举办各种法制专题讲座、组织学生观看法制电影等,把普法宣传搞活搞实,让学生在社会实践中丰富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并将学校法制教育引向深入。

1、建章建制,强化法制管理。学校建立健全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贴合学校实际的《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各种规章制度,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职责,使学校管理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

2、认真搞好行风建设,加强师德修养。在师德建设上,学校针对社会上个别教师存在的为师不正、为师不廉等不良现象,组织教师广泛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爱生乐业,艰苦创业的精神,进一步净化了教师心灵,纯洁了教师队伍,全校呈现出团结、勤奋、拼搏、进取的局面。今年学校与每一位教师签订了《不有偿家教承诺书》,禁止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有偿家教,维护了我校教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3、坚持校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

学校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做为依法治校的重要工作去落实。

【一】是依法召开职代会,调动全体教师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的进取性。本学期,学校进一步健全工会组织机构,明确新时期工会职责探讨基层工会工作新路。学校工会按《工会法》和《职代会管理条例》,进取主动地开展工作。全体教师进取参与学校决策,激发了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进取性。

【二】是坚持校务公开,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学校大力开展校务公开工作,制定了校务公开实施方案,成立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定期将收费、财务收支、职称评定、评优树优、干部考核、发展党员、特困生减免费用等热点问题公开。每学期末召开校务公开会,向全体教职工通报情景,理解监督。此外,学校还经过学校网等途径公布学校各个方面的信息。校务公开增加了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学校和谐发展。

【三】是实行民主管理,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学,树立“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的观念,增强“当自我的日子过,当自我的孩子教”的主人翁意识,让每个教师都把学校的发展兴衰与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强化民主管理的意识,鼓励教师对学校的发展主动献计献策。对教师们的提议,学校及时召开专题会,认真研究,进取采纳合理化的提议。

4、建立家长、学生、社会监督机制。

【一】是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联系会,加强学校与家长、社会的联系,共商育人之策。

【二】是建立家长、学生来信来访制度,公开校长办公电话和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对学生、家长来访、电话或信函投诉做好记录,限期核实,及时处理。

【三】是学校坚持以公开信的形式,每学期多次向学生、家长发放书面调查问卷,广泛征求学生、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以及管理方面的意见和提议,对反应出来的问题,及时落实,及时处理。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以人为本,尊重教师的合法权利,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依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确保师生的权利得到落实和保障。建立和实行校内申诉制度,依法处理师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一年以来,学校努力做好学校绿化、美化、维修工作,正在想方设法改善教师的办公条件。

工会依法行使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时刻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每逢节日,工会配合学校慰问离退休教职工,并给每位教师送去节日的祝福;对特困教师倾注爱心,做好帮扶工作。

学校充分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全课程、开足课时,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求广大教师遵循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人格和个性发展。学校对贫困学生给予资助,对学习优异及有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奖励。

学校创办心理健康咨询室,经常举行心理健康教育讲座,进取探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新路子,培养学生心理自我调控本事,促进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构成。学校进取开展创立安全礼貌学校活动,学校成立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逐级逐岗签订了安全职责书,经过各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宣传,建立了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学校还在有关部门协助下,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综合治理。在收取学费等问题上,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费,落实收支两条线。

回顾过去一年,我校的依法治校工作做得扎实有效,成绩显著。学校先后获得“成绩突出单位”、“教工之家”等荣誉称号。

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努力,牢固树立依法治校的思想,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为构建和谐学校创设良好的基础。

依法治校工作总结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进取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师生的安全,我校建立了“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始终把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依法育人工作做为头等大事,列入学校的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学校整体规划之中,定期研究、总体部署,努力做到抓严、抓实、抓好。经过专题学习、宣传、讨论等活动,帮忙领导、教师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任课教师课堂抓”的工作思路,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外聘法制副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普法、执法领导小组,以德育为主体,以班主任为骨干,以少先队组织为依托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了各自职责,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构成了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学校注重依法建制,逐步建立、完善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学校行办及各处室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后勤等管理制度,明确了学校各中层干部、教职工岗位职责。为强化学校内部规范管理,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级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的具体要求及其他有关部门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了《学校办学章程》,并认真遵照执行。在此基础上,学校内部体制的改革也不断深入,在《章程》的指导下,适应课改需要的和民主管理的师生申诉制度和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相继出台,各种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与完善。这些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适应了学校在新形势下管理的需要,有力地推进法制建设工作,构成了学校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校务会保证监督,教职工代表。

大会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的学校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强化了校长的职责和权利,校长有职、用权、有职责。有效地改变了职权不明,效率低下的状况,促进了学校管理的科学化。

1、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制定并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完善校长决策程序,学校的重大事宜由校委会团体讨论决定,凡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热点话题,经教职工民主讨论、教代会审议表决,进一步促进了校务管理的规范化,调动了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增强了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会议期间发动全校教职工广泛提出意见和提议,关注学校发展。教职工每年提出的合理化提议,学校尽量采纳。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利的法制保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调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执政党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由于我国专制人治历史传统、马克思主义教条化、“以党代国”思想的残留以及执政经验不足等原因,共产党在执政初期不是依照法律,而是采用政策、政治运动和高度集权等方式执政,曾出现“用政策代替法律——政策至上,全民学两报一刊——社论至上,落实最新指示不过夜——最高指示至上”的不正常现象。共产党不实行依法执政,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巨大挫折,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苏联的解体、东欧的巨变等。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善于从成功中总结经验,从失败中总结教训,把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一科学论断,开始了富有重大意义的从人治向法治进程的重大转变。1982年党的十二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党章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政党运行法律化的原则,这突出表现在邓小平同志强调的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这个问题上,“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等论断,充分表明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实现在“法治”治党理念要求下的以制度治党,最终实现彻底根除和克服人治“治党”现象,摒弃“人治”治党模式,建立和完善“法治”治党机制。经过二十多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邓小平同志的法制事业再次推向前进。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方略写入党章,并载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地把治理国家的方式由“人治”转向了“法治”,这标志着党的“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十六大修改的新党章再次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面对当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高瞻远瞩地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这一重要而又深远的课题,把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要求,开拓了“法治”治党的又一新航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艰辛探索出的一条治国的基本规律,亦是新世纪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

首先,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法治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更不是要取消党的领导。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是依法治国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推动者,而不是妨碍者。第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方向和进程。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但人民要党来代表和组织,才能保证法制顺利有效地推进,避免无政府状态。第二,依法治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要由党来集中、提炼和体现。第三,党的理论、主张和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依据和灵魂。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理论、主张和政策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体现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一致。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进程中,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

其次,依法治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历史任务,是一项面向新世纪的伟大工程,它涉及各条战线各级组织的体制、机制、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和人的问题,情况复杂,困难较大。这样的伟大工程无疑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需要广大的干部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需要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协力,脚踏实地地一步步前进。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基础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必然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只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并且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上的。

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实际上指出党的领导的本质就在于执政为民。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发展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关键在于依法执政。

实现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统一,关键在于党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转变。党领导方式的转变总的来说要做到两个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与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统一,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做到第一个统一,即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人民主权原则是党的领导的前提和归宿,因为共产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所以党的领导是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并且只有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一原则;做到第二个统一,是因为党处于领导地位,主要靠自律很容易出现专断和偏差,因此,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把人民的意志用国家的意志表现出来,但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地位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们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行依法治国,不是削弱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党要建立民主、科学的执政方式,即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的核心内涵是使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至高无上。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它既是一种坚持“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的治国方略,又是“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思想”。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但它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就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置于法律之下,而且更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执政。党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共产党依法执政。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的关键。同时,党的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党的方针政策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指针,凡经过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成功的和正确的,就应该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宪法和法律只有得到执政党的遵守,才能进而得到整个社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只有在执政党中树立起来,才能进而在整个社会树立起来。可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党依法执政,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执政是体现党的先进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体现。党是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先锋队,是“三个代表”的体现者和实践者。党的先进性的本质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领导职责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是领导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最根本的合法基础是根植于民,为民谋利,受到人民的信赖和拥护。实践证明,党要代表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可靠的途径就是严格遵循以民主性、科学性和稳定性相统一为基本特征的宪法和法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要求党依法执政,支持和尊重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这样,党依法执政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生命力,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改善党的建设,不断把依法治国推向前进。

四、依法治国为依法执政提供制度和理念上的保证。

法律是最高的非人格化权威,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法律的统治。在实际生活中,尽管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处理,都要由具体的人来进行,但是,问题的实质在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

实现党的领导行为规范化,必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一是要依法决策。无论是决策目标还是决策方案和决策程序,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都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而言,法律与政策相比,更具有权威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对于广大人民来讲,政策只能起引导作用,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则不同,它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因此,我们党在领导人民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克服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确立宪法和法律高于政策的思想,养成不仅按党的政策办事、更要按照法律办事的习惯。二是要依法行使权力。领导者行使职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不得越权,不得专权,更不得把职权作为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乱法,以权代法。

(二)树立“法治”理念,为依法执政提供必要的理念支持。

“法治”作为“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式,其科学内涵不仅指法律制度和依法办事这种外在形式本身,它更注重的是一种法的内在精神理念,“法治”要求的是渗透到法的实体和程序上的一种特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原则。因此,“法治”不能单纯看作是一种治国的方略,还应看到是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并追求法的合理性理念、文化和价值,这样才能真正把握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可见,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仅“有法”和“依法”这种外在形式是不够的,还要求党内全体成员树立坚定的依法治党、依法执政的理念。法律权威是与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相联系的,来源于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因此,理念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人们思想上的一种认同感和归宿感。当前,党内有不少人法治的理念、意识相当匮乏,不习惯受制于法律的约束,人治和专制思想还相当严重,这是制约党依法执政的理念障碍。

树立法治理念,崇尚法律的权威和至上性,是实现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保障。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个人的意愿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是“法大于人”还是“人大于法”,即法律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问题。“人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推崇个人权威,即“人大于法”;“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针对事而不因人而异,提倡一般性规则,弘扬民主,法律至上,即“法大于人”。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人治”思想的最大要害在于以领导者个人的权力破坏法律。因此,实施依法治国,树立“法治”理念,崇尚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法制人文环境,可以促使依法执政更好更有效地开展。

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

党的十六大不仅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还进一步提出为建设法治国家,执政党要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问题。这是对党的执政方式提出的新要求。

对于生活在一个长期缺乏法治文明的国度,又一直习惯于行政命令式领导方式的政党,其执政方式向依法执政转变,必然要求其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思维方式是政治斗争式思维方式,是在战争年代形成,但却不合时宜的在和平年代光大起来的思维方式。它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政治斗争的至上性,强调法律对政治的依附性。人类历史已经表明,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是缺乏理性的政治。法治之所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就是因为法治将政治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程序化和民主化。它将专制时代政治斗争的权术与阴谋转化为和平的、程序化的博奕与妥协。走向法治时代的领导者,“依法执政”就要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第一,合作思维。“依法执政”的“法”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来的各阶级、阶层利益的综合,它们是各阶级、阶层基于利益而进行博弈、妥协、合作的产物。因此,依法执政要改变行政命令或政治斗争式的思维方式,建立合作和妥协的思维方式。因为政治斗争式思维方式主要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法律式思维方式则主要强调的是阶级之间的合作。一切政治斗争都是为了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而法律则是试图在各个阶级或阶层之间寻求妥协,维持一个和平的休战状态。近代以来每当一个新的国家建立时,往往都要制定、颁布宪法和法律,不仅把战胜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同时还会对战败者作出一定的让步,把战败者的部分意志要求也吸纳到国家意志中,使白热化的阶级斗争演变为暂时的阶级合作。在和平年代,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更多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整合起来,实现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与合作更是国家稳定与繁荣的保障。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更要善于倡导合作精神,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统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依法执政”就要学会合作式思维,通过让步团结更多阶层,通过协商整合公众意志,并将之上升为国家意志dd法律。

第二,权利思维。法律的核心问题是权利,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围绕权利的实现而展开。所谓权利思维就是执政者要增强人权意识,清除封建义务本位的思想,保障和发展人权,保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而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权力问题,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权力的运行而展开。虽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自腐性,因而常常造成对权利的威胁与侵害。所以,现代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公法的设立,旨在捍卫权利,抵抗权力的不当侵扰。因此,权利思维方式不仅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而且还必须摒弃权力无限和权大于法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有限职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要“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十六大报告语),同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任何法外之权,滥用职权,或者职权不作为都违背权力授予者的本意,都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第三,稳定思维。政治的思维方式是多变和灵活。有些封建统治者为了达到统治的目的,甚至可以不择手段,玩弄权术,背信弃义。法律的思维方式则是趋于保守和稳定,反对朝令夕改和没有连续性。政令的频繁变动和溯及既往会导致执政者的信誉下降和人们对行为结果的未卜心理,尤其是影响私人权利的政策的突然变化,必然成为有权势而胆大妄为者的专利,也必然成为社会上勤奋而信息不灵通的那一部分人的圈套。法律反对那种脱离法律的'所谓灵活性,它追求一般性或普遍性。法律的这一特点要求执政者要具有稳定的思维方式,将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保持改革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同时,要求执法行为要公正,同样的情况应同样地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为方式是受思维方式支配的行为模式。依法执政的领导方式要求执政者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体现法治的原则。笔者认为,依法执政的行为方式起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间接式。即执政党不是代替人民执政,而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组织不是代替国家政权,而是通过国家政权实现党的领导。与此相对立的则是直接式领导方式,即以党治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政党利益高于民众利益,政党意志高于国家法律,政党权力高于一切,政党机构包办一切。邓小平同志曾就此情况尖锐指出:我们共产党绝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因为那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江泽民同志在1989年9月26日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也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间接式的领导方式,要求党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基础上,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支持各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公民、法人、机关、组织都依法行使权利(职权),履行义务(职责),使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就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党的领导。

第二,宏观式。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是全面性的,但全面性不等于事无巨细,事必躬亲。依法执政不等于依法行政。后者是指政府(主要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和程序所进行的,区别于立法和司法的,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其特点是微观性和具体性;而前者是宏观式的领导。正如十六大报告所说:“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开展工作。”这种宏观式领导方式主要表现为,把党的主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为国家法律,并带头自觉遵守这些法律,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第三,程序式。程序是制度化了的方式和过程。法律程序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和过程的总称,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马克思早就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表现”(《马恩选集》第1卷第178页)。法律程序的价值就在于其以公开的形式给人以公正感,它即能约束权力行使者的恣意妄为,也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参与的机会。程序将利益冲突的解决以文明的方式表现出来,排除了领导行为的恣意、鲁莽和专断。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政治领导行为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因此,依法执政在领导者的行为方式上就表现为依程序执政,不仅党的主张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人选也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才能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不仅领导和决策要经过法定的信息收集和反馈程序(包括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等),而且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要依靠严密的制度和程序。遵循程序是法治的表现,党的领导行为的程序化,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提高党的作为执政者的威信。

作者: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部。

电话:13832378797。

地址:石家庄市学府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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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勤政为民

何为勤政,简而言之就是勤勤勉勉进行政务活动,为官一任,需造福一方,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党的十七大方针精神,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民服务,为官勤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所要具备的条件。

然而当前社会仍存在一些“庸官”、“懒官”,不思发展经济建设、体察民情、服务社会,反而上班迟到、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票甚至脱岗等不良事件频频发生。一些官员工作时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成天混日子,办起事情来拖拖拉拉没效率,抱着老一套经验对待新形势,创新能力不强,而又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业绩平庸不作为、慢作为乃至乱作为。

以上现象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形象,影响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剖析政府机关在责任意识、勤政等方面存在突出的问题,彻底整治“庸政”、“懒政”现象,本着对民众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转变思想、转变观念、提高素质、增强能力、改进作风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如何做到勤政为民,一是要改进的是作风问题,从源头上杜绝慵懒思想,提高主动性,把心思放到为民服务上来。要勤动身,急民之所急,深入基层群众做好调研,切身体察民情,勤听民意。也要勤动脑,想民之所想,把民众的问题始终放在心上,积极解决问题。二是要建立合理的监察制度,严肃纪律,督促其勤政为民。制度不严密,就会有人钻空子;制度执行不到位,则会丧失威信。必须使其常怀敬畏,帮助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官员坚定意志、转变作风,兢兢业业、勤勤勉勉地为民服务,履行应尽的职责。三是要建立竞争择优的管理机制,优胜劣汰,施加压力,使官员保持一种危机感,“太平官”不再太平。四是要密切联系群众,群众才是检验其勤政的根本之所在。官员是不是“庸官”、“懒官”,人民心中都有杆秤,要多听群众心声,大胆走群众路线,广泛发动群众,依靠广大群众发现和解决各种突出问题,提高制度的约束力,才能达到长治久安、勤政为民的目的。

勤政为民既是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的,又是党先进性的体现,更是当前社会大形势下的需要。只有坚持勤政为民,保持良好作风,我们的官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更优地建设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更快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

「摘要」财产权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权,其在人类社会存在的正当性具有深刻的观念基础,东西方社会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使人们对待私有财产权的态度迥异。这是因为中西社会权利概念具有很大不同,中国传统文化以仁义作为逻辑起点,而西方社会以正义作为逻辑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重义轻利的精神特质,而西方文化传统蕴涵着功利主义的内在因子;中国传统文化以群体为本位,从而以最高权威作为合法性依据,西方传统文化以个体为本位,以终极权威对抗实在法的合法性。观念的差别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须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道精神,结合西方权利文化传统,培植我国财产权正当性的文化土壤。

「关键词」财产权,正义,仁义,功利主义,终极权威,最高权威。

财产权在西方社会与生命权、自由权被并成为三大基本人权,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的古老信条,已经成为深化于人们内心中的信仰。目前,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已经受到宪法的明文保护,但是仅仅依靠一则宪法条款并足以使公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必须从观念上解决私有财产的正当性问题,并培植中国特有的财产权利文化,使财产权利深化为中国民众的内心信仰,财产权作为宪法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本文通过对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挖掘私有财产权的观念基础,彰显中国传统文化的人道意蕴,揭示西方文化中的权利理念,以挖掘中西社会对财产权正当性问题之所以态度不同的文化根源。

一正义与仁义:中西文化中的权利差异及其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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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

今天各地的竞争已不再是优惠政策的竞争,而是综合环境的竞争。投资环境,关键是软环境,最重要的是法治环境。而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政府作出表率,规范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程序建设。

依法行政,首先要做到公开。政府工作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机关办事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也要向公众说明;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方案,更要公开征求意见。政府行为越公开、越透明,群众就会越放心、越拥护。

加强行政程序建设,需要群众参与。政府的各项决策、措施的实行,都是为了服务人民,这就需要我们在决策和管理中,不能搞独断专行,不能简单看作是政府发号令、老百姓接受,而要广泛发扬民主,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群众的权益。行政机关作出执法行为之前,要事先告知理由,听取对方的意见,允许对方陈述理由,进行申诉和辩论,你不让群众申诉、辩解,你就违反了程序规定。

提高行政效率,要靠法定的行政运行程序来保障。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要优化,要一个窗口对外,实行并联审批,不能让百姓为件小事来回跑。公务员责任心不强,工作意识淡薄,导致不作为、缓作为甚至乱作为的,应该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作为、不干事也是一种腐败,也会影响改革发展的大局。

落实依法行政,需要对违反行政程序者进行问责。不按程序办事,你就构成程序违法,就要问你的责,老百姓就有权起诉你,法院就会判定撤销你的行为,上级机关还会追究你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给予赔偿。

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的“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指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影响的国家政务活动。其中执政是党的代表进入国家政权,并通过国家政权这个中介从事政务活动;依法则是指进入国家政权是人民依照宪法和选举法进行的选择,执政党的代表们从事的政务活动是依照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来进行的。提出“依法执政”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从治国方略的高度,从法治的层面上解决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的重大举措。要实现依法执政,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认为,当前落实依法执政的艰巨之处,首先在于能否摒弃传统的“领导”习惯,建立起符合法治要求的“执政”观念。

我国法治建设模式不同于西方,西方国家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而我国则是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自觉型的。因此在我国,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观念的形成,不仅可以规范自己的执政行为,形成文明的政治过程和政治习惯,而且还可以带动全民族法治意识的提高,促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依法执政观念应该说是一种观念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同的观念其地位是不同。有的观念处于基础地位,有的则不然。笔者认为,要树立全党的依法执政观念,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首先必须确立一些基础的观念,只有树立、增强了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才可能全面提高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观念。笔者认为,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包括以下相互关联几个方面:

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就具有了一身兼二任的地位: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但是,二者有着重要的区别:在获取途径上,党的领导是党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理想和主义、通过自己的组织和党员无私的工作获得人民依赖和拥护,使人民自愿地跟随党前进,从而形成的一种事实关系;而党执政则是党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主导地位是通过法律程序――选举――获得的。因此,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律效力上,党的领导是党将自己的大政方针、政策或者关于社会某些具体事物的看法、主张,通过宣传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通过说服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接受,而不具有对人民群众的法律约束力;而执政则是以国家的名义,通过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从事处理社会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从所涉及的事项范围上,党的执政主要限于国家政务,包括政权工作、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反映的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而领导则不仅包括在政治上领导政权,还包括领导人民群众、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其领导活动涉及到了国家政务活动和全部的社会活动。

长期以来,我们混淆了二者的区别,认为“领导就是执政”,这种认识至少带来两个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以执政的方式领导整个社会生活,以为自己是执政党,就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在任何范围内发号施令,不注意通过倡导科学的政治理想吸引人,通过治国纲领、路线、政策所体现的人民意志与利益引导人,通过组织和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的奋斗精神感召人,放松了对自身思想的改造和体制的创新。二是以领导的方式处理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以为自己是领导党,就可以不通过法定程序直接指挥,甚至取代国家政权机关,以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导致国家法律虚无、政权机关虚置,迟滞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最终将自己放在了社会矛盾的焦点上。

在当前,确立和加强执政观念,最重要的是区分领导和执政的概念,处理好领导和执政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执政观:

首先,执政是一种有限的行为。执政反映的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是执政党的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政权机构,运用国家政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为,其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范围不取决于执政党自己的认识,而是由宪法和法律列举。这些列举的事项就是执政者行使国家权力的范围,也是执政者承担责任的范围。执政者不能以“党的领导”为由,任意扩大自己管辖、处理的事务范围,否则就是扩大自己的权限,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

其次,执政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并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相对于党的领导来说,执政行为更强调合法性。它不仅要求政党进入国家政权要合法――合法选举,还要求贯彻政党意图也要合法――通过法定程序将本党的治国纲领和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并通过法定主体和法定形式贯彻实施。同时这种法律行为不仅约束国民,更要约束执政者自己――执政者对于自己失信的行为、决策和执行失误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执政是以国家权力机构作支撑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执政是政党的一种特殊形态的活动。一般的政党活动并不必须是在政权内的活动,而执政则必然是在国家政权机构内部的活动。而且,执政必然要运用国家政权机构的权力,推行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和政令。这种行为对全社会成员产生法定的约束力、强制性,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服从的义务。正是因为这样,才不得将党的领导泛化为党的执政,将本应由党的组织和党员身体力行、说服、引导和教育的工作,错误地由国家权力强制推行。

二、合法观。

前面讨论了执政观问题,但这只是涉及到了政党代表进入国家政权机构之后,应该用执政的观念,而不是用领导的观念来处理政务的问题。那么如何进入国家政权,尤其是如何取得国民的信任并长期执政呢?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从当代政党发展规律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政党都能够进入国家政权,也并不是所有进入国家政权的政党都能始终如一的保持自己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白无误地告诉了人们这样一个早已存在的事实:“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实际上涉及到政治学研究中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基本要素,它是政党能够进入政权成为执政党,并“合法”行使权力或施行统治的前提它一方面表明执政党具有使人们认为其执政是“正当”“合法”的特性;另一方面表明人们在没有强制力迫使其服从的情况下对执政行为的自愿服从、支持乃至忠诚。

以前在党建研究领域,一提到合法性问题,就容易涉嫌怀疑党的领导,甚至是否定党的领导。但是,苏联解体和东欧巨变之后,人们开始重视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并将合法性丧失解释为苏、东巨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德国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谈到合法性对于政治统治的重要性时告诫人们:“如果我们把合法的政权与政治统治等量齐观,那么我们就必须说: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

一般说来,合法性有实质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之分。前者是指执政党的政策和纲领“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后者是指执政党之所以进入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是通过真正民主的选举程序实现的。

实质合法性是执政党得以执政的内在根据。通俗地讲,实质合法性就是民心的向背,即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一个政党能够执政,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它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能够带领一个国家按照时代进步的潮流不断发展和壮大。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执政的实质合法性上,在不同的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标准:毛泽东提出了“为人民服务”,邓小平提出“三个有利于”和“发展是硬道理”。现在执政党提出了坚持和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思想把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实质合法性内涵升华到了新高度。“三个代表”已经成为解释执政党实质合法性的根本依据,成为评判执政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基本标准。因此,要保持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并不取决于任何说教和臆想,而决定于能否从制度上保证执政党始终践行“三个代表”,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

形式合法性是指一个政党执政地位的取得,除必须符合民意之外,还要符合人类公认的正当程序。即“正当的权力必须通过正当的方式取得和行使”。在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政权,而只能通过暴力革命取得政权成为执政党,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确认而取得合法性。在和平年代,在走向法治和宪政的年代,要取得或保持执政党地位,其唯一的形式就是人民通过法定形式的选择。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党所掌握的政权是人民授予的,是人民同意的结果,而人民是否同意的主要方式就是选举。民主选举是人民选择执政党的过程,也是执政党取得形式合法性的方式。共产党要经受执政的考验,实质上是要在新的执政条件下接受人民的评判和选择。如果执政党能够在民主选举中,主动观察民意,分析原因,并及时做做出检讨和调整,就可以防微杜渐,始终坚持“三个代表”,保持执政党的形式合法性。

实质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是相互联系的。实质合法还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表达;而程序的合法又能保证实质合法的政党走上执政地位。脱离群众,脱离人民,不能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就不可能通过选举程序获得执政地位,即使通过操纵选举获得了执政地位,其手段的卑劣更会加剧其合法性危机。作为执政党,增强合法性观念就是要始终不忘,并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其他程序法的规定,进入国家政权机构,检验自己的政策和纲领,监督和约束执政党的党员,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

三、人权观。

要保持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就必须始终坚持代表人民的利益,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表现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上,就是保障和发展人权。人权是人民作为主权主体和法律主体的意志、利益和尊严的具体化、法律化的确认形式。因此,执政党就应该树立人权观念,增强人权意识。

增强人权观念首先是尊重人。所谓尊重人,就是把人当作人,而且当作现代社会中的人,当作应当享有现代社会权利的人。由于一切利益最终都归属于人,所以尊重人的观念自然就包括了尊重人本身的价值以及尊重人所享有的权益的观念。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抛弃传统的权力本位思想,把人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作为执政党执政的出发点和归宿。

其次,增强人权观念还必须约束公共权力。人权的保障和发展,需要公共权力为其提供制度条件和物质条件,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自腐性,因而常常造成对人权的威胁与侵害。所以,现代法治不仅强调人权保障,更强调权力制约。现代公法的设立,就是旨在捍卫人权,抵抗公共权力的不当侵扰。依法执政是法治背景下党的执政方式,因此保障人权,约束公共权力,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应成为执政党的政治自觉和依法执政制度框架的基本要素。

定的,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重大决策,但这样一个决策却不能以牺牲库区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代价,对移民的搬迁补偿即是对少数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即使对犯罪分子,作为执政党和政府也要保障他们的人格权、诉讼权以及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否则,执政党就不是依法执政。

四、合作观。

作为执政党,既然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就要协调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保证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但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同时,作为执政党要作到依法执政,还必须树立一种合作观。

首先,合作和妥协是法治的内在规律。当代法治尊重多数的选择,也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因此,法治之“法”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各阶级、阶层利益的综合,它们是各阶级、阶层基于利益而进行博弈、妥协、合作的产物。没有合作和妥协,仅有“你死我活”的斗争,就不会有法治。因此,坚持依法执政就要改变行政命令或政治斗争式的传统观念,因为政治斗争式传统观念主要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而现代法治则强调的是阶级或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近代以来每当一个新的国家建立时,往往都要制定、颁布宪法和法律,不仅把战胜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同时还会对战败者做出一定的让步,把战败者的部分意志和要求也吸纳到国家意志中,使白热化的阶级斗争演变为制度框架内的阶级合作。在和平年代,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更多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整合起来,实现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与合作,更是国家稳定与繁荣的保障。

其次,合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在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是进行革命的阶级斗争的工具。在成为执政党后,要巩固自己的地位,就必须力求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迅速发展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恩格斯和列宁都说过,国家的产生和对社会的统治,就是为了使阶级的“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使阶级冲突得到缓和”。因此,作为执政党,首先就应该从合作的愿望出发,以最大的宽容精神与仁爱胸怀,兼善天下,容纳百川,以赢得民心、人心。通过合作团结更多阶层,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执政地位和社会基础。其次,执政党还要以合作的思维方式处理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通过协商整合公众意志,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更要善于倡导合作精神,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统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

五、稳定观。

合作是为使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体制的框架内进行,保持现有体制的相对稳定性。法治是倡导稳定的,这个稳定不仅仅指社会秩序的稳定、政治的稳定,更主要的是指法律和制度体系的稳定、社会关系的稳定。法的规范性、可预期性特点,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决定了稳定是法的内在品质。因此,依法执政就要坚持法的稳定性,树立稳定的观念。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长期从事艰苦的政治斗争,执政以后,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错误地强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加之我国以“人治”和“权谋”为特点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以权力为核心,以斗争为手段,朝令夕改,灵活莫测的执政思维方式。而法治强调稳定,这不仅是由于法一般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保守性,更是现代法治最反对的是没有连续性:政令的频繁变动和溯及既往会导致执政者的信誉下降和人们对行为结果的未卜心理,尤其是影响私人权利的法律和政策的突然变化,必然成为有权势而胆大妄为者的专利,也必然成为社会上大多数诚实、勤奋的人的圈套。这种状况会破坏平等、公正、秩序这样一些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长此以往,执政者的社会基础和公信力也将会丧失殆尽。

当前要倡导稳定观,最重要的是要逐步改变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思维方式,将重大改革措施和立法结合起来,以相对稳定的法制,规范改革的方向和过程。

改革开放初期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尤其是缺乏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资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改革是政策调控型的。政策作为某一阶段或特定时期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是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其价值标准和目标具有特定性和多变性。它讲究现实、追求实效,而并不刻意注重其价值合理性和自身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一般地说,政策一旦作为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社会控制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方式,其过程的不稳定性是必然的。当然,改革意味着“变法”,加之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不确定性,改革政策的不稳定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我们没能及时意识到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变法”,没有意识到法的稳定对于执政者政治权威,对巩固执政党执政地位的重要性,更没有意识到法的稳定对于遏制投机心理,鼓励诚实劳动,建设诚信社会的极端重要性。随着我国改革目标模式的确立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执政党的改革观和改革方式也应当根据法治的要求进行转变,即由政策调控型性的改革逐步转变到法律调控型的改革,将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保持改革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结语。

上述依法执政的五种观念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就要确立正确的执政观,尤其要明确领导和执政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把握执政行为的特点,这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关系的关键。党的执政是党的代表依法进入国家政权并处于主导地位,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政务,实施对整个社会的领导。在现代文明社会,党的这种执政地位的取得,是需要一种理性标准的,这就是合法性。强调合法性观念是强调执政党必须具有执政为民的理念和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进入政权和行使权力的政治习惯。要增强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核心的问题是要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尤其是要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的要求、共产党本质的要求,也是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要求。当然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除了不断提高自身的合法性之外,还要增强在法治背景下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这就要求执政党摒弃阶级社会中养成的斗争思维,树立法治社会的合作观念,不仅要有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的愿望和机制,还需要增强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以上无论是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合法性基础的增强,还是人权的保障和利益的协调,都需要一种稳定的思维方式,进而形成稳定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稳定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执政党执政效果的良性表现。

作者:杨亚佳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

电话:***。

邮编:050061。

地址:石家庄市学府路9号。

依法执政重要性论述

依法执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只有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够保证国家权力严格依法运作;才能够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社会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

依法执政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律治理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些情况都要求党的执政活动必须适应经济活动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趋势,在法制的范围内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平和能力。

依法执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要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就必须善于运用法律的权利义务机制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善于在法制的框架内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使社会成员既充分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又切实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做到权利义务相统一,实现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依法执政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法律通过确立和实施稳定的、公开的、规范的制度和规则,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牢固的基础、持久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我们党要抓好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就必须掌握法制的手段,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发展历程和科学总结。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十七大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正式以党规党法的形式把“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确定了下来,使之具有了党内最高的法律效力。这绝非偶然。“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对党长期执政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

在庆祝建党90周年之际,回顾我们党执政方式逐步发展完善的历史进程,深刻理解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科学内涵,进一步明确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对于把握执政规律,更好地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执政方式逐步发展完善的历史进程。

执政方式,是指执政党实现其政治主张的基本方式,即执政党以什么样的途径、方法把其政治主张变为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执政方式的核心问题,是怎样处理党政关系、党法关系、党群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到执掌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到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党所处的环境和肩负的任务不同,执政方式也有所不同,但是科学、民主、法治,始终是我们党执政方式追求的目标。

党局部执政时期对执政方式的初步探索。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从井冈山革命斗争的实践中认识到,要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必须在农村建立红色政权。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开始。后来,适应战争形势发展和任务变化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先后建立了抗日战争初期的“抗日民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民主政权”。根据地政权建设为战争的胜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党在建立巩固和扩大农村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的实践中,积累了一定领导经验和执政经验。一是始终坚持党对根据地政权、对人民军队和统一战线的绝对领导地位。二是提出处理好党政关系的主张。党的六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毛泽东在1928年11月25日总结井冈山斗争的经验时的讲话、1942年9月1日党中央在《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都表明,当时我们党对党政关系的认识是正确的。只是后来为了使各抗日组织和各方面工作紧密配合,以集中全力开展对敌斗争,党在领导体制上出现了对后来历史产生过深刻影响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三是制定了一些法律,但主要依靠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四是具有民主性。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战争初期的“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民主政权”都是民主政权。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指出政权性质是民主的。

新中国成立后30年执政方式的曲折发展。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开始在全国范围执政。在如何执掌全国政权的问题上,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虽然有初步的正确的思考和设计,但是由于种种复杂情况,这些正确的认识和理论原则难以发挥指导作用,出现了执政实践与理论原则相背离的现象。从建国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仍然沿用革命战争年代高度集权、以党代政的那套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进行大规模政治动员、搞“群众运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计划经济”的框架中转圈子。其重要原因,就是我们还习惯于用革命战争时期的政治眼光、思维方式观察分析建设时期的社会环境、政治局势。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还没有真正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意义上的转变。

改革开放后30年执政方式的改革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们党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春天。改革开放以来,党面临的执政环境和肩负的执政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以高度集权、以党代政为主要特征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显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党中央提出了不断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思想和基本思路。第一,在党的领导格局上,解决领导体制中权力过分集中、以党代政问题,由包揽一切、高度集权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转变。第二,改革领导体制通过制度规范来解决。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由以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转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完整地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命题,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

执政方式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位一体,共同构成党的执政方式,反映党对执政理念和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科学执政强调执政的科学性,民主执政强调执政的人民性,依法执政强调执政的合法性,三者结合在一起,勾画出党执政方式的完整框架,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科学执政,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胡锦涛同志强调,“科学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成功的前提条件。”所谓坚持科学执政,就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其中,探索和遵循三大规律,按照客观规律进行执政活动,是科学执政的核心和本质,是执政的科学性之所在。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治国理政,是实现科学执政的途径、保证和目的。以上对科学执政内涵的表述,高度精确地概括出“什么是科学执政、怎样实现科学执政”这两个重要问题。坚持科学执政,必须不断探索和遵循客观规律,即深刻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探索和认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探索和认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规律。坚持科学执政,必须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科学的制度作保障、科学的方法来施政。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执政实践。以科学的制度作保障,就是要科学配置和运用国家权力,用科学的制度规范执政行为,既要科学配置和运用权力,又要健全科学决策机制。以科学的方法行使执政权力,一是民主的方法,二是法治的方法。

“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其中,“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讲的是民主执政的本质内涵。“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讲的是民主执政的实现途径。以上阐释,从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等视角,揭示了我们党民主执政的本质特征和动力源泉,明确了党坚持民主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实现途径。民主执政要以为人民执政为根本目的,以靠人民执政为动力和途径,以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

坚持依法执政,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实行法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我们实行依法执政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我们坚持的依法执政,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法制建设这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坚持依法执政,必须依法用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当代西方政党执政的基本模式及其分析。

2010年01月12日来源:辽宁大学学报浏览次数:665文字大小:【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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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此,“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1](p29)基于这一思想,我们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过程中,有必要了解西方政党的执政模式,并对此得出科学和客观的认识,从中把握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一、当代西方政党执政的基本模式。

执政或参与执政是政党区别于一般政治组织的根本标志,也可以说是政党的“天职”。17世纪到19世纪,近、现代意义的政党最先在西方普遍出现,因此,西方政党执政的历史也相对较长。在长期执政的过程中,西方各国政党逐步建立和健全了政党执掌政权的一系列制度法规,形成了政党执政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1.参加选举,获取执政资格。

当代西方的政党体制是竞争性政党体制。

所谓竞争性政党体制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一般都存在几个具有平等竞争关系的政党,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有单独或联合执政的可能。在这种政党体制下,最终谁能成为执政党,决定胜负的惟一途径是参加选举,选举获胜是西方民主中合法执掌国家政权的重要根据。特别是,目前欧洲许多国家在选举制度中都实行了“入选线”规则,即规定:如果一个政党在选举中得不到一定数量的有效选票(各国的有效选票一般在3%-10%之间不等),就不能参与议会议席的分配,无缘于议会这一进行权力角逐的重要场所。即是说,一个政党在选举中的表现,不仅关系着能否获取执政资格,而且关系着能否获得参政的资格。鉴于此,参加选举不仅成为了西方政党执政的第一步,而且被确立为政党的中心任务,包括调查选民意向、制定竞选纲领、提名本党的候选人、筹集竞选经费以及发动宣传攻势等,其它活动都要服从或服务于这一中心任务。尤其是,西方政党的中心任务是随着几年一次的大选,周而复始的。大选开始,党的中心任务就提到议事日程;大选结束,党的中心任务就暂时告一段落,政党也暂时退入后台,直到下一次选举来临,再重新活跃。即使在选举中获胜的党,也无权直接干涉政府的施政问题。从这一点上看,西方政党与政府的职能划分是十分清楚的,也可以理解为西方政党的竞选纲领和施政纲领是不能等同的。了解到这一特点,我们就能清楚地解读西方社会中的许多政治现象。例如,为什么美国两党在选举时和选举后总是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对华态度,选举时,反华论调比较高,执政后,反华论调逐渐降低,这其中就有着重要的选举因素。选举时,政党考虑更多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迎合某些人的需要,而执政后政党就必须兼顾国家利益。

2.控制议会,将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

议会是西方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任何一个政党的主张,包括执政党的主张,只有在议会中讨论通过,才能具有法律效应而贯彻执行。显然,控制议会是西方政党执政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议会中的政党组织即议会党团,也因此取代了议会外的党的全国委员会,成为选举结束后进入议会内各政党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决定本党重要的投票立场,负责统一本党议员的立法思想和行为。议会党团和党的全国委员会相对独立存在,是西方国家政党组织结构的重要特点。

按照各政党的地位和实力,西方议会中的政党一般分为执政党和在野党(反对党)、多数党和少数党。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如英国,由于政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立法选举,首先成为议会中的多数党,然后再组阁获取。因而这些国家中的执政党就是议会多数党,政府向议会负责,政策与立法的趋同性较强,执政党的权威性也相对较高;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如美国,由于政党的执政地位是直接通过竞选总统而获取的,议会选举另期举行,一个政党不能保证在两次选举中同时获胜。因而这些国家中的执政党并不一定就是议会多数党,政府不向议会负责而向选民负责,政策与立法的趋同性较弱,执政党的权威性也相对较低,同时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在野党,往往是一党把持政府、一党把持议会。虽然,西方议会常常是由多数党控制的,但少数党或在野党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影响立法过程,牵制或阻碍多数党的主导作用,通过达成妥协,为本党争取利益。有人称西方议会中的这种现象为“搏奕规则”,即在通过何种方案和政策治理国家的策略问题上明争暗斗,而在维护现行政治制度方面却携手合作。西方议会中政党活动的这一特点必然导致议会内党派斗争的激烈与复杂,相互争吵、相互倾轧、相互牵制的现象十分严重,也使许多重要的议案得不到及时的通过和执行。鉴于此,邓小平同志曾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定,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2](p240)。

3.间接介入政府,贯彻和体现政党的主张。

在西方,政党赢得选举,成为执政党的标志,就是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执掌政府。但是,由于西方政党以竞选为自己的中心任务,政党与政府之间有较明确的职能划分,因此,执政党一般都不直接参与政府决策和政策执行,而是以执政党的领袖出任政府总理或总统的形式发挥间接作用。尽管这种间接作用的形式,使作为执政党领袖的总理或总统有了很大的自主权,政党对他们难以实行领导和约束,然而,为了赢得本党在各方面的支持,特别是为了使政府提出的议案能够在议会中讨论通过,一般来说,在实行重大决策前,执政党领袖都要征询本党议会内外领导集团的意见。所以,这种间接介入政府的形式,也多少体现了执政党组织一定的指导与影响作用。

二、当代西方政党执政模式的进步与局限。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已出现两种形态的政治统治形式,即君主政治和政党政治。二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君主政治是把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大权集中于君主一人之手,而政党政治则是把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大权集中在一批人组成的政党之手。毫无疑问,相对君主政治来说,政党政治无疑是历史的进步。在君主政体下,人民毫无民主权利可言,而在西方政党政治下,尽管这一政治的实质是服务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需要的,但是,西方政党执政模式中所蕴含的代议制民主形式,毕竟赋予了群众一定的民主权利,保证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一般特征。

西方政党执政模式是以竞选和组阁为中心的,竞选获胜、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是政党执政的惟一途径。而要赢得选举,就必须发挥政党的利益整合功能,争取尽可能多的群众的支持。为此,政党一般都欢迎新团体的加入,给予他们在政党纲领形成过程中的发言权。比如,美国民主党为争取工会的支持,在党纲中就强调工会权利、公平的劳工制度、福利待遇和教育机会等以吸引工人。这就是说,在西方政党的执政模式下,各阶级、各阶层、各利益团体,包括劳动群众和工人阶级政党,都可以运用选举和议会这种舞台向当政者施加压力,迫使他们满足自己的部分要求。这不仅使群众获得了一定的民主权利,也大大减少了各阶级、各阶层间街头的直接对抗,在处理社会阶级矛盾中起到了重要的“缓冲”和“微调”作用,避免了大的社会动荡的发生,使西方社会百余年来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保证了西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然而,我们在肯定西方政党执政模式进步意义的同时,还必须看到,这一执政模式在其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和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由此也给西方政党政治带来了严重的危机。这种消极影响和局限性最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党的群众基础方面,人们对政党政治的兴趣日渐淡漠。

在西方政党执政模式下,政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参加选举,一切都服从于选举的需要。为了争取尽可能多的选民的支持,政党努力寻求代表各类选民的利益和包容各种“世界观”,党内各种派别、各种观点应有尽有。现在有人称美国两党为驴头象尾党(驴和象分别是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的代称),言外之意就是从党的主张上已经看不出是哪一个党了,选择谁都一样。此外,在西方,近些年来政治权力快速向权力政治转化,不少政党政治家为公益服务的精神在消失,为私利而奋斗的倾向增强。甚至为了选举的需要,政党候选人可以不负责任地随意许诺选民的要求,把对选民要求的承诺,作为玩弄政治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致使人们对政党政治产生了极大的厌烦情绪。1995年,美国社会曾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其中有88%的人批评政党在选举前乱许诺空头支票[3](p21)。同时,这种为了选举,不要原则的做法,使党的纲领日渐模糊。恩格斯曾精辟地指出:“一般来说,一个政党的正式纲领没有它的实际行动那样重要。但是,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4](p31)作为政党,如果没有一个积极明确的纲领,也就失去了可供人们判断党的运动水平的界碑,必然会渐渐失去群众。西方政党正是由于在党的纲领上的日渐模糊,从纲领党走向选举党,从阶级的党变为纯粹选举的俱乐部,使人们失去了目标追求,使党员没有了归属感,进而对政党政治产生了抗衡。人们对政党政治的抗衡有的体现为拒绝参加政党或选举,由此导致西方国家政党的党员人数和民众的投票率普遍下降;有的则表现为将选票投给无力主政的政党,其中包括右翼和极右翼政党,使这些党的支持率骤然上升,这也是近年来欧洲极右翼政党势力抬头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对政党政治的兴趣日渐淡漠是当代西方政党执政模式面临的最深刻危机。

第二,在党的自身方面,金钱政治的实质日益暴露出来。

任何政党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但并不能因此把政党的活动说成是金钱政治。我们之所以把西方政党的活动及其执政模式的实质,揭示为金钱政治,是因为对于西方政党而言,金钱已超出了维持政党正常运作的范围,政党已越来越为金钱所操控,其中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操控政党的举举。在西方,政党要获取执政资格,就必须赢得选举,而要赢得选举,就要有足够的金钱支持。可以说,哪个政党控制的金钱多,哪个政党胜选的可能性就大。据统计,在1866年-1980年间的31次美国总统选举中,有26次为支出费用多的一方获胜,最近二十年也呈现出这一倾向。而且用于竞选的费用越来越高,去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总花费是30亿美元,创历史最高[5](p130)。那么,用于选举的钱从哪里来,途径有三:一是党员的党费;二是国家的补贴;三是社会各界主要是垄断集团的政治捐款。前两个渠道的资金是有限的,政党竞选的主要费用来源于各垄断集团的政治捐款。政党选举需要金钱,垄断集团也就以金钱为诱饵,迫使政党日后运用手中的权力以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由此,我们不难想像,垄断集团一旦用金钱操控了选举,就能够在日后左右议会的表决,影响政府的决策,金钱政治的实质是暴露无疑的。正是这种金钱政治的实质,使西方社会权钱交易的腐败丑闻不断出现。特别是作为引发腐败的政治捐款活动,有些是“合法”的,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和政治惯例允许的,因而由此导致的腐败,也必然是一种制度性腐败的恶果,必然成为西方政党自身无法克服的痼疾。可以预测,随着西方政党越来越热衷于选举,金钱政治的实质日益暴露,随之而来的腐败危机也将日益加深。资本主义世界一些大党、老党的垮台,如日本自民党和意大利天民党的下台,都是直接因为腐败而失去民意,在选举中失败的。江泽民同志多次告诫全党要吸取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垮台的经验教训,其中也包括吸取资本主义世界一些大党、老党垮台的经验教训。

三、政党执政模式的客观性以及对当代西方政党执政模式的有益借鉴。

西方政党在执政上有共同的特点,形成了基本的执政模式,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又是不同的。像英美两国政党执政资格的获取,执政党与议会多数党的关系,都是不同的;有的国家政党是一党单独参加选举和组建政府,而有的国家政党则是多党联合参加选举和组建政府。再如,意大利是典型的议会制的多党制,而法国则是“半总统半议会”的多党制等等。这种具体操作上的不同根本在于各个国家政体、选举制度以及政治力量成熟程度等的不同。由此表明,政党执政模式的确定同本国的国情是密切相关的,具有很强的客观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各国的国情千差万别,必然导致各国政党的执政模式各具特色。脱离本国国情的政党执政模式必定是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西方政党执政模式承载的是西方国家的权力动作规则、西方国家的国情和党情,因而我们决不能机械照搬西方政党的执政模式,而是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从促进生产力和社会全面进步,从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从保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体制。

当然,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和执政模式,并不意味着对西方政党制度和执政模式的全盘否定,我们必须以开放的胸怀对待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积极借鉴其中体现政党执政一般规律和共同要求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客观认识西方政党的执政模式,至少有以下三点值得我们借鉴:

1.坚持依法执政。西方国家宪法对政党的执政模式从来没有从根本上确定,但是就如何组建政党,政党如何开展活动都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政党法》,对政党的活动加以规范,从而迫使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任何政党都不能高于法律之上。这就是为什么西方议会中政党争吵激烈,在欧洲一些政党联合执政的国家,政府更迭频繁,包括这次美国拉锯式的总统选举,都没有导致大的社会动荡发生,都没有从根本上影响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有序运作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可以说,对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规律认识不够,以人治代替法治,是共产党执政的一条最深刻、最沉痛的经验教训,并因此给党和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今天,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已成为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不断推动这一进程,要求我们既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又吸收和借鉴西方执政党依法运作的合理因素。

2.实现权力间的必要均衡和相互制约。分权与制衡是西方国家重要的宪法原则。这个原则体现在国家政权的组织上就是实行了三权分立;体现在执政党内部就是形成了来自议会党团、执政党政府、党的全国委员会的三种力量。这三种力量谁都不具有最高的权威,彼此间相互制衡。实践表明,这种分权与制衡的做法,对于防止权力的官僚化,限制权力的滥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毫无疑问,西方国家体现分权与制衡的做法是不适合我们的,但这种思想却可以为我们所借鉴。我们应以切合自己的实际做法,例如,要改革目前“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将党内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适当分开,加强党内监督;要充分发挥我国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强化党外监督等等,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3.加强党的群众基础。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西方社会中的广大公民都享有了选举权。显然,政党要赢得选举,获取执政地位,仅靠金钱的支持是不够的,同时还要加强同群众的联系,争取足够多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因此,当代西方政党都日益重视自身的群众基础建设。像一些老牌的资产阶级政党,原本都是精英党、议会党、干部党,没有党的基层组织,现在不仅建立了,而且在努力发挥基层组织联系群众的作用;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布莱尔等人提出的“第三条道路”理论还专门发出了走向社区的号召,等等。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下执政的。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重要的建党原则,也是党重要的政治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党能永远拥有执政资格。列宁在无产阶级政党刚刚执政不久,就尖锐地指出:对于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6](p372)。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浅谈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信访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从法制角度规范信访行为。我国特定国情的信访工作,作为行政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所以能够在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说明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具有完全一致性。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民主法制原则,将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国家事务管理的行为制度化、法制化。严格依法行政已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首先,依法行政是我国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行政管理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做到高效、公平,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管理国家事务。人民赋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目的是通过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再由行政机关依法落实,以确保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目标。其二,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组织成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对其组织、计划、监督等国家行政活动,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约束。其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人民群众越来越强烈要求各项工作能依法进行,实现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其四,依法信访是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新时期人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信访人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受理者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依法信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五,依法信访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重要环节。

《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走向法制化,会带动信访工作走向法制化;同样,信访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也会推动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依法信访的实现途径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信访条例〉〉是规范国家信访工作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在深化信访工作改革、推动信访工作建设、把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等方面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不少地方根据〈〈信访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和信访群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了依法信访工作的逐步扎实开展。因此,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是实践依法信访的首要任务。二是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上的贫弱者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实践看,法律援助对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多也都是信访工作所要解决的问题,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在内容上是互相交叉的。而且,二者的结合,使信访工作纳入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过程并使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可以通过法律咨询为群众解难释疑,而且还可以通过仲裁与调解为群众提供较为经济、灵活的服务。三是加强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等部门工作的结合。要疏通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联系渠道,加强与司法、仲裁部门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使一些属于司法、仲裁部门处理的案件直接由司法、仲裁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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