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20篇)

时间:2023-11-29 06:10:35 作者:碧墨

生产能力的提升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生产是指将一定的物质和能量转化为有用的产品或者提供有用的服务的过程。如何提高生产效率与质量是生产管理的核心问题。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一些领先行业的企业是如何进行生产管理的,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xx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效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评估、整改制度。

一、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对企业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二、制定场地应急计划,并对全体职工进行重大事故预防、事故应急的教育和训练。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专业培训。

四、定期向安监部门呈交危险源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五、发挥职工群众监督力量,查隐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产安全,发现生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反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七、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履行好隐患管理职责:

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备案;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八、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整改完成后应报告安监主管部门并申请审查验收。

九、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是矿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生产。

懂得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二、法规政策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表现,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矿山安全教育是矿部负责对新入矿的工人,在没有分配至班组或工作地点之前进行的入矿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坑口(车间)教育是坑口(车间)负责人对新分配到坑口(车间)的工人进行采场安全生产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是工段长、班组长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岗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业职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必须有在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并再次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泵工、拥罐(把钩)工、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内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以及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工种的作业人员。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两个方面:一是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二是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可采取脱产或半脱产方式,以及对口专业的定期培训、论训。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体职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经济性安全生产教育。矿山企业每年应对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方法的教育。

九、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山企业负责进行。

十、矿长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均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才能上岗。

一、安全生产办公室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部门,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安全记录台帐收集、整理、编目、归档、储存和处理工作。

二、按照上级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记录台帐清单,确定安全记录的'具体内容、要求及表式和标识的规定。

三、安全记录台帐是用以证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证实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四、安全记录台帐要做到字迹清晰,能正确辨认,不得随意涂改或更改。

五、安全记录台帐应做到及时完整。安全记录台帐分类装订保存,按档案管理规定分类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六、大力开展灭鼠防虫活动,保证各类资料完好无损。

七、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和防盗工作,做到借阅、调取、归还有签字,防止资料失窃。

一、在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

二、巷道掘进要规范、顶帮管理要严格。

三、要严格执行安全严把‘四关’、建好‘五层安全防护网络’、搞好‘六落实’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安全员、作业人员在进入矿硐时,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五、在开采过程中,对顶板不坚固要进行支护、边帮不牢固的要进行堆砌,确保安全。

六、顶板、边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首先消除隐患,再进行作业,不能及时消除的要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对违反顶帮管理制度的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时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向接班人员书面交待清楚。

二、接班人员要对交班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以便在当班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时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全部记录清楚,签字后交给接班人员。

四、接班人员要对交班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后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五、交接班人员严禁隐瞒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六、交班人员要做到隐患未整改、未说明不交班,顶板边帮未排险或排险不彻底不交班,当班尾巴未煞好不交班。

七、接班人员要做到:无书面交班记录不接班,无井口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签字不接班,排险不彻底,留有隐患不接班。

八、交接班原则:班交班、口交口、手交手、你不来我不走。

xx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xx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日常安全检查:

1、安全员、生产管理员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作业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安全员每天必须对矿区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规定时间督促整改。

3、安全员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

1、每月应对空压机、拖拉机、装载机、矿仓、电器设备、电线、管道、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根据上级要求随时进行单项检查或全面检查。

3、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作好记录,登好台帐,拿出整改意见,写出书面情况,交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

4、检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在安全领导小组指挥下,对矿内不漏矿点(井口),不留盲区地进行检查。

三、季节性检查,根据各季节气候的不同特点进行全面检查的督查,主要检查车、管、线、路、房、水、火、雷、冻、毒等,防止突发性事故和隐形违章事故发生。

四、月、季、半年、年终全面检查,检查后,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要进行彻底的整改,达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检查后召开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或事故整改现场会。

2、始终坚持学习二个法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3、实施三项硬措施,对重大险情、安全隐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专人负责、定经费投入、定期改时限。

4、做到四个不交:班组能解决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决的不交矿部(公司);矿部(公司)能解决的不交主管部门;矿部(公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能解决的不越级上交。

5、达到五不放过:违章作业不罚款不放过;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处罚)不放过;中型事故不赔偿经济损失不放过;重大事故不追究责任不放过;矿区内的事故隐患、事故苗头、重大险情不消除不放过,安全事故实现零报告。

五、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五、六。严把四关、检查五层安全防护网、认真贯彻六落实,即进人关、合格关、素质关、培训关;自我防护避险层、爆破排险层、查险压顶排险层、检查限时排险层、查险排险层;做到思想、时间、措施、责任、制度、行动六落实。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出入井者,必须遵守出入井挂牌登记制度,入井时先登记后入井,出井时先出井后登记。

(2)凡饮酒、精神失常、视觉不清、听觉不灵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严禁下井。

(3)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整齐、不规范者,不准下井。

(4)下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轨道上。

(5)井下人员不得在井内乘坐非载人车辆。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一人进入偏僻地段和危险区。

(7)作业前应了解清楚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前必须撤离危险区域。

(8)爱护安全生产设施、安全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牌;严禁触动非本人的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时上报。

(10)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落石,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11)如遇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点。

(12)不准在井下生火取暖、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串岗。

安全确认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设施技术状况和工作现场进行认定,确认安全可靠后,进行准确操作。

(1)操作确认制。个人在操作或控制某个对象之前,应认定该操作不会引起人员伤害和连锁性有害反应或他人不知道的关联动作,工作环境的有害因素确实已经排除。非连续工作岗位或非连续工作时间,每日上班时首先检查确认设备状况是否完好,环境是否安全,下班离岗前检查本岗位生产状况是否完好、有无事故隐患,尤其是作业现场是否有片帮冒顶、透水的危险。

(2)联系确认制。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不同地点协同进行作业时,必须通过电话、信号、声响等方式进行联系,避免一方操作对另一方产生伤害,如一方在检修,另一方误送电,导致检修人员发生触电事故或设备动作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进。遇到危险情况要避让,并及时处理、报告。严禁人员为抄近路而跨越铁路轨道、运输机皮带、坑、沟、溜井等。

点检制度是指操作工人每班对生产设备按点检卡进行检查的制度。检查力方法是通过人的感官、简单的工具以及安装在设备上的仪表及信号标志(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电压表、油压表、气压表等),对设备规定的部位按预先设定的周期和技术标准进行详细的检查、诊断。其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故障的发生,预防带病作业,避免人员及设备事故。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理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安委会负责建立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包括: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办公室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体、简明,界定必须清晰,便于公司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科进行考核,做到考核时有据可依。

1、公司安委会应就安全责任制内容对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5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所有员工能充分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向一般员工进行说明、培训,让所有员工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1、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关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用性,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保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包括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履行的三项职责。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15)的规定,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70号)要求,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师傅带徒弟工作落实。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对“三项岗位人员”实施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地下矿山设置安全出口是为了确保在井下发生灾变时,井下作业人员能安全撤出,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条件之一。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一是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二是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熟悉安全出口,并且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三是安全出口必须可靠通畅。四是严禁独眼井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是为了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足够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可靠,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5-2015)相关规定要求,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一是要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三是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四是及时封闭废弃井巷,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是对地下矿山企业保证安全提出的新要求,是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明确要求,要确保每个作业班组均配置至少一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从进风侧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要求,要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同时,要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入井人员能够正确使用自救器。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一是加强顶板管理。要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确保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回采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预兆,应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二是及时支护加固。在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围岩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围岩不稳固的矿山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主要硐室等必须采取永久性支护措施。主要井巷严禁采用木支护作为永久性支护措施。三是强化地压和采空区管理。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800米以上的深井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须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严禁人员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此外,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项目经论证符合充填条件的要强制推行充填采矿方法,从根本上减少空区产生。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井下透水事故是造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群死群伤的主要因素之一。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是预防透水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要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要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三是要完善排水系统,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四是要强化应急保障,不断完善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要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并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设备;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透水事故的能力;严禁相邻矿井井下贯通,严禁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近年来,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提升运输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要求定期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运行安全管理不严格等。为遏制坠罐、跑车事故的发生,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一要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要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要确保提升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矿山必须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用于提升人员的竖井应优先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01号)要求限期淘汰相关提升运输设备;三是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要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设置轨道防滑装置,斜井人车要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四是强化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要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严防提升设备带病运转;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近年来,一些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民爆物品非法流失情况比较突出,违章违规爆破作业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等的相关规定加强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一是要严格落实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建设、通风、贮存量、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井下爆破器材库储存炸药不应超过3天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10天用量,并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入库、保管、审批、发放、清退、24小时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严禁在井下爆破器材库30米内区域进行爆破作业。二是严格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材料必须用专车运送,严禁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送;严禁在井口或井底停车场停放、分发爆破材料;井下工作面所有炸药、起爆器材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存放在顶板稳定、支护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方,起爆时必须将爆破器材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丢弃或自行处理。三是规范爆破作业管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爆破工程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打眼装药,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卸药、边装药,边联线、边装药。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

近年来,由于应急预案不完善或者应急演练不到位,导致金属非金属矿山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必须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学合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强化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在面对事故灾难时能够正确应对。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大中型露天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则应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的要求,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对“三项岗位人员”实施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39号令第十二条要求“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这一要求有力地推进了矿产资源整合,对解决小型露天采石场“小、散、乱、差”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个别地区仍然存在一个山头多个采石场,各采石场之间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同时,部分地区对39号令中“开采范围”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有的认为是指“设计开采范围”,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应该是采矿许可证划定的采矿许可范围。为进一步推进小型露天采石场矿产资源整合,纠正部分地区的错误理解,再次强调“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2条及39号令第十五条中均要求: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同时,针对部分地区小型露天采石场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台阶开采的情况,39号令第十五条中规定: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露天矿山分台阶分层开采,一方面可以改善作业人员在采场边坡上的作业条件,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另一方面,台阶可以承接上部采场边坡滑落的部分浮石,减少滚石伤人事故;同时,也有利于采场边坡的稳定,降低边坡大范围坍塌的可能性。

同时,在坚持分台阶分层开采的前提下,必须按照设计严格控制台阶或分层参数,尤其是台阶或分层高度、坡面角。近年来小型露天采石场发生的坍塌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没有按照设计进行开采,造成台阶或分层高度过高,坡面角过大,形成高陡边坡,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要求“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露天矿山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安全。

中深孔爆破技术具有安全保障程度高、作业条件好、开采能力大、生产效率高、爆破周期长、飞石少、爆破器材配送管理方便等特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2015年起在露天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取得了明显成效,矿山生产效率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则明显下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露天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场继续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3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当前部分露天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场环保和职业危害防护意识淡薄,往往采用干式凿岩,导致产生大量的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还会加快机器设备磨损,缩短设备使用寿命。采用湿式凿岩作业是降尘、捕尘的经济有效方法,因此要求“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2004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小型露天采石场强制推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促使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化水平明显提升,现场作业人数大幅减少,生产效率显著提高,事故总量和较大以上事故均明显下降,基本没有发生因爆破二次破碎而导致的飞石伤人事故,成效显著。因此,有必要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继续强制推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39号令第十七条要求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第二十二条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随着我国矿山开采技术的发展,露天矿山的开采深度不断加大,边坡高度和面积也不断增加,造成边坡不稳定的因素随之增多。同时,部分矿山企业没有制定并落实边坡安全措施,开采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控制台阶参数和加强边坡管理,致使台阶过高、过陡,甚至没有形成规程要求的边坡,导致边坡坍塌事故时有发生。为预防边坡坍塌事故的发生,必须切实加强边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边坡安全措施。首先、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控制边坡参数,确保台阶高度、坡面角、安全平台宽度和最终边坡角等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其次、必须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监测制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对坡体位移等主要参数进行监测,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三、采用合理的爆破技术,减少爆破作业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如在靠近最终边坡时应采用预裂爆破,在岩石整体性差、节理裂隙发育、岩石风化程度不一、难以形成预裂面的情况下采用光面爆破等;第四、对高陡边坡或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应进行专题研究,对存在滑坡可能的,应采取削坡减载、人工加固等方法及时整治,改善边坡稳定性。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排土场是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重要生产设施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严重。2015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造成45人死亡。但目前部分露天矿山企业对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往往忽视排土场安全管理,不按设计排土,存在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等参数不合理,排洪排水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对周边人员和设施构成严重威胁。为确保排土场安全稳定,必须严格按设计排土,确保排土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等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此外,《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15-2015)和《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15)等有关标准中对排土场安全生产均提出具体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加强排土场管理和监测监控,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有关法规、规章也据此对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预案制定等作出了相应规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还应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同时,39号令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近年来,由于应急预案不完善或者应急演练不到位,导致金属非金属矿山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必须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学合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强化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在面对事故灾难时能够正确应对。

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除应有按矿山企业设立所需的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照外,还应取得独立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产。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令)第四条规定: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据此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58号)要求,强化作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至少配备1名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对“三项岗位人员”实施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放矿和筑坝是尾矿库生产运行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尾矿库的安全运行。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判断尾矿库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安全技术指标,《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15-2015)中对坝体稳定性验算、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均有明确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放矿和筑坝作业,使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尾矿库安全技术指标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排洪设施是尾矿库必须设置的安全设施,其功能在于将汇水面积内洪水安全排至库外,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尾矿库防洪安全。排渗设施是尾矿坝防范渗流破坏的安全设施,有水平、竖向和竖向水平组合排渗等三种基本类型,可及时降低库内水位和浸润线埋深,有效防范管涌、流土和冲刷等渗流破坏。

这里提出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是鉴于排洪、排渗设施作为尾矿库的重要安全设施,必须严格设计、建设、运行环节的安全管理,使之能够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规范设计,并按照设计进行严格施工,严控施工质量,在运行过程中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加强管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尾矿库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在于监测尾矿库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是为判断尾矿库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提供科学依据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统称。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5)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5〕219号)等均对尾矿库监测提出了相关要求:尾矿库的安全监测,必须根据尾矿库设计等别、筑坝方式、地形和地质条件、地理环境等因素,设置必要的监测项目及其相应设施,定期进行监测;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四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本条规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尾矿库的等别,按照设计建立尾矿库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指出的是在线监测系统不能代替人工监测系统,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定期对坝体位移、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浸润线埋深等进行人工监测。

3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本条规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尾矿库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加强尾矿库日常值班值守,特别是汛期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及早发现隐患和险情,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中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将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要责令停产,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履行闭库程序;对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使之达到正常库标准,争取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全国病库数量控制在已取证尾矿库总数的5%以内。

本条规定是指:对危库必须停产,采取应急措施。对险库必须立即停产,及时消除险情。对病库必须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头顶库”是指下游很近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且坝体高、势能大的尾矿库,这样的尾矿库隐患重、风险大,危害严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全国约占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头顶库”的治理。要摸清底数,按下游1公里距离计算,确定坝下有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研究制定治理和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要明确治理责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头顶库”要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加固坝体、完善防洪设施。要根据尾矿库坝高、库容量、服务年限和下游居民数量情况,科学制定居民搬迁计划。

鉴于“头顶库”安全监管和管理难度大、要求高,且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严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切实加强对“头顶库”的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38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九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提出闭库设计时尾矿坝整治内容为: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削坡、压坡、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满足本规程要求;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观测设施等。排洪系统整治内容为:根据防洪标准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扩大调洪库容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闭库工程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864-2015)等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提出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履行闭库程序,按照闭库设计组织闭库施工,严格进行尾矿坝整治和排洪系统整治。闭库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5〕115号)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安全监管,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尾矿回采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避免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要加大对尾矿综合利用的执法力度,对于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关闭。凡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尾矿库企业,均不得进行尾矿回采和尾矿充填作业;对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尾矿库企业,应当依法暂扣其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停产整改。

由于尾矿库闭库施工和尾矿回采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放松安全管理,极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故作出此规定,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尾矿库闭库和回采的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闭库和回采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尾矿库应急救援是指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而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3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规定: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规定: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提出应急救援预案种类包括:尾矿坝垮坝、洪水漫顶、水位超警戒线、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坝坡深层滑动、防震抗震和其他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应急通讯保障、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应急行动和其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强化应急管理。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这里提出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是指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尾矿库周边村镇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在尾矿库发生事故或险情时,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立即停止生产、疏散人员、消除险情等紧急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含中央直属煤矿企业在鄂尔多斯市境内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承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旗区煤炭局是旗区人民政府承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目标为:

( 一)努力控制一般事故,杜绝3人以上重特大死亡事故的发生。

(二)百万吨死亡率严格控制在上级煤炭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内。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作用,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市、旗区煤炭局专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分别履行监督和日常监管职责。

(二)各旗区煤炭局下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站(下称安监站),安监站内设机构由所在旗区煤炭局确定,对所辖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包矿负责制,安监站站长按副科级配备,工作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专业化率不低于80%。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为:

(五)负责煤矿事故统计上报,参与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六)制定煤矿职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监督旗区煤炭局组织实施;

(七)负责编制季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指导旗区煤炭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十)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旗区煤炭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为:

(二)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管、专项监管和日常性监督检查;

(三)对市煤炭局抽查以及自查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对所辖煤矿矿井恢复生产的验收;

(五)负责煤矿事故统计上报,参与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十)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旗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重点检查和经常性安全检查;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安全监管人员签名后归档。

(五)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管执法时必须出示证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旗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具有下列权力: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条 市、旗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七)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管内容

第十一条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安监机构在安全监管工作中,查出煤矿存在事故隐患,对旗区煤炭局下达该矿的限期整改或停产(停建)整改通知书,旗区煤炭局负责人签收后,对通知书中内容逐一落实,并将落实情况经旗区煤炭局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安监机构备案;旗区煤炭局安监机构对煤矿下达的限期整改或停产(停建)整改通知书,必须由有资格证的矿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签字。

凡停产或停建矿井,从下达通知书之日起,在3日内向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停产或停建后,经过整改可以恢复生产的煤矿,旗区煤炭主管部门在接到煤矿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在3日内向当地同一媒体公告。公告费用从同级财政专储的安全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安监机构每年组织不低于两次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次抽查率不低于30%,对抽查矿井要全面进行检查,对存在隐患的煤矿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施整改。

每次安全检查结束后,安监机构要将煤矿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形成文字材料,与旗区煤炭局交换意见并向有关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对地方煤矿进行分类管理,对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管理水平落后、事故隐患较大的地区及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对有水火危险、瓦斯浓度较高、受采空区影响的煤矿以及关闭矿井实施专项监管。

第十五条 旗区煤炭局对在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必须立即要求其进行整改,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的或下井档案虚假的;

(五)煤矿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六)煤矿入井人员未全部配备有效自救器或不能够熟练操作自救器的;

(八)煤矿未建立满足职工需要的完善的“两堂一室”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内容的。

第十六条 旗区煤炭局对在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必须进行停产(停建)整顿,并下达停产(停建)通知书:

(一)主风机不工作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继续生产的;

(二)擅自打开密闭进行生产的;

(三)井下存在明火、明电、明刀闸、鸡爪子、羊尾巴的;

(四)瓦斯检查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

(五)井下采区无两个以上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的,立井无梯子间或梯道的;

(六)专用升降人员的罐笼不符合设计规范,无可靠的防坠器的;

(八)井下人员超过设计核定或工作面超高超宽的;

(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十)煤矿特种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一)限期整改的煤矿到期未完成整改的;

(十二)有重大危险源未采取措施的;

(十三)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的;

(十五)井上下对照图与实际不符的;

(十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对不执行限期整改或停产(停建)通知书的旗区煤炭局、煤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下达停产(停建)通知书的煤矿,由公安部门收回火工产品并停止火工产品供应;市、旗区煤炭局立即停止发放煤炭销售票证,严禁生产销售煤炭。

第十九条 当煤矿发生事故时,旗区煤炭局在接到事故报案后,要立即上报市煤炭局安监机构;安监机构掌握事故情况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市、旗区两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及时启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调查处理工作。旗区煤炭局和煤矿企业绝不得隐瞒不报或变相上报。

凡发生事故的生产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市煤炭局制定的停产规定;凡发生事故的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并对存在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市、旗区煤炭局举报。市、旗区煤炭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费用从同级财政专储的安全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旗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每次深入井下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对检查内容进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旗区煤炭局安监机构负责各级矿山救护队和煤矿辅助救护队及兼职救援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救援调度工作,组织编制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三条 市、旗区煤炭局负责人都要深入煤矿生产一线,现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煤炭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下井次数应不少于30次,分管副职应不少于40次;旗区煤炭局主要负责人应不少于60次。

第二十四条 市、旗区煤炭局要与煤矿监察机构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协商解决煤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杜绝重复执法。

第二十五条 市、旗区煤炭局安全监管人员以及各级救护队负责人要24小时开通电话,保证通讯畅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煤炭局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状进行考核奖惩。市煤炭局对旗区煤炭局按签订的目标责任状进行考核奖惩,同时对所设安监机构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旗区煤炭局对安监机构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市、旗区煤炭局另行制定。奖励金额从同级财政专储的安全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适应国家不断发展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持续进行,拟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

二、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传达、评审与修订等环节的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十堰罕王德山矿业有限公司。

三、成立安委会领导下的'安全生产方针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一的一般员工;安全生产科科长任安全生产方针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安全生产方针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本制度指的方针即为公司拟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简称。

五、制定方针时,制定方针人员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方针的内容应体现出企业的风险特点与核心业务;所制定的方针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并能充分体现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总目标以及对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的承诺。

六、方针工作小组所起草的方针草案交由公司广大员工讨论、沟通后定稿,并以文件化形式由总经理签发。

七、公司各部门、各车间及班组负责人要通过班前会、岗前培训与再教育等方式认真组织广大员工学习,了解方针其内容及含义。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诺,履行各自的职责,并签订责任状,逐级进行考核。

八、制定和完善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落实。

九、方针工作小组要定期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对方针的适应性进行评定,对不适应的部分要及时进行修订。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是矿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生产。

懂得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二、法规政策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表现,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矿山安全教育是矿部负责对新入矿的工人,在没有分配至班组或工作地点之前进行的入矿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坑口(车间)教育是坑口(车间)负责人对新分配到坑口(车间)的工人进行采场安全生产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是工段长、班组长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岗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业职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必须有在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并再次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泵工、拥罐(把钩)工、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内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以及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工种的作业人员。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两个方面:一是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二是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可采取脱产或半脱产方式,以及对口专业的定期培训、论训。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体职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经济性安全生产教育。矿山企业每年应对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方法的教育。

九、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山企业负责进行。

十、矿长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均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才能上岗。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确保公司所属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1号)精神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本人保证: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的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1、积极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和责任人。

2、对员工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组织考核。

定期组织本部门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

使员工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3、组织本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各种安全标志齐全并符合要求,确保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4、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状态,做到班有班人管。

(1)项目部领导必须坚持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计划经营部门在安排计划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考虑安全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做到生产和安全两个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工作同时抓。

(3)生产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调度时,贯彻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生产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将安全列为生产、调度例会的重要内容。

下达生产计划,要满足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4)各部室、作业层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各专职安全员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时,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根据作业环境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培训员工正确的使用方法,并监督其有效佩戴使用。

违反上述承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因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导致任何责任安全事故,部室、作业层负责人接受任何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摸清全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现状,找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总结经验、制定对策,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x月xx日至xx日,组织开展了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xx、xx等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座谈交流、搜集整理相关信息等方式,对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xx镇现有正在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6家,其中露天2家,洞采4家,共有从业人员127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名,特种作业人员44名,全部持证上岗,大多数是外来务工者和本地农民。

(二)近几年来,随着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通过采取安全监管、检查、专项整治、安全许可、“打非治违”等一系列措施,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得到逐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工作任重道远。

(一)存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现象。部分现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不到位等。

(二)存在习惯性违章现象,存在侥幸和从众心理。有的从业人员偶尔有违章作业,见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在平时作业中便不按安全操作流程,久而久之,把违章长期化、习惯化。

(三)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效能不足情况。有些企业虽然重视安全生产,但在管理过程中安排不到位,导致效果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四)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象,部分从业人员自我保护能力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五)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设施配备不到位,设备配套不齐全,职业卫生防护不到位,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也留下了安全隐患。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指示精神,让安全生产意识在从业人员中入脑入心;加强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知识培训,主要涉及法律法规、各项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对习惯性违章危害的认识,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质,让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二)加强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三违”处罚制度,发现违章作业问题从严处罚,督促企业立足于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生产人力和资金投入,及时制定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三)严格开展现场管理,让从业人员不存侥幸之心。管理中坚决落实“三要”,即执行标准要严格、安全管理要严肃、纪律处罚要严厉,从严从细约束从业人员生产作业行为,形成安全生产有人管、安全工作有人抓的好氛围,让从业人员在作业时刻按照操作规程生产,不存侥幸心理,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四)建设安全文化,让从业人员加强自我管理。从安全的重要性入手,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事故案例教育,促使其意识到事故对社会、企业、家庭及个人的危害,提升自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安全第一的观念深植心中;最强的管理是自我管理,在强调安全生产规程、法律法规的同时,对于从业人员开展系统的安全观念、行为、态度、道德等文化建设,使其时时刻刻牢记安全,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在此基础上,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发挥效用。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二)保证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特殊的工作条件。

(1)矿井大气中有瓦斯和煤尘等爆炸性介质,在其含量达到一定量时,电气设备()或电缆电线产生电火花时,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等恶性事故。

(2)井下巷道、机电硐室,经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气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而且由于矿山压力的影响,常会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电气设备特别是电缆,极易受到砸、碰、挤、压而损坏。因此,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漏电火花或短路电弧等故障电火花,是瓦斯、煤尘着火或爆炸等恶性事故的电火源。

(3)井下有些机电硐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电气设备散热条件较差。

(4)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移动频繁,且经常启动,用电设备的负荷变动较大。

(5)井下发生全部停电事故时会造成诸如淹没矿井、瓦斯积聚、人员受困或窒息、甚至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等恶性事故。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三)保护接地。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主要有:保护接地网、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连接导线与接地导线。

非煤矿山需要满足的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综述

新疆昊远建库车分公司。

2011年9月。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本矿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教育计划。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保证各项制度和计划的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针对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负责督促其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发生伤亡事故,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护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及时统计上报。认真协助事故调查,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和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责的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执行职代会或职大会有关安全工作的决议,并接受其监督。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指标,协助矿长具体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审查矿年、季、月生产计划;审查采掘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各工程作业规程,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负责落实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组织实施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业务保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安全管理部门的建设,经常检查安全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狠抓“三违”的查处,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使全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发生伤亡事故,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助组织抢救。

其它副矿长也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制定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计划,并对其实施效果负责。

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协助矿长搞好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并对全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编制审查矿生产计划、采掘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和各工程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编制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审定实施安全措施;深入第一线,组织检查各部门工作质量、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经常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技术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矿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积极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程度;发生重大事故,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指挥抢救。

企业安全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结合全矿工作任务,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正常安全生产活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组织制定、修订全矿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和规定,参加审查年、季、月生产计划、采掘方案和作业规程,组织编写矿山灾害预防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技措费用的合理使用,不断改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手段,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负责组织全矿安全生产活动,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活动情况,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督促实施,遇有重大险情,及时下令停止作业。负责对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负责组织全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指导基层安全员日常业务技术工作。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安全员要思想健康,经培训、考试后持证上岗;

二、经常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三、认真监督火工品储存、领用、运输、使用、清退等全过程的安全操作;

四、认真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制止违章操作,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随时检查火工品领取、使用、剩余数量的真实性,以防丢失;

六、参加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随时检查火工品的帐、物是否相符;

八、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班组长岗位职责。

负责全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上班班长的情况汇报,开好进班会议,根据班作业计划,合理安排全班人员的工作任务,组织讨论安全生产措施。交班时向下班班长详细介绍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下班应注意的事项;经常对全班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注意检查工作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问题。严格工程规格和质量,禁止乱采乱掘。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立即组织研究分析、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及时汇报,必要时先撤出人员;每班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开好班后会,总结本班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开展表扬和批评;帮助全班职工提高技术操作水平,教育职工爱护设备、工具。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负责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爆破员岗位职责。

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严格遵守《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他人或买卖。

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要热爱本职工作,监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二、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核发资格证,持证上岗;

三、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坚持经常性的盘点,做到帐、卡、物对口;

四、经常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五、收发火攻品时,做到凭证齐全。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品种、规格、数量无误;

六、提高警惕,加强放火、防盗工作,经常检查库房门窗照明设施的完好情况;

七、坚持推陈储新原则存放火工品,以防存放时间过长变质影响爆破安全;

八、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九、节假日原则必须在岗,有事必须先请假,待安排好顶班人员方可离开;

十、无号码的雷管严禁发出;

十一、火工品的存放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特别是炸药的堆放层数不能超高。

警卫员岗位职责。

一、思想素质好,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领取资格证,持证上岗;

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发现可疑人员接近或进入库区要立即制止并报告相关领导。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当今安全生产工作得到空前重视,特别是矿山企业安全更是企业的生命线,矿山安全工作始终是矿山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地下矿山由于其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固有的危险性大,必须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来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条件。一个矿山的安全管理是否合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岗位作业工人是否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开采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矿山能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本文仅对安全管理中的几个方面进行评述。

矿山通风系统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井下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对井f施工进度影响很大,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其改造费用和防治矽肺病所发生的费用远大于建设初期通风系统的一次性投入费用,因此通风系统的设计对地采矿山企业非常重要。

1、通风系统设计。

岩金地下矿山通风系统设计的主要内容有:拟定矿井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计算和分配矿井总风量;计算矿井通风总阻力;选择矿井通风设备;确定局部通风方式。

以星溪金矿为例,介绍通风系统设计内容。星溪金矿采用平硐开拓方式,通风方式为两翼对角抽山式,矿井总风量为各工作面的所需有效风量和各条风路上的漏风量的总和,所配给的风量必须符合关于氧气、沼气、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个浓度的规定;关于最高风速和最低风速的规定;关于空气中粉尘安全浓度的规定等。井巷通风阻力的计算宜选择达产后通风容易和通风困难两个时期通风阻力最大的风路,沿着这两条风路,分别计算各段井巷的通风阻力,得出这两个时期井巷通风总阻力。通风设备的选择包括主扇和局扇,所选用的主扇必须既能满足通风困难时的要求,又能做到在通风容易时使用合理。

2、通风系统改造。

随着矿山生产的不断进行,通风系统会出现各种问题,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有必要对原通风系统进行改造。仍以星溪金矿为例,原通风系统存在以下问题;供风量不足;风量分配不合理,有漏风现象;深部作业供风不足炮烟难以及时排出;系统风流不稳定,有污风串联现象。针对上述问题采用下列技术措施:增加矿井总供风量;增设通风构筑物,调节风量分配;采场及独头巷道用局扇辅助通风;浅部作业中段采用小分区通风系统。采用以上技术措施后通风效果得到极大改善。特别是采用小分区通风系统后矿井总通风阻力大大减少,深部中段供风量增加,通风效果等到很大的改善。

井下作业产生的粉尘如不能及时排出、排净,会影响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严重的会引起矽肺病,因此地下矿山除加强通风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其他防尘、除尘措施。以星溪金矿为例介绍防尘措施。

1、通风除尘。

通风除尘是稀释和排出工作地点悬浮粉尘,防止过量积累的有效措施。井下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保证各工作面有贯穿风流,通风困难的作业点采用局扇辅助通风。尽量将风速控制在1.5~2.0rn/s之间,此时粉尘浓度将降到最低值,风速再增高时将扬起沉降的粉尘,使风流中含尘浓度增高。

2、湿式作业。

湿式作业简单易行,费用小,效果好是矿井防尘的重要技术措施。湿式作业主要以湿式凿岩和洒水防尘为主,凿岩是井下产尘的主要环节,是防尘工作的重点,因此井下必须坚持湿式凿岩,同时装卸矿(岩)时和爆破后,必须对矿(岩)和作业面帮、顶进行喷雾洒水。此外,“水炮泥”和水封爆破加工简单,操作方便,降尘效果显著值得推广。“水炮泥”就是用盛水的塑料袋代替部分炮泥充填于炮眼内,经验表明水炮泥爆破比泥封爆破工作面粉尘浓度降低40~70%,同时还能减少爆破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水封爆破是将炮眼内的炸药先用一小段炮泥填好,再给炮眼口填一小段炮泥,两段炮泥之间的空间用水注满,其作用和“水炮泥”相同。

3、个体防护。

采取以上防尘措施后,仍有少量的粉尘悬浮于空气中,甚至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所以加强个体防护是综合防尘措施的一个重要方面。个体防护的主要工具是防尘口罩,井下所有接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而且防尘口罩阻尘率应达到i级标准。

1、设计合理的采掘顺序。

采掘顺序是否合理,与地压活动的关系很大,如果先采下中段或下盘的矿体,对上中段或上盘的矿体来说,就形成了“挖墙角”的悬空状态,构成了地压活动危害的形势。如果作业线过长,同时作业的中段数过多,则地压活动的危害程度更大。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垂直方向上由上而下,水平方向上由上盘到下盘的采掘顺序,生产布局中应尽量缩短作业线,实行集中作业,正常作业的中段数一般不超过4~5个。适当提高回采强度,尽快地采完一个中段立即处理完一个中段的采空区,使中段在采掘作业全部结束之前不受地压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矿柱回采安全是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矿柱回采时采空区已形成,采场崩落矿石已经放空,利用崩落矿石作凿岩平台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因此矿柱回采时应尽量减少炸药消耗量、减少爆破冲击波对岩壁的破坏,不宜采用大爆破的方式。为保证深部矿体正常回采作业,保证矿柱的顺利回收,减少大的地压活动,降低风险,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建议采用浅孔凿岩、分层落矿、集中回收方式。总的回采顺序为自上而下进行,每个顶柱回采时均采用后退式回采,人员及设备从中段运输巷道一端进入采场,从项柱的另一端向运输巷道方向推进工作面。根据矿岩稳固情况,并考虑顶柱回采时凿岩、爆破等作业条件,采用沿顶柱走向分次爆破、沿矿体厚度方向一次爆破,沿顶柱高度方向呈台阶式分层爆破。

3、采空区处理工作。

采空区处理工作,是预防地压活动引起矿山灾害的根本措施。星金矿根据采空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对埋藏深度不大的孤立小矿体或坚硬而稳固的花岗体中的短浅矿脉,可不进行处理。

(2)距离主矿体较远的边缘的孤立矿体,如果围岩陷落后还会影响主要坑道的。安全和其他矿体的开采,可采用隔离法处理采空区,但采空区必须有通向地表的“天窗”,围岩突然崩落时,空区内的气流由天窗流向地表,防止空气冲击波对人员和设备的危害。

(3)面积较大的或平行的矿脉群采空区应及时处理。地表允许崩落时可采用崩落法,将围岩崩落到采空区中,释放应力,改变应力集中部位,将承压带转移到采空区周围较远的岩体中,使岩体中的应力达到新的平衡状态。与充填法比较成本较低,但地表陷落后易造成雨水夹带泥沙涌入坑内,必要时应在地表建立防水工程。地表不允许陷落时采用充填法,矿房最终放矿和矿柱回采以后,充填采空区,利用充填料支承围岩和夹墙,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地压活动。

(4)采空区处理的重点是矿脉带走向的中央,密集空区地段、构造弱面交切部位,以及邻近主井、主石门、主溜井等矿山咽喉部位的采空区。

1、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

在“人一机一环境”系统中,人是最关键的因素,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和前提条件。

提高管理者的安全素质是提高人员安全素质的关键环节,因此首先要提高管理者的安全素质,管理者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素质: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矿山安全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能够在思想上、行动上体现自己对安全工作的深刻重视,并不断地感染员工;善于抓住员工思想上的误区,善于捕捉最薄弱的环节,有效唤起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

作业工人是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直接实践者,其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程度。提高作业工人的安全素质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岗位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每个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安全技能上达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标准;加强安全思想意识教育,安全意识上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在生产过程中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地下开采对操作者的职业适应性和安全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依据事故频发倾向论在人员的选用上对于不能适应井下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的工人必须坚决将其辞退。

2、进行制度上的整合。

矿山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矿山企业从上到下都应以有利于安全生产为出发点,重新审理、补充其他管理制度,不利于安全生产的要废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能是孤立的,应与矿山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融为一体才能真正发挥其效能。然而定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定规矩更要守规矩,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后,矿山企业各类安全规章制度比较齐全,但实际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程度,是否真抓落实。如果没有下功夫抓落实,将导致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各类隐患将难以被发现,同时给各类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温床。

3、落实安全检查和整改反馈机制。

岩金地下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节和场所以及特殊工种岗位;根据季节变化及井下作业环境的改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如防火、防雷、防暑、防气体中毒等检查;特种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等应请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通过复查落实整改情况,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真正消除事故隐患。

4、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执证上岗制度。

岩金地下矿山对爆破工、安全员、绞车工、水泵工、通风工、气体检测工、电工等主要工种作业人员严格实行执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和没有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并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

5、加强爆破器材使用管理。

岩金地下矿山火工材料的管理是一个重要内容,应对火工材料的保管、领退登记和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定一系列监管制度并严格执行。贯彻执行《爆破安全规程》、《黄金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6、进行安全技术改进。

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应积极寻求技术上的改进,结合矿山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体形态等情况改进施工方案和生产工艺,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从而降低井下作业的危险性。

加强岩金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对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矿产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促进黄金矿山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岩金地下矿山提高人员安全素质、安全管理制度的整合和执行、通风防尘、地压管理等方面,介绍了岩金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个别部门或仅从某个环节、某个方面去执行都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全面安全管理,才能实现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标准版

标准版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制,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一、本协议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制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二、本协议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适用范围和相关用语的含义与该办法相同。

三、本协议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签订。

四、本协议的签约双方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约时若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

五、本协议所称安全投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更新、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急演练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六、本协议《技术交底记录文件》、《有关人员与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两个附件,以及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需要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的其他附件,作为协议的补充,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中若存在签约方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条款的填写空格不够时,可以另附页说明。

(以下简称甲方)已将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承包给 (以下简称乙方)施工。

为了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与范围: 。

(三)工程承包主要内容: 。

(四)工程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甲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对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二)乙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5.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一)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投入。

(二)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工程单价中含有的安全生产费用,其内容包括: 项目,甲方应当明确其金额或者比例为: 。

甲方应当监督乙方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

(三)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保证将甲方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四)乙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其金额为: 。

(五)本协议未明确的安全投入,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必须投入的,或因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变化产生的安全生产费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一)甲方应当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外包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给乙方造成有关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同时,应当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

甲方提供乙方图纸资料的日期(包括图纸的绘制时间)、名称和数量清单,技术交底的时间、负责人、参加人员等记录资料,应当在本协议的附件1(《技术交底记录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乙方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

(五)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设备设施。

(六)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提供给甲方备案。

(七)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岗位和资格证书。

2.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3.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情况。

乙方应当将上述情况在本协议附件2(《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中列明。

(一)甲方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

(二)乙方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乙方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一)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二)甲方应当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三)乙方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四)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

(一)应急准备。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甲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 。

3.乙方应当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

4.乙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 。

(二)事故报告。

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甲乙双方的负责人报告。

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

(三)事故救援。

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

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结案后,甲乙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2.甲方应当承担的经济处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乙方。

3.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一)甲方应当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

(二)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乙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三)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保持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保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同时,若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五)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安全生产考核所需资料,接受甲方的考核与奖惩。

(一)甲乙双方遵守《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业所必要的图纸资料,未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的;

3.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外包工程项目的;

4.甲方不能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的;

5.甲方违反工程设计安排乙方施工作业的;

6.甲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支付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

7.发生事故后,甲方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8.甲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5.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6.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7.乙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乙双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施工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与双方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相同。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 所: 住 所: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理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安委会负责建立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包括: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办公室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体、简明,界定必须清晰,便于公司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科进行考核,做到考核时有据可依。

1、公司安委会应就安全责任制内容对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5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所有员工能充分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向一般员工进行说明、培训,让所有员工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关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用性,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保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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