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的排查管理制度(通用15篇)

时间:2023-12-05 13:17:23 作者:书香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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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校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人身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加强学校的安全检查、整治工作,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特制订以下制度:

1、校舍安全检查的范围为学校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厕所、道路、围墙、配电房、实验室、电脑室、仓库、车棚等各项建筑设施。

2成立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总务处、安全处为校舍安全检查的职能部门,领导小组负责校舍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工作,做到校舍安全工作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不留死角。要坚持对校舍做到“六查六看”,即查墙基看下陷风化;查墙体看倾斜裂缝;查屋架看断裂虫蛀;查流水看排水通畅;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师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隐患。

3、实行一票否决制。认真执行校舍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整改不力的教职员工取消年终先进的评比资格。

4、坚持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每学期对校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在风、汛、雨、冰季进行突击性检查。

5、做好校舍安全设施建设。特别是消防、电路、下水道、安全通道、计算机房、实验室等的安全器材和标志、标识、标线的建设工作。

6、学校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校舍安全防范常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对校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现和发生及时做好逐级上报、排除和积极处理工作。

7、每次安全检查均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校舍档案保存备查。发现结构损坏、蛀虫、腐烂或其它重大险情的及时书面报告,及时研究落实维修措施;对经技术鉴定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或维修。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管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长、车间安全人员或车间负责人,安全员或负责人马上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生产车间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条:事故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生产车间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条:事故调查。

各班组人员和有关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取证,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有发现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负责者视情节给与通报批评和惩罚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车间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有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班组和负责人,有车间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班组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人事和安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由车间主任或安全员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制成事故报告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车间安全员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舍、设施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使校园校舍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把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园校舍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

一、校舍、设施检查的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的学校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后勤保障处为校舍设施安全检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校舍设施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二、校舍安全检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要做到每天班主任、科室人员检查一次;每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一次;每月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会同有人员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并不定时的抽查;每学期初、学期末各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各科室、各年级组负责人员及班主任应积极配合学校对校舍安全的管理,密切关注校舍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三、在风、汛、雨、季要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

四、每次检查均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校舍设施档案保存备查。

五、检查项目:

1、校舍检查的范围为学校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中包括道路,围墙,食堂,配电房,库房,等各项建筑设施。

2、校舍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等设施是否有隐患。

3、校舍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

4、校舍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

5、食堂用火点要安全,设备、设施有无隐患。

6、学校电器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采暖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7、防火、防盗、体育器材、设施要安全可靠。

8、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他隐患、险情等现象。

六、对发现结构损坏、蛀虫、腐烂或其他重大险情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及时研究落实维修措施;对经技术签定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并及早采取断然措施,消除祸患。凡校舍有重大险情均应及时上报。

七、后勤保障部门应对校舍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工作,以确保安全使用,除特殊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外,一般的校舍维修应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

八、有关责任人因未及时检查或检查出问题未及时解决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十)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六)重大隐患治理原则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三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对已明确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治理。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小学安全工作,维护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每学开学前,放寒暑假、节假日前,必须开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

二、小学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工作。在自查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以文字形式报告到相关部门,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三、每学安全员对校属各单位开栈少于三次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有问题需要整改的部门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本部门单位解决不了的上报到相关部门解决。

四、对小学食堂、小卖部、小吃店、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对食堂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上岗。

五、消防隐患排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实行。

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及时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同时整治完成后,要组织有关人员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能投入使用。

七、每次排查时,排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必须有安全知识和排查能力的人担任。

八、在排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结论的问题应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以防事故发生。

九、不认真严格执行此排查制度的,实行领导责任追宪制。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定隐患排查、整改、登记消除。

报告。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

报告。

制度》执行。

5、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及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按照《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奖励。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1、隐患整改的基本原则是:“六定、五不准”。六定:定安全隐患项目、定隐患整改措施、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定隐患整改时间、定隐患整改质量要求、定整改验收部门。五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准推到班组;凡本班能整改的不准推到下班;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到车间(或分厂);凡车间(分厂)能整改的不准推到公司;凡立即能整改的不准延迟时间。

2、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3、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基层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5、建立隐患整改督办验收制度。安全员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到位后,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对车间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车间应立即制定整改。

方案。

报安全员审查同意后整改。

7、凡本部门无力制定整改措施计划的,应报安全科,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9、各专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验收人对安全隐患的整除结果承担验收责任。

10、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列入下步整改计划。

11、物资供应部门应对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及时供应和产品质量负责,严禁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12、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3、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指令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协调整改到位后,书面申请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组织验收。

1、设立“两本台帐”即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填写、上报和存档备案工作。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主管负责人接报告后应根据隐患等级作出立即整改决定或报告请示主要负责人。

4、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治理台帐上记录并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申请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验收销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销号。

6、局面复查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类别,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资金,整改到位情况以及整改责任人。

7、对排查出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消除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总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隐患的排查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小学安全工作,维护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每学年开学前,放寒暑假、节假日前,必须开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

二、小学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工作。在自查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以文字形式报告到相关部门,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三、每学年安全员对校属各单位开展不少于三次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有问题需要整改的部门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本部门单位解决不了的上报到相关部门解决。

四、对小学食堂、小卖部、小吃店、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对食堂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上岗。

五、消防隐患排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实行。

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及时提出整改计划、整改。

七、每次排查时,排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必须有安全知识和排查能力的人担任。

八、在排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结论的问题应请有关部门,

九、不认真严格执行此排查制度的,实行。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20xx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所在车间部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1、公司建立隐患自查制度,全公司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班检查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

2、公司建立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制度,由工艺、设备、电气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外聘安全技术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名单应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专家排查应采用表格式(检查表式另行印发),对照企业现状逐项如实记录,检查结束后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并及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3、重点部位“十必查”制度,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供电、供水、供气、供风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联锁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五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串)料制度执行情况必查;六是公司防雷、防汛、防火、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七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八是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清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九是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十是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必查。

4、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车间、公司以及安环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制度,公司每月25日前要向上级部门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表,公司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报当地政府。

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排查依据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

第六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后5日内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里能整改的不推到集团公司。)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公司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来自:小龙文档网: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车间部室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并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安全科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使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职责,建立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其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事故隐患的定义。

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1、管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

2、管理组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由安全科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专业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分级成立隐患治理组织机构。

3.1安委会研究和审查有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督促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措施,保证整改资金到位。

3.2安全科审查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督促落实消除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措施。负责各类事故隐患的汇总、复查工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并负责对安全装置、安全设施、消防应急设施及器材、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3.3技术科负责审查较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督促落实消除较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复查工作。并负责对生产工艺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3.4设备科负责审查较大设备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督促落实消除较大设备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复查工作。并负责对生产装置运行状况及备用设备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3.5办公室负责劳动组织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隐患排查工作。

3.6保卫科负责劳动纪律的隐患排查工作。

3.7各车间主任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职责人。二级单位隐患治理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对车间各工艺岗位安全、生产工艺、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落实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所有隐患汇总、上报工作。

3.8工段(班组)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各岗位进行生产工艺、安全、设备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负责组织立即整改、作好汇总记录。整改不了的隐患上报车间隐患治理组织,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9各岗位人员负责对本岗位生产工艺装置、安全、设备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但不能整改隐患上报工段(班组)隐患治理负责人。

1.1公司安委会组织各职能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综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1.2车间级隐患治理组织每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1.3工段(班组)级安全管理人员每一天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1.4各岗位人员当班期间内随时进行巡检并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2.1公司级隐患治理组织由安委会各职能部门参加。由生产技术科、设备科、安全科、质检科、保卫科组成。

2.2车间隐患治理组织机构由车间主任、生产、设备、安全主管副主任和本车间各工段段长组成。

2.3工段(班组)安全隐患排查小组由工段长及兼职安全员组成。

2.4各岗位隐患排查由岗位操作人员组成。

3.1公司级隐患排查资料见公司隐患排查表;

3.2车间级隐患排查资料见各车间隐患排查表;

3.3工段(班组)级隐患排查资料见各工段隐患排查表。

4.1各岗位人员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如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上报工段长。

4.2各工段(班组)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如不能立即整改,要采取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上报本车间隐患排查小组负责人。

4.3车间隐患治理小组将各工段(班组)汇总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审查,并进取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并上报各职能部门备案。

4.4对车间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及上级部门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委会审批、拿出可行整改方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在各职能部门备案。

5、建立台账。

5.1各工段(班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在本工段(班组)建立安全隐患治理档案。台账资料包括职责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及安全投入资金。

5.2各工段(班组)上报到车间的安全隐患,由车间隐患治理小组建立隐患治理档案。台账资料包括职责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防范措施及安全投入资金。并上报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备案。

5.3由安委会审批的重大安全隐患,除各相关单位建立档案外,并在各职能部门建立档案。

1、分级依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相关条款,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的后果、严重程度、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估,将安全隐患分为三级。

2.1隐患级别以判定它的三种要素条件(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进行判定,到达其中任意一种最严重的要素条件且整改时间、投入资金到达相应数量的即判定为相应隐患级别。

2.2分级。

(1)重大隐患(一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市区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10天以上半年以内,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下的。

(2)较大隐患(二级):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即可能造成系统停车或造成1人死亡,或2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时间10天以内,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下。

(3)一般隐患(三级):可能造成生产系统降负荷或造成人员轻伤事故,或者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时间3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万元以下的。

1、隐患的确认。

1.1工段(班组)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编制事故隐患报告书报车间备案,由车间隐患治理组织机构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确认和分级。

1.2属于一般隐患,由车间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方案,明确职责人,编制资金投入计划。

1.3属于较大、重大隐患,由车间编制隐患报告书,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设备科、安全科)备案。

1.4事故隐患报告书资料:

(2)隐患的主要危害。

(3)事故隐患现状。

(4)现采取的防范监控措施及应急方案。

(5)有关隐患的检查、检测、佐证材料。

(6)消除隐患的办法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7)现隐患监控的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1、一般事故隐患,由职责单位立即整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天。

2、较大事故隐患,经职能部门确认后,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职责人,整改资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要按时完成。

3、重大事故隐患,隐患职责单位上报到安全技术科和相关职能单位,经安委会研究确认后,写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确定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并由职责单位采取可行性措施,制定出应急预案。明确隐患整改职责人、整改时间、完成隐患整改。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进行复查。

4、隐患整改单位建立健全整改档案,公司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时限进行复查,并建好档案。

1、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隐患治理组织对隐患整改情景进行复查。

2、较大事故隐患,由职能部门对隐患整改情景进行复查。

3、重大隐患,由公司隐患治理组织机构对其进行复查,对整改情景由相关职能部门(设备科、安全科)备案。

4、对未按时整改,治理不合格的,职责单位及职能部门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职责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措施。

5、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隐患(分级)排除销账情景汇总后上报各职能部门。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考核。

2、实行公司对车间、车间对工段(班组)、工段(班组)对个人的分级考核机制。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职责制不落实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定严肃处理。

4、任何个人对整改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安委会报告或举报。对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对举报事故隐患查处核实的,根据相关文件给予表彰。

附则。

本制度由设备科、安全科负责解释。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水害预防管理,强化安全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水害隐患类型有老塘水、煤层露头冲击层水、钻孔水、顶底板砂岩水。

二、矿井地测防治水主要负责人对矿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三、职工发现水害隐患,均有权向调度室及相关负责人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四、煤矿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五、矿井地测防治水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并召开分析会议。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六、矿每月进行对水害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与下月5日前向相关部门报送水患排查记录表。

七、矿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后由地测科编制水情水害预报,并每月向相关部门报送。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职责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带队或分支机构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技术人员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生产管理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复查(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异常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一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我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法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法人)应按照《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和《公司抽查时间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情景,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对达不到规范和公司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

3、对现场安全生产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职责,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条:项目经理职责: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职责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资料。

4、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参照《抽查(检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景,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资料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必须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景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分支机构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一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经理,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职责、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景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相关《检查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经理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每半年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并协助公司负责人上报南方集团公司。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于每半年底对各级带班情景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景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坚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七条:处罚细则:

1、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职责,并理解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公司领导(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队检查时间不贴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职责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职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景记录者,每发现一齐,对职责单位处以每人每一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景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景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必须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其的职责。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发行之日起实施。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__风电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__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_风电场、x局安监〔20__〕461号文件《水电x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都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发现一般事故隐患,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同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台帐,按月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四、项目部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快报表,上报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五、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总工组织工程技术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七、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项目部所属部室班组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局安全部门报告。

八、因治理隐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九、项目部应建立并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各级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使用资金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二、安全环保部每季、每年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表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十三、项目部在工程分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四、项目部所属班组、部室应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的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十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每月25日组织对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纳入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标。对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责任人,将进行制度处罚。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1、为了防患于未然,经过各级检查行为,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发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规范了公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3管理资料与要求。

3.1.1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确保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得到落实和执行。

3.1.2安全检查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还应开展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3.1.3安全检查活动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资料和计划,以及检查路线。

3.1.4公司级检查由主管生产的副总带队,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部门检查由部门领导带队,组织本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班组检查以班组长带队,组织班组成员进行检查。各级检查要做到边检查边整改。

3.1.5职责。

3.1.5.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安全台账、记录;负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状况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景。

3.1.5.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检查。

3.1.5.3各岗位员工负责本岗位的日常交接班和上班时的巡回检查。

3.2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资料。

3.2.1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制为重点,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公司级检查每月组织两次,部门检查每周组织一次,班组检查每一天班前班后组织一次。

3.2.1.1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资料:

(1)检查各级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和安全工作情景的记录,工作会议记录等;

(2)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景,安全基础工作的落实情景等;

(3)检查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是否到达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是否达标。

3.2.1.2现场安全检查主要资料:

3.2.2节假日安全检查。

节假日安全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消防、生产设施等进行检查,异常是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

3.2.3季节性检查。

主要是根据气候变化的特点,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对防火防爆、防暑降温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3.2.4日常检查。

分岗位检查和管理人员的巡回检查。各岗位的员工上岗时,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本公司的安全状况和设备运行情景进行巡检,及时了解情景和处理问题;各车间和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其工作范围内进行检查。

3.2.5各类检查要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

3.3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3.3.1各级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研究分析,并落实整改措施。

做到“四定”、“三不推”(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落实、定完成期限和凡是员工自我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3.3.2对较严重威胁安全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单位在期限内整改后,上报生产安全部由其组织验收。

3.3.3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应进取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

3.3.4对无本事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除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外,并书面报告松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3.5各项安全检查,将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景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班组检查每周向车间报告一次,部门检查每月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存档,公司检查由安全生产部存档备查。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使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工作有章可循,揭示生产、科研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因素,提高公司本质安全度,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遵循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遵循“三定四不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总经理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卫生主管领导(以下简称主管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小组负责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职责制执行情景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九条:消防、保卫管理部门负责消防、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物品的使用、存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负责女工特殊保护、劳动合同中安全生产部分的执行、班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部门副职领导配合一把手做好本部门隐患排查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小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赋予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义务,认真排查身边的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领导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隐患定期、不定期排查及分析。

第十三条: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采用巡回检查、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一)安全生产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1、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执行情景;

2、技改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落实情景;

3、职业安全卫生技措计划的落实情景;

4、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总经理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职责制落实情景。

(三)消防、保卫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易燃易爆物品、易制毒品的安全管理情景;

2、公司重大活动安全措施落实情景;

(四)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1、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情景;

2、劳动合同中安全生产部分的执行情景;

3、技改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落实情景;

4、班组安全管理情景。

第十五条:抽查和巡回检查:

(一)公司主管领导不定期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景、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进行抽查。

(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巡查:

3、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完好状况;

4、劳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景;

5、生产现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6、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电动工具、移动电风扇是否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操作;

9、有无其它事故隐患。

(三)消防保卫人员负责巡查:

1、防火职责制落实情景;

3、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合理、完好状况;

4、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存放、使用状况;

5、剧毒品、易制毒品保管存放使用状况;

6、消防应急知识掌握情景;

7、防盗措施落实情景;

8、消防应急设施是否完好。

(四)安全生产小组对本部门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

(一)消防队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月查、季查、年检。

(三)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

(四)三级危险点定期检查:按公司《三级危险点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各部门组织做好岗位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性检查工作和班组长日查工作;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周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定期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小组组织部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单位的人员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参加检查的领导现场落实整改职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由安全主任负责汇总、建档、监督实施和考核。安全性大检查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1、每年“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根据上级要求制订相应的节日加班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安全性大检查。

2、根据上级要求,制订某一时段的安全生产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同时组织相应的安全性大检查。

第十七条:季节性安全检查:

(二)消防、保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夏季、冬季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情景;梅雨季节防洪排涝工作的落实情景;冬季防雪灾工作的落实情景,秋季、夏季防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工作情景。

第十八条:每季度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公司主管领导召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同时部署下一阶段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在可能情景下在上月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当急需资金进行隐患治理时能够在应急资金中列支,以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必须及时支付。

第五章:事故隐患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实行报表填报制度。

(一)事故隐患实行零申报制度,有安全隐患的部门必须于每月底28日前向安全生产小组上报“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月报表”(见附表)。

(二)安全生产小组汇总后,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统计分析报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盖公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公司鼓励职工进取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对进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影响较大的隐患)并及时上报,避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发生的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方案由安全生产小组提出,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

(一)在各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各部门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本部门无力解决的要及时填写“职业安全卫生信息传递表”(见附表1)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安全生产小组备案。但在未解决前,有关部门要认真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对于整改难度较大或需必须数量的资金投入,由隐患所在部门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总经理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安全生产小组对整改落实情景进行验收。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或多次协调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部门主管。由安全生产小组组织协调,必要时填写“职业安全卫生整改通知单”(见附件),并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进行严格考核。

(四)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小组统一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有关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职业安全卫生信息传递单”由信息传递部门整理、保存。“职业安全卫生整改通知单”由安全生产小组整理、归档。

第六章: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并提出整改措施提议。

第二十六条: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小组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经总经理签字并盖公章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隐患概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负责治理的部门按《方案》认真落实治理,并在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小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景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隐患治理评估经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复审销案,并同时报集团公司销案。需要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经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小组每季度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台帐、工作见证、会议记录等资料分门别类进行整理汇编成册,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一患一档”,并长期保存,档案资料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定级材料。

(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五)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评估报告。

(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八)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

(九)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定”:是指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二)“四不推”:是指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解决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

(三)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景分为三级(本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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