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考合同法谁讲得好 省考行测考试劳动合同法知识点(精选5篇)

时间:2023-09-22 09:40:12 作者:文锋 2023年法考合同法谁讲得好 省考行测考试劳动合同法知识点(精选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考合同法谁讲得好篇一

>省考行测考试劳动合同法知识点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规定

1.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

1.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经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无效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考合同法谁讲得好篇二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是"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法的知识,欢迎阅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 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承诺的方式

1) 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约的特征:(以此判断是否构成为要约)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

5)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前

6)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为新要约)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7)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8)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既接受要约)

9) 承诺的特征:

a)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b)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c) 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参见合同法第十二条)

4、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关系生效)

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时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3)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 合同的生效的条件(合同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 有效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应具备的要件为: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代理有效

4)程序和形式合法

3、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 效力待定合同

1)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6、 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

1) 无效合同的最终确认权归法院或仲裁机构

2) 合同确认为无效,则无效合同自始自终无效

3)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7、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应按有效对待,一旦被撤销则等同于无效合同,撤销权人应在自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利益受损害的一方为拥有撤销权。未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主动撤销合同。

8、无效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化条款的一方如果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守法原则

2、 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3) 后履行抗辩权

3、 代位权

4、 撤销权

1、 合同变更的概念——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或改变,而主体关系不变。

2、 合同变更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要遵照其规定。

3、 合同转让——指合同主体关系的改变(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1、 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解除合同)

1)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约定解除 (根据事先订立的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满足时拥有解除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违约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2、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

4) 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等

3、 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1)和解(协议)

2)调解

3)仲裁(一裁终局)

4)诉讼(二审为终审)

2、合同纠纷仲裁的原则:

1) 自愿仲裁原则

2) 公平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

4) 一裁终局原则

4、 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和受理

2) 组织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 开庭和裁决(以不公开为原则)

1、 合同鉴证——一般由合同的签定地或履行地的合同管理机关进行

2、 合同公证——由公证处进行

3、 合同鉴证与公证除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以外,一般合同实行自愿原则。

法考合同法谁讲得好篇三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的实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应遵循地基本准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四、情事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二)解除合同。

法考合同法谁讲得好篇四

>拓展:公务员省考行测语句衔接解析

例1:医生诊疗费用的低下与药品加成的过高,共同形成了以药养医的现状。它保证了公共医院在数据上的收支平衡,却导致了“大处方”“新特贵药”“过度医疗”等现象的出现,让医生和患者都容易成为扭结的医疗制度及以其为轴的社会冲突的代偿者。前一段时间,患者魏则西的去世和医生陈仲伟的遇害先后引起舆论大潮,两件新闻被附会了各种情绪,最终________________。其所展现出的,正是医患双输局面长久酝酿出的情绪瞬间决堤的效果。

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和对立局面

b.形成了喧闹的群体舆论冲突事件

c.异化成为群体对群体的谴责和喊话

d.造成了医患之间矛盾的形成与扩散

【解析】第一步:通读文段我们会发现整个文段说的是医患关系的问题。根据话题一致性无法排除选项。

第二部:梳理行文脉络,医疗费用降低整体来说是保障民生的一件好事。文中虽然并未提及,但我们要有所了解。文段开篇说了为了让医院的收支平衡出现了药品加成的现象和以药养医的顽疾,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医生和患者成为了“扭结的医疗制度”的代偿者。接下来列举出了两个当下非常惹人注目的新闻,由“最终”可知,这两件新闻导致一个结果。后文中“其所展示出的...”中的“其”指代的就是上文的一个结果,什么样的结果呢?是“医患双输局面长久酝酿出的情绪瞬间决堤的效果”。

第三步:分析选项,通过分析我们可知,空出信息应该是两个新闻事件导致的结果,而选项a中“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和对立局”面和选项d中“造成了医患之间矛盾的形成与扩散”是药品加成的结果,并非两件新闻事件导致的结果,可排除选项a和选项d。由分析我们知道这个“结果”是“情绪瞬间决堤的效果”,b项中“冲突事件”和c项中“谴责和喊话”都可以体现,无法排除。我们在通过其他角度进行分析,首先,题干中讲的是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所以选项c说的“群体对群体”更为严谨。其次,b项中“喧闹”一词,用词随意,不和文体色彩,相比较而言;d项则较为准确,其中“异化”一词,也能表达出,政策本身的出发点虽好,但是由于体制操作不当使结果适得其反。故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d。

法考合同法谁讲得好篇五

>公务员行测考试劳动合同法知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规定

1.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

1.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经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无效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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