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管理与财务公司效率论文(模板15篇)

时间:2023-12-18 10:03:02 作者: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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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新办法

账务是指实现会计处理进行原始单证的收集、整理、记载、计算、结报等会计处理的具体事务,它要求规范、准确,保证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下文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申请书。

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章程;。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3号)同时废止。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

1、系统性原则是指财务管理是集团各成员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本身又由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分配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

在财务管理中坚持系统性原则,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首要出发点,它具体要求做到三点。

第一点是整体优化,只有整体最优的系统才是最优系统。

第二点是结构优化,任何系统都是有一定层次结构的层级系统,在企业资源配置方面,应注意结构比例优化,从而保证整体优化,如进行资金结构、资产结构、分配结构优化。

第三点是环境适应能力强,财务管理系统必须保持适当的弹性,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2、现金平衡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中,贯彻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客观上要求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到现金收入(流入)与现金支出(流出)在数量上、时间上达到动态平衡,即现金流转平衡。保持现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现金预算控制。现金预算可以说是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分配计划的综合平衡,因而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流转控制的有效工具。

3、收益风险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要获取收益,总得付出成本,而且面临风险,因此成本、收益、风险之间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收益、风险三位一体的观念,以指导各项具体财务管理活动。

4、利益协调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财务活动时,离不开处理与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内容各部门、债务人、被投资企业、国家(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之间的财务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财务管理过程,也是一个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利益关系协调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契约(。

合同。

)、企业章程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均是企业处理财务关系的规范。

企业集团管理与财务公司效率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财务理论研究的内涵与外延正发生着质的变化:在内涵上,由于受网络经济的冲击,传统财务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发生了动摇;在外延上,究分化为三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即资本市场财运作、公司内部财务运作和国有经济财务运作三个层面。企业集团财务的变化与发展最能体现上述财务管理的新趋势。本文拟结合网络经济的发展,就集团财务管理的若干问题谈些看法。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是集团财务制度的基础或前提,企业集团财务制度是体制的延伸和具体化,体制和制度成正相关关系。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是明确集团各财务管理层级的财务权限、责任和利益的制度,其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财务管理权限,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单个成员企业的权限配置,其中以母公司的财权配置为主;另一方面是以母子公司财权配置为主的成员企业之间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往在财务管理权限上,往往在采用集权形式,还是分权形式,或采用两种结合的形式上产生不同的意见,并成为集团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难题。网络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变得容易解决,企业借助于互联网和企业内联网使信息的传递速率加快,集权与分权间的矛盾明显减少。

传统的财务管理体制体现在企业集团上,主要包括集团所有者财务管理和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随着战略联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不断形成,加之虚拟企业、虚拟经营的迅速发展,财务管理出现了新的变化,内容由两个方面发展为三个方面,即集团所有者财务管理、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以及虚拟企业联盟间的财务管理。而且在财务管理对象、财务管理手段上面临新的挑战。

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与企业集团管理模式相适应,主要以产权为纽带加以展开,通常分为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和协作公司。母子公司的关系可图示如下:

母公司股东。

母公司资本金母公司负债。

母公司资产。

母公司自有资产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资产。

子公司的资本金子公司的负债。

子公司的资产。

关联公司分二类:一类是母公司持有较大的股份,但末达到控股地位的公司;另一类是由子公司控股的公司,亦即是母公司的孙公司。协作公司从产权关系上看,不属于企业集团成员,但在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中有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上述这种集团模式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管理形式,但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伴随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企业经营的虚拟化,这种管理模式正面临严峻的挑战。

科学、合理地设计、安排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模式,是集团财务管理有效服务企业资金筹集、营运,以及利润形成与分配的一项重要工作。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类型:

(1)集中管理的模式;

(2)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

(3)财务公司模式;

(4)其他模式,如现金流量管理模式、项目资金定额管理模式和内部银行模式等。

为使集团财务管理模式有效运行,有时需要借助于一系列定额来辅助管理,主要有:

(1)负债定额。形式比较丰富,如商业信用、预收货款,以及充分利用定额负债等。不同负债定额形式的运用都有一定条件,如商业信用需要企业以良好的形象为前提,预收货款只有在货物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等。

(2)零定额。就是“没有定额也是一种定额”的观点,主要借助于“零存货”等先进的管理方法来实现。

(3)比例定额。是一种传统的定额方法,即按成本、利润等的一定比例确定定额,其方法简便易行,但比较粗糙。

(4)弹性定额。即先制定一个基准数,同时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数量波动情况,在一个控制的范围内对资金定额进行调整。

(5)刚性定额。即法律、制度有明文规定的开支标准和限额,如最低工资标准、工会经费等。

上述财务管理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如何正确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集团财务管理采取的各种措施从服务于管理权限的需要考虑,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低成本扩张和寻求规模效益。采用集权化管理要优于分权管理,在近年的资本经营中得到了体现。但企业环境与现代管理方式正在发生迅速转变,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已成为未来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而扁平化的核心是分权管理。集团财务管理已面临如何保证“分而不乱”的重点课题,事实上,网络经济的发展已为这一问题(即集权与分权的矛盾,的解决提供了技术条件和前提。通过网络手段控制整个企业集团,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企业分权化促进了净利润的增加,通过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和承担相应责任的压力,调动了业务单位(子公司等)层面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带来业绩的不断提高;但由于实施分权化和减少总部实行的控制,公司运用了“横向联系”(如非正式网络和公司范围的项目)来代替总部的控制职能,不仅增加了管理难度,公司总部的“横向规划”也往往被纵向的战略业务单位(子公司或各类作业小组)规划所排挤。公司总部建立的协调机构和网络机制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拘于不同的利益,业务单位经理与集团公司经常发生矛盾。

网络时代的集团财务管理新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l、围绕组织结构变迁,在网络手段的协同下,实现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分而不乱”。

首先,必须优化财务管理行为。面对企业内公司制或部门管理权限扩大的现实,集团财务部门必须借助于网络经济手段加强对投资决策、成本控制等方面问题的研究,通过各种形式的内部市场化建设,以及内部结算中心(如内部银行、财务公司)的建设来优化财务管理行为。如把企业集团内的`公司或部门确立为利润中心,允许在企业内部市场或者直接从外部市场中获取完成任务所需的各种最经济的资源(包括人、财、物、服务等),也可以在企业内部市场甚至外部市场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发展。

其次,广泛应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为适应组织结构扁平化的发展趋势,集团财务管理应加快信息的集成化速度,如在企业中实施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具体包括财务资源配置系统、供应链统筹管理和全面流程管理等内容。通过将企业流程再造及供应链统筹管理纳人企业财务资源规划系统,能使企业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发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再次,促进企业经营的虚拟化。网络业务组织是与传统的企业与市场不同的组织,基于交易费用经济学,网络业务组织是将企业与市场的各种特征有机融合而形成的一种中间性组织,网络业务组织是将内部的交易外部化。网络业务经营组织能够实现比单个企业更高的效益,具体表现是:

(2)围绕网络业务组织开展的企业间交易,能够实现比通常市场交易更少的交易费用,这也意味着收益性的提高。

2、加强企业集团文化建设。

网络时代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尤其应当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如在网络经营中,加强激励机制的建设,真正做到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精神,能显著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当前网络经济条件下,网络业务组织之间的会计信息不规范,短期内无法真正实现财会制度统一化,部分联盟企业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很大。譬如,选择能提高或降低收益计算的办法等,侵占其他联盟企业的利益;再如,不同的加盟企业因性质不同,有的除从网络经营中获利外,还能从外部市场中获利,而有的企业只能从网络经营中获利。如何公平分配,建立一套有效的转移价格体系将成为网络经济下集团财务收益分配的新课题。从现阶段看,本着协调矛盾,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有时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即从“软硬”两个方面促进集团财务的监督与管理:“硬”的方面是集团财务运用内部价格、内部审计、内部企业破产、兼并等各种“硬”手段进行有效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有效地调控整个企业,保证企业内“分而不乱”:“软”的一面是通过完善企业文化(c1s),以企业文化规范来引导全体员工的行为(包括网络加盟企业);同时运用战略计划等手段引导各内部公司(包括网络企业)向符合企业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

3、培育和提高企业集团的核心能力。

核心能力对于竞争优势很重要,为了取胜于对手,每个公司需要建立一个在市场环境中获取竞争优势的战略,如果没有满足市场需要的某种优势,公司不可能期望超越竞争对手。集团文化建设可以看作一种对策,但追求分权化的企业集团没有必要放松对下属公司核心能力的管理和控制,首席财务官必须谨慎分析构成核心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通过核心能力来联结总部与分权化公司之间的联系。管理和建立跨业务单位组合的“核心能力”是一个不同的过程,需要总部扮演一个不同的角色。在核心能力存在的地方,总部在管理上扮演着“媒体”的角色,参与这些业务单位的工作,加速核心能力的开发并确保这些利益被扩展到公司内部的其他业务单位。

三、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电子预算和电子预警。

电子预算(e一budgeting)是由人工智慧结合企业组织规则发展起来的一种网络式预算编制方法,将企业各方面局部的信息整合成具有完整框架的预算体系,从而使预算的编制更正确、更富效率。电子预算代表着企业竞争战略进入一个革命性的时代,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具有效率性、合理性、战略性等基本特征。电子预算是传统财务预算的发展,能使规划和计划落到实处,预算的过程是不断协调完善的过程,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手段。如它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管理方式,由企业内部各方协商确定并依照执行,能有效地解决产供销之间的矛盾;是企业竞争战略有效落实的保证。传统的预算手段,容易出现编制过程的随意性,预算目标的偏差过大,规划与计划脱节现象严重等情况,电子预算既能避免这些问题,还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电子预算是基于传统预算编制方法的不足而产生的:首先,从预算编制的流程来看,传统的财务预算不论是人工编制或用工作底稿来编,每个参与预算编制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否则将会使预算编制工作十分困难,而且也难以形成一份有建设性意见的预算方案。其次,从集团财务部门的角度来看,当有关部门将预算编制出来之后,集团财务部门必须对这些预算工作底稿加以汇总、整理。由于各部门在预算过程中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不尽相同,加之一些部门预算工作存在的滞后性,致使集团财务部门既要担负繁重的调整业务,还要不断催促有关部门提交预算报表。当某一数字需要调整时,其整个预算工作又将重新再算,这大大降低了整个预算编制的效率。传统预算最大的缺点在于,预算编制者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无法将历史资料加总、存取和及时运用,无法对企业现有资金进行整合,相互之间是孤立的,难以融合应用。没有历史资料的交互融合,预算编制只能对资金进行交换分配,缺乏建设性和发展性,使预算失去原有的实质内涵。

电子预算从便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和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的角度出发,设置了一系列转换程序,即应用相同的标准,编制具有共同语言的预算,使不具有财务知识的人也能参与到预算的编制之中来。同时,电子预算系统依据不同编制者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预算形态,使各个部门的预算编制既轻松又富有弹性。如财务部门可以直接从系统中删减支出,并能立即获知影响情况,而不需要再透过跨部门的沟通找到该部门的主管,等评估回应后方知结果如何,也不用再重新输入资料,重新核算。同时,电子预算不需要再从各个不同的预计表格中核算、删减,也不需要不断地储存资料,将预测基础统一等,这些繁琐的工作都不需要再做。首席财务官只需要考虑企业投人与产出、现金流人与流出等盈利情况能否与预算保持一致等的竞争战略问题。电子预算系统作为一种在线管理工具,不再受地点、场所的影响,可以随时上线运作,并使预算始终保持在最新的状态。电子预算的最大价值是将预算转化为管理具,彻底改变了企业集团财务工作中的传统观念,使他们朝着战略性的竞争财务方向发展。

与电子预算的发展相适应,电子预警也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应当着力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财务预警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重大问题,集团财务的预警系统是指集团财务管理机构通过专门的方法监测、分析集团财务经济活动和理财环境,预先警示集团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重大财务问题,是整个集团经济预警系统的核心。财务预警活动由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组织,视其必要可在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设置“监测站”,具体承担实地观察和收集信息的任务。财务预警的方法多种多样,如财务失败预测模型、风险预测模式等。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新办法

公墓主要是指人去世后,将遗体或骨灰式遗物统一集中到一个统一的地点。这是人类发展历史上的文明和进步。其大致分如下类型:

1.古代诸侯王的公墓:有些也可称为皇陵,这是由权力而形成的。

2.宗族墓地:指安葬同一信仰或思想人员地方。

3.家族墓地:指安葬自己家庭有关人员的地方。

4.特色墓地:指因为某个特定事件或战争等因素造成,而设立的安葬有关人员的墓地。

5.公共墓地:指是安葬社会各界人士去世后的地方,一般来说没有什么特殊要求。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理初探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张欣在接受采访时谈到,集团财务部作为集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需要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控制、协调和监督。航天科技集团作为大型的国有企业集团,采用集团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结合航天科技集团提出的“建立具有经济规模的航天高技术产业,国际化经营,建造国际一流的宇航公司”的发展目标,财务管理从四个环节,即筹资、投资、营运、收益及分配上实现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

(1)筹资管理:目前航天科技集团的资本结构表现为单一的权益性资本,不能获得现代企业所共有的适度规模的负债所带来的财务杠杆效益,资本效率低,筹资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为实现集团公司资本结构的最优化。

(2)投资管理: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格局是通过投资来实现的,因此应研究制定能反映航天科技集团建设“国际一流宇航公司”战略目标要求的投资管理体制。

(4)收益及分配管理:正确处理好集团、院(子公司)及下属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在利益的分配上,首先,要保证集团完成国家赋予的职责――经营重点航天产品、重大航天工程对资金的需要,及实现争创国际一流的发展战略的需要;其次,要满足院(子公司)通过自我积累实现持续发展的需要;最后,要满足在集团内部建立恰当的内部激励机制的需要。为此,应建立合理的内部价格机制和盈余分配机制。

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

张欣副部长说,航天科技集团母子公司体制下的财务管理模式可表述为:统分结合、组织合理、权责对称、制度规范。

按照母子公司体制的思路,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权限分配的基本模式采用“统分结合”型。“统分结合”是指财务管理上的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统一管理是指将对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力统一起来。统一管理的内容包括:重大财经政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权益、公积金等),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预算编制方法、程序与审批,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化体系,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筹融资政策(举债、担保),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失误的责任),绩效考评程序和方法。分级负责是指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子公司在授权经营的范围内组织好财务管理的工作。具体内容包括:日常财务收支管理,日常财务监督,向集团公司短期借贷,权限范围内的技改、投资和投资退出,利益分成的处理以及其他与分公司经营目标相一致的财务管理职责。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用户可以向骨灰公墓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用户未处理骨灰的,由公墓单位统一深埋。

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帐;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八条公墓开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墓单位有必要的开业资金;。

\\\(三\\\)公墓单位有与其从事行业相适应的合格技术人员;。

\\\(四\\\)公墓单位负责人经民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公墓开业,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或省民政部门委托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开业。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土地、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新办法

【论文摘要】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可通过对集团公司内部的集中管理,提高内部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达到优化集团公司资源配置、改进现金流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

企业管理的核心在于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核心在于资金管理,资金管理的核心在于集中管理。对于企业集团公司而言,在其内部成立财务公司,可通过对集团公司内部的集中管理,提高内部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辅之以一定的投资、融资等手段,达到优化集团公司资源配置、改进现金流的目的。

大型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通常在当地银行里都有结算备用金或铺底资金,效益好的单位合计总量很大。对整个集团而言,往往是一个成员单位有钱,另一个成员单位就没有钱,没有钱的成员单位为了支付当期的账款,就必须从商业银行融资,而存款多的成员单位只能获得很低的存款利息,对企业而言,融资成本要大于存款收益。所以当一个集团成员单位较多时,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很不经济。如果利用财务公司统一对内清算,对外支付结算,即可以节省结算备用金、铺底资金,又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筹资成本。由于内部的轧差,净现金流就会得到很大的改善,可以从负结算净现金流改善为零结算净现金流。如果财务公司可以代理所有成员单位对外进行结算支付,效果和作用会更加明显。

财务公司除了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优化现金流以外,还可通过资金集中管理,起到以前集团结算中心不能起到的、对成员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监控作用。结算和清算本身就是一面重要的风险监控镜,通过内部往来结算和对外支付,财务公司可独立帮助集团了解每一个部门、每一个成员单位在支付风险上的变化,判断客户发展,经营发展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的风险,成员单位占用资金多少、单位资金使用好坏,交易对手风险大小等。财务公司使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跟踪问责、科学考绩有了坚实基础和强有力的手段。

资金的集中管理还能为集团对外争取整体利益创造优越的条件,企业集团要提升竞争力,不但是要熟悉经营管理的国内、国际市场环境,还要熟悉货币市场环境,资本市场和债务市场环境。例如,集团发行的企业债,要考虑在国内募集还是在国外募集,是公募还是私募,是短期债还是长期债,如何与评级公司、审计事务所、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打交道等,财务公司可从维护集团公司利益的角度来自主选择投资银行,选择评级公司和审计事务所,选择募集资金时的各种社会中介,增强集团公司对外的谈判能力。

以下以阳泉煤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例,来阐述财务公司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作,希望能对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及工作开展提供一些借鉴及参考。

二、财务公司的具体运作——以阳煤集团财务公司为例。

阳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财务公司)成立于,前身是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作为阳煤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平台,本着“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理念,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电子网络,根据集团产业的特点和现金流入流出的规律,探索出了符团公司资金管理要求和服务集团产业发展方向的结算模式。财务公司作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无论是业务的开展还是本身的管理,即要受到其上级公司的领导指挥,又要受来自银监局、中国人民人行的监管,在双重监管下开展工作。

阳煤集团以煤炭、化工、铝电产业、装备制造业、建筑建材地产业、贸易服务业、中小型企业、七大板块为主体,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七大板块的管理统计核算和账户管理都应纳入日常的考核范围当中。近几年集团现金流比较充裕,加之产、供、销挂钩,使得集团公司的优良资产企业资金充裕。从20开始山西省加大对小煤矿的整合力度,集团公司共计资源整合共重组了169个小煤矿,“十二五”每年投资200亿元,每年增加销售收入200亿元,五年增加销售收入1000亿元,同煤产煤1.5亿吨。阳煤化工“十二五”期间总投资需600亿元,建成太原、阳泉、晋中、运城、临汾、朔州、沧州、山东等12个煤化工基地,销售收入要达到600亿元,利税100亿元。集团借助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的管理平台,以“内部结算中心”的形式与成员单位建立日常的结算关系,通过办理日常的结算款项收付,将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的现金流内化,从而实现关联交易资金的“内循环”。确保企业目标的实现。

由于财务公司无法实现对企业在集团外的存款业务,因此其存款创造功能受到限制,财务公司尽量使集团的内部交易资金“体内循环”这也是财务公司负债管理的关键,这样可使成员单位资金划转的效率提高,加快资金的流速,减少在途资金,降低支付成本。同时,资金在财务公司的内部划转降低了财务公司的日常备付头寸,使得财务公司能利用闲置的资金,通过存放同业,合理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的收益。

成立财务公司是集团公司健康发展的需要,财务公司的目标和集团公司的整体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但它又是独立的,必须善于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财务公司而言,可以有自身的利润指标,但必须符合实际。设立财务公司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整个集团公司的资金利用水平与效率,进而提升集团对整体资源的利用效率。因而对财务公司来讲,要算两笔账,一是集团减资增效账,二是公司风险调节后的资产回报帐,不能让财务公司盲目追求直观的经济效益和自己本身利润而偏离了最初的目标。集团公司要对财务公司在集中集团内部的资源资金上给予适当支持,财务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单位服务,如果没有集团公司的有力支持,就没有办法有效集中集团成员单位的资金。比如统收统支、进行资金集约化的管理,都要集团公司下文件,财务公司自身没办法做到这一点。各成员单位与当地金融机构联系密切,长期得到金融机构的服务和支持,突然要求他们转回来,抵触情绪不可避免。另外,在建设网络时,会有很大的管理和技术难题,必须依靠集团公司的技术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完成这项工作。

三、结论。

阳煤财务公司成立一年来,重点是资金账户的清理整顿,通过和成员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沟通,统一思想,达成共识,通过采用先煤炭后非煤,先本地后异地的方案开展账户的集中管理,坚持上线一批、巩固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资金集中在集团公司所属各类产业和各异地单位全面推开,由于阳煤集团的强势发展扩张势头迅猛,目前,各开户的成员单位及其开户银行覆盖了山西、河北、山东、北京等地区。此外,多元化的发展,打造山西第一、中国五强、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煤化工集团更需要财务公司对资金上的管理上一个台阶。财务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必须构建优质、便捷的资金结算平台,同时为成员单位提供便捷一站式服务是财务公司各项工作的基础,也是资金管理的前提,坚持方便成员单位结算,全年共办理成员单位结算业务65354笔,其中:柜台业务3094笔,网上结算业务62260笔,基本实现了成员单位异地业务本地化,本地业务桌面化,通过网络的支付,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集中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专业化有利于提高运作效益。

可见,企业集团是财务公司存在的前提,资金的集中管理是财务公司存在的基础,设立财务公司就是依靠市场与行政相结合的手段,管好自己的钱,用好自己的钱,达到提高整个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财务公司一定要为企业集团和成员单位服务好,真正的做到立足集团资金融通,强化资金的集中管控。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在中国常被译为“公司理财学”或“企业财务管理”。下文是最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申请书。

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章程;。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3号)同时废止。

1.导向作用。财务管理是一项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协调企业同各方面财务关系的管理活动。

2.激励作用。目标是激励企业全体成员的力量源泉,每个职工只有明确了企业的目标才能调动起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其潜在能力,尽力而为,为企业创造最大财富。

3.凝聚作用。企业是一个组织,是一个协作系统,只有增强全体成员的凝聚力,企业才能发挥作用。

4.考核作用。目标是企业绩效和各级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

非公有制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方式探索论文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企业面临经济增速放缓,市场需求骤降,制造成本增加,投资回收期加长等困难。“集约化、精细化、标准化”的三化管理在很多大型集团公司大力推行。集约化管理正是目前现代企业集团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基本趋势。集约化主要是指集合人力、物力、财力、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统一配置,以经济、高效为价值取向,从而达到降低成本、高效管理的目的。在财力的集约化管理中,资金集中管理便是有效手段。资金集中管理是将整个集团的资金归集到集团总部,在集团总部设立资金结算中心代表集团公司实施对资金的统一调度、管理、运用和监控。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来实现集团范围内资金的整合与调控,吸收内部资金存量,开展内部资金调剂,加强资金集中管控,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和财务风险。

二、存在的问题。

集中管理理念在企业集团中得到推广,许多企业成立资金结算中心,从部分资金结算中心的运作来看,在现行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下还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是在企业集团内部集中管理认识不够。企业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盘活内部存量资金,资金集中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成员单位因为担心集团集中管理削弱了自己独立经营能力而对集中管理的认同度不够高,部分集团成员单位存在隐瞒资金信息,不配合资金集中管理的情况,整个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管控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资金信息时效性不够。现行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主要是集团公司总部结算中心依靠一家银行所开立的基本户为主账户,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在集团内结算中心开立子结算账户。成员单位的收付款由在资金结算中心的子账户来完成。这种结算模式主账户与子账户的收付款存在时间差,在月末对账时,会给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带来一些不便。

三是资金归集受限。集团成员单位有收付款业务发生时,集团结算中心用子账户来完成收付款,工作量大,每天能增加的存量资金是在所有收付款业务完成后的差额资金。并且,对集团成员单位外部银行账户的资金存量也无法归集。

四是集团成员单位借款资金成本不能正确反映资金集中管理能力。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资金集中管理能力有差别,成员单位对自身资金筹划能力也存在差别。但在成员单位申请内部调剂资金时,在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成本上没有体现出差别。

五是资金集中管理中片面追求高的资金归集率。

集团资金集中过程中,认为资金集中度越高越好。如果资金只是单纯集中在集团公司账户中,没有发挥资金的使用价值,那么高的资金集中度也不能达到资金集中管理的目的。

六是资金集中管理的考核力度不够。在资金集中管理中对集团各单位资金集中管理成效的奖励缺乏详细的考核标准,没有充分调动资金集中管理的积极性。

三、优化措施。

现代企业集团要将资金集中管理方式与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匹配,达到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需求,需要优化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措施。借助于资金集中管理的政策依据、网络技术的运用、金融服务的创新、集团内部管理措施的完善,现有的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都可以有效解决。

(一)借助于资金集中管理的政策依据,提高资金集中管理在集团管理中的地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内部各单位实行统一结算”,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对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集团公司可以借助于政策依据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书面文件,来对集团成员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做出要求。集团公司以这样强有力的方式来推行资金集中管理,才能保证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全面、顺利进行。

(二)借助于资金管理系统软件,优化集团资金结算效率。在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运用下,对集团成员单位结算业务,可以利用资金管理系统在网上完成,提高资金结算的效率。在资金管理系统中的资金余额是实时信息,收付款不再有延迟问题。集团资金收付的安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得到提升。

(三)借助于银行现金管理产品,优化集团资金归集效率。现代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丰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现金管理服务。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在取得授权后,通过银行的现金管理系统,将集团公司的主账户和成员单位账户间建立资金管理规则,实现对资金的集中管理。

在银行的现金管理服务中甚至可以实现成员单位账户的零余额管理,每日实时归集资金,帮助集团企业实现内部成员单位资金存量的整合,提高集团整体现金浮游量的使用,有效解决集团企业内部资金信息的不通畅而造成的“存贷双高”的现象,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

(四)借助于调剂利率的浮动,优化内部资金调剂管理。集团集中的存量资金要发挥资金的使用价值和时间价值,解决内部成员单位资金盈缺不均衡,就需要进行资金的内部调剂余缺,调配资源。用存量资金向有资金需要的成员单位发放内部调剂资金,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加上浮动利率来收取资金占用费。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函20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集团公司以集团名义向集团成员单位发放借款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只要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都是有法律保护的。

(五)借助于集团的考核体系,调动资金集中管理积极性。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要在集团内有力的执行到位,在有行政命令的基础上,也应该纳入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考核中去,调动资金集中管理的积极性。资金集中管理的考核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用资金结算中心月度统计的资金归集率作为考核指标,考核集团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存量的贡献。第二部分是在获得集团公司批准后,资金结算中心从自己的收益中,拿出部分作为对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奖励。这部分的奖励,可以用成员单位的存款利息作为奖励考核的基数,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让考核和奖励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孙艳.2010.浅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财政监督,12。

非公有制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方式探索论文

一、电子商务引起集中式财务管理。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系统通过internet将销售和客户之间的服务信息进行传递的电子服务形式。电子商务的开展使得企业经营中的时空距离大大缩短。这样,企业经营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及其他各种虚拟企业,其业务也是分布在全球各地。而企业的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以利用电子商务中的互联网络技术基础随时随地将企业全球的信息置于掌握之中,从而为集中式的.财务管理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在集中式的财务管理方式下,企业总部可以利用网络财务系统对所有分支机构实现集中记账、集中资金调配。企业最高决策层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实时查询到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信息和财务状况,有效监督本企业和客户及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情况。集中式的财务管理可以节约大量的劳动力、资金成本;另外,由于获得信息也较容易,因此信息成本也比较低廉。

二、电子商务引起动态财务管理。

在传统商务运作模式下,企业所进行的财务管理是一种静态财务管理,管理的依据是事后反映的静态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资料。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动态地跟踪企业每一项经济活动,缩小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概念,会计核算由传统的事后静态核算转变成为事中的实时动态核算,从而使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发生能够立刻反映为经过处理的会计信息,由此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价值。

生成的财务会计信息包括有各种反映企业经营和资金状况的动态财务报表及其财务报告。如果与网上银行连接还可以随时查询企业最新银行资金信息。这些动态财务会计信息的即时生成,导致了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管理从静态向动态的转变。在动态财务管理方式下,企业财务管理者可以随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迅速而准确地作出决策,从而将企业财务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电子商务引起在线财务管理。

在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下,每个财务管理人员将不再面对算盘、计算器和纸张的账本,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就是他们的工作台,所有的工作均可在这个工作台上完成,即财务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动态财务会计信息,在网上及时地作出反应,部署经营活动和作出财务安排,从而实现在线财务管理。例如,如果电子商务系统和网上银行相连接,则财务管理人员可以实现在线资金调度、异地转账等功能;如果和证券公司、外汇交易机构相连接,则可以实现在线证券投资、在线外汇买卖等功能。此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各种财务审批可全部在网上在线进行;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在线更新;财务管理人员既可以在网上在线查询各种法规政策,也可以利用网上的教育系统实现在线学习新的财务知识及新的财经法规。

四、电子商务引起协同化财务管理。

协同化财务管理是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与业务活动的协同处理。协同化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所追求的一个目标。电子商务的开展和广泛运用使得协同化财务管理成为可能。具体来说,协同化财务管理包括企业内部业务的协同、企业与供应链的协同及企业与社会部门的协同三个方面。

企业内部业务协同指对企业全程业务的协同,包括网上采购、网上销售、网上服务、网上考勤等。企业与供应链的协同如网上询价、网上催账等。企业与社会部门的协同如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报税、网上报关等。在这些协同化财务管理系统中,一旦业务活动的产生伴随有财务信息,就必须将这些信息及时地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业务系统,保证财务业务的协同处理并生成各种管理信息。这种协同化财务管理方式能够消除财务与业务活动运作上的时间差,从根本上改变财务与业务互不对称的滞后现状,使企业的财务资源配置和业务运作协调同步,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五、电子商务引起外部化财务管理。

在电子商务开展以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是关注整合企业内部的财务资源,即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在于本企业内部的所有财务资源。如何合理配置企业内部财务资源,使之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这是传统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而在网络经济中的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经营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客户、供应商和行业经济、区域经济甚至全球经济的变化。企业在网上的财务活动日益增多,例如网上定购、网上销售、网上结算、网上理财、网上证券投资及网上外汇买卖等。这些网上财务活动的开展拓展了财务管理的空间。财务管理人员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再也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的财务资源,这是因为一项财务活动的开展及完成要涉及到多种外部财务资源。财务管理人员将更多地关注整合企业外部财务资源,从而实现财务决策最优化,这即是外部化财务管理。

非公有制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方式探索论文

财务集中管理模式对于通信企业这个每天都需要大量资金运转的企业来说,将是比不可少的选择,它可以为通信企业的财务问题作明确的指导,解决公司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的各种资金困扰的问题,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市场竞争力都是起到极大的帮助的。随着我国通信企业的快速发展,很多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都在外部环境的需求下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为了使得通信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由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化经济转变,提高通信企业的战略地位,大力推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是主要的做法。

财务集中管理对现代企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但是对企业宗旨的遵循,也是企业控制风险和危机的重要手段。随着通信企业的快速发展,通信企业运营体制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当前我国出现了三家大型的通信企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以及中国联通,这三家企业都是我国合法的大型集团化管理模式的公司。为了合理利用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资产资源和财务资源,各大通信企业都渐渐实施财务集中化管理的模式,为企业的发展谋求更大的利益。其中,最明显的代表要数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在进行了全面预算和精细化的管理之后,在就开始至上而下地实施财务集中化管理模式,为公司财务的转型莫定了更坚实的基础。

早在7月份的时候,著名的美国杂志《财富》在公布出来的世界前500强企业里,我国的中国电信就榜上有名,位居263名。在激励的通信行业的竞争环境下,中国电信却始终在之后一直都保持增长的趋势,公司的利润总额已经达到1000亿元之多!中国电信一直积极地走线行业发展的前列,大胆进行创新和探索,不断开发新技术新项目,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以惊人的速度向中国移动公司追赶,目前更加是和中国移动公司持不相上下的水平。以中国电信目前的发展趋势,很有可能会在未来的几年超越中国移动。

目前,我国的通信企业主要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三大公司,其中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占据了中国通信市场份额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在这样的背景下,通信企业不得不实行有计划的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这不但是我国国资委政策和主业公司的要求,也是省通信服务的要求。

所谓财务集中管理,不仅仅是把每一个分公司的财务业务简单地上传给总公司,而是在对整个公司所面对的内外竞争环境、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的管理水平下进行一个综合评价,在了解的情况下对公司的所有管理资源再进行重整的一种操作,从而为公司构建起一个完美的工作辅助平台。把每一个分公司从简单的财务事物中拯救出来,使公司能够集中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去进行人才的开拓和市场的营销。具体来说,财务集中管理模式应该要实现以下几点重要作用:

1、提高总公司的整体管理职能、转变公司的横向架构。

总公司是整个企业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原指挥官,总公司的一举一动、政策和制度都牵引着子公司的活动。唯有在总公司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管理职能,整合整个公司的资源,努力在公司形成一个扁平化的集中管理架构,让公司的员工和工作都可以在规范的形式下经营,从而达到节省公司成本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效果。

2、增强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督。

在统一核算的严格要求下,对会计数据进行真实准确的核算,需要在获取原始凭证的时候开始认真审核和核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情况,从而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可靠。除此之外,因为财务集中管理有着自身独特的数据优势,总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来对子公司进行实时的监控和管理,对子公司的财务运作情况作合理的管控。

3、强化资金的集中管理。

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下,尝试一步一步地把子公司所拥有的银行账户逐步取消,把所有分公司的营业资金全部都集中到总公司的账户里,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子公司的备用金存量,让资金沉淀的情况大大得到减少,使多余的资金可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能够及时为企业工作,减少资金出现风险的情况。

4、提高对财务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提高会计核算的管理水平。

分公司的预算管理人员的素质如果不够高,将会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整体销售情况。为此,我们需要提高对财务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让他们对公司的整体情况有更深刻的认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需要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不断增强自身的知识,从而提高会计核算的管理水平。

三、财务集中化管理对通信企业的思考和建议。

财务集中化管理对通信企业的思考和建议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1、节省企业资源和资金,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

首先,在企业里,需要做好一系列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组织体系,才可以更好地实施企业的各项管理资源,使得企业的财务问题变得有条理,让财务转变为战略管理模式。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大力传播先进文化和信息,为企业的软件开发提供更完善的人力和财务支持,同时需要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库。

其次,战略管理人才的培训和吸收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战略管理会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项目,这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最基础的会计知识,同时需要对通信行业有一个深切的了解,用明智的眼光、精细的观察力、灵活的思路以及长远的目光来展开财务集中管理工作。

最后,市场环境的影响也是财务集中管理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所谓的市场环境,主要包括文化、法制以及经济三个方面。唯有在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下,企业才能够更加顺利更加稳定地发展和进步,这样,企业才能够更快地实现经营机制转变的速度,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的现代化通信企业。除此之外,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也是十分重要的,这关乎企业是否能够处在一个稳定的法制制度环境里,是否能够更好的经营。

2、树立起一个完善的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的观念。

企业要想在这个社会谋求生存和发展,必须要进行一个完善的战略管理会计。要做好这点,企业一定要与时俱进,在传承传统文化的同时,也要融入新的文化,这样才能够让战略管理会计的意识得到更好的强化。

首先,企业需要树立起最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战略管理会计主要针对的发展目标是长期的,它会严格地把握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注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在这个知识经济竞争的企业环境下,企业唯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学创新能力,才能够不断增强企业的实力和地位。

其次,企业一定要注重外向型经济和整体观念的培养。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下,企业除了要面对内部环境带来的种种烦恼,也要迎接外部环境带来的各种挑战和压力。所以,企业一定要顾全大局,坚持整体的发展观念,不可以忽视任何一种环境带来的压力,单独地做决策。

最后,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没有人的企业不可能存在,不可能实现发展,无论何时何地,企业一定都不可以忽视人对企业的重要性。人是一个公司的资源之本。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企业员工才会有更大的工作热情和归属感,才会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参考文献:

纪官平.现代企业制度下的通信企业财务管理浅析[j].管理观察,25期.

张长福.试论电信企业的财务集中管理[j].当代通信,20第12期.

[3]孟琳.现代企业制度下财务管理模式创新研究[j].财会通讯,23期.

浅谈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构建问题的探讨管理论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章程;。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同时废止。

土地下项目投资财务管理效率论文

摘要:会计准则的变革直接关系到会计做账各个方面的事项要求。对企业的发展也是有必然的联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会计准则的内容也在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对企业的投资效率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因此本篇文章主要针对现阶段的会计准则的变革进行了分析,通过进一步探讨,并了解了其对企业投资效率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会计准则;变革;企业投资效率。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在会计准则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和完善,也逐渐朝着国际化的趋势进行发展。新会计准则无论是在准则体系、准则目标、概念基础还是在准则内容和计量方式等方面都实现了和国际准则的趋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了企业的会计工作的科学性和会计信息质量。

一、会计准则变革影响企业投资的先决条件企业的经营机制。

会计准则在变革的同时,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机制会受到影响。

(一)企业经营机制的概述。

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企业的经营机制。良好的企业经营机制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不论从哪个层面上来说,只有企业的机制能够符合企业发展各方面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发展。企业本身就是一个盈利的实体,只有能够持续盈利,这个企业的发展也才会蒸蒸日上。从概念这个角度上来说,企业的经营机制主要可以从多个不同的方面进行阐述。企业的经营机制指企业生产的商品、商品交换活动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关系。总的来说,决策机制是里面的核心机制,它主要是为企业的管理层服务的,具有先决性和统一性。企业的决策机制体现了最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它为企业的发展指明了道路。良好的决策和发展机制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行的关键。

(二)会计准则变革对企业经营机制的影响分析。

会计准则在原准则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对企业的投资也会产生必然的影响。一个企业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公司财务部门。会计准则变革直接关系到的.就是财务部门的正常工作的开展。财务部门在处理公司账务、财务、各项账单方面都需要考虑到现在会计准则变革之后的要求。企业的会计准则注重的是要体现出会计工作的重要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等等会计方面工作的基本原则。新会计准则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会改变企业投资者在企业筹资这一理念上的变化,企业的筹资出现问题,必然对整个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根据目前国内企业融资的方式来看,主要是以是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为主。也是因为这两种融资方式自身使用的便利性,为企业的发展能够提供更多资金,在长期内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也是现阶段国内企业邮编使用的融资方式。新会计准则要求会计计量属性由原来的历史成本变更为现在的公允价值,这一转变是我国会计信息领域的历史性突破,由此可以表明公司的债权不再单纯拥有契约关系,而且附加了共有属性。

二、会计准则变革对企业投资效率产生的影响分析。

会计准则的变革,会影响到一个时代企业的发展,从企业的投资、筹资、到发展等一系列过程,都有可能受其影响。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尽管可能会计准则的变革只是在某一个小的原则方面进行了变更,但是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会计准则变革对资产项目投资的影响分析。

资产项目是企业投资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进行了优化,在以往处理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完善和改进。而且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弃置费用的相关概念,弃置费用通俗的来说就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在环保和保护生态方面发生的义务性费用。这对企业的整体收益来说,会适当冲减本年利润。企业的整体收益需要减去产生的弃置费用才是获得的利润。企业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分。企业的固定资产产生的费用一般都是应用于企业内部的投资,从事到企业的生产、管理各个方面,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新会计准则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为很多的企业打着企业内部投资这一名头,随意的支配各方面经费,造成资金的短缺和浪费。新会计准则规定任何企业的内部投资必须经过多重严密的审核关卡,逐步审核,直到通过所有的审核才可以对内投资。之前有很多企业是采取这样的做法,一旦被查出有这种行为,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二)会计准则变革对股权项目投资的影响分析。

企业的股权投资主要是指通过对企业的投资从而获得被投资单位相应的股份,作为投资的股权。一般的方式都是购买股票、货币资金、无形资产或者是其他实物资产。不论是哪一种方式,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通过这种获得的经济效益分得利润和股权。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同一控制下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股权买卖处理时的购买方法,准则在这一方面进行的变革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处理保持留有收益限额、提高外部投资效率这方面的问题,切实的应用到企业的发展中。通过这一改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人为操纵合并企业财务报表的这种现象,对企业的发展而言也是大有裨益的。之前由于会计准则方面的不足,经常性出现虚增利润、美化报表等情况,随着会计准则的变革,这一方面的问题也将会不断减少。如果出现企业经营效果不是很好的情况,企业经营决策者可以适时作出减少对外投资额或者是提高对外投资效率的重要决策,如此可以有利于企业的合并朝着集约化、合理化的方向发展。对企业的发展来说也是有极大的帮助。

(三)会计准则变革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变革,对现阶段企业的发展来说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对经济市场的自发和盲目性也有很好的限制和调节作用,二者之间的相互协调,避免了投资者不仅仅是单纯的依靠市场来做出相关的投资决策。很多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会比较关注企业的外部财务报告,通过财务报告可以看出企业在过去一年甚至好几年的发展情况,也可以通过该某一点进而分析企业的盈利情况,在投资之前充分的了解某一家公司,便于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在长期投资的过程中得到的相关利益也可以得到及时的确认,避免短期投资对企业造成的威胁,降低了风险的发生。在此基础上,新会计准则的变革,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外部风险的概率。企业间一直讲的是高收益高风险,在具有高风险的同时,企业也享受着高收益,二者是相互协同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考虑的不应该仅仅是关注本期利益、资产和负债项目的增减变动,需要将眼光转向股东权益这一模块。股东权益更贴切的反映投资者的自身利益。

三、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会计准则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了解现阶段企业发展中在会计准则这一方面出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准则进行变革,进而降低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风险,为企业的发展铺平道路,从而实现更高的企业投资效率。

土地下项目投资财务管理效率论文

财务管理是企业的资产管理,这种资产包括人、物、钱的使用方式和具体内容,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产成本、质量以及效益问题。

关于企业资产配置效率,当前研究甚少,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我国许多学者做出过研究。一些学者认为财务隐含已经成为许多企业走向末路的主因。王胜利(2007)通过剖析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发现许多公司财务核算非常不规范,导致资产浪费现象严重。李志宏(2008)认为企业应该从资源配置的特性、作用及原则,建立资源配置评估体系来加强财务管理水平。熊筱燕(2007)认为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直接反应企业要素之间的关系和和谐程度,关乎企业的生产成本问题,是企业追求的永恒目标。财务管理水平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当前还是研究的空白,但是在许多理论中已经间接提及。笔者希望通过深入分析二者的关系,探索企业的发展对策。在本文中,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是指在一定的资源条件和技术水平下,企业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发展生产时所实现的对资源的使用效率,一般就是指企业的生产效率。

一、财务管理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一)会计核算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财务管理对资源的作用非常大,首先表现为会计核算为资源配置提供最基础的资料和数据。会计核算反应企业对资源配置的内容和效率,反应了企业的优势和劣势,为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最准确的数据报告。在企业中,产品生产成本需要依靠会计进行统计分析,管理成本需要会计核算和反应,资源浪费需要财务去审核和发现,资源配置的情况也是财务进行统计核算,其利用情况及效率也是财务进行分析得出。因此,会计核算的情况直接影响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全面,是否能保证所有资源的利用情况都在被统计范围内,这直接影响整体资源的配置效率;第二,会计核算的方式是否科学,结果是否正确,结果显示的方式是否科学,是否能为资源配置提供最可靠、最科学、最基础的材料;第三,会计核算是否及时、迅速,是否可以满足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

(二)财务预算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随着财务管理的完善,预算成为企业控制成本的主要手段,也是企业资源配置的依据。企业通过预算后,各个部门需要根据预算分配合理配置资源,在有限的预算下发挥更多的效益。同时,预算为整个企业资源的作用进行了核定,其不只是分配作用,在分配的过程中已经对其使用过程的效率进行了假定和核定,因为财务预算必须保证在利用最优先的资源来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这样资源的量必须降到最低,资源必须得到最大利用,这样企业成本就会降到最低。因此,可以说预算是资源配置的依据,而预算也是以日常会计核算为依据的。

(三)资金运营水平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

财务管理除了需要对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核算外,另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资金运营。资金运营只是企业的资金活动,是企业进行筹资、投资等活动的总称。资金运营的表现就是对资源的再配置,是企业发展的需要,资金运营能力首先表现在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效率反应了资源运营的水平。资金运营水平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金运营的结果就是对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无论是购买、出售还是转移资源,其表现都是为了加大对资源的利用效果,即配置效率。第二,资金的运用情况离不开资源。资金的运用情况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以及其他资源。如果资源运用到物质资源,那么必然涉及物质资源的配置效率。如果资金用到人力资源,那么也涉及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人力资源的作用也需要依靠物质资源来表现。如果资金用到非人力也非物质资源,那么其作用的效果以及发挥作用的过程,都需要依托物质或者人力资源。其实,现金本身也是企业的资源。因此资金的运用情况离不开企业的资源。

(四)财务流程管理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财务管理流程一般是根据资金的取向更新编制,而实际上流程上的资金已经表现为企业资源,因此财务管理流程首先是资源管理流程。财务管理流程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流程管理是否全面。企业的生产是庞大的,既包括资源涉及大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了小的办公用品。其管理流程必然涉及到企业所有资源以及其使用的各个方面。保证管理流程的全面性是流程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资源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的不全面直接影响没有进行管理的资源内容的利用效率,甚至直接被浪费。第二,流程管理是否及时。管理分为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资源体现的是企业的资本,其管理水平及利用涉及的是企业成本。许多资源虽然可以重复利用,但是时间是不可以重复的,而时间是企业的生命,因此时间本身也是一种成本,无论管理属于哪一种都必须考虑时间成本,所以流程管理是否及时也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效率。第三,流程的科学性直接影响资源的使用效率。例如对货物的进出管理,如果流程管理不当,过于复杂,这样人力资本会被大量浪费,货物进出速度也会降低,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就会增加,这在采购到生产环节应用特别多,并且许多企业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许多企业为了明细物资的来龙去脉,全面掌控资源的利用情况,加大了对物资流程的复杂度,特别是在审批程序上严重限制了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财务成本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

成本控制是企业必须做的重要工作之一,成本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优势也可能是劣势,是企业效益的生命源泉,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财务成本控制首先必须是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才能减少购买和降低成本。成本控制水平即成本控制的科学性,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如果成本控制措施科学、及时,那么无疑对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具有积极作用,能在降低资源的情况下提高配置效率维持原有生产水平,或者在原有资源水平下提高配置效率扩大生产规模,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如果成本控制措施和过程不科学,那么就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产量不变,但是资源投入比原来更高,利用效率更低;二是资源投入没变,但是产量降低。无论是什么结果,都反应了成本控制的失效,即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问题直接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六)财务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财务风险控制除了要对企业资金的取向进行有效把握之外,企业的资源也是企业的风险来源,也是财务风险控制的要点。资源风险控制主要包括控制企业的库存,防止资金积压在库存成本上。由于企业生产总是需要预先购买原材料以及其他易耗品等等,所以对于材料、易耗品等成本的控制也是企业风险控制的原点。

二、财务管理水平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路径。

(一)通过对资本的控制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财务管理包括了资本的运营,因此对资本具有控制权力,而资本则表现为物资。控制资本的措施可以是购买新资本,这可能是因为通过财务管理发现资源配置的不完善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成本,因此希望通过增加资源以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从而降低成本。也可是售卖资本,即企业过多或者不必要的资源导致资源浪费,或者企业对部分资源的驾驭能力不足导致资源使用效率低,从而通过售卖资本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还可以是转移资源,即当前资源的组合方式不合理,无法达到最优配置效率,因此通过转移资源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

(二)通过对流程的管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财务管理会涉及对物资使用过程的流程管理,以保障物资的来去都能记录在财务管理的范畴之内。流程管理首先是保障物资的运行,即通过流程管理使物资跨人或者跨部门进行流转使用,从而实现物资的使用目的。第二,流程管理使得物资都在财务管理部门的监控之下,防止物资出现被浪费或者遗失等现象,达到监控的目的。第三,流程管理产生的目的也是为了让资源顺利流通,得到充分使用,从而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同时流程管理自身也在不断的优化,其优化过程必然也会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通过会计核算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会计核算是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会计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首先表现为通过统计,统计出资源被使用的情况,了解资源的配置效率。其次,会计核算通过核算分析比较资源本身的最大使用效率以及实际效率与理想效率产生差距的原因,从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依据资料。第三,会计核算在计算的同时,也能起到监督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即对每个会计期间的核算结果进行比对,从而得知资源配置的效率。会计核算的监督是非常完备的,因为会计核算必然是完备详细的。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深入分析发现,财务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并且主要通过资本运营、流程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路径进行影响。基于此,为了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提高企业资本运营能力,并将其与资源配置效率进行综合分析。企业进行资本运营也是为了提高现有资源的效益,即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企业将资源配置效率列入资本运营,进行综合分析,有利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二,提高企业的流程管理能力,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作为衡量目标。流程管理能力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能力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流程管理的对象就是企业的资源,因此将资源的配置效率作为流程管理的能力指标,是结果为导向的衡量指标,有利于结果的实现,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生产效益。

第三,完善会计核算,并分析资源的配置效率。会计核算不再只是简单的统计分析,企业应该根据会计核算分析的内容获取自己想要的材料,资源现有的配置效率情况便是其中能够反映的重要资料之一,也是最全面反映资源配置效率的资料。获取资料,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发现资源配置的不足,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前期工作。

文档为doc格式。

土地下项目投资财务管理效率论文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时企业发展的核心,利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将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相结合,针对投资项目的特殊性制定可执行的方案,对方案中的参数进行经济统计分析和估算,选定最优的决策方案,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投资项目决策中宏观经济统计分析注重对经济环境的分析,在宏观背景下来统计项目的可执行性和经济性,保证项目决策的可持续性发展。企业投资项目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微观性是指在企业方面展开项目分析和评价,从经济收益的角度出发分析投资项目的经济风险性,保证投资项目可以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投资项目宏观经济分析应当从更加宽泛的角度出发,把社会经济效益纳入到项目决策可行性,确定项目投资对社会的影响。投资项目宏观经济分析从社会角度出发,对项目背景、内容、目标进行综合性评价,同时要综合考虑项目对社会贡献,确定项目实施对社会带来正面作用,从而兼顾资源消耗和经济发展,促进项目经济效益发挥。再者投资项目决策经济分析要包含直接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重点从环境破坏和资源利用来评估项目可持续发展性,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分析项目的决策方案,把人类的可持续性放在首位。

浅谈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构建问题的探讨管理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集团取得了迅速发展。截止到底,全国省部级以上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共2320个,实现营业收入27659亿元,资产总额49250亿元,企业集团个数占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个数的1.27%,资产却占51.1%,营业收入占45.5%。但同时应当看到,在新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形式下,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我国企业集团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对集团内成员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如何有效地进行控制,特别是加强财务方面控制的问题,尤为需要加以探讨。

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是集团控制的基本手段,财务控制在集团的管理中占重要地位。一方面,企业集团的管理控制不仅包括法人资产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产权资本的经营活动,而资本经营是通过价值形式实现的,这自然离不开财务控制。另一方面,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资金往来关系与资本连结关系,企业集团的的规模大、层次多,其管理控制的手段很多,例如,企业合同控制中的托管及许可证协议、技术控制、人员控制等,而财务控制是最基本的方法,它最能贯彻到集团管理的每一个方面。因此,企业集团控制的主要方面是财务控制。

我国企业集团在财务控制上存在许多问题,如:如何对成员企业进行有效的财务监控,如何防范经营者的的短期行为及“偷懒”现象,如何合理划分母子公司的权限及职责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共性的、基本的管理问题,处理不好集团管理的财务控制问题,就会制约企业集团的发展,甚或直接威胁企业集团的生存,因此,我们有必要拓展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方面的认识。

1.2本文的结构安排。

管理学中的控制是指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时予以调整和修正的过程。其过程为“确定标准、衡量业绩、纠正偏差”。此外,还有“目标控制、过程控制、结果控制”之分。照此,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过程可以理解为:目标控制、实施过程控制、监督评价三个环节。而出资者与企业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产权关系,在财务控制上基本表现为资本与人员两种控制关系。所以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主要通过资本控制与人员控制这两个途径来实现。因此,从环节上看,目标控制包括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考核,主要是通过预算及责任会计来实现的;过程控制就其实施的要素及方法来说包括组织控制、制度控制、人员控制;监督评价这一环节涉及的财务控制主要是审计监督、激励控制、业绩评价。从控制关系上看,资本关系控制包括资本结构与资本层次;人员关系主要是代理与激励的控制。

按以上的分析,完整意义上的企业集团财务控制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资本控制、目标管理、要素及方法、监督及评价。本文按照以上几个方面分七章进行企业集团财务控制问题的探讨。

第一章,导言。提出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问题,说明探讨此问题的主要方法。第二章,概论。明确企业集团的概念及其特征以及财务控制方面的问题,探讨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定义及主要内容,并列举影响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主要因素。第三章,资本及其结构控制。讨论资本及其结构控制的涵义、方式及限制。第四章,目标管理。探讨目标管理的两种方式:预算与责任会计。第五章,控制要素与方法。就组织、人员、制度等方面的控制方式分别进行说明。第六章,监督与激励。探讨财务控制中监督与激励的方法。第七章,控制实例。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进一步说明前述的有关财务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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