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市综合管廊心得体会(优秀20篇)

时间:2023-11-21 14:22:39 作者:JQ文豪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从中提取出一些通用的规律和经验,以便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应用。以下范文中的观点和思考都非常独到和深入,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和角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学习和工作。

城市综合体灭火心得体会

近年来,城市综合体建设飞速发展,这种高楼大厦的存在,对于防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综合体灭火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消防通道的设置以及灭火设备的准备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有效的措施是确保安全的重要保障。本文将从防火通道、灭火器材和应急预案三个方面探讨城市综合体灭火心得体会。

首先要做好的是防火通道的设置。大楼内的防火通道是消防人员灭火时的关键,因此需要尽可能的确保这条通道的畅通。在城市综合体内,应当设置两条以上的防火通道,一条位于正常的楼梯,另一条可以为消防通道。同时,在楼道内应当设立干式消防栓或直接设置消防喷洒设备。建议进行定期的维修和保养,确保在发生火情时在第一时间排除故障。

其次,在城市综合体的灭火器材方面,应当备齐常规灭火设备,例如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在综合体内,消防设备应该分别放置在有关区域,并且应当每季度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处于最佳状态,一旦火情发生能够迅速使用。而且,员工应进行灭火培训,以确保在火情发生时,他们有足够能力和技能使用灭火器,迅速处置火情。

最后,在城市综合体的应急预案方面,设计灭火预案并加以实施至关重要。防火规定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可行性研究,并随时检查和修改,以确保预案的灵活性和实际性。在预案中,需要确保员工和住户了解应急程序并进行预先演习。同时,预案应包括逃生计划和应急救援联系方式,以确保个人在火灾发生时得到救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城市综合体灭火工作的要点是防火通道、灭火设备和应急预案。在正常运营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设备处于最佳状态。对于员工和住户,必须进行灭火教育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在发生火灾时,知道如何逃生并单击灭火器。从全体员工和住户查看,灭火工作是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城市综合体的灭火工作,我们永远不应该忽视任何一个细节,因为每一个细节的瑕疵都有可能酿成大祸。只有时刻牢记“安全第一”,才能确保城市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心得体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于城市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近日,在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起草和实施的过程中,我深感这一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我有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环境和秩序。城市是人们生活的舞台,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可以规范城市的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可以有效地减少噪音、污染,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比如,对于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对于违规停放、占用道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都是为了保持城市的良好秩序,促进城市的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于社会的法制教育和约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执行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居民对于条例的不了解或者是不愿遵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要依法制裁违法行为,更要通过宣传教育的形式,增强居民的法制意识。我们开展了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向居民普及相关条例的内容和意义,提醒居民要依法行事。随着宣传教育的推进,居民的法制观念逐渐增强,社会的文明素质也得到了提高,城市的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再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一部条例的制定和执行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执法力量的配合。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和环保、市政、交警等多个部门进行协调,共同开展联合行动,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同时,我们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共同维护城市的环境和秩序。这种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对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实施需要法治建设的全面加强。城市的综合管理不仅仅是依靠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更需要全面加强法治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出台只是法治建设的一部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能。要建立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制度和程序,提升法治水平,使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执行更加有力、高效。

总之,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城市发展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在实施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于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也认识到,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效果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的支持。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实现法治建设的全面加强,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城市的环境和秩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管廊心得体会

综合管廊被称为城市地下的血管系统,承担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各项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作为一名参与综合管廊工程的建设者,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综合管廊的重要性和优势。通过与同事的合作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对综合管廊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综合管廊的建设将城市地下资源进行了集中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通过将各项管线纳入管廊系统中,可以减少地下管线的交织和交叉,降低了管线维护难度,更好地保护了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在过去,修路或修建其他基础设施时,经常需要大量地挖掘地下管线,导致一些管线被破坏,给城市的正常运行带来了困扰。然而,有了综合管廊,这种情况就可以避免,更好地维护和保护了城市的地下资源。

其次,综合管廊的建设使得城市地下空间得到了充分利用。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的短缺一直是困扰城市规划者的难题。而地下空间的利用则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在地下空间建设综合管廊,可以将地下空间利用率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例如,可以在综合管廊中建设人行通道、商城、停车场等设施,使地下空间充分扩展,增加了城市的人流和交通流动能力,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功能。

另外,综合管廊的建设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持。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传统的地下管线引起的生态和环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例如,水源地的污染、燃气泄漏等问题屡见不鲜。而综合管廊的建设则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综合管廊可以通过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对各项基础设施的全方位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减少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此外,综合管廊的建设还可以降低城市的能源消耗,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在实际的综合管廊建设中,我也意识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由于综合管廊涉及的管线众多,设计和施工的难度较大。每一项管线都有其特殊性,对工程师的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在综合管廊项目中,专业技术的人才是至关重要的。其次,综合管廊建设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合作。这需要不同单位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以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最后,综合管廊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这对于一些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来说可能是一项难题。

综合管廊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综合管廊的建设,可以实现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供更好的城市服务和保障环境安全。然而,综合管廊建设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各个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希望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综合管廊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心得体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综合管理成为一项备受关注的议题。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经过长期的实践与探索,我对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也有了一些体会和思考。

首先,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制定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必须注重理论的指导,要有科学严谨的理论基础。同时,理论指导要与实践相结合,充分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和问题,确保出台的条例能够贴近实际、可操作。

其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要注重规划与治理相衔接。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制定应该与城市规划相衔接,要立足于城市的长远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城市的空间布局、环境保护、交通疏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在治理过程中,要依照规划要求,加强对城市各项事务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城市发展的有序性和协调性。

再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要注重统一与分权相结合。城市综合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要实现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必须在权力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和划分。条例要明确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部门间的合作与互补关系,提高协同管理的效果。

另外,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要注重法制与人文相结合。城市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祉,不能只追求形式上的规定和监管。条例制定时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考虑居民的利益和关切,增加与市民的互动和沟通机制,使城市管理更加人性化,更加贴近市民的需求。

最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要注重宣传与教育相结合。城市综合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市民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因此,要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市民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氛围。

总之,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城市的管理与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实践中,我们要学习和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宣传与教育,促进市民的参与和支持,共同努力创造美好的城市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城市管理的目标,提升城市的品质与形象。

城市综合管理讲座心得体会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城市综合管理的讲座。作为一个城市居民,我们每天都要面对各种城市管理问题。而这场讲座正好提供了机会,让我更了解并深入思考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性。城市综合管理不仅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还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急于了解更多信息以及如何参与到城市综合管理中。

第二段:讲座内容概述。

这次讲座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和生活设施等多个方面。首先,讲座强调了规划的重要性。一个良好的城市规划可以有效地解决基础设施问题和土地使用问题。其次,交通管理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如何合理安排交通流量、提高交通效率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环境保护则涉及到废物处理、空气和水质监测等问题。讲座还强调了城市安全的重要性,如防火、防洪和防止事故等。此外,生活设施的改善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和文化等资源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第三段:对城市规划的思考。

在讲座中,我了解到城市规划是城市综合管理的基础。一个好的城市规划可以提供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设施,并合理分配土地资源。从我的角度来看,城市规划应该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考虑到城市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并找到解决方案来减少污染和能源消耗。此外,城市规划还应该更加人性化,为居民提供便利的交通、安全的住房以及多样化的就业机会等。

第四段:对交通管理的思考。

交通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作为一个居民,我常常为交通拥堵而苦恼。在讲座中,我学到了一些关于提高交通效率的方法,例如发展公共交通系统、鼓励步行和骑行等。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在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提供更多的交通选择,以减少私家车的使用。此外,我认为鼓励人们步行和骑行不仅可以减少交通拥堵,还可以改善居民的健康状况。

通过这次讲座,我认识到居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性。作为城市的一部分,我们有责任为城市的发展和改善贡献力量。我们可以通过参加社区活动、关注城市问题并与政府部门交流来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此外,通过加强环保意识、节约能源和减少废物等,我们也可以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城市综合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政府、居民、企业等各方合力才能实现。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我们才能共同打造一个更加美好、宜居的城市。

总结: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城市综合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认识到了我作为一个居民的责任。城市综合管理不仅关系到我们的生活质量,还涉及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希望能够积极参与到城市综合管理中,为我所处的城市做出积极贡献。我相信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繁荣的城市。

城市综合体灭火心得体会

城市综合体是当前城市发展的热点和重点,其规模巨大、功能多样,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危及大量人员和财产。近年来,我国城市综合体火灾频繁发生,对于如何有效实现综合体灭火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探讨从灭火设备、灭火人员培训、灭火演练三个方面的经验,希望对未来的城市综合体灭火工作具有参考作用。

第二段:灭火设备。

灭火设备是城市综合体灭火的基础。一般来说,城市综合体的灭火装备需要包括灭火器材、水源、应急照明等。在选择灭火器材时,需要考虑到火灾的种类和程度,例如有些灭火器对于油火灾效果会更好,而有些对于电器火灾更为适用。此外,灭火器的数量和位置也需要合理规划,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使用。另外,为了保证万一灭火装备出现故障,应当备有备用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所有的灭火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段:灭火人员培训。

灭火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对于城市综合体灭火非常关键。一方面,灭火人员需要拥有基础的消防知识,知道如何使用不同的灭火器材、如何疏散人员等等;另一方面,他们还需要具备应急处置的能力,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迅速处置,同时还需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处理和减轻现场群众的恐慌情绪。由此可见,对于灭火人员的培训不仅是一次性的,而是需要长期持续的。

第四段:灭火演练。

灭火演练是培养灭火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模拟真实的火灾场景,可以让灭火人员更加深入地了解火灾场景和应对方案,同时也可以查漏补缺。在进行灭火演练时,应当考虑到人员的安全情况,确保训练过程安全可靠,并注重提高训练的实际性和前瞻性。此外,还需要定期开展灭火演练,加强灭火人员的训练和磨练。

第五段:总结。

作为当今城市的重要社会化空间,城市综合体的灭火工作不仅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也是城市安全、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有效实现城市综合体灭火,除了合理使用灭火设备,开展灭火人员培训、灭火演练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希望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城市综合体灭火的整体水平,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和和谐的城市环境。

综合管廊心得体会

综合管廊是一种集电、通信、燃气、水、环保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于一体的地下综合管线。作为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管廊对城市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在参与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综合管廊的重要性与潜力。

综合管廊的建设优点多多。首先,它减少了地面上的乱线乱象,将各类管线都整齐地集合在一条地下通道中,不仅美化了城市风貌,也减少了因天然气爆炸、水管破裂等事故带来的安全隐患。其次,综合管廊的建设提高了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使得地面上的道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再次,综合管廊降低了管线维护的成本和难度,一旦发生故障,维修更为简便快捷。总之,综合管廊的建设给城市发展带来了诸多好处。

然而,综合管廊的建设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综合管廊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这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来说是一大挑战。其次,由于城市地下空间有限,综合管廊的建设需要克服复杂的地质条件和与周边交通等设施的协调。最后,由于综合管廊涉及多个部门的利益关系,需要实现多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这对于政府来说也是一项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进综合管廊的建设,我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增加财政资金的投入,为综合管廊的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其次,加强技术研究与创新,提高综合管廊的建设质量和效率,降低维护成本。再次,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力,加强协作机制。最后,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城市居民对综合管廊的认知和支持,形成社会共识。

第五段:总结。

综合管廊的建设对于现代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虽然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但通过全面的规划和合理的安排,我们能够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优势,解决问题,并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综合管廊会在更多的城市中得到广泛应用,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综合管理讲座心得体会

城市综合管理是现代城市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的学习和了解,我参加了一场由城市管理部门举办的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城市综合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受益匪浅。

首先,讲座开始时,讲师详细介绍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定义和内容。他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对城市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强调整体性和系统性,要求各部门之间形成互动协作的合力。通过讲解,我对城市综合管理的含义和目标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其次,讲师介绍了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性。他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涉及到城市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福祉。良好的城市综合管理可以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的繁荣,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他举了很多实际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力量和效果。这些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城市综合管理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后,讲师详细介绍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他强调了信息化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介绍了一些城市管理系统的应用案例,比如公交管理系统、地铁运营控制系统等。他还介绍了城市综合管理中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通过这些介绍,我对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对信息化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讲座的最后,讲师总结了城市综合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未来挑战。他指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综合管理将面临更多的挑战,比如城市拥堵、环境污染、城市安全等问题。他强调了创新和合作的重要性,鼓励我们积极参与到城市综合管理中,为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听到这些话,我深感身为城市居民,我们有义务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城市综合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明白了城市综合管理是现代城市运行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我也认识到了城市综合管理在推动城市文明进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的巨大潜力。我会努力学习和推广城市综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为我所在的城市做出自己的贡献。我相信只有我们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共同努力,才能建设出更美好的城市。

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心得体会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综合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城市的良好秩序和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作为城市的居民,我们对于这些新政策与法规需要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以更好地融入城市发展进程。近期,我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思考,以下是我对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通过明确规定和要求,提高了城市管理的效率。在条例中,对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市容市貌、交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城市管理工作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此外,条例对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也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和规定,使整个管理体系更加严密和高效。通过这些措施,城市管理工作得到了更好的组织和推进,各项任务的完成效率也得到了极大提升。

其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强化了居民的自觉性和主体责任感。在条例中,对居民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来。例如,条例中规定了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同时要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得擅自破坏公共设施和市容市貌等。这些规定使居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自觉性和主体责任感。在实际行动中,居民们纷纷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形成了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的良好氛围。

再次,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条例中,对城市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素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管理机构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条例对城市管理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也进行了规定,要求其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确保公平、公正和规范的管理工作。通过这些措施,城市管理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服务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居民在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可以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帮助,使城市成为一个更加宜居和宜商的地方。

最后,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条例中,对城市发展的规划和布局进行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市政府依法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城市的整体环境和文化质量。通过这些措施,城市的发展将更加有序和可持续,为后代子孙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综上所述,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明确规定和要求,条例提高了城市管理的效率,增强了居民的自觉性和主体责任感,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作为城市的居民,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条例,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共同建设一个美丽、宜居的城市。

城市综合管理讲座心得体会

在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城市综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同学们的管理素养,学校在近日举办了一场城市综合管理讲座。通过这场讲座,我对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且学到了诸多管理技巧。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综合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从讲座中我了解到,城市综合管理并不是单纯指对城市进行某一方面的管理,而是要对城市所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管理与调控。比如,交通管理、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都是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各个部门需要齐心协力,形成合力,才能保证城市的良好运转。

其次,城市综合管理强调创新与协调。随着科技的发展,城市的管理方式也在不断创新。例如,智能交通系统通过智能化的数据分析,能够帮助城市交通管理部门预判拥堵情况,从而调整交通信号灯的时间,合理疏导交通。同时,城市综合管理还要注重各个方面之间的协调。比如,交通管理与环境卫生管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只有他们相互协作,才能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第三,城市综合管理需要有专业团队的支持。众所周知,城市综合管理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有专业的团队来支持。在讲座中,专家强调了建设团队的重要性。一个专业的团队能够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且高效率地执行。同时,这个团队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只有这样,城市综合管理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

第四,城市综合管理要注重公众参与。在讲座中,专家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城市综合管理不是一件人人都能做好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比如,市民可以通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提高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企业可以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社会治安的水平。只有公众参与得越多,城市综合管理的效果才会越好。

最后,城市综合管理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讲座中,专家多次提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性。城市是由一座座房屋、一条条道路,以及一群群居民构成的。因此,在城市综合管理的过程中,要始终把居民的需求放在首位。只有关心居民的生活,保障居民的权益,才能让城市管理更加人性化,让城市变得更加美好。

总之,通过这场城市综合管理讲座,我对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城市综合管理不仅涉及到各个方面,还需要有专业团队、公众的参与,并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建设一个更加美好、宜居的城市。希望通过今后的学习和实践,能够更好地贡献自己的力量。

城市综合体灭火心得体会

城市综合体是市区中心商业和文化繁华的地区,如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等,其火灾风险较高,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地灭火被视为城市综合体管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城市综合体火灾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因为电器设施缺陷、建筑结构不符合标准、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缺失等。这些原因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就会增加火灾的发生概率。

为了降低城市综合体火灾发生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消防工作。首先要建立良好的消防制度,包括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培训员工的火灾预防意识和逃生知识,以及完善的消防安装和设施管理。其次,要加强火灾预防,对电气、建筑、人员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性。最后,在火灾发生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报警、疏散人员、使用灭火器等,切忌等待救援,增加火灾的损失和危害。

虽然城市综合体灭火措施多样,但实际操作的难度也很大。城市综合体内人员密集,疏散困难,火势易蔓延,一旦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则后果不堪设想。此外,城市综合体的地理环境复杂,消防车辆和消防队伍出入不便,消防通道容易堵塞,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城市综合体灭火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实现有效的应对火灾的措施,需要广泛联系社会力量,鼓励各企业和机构共同参与,形成全民消防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建设智能化的消防系统,提高消防队伍和志愿者的专业水平,都是灭火工作的重要内容。城市综合体灭火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不断提升其灭火能力,降低火灾的发生概率,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综合执法反思心得体会

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综合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综合执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城市的秩序,确保居民的安全和权益。然而,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反思和总结,以期提高综合执法的质量和效果。本文旨在根据我的亲身经历,分享一些关于城市综合执法反思心得和体会。

首先,综合执法的力量来自于团队合作。在我所在的城市综合执法队,我们的队伍由环保、城管、交管等多个部门的人员组成。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但只有通过紧密合作,才能真正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展和问题研究。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够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在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完成我们的使命。

其次,综合执法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执行。作为执法人员,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行职务。在处理案件时,要果断、公正、公开地进行裁决,绝不能因私心而偏袒一方。同时,在对违法行为惩治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把握度,不可过度执法,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增加社会的负担。合理的执法程序和公正的裁决结果,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高综合执法的公信力。

第三,综合执法需要更多地倾听和解决民众的诉求。在执法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抱怨和不满的声音,这些都是民众对我们工作的反馈。我们应该保持开放的心态,虚心倾听民众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化解矛盾和纠纷。综合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在与民众的交流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理解和沟通,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只有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我们的工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做贡献。

第四,综合执法需要更多地加强职业素养的培养。作为综合执法队员,我们的工作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的。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自身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约束,做到廉洁奉公,端正执法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注重规范操作,讲究礼貌待人,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提高综合执法的专业性和技能水平。只有做到这些,我们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综合执法人员。

最后,综合执法需要更多地与社会各界加强合作。作为城市综合执法的从业者,我们应该意识到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包揽所有的复杂问题和矛盾。因此,我们需要与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为城市的和谐稳定工作。警察、社区、公共卫生等不同部门,以及广大市民,都是综合执法的重要参与者和合作伙伴。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共同解决城市的问题,推动城市的持续发展。

总之,城市综合执法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进行反思和改进。通过团队合作,规范执法程序,倾听民众诉求,加强职业培养,与社会各界加强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提高综合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为城市的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心得体会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是一种科学、系统的城市管理模式,旨在通过整合和协调各个方面的资源和措施,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在日益加剧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还能够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使城市更加宜居、宜业、宜游。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核心是系统思维,它要求对城市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重视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另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还需要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各个相关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共享,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益的最大化。最重要的是,我们还需要注重社会参与,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的过程,共同推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实施。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已经在一些城市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某城市在推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了城市大脑系统,实现了对城市各个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并通过智能化决策系统提供了决策支持。另外,该城市还注重社会参与,设立了市民议事会,定期听取市民意见和建议,使市民在城市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这些措施,该城市成功解决了一系列城市管理中的难题,实现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是部门之间的壁垒和利益冲突,限制了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实施效果。此外,一些城市管理人员缺乏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了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全面推广。另外,城市管理中的数据不完备和监管不力也是一个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加大对城市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完善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为了进一步改进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我们需要加强学习和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模式,并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制定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此外,我们还需要积极推动社会参与,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最终,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我们将能够建设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心得体会

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长效综合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长效综合管理旨在通过综合的规划、监督和协调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有幸参与了我所在城市的长效综合管理工作,并从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将根据我的经验,分别从制定规划、加强监督、落实协调、提高效能以及增强民众参与五个方面,进行探讨和总结。

首先,制定规划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基石。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指南针,它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多种因素。在制定规划时,我们应该广泛调研,了解民众的真实需求,并将其纳入规划的考量范围。规划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力求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在规划的过程中,要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规划的实施能够真正惠及广大民众。

其次,加强监督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核心。监督是权力的制约和约束,是保障规划实施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制定监督法规、建立监督机构和加强信息公开等。同时,要注重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进行监测和预警,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监督要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监督,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落实协调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关键。城市发展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协作,只有通过协调,才能保证各方面的资源协同利用和利益整合。我们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同时,要注重信息的共享和联动,确保各方能够及时获取所需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协调要灵活务实,推动城市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提高效能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追求目标。城市管理要高效有序,应该倡导创新思维和科学方法,提高决策水平和执行力度。我们要注重用信息化手段改造和优化城市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能。此外,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以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通过高效管理,我们可以更好地满足民众的需求,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最后,增强民众参与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重要保障。民众是城市发展的主体和受益者,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应该被充分听取和采纳。我们要加强对民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鼓励民众参与城市决策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民主议事机制。通过民众参与,我们可以增加城市管理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同时也可以减少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摩擦。

总之,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规划、监督、协调、效能和民众参与对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充分发挥这些方面的作用,我们才能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城市将会越来越美好。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心得体会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是指城市治理的一种新模式,是通过制定和实施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需要积极推动市民参与。市民是城市的主体,他们的参与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关键所在。在市民参与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广泛倾听市民的声音,了解并解决他们的需求和问题。通过建立与市民的互动平台,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到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市民参与不仅能提高他们的参与感和自豪感,还能增强城市治理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其次,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需要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城市空间的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前提。在规划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出可持续和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规划方案。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资源。只有做到合理规划城市空间,我们才能实现城市的科学发展和长效综合管理。

第三,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所涉及的资源包括土地、资金、人力资源等。如何优化这些资源的配置是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同时,我们还要注意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利用,以降低资源成本和环境压力。只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们才能有效地支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需要注重创新和科技应用。城市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想实现长效综合管理,就需要不断创新和应用科技手段。在管理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城市进行智能化管理。通过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我们能够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满足市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创新和科技应用不仅能推动城市治理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化转变,还能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

最后,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需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对于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来说尤为重要。我们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种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要求。在管理过程中,我们要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平、透明。坚持法治思维,能够有效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增强公共管理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总之,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任务。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市民参与、合理规划城市空间、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和科技应用以及坚持法治思维的必要性。只有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并形成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我们才能推动城市治理不断进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几点看法论文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所属的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本市主城区(包括多巴新城)管廊的规划建设、投资融资、运营管理,指导市辖县管廊建设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

第八条(规划和建设原则)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安排管廊建设。

第九条(建设要求)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技术规范要求)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入廊管线要求)已建设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三章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主体)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维护和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有偿使用)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十六条(管廊管理单位养护义务)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管线单位养护义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紧急抢修)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九条(改建要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安全保护)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养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迁移管线,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危害管廊安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职权滥用、营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几点看法论文

(1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5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裴金佳。

2016年5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管廊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管廊建设规范、维护管理期限和要求、收费形式、收益及风险分担方式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廊的,应当配套建设管廊。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管廊。

地铁线网的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第八条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及预留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的地铁线网,除有以下情况外,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九条对已建设管线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管廊的原则要求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可以一并申请,并依法审批。新建管线建成后5年内,不再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移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廊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管廊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

管廊管理单位在维护管理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施工要求等内容;。

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爆破;。

挖掘城市道路;。

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挖掘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也称“综合管沟”、“共同沟”,是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地下管线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防止管线破裂,杜绝反复开挖路面,有效缓解交通拥堵。下文是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下工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会同本级建设、市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综合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各管线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入廊需求报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出具建设用地意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管廊抵抗地质灾害能力。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意见,为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费用提供参考。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入廊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定期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管廊安全运营情况;。

(七)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六)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七)按时交纳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按照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派人员同时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管线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

合同。

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相关活动时,未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提供要求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设、规划、市政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3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目前中国仅有北京、上海、深圳、苏州、沈阳等少数几个城市建有综合管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建设里程约800公里,综合管廊未能大面积推广的原因不是资金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意识、法律以及利益纠葛造成的。

综合管廊建设的一次性投资常常高于管线独立铺设的成本。据统计,日本、台北、上海的综合管廊平均造价(按人民币计算)分别是50万元/米、13万元/米和10万元/米,较之普通的管线方式的确要高出很多。但综合节省出的道路地下空间、每次的开挖成本、对道路通行效率的影响以及环境的破坏,综合管廊的成本效益比显然不能只看投入多少。中国台湾曾以信义线6.5公里的综合管廊为例进行过测算,建综合管廊比不建只需多投资五亿元新台币,但75年后产生的效益却有2337亿元新台币.

其实北京早在1958年就在天安门广场下铺设了1000多米的综合管廊。20xx年在中关村西区建成了我国大陆地区第二条现代化的综合管廊。该综合管廊主线长2公里,支线长1公里,包括水、电、冷、热、燃气、通讯等市政管线。1994年,上海市政府规划建设了大陆第一条规模最大、距离最长的综合管廊——浦东新区张杨路综合管廊。该综合管廊全长11.125公里,收容了给水、电力、信息与煤气等四种城市管线。目前,上海还建成了松江新城示范性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和“一环加一线”总长约6公里的嘉定区安亭新镇综合管廊系统。中国与新加坡联合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经过20xx年的开发,地下管线走廊也已初具规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几点看法论文

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广电、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安监、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下工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会同本级建设、市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综合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各管线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入廊需求报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穿越城市绿地的,管廊顶部覆土深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出具建设用地意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管廊抵抗地质灾害能力。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意见,为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费用提供参考。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入廊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定期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管廊安全运营情况;。

(七)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六)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七)按时交纳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并按照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派人员同时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管线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相关活动时,未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提供要求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设、规划、市政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3月13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几点看法论文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的《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从省级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了解到,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推进,《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目前,西宁市建设管廊一期工程已完成项目可研、环评等所有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

据了解,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研批复总投资约44亿元,计划今年完成投资10亿元,目前已完成投资2.7亿元。一期项目已到位资金5.23亿元,可实施11条道路管廊7742米,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1466米,主体完成回填770米。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西宁市出台了《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切实解决管廊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管廊建设管理有章可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管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所属的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本市主城区(包括多巴新城)管廊的规划建设、投资融资、运营管理,指导市辖县管廊建设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

第八条(规划和建设原则)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安排管廊建设。

第九条(建设要求)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技术规范要求)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入廊管线要求)已建设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三章运营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主体)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维护和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有偿使用)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

管廊使用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十六条(管廊管理单位养护义务)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管线单位养护义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紧急抢修)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九条(改建要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安全保护)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养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迁移管线,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危害管廊安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职权滥用、营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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