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优质14篇)

时间:2023-12-08 17:10:16 作者:紫薇儿

工作汇报要注意语言的表达和逻辑的结构,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和接受所传达的信息。通过阅读一些工作汇报的范文和案例,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和表达能力。

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县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精神。我镇党委、政府结合镇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摸排、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我镇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汇报如下:

我镇专门召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和机关全体会议,集中学习县大气污染治理攻坚会议精神,并通过短信平台将县会议精神传达到51个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并研究制定《镇大气污染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和工作任务,成立了镇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组员,下设办公室,抽调精兵强将,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落实到人。会后马上开展了有关工作。

我镇充分利用电子屏、条幅、宣传车、村喇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对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大力宣传,镇政府电子屏全天不间断滚动播出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条幅20条,镇政府出动一辆宣传车流动宣传大气污染治理有关精神,各村喇叭每天早、中、晚三次广播,在村宣传栏开辟大气污染治理专栏,在全镇形成了大力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的浓厚氛围。

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小组成立了巡查治理开采加工、红石板岩非法开采、红石板岩加工、秸秆焚烧四个工作突击队,分别由镇领导班子成员任队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镇政府有关人员任队员,从10月2日开始,出动8辆突击车辆,不间断开展巡查、治理工作。

(一)对加工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镇联合工商、派出所、供电所,对我镇辖区内41家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全部采取断电措施;全镇29个菱苦土土窑已全部进行拆除、填埋、封堵处理。

(二)对红石板岩非法开采加工企业实施停产处理。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路北街道积极作为、全力以赴,全面打响大气环境治理攻坚战。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街道召开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了周密的安排和部署,明确整治大气污染具体负责人,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专项负责防治大气污染各类事项。

加大宣传,提高意识。利用社区宣传栏、横幅、led屏等宣传载体,全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宣传,逐步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成立8人巡逻队伍,专门对辖区内建筑工地、燃煤茶浴炉、工业企业锅炉、小区供暖锅炉、露天烧烤摊点等进行摸底排查,全部登记造册,确保做到不漏户、不隐瞒。截至目前,已排查48家企业(商户),发现并整改隐患4处。

加强巡查,降低隐患。各社区每天派出2名人员对责任区进行不间断巡逻检查,并填写《检查登记表》,每天9点之前将前一天巡查情况上报办事处,做到污染隐患早发现、早处理,坚决杜绝各类污染事件发生。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20xx年,仙湖镇按照《武鸣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武政办〔20xx〕66号)文件要求,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等污染问题,改善辖区空气质量。现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镇政府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各挂村干部、相关单位、村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所,由主管副职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按属地管理原则,各村也成立相应组织,落实本村内企业摊点监管责任。切实增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严、从细、从实做好各项工作。

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扬尘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强对辖区硬化道路接口的卫生整治力度和在建工地的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混凝土运输车扬尘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劝阻工地对脏车清洗7次,清扫辖区易造成扬尘污染的硬化道路接口10次,对企业周边的道路加强整治,强化辖区扬尘治理。

二加强对固体废物、秸秆、生活垃圾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

三是集中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我镇积极行动,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抑制扬尘、美化人居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四清四化”在全镇11个村广泛开展,共清除垃圾800多方。

四是大力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六是加大巡查力度,掌握大气污染最新动向。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的厂矿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巡查,掌握最新动向,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执法反馈。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还任重道远。一是街道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环境保护相关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困难;二是企业坚持环保优先,自觉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还有待提高。

在今后工作中,仙湖镇将进一步创新思路,开拓进取,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认真落实《武鸣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做好辖区新、改扩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三是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一岗双责”制;四是做好辖区企业节能减排,完善排污监管档案。

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自全市环境污染治理指挥部(扩大)会议召开以来,我区坚决落实会议精神,积极行动,成立了7个专项工作组,认真开展了从煤炭市场检查到燃煤锅炉监管,从小火炉管理到机动车尾气治理和二次扬尘污染防治的全方位监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我区各专项工作组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业污染及煤炭市场检查组。

由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配合,共检查煤炭经营企业30家,煤炭经营户151户,对检查中发现经营销售劣质煤和烟煤的,及时下发了严禁销售劣质煤和烟煤的通告,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对无证经营的14家依法进行了取缔。对任在销售的30吨劣质煤和烟煤进行了封存,对屡次警告未整改的经营户予以依法取缔。并向全区煤炭经营着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炭市场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和《严禁销售劣质煤和烟煤的通告》。

二、扬尘污染检查组。

由区城管委牵头,区执法局、环保局、建设局、环卫局、雁滩市政所等部门和街道配合,对24个街道55个在建工地进行了检查,极个别在建工地防尘措施不到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次扬尘现象,区执法局下达了限期改造任务,并通知相关街道跟进后督促措施,切实消除二次扬尘隐患;与48家建筑工地和4家商砼公司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严格规范渣土排放管理,查处违法乱倒131人次,批评教育23人次;在城区主次干道落实了机械化清扫,坚决杜绝二次扬尘污染。

三、供热锅炉污染检查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对城区所有区域尤其是高坪地区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区环保局共计出动610人次对204家单位进行检查,查封燃煤锅炉10家,限期拆除7家,警告35家,对6家烟气黑度超标排放单位依法进行了处罚,制止垃圾焚烧31起,处理餐饮业油烟污染20起。12月30日联合公安等部门对兰州温士曼制衣厂等3家3台使用有烟煤的锅炉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四、道路交通污染检查组。

由区环保局联合城区四交警队在盐雁大桥和东岗设立了两个机动车尾气监测点,共检测机动车960辆,对97辆尾气超标车辆下达治理任务;各交警队劝返过境大货车和农用三轮车286辆,查扣不听劝阻强行进城农用车6辆。

五、市场及生活污染检查组。

由区商务局和各街道牵头,对全区40多家集贸市场“集中点火、分散取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未严格落实“点火”制度的市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尽快采取措施防治煤炉低空污染;对永昌路、武都路等露天餐饮集中区域进行了集中整治,共清理规范烧烤摊点130多处(次),规范店外烤肉店214家(次),查处流动摊点274个(次),收缴经营工具106辆(具)。

各街道共入户登记小火炉23968个,并向使用者分发了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材料11万份;在小街巷和居民院落悬挂宣传标语500余幅(条)。

六、宣传报道组。

12月20日,组织相关单位、街道和志愿者举行了“为了共同蓝天——城关区防治冬季污染誓师大会”,向全区中、小学生印发了保护环境倡议书;对全区冬防开展情况进行了及时宣传报道;加大了在人口密集区宣传力度,制作了大气污染防治宣传车并上路宣传;编发和印制悬挂环保宣传口号100余条;编制印发《城关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简报》13期。

七、督导检查组。

坚持每天对各专项检查组工作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以《督查信息》的方式通过办公室向各责任单位进行反馈,未发现推诿扯皮现象。

更多。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六)农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饮食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八)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评价,将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发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会同有关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采取节俭、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二章工业、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本省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鼓励大气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密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清扫、洒水等处理措施,控制生产环节以及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三条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和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医院、学校、幼儿园、宾馆、酒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十四条下列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在设区的市城市建成区内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并对每小时十蒸吨以上的锅炉中未达标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升级改造。

在设区的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聚集区制定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管网,逐步对产业园区实行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高硫分、高灰分煤炭。

城市建成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第二十一条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及房屋征收等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临时便道要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

(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物料和建筑垃圾。

拆除建(构)筑物,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

第二十四条城区内的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逐步禁止施工现场砂浆搅拌。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采用专人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城市生活垃圾、建筑余土、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及时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四)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至少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一次;洒水降尘不得在上下班高峰时段进行或者在雨雪、最低气温在四摄氏度以下的天气进行。

机场、车站广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七条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防治扬尘:

(一)市政道路以及河道堤防、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待开发场地在进行土地平整时,平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洒水降尘,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在平整作业结束后设置围挡。

(三)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和已平整待开发场地,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四)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固化铺装。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绿地、绿化带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施工、养护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绿化施工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第二十九条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贮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三十条矿山开采应当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施工便道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时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三十二条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第四章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六条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机动船舶在港区、渔港水域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渔港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三十九条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者,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净化、处理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经营项目。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含有喷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等经营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减少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新建、改建、扩建服装干洗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装置的全封闭干洗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等部门应当推广缓释控肥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在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放或者限放的区域、时间。

第五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预警水平。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七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几项应急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交界设区的市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五十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五十三条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和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五条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除国家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本省在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五十六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续或者重新申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业发展规划、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排污单位现有排污量,重新核定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对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气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使用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排污总量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和撤销。

第六十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在线联网,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污染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要求等情况应当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第六十四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或者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大气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设区的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建成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即开工建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拆除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的;爆破作业时,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主要道路清扫方式未采取低尘作业的;。

(二)采用专人清扫道路的,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三)城市生活垃圾、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及时清运,在道路上堆积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的;。

(三)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四)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含有喷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第七十六条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九)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第八十条因污染大气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污单位,是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重点大气污染物,是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根据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三)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和影响的大气污染物。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六)重污染天气,是指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气象天气。

(七)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八)挥发性有机物,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3月1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20xx年,仙湖镇按照《武鸣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工作方案。

》(武政办〔20xx〕66号)文件要求,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等污染问题,改善辖区空气质量。现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镇政府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各挂村干部、相关单位、村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所,由主管副职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按属地管理原则,各村也成立相应组织,落实本村内企业摊点监管责任。切实增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严、从细、从实做好各项工作。

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扬尘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强对辖区硬化道路接口的卫生整治力度和在建工地的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混凝土运输车扬尘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劝阻工地对脏车清洗7次,清扫辖区易造成扬尘污染的硬化道路接口10次,对企业周边的道路加强整治,强化辖区扬尘治理。

二加强对固体废物、秸秆、生活垃圾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

三是集中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我镇积极行动,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抑制扬尘、美化人居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四清四化”在全镇11个村广泛开展,共清除垃圾800多方。

四是大力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六是加大巡查力度,掌握大气污染最新动向。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的厂矿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巡查,掌握最新动向,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执法反馈。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还任重道远。一是街道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环境保护相关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困难;二是企业坚持环保优先,自觉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还有待提高。

在今后工作中,仙湖镇将进一步创新思路,开拓进取,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认真落实《武鸣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做好辖区新、改扩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三是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一岗双责”制;四是做好辖区企业节能减排,完善排污监管档案。

根据《贵州省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黔东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xx-20xx)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xx﹞49号)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任务,明确措施,严格考核,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我县20xx年大气污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20xx年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情况,监测指标6项(so2、nox、co、o3、pm2.5、pm10),五参数(温度、方向、风速、温度、气压)。1-11月,pm10年均浓度为43ug/m3(20xx年度pm10年均浓度60ug/m3),pm2.5年均浓度为22ug/m3,so2年均浓度为10ug/m3,nox年均浓度为8ug/m3,co年均浓度为2ug/m3,o3年均浓度为22ug/m3,县城空气质量优良率100%,主要污染物为pm10,aqi指数为43,空气质量优良。

围绕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1、淘汰燃煤小锅炉。

县城禁止新建燃煤锅炉,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推进完成20xx年淘汰燃煤锅炉的任务要求,禁建10蒸顿/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根据淘汰任务明细表,20xx年我县燃煤锅炉淘汰数(蒸吨)为1蒸吨。20xx年2月完成淘汰燃煤锅炉2蒸吨,淘汰黄平县杨三酒厂燃煤锅炉,型号为lsg0.3-0.09,1蒸吨;淘汰黄平县舞阳水泥有限公司燃煤锅炉,lsg0.3-0.09,1蒸吨,完成淘汰率100%。

加大对已建成脱硝设施企业的监管,进行低温负荷时段脱硝设施退出投运情况进行了技术改造,确保了机组负荷在50%以上时脱硝设施稳定正常连续运行。

我县辖区内现共有12座加油站(点),其中:中石化4座,中石油1座,民营7座。已完成5座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还有3座加油站(点)没有完成,主要原因是城区两座要搬迁没有安装,重安加油站计划明年安装,另外四个加油网点只供应柴油。

20xx年加大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无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监管。监管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交通沿线无大气污染企业。

3、加大县城扬尘污染控制。

强化建筑工地监管。城区主要路段的工地设置封闭围挡或围挡高度达到2.5m,一般路段的工地未设置封闭围挡或围挡高度高于1.8m,围挡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大门,设置门卫室,建立门卫值守管理制度和配备门卫值守人员,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佩戴工作卡,施工现场出入口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路面平整坚实,施工现场采取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设置排水设施。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局码放,材料码放整齐,标明名称、规格,施工现场材料存放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措施。

提高机械清扫率。洒水降尘,黄平县城区道路面积为403036.6平方米,实施机械化清扫面积为359508.64平方米,机械化清扫率占89.2%,县市政局每天两次洒水降尘。

加大禁烧秸秆宣传,提高秸秆还田,20xx年推行秸秆还田10万亩,其中:旧州镇实施1.3万亩,浪洞镇实施1.3万亩,平溪镇0.8万亩,新州镇0.8万亩,上塘镇1万亩,野洞河镇0.8万亩,重安镇1万亩,谷陇镇1万亩,纸房乡0.8万亩,翁坪乡0.5万亩,一碗水乡0.7万亩。建设投资:160万元(其中:中央150万元,省级财政10万元)。

4、机动车污染防治。

根据省总队《关于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强制报废工作进程的通知》(黔公交办〔20xx〕247号)文件精神,多措并举,合力攻坚,深入开展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强制报废工作,强制报废12辆,开展“打非治违”集中整治行动,安排警力严查黄标车上路行驶、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共查处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老旧车72辆。有效震慑了交通违法,净化了道路通行环境,保障了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县城部分区域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并制定《黄平县城黄标车区域限行范围划定方案》。审核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20xx年发放20xx年度绿标1570份、20xx年度827份、20xx年度572份。

提倡绿色出行,践行绿色生活。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的需要,完善城区步行道1640米,完善旧州镇自行车道4800米。

5、城市油烟及燃煤治理。

20xx年,我局根据黔东南州《黄平县环境保护局重点工作目标。

责任书。

》要求,制订了《黄平县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计划。

》,并在县城区发放《关于禁止在新州城区范围内燃烧烟花爆竹的公告》1500多份;发放《关于禁止燃烧烟煤的通告》20xx余份,并制订《黄平县城区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及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方案》。通过摸底排查,查清、登记我县辖区内燃煤小锅炉34户,治理、改造油烟污染餐馆3家,取缔小酒作坊1家。

6、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20xx年以来,我县对产能严重过剩产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州要求,认真把关,一律未予立项审批。并编制上报了《黄平县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共涉及7个门类76个产业负面清单(其中禁止类57个,限制类19个)。20xx年,我县未审批过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因此无违规在建项目。

20xx年,省、州工业信息化委员会没有对我县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任务。20xx年1-10月我县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1.5762(吨标煤),与州下达目标3.9(吨标煤)。

加大环保、节能、安全执法处罚力度,提高环保节能环保标准倒闭“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

7、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成崟生天然气公司清洁能源供应,新增天然气有限保障居民生活和用于替代燃煤,并制定《黄平县能源统计与能源利用状况管理制度》,清洁能源使用率90%。

20xx年无新建的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无煤矿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建设与改造任务。

8、煤炭管理和油品供应。

20xx年,按州局文件,我县已完成汽、柴油升级,共销售成品油24000吨,其中柴油12360吨,汽油11640吨。目前还没有销售国五油品。

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9、严格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县城建成区有序推进主城区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

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20xx年度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捐款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县发改局同县环保局、工信商务局,工业园区等行业部门对接,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但因我县项目基础薄弱,无适合项目,争取20xx年进行再次申报。

10、清洁生产。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创建活动,努力培育一批标杆示范企业。我县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规划的通知》和《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宣传力度,严把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关,强化建筑节能过程监管,稳步推进我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发展,20xx年,我县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节能工程累计61个,建筑面积达38.96万平方米。

11、建筑节能。

20xx年,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县节能减排决策部署,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并举,大力推进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制定了《黄平县20xx年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检查2次,检查在建建筑节能工程10个(次)。重点检查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各个环节落实节能标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情况。通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项目下发了《整改通知书》5份。

12、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完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在局网站依法公开了黄平县环境质量;每日公布环境监测空气;行政处罚8起;在贵州省国控企业减排监测体系网上公开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黄平县污水处理厂),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20xx年度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建立应急体系,制定《黄平县20xx年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

应急预案。

》、《黄平县20xx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加大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实时传输监测数据。治理餐饮业油烟及燃煤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建筑扬尘;治理油气污染,提高环境质量。

加大环境保护台账管理,建立《排污费征收台账》、《环境影响评价台账》、《排污许可证发放台账》、《机动车绿标发放台账》。加大大气十条信息报送,按工作情况,拟大气信息简报篇,总结大气治理经验切实加强大气信息报送。

20xx年,我县以环境专项行动为抓手,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安全大检查,集中力量对县辖内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了检查。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检查,有效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一是着力推进排污费征收管理规范化。排污费的征收严格按照企业申报,监察大队审核、公示,征收的规范化程序进行。全年完成排污费征收27.07万元。其中关停2家,行政拘留1人,处罚3家,处罚金额3.5万元。二是认真做好信访投诉调查处理。加强对环境污染信访工作的查处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环保问题及各级领导批办件进行了有效综合查处,查处32件,处理率达到100%,反馈率达到100%。

20xx年我县共投入大气污染防治经费6200万元,其中投入:石漠化综合治理780万元,煤炭价格调节及节能照明整合资金607万元,污水处理设施和运行资金1091万元,空气质量检测及水源保护环境保护资金59万元,市政垃圾填埋处理408万元,市政绿化及设施维护75万元,林业生态建设及天然林保护等资金3180万元。

1、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环保工作领导。调整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联席会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2、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3、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总量。

4、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5、严格投资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提高准入门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制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量化企业向专业园区聚集,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6、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纳入全县应急工作体系,全面导入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家会诊、联合会商机制,强化预案演练。

7、健全依法治理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出台黄平县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及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建设。

8、广泛动员,推动全民生态环保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形成统筹联动、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

20xx年,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机动车污染日趋严重。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机动车拥有量迅速增长,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机动车尾气,使机动车排气污染在县城大气污染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二是监管力度不够。环保部门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少,管理能力和执法力度不强。目前县区范围内仍有一些小燃煤锅炉时常冒黑烟,影响着县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三是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虽然我县对防治和治理大气污染已经投入了不少的资金,但是这些资金与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较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还不能满足大气防治污染的要求。

20xx年,虽然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关键,以坚定的决心和超常的举措,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取得实效。重点在六项工作上狠下力度:一是全面治理矿山企业粉尘污染,狠狠抓住露天矿山粉尘污染这个重中之重,积极投入,严格标准,强化整治,切实将各项整治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强力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对全县范围内露天采场、选矿厂、排土场、尾矿库、矿区道路及矿部周边办公区等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改善矿山、矿区生态环境。三是全力实施企业减排,重点实施污染减排工程,加快推进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采取现代化监控设施,通过全天候监测,确保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四是大力推进建筑扬尘治理、煤炭经营摊点整治、餐饮业油烟治理、淘汰各种燃煤锅炉、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等各项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容不折不扣的如期完成各项任务。五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源头预防、全程管控和综合治理,确保全县大气环境绝对安全。六是积极探索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包括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常态化的管理机制、全方位的督导和考评机制,形成固定制度,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确保防治工作成果稳得住、可持续。

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明确领导,细化责任。龙化乡党委明确提出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制定完善了我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成立了由政府乡长任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乡派出所长和包村干部为成员的龙化乡大气污染防治小组,明确了相应责任和要求,细化到了具体责任人,做到了有方案可循,有规定可查,有责任可究。为进一步将我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因为我乡基本属于农业乡,所以我乡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放在了秸秆禁烧上面。一是通过宣传车悬挂条幅、喇叭广播等形式对全乡16个村进行不间断宣传,进一步营造生活垃圾、农业秸秆禁烧态势,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二是要求各村成立乡村卫生清洁小分队,时刻保持农村干净面貌。

三、加强排查,杜绝隐患。我乡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五小”企业的排查力度。通过依靠村干部,发动群众,对“五小”企业进行排查,尤其是对废弃厂房进行重点排查,严格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绝不给小污企业一丝生存之地。截止到目前,尚未发现有“五小”企业存在。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乡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全乡动员,全乡参与的方法,共同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攻坚战。坚持守土有责的方法,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地,村“两委”班子就要对本村大气污染防治负责,企业业主就要对本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负责,学校校长就要对本学校大气污染防治负责,真正做到“同呼吸,共奋斗”,实现全乡参与,合力攻坚的良好局面。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为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镇按照《高阳县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和《高阳县大气污染治理十项攻坚措施》的要求,依据“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协调联动、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本镇实际,扎实深入的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高阳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排部署、组织落实和督导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制订了《高阳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防治污染指标进行了分解,并与村(居)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状,严格责任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宣传引导。

为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我镇通过发放明白纸、悬挂条幅、播放电子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形势,同时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来,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1、深入开展“四清四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组织各村对积存垃圾点进行了4次集中清理,出动机械车辆200余辆次,人员800余人次,清运垃圾600余吨,对辖区内大街小巷5万余平墙面进行了粉刷。整修垃圾池60个,解决了辖区范围内散体物料、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等问题。

2、严厉打击土小企业。定期组织包村干部、安监人员对本辖区内“土小企业”进行排查,今年以来我镇没有发现一处土小企业。

3、积极配合林业部门抓好绿化植树工作,提高辖区绿化率,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春季植树602.5亩,完成全年任务的200.83%。秋冬季植树已落实55亩土地进行栽种树木。

4、配合县有关部门抓好天然气入市工程(目前7个小区正在进行管网施工)、神华清洁煤、新型采暖炉具的推广使用工作(已推广1000台套)和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宣传工作。

5、把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作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来抓。

(1)搞好宣传,营造氛围。为使禁烧工作收到实效,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禁烧氛围,充分利用悬挂横幅标语、发放明白纸、高音喇叭、电子标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一是我镇统一组织制作宣传条幅80余条,悬挂到各村人流量较大的重要路口等显著位置,使禁烧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共识;二是充分利用高音喇叭进行宣传,各村、社区每天早、中、晚多频次广播,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政策规定、秸秆焚烧的危害以及处罚规定等;三是发放到户《关于禁烧秸秆与秸秆综合利用致全镇农民朋友的一封信》0张。四是利用视通公司电子屏幕每天滚动播放秸秆、垃圾禁烧标语。

(2)突出重点,积极联动。一是以保沧高速及引线、保沧路、高任路、高安路、高陶两侧为重点,县驻村督导员、镇包村干部、村巡逻小分队集中行动,深入田间地头,加强巡查督查,严把死守,确保不出问题,效果明显。二是大力宣传秸秆还田的好处,鼓励并出资组织秸秆粉碎机械进行秸秆还田,共秸秆还田700亩,有效地减轻了我镇秸秆禁烧压力。

(3)严格督查,落实责任。

镇政府成立两个督查组,每天对全镇二十三个村(居)干部在岗在位情况、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协调处置突发情况。镇党委书记、镇长每天坚持深入各村,对全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为为促使全镇上下切实形成合力,坚决打胜秋季禁烧这场硬仗,有效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增加工作积极性,督查结果同工资及年终考评挂钩,一经发现问题扣发工资并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四、存在的问题。

(1)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推进难度大,主要原因是集中供热、供气等配套工程进展缓慢,电替代成本太高。

(2)秸秆禁烧工作投入人力物力成本太高,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点秸秆和垃圾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一是农民群众认识不高的问题,二是秸秆处理和运输成本高。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力推动全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1、积极配合环保、工信、发改等部门做好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2、继续把秸秆禁烧工作作为工作重点,防止因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3、定期排查土小企业,一经发现,及时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4、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5、积极配合林业局抓好秋冬季绿化,增加辖区绿化面积,降低扬尘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更多。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今年以来,各部门继续按照县委、县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的部署进行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我县pm10和pm2.5空气自动化监测系统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今年全年好于二级天数达到294天(故障停机43天,数据无法显示)。

一、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一)燃煤锅炉。

经环保局调查,县城区范围内原有燃煤锅炉共计163台,需改造的91台。截止目前,拆除10台,改造使用清洁能源12台,安装改造水除尘17台,还有18台正在协商安装除尘设施,对逾期不按要求改造锅炉的单位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所有燃煤锅炉用户下达通知,严禁使用高硫分、高灰分劣质煤;同时全部叫停新建锅炉审批工作,对新建小区全部采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采暖。

(二)高硫份高灰份煤质控制和煤站排查整治情况。一是严把煤炭入境关、质量关,由质检局牵头,工信、交警、环保四部门组成的“县大气污染防治煤炭质量检查站”,对所有入境车辆进行查验及煤质检测,不合格的一律劝返;目前共检查运煤车辆276辆次;二是加大煤站排查整治力度。我县召开提前劣质燃煤控制工作会议后,工商部门迅速行动,出动人员20人余次、车辆8台次,对全县的煤场、煤站开展详细的摸底工作。完成整治煤炭经销企业114家;三是严把煤炭质量关,设立煤炭质量检查站一个,共抽检煤炭式样96份;四是发改部门按照全市消减煤炭消费总量计划,制定了《县消减煤炭消费总量计划目标分解表》。

(三)加油站。

整治加油站35家,限期安装了废气回收装置;共抽检93#无铅、乙醇汽油、-10#柴油47批次,废气污染得到有效回收和控制。

(四)餐饮业。

由执法局牵头,对188家小型餐饮企业下达整改通知;治理烧烤点49处,取缔露天烧烤27家,油烟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五)扬尘治理。

一是由住建局牵头对全县建筑工地进行监督管理。整治施工工地39家,在建工地全部实施围挡作业和洒水等措施,运输车辆全部实施覆盖,建筑施工扬尘得到有效整治。

二是执法局牵头对散装货物、渣土运输车辆继续整治,加大县城主要街道洒水频次。起草了渣土运输车辆整治方案,对城区内的渣土运输车辆规定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行驶途中不得有遗、撒、扬漏现象,建立各行政执法大队辖区负责,巡查大队机动巡查的工作机制,发现未密封的渣土运输车辆,要求现场整改,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写出保证,对履教不改者进行查扣,到目前为止共整改散装货物、渣土运输车辆126辆次。三是公安环境安全保卫大队迅速响应,积极配合各部门进行各类环境违法治理工作,对拒不执行环境整治的企业及个人采取强制措施。

(六)秸秆禁烧。

各乡镇继续按照目标责任书和属地管理内容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成立防火队严防死守,不间断巡查;各乡镇还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治理矿山、尾矿库扬尘、秸秆焚烧、加油站改造等整治工作;通过对旅游公路两侧矿山企业进行排查,对寨沟门村南旅游公路边上的砂石料加工厂下达停产通知书;农业部门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全县现有秸秆加工企业3家,年处理秸秆11万吨。

(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一是县政府应急办组织环保、发改、气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了大气环境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对奥宇钢铁厂、新昌发电厂、神邦球团厂等重点减排企业必要时采取限产停产措施,今年共响应市三级预警9次。二是气象局建立了应急气象服务流程,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发布各种天气预警信息。今年以来,共发布预警信号27个,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通过白石山、空中草原烟炉燃烧烟条85根,发射火箭弹18枚,对装有危化品发生事故的车辆进行静电检测及处置一次。

(八)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积极配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县所有涉污企业,特别是无手续等重点难以关停取缔的黑煤窑、沙场、砖窑进行关停取缔等工作。今年以来共破获涉污刑事案件5起、治安案件3起,抓获各违法犯罪嫌疑人9人。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县将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规定动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举措、砸死责任、严格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切实落到实处,确保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全市大气质量提升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强化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建立资金运行保障机制,确保替代改造资金落实到位;三是强化政府监督机制,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控的工作机制,全力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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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随着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的开幕渐渐临近,更好地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的控制大气污染问题,进一步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xx街建设里社区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的`工作如下:。

1、巡视社区有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积存垃圾渣土、扬尘等大气污染问题,有效避免污染源头。发现堆土杂物联系住户及时清理,避免施工废料、暴露堆放、垃圾杂土的积存、道路不洁等情况,督促保洁员做好社区环境的清扫,建议增加社区内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辖区内污染治理情况,我们认真排查进行责任管理,对大气污染源得到有效制约。

2、为全面提高社区环境卫生面貌,有效控制污染源,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组织社区文明督导队、志愿者对社区进行清整活动。对社区内绿地清整、园林养护进行清整。此次主要针对社区内的卫生死角,如楼门犄角旮旯、地笼下面、社区马路的便道牙子、社区绿地内的垃圾、拣拾绿地内杂物并对社区内的小广告进行清理,做好加强与社区群众的宣传、沟通及督导督劝工作。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通过我们对社区内大气污染一系列的工作,进行有效的排查和妥善的治理,不仅清新了社区空气,而且为改善大气空气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为全运会的开幕近了一份力。

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按照“两办”《关于做好迎接全省第二次气污染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的指示精神,现将相关工作做以下汇报:

我乡于3月7日组织召开了全乡领导干部、各村支书主任参加的动员大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并结合我乡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措施,确保不出问题。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乡党委书记韩军祥任组长,乡长王本富副组长,全体副职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我乡大气污染治理,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乡党委、乡政府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在“工业强乡”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坚决反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做法,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

一是加大对“土小”企业监督力度,配合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采取清理、关停等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治和规范,防止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小塑料”、“小电镀”、“小冶炼”等企业在我乡滋生蔓延。二是加大对107国道为主的环境卫生整治,乡政府与各村签订禁止焚烧垃圾承诺书,发放明白纸,防止出现焚烧垃圾、落叶、杂物等现象。

一是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村广播喇叭、广播车、宣传标语、明白纸对焚烧秸秆的不良影响进行宣传,截至目前我乡共悬挂禁烧标语50余条,共搭帐篷12顶,对重点区域进行死看死守,以确保全乡在禁烧期间“不找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二是明确责任,严防焚烧秸秆。成立禁烧小分队,在全乡区域内24小时不间断巡查,成立了12个工作组,分区作战,死看死守,确保不出问题。集中对107国道路旁沟边秸秆进行了集中清运,杜绝隐患。并与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签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落实分包责任制,各村派出专门人员,对各村重点区域进行巡查,一经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及时上报,及时消除隐患。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联合派出所加大对故意焚烧秸秆人员的打击力度,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出现秸秆焚烧现象或有过火痕迹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火必罚。

我乡对现有畜禽养殖企业进行规范化整治,对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制定搬迁计划,并督促落实;对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但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要实施限期治理,进行整改。做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对新建畜禽养殖要严格按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能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养殖企业不能享受各级财政支农补贴。

加强新闻媒介宣传,通过广播、明白纸、标语等方式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我乡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更新村民价值观念,共建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

9月18日,我市召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动员会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全镇干部、支村两委干部、企业负责人、各镇直单位负责人的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部署,对辖区内企业、项目、经营摊点的污染情况进行了分析,制定了任务目标,编制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落实了责任,确保化皮镇不出现污染环境问题。

镇政府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刘英任组长,各包村干部、相关单位、村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所,由主管副职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按属地管理原则,各村也成立相应组织,落实本村内企业摊点监管责任。制定周密的包保措施,层层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将责任落实到村、企业、包保责任人,切实增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严、从细、从实做好各项工作。

由环保所牵头,安排各包村人员及各村支村两委班子成员对辖区内涉污企业摊点进行了拉网式大排查,共查出涉及塑料及制品加工生产业、小化工厂、储煤场、砂场、建筑工地、液化气站、加油站、烟花爆竹经营点、服装厂、砖窑、服装厂、板厂、门厂12个类别55家企业摊点。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对新发现的企业摊点随时发现,随时进行统计,及时列入监管范围,确保我镇大气污染工作监管无死角。

一是做好秋季秸秆及垃圾、落叶、荒草禁烧工作。成立了秋季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编写下发秸秆禁烧通知书3000余份、每村喇叭广播宣传稿200余次、张贴临时性标语200余条、悬挂条幅36个,使广大群众自觉清理门前玉米皮、秸秆以及垃圾、杂草,营造了浓厚的禁烧氛围。加强24小时巡逻,对私自焚烧和乱堆秸秆和玉米皮的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清理。各村由支村两委班子和老党员组成巡逻队轮班进行巡逻。各村设立了禁烧指挥部,专人盯守。路段和地块实行包保制度,使地块块块有人看,路段段段有人管,截止目前我镇无焚烧秸秆及落叶等现象。

二是进一步加大黄标车治理力度,各村利用广播、标语、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黄标车治理的意义,使全民皆知,自觉遵守执行。我镇全年共分三批淘汰报废车及黄标车118辆,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

三是集中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我镇积极行动,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抑制扬尘、美化人居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四清四化”在全镇13个村广泛开展,共清除垃圾820方,沿长化线公路,团贾公路垃圾已全部清除完毕,主要街道完成了临街建筑立面粉刷任务,共喷涂面积近两万平方米。

四是对涉污企业分类别进行整顿及取缔。7家塑料颗粒厂和2小化工厂采取强硬措施全部取缔,并派专人负责看守,每天向镇环保所汇报,防止其恢复生产。要求6家煤炭经销点停止销售,并用塑料布遮盖,按照10月8日下发的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进行整改,同时乡镇制作了监管牌,由工信局检查验收后方可营业。对6个砂场全部下达了停产通知书,现已全部停止采沙并封堵道路。辖区内的4个建筑工地经过整改3家已完工,剩余的1家按物料储备和渣土车管理标准进行了整改,并明确了监管责任人,制作了监管牌,确保在监管下施工,不发生污染。对辖区内的12家烟花爆竹经营摊点进行了清理整顿,全部收回了经营许可证,由工商及安监部门验收撤消了4家经营点,控制了燃炮总量,减少了污染源,另外我镇通过村规民约制订了红白事燃放爆竹标准,确保造成的污染最小。对2个砖窑下发了停产通知书,并向土管局沟通了情况,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给予技术支持,改进生产工艺,对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

五是制订并完善了化皮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组织,建立了应急队伍,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职责,普及了知识,强化了措施。截止目前,我镇已成功启动和解除两次应急响应(20xx年11月21下午5点至20xx年11月24日中年12时;20xx年2013年12月2日下午6点至20xx年12月3日24时)。

六是制订完善了化皮镇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办法,明确了我镇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即三级网格、三级管理,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政府,二级责任主体为村、学校及各镇直单位,三级责任主体为辖区内企业。明确了我镇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明确了各项工作制度,建立了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环境管理网格化监管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移交移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网格监管工作制度、环境保护网格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总之,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工作中仍存在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在市委政府领导下,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我区霍乱防治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以及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按照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以及《莆田市霍乱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霍乱防治工作,切实保护我区人民健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将我区今年霍乱防治工作总结如下:

为做好霍乱防治工作,我区制订了《城厢区20xx年霍乱监测防治工作方案》,成立了城厢区霍乱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担组长;疾控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的流行病学调查、消杀、采样检验小组;形成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防控局面;各乡镇均制订本辖区霍乱防治工作预案,成立霍乱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本辖区霍乱防治工作,各医院相应成立霍乱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督导小组,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医疗单位或负责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给予严肃处理,确保霍乱防治工作开展。5月21日至5月24日,由卫生局张局长带队,区卫生监督所和区疾控中心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全区霍乱防治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领导小组、方案及落实情况、物资经费、人员培训等,检查认为我区各级领导重视,措施落实。特别是供应安全饮用水、集体食堂卫生管理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促进我区霍乱防治工作进一步落实。

我区认真做好霍乱的环境监测,每月30日前上报监测情况。5-10月份我区开展了外环境潜在状况监测工作,肠道门诊粪便监测标本233份,海产品180份,江河水源39份,海水39份,生活水50份,污水及其它52份,全无检出霍乱弧菌。

各级医疗单位自5月1日起按规定开设肠道门诊,加强疫情检测,做到“有疑必检,有泻必治。”同时配齐霍乱治疗药物,备好消杀药械、诊断试剂及抢救药品,并做好控制疫情发生的各项准备工作。

坚持疫情监测,选择易发乡镇,控制流行前期和流行期的监测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对霍乱疫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理,防止疫情蔓延。要求发现霍乱疫情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疫情报告。

流动人口的`管理一直是霍乱防治工作的重点之一,针对我区流动人口的特点,重点在食堂、临时性建筑工地、工厂企业等用工单位,本着“谁用工,谁教育,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卫生防疫措施,做好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工作。

我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宣传形式,突出宣传“吃熟食,饮开水,洗净手”等自我保护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严把“病从口入”关,结合各种传染病宣传日,进行广泛宣传,全区共发放宣传单1.3万多份,使我区广大群众认识到霍乱的发生对人民健康和社会的影响,同时使群众了解霍乱防治的重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5月14日我区召开各乡镇霍乱防治工作会议,组织各乡镇有关业务人员学习霍乱防治有关知识,总结以前霍乱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效果和部署下一步霍乱监测和防治工作;通过学习培训,提高对霍乱疫情的敏感性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提高了处理霍乱疫情的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

各级领导重视,措施有力。20xx年我区无霍乱病人发生,但是霍乱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区还存在了一些问题:个别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对霍乱防治工作缺乏足够认识,防治措施无全面落实,肠道门诊不规范,甚至个别医疗卫生单位消杀药品超过了保质期。医疗单位疫情业务培训包括霍乱诊断、抢救、消杀等知识仍需加强。

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建立专业执法监督队伍。今年,我们根据辖区面积大,且中心城区分散、城乡交错的特点,抽调人员,配备专车,组建地区中队,并根据队部的工作要求,加强整治、监督工作,同时,为摸清全区销售点状况,规范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降低“白色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中队的作用,抓好长效管理。为确保“白色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今年,我们在下达目标管理任务时,明确提出了“白色污染”治理的要求,既,以餐饮业规范使用为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销售点的整治;加大各类违章的处罚力度。今年以来,各中队认真贯彻执行支队的要求,使“白色污染”有了明显好转。

建立全区监察执法网络。今年,我们以“事权下放、工作重心下移“为契机,将镇、街道、工业区监察队组织起来,共同参与整治工作,使“白色污染”治理工作基本覆盖全区。通过三方面工作,形成了较完整的执法、管理、监督网络。

为保证正确实施《办法》,规范行政行为,我们组织镇、街道、监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应承担职责和法律责任,在执法中那些必须做,那些不能做,决不能侵权、越权,使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办法》的行政执法,至今,未发生侵权、越权、违法、违纪办案的情况。

为有效控制“白色”污染,扩大社会宣传覆盖面,针对辖区地域大,饮食网点分散的特点,依靠新闻媒介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促使销售、使用单位和个人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经营、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同时,帮助市民区别劣质“饭盒”及避免使用的方法。此外,针对饮食网点容易发生乱扔违章当的.特点,我们招集业主,集中开展法规宣传活动,使从业人员认识到“白色污染”的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组织全区监察队对危害生态环境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开展对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的执法检查,并对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进行专项整治;第二阶段,集中开展对使用单位向未登记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购买一次性塑料饭盒的、未按规定设置回收容器,回收一次性塑料饭盒及乱扔的违章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第三阶段,集中开展以规范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和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外省市一次性塑料饭盒进入本市违章销售的监察整治和杜绝一切一次性塑料饭盒在各运转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同时,向市民公布举报电话。整治行动效果显现。据统计: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全区出动1250余人次,检查经营场所726家,督促违章整改256起,查处3起,罚款3500元,收缴违章物品3000余只。

我区受地理位置影响,造成自行车流动销售情况严重,由于一车的一次性塑料饭盒价值低,而法规处罚金额较大,因此,违章者往往舍弃违章物品,造成处罚力度不强,因此难以彻底杜绝自行车流动销售的情况。

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

市政府:

现将我区冬防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工作成效、工作措施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汇报如下。

自9月16日全市“冬防”动员大会召开以来,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冬防工作要求,先后召开“冬防”动员大会和8次工作调度会,对全区“冬防”各阶段重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定期调度,进一步动员全区上下攻坚克难,强化重点污染源管控,先后制定下发了冬防总体。

工作方案。

“前十项措施”和“后十二项措施”,并下拨专项资金1350万元,为冬防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从目前全市降尘情况来看,我区连续数周降尘量最少,工作成效十分明显,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重要贡献。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在二次扬尘污染治理方面。一是组织环卫环保执法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近千名干部职工,发扬“5+2”“白加黑”实干精神,全面落实洒水压尘巡查监控等工作任务。二是对区内63家建筑工地,特别是国测点2公里范围内施工工地,通过专人盯守综合执法,全面督促落实围栏遮挡地面覆盖车辆清洗等抑尘措施,对落实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停整顿。三是租用和购置洒水车30余台,对范坪西柳沟立交桥国测点周边以及南滨河路等36条路段和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洒水压尘,并组织社区干部对人行道和居民小区进行人工洒水,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

在面源污染整治方面。一是组织开展了“八个一”主题宣传教育和文明倡导活动,下发冬防“十四项禁止”通告,提高群众污染防治意识。二是坚持打击与疏导相结合,成立了“冬防”综合执法大队,每晚开展联合执法,对露天烧烤、垃圾焚烧、餐饮油烟等污染行为和“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整治,累计取缔露天烧烤点172处、集中销毁违规经营烧烤炉49套。三是严格督促落实集中取火制度,在全区建立取火点76个,购置发放取火器90套。同时,部分街道对无集中供暖的楼房、棚户区及城中村居民,实行免费“送火上门”服务,有效减少了面源污染源。

在煤炭市场管控方面。一是严格落实煤炭专营市场统一进煤制度,对13家二级配送网点每日进行巡查并建立台账,确保规范合法经营。二是结合大货车限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在城区出入口设置2处卡口点,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坚决杜绝无证或非煤炭经营市场销售的煤炭流入城区。三是全面落实购买无烟煤政府补贴政策,按每户500元标准,为2637户生活困难家庭发放燃煤补贴131万元。

在燃煤锅炉改造方面。采取“一台锅炉、一套方案、一套班子”的方式,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24小时驻点督促改造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截止目前,市列25家46台325蒸吨改造任务,已完成改造20家42台268.5蒸吨。

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一是严格落实重点企业驻厂监管制度,自9月16日起,配合市环保局对重点企业实施24小时驻厂监察,并签订了《冬防。

承诺书。

》,督促企业达标排放。二是对两大燃煤电厂实行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的“三限”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总量。三是加强企业排污监管,每周组织开展一次中小企业污染排放检查工作,对超标排放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冬防期间一律实行停产整顿。

在网格化管理方面。一是建立了区、乡街、村社区三级监管网络,由12名县级领导负责,包干联系各乡镇街道的网格化管理工作,在全区划分网格307个、配备网格员1331名。二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成立乡街执法中队,对本辖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巡查整治,确保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三是建立由网格长和管理员、警员、监督员、信息员组成的“一长四员”工作队伍,按照“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反馈上报—配合处理—跟踪落实”的工作流程,全方位开展监管工作。四是从全区抽调15名冬防督查员和26名网格监督员,对各乡街及重点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每日通报,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了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

(一)及时安排部署。近期,俞市长先后多次召开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进会,就贯彻落实市委虞书记“11月要实现20天优良天数”等批示精神进行了安排部署。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我区于11月11日召开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攻坚战推进会,重点围绕下一阶段“冬防”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同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队,重点对各乡镇街道网格化监管、集中取火制度落实、施工工地管控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督促检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二)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一是围绕打好小火炉、露天烧烤、施工工地等三个“歼灭战”,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重点对居民小火炉等面源污染进行监管,对具备条件的采取集中点火、分散取火,坚决杜绝木柴引火、焚烧垃圾等产生烟尘的行为。针对重点区域和地段,特别是对国测点位周边2平方公里范围内实行更为严格的管控;全面清洁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楼群院落,及时清扫垃圾,减少对国测点监测数据的影响。二是采取先吸尘、后清洗、再喷雾的方式,加大对城区主次干道清洁清洗力度;对裸露土地进行覆盖,全力减少扬尘污染。三是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管,对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工地一律采取停工措施。四是对全区22个集贸市场全部实施集中点火制度,确保所有经营户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型煤;引导居民规范使用引火煤,坚决消灭有烟煤,有效减少了烟尘污染。五是集中开展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重点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排洪道、绿化带及主城区周边农村等卫生死角垃圾进行清理整治,并将后续管理纳入全区网格化管理范围。

(三)加大督查问责力度。针对近期发现的焚烧垃圾、集中点火制度未落实等问题,立即启动问责制度,严肃追究了相关部门和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网格长以及网格监督员的责任。同时,进一步整合督查力量,组成了40人的督查队伍,分10个督查组对网格化监管、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开展督查,确保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西固作为全市乃至全省的核心工业区,辖区内工业企业密集分布,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面临“四多两大”的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污染源多。在全市5个重点工业污染源中,有3个(国电范坪热电、大唐西固热电和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分布在我区。据统计,全区各类企业大型生产装置多达100余台套,生产排放废气成分非常复杂,企业无组织排放现象尚未根本杜绝,导致区内污染面广、污染强度大。二是燃煤消耗总量多。20xx年,全区燃煤消耗总量约662万吨,占全市燃煤消耗总量的近一半,能源消费结构严重不合理,特别是在采暖期间,国电范坪电厂、西固大唐热电、兰州石化公司3家企业每日耗煤量达21000吨,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明显高于非采暖期。三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多。据统计,国电范坪电厂二氧化硫每日排放7.8吨,氮氧化物每日排放12.8吨,烟尘每日排放1.3吨;大唐西固热电二氧化硫每日排放15.6吨,氮氧化物每日排放25.6吨,烟尘每日排放2.6吨;兰州石化公司二氧化硫每日排放19.2吨,氮氧化物每日排量13吨,烟尘每日10.2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全年排放总量超过3.8万吨,占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近1/3。特别是进入采暖期后,辖区内两大电厂满负荷运转,煤炭消耗量、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增加。根据监控数据走势图显示,由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排放量和浓度持续增加,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浓度也随之增高,加之各种炼油、化工装置排放的有机烃类和氮氧化物以及两大燃煤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直接导致pm2.5和pm10排放浓度增大。四是静风逆温天气多。由于目前已逐步进入冬季静稳期,静风逆温天气将大幅增加,特别是在无风、阴天、低温及蒸发量小的气象条件下,扩散条件差、污染程度相对较重,从而导致空气质量上午差、下午好,阴天差、晴天好。五是辖区空气湿度大。据统计,兰州石化、大唐西固热电厂、范坪电厂工业蒸汽和各类工艺冷却气体蒸发量每天约有8千吨,使西固地区的高空湿度明显高于主城区其它区域。由于高湿度空气为工业废气、烟尘等提供了载体,易形成气溶胶和霾(一般颗粒直径小于2.5微米),飘浮在空中,形成大面积的污染气团,且难以扩散。六是污染物扩散难度大。由于我区南、北靠山,西接八盘峡,地形条件复杂,呈簸箕形地形,不利于污染物的扩散。

因此,与近郊其他区相比,我区国电范坪电厂、大唐西固热电、兰州石化公司3家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造成的排放量远远高于其他县区,加之静风逆温条件下污染物不易扩散,特别是进入冬季以来,由于我区承担全市集中联片供热的重要任务,耗煤量大幅增加,且三大重点工业污染源中,距国测点建国宾馆最近的不足几百米,导致污染指数监测数据容易出现异动。尽管我区严格落实24小时洒水压尘和网格化监管等各项措施,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pm2.5等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特此报告。

各相关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

20xx年12月29日以来,乐山城区以及夹江城区空气质量持续维持在中度污染至重度污染,乐山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乐山城区空气污染预测预警》。为应对空气污染,12月30日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宿庆洪带队到甘霖镇、新场镇、三洞镇和吴场镇实地检查企业落实《预测预警》的情况,并于当天下午3点召开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控相关措施,落实责任到相关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县政府督查室于1月4日对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各乡镇、各部门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控相关措施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各乡镇、各部门具体措施如下:

1.县环保局共出动执法车辆18台次,人员72人次,检查了焉城、甘江、甘霖、新场等8个乡镇的40家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要求1家停产。同时强化城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每日开展一次会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强化应急措施。

2.县住建局向建筑行业下发通知,要求严格遵守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要求。县质监站派出监督员监督在建工地,严格落实“六个必须、六个不准”,同时执法大队强化现场检查。

3.县气象局强化了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监测分析,共向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夹江污染天气气象条件专题预报8期。

4.县交通运输局公管所加大了洒水力度,由3台次增加到6台次,洒水量由52吨增加到104吨。主要线路为城区至甘江、城区至三洞、城区至中兴、城区至峨眉夹江界。夹江千佛大道已暂停施工,夹江三桥、成昆铁路已按要求暂停弃土运输。路政队、运管所继续加大了抛洒滴漏治理工作。

5.县城管局每日分别于早上8点至9点30分、中午1点30分至2点30分和下午5点30分至6点30分,对主要街道开展洒水降尘作业3次,提高降尘效果。

6.县农业局通知各乡镇抓好涉农领域中秸秆焚烧专项治理工作,同时组织焚烧组深入到新场、青州等乡镇进行督查。节日期间安排3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我县蔬菜主产区甘江、甘霖和顺河3个乡镇进行了巡查,在甘江镇双碑村、李沟村、陶渡村发现焚烧火点痕迹,部分村民正在拢堆蔬菜秸秆准备焚烧,双碑村1社发现1个正在焚烧的火点。在顺河乡境内的焚烧痕迹也很多,其中上游村11社有1处正在焚烧。甘霖镇境内未发现焚烧痕迹和焚烧火点,但经走访了解,村民的泽泻秸秆也准备进行焚烧处理。检查人员现场采取了措施:一是对正在焚烧的火点进行及时扑救和制止。二是对准备焚烧秸秆的村民进行耐心的劝阻和解释。三是对所到村社的村民开展禁止焚烧秸秆的宣传。通过以上办法,村民均表示放弃焚烧蔬菜秸秆,减少环境污染。

1.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空气污染治理工作工作不仅是上级下达的任务,更与我们的生活休戚相关,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2.健全机制,全力推进。请各单位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建立长效防控机制,打好空气污染防治持久战,力争改善夹江空气质量。

3.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县政府督查室将对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成效不实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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