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精选19篇)

时间:2023-11-27 08:54:47 作者:纸韵

规章制度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它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并确保利益的平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1.全面管理展厅日常业务。

2.协助销售经理进行展厅的管理、安排、评估销售顾问的工作。

3.管理并检查展厅销售活动以及数据,向销售经理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1.负责安排、支持每日晨会,根据销售顾问计划安排当日工作。

2.展厅5s监管,营造适宜的展厅氛围,达到集团、厂家服务规范要求标准。

3.检查并监督销售顾问的标准化流程执行情况,提升团队凝聚力。

4.及时处理现场客户投诉、跟踪处理过程、反馈处理意见,提升客户满意度。

5.跟踪和控制销售计划完成进度,进行销售现场管理。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企业指定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完成。

2、项目经理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负直接管理责任,定时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不贪污受贿。

3、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制定安全生产和保证质量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项目经理是质量的第一负责人。

4、根据公司年(季)度施工生产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季(月)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构件和机械设备的使用计划。与有关部门签定供需承包和租赁合同,并严格执行。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项目工地的人、财、物等资源,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好人力、物力、机械设备的调配与供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履行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努力提高生产经济效益,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

5、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与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定期向公司经理汇报工作。严格加强管理,重点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集体、个人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6、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5、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一、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二、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四、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1、营业前20分钟开始玻璃、柜台、货架、商品及地面环境的卫生清扫,营业开始前完成。

2、根据商品销售状况将货架上数量不足的商品补齐,检查货架上所列商品品类是否齐全,新货样品是否已经摆放到位。货架上有损坏的商品要立刻下架。营业中要始终保持货架上的展示商品整齐摆放,不足的须及时填写“商品进货申报表”通知补货,做到所有商品无断货现象。补货时不能妨碍顾客挑选商品。

3、随时作好为顾客提供服务的准备,发现顾客有需要导购及服务的暗示时,应立即上前友善、真诚地为其提供各种服务。如果在商品品种、款式、颜色、尺寸等方面展厅无法提供服务时,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在顾客离开后上报展厅经理。

通过网络订购平台向客户展示商品时,应提前登陆,避免密码外泄,并向其解释说明价格并非我方销售价格,详细说明所需的其他费用。

4、熟记各种商品的参数,能将每种商品的详细资料准确的提供给每一个顾客。如果对某种商品没有足够了解,暂时不要对顾客推荐此类商品,当其他同事正空闲时,寻求其帮助。顾客离开后马上补充此商品的相关知识。

5、保证销售区域的每一种商品都有正确的条形码(或编码)和正确的价格。商品标签要标注清晰,准确。发现书写错误、丢失或涂抹不清的,立刻重新填写,并分析其丢失和涂抹不清的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

6、每天记录顾客询问,尤其展厅没有样品的商品要做重点记录。记录要详细,包括商品名称、尺寸、颜色、材质等。如果不能理解顾客的要求,要询问哪里可以买到样品,顾客在哪里见到过类似商品,并在顾客离开后上报展厅经理。

7、防止商品被盗,制止损坏展厅物品、影响其他顾客购物和展厅经营的行为。发现带小孩的顾客要提醒注意安全,制止小孩场内嬉戏。如有可疑情况和突发事件,迅速通知保安到场处理。

博物馆管理制度

一、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以保卫科为骨干、其他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领导组暂由×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五、在防盗、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随时注意发现隐患,消灭隐患。

六、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安全设施。

(三)保卫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二、乐于奉献,先公后私,关心群众,尊老爱幼,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积极学习,勤劳朴实,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应变能力。

(四)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当班,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尤其要做好节假日的执勤安排。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开门,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并及时锁好馆门。

三、保卫人员必须随时检查各自负责的展厅、展区。如发现展品丢失、损坏和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四、保卫人员应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服从保卫科统一调动。特殊情况下,一声令下,保证召之即来。

五、保卫人员必须身着警服或工作服,必须特别注重仪表,保证严肃威武。

六、保卫人员对待游客必须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问题耐心解答,必要时及时请示领导解决。严禁同游客争吵,严禁顶撞游客,更不许顶走游客。

七、不断学习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及消防等各项法规条例,增强法制观念。

(五)安全保卫的几项规定。

一、安全保卫领导组每周至少突击检查一次,并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二、保卫科每日应巡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三、保卫人员向保卫科,保卫科向馆领导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四、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解决重大问题,做出重大贡献者,保卫科应及时报告馆领导,并由本馆向县以上有关部门报告,力争给予应有的表彰奖励。

保卫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馆上下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保证展厅、文物仓库和办公区的绝对安全。

三、保证游客参观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经常组织保卫人员学习有关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消防等各种有关安全的法规条例。

五、建立保卫人员值班和请销假制度,合理安排保卫人员的正常轮休。

六、做好游客高峰期和节假日期间的检查巡逻工作。

七、负责博物馆的全部安全保卫工作。

保卫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科长搞好全面工作。

二、负责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和本科室的日常事务。

三、配合科长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定期组织保卫人员进行消防、军事技能等业务培训。

五、负责保卫警具的管理。

六、配合科长搞好查岗工作,督促各区域保卫人员的岗位执勤。

七、处理突发事件和领导安排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

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馆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保卫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当班,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

三、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岗位,要严密监视保卫区,制止游客拍照,观察游客神情举止和动向,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四、保卫人员必须做到安全通讯的性能完好,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五、保卫人员对自己所管区域展厅、展品,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帐物相符,无丢失、无差错。

六、保卫人员要坚决保管好展厅钥匙,杜绝丢失钥匙事故发生。

七、保卫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签字,出现差错,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保卫人员对自己所管区域展厅内外的卫生要时刻保持清洁,玻璃柜要经常保持无尘,展厅内无烟火、废纸、果皮、垃圾等杂物。

九、值夜班时,要按时上下班,值班时,不准睡觉,不准脱岗,不准私自会客。闭馆后,无领导和保卫科通知,不准随意放人进入馆内。

十、保卫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发扬“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作用,并以文明服务,文明执勤。

保卫人员考核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屡教不改达三次,停岗处理。

二、未经请假不到岗,一次扣50元。

三、查岗过程中,发现脱岗、串岗一次的,扣10元;每月经检查达三次的,另扣100元;情节严重者,由馆领导处理。

四、各展厅保卫人员,未经保卫科科长安排,私自换岗的,发现一次扣50元;每月达三次,另扣300元;情节严重者,由馆领导处理。

五、保卫人员在值夜班时,经检查,发现睡觉,一次扣50元,一月达三次者,停岗处理。

六、值夜班时,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发现不认真巡逻走形式的,一次扣50元,每月达三次的,另扣300元。

七、值夜班时,严禁玩扑克、打麻将等参与赌博活动,一经发现,停岗处理。

八、保卫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工作分配,一次扣5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处理。

九、文物展品安全重于泰山,安全责任大于天,监守自盗行为,法不容情,重刑处置。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二、在以馆长牵头的消防领导组领导下,博物馆全体工作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确实做到防火灭火,人人有责。

三、保卫人员都是兼职的消防队员,要与馆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四、博物馆内外,禁止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五、消除火灾隐患,杜绝游客抽烟。

讲解员守则。

一、热爱本职,遵纪守法,注重职业道德形象。

二、仪表庄重大方,服装化妆不媚俗妖艳。

三、凭票讲解,礼貌待客,用语文明,对免票宾客持义务讲解卡上岗。

四、按规定路线讲解,特殊情况下按特定路线讲解。不漏讲,偷懒。

五、对博物馆陈列展品要充分了解,全面解说,适度发挥。对不同的游客注重不同着重点。

六、对游客提出的各种问题要机智灵活地正确回答,但原则上应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七、对极少数游客可能发生的不礼貌言行,要冷静对待,理智应酬,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告请领导解决。

八、讲解员要相互尊重,和睦礼让,亲密配合,一般按排定次序,轮流守上岗,不争抢,不推诿,特殊情况下由馆领导临时调整。

九、讲解员应随时注意维护游客秩序,保护展品,保护一切公共财物。要以适当方式制止某些游客的种种不良行为。

十、讲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向游客索取小费。

十一、讲解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在博物馆、文物、历史学、文学、工艺美术等方面的知识。

讲解员考核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

二、未经请假不到岗的,记过一次,扣50元。

三、查岗过程中,发现脱岗1次的,扣10元;一月达三次的,另扣100元。

四、游客反映讲解员讲解态度不好或查岗中发现讲解员敷衍游客的,停岗处理。

五、讲解员不得擅自给游客讲解,必须凭票讲解。

六、如果游客由于讲解员的原因而发生退票现象,或因讲解员因出言不逊而顶走游客的,记大过一次,扣200元。

七、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讲解员拒绝给游客讲解或中途讲解终止的,记大过一次,扣100元。

八、讲解员要认真保护各自的话筒,损坏丢失的,自己赔偿。

九、讲解员不论以任何手段向游客索取小费,一经发现,记大过一次,扣200元。

一、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二、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半小时巡逻一次,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三、上班期间,不准睡觉,不准脱岗,不准私自会客或将客人带到值班室,禁止玩扑克等赌博活动。

四、值班时,要严密监视博物馆主要通道及展厅门窗,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五、闭馆后,无领导通知,不准随意放人通行。

财务科职责。

一、负责管理财务工作,依据财经纪律监督各项支出。

二、协调与财务部门的工作关系。

三、印制并妥善保管讲解券、参观券等各种票类和办理出票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统计游客人数的汇总、存档。

五、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完成好博物馆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任务。

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针政策、报表制度及调查方案。

2、负责博物馆散客、公客、团队组织的人数统计,以及讲解券发放张数的统计,要求日记日结。

3、统计必须加强整体观念,坚持实事求是。

4、按时、准确地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及分析材料收集和分析统计信息,准时报送统计报表。

5、认真负责管理统计报表,将每月报表及时整理报送财务科。

6、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途径、多形式征集藏品,不断丰富馆藏,提升内涵。

二、本馆展品征集坚持真品、真实原则,所有藏品均来自中原地区民间百姓家庭,力求原汁原味地反映中原农耕文化风貌和境况。

三、藏品征集采取多种方式,分为无偿捐献、补偿捐献、购买、交换、调拨等。博物馆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权益,所有藏品均将出处、捐献人、用途、年代等信息记载入册,发给捐献人收藏证书。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设置专用库房,认真保管好藏品。征集到的物品交由馆长和管理员登记入册、整理入库、妥善保管。管理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文物保护知识技术和措施,加强维护和安全防范,做到不遗失、不损坏、登记不错漏,账物相符,管理有序。

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数据库录入工作和日常管理保护工作。

六、博物馆各厅陈列展品应经常检查、经常维护,保证安全、整洁、妥善,力求最佳展示效果。

七、根据需要与其他博物馆或个人收藏交换藏品,以及报废注销藏品,均需由本馆管理团队共同研究决定,来往清晰,管理有序。

八、馆藏物品所有权、处置权在于学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获取、占有、出售或破坏,违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呼玛县博物馆保洁工作,提高保洁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并注意保持个人的仪容仪表,树立良好形象。

3、爱岗敬业,听从馆领导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发扬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以礼相待。

6、清洁过程中如发现观众有吸烟、破坏公共设施、毁坏公共财物等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天行政总值班人员或带班领导。

7、清洁过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如跑、冒、漏水和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等,及时报告行政总值班人员或带班领导,并有义务监视事态过程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积极协助专业人员排除故障。

8、清洁工具和用品由保洁人员按需领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带回家中使用,如损坏或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9、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还失主。

博物馆藏品征集合同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举办科教兴国——加快小康社会进程全国青少年大型人文科普知识展览这一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中国国情研究会教育培训中心为此次活动的主办单位,甲方负责协调关系;向乙方提供主办单位和甲方的相关证件;为此次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介绍信;对公开文件审核并盖章;解答外来人士的相关咨询如此项目的真实性,工作人员的身份的确认等。

2.甲方负责为此次活动提供备用的收据和正式发票,一次提供收据两本供乙方自行保管,乙方办展览业务的收入进甲方账户后,甲方必须及时出具正式发票,维护主办方和乙方在客户群中的形象。

3.甲方有权利知晓乙方开展活动的真实性,并有义务告之应注意事项,对乙方开展的活动享有监督权。

4.甲方有权利按其所开发票金额的5%做为管理费。

5.在乙方做此展览项目中如有利润,甲方则获得纯利润的5%的回报。纯利润=总收入-总成本。总收入包括所有因为办此次展览项目的收入所得入甲方账户、开票等可证明,成本包括办公费、房租费、制作展板、展架、展箱的相关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提成、交通费、通讯费、协调关系的必要开支等,乙方提供票据供甲方核实。

1.乙方有义务维护主办方名誉,只为此次展览活动合理使用主办方的介绍信。

2.乙方对使用过的甲方的收据交回甲方备查。

3.乙方在将收入支票交给甲方时,即按支票金额95%的比例从甲方提取现金,未提取的5%作为乙方交给甲方的管理费。

4.如有利润,乙方每半年拿出准确的单据公开计算利润,按纯利润的5%回报给甲方。

5.乙方拥有此次展览的所有权,并承担此次展览活动的相关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条款,即可视作违约,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在协议期间提出中止或终止合作。如有一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续签。

2.本协议未尽事宜,本着公平合理,诚信认真的态度另签补充协议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法律程序解决。

3.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物资储存场所的消防器材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安排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 严格执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防火、防窃等工作。

第五条 在仓库、堆垛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六条 仓库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第七条 仓库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和物品发放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名称、规格、安全标签、质量、数量、包装。无产地、铭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第八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证。具有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化学品性质和懂得防护、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所保管的物资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库内物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无能力整改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确须在露天存放时,必须做好防火、防晒等措施。规定禁止在露天存放的危险化学品,严禁在露天存放。

第十二条 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化学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十三条 库内储存化学品的面积和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堆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 平方米。

(二)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米;堆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 米;堆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 0、3 米。

(三)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 米。

(四)装有照明灯的仓库,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 米。

第十四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化学品的仓库及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报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装置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博物馆消防管理制度

1、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打扫卫生所使用的工具要妥善保管,油拖把应存放在铁容器内。

2、经常对室内电器、线路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请专职电工检修。

3、严禁带火种进入陈列室,严禁吸烟和擅自使用明火操作。

4、严禁乱拉乱扯临时电源及私接电器设备、改动线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时,应严格报批手续,由专职电工操作。

5、下班时应对整个展室进行全面检查,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6、陈列室各出入口、室内消防栓均应有明显标示牌。

文物库房防火安全规定

1、文物库应有明显的防火标示牌,四周不准堆放木材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库区内的杂物、包装纸屑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存放在安全地点。

2、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库区的道路及出入口要保持畅通,不准堵塞。

4、在库区内,禁止擅自使用临时电源,乱拉电源和一切明火操作。如需要安装使用临时电源和其他电器设备或使用明火操作时,须事先提出方案,经保卫处审核,报主管保卫工作的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发现电路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请专职电工修理。动用明火要有专人负责,要有安全措施。

5、下班时要切断所有库区的电源。确保无误后,方可离开。

修复室防火安全规定

1、工作室内的电器设备及照明线路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严禁随意改动,特殊情况需改动的`,应履行审报手续,由专职电工施工。

2、应经常对室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请专职电工进行修

1

理。

3、工作室使用炉火、电热及明火操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指定专人管理并有安全措施。场地炉火、电炉等须放在固定、安全的位置。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酒精灯、喷灯时,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做到火灭人走,确保安全。

4、化学药品要设专库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工作室使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做到随用随取。每天随时清除干净易燃废料。

5、使用电热设备如电炉、电热干燥箱等,使用完毕,断电三十分钟之内,使用人员不准离开现场。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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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馆藏品的安全,加强藏品的科学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藏品的历史作用,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准确,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一、建立固定专用的藏品库房,设专人管理。每库(或数库)至少设藏品保管员二人,其中一人为库房主管人。二人均须熟悉所管藏品及帐、卡、单情况,准确掌握藏品动态,共同承担所管库房及藏品保管方面的一切工作和安全责任。原则上,二人应始终坚持同出入、同工作。遇有库房施工,必须至少派二人配合,其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库管理人员。

库房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调动。非调不可时,必须将所管藏品及有关帐、卡、单向接管人点交清楚,接管人满意后方可调离。如只调出一人,一般不进行点交。但另一原管库人员必须负责帮助新调入的同志尽快熟悉情况。库房管理人员除具备必要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德,一旦发现品行不端,例如:公私不分或小偷小摸等行为,即使构不成处分,也必须调离库房。

二、库房钥匙由库管人员妥善保管在保险箱中,不得带回家中。一旦丢失,立即向馆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相关保卫部门另存钥匙一套以应对意外情况发生。

三、保管人员每天对库房安检。首先应检查库房门窗及库区环境,无异常时再开启库门。发现异常或已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向馆办和保卫处同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离库时,应先将文物归还回原处,关窗熄灯,拉闸断电,锁门并认真检查库外环境,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库。

四、保管人员每次出入库做好登记,包括时间,人员,完成主要工作,并由出入人员亲笔签名。

五、馆内外其他人员因公进入库房,须得到保管部主任和馆领导的批准,并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方可。被允许进库者,必须严格遵守库房制度,不准擅自开柜或触摸文物。

库房一律不准会客,不准带小孩,不准进食,不准带私人包裹,不准存放私人物品,更不准将私人文物或文物的复、仿制品带入库房。

六、要保持库房的整洁、卫生、安全。库房严禁吸烟,不准带入火种;应随时清除棉花、木丝、杂物、树枝、树叶、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要常查鼠迹、虫道,堵洞灭卵;遇有大风或雷雨天气,要随时检查库房渗漏和藏品情况、用电库房要及时关灯、拉闸断电。

七、要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库房均应配置温湿度计,库管人员定期校对,认真记录,发现不准,及时检修。要根据库内外温湿度及时调整室内温湿度,随时注意室内通风。潮湿季节,必须在室外湿度低于室内湿度时,方能开窗通风;晚上或阴雨天气,必须关严门窗;密封差的库房,要把门窗封堵严密,以防尘沙进入。如开动吸湿机,一定有专人看管;库内藏品要避免阳光直射,以防藏品自然损害(此条不针对恒温恒湿库)。

八、藏品管理人员须熟悉库内的消防设备和各种器械的保养和使用方法。要勤检查,保持机器安全运转,发现异常情况,应即提请检修。

九、从库内清除的杂物及外借、拨出的柜、架、箱、匣等,必须认真检查后方可出库。库内其它如木板或软包装等公用材料未经保管部主任允许一律不准动用。

一、库房新收藏品,须依据入库凭证及实物填制藏品卡,登入藏品分类登记册,排入柜架。库房藏品在整理、鉴定或交接时,如发现藏品时代、质地、件数、现状、附件、级别等与原登记卡或帐册上的记载不符,应即查明情况,经过鉴定审查并经馆领导批准,方可更改帐卡。批文归入馆档案室存档。藏品注销时要用红墨水划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文物去处、注销时间等,由经手人加盖私章。根据库房实际需要,建立资料登记册、复制品登记册。凡拨出、销号、借出、借入、寄存等凭证,均分年订册。库房各种单、卡、表、册,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缺少、丢失。

二、藏品拨出或借出,须有上级机关及馆内批准文件,藏品保管部办理好选提手续,报上级领导批准后,藏品保管部填造点交清单一式二份,交双方盖章后,由接受单位、藏品保管部各执一份,作为出库和销帐的凭证。借出文物须签定合同,规定安全措施和借出期限,由藏品保管部负责收回。如借出文物单位到期不能归还,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三、藏品的提陈、研究、修复、摹拓、照相、招待参观等,均须先办手续,凭保管部主任及馆长签字的提取文物清单方能提出。出库时应注明文物现状和附件,退库时照单验收,并在双方提单上签收。如退回的文物出现新的损伤,不予验收,待将情况查明并有上级审批手续时,方能验收。出库期间的藏品安全,由提用者负责。文物退库后应立即归回原位。

提看文物应在保管部指定的合适地点,一般不准提取文物到办公室观摩。办公室不准存放文物。观摩者只许观看藏品,不准动手,如需看藏品的另一面,由藏品管理人员负责移动。观摩者如有其它要求,接待人员必须请示部领导决定,不得擅自同意和处理超出批准文件内容的要求。

藏品如需修复或摹拓、照相,必须按规定送指定场所或由专门人员摹拓、照相,任何人不准自行修复和拓照藏品。待修复文物提取前,保管人员要认真填写“文物修复单”,具体写明文物现状及修复要求,归还日期等,收回时要认真验收。文物拓、照,必须在规定地点,并有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在修复或移动文物过程中,不准会客,以免分散精力造成事故。提陈或出国文物的修复,均照此办理。

文物出馆鉴定、测试、照相等,要经保管部主任、馆长或上级领导批准。如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取样方案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批。二、三级藏品取样分析化验,须经馆长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四、库房藏品应清楚分类,划分等级,科学排架。藏品卡应附照片,藏品登记卡、册要名称确切,年代准确,计件合理,注清完残及附件,保障藏品安全,严防损伤。加强防潮、防尘、防虫、防污染、防火、防盗、防震等措施。散损藏品及时修复,珍贵藏品应进行复制,贵重和娇嫩藏品应做囊匣。藏品管理员自己不能修复文物。

五、外单位因工作需要观摩库房设施及藏品,应有保管部主任和馆长批准,方可接待,参照本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办理。

六、藏品需要装箱保管时,要逐箱填写装箱单,一式三份,一份存入箱内,一份存主管组,一份存总保管组。文物箱内要做到防震、防潮、防虫。

一、库房保管人员必须按安全规程操作,如损伤藏品,应立即如实上报。

二、藏品管理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挪移、整理和提用藏品时,必须集中精力,有计划地进行,保证文物安全,不得图省事,怕麻烦。

四、提取藏品时,应双手捧持,或一手紧抱一手托底,轻拿轻放,严禁单手搬边,提梁携耳,一手持柄或两手各包一迭。避免磕碰、跌坏、挤压、摇晃、滚动。小件文物要用软纸包装,以防散失;大件须加软衬,以防磨损。

五、工作桌案要平稳牢固,桌面加铺软垫。室内走道及柜架间应保持一 定距离。使用筐箱抬运文物时,抬运人员要首先检查绳索筐箱的安全,要步调一致,互相照应。如需临时包装,必须由专人经手,从包装入箱,到开箱打包,始终负责到底,以防损伤或遗漏藏品。

六、挪移藏品时,先将四周障碍物移开,以防碰伤藏品。装车时,应加衬垫扶正藏品,扣紧绳索。装卸车时要保持车身的平衡,做到装前卸后。行车时要选择平整路面,预防颠簸。上下坡要直行,防止溜坡斜行,停车要稳定,防止猛拉猛停。大风大雾天气,雨雪天气,严禁在室外运送文物。不准用自行车携带文物。

七、藏品装运,凡无囊匣的文物,须先用软纸、棉花、棉垫包裹,再用一般纸包外层,纸包上注明文物编号及件数。装箱时应大小排匀、上轻下重、四周塞紧。娇嫩易碎藏品必须用囊匣盛放。文物箱内应有防潮、防震措施。装箱完毕,箱外用铁皮加箍,箱面注明上下方位及防潮、防碎等标志。如系托运,收件人单位、姓名及地址要书写清楚。

八、整理或提用书画、织绣、墨及金属类文物,均应戴手套,防止污损藏品。

一、载翔实,字迹清楚,统计正确,不重,不漏,不错,不积压。

二、文物收入后,先根据征集人填写的“文物藏品征集入库登记表”将藏品登入日记式帐册。

三、经过鉴别作为藏品的,填写“藏品入库单”,一份保留在藏品保管部,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交管理总帐的部门作为登记总帐的依据。之后根据“入库单”对藏品进行分类登记,并填制藏品卡。凡帐卡均不得随意更改,如作必要更改,应经保管部主任批准。

四、有关单位借用藏品、寄存藏品,或向有关单位借入藏品,填写相关凭证,由负责登记总帐的部门专设帐册登记,不在《总帐》和《分类帐》上登记加注,退回时分别在专设帐册上注收或注销。

五、经鉴别定为实物资料的,单独登记帐册。复制品也统一编号,登入专门帐册。

一、馆内陈列提用文物 陈列设计人员拟出陈列大纲及陈列文物目录,填写文物提陈单,经陈列、保管二部主任签字后,到库房提取文物。双方经手人交接文物时,必须认真验清文物现状及附件,最后在双方提单上签字。文物提出后,由提陈部门负责安全,在布陈过程中不能随意涂改文物上的编号。不需陈列的附件和囊匣,应及时退库,以防丢失和损坏。如临时对选定文物作必要调整,可由陈列人员直接入库选换,但调整不宜过多。一般情况下,从库房藏品中选定陈列文物,可由陈列设计人员与藏品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决定。陈列布置完毕后,应将未陈列的文物立即退库,双方经手人按原提陈单逐项交接清楚后,在双方提单上签退、验收。

二、外展提用文物 按照上级和馆批准的外展(国内、国外)项目,负责筹备展览人员应按馆内陈列提用文物的步骤做好筹展工作。在对外谈判过程中,应尽可能以出版物、档案、资料照片提供给对方,减少文物的提用次数。

三、出版提用文物 馆内研究者如有出版需要,一般采用馆存底片洗印,如需提照文物,应经馆领导批准。其他出版研究单位或个人研究者需要文物图片或提照文物,应事先签订协议,经馆领导批准。经批准提照文物,一般只提供照片。如需提供底片,应经馆领导批准。每次提照文物,均应留存备用底片。提照在陈文物,也可参照此规定。

四、观摩、研究提供文物 凡中外专业工作者,重要文化、文物代表团,重要国宾、国家领导人需提看文物,须经馆领导批准。不接待一般来访者。馆内专业人员因陈列、研究、出版等工作需要提看文物,应经本部门主任与保管部主任会签,可供提看。其中一级品须经馆领导批准。提看文物时,应注意场合、设施、天气等条件是否适宜。对一级藏品的提看应严格控制次数。

一、修复、复制,须经馆领导、保管部同意后才能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必须改变原来计划时,由修复人员提出修改意见,经馆领导和保管部同意后,才能按照修改后的计划施工。

二、文物修复、复制前,由保管部门协同修复人员照相,照片随同原件一起送修,作为施工依据。修复、复制完成后,由修复人员负责照相;修复前后照片均随同记录存档。

三、文物修复、复制完成后,认真做好施工详细记录。质量检查合格及工料结算后,通知保管部门及时验收,将文物退库。复制品根据验收签注意见,统一编号登记并入库。

一、凡本馆库藏文物出馆,要有馆领导批示,由保管部开出放行证,保管部主任签名或盖章,方可放行。如是整箱文物出馆,放行证上要注明箱数和箱内文物总件数,以备保安人员验证放行。放行证一式两份,一份存保管部,一份由保安部存查。

二、凡借入文物或与我馆合办展览的文物入馆,由保管部凭文物清单点收;退还时,根据原清单,由保管部办理退还手续,并开出放行证,保管部主任签字或盖章,方可放行。

一、进库工作时,要检查电源开关、插销座、电器设备等,认为可靠再使用。退库时切断电源,遇到雷雨天气,要及时拉闸、断电。严禁只关总闸而不关分闸或不闭灯现象。

二、库房室内严禁使用炉火、电炉、电熨斗或私自用电焊接其他物品,因工作需要时,必须事先履行有关手续,经有关部门检查,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三、库房区内严禁吸烟,库房内外的棉花、木丝、树叶等易燃物品要及时清除。

四、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藏品库房保管制度》,每次进库要认真检查库房门窗及环境,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馆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保持现场。退库时关好门窗,对库房周围进行认真检查后,方能退库。坚持记好工作日志。

五、库房管理人员认真执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防止发生文物被盗、损坏事故。

博物馆人员管理制度

一、本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博物馆秩序,做好馆区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南门每天开门时间为7:30,关门时间为22:00。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执行博物馆进出人员管理制度。本馆工作人员上班须佩带工作证。馆外人员要进入馆内,须主动接受门卫询问并填写会客登记,经许可方能进入。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进馆内。

四、博物馆闭馆后,任何人不得在馆区滞留。不允许在馆内会客、留宿。因公需要晚上加班的部门,须在当日17:30前到博物馆办公室办理加班审批手续。

五、物资出馆须持《物资出门证》并主动接受门卫查验。下班后馆区实行封闭,严禁物资出馆。节假日期间禁止物资出馆。

六、值班门卫要作好值班记录,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值班馆领导报告。个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事先与馆办公室联系进行调整,不得私自找人顶替。

七、对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教育,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管理、扰乱治安秩序者,交至校保卫处处理。

八、如由于门卫值班人员失职,给本馆造成损失,责任人必须依据相关制规定予以赔偿,严重者一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安全值班方面:  

(一)博物馆实行领导带班、职工轮班,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安全值班制度。  

二、展厅管理方面:  

三、文物库房管理方面:  

(二)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六)库房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以上安全管理制度,全馆人员须严格遵守! 

博物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的管理,繁荣首都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的事业经费,并逐步增加投入。

其他的博物馆的主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正常业务活动经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博物馆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博物馆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

博物馆可以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接受损赠、资助。经营活动的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发展博物馆事业。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馆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博物馆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在相关领域有专长;。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四)陈列大纲;(五)馆舍场地使用权证明;(六)经费证明;(七)馆长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业简历。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理由。博物馆经核准登记后,主办者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向社会开放。6个月内未向社会开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馆长、馆址、基本陈列、藏品目录、展览面积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博物馆的展览、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宣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开放,向青少年学生免费、定期免费或者低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博物馆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由全年展览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

(四)变更展览时间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第二十三条博物馆对藏品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保障藏品体系的完整;。

(三)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在藏品总帐中登记;。

(四)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五)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处置文物藏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博物馆处置非文物藏品,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藏品处置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说明书;(二)主办者意见;(三)藏品处置方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办理博物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

(二)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四)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

(五)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的;。

(七)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获取的文物、标本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博物馆员工管理制度

7、要严格掌握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认真审核各类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报销标准。 

8、按时发放全馆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津贴。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财务制度 

7、按规定 发放的各类补贴、奖金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报馆领导审批,财务人员执行。 

文物仓库进库制度 

1、保管部主任管账不管物;保管员管物不管账。 

3、保管员不能单人进库,必须有保管部的同事1人以上全程陪同。 

出库后即应将钥匙箱交保管部主任重新锁进保险柜集中保管。 

解说员工作制度 

2、穿着整齐,仪表大方,有气质,树好职业形象。 

3、接待观众热情大方,不卑不亢,以礼待人。 

4、组织好群众参观,努力做好讲解工作,要因人施讲。 

6、爱护展品和设施,严格履行上下岗查对和交接手续,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7、保持室内整洁,做到清洁卫生天天做,每周一次大扫除。 

8、做好参观登记和开馆日志的详细记录。 

9、做好其它兼职工作,圆满完成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保卫职责 

1、热爱文博事业,敬业爱岗,牢固树立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责任心。 

2、坚持贯彻执行“责任重于泰山”的安保原则,树立“文物安全第一”的思想。 

3、认真学习《文物法》和《消防法》,做到责任心强,业务熟悉。 

4、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坚持巡逻,检查监控。 

5、坚持常年值班守护制度,严格监控外来人员,履行来人、来客登记制度。 

6、爱护安保设施,维护保养安保设备,及时排除隐患。 

7、熟练掌握安防技能,处理事故果断,上报及时,不徇私情。 

8、编制预案,定期组织安防人员学习安保知识,培训、演练安防技能。 

9、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图书档案保管制度 

1、定期对图书、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室内,下班关好门窗。 

6、图书借阅,须登记出库,馆内工作人员借阅按时归还。 

7、档案借阅须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出库,不得离馆。 

学习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 

二、机构与职责 

1、行政股负责本馆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负责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学习培训内容 

1、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文物法》及《博物馆管理办法》。 

3、文物法规与政策的运用。 

4、文物抢救性清理与发掘。 

5、博物馆陈列工作、群众工作。 

6、文物基础知识等。 

四、学习培训方式 

本馆职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短期培训、离岗培训和在职学习。 

五、其它。 

4、开展培训活动的各项经费,严格按照本馆财务制度的规定程序予以报销。 

3、严禁在值班时赌博、酗酒滋事。 

馆长职责 

1、馆长主持馆全面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3、制定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推动单位各项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5、培养、考核、聘用专业人员和中层干部。 

6、定期总结工作,表彰好人好事。 

7、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综治安全稳定工作。 

8、把文物安全保卫列入工作重要日程,常抓不懈。 

行政副馆长职责 

协助馆长完成各项职责,对主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2.做好日常人事管理及工资管理工作,职称评聘工作。 

3.具体安排好全馆的政治学习。 

4.抓好青年 妇女 工会和计划生育工作。 

5.协助馆长主管治安保卫工作。 

业务副馆长职责 

协助馆长完成各项职责,对主管工作负直接责任。 

2.安排全馆业务工作计划,并经馆长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3.督促各业务部门完成工作职能,检查各岗位工作细则的落实情况。 

4.保存各种业务资料,做好年度业务资料的统计工作。 

5.分管博物馆学会工作。 

行政股职责 范围 

协助行政副馆长完成各项职责。 

2.接洽物业管理相关业务工作。 

3.直接管理停车区.学术报告厅.贵宾厅。 

4.管理水.电.电话.电梯等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节约开支。 

5.执行财务制度,严格现金管理,按时做好月结报表。 

6.负责对临时工管理。 

7.落实卫生.绿化工作的管理措施,保持良好的馆容馆貌。 

保管部主要职责 

3.直接管理各文物库房,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4.及时做好文物征集.登录.入库管理工作。 

5.落实本部安全防火.卫生管理工作. 

展览陈列部主要职责   

1、热爱文博事业,敬业爱岗。 

5、强化职业道德修养,树好工作形象。 

6、制定陈列规划,负责陈列设计、制作及布展工作。 

9、树立安防意识,严密监控,确保展出文物及国家财产的绝对安全。 

10、保持展厅整洁卫生,并做好展厅外部环境卫生工作。 

11、做好参观登记和开馆日志的详细记录。 

12、做好兼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博物馆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博物馆是文物、标本、资料的主要收藏处所,是国家必须严加防护的要害部门之一。为了确保文物标本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 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 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第三章 保卫组织

第五条 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 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 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 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 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 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五、 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 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

第七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要害部位是指:

一、 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

二、 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 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第八条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第五章 防盗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 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

第十一条 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条 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 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 消防

第十六条 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 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 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第七章 技术预防

第二十条 博物馆要对文物库房和陈列室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并要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第二十一条 选择技术安全设备,应经过公安部门鉴定或经其它单位使用证明性能良好,并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一般应使用两种或多种报警设备,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安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控制室应尽可能选在控制设备的中心,必须隐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应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通风。设专线供电。应有备用电源和专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控制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鼾。要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蓍,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记功:

一、 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 主动发现防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三、 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四、 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五、 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三、 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 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隐匿不报者;

五、 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勾结作案者;

六、 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博物馆。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即行废止。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属于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一级风险单位为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上,5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一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二、三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二、三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第五条文博单位系国家重要、要害部门,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属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和公安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科[2002]16号)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介入文物系统三级风险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维护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条件

第六条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和资格:

(三)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承担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与资格条件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三章工程实施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填报《湖北省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立项申请表》,由县级以上文化(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立项初审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根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的核准意见,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三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本。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的组织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九条设计方案评审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方案评审,同级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确定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或经费预算控制数的批复意见,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报设计、施工、调试、维护一体化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批复意见组织招标,评标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和优化设计方案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请合同确认,支付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承接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承接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属地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凭《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安装批准书》进场施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是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安全的高风险类部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十七条规定,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合同。

第四章竣工及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试运行30天期满,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向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委托国务院公安部门在省内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申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据检测报告,提交验收材料。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发放《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合格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即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仓库货物的安全储存,提高仓库工作效率,规范物流联系,制定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物资储运安全。

2、经营范围:物流部仓库、理货区。

3、资料:

3、1严格遵守公司和部门的规章制度。

3、2、非本公司员工不得进入仓库。工作所需的其他人员经其上级同意并由仓库管理员陪同进入仓库。任何进入仓库的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3、3、非本公司员工不得进入理货区。工作所需的其他人员可在其上级同意并由理货员陪同下进入理货区。进入理货区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完成各配送线的包装箱交接、清点和文件签字。任何进入理货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4、任何人不得在仓库和理货区吸烟。

5、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6、严格执行仓库的仓储制度。

7、规范仓库货物管理。

8、库管员、理货员必须全面掌握仓库内所有货物的储存环境、堆放、搬运等注意事项,以及货物的配置、性能、一些故障及排除方法。

9、理货员应严格检查和控制所有进货的质量。

10、仓库储存的货物应按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色号分类摆放整齐,并在货架上作相应的标识。应制定仓库货物平面布置图,并张贴在仓库入口处。

11、同一类型的货物应分批单独存放。配送货物时,应按先进先出的顺序交付。

12、严格按照仓库的储存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等)进行储存,并定期清理、分拣。

13、确保仓库卫生和走道畅通,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学会使用灭火器等工具,每天上班前检查各种电源、门窗等安全情况。

14、库管员应根据财务要求及时记录所有进出库货物的账目,并做好每天对数的统计工作,确保账目与实物的一致性。

15、库管员、理货员不得挪用、转移库内物品。其他需要从仓库借出货物的人员在借出货物之前,必须在借项单上获得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16、仓库、理货区、包装箱等贵重物品的钥匙由主管保管,不得出借、转让他人保管和使用,也不得随意准备。

17、严格执行货物进出仓库的程序。

18、严格执行货物进出仓库的操作流程,确保货物在仓库区域的储存安全。

19、库管员接到理货员入库通知时,应按入库单与理货员清点交接,并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20、仓管员接到理货员出库通知时,应根据调拨订单与理货员清点交接,并在调拨订单上签字确认。

21、仓管员、理货员必须按照仓管员职责

1、做好入库出库流程交接工作,负责仓库的整体工作事务和日常管理,协调本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2、负责制定和修订仓库收发、作业流程等管理制度,完善仓库管理的各项流程和标准,建立规范、完整的物流仓储作业报告,并及时反馈仓储作业。

3、理顺仓库布局和管理,合理规划各分库的存储空间和货物的存储方式,调整仓库位置,负责制定规划、标识、防火等管理标准,防盗,防潮。

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啊

第一条   文物必须经过鉴定、分类、登记、编目后,方能同“入库凭证”一起入库,保管接收人必须与登记移交人当面点清。入库凭证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和保管部负责人签字,一式二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留档备查。

第二条   文物入库后,保管员必须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三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切断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四条   严守库房秘密。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和保管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内一般不接待参观。进入库房一律不准带入个人提包和食品。除库房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进出库房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内部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出库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其它藏品须经保管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提用手续,用毕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   藏品出库后,借用部门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藏品管理。纤维质地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管,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七条   保管部门必须对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保管组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   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局(馆)内进行。提取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藏品借出处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省文物局批准,其它藏品应经主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藏品借出后,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按期归还。

第九条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它藏品,须报省文物局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注销凭证要汇订成册,留档备查。

第十条  库房藏品中无价值的文物需处理时,须报主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注销凭证要装订成册作为处理藏品清册,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假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二条   藏品如需修复,由保管部门提出修复方案报请领导批准。藏品修复前,应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同时,还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三条   如外单位因陈列、研究等需要,要求提供藏品照片、文字资料或复制藏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并适当收取成本费或稿费。未发表的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的照片、文字等资料,一般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时,保管部门对藏品总数及增减变动数字进行一次认真的统计,并列表上报主管领导和省文物局。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属于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一级风险单位为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上,5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一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二、三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二、三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第五条文博单位系国家重要、要害部门,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属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和公安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科[2002]16号)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介入文物系统三级风险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维护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条件

第六条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和资格:

(三)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承担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与资格条件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三章工程实施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填报《湖北省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立项申请表》,由县级以上文化(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立项初审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根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的核准意见,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三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本。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的组织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九条设计方案评审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方案评审,同级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确定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或经费预算控制数的批复意见,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报设计、施工、调试、维护一体化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批复意见组织招标,评标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和优化设计方案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请合同确认,支付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承接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承接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属地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凭《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安装批准书》进场施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是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安全的高风险类部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十七条规定,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合同。

第四章竣工及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试运行30天期满,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向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委托国务院公安部门在省内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申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据检测报告,提交验收材料。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发放《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合格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即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1.1 为规范某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库房管理,加强库存及在借物品管理、明确物品出、入库手续及流程,提高公司资金、物品使用率,保证库房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中所指的物品是因生产、工程及研发所需而储存的各种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

2.1物品入库管理

2.1.1 所有物品购入、退回、测试、样品、借用、归还等,均应经生技科检验合格后入库。

2.1.2 物品入库单由生技科在办理物品入库手续时负责填写。

2.1.3 库管员根据生技科物资供应管理专责员出具的验收合格后的物品入库单及时核对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核对完毕,如相符,填写物品入库单实收栏,根据物品入库单登记物料卡及台帐;如不符,则库管员予以拒收并立即告知生技科。

2.1.4 《物品入库单》第一联由仓库存档,第二联送财务科报账,第三联由生技科物资供应管理专责员存档。

2.2物品出库管理

2.2.1物品的发放力求先进先出,具体按仓库物资先进先出执行规范进行操作。当面点清数量,核对规格名称,并及时登记处入帐(手工及电脑帐),做到帐、卡、物相一致,帐、帐相符。

2.2.2 废品库内物资由生产科负责组织处理,库管员严格清点数量或过磅,及时登记入帐,并保留处理清单。

2.2.3生产、维修及相关人员:领用物品应办理《物品领料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仓库存档,第二联交财务科入账,第三联由经办人存档。

2.2.4 因特殊情况,由供应商直接发货给使用部门的物品,由生技科及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办理入库、出库领用手续,如未及时补办手续,原则不准再由供应商直接发物品给各部门。

2.3 借用物品管理

2.3.1 内部人员借用物品时,应履行借用手续,经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借用(领导授权亦可)。

2.3.2借用物品期限从发货之日起为三个月,所借物品经生技科检验合格后,方可核销借用账;三个月未能归还,借用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可延续再借用三个月;如仍无法归还,由借用部门或当事人按比例承担该物品使用年限的折旧费。

2.4 物品退回与归还管理

2.4.1 个人退回借用物品由库管员根据借用手续,核定物品是否一致完好,经生技科核准后办理退库手续、并销账。

2.5 物品报废:

2.5.1 物品报废原因

2.5.1.1 变质的(生锈、霉变、虫啃、鼠咬等);

2.5.1.2 超过使用寿命的;

2.5.1.3 已不再使用的;

2.5.1.4 在承担运输中损坏的。

2.5.1.5 因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

2.5.1.6 生产过程中损坏的。

2.5.1.7 因技术更改升级而造成报废的;

2.5.1.8 己购物品,在生产时发现为不良,经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协商不可退换的;

2.5.1.9 借用/试用后,经生技科判定为无法再修品;

2.5.1.10 因计划失误导致采购引起的。

2.6 物品报废流程

2.6.1 库管员统计库存所需报废的物品,由生技科出具检测结果、财务科出具报废物品的价值核准后,予以报废。报废工作按照《某xxx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2.7 库房管理

2.7.1 按现有库房面积,规划平面图,分别按料号次序摆放,并将各物品型号、规格用标签纸列示于物品前,各项物品对应陈列其后。

2.7.2 库管员对于所经管物品的排列以利于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式及位置。

2.7.3 遵循7s原则(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节约)。

2.7.4 未经检验的物品,摆放在指定区域。

2.7.5 检验合格的物品,及时入库贮存。

2.7.6 换货、报损的物品,区分存放,并单独记账。

2.7.7 非货架贮放的物品,不可超高、压线、倒置、重压。

2.7.8 禁潮物品应做好防潮措施。

2.7.9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应分开贮存,单独存放在独立地点或库房,配置当量的灭火器材,并加以明显的警告标识。

2.7.10 库房内严禁烟火,不得使用过分发热而可能造成火灾、危险的电器。

2.7.11 物品贮放,庞大、笨重物品放下方;轻便、小件物品放上方。

2.7.12 物品堆放不宜过于紧密,保留间隙及库房进出通道顺畅。

2.7.13 易碎、易破物品须轻取轻放。

2.7.14 配套物品应成套存放,以防混乱。

2.7.15 每月25号前结账,由库管员将当月物品库存情况发送主管部门。

2.7.17 出具盘点报告,出现盘盈或不可避免的盘亏情况,由库管员呈报生技科、公司领导核准后调整,若为保管不善引起则由保管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1 本制度由本公司生技科负责解释。

3.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物品入库单》

2、《物品领料单》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一、库房管理坚持专人、专库、专业原则,两人持一套完整的库房钥匙,进出库房严格执行两人同进同出制度。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因工作需要确需入内的,须经馆长和分管领导同意,填写出入库登记表后方可入内。进入库房时不得携带包裹,严禁吸烟、拍照。

二、库房内防火、防盗、防虫、防震、防尘等相关设施配套齐全,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库房内要保持适宜的温度与湿度。冬季温度保持在10℃—18℃,夏季不高于25℃,日夜温差不得超过8℃;库房内的相对湿度以50%—65%为宜,湿度差不得超过5%。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单位内部从事非业务拍照活动。对易坏、易损藏品原则上不得拍照,确需拍摄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一律用冷光拍摄。

五、因工作需要提用藏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登记并填写藏品提取凭证后方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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