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范文(13篇)

时间:2023-11-25 15:20:49 作者:字海

规章制度的遵守是每个成员的责任和义务,是维护组织正常运转的基础。这些规章制度范文是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的。

博物馆管理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服从大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

二、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

三、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精神。关心集体,尊重同志,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弘扬正气,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

五、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有私自垄断文物资料并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征集和收购文物时,所征集和收购的文物及其有关资料必须全部上交单位,严禁隐瞒私存。遇有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七、文物工作者个人不得收藏、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八、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九、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它损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十、在对外合作或涉外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合作和交流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协议规定进行,个人不得向外方作出任何承诺。禁止利用文物涉外工作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馆长职责。

一、馆长主持馆全面工作。

二、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制定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推动单位各项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培养、考核、聘用专业人员和中层干部。

六、定期总结工作,表彰好人好事。

七、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综治安全稳定工作。

八、把文物安全保卫列入工作重要日程,常抓不懈。

办公室职责。

一、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收发、书刊订阅、会议布置、接待来访、供给办公用品、安排值班保卫、考核考勤等行政工作。

二、接洽物业管理相关业务工作。

三、直接管理停车区、学术报告厅、。

四、管理水、电、电话、电梯等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节约开支。

五、执行财务制度,严格现金管理,按时做好月结报表。

六、负责对临时工管理。

七、落实卫生、绿化工作的管理措施,保持良好的馆容馆貌。

保管部主要职责。

一、主持本部门日常行政、业务工作根据本部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决定工作方式,记录工作大事,进行工作总结和资料汇总工作。

二、对本部人员有权进行分工、调配,并明确分管工作职责,分工合作。

三、直接管理文物库房,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四、及时做好文物征集、登录、入库管理工作。

五、落实本部安全防火、卫生管理工作.陈列部主要职责。

一、热爱文博事业,敬业爱岗。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

三、熟悉和掌握陈列的主题思想、内容及各种展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丰富与本馆性质、任务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

四、充分认识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五、强化职业道德修养,树好工作形象。

六、制定陈列规划,负责陈列设计、制作及布展工作。

七、编写宣传资料,组织群众及青少年参观,做好不同类型参观者的讲解工作,在讲解中要让群众获得文物知识,树好文物保护意识。

八、按时开馆,不擅离职守,不在馆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并做好预约观众和特殊观众的参观接待工作。

九、树立安防意识,严密监控,确保展出文物及国家财产的绝对安全。

十、保持展厅整洁卫生,并做好展厅外部环境卫生工作。

十一、做好参观登记和开馆日志的详细记录。

十二、做好兼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保卫科职责。

一、要严格执行门卫工作制度,实行全天候值班,不得擅离职守。认真做好来客的登记验证及出入车辆的查验工作,非本单位车辆过夜停放需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博物馆闭馆后严禁他人出入。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落实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如实记录值班期间一切情况并详细登记交接班时间。妥善保管和依法正确使用警械警具。熟练掌握技防、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时刻注意值班期间的安全动向及技防设备运行情况,接报警时要迅速复核,无论是误报或是实报都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三、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禁空岗、脱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严格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值班室工作制度,确保值班期间的安全。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离岗。迟到、早退到5到15分钟罚款5元,15分到30分钟以内处以10元罚款,一周累计迟到三次按事假一天处理,扣除一天工资;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事假一天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缺岗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当月两天工资。

3、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上岗,佩戴工作证,不得披头散发,不得佩戴夸张首饰,发现一次违规者给予警告一次,每发现一次处以10元罚款。

4、展厅工作人员捡拾游客遗失物品必须向带班人员汇报,不得隐匿不报和侵占,如发现此类情况,在勒令退换的同时予以辞退。

5、所有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如有未经馆领导审批,私自代表博物馆接受媒体采访者,对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负全权责任,并予以辞退。

6、旺季午餐时间为中午12:30,不得提前离岗就餐,经发现,处以10元罚款;淡季为半天班,1:30为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前离岗,发现一次处以10元罚款。

7、讲解员须服从讲解接待工作安排,不得互相推脱、消极怠工及,如发现有此类情况,警告一次,出现三次此类情况,自动离职;讲解员无客观理由不得拒讲,发现一次,自动离职;讲解员在讲解服务中应始终礼貌有加,尽量满足游客的合理需求,不得对游客为难,不得对游客提无理要求,一旦出现有游客投诉讲解员情况,上报馆领导,馆内做统一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经济处罚或辞退;讲解服务时间在30分钟以内(特殊情况除外)的,享受讲解提成的50%。讲解员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发现一次,自动离职。

8、所有讲解员(包括正式职工)有享受讲解提成的权益,同时也要履行免费讲解的义务。讲解员一年免费讲解不得少于20次,未满20次者扣除差额次数的讲解提成,按相应的讲解提成20元一次计,(如只完成5次,则扣除15次×20元);超过20次者予以适当奖励,超出一次按25元一次提成(如共完成25次免费讲解则按超出的5次×25元)。

9、讲解员在办公室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不得吸烟、大声喧哗,保持办公室干净整齐,不得在办公室内叫外卖,以上情况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5元。

10、展厅清场时,讲解员有责任关闭讲解员办公室电源,清楚安全隐患,若发生重大事故,讲解员全体承担事故后果,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讲解员必须在展厅清场、闭馆后随工作人员一起离开,不得无故提前离岗。

11、前台接待人员待人接物和蔼大方、举止得体,做到礼貌接待,对游客的提问要认真回答,不能有抵触情绪。前台为接待游客的地方,坐姿端正,起立接待,不得两人同时挤坐于一张凳子之上;不得在前台吃零食;不能嚼口香糖;不得在前台高声喧哗、播放音乐、看杂志;不得将个人用品放置于前台桌面,保持前台工作区域干净、整洁。前台对导览器要细心看护,及时充电,做常规检查,对有故障的导览器要及时上报维修。前台工作人员与下班前必须做好当天游客的分类统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以上现象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一次,每发现一次则予以10元罚款。

12、保洁人员统一着装上岗,必须保证陈列部各区域环境卫生的整洁,上班时间严禁聚众聊天、吃零食,各自在所负责的区域内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区域到人。如发现工作时间内不在负责区域内,给与警告一次,每发现一次者处以罚款10元。下班清场之前,保证展厅内卫生的整洁。

13、存包、发号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室内吃零食、抽烟、大声喧哗,必须保证工作室干净、整齐,一经发现警告一次,每发现一次予以10元罚款,存包、发号人员有责任向陈列部带班人员汇报公共设施损坏情况和所需物品。如有捡拾游客失物或游客未领取物品时,必须及时向带班人员汇报,若隐匿不报或侵占他人财物,发现后在勒令退还的同时予以辞退。

14、存包室内为存放游客物品的地方,严禁第三人进入室内,若发现有存包工作人员以外人员进入,一律按旷工处理。由于存包人员自身原因丢失钥匙或游客存放物品,有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并辞退。下班前,必须保证工作室内电源关闭,清楚安全隐患,若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人负全责并予以辞退。

15、旺季期间讲解员、前台、保洁员在餐后至15:00之间可以休息,但不能出馆,期间必须保证安排值班人员保证正常接待和卫生清理。

由于我馆旅游旺季接待任务繁重,陈列部工作人员均正常上班,因此在淡季(11—4月)特准每人20天轮休补偿(一般情况下一次性休息三天,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由于夏季接待量大,工作强度高,每人每月不得请假超过2天,超出1天,扣除冬季轮休2天(旷工一天算两天事假)。上班满一年,无超出规定假期者,享受20天轮休;上班满半年者,无超出规定假期者,可享受10天轮休。

所以聘用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实行奖惩制,于旺季(5-10月)分别于

8、11月(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分两次进行考核。将以上违反规定所罚款项的资金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

单位在年终根据工作人员一年的表现,评选先进工作者,单位予以奖励。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企业指定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完成。

2、项目经理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负直接管理责任,定时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不贪污受贿。

3、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制定安全生产和保证质量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项目经理是质量的第一负责人。

4、根据公司年(季)度施工生产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季(月)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构件和机械设备的使用计划。与有关部门签定供需承包和租赁合同,并严格执行。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项目工地的人、财、物等资源,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好人力、物力、机械设备的调配与供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履行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努力提高生产经济效益,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

5、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与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定期向公司经理汇报工作。严格加强管理,重点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集体、个人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6、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5、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馆藏品管理制度,贯彻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对文物“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a. 藏品征集

1、由办公室、保管部、陈列部组成工作专班。凡馆内外有关文物征集的线索、信息、信函等,应由办公室汇总,统一编号登记一式两份(附表),经馆领导签署同意后,一份脚经办人,一份留底。

2、经办人应把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办公室。文物、标本等在没有办理完征集手续前,可暂时寄存在保管部。文物、标本等完成征集工作后,将登记表、文物或标本及相关的其他资料一并交保管部,由保管部开具入馆凭证三联单,第一联及文物或标本征集表由藏品总帐保存;第二联交库房保管员保存;第三联加盖单位公章交交件人或单位保存。

3、文物或标本征集项目,应经馆文物鉴定学术委员会两名以上专家确认后方可办理入馆手续。

4、财务室应凭保管部开具的入馆凭证支付奖金或征集款。年底,财务室应根据当年文物征集经费支出帐单与保管部当年藏品入馆凭证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5、办公室收到保管部藏品入馆的通知后,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收藏证书应统一编号。收购、移交、调拨文物不法证书。

b. 藏品接收

1、总帐人员负责文物、标本、等藏品的接收工作。接收时,必须认真填写入馆凭证,严格按凭证办理好手续。

2、凡属征集品等必须连同有关记录、原始资料(或收原始记录)等一并接收。

3、凡属收购文物,须连同收购发票一并接收。

c. 藏品鉴选与评级

1、凡入藏的文物、标本等必须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经本馆文物鉴定委员会两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方可入藏。藏品级别的评定,须经国家文物局授权的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按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进行评定。

2、所有藏品入馆后,必须填写“武汉革命博物馆藏品鉴定表”,在进行鉴定评级鉴定时,保管人员要认真作好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鉴定完毕,由藏品鉴定评级委员会专家在鉴定表上签字。

3、经鉴定三级以下的藏品,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归入一般藏品或参考品类,有争论或拿不准的藏品,暂不作处理。

d. 藏品登账

1、凡入藏的文藏品都应登入“藏品总登记账”。总登记帐为帐本式和电子文档式两种,帐本式由藏品总帐保管,电子文档设定权限,只能保管部主任和藏品总帐人员可以打开。

2、总帐人员负责填写和管理总登记帐,做登记账时,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如有藏品调拨、退还、馆际交流等须注销时,需根据藏品的级别,按规定和要求报经国家、省、市等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在总帐上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处盖章。

3、数量较多的藏品,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一部分入藏,其数量一般在十件左右,剩下的可登入重复品帐。

4、凡三级以下的藏品,登入一般藏品帐。文物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登入复制品账。

5、藏品的定名、分类、计件、尺寸、重量,按《国家藏品管理标准化方案》中“藏品定名办法”、“藏品分裂办法”、“藏品记件标准”、和“藏品测量标准”填写。藏品的时代,按其所属的历史时期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藏品的质地,按其自身的物质成分,如纸、布、瓷、铜等进行填写。藏品的完残程度,要认真、准确地写清伤残、缺损、污染等的具体部位和状况,标明损伤的尺寸。藏品的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藏品的入馆凭证号和注销凭证号,是指入馆凭证的和注销凭证的编号。藏品的级别,按藏品的评定级别填写。

e. 藏品编目

1、凡三级以上的藏品,由各库保管员逐件填写“藏品编目卡”。文字力求简明准确。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填写标准按《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2、凡三级以上的藏品,由各库房保管员逐年建立藏品档案,藏品建档可本着“由简到繁、由一级品到二、三级品”的原则,内容的填写和记录按《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藏品档案一物一卷,专柜存放。

3、在藏品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藏品质地、用途、性质、时代、作者等编制各类检索目录,及时准确地为使用者提供藏品与资料。

f. 藏品入库及管理

1、藏品入藏经登帐编目后,由总帐人员按藏品的类别分别拨入不同库房。

2、所有藏品(包括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复制品)等又总帐人员和保管部主任一道办理完入馆手续,之后,由总帐人员根据藏品的性质和类别分别拨入不同的库房,按“入馆凭证”与库房保管员认真填核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办理点交。

3、入库的藏品按不同质地分类排架,再按时代、事件相对集中。排架应从安全的提用方便出发的要求放置。

4、存放藏品的柜、架和库房要分别编号,柜内的编号顺序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藏品排定方位后,将其所在的库房号、柜、架号分别填写在“藏品方位卡”上。

5、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存入保险柜或专柜,重点保管。

6、库房柜箱钥匙和各库房钥匙由各库保管员保管、使用。保管员应将柜箱钥匙编号放入钥匙袋内,使用时取出,使用完毕存入工作台抽屉内锁好。库房所有钥匙只使用一套,重复的装袋加封,交馆机要部门保存,交接时须有分管馆长在场。总库大门钥匙由专人保管,各库房的门钥匙由各库房保管员负责保管,下班后,所有钥匙分别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保险柜的钥匙由保管部主任保管。库房钥匙如有遗失,应换新锁,不得另配钥匙。

7、当保管员或指定钥匙保管人不在馆内而确需进入库房时,必须由馆领导会同有关同志(至少一人)启用备用钥匙,一同进入库房,当时作好记录,事后与该库保管员一同查对被开启的柜箱。

8、下班关库前,保管部主任和各库房保管员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关闭电闸,保管员要做好库房日志。

g. 藏品提用

1、凡因陈列、研究、复制、照相、等需要提用藏品时,根据藏品级别,按领导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认真填写“提用凭证”,办理出库提用手续。

2、本馆提用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或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提用二、三级藏品,必须经馆领导批准。本馆提用二、三级藏品,由保管主任批准。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

3、馆外单位提用藏品,一般限在馆内进行,并由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当日归库。如果因陈列展览需要借出馆外时须经主管馆领导批准。一级品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4、各库保管员,因保养或建档需要提取藏品出库,必须向保管部主任通报。

5、藏品出库后,由提用部门或提用人负责藏品的安全和保护、保管部有责任提出保护措施。

6、提用藏品归库时,由保管员按提用凭证认真核对数量和现状,办清手续。若发现有损,应作详细记录,写出书面报告,交馆领导处理,其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

h. 藏品的保养、修复、拍摄和复制

1、藏品养护室要对藏品进行定期检查,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定期进行防虫害、霉菌、的技术处理。对新进馆的藏品进行消毒处理。

2、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鉴定后推广运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

4、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的修复方案,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会同科技修复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5、藏品复制,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复制一级藏品,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复制其他藏品,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i. 藏品的注销和统计

1、凡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填写注销凭证,办理注销手续。

2、交换调拨藏品必须有按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3、凡经正式手续注销了的藏品,要在藏品总登记帐和入藏凭证上注销。

4、非入藏文物、非文物的注销,须经本馆文物鉴定评级小组和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造具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在入馆凭证上注销。

5、各库房保管员要定期进行藏品的清点、核对,做到藏品、卡片、帐册三符合。

6、每年年终藏品总帐人员要全面清点藏品并将清点情况填入“藏品年度统计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存档。

博物馆管理制度

一、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以保卫科为骨干、其他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领导组暂由×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五、在防盗、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随时注意发现隐患,消灭隐患。

六、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安全设施。

(三)保卫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二、乐于奉献,先公后私,关心群众,尊老爱幼,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积极学习,勤劳朴实,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应变能力。

(四)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当班,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尤其要做好节假日的执勤安排。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开门,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并及时锁好馆门。

三、保卫人员必须随时检查各自负责的展厅、展区。如发现展品丢失、损坏和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四、保卫人员应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服从保卫科统一调动。特殊情况下,一声令下,保证召之即来。

五、保卫人员必须身着警服或工作服,必须特别注重仪表,保证严肃威武。

六、保卫人员对待游客必须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问题耐心解答,必要时及时请示领导解决。严禁同游客争吵,严禁顶撞游客,更不许顶走游客。

七、不断学习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及消防等各项法规条例,增强法制观念。

(五)安全保卫的几项规定。

一、安全保卫领导组每周至少突击检查一次,并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二、保卫科每日应巡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三、保卫人员向保卫科,保卫科向馆领导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四、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解决重大问题,做出重大贡献者,保卫科应及时报告馆领导,并由本馆向县以上有关部门报告,力争给予应有的表彰奖励。

保卫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馆上下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保证展厅、文物仓库和办公区的绝对安全。

三、保证游客参观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经常组织保卫人员学习有关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消防等各种有关安全的法规条例。

五、建立保卫人员值班和请销假制度,合理安排保卫人员的正常轮休。

六、做好游客高峰期和节假日期间的检查巡逻工作。

七、负责博物馆的全部安全保卫工作。

保卫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科长搞好全面工作。

二、负责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和本科室的日常事务。

三、配合科长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定期组织保卫人员进行消防、军事技能等业务培训。

五、负责保卫警具的管理。

六、配合科长搞好查岗工作,督促各区域保卫人员的岗位执勤。

七、处理突发事件和领导安排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

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馆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保卫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当班,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

三、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岗位,要严密监视保卫区,制止游客拍照,观察游客神情举止和动向,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四、保卫人员必须做到安全通讯的性能完好,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五、保卫人员对自己所管区域展厅、展品,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帐物相符,无丢失、无差错。

六、保卫人员要坚决保管好展厅钥匙,杜绝丢失钥匙事故发生。

七、保卫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签字,出现差错,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保卫人员对自己所管区域展厅内外的卫生要时刻保持清洁,玻璃柜要经常保持无尘,展厅内无烟火、废纸、果皮、垃圾等杂物。

九、值夜班时,要按时上下班,值班时,不准睡觉,不准脱岗,不准私自会客。闭馆后,无领导和保卫科通知,不准随意放人进入馆内。

十、保卫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发扬“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作用,并以文明服务,文明执勤。

保卫人员考核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屡教不改达三次,停岗处理。

二、未经请假不到岗,一次扣50元。

三、查岗过程中,发现脱岗、串岗一次的,扣10元;每月经检查达三次的,另扣100元;情节严重者,由馆领导处理。

四、各展厅保卫人员,未经保卫科科长安排,私自换岗的,发现一次扣50元;每月达三次,另扣300元;情节严重者,由馆领导处理。

五、保卫人员在值夜班时,经检查,发现睡觉,一次扣50元,一月达三次者,停岗处理。

六、值夜班时,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发现不认真巡逻走形式的,一次扣50元,每月达三次的,另扣300元。

七、值夜班时,严禁玩扑克、打麻将等参与赌博活动,一经发现,停岗处理。

八、保卫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工作分配,一次扣5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处理。

九、文物展品安全重于泰山,安全责任大于天,监守自盗行为,法不容情,重刑处置。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二、在以馆长牵头的消防领导组领导下,博物馆全体工作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确实做到防火灭火,人人有责。

三、保卫人员都是兼职的消防队员,要与馆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四、博物馆内外,禁止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五、消除火灾隐患,杜绝游客抽烟。

讲解员守则。

一、热爱本职,遵纪守法,注重职业道德形象。

二、仪表庄重大方,服装化妆不媚俗妖艳。

三、凭票讲解,礼貌待客,用语文明,对免票宾客持义务讲解卡上岗。

四、按规定路线讲解,特殊情况下按特定路线讲解。不漏讲,偷懒。

五、对博物馆陈列展品要充分了解,全面解说,适度发挥。对不同的游客注重不同着重点。

六、对游客提出的各种问题要机智灵活地正确回答,但原则上应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七、对极少数游客可能发生的不礼貌言行,要冷静对待,理智应酬,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告请领导解决。

八、讲解员要相互尊重,和睦礼让,亲密配合,一般按排定次序,轮流守上岗,不争抢,不推诿,特殊情况下由馆领导临时调整。

九、讲解员应随时注意维护游客秩序,保护展品,保护一切公共财物。要以适当方式制止某些游客的种种不良行为。

十、讲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向游客索取小费。

十一、讲解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在博物馆、文物、历史学、文学、工艺美术等方面的知识。

讲解员考核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

二、未经请假不到岗的,记过一次,扣50元。

三、查岗过程中,发现脱岗1次的,扣10元;一月达三次的,另扣100元。

四、游客反映讲解员讲解态度不好或查岗中发现讲解员敷衍游客的,停岗处理。

五、讲解员不得擅自给游客讲解,必须凭票讲解。

六、如果游客由于讲解员的原因而发生退票现象,或因讲解员因出言不逊而顶走游客的,记大过一次,扣200元。

七、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讲解员拒绝给游客讲解或中途讲解终止的,记大过一次,扣100元。

八、讲解员要认真保护各自的话筒,损坏丢失的,自己赔偿。

九、讲解员不论以任何手段向游客索取小费,一经发现,记大过一次,扣200元。

一、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二、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半小时巡逻一次,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三、上班期间,不准睡觉,不准脱岗,不准私自会客或将客人带到值班室,禁止玩扑克等赌博活动。

四、值班时,要严密监视博物馆主要通道及展厅门窗,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五、闭馆后,无领导通知,不准随意放人通行。

财务科职责。

一、负责管理财务工作,依据财经纪律监督各项支出。

二、协调与财务部门的工作关系。

三、印制并妥善保管讲解券、参观券等各种票类和办理出票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统计游客人数的汇总、存档。

五、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完成好博物馆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任务。

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针政策、报表制度及调查方案。

2、负责博物馆散客、公客、团队组织的人数统计,以及讲解券发放张数的统计,要求日记日结。

3、统计必须加强整体观念,坚持实事求是。

4、按时、准确地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及分析材料收集和分析统计信息,准时报送统计报表。

5、认真负责管理统计报表,将每月报表及时整理报送财务科。

6、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一、收藏与保管部负责博物馆的文物及艺术品等藏品的保管工作。

四、藏品出入库房与展馆、展柜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登记手续。

五、在展柜内进行陈列布展操作或移动文物及艺术品时,除展馆负责人外,馆内另外1人配合,以确保安全运行。

六、馆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房时:3人以下(含3人)需经收藏与保管部主管批准;在3人以上需进入时,除收藏与保管部主管批准外,还得报请馆长或主管副馆长批准,方可放行。

七、馆内人员未经收藏与保管部主管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库房(包括库管人员)确保文物及艺术品的保管安全。

博物馆藏品征集合同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举办科教兴国——加快小康社会进程全国青少年大型人文科普知识展览这一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中国国情研究会教育培训中心为此次活动的主办单位,甲方负责协调关系;向乙方提供主办单位和甲方的相关证件;为此次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介绍信;对公开文件审核并盖章;解答外来人士的相关咨询如此项目的真实性,工作人员的身份的确认等。

2.甲方负责为此次活动提供备用的收据和正式发票,一次提供收据两本供乙方自行保管,乙方办展览业务的收入进甲方账户后,甲方必须及时出具正式发票,维护主办方和乙方在客户群中的形象。

3.甲方有权利知晓乙方开展活动的真实性,并有义务告之应注意事项,对乙方开展的活动享有监督权。

4.甲方有权利按其所开发票金额的5%做为管理费。

5.在乙方做此展览项目中如有利润,甲方则获得纯利润的5%的回报。纯利润=总收入-总成本。总收入包括所有因为办此次展览项目的收入所得入甲方账户、开票等可证明,成本包括办公费、房租费、制作展板、展架、展箱的相关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提成、交通费、通讯费、协调关系的必要开支等,乙方提供票据供甲方核实。

1.乙方有义务维护主办方名誉,只为此次展览活动合理使用主办方的介绍信。

2.乙方对使用过的甲方的收据交回甲方备查。

3.乙方在将收入支票交给甲方时,即按支票金额95%的比例从甲方提取现金,未提取的5%作为乙方交给甲方的管理费。

4.如有利润,乙方每半年拿出准确的单据公开计算利润,按纯利润的5%回报给甲方。

5.乙方拥有此次展览的所有权,并承担此次展览活动的相关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条款,即可视作违约,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在协议期间提出中止或终止合作。如有一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续签。

2.本协议未尽事宜,本着公平合理,诚信认真的态度另签补充协议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法律程序解决。

3.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博物馆人员管理制度

一、本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博物馆秩序,做好馆区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南门每天开门时间为7:30,关门时间为22:00。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执行博物馆进出人员管理制度。本馆工作人员上班须佩带工作证。馆外人员要进入馆内,须主动接受门卫询问并填写会客登记,经许可方能进入。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进馆内。

四、博物馆闭馆后,任何人不得在馆区滞留。不允许在馆内会客、留宿。因公需要晚上加班的部门,须在当日17:30前到博物馆办公室办理加班审批手续。

五、物资出馆须持《物资出门证》并主动接受门卫查验。下班后馆区实行封闭,严禁物资出馆。节假日期间禁止物资出馆。

六、值班门卫要作好值班记录,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值班馆领导报告。个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事先与馆办公室联系进行调整,不得私自找人顶替。

七、对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教育,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管理、扰乱治安秩序者,交至校保卫处处理。

八、如由于门卫值班人员失职,给本馆造成损失,责任人必须依据相关制规定予以赔偿,严重者一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安全值班方面:  

(一)博物馆实行领导带班、职工轮班,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安全值班制度。  

二、展厅管理方面:  

三、文物库房管理方面:  

(二)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六)库房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以上安全管理制度,全馆人员须严格遵守! 

博物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的管理,繁荣首都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的事业经费,并逐步增加投入。

其他的博物馆的主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正常业务活动经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博物馆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博物馆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

博物馆可以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接受损赠、资助。经营活动的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发展博物馆事业。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馆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博物馆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在相关领域有专长;。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四)陈列大纲;(五)馆舍场地使用权证明;(六)经费证明;(七)馆长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业简历。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理由。博物馆经核准登记后,主办者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向社会开放。6个月内未向社会开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馆长、馆址、基本陈列、藏品目录、展览面积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博物馆的展览、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宣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开放,向青少年学生免费、定期免费或者低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博物馆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由全年展览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

(四)变更展览时间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第二十三条博物馆对藏品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保障藏品体系的完整;。

(三)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在藏品总帐中登记;。

(四)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五)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处置文物藏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博物馆处置非文物藏品,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藏品处置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说明书;(二)主办者意见;(三)藏品处置方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办理博物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

(二)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四)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

(五)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的;。

(七)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获取的文物、标本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博物馆消防管理制度

1、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打扫卫生所使用的工具要妥善保管,油拖把应存放在铁容器内。

2、经常对室内电器、线路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请专职电工检修。

3、严禁带火种进入陈列室,严禁吸烟和擅自使用明火操作。

4、严禁乱拉乱扯临时电源及私接电器设备、改动线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时,应严格报批手续,由专职电工操作。

5、下班时应对整个展室进行全面检查,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6、陈列室各出入口、室内消防栓均应有明显标示牌。

文物库房防火安全规定

1、文物库应有明显的防火标示牌,四周不准堆放木材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库区内的杂物、包装纸屑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存放在安全地点。

2、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库区的道路及出入口要保持畅通,不准堵塞。

4、在库区内,禁止擅自使用临时电源,乱拉电源和一切明火操作。如需要安装使用临时电源和其他电器设备或使用明火操作时,须事先提出方案,经保卫处审核,报主管保卫工作的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发现电路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请专职电工修理。动用明火要有专人负责,要有安全措施。

5、下班时要切断所有库区的电源。确保无误后,方可离开。

修复室防火安全规定

1、工作室内的电器设备及照明线路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严禁随意改动,特殊情况需改动的`,应履行审报手续,由专职电工施工。

2、应经常对室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请专职电工进行修

1

理。

3、工作室使用炉火、电热及明火操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指定专人管理并有安全措施。场地炉火、电炉等须放在固定、安全的位置。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酒精灯、喷灯时,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做到火灭人走,确保安全。

4、化学药品要设专库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工作室使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做到随用随取。每天随时清除干净易燃废料。

5、使用电热设备如电炉、电热干燥箱等,使用完毕,断电三十分钟之内,使用人员不准离开现场。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2

博物馆库房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仓库货物的安全储存,提高仓库工作效率,规范物流联系,制定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物资储运安全。

2、经营范围:物流部仓库、理货区。

3、资料:

3、1严格遵守公司和部门的规章制度。

3、2、非本公司员工不得进入仓库。工作所需的其他人员经其上级同意并由仓库管理员陪同进入仓库。任何进入仓库的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3、3、非本公司员工不得进入理货区。工作所需的其他人员可在其上级同意并由理货员陪同下进入理货区。进入理货区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完成各配送线的包装箱交接、清点和文件签字。任何进入理货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4、任何人不得在仓库和理货区吸烟。

5、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6、严格执行仓库的仓储制度。

7、规范仓库货物管理。

8、库管员、理货员必须全面掌握仓库内所有货物的储存环境、堆放、搬运等注意事项,以及货物的配置、性能、一些故障及排除方法。

9、理货员应严格检查和控制所有进货的质量。

10、仓库储存的货物应按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色号分类摆放整齐,并在货架上作相应的标识。应制定仓库货物平面布置图,并张贴在仓库入口处。

11、同一类型的货物应分批单独存放。配送货物时,应按先进先出的顺序交付。

12、严格按照仓库的储存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等)进行储存,并定期清理、分拣。

13、确保仓库卫生和走道畅通,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学会使用灭火器等工具,每天上班前检查各种电源、门窗等安全情况。

14、库管员应根据财务要求及时记录所有进出库货物的账目,并做好每天对数的统计工作,确保账目与实物的一致性。

15、库管员、理货员不得挪用、转移库内物品。其他需要从仓库借出货物的人员在借出货物之前,必须在借项单上获得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16、仓库、理货区、包装箱等贵重物品的钥匙由主管保管,不得出借、转让他人保管和使用,也不得随意准备。

17、严格执行货物进出仓库的程序。

18、严格执行货物进出仓库的操作流程,确保货物在仓库区域的储存安全。

19、库管员接到理货员入库通知时,应按入库单与理货员清点交接,并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20、仓管员接到理货员出库通知时,应根据调拨订单与理货员清点交接,并在调拨订单上签字确认。

21、仓管员、理货员必须按照仓管员职责

1、做好入库出库流程交接工作,负责仓库的整体工作事务和日常管理,协调本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2、负责制定和修订仓库收发、作业流程等管理制度,完善仓库管理的各项流程和标准,建立规范、完整的物流仓储作业报告,并及时反馈仓储作业。

3、理顺仓库布局和管理,合理规划各分库的存储空间和货物的存储方式,调整仓库位置,负责制定规划、标识、防火等管理标准,防盗,防潮。

博物馆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博物馆是文物、标本、资料的主要收藏处所,是国家必须严加防护的要害部门之一。为了确保文物标本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 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 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第三章 保卫组织

第五条 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 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 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 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 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 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五、 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 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

第七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要害部位是指:

一、 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

二、 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 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第八条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第五章 防盗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 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

第十一条 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条 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 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 消防

第十六条 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 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 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第七章 技术预防

第二十条 博物馆要对文物库房和陈列室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并要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第二十一条 选择技术安全设备,应经过公安部门鉴定或经其它单位使用证明性能良好,并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一般应使用两种或多种报警设备,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安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控制室应尽可能选在控制设备的中心,必须隐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应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通风。设专线供电。应有备用电源和专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控制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鼾。要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蓍,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记功:

一、 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 主动发现防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三、 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四、 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五、 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三、 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 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隐匿不报者;

五、 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勾结作案者;

六、 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博物馆。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即行废止。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属于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一级风险单位为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上,5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一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二、三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二、三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第五条文博单位系国家重要、要害部门,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属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和公安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科[2002]16号)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介入文物系统三级风险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维护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条件

第六条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和资格:

(三)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承担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与资格条件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三章工程实施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填报《湖北省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立项申请表》,由县级以上文化(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立项初审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根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的核准意见,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三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本。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的组织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九条设计方案评审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方案评审,同级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确定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或经费预算控制数的批复意见,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报设计、施工、调试、维护一体化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批复意见组织招标,评标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和优化设计方案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请合同确认,支付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承接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承接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属地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凭《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安装批准书》进场施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是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安全的高风险类部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十七条规定,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合同。

第四章竣工及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试运行30天期满,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向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委托国务院公安部门在省内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申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据检测报告,提交验收材料。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发放《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合格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即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博物馆管理制度

一、本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博物馆秩序,做好馆区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每天开馆时间为9:00,关门时间为??:??。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执行博物馆进出人员管理制度。本馆工作人员上班须佩带工作证。馆外人员要进入馆内,须主动接受管理人员询问并通过门禁系统检证可方能进入。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进馆内。

四、博物馆闭馆后,任何人不得在馆区滞留。不允许在馆内会客、留宿。因公需要晚上加班的部门,须在当日16:00前到博物馆主管办理加班审批手续。

五、馆内藏品出馆须持《博物馆藏品出门证》并主动接受管理人员查验。下班后馆区实行封闭,严禁物资出馆。节假日期间禁止物资出馆。

六、当班管理人员要作好值班记录,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值班馆领导报告。个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事先与馆办公室联系进行调整,不得私自找人顶替。

七、对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教育,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管理、扰乱治安秩序者,交至校保卫处处理。

八、如由于门卫值班人员失职,给本馆造成损失,责任人必须依据相关制规定予以赔偿,严重者一并追究相关责任。

为了确保博物馆开放时的物品安全、观众安全和公共设施安全,实现物品陈列展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以更好地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制度。

一、当班管理人员方面:(一)博物馆实行管理人员轮班制;

(二)每周为一班制,每班分正副班共两人,全权负责本周馆内物品陈列及整理工作;

(三)正副班交接时间每天为早上9:00,11:00至18:00,20:00;

二、展区管理方面:

(二)展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馆里规定的时间开放展厅;

(三)馆内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服务热情、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尽职尽责,树立良好形象。

(四)陈展物品如有调整变化,必须做好出入库手续,同时做好陈展物品档案的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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