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优秀19篇)

时间:2023-11-29 17:09:09 作者: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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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思考

摘要: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改革能带来土地市场的嬗变,能弥补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房地产的经营模式,却不能增加普通住房的市场供应量与提升普通购房者的利益。

abstract:carriesonthesettlementtakethepropertydevelopmentprojectastheunitthelandincrementdutyreformtobeabletobringthelandmarkettheevolution,canmakeuplocalauthority'slandincome,canchangetherealestatetoacertainextentthebusinessmodel,actuallycannotincreasetheordinaryhousingthemarketsupplyandthepromotionordinaryhome-buyer'sbenefit.

前言。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降低房地产开发利润、抑制投资、稳定房价,18德国最早开征了土地增值税。之后,又有英、日等国相继开征,然而,它的成长发展历程并不向财产税与所得税那样一帆风顺,中间跌宕起伏,至今效果难以发挥。

1987年,我国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做出重大改革,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试点,改过去的指令性计划拨无偿使用为有偿出让、转让制度,这对强化城市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保证城市有规划地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之后出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土地供给计划性不强,成片批租的量过大、价格低;各地盲目设立开发区圈地,大量耕地被占用,开发利用率低;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炒风过盛直接影响了其作用效果。

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城市土地长期实行无偿的指令性划拔和无期限使用的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因素的不断扩大,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房地产开发的进程,原有的无偿使用国家土地的制度逐步向有偿使用的方向转化。

为了增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国开征的第一个对土地增值额或土地收益额征收的税种,深圳市原本是最早实施对土地增值额征税的城市,后来为了鼓励、推动房地产行业发展,对这一税种长期采取了政策性减免的做法。深圳市出于抑制过高房价,特别是高档住宅上涨存在着暴利的可能和缓解普通商品房的市场需求很大,但是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于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目的是通过对高利润的项目增加税率,来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发展商多开发普通住房。但恢复征收一年以来,收效甚微。北京地税局继二手房开征土地增值税后,从今年1月1日起,对新房中的普通住宅征收1%的土地增值税。此前,普通住宅列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内。

今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将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具体而言,土地增值税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该《通知》也从具体的操作角度,提出了相对清晰的清算条件。这意味着自发布后搁置了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从“预征”缴纳现状正式进入清算状态。此利空消息一发布,股市大受刺激,17日房地产板块大幅下挫,并带动大盘跳水。理论分析家的分析再一次刺激了普通老百姓紧绷的神经,于是大家欢呼越雀、奔走相告,大有救命稻草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光明即将来临之势。

理论上我们可以认为:土地的供给是缺乏弹性的,在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下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随着地租的升高而递减,事实上,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这一规律在沉疴日久的房地产市场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而城市房地产赖以存在的土地也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水涨船高的的势头。众所周知,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增值为税基,土地的增值往往在漫长的持有过程中发生,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土地使用者、持有者或经营者。在征收过程中,各国和地区均发现投机者会运用各种手段分散和转移土地增值。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并不对土地保有过程征税,而是对土地开发阶段的增值征税,也就是说对利润直接征税,这一过程基本是2~3年。而从理论上讲,正常房价涨幅下,土地增值可能微乎其微。而房价的涨跌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与住宅开发成本没有必然联系。在目前总体需求大于供给的条件下,任何税收都会存在负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但也不能避免房地产商一定不转嫁给消费者。目前土地增值税的一级税率为30%,如果开发商的利润大幅度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可能也会受到较大影响,投资少供给就少,可能会进一步抬高房价。恰恰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了土地价格与开发、配套设施等成本,反而给开发商提供了抬高成本的足够动力。北京中原地产副总经理颜光茂以北京为例预测,由于目前北京地价水平已处于高位,而地价推高房价的趋势已经很明显,如果更严格地征收土地增值税,高达30%的税负必将向消费链条的末端消费者身上转嫁,推高房价不可避免。

宏观角度来看,土地增值税作为地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有力补偿。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建立公共财政有利,以税收方式获得的财政收入将纳入预算内,而不会像以往一样土地收入在预算外或者制度外流转,导致中央政府完全无法掌控。此举也可能使房产商的囤地之风有所收敛,甚至有学者认为会终结囤地暴利,但我们不能避免地方政府在征税时继续通过或明或暗的优惠政策对有关系的房地产商网开一面,导致征收成本将上升。

收集整理,.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不敢贸然提高房屋售价,因为提价势必造成增值额的上升,它到一定程度会触发更高一级税率的适用。

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幕并不会出现人们预期的那样出现鱼和熊掌兼得的局面,按照以往的房地产行业逻辑,由于土地增值税抬高了开发商的经营成本,因此他们会选择多报抵减成本项目减少征税额、扩大奢侈住房建筑比例获取超额利润回报等方式抵消新政策的不利影响。只要有需求,房地产商就没必要改变目前的'赢利模式。土地增值税能带来土地市场的嬗变,能弥补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房地产的经营模式,却不能增加普通住房的市场供应量与提升普通购房者的利益。《通知》中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办公楼、商铺的出售率一直不如住宅,原因就在于商业地产往往采用出租或自营的方式。把物业转化为自有经营资产,已经成为开发商的一种选择,并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加剧这种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促使更多的开发商采用酒店公寓、青年公寓、白领公寓等经营模式来避税,传统住宅项目投资的比例可能会有所减少。

事实上,要让住房满足普通购房者的需求,政府需要的是给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开发商经济补贴,对交易减税,是少征甚至停征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增值税,是鼓励民间个人集资建房的努力,是严格甄别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只有如此,才能培育普通住宅市场,盘活存量的房地产资源扩大供应量,使房地产商乐于建造普通商品房,并鼓励房地产领域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冲击商人对超额利润的攫取,而所有这些行为的出发点都是让利于民、放松对具体市场行为的管制。做到这些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比如颁布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保证政府的相关调控措施如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商拿出利润来支出,而不会转移到房价中,转嫁给房屋购买者。但在当前的情况下,来势汹汹的土地增值税这支杀手锏,因其直接影响资金链条,有可能促使房地产企业重组与洗牌,也有可能因税负转嫁而影响交易量,但对于价格,短期内却很难说有实质性触动。对即将走下神坛的土地增值税,我们的确是想说爱你不容易。

参考文献。

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论文

过去几年中,全球审计准则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包括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和欧盟委员会(ec)均开始着手审计报告领域并相继推出重要举措。这些举措推出的共同目标是除了目前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提供的信息之外,向使用者提供更多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审计工作本身的有用信息。其中某些举措的完成对全球审计行业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如iaasb主席arnoldschilder教授所言,我们正在进入一个“重振审计,从实质上改变审计师的行为及工作沟通方式”的新时代。自以来,中国审计准则已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趋同。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在修订审计报告准则。

经过六年的巨大努力,iaasb于1月15日发布了对审计报告准则的全面修订。新审计报告适用于会计期间截至12月15日或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新规定将改变审计师的行为,管理层和治理层亦应积极应对。

改革目的很简单,即提升信息透明度、审计质量及审计报告对使用者的信息价值。最终,增强使用者对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信心。对审计准则的修订将带来四方面的好处:一是审计师重新关注审计报告中的沟通事项,可间接促使其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更多地运用职业怀疑;二是增强审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三是审计报告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将增强审计师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四是管理层和治理层更多地关注审计报告中提及的财务报表披露信息,从而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新的审计报告准则将影响整个财务报告供应链体系,而不仅仅是审计师。下面将叙述准则变化对管理层、治理层、审计师、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

iaasb颁行的《国际审计准则》对企业管理层或治理层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准则修订也未直接对管理层或治理层提出任何要求。有鉴于此,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应考虑是否需要为报表编制者和治理层制定配套报告规定。英国的经验显示确实有此必要。英国的审计报告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关键在于他们适时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师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使其共同关注企业报告和审计质量的提升。

另外,新准则生效后,审计师与管理层、治理层的沟通与互动势必加强,尤其是潜在的关键审计事项。沟通过程中,管理层和治理层将力图知悉审计师如何确定、解决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汇报这些事项。

另一方面,管理层和治理层应该更为关注审计报告中提及的财务报表相关披露信息。他们应该明白,原始信息是由企业提供的,并不应该源自审计报告。如何处理重大审计事项备受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关注,管理层和治理层应对此密切留意,并可能考虑披露额外的信息。

鉴于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层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履行重要的监督功能,他们在此期间应特别考虑以下问题:

2、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是否建立了有效流程以与管理层一道解决识别出审计事项?

3、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是否建立了有效流程以与审计师进行有效合作并监督其工作?

(二)审计师。

新的报告要求旨在将审计师的工作重点重新置于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沟通事项上。虽然这些变化最终直接体现于审计完成阶段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但是它们将对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产生广泛的影响。

在准则生效日期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将不得不更新其审计方法,以确保满足这些新的要求。对具有国际网络成员所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更新全球审计方法之外,当地成员所也须考虑本国差异,因为就审计报告的某些新要求而言,各国准则制定者可灵活选取将其进行本土化吸收的具体方式。

重要的是,项目组必须针对新的报告要求进行适当培训。从培训角度来看,关键审计事项的性质给审计师带来了新的挑战。关键审计事项的确认和处理本质上是因项目而异的。审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就应尽早考虑这些问题,确保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关键审计事项时可以充分考虑到各个因素。此外,预计提升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将影响审计师的行为;转而有助于审计工作期间更多运用职业怀疑态度。识别关键审计事项的过程不仅涉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其中,而且需要与事务所内部如技术和风险管理领域的其他支持部门紧密合作。

对于与审计客户的互动,审计人员将与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加强沟通,特别是在确定审计报告中包含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时候。审计师有责任帮助审计客户了解关键审计事项的确定、处理、以及在审计报告中的报告方式。此外,审计师也可能与管理层以及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相应披露展开积极讨论。毋庸置疑,这些额外程序对于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预计将带来更大的时间压力。

(三)政策制定者及监管机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强调管理层的责任以确保及时和准确披露所有与企业相关的重大事项而董事会的责任为监督信息披露和沟通过程。修订后的国际审计准则第701号“独立核数师报告中就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中指出审计师担任企业的原始信息提供者是不合适的。企业原始信息的提供是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因此,审计师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任何信息应当建立在这些信息已经被治理层或者管理层披露的基础上。

审计准则制定者只能对审计师提出要求,无权左右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实施针对治理层的补充要求的责任应该由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者来承担。国家政策和规则的制定者需要承担在恰当时机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提出补充报告要求的责任。

审计报告新变化实施以后,预计监管机构将在其检查工作中审查新审计报告要求的应用。监管部门将与审计师展开更多的.讨论,了解列入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对于那些未列入关键审计事项,但监管机构认为是审计重点的某些问题,监管机构有可能形成自己的看法。监管机构将这些额外的信息用于评估审计质量(事务所层面及项目层面)。监管机构应研究如何将这些新变化纳入检查和执法程序。跟会计师事务所一样,监管部门也应确保检查组得到这方面的充分培训。

在更广的层面上,作为投资者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倡导者,监管机构应评价新的审计报告是否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是否如设想的那样促进关于审计工作的对话。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将对制订推行这些审计报告新变化的成本效益形成自己的看法。

(四)投资者及其他报告使用者。

也许审计报告改革的主要利好消息,是针对投资者和审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的。审计报告新变化的主要受益者将是投资者、分析师以及审计报告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其他使用者。投资者可期待着更好地了解审计过程,得到来自审计师关于审计工作和审计发现的个性化披露。希望新信息能够鼓励投资者和审计师之间加强沟通。同样,被审计单位强化信息披露,亦可鼓励投资者与管理层以及治理层就会计和审计问题展开互动讨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必付出任何努力。使用者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对审计目的和审计师的角色形成清晰和恰当的认识。只有这样,投资者以及其他使用者才能适当地根据审计报告内的新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或达到各自的目的。

外币报表折算的国际比较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投资业务不断扩大,跨国公司在整个世界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使得作为跨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前提的外币报表折算显得越发重要。但目前国际上在外币报表折算中折算汇率的选择和折算差额的处理,尚未形成一致的国际惯例,使得外币报表折算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会计实务的主要差异所在。

一、世界各国所遵循的折算方法存在差异。

目前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主要有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货币与非货币项目法,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由于这几种方法各有利弊和侧重.以及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会计环境不同,导致各国在折算方法的采用上存在差异。采用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的国家有南非、伊朗、新西兰、巴基斯坦等少数国家。采用货币与非货币项目法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瑞典、韩国、台湾、菲律宾、洪都拉斯等。流行现行汇率法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香港、荷兰、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流行时态法的国家有美国、英国、加拿大、奥地利、阿根廷、巴拿马等。

1.美国。美国1981年公布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外币折算的目标是:(1)在合并报表中应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以功能性货币表述财务成果和财务关系;(2)提供由于汇率变动可能对公司现金流量和股东权益、预期经济影响的信息。所谓功能性货币是指国外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和产生现金流量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国外主体按其经营所处的环境不同,分为母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自主经营的国外主体两类。前者所指的国外子公司视为母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延伸,其功能性货币通常为美元,采用时态法对外币报表进行重新计量。所谓重新计量即指将国外于公司记帐用的货币折算成功能性货币。后者是指在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有较大的自主权,并与国外经济环境融为一体的经济实体。其功能性货币一般非母公司的报告货币(美元)。如其功能性货币为子公司所在国的货币,此时采用现行汇率法对国外子公司的外币报表进行折算;如其功能性货币为第三国货币则先采用时态法将其按子公司所在国货币记帐的报表重新按第三国货币计量,再采用现行汇率法折算成美元表述。

2.英国。英国第20号标准会计实务公告《外币折算会计》被作为英国当前外币报表折算的权威标准,它与美国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对自主经营的国外实体因采用现行汇率产生的折算损益,记人类似准备性质的“暂记项目”,以备抵未来期间可能发生的折算损益,但由于借款净额引起的损益则记入当期损益。

第二,在现行汇率法下,对损益表项目既允许采用美国做法,即按整个报告期的加权平均汇率折算,也允许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这主要是为了更好保持现行汇率下国外子公司原有报表上反映的财务状况和金额比例关系不被破坏。

第三,对处在恶性通货膨胀环境下的自主经营的国外实体,要求在折算前先进行物价变动影响的调整,然后再采用现行汇率法对外币报表折算。对此情况,美国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时态法对国外子公司外币报表折算。

3.加拿大。加拿大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也与美国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要求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长期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交易损益和外币折算损益要递延,在有关项目的'存续期内予以摊销。此外,递延所得税按历史汇率折算,而美国则按现行汇率折算。

4.荷兰。荷兰基本上是采用现行汇率法折算外币报表,但对固定资产项目及其折旧费却按历史汇率折算,折算损益转入准备帐户,以备抵未来期间可能发生的折算损益。但有的公司如菲利浦公司则将当期折算损失不足以用前期累计的折算利得冲减部分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5.日本。日本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既有时态法的特征又有现行汇率法的特征。具体来说,在采用时态法时,对长期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项目都按历史汇率折算,折算差额记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有关资产或负债的调整项目。另外,允许子公司在特殊经营环境下,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折算方法。

6、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3年7月第21号国际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是在美国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和英国第20号标准会计实务公告颁布后才公布的。它兼容了两者的主要内容,在实质上并无多大区别,但在对折算差额的处理上体现了灵活性:

(1)与长期货币性项目有关的外币折算损益可以在这些货币性项目的存续期内递延摊销。

(2)对由于恶性通货膨胀所引起的折算差额,可以作为成本的调整数记入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条件是每次调整后的帐面金额应不高于重置成本,不高于通过使用或销售这项资产可以收回的金额。

我国有关外币报表的折算,在人民币实行高度集中的外汇管制时期,人民币按历史汇率折算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1995年2月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采用现行汇率法。但1995年7月财政部制订并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中,却根据境外营业与报告企业相关的融资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将境外实体和报告企业经营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两种类型,规定对境外实体采用现行汇率法,对作为报告企业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采用时态法。可见我国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规定与美、英两国的现行做法及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实质上已趋相同。

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思考

例如:甲公司是国际货代公司(二代),无船承运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9月甲公司发生国际代理服务费106万元(价税合计),支付国外代理abc公司86万元(国外账单),支付商检费5万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报关费2万元(0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给运输车队送货费3万元(1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国内运输53万元(价税合计),应付船公司25万元(6%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车队a运输费12.5万元(11%增值税专用发票),车队b运输费5万元(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分别计算各个方案的税负和毛利。方案一、方案二a、方案二b缴纳的税金分别是6.49万元、0.22万元、2.17万元,销售税负率是4.33%、0.15%、1.45%。申请免税的两个方案(方案二a、b)的税负明显下降,免税且单独核算,税负最轻,方案二a对公司最有利。方案一、方案二a、方案二b税后毛利分别是14.01万元、14.28万元、12.33万元。方案二a的`毛利最大,应是最优先选择的方案。与通过税负核算的结果一致。

二、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一)进项税的核算。

国际货代公司一般情况下都是国际运输服务为主,国内运输服务为辅。国际运输对应的海运费、空运费以及国外代理提供的境外发票都没有进项税,都不可以抵扣。国内运输服务对应的船公司和车队都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额,冲减营业成本。因此从理论上看,国际运输服务申请免税,单独核算国际运输服务的收入、成本、进项税额并转出是对公司最有利的(方案二a),但是通常情况下分供方提供的发票既包含国际业务也包含国内业务,分别核算工作量大且相当繁琐,容易出差错。如果采用按销售比例核算进项税转出,操作简单,税务也认可,但由于免税业务收入较应税服务收入多,且免税业务对应的分供方大多都拿不到可抵扣的发票,进项税转出就挤占了国内业务本来可以抵扣的数额,造成税负增加,毛利减少(方案二b)。建议大公司调整内部组织结构,组建国际运输服务部和国内运输服务部,分别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进项税。中小公司可以考虑增加操作业务类型模块,对国际运输服务或是国内运输服务进行标注加以区分以达到分别核算的目的,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针对国际运输服务分析客户组成。

国际货代业的客户可分为直接客户和同行客户,直接客户主要以一般纳税人为主,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放弃免税权,按照目前的行业规则是在报价的基础上加6%的税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由客户负担,客户抵扣进项税后,成本未增加,货代公司取得的运输费等可以抵扣的发票,可以抵减营业成本,毛利增加,对公司有利。但是如果客户为同行,且已申请了免税,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就需要由货代公司自己承担,收入(不含税)减少,毛利减少,对公司不利。因此客户组成直接客户多的,放弃免税权可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核算税负和毛利,如果放弃免税对公司更有利,就应该选择缴纳增值税。如果申请免税对公司有利,就应该选择免税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公司应当随时监控预测影响毛利和税负的各种因素,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方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论文

摘要:随着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发展,欧盟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推进其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进程,对于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随着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世界各国均根据本国情况采取了各自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ib)趋同的战略和措施。欧盟是积极推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一个国际性组织,它对ifrs的评价和认可机制不仅影响了欧盟成员国对ifrs的采用,而且也直接影响了其他一些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所采取的战略和措施。

一、欧盟简介。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或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欧盟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至2007年1月,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欧盟,欧盟经历了6次扩大,成为一个涵盖27个国家总人口超过4.8亿的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

向经济、政治一体化迈进的欧盟,客观上要求会计准则的协调。因此,自20世纪六十年代起欧盟就顺应市场国际化潮流,致力于会计协调工作,并在不同时期对会计协调战略做出了富有现实意义的调整。如:制定和颁布欧盟会计指令、创建欧盟会计咨询论坛(aaf)等。但由于欧盟会计指令不完善,阻碍了欧洲内部资本市场的发展,不适应资本市场全球化要求,建立aaf的努力也没有达到预期。特别是欧盟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在欧盟之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编制两套报表(一套以欧盟会计指令为基础,满足本国和欧盟的需要;另一套则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需要进行编制),不仅导致成本较高,而且两套报告信息也给社会公众带来困惑。因此,这些公司极力游说政府修改法律,允许他们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合并报表。显然,这是欧盟不愿看到的,这将意味着它失去对会计准则的发言权。因此,欧盟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并被大多数证券交易机构认可的会计准则,而此时再在欧盟内部进行会计协调,不仅面临较大的阻力,且成本巨大。

而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5月,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对iasc已完成的40项核心准则中的30项通过了评审,并将其推荐给各个成员的证券监管机构。而且iasc和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影响日趋增强,国际会计准则(i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其解释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和认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ias成为了国际公认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标准。在此背景下,欧盟认识到应该加强与iasc合作,采纳国际会计准则。这不但可以维护各国及其投资者的利益,更有利于欧盟在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争夺主导权。欧盟委员会于206月发布了题为“欧盟财务报告战略:未来走向”的建议文件,认为应强制性要求在欧盟上市的所有公司最迟于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203月,欧洲议会批准了该建议。2002年7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的第1606/2002号决议”,为ias/ifrs在欧盟的实施彻底扫除了法律障碍。至此,欧盟正式决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采纳国际会计准则。

三、欧盟采取的核心措施。

在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决议出台以后,欧盟陆续更新了各项会计指令,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推进从侧重内部协调向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转变。

(一)欧盟全力推进双层认可机制。欧盟对ias/ifrs并不是完全无条件的接收,而是实行了非常严格的双层认可机制。成立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以事前介入的方式与iasb广泛接触,积极参与国际准则的制定及其他活动,确保iasb在制定准则时充分了解和关注欧盟所提出的重大会计问题,维护欧盟的利益,同时协调欧盟内部有关使用ias的利益团体的意见。从欧盟的角度看,它必须确保自己的意见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得到充分考虑。因此,双层认可机制完全是欧盟的理性选择:一方面无需另起炉灶建立自己的准则委员会,避免了由此产生的过高成本:另一方面也从技术和政治层面统一了各成员国的立场,加上技术专家组的积极参与,保证了欧盟实施ias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增强了欧盟对会计国际趋同的影响力。

(二)建立专业机构,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工作:通过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对会计标准的执行提出建议;通过欧洲会计师联合会对会计准则的执行层面进行监督和指导;通过欧洲银行业监管机构委员会,从金融业角度促进趋同和行业监管。

(三)积极寻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2002年初,欧盟以gaap规则为导向的缺陷不能较好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理由,催促美国sec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替代gaap,并且要求sec至少应当允许在美国上市的`欧洲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通过积极协商,美国和欧盟的证券监管部门2002年底宣布,双方计划在20前消除在会计标准方面的分歧。年12月,双方签署联合声明。涉及许多与ifrs和iasb相关的而且迫切需要讨论的问题,包括促进会计准则趋同、国际准则制定机构治理和责任等。

欧盟与中国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是中欧经济合作的组成部分,双方实现会计准则等效有着共同的制度基础。2005年11月,《中国财政部与欧盟内部市场和服务总司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双边合作联合声明》的签署,有助于推动欧盟将中国会计准则作为欧盟上市公司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准则的进展。5月,查理麦克里维会见了中国财政部王军,双方同意加强会计工作层面的沟通与磋商,探讨建立经常性合作机制的可能性,进一步推进中欧会计领域合作。

中国财政部对欧盟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截至12月3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发布并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被欧盟认可,并且在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实施良好。中国财政部已发布公告,自1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四、小结。

欧盟从最初颁布会计指令到决定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以及为最终执行国际准则所采取的一系列趋同措施,增强了欧盟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与可比性,降低了公司的财务成本,更好地解决了资本市场信息交流的根本向题。如前所述,欧盟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是逐步进行的,并非一蹴而就,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进程中,欧盟利用双层认可机制,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参与到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工作中,降低了准则趋同的成本,这对于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方拥军.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欧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1.

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论文

请欣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指南》。

(一)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合理地确定存货的范围。

通常,企业应当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企业存货进行核算的标志,而不应当仅仅看其存在的方式、存放的地点、合同的规定等。

低值易耗品从性质上属于劳动手段,其价值通过使用逐渐发生转移,为便于对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和管理,企业应将低值易耗品纳入存货进行核算。

(二)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正确地确定存货的入账价值、发出存货的成本、存货的期末计量,并按规定合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所选择的用于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会计方法应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的会计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及由此所造成的财务影响。

(三)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通常可以设置以下会计科目:“在途物资”、“原材料”。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为加强企业对受托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企业在发生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情况下,还应增设“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会计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存货的企业,还应增设“物资采购”、“材料成本差异”、“产品成本差异”会计科目;采用零售价法核算存货的企业,还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关于引言。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是指承包商因执行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这类存货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进行规范。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这里的“农产品”,是指企业生物资产的收获品。这两类物品的会计处理将分别由有关农业、采掘业的会计处理规定加以规范。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这类资产如绵羊、奶牛等,其会计处理将由有关农业的会计处理规定加以规范。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将由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规定予以规范。

三、关于定义。

本准则第3条规定了存货、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

(一)存货。

本准则将存货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由此看出,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直接供出售,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出售),而不是自用或消耗。这一特征就使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1.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但不包括从一个生产车间转给另一个生产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自制半成品,这类自制半成品属于在产品。

4.产成品,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包装物,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主要作用是盛装、装潢产品或商品。

7.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

8.委托代销商品,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其价值分次进行转移,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也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而也不属于企业的存货。

(二)可变现净值。

本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根据谨慎性原则,本准则要求企业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表明该存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金额,因此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扣除,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时,如果仍然以其历史成本计量,就会出现虚计资产的问题。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合理确定估计售价、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在理解可变现净值这一概念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当以处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作为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如果企业不是处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那么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适用于本准则。

2.可变现净值实质上是指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

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论文

我国《存货准则》主要有引言、定义、确认、计量、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组成;而ias2主要由目标、范围、定义、存货计量、成本计量、费用确认、披露、生效日期等方面组成。我国《存货准则》引言部分第一段指出: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并在第二段采用排斥的方式列举了不属于准则规范的几种情形,可见引言部分与ias2相比,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指明目标,缺乏权威性。

二、范围的比较。

我国《存货准则》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ias2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在建工程,工具,诸如牲畜、农产品之类的存货。

二者比较可知,我国《存货准则》包含了金融工具有货的,而ias2则包括了企业合共中取得的存货的价值确认问题。由此可见,二者各有利弊,应该相互借鉴。

三、关于术语定义的比较。

(一)存货我国《存货准则》对存货的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ias2对存货的定义为:

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

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

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

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明确指出存货这个定义的内涵,而是列举描述了存货的具体存在形式,即产成品、商品、在产品等。作为术语定义,这显然不够严谨,但有利于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对该准则的理解,同时也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我国《存货准则》还指出了存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存货确认条件的实质是规定了存货必须是资产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存货准则》通过规定存货确认原则的,在上完善了存货定义的不足。ias2没有存货确认原则的。

(二)可变现净值我国《存货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可变现净值,指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ias2对可变现净值是这样规范的:可变现净值是在一般经营过程中的估计售价减去完工成本、减去为销售估计所需要用后的净额。

存货的计量之所以考虑可变现净值,其目的是更准确的估计存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当存货变现时,需要缴纳的相关税金不能引起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可变现净值应扣除税金。ias2对可变现净值定义时没有考虑相关税金的扣除,而我国《存货准则》在此有所突破,使得可变现净值的预计金额更接近实际。

(一)初始计量我国《存货准则》将存货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规定初始计量应当以其成本入账,期末计量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存货入账价值的基础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而期末计价采用谨慎原则为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修正。

ias2对存货的计量没有区分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一律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笔者认为,初始计量同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就低法计量为宜,因为这样可以保持前后计量方法的一致性,便于企业内部的纵向比较;而且采用孰低法进行初始计量,能够更谨慎地估计存货入账价值。但由于可变现净值更多的需要主观估计,估计结果也难以验证,作为存货的计量标准容易变成操纵利润的工具;所以存货准则应相应地规范可变现净值的估计方法,并对此加以披露。

(二)采购成本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ias2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

关于采购成本的一般规定,两者没有明显区别。ias2第九条规定: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损益,而我国《存货准则》不允许将汇兑损益计入存货成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汇兑损益的处理也就日益重要。准则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建议我国在《存货准则》中对汇兑损益进行规范。

ias2对存货的采购成本中涉及的现金折扣采用净价法,而我国则采用总价法,两种的选择对最终企业的利润的是相同的,只是总价法更重视谨慎原则的。

(三)加工成本我国《存货准则》对于存货的加工成本定义为: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我国《存货准则》只狭义的从自制材料、自制产品出发规范存货的加工成本,漏掉了委托加工物资之类存货成本的构成情况。这必然会造成我国一些企业在委托外单位进行物资加工时,没有核算依据的现象。

而ias2对“加工成本”的定义相对全面,“加工成本是指那些赊购货成本之外的与使得存货达到现实位置和状态有关的成本。”该定义不仅概括了企业自制的材料加工成本、企业自己生产产品的加工成本,也概括了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成本。

(四)其他成本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其他成本是指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指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所以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ias2规定:其他成本是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过程中发生时,才能列入存货的成本之中。ias2第十五条规定: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借款费用可以包括在存货成本之中。此处的存货是指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我国《存货准则》并未涉及借款费用,但依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因生产周期较长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与当期收益无关,不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其带来的效益与以后某个或多个期间相关,所以应将其资本化,计入存货的成本。国际存货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五)存货成本确定方法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于真实地反映存货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存货准则》中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企业可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ias2对于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允许企业采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以及后进先出法。

可以看出,二者在成本确定方法上,都给予了较大的空间,有利于不同类型企业对准则的使用。

(六)存货费用的确定ias2关于存货费用的确定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规定了存货成本应在何时确认为费用。二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存货费用的确认,三是规定了费用内容还应包括存货成本减至可变现净值的差额,以及所有存货的损失也应该在当期确认为费用。我国《存货准则》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指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所以相对而言,我国《存货准则》在这部分规范的更加详细。

一般来说,存货的计量应包括对价值和实物数量两方面的计量。而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没有关于存货实物数量计量的方法,也没有指明存货数量是应该采用永续盘存制法还是实地盘存法。

五、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企业《存货准则》将存货披露的信息概括为九项内容。其中:

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账面价值;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上述几点与ias2有关披露内容表达尽管不同,但意思却是一致的。

我国《存货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

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这是由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核算特点决定的。

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论文

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它的正确确认与计量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我国财政部于11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自1月1日起,股份有限公司施行。本文拟就我国存货准则与其他国家相关准则就存货确认与计量的异同作一比较,以期有所借鉴,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存货准则。

一、存货的确认。

我国存货准则给出了确认标准:“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1993年修订)》和《美国会计研究公报第43号》中均没有给出存货的确认标准,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在“资产的确认”部分(即第89、90段)给出了资产的确认标准:“如果一项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其成本和价值也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其为资产。”将这个原则运用于存货,就是我国的存货确认标准。

二、存货的计量。

1、存货的初始计量原则。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应当以其成本人账。”《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在第6段规定:“存货应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来计量。”美国的会计研究公报认为存货会计处理的首要基础是成本。可以看出,存货的初始计量原则是历史成本。这一点各国并无不同。

2、存货成本的构成。从原则上说,存货成本应该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所有支出,但对这一点的不同判断构成了不同的具体内容。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成本应当包括所有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日前场所状态而发生的其他成本。”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不含企业日后可以从税务部门退回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于产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费用构成。在确定采购成本时应扣除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项目”。“采购成本也可能包括由于最近购置以外币标价的存货而直接产生的汇兑差额”。《英国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9号》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类似,但不包括汇兑差额。由此可见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规定主要不同在于折扣、补助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按我国目前的规定,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发生时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也在发生时直接记入财务费用。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在实务操作上简单一些,也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但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可能更符合存货的定义,因而对决策可能更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存货准则特别指出:“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这勺一般工业企业相比少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而其他国家的准则均未将商品流通企业作为特例处理。我国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成本的处理方法造成各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以及存货价值的歪曲。

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我国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购人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其他国家与我国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能采用后进先出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将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相当于我国的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列为基准处理方法,而将后进先出法列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20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委员准则委员会(iasc)决定将逐步缩小乃至取消可选用的方法以改进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因此后进先出法在将来也可能为因际会计准则所禁止。因此,笔者以为在我国的存货准则中必须对采用后进先出法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

4、存货的期末计量。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相同,而美国会计研究公报规定“期末存货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虽然具体规定不同,但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存货准则指出所谓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而美国对市价的定义是现行重置成本,并且不得高于可变现净值,不低于可变现净值减去正常毛利后的余额。相比之下,美国的规定更严格,它确定了一个范围,使得期末存货计价既不高估以体现谨慎性原则,又不过分低估而形成秘密准备。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对于材料的计价,规定“对于用于存货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和其他物料,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预计将按成本或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则不应将其减记至成本以下。但是,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成本将超过可变现净值,那么该材料就应当减记至可变现净值”。这里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与成本比较,前半部分是产成品的预计售价,后半部分是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显然逻辑上不统一。对此我国存货准则将其统一为可变现净值,逻辑上更一致了。

如果减记的存货价值以后又有所恢复,我国规定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的规定也相同,即“如果以前使存货减记至低于成本的条件不复存在,减记的金额应予恢复,新的账面金额应为成本与修正了的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而美国禁止将存货的减值予以恢复。这样如果存货确实升值了,也只能随销售的实现体现在销售利润中。笔者认为这样做虽然能体现谨慎性原则,例如防止企业搞秘密准备操纵利润,但也歪曲了资产负债表上存货资产的列报金额。

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论文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内容组成;而旧存货准则是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办法、附则共十部分内容组成。相比较而言,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比较严密,层次较分明,体系也十分完整,涵盖了会计确认到披露的整个过程,也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1.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发生变化。

新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一是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发出存货流转情况,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例如:一些为了避免先购入或先生产完工入库的存货存储时间较长,发生货物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而在会计处理上却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使得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互脱节,并且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二是国际会计准则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准则的修订,表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这一变化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

2.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

存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论文

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存货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否,对于恰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重要。鉴于存货在资产中的重要性,财政部早在1993年就将“存货”准则立项,并与1994年7月4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直至11月9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存货准则),该准则于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1月1日起其他企业也开始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施行以来,为提高企业存货的相关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例如,企业利用存货跌价准备操纵利润等。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针对我国会计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旧存货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2月15日发布了修定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1月1日起施行。

总体来说,新存货准则在内容上与旧存货准则相比变化不是很大,但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一定的修定和修改。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1、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等。

2、第二章“确认”部分,说明了存货的定义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

(1)、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确认条件:a、该存货包含的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b、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3、第三章“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以及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等内容。

(1)、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但下列费用在发生时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计入存货成本:a、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b、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c、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等。

(2)、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4、第四章“披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信息内容。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二十二条组成;而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共十部分三十条组成。

从总体内容上看,新存货准则比旧存货准则更为概括、具体。

1、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的“定义”部分,而是将其内容贯穿于整个存货准则体系之中。例如,在“确认”中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在“计量”中明确了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等。

2、新存货准则“计量”部分涵盖了旧存货准则“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等部分的内容,显得更为简单而且精确。

3、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衔接办法”和“附则”两部分内容,而是由财政部所同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来规定。

1、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对商品流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规定与说明。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也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2、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内容修改为“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3、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按照《企业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将导致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从而使那些专门为出售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所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例如,船业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按照与远洋运输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7月1日开工,为b公司建造大型车辆滚装船,预计建造工期为22个月。为建造该型车辆滚装船,a公司于年6月30日由银行借入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不计复利的专门借款万元。,a公司借入该项专门借款计提的借款利息为66、95万元,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为25、025万元,即应将借款利息中的25、025万元计入存货成本(该大型车辆滚装船的成本),而将其余41、925万元的银行借款利息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按照旧存货准则的规定则应将66、95万元的借款利息全部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

4、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和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次新制定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同时又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捐赠方提供了有关证据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

5、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第十四条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以与新存货准则第十三条相对应;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作出规定。

6、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定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旧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

7、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流转情况,会造成存货的实物流与成本流相互脱节。从目前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会使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较多而且周转率较低的企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但从长远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更加真实的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以提供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

7、新存货准则对旧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二十一条中作出了相应的修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帐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8、新存货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作出了进一步的修定:

(1)、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对其总额的披露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旧存货准则强调不但应当披露其当期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而且应当披露其总额。

(2)、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而旧存货准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3)、新存货准则对存货取得的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以及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没有要求进行披露。

(4)、因为新存货准则删除了存货发出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所以在新存货准则的信息披露中也相应地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应当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内容。

1、尤学英,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精解教程》,财政出版社,、2。

3、会计制度讲解编写组,《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讲解》,北京技术出版社,、9。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2、15。

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推进国际比较

从1月1日开始,在欧盟各国的上市公司,必须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会计业分析人士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要求,最终,中国也要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但目前,这种差距仍需要会计行业继续努力。

现在,一些中小企业只要不需要去海外融资,一般对会计的运用都不是十分用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中国的会计准则要提高,需要时间来过渡。

李展伟表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在不断的发展和改革过程中。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产生了对国际型的专业会计师的巨大需求,会计准则也正在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过渡。澳大利亚已经完成了这方面的过渡,有一些经验可供中国借鉴。此前,澳洲会计师公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签订一份合作备忘录,以加强双方的伙伴关系。

据了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现有6.1万名执业会员,7万名非执业会员。这个数字距我国提出的拥有30万注册会计师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另据会计业权威杂志《国际会计公告》最新数据表明,截至目前,审计费用全球上升了16%,在中国上升了46%。

推进国际比较

无论是“盲人摸象”,还是“井底之蛙”,这些寓言告诉我们:没有系统的比较,就不可能有全面的认识,更不可能有正确的判断。站在新世纪的起点和时代发展的战略高度,省公司提出了“同行领先,国际水平,公司特色,人才高地”的奋斗目标,为公司谋求发展作出了准确判断,明确了发展方向,更为公司绘就未来发展宏伟蓝图谋好了篇、布好了局、定好了位。

如今,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更是公司的发展所需。改革开放以来,公司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坚持开展“达标、创一流”活动,使公司得到了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公司的售电量、变电容量、线路长度、企业规模等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处于前列。这是实现同行领先、达到国际水平的基础,也是实施“四化一先”战略目标的信心。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全省的年人均用电量为1300千瓦时,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5%左右,在调整电网结构、开拓电力市场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外部环境,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大势、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形势和省委省政府提出“两个率先”的优势,为公司创造了加快发展的机遇;从内部环境看,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与国际先进水平的电力企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那么,怎样来尽快缩小差距,赶超国际水平呢?我认为,积极开展国际比较,是加快与国际水平接轨的最佳做法。

“国际比较”是目前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标杆管理方法。开展“国际比较”就是要以国际先进电力公司为标杆,通过比较寻找差距,汲取国际先进电力企业的管理经验,优化公司管理流程,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电力公司。因此,开展国际比较是公司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适应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必要途径;是探索具有公司特色的管理模式,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1、开展国际比较,是公司赶超国际水平,形成管理特色的必要途径。人们常说,中国的企业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企业不可比,国际企业中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最佳做法对中国企业没有太大的作用。但是,通过近两年来公司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是地市公司与国外电力公司的“同业比较”实践,这种认识有了改变。因此,正当公司全心全意向第二步战略目标迈进之时和全情全力创建国际一流电力公司之刻,仅仅靠自己的摸索和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开展国际比较,快速把国际先进电力公司的管理经验与公司积累的管理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利于降低风险,缩短变革时间,减少管理成本,提升公司国际水平;只有通过开展国际比较,从公司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才能创造出具有公司特色的管理模式。

2、开展国际比较,是公司造就一流人才,构筑人才高地的重要举措。“国际比较”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通过与国际先进企业所采纳的标准、方法和主要指标比较,发现本企业的不足,讨论研究生产流程、工作方法和管理制度,确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推进企业的国际水平。而在开展“国际比较”过程中,广大员工自觉接受了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探索了国际先进的管理方法,主动实践了国际通行的最佳做法,使广大员工在接受、探索、实践的循环往复中提高了才能。所以,开展国际比较是培养、锻炼并最终造就一流人才,构筑人才高地的重要举措。

3、开展国际比较,是公司准确定位,精确对标的主要手段。加快国际化进程,追赶国际先进水平,跻身世界先进电力企业行列,必须牢牢把握世界电力发展的方向。体现在战略目标上,要始终瞄准世界先进电力企业;体现在企业管理与科技进步上,要加强与世界先进电力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加快与国际接轨;体现在市场与资源配置上,要与世界先进电力企业建立战略同盟,积极参与全球分工与资源整合,有效开拓国际市场。所有这一切,都要首先找准差距,正确定位,明确方向,精确对标。如果不了解世界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不进行“国际比较”,就不知道孰优孰劣,优在哪里,劣在何处,也找不到赶超的目标。而这一切,开展“国际比较”无疑是最佳手段。

“国际比较”是标杆管理的具体运用,就是以国际先进电力企业的优秀业绩及最佳实践为基准,通过比较分析、跟踪学习、重新设计并付诸实施,快速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绩效水平。虽然,从起,拉开了公司开展“国际比较”的序幕,使我们在管理理念、思路、方法上都得到了启发,为全面开展“国际比较”积累了经验。但是,这仅仅是开头,开展“国际比较”既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任务,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更何况江公司的国际化进程还有一段艰难而漫长的路,需要广大员工为之共同努力。对此,我们应抓住重点,着力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分析,引进最佳做法,并对照最佳做法,找出差距,提出方向性的改进建议。因此,我们要以管理咨询诊断为先导,通过管理咨询诊断,实现管理理念的突破,寻找最佳的管理方法,加快推进管理创新。今年上半年,公司通过聘请国外咨询公司进行企业管理咨询诊断的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公司发展目标从“同行领先”到“国际水平”的提高,不仅是同类企业现行体制下管理方法和考核指标的差异,而是同类企业根本的管理理念变革和管理流程再造;公司发展引擎从“同业比较”到“管理咨询诊断”的演变,不仅是公司本身变革意识和思维方式的进化,而是公司本身管理方法和管理能力的提升。

2、以业务流程优化为主线,加快管理能力再造。以业务流程优化为主线开展国际比较,就是要以国际一流电力公司的最佳做法为目标,对核心业务流程进行诊断、对标和优化设计,科学合理地调整现有的组织架构,建立高效实用的关键业绩指标框架及其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实现由职能管理向流程管理的转变,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目前,公司经过反复调研分析,确定了流程再造的试点单位,选定国际著名的***咨询公司为合作伙伴,并选择“业务流程优化”作为实施“国际比较”的突破口,这是公司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充分体现。可以肯定,通过公司的不懈努力和咨询公司的大力支持,必将为公司在全系统建立科学高效的业务管理流程提供示范,积累经验,进而加快公司管理能力的再造。

动态;而且要推行国际比较,进行定期诊断,找准公司在世界上的定位;还要建立国际化经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国际交流活动等渠道获取国际化经营信息,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更要以世界先进电力企业作为公司的战略参照体系和赶超对象,通过对口交流,直接、间接地引进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在经营管理上实现企业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要素市场、信息系统“四个与国际接轨”。只有通过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才能加快公司的国际化进程,才能为实现公司“四化一先”战略目标创造条件。

开展“国际比较”的目的在于消化、吸收、运用、实践其成果,并在实践中取得实效,从而将成果转化为自觉的管理行为,不断提升企业的国际水平。因此,我们既要积极开展国际比较,更要主动实践国际比较成果,以不断提升国际水平。

1、以理性的系统思考,消化国际比较成果。“最佳的”不一定是“最合适的”,需要以理性的系统思考来消化。理性的系统思考,就是要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式,打破固有的管理规范,以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创建“国际一流”的战略方向,审时度势,对现有的管理流程和系统进行综合分析和统筹考虑,以取得公司管理流程的优化。国外咨询公司对公司的六大关键管理流程描述了世界先进电力企业的最佳做法,从中得到了很多启发。然而,我们的'国情、企情以及体制机制、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要求我们从公司实际出发,在消化这些成果过程中进行理性的系统思考,切不可生搬硬套。只有通过系统的思考与分析,找出最合适的做法,才是消化国际比较成果的实效。

2、以勇敢的变革精神,吸收国际比较成果。“最新的”往往是“最不容易接受的”,需要以勇敢的变革精神去吸收。勇敢的变革精神,就是在“理性的系统思考”前提下,摆脱原有系统的束缚,克服管理权力、利益的羁绊,对管理流程进行优化设计,从而获得管理思想的重大突破和管理方式的变革。咨询公司给公司管理咨询诊断的结果表明,我们存在的许多差距就是没有合理的流程和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等造成的,这就需要我们以勇敢的变革精神去吸收国际先进电力企业的最新的管理流程,敢于突破,勇于创新,从而真正实现国际比较成果为我所用。

3、以积极主动的作为,运用国际比较成果。“最好的”也许是“最难以落实的”,需要以积极主动的作为来运用。公司开展“国际比较”工作,不仅仅是学习和咨询,更重要的是将国际比较的成果化为我们的实际行动。所以,在运用国际比较成果的实践中,既要做到强有力的领导和有序有效的组织,又要做到全员参与和责任管理,更要做到边学习消化、边改进提高,从而使国际比较成果成为公司发展所需的正果。

开展国际比较,提升国际水平,是公司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公司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公司“四化一先”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所以,我们要以开展国际比较为抓手,从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公司发展的新要求出发,积极投身其中,为全面实现公司的新飞跃和不断赶超国际先进水平而不懈努力。

信托业历史演进的国际比较

内容提要:

当今世界各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发展既有共性又有特性,这些性质是在漫长的信托业历史演进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其中以英国、美国、日本的进程最有代表性。对这些国家信托业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分析比较,有利于理解不同的时代、实际情况对信托业的制度、特点和发展方向的影响,也有利于正确理解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和问题。

一、引言。

我国信托业自诞生之初就显得有些怪异,为数众多的信托公司有信托之名却无信托之实,打着信托公司的旗号经营着与银行相类似的业务,并孕育了大量的金融风险。但是一味指责信托公司的行为也有失公允,信托公司的金融风险大多是服从地方政府指令的结果,信托公司业务上的“出位”倒毋宁说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要解释当时我国信托公司的不规范行为,还要从培养信托公司的土壤中寻找滥觞。我国信托业发展中的许多问题曾经也在日本信托业发展的历史中出现过,比较两国的制度基点会发现许多相似之处。对比日本信托业如何度过当时的混乱阶段并确立自己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分析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另一方面世界信托业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只有理解英美信托业演进的制度基点和发展方向,才能认清信托业的本来面目。本文以下就首先从英美信托业演进的制度基点谈起,分别按照时间和国别的顺序考察世界信托业的历史演进,希望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能够有所借鉴。

各国的信托制度是在经济和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确立的,带有不同的时代特征。

英国和美国信托制度的确立过程是一条典型的制度需求引致制度供给的路径。信托最初起源于变相英国教徒馈赠教会土地这一特殊事件1,随后不断地被效仿,并扩散到一般的遗产继承及其他的财产管理方面。英国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主要处理公益事务和私人财产事务。采用这一规则的人数逐渐增多,以至于达到了一定数量的临界点,信托成为社会的一种内在制度2。信托的业务量和业务范围不断增长,信托内部关系协调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也越来越明显地显露出来,政府感觉到有必要以规范的法律来协调信托的内部关系。随着有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作为外在制度3的信托产生了。英国政府1893年颁布《受托人法》,开始对个人充当受托人承办的信托业进行管理。

美国信托业的开端则更加市场化,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4等公营机构,基本上都是民办信托机构。美国一方面继承了公民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一开始就创造性地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1853年在纽约成立了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美国联邦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发展历程中有里程碑的意义。英美的信托制度发展走的是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路线,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发展都比较平稳。

论财务报告的地位及其国际协调

基于会计分期假设的财务会计是定期提供财务报告的,尤其是年度财务报告成为会计的传统,以适应人们对年度财富分配的需要并降低信息披露成本,但随着财务信息决策用途的增强,年度的信息揭示会与投资决策对信息的及时性乃至即时性要求发生巨大矛盾。而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信息的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而且在计算机随机寄存功能的支持下,也使得财务信息的日常揭示成为可能,甚至进行实时报告也不会是天方夜谭了。如今,人们已设想了一种电子联机实时财务报告(electronicon-linereal-timefinancialreport)系统,它是指企业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将企业所发生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事项反映在财务报告上,并将其存储在可供使用者查阅的数据库中,供使用者随时查询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从而使财务信息在满足使用者信息需要上真正实现了“多、快、好、省”。因此,它又被称为“同步财务报告系统”或“全天候财务报告系统”。我们相信,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与应用的普及,这一种报告系统的应用在不久即会变成现实,从而彻底解决财务信息滞后的问题,极大地提高财务信息以及会计信息系统在决策中的地位。

四、未来财务报告的灵活性。

现行的财务报告实际上是一种通用财务报告,它提供给不同使用者以相同的报告,并将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予以标准化,所以它本质上是一种大批量生产模式。这一模式是基于以下假设的:一是不同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是相同的;二是财务报告的提供者事先知道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或至少知道他们制定决策的模型。然而,即使从经管责任观来看,由于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使用不同的会计责任基础,他们的信息要求也是多样化的;而且由于:(1)使用者的目标和方法不同,(2)被估价的资产不同,(3)报告公司的环境不同,(4)使用者的信息偏好不同,所以使用者具有不同的信息需求;更何况很难事先确认使用者的所有信息需求和他们的决策模型,因此通用财务报告的局限性日益显著。如今,通用财务报告却应用广泛,究其原因在于:(1)通过与使用者沟通,可事先获得使用者的一些信息需求,从而满足使用者的一些共同需求;(2)有助于保持不同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可比性;(3)标准化财务信息使拥有有限资源的监管者、准则制定者以及审计人员能更经济、有效、实用和方便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行为,而并不是由于它能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全部信息需求。为了革除通用财务报告模式的弊病,人们开展了各种探索,以增强财务报告的灵活性来切实履行好财务报告目标。

1、多栏式报告模式。

单一信息不便于比较不同计量和确认方法下得出的结论,也不得确认不同信息的价值。更重要的是,这样提供信息通常与决策无关,并且无法实现真实和公允原则,还会产生会计数据固化。所谓数据固化是指信息使用者不能进行自我调整以看清数据的变化是会计政策变化引起的,它意味着使用者忽视不同会计方法有不同用途并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于是,人们提出了多栏式报告模式。即对同一经济业务按多种会计方法加以处理,并将由此得到的不同信息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使得单一信息走向多元化信息。使用这一报告模式时要防止信息超载问题。虽然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使生产和披露更多的信息变得容易起来,同时也降低了信息成本,但这并不是等于解决了人脑处理信息的能力。有人已经论证了,许多人的信息瓶颈在于人们不是缺乏信息,而是处理信息的时间和能力的不足。因此,如何有效给使用者提供精炼的、能直接用于决策的信息仍是财务会计未来值得努力的方向。

2、“事项”报告模式和数据库会计模式。

预先知道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这一假设导致财务报告数据的高度综合性。综合信息最严重的问题是阻止使用者按他们自己的需求来重新编制报表;另外,加工综合信息的过程还会导致信息的丢失与扭曲。同时,综合信息也忽略了使用者的认知方式的差异,为管理当局操纵会计数字进行盈利管理(earningsmanagement)提供了空间;使信息变得不及时,并为有效审计和使用信息设置了障碍,还排斥了使用者参与编报的过程。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又提出了其他模式,如“事项”报告模式和数据库会计模式。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索特(g·h·sorter)在1969年提出的“事项会计”((eventsaccounting)理论将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索特指出,在不完全了解信息使用的需求和决策模型的情况下,会计应立足于提供与各种可能的决策模型相关的经济事项的信息,由使用者从中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即将数据综合的任务交给信息使用者。因此,财务报告应包括足够的明细数据以便使用者能重构发生过的经济事项。所谓事项,是指可观察的,亦可用会计数据来表现其特性的具体活动、交易和事件。据此,资产负债表是企业创立以来通过帐户分别汇总后以余额间接表现的各种事项的报表,收益表是直接表现企业于某个期间所发生经营事项的报表。从数据处理角度来看,事项会计以“事项”作为数据处理目标,经济事项发生之后,通过各业务处理子系统进入数据库,根据各类事项的特征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实时自动处理,以期达到反映和控制各种经济活动的目的。

数据库会计模式旨在提供一个数据库以便信息使用者从中提取不同明细程度的数据,它是在数据库环境中对“事项”报告模式的拓展,但与“事项”报告模式有不尽相同的取向。“事项”报告模式强调编制明细一些的财务报表,而数据库会计模式则着重于储存和维护最原始的数据。这时,对信息使用者的专业要求更高了,他们应该成为财务分析专家。

论财务报告的地位及其国际协调

在现代企业中,财务报告是向投资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会计信息的窗口。传统财务报告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为核心,采用通用、规范的格式。它反映了定期、定时,但并不完整的财务信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传统会计与财务管理都受到了冲击与挑战,传统财务报告所能提供的真正有用的信息似乎越来越少。著名的会计史学家迈克尔・查特菲尔德曾说过:“会计的发展是反映性的……会计主要是应一定时期的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与财务报告总是要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用户需要的改变而改变的.。未来财务报告如何发展,怎样建立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的财务报告体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未来财务报告内容的拓展。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需求也发生了变化。财务报告的目标由于会计环境不同而有差异,但核心是为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营决策的信息。总体上,财务报告的内容应拓展以下方面的信息。

1、知识资本信息。知识资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无形资产信息和人力资本信息等智力资本信息。企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的先进技术、专利、品牌价值、商誉等,目前在一定条件下已给予适当的反映;但还没有考虑到人力资产的价值,也不反映人力资本,从而低估了企业资产总额,忽视了劳动者对企业的经济贡献。因而未来财务报告应予以充分揭示和披露人力资源这项企业十分重要的资产及其有关的权益和费用。

2、社会责任信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只有通过社会效益的实现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经济效益目标。在未来财务报告中增加社会责任信息,即增加有关企业污染环境的状况和治理污染的资料、绿化情况以及对整个社会贡献等信息,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维护生态平衡,并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为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非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全面地理解企业的经营思想,弥补了财务数据信息的不足。非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背景,企业关联方的信息,企业主要股东、投资者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对财务数据的分析报告等。

4、未来信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环境复杂,企业管理者要运用前瞻性信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利益相关者也日益关注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因此必须在未来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企业的未来信息。未来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发展前景、盈利性预测、管理当局的远景规划、企业面临的机会与风险等。

5、公允价值信息。传统财务报告反映的是资产的历史成本信息,然而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技术更新的日新月异,已使其失去供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意义。未来的财务报告,将更多以公允价值和历史价值相结合反映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是一种以多种计量模式反映信息的报告。

6、分部信息。企业集团的综合信息反映了集团的整体情况,但由于集团各公司行业不同,反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利润率、物价水平、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都有较大的差异性,按行业、地区等的分部信息所反映的收益或现金流量往往比整个企业集团的更为有效。

[1][2][3]。

试析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

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可分为一元多头式、二元多头式和集中单一式三种模式.三种模式的形成各有其独特的'政治、经济背景和优缺点;三种模式既有显著的差异又有明显的共性.通过对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对比分析,可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建立和健全提供重要的经验和启示.

作者:鲁瑞芸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刊名:山东经济英文刊名:shandongeconomy年,卷(期):“”(5)分类号:a832.1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准入风险控制

推进国际比较

西安市现代化综合苗圃位于关中平原腹地,渭水之滨,经营面积1760亩.距西安市区40公里,距咸阳市30公里,距杨凌示范区40公里,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苗圃前身是户县中心苗圃,7月正式更名为西安市现代化综合苗圃.

作者:仝建博作者单位:西安市现代化综合苗圃主任刊名:陕西林业英文刊名:forestryofshaanxi年,卷(期):“”(3)分类号:关键词:

论财务报告的地位及其国际协调

法官地位论(下)。

四、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条件。

任何权威地位的形成不会是单个因素直接作用的结果,他可能会来自与社会的各个层次和方面的多重作用。法官权威地位无论在那种法系的国家出去作为制度根植于其依赖的深厚法律文化土壤之外,还有诸多的因素纵横交织从不同角度促使权威地位的形成。我们分析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的主要出发点,就在于试图通过这些分析而归纳出一些带有共性的因素来,依靠这些带有共性的条件,我们可以衡量不同国家或者不同法域是否具备确立法官权威的条件,进而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达到了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我们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入手具体做个分析:

(一)、客观因素。

(1)明确的法律或者宪法地位。

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或法律地位在几乎所有的'成熟法治国家,无论是成文法还是非成文法国家都存在这一明显的标志,即都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或者其他基本法律或者法律文件上明确了法官的地位,一般都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或权威的字样,多数是从对法官的保障上入手来体现法官地位的有尊严的特殊地位,并通过对法庭秩序的维护以及法庭庄严气氛的营造(这些都有相应的法律或者法规加以确定)更加在形式上加深了法官的权威意识,如,有的国家规定蔑视法庭罪,可以不经程序直接由法官宣告获罪并立即执行。另外通过对法庭仪式的强调更加渲染了以法官的权威为中心意识的法庭威严,这些形式上庄重和审判结果一起成为塑造公众法律信仰和敬畏法官的良好心理的关键因素。实际上,许多国家将国家最高司法人员的任命和国家元首紧密的联系起来都反映了立法者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公众对法官地位的崇敬。尤其在一些国家意识较强,人民对国家元首有普遍的尊崇心理的国家宪法中这样的规定表现更为明显,如日本国宪法和法国宪法。

(2)充分的配套保障。

法官的权威信心就是独立性,反映在司法过程中就是法官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来确立一套权力分立的机制,尽可能的在宪法的层面保证没有对司法权制度性的干涉,多数国家的宪法在规定法官或者法院时都刻意强调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众所周知,单纯的司法独立的字眼如果没有确实的配套保障,都不可能将独立性落在实处,因此各国宪法在强调法官地位独立性的同时都毫无例外的规定了保证其独立性的配套制度。强调法官薪金的稳定丰厚和不断增加以及不得非法减少,并且强调了法官职务的稳定性不会因为干涉因素而导致法官对自己职位的忧虑,最重要的是这些物质性的保障措施都是通过宪法来规定,也就意味着一旦确定,任何下位的法律无法变更和调整,这些制度性的规定都使的法官的独立性有了真正的依据。毕竟法官也是人,他背后依托的法院组织也是一个鲜活的社会细胞都要依靠现实社会中其他组织的存在来维系自己庞大躯体的运做,如果没有充分的司法资源来保障法官的超然地位,如果没有法定化的配套制度,法官做为社会生活中的人是无法摆脱干涉真正实现独立审判的。

(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任何职业的成熟与否都与其专业化程度密切相关,作为法律职业的组成要素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研究人员都在推动社会法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一个行业能否获得其他行业的尊敬已经社会的广泛尊重,其中一个首要的条件就是这个行业内部形成了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在行业内部各专业职业之间能够互相认同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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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务报告的地位及其国际协调

众所周知,班主任工作琐碎、繁杂却又极其重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班主任们往往感到身体累:班级工作事无巨细,事事关心;心里累;不知会偶发什么事,提心吊胆.

作者:侯立志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工贸高职校刊名:职业英文刊名:occupation年,卷(期):“”(12)分类号:g45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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