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管理管理制度(优秀19篇)

时间:2023-12-13 17:35:15 作者:雅蕊

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和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有助于保证组织正常运转。每个员工都应该牢记规章制度,时刻以规章制度为准绳,依法依规地开展工作和生活。

作业管理制度

(一)要建立作业监管统筹协调机制。

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履行作业管理主体责任,制定作业管理细则,实施作业布置班内公示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加强过程监管,及时删减过量作业。

(二)要加强作业布置质量研究。

各中小学校要将作业设计工作纳入校本教研体系,倡导情境化命题,培育学生创新思维。教师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根据学情精心选择和科学设计作业。教师要试做作业,遴选优质作业,创新作业形式,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分层布置作业。

(三)要注重作业总量的学科平衡。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科组和年级组的统筹,将作业布置列入学科组集体备课内容,根据每周每天的课程安排以及学科特点进行学科作业的平衡,确保作业总量合适。

(四)要控制作业完成总时长。

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60分钟,初中家庭作业不超过90分钟。

(五)要建立作业管理家校社会协同机制。

各中小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与质量观,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密切关注学生课外辅导作业情况,切实监管中小学生课外辅导作业负担,避免出现“课内减负、课外增负”的现象。

(六)要加强教师作业管理工作考核。

各中小学校要将教师作业布置与及时批改作业情况纳入教学常规工作考核,每月定期开展教学常规工作检查,调查并分析学生对教师作业布置的满意度情况。推行年级教学捆绑评价,引导学科教师协商精选,合理确定各学科作业结构比例,实现作业总量审核监管。

(一)不得布置超过课程标准要求的作业。

(二)不得布置简单重复性和惩罚性的作业。

(三)不得布置超过时长要求的作业。

(四)不得布置要求家长检查或代为评改的作业。

(五)不得布置统一的网络作业或通过网络下载的作业。

(六)不得布置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的作业。

作业管理制度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

3.1安技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4.1带班安排。

4.1.1厂级领导带班安排。

厂级领导按厂长、书记、工会主席、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人事厂长、销售厂长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厂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厂部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安技部门。

4.1.2车间级领导带班安排。

车间级领导按书记、主任、副主任的顺序每人轮流带班。各单位应在每月28日前将下月带班领导名单安排报安技部门。

4.2带班职责。

4.2.1厂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车间领导带班职责。

4.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带班要求。

4.3.2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4.3.3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佩安全带班标志。

5.1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5.1.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5.1.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5.1.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2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5.2.1不按时上报领导安全带班名单,每一次罚10元;

5.2.3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5.2.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竖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电力部门的用电(农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第四条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电力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监制,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签发,全国通用。

第五条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省电力部门认可。

第八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2.有省电力部门认可的教员;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不得超过1.0~1.5元。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能源部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十三条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省电力部门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乘公办事;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4.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七条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电力部门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电力部门持有《用电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部包括:1.作业行为;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电力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电力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电力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二十五条《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能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作业票管理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焦化厂的安全作业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避免财产损失,现将焦化厂安全作业票的管理制度作如下规定:

二、责任确定。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厂各车间生产区域安全作业票的管理。

四、内容。

1、凡在各生产区域内进行安全作业的单位,必须填写相关作业申请。

2、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是懂工艺、懂安全的人员。作业票证车间栏中的签字者,必须是车间主任或付主任。作业票证经安环科签字后送安全主管厂长或厂长审批签字。

3、作业单位提出作业申请后,须由安环科和工艺设备科人员到作业现场检查监护,确定各种工艺技术设备及安全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作业。

4、安全作业票证必须严格按照票证的内容认真填写工作地点、时间、工作内容以及措施,给各审批单位审批后,反馈到安环科确认后,票证方可生效。

5、安全作业者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及作业票,严禁无证上岗,不得随意更换操作者,违反该规定的立即停工,进行整顿。

6、进入作业现场的操作者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7、对单位在生产区域进行大中修施工,必须持有效证件,经安环科进行确认。必须遵守焦化厂制定的安全作业制度,严格履行作业票证的审批手续,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8、外单位人员在焦化厂生产区域施工,须经安环科进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方可进行作业。

9、外单位在焦化厂易燃易爆区域施工,安环科人员负责在现场监督,施工停送电由安全管理人员协助联系,外单位人员不得私自进入配电室进行操作。

10、外单位在焦化厂施工必须制度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业票证由施工单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证必须注明双方负责人和监护人姓名。

11、作业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特殊作业必须由两名专业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否则收回作业票。

12、安全作业时间必须在早18:00时(冬季17:30)之间进行,作业票证只限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作业时间,需经主管厂长或厂长批准。方可进行延时作业。

13、对不填写作业票证而进行作业的单位,除经检处罚外,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1.进网作业电工须经国家电力监管会派出机构进行考试、审查、注册许可的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许可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2.进网作业持证电工必须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未续期注册视为无效证。

3.进网作业电工不可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4.进网作业电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3)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应具有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忠于职守;有主人翁意识,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集体主义思想;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和高度的组织观念;有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有勤俭节约,爱厂如家,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学习知识,钻研技术,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

5.定期对进网电工进行电气作业规程,电气安全及作业技能的培训。

6.对从事电气作业工作徒工应在有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的监护下作业。

7.配电室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并执行《配电室安全操作规程》、《突然停电应急预案》等现场规程和制度。

8..维修电工必须熟悉掌握并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规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9.严格按规定时间,线路作好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汇报。

10.安装维修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11.夜班人员要保障生产安全运行,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并作好值班记录。

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检维修、改造等项目中的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转动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

第四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向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出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

第五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训不合格的严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向项目实施部门提出危险作业申请。项目实施部门应在对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基础上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涉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应事先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审批单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实行一处一审批,不应用一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进行多处危险作业。

第三章作业要求。

第八条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一)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不动火、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用火。

(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申请重新审批。

(四)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五)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所在区域空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上注明。

(六)作业人员要清楚工作内容,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设置监护人员,设置警戒线或隔离,排净易燃易爆介质,清除周围可燃物质。

(七)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八)电焊时保证接头和线路完好,防止发生漏电。在高处焊接或切割时,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对地沟、窨井、电缆等进行遮盖,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溅落。

(八)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九)作业人员离开检修现场时,应切断施工电源,搞好现场清洁。

第九条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炉、罐、仓、管道、烟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的各类施工作业,也即进入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的作业活动。

(一)作业单位应事先辨识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合格才能作业。

(二)作业单位应事先向作业人员告知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准备好应急救援物资,设置警示牌。

(三)设置外部监护人员,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中断作业并撤离现场。

(四)因密闭空间环境较差,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实行轮班制。

(五)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需要用电时,应使用安全电压。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有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有限空间。

(七)受限空间作业应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环境中作业,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作业,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八)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九)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十)作业完成,务必清点作业人数,确保作业人员全部撤离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同时拆除各种警示牌。

第十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一)不能上下同时垂直作业,高压线下禁止作业。

(二)大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能高处作业。

(三)避免夜间高处作业,如需夜间高处作业要评估风险,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四)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设置警戒线或围栏。监护人员要加强监控和联络,出现异常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安全快速撤离现场。

(六)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病症、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休息。

(七)高处作业人员应熟知工作内容,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九)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备是否坚固牢靠。

(十)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业时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十二)带电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绝缘工具或穿绝缘服。

(十三)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刚瓦、石棉瓦、瓦棱板结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人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十五)发现高处作业时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是指在生产、检修和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一)吊装作业前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派专人监护。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二)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三)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四)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及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五)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六)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七)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员应服从指挥,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九)吊装作业严禁下列行为。

1.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

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3.严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9.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1.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是指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各项动土作业。

(一)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指定现场监护人员,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避免夜间作业,如需夜间作业要评估风险,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四)动土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动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五)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动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动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七)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八)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九)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监理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十)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车辆、人员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进行的作业。

(一)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三)临时线路施工必须在安全监护人监督下进行。

(四)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五)临时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按固定线路架设,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路必须与负荷相匹配,必须设总开关控制,如有分路应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露天作业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临时线路必须设有专人负责,实行安装、使用、拆除全过程管理。

(七)临时线路上的作业,停送电等事宜均按固定线路规定进行,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劳保用品。

(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切断与设备连接的电源,在开关箱或总闸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检修设备和处理故障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定值。

(十)项目实施部门每天应进行两次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十一)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四条转动设备检修作业是指有驱动机带动的转动设备,如泵、压缩机、风机等检修作业。

(一)检修带电设备,先联系相关人员切断电源,在开关箱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

(三)拆除设备防护设施必须使用工具进行拆除,禁止用手锤直接击打,防止金属碎片飞出伤人。

(四)对于正在运转中的设备,不准装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无人员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启动。

(六)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罩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启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具体实施危险作业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作业现场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实施部门对批准的危险作业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作业单位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危险作业列入安全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

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2.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在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在安环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生产部专门人员对其作业环境现场检查后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生产部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4)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单位和生产部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生产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安环部及时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登记到临时用电作业台帐。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

2.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2.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6)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2.6电工工段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2.7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公司有权予以停止供电,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8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程序包括申请、审批、作业、监督、总结等过程,整个程序一定严格、规范。对于危险性大的危险作业(如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作业证制度。需要进行危险作业的部门应首先提出申请,说明要求作业的理由、时间、地点、规模和作业内容。申请一般应逐级进行,即班组向车间,车间向厂提出申请。

作业审批,根据作业的危险等级由车间级或厂级进行审批。审批应主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进行,并按安全检查表进行。作业审批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明确作业时间,参加作业人员,作业分工以及指定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在开始作业前,应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和检查工作。准备工作包括:作业前的培训,熟悉作业标准,掌握安全要点和异常情况的对策等;作业现场的清理整顿;工具设备准备;服装护具准备;确定并熟悉作业中的指挥、联络方式等。作业前的检查包括:自检、领导检查和安技人员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开始作业,作业中,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均应严格按预定方案要求进行;监护人员应在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作业安全。

作业中使用的设备与工具应严格按施工设计要求配备,并严格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工具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清理整顿情况、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情况、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配备情况等。

施工(作业)组织设计是整个施工或作业中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危险性作业开工前必须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应严格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并做好技术交底。

危险性作业很多带有临时性,其作业(施工)现场的布设、安全防护、作业过程等,通常不像固定地点的重复性作业那样规范,这也是造成危险性作业事故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加强对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使之规范化。

5、高空作业下部应设置警戒区域,拉好防护栏绳。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

1.2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取得国家(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如果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施单位应与出租方签定安全协议,监理应审查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应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备案。

1.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已到位,职责与分工已明确、清楚。

1.4参建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查、体检,无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

2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业工、压接工、测工、吊车司机等。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

2.2监理工程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2.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应巡视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施工操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严禁无证上岗。

2.4监理人员在进行高空登塔检查、高空压接检查、附件安装检查等作业时,检查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业证。不具备作业能力和相应资质证件的严禁作业。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焦化厂的安全作业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避免财产损失,现将焦化厂安全作业票的管理制度作如下规定:。

二、责任确定。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厂各车间生产区域安全作业票的管理。

四、内容。

1、凡在各生产区域内进行安全作业的单位,必须填写相关作业申请。

2、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是懂工艺、懂安全的人员。作业票证车间栏中的签字者,必须是车间主任或付主任。作业票证经安环科签字后送安全主管厂长或厂长审批签字。

3、作业单位提出作业申请后,须由安环科和工艺设备科人员到作业现场检查监护,确定各种工艺技术设备及安全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作业。

4、安全作业票证必须严格按照票证的内容认真填写工作地点、时间、工作内容以及措施,给各审批单位审批后,反馈到安环科确认后,票证方可生效。

5、安全作业者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及作业票,严禁无证上岗,不得随意更换操作者,违反该规定的立即停工,进行整顿。

6、进入作业现场的操作者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7、对单位在生产区域进行大中修施工,必须持有效证件,经安环科进行确认。必须遵守焦化厂制定的安全作业制度,严格履行作业票证的审批手续,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8、外单位人员在焦化厂生产区域施工,须经安环科进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方可进行作业。

9、外单位在焦化厂易燃易爆区域施工,安环科人员负责在现场监督,施工停送电由安全管理人员协助联系,外单位人员不得私自进入配电室进行操作。

10、外单位在焦化厂施工必须制度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业票证由施工单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证必须注明双方负责人和监护人姓名。

11、作业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特殊作业必须由两名专业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否则收回作业票。

12、安全作业时间必须在早18:00时(冬季17:30)之间进行,作业票证只限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作业时间,需经主管厂长或厂长批准。方可进行延时作业。

13、对不填写作业票证而进行作业的单位,除经检处罚外,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海鑫焦化厂。

20xx年10月25日。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2.适用范围:在ck工程施工中,电焊作业、气焊(割)作业、工具产生火花、火苗的作业。

2.语词定义。

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

4.1.项目经理为第一防火责任人。

4.2.建立项目部消防组织,并明确职责分工。

4.3.实行消防动火审批许可制度。

4.4.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4.5.项目部所有员工都有参加义务消防的责任。

4.6.学习消防应急预案,适宜地进行演练,保持其有效。

重点消防部位。

4.6.1.各现场油漆等化学易燃品存放地。

4.6.2.各现场电气焊作业地点。

4.6.3.各现场保温粘胶作业现场。

4.6.4.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区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8.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4.9.定期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10.消防器材要求。

4.10.1.施工现场根据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对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数量与质量。

4.10.2.购置管理机构指定安全标志及合格证的产品。

4.10.3.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在有效期内,否则及时换药。

4.10.4.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它用。

4.11.消防义务。

4.11.1.发现火灾任何人都有立即报警和组织自救。

4.11.2.火灾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题下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救火。

4.11.3.当火灾失控时应及时向119报警,报警时沉重、冷静,口齿清晰,用普通话说明地点、火势、起火材料。

4.11.4.在火灾最近或容易走错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时引导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

5.动火作业分类:。

5.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储存场所(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储存点)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将净化厂房及上下技术夹层、空调系统、送风系统、成品库也定义为特级。

5.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规定的区域外,在厂房的上下技术夹层内、空调系统及送排风管道、成品库,变电所、室外重点防火部位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之外的所有建筑物内的动火定义为一级动火。

5.3.二级动火作业:本项目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它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一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

5.4.在节假日与20:00到次日8:00的动火在原来的基础上升一级。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等动火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2.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6.3.动火作业单位必须明确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对于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用石棉布等不燃材料进行覆盖,并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4.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保存记录。

6.5.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6.6.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7.在空调及送排风管道上施工,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在管道合适部位采取断开管道或加插盲板等有效安全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

6.8.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等,应检查识别,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7.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

7.2.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漏项。

7.3.特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安委会审定后,报业主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4.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项目安全主管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5.二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由项目工段班组填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现场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8.1.动火申办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8.2.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3.对审核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8.4.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召开收工会,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无残留火种,并在《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8.5.动火证格式以批准单位格式为准,批准单位无定制格式的以批准的申请表代证,动火作业有效期以动火证批准期限为准。

8.5.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24小时;。

8.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120小时;。

8.5.3.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6.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动火作业申请。

8.6.1.《特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5天;。

8.6.2.《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3天;。

8.6.3.《二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12小时。

8.7.动火作业申请表应保存三年备查,项目结束后由安全员整理归类后交工程部资料管理员。

8.8.附件。

8.8.1.动火作业申请表。

8.8.2.动火作业审批表。

8.8.3.气焊作业检查表。

8.8.4.电焊作业检查表。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4、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企业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6、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且按有关规定到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8、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奖惩。

企业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作业票管理管理制度

1、在已编制并经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基础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在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1.1.各类起重机械达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起吊或吊运物体积庞大、施工环境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吊运作业。

1.2、二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1.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1.4.大型起重机械(指起吊能力在30t及以上的)的.组装、拆除作业。

1.5、起重机械的试吊作业。

1.6、超载、超宽、超高、超长对象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如主变、发电机定子、凝汽器、汽包、除氧器水箱)的装卸及运输。

1.7、起吊危险品。

1.8、变压器吊罩、吊芯,发电机穿转子。

1、9、特殊高处脚手架及大型脚手架的搭拆。

1.10、金属升降塔及施工电梯的装拆。

1.11、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如氧气站、乙炔站、油库、油区、煤粉仓、制氢站等)。

1.12、土石方爆破作业,导地线爆压作业。

1.13、高压带电作业和临近高压带电作业。

1.14、金属容器内及封闭管道内进行电、火焊、反腐、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

1.15、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酸洗,电气蓄电池室配酸作业,制氢、制氧设备投运作业。

1.16、石棉瓦屋面作业。

1.17、在发电、受电运行区作业。

1.18、烟囱工程平台试压、扒杆试吊、外平台安装、操作平台及井架拆除作业。

1.19、其它危险作业。

2、安全施工作业票与安全施工措施不能互相代替。

3、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时,使用统一格式。

4、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除执行已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外,应根据施工前的现场状况、天气变化等作必要的补充完善,要填写所使用的机具和防护用具的数量及完好状况、人员分工及其职责、施工起止时间、施工负责人、监护人,如夜间施工要标明灯具名称、数量及布置点等内容。

5、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项目技术人员填写经专业工程师审查,送施工技术、安监部门审核,其中有关起重机械拆装及负荷试验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应经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批。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专业工程师报审,按同样程序经过审查和审批。

6、分包工程项目中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以及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相关单项工程技术人员应监督协作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时,协作单位安全施工作业票编制及审批人员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相关专业部门派员现场监督。

7、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必须经安全交底才能施工,并由交底人负责填写《安全施工交底记录》。重要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不论其是否涉及多个专业部门、多个作业班组均由专业工程师亲自进行交底。必要时,交底会可请安全施工作业票审查、审批人参加。

8、经审批后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如填报项目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履行填报手续。

9、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报审批手续,一般在施工前三天办理,最迟应在施工前一天办理完毕。

10、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时一式三份,填报人、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各一份,如多个部门施工,可视情况增加填报份数。

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办理的热力机械作业票,第一、第二种工作票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12、凡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施工时均须指派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13、安全监护的条件及职责。

13.1.安全监护人员由施工负责人指派坚持原则、工作负责、有专业安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监护人应佩有明显标志。

13.2、安全监护人、施工负责人应和施工区域其它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协助搞好安全监护工作。

13.3.监护人首先督促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

13.4.监护人协助施工负责人检查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人员到岗和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13.5、坚守工作岗位,密切注意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状态,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有权提出警告和批评,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采取消除措施;如情况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和施工安全时有权先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对违章人员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13.6、安全监护人暂离现场时,必须临时委派有安全监护资格的人代理其工作,并向施工人员宣布后方可离开。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为确保勘测外业施工现场登高作业生产活动中,操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于测量作业;高空操作等登高生产作业。

3.1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项目经理应熟悉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登高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3.3项目部安全员,适时把握危险源并实施防范策划,督办日常登高作业安全工作。

4工作内容。

4.1工作要求。

4.1.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适时组织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保护意识。

4.1.2针对项目现场测量情况,做好危险源初始识别、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

4.1.3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有关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关登高作业。

4.1.4加强日常性的安生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4.1.5每月一次由测量员对登高作业的器具进行检查,并记录。

4.2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4.2.1高空作业分级。

只要从事在坠落高空离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坠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称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分为三级:

4.2.1.1一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5米。

4.2.1.2二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5米―15米。

4.2.1.3三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

4.2.1.4特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业场地要求。

4.2.2.1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空间。

4.2.2.2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4.2.2.3操作平台有开口部的,要安装扶栏或安全网;

4.2.2.4确保作业区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4.3.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4.3.2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它装饰品。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设施设备的选择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带配有的短绳必须用尼龙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

4.4.2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

4.4.3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要求的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应经检验合格(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

4.4.5基本装备应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换购买厂家,则采购管理者应对新采用的基本配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4.5高空作业实施要求。

4.5.1作业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并得到妥善保护。

4.5.2高空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所有高空作业器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5.3离地面2m以上高度作业人员,应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5.4高空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们监护人员,监督高空作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防护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发现危险情况时责令其停止作业。

4.5.5员工进入施工区必须戴检验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的闭锁部件应完好,底部坚实防滑。

4.5.8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4.5.9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4.5.11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业必须办理高空作业审批手续,“高空作业审批表”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现场安全负责人审批,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编制:

审核:

批准: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对所有涉及交叉检修作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对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检修作业构成安全影响或存在潜在威胁的,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和消除作业风险。

第二条同一作业区域内检修或施工。应尽量避免平面及立体交叉作业,无法避免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第三条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必须根据作业面具体情况,由业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所有检修单位,共同商讨制定安全措施,详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定现场安全监护负责人,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因检修需要必须同时发生的同一垂直面立体交叉作业,必须填写《交叉作业联系确认告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单)。告知单由上层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共同填写,作业前送达至下层施工单位。多单位交叉作业,应分别送达。所有层面施工的各在建车间负责督促告知单的传达落实。

改造工程涉及到的交叉作业,由改造办具体负责督促告知单的传达落实。

第五条对平面及立体交叉作业可能构成安全影响或存在潜在威胁的设备及动力介质,必须实施断能锁定和安全联络确认。

第六条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设备产权单位的断能锁定,必须填写《交叉作业停送电通知确认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单)。

第七条确认单由涉及交叉作业的各单位安排专人签发,送达、签收和回执。

第八条针对确认单所列停送电(含介质停送)项目,由设备产权单位生产岗位人员(或电气室值守人员)具体执行,由设备产权单位区域电气点检确认准确性,由确认单签发单位项目点检员确认可靠性。并执行岗位、点检、检修人员“三挂牌、三确认、三签字”。

备注:交叉作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检修单位(或同一检修单位的不同工种、不同班组)。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平面或垂直面),受项目、人员、设备、工器具、环境等因素影响,可能对双方作业人员构成安全威胁的所有检修作业行为。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1、目的明确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确保电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适应范围适应于公司风焊、电焊作业的管理。

3、内容。

3.1风、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风、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

明确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确保电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适应于公司风焊、电焊作业的管理。

3.1风、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风、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严格遵守焊工防火安全规程,无证不准独立作业。

3.2凡离开正常固定焊接作业位置进行焊接作业的,必须严格按临时动火管理规定执行。

3.3烧焊前必须彻底清除周围易燃杂物,对附近固定的易燃结构设施,应用不燃板遮盖封闭,安放灭火器,确保防火安全。

3.4烧焊作业完成后,要认真检查四周是否遗留火种、焊接工件是否冷却,确无火险隐患才许离开;特别是高空烧焊作业时,更要彻底清除场地的易燃杂物,并派专人监督防止火星飞溅引燃其它物件。

3.5不准在有压力的容器、管道或带电设备上动火,不准在刚涂过油、漆的结构或设备上动火,凡在汽车(油箱有油)任何部位焊接,必须拆除油箱或放清油箱的汽油,并在油箱灌满水后才准许焊接。

3.3凡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液体、粉尘、花毛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准动火或烧焊。

3.7凡没有经过清洗、排气处理、清除危险的贮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它易燃物的容器不准烧焊。

3.8烧焊作业着火点与乙炔、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与氧气瓶应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并应安装回火器,各种气瓶应有护拦固定。

3.9电焊机的二次接线要良好,严禁在机台架及各种管道上搭接,有毛病及损坏的焊接工具、设备不准使用,必须立即报检。

3.10电焊机需拉接电源时,应由电工负责,其它人员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将裸导线直接插入插座。

3.11焊接作业现场,应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施工作业票是针对某一施工单元的施工力量组织、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施工责任落实而编制的现场施工作业许可文件,是安全施工的基础和保证,是施工前的最后一道技术保证措施,是施工作业指导书有关要求和措施的具体体现,也是班组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强化输变电工程施工班组作业工作基础,严格作业票的编制执行与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涉及已交运行单位管理的变电站、线路和设备的有关施工作业,必需执行运行单位规定,按运行单位对作业票的要求进行。

7、作业票必须用黑色钢笔或水笔逐项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字迹潦草;。

8、作业票编号方式:作业票填写日期+施工队+流水号。

7、作业过程中需对安全措施进行变更,必须经队长和项目部同意,及时补充和修改;。

9、实际参加工作人员名单及人数必须与作业票上保持一致;。

10、禁止施工人员无票作业或任意扩大施工作业范围。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11、工作终结后的作业票由施工队集中交项目部统一回收、保管,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

1、项目部定期对各施工队的安全施工作业票进行考核;。

月合格率=×100%。

4、作业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票:。

(1)工作任务、内容填写不明确或遗漏;。

(5)签发人员不具备资格,代签名、没有签名或未签全名;。

(7)工作负责人变更,未经原作业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办理变更手续;。

(8)作业票中所填工作班人员与现场工作人员不符;。

6、作业票覆盖率:作业票覆盖率为100%,每缺一项扣5%;无票作业扣100%;。

8、作业票回收上交率:作业票回收上交率为100%,每缺1票扣5%;。

2、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班组建设考核评比和今后各级各类安全检查的重点。

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捍卫安全就是捍卫人权,就是捍卫项目上每个人的生存权。为每个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让他们能每天平平安安地回家。为此,本作业要求主办岗位从工程开工建设起,到场地出清竣工交付为止,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细化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的管理为抓手,与监理单位一起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其应尽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主管岗位项目公司分管副总:是保证甲方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责任人,也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公司内部考核责任人。

主办岗位项目工程部经理:兼任甲方的现场安全员职责,(公司应在岗前安排参加市级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对于规模巨大或施工难度高,工期紧迫的项目,项目工程部经理可向分管副总申请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甚至安全工程师。

(1)与中标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主办岗位起草,项目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签署。协议应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建筑施工企业,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其应尽的责任,其中,实行施工总包的,督促总包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安全事故预案处理方案,实施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界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及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在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进度、建设资金和施工安全等方面,代表甲方进行监督把关,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发现监理人员不按国家规定工程监理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进行监理的,及时要求监理单位改正。

(3)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跟踪了解施工单位在各施工阶段安全作业的保证计划。现场有每周召开甲乙和监理三方协调例会制度的,应将安全生产列为第一议程。协调会无固定周期召开的,本主办岗位应参加并指令监理主持的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专题例会。并视工程施工进度和形势需要,会同工程监理有重点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具体落实安全作业的保护措施,确保有序的施工环境和良好的生活设施条件;发现不安全的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监理和甲方均有权责令局部甚至全面停工整顿。

(4)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及时申报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监督,并在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对于施工作业可能出现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情形,还应当在作业实施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批准手续。这些情形主要是:。

(a)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b)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c)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的;。

(d)需要拆除大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e)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f)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5)安全事故处理:。

(a)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人员的安全事故,一般均为施工单位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单位在开工前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没有明确安全监理职责的;平时缺乏安全例会记录,安全巡视的整改报告;安全制度形同虚设,甚至参与违章指挥;那么开发单位也要视失职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

(b)施工单位如有重伤或死亡事故发生,在场的任何甲方人员应立即通知本主办岗位和项目公司分管副总和总经理到场,协助施工单位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并作为重大安全事故以最快的方式(一小时内电话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公司主管报告,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建筑施工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c)重大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事故发生的估计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以事故处理部门的意见为准;。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d)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本主办岗位应积极协助施工单位贯彻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也就是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吸取事故教训不放过;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不放过。

(e)事故处理完毕后,本主办岗位应将事故处理的经过,结论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编制专题报告,经项目分管副总和总经理签署上报集团分管副总。

(6)作业的注意事项。

甲方项目经理及其土建、设备工程师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a)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提请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b)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c)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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