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卫生局各项工作制度(优质16篇)

时间:2023-12-21 11:04:54 作者:字海

规章制度的违反会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注重遵守规章制度,做到明明白白、规规矩矩。

公共卫生各项工作制度

7.组织辖区内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统一进行培训、考核。


3.每年底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内审。 

5.每年检查会计核算、成本核算、收费、药品和物资核算管理等各项财务工作。


1.监督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考核细则制订情况。 

3.监督检查预防接种点的免疫接种疫苗、冷链设备等设施条件落实情况。 

8.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其他部门组织、协调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应急预案。

卫生局党委工作制度

卫生局:卫生局党委党建工作制度
2011-08-12 16:14:38点击次数:774编辑:贾菊-县卫生局
 

为了改进卫生局党委的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保证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我县的卫生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抓好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强化领导责任,确保各支部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具体责任人的'职责,积极主动、尽心尽力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聚精会神抓好党的建设,认真宣传和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委指导各支部、党小组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卫生局党委的工作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各支部党的建设状况,研究制订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党建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卫生系统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促进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格管理党员队伍,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按期进行换届改选。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协助党委管理机关及各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对干部的选调、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领导卫生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四、党支部工作责任:

(一)根据党委的工作目标计划,结合实际,创造性地研究制订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卫生业务知识。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四)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党小组长工作责任

(一)按照党支部的要求,认真组织党员学习、认真贯彻党支部决议。

(二)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小组会,按时收缴党费,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党费交纳比例。

(三)带动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协助行政领导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收集党员汇报,做好党员思想工作,及时向支委会反映本小组情况。

(四)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五)组织党员开展群众工作,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性义务活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责任考核

(一)接受上级对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告卫生局党委和上级机关,使之成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一项依据。

(三)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支部应在年度总结中向局党委作出书面报告,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七、责任追究

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的党委(支部),责令限期改正。

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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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协管各项工作制度

1、      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坚持检查与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原则;

3、      坚持日常监督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卫生监督协管绩效考核与经费兑现的原则;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所。

由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协管领导组进行考核,呈报县卫生局公共卫生项目考核组抽检复核。

考核项目占分比值:组织保障(17);组织管理(22);实施效果:督导检查(37)、信息报送(6)、举报投诉(10);经费使用(8)总分为100分。

考核的档次:考核结果分三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90—80分为合格,低于80分进行整改,二次验收不合格不予兑现经费。

考核标准:见附表《万荣县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考核标准》

考核采取日常监督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方式。卫生监督所项目考核组每季度开展对各乡镇卫生院项目检查督导,半年及全年进行两次综合评估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项目经费;各乡镇卫生院、每月对各村卫生室开展工作督查,半年及全年对各村卫生室、进行两次综合评估考核,接受县项目考核组对卫生监督协管项目考核的抽查复核。主要步骤:

1、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查阅乡镇卫生院的协管机构、制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分户档案、影像等资料;听取单位领导、协管员、被监督单位社会等方方面面意见和建议。

2、随机抽查,现场考核。对被监督单位分类分户,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检查对象,查验有无证照;档案资料、文书制作、信息报送、案件转交、举报投诉、应急处置等方面工作情况。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全额兑现各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项目下拨经费挂钩,考核合格,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按项目总经费全额下拨;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80分(不包括80分)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予按项目总经费的90%拨款,如整改仍不达标的不予拨付,并取消其下年度项目工作服务资格。对考核优秀,得分90分以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并酌情予以奖励,并呈报县卫生局公共卫生股备案。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进行公布。

在公共卫生监督协管项目领导组的.领导下,在县公共卫生项目股的监管下进行,在日常监督考核与定期考核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以及工作人员责任心差、工作能力差、任务完成差、甚至有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经费的,或者有违反卫生监督员五条禁令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提供公共卫生监督协管资格,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解聘,撤销相关单位责任人职务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触犯刑律的,报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卫生各项工作制度

1、在咸阳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开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以保护、促进人民健康、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指标。

2、开展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健康为中心、人的生命为全过程、以老年、妇女、儿童和慢性病人为重点的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

3、接受各专业防治、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4、负责领导制订中心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

5、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防保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房、社区站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不断地提高医疗质量。

6、保证医疗安全,积极开展安全、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7、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医德,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医疗事故和差错发生。

8、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努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9、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财务收支情况,审查预、决算,审查物质供应计划。

10、及时研究处理社区群众对中心工作的意见。

二、双向转诊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与上级定点协作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渠道畅通。

2、上级医院推荐有关科室专家组成医疗专家顾问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会诊问题。

3、制定并履行专家顾问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职责。

4、双方执行国家和上级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为病人服务,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疗范围以外和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对病情较重的患者,转诊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前要同上级医院相应的科室或专家进行联系,上级医院相关科室或专家凭转诊介绍单优先接待病人,确保病员得到及时治疗。特殊情况可由中心同上级医院联系解决。

7、上级医院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病人

8、在上级医院治疗的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老年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病人,待病情稳定后或康复期应立即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治疗,做好转诊记录,同时将病情介绍、治疗方案一同转回。

室进行病情反馈,必要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指导治疗,保证病人治疗的延续。

10、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诊断及治疗困难的患者,应及时与中心取得联系,并负责按规定进行转诊,以方便患者到中心或上级医院医疗就治。

11、为更好地做好双向转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中心有责任对医护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指导以及带教培训工作。

12、中心应建立疑难病例转诊联络方式和电话。

卫生局双拥工作制度

一、明确了指导思想,制定了“双拥”工作方案。为了有效的在全区卫生系统组织开展“拥政爱民,拥军优属”活动,及时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双拥”工作,按照省、市、区对“双拥”工作的要求,并结合卫生系统“双拥”工作特点,我局在每年年初及时制定并下发了 “双拥”工作实施计划,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双拥”工作的指导思想、卫生系统“双拥”工作的内容、措施,并同时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加强了领导,落实了“双拥”工作责任制。

为了切实加强卫生系统对“双拥”工作的领导,我局及时成立了“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出任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并加强了对“双拥”工作中的协调、督导作用。在领导班子更换后,我局立即调整了“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出任领导小组组长,并签订了“双拥”工作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制。落实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使各项“双拥”工作任务落到了实处。

三、完善了“双拥”工作制度、资料。

为了使卫生系统的“双拥”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开展各项“双拥”工作。我局根据市“双拥”办《关于调整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的紧急通知》和《青云谱区拥军优属实施细则》要求,我局及时完善各项资料,制定了“双拥”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并认真收集资料,制作了双拥成果展板,积极参加即将开始的全区双拥成果板展活动,并有效的促进了卫生系统的“双拥”工作。

四、优抚政策和优抚措施得到了全面落实。

(一)认真开展各种优惠、优先、优质服务,为军(转载自安徽人事资料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人、军属就医开设了绿色通道。为了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各医疗单位在门诊、挂号、收费、取药、诊察室、检验科、特检室等处均设置军人和优抚对象专门服务窗口,门诊导诊人员主动、热情地帮助优抚对象,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我区各医院在挂号、收费、取药等环节均开设了,同时还对他们在医疗过程中实行了五优先,即:优先挂号、优先诊治、优先交费、优先取药、优先安排住院治疗。

(二)积极安排和接收优抚对象就医,为军人和军人家属等享受优抚待遇的人员开展热情的医疗服务,从xx年以来,我区接受持民政部门审批发放的“减免证”就医人员;已落实为不享受公费医疗,但享受定抚、定补对象人员就医,优抚对象已享受医疗优惠服务。

(三)积极落实减免政策,为优抚对象减轻了医疗费用负担。

(四)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创办第三产业。根据我区卫生工作的.特点和实际,为了满足和扶持复员转业军人和军人家属为减轻国家负担,自我创业、自谋出路的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我局优先为他们办理各种卫生证照。支持各类优抚对象创办餐饮、副食品、美容美发和医疗机构等第三产业。

五、进一步加强了军政、军民团结,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

三年来,我区卫生系统各单位通过认真落实各项“双拥”政策和大量的卫生“双拥”实际行动,使优抚对象进一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从而更加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同时也使军队和军人更加安心和放心,特别是通过卫生“双拥”,更加密切了我区卫生系统与每个优抚对象的关系,受到了军人和人民群众的欢迎与好评。

卫生局各科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局信息工作管理,促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大卫生宣传力度,更好地为、市政府、省卫生厅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信息服务,根据《庆阳市卫生局工作规则》,结合本局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积极负责地编发信息,是卫生局加强对外宣传的需要。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局局机关各科室要重视、支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卫生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卫生厅,、市政府、市卫生局重要决策的情况。(二)在推进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全市、各县区、各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在开展各项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过程中所取得的新成就、提出的新思路、总结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等。(三)重大紧急事件。(四)上级领导同志前来视察、调研、现场办公时的情况、重要讲话以及贯彻落实情况。(五)围绕卫生系统最为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提供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六)市、县(区)医疗卫生工作新动态。(七)其他须报道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报送信息一定要及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七条  报送信息一定要准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信息内容要求真实、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条理清楚、角度新颖、数据准确、表述完整、文字精练。

第八条  编写、报送信息一定要全面,确保信息的完整性。要全面系统的反映活动或事件的过程和结果,从总体上体现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六要素,切忌把信息写成简讯。要坚持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地提供信息,防止以偏概全,顾此失彼。既报喜又报忧,真实反映事情的全貌。要续报事态进展、处理措施和原因、后果以及吸取经验教训、开展工作的情况,直到该事件处理完毕。

第九条  信息一定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的方针。既要追求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要实事求是,防止假、大、空。要严把所报信息的文字质量关,精心推敲,突出新意,提高信息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凡重大的突发性事件、事故和灾情及其他紧急事件,应在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内形成信息材料上报。

第十二条  上级领导同志到基层视察或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以及市卫生局领导外出重大活动,有关对口科室或跟随人员应在活动结束后次日即报送有关纸质材料及照片。

第十三条  其它工作信息、调研信息等在工作完成后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科室每周必须报送1条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重要紧急的信息,随时报送;一般信息,每周五集中报送。 

第十六条  县区及市直单位信息报送坚持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科室在报送信息前要经过科室负责人审核,重要的信息要经过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办公室承办信息工作,具体负责局机关网站的维护更新、信息简报的编发。

第十八条  市卫生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编发工作。具体由办公室副主任牵头、文书办理。编发工作实行办公室工作人员轮流值周制,每周网站要有新内容、简报需在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至收假次日)12:00前印发。

第二十条  信息考核任务纳入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局机关各科室年度考核范畴,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编发实行积分制。每个部门、单位、科室每半年基分统一确定为60分,每周完成1条任务记1分,多报1条加1分,不报减1分。办公室负责编发的人员每半年基分也确定为60分,每周的责任编辑按时完成信息编发任务记1分,无故推迟编发不得分,没有编发减1分。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对信息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对积分较高的单位(科室)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得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科室)和个人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选模资格。

县卫生局工作制度

1、所长办公会原则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所长召集并主持,或所长委托副所长召集。

2、参加人员:所长、书记、副所长、工会主席、综合管理科科长。根据需要,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3、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传达上级指示、交流通报各自分管工作开展的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医疗机构执法等事宜,在交流讨论的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相应决定,决定必须详实,操作性强。

4、为提高会议效率,各科(室)应将需讨论的问题报告分管所长同意,在会前三天报综合管理科,经所长审查决定后由综合管理科于会前1—2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做好准备。

所务会议制度

1、所务会议原则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所长或所长委托副所长主持。

2、参加人员:所长、书记、副所长、工会主席、综合管理科科长、各科(室)负责人,必要时相关人员参加。

3、会议议题:传达有关会议精神,通报重大事宜,总结、交流、部署阶段性工作,宣布有关决定,协调相关科(室)工作等。

4、会议决定由综合管理科督促落实。

职工大会制度

1、职工大会根据本所实际工作需要召开。

2、会议内容: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指示,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先进,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时事政治、民-主法制、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思想教育或重大政治活动等。

3、综合管理科负责召集会议,协调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协助会议主持人安排好会议议程,做好记录及会后有关工作的落实。

三、日常工作制度

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一、现场工作制度指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监测、指导服务、采样、事故处理等工作制度。

二、卫生监督人员应依法进行监督,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测、采样和事故处理。

三、现场工作时要着装整齐,向被监督单位人员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来意。

四、现场工作严禁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等营私舞弊现象发生。

五、现场工作中发现监督员在违反上述规定者,调离监督岗位。

六、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资料分析,写出书面工作报告。

计划总结工作制度

一、各科室负责人每月25日前报本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半年、年度计划、总结必须按时向综合管理科提交书面工作计划和总结。专项总结材料报表按要求及时上报,不得有误。

二、综合管理科汇总全所工作情况,形成书面计划总结提交所长,讨论确定后打印下发,并呈报市卫生局。

三、各科的科研活动大型专题调查,重要专业会议,出市考察或其他重大业务等,有安排意见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所长审批,通过后付诸实施。

投诉受理制度

一、投诉电话0550一6721707、 6723177。

二、投诉电话受理时间段,值班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因故,不能到位的,无法调班的,应报告带班领导调整。

三、值班人员在受理投诉电话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对待每一个投诉电话、来访者,做到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耐心答疑解惑。

2、值班人员接到投诉人投诉时应详细询问有关事由并按照《投诉受理登记簿》上登记内容进行登记,并根据投诉内容负责联系具体科室予以受理,相关科室收到投诉受理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最后将投诉受理表上报综合管理科归档保存。

3、群众反映的问题,能由各相关科室直接处理的,直接告知各相关科室电话和联系人,无须再行登记;不属于卫生局受理范围的投诉问题,应予以解释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它投诉渠道。

4、遇重大、特殊情况,无法直接处理的,应立即向相关科室领导和带班领导汇报。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方便人民群众来电、来访,体现卫生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实效性和责任性,遵循首问负责、热情周到和不得推诿的原则,我所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二条  群众来我所咨询办事或来电来访,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来咨询办事或来访的群众,应以认真的态度热情接待,耐心听取群众的要求,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明确处理途径。不得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必须认真释疑解惑,按照承诺和时限要求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注意事项、需补交的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科室,找到具体责任人交待办理,并搞好跟踪服务,直至问题解决。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科室一同解决。

第五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卫生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

第六条  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详细登记在册,提出拟办意见,告知相关科室办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咨询或举报人。

第七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内本所各窗口岗位做到岗不离人,其他岗位做到有事不离人。

第八条  所里领导或委托有关科室负责首问责任制的检查、落实。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给予批评教育甚至行政处分。

卫生局除四害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除四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住户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除四害经费,对公共环境以及全市或全区(县)临时性除四害活动经费予以补贴。

第六条 单位负责本单位内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除四害工作;住户负责所居房屋及院落的除四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的除四害工作。

未划入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其他公共环境的除四害工作由该公共环境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的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九条 单位和住户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一) 对厕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必须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防止蚊蝇孳生、聚集,及时消灭蚊蝇和蚊蝇幼虫。

(二) 保持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做到室外无蚊蝇孳生地,室内无蚊蝇。

(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饲养禽畜,应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清除蚊蝇孳生条件。农村菜区堆肥场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垃圾处理场、粪库、粪池等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使用者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粪库、粪池应加盖予以密封。在蚊蝇孳生季节,应当对上述场所定期喷洒低毒杀虫药。

第十条 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当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所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宾馆(饭店)、招待所、集贸市场、医院、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废品收购站、动物园及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场所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并有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除四害工作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对四害防治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在全市或全区(县)性的除四害统一行动中,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市或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部署,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实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

第十五条 设立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向所在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处罚:

(一)未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一下罚款。

(二)未按第十一条规定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或者无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采取统一的除四害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药物及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或者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卫生局医政科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辖区内,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按级别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上半年注册的从当年计算,下半年注册的从下一年度计算。

第六条 石家庄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石家庄市卫生局委托下列机构作为考核机构:

(一)在我局注册的100张以上床位(20张以上牙椅)的市直医院,各县(市)区医院、中医院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委托石家庄市第一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西医类民营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委托石家庄市第二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西医类民营门诊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委托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承担石家庄市第七医院和在我局注册的职工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委托石家庄市中心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五)委托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全市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妇幼保健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六)委托石家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七)委托石家庄市中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100张床位以下的县级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营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民营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承担本局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机构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公布所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进行:

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第十三条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第四章  考核时间和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时间为每考核周期下一年度的3-4月;提前考核时间为每月第二周,被考核医师应提前30天向考核机构提出提前考核申请,并提交述职报告。

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宜程序与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在考核周期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师,执行简宜程序考核: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八条 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进行提前考核,执行简宜程序。考核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一般程序为: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后,于业务水平测试日30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表》及《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报考核机构。

(七)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考核时仅评定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在考核周期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在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罚期满后,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提前考核。

第二十一条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并由本人填写《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加盖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公章后,向考核机构提出提前考核申请。

第五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表彰;完成卫生支农、援外医疗、救灾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奖。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发生医疗事故。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医师到所在机构之外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到市级以上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至6个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局成立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政处,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组织,负责辖区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十条 考核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医师的工作业绩、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第三十五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卫生局统计工作制度

乡卫生院应配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卫生防疫站设立独立的综合统计信息科(室),各级卫生防疫站(包括县卫生防疫站)应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统计人员。

三、其他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章卫生统计信息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卫生部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部综合统计职能,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部领导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监测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等,针对全国卫生事业发展及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部各业务司(局)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部各业务司(局)制发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四、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五、指导全国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

六、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七、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和晋升工作。

八、开展卫生统计国际交流工作。

九、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厅(局)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本地区卫生事业统计调查,如卫生基本情况、医院工作、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等,针对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及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六、指导本地区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本地区卫生统计对外交流。

七、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和晋升工作。

九、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业务工作。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本制度制定。

第十五条卫生事业单位的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卫生部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部综合统计职能,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部领导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监测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负责http://全国卫生事业统计调查,如卫生基本情况、医院工作、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等,针对全国卫生事业发展及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部各业务司(局)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部各业务司(局)制发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四、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五、指导全国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

六、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七、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和晋升工作。

八、开展卫生统计国际交流工作。

九、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厅(局)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本地区卫生事业统计调查,如卫生基本情况、医院工作、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等,针对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及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六、指导本地区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本地区卫生统计对外交流。

七、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和晋升工作。

九、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业务工作。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本制度制定。

第十五条卫生事业单位的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

四、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卫生局维稳工作制度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和梳理卫生系统安全维稳工作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防控措施,下发通知,层层动员部署,落实措施责任,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二是加强医院内部安全管理和医疗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等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减少因医疗差错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发生,坚决杜绝危及患者安全的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发生。

三是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出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处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一线值班力量,严格交接-班制度,保持急诊急救绿色通道通畅。

四是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医疗救护保障能力,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科学、果断处置到位。

五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特别加强了对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具、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锅炉、特种医用设备等是否安全运行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是抓好社会稳定工作。认真落实“平安医院”建设各项措施,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好医疗纠纷等有关信访问题,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期间安全稳定。

七是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在期间。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医疗纠纷、矛盾隐患、信访案件等实行及时报告,对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无事报平安,在每日4:00报卫生局。

学校各项后勤工作制度

1、地面:每日擦拭四次,保持光洁、明亮,无烟头,纸屑、痰渍等。

2、墙壁(含地角线):每月擦拭两次,保持洁白、无尘、无张贴。地角线干净,无污物。地面与地角线接合处不存在污垢。

3、楼梯(含扶手、栏杆):每日擦拭两次,保持光亮、无尘,无烟头、纸屑、痰渍等。

4、卫生间:每日冲洗、清扫、拖拭三次。地面保持干爽、清洁。小便池无异味、无黄垢;蹲便池保持干净、明亮。茶根池、垃圾桶、手纸篓每日清倒一次,保持池、桶、篓整洁、无污渍。水龙头、洗手池、台、美容镜、卫生间隔板、窗台、玻璃等明亮无尘。下水池不堵塞,四周无污垢。

5、门厅:每两小时拖拭一次,保持光亮照人,门厅玻璃、门框、把手每日擦拭两次,保持干净明亮,厅内暖气罩每日擦拭两次。

6、楼前台阶:每日擦拭两次,雨雪天随时清扫。保持无尘、无杂物。脚垫每周清洗两次。

7、国旗台每周清洗两次。

(二)办公区、住宅区。

1、办公楼前后:每日清扫二次,保持干净,无沙土、碎砖石,无纸屑、烟头、塑料袋等杂物、无树枝、无树叶、无积水、积雪。

2、公路:每日清扫一次,保持干净,无沙土,无杂物。

3、垃圾道口、垃圾桶:道口垃圾不外露,干净无蝇虫、垃圾桶每日至少倒一次,做到不存放、无溢满、无污渍。

4、公共区域墙壁:保持清洁,无张贴、无涂画、无污物。

5、草坪、树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保持整洁、无杂物。

6、领导周转房周围:每日清扫两次,做到无沙土、无纸屑、无烟头、塑料袋等杂物。

7、垃圾清运:每周一次,垃圾清理完后,保持垃圾道口和垃圾箱、垃圾桶周围的清洁。

(三)巡查制度。

1、负责卫生保洁工作的工作人员,每日巡查一次,并做巡查记录。

2、行政管理人员每周五组织相关人员巡查一次,并做巡查记录。

3、巡查情况每周向保洁员通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学校各项后勤工作制度

一、全面贯彻落实学校行政会议制定的'有关项目工作,负责制定计划,并及时总结,定期向校长汇报工作。

二、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建立并完善校舍档案,督促检查学校总务后勤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负责学校财产登记、保管、领用。

三、理好财、爱好财、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尽量合理使用经费,提交经费使用效率,认真抓好教工福利,尽可能让教师满意,热情为教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四、加强校园建设,抓好学校绿化和环境卫生达到绿化、美化、净化的要求。加强门卫与卫生管理。建立安全、和-谐、宁静、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总务部门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关心全体工作人员的生活实际,团结协作全体人员,热爱本职工作,任劳任怨,廉洁奉公,与其他处室部门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六、对后勤总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贪污和浪费。

七、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养。

()。

学校各项后勤工作制度

1、后勤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服务的思想,做到有求必应。

2、严格执行按时上下班制度,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3、在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下,按国家休假政策执行。

4、各工种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劳保用品,凡不到领取时间损坏的一律自制。

5、各工种间注意工作衔接、协作、配合,随时服从工作调遣,凡学校安排的工作,齐心协力积极完成。

学校各项后勤工作制度

校园一切财产一律由总务处分配、管理、掌握使用。建立完整的校产档案,每年度搞一次校产状况报告向校园分管领导汇报。

一、对各处室、教室,以及其他公用房屋使用的财产,一律由校园根据需要逐步配齐。

二、为了明确职责,凡因工作需要配备财产的处室,务必选一名财产管理负责人,对所配的财产进行登记、清查和管理,如有损坏或遗失,要及时报损,或视状况赔偿。

三、凡校园配给使用的财产,不论什么状况和原因,不得私自转借。

四、凡属校园配给的财产,属正常消耗损坏的,必须要以旧换新,同时填好更新换旧单,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更换。

五、财产的添置务必由校长批示,多人负责,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六、教导处负责图书、实验室、教室、体育器材室等各部室的使用与管理,计算机任课教师负责电教设备、硬软件的使用管理。总务处负责各处室及办公室的使用与管理。

卫生局工会工作制度

2012年全县卫生系统工会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全省生态文明第一县”和县总工会十二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要求,紧密结合深化医改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调动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围绕医改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确保工会工作取得实效,为服务我县卫生工作健康发展,为加快我县的经济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1、强化职代会制度建设。各单位职代会必需制度化和程序化开展,对单位的`重大事项如:经济分配方案、人事管理、大型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等要纳入职代会讨论决策,力争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2、加大维稳维权工作的力度。一是要充分发挥工会维稳的职能,化解一切可能发生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卫生改革的平稳过渡;二是要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突出抓好法律维权、个案维权、医疗质量安全监督维权,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权维稳工作职能。

3、加大工会干部的培训力度。年内组织和选送一批工会主席或单位负责人赴外地进行专业培训,各类培训计划工会干部30余人。

4、大力推进卫生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推动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的开展,以县人民医院“院务公开”为标准,推进各单位院务公开进程,提升卫生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品质。

5、完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制度。努力为卫生系统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年内计划扶贫帮困职工60余人,金秋助学10余人,提供帮扶资金4万元;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资料库档案管理,提高为困难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能力和水平。除县总工会、局工会组织慰问外,各单位还要结合实际,拿出一定资金帮扶有困难的职工,把党的温暖送到人民群众中去。

7、加大开展职工文体活动的力度。组织和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单位文化建设活动、社区文化节活动,深入推进“职工书屋”建设和职工读书活动,活跃职工文体生活。各单位要有文艺、体育、知识竞赛及有自己鲜明特色的活动,至少2次以上,此活动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8、继续抓好组织建设。主要是民营医院工会建立及职工入会工作;巩固和发展工会履行职责的成果,抓紧各项工会制度落实工作,加大工会建设力度,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工会建设要在上年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

9、加强信息通讯报道工作。为推进工会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准确反映我县卫生系统基层工会的工作情况,宣扬卫生工作好人好事,巩固卫生改革的成果,按照县总工会京工办[2011]1号的文件精神对通讯报道、信息、调研文章实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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