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驾校教学管理制度(模板13篇)

时间:2023-11-27 19:03:03 作者:温柔雨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可以维护组织的秩序和形象,让员工更加专注于工作。规章制度是组织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大家能够严格遵守规定。

驾校教学管理制度

一、理论教员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通过理论教学,使学员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结构等知识。

二、新学员必须参加7天(30学时)的科目一(理论)培训。经理论教员测试合格(95分以上)后,参加科目二(桩、选)的培训(要有记录)。

三、新学员在理论培训期间,安排教练车专门培训,理论培训和车辆培训可以交替进行。

四、教练员要向学员讲解动作要领、示范动作、指导练习、变化应用等环节开展教学活动。

1、讲解动作要领;在开始操作前,教练员首先;要向学员说明训练项目,对动作进行分析。介绍动作的名称、作用、基本原理、分析情况和操作要领,同时提醒学员操作中容易犯的错误。

2、示范动作;正确有效地向学员示范动作,是培养学员掌握驾驶操作技能的重要环节。教练员示范动作时应当姿势正确,动作规范。对于一些复杂的动作,应该进行分析示范,并做到分解动作示范与整体动作示范相结合。

五、实行五定岗位责任制度。定学员(每辆车15人)、定教练员、定时间(30天)、定科目、定合格率(80%)。

六、实行学员选择教练制度。培训期间,学员可以选择教练。当日学员达不到15人以上,教练员休息;连续7天达不到规定人数,教练员任招生教练。

七、科目二培训的学员,经教练测试合格后,报负责培训教学工作的校长测试;经三次测试合格后,由档案员及时准确的上报考试中心。

八、凡是参加各科考试的学员,谁招生谁通知谁负责,造成错误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费用。

九、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培训期间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定,若违反规定发生事故,教练员负全部责任。

驾校教学管理制度

一、全面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

二、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教练员进行日常教学工作。

三、教练员应认真填写学员培训记录。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学现场工作进行检查。

五、成立教学评估小组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六、根据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一、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练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严格按照要求聘用教练员,为每位教练员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驾校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教练员进行解聘和开除。

四、建立教练员培训、轮训、评议及考核制度。

五、对教练员执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学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议。

六、建立教练员培训质量考评制度,每月公布培训质量排名,年终评出优秀教练员进行表彰、奖励。

一、如实告知学员培训合同内容及相应收费标准。

二、对学员培训进行学时计时管理,如实填写教学日志。

三、教育学员严格遵守驾驶培训安全注意事项,谨慎操作。

四、对违反学员管理制度的学员进行相应教育警示。

五、为学员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一、凡是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都必须参加结业考核。

二、结业考核科目包括科目。

一、科目。

二、科目三路考及科目三理论。

三、建立学员结业考核制度,按照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对学员进行结业考核。

四、结业考核员必须由二级以上教练员担任,需持证上岗。

五、对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允许当场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做出补考计划,重新安排培训。

六、将学员结业考核成绩输入计算机,由教务办根据学员考试成绩及时发放学员结业证。

一、全面提高驾校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准,规范行业管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流程、内容、培训时间,按教学计划施教,保证教学质量。

三、专注驾培事业为学员提供一流的培训服务。

四、廉洁施教,不向学员索、拿、卡、要,文明教学,尊重学员人格,不侮辱、歧视学员。

五、确保训练中学员的人身安全。

六、充分利用招生广告,公示栏、学校网站公布诚信内容。

七、定期检查诚信承诺工作的落实情况,避免失信于学员的事情发生。

八、电话回访征求学员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培训质量。

一、不断规范学员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处理学员投诉,保护学员合法权益。

二、在学员报名大厅设立投诉窗口,公示投诉电话,在学校网站设立电子投诉信箱。

三、热情接待投诉学员,及时处理学员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员。

四、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由监察办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五、接到学员投诉后,应在三日内处理完毕,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七日。

一、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二、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三、对教学现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四、禁止教练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五、建立重大事故报告责任制度。

六、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驾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七、建立安全责任倒查制度。

八、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一、制定教练车管理制度,加强教练车管理。

二、对教练车的使用、维护及检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教练车进行更新和报备。

四、制定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

五、对教学设施设备内容、使用、维修及检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六、对故意损坏教练车及教学设施设备的,进行相应赔偿。

一、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如实记录教练员的相关基本情况。

三、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四、建立教练车文字和电子档案,并认真做好车辆相关档案归档工作。

五、对教学设施设备全部进行造册登记,并建立文字和电子台账。

六、建立安全档案,对发生每起事故的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存档。

一、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在报名大厅、公示栏、学校网站公布收费标准。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公示内容。

四、训练费按培训形式收取,参加正常班培训的实行一票制,一次收齐。

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六、对培训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七、对乱收费行为,按照学员投诉受理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八、如需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及时向物价部门报备。

驾校教学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对教学管理制定制度如下:

一、教学管理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安全、高质、便民。

二、学校成立教学领导组,校长任组长,负责全校的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教学工作。下设教务处,教员、学员、车辆、安全、结业考试、等办公室。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学的日常工作。成员由理论、术科、车辆、结业考试、等负责人组成。

三、教务处根据校长对教学工作提出的年度目标和学校的招生情况,制定年度或每期的教学计划和实施计划。

四、教员要建立备课制度,写好教案,不上无准备课,杜绝无备课无教案上课。

五、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学时、质量、规范施教。按学时预约培训,小车86时,大车96时,理论一天不超6时,术科一天不超4时,小车8人一车,大车6人一车。

六、教员上课与训练持教练员证带教案上课。按实施计划安排的时间上课训练,不准私自停课、私自调课,有事请假,杜绝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准讥笑、侮辱体罚学员。

七、教员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规范施教。如实签写教学日记和培训记录。

八、学校领导定期组织人员对教员的备课、教案、日记、培训质量、安全、和学员的到课、课堂秩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处理解决。

九、加强学员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理论和实际操作认真考核,结业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不合格者,不准结业。

十、经常开展教学质量评教活动,听课、示教、交流研讨。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探索和总结改革的教学经验和方法。

十一、建立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考核教员教学、安全、质量、廉洁、质量排名、等促进教学工作和培训质量的提高。

十二、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档案保存四年,建立结业证台账,不合格者不发给结业证书。

驾校教学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公司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本科目考试。

1、教务科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

2、理论教学和实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1、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不能弄虚作假。

2、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教务部门签名后,加盖学校培训学时审核专用印章。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分别各存一份(交通部门、交警部门和培训机构)。

5、培训机构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驾校教练管理制度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31岁。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已婚。

视力状况。

1.5。

身高(厘米)。

180cm。

体重(公斤)。

70kg。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南昌市(含区市县)。

技术职称。

最高学历。

高中。

现居住地。

南昌市(含区市县)。

毕业时间。

求职状态。

目前正在找工作。

电话、手机。

1895252****。

email。

liuqiang@。

个人主页。

www.

地址。

邮编。

受教。

育及。

培训。

状况。

任职公司名称:南昌市公交总公司。

司机。

工作职责和业绩:。

公交车司机。

任职公司名称:出租公司。

1993年1月至1月。

司机。

工作职责和业绩:。

出租车司机。

任职公司名称:南昌市车辆管理所驾校。

工作职责和业绩:。

求职意向。

现从事行业:

现从事职业:

司机。

现职位级别:

中级职位(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面议。

面议。

可到岗时间:

一周以内。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欲工作地区:

南昌市(含区市县)。

欲从事行业:

欲从事职业:

司机。

技能特长。

外语水平。

第一外语:第二外语:。

兴趣爱好。

自我简评。

hr部门评语。

驾校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全面完成规定的教学项目、计划、目标及课时,完善实施中的规定流程及各项教学资料,规范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坚持领导督查制度。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月要督查一次,实训部每周督查一次,检查教学大纲落实情况。

3、教员不得擅自调课。

4、新聘教员实行试用制度。新聘教员按照教学大纲编写教案,认真备课,并进行试讲,试用合格后上岗执教。

5、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结业考试。

理论教学部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实施计划,实训部负责制定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报给校长批准后实施。

(一)理论培训(科目一)教学组织与管理。

1、设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教学工作的总体计划运作,理论教学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负责具体实施组织与管理。

2、每期(班)在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始培训。学员按时报到入学。制作花名册(签到册),划分教学班、安排食宿、规定作息时间、确定教员、举行开学典礼(入学教育)。

3、制定和公布本期教学实施计划,教练员严格执行计划。

4、学时考核由所在班理论教员负责考核,依据教学实施计划与实际到课进行考核,实际参学学时及时确认(签字)。

学习。

6、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由学员、教练员、教学负责人分别填写。分管校长签章,留存入档。

(二)实际操作(科目二、科目三)培训组织与管理。

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1、手续程序。科目一考试结束考试合格后,及时安排科目二、三科目培训。分期开班,分班组织,分车训练。因驾培能力限制原因未能同期安排操作的学驾人,单位必须做出预约培训(通知)。

2、学驾人必须服从单位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必须服从教练员的教练指导。对操作培训安排有意见或对教练员教学有意见应按正确渠道反映,不得发生有妨碍教学及教学安全的行为。

3、记时培训管理。学驾人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安排专职教练员、实行记时培训制。

4、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由教学负责人组织实施,负责对每车、每个学驾人、每阶段的培训检查,原始资料整理存档。

5、结业考核工作由单位教学负责人组织、实施,学驾人考评成绩必须在教学日志中如实填写,并作出客观评价。界定是否按期结业。

6、阶段考核或结业考核时发现学驾人学时不足或培训目标未达标时,实行缓签补课,确保培训质量。

7、在完成全部培训后,由教学负责人召集本期学员、教练员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确认驾驶操作培训总学时并在驾驶培训记录中签字(章)。

8、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相关资料在结业考试后应及时整理交存档案室保管,履行交接手续。

1、驾驶培训记录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

2、认真填写培训记录。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员或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后,加盖学校公章。

3、实训部工作人员持驾驶培训记录、计时卡等到运管处驾培科审核后,凭驾驶培训记录及相关手续到公安部门车管所预约考试。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后,与公安部门约考,分别报送交通和公安部门各一份留存。

5、学校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1、学校每半年对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

2、教学质量评估由教学质量评估小组组织。

3、教学评估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估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4、评估结束后由评估小组写出评估报告。

5、学校根据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驾校管理制度

一、组织驾驶员、教练员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

二、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学院和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三、因工作需要,安全教育活动不在的驾驶员、教练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五、组织驾驶员、教练员进行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教练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每年组织驾驶员、教练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的实际、理论测试。

七、全体驾驶员、教练员对驾校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教练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九、做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的台帐记录。

驾校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自新年农历春节上班以来,我校在抓“两风”建设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工作制度》,采取了有效措施,实现了良好局面。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切实扭转驾校有些员工工作作风涣散的现象,自2012年2月1日起,我校从上下班秩序先抓起,要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要坚持从严管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员工的出勤情况如实记载,保证考勤制度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强考勤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为达到员工对《考勤管理制度》内容熟悉,自觉执行的目的,各部门利用晨会、晚会、学习会组织本部门人员反复学习《考勤管理制度》内容,要求所有员工熟记考勤内容,坚决拥护管理制度,并积极执行。

三、狠抓落实,严格检查。由校领导组成检查组,昌东校区主管校长单茂盛亲自率队,傅长文、王文清、王莉三位副校长以及工会主席俞席平等领导轮流值勤,和监察室、保卫科成员组成检查组,在校门口上、下午各检查一次,迟到者将一一登记,并将检查情况通过办公群向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此外,监察室还对各部门考勤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五个方面:部门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日考勤记录表和月汇总表;按时上报每月考勤情况;考勤报表是否客观真实;部门负责人是否全面了解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等。

四、履行手续,规范管理。针对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学校采取了有效措施。一是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请假的`必须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履行文字请销假手续。员工请假时,必须由个人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单》办理有关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地填写《销假确认单》进行销假。二是坚持实行日考勤、月汇总和主要领导审查把关负责的办法。

加强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是我校开展“两风”建设、规范管理的需要,是树立“蓝天人”良好形象的需要,是加强队伍管理,实现驾校工作整体发展的需要。由于采取上述有力措施,现在员工的出勤率出现了较大变化,随着学校加大力度检查考勤后,现在员工每天都能自觉准时上班,出勤率明显提高了,迟到率下降了,甚至出现零迟到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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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根据考场使用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拟订使用规划,并以媒体、互联网发布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考试网点布建要兼顾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各地根据考试需求建设规划使用大中型客货车考场。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

第八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争取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全科目考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自建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资格明确;。

(二)考场用地合法,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

(七)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设一处政府全额投资的全科目驾驶人自建考场。自建考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的,根据当地考场使用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程序从符合考场条件的驾驶训练场地中选定社会考场。具备条件的县(市),可自建考场或自行组织招标选定社会考场。社会考场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选定,严禁变相审批、暗箱操作。

第十条社会考场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场地单独设置,与驾驶训练场地分开,严禁考试与驾驶训练共用一个场地。

(二)理论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考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货车(a1、a2、a3、b1、b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7万平方米。小型汽车(c1、c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同车型的考试线路不少于2条。

(四)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采用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会开放。路线设置不少于三条,满足16个基本项目的考试要求,小型车辆(c1、c2)科目三考试车不少于10辆。

(五)候考室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试监控视频和卫生间,不得使用简易临建房。

(六)大中型客货车考场,除中型客车外,每种考试车同车型配置不少于2辆。

(七)便民服务设备设施完善。

(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考场验收分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考场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考场使用过程中,每年组织一次现场符合性检查。

第十二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考场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场使用验收或定期检查。

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计算机或机电相关专业人员,1名考试业务人员。专家库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聘请或各地推荐、经交警总队审查确认的考试业务人员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统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考场使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公告发布后,对提出承接申请的场地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考场建设标准。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考场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专题报告,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考场使用验收申请表、检查合格报告及检查明细表;。

2.考场使用规划方案,考试需求测算和考场考试能力情况说明,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4.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考场承建主体拥有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6.考场建设方案评审意见;。

7.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8.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及资料清单;。

9.考场基本情况资料,考试系统软件产品证书;。

10.考场日常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记录,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文件;。

1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申请后,审核验收资料,组织专家组,并于15日内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t1026-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1030-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1-20xx)等行业标准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情况及不合格项目当场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考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判,提出验收意见,撰写验收报告,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合格,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项目中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不合格,下发验收整改通知书。考场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验收申请后,重新组织专家组验收。

第十六条考场验收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三日内在综合应用服务平台中完成信息备案和关联配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联网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网络接口申请。

第十七条社会考场一经验收通过,考场名称、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考试车型等信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中社会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变更应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选用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建立考场验收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场使用期限10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考场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档案保存期大于设施使用期1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社会考场验收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社会考场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租用期限及考试线路设备车辆等事项。租用社会考场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无偿使用。

第二十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根据工作情况以书面复函的形式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以及现场符合性检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考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报告归入考场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按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统一的标准核定每个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以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填写《考场实际考试能力统计表》,月底报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组织考试,不得设置考试指标。考场在法定工作日应当将全部考试能力投放到互联网预约平台,预约成功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预约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考试。考场在非法定工作日组织考试应当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二十三条考场管理全面开放,向社会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互联网、考场办事大厅、候考区应当公布考试计划、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约考结果、考试员姓名、照片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群众休息场所、候考区和办事大厅等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考场应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车区、饮水机、储物柜、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考场按规定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并实现音视频监控信号实时接入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考试系统密码、设置考试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由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负责。

考试系统内所有用户必须实名,且应有明确清晰的分级使用管理权限,及时清理不在岗、定义不清晰用户,严禁系统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权限混淆,严禁存在超级用户。严禁考场工作人员擅自对考试系统、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进行操作和维护。需要进行维护的,须书面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考试业务领导现场监督下进行,并留存维护记录。

第二十五条考试前,考试员要组织对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考试过程中,考试员要组织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群众休息和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考试结束后,考试员要记录当日考场检查测试、运行管理、异常业务处置等信息,建立工作台帐,并断开考试专用网络联接。

第二十六条科目二和科目三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统一使用考试监管系统打印。考试系统及设备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对故障率超过规定标准的,立即暂停考试,并及时进行维护,同时对该考试系统的工作可靠性进行评估。对确因误判需要重考的,考试员应当场通过监管系统提出申请,考试业务领导应于当日审批完结,并即时建立台账备查,重考审批台账保存1年。

第二十七条自建考场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用的社会考场,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备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不得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考场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推行最新的技术模式。

第二十八条完善考场、车管所、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警大队)三级监管体系。考试员要熟练掌握运用考试监管系统,加强对考试的全过程监管;车管所监控室要加强对考场、考试设备、考试过程和考试员履职情况的监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技术检测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评判标准、考试参数、数据存储等监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当天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考试路线、标志标线、考试车辆、考试项目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三)考场音视频监控信号与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断开的;。

(四)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五)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七)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自建考场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的;。

(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及考试数据的;。

(三)以任何方式组织学员进入考场训练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二条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取消涉事厂商在本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在用的社会考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本规定下发后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社会考场购买服务,完善相关手续,签订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所称“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保证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置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考试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本地考试需要,方便群众考试。

第三条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和配置。考试场应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保障考试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障考试安全、有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公开考试场信息、考试情况和监督方式,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的考场不得开展考试工作。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场建设和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能力核定办法,定期统计分析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报考情况,指导各地开展考试场规划和建设。对存在考试积压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以责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提高考试能力的意见,并限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定考试能力,科学评估考试需求。对本地考试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不方便群众考试的,应当提出政府建设考试场、购买社会考试场服务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对人口较多、行政辖区面积较大、距离现有考试场较远的地方,应当规划建设县级考试场,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摩托车驾驶人全科目考试,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对具备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业务条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考场的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督促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按规定开展考试工作,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场景视频监控。监控视频应当覆盖考试区域,按规定实时接入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并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网。

第十五条考试场应设置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场所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待考区和等候休息区要提供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考试用车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初验,接管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在初验完成后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使用前符合性验收:

(一)经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申请使用的;。

(二)在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科目三考试路线有调整的;。

(三)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室调整或新增考试计算机的;。

(五)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将申请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首次使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时,除需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考试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

(四)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验收申请材料齐全有效、验收结果合格的考试场,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复同意使用后,可开展考试业务。

第二十一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批复同意使用的考试场进行备案,已备案的考试场有下列情形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考试场名称改变的;。

(二)考试场的考试业务类型改变的;。

(三)考试场的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暂停考试场考试业务的;。

(五)社会考试场的购买服务合同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进行考试场资格检查。考试场自批复同意使用之日起满一年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申请表和考试场技术参数表格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审核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对各地资格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社会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评价合同履行情况,对评价良好的,及时组织检查。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地考试场,根据各考试场考试能力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实现考生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主预约考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系统密码、设置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管理考试数据必须由民警负责,确保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场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汇总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考生对考试场工作的评价反馈、举报投诉,落实专人跟踪核查,督办整改。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工作监管机制,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音视频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监控和事后倒查。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考试场应当配合考试员履行考试职责,考试前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以及其他考试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加强考场巡查,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考试场应当负责考试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运维。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考场运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试场地、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考试场应建立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的管理规定,落实维护责任,确保各功能性场所所有设施设备良好运作,及时更新和增加服务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公示栏,公开考试项目、评判标准、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收费标准、考试员姓名及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考试场应当在待考区、等候休息区等场所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和大尺寸显示屏,并按规定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考试期间应当在待考区直播考试场景视频,全面公开考试过程,并提供和公开考生查询考试监控视频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询考试视频权益。

第三十五条考试场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防范发生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考生进场训练或收取训练费,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或服务项目,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考试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之外的费用把关。

第三十七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试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六)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七)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试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试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试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考试设备生产销售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厂商在我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考试场地使用管理细则,规范考试场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驾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和减少训练事故,保证正常训练,制定本制度。

1、学校建立安全领导小组

2、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2)负责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3)处理训练事故

(4)组织实施安全事故

1、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学校训练队教练员应提高队训练安全工作的认识,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训练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教练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安全训练的有关规定;

(3)安全训练知识;

(4)训练事故分析。

1、按国家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

2、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报废和更新,报废车不能做教练车。

3、教练车的副制动踏板、副加建踏板、副后视镜、副离合器踏板要齐全有效。

4、每台车配备一个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和更新。

5、训练期间每台车选一名学员为本车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

6、停放时教练车集中停放,关好门窗锁好车门后,车钥匙统一交到门卫集中保管。

7、训练中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证安全训练。

8、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训练。

9、禁止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10、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训练车。

1、学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检查在定期安全教育前进行。

3、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和安全预防事故制度落实情况

(2)按20%比例抽查教练车,重点检查转向,制动等装置。

(3)学员使用安全带情况。

(4)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

(5)有无酒后训练情况。

(6)教练车安装的安全附属装置是否有效。

(7)教练车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在道路上训练。

(8)有无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教练场。

4、检查中问题的处理、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应停训,调整训练车辆。

1、事故处理程序

训练中发生事故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无论是在训练场或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移动伤员时应做好标记),并立即向学校、公安、交通部门和急救中心报告。

(2)接受事故调查,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笔录。

(3)协助有关人员处理事故现场。

(4)必要时留下现场证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

2、事故划分

(1)与其他发生事故责任。训练事故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以交通公安部门认定为准。

(2)独立事故责任。独立事故教练员应负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学员故意造成的事故可以减轻或免除教练员责任。

3、事故赔偿

(1)赔偿费的负担。按事故实际损失额学校承担70%,教练员承当30%。

(2)赔偿程序。训练中发生事故,在确定责任呢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或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先由学校统一支付,而后追偿教练员应承担的部分。

1、安质处负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2、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1)突然出现异常气候,训练中需采取的应急预案措施。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抢救和调整训练车辆。

(3)车辆出现紧急情况时的救助。

(4)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处理。

3、安全紧急预案启动由校长批准。

驾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护中心财产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减少、杜绝训练事故,保证正常教学和训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任务和分工,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二、学校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每月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通报,每周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强调说明。

三、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副喇叭、副离合等装置齐全。学校定期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教练车上的灭火器配备齐全并定期检查,教练员熟练使用灭火装置,不断提高应急灭火能力。

五、训练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确保训练安全;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训练。

六、在道路训练和道路考试中,须在车辆张贴悬挂“正在训练”、“正在考试”标志。

七、非教练用车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非训练用车进入教练场训练区,否则,追究场地值班人员和场地训练负责人的责任。

八、培训中,教练员不得远离车辆,要使教练车和学员始终在自己的管理和掌控中,否则,出现事故将由教练员负全责。

九、严禁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十、学校定期进行安全形势分析,找出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办法。

驾校安全管理制度

1、教学设施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应进行登记。

2、学校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登记的文字和电子台账。

3、教学设施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应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1、教学前对所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进行认真调试,满足教学需要。

2、教学设施设备要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重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实行专人专用。

4、按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技术要求进行使用,防止设施设备、仪器的损坏。

5、建立教学设施设备使用卡。

1、学校制定教学设施设备年度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维护。

2、日常维护的由设施设备使用人负责。

3、计算机、投影仪、模拟器,需要维修时应聘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4、教学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应及时联系生产厂家维修。

1、学校每半年对教学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数量、质量和保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设施设备使用人要不定期的检查自己保管使用的仪器和设备。

3、教学设施设备要做到帐、物、卡一致。

1、教学设施设备需要更新由使用人提出,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2、教学设施设备更新周期,执行相关规定,报废后方可更新。

3、更新的设施设备要符合交通主管部门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要求。

教学设施设备的非自然损坏或丢失,直接责任人按折旧后价值的30%赔偿,属直接责任人故意行为的,按折价后100%赔偿,并提请学校按其他规定处理。

驾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和减少训练中的事故发生,保证正常训练,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教学工作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季度安全工作考核,年终安全工作评比。

2、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安全训练,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

(2)按交通公安部门关于进场安全训练的有关规定。

(3)组织分析事故案例,安全训练等有关知识。

3、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报废和更新。

4、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副后视镜、灭火器要齐全有效。

5、训练期间每台车选一名学员为本车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上车系好安全带,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训练。

6、禁止教练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1、公司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不定期地组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问题要立即提出整改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落实。

3、训练中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公司安办、公安交通部门和急救中心报告,做好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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