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实用15篇)

时间:2023-12-14 21:36:02 作者: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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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的工作汇报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按小组的要求,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强制监督、落实责任等方面入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预期成效。现根据有关要求,将我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领导,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落实。

一是树立“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实行“一把手”带头、负总责,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把手”和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引导干部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全局上下始终保持着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结合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将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进行细化分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总责。

三是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并作为对党员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听取相关责任人近期工作情况汇报及下一阶段的目标打算,同时对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使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了班子,细化到了二级单位,量化到了个人,基本做到了业务工作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抓到哪里。

(二)兴宣重教,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今年以来,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我局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未然,以一系列针对性较强的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筑牢党员干部职工廉政的思想防线。

一是丰富学习内容。组织学习了党章和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了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组织观看了《焦裕禄》、《朱彦夫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永恒》、《苏联亡党亡国20xx年祭》等专题教育片,深化理想信念、道德品行、优良传统和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党性,自觉拒腐防变。x月11日,邀请市委党校蔡玉霞教授为全体干部职工举办《中华传统美德贵在践行》专题讲座,从传统美德的内容、根本和如何践行三个方面给全局党员干部阐述了新时期中华传统美德的新含义。

二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局机关设置了“政务公开栏”、“九个严禁”图板、廉政文化宣传画,优化了办公环境,使广大干部职工随时“照镜子”,在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中接受影响和熏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上廉政党课,党组书记、局长任带领大家学习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谈了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及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的几点体会,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有岗位成才的决心、有踏实肯干的作风、有为民服务的理念、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意识。结合县级和科级干部《廉政准则》考试,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廉政知识,组织廉政常识考试,促进了党员干部对廉政知识的掌握。

(三)完善制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继续坚持廉政承诺、民主生活会、重大事项申报、谈心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和规范了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以制度建设统领全局工作的长效机制,从而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把每个党员干部的行为纳入制度管理的范畴。今年以来,先后制订了《xx市畜牧局公务经费管理办法》、《xx市畜牧局行政审批制度》、《xx市畜牧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规范》、《xx市畜牧局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制度》等12项规章制度。

(四)政务公开,严格落实五项监督。

按照上级反腐倡廉工作指示,以实际行动抓好“五项监督”制度落实。

一是强化社会监督。认真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做好市长公开电话、网上民声、阳光政务热线、门户网站(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党务公开网、山东畜牧网、烟台畜牧网等主要网站)的沟通联系工作,认真受理市民问题并按期回复。今年以来,我局累计受理群众电话、网上问题200余起,回复率达到100%。及时公开各种信息,规范信息公布程序,安排专人负责,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可靠。在烟台畜牧网开设专栏,为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生产动态分析和市场行情信息,全年主动公开政务信息180余条。严格落实治理公路“三乱”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市未接到此类案件投诉。

二是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成立了畜牧系统行政审批专家委员会,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现场审核专家组,规范了审批程序,实现行政管理与审批脱钩,有效地杜绝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吃拿卡要问题。

三是引入群众监督。行政审批活动全程接受服务对象监督,现场审核结束后,书面征求审批对象意见,上交局办公室备案。

四是强化组织监督。在干部选拔任用、重大事项等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

五是强化舆论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介合作,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电台等平台,公布畜牧发展、畜产品质量信息及畜牧机关作风建设情况50余次,收到良好效果。

(五)转变作风,强化机关效能建设。

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要求,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深入开展“治庸提能力、治懒增效率、治散树正气”主题实践活动,将“三治”活动作为机关作风建设和理想信念、从政道德、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发动,定期查摆问题、汇报心得体会、提出整改措施,先后组织情况交流三次,有效促进广大干部的作风转变和素质提高。

二是深入开展专家型人才培养活动。市直12名培养对象勤奋学习,躬身实践,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明显提高,在促发展、保安全、防污染等方面发挥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有1名同志被聘为全国农业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并被确定为全国百名农技推广骨干实地培养人员之一,有1名同志被授予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手,有2名同志被聘为全省实验室评审专家,有5名同志参加了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1名同志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同时,将人才培养活动向县市区延伸,制定《全市畜牧系统专家型人才培养活动实施方案》,确立了126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培养对象,培养活动开局良好、稳步推进。

三是深入开展基层联系点活动。采取局党组成员包片、中层干部包县、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包场户的方式,共联系基层兽医机构27个、畜牧企业58个。一年来,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技术骨干深入基层310多人次,时间均在2个月以上,不仅及时掌握了基层情况,增强了重大决策和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而且帮助基层解决了大量的困难和问题。

四是加强与高校院所的战略合作。我局先后与中国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等7个高校院所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框架协议”,推进畜牧业产学研一体化发展。一年来,先后邀请这些高校院所的专家教授30多人次来我市进行调研,为我市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意见及建议100多条,全市有15个畜牧企业成为这些高校院所的技术合作、技术转化与示范基地,特别是11月份我们争取省级经费60万元,邀请这些高校院所的专家教授来烟举行奶牛、生猪、家禽、特种经济动物养殖技术培训班6次,使20xx多个畜牧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得到了一次全面的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我们的经验做法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

(六)履职尽责,业务工作成效明显。

坚持将反腐倡廉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杜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带动全局工作的稳步推进。在畜牧业发展上,制定了《全市畜牧产业发展规划(20xx-20xx)》、《全市畜禽遗传改良规划(20xx-20xx)》等7个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创建现代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目前,全市累计争取省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6078万元,带动社会各界投资10亿多元;积极开展“国家和省、市、县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四级联创”活动,共创建国家级示范场3个、省级示范场32个,市级示范场100个、县级示范场320个,新建、改建各类畜禽标准化生态养殖场1070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7%,全市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87.5%,标准化养殖比重达到76%,分别比去年提高0.5和1个百分点。积极鼓励和支持畜牧企业上市融资,年内龙大股份成功上市,全市共拥有益生股份、民和股份、龙大股份3个畜牧上市企业和仙坛股份1个过会企业,莱阳春雪也正在积极运作上市。仙坛股份“公司+农户”产业化运营模式正在全市深入推进,促进了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在动物保护上,以无疫区评估认证为总抓手,全面规范、深化动物防疫工作,全市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畜产品质量安全上,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全市未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抓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力度不够。个别干部职工的党性观念淡泊,道德品质恶劣,违反社会公德,妨碍案件调查,被开除党籍、公职,严重败坏了市直畜牧系统的形象,不但给我局抹了黑、丢了丑,而且给全市及至全省抹了黑、丢了丑。作为党组书记,我负有主要责任,在此,也向市委、市纪委作出深刻检讨。

二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需进一步增强。部分同志缺少居安思危的意识,对反腐倡廉工作存有麻痹思想,认为畜牧是弱势群体,畜牧局是弱势单位,自己权小责大,无腐可反,无廉可倡;少数同志缺少廉政无小事的意识,认为廉政工作能守得住底线就行,小节无所谓;有的同志缺少大局意识,不能正确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把其提到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个人前途命运的高度来考虑。

三是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监督不力。在民主生活会上讲成绩多、谈问题少,自我批评多、相互批评少等现象依然存在。在一些重要工作中接受纪检部门监督和指导不够主动,对有关规定执行也不够严格,有些应当邀请纪检组参加的会议、活动没能及时邀请。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仍需要加强。

四是反腐倡廉与业务工作结合还不够紧密。个别领导落实“一岗双责”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讲话、检查工作时,存在业务工作谈得多、廉政建设讲得少等问题。还有的同志没有牢固确立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责任,前几年有的县市区出现的畜牧部门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案件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市直畜牧系统干部职工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是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责任制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按照市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分工意见》和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意见,抓好重要工作事项落实,完成年度工作总目标。

三是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切实加大制度规范和社会监督力度,完善畜牧行政审批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强与纪检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三重一大”等工作上做到及时报告,及时请示,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拓宽与服务对象的联系渠道,多方征询意见建议,做好社会监督工作。

四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畜牧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积极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和专家型人才培养等活动,提高干部职工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更好服务群众。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巩固和发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

《行政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近年来,我院在市委、市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和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我院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注重行政“协调”,构建“官民”和谐。始终坚持既维护政府行政权威,又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工作思路,努力加强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妥善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行政纠纷。对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释法明理力度,动员他们自动履行行政义务;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不当行政行为,主动走访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举办法制讲座,帮助他们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了“民、官”和谐。今年,截至目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5件,非诉执行案件23件,结案率达89.5%,协调解决了行政信访案件13件。行政审判实现了“四无”,即无一起超审限案件,无一起发还案件,无一起改判案件,无一起信访案件。

(一)开办“法官讲坛”,提升业务素质。在学习《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我院坚持集中培训与干警自学相结合,坚持不懈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每年举办法律讲坛,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人人上讲台,个个当老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知识、业务技能进行培训。同时,邀请上级法院资深法官、有名望律师、专家教授等集中授课,增强学习效果。将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内容纳入题库,进行闭卷考试,严格考试纪律,公布考试成绩。通过强化学习培训,不仅让全院干警掌握了《行政诉讼法》知识,同时提高了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三个到位”,细化审判管理。我院坚持把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有望化解的行政案件,坚持做到“三个到位”,即在协调过程中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到位、审查证据与基本事实到位、纠纷解决处理到位。在全面掌握信息,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加强同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将化解行政争议的场所前移,直接到行政机关、到当事人家中进行化解。规范行政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将审查立案、送达、开庭等每一个办案流程都细化成具体的制度。明确公开立案审查、受理缴费、通知应诉、排期开庭、送达传票、审理判决等具体期限,使诉讼当事人一目了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范评议时间、内容,明确需要上报案件的类型,确保每位合议庭成员都能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充分发挥合议庭评议制度共同参与、集体决策的优势,不仅确保了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同时保障了《行政诉讼法》的正确贯彻。

(三)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审判质量。一是通过强化合议庭职能,落实案件评查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把案件审理关,提高审判质量。二是加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三是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减少因裁判文书辩法析理不透彻、逻辑不严密、论证不充分以及漏审、漏判、错字、别字、漏字等文书质量问题造成信访隐患。四是注重诉前审查,尽早化解纠纷。对于争议不大,案情较为清楚的案件,继续推行行政协调机制,做足当事人的教育疏导思想工作,争取实现诉前化解。

(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化解“官民矛盾”。在工作中,我院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显失公正的,积极协调有关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宋某不服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经审理认为磁县公安局所提供证据中证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属于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补充的情况下就成为孤证,不能单独据此作出事实认定。于是,要求磁县公安局撤销其对宋某的行政处罚,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河南荥阳王某,在承包“邯武快速”工程期间,发包方拖欠工人工资,于是王某组织4名妇女到市政府门口,拦截领导车辆,给市领导施压,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市公安局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王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我院在审理中发现,市公安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明显瑕疵,但王某为讨要工资,拦截领导车辆,不通过正常的程序解决问题,也存在过错。后经我院多方努力,做通王某工作,自愿撤诉,接受了处罚结果,维护了市公安局的权威。

(五)加强与行政机关联动,优化行政审判环境。一方面通过组织法制讲座、与行政执法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法治宣传,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今年,我院应邀到公安局等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多次《行政诉讼法》授课。另一方面,对于在司法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司法建议,反馈给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同时,密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达到共同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协调案件处理目的,创造了良好的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于某诉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系列案件,经审理发现,几个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瑕疵,于某又是多年上访老户,熟悉一些相关法律,单靠行政机关很难满足于某要求。我院在审理过程中,耐心细致,情法并举,并通过与行政机关配合,协调解决行政争议,解决于某的实际困难,最终使于某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常常出现处罚拘留决定书的天数不一致,内容书写不一致,办案人和案卷询问人不一致,送达法律文书不到位,开庭中被告代理人对开庭程序不熟、说话说不到点上、理论功底不厚等问题,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需进一步强化,办案质量和效率仍需进一步提高;二是20xx年5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部分干警对新修订的内容掌握和认识还不够准确到位,需要进一步强化学习培训;三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认识不到位,还存在拒收开庭传票、不按时提供证据材料、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不回复司法建议、不配合信访案件矛盾化解的问题。

在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过程中,继续抓好深入学习,同时加强同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研讨解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强化学习理念,拓宽学习渠道。要继续采取举办法律讲坛、集中授课,主动走进行政机关举办讲课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达到与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同时,强化执法监督员监督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代表、司法机关代表、党委工作者和职工群众为执法监督员。积极做好监督员来访接待,定期召开座谈会、定期发送工作通报,上门征求意见。特别是要重视落实和总结反馈意见,避免走过场、形式化。

(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司法责任心。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是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重要手段。为保障《行政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评查机制,将责任划分细化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具体到每一位干警,真正做到责任明确,追责到位。

(三)严格审查步骤,规范司法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注重规范司法程序,提高限期司法意识和依法从速办案的自觉性。尤其是对于立案等窗口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接待登记制度,以加强对司法工作的动态管理,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

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根据省、市局《关于开展两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两项法规)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等重点内容,全面检查、反思和剖析了个人在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方面的情况。现将自我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情况。

《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五个必须”“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党员干部积极履职、廉洁从政的行动指引,更是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标杆。《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再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同时也体现出我党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两项法规》的内容具体,要求严格,操作性强。作为刚刚履任新职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能够把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贯彻到思想深处,落实到行动中去。个人始终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层,通过原文研读、撰写体会文章、记录学习笔记等多种形式,力求学透、学深、学细,全面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坚持每天抽出一定时间上政府网和国家局内部网站,浏览学习相关条款的解读,逐条对照检查,不断深化学习和加深理解,不断加强作风锤炼和党性修养,个人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

二、自查自纠情况。

本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坚持讲党性、讲原则、讲真理,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能够始终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行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自觉按照五项规定、八条纪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规定。基本不存在“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的行为。工作中严格依法依纪办事、不循私情,坚持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现象。作为一名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始终牢记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讲操守、重品行,正派做人、公正处事,发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淡泊名利、淡泊官位,做到知足常乐。遵照“律己者足以服人”的古训,在日常工作中,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自觉做到谦虚谨慎,始终守住一个原则: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政、踏踏实实干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涉及个人利益的时候,做到不争、不贪、不占,时刻提醒自己自省、自警、自励。注重培养高尚的精神追求,摆脱低级趣味,个人基本上没有不良生活习气。较好地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学习作风方面。个人能够始终站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从保持自身先进性出发,同时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坚持时事政策的学习,认真阅读各级文件,确切了解上级和市局党委的决策和意图,正确把握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工作中时时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在讨论有关具体问题时,能坚定的站在党的原则立场上,坚持真理,讲真话,说实话。在工作之余,坚持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科学发展观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经济知识,以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工作作风方面。坚持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始终保持满腔热忱,富有激情,充满智慧,奋力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和强烈的工作激情,认真践行“四要五讲”,坚持以“实”为本,以“干”为先,力戒张扬、力戒浮躁,团结和带领单位的同志专心致志干事业,一心一意谋发展。

在思想作风方面。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受组织培养教育多年,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能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党的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局、省局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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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根据省、市局《关于开展两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两项法规)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等重点内容,全面检查、反思和剖析了个人在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方面的情况。现将自我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情况。

《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五个必须”“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党员干部积极履职、廉洁从政的行动指引,更是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标杆。《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再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同时也体现出我党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两项法规》的内容具体,要求严格,操作性强。作为刚刚履任新职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能够把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贯彻到思想深处,落实到行动中去。个人始终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层,通过原文研读、撰写体会文章、记录学习笔记等多种形式,力求学透、学深、学细,全面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坚持每天抽出一定时间上政府网和国家局内部网站,浏览学习相关条款的解读,逐条对照检查,不断深化学习和加深理解,不断加强作风锤炼和党性修养,个人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

二、自查自纠情况。

本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坚持讲党性、讲原则、讲真理,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能够始终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行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自觉按照五项规定、八条纪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规定。基本不存在“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的行为。工作中严格依法依纪办事、不循私情,坚持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现象。作为一名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始终牢记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讲操守、重品行,正派做人、公正处事,发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淡泊名利、淡泊官位,做到知足常乐。遵照“律己者足以服人”的古训,在日常工作中,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自觉做到谦虚谨慎,始终守住一个原则: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政、踏踏实实干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涉及个人利益的时候,做到不争、不贪、不占,时刻提醒自己自省、自警、自励。注重培养高尚的精神追求,摆脱低级趣味,个人基本上没有不良生活习气。较好地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学习作风方面。个人能够始终站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从保持自身先进性出发,同时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坚持时事政策的学习,认真阅读各级文件,确切了解上级和市局党委的决策和意图,正确把握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工作中时时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在讨论有关具体问题时,能坚定的站在党的原则立场上,坚持真理,讲真话,说实话。在工作之余,坚持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科学发展观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经济知识,以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工作作风方面。坚持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始终保持满腔热忱,富有激情,充满智慧,奋力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和强烈的工作激情,认真践行“四要五讲”,坚持以“实”为本,以“干”为先,力戒张扬、力戒浮躁,团结和带领单位的同志专心致志干事业,一心一意谋发展。

在思想作风方面。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受组织培养教育多年,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能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党的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局、省局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xx市人事档案管理中心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活动自查自纠报告按照市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中心开展“三严三实”专项教育和“三查三保”活动实际情况,联系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在全中心党员干部中认真开展了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活动,提高了思想认识,严明了政治纪律。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守政治纪律和严明政治规矩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总书记对党员干部提出的“五个必须”的要求,以坚定执行党的决议、坚守党内规章制度为着力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坚决查纠“七个有之”以及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等突出问题,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党的路线方针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自查自纠开展情况。

(一)积极宣传发动。市人社局转发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下发后,我中心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深入讨论,使全中心党员干部统一了思想,提高了对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坚定了专项治理活动的决心和信心。

(二)认真自查自纠。我中心认真对照市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十个方面治理内容的具体表现,特别是对政治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梳理了我中心在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方面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一是在政治纪律教育方面。我中心严格执行每周五下午半日学习制,在学习中始终把政治纪律教育作为学习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全中心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各项政治纪律,认真学好党章,教育全体党员干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真正学懂弄通。对党忠诚,是讲政治的首要原则,是管党治党的前提。我中心教育全体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对党绝对忠诚,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是政治纪律监督管理方面。我中心始终坚持按政治纪律和规矩办事。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在内的各项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坚决维护各项政治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公开接收监督。每一个共产党人都应正确对待监督,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中,使自己在思想上警钟长鸣。市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活动开展以来,我中心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签订《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公开承诺书》,集体向党和人民群众作出七项政治承诺。并把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对照“三严三实”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的专题教育要求,我中心把政治纪律教育贯彻学习始终,并作为长效机制坚持下去,同时加大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教育工作力度,通过传统教育、警示教育等形式,促进世界观改造始终做到对党忠诚。

二是加强和完善学习教育制度。强化落实每周半日集中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相结合,严格学习要求,做到学习五落实,确保政治纪律教育学习不流于形式。当前和今后政治纪律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讲话精神。通过强化政治纪律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加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做到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坚定不移。

(二)严格政治纪律制度约束。

一是严格执行各项政治纪律制度。切时运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加强党内制度约束,用严格的政治纪律制度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

二是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组织生活制度,决策讲民主,执行讲集中,努力营造有集中又有民主,有纪律又有自由,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三是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制度,不搞特殊、不设例外,对我中心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不良之风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加强政治纪律监督管理。

一是继续广开言路、畅通广大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把征求意见建议工作常态化,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虚心接受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切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要坚持每周四的大厅值班制度,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交流,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我中心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督促推动落实。

二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规矩公开承诺书》中七项承诺内容,并把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四)扎实开展迎接重点检查。

根据市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开展第二阶段重点检查工作,严格落实专项治理各项活动,认真整理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活动各类材料,迎接检查机关重点检查。

(五)整改落实建章立制。

根据我中心自查自纠情况和检查机关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分类建立整改台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汇报

20_年秋期,_学校党委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党风促教风,以教风促学风,以学风促校风,坚持不懈地抓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作风建设,加强校务公开和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深入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活动,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切实开展三项活动:

1、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今年10月开始,学校党委开展了以“廉洁办学,廉洁从教,营造风清气正环境”为主题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以全校大会学习模式、以教研组为团队学习模式、以个人自查自纠为模式,以“廉政、廉洁”为主题,以摆脱“庸、懒、散、浮、拖、软”为目标,多角度全面的学习《廉政准则》,分析、查摆党性、党风问题,规划教师自身和学科的科学发展。学校党委在学校班子成员及全校党员干部中开展“深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树立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主题教育;在全校教职工中开展“扬清正廉洁之风、办人民满意教育”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了“廉洁办学,廉洁从教”意识。通过教育,切实加强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监督到位。

2、切实做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学校党委10月下旬启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于11月初在全校各年级、办公室所有工作岗位上全面推开。腐败风险查找、预防、控制环环相扣,动态管理,突出长效性和指导性。学校以廉政促勤政,以廉政促教风、学风,增强了凝聚力、向心力,推动了学校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开展党务、政务、校务、财务、事务“五务公开”,做到内容、程序、时间、管理规范,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优秀评选、文明表彰、教师评聘,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教育教学、安全卫生、学校收费,逐层落实责任,目标分解到人。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坚持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勤俭节约,把有限的资金主要用在教育教学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上。

3、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学校党委在教职工和党员干部中开展“四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坚决抵制教师中的有偿家教、以教谋私、赌博打牌等不良行为。通过组织党员干部专题学习和讨论,用先进典型事迹激励党员干部,用规范的管理条例检查考核师德行为,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及影响。每周,学校坚持利用教师例会的时间,在刘洪校长的带领下,从“热爱_学校、热爱教师职业、热爱教育事业”的高度勉励所有教师虚心学习、勤奋工作。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落实中,县总工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进一步促进"三重一大"制度在工会的贯彻落实,保证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坚持重要干部任免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纪检组监督制度。一是在工会委员会选举中我们按照市总工会和县委组织部的要求,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进一步促进"三重一大"制度在工会的贯彻落实,保证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坚持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凡超过5000元的大额资金使用,均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大项物资采购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并制定机关采购制度,每次由值班领导签字生效并执行。

(四)进一步开展政务、厂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由县总工会带头,在全县基层工会开展政务公开,厂务公开,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凡是需要职工参与的事项、涉及工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需要职工了解和知情的有关事项,一律公开,坚持工会周例会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及总工会的有关要求,汇报工作的进展和规划,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安排工会的各项工作,发挥职工在工会管理中的主人翁作用,主动接受监督。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根据县纪委《关于对“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专项巡查督察的通知》(横纪字[2012]8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贯彻落实了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民主决策制度。现就我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春蕾计划执行情况工作汇报的

自20xx年我县加大实施“春蕾计划”的实施力度以来,“春蕾计划”活动的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总结经验,寻找问题,县妇儿工委今年9月对我县“春蕾计划”的实施情况通过下乡走访、召开座谈会、个别抽查等方式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家庭情况。我县今年资助的131名“春蕾女童”家庭都相当贫困,她们有的是孤儿,有的是残疾人家庭的女童,有的是单亲家庭的女童,有的是特困下岗家庭的女童,有的是特困“两女户”的女童。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县坚持助学与扶贫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倾斜措施,如:教育部门对“春蕾女童”减免学杂费,信用联社妇委会对“春蕾女童家庭”开展“巾帼扶贫”小额信货,县就业局在下岗再就业援助中优先给予春蕾女童的家庭。目前全县已有8个受助家庭摆脱贫困,主动承担起女儿上学的责任,还有90%的春蕾女童家庭仍处于贫困之中。

2、学习生活情况。调查显示,100%的受助女童由于学习条件的改善,学习成绩有所回升,尤其是与资助方联系密切的学习成绩上升显著。目前已有91名进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并有3名考入四川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3名考入中专院校,6名考入县一中。96.7%的受助女童克服了自卑心理,能够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在家中100%的`受助女童能够正视现实,勇挑重担,帮家里干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3、社会各方的关注情况。各相关学校将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春蕾学生”作为自己的工作对象,不仅关心她们的学习、生活,还关注她们的思想状况,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春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努力学习,认真实践,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各资助单位也明确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工作,定期同“春蕾女童”所在学校联系。港、澳、北京、上海、深圳等其它各大城市的资助人,也定期不定期的与“春蕾女童”通电话、写信、寄学费、衣物或学习用品。

二、“春蕾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违规收费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某些学校将“春蕾女童”已纳入减名学费对象,但并不减免“春蕾女童”的实际学费,而是收取资助人的全额资助款。二是部分学校领导教师对救助款意义认识不足。没有设立专帐,也没有专人负责管理,该免的学杂费不免,不该花的乱花,认为反正资助人都是大款、老板,有钱,不花白不花,反正没用到别处。例如有的学校把看电影费、校服费、保险费、id卡费等统统列入运作范畴。这样,既损害了本校的形象,又伤了救助者的心,影响了救助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2、“春蕾女童”摸底不真实。县妇联虽然制订了“春蕾女童”资助表,要求村、乡、学校对“春蕾女童”的贫困情况严格把关,做到真正救助最贫困的女童。但经县妇联调查,上报的“春蕾女童”中存在假报现象,一些村干部照顾自己的亲友,一些学校照顾关系户,一些乡镇妇联没有亲自上门了解女童情况,将一些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女童纳入“春蕾计划”救助对象,严重违背了“春蕾计划”的初衷。

3、“春蕾女童”存在辍学现象。根据调查,部分乡镇存在“春蕾学生”辍学现象,如太阳坪乡沙溪村黄闪,20xx年6月小学毕业,本应该继续升入初中完成义务教育,虽然县妇联在黄闪读小学五年级时就联系了资助人,并且资助人在9月将初中学费370元寄到乡中学财务室,但黄闪仍不去学校就读,学费也只好按资助人的地址打了回去,虽然学校和驻村干部上门劝学多次,但仍不成功。又如三锹乡吴新花、铺口乡向单辉、文溪乡赵钟巧等虽然县妇联为她们联系了资助单位和资助人,但她们因种种原因仍不能继续来校完成义务教育。经乡、村妇联上门做工作,目前1名辍学生已返校,但其它学生因已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仍辍学在外。

4、沟通情况严重不到位。一是乡镇的妇联与学校、家长、学生沟通不够,学校与家长、学生沟通不够,致使一些“春蕾女童”及其家长不知自己被纳入“春蕾女童”对象后,外界对自己的帮助有何现实意义,长期处在盲目行事的状态中。二是学校与妇联沟通不到位。近年来,学校更换校长、更换班主任较频繁,在交接工作时没有将“春蕾女童”的情况进行交接,也不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妇联,致使学校与班主任对“春蕾女童”的情况不了解,管理不到位,县妇联与资助人的联系被动,甚至遭到资助人的不理解。三是“春蕾女童”及家长与资助人沟通不到位。大部分学生及其家长收到资助人的资助款后,不及时汇出交费发票,也不及时向资助人通报信息,更不知写感谢信,没有向资助人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致使一些资助人误认为“春蕾女童”已辍学,而放弃资助,也有一部分资助人感到人情淡薄而放弃资助。虽然县妇联曾无数次地与校长、班主任、乡镇妇联沟通,要求各级部门共同负起责任来,帮助“春蕾女童”与资助人加强联系,但许多人意识不到位,不能按县妇联的要求及时向资助单位或资助人通报“春蕾女童”的学习、生活情况,致使“春蕾资金”的筹集难度增大,一些资助人对“春蕾计划”失去信心。

5、忽视精神塑造。被救助的女童主要是单亲家庭、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孤儿,她们不仅生活上非常困难,而且精神上更为贫穷,缺乏社会的关爱和父母的亲情及为人处事方面的指导。因此她们不仅需要财力上的支持和帮助,更需要精神上的安抚和培养,而我县部分救助单位恰恰忽视了这一点。据县妇联的调查,今年仅有统计、民政、广播、教育、马鞍洞电站、城管局、自来水公司、水电局、检察院人民医院10家单位亲自将救助款送到“春蕾女童”手中,多数单位都是把救助款往学校或是交县妇联委托乡妇联代交女童,就没事了,好象为了救助而救助,不利于被救助女童的全面发展,救助效果欠佳。

6、县级“春蕾计划”救助资金严重不足。

虽然我县已纳入贫困地区的“两免一补”政策范围,但经县妇联调查,20xx年9月开学时,今年的学费比去年普遍增加。如农村中心小学去年四年级每学期学费为245元左右,今年为330元左右,农村初中二年级每学期学费去年为370元左右,今年为480元左右。而我县由于没有“春蕾项款”,县直单位每学年也只资助“春蕾女童”200元(即每学期只有100元),造成部分“春蕾女童”就读困难,也造成了一些贫困家庭的女童辍学。

三、对策与建议。

1、通过公开信、走访等各种方式和渠道,大力宣传“春蕾计划”的意义、作用、具体要求和运作方式等,广造舆论,使全社会了解、支持“春蕾计划”,积极参与“春蕾计划”。

2、学校制定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对“春蕾女童”要如实减免学杂费,多余的资助款应及时退还“春蕾女童”家长,特别是学校、乡镇妇联应对“春蕾女童”建立档案,跟踪服务。

3、加强与资助方的沟通联系,争取长期资助。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应负起责任来,要指导女童将自己的学习情况及成长方面的困惑及时告诉资助者,不断加强与资助人的感情联络,以争取长期资助。

4、制定倾斜政策,开展特色活动,努力做到标本兼治。一是坚持助学与扶贫相结合。被救助女童都是由于家庭生活贫困而就学困难,因此救助活动仅靠几百元的救助款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治标先要治本,扶助其家庭早日脱贫。尽管我县妇联一直紧抓此项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光靠妇联的力量是不够的,更需要各职能部门及全社会齐抓共管,制定出更适合贫困女童家庭发展的倾斜政策,使其享有更多的资金、技术上的优惠,早日脱贫致富,承担其子女上学的责任。二是开展特色活动。建议县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县直机关单位妇委会结合自身职能,因地制宜的开展“春蕾女童”成才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增强其“四自”和“四有”意识,为新女性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xx妇儿工委。

20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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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1、实施“基层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深入开展非公企业“建组织、扩覆盖”党建活动。形成了《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台账》和《企业工作台帐》,摸清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规模、营业额、职工人数以及党员数等各项情况。组织各非公企业党组织开展了党员义务奉献、填写负面清单等一系列党员活动日活动,丰富了党建工作形式,推进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对上争取和税费集中整治工作。x、对上争取工作。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将任务目标分解至全体班子成员,积极包装申请项目,对接各自分管范围内的资金项目,确保完成全年目标。x、xx街道xxxx年度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地上附着物清点已完成,补偿协议已起草完毕。由于采煤塌陷,该项目区地貌与xxxx年有较大改变,原规划设计已不适用,目前正积极协调区国土局更改规划和施工方案。x、南张等八村搬迁补偿工作。滨河社区完成补偿核算并将结果发放到村,村民无异议即可进行核算。兴隆社区正在加快推进补偿核算进度,力争x月底前全部结算到户。宅基地确认工作牵涉利益大,群众期望值过高,可能有极少数群众采取信访施压方式制造维稳压力。

3、美丽乡村标准化、特色化建设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4、农村公路网化示范县工程及路域环境提升工作,正在实施项目预算。

5、五城同创工作。一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协调更换高炮x处,新建宣传展板x处,在十一中、三角绿地施工现场围挡悬挂宣传展板xx余块,移风易俗宣传车每天进村宣传,各村广播轮播移风易俗音频,街道驻地设置led显示屏的商铺全部按要求播放创城内容,执法中队、派出所联络区交管部门高频次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创城氛围更加浓厚。二是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工作。按照全区工作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细化落实任务,推进重点环保事项治理和办理,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6、精准扶贫工作。扶贫档案进入退出程序已规范提升完毕。

下一步,我街道将继续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全力全速推进各项“三重”工作,切实服务好全区发展改革大局。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我们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工作上,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做到会前有调研论证,会中有充分讨论,会后有执行监督,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均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了由于个人主观因素而导致的决策失误。

1、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我们对企业经营方针、资产管理、长远规划、发展战略,对关系到公司改革的重大事项如机构调整、分配制度等的决策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必选论证,充分聆听职工意见后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决定。去年,我们确立了置业公司“三年翻一番、五年翻两番”的发展战略,对这一涉及企业发展前途和方向的战略,我们严格履行程序,在领导班子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召开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十二・五发展战略研讨会”,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各种可行措施,初步确定了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并在置业公司第三届二次职代会上征求了广大职工代表的意见,最后经置业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保证了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过程。在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上,我们也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今年初,我们研究制定了《置业公司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下发机关各部门、下属各公司组织员工研究讨论,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建议。从去年7月份到今年2月份,置业公司经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先后研究决定重大事项47项,均履行了决策程序。

2、重要人事任免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置业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是人事工作的重点。我们在干部使用上,严格组织管理,坚持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凡涉及重大的干部人事任免、变动事宜,都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情况下,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会前酝酿、会上讨论、会后传达的程序和方式,做到重大人事问题集体研究。对行政领导的任免、聘任解聘,由领导提名、人事部门建议、群众评议推荐等形式产生,由办公室人事、党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提出意见后交由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对党组织负责人的使用,坚持从思想道德品德端正和廉政情况表现优异的同志中进行选拔,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然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集体研究、投票产生。从去年7月份到今年2月份,置业公司5项重要人事任免均严格按程序进行。

3、重大项目安排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我们对每项重大项目安排,如新项目拓展、施工单位确定、材料设备采购等,严格执行集团有关规定、中国新兴置业公司《投资管理办法》、《预决算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投资管理程序,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投资项目建设期间的跟踪监督,有效防范了投资风险。尤其是对大宗物资采购、大型设备购置、租赁等都在广泛收集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各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参与审查招标,参与评标、定标,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避免了物资采购的跑冒滴漏,有效控制了工程成本。从去年7月份到今年2月份,置业公司重大项目安排共计7项,均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并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执行。

4、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我们根据置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支付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由置业公司财务部提出初步意见,经总会计师复审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批准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企业规定,安全有效。对于资金使用情况,利用季度生产经营会和年度工作会向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说明。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感。

2、充实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量化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优化、规范决策方式和决策程序。

3、强化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上级纪委的监督和指导,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不断地在监督方法和公示制度上加以创新,扎实推进局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包括制度的建立、执行、监督等若干环节。置业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这三个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三重一大”制度建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度体系仍然不够科学合理,部分制度不够健全,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尚需进一步建立,部分制度缺失,个别制度过时的问题依然存在,决策权限模糊,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亟待解决,制度的废、改、立工作仍需继续大力推进。

2、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个别下属企业决策程序尚不规范,“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较为分散。部分决策事项会前未讨论,部分事项决策依据不充分,大部分制度未进行网上公示。

3、“三重一大”制度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决策执行是否到位、是否达到应有效果,这些都是制度监督方面应该解决的问题,目前,置业公司“三重一大”制度监督评估体系不够健全,相关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完善。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按照《xx县党政正职“六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试行)》对单位领导分工进行了调整,人事、财务、重点工程、办公用品类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以上六项工作均明确了副职领导分管。决策时严格执行“六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形成决策;决策过程有记录;决策没出现重大失误,有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一贯坚持,并规范操作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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